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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精选(九篇)

学校收费

第1篇:学校收费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

5.自费来华留学生;

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6.专升本考试;

7.保送生考试;

8.小语种招生考试;

9.自主招生考试;

10.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1.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12.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省价格、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支出成本、标准日常教学维持成本、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进行监审。

第十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学生标准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高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高校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别项目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代收费项目和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校(含中央部委驻鲁高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高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省属高校暨中央部委驻鲁高校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高校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九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高校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校指定,由学生自主购买,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二十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学费、考试费、培训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

高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高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校的各项收费收入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的非税收入。

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应酌情减免学费。高校学费减免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2篇:学校收费范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3篇:学校收费范文

学校行政班子认真学习了教育局的通知后,充分认识到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有损于教育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校花网*的形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次检查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因此,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育收费自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xxx(第一负责人。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自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

副组长:xxx (直接负责人。负责本次自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成 员:xxx(直接负责人。分别负责一至六年级各班自查情况的收集、督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程序。

本次自查工作首先由各班开展认真的自查自纠,将有关情况向分管人员汇报,分管人员在此期间要进行严格督查,然后由学校自查领导小组复查。三、自查情况。

1、学校不存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或借读费、择校费的现象,真正做到了“零”收费。

2、学校不存在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补习班、培训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情况。也没有教师私自收费补课的现象存在。包括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收费的补课;以民办学校的名义,由本校动员、本校老师课件下载*上课,举办以本校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补习并收费以及将教室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针对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

3、学校严格执行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不存在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通过家长委员会

、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现象。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5、不存在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6、没有违规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费用。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困难学生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8、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第4篇:学校收费范文

我国的学分制改革几经起伏,目前正处于第四次全国性改革的高潮阶段。虽然多数院校尚没有能力实施完全的学分制,只是实行“改良的学年制”或“折衷的学分制”,如:弹性学年制、有选修课的学年制、学年学分制等等,但是学分制已深入人心,并代表了新世纪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分制具有积极的主体认定功能和充分的自主选择功能,尊重学生“自我选择、自我管理和自我计划”的主体地位,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得到了极大提高。学分制采用了更细化的教育服务计量单位——“学分”,适应了社会和个人对教育服务多元化、个性化、多变性、开放性的要求,极大地激活了高等学校办学模式和管理制度的僵化局面。

教育部已经把制定《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计算与核定办法(试行)》的计划写入《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安排意见》。这明确地透露出以下信息:1.学费标准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成本核算基础之上。2.成本核算应该成为国家、社会和学生对高等学校教育收支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3.学费应该体现差异性。学分制收费改革也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本文试图沿着学分价格及其定价机制内生化进程,探讨学分成本与学分定价的内在关系。

一、学分成本的主要内容

学分成本是指以“学分”为基本单元核算和归集的高等学校教育服务成本。其基本内涵、核算范围与教育成本、生均成本都不尽相同。

(一)学分成本的基本涵义和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学分成本核算必须注意几个基本前提。第一,只考虑高等学校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资源耗用。也就是说,只有以高等学校名义发生的、进入高等教育服务过程的支出,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的范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只考虑纳入了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分投入。第二,学分成本按课程归集、按学分核算。按课程归集的成本除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成本。各课程的学分成本因专业、学科、课程性质、师资水平差异而不同。它比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对象更直接、更具体。第三,学分成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际培养成本,其成本属性具有多元性。

(二)高等学校办学成本种类多样、性质复杂、共同成本庞大,核算非常困难。在学分成本核算和归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服务成本与非教育服务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不能以高等学校的总收入或总支出为依据,因为高等学校的总支出和总收入并非都与教育服务有关;另外,高等学校总收入或总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但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适当考虑其他计量基础;教育服务成本项目可以划定为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资助费用、公共辅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六大类;后勤服务、学生保险等学生自愿性消费的费用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学校为之补贴的部分或者学校参与并耗用的部分应该列入;学校闲置资源、未用资源、不可用却仍然挂账的资源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如果在可预见的将来要使用或已经列入资源使用规划的部分,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金额列入。

2.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按照是否可以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学分成本按具体课程归集,直接归属到该课程的成本内容有限,大量的教育服务共同成本必须按一定原则进行分摊。学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主讲教师的课时费、教室(含实验室)占用费、教学设备占用和专用材料耗用费、教学水电费、学生实习实验费等。如果上述成本不能直接归属到该课程,可以划入学分间接成本。在学分间接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性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按课程的管理层级分课程、专业、教研室、学科、学院和学校等层次,层层分解、逐步归集。主要按课程的学分数进行分配。

3.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单位或个人)为对象层层归集,如上述的课程组、项目组、专业组、教研室、学科组、学院和学校。在教育服务提供期间,该特定责任中心能够直接控制其发生的成本,为可控成本,反之为不可控成本。对于学分成本核算,我们认为应该以可控成本为主要核算内容。凡本责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一律放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更高层级责任中心统一分配;凡本时期的不可控成本,一律延伸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有效期间(如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考虑。对于在学校层级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仍属于不可控制的成本,一律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范围。

4.实际培养成本与目标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教育服务的提供与学分收费具有时间差异性,也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定价和市场交换。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产品的生产和成本核算在前,产品的定价和销售在后;学分收费则是标准制定在前,教育服务提供和成本核算在后。(1)学分收费标准不可能完全按照过去发生的培养成本确定未来的实际支出,必须考虑和预计教育服务目标培养的成本因素。(2)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五年计划、十年规划、远景目标等学校的资源配置和事业发展规划都可能影响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至少应该影响到规划期在校生的学费标准。这也必然要求学校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的关系。另外,学校也存在“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学校的科研支出、师资培训支出、人才引进支出、为提升学校名誉而发生的宣传费用等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往往一次性计入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这会提高当前成本费用而降低未来的成本费用。

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培养成本(包括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来制定学分收费标准是比较可行的,不同时期的权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二、学分成本核算模式

学分成本核算有多种模式,以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水平与偏好来确定。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全面采用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和定价模式

政府财政拨款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较低(比如民办公助类型高等学校、财政拨款低于30%的地方院校)、规模较小且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二)双轨运行,分别核算

即:学校的收支在会计核算科室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要求;但财务管理科室对会计科室提供的学校收支基本信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数据,并指导和协助院系开展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工作。在主要依赖政府拨款、规模较大且业务活动多样化、实行校院(系)两级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水平一般但拥有一批熟悉管理会计的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多类别多层级成本核算,广泛运用管理会计技术和手段

即:学校层级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院层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学科组、专业组及项目组层级则按责任中心核算其责任成本。在学分成本核算上从最底层级开始,逐层汇总。每层级主要核算其可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可控成本中的间接成本一般由上一层级组织分配,不可控成本逐级上移至可控层级组织核算。在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学分制收费与学分价格

学分制改革当然会要求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变革。在“改良的学年制”下,学分制收费只是学年制收费的简单换算,学分价格是外生的。即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实质上机械地固定了学分价格,其定价机制依然是学年制学费定价机制。这主要是在学分制试行的初期阶段,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创新往往被忽视,而仅仅作为适应当期学分制改革的权宜之策。

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充分挖掘和发挥学分制的质量监控、效能刺激等方面的边际功能,推进高等学校的整体建设和长远发展,高等学校必须在建立和完善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把学分收费与学分成本紧密联结。国家应该在坚持高等教育收费宏观控制的同时,重视并尊重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学分定价自,促进学分定价机制的内生化。即:在核定不同学校、专业、年级、层次教育服务产品的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服务供给和需求特点进行差别定价。这种学分价格是内生于教育服务过程的,其定价机制也充分体现了教育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分价格有三种基本模型。

(一)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

在学分制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学年制学费换算模式。学年制学费实际上已经在学科大类上体现了差别定价,如文史类、理工类、艺体类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另外,同一学科大类不同专业因为学分数的不同,单位学分的价格在实质上也有差异。同一专业不同课程、同一课程不同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虽然在单位学分价格上相同,但具体课程也从赋予学分多少的角度,在总学分价格上体现出了差异性。

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是:1.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规定,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大类上体现教育服务成本的差别,即高成本高收费的成本补偿原则。2.在相同学科大类里的专业差异、课程差异、师资差异可以通过学分数的调整来间接体现。可以在不突破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课程门数和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数的调整来调整单位学分价格。也可以在不改变单位学分价格的情况下,赋予重要课程、品牌和优质课程更多的学分数来提高该课程的价格。

(二)生均成本定价模型

在广泛开展生均成本计算与核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生均成本制定学年收费标准,并适用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也可以将生均成本换算成学分成本,从而适用学分成本定价模型。生均成本与学分成本的转换方法是:对生均成本项目逐项、逐层分解为学校共同成本、学院可控成本、学科及专业所属成本、课程负担成本,再根据相关性原则按课程归集和汇总。该课程学分成本=该课程总成本/该课程学分数。

(三)学分成本定价模型

1.以学分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价格

学校不允许学院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各专业基本收费标准遵照国家规定。学校可以授权院系自主决定该专业内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同档次教育服务的学分价格,包括学分单价和学分总价。在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之外的教育服务产品,学校和院系完全参照企业的定价机制确定学分价格。学分价格=学分成本×课程综合权重。

课程综合权重由课程、教师、管理水平、学生评价和偏好、学生负担能力和学校发展等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在权重选择中,要符合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凡是学生直接受益多的课程,权重则高;凡是外部性大的课程,或学生受益比例相对较小的课程,权重则低。负担能力原则要求凡是绝对成本大,部分学生难以承担其成本的课程,权重则低;凡是成本不高、学生自愿选择的课程,权重则高。

遇到高成本低产出课程时,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成本控制不严,只能根据学生需求调整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课程;如果是资深教授讲授的水平高、专业性强、受众少的课程,可以考虑该课程的外部性和学生负担能力,调低权重;如果是冷门课程,且对学校发展无显著影响,可以考虑不调低权重,利用学生的选择淘汰该课程。

2.做好各项配套改革

第5篇:学校收费范文

我国的学分制改革几经起伏,目前正处于第四次全国性改革的高潮阶段。虽然多数院校尚没有能力实施完全的学分制,只是实行“改良的学年制”或“折衷的学分制”,如:弹性学年制、有选修课的学年制、学年学分制等等,但是学分制已深入人心,并代表了新世纪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分制具有积极的主体认定功能和充分的自主选择功能,尊重学生“自我选择、自我管理和自我计划”的主体地位,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得到了极大提高。学分制采用了更细化的教育服务计量单位――“学分”,适应了社会和个人对教育服务多元化、个性化、多变性、开放性的要求,极大地激活了高等学校办学模式和管理制度的僵化局面。

教育部已经把制定《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计算与核定办法(试行)》的计划写入《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安排意见》。这明确地透露出以下信息:1.学费标准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成本核算基础之上。2.成本核算应该成为国家、社会和学生对高等学校教育收支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3.学费应该体现差异性。学分制收费改革也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本文试图沿着学分价格及其定价机制内生化进程,探讨学分成本与学分定价的内在关系。

一、学分成本的主要内容

学分成本是指以“学分”为基本单元核算和归集的高等学校教育服务成本。其基本内涵、核算范围与教育成本、生均成本都不尽相同。

(一)学分成本的基本涵义和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学分成本核算必须注意几个基本前提。第一,只考虑高等学校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资源耗用。也就是说,只有以高等学校名义发生的、进入高等教育服务过程的支出,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的范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只考虑纳入了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分投入。第二,学分成本按课程归集、按学分核算。按课程归集的成本除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成本。各课程的学分成本因专业、学科、课程性质、师资水平差异而不同。它比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对象更直接、更具体。第三,学分成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际培养成本,其成本属性具有多元性。

(二)高等学校办学成本种类多样、性质复杂、共同成本庞大,核算非常困难。在学分成本核算和归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服务成本与非教育服务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不能以高等学校的总收入或总支出为依据,因为高等学校的总支出和总收入并非都与教育服务有关;另外,高等学校总收入或总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但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适当考虑其他计量基础;教育服务成本项目可以划定为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资助费用、公共辅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六大类;后勤服务、学生保险等学生自愿性消费的费用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学校为之补贴的部分或者学校参与并耗用的部分应该列入;学校闲置资源、未用资源、不可用却仍然挂账的资源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如果在可预见的将来要使用或已经列入资源使用规划的部分,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金额列入。

2.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按照是否可以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学分成本按具体课程归集,直接归属到该课程的成本内容有限,大量的教育服务共同成本必须按一定原则进行分摊。学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主讲教师的课时费、教室(含实验室)占用费、教学设备占用和专用材料耗用费、教学水电费、学生实习实验费等。如果上述成本不能直接归属到该课程,可以划入学分间接成本。在学分间接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性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按课程的管理层级分课程、专业、教研室、学科、学院和学校等层次,层层分解、逐步归集。主要按课程的学分数进行分配。

3.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单位或个人)为对象层层归集,如上述的课程组、项目组、专业组、教研室、学科组、学院和学校。在教育服务提供期间,该特定责任中心能够直接控制其发生的成本,为可控成本,反之为不可控成本。对于学分成本核算,我们认为应该以可控成本为主要核算内容。凡本责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一律放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更高层级责任中心统一分配;凡本时期的不可控成本,一律延伸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有效期间(如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考虑。对于在学校层级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仍属于不可控制的成本,一律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范围。

4.实际培养成本与目标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教育服务的提供与学分收费具有时间差异性,也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定价和市场交换。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产品的生产和成本核算在前,产品的定价和销售在后;学分收费则是标准制定在前,教育服务提供和成本核算在后。(1)学分收费标准不可能完全按照过去发生的培养成本确定未来的实际支出,必须考虑和预计教育服务目标培养的成本因素。(2)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五年计划、十年规划、远景目标等学校的资源配置和事业发展规划都可能影响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至少应该影响到规划期在校生的学费标准。这也必然要求学校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的关系。另外,学校也存在“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学校的科研支出、师资培训支出、人才引进支出、为提升学校名誉而发生的宣传费用等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往往一次性计入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这会提高当前成本费用而降低未来的成本费用。

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培养成本(包括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来制定学分收费标准是比较可行的,不同时期的权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二、学分成本核算模式

学分成本核算有多种模式,以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水平与偏好来确定。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全面采用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和定价模式

政府财政拨款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较低(比如民办公助类型高等学校、财政拨款低于30%的地方院校)、规模较小且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二)双轨运行,分别核算

即:学校的收支在会计核算科室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要求;但财务管理科室对会计科室提供的学校收支基本信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数据,并指导和协助院系开展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工作。在主要依赖政府拨款、规模较大且业务活动多样化、实行校院(系)两级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水平一般但拥有一批熟悉管理会计的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多类别多层级成本核算,广泛运用管理会计技术和手段

即:学校层级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院层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学科组、专业组及项目组层级则按责任中心核算其责任成本。在学分成本核算上从最底层级开始,逐层汇总。每层级主要核算其可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可控成本中的间接成本一般由上一层级组织分配,不可控成本逐级上移至可控层级组织核算。在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学分制收费与学分价格

学分制改革当然会要求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变革。在“改良的学年制”下,学分制收费只是学年制收费的简单换算,学分价格是外生的。即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实质上机械地固定了学分价格,其定价机制依然是学年制学费定价机制。这主要是在学分制试行的初期阶段,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创新往往被忽视,而仅仅作为适应当期学分制改革的权宜之策。

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充分挖掘和发挥学分制的质量监控、效能刺激等方面的边际功能,推进高等学校的整体建设和长远发展,高等学校必须在建立和完善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把学分收费与学分成本紧密联结。国家应该在坚持高等教育收费宏观控制的同时,重视并尊重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学分定价自,促进学分定价机制的内生化。即:在核定不同学校、专业、年级、层次教育服务产品的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服务供给和需求特点进行差别定价。这种学分价格是内生于教育服务过程的,其定价机制也充分体现了教育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分价格有三种基本模型。

(一)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

在学分制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学年制学费换算模式。学年制学费实际上已经在学科大类上体现了差别定价,如文史类、理工类、艺体类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另外,同一学科大类不同专业因为学分数的不同,单位学分的价格在实质上也有差异。同一专业不同课程、同一课程不同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虽然在单位学分价格上相同,但具体课程也从赋予学分多少的角度,在总学分价格上体现出了差异性。

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是:1.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规定,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大类上体现教育服务成本的差别,即高成本高收费的成本补偿原则。2.在相同学科大类里的专业差异、课程差异、师资差异可以通过学分数的调整来间接体现。可以在不突破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课程门数和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数的调整来调整单位学分价格。也可以在不改变单位学分价格的情况下,赋予重要课程、品牌和优质课程更多的学分数来提高该课程的价格。

(二)生均成本定价模型

在广泛开展生均成本计算与核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生均成本制定学年收费标准,并适用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也可以将生均成本换算成学分成本,从而适用学分成本定价模型。生均成本与学分成本的转换方法是:对生均成本项目逐项、逐层分解为学校共同成本、学院可控成本、学科及专业所属成本、课程负担成本,再根据相关性原则按课程归集和汇总。该课程学分成本=该课程总成本/该课程学分数。

(三)学分成本定价模型

1.以学分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价格

学校不允许学院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各专业基本收费标准遵照国家规定。学校可以授权院系自主决定该专业内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同档次教育服务的学分价格,包括学分单价和学分总价。在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之外的教育服务产品,学校和院系完全参照企业的定价机制确定学分价格。学分价格=学分成本×课程综合权重。

课程综合权重由课程、教师、管理水平、学生评价和偏好、学生负担能力和学校发展等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在权重选择中,要符合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凡是学生直接受益多的课程,权重则高;凡是外部性大的课程,或学生受益比例相对较小的课程,权重则低。负担能力原则要求凡是绝对成本大,部分学生难以承担其成本的课程,权重则低;凡是成本不高、学生自愿选择的课程,权重则高。

遇到高成本低产出课程时,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成本控制不严,只能根据学生需求调整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课程;如果是资深教授讲授的水平高、专业性强、受众少的课程,可以考虑该课程的外部性和学生负担能力,调低权重;如果是冷门课程,且对学校发展无显著影响,可以考虑不调低权重,利用学生的选择淘汰该课程。

2.做好各项配套改革

第6篇:学校收费范文

一、健全学校收费工作的领导体制。

学校收费是社会热点问题。我校党政高度重视,明确目的意义,专门成立了收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亲自抓,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务公开监督组、总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专业班主任、学校财务室负责收费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学期收费,学校都及时召开各相关人员联席会议,布置安排收费各项工作,明确工作思路,制定措施办法,形成收费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学校收费工作责任体系。

我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收费工作与财务管理业务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每学期初,由各专业班主任按项目标准向学生代收登记,再送交财务室统一结算、核对各班在读人数,打印学生收费电子票据,实行层层落实收费责任制,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建立健全的学校收费制度。

学校总务处每学期加强宣传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制每学期学生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在校内醒目位置上墙公示。收费前,组织班主任培训学习,分发收费通知,告知学生、家长,增加了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依规收费,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同时,学校总务处制定收费程序,明确收费处室、班主任的责任义务,规范收费操作行为,印发各专业收费清单,保存收费票据。

着重做好2019年秋季新生的收费工作,全部新生免交学费,同时对食品专业及酒店管理专业(达利班)三年免收学费的政策。及时为2019年新生办理助学金发放手续。同时对二、三年级学生中困难家庭的同学实行减缓免学费的政策,对家庭因病、因灾困难的同学给予一定补助。此外,学校严格把握收费政策要求,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执行财经制度,对服务性收费及学生薄籍等代收费,坚持按实结算,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严禁从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牟取利益及用公款滥发教职工福利、补贴。一段来,学校注重收费自查监督,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学校收费工作。

第7篇:学校收费范文

【关键词】 高校;学生缴费收入;账务核算;重建 

 

高校学生缴费收入(学费、住宿费等)作为高校非税收入的主体,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账务核算方案已无法适应高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同时扩招带来的大量债务,也引发了外部利益相关者对高校实际偿债能力的高度关注。收入是偿债能力强弱的重要依据,学生缴费收入作为高校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实性、完整性对保障外部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高校收入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现行高校财务报表所能提供的学生缴费收入信息是不完整的,要想让高校外部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高校收入状况,就必须对高校现有学生缴费收入账务核算方案进行重建。 

 

一、研究综述 

 

为满足高校和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国内高校教育管理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对高校学生缴费收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代表性的账务核算重构方案归纳有以下三种。 

1.河北工程大学郭立星、王丽莉指出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已不能满足高校目前财务管理的需要,只能反映已收取的学费数额和上缴财政数额,不能反映学生欠交学费数额,极易形成表外资产。他们提出采用“权责发生制”,增设“应交学费收入”科目。在他们的方案中通过“应交学费收入”科目解决了应收学生缴费收入和欠费收入的账务核算问题,但未进一步阐述学费上交财政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也未进一步提出高校实际暂存在财政专户款项的核算及其在报表中的体现问题,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真实状况;同时提出采用“权责发生制”来替代高校学生缴费收入核算的“收付实现制”,不符合高校现行账务核算基础,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2.重庆工商大学陈洁、刘幼昕指出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应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有机结合,根据不同经济业务或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确认基础。他们提出在核算学费收入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增设“应收学费”科目。在他们的方案中同样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它在前一方案的基础上给出了学费上交财政时的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但仍然是以“权责发生制”来替代高校学生缴费收入核算的“收付实现制”,同时仍未就高校暂存在财政专户的资金和高校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情况如何体现等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3.贵州财经学院的唐先勇、罗兵指出在实质重于形式的核算原则下,高校缴存在财政专户的学生缴费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实质上就是高校的自有资金,必须通过一定的账务核算方法如实体现,以保证高校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他们提出在不改变核算基础的前提下对现行“收付实现制”稍作修改,增设“财政专户款”“暂存财政专户”科目。他们的方案在未改变高校现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基础上,通过“财政专户款”和“暂存财政专户”体现了高校存放在财政专户的资金和高校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但在他们的方案中没有给出应收学生缴费收入和欠费收入的账务核算问题的解决方法。 

 

二、方案构建 

 

(一)思路及方案 

通过上述研究观点的分析阐述,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缴费收入(主要指学费和住宿费)账务核算重建的重点应主要集中在可以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解决应收学生缴费收入和欠费收入的账务核算问题,以及可以实时、准确地提供应收学费、住宿费及已收学费、住宿费和欠交学费、住宿费等相关数据信息;(2)要在满足现行高校的账务核算原则前提下,既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性,又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和简便性;(3)解决体现高校在财政专户的存款状况和高校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问题,以满足高校内部管理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对高校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在此思路之下,笔者提出维持“收付实现制”核算原则不变,通过增加相关核算科目以及调整相关会计核算分录,达到解决上述问题的目的。具体方案如下:(1)增设“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财政专户款”“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等科目;(2)调整核算会计分录,①根据在校生规模人数核定应收学费时,借记“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 贷记“应缴财政专户”,②正式收到学费时,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③学费收到后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 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财政专户款” 贷记“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④如有学生退学、减免学费时,红字借记“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 贷记“应缴财政专户”科目,⑤拨回财政专户款时,借记“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 贷记“财政专户款”,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 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 

(二)理由 

1.“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科目借方发生额为学生应缴费数额, 贷方发生额为学生实际上缴费数额, 余额为学生欠缴费数额。而“应缴财政专户”贷方发生额为学校每年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 借方发生额为学校每年实际上缴财政的数额, 余额为学校应代收而未收未缴的数额。通过该科目的设置可以随时、准确地掌握应收学费、住宿费,已收学费、住宿费和欠交学费、住宿费等数据信息,方便与学生管理部门核对, 及时催交欠交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应缴费用。 

2.通过“财政专户款”科目的设置可以满足报表使用者通过报表了解高校存放在财政专户款项,全面了解高校的完整实际资金状况,通过“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等”科目的设置,报表使用者可以获知高校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情况,即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暂存财政专户+应缴财政专户。同时通过两者的设置在不违反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保证了报表的整体平衡性,即: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

3.如采用“权责发生制”来替代“收付实现制”,必然会涉及到费用收入等各种项目核算变化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核算基础的改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时半会可以完成的。笔者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通过增加“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财政专户款” “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等”,并没有设及到相关费用、成本、收入等权益类核算科目的变化,在目前的高校账务核算体系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简便性,不需要等到高校将来改变核算基础后才能予以实施,现在即可操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案例演示 

 

案例:2009年某高校在校生规模共计2万名,经该校财务部门测算2009年应收本科生学费6 000万元,住宿费1 500万元,应收研究生学费4 000万元,住宿费1 000万元;实际该校2009年共收到本科生学费5 500万元,住宿费1 400万元,研究生学费3 800万元,住宿费900万元;该校于2009年将实际收到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部上缴至财政专户;该校2009年实际发生本科生减免、退学学费50万元,住宿费30万元;财政部门2009年返拨该校本科生学费4 000万元,住宿费1 200万元,研究生学费3 000万元,住宿费800万元。请就上述事项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分录的编制。 

(一)高校现行核算方法 

1.收到学费、住宿费时 

借:银行存款 11 600万元 

贷:应缴财政专户——本科生学费5 500万元 

 ——研究生学费3 8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4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 900万元 

2.上交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本科生学费 5 500万元 

 ——研究生学费 3 8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 1 4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9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1 600万元 

3.财政返拨学费和住宿费时 

借:银行存款 9 000万元 

贷:事业收入——本科生学费 4 000万元 

——研究生学费 3 0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 1 2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800万元 

(二)修改后方案下核算方法 

1.核定应收学费和住宿费 

借:应收学生缴费——本科生学费 6 000万元 

 ——研究生学费 4 0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5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1 000万元 

贷:应缴财政专户 125 000万元 

2.实际收到学费、住宿费 

借:银行存款11 600万元 

贷:应收学生缴费——本科生学费5 500万元 

 ——研究生学费3 8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4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 900万元 

3.实际收到学费住宿费上缴财政 

借:应缴财政专户 11 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 600万元, 

同时借:财政专户款 11 600万元 

 贷:暂存财政专户——本科生学费 5 500万元 

 ——研究生学费 3 8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 1 4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900万元 

4.减免、退学时 

借:应收学生缴费——本科生学费-5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 -30万元 

贷:应缴财政专户 -80万元 

5.财政回拨专户款 

借:暂存财政专户——本科生学费 4 000万元 

 ——研究生学费3 0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2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 800万元 

贷:财政专户款 9 000万元 

同时借:银行存款 9 000万元 

 贷:事业收入——本科生学费4 000万元 

 ——研究生学费3 0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2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 800万元 

 

四、结语 

 

笔者结合案例演示分析说明,在现行账务核算基础上,通过增加相关会计科目,修改相关核算分录等措施,进行了高校学生缴费收入流程账务核算方案的重建,以期在现有条件下,满足高校管理者规范高校学生缴费收入管理工作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期望通过报表了解高校真实完整的资金规模和收入状况的现实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 郭立星,王丽莉.试论高校会计制度症结及解决思路[j].会计之友,2007(3中). 

第8篇:学校收费范文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精神,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县教育局和镇中心校的指示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现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

为更好落实上级教育部门通知精神,开展好本次规范教育收费自查工作,我校特成立教育收费自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

二、自查程序

本次自查工作,首先召开全体教师大会,由校长带领学习关于治理乱收费自查工作文件精神,再由各教师对照文件精神开展认真的自查,最后由领导小组汇总、复查。

三、自查情况。

1、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收费政策

我校严格执行上级部署和要求,坚决不参与应由有关部门收取的代收费项目的行为;无强制性收费和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无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学校更没有擅自私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我校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未用事业收入发放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在开展工作中严肃财经纪律,并加强了财务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了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和财务管理意识。

3、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1)学校无超标准、超范围和自立项目收费。

(2)学校无违反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学校也没有在节假日期间办各种补习班的办班活动和以竞赛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3)我校严格禁止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摊派钱物。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没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捐资费等情况发生。

(4)学校对代收费采取自愿原则,不强制收费。

第9篇:学校收费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境内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作业本费,在校住宿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作业本费每学期结束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书面形式公布,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制定,由民办中小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予以批准。民办中小学校收取的作业本费按公办学校标准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取代管性费用,由民办中小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制定,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合理回报。具体比例,根据办学净收益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总体上要保持稳定。对少数学校确因办学成本上升,收费标准长期未调整等突出矛盾,则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并在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给予调整。在履行成本监审程序期间,被监审单位需在成本监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成本监审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本次成本监审。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生退(转)学收费规定。对于学生自行转学的,并且入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50%的学费、住宿费;超过3个月,不退学费、住宿费。对于提前缴费但未正式上课的学生自行退(转)学,应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就学时间的确定,统一以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正式上课时间为准。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复学及复读的,按同年级标准收费。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外,未经市价格、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等额核减,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所收各项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帐、分项核算,严格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定期接受成本监审。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必须在20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