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

第1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体和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各县(市)区要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继续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企业资产重组,以资产为纽带,培育发展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政府批准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行政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研究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授权经营、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破产销号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认真做好改革企业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范操作,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全额在粮食企业范围内调剂使用。改革后的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企改革,对于实行产权出售,能够用国有净资产一次性消化经营性挂账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企业解决改革成本不足问题,积极争取省粮食风险基金支持企业改革,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和财力可能的情况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安置分流职工。有关司法部门和金融单位对已查封、抵押的变现资产予以解封、解除抵押关系。资产变现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三)认真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分流安置职工要按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政发〔20**〕5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改制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陈欠的取暖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等,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住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粮食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税前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手续不全的企业资产,政府有关部门应允许补办并减免费用。

(四)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的管理,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对已剥离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关系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五)积极扶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级政府要重视粮食产业化经营,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粮食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应享受其他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对粮油加工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期间,积极争取省技改贴息资金和专项用于培育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订单生产和粮深加工,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鼓励粮食产业化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实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不断提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粮食企业要按照“资源、信息、客户、利益共享,市场风险共同抵御”和自主、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经营资源,组织同行业、同类项目的利益合作,对经营相同、相近、相似产品的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组建现代企业集团。

(六)创建新型的粮食仓储管理服务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制(修)定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要加强科学研究,普及推广科技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粮食企业要树立“经营仓储”的理念,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七)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对改革后继续承担主渠道任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的收购和发展资金,应按规定优先予以保证。加大对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

二、完善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八)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各县(市)区应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整合现有粮食批发市场和其他涉粮市场,开办新市场,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大力推广粮食期货贸易和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经营手段。

(九)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在国家和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充分发挥**州港特有的区位优势,提升东北第二大粮食物流集散平台的作用,不断扩大粮食物流规模。继续加强以**州港粮食现代物流建设项目为重点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扶持现代粮食物流企业,拓展环港粮食仓储带。实现海路、公路、铁路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贯通**州各流通节点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十)强化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管理。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研究制定粮食经纪人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提高准入办证率,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批准和年审,完善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监管。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应自觉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

(十一)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配套管理办法,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开展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统计质量。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应依法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十三)搭建粮食产销衔接平台。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把粮食产销衔接工作纳入**州湾开发战略,充分发挥我市粮油购销和转化企业的地域优势、技术优势以及**州粮食的品种优势,整合粮食资源,组织召开粮食产销订购会,搭建在北方或全国都有较大影响的粮食产销衔接平台。各级政府及铁路、港口、交通等部门对此应给予扶持和帮助。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四)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时采取有效调节措施,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十五)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落实地方储备任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要求,地方储备任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按照《**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范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十六)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健全粮食应急机制。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服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立粮食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粮食信息,认真做好“放心食品”监测工作。

四、加强领导,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十七)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粮食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总责,搞好本地粮食的总量平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市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把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

第2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粮食企业;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

武冈市粮食企业在2004年改制前有9家购销企业及6家经营性企业,执行的是《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共有50多人,绝大部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在粮食企业改制后,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性企业全部注销。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程序,重新组建了一家独立核算的国有控股企业———湖南云山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担国家粮食政策性业务、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及企业自主经营粮油业务,财务人员3人。改制后粮食企业的财会人员或改行另谋出路,或通过竞聘到其他行业,也有的选择在民营粮食企业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粮食财会队伍人数锐减。由于企业改制后遗留问题很多,解决起来耗时费力,有些问题悬而未决,引起改制职工情绪波动,问题反弹。因此,一段时期对会计工作疏于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出现滑坡现象。通过对全市国有控股企业及菁芗米业、云峰米厂、月光岭加工厂等民营粮食企业会计工作检查发现,一是会计人员年龄偏大,4家企业共有财会人员10人,其中5人年龄在50岁以上。因久未参加会计后续教育,对企业会计制度不了解,不适应新制度会计核算的要求。二是会计业务能力整体下降,偏重手工记账,从原始凭证的审核到记账凭证填制都不规范,会计报表系统软件至今未安装,报表信息滞后。三是在操作方法上五花八门。会计核算停留在简单的“制单、汇总、出报表”上,没有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有效监管,失去了“内当家”与参谋的职能作用。

1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会计工作的好坏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益成正比,随着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企业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粮食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时期的客观要求。2007年,全国粮食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基层粮食企业会计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由于武冈市国有控股企业2006年上半年才完成重组,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至今未彻底解决,忽视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1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未能按照会计制度或相关要求来设置会计科目,一些常用的科目只设总账,缺少明细账。比如“主营业务收入”应设置“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科目,“主营业务成本”也应按“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粮油、商品粮油”等设置科目,并在这些科目下分品种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入或成本。但企业却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不设明细科目,填制报表靠分析加估计,所以往往数据失真,准确程度大打折扣。

1.2盈亏核算不符合制度要求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既承担国家及地方粮食的收储任务,又要开展自主经营,其政策性业务的收入与支出要与经营性业务的收入与支出严格区分开来,分别核算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把二者混合在一起,分不清是政策性盈亏还是经营性盈亏。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不分项目,不按时段列入当期盈亏,只在财政拨付到账后才一次性作“补贴收入”,报表盈亏起伏波动大,企业效益准确性与真实性不高。

1.3电算化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财务软件的不断开发与更新,粮食财会工作电算化越来越普遍,财会工作人员必须适应新情况,掌握新知识,运用科技手段更好更快地完成各项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基层财会人员因缺乏必要的学习与培训,对财会软件不熟悉,操作起来更无从下手。由于软件一直未安装,每月报表要跑到县局输入数据,既费时又不方便。电子报表及账簿资料不及时打印纸质账表备份存档,会计档案资料不连续,时间一长查阅资料都很困难。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提高财会人员电算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学习新业务知识,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

1.4缺少后续教育,影响整体核算质量

粮食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经营发生了很大变化。2007年1月1日起粮食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新增内容很多,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时,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知之甚少,没有按规定做好财产清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新旧科目进行转换衔接出现混乱,凭经验使用会计科目,或不敢使用新科目,沿用旧科目做账,导致账表不符,会计报表失真。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其客观因素,而会计人员不积极主动学习新制度、了解和掌握会计科目变动、掌握新增内容及其核算方法是制约会计核算质量提高的主观原因。

2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议

2.1认真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2011年10月18日颁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粮食企业因其自身的特点和规模较小,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按照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科目对比和衔接转换工作,根据新旧科目对照表将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编制好新账科目余额表才算正式结束旧账启用新账。只有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了,会计工作才能正常开展起来,财务核算水平才能逐步提高。

2.2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工作体系

企业要提高的经济效益,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工作体系。财务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专业水平。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要对本单位经营状况和内控制度等进行监督和评价,使企业内控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在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同时,企业也应为财务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2.3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财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主体,会计的核算工作、日常基础工作等都必须依靠财务人员有效完成。如果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势必对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质量存在大的隐患,因此提升其业务素质势在必行。第一,要培养财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先,树立敬岗爱业的理想信念。第二,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企业要组织财务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等。通过学习提升财务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遵守会计制度,不做假账,对会计失信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三,粮食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着重培养高素质的专业财会人才,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只有这样,会计工作质量才能得到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易秋香.粮食企业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探讨[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6(1):31-32.

[2]姚瑞坤,武平.新编粮食企业会计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第3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为了推动我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迎接国家、省局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粮食统计工作的实际,市局决定对全市重点粮油企业的统计人员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培训。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搞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一)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是粮食经营企业应尽的义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同时《条例》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责任和监督检查的权力。

(二)粮食流通统计是开展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开展粮食宏观决策的主要依据就是粮食生产、购、销、存、价格等基本数据,只有准确、全面、及时掌握了有关数据和情况,才能正确分析判断粮食市场整体形势,才能及时准确的制定粮食政策,才能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三)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是争取国家支持、维护地方利益的重要依据。粮油统计工作不仅为各级政府开展粮食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有着重要的社会效益,同时也直接或者间接创造了经济效益。目前我国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粮油生产大市的奖励资金都与粮食统计工作密切相关,我市XX获得国家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资金5亿多元,获得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1.9亿多元,依据之一就是近三年的粮油商品量、收购量,粮食统计工作功不可没。

二、肯定成绩,正视问题

(一)我市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XX年以前,各级粮食局粮食统计工作只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流通数据统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从XX年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在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国有、民营、个体等各类粮食经营者的粮油流通数据的统计。我市从XX年以来,在市、县(市、区)两级粮食局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地各类粮油经营者的大力配合下,我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一是多渠道粮油经营企业粮油统计工作逐步发展。截止XX年6月全市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经营者671家,不定期开展统计报表的企业有300家,报表率46.7%,除81家国有粮食企业外,有219家多渠道企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数据。

二是宜城市、南漳县等部分县市粮食局开展粮食流通统计的企业数量、进入统计的粮油数量基本达到了80%的要求。

三是我市的粮食流通统计、价格监测和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开展粮食调控、制定粮食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省粮食局、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多次被省粮食局授予统计先进单位。

(二)必须认识到我市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的不足和问题。

1、领导重视不够。目前部分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片面认为统计工作是一项辅助性工作,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个别单位领导平时对统计工作不闻不问,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研究、不解决,统计任务不落实,造成统计工作长期基本处于瘫痪状态;部分社会粮油经营企业没有树立开展统计工作的意识,脑子里只考虑企业利益,不考虑社会责任和义务。

2、统计力量薄弱。由于机构改革,我市部分县市统计力量有所削弱,多数统计人员属于兼职,没有足够的精力开展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质量;近几年我市每年要调整更换部分统计人员,这部分统计人员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统计知识培训,不懂得基本的报表要求,很多统计业务工作出现了严重失误。

3、统计经费无保障。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目前没有一个县(市、区)粮食局按政策争取到了统计专项经费,而且国家、省每年拨付到县(市、区)粮食局的专项统计调查经费也没有拨付到粮食局,有的即使拨付到粮食局但是也没有使用到专项统计调查工作上,造成专项调查工作无法开展,全靠摸脑袋编造调查数据。

4、报表质量亟待提高。部分县市由于统计人员不固定、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加上县市区粮食局领导没有严格审核就上报市局,造成错报、漏报、不准确、不及时、计量错误等现象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局汇总,影响了统计数据的采用价值。

5、社会统计进展缓慢。目前,我市已经办理收购资格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近千家,但是目前开展粮食统计报表的企业只有300家,占应报率的46%;我市每年全社会粮食商品量在50亿斤以上,除国有企业收购量在20亿斤左右外,30多亿斤属于社会多渠道企业收购,但是实际由多渠道企业反映的报表数量不到10亿斤,社会多渠道收购数据没有全面反映上来,为此,市政府、省局要求我们加强全社会粮油统计工作,市局也每年多次督促各县(市、区)注意加强社会粮油流通数据的统计工作。

6、收购进度周报不规范。夏秋两季收购期间,按规定每个企业必须开展粮油收购进度周报,但是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包括在座的各位,我市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按要求开展这项工作,即使少数企业开展了进度报表,但也存在粮油收购进度不实、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即够即销的粮油没有计入粮食收购进度、粮油收购进度与粮油统计月报数据脱节等问题。

三、采取得力措施,推动我市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一)落实 “六固定”要求。1、即固定有关调查对象,建立调查档案,保证统计资料连续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2、固定统计责任人,原则上各县(市、区)分管业务领导为统计工作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统计工作负责人;3、固定统计机构,所有统计专项调查及其他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原则上归口由调控科(股)承担;4、固定统计人员,对各单位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必须要经过上级部门的同意,在现有统计人员调动之前,必须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对接任统计工作人员要提前做好统计工作基础培训,合格后进行调动,保证统计工作无缝交接;5、固定统计调查经费,对各类统计专项调查,除上级部门拨付的统计经费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外,各单位要酌情增加统计专项工作经费;6、固定统计设备,原则所有统计硬件设施,必须做到专人专机,保证统计工作效率及统计资料的完整性。

(二)切实改善统计工作的条件,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XX〕19号)明确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为统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是要在统计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和应用系统开发,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二是要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有关政策、计划的讨论,参加相关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三是要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和日常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调〔XX〕19号)要求,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统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统计专业职务岗位,做好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评定和聘任工作。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由本单位或报上级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加强社会粮食统计工作。我市作为粮食流通大市,全社会粮食流通量较大,只有抓好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流通统计业务指导才能切实提高我市粮食流通统计质量。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要按照统计报表企业和社会粮食流通量要达到80%的要求,全面统计辖区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数量及年经营量;二是每年对辖区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对辖区粮食经纪人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建立诚信经营档案,规范管理;四是建立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统计档案,严格按照《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辖区内所有符合上报粮食统计报表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详细经营档案,重点抓好大型非国有企业统计工作;五是每半年对辖区内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依法查处。同时,各地要重点加强最低价粮食委托(延伸)企业、油脂临时储备收购、地方油菜籽补贴收购企业等各类政策性粮食指定收购企业,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今后将把平时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取得政策性粮油收购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4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从我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占所办案件的80%以上,而财务人员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占此比例的90%以上,这表明财务人员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职务犯罪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分析原因:一是体制问题,责、权、利不清;二是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差,缺少法律观念;三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失控。由于会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单位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会计人员“顶得住,站不住”,有法难依,只能惟命是从,甚至与企业经营者共同作弊,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害所有者权益。因此,加强对财务人员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的法制教育,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应成为当务之急。台儿庄区检察院技术科在认真做好各项检验、鉴定和技术监督工作的同时,利用司法会计这一技术优势,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在市、区两级院的大力支持下,同预防科一道,结合我区实际,先行在粮食系统开展了司法会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区是农业区,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也是黄、淮海地区重要的粮食集散地。经国家计划委、国家粮食局批准,建成了储存量达8千余万斤的国家粮食储备库,粮食及资金进出额较大,在管理中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出现职务犯罪。据统计,台儿庄1994年至上半年,区检察院院共在粮食系统立查职务犯罪案件9案1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7案7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认为在粮食系统开展司法会计预防职务犯罪试点王作很有必要。

司法会计介入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对此院领导非常重视。一把手亲自过问这项工作,分管检察长和市院检察技术处、预防处具体进行指导。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同粮食部门多次进行研究,一道制定了包括举办财务知识培训班、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报告、视听警示教育、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定整改措施、督察回访、反馈意见等内容丰富的预防计划,我们本着“帮忙不添乱”的精神,找准粮食企业一年中的购销淡季,于8月至9月,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区粮食系统全面开展了司法会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预防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举办培训班,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粮食系统涉及财、物岗位的人员比较多,其个人素质、业务知识参差不齐,针对这种现象,我们举办了培训班,对不同岗位、不同部门财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因财会人员造假而造成的企业财务危机,甚至导致企业破产以及财务人员贪污、挪用等一些典型案例,重点讲解了《会计法》、《当今社会会计人员的诚信问题》,请市院预防处领导讲了“粮食系统职务与预防”法制教育课。另外,针对会计工作中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等,还聘请了区会计局的同志作系统讲解,使财务人员及时地掌握、运用新的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准备了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试卷,对粮食系统不同部门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财务基础知识摸底考试。通过这一系列活动,使全区粮食系统的干部职工和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二、自查和检查相结合,找准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

针对粮食系统各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财务管理现状,我们从资产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情况及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情况三个方面的内容着手,制定了各单位财务管理自查范围,围绕这个范围,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针对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拿出一周的时间,对我区粮食系统十个下属粮所及粮食储备库 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了检查。抽查结果表明:粮食系统整个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较为扎实,财务制度相对健全,各单位的领导比较注重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状况良好,基本符合《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但是,工作中也存有一些薄弱环节:

一是货币资金管理,特别是现金的管理存有漏洞。有些单位没有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使用现金,存有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造成了到目前为止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在检查中发现一个粮所的副所长兼任出纳会计(这种兼职本身就不符合会计岗位的设置),携带20万元现金到外地购粮食,中途携款出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是有个别单位的会计人员不能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客观核算经营成果,实行会计监督,存有虚报、瞒报现象。致使上级管理部门不能如实掌握单位的经营状况,给整体工作带来管理上的被动局面。检查中,我们还发现一个粮所,为了完成局里下达的利润指标,授意会计将外单位预付的购粮款转入经营成果,虚报利润,掩盖潜在亏损的同时,还导致领导层不能正确决策。

三是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制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执行不够。

四是往来账中,对赊销货款、职工借款存有拖欠时间长、清欠不及时、管理不够严密等问题。

三、建章立制,协助粮食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对上述粮食部门存在的个别问题,我们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在台儿庄区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大部分的企业或多或少的存有类似问题。因此,我们利用司法会计介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察职能,积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是搞好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或企业所有者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统管统派,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制度。目前我区粮食系统正在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我们借此从会计人员职责、受派会计人员产生办法、受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受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办法等方面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制定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办法,比如在会计人员职责中建议:受派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法人代表的领导下,除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外,要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财务行为,并及时向管理机构财务部门报告受派单位的财务状况;在考核办法中我们建议对会计人员实行量化考核,对那些严格按照财会法规办事,加强经济核算,促进单位经济效率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予以奖励;对开假票、作假账、报假表等违法违规的会计人员,一律取消其会计任职资格,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等等。粮食企业的领导也积极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他们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对系统内委派的会计,制定了百分考核办法。该办法从账目设置到不认真反映经营成果,虚报、瞒报利润收入;从公款私存、违规挤占、挪用资金到资金体外循环,甚至于消极被动,不负责任的应付各种检查都作为了考核内容,对会计的基础工作和管理工作进行了严格的量化管理。通过上述意见和建议,协助粮食系统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强化企业财务管理,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是帮助企业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其他管理控制两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体现了内部牵制原理,与其他管理控制交织进行,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许多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问题还在于我国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对内部会计监督还存在着很多误区,因此,会计监督能力弱化,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时有发生。鉴于我区粮食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不完备或执行不够严密等问题,我们提出了:1、经济业务中,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3、建立完整、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会计凭证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着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完善,可靠的凭证制度能为事后监督检查提供主要依据,同时能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的传递与保管。4、建立完整的账簿制度。健全的账簿制度能确保会计记录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完备的会计信息。5、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鉴于粮食企业经营的特点,建立加强和完善库存粮食的保管、清查盘点工作制度。6、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会计监督大多数是在事前、事中,而内部审计在事后,如果没有内部审计的再监督,再好的制度也容易流于形式,最终会出问题,为此,我们进行了连续不断的检查和监督,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真正落到实处。区粮食局的领导非常重视我们的意见,先后研究制定了《台儿庄区粮食系统会计人员考核办法》、《台儿庄区粮食系统财务管理规定》、《台儿庄区粮食局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台儿庄区粮食局夏粮收购实施意见》等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比如,在粮食收购意见中规定:粮食收购中,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做到定人、定责、定岗。质检人员验质、定级,并填写内容完整的验级单交给售粮人,售粮人持验级单到地磅过秤(司磅人员不得少于2人),过磅后登记内容完整的台账后,售粮人由保管员带到仓垛卸粮,卸粮时,保管员或质检人员要跟踪复检,卸粮后由保管人员监督到地磅处,过皮后得出净重,打印出三联单,分别由司磅员、保管员签字,然后售粮人持验级单和过磅单到结算处开具收购联单,售粮人持收购联单到出纳处领款。整个粮食收购过程由八个环节制约。在综合考核实施细则中规定:各单位粮食的销售,首先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由收储中心主任、分管局长签字批准,报经农发行同意后,再由计划业务股开出粮食销售批准单方可销售。库存粮食无论是单位销售还是贸易部销售,一律由贸易部统一签订合同。在六个环节上制约着粮食销售业务。在《财务管理制度》中,从货币资金、库存商品、费用到会计基础工作等九项内容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如在资金管理上,各单位应对收购资金、销售资金、财务资金分别记账和管理,实行“三线运行”,严禁坐支、挤占、挪用;在费用管理上,各单位在日常费用管理中,应坚持经营费用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原则,没有经营活动就不得发生相关的经营费用。否则,此项费用视为虚假费用;在库存商品管理上,各企业负责人必须对库存实物的真实性负责,各收储企业应建立库存账,将仓(垛)的收购数量、价值逐笔进行登记,总账、明显账分别控制,核算清晰正 确,并推行实物负责制,既分仓、分垛、分品种,同时要严格执行区局制定的储粮安全检查制度;库存粮食应当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库存粮食的损耗或亏库,应及时上报,说明原因,实现责任追究制,按照四、三、三比例承担责任(所长承担40%,保管组长承担30%,保管员承担30%)等等。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加强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突出了财务管理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控制管理,使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粮食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使事事讲效益,人人懂管理成为粮食系统全体员工的共识。

三是制定财务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其综合素质。我区粮食系统的会计人员大多数具有高中、中专文化水平(粮校毕业的居多),任职资格多数为初级资格,据全区各类企业财会人员中等水平,这些人员在我区粮食发展和会计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随着粮食企业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它不但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观念、经营机制、经营方式带来重大冲突,同样,对粮食企业的财务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粮食系统的会计人员亟待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我们认为,他们首先应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保证国家粮食政策的顺利实施;其次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用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保持良好的信誉,保证粮食系统健康有序地发展;再就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适应粮食发展的需要;最后,粮食系统的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随着我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粮食系统的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鉴于此,我们帮助粮食系统制定培训计划,对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针对性地进行定期内部培训。

1、知识更新培训。对一些容易出台新政策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法等,要及时聘请会计管理局、税务局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2、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采取有重点、专题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3、管理技能培训。对于财务主管人员,除进行专业职能培训外,要经常性的聘请有关管理专家进行管理技能培训。

第5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9家,分别为*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20*年以来,我县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在政策性挂账剥离、分流人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三老”(老粮、老人、老帐)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企业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活,市场竞争力不强,已不能适应市场机制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具体做法

(一)关闭现有粮食购销企业。

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现状,为加快改制步伐,对全县9家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全部实行关闭,组织资产清算。

(二)划转政策性粮食和贷款。

将原有9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尽快销售完毕,结清贷款,还清所占用的农发行准政策性收购贷款。将原有9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调控粮、县级储备粮全部划转和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并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划转所占用的贷款。原有9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农发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因其已实行挂账停息,全部集中到和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承贷、管理。对企业库存商品粮、调控粮、储备粮销售、集、并、转中出现库存短少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用企业存在农发行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弥补不足的,从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中清偿。

(三)企业关闭后的资产处置。

1、清产核资。由资产清算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关闭企业资产(剔除国拨土地)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资产处置。资产清算组依据资产评估值整体公开挂牌拍卖已关闭的9家粮食购销公司的固定资产。

3、清算分配。清算组依据企业资产公开拍卖所得,提出资产清算分配方案和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买断金”,企业协保、内退人员的社保费用、生活费、遗属人员的生活费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等改制成本;3、支付欠农户兑换粮油款;4、归还企业历年形成的自补经营性亏损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等贷款。

三、改制后的企业模式

(一)保留和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国有独资性质,负责国家、省、县级粮食储备,军粮供应、救灾粮供应和其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业务,承担粮食宏观调控任务。

(二)除城关县级储备库外,对沈巷粮食购销公司等其他8家公司(以总公司为单位)的生产性资产按出让价公开向社会挂牌出售,组建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城关粮食购销公司并入和县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明确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明确解决企业人员的相关政策。

1、一次性结清企业人员的上岗保证金和未兑付置换身份的补偿金,预提独生子女独保费,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专户存储,按期发放。

2、对企业内退人员一次性计算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三金”和“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专户存储,按期缴纳和发放,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转入社保部门发放退休金。

企业协保人员应一次性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三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专户存储,并负责为协保人员按期缴纳,直至协保人员到期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协保人员一次性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费。企业内退、协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按《和县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政办〔2007〕38号)的规定,一次性计算和办理医疗保险。

3、病残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遗属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4、县粮食局对“减员”未到位的,要抓紧扫尾工作,凡劳动关系未解除或要求保留关系等待调出至今尚未调出的职工,一律由企业依照法律和改革政策,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兑付补偿金。

5、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改革成本统一由县政府在原有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用土地出让金予以弥补。

(二)其他优惠政策。

1、国土、房产部门对改制过程中房产、土地的处置、过户等,行政性收费全免。企业资产重组的一律不视为买卖行为。对变现资产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等实行先征后奖返政策,用于弥补改制成本资金的不足。

2、劳保部门对在改制过程中人员的处理,给予优惠政策,一旦资金落实,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关闭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失业金。

3、工商部门办理关闭企业注销、新企业登记注册要简化手续。

4、改制企业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等行政性收费,属于县本级的全免,属事业性的减半,属中介机构的协商收取。

五、改革的方法

(一)成立组织。

1、成立和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农发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

2、成立企业关闭资产清算组:由粮食局、农发行、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并共同下文明确。各关闭企业成立相应的清算组接管企业。

(二)申请、批准企业关闭。

1、各拟关闭企业分别以正式文件向县粮食局呈报企业关闭的申请报告。

2、县粮食局收到企业要求关闭的申请报告后,向县政府呈报关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请示。

3、县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企业关闭。

4、县粮食局向企业下达批准关闭批复。

5、向工商部门申报注销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营业执照。

(三)开展清产核资。

1、清算组进驻拟关闭企业,接管原企业所有营业证照、印章、资产、帐簿、档案等。

2、清算组对关闭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登记,核对查实债权债务,在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3、对企业清查出来经审计认定的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贷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销帐不销案,以备日后审查)

第6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一切中心储藏粮、国家暂时存储粮(含最低收买价粮,下同)、当地储藏粮(含市级、区级储藏粮,下同)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贮存的商品粮。对归入计算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运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粮食库存状况进行典型查询。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详细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目检查。重点查清中心暂时储藏粮、国家暂时存储粮、当地储藏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直属库等中心企业)贮存商品粮的数目、种类状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的详细状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什物与保管账、计算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状况,账务处置的合规状况,以及分歧性质和种类的粮食按规则进行分账治理、分仓贮存状况。对应用农刊行粮食收买资金借款收买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践数目与借款额度能否对应、资金占用能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心储藏粮、国家暂时存储粮和当地储藏粮的质量及格率和质量宜存率,其中当地储藏制品粮只检查质量及格率。

(四)中心和当地储藏粮轮换治理状况检查。重点检查年度中心暂时储藏粮和当地储藏粮轮换方案执行状况,包括轮换方案下达能否规范,轮换的种类、数目、时间能否与方案统一,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能否符合政策规则,能否存在私自串换种类、改变轮换库点和数目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市、区级储藏粮轮换能否实时填报轮换出(入)库申报表,能否存在未报批先轮换的状况,能否严厉实行报批手续。

(五)制品粮库存状况检查。重点检查市、区级储藏粮中制品粮库存的数目和质量状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务补助资金拨补状况检查。重点检查年和年中心暂时储藏粮和当地储藏粮保管费和轮换费能否实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买价粮食收买和保管费用能否实时足额拨补到托付收买库点。对以从前份费用补助存在问题的当地要延长检查,汇总上报时另行阐明。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指导

为增强对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指导,成立黄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指导小组,由分担副区长任组长,区县政府办公室分担副主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区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区财务局、区农业局、区审计局、区质监分局、区计算局、区粮食局、农刊行黄陂支行等部分和单位负责人成员。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下设综合协调、资料报表、检查督导、案件核对、后勤保证等5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详细工作,办公室人员从各个成员单位选派。

依照“在地检查”准则,中心储藏粮直属库贮存的中心储藏粮、国家暂时存储粮和企业自营的商品粮,由我区粮食清仓查库指导小组负责组织自查。

三、清仓查库时点、方法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12年3月25日粮食库存计算结报日为清查时点。

(二)清查方法。本次粮食清仓查库采取区人民县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人民县政府组织具体普查、省人民县政府组织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法组织施行。

(三)清查人员。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人员依照清仓查库要求自行组织检查。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依照“统一抽调、夹杂编组、集中培训、综合穿插、当地逃避”的准则择优选调、统筹安排普查人员。

抽调参与普查的人员不得参加对本企业的检查工作。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预备阶段。

1、成立机构。2月28日前,区人民县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指导小组及做事机构,并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立案。

2、制订施行方案。3月10日前,结合本区实践,制订辖区粮食清仓查库的详细施行方案,并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立案。

3、培训人员。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负责安排普查营业主干及企业自查人员参与由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组织的营业培训。培训工作在3月中旬前完成。

4、预备查库材料。3月26日前,中心储藏粮直属库、中排粮油有限公司、区粮食购销总公司负责向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供应3月末实践承储的中心储藏粮、国家暂时储藏粮和当地储藏粮及商品粮详细到实践承储库点的计算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治理文件、准则以及当地储藏粮轮换、销售手续等材料。农刊行黄陂支行向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供应3月末详细到承储库点的企业银行借款明细(分种类、性质)和台账材料。

区粮食清仓查库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下达的查库材料和有关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整合、分化,并于2012年4月5日前,下达至区粮食清仓查库自查工作检查组。检查组要对分库点材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转变的地域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查企业应依照清查施行方案详细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材料,提早预备工作稿本。

5、预备相关用具。要依据清查工作的实践需求,恰当添加办公设备,备齐称重、计量、质量扦样、1-2台挪动式散粮主动秤等检查东西和设备。

6、工作发动。3月下旬,区粮食清仓查库指导小组要完成粮食清仓查库发动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阶段。

2012年4月2日前,区人民县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归入清查范围的一切企业认真自查,完成状况汇总,并上报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被查企业要依据自查状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稿本和汇总表格,预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践状况统一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计算报表、会计报表、辅佐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材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收支库营业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功课记载,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预备。

(三)普查阶段。

2012年4月6日起,由市粮食清仓查库指导小组依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准则,对全市归入计算范围的一切粮食进行具体普查,保证不留死角。区粮食清仓查库指导小组对中排粮油有限公司(重点非国有粮食运营及转化用粮企业)的粮食库存状况进行典型查询。

普查人员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统一抽调人员、夹杂编组、当地逃避的方法,组织3个检查组开展普查,详细施行方案待报经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赞同后施行。

普查范围严厉与3月25日粮食库存计算月报口径统一。市普查后果与区自查后果纷歧致的,以普查后果为准,上报时阐明缘由。普查时期要保存完好的工作稿本、原始记载等材料。4月20日前,将普查后果汇总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

(四)复查、抽查阶段。

4月20日至5月中旬,区粮食清仓查库指导小组和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做好预备,共同市、省、国务院检查组对我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粮食库存状况进行复查和随机抽查。

(五)检查后果汇总和整改阶段。

要在具体清查粮食库存的基本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后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申报。对库存检查后果层层把关,实时改正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反复计算、虚报库存数目等问题,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作出具体的书面阐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本上提出整改办法,由主管部分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后果,有关材料存档立案,并在检查申报中照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厉水平进行问责。

五、清仓查库的经费保证

本着节俭节省、提高效率的准则,安排落实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任何当地和部分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严厉节制经费开支,增强费用治理。省财务以粮食库存量、工作量为首要根据,采取确定底数,定额包干的方法,进行预拨和补拨。不足局部由区财务核实后赐与津贴。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务负责落实。

六、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触及部分多,各有关本能机能部分和单位必需在区人民县政府的统一指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工作经费到位、办法落实到位。

区粮食清仓查库指导小组要对我区粮食库存清查后果的精确性负全责。要坚持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查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分首要负责人和区县政府首要负责人,都要在清仓查库工作申报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申报上签字,对检查后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厉工作稿本准则,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载必需保证完好、精确、真实,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不得私自窜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成心袒护真实状况、故弄玄虚、阻碍清仓查库工作等行为,形成清查后果掉实的,要追查当事人和有关指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区各有关部分要根据本施行方案规则,结合我区实践,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增强组织指导,细化工作顺序步调,严厉执行检查办法,明确时限要求,保证一切清查工作在规则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各企业要积极共同清仓查库工作,脚踏实地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状况。对已销售出库的库存粮食要实时进行账务处置,核减当月计算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响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法袒护亏库。

(四)加强清仓查库通明度和公信力。区粮食清仓查库指导小组要增强对清仓查库进程的监督,加强工作的通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可约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进程进行监督。要增强宣传报道和言论指导,向社会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顺序、办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避免负面炒作,准确指导市场预期,不变市场,安宁民意。区监察、审计部分要设立告发电话,承受群众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正规律清正清廉。各有关部分要选派政治本质高、营业才能强的人员参与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增强营业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正工作规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准则,自觉恪守工作规律和清廉自律有关规则,禁绝参与能够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背规律的要严厉查处。还,按规则规范落实好清仓查库人员的津贴政策。

第7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最近,国务院召开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和(上级市)市也相继召开会议,出台文件,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指示精神和文件要求,市粮食局拟定了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

一、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一)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与流通,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当前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摘自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为了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恢复和增加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

——摘自《××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传达提纲》

(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摘自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摘自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放开,四建立,二调整,一锁定,一加快”。“三放开”,就是全面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价格,放开粮食市场;“四建立”,就是建立粮食储备体系,建立粮食市场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建立粮食企业信用体系;“二调整”,就是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方向和规模,调整粮食补贴方式;“一锁定”,就是锁定政策性库存和政策性挂帐;“一加快”,就是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摘自《××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传达提纲》

(六)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摘自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摘自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国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自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九)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摘自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摘自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我市这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把握原则、工作重点和基本步骤

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企业完全市场化为目标,按照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价格的总要求,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盘活重组现有资产,激发企业内在活力。

把握的原则:总的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标,以稳定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整个过程体现稳定这根主线,体现发展这个主题,做到稳定、改革、发展三推进。

工作重点:人员的分流安置与资产的盘活重组。

基本步骤:大体分两步走:一步为人员的分流安置;二步为资产的盘活重组。两大步骤各有侧重,不截然分开。

(二)人员的分流安置

分流安置企业人员,既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外地做法,我市人员分流的基本思路是:“人员解聘、适当补偿、按需竞岗、平稳过渡”。

⒈人员解聘。就是凡从事政策性粮油购销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即处粮管所),××年月日前的在册职工,除三类人员外,其他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三类人员包括:一年已办理内部退岗的。()对男满周岁、女满周岁或男满工龄年、女满工龄年,以及干部,可办理内部退岗。如本人愿意,也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三对因公致残被劳动部门认定为—级和因病医疗期未满及妇女产孕期、哺育期内的人员,按有关法规办理。如本人愿意,也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凡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协助将其档案转到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管中心托管,并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培训、再就业或办理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金。办理解聘和内部退岗手续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根椐各粮所工作进度确定。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自动离职处理,不享受经济补偿待遇。

⒉适当补偿。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每满一年工龄给予元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以劳动部门认定的为准(工龄计算时间截止到××年月日)。对内部退岗的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缴纳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⒊按需竞岗。根据定购任务取消和企业走向市场化的实际,原有体制下的工作岗位已自动消失,企业应通过开展商业购销和发展多种经营开辟新的工作岗位。在岗位设置上应本着因事设岗、因需建岗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岗位及任职资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择优录用。原企业人员要凭才应聘,竞争上岗。

⒋平稳过渡。为保证人员分流的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做好个方面的工作。()坚持个原则。就是职工自愿原则,在向职工充分讲清形势、说明改革目的的基础上,由职工个人写出申请,粮管所研究同意。()分步走。现任所长、党支部书记及会计,作为本单位人员分流的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暂时保留其原来的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等,待其他人员分流完毕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开辟条渠道筹资。鉴于市财政困难,拿不出钱来补偿企业的实际,职工补偿金应采取条渠道筹集。即企业盈余,清收外欠款,处置闲置资产和土地收入。()落实好项费用。原离休人员的医药费、退职人员的生活费、职工遗属的补助费,内退人员的劳保费,由原企业承担,列支渠道为经营性收入和资产租赁费。()对职工做到个不欠。即不欠工资、不欠风险抵押金、不欠应交的劳保,不欠借的款物,不欠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搞好个方面的衔接。职工原住的公房,由职工买断或继续租住,与所、站插花的,原则上搬出;职工欠企业款物要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企业可从补偿金中扣留,扣留后仍欠部分,另行偿还;职工在本方案实施前已承包、租赁的粮站、仓库、场地、项目、设施,原则上原合同继续有效,如有争议的,应予废止公开竞标。

(三)转换机制与资产重组

企业人员分流后,必须及时将改革成果体现在制度创新与资产增值上。

⒈清产核资。对人员分流后的资产,企业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所有店、库、房、土地、项目、设施等都要核查核实,按照“已出售的”、“已出租的”、“现留用的”分类,逐项逐件落实明白。对流动资产,要逐笔清理清查,每笔款的来源、去向、用途、状态等都要查对清楚,使企业的盈余、外欠、欠外等债权债务一目了然。要在核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资产登记造册,并立账建档,账实相符。清产核资过程中,市局要成立资产监管小组,负责对各企业资产的审计、核查、认定、落实。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原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其出售、租赁、经营、使用均由市局审核批准。

⒉转换机制。按照“立足实际、分类指导、力求搞活”的精神,企业的机制转换可分三种类型实施。()对有多种经营项目的粮所,象木器加工、纸品加工、机器配件加工、铁丝焊丝加工、面粉花生加工、织布、饭店等,实行体制转换,由国有企业性质转成民营有限公司。资产可先租赁后买断,人员择优竞争上岗。()对无多种经营项目、仅有场地库房的粮所,由所主任牵头,组织三、五名职工专门从事粮油购销,实行合伙经营。所需库房场地,可先租后买,人员自愿组合。()对一些边远粮站和库点,因其规模小、交通差,可由职工或租或买,实行个体经营。

⒊理顺关系。企业改制后,对“三老”问题,必须做到“三个承接”:即承接“老粮”(代储粮)的兑付。将因种种原因未能兑完的代储粮“尾巴”割净,不使农户利益受损;承担“老人”费用,对离休、退职、遗属、内退人员的费用,企业要承担起来,不能没个着落;承认“老帐”挂帐,对已挂在财政、农发行的“老帐”,企业要承认,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性处理。今后,企业与粮食局的关系,应是业务上接受指导,行为上接受监督,资产上租赁与被租赁,管理者选聘与被选聘。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三、改革的有关纪律要求

(一)加强思想教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因此,必须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大力宣传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意义和要求,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纪律观念,自觉做遵守和维护纪律的模范。做到不利于工作的话不说,不利于工作的事不做。

(二)落实领导干部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是企业改革和分流人员的主导力量尤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这次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负责本企业改革和分流人员实施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既保证改革和分流人员平稳进行,又保持生产、经营持续发展。要严格强调“四不准”,即:不准对工作撒手不管;不准对人员放任自流;不准对资产随意处置;不准对帐务弄虚作假。对因不负责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执行八项要求。在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领导干部要遵守以下要求:()同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准阳奉阴违,说做不一。要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起表率和带头作用。()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准独断专行,自行其是。()依法依纪行使权力,不,不。()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排除妨碍秉公办事的各种干扰。()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捞取好处。()公道正派用人,按德、能、勤、绩竞岗,不搞任人唯亲和营私舞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突击花钱。()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不脱离群众。

(四)企业领导干部要廉洁经营。企业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准在经营活动中直接或变相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取好处费和接收回扣;不准收受有损公平经营的贵重物品或纪念品。在人员分流期间,企业停止购买小轿车,停止装修办公室,吃喝招待一律从简,非生产经营开支要压缩为零。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目前企业的商品、物品和固定资产都属国有资产,要加强对这些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并使其保值增值。对这些资产要建帐立档,定期核对和盘点,确保帐实相符,并及时搞好维护管理,防止盗窃和人为损坏。对大宗物品和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出让、承包等,必须报经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处理。对闲置物品和低值易耗品的处置,要参照现行市场行情合理定价,严禁人为低价处理。对已经核销且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物有帐存,不准藏匿。在改革和分流人员之前已经租赁、承包的经营项目和仓储设施等取得的收入,要单独设立账户,作为人员分流所需成本,实行专项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六)强化资金管理。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项,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要实行专人管理,出纳和会计不能混兼。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要做到出有凭,收有据。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手续完备,不得虚报冒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借改革和人员分流之机贪污、私分、截留企业资金,不准挪用、外借、体外循环,损公肥私。要加大外欠款的回收力度。对非生产经营性欠款必须限期归还。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外欠款,应根据所发生的时间、对象、数额及回收的难易程度制定相应的回收计划,落实责任,实行专人、专案清收。对于回收难度较大,数额较多的外欠款项,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要。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做到不赖公家一分帐,不欠公家一分钱。对老帐问题,企业要责成专职会计认真搞好承接和妥善保管。

第8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的目的,根据《达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达市府发[2004]145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04]9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粮食局为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县级储备粮负总责。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县粮食局统一领导下的各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的粮食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各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五条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一)品质检测品质检测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并以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二)各品种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稻谷2年;小麦3年。

第三章轮换形式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

第八条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县粮食局批准。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进行。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轮换。具体采取何种方式,除另有规定外由各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条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县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县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县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县储备粮分库点、分数量、分品种、分价位、分仓间及轮换执行情况的全面信息数据收集整理,负责对轮换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对轮换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三)负责收集、分析粮油市场信息,指导轮换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竞买竞卖工作。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按本办法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和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轮换费用,配合县粮食局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农发行负责按轮换进度提供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配合县粮食局对县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有关轮换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陈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按月报县粮食局。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在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第五章轮换的价格、资金和费用

第十五条轮换的作价原则:

(一)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入库结算价格记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批准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确定。轮出品种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形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根据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轮出县级储备粮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第十七条轮换费用(含新陈品质差价)暂定为:在一个轮换期内,轮换费用实行一次性拨补,补贴标准为每斤原粮0.05元,并在轮换期工作开展初期实行预拨80%,待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承储企业轮换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

对拨付的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六章奖惩

第十八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承储库点和个人,由县粮食局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期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二)轮换前未向县粮食局书面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五)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的;

(七)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第9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粮食补贴/方式/调查报告/政策建议

一、粮食补贴方式的具体做法

1998年起,为了确保粮改“三项政策”,特别是“敞开收购”政策的落实,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而形成的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实行占用贷款利息及保管费支出的财政补贴制度。这对于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减轻企业政策性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粮食供求关系发生了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根本性变化,这种主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超储利息费用补贴的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粮食主产区长期存在的库存居高不下、价格背离供求、亏损继续发生、企业依赖政府等突出问题。

为了探索新的解决途径,2002年,安徽、吉林选择了三个县(安徽2个、吉林1个)进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河南、湖北省也调整粮食补贴政策,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增加对生产环节的直接补贴。安徽和吉林三县市的试点可概括为“一取消、两放开、一锁定、一调整”。“一取消”就是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两放开”就是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一锁定”就是锁定老库存、老挂帐:“一调整”就是将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为直接补贴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实行随行就市,按市场价收购农民余粮,实现粮食购销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同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老库存、老挂帐等继续实行原有政策。河南、湖北(在主产县市)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同时通过下达保护价粮收购计划实行“限量”收购,计划内粮食实行价差补贴政策。两省不同的是,河南实行价内补贴,即把农民应得的补贴含在粮价内支付给农民。湖北实行价外补贴,即按照农民交售的粮食数量,在市场价格之外,给予固定水平的价差补贴。

按照四省制定的不同补贴标准,可以将已进行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概括为“两种类型,四种方式”:一种是安徽和吉林与粮食交售数量不挂钩的直接补贴类型;在计算补贴水平方面,又分为按往年交售商品粮数量计算补贴和按计税田亩以及计税常产补贴两种方式。另一种是河南和湖北实行的与粮食交售数量挂钩的价差补贴类型,又分为河南的价内补贴和湖北的价外补贴两种方式。

1.安徽、吉林的直接补贴政策。安徽来安县、吉林东丰县采取按商品粮数量对农户核定补贴的方式。来安县根据4年(1997—2001年)保护价粮食平均收购数量确定常年商品粮数量,再除以全县计税粮食常产总量,计算出综合平均比例,作为固定系数核定乡镇、村、组、户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东丰县将玉米、水稻两个品种的5年(1994—1998年)平均产量扣除农户自留粮,余下的为商品粮,再折算70%为补贴粮数量。两省对试点县确定价差的方法略有不同:安徽计算当年保护价与上年市场收购价之间的价差,为0.055元/斤,吉林依据2002年新粮集中上市预期市场粮价与保护价的价差水平测算,统一为0.045元/斤。据此,核定两县的补贴额分别为1780万元(应补贴量为3.2亿斤)和2184万元(应补贴量为4.9亿斤)。

安徽天长市采取按“计税地亩和计税常产各占50%”进行分摊,对农户核定补贴的方式。即:首先把省里确定的商品粮总量分为两部分,各占50%,即9566万公斤,然后分别除以计税土地面积(87.6万亩)和计税常产(4.8亿公斤),得出109.2和0.2两个系数1;再根据各个乡镇现有的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分别乘以各自的系数,得出各个乡镇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分别应该获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最后,把两个数量加总,即为该乡镇应该获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商品粮数量与补贴价差(0.055元/斤)相乘(该市为2215.4万元),即得到该乡镇应该获得的粮食补贴总额;乡镇再以同样的办法将粮食补贴资金测算到户。

无论是按计税田亩、计税常产或是商品粮数量方式,最终确定的补贴标准,都不与农民当年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补贴的发放也在收购期间或收购之后集中进行(一般为一个月)。这种直接补贴与美国、欧盟实施的农民收入直接补贴类似。

2.河南、湖北的价差补贴政策。河南省的价内补贴方式。即:按商品粮数量确定补贴粮食数量,将它与农业税折实数量和原定购任务结合,通过兑现保护价,把农民应得的补贴含在价款内支付给农民。具体方法是:分解2000年度的66.6亿斤定购粮和2002年农业税折实粮51.37亿斤,将两项加总,再结合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各市保护价粮平均收购量,综合考虑,确定各市按保护价收购夏粮的计划数量,层层向下分解,落实到农户。省里确定的粮食保护价为0.53元/斤(混合三等小麦)。价格部门根据6、7、8三个月市场粮价,确定各地市同期夏粮市场价格。省财政根据保护价与市场粮价之间的差价和保护价粮食收购量计算各地市粮食企业应得到的价差补贴数额。这种与农民实际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的补贴,由于含在保护价粮价款中兑现,称为价内补贴。2003年河南省共安排7亿元。

湖北省的价外补贴方式。该省对17个主产县市按确定的商品粮数量实施定额补贴。主产县市入围标准是:前三年,中晚籼稻年均产量2亿公斤以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晚籼稻年均收购量在0.5亿公斤以上。确定17个主产县市后,再根据其前三年中晚籼稻的收购总量,明确实施价外补贴的粮食总量为15亿公斤,占17个县市前三年中晚籼稻年均收购总量的90%以上。综合考虑预期的市场价和农民收益水平,确定保护价(由于市场放开,实际是目标价格),再根据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把价差补贴的标准确定为0.06元/公斤。按照产量和收购量落实价外补贴粮数量2,农民交售粮食的同时,兑现价差补贴。2002年湖北省共安排7亿元。

无论是价内补贴或是价外补贴,最终确定的补贴标准,都与农民当年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补贴的发放也在整个收购期间进行。价外与价内补贴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价外补贴采取按上年市场价和当年保护价计算价差,价内补贴则按当年市场价与保护价水平计算价差。

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所产生的效果

从四省情况看,补贴政策执行较好,达到了农民基本满意、企业基本满意和政府基本满意的初步效果。

1.农民利益基本得到保障。粮食购销放开后,市场运行基本平稳,没有出现卖粮难的问题。价格虽然有所下跌,但通过价差补贴,农民卖粮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地方反映,在2002年粮价持续低迷、多数主产区调低保护价、企业加大促销压库任务的情况下,通过粮食补贴方式的改革,及时给予农民补贴,能够保持农民卖粮收入不下降,已是难能可贵。另一方面,粮食市场多元化购销主体的形成,也激发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善服务,争取粮源的积极性,给农民出售粮炒春艽蠓奖恪?br%26gt;不同的补贴标准,使得农民的受益范围和受益程度出现差别。安徽、吉林在试点县市实行对所有农户补贴,只要有承包地,并缴纳农业税的农户,不论种植何种作物,都能得到补贴。在河南和湖北,只有向国家交售粮食,才能得到补贴。另外,补贴受益程度的差别也比较明显。在安徽两个试点县市,普通杂交水稻收购价格为0.45元/斤,加上0.055元/斤的补贴,综合粮价达到了安徽省0.50元/斤的保护价水平。河南通过价内补贴,让农户确实按照保护价出售小麦,保证了农户卖粮收入。湖北省的价外补贴改革,由于补贴资金总量小、水平低,即使加上价外补贴,农户中晚籼稻的出售价格也仅为0.46—0.48元/斤,低于上年0.50元/斤的保护价水平,农民卖粮收入有所下降。

2.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增强。粮食企业收购新粮按照当期市场价格入库,为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创造了条件。企业参与粮食市场竞争的主动性增强,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收购新粮,保持了较大规模的收购量,发挥了主渠道的作用。安徽来安县国有粮食企业收购新粮总量达到3.5亿斤,比2001年减少10%;河南省保护价粮收购量达到119亿斤,比2001年减少25%;湖北省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保护价粮食达到78亿斤,与2001年持平。

新粮销售顺利。截止到2002年11月末,河南省滑县新粮已经全部销出,实现了保本微利。新乡市粮食企业收购的新粮也已经销售了50%,计划于明年第一季度全部销售;湖北省粮食企业78亿斤的新粮,已经销售38亿斤,接近50%。粮食购销市场放开以后,由于社会上的加工企业、农民经纪人参与粮食购销,形成了多元化的购销主体。国有粮食企业为了掌握粮源,积极改善自身形象,提高服务水平,甚至上门收购,方便农民交售粮食。

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实行新老粮划断,加大了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的动力。安徽省来安县粮食企业通过买断身份进行减员工作,减少人员1200人,裁减幅度在50%以上。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粮食局人员由原来的2578人减少到1386人,收购企业也由原来的37个缩减到18个,仅后一项,每年就减少管理费用35万元。

3.政府基本满意。通过价差补贴,划清了政府与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直接补贴、价内补贴及价外补贴等方式,对粮食生产和市场进行引导,提高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实行价内补贴后,河南许多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说:“过去粮食补贴是个无底洞,这个头疼几十年的老问题终于有了解决的眉目,早就该这么办了”。以前为了实施粮食保护价政策,安徽省每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近29亿元。现在仅以7亿元的补贴,就让农民享受了保护价政策。

三、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特点

四省的改革试点主要有以下特点:1.补贴资金主要从省粮食风险基金存量中解决。安徽的做法是按比例落实资金,即按第一年省、县(市)分别为8∶2、第二年6∶4、第三年3∶7的比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三年之后,所有补贴资金通过两县市各自的粮食风险基金解决。但由于县市强调财政困难、企业改革成本高,第一年应由县财政负担的20%没有落实,由省里垫付。吉林的试点县资金、河南的价内补贴和湖北的价外补贴资金,都由省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一次性安排。补贴金额较大的河南和湖北,将中央新增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如湖北今年新增1.55亿元中央粮食风险基金,其中1亿元用于价外补贴)大部分用到了农民补贴上。

不论是安徽、吉林的直接补贴,还是河南和湖北的价差补贴,在资金来源上都是在增量上作文章,基本格局是“用足中央的,再动地方的,基本不动基层的”,没有给县市财政增加负担。由于实行新老库存划断,政府仍然承担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的储存、利息等各种费用,仅仅是不再对2002年以后的新增粮食库存承担责任。安徽省继续对天长、来安两个试点市县给予3227万元和4550万元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用于2002年4月锁定的超储库存和利息费用补贴,并且一定三年不变。河南省在28.89亿元中仍然有16.89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分配到各市,用于对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湖北省15.59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中12.59亿元依然分配给地方包干使用。由于没有涉及粮食企业“老粮、老帐、老人”问题,降低了改革的难度,同时也维持了粮食企业的正常运转,为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购销放开后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创造了条件。

为进一步划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减少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四省都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推行锁定“老库存”、实行新老粮划断等新的改革举措。如2002年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确定为28.89亿元,其中7亿元用于保护价收购的新粮的价内补贴,4亿元用于老库存粮食销售差价补贴,1亿元用于省级储备粮油补贴和省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库存补贴,其余分配给各省辖市用于按2002年4月30日锁定的市、县粮食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新发生的粮食库存,财政不再承担银行利息及库存费用。

2.补贴发放与农村税费改革结合。补贴发放的共同做法是:县市一级在农发行设立专户,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乡镇一级通过乡财税所或粮管所在信用社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县乡村对农户的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测算,对每个农户都建立了相应的档案,并且获得了农户的认可,为粮食补贴的顺利发放创造了条件。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的标准,都根据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农业税任务、定购粮等因素确定,从而在补贴发放或保护价粮的分配上做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这是农户对于补贴发放比较满意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完善配套措施。一是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问题。如安徽省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继续做好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湖北省规定,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价外补贴粮,要按照“收一斤粮,贷一斤款”的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于随行就市收购的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政策积极提供信贷支持。二是监督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农民补贴政策。湖北省要求交售保护价粮的农民要在收购凭证上签字,作为与财政结算的依据。县市财政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数量每月据实进行结算。河南省规定财政部门在实际结算中,按照粮管所对农户的实际结算价与省计委确定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实际补贴数额。企业压级压价或是不完成收购计划,就少得或不能得到补贴资金。三是实行农户售粮卡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制度。

4.发育多元化粮食购销主体。粮食市场放开后,由于自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量可能会有所下降,多元化的购销主体的发育就成为保持市场平稳的一个重要条件。安徽省和湖北省的改革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湖北省2000年放开了早籼稻和小麦购销市场,促进了多元化粮食市场购销主体的发育。这正是2002年粮食购销全面放开后,粮食市场能够保持平稳运行,农民没有出现卖粮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如在枣阳市,有500多个个体粮食加工和购销的个体户,每年消化的粮食总量达3~4亿斤,占该市粮食商品量的40%左右。在安徽省天长市,仅登记注册的农民经纪人就达5000多人,他们在2002年的粮食购销中作用明显。2002年天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比2001年下降了35%,但粮食市场非常平稳,没有出现卖粮难现象。

四、有关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建议

借鉴四省的改革试点经验,就推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提出如下建议:1.分省决策,建立对农民直接补贴制度。放开粮食购销是一个方向,粮食主销区和部分主产区内销区的市场放开已在进行。这就为改变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方式,从流通环节向生产环节的转移,从支付给企业向支付给农民的调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003年的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为下一步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时机是比较成熟的。

粮食产区和销区的情况不同,必须分类指导、分省决策,不搞一刀切。中央确定大的原则,各省改革可以有先有后,有快有慢。但改革方案一定要经中央批准,要从制度上保证对地方在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中是否保护了农民利益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粮补改革要坚持省长负责制。

2.坚持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实施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这是使目前属于“黄箱”性质的补贴转为“绿箱”政策的一条可行的途径,符合国外农业支持政策的调整趋势。粮食购销放开后,要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补贴的政策目标。尽管目前我国粮食出现了阶段性的供大于求,但由于我国耕地资源有限、人口不断增长,从长远看,粮食问题不能掉以轻心。我国的粮食生产要保持基本稳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要得到有效保护,首先必须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

粮改之后,要加强各级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要准确掌握粮情,对粮食生产能力、粮食产量、粮食消费、粮食库存(粮库有多少、农民手里有多少、加工企业有多少)以及国内、国际市场的粮价心中有数,及时预警,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粮情、粮价关系农民补贴的数量,关注粮农,核心是保护粮农的积极性。

3.将粮食购销放开与对农民的补贴同步进行。放开粮食购销后,实施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重点是粮食主产区,补贴的范围是种植粮食、对社会提供商品粮的农户。补贴的依据是种粮面积和粮食商品量。补贴的标准,可按过去三年粮食平均种植面积及商品量,以及前三年粮食平均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计算,三年不变,三年后再根据财力情况调整。补贴的渠道,一次性核算到农户,先通过农发行设立补贴专户,再通过乡镇财政所,或是直接发放,或是抵扣农民应上交的税费。

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建议对农民购买良种、农机及农用燃油等投入品给予一定的补贴。2002年中央财政已设立大豆良种推广专项资金和农机、农用燃油补贴,今后可视财力状况逐步扩大范围。对渔民和牧民生态移民转产转业等,也应给予重视。

4.坚持把粮食风险基金的结构调整作为突破口,鼓励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对农民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考虑从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中调整。目前,粮食流通领域的补贴约700多亿元。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预期的市场粮价将会明显下跌,农民利益将会受到直接的损失。所以,原来用于保护农民利益的风险基金一定要调整使用方向,这是改革和规范粮食补贴方式的突破口。

目前对农民直接补贴,只是对农民在放开粮食购销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做一定的补偿,还难以做到对农民收入全面补贴。据测算,按2001年、2002年两年市场价与保护价的差价计算,每斤粮食需补贴6—7分钱,全国每年需补贴15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一半。河南、湖北的做法表明,对现有粮食补贴方式进行调整,是完全可行的。在继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划清保护价收购中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提高了政府财政补贴的效率,增强了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的意识,应在更大范围、更多品种上推广这种方式。粮食风险基金转移用于对农民的补贴,有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一开始补贴的面可能要相对窄一些,补贴的标准可相对低一些,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补贴面,先从粮食面积补,然后再扩大到计税面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今后,随着改革逐步深入,应在预算上将对农民的补贴单列,将粮食风险基金扩大为粮食生产风险基金,从以降低市场风险为主转变为支持生产为主。同时,还要关注解决多元化购销主体的形成、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的保持、粮食企业“三老”问题的解决和农发行对粮食企业的资金保障的协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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