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担保公司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担保公司会计准则

第1篇: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我国担保公司在进行一般会计核算中将常使用到的科目主要是:

(一)资产类:包括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保费等;

(二)负债类:预收保费、担保赔偿准备金等;

(三)损益类:追偿收入、担保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管理费、提取担保赔偿金等。具体业务举例:

1.根据担保合同确认收入会计核算“担保费收入”科目核算的是企业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因承担担保风险而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细分时可以分为担保费收入和分担保费收入。准则规定担保费收入满足:①担保合同成立,且担保公司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②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担保公司;③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三个条件时,才确认为担保费收入。根据担保公司收取保费的形式不同,对收入确认的处理也不同。如果收取全部保费的形式采用的是一次性收取,则担保公司应当在一次性收取保费时按照收取的总金额直接确认收入。如果担保公司采取的是分期收款的形式收取保费,且提供的担保服务年限在1年以上,则担保公司应该分期确认保费收入。会计核算举例:甲公司向银行贷款,由A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向银行贷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的期限为2年,A公司收取的保费为担保金额的6%,即24万元,在担保合同签订日和借款满1年后两个时间点等额收取12万元。A担保公司于2011年12月20与甲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收到12万的担保费用。银行于2012年1月1日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2011年12月20日,A担保公司收到担保费12万元,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保费”;2012年1月1日,A担保公司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借记“预收保费”,贷记“担保费收入”;满一年后,2013年1月1日,A担保公司确认剩余的12万元担保费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担保费收入”。

2.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会计核算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来提取的准备金,一般应按照当期期末担保责任余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来计提。在实际发生担保赔偿责任时,可以用担保赔偿准备金来冲减代偿损失。提取的会计核算为:借记“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

3.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会计核算由于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根据上文收到的保费收入来直接确认真实的收入,而是应该出于谨慎性角度考虑,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都是按照担保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来提取,等到担保责任被完全解除后,再将集体的数额全部转回到收入账户,全数确认为收入。会计核算举例:接上例,2012年1月1日,A担保公司确定了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收入12万元,1月31日计提担保合同未到期准备金6万元(即12*50%=6),到2013年2月1日,担保合同解除。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如下:2012年1月31日计提担保合同未到期准备金6万元,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2013年2月1日,担保合同解除,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履行代偿责任会计处理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偿还义务时,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履行代偿义务,在实际支付时,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贷记“银行存款”;若在期末确定无法收回该代偿款的,应该冲减之前已经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即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5.有关损益的会计核算在担保公司进行代偿和追款一些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手续费、诉讼律师费、追偿费等,应记入到“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即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二、目前我国担保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发现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着如下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目前还没有形成关于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具体提取与结转制度

由于担保业务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也就是收入是在当期即实现的,但是业务交易中的风险是在后期才能得到体现,这就需要我们将收入按照风险承担的期间配比原则,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此来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如前文所述,通常担保企业的提取比例是担保费收入的50%。但是目前我国担保行业并没有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提取与结转原则来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担保行业的实务中,各个企业之间的做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缺乏科学的“赔偿准备金”提取方法

当前担保公司提取“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是,按照当期期末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1%以上的比例进行计提,且当“赔偿准备金”占当年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10%之后,就采取差额提取的方式。可见,目前担保公司“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仅仅是从金额上来考虑,而没有将准备金提取与真正的业务风险类型等进行匹配与挂钩;没有按照业务类型、被担保人的信用等级等对风险事先进行分类管理。

(三)担保公司的收益偏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金额对其承担的风险之间不配比

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所以对于风险的衡量具有远期性,较难定价。加上对于担保机构的既定形成的定位是“非盈利”的,所以整个担保行业对于保费的收入基本都是要低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的一半以上,表明企业承担的高风险并没有获得高收益的补偿。

(四)出于担保公司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其参照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根据我国财政部的政策规定,要求担保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保险企业的规定来进行会计核算与处理,其披露的财务报表的格式也要参照保险企业。尽管这项新政策将担保公司纳入到来保险行业范畴中去,使得人们可以更好地去总结担保业务的特点和规律,但是出于担保公司的业务特殊性考虑,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形式来要求其参照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还是略欠妥当。

三、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应用问题的处理对策

针对上文我们提到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制度

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担保公司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时以相应的风险和工作成本作为提取的依据,并且应当针对不同的被担保客户类型,分析其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的大小,据此来灵活地设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考虑到实际,担保业务往往数量较多,所以一单一单计算准备金,工作略显复杂。担保公司可以采取一月计算一次,对当月发生的担保业务进行分析,若发生的高风险性的担保业务较多,则提高计提的比例;若当月被担保人的信用较好、违约可能性较低,则可以相应地降低准备金计提比例。

(二)担保公司应进行保费收入机制创新,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

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入基本是按照低于银行贷款的50%来收取的,但是担保业务其实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其风险具有长期释放的特点,所以即期确认的收入与以后期间才暴露的风险之间是不匹配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担保费收入与业务中的远期风险结合起来,针对风险较高的担保业务,应该收取较高的保费收入,而对于风险较低的担保业务,则可以收取较低的保费收入。

(三)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确保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准则具有一定的可实践性

第2篇: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应收账款;准备金

一、非寿险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分为: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原保险合同延长期:被保险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但保险人仍承担赔付责任的期间。非寿险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①保险金缴纳方式以一次性缴纳为主,分期交付为辅;

②由于保险期间短,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平均分布于保险期间;

③采用自然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公司每年收取的保费与当年承担的风险大小是完全对等的,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的承担过程形成同步对应关系;

④因保险期限短,风险分布均衡,保险单通常无任何现金价值;

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应收保费,或者在期末根据承保风险的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险费进行适当调整。

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交通事故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来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设置多余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在保险期间是均匀分布的,与之相应,保费收入也是均匀分布的,在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的情况下,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当期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所核算内容只是本期不能确认的保费收入,是一个负债类账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是费用类账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要求将当期收取的保费调整为当期应确认的保费收入分两步走:先全部确认保费收入再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属于保险公司特有的账户,一般非专业会计人员难以理解它的含义,导致外部报表使用者阅读保险公司会计报表具有一定的难度,既然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均匀分布,保费收入就应在保险期内均匀确认即可。这样就没必要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了。

2. 现行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易导致非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确认虚增

保费收入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为履行原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价格。保费收入的确认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签单生效)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能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的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非寿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原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这一确认原则,非寿险公司对于保费收入需设置“应收保费”这一账户核算,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定的应收保费是非寿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非寿险公司的某一非寿险合同的应收保费短期存在无可非议,如果这一应收保费长期存在,就会引起公司利润虚增,破坏公司资产质量和现金流,还增加其分保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成本和机会成本。

第3篇: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或有事项依据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或有损失和或有利得。或有损失是指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其结果是可能发生负债或减少资产的或有事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在这里的或有损失并不就是指或有负债。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中对或有负债的定义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另一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或该义务的金额不可计量。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或有负债包括两种情况: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现时义务。为便于讨论,把前者称为“或有负债”而后者称为“预计负债”。因此或有损失由“或有负债”与“预计负债”两部分组成。

一、保险负债的特点

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经营一般商品的企业,卖出商品收取贷款意味着一次交易的结束,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具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年龄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在向保险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以前,这项内容实际上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一项负债。为此保险公司应建立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负债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就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与保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程度有关,由于无法预知事故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在人寿保险业务中,由于负债带有储蓄性质,则在金额上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保险经营的风险中不仅有正常风险,还包括异常风险,它们更不能被保硷公司所能够完全控制。所以这同样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不确定性。

(二)未来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金补偿或给付的经济行为,其保险负债只在经营业务完成以后才能真正核算。保险公司在厘定合同成本承担责任的时候,对保险负债的确定具有预测性。

(三)估计性。由于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和存在一些预测的因素,所有的估计都是基于人们的假设作出的。在假设的基础上,再选择具体的方法进行计提,因此产生的负债额也是一个估计数。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由于保费通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年龄之前收取,而赔偿或给付是在此之后。因此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付责任是因为过去收取了保险费这一项而产生的。同时,因保险负债具有不确定性、未来性、估计性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到底赔付多少还要根据实际的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来决定,由此看来因收取保险费而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就是或有损失。

二、关于保险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

既然保险公司的负债是一项或有损失,那么探讨其会计处理就应遵循或有损失会计处理的特点结合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进行确认、计量、披露。

或有损失的确认标准、披露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确认

关于确认,主要问题是或有损失确认的标准有哪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确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而不是潜在的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这里“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但是未达到基本的确定的程序。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里的“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估计。从以上的确定标准来看,能够进行确认的情况只是针对预计负债。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或有损失均不得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也就是说“或有负债”不能确认。作为保险业来说,其负债是否都是或有损失呢?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有它行业自身的特点,其确认的标准是否一定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呢?笔者将从具体的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分析出发,寻求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1.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赔款应为多少尚未达成协议而至使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情况也是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还没有提出保险赔偿。针对这种负债,保险会计通常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这是保险公司的现时义务,其到底赔偿多少还不能确定,也就是不能计量,即未决赔款准备金属于“预计负债”这一类。

2.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因经营的业务性质与合同期限的不同而相应地承担不同的责任,相应地建立起不同的责任准备金。

(l)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非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合同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在会计期末的时候,为承担跨期的责任而应建立“末到期责任准备金”;(2)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公司为承担跨期的责任在会计期末的时候应建立“长期责任准备金”;以经营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公司对保单生效后应承担的未到期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这也就是“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上述这几类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潜在义务,而不是现时义务,属于“或有负债”的范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不应该确认与计量,但

是运用此准则于保险业的时候,笔者认为不应该完全照搬,因为保险公司最重要的经营原则是要确保偿付能力,保证未来赔偿或给付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所以保险会计原则中着重强调“稳健性”原则。那么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确认与计量的,可以称之为“可以确认与计量的或有负债”,这是对一般企业的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一个挑战。

3.在保险实务中,某些保险业务往往存在着不可预见的因素,这些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尽管很小,但是一旦发生会使保险公司根据这类保险确定的纯保费可能不足以保证支付赔款或给付。这就涉及到在按纯保费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的基础上还要提取“特别准备金”的问题。针对此项责任准备金,由于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应该确认与计量。现在保险会计制度中规定在税后利润中计提“总准备金”,也可以看出它没有被确认为是一项负债。

4.我国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还应提存“保险保障基金”,这项基金在公司清算的时候可以用于清偿本公司的债

务,也就是说

所有者对该基金有特定的要求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且保险保障基金不是为未来赔款或给付而准备的金额,所以也就不满足或者损失确认的前提:即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产生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或有损失的范畴,因此也就不讨论其会计处理问题。

(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计量问题只是适用于预计负债。但是如前所述,其保险公司中还有“可确认与计量的或有负债”。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末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也应该计量。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准则的规定一般计量方法并不能解决保险公司的这几项责任准备金的计量。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复杂性还需保险精算技术的配合。如何建立模型来确定具体的计量,这是保险精算研究的问题,在这里不做过多的探讨,总的原则应该是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角度出发来计量预计负债。

(三)披露

1.预计负债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第8条规定,因或有事项确定的负债(预计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披露。这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中的未决赔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反映出来,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其金额作相应的披露。由于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会涉及到具体方法选择,笔者认为应披露未决赔款的原因,对金额的披露可以通过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来体现。

2.或有负债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或有负债由于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在会计报表中是不反映的。但是经过前面的讨论,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符合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报表中还是应该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还规定:极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负债应披露。

第4篇: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担保及借款行为,严格控制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及借款,跟踪了解被担保方及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对代偿风险较高的担保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规避、降低担保及借款风险,笔者认为,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及借款应采取了以下管控办法:

一、严格界定提供担保及借款企业的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应允许对集团以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及借款。由于集团的子公司有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如何掌握判断“集团以外单位”,是个较复杂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作为界定标准,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提供担保及借款。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规定是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为集团内企业界定标准,也就是以集团控制为标准,界定了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对控制企业担保的范围。应严禁为不能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切实防范借款或担保风险,维护集团的利益。

二、采用担保分级管理

借款企业首先应当争取免担保或由自身资产抵押担保,其次可申请由上一级企业或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原则上只为满足担保条件的二级企业提供担保。这样采取分级担保的办法,有利于担保企业对借款企业的管理和风险监控,同时分散担保单位的担保风险,降低了单个企业集中担保的压力。

三、明确提供担保金额控制标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按规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由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履行还款责任时,而承担了超出出资额的责任。因此,集团应当明确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的控制标准。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对单一企业的担保原则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10%。对公司制企业担保一般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担保,如提供全额担保则要求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

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不要超过自己的担保能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的规定限制了企业可承担的担保范围,如果真的发生对外担保代偿损失,本身还有50%的净资产结余,不能因担保造成更大的损失。对单一企业的担保原则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10%,集团公司母公司有很多子企业,而集团及所属企业担保能力有限,这样的规定可以使集团母公司及所属企业合理分配担保资源,也降低担保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制企业包括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其担保要考虑集团母公司的出资比例,按比例承担风险和收益,不允许承担一定比例收益而承担全部或超过投资比例的风险,要按比例提供借款或担保。

在实务中,很多债权人不同意一笔债权由两个担保人按比例担保,如提供全额担保则要求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

四、明确提供担保的审核标准

集团母公司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审核标准,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进行风险分析,在审查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等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单位发生担保履约责任或形成重大损失的借款企业;

(二)存在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利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于集团平均值或财务指标显示偿债存在较大风险(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五)在近两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集团管理制度或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

(六)上年度管理建议书或内部审计部门认为企业在担保及借款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七)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八)未按要求办理有效反担保或反担保能力不足。

五、规范集团公司担保及借款的审批程序

(一)担保及借款计划的编制

集团二级企业在每年年底前(比如规定12月20日前)根据总体资金需求预算,向集团公司报送下一年度担保及借款计划(包括借款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借款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二)担保及借款计划的审核

集团公司由财务部审核各企业担保及借款计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析和评价,其中集团公司批准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进行投资风险分析和评价;涉及高科技、新技术项目由技术部门提出技术风险分析和评价;境外工程项目由国际合作部进行相关市场、运营风险分析和评价;法律部对有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对投资项目的战略风险、运营与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发挥了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作用。

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大小,要对借款人的借款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详细深入分析,评估其信誉和偿债能力,预测担保及借款风险。

(三)担保及借款计划的审批

在计划审核基础上汇总编制集团公司下一年度担保及借款计划建议文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需要改变担保及借款计划的相关重要内容,包括延长期限或增加金额等,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担保及借款计划的办理

借款企业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前20个工作日向担保企业提交担保申请、银行要求担保企业提供财务资料清单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企业近期生产经营情况等材料。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每项担保业务,提出初审意见,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签署意见后,办理担保手续。

六、借款企业应编制借款可行性分析报告

借款企业应编制借款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状况,主要是企业近三年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前景预测;

(二)行业及市场情况,主要是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和存在的主要风险;企业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及变动趋势;企业上下游行业情况,原材料、产成品价格变化趋势;

(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分析,主要是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资金结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等财务指标及变动原因;现金流量的构成和变动情况;

(四)融资及信用状况,主要是企业近三年在银行的融资情况、或有负债;有无逃废债、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记录;

(五)新增借款的还款来源、收益及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预期;

(六)境外工程承包项目还应分析业主付款及违约、境外经营地的社会环境和汇率风险以及对项目所签署的合同、标书等文件,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固定资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长期借款担保还应提供批准文件、可研报告、资金落实情况及还款能力专项分析报告;

(八)风险分析评价及为规避、减少风险拟采取的防控措施。

七、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缴纳担保费

第5篇: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 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信息; 信息披露

一、或有事项的内容及其披露的相关规定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衍生金融工具、营销创新、诉讼、承诺、环境污染、重组等不确定经济业务事项的影响,国际会计界开始重视对或有事项会计问题的研究。或有事项是不确定性会计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我国财政部于2000年首次《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于2006年修订并《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在概念和确认条件上,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或有事项准则使不确定性事项得以合理计量和披露,能起到全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和警示投资者的作用。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有:由于对外担保而形成的连带责任、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等。或有事项包括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以“预计负债”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较充分、较详细的或有事项信息。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主要事项包括:

1.对预计负债的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的不确定性的说明;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的变动情况;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经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3.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4.或有事项披露的豁免。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二)我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我国证监会于2008年1月21日了《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报执行新会计准则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十一条要求上市公司要全面清理或有事项合同,并且及时、足额地确认预计负债。“各单位应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或有事项合同进行清查,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凡与其相关的义务满足新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均应足额确认费用或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

二、深市a股公司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2007年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实施的第一年,有必要对比分析或有事项准则实施前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变化,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思考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改进内容。

(一)研究对象及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尾数为3的30家上市公司,对其2006年和2007年的年度报告进行相关分析研究。30家上市公司涉及到旅馆业、通信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制造业、电器制造业、金融信托业、房地产开发、林业、非金属制造业、通信业、石油加工业、电子制造业、证券期货业、食品加工业、运输设备制造、塑料制造业、煤炭采选业、电力供应业、装修装饰业、综合类,共20个行业。在查看年报的基础上,分析或有事项的披露情况,并重点分析或有事项中诉讼、仲裁、担保等内容。

(二)深市30家公司年报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从或有事项披露比例分析,2006年,30家公司中,1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或有事项,占63.33%,6家确认了预计负债,占20%。或有事项准则修订后实施的第一年,2007年,30家公司中,2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或有事项,占76.67%。发生或有事项的公司数上升,说明或有事项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影响变得逐渐重要。从原因上看,各公司或有事项形成的原因不同,有些公司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二,从或有事项披露内容分析,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和仲裁,票据贴现或背书等。深市a股30家公司或有事项的具体披露内容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一半左右的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仲裁,是或有事项中最为普遍的内容且比例最大,也与行业性质没有特别的关系。

第三,从或有事项披露形式分析,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存在位置有两种:一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或有事项单列一个项目进行披露;二是将或有事项信息散落于年报附注的其他部分披露。或有事项披露形式包括:或有事项的数量信息和或有事项文字信息。2006年,30家公司中,1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或有事项的数量信息,占63.33%,2007年,2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或有事项的数量信息,占83.33%,说明多数公司能按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仅披露文字信息的减少了20%,具体数据见表2。但从表2也可以看出,2007年未单列或有事项信息的比例为63.33%,单列披露的比例反而减少了10%。之所以没有按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中集中披露,而分散披露,可能是为了减轻集中披露的负面影响。通过对30家公司年报其他部分的阅读,发现不少公司都在年报其他部分披露了相关或有负债信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对或有事项揭露位置比较零乱。

第四,从或有事项披露的充分性分析。2007年,年度中对或有事项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和比例都有增加,但对或有事项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可以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或有事项信息,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一个内容。本文主要对表1中最普遍的或有事项内容,即担保事项和未决诉讼与仲裁进行分析说明。笔者认为,充分披露担保事项还应包括:担保的对象、担保的协议签署日期、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为关联方担保等内容;对未决诉讼或仲裁的充分披露还应包括:涉诉双方的名称、诉讼原因、诉讼时间、涉诉金额大小、诉讼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内容。依据这样的考虑进行计算,结果显示,2006年,30家公司中,6家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担保事项,占20.00%,2007年,5家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担保事项,占16.67%。2006年,30家公司中,9家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诉讼或仲裁,占30.00%,2007年,5家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担保事项,占16.67%;未充分披露担保事项和诉讼与仲裁事项的比例明显低于2006年,说明新准则的实施推动了充分披露或有事项信息。

第五,从或有负债的财务影响分析。按或有事项准则的要求,应当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估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

从表3可以看出,2007年,30家公司中,17家公司披露了或有负债的成因,占56.67%,但披露或有负债预计产生财务影响的公司比例较少,披露获得补偿可能的公司就更少。一方面是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本身难以估计;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信息披露不充分。30家公司或有事项披露中,只有少数公司对其成为损失事项的可能性进行了判断说明。有的公司披露了预计负债但不说明其预计可能性的大小;也有的公司对已逾期担保或已判决的诉讼都未确认预计负债,直接影响了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等重要财务指标。

第六,从或有资产信息披露情况分析,对于或有资产的披露,准则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很可能”的时候才进行披露。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2006年,有6家公司披露或有资产,占20.00%;2007年,有7家公司披露或有资产,占23.33%。2007年对或有资产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比例在上升,但在其它部分(如重要事项和其他事项)零散披露。上市公司披露或有资产的内容主要是已经取得胜诉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未正式执行完毕的债权、收益权等。

三、结论与思考

(一)或有事项信息披露产生的影响逐渐增大

随着或有事项准则的和实施,或有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其信息披露已趋于规范,或有事项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也越来越大。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能规范、充分披露或有事项的公司,会受到信息使用者的好评;但由于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也会给一些公司留下舞弊空间,蒙蔽信息使用者。两种不同的做法,必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个别甚至极端事例的出现,会使或有事项信息披露产生的影响逐渐增大。

(二)或有事项信息的连续关注程度还较低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而言,或有事项不属于主要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项目,尤其是在附注中披露的或有事项,不容易进行连续对比和分析,甚至可能被忽略。或有事项的结果不仅可能会产生负债、资产、预计负债、或有负债或者或有资产,而且影响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因素多种多样,在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后,还会发生不断的变化,会计信息使用者应当持续地对这些因素予以关注,以全面分析和判断一个公司的投资价值和风险。

(三)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待改善

对于预计负债,除了准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外,还应当披露可能性的判断依据。企业管理当局除了应以企业取得的资料为依据,充分考虑内外各种环境因素做出估计外,还有必要将其所依据的影响因素及其性质、估计的程序和方法披露在报表附注中。另外,在充分披露或有事项的同时,还应考虑其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

(四)充分披露预计负债确认和计量的依据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通常是指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不确定性”加以估计和判断。或有事项准则中,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估计。预计负债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虽然会计准则指南中规定了各种可能性的对应概率,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可操纵性,不同的估计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需要披露预计负债确认和计量的依据,应当有可靠的资料来验证,提高可信度,以保证或有事项信息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eb/ol].http://.cn. 2006,(02):15.

[2] 刘忠宽.或有事项在会计中的影响与处理[j].理论界,2004,(5):288-289.

[3] 王智. 或有事项准则及其国际比较的探讨[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3):46-48.

[4] 证监会.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报执行新会计准则监管工作的通知[eb/ol].http://.cn.2008-01-21.

[5] 巨潮网.深市a股公司2006与2007年报全文[eb/ol].http://info.com.cn

[6] 丁佩军.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分析[d].北京:北京工商大学,2006.12-17.

第6篇: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 盈利构成分析; 持续经营能力要素; 风险防范

在人们的传统印象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类金融机构,经常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提并论,高息借贷,在信贷紧缩政策的形势下具备很强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实则不然。2010年3月,由七部委共同制定、国务院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为真正给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提供了规范运作的标准,也上了一个紧箍咒。“办法”第27—31条从担保规模、担保对象、资金拆借以及准备金的提取等不同角度进行了规范,实际上是限制了利润的来源结构和规模大小。“办法”中指出,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担保服务,可以兼营财务顾问和对外投资业务。

自笔者担任义乌中新力合担保公司董事以来,逐渐明白担保公司只是一家借助于银行,由其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由银行借出资金收取利息,企业作为借款人需交纳担保费和利息两笔主要费用取得贷款的资金借贷交易机构。这种机构的安全运行,依赖于诸多要素的共同作用,如人才储备、合理的业务流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等,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代偿风波,甚至会影响到正常的经营。因此,如何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盈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的提升是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构成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大体上由担保利润、对外投资利润、咨询顾问业务利润等内容构成。

(一)担保利润的形成分析

担保利润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目前,国内担保业的担保费率一般为年化2%~3%之间,平均大约在2.2%左右。举例:担保公司一年为企业提供2亿元担保贷款服务,收费大约在440万元,税前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0万元,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200万元,营业税2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248万元,单笔业务不超过200万元,需要做150—200笔,需要人手10人,人工变动成本约50万元,不考虑各项固定成本,边际贡献约为-54万元(440-220-200-22-1.7248-50),无所得税,做得越多反而亏得越多。

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接上例,如果担保公司第一年没有代偿损失,第二年保持同样的担保规模,其他条件不变,则转回前一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0万元,边际贡献约为166万元(440-220

+220-200-22-1.7248-50)。如果不考虑固定成本,应该逐渐盈利,这就考验到了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本例中,担保公司一年为2亿元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按每笔200万元计,大约要提供100笔业务,如果出现一笔业务代偿,没有相关反担保手段可供执行,则担保公司的利润马上缩水,甚至发生巨额亏损。

(二)对外投资利润的形成分析

对外投资的利润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利润又一重要的来源。“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接上例,一家2亿元注册资本的担保公司成立之初对外投资的限额为4 000万元。若购买1年期国债,年利率按2.6%计算,则可得104万元收益。若买基金,根据凤凰网报道,“2010年111款基金收益率不及存款利率,九成负收益”,这一定不是“办法”中符合要求的投资对象。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按某银行2010年发行的一年期理财产品为例,扣除手续费和管理费后,预计年化收益率在3.8%~4%左右。按4%计算,可获得160万元收益,扣除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后,可得边际贡献150万元左右。

也就是说,2亿元注册资本的担保公司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第一年可得100—150万元边际贡献。注册资本越大,这部分边际贡献越大,但边际贡献率始终在0.5%至0.75%之间。

(三)咨询顾问业务利润的形成分析

咨询顾问业务是担保公司可以兼营的业务之一,这部分业务对边际贡献的影响可大可小,无法预计。该部分利润的多少取决于经营团队的业务水平和承接业务能力的高低。团队整体实力强,则可以取得客观的利润,如果团队整体实力较差,则很可能为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持续经营要素分析

持续经营能力是一家担保公司长期经营的基础和动力,持续经营能力的强弱主要由以下几方面要素决定:

(一)团队建设

担保公司的团队主要由高管团队、业务团队和后勤团队组成。高管团队非常重要,是担保公司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团队成员需要具有丰富的担保实务经验和担保业务相关知识、具有很强的创新精神、能带领团队“英勇善战”,时刻与业务团队保持信息对称,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作出各项决策。业务人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经济管理等各方面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执行力。而后勤团队是公司业务的保障,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超强的执行力。它是维护公司形象,宣扬企业文化的主要力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效果的一部分。

第7篇: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一、转融券是否纳入证券金融公司表内核算问题

转融券是指证券金融公司从出借人手中借入证券,按照市场的需求状况将上述证券借给借入人,借入人到期如果无法偿还证券,那么证券金融公司将承担偿还所借入证券的责任。对证券金融公司从出借人手中借入的证券是否应该纳入证券金融公司的报表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从资产的定义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上述三个条件是企业确认一项资产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转融入证券融出给借入人之后,证券金融公司并不能控制所融出的证券,在约定的期限到期之前证券金融公司无权提前解除合约;同时证券金融公司也无权对所出借的证券进行自主展期。上述种种约束不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再从资产负债表的另一侧负债来看,负债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借入人借入证券首先要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现金保证金和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保证金,这是第一层保证;作为借入人的机构对从事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要按照不低于融出证券价值150%的比例收取担保品(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规定)。对最初的出借证券有接近200%的担保品,从这一点上说这种责任更像是一种名义上的责任。证券金融公司偿还所借入的证券并没有导致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出,或者说其经济利益的流出与其所借入证券的价值相比很小。从这一点上说,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入证券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从转融通业务各参与方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来看,出借人和借入人承担了转融通证券价格波动所带来的绝大部分风险及收益,证券金融公司承担的只是借入人违约时代为偿付的违约风险,而不是与所有权相应的风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及收益应体现在出借人和借入人的财务报表之中。从转融通证券转融入及转融出前后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公司面临的风险来看,公司只是按期限长短收取固定融券利息收入,虽然公司承担了借入人违约时代借入人偿付证券的风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违约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所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从金融资产的分类来看,转融券纳入表内核算时金融资产归类面临较大困难,如果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相关公允价值的变动要记入证券金融公司的损益,对证券金融公司来说不合实际;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将到期收回的证券还给出借人即可,借入证券价格无论怎样变化和证券金融公司无关,因此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如果归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同样不符合其定义(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券在公开市场上都有公开的报价。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对证券金融公司公司来说,也不合实际。综上所述,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券作为表外资产进行核算更符合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案例:2012年12月11日证券金融公司从甲基金公司融入100万股收盘价格为8.31元/股的中兴通讯的股票,当日融出给乙证券公司作为其融资融券的券源。根据约定证券金融公司借券期限为28天,转融入费率为1.8%,证券金融公司将股票转融出给乙证券公司的融出费率为3.7%。当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平台融入证券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忽略相关交易费用):借:融出证券——成本(表外备查簿进行登记)8310000(8.31×1000000)贷:融入证券——成本(表外备查簿进行登记)8310000证券金融公司按日计算利息及融券费用:借:利息支出4155(8310000×1.8%/360)贷:应付利息4155计算融券费用收入:借:应收利息8541(8310000×3.7%/360)贷:转融券收入8541到期乙证券公司归还借券时,证券金融公司做相反分录并在备查账簿进行转融券销账。

二、担保品是否纳入表内核算问题

对于证券金融公司收取券商的担保品是否应纳入证券金融公司表内核算,笔者认为对于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的现金担保品应该纳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表内核算。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现金担保品,现金作为一般等价物不存在价值变动风险(出现恶性通货膨胀除外),因此应将现金担保品计入证券金融公司账户,并确认为证券金融公司的一项负债。对于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的证券担保品,不应该纳入表内核算。作为证券担保品在公开市场上其价值时刻处于变动之中,且其价值的变动风险并没有转移到证券金融公司,从国库集中支付下事业单位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核算文/程娟这一点来说不符合纳入表内资产的定义。从负债的定义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在借入人违约的情况下,证券金融公司并没有承担偿还担保证券的义务,因此担保证券也不符合纳入证券金融公司负债的要求。

本文作者:王法荣工作单位: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第8篇: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按照准则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应为:借记长期应收款(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贷记融资租赁资产(资产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银行存款、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按照借方等于贷方的原则,则:

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 (1)

按照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2)

由(1)、(2)得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一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现值一未担保余值现值

这一结果与准则中所定义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不相等,差异额为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

为避免上述错误,2008年的准则讲解中补充说明: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经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长期应收款。这一补充确实使得未实现融资收益与规定相等,但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长期应收款的初始直接金额为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与准则的规定不符。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按照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以及目前我国企业中融资租赁发生的实际情况,对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方法一:租赁期开始日,对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出租人当期损益,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得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现值等于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折现率。则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应收款(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其他营业成本(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方法二: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但长期应收款中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例]A公司和B公司在2005年12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的规定。B公司为出租方,租赁标的资产为塑钢机。乙公司发生租赁直接费用10000元。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为700000元(等于账面价值)。租赁期限三年,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租金,租金总额为900000元。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为1000元。

按方法一计算:根据150000×(P/A,I,6)+1000×(P/F,I,6)=700000,利用内插法计算得I=7.79%。

由于税法中规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应作当期损益处理,因此在整个租赁期中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

2005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

2006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419.66

贷:所得税费用 1419.66

2007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068.02

贷:所得税费用 1068.02

2008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32

贷:所得税费用 12.32

方法一中,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未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即相当于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的成本,而把初始直接费用当期费用化,其不合理之处在于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由于初始直接费用是为本次租赁而支付的费用,因此应该在整个租赁期中分摊,但其符合税法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方法二解决了方法一的不足之处,将初始直接费用在整个租赁期中从租赁收入中冲减。笔者建议,由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较少,且其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达不到相当高的要求,选用方法一处理也无妨,因其与税法规定相符,期末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且从对利润和资产、负债的影响来看,也构不成重要性。在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较大的公司或者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则应该采用方法二进行处理,因其符合现行会计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期末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纳税调整,符合资产负债观。

二、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未担保余值的处理

租赁准则中规定,期末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减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

准则的这一规定表明,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结束后的入账价值是未担保余值在租赁期内最后一次变动调整后的价值。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妥。准则规定对长期资产在以后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冲减,但是由于受到资产利用程度、市场的影响,未担保余值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对未担保余值在租赁期结束日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否则会影响市场在以后期间对其的评价及其未来税负。假设租赁期开始日未担保余值入账价值为A,最后一次变动调整后的价值为B(显然B<A),租赁期结束日未担保余值公允价值为C。若B>C,则其差额应该确认为当期损益;若A>C>B,则应该把C-B的减值差额转回,即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若C>A,则应该把A-B部分的减值差额转回。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立信出版社2006年版。

第9篇: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

一、案例资料

(1)2009年12月28日,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标的物: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租赁标的物运抵宏达公司生产车间之日(2010年1月1日)。租赁期: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3年。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在201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380000元(与账面价值相同)。 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兴华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知)。承租人的担保余值为10000元。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为全新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 2011年和2012年,宏达公司每年应按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农用塑料薄膜年销售收入的5%向兴华租赁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2)兴华租赁公司对出租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5000元。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2011年、2012年宏达公司分别实现农用塑料薄膜销售收入50000元和1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从宏达公司收回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兴华租赁公司作出该项租赁业务关键步骤的会计处理[已知年金现值系数PA(3,8%)=2.577,复制现值系数PF(3,8)=0.794;PA(3,9%)=2.531,PF(3,9%)=0.772;PA(3,10%)=2.487,PF(3,10%)=0.751]。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

依上述案例资料可知,兴华公司是该项租赁业务的出租人,现根据该项租赁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阐析其会计处理关键步骤的具体操作如下:

步骤之一:租赁开始日,判断租赁的类型。

这一步是租赁会计的突破口。首先根据租赁准则给出的判断标准判断租赁。租赁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如果某项租赁业务符合5项标准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则应当认定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从这5项标准可以看出,第1、2、5项标准属于租赁资产最终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而第3项标准是租赁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即使不转移,但只要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即可。第4项标准则是一个价值衡量标准,即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要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一般应在90%以上(含90%),这个量化标准也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还须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依题设条件,可以排除第1、2、5项标准,只需看第3项或第4项标准是否可套用。因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60%(

而租赁开始日:90%×380000=342000(元)

因385000>342000,故满足了第4项标准。于是,可以得出结论:兴华公司的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步骤之二:租赁开始日确定应收债权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并作出账务处理。

根据租赁准则规定:

(1)“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实务中,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确定应视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同来确定其构成,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两种情形:一是若租赁合同中存在独立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则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独立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二是若租赁合同中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则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

这里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确定又牵涉到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实务中,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同样应视租赁合同规定内容的不同来确定其构成,具体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若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在期满时有优惠购买资产的权利,则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期满时支付的优购价。二是若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承租人在期满时有优惠购买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承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支付的其它款项(如未能续租或展期罚款等)。

由此可见:本案例中兴华公司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宏达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150000×3+10000=460000(元)。

于是可得:本案例中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460000+5000=465000(元)。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本案例中,“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465000+0)-(380000+5000)=80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65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3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0000

银行存款 5000

需要提起注意的是,上述账务处理中的“融资租赁资产”账户借方登记的是企业购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成本,贷方登记的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如果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借贷双方有差额,则应将该差额视为资产处置损益,分别记入“营业外收入”(贷方大于借方的差额)或“营业外支出”(借方大于贷方的差额)账户。

本案例中,合同条款已告知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在201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380000元,因此,账务处理中租赁资产的借贷双方不存在差额。

步骤之三: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各期的租赁收入。

租赁期内如何确定融资收入,是出租人核算的核心问题。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各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实际利率即为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需要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列出算式计算得到或已知。

本案例中,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未知,为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我们必须首先计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可得:

150000×PA(3,r)+10,000×PF(3,r)=380000+5000=385000

先测试合同利率,取r=8%,得:150000×PA(3,8%)+10000×PF(3,8%)=150000×2.577+10000×0.794=394490>385000

计算结果表明,需提升利率,取r=9%,得150000×PA(3,9%)+10000×PF(3,9%)=150000×2.531+10000×0.772=387370>385000

仍然需提升利率,再取r =10%,得:150000×PA(3,10%)+10000×PF(3,10%)=150000×2.487+10000×0.751=380560

可见:r 介于9%至10%之间,采用插入法计算r:

然后,编制租赁期内“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表”。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表(实际利率法)

2010年1月1日

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12月31日收到租金和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5530

贷:租赁收入 35530

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同2010年12月31日,只是确认融资收入的金额不同而已(见上表),略。

步骤之四:对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或有租金进行账务处理。

本案例中,租赁合同规定,2011年和2012年宏达公司每年应按租赁的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农用塑料薄膜年销售收入(50000元、100000元)的5%向兴华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2500元、5000元),这符合或有租金的定义。对此,兴华租赁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会计期间将应收取的或有租金确认为该期的收益(租赁收入),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2500(或5000)

贷:租赁收入 2500(或5000)

步骤之五:租赁期届满时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若是收回资产,则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有担保余值的约定。对于资产余值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担保,出租人在收回租赁资产时,应对资产的实际余值进行评估,若评估的金额低于担保余值的差值,则是租赁资产余值的损失,应由承担人给予补偿;出租人对于收到的补偿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倘若租赁合同中没有担保余值,则出租人在收回最后一笔租金时,收回资产的所有权,收回资产的价值则全是未担保的余值(因为在租赁开始日已记录了“未担保余值”)。

(2)若是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对该项租赁应视同一直存在并进行正常账务处理。倘若承租人未能续租,则出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

(3)若是出售资产,即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行使廉价购买选择权,则出租人在收取最后一笔租金时,收回出售资产的名义价款,冲销“长期应收款”账户(因为在租赁开始日,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中包含了承租人应支付的优购价),并转移资产的所有权。

本案例是属于第一种情况,且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宏达公司对资产的余值进行了全部担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则2012年12月31日兴华租赁公司从宏达公司收回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的价值即为宏达公司的担保余值,应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