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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精选(九篇)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

第1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根据评标结果来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按照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可以把整个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80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1.80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

2.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3.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

4.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阶段

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

三、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阶段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

4.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以及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招标投标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今后,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实施,建设市场必将形成政府依法监督,招投标活动主体双方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各中介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市场运行新格局,我国的招标投标也必将走向成熟,这是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1.建设市场规则将趋于规范和完善。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

(1)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

(2)市场竞争规则:这是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

(3)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必须公开 (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公平、公正。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建筑市场。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3.《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机构是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国际上看,招标机构是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机构必将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大力发展,同时也必将推动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逐步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 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

[2] 葛荫.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05.

第2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

关键词:招标管理成本控制

Abstract: With China's entry of the WTO, market economy develops day by day, causing more and more drastic competition in real estate. As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of a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cost control is foundation for enterprise to survive and develop. Cost control exists through the process of project development, and it makes such especially effect in the step of public bidding that it will influence Cost control in the step of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s to it, and realize that different strategy in public bidding can make different cost. Based on this,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should intensify macroscopically control to attain the objective of decrease cost control. In this article, author talked about how to economize construction cost in the step of public bidding on the base of many years work experi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in aspect of bidding bound, confirming price format of bargain, material cost control, choosing the format of quote price, cost control of lump work price and decrease bargaining cost, emphasize onnotice ,advantage and disadvantage of the evaluation method of the Bill of Quantity, and several strategies of imbalance quote by construction company in the process of bidding.

中图分类号:F406.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无疑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和生存之本。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房地产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从加强自身项目成本管理入手,降低工程成本,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项目成本管理贯穿于项目开发的全过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在项目总投资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劳务分包、专业技术项目分包的招投标管理。细致周密的工程招标,将有助于建设单位有效地进行成本控制,为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提供良好的平台,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总结在建设单位从业多年的经验教训,建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别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招标范围

建设单位在对工程项目划分标段时,应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综合考虑确定标段范围。尽量发挥建筑行业的规模效益,使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等成本经济合理,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于某一标段的具体项目而言,建设单位应进一步考虑项目发包的范围。项目与一个施工单位签订总的施工承包合同;还是将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划出,分别与各个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这需要根据项目和自身管理的水平来综合分析确定。

如果项目涉及的专业不多,且多为常规项目,那么建设单位可以考虑自己直接与各专业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这样有利于建设单位控制总投资。建设单位可以考虑支付给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费的形式,将协调配合的责任转移给总承包单位,这样对于总承包的施工单位来说,合同价格减少,相应税费减少;同时对于具体承包人来说,上缴施工单位的管理费用减少,双方得利。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在划分子项时必须注意《建筑法》中所严禁的肢解分包的范围。

二、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的确定有总价固定合同、单价固定合同、可调合同价等三种价格形式。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招标前的设计深度,未来建筑市场预测,项目可能的变更程度等。

一般来说,如果项目的施工周期不太长,施工图纸详细齐全,预计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比较少,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总价固定合同的形式,这样建设单位能够相对框定工程造价投资,便于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只需复核确认超合同部分的费用变更。

如果项目的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量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出入,预计会出现许多设计变更,就应该选择单价固定合同的形式。此时要注意如果工程量变化太大,就可能需要改变施工方法,从而引起单价比较大的变化,也就有可能需要重新调整合同单价。

如果预计在项目施工周期内会出现物价、特别是建筑材料和安装设备较大幅度的涨跌,如果涨幅太高,超过施工单位的承受能力,这样就会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偷工减料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建筑质量低劣,使用安全得不到保证。这时候则可以采用有限制条件的可调合同价形式。相互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前提条件,减少彼此间不可预见的风险。

三、选择报价形式,做好工程量清单或是施工标底的编制

国内目前较常采用两种报价形式,即工程量清单报价和施工图报价。目前较为常用的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招标,其计价方式简洁,一目了然,可避免招标方、审核方、投标方重复计算工程量,既能节省大量的人、材、物,又能缩短招标时间和投标报价编制时间,有利于克服因工程量计算误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便于分析招标商务标,容易比较投标单位的报价优劣,保证优选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工程量清单报价充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并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市场的价格水平,有利于建设单位依照市场规律控制工程成本。工程量清单报价实现量价分离、强调风险分担(招标方承担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投标方承担投标报价的风险),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量清单不作调整,结算时只计算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有利于提高结算效率。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改革措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它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建设市场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施工图报价形式是由建设单位提供招标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明确的施工范围和报价口径,由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自行计算全部施工项目的工程量,确定单价,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计算出全部费用,形成投标报价。这种报价形式,在以前的工程招标中应用得较多。适用于那些设计图纸完整,建设单位希望实行预算包干(总价固定合同)的工程,结算时只需对设计修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

四、建筑材料的成本控制

建筑材料价格浮动性比较大,在招标过程中相对可变性较大,所以建设单位应重视对建筑市场材料设备价格行情的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项目中应控制的材料、设备范围,分类管理。

五、包干费用的成本控制

为了控制造价,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结算时发生额外的费用和索赔,业主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应通过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踏勘,以及对周围环境的自行调查等资料,充分了解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和一切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消防、土方外运、以及水文、地质、气候、地下障碍物清除等各种影响因素和费用,分项各单列报价,并汇入总报价。

六、认识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的几种策略

所谓的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在投标总报价确定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单价或数量,旨在从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或单价变更中获得额外收益。认识施工单位的一些报价技巧,有利于建设单位在评标时加以重视。

1、施工单位对难于计算准确工程量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其单价会报得高一些。这样对总报价影响不大,施工单位又存在多获利的机会。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大,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而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小,对施工单位的利润影响也不大。

2、对于招标时无法确定数量,只要求投标单位报单价不进总价的项目费用,如:土方外运等,施工单位会有意适当报高。

3、施工单位会对能先结算工程价款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其单价适当报高一点,有利于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如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其报价可能会适当低一些。而且,装饰工程存在变更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4、估计施工过程中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施工单位报价的单价可适当高一些,这样对总报价影响不大,在工程施工时可以增加收入;对施工中会减少工程量的项目,其单价可低一些,即使降低报价,在施工中减少的收入也不会大大。

招标单位针对种种不平衡报价情况,应在不失公平、公正的条件下采取相应对策,力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降低招标投标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最早由科斯引入经济学。在沉默近三十年之后,交易成本概念及其分析范式在经济分析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已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最为活跃的一个分支。交易成本就其内涵来讲是指完成一项交易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物力和财力。交易成本可以分成事前费用和事后费用。事前费用发生于契约签订之前.包括生产信息、交换信息、讨价还价等等的费用。相应地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前费用对于招标方就是其制定招标文件、考察承包商、委托招标单位以及评标等有关的费用;对于投标方就是其编制标书、现场考察、信用担保及参加投标等有关费用。事后费用是发生于签订契约之后的执行契约的成本。包括监督、惩罚、奖励、怠工等等行为造成的费用。事后费用都可以分解成有效“监督”的费用和由于监督无效而起的成本。

招投标中的信息不对称也会加大交易成本:招标方更多的了解自己的建造需求而对投标方的信息了解较少,如投标方的财务、技术、质量和人员等营造能力的信息;投标方对自己的能力比较了解,而对招标方的营造意图、价位及支付能力等信息了解较少。投标方为了使招标方了解自己的能力.需要进行宣传并获得各种权威认证.如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从而把自己的能力及信誉等的信息传递给招标方,这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同样.招标方为了选择到满意的承包商,也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了解、调查、评价投标方并花费一定的成本。

我们无法最终消除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但却可以尽可能地改善这种情况。尽管减少信息不对称本身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和市场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和效率降低相比还是值得的。

参考文献:

[1] 徐东明,史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成本分析》,《建筑经济》,2005年第5期。

[2] 冯宝珍:《浅谈利用招标降低项目成本》,《广东水利水电》,2005年6月增刊。

第3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

关键词:工程施工 工程招标策略技巧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做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施工招标的管理得到了关注。施工招标能够从建设单位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与工程监理,以及采购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等活动进行招标选择最优化,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

工程施工的招标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如果建设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组织施工招标活动;没有自行组织能力的话可以选择邀请招标,委托那些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施工招标。

二、施工招标的程序及策略

施工招标的工作程序比较复杂,首先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项目现场勘察和答疑,经过开标、评标、定标,最后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1、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建设单位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来工程的招标公告。如果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的方式,应当向不少于3家的承包商发出投标的邀请。根据对工程性质、规模和技术难度等条件的分析,建设单位应确定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于资质要求的标准设定不应过低或过高,以免将部分有能力承揽工程的中小型承包商排除在外,造成竟争减小导致的报价整体抬高问题。

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应当在资质、业绩、信誉等条件全都满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择在建工程不多或施工任务不十分饱满的承包商,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能有较低的投标报价。在选择投标单位时,还可以考虑选择那些首次进入本地建筑市场,想要开拓市场的投标单位,这种投标单位通常会采取成本报价投标策略来赢得更多的市场,这样的话建设单位也可以在招标中获得更加理想的报价。在选择这类投标单位时,要特别注意考察投标单位的信誉、业绩和履约能力,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以加强工程投标后对施工建设质量的保障。

2、招标文件的编制

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须知、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合同条款和投标函的格式等信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其中的投标须知应当包括工程的概况、招标的范围、标段的划分、工期的要求、质量的标准,投标的报价要求、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1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

对于那些大型的工程项目和特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和专业的复杂化程度来确定招标的范围,并合理的划分标段。在划分工程项目标段时,要注意各标段的划分不宜太小,以免增加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的成本。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业主应避免任意的肢解工程。

2.2报价形式的选择

当前采用的报价方式主要是传统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报价。

传统报价采用的是指令性价格计价的模式,即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等资料,按照确定出的招标范围和预算定额来自行计算建设工程量,并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计算出施工建设的全部费用,形成投标报价。这种传统报价的形式适用于那种施工图设计完整,并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在结算时只需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的签证部分进行部分调整就可以。

建设单位在采取这种报价形式时,要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以防止投标人之间串标或哄抬标价;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参考依据,以提高评审的质量并节约评审的时间;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和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可行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实现招标的成功。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投标人在审定并确认工程量后,按照统一的实物消耗量定额并结合企业定额,根据自身企业的实力、竞争对手的情况和市场的外在条件等因素,进行自主定价,采用的是市场价格计价的模式。这种报价形式比较适合那些项目投资巨大、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或者建设周期长的工程项目。这种报价模式能够充分的调动建筑业加强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施工技术,降低工程成本的积极性,有利于业主控制工程投资。

建筑单位在采用这种报价形式时,应当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要明确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注意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以避免出现漏项错项,如有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在安装工程中,要明确规定所需设备的规格、质量、品牌等技术指标,或对其价格制定参考价,以指导投标单位的报价水平;对于装饰工程,应当明确说明装饰的标准,除了给出定性标准外还要给出具体要求,以便在评标中能够做到有据可依。

2.3 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评标通常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是对工程质量、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和施工方案等提出要求并确定评价的标准。一般是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评估,得分最高者中标。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以“合理低报价、不低于成本价”的原则作为标准,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相对最低的投标人,但那些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4合同价格的形式

合同价格一般采用三种价格形式,即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和可调合同价格。建筑单位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标报价的形式来决定采取哪种形式的合同价格。

大型工程或专业较为复杂的项目可以考虑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或者是那些设计深度不够而急于开工的项目,由于预计会出现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调整,也可以考虑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形式。

通常那些工程项目不太大,且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较为详细齐全的,或者是施工周期较短的项目,可以选择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因为这样比较有利于控制投资。

因为可调合同价格的形式不利于业主控制工程的投资,因此,只有当项目施工周期内材料、设备价格出现大幅度的涨跌时,才会考虑采用可调合同价格的形式,

2.5 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

业主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对承包商自购材料和设备制定约束性的条款,除了对工程质量影响重大的材料设备由业主直接的提供,其它的材料和设备都应当由承包商自行采购。这样可以减少建设单位因采购、交接、仓储等造成的管理工作量的增加,或者是材料的积压和浪费。

3、评标

评标的工作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来负责,成员人数一般单数,并要达到5人以上,其中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在评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照招标文件,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重点审查工程量较大项目的单价以及单价与均价相比过高或过低的项目;要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对措施费用总价包干的项目单价进行审查;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计算;在投标报价的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或不合理问题,应当提出问题并由投标人作出解释,在保证投标报价不变的情况下,由投标人改变其不合理的单价。

三、结束语

本文主要阐述了在工程施工招标中的各个程序阶段,分析了工程招标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技巧。在评标办法的制定前提下,通过对工程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进行充分全面的管理,使建设单位能够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条件最为优越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

参考文献:

[1]孙克刚. 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应掌握的关键因素[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3(05)

第4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从上世纪8O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这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基础上,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使建筑主体各方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各方市场主体竞争激烈,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这一体制的基本原则。本文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原因方面分析探讨,提出了解决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及对策。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者的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工程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由发包单位依据《招标投标法》,借助交易中心这一平台,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工程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其防范办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七部委2003年3月联合的第3O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问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

(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在实践操作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上述表现外,近年来,工程招标投标中又表现出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招标机构不正确行使中介职能。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业主因与某个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机构沟通。招标机构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能坚持原则,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企业达成内部协定,从中暗箱操作,达到中标目的。

4、标底编制单位、标底编制人泄漏标底。标底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机构编制,是建筑产品价格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预测和控制及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为招标工程的期望价格。建设单位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由于有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都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标底的产生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但是,标底编制人只要事先知道投标人的投标造价,就很容易把标底设定在一个让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中标的造价点上,以至泄漏的现象依然存在。

上述描述、归纳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揉和出现,形成这种变异,给主持工作各个环节部门造成诸多困难。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我国建筑业飞速发展,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制订的时间较长,从现实情况看,一些招投标参与人员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善于打“擦边球”,有的还公然违法违规,采用各种办法的规避招标、恶意串标、围标等等。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有的施二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严重。使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工程从源头上产生不规范操作诱因。

(二)运作机制有机可乘。首先,有的建设单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工程业务不熟悉,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三)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参差不齐。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量评分,轻定性评分,评标专家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定量、定性分析评判的能力和结果差别较大,产生许多不公平。

(四)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产生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五)标段划分不合理。一般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以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有的建没单位把对工程都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日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还有的建设单位把应该划为多个标段工程,如:污水处理,管材与土建部分应该分开招标,却划为一个标段,过多地干预总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从而造成总承包商的职责难以分明的局面。

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加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上作: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要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及时出台针对现实问题的配套法规,法律依据,使防范机制不断完善。 3、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使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得利益,迫使各利益主体依法公正地参与招投标。

(二)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冈素。使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凭实力增加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网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强化标后监管制度,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3、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

(四)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1、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

一是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

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二是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统一量,放开价,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工程造价要随行就市,确定合理标底是编写合同应全面,详细,慎密,技术规范内容应详实,准确,可操作;四是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要充分遵循标段划分的原则,达到合理划分工程标段的目的。招标文件中要将评标时采用的方法,标段的划分,规则写清楚;五是要做好招标过程中关键时间的控制,这包括: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评标时间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

2、投标单位应下大力气提高投标书的编制质量

一是组建精干,高效的投标领导小组,合理分工,作好标前准备工作;二是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在了解材料单价基础上,做好价格分析;是编制科学合理的报价。在工程质量、工期基本明确、确定的情况下,标价也就理应成为投标竞争的重点,检查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是否合理,有无不平衡报价,是合理报价的关键所在;四是熟练运用工程概预算定额及企业内部定额编制投标价,以增强招投标竞。

3、严把资格审查和评标两个环节

一是严格施工企业资格预审和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投标活动的总入口,目前投标人资格预审能否通过,完全是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说了算,整个资格预审不透明,是围标串标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根源。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采用评审制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市场准人条件、业绩、信誉综合评审,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束后网上公示。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日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没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二是规范评标过程。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单位之间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

三是完善评标方法。目前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工程界,尤其是规模大、技术难度大、施上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的主要因素有投标报价、施工技术、社会信誉、历史业绩等。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往往本着保本微利的经营思路来进行报价决策,投标报价低价中标的竞争手段,容易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和随之而来的串通竞标。目前采用的这种评标办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

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把好评标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已经成为我国工程招标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减少串标行为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必事先报名和购买标书,避免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可能。投标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评委在评标时则无法获取电子投标文件为何单位的。

第5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基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标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未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标函及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章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者投标人相关证件的名称不一致的;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在开标的同一工作日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可提交替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招标人指定的单价)的;

(五)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三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审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内容包括已获得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业绩和国家强制推行的新技术、新工艺、建筑节能及安全施工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采用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标准价或最高报价限价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最高报价限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平均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劝其放弃中标。若该投标人不放弃中标,如果设有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如果没有设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中标人应当将书面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额度及方式应遵从有关规定,担保合同为工程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项目外,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转包。

第四十九条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不得违背本办法规定以保证金等方式让施工单位(中标人)变相垫资。

第五章附则

第6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问题及现状分析

(一)招标人故意、借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就己正式实施,虽然各级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也在相当程度上有力地推动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和普及,但仍然局限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方面,至于勘测、设计、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造价咨询等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有的甚至未涉足。更有个别领导或有关行政部门少数人借口“稳定”、“内部保护”等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把工程通过被“保护”单位转给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行贿人等。

(二)过多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这种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不公开工程招标公告和信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知自己熟悉和了解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显而易见,这种招标方式在选择优秀企业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就给那些在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了吃回扣,权钱交易,虚假招标,私泄标底,串通投标,贿赂投标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时有发生。

(三)专家库建设不完善

有些工程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其招标的评委大都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所组成,这些部门相互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不利于招投标的监督工作,而且极易产生行政干预。有些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宁可让不懂技术的人员担任,也不让真正的专家担任,这些都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招标“名不副实”

一些招标机构人员素质不高,并且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有的招标机构连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都没有。

(五)保护主义严重

地方政府对自己的本地的企业是搞特殊、分任务。据了解,一些地区或一些部门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规定,甚至有的领导在会上就直接讲:所有工程项目尽量让自己的企业干,甚至说什么样的工程,给什么样的行业的企业干,都做了口头上的规定。甚至在招投标以前领导就规定了一个内部企业中标率.更有甚者,项目法人直接将标底透露出去,或让标底计算人员无根据地调高或调低计算出来的标底,以让其事先想让中标的单位中标。

二、措施与对策

(一)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按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二)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

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的审批中,应严格把关,控制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因为邀请招标招来的只能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与招标人的关系可能较好或较密切,但在整个建筑市场上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因此不是特殊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多批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可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三)进一步加强专家库的建设

专家库的建设应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每组抽取的专家包含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行业的人员,抽取时专家库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从根本上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四)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

招标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具体措施: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对招标的资格审查、资格认定,严格控制技术人员的素质;2.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机构工作水平。

(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直接影响着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而且也影响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是保护落后。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和腐败现象,往往是在“保护本地企业,维护本地利益”的“红帽子”下滋生出来的。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六)利用信息化平台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建立建筑市场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三大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在确保有形市场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无形市场的建设,确保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健康进行。

(七)提高透明度

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是加强监督减少暗箱操作的重要措施,对招标中心进行协调、管理、监督。监管人员参加整个招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规范、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抽取、是否按规定进行评标等进行监督,从而使评标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八)纪检、监察齐动员,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招标的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况且又是资金投放密集区。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犯罪分子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让“禁令”这条高压线,时时有电,常常有电。

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我相信,随着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会逐渐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们的招投标工作也会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第7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

兖矿集团邹城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邹城273500

摘要院工程招标制度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在我国建筑行业工程交易市场出现了,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演变历程,如今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及相伴随的市场环境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由于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经济体系,直到今天仍不能完全根除其思想。本文首先对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因受我国特有经济管理方式影响而产生的特点进行了综合描述,然后又对当今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中所遇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应对。

关键词 院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应对对策

1 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现状中的特点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招投标制度相比,我国招投标制度有自己突出的特点:淤具有较大的招标范围和各级政府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于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投标法规体系;盂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榆以百分制为核心的评标定标方法;虞逐步建立的工程交易中心;愚不断发展的建筑行业工程招标中介机构。

2 我国建筑业领域招标投标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建筑领域承发包过程中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合理的招投标模式。以国际的通行办法为基础,考虑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例,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建筑工程管理体质改革,努力使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健康局面。

2.1 建筑行业工程管理体制和监督机构尚不健全我国的建筑

行业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自建立以来,虽然已经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变革,但是仍遗留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今的建筑行业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分为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是由建筑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各自独立管理,这就容易出现条块管理的局面。

2.2 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与法规脱轨我国建筑行业市场的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进几年来不断有招投标管理规定出台,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使招投标的工作开始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是建设单位在“利益”或者“创造效益”想法的驱使下,从一定程度上想要试图规避法律法规的束缚,这就造成了如今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经常出现。

2.3 我国建筑业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各主体的行为不规范或不成熟招投标行为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和招标机构,然而这几个主体在各自的角色之中,因为受到市场利益的驱使,有很多行为做得不够规范或者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淤建设和施工单位招投标过程的不规范。于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规范。盂招标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范。

2.4 我国建筑业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带有浓郁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建筑行业市场应具有公开、公平、自由竞争的特点,但是在我国,现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开放程度仍然不够,还存在浓郁的地方歧视性、行业闭关自守和行政手段干预三大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淤外来企业注册申请登记难。于报名参与投标竞争难。盂中标率低。榆维持生产经营难。

2.5 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招标的一般程序要经过:组织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其中最为关键的工作就是评标。但是当前很多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一般评比办法设置三部分内容:商务标、技术标和价格标的评比。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价格标的设置上。由于当前的计价模式正逐步由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渡,好多地方采取最高限价或者设置招标控制价等来进行价格标的评比,这就使的许多投标人在报价时都很接近招标基准价,使得价格标拉不开距离。而在技术标上由于主观操作因素占很大比例,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没有充分体现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

2.6 建筑行业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虽然招投标的方法在我国建筑行业市场已经普及,但是建筑行业产品的结算价格却仍然采用计划经济体质下的定额计价模式,还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无论是从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还是相应单价的计算过程,政府始终有一个无形的手,控制着建筑行业产品的价格。甚至在最终标底价格确定之前,政府都控制着差价的波动。整个建筑行业市场已经被政府牢牢地控制住了,不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已经不具备有效的资源配置功能了。

2.7 与招标投标领域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在建筑行业中严打腐败现象,但是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中的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业主招标时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试图逃避法律的监督,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违法的行为种类多种多样: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一个萝卜一个坑式招标”、私自选定招标人式招标。有的将一个招标的工程项目化为多个部分,进行分标段施工,这样就能规避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招标规模;有的只将工程的某一部分进行招标,比如只对主体机构进行招标,其它部分工程则实行直接承发包模式;有的通过各种非法形式,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采用一些歧视性政策,排斥某些招标人;有的招标人单方面违背招标文件或者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私自签订一些阴阳合同。

3 改善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对策

针对上文所述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3.1 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的执法主体和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举措:淤中央政府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由统一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执行的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区别对待,对每一个行业都应该持公平的态度。于招投标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发挥自己的作用,对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招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招标师注册制度)等进行管理。盂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综合信息数据库,这样就能够对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支付活动进行服务和管理。

3.2 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各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

3.3 推行建立电子网络招投标信息平台。

3.4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行为主体的监管。

淤加强对煤炭行业及深加工领域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和规范。

于加强对煤炭行业及深加工领域施工承包单位行为的监管和规范。

盂加强对招标机构行为的监管和规范。

3.5 改进评标方法。

第8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应对对策

1 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现状中的特点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招投标制度相比,我国招投标制度有自己突出的特点:①具有较大的招标范围和各级政府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②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投标法规体系;③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④以百分制为核心的评标定标方法;⑤逐步建立的工程交易中心;⑥不断发展的建筑行业工程招标中介机构。

2 我国建筑业领域招标投标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建筑领域承发包过程中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合理的招投标模式。以国际的通行办法为基础,考虑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例,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建筑工程管理体质改革,努力使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健康局面。

2.1 建筑行业工程管理体制和监督机构尚不健全 我国的建筑行业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自建立以来,虽然已经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变革,但是仍遗留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今的建筑行业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分为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是由建筑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各自独立管理,这就容易出现条块管理的局面。

2.2 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与法规脱轨 我国建筑行业市场的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进几年来不断有招投标管理规定出台,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使招投标的工作开始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是建设单位在“利益”或者“创造效益”想法的驱使下,从一定程度上想要试图规避法律法规的束缚,这就造成了如今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经常出现。

2.3 我国建筑业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各主体的行为不规范或不成熟 招投标行为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和招标机构,然而这几个主体在各自的角色之中,因为受到市场利益的驱使,有很多行为做得不够规范或者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设和施工单位招投标过程的不规范。②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规范。③招标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范。

2.4 我国建筑业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带有浓郁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建筑行业市场应具有公开、公平、自由竞争的特点,但是在我国,现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开放程度仍然不够,还存在浓郁的地方歧视性、行业闭关自守和行政手段干预三大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外来企业注册申请登记难。②报名参与投标竞争难。③中标率低。④维持生产经营难。

2.5 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 招标的一般程序要经过:组织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其中最为关键的工作就是评标。但是当前很多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一般评比办法设置三部分内容:商务标、技术标和价格标的评比。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价格标的设置上。由于当前的计价模式正逐步由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渡,好多地方采取最高限价或者设置招标控制价等来进行价格标的评比,这就使的许多投标人在报价时都很接近招标基准价,使得价格标拉不开距离。而在技术标上由于主观操作因素占很大比例,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没有充分体现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

2.6 建筑行业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虽然招投标的方法在我国建筑行业市场已经普及,但是建筑行业产品的结算价格却仍然采用计划经济体质下的定额计价模式,还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无论是从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还是相应单价的计算过程,政府始终有一个无形的手,控制着建筑行业产品的价格。甚至在最终标底价格确定之前,政府都控制着差价的波动。整个建筑行业市场已经被政府牢牢地控制住了,不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已经不具备有效的资源配置功能了。

2.7 与招标投标领域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在建筑行业中严打腐败现象,但是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中的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业主招标时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试图逃避法律的监督,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违法的行为种类多种多样: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一个萝卜一个坑式招标”、私自选定招标人式招标。有的将一个招标的工程项目化为多个部分,进行分标段施工,这样就能规避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招标规模;有的只将工程的某一部分进行招标,比如只对主体机构进行招标,其它部分工程则实行直接承发包模式;有的通过各种非法形式,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采用一些歧视性政策,排斥某些招标人;有的招标人单方面违背招标文件或者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私自签订一些阴阳合同。

3 改善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对策

针对上文所述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的执法主体和监管部门 可以采取以下举措:①中央政府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由统一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执行的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区别对待,对每一个行业都应该持公平的态度。②招投标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发挥自己的作用,对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招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招标师注册制度)等进行管理。③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综合信息数据库,这样就能够对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支付活动进行服务和管理。

3.2 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各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

3.3 推行建立电子网络招投标信息平台。

3.4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行为主体的监管。

①加强对煤炭行业及深加工领域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和规范。②加强对煤炭行业及深加工领域施工承包单位行为的监管和规范。③加强对招标机构行为的监管和规范。

3.5 改进评标方法。

第9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管理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筑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基本概念有很多,具体的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人、评标、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当事人、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主体、串通招标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投保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串通招标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等。

二、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分别由行业和地方管辖,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标准,且标准互不相认。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现状不利于多元化、多层次招投标体系的建立,不利于市场竞争功能的发挥。

其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方、中介机构。然而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市场主体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我国的招标机构也不成熟,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不能为招标单位提供评标、定标等相关的优质质询服务工作。

三是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本土建筑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政策差距明显。注册登记难、投标难、中标难、经营难,各地方政府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了各种条目的摊派费用,使本就经营困难的外地企业雪上加霜,步履维艰。

四是建筑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市场主体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很容易导致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取不法收益不惜损害他方的利益现象发生。

五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招投标过程的手段、程序,工作方式等都是机制的内容不能形成对主体行为的约束,不利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维持。

六是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是在国家先关规定的指导下形成的,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最后是招投标方式繁琐、冗长,在我国,一个完整的投标程序包括三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投标阶段、评标定标阶段,共有19个小项的内容。整个招标投标程序异常繁琐复杂、耗时耗力,造成资源的浪费不说,更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三、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策略建议

首先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改变现存的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的监督、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中心。

其次,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一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二是对建筑施工方行为的监管,从道德和市场两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对中介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整中介组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净化机制,建立中介组织机构及其人员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并予以公布,有利于中介组织机构的自律和管理。

三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降低招投标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政府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行互联网招投标的前提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网络系统,方便发包方、承包方及中介机构在网络上进行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业务开展。

四是建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为主导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造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且以此为基础进行投标竞价。有利于投标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并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竞争,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建造产品价格市场机制。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约束机制,工程担保是建造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方面,工程担保的推行,有利于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市场主体行为,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工程担保的模式和类别有很多种,国际上通用的是以保函形式的保证担保,我国实行的是银行出具保函进行保证担保模式。其工作的重点是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及我国国情,从更深层此的探索和完善我国担保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六是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为了完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必须完善招投标制度。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组建完全独立的招标机构,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提高其从业人员素质等。为充分发挥招标机构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是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体制,加强对招投标的体制建设工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规范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为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提供思想指导和策略指导。

参考资料

[1]姜宏梁. 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及量化管理[D]. 重庆大学 2008

[2]梁永泽. 基建项目招标管理模式研究[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