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驾驶员培训教案精选(九篇)

驾驶员培训教案

第1篇: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6月28日经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过程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4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学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6月14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学员与教练员、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二条。

(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已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作为道路运输经营业务之一纳入道路运输管理的范畴,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及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根据杭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实际情况,结合交通部有关规定,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定义为“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同时,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市场,条例将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规范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为了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培训机构设置的招生站(点)应当统一规范,纳入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二是禁止培训机构异地培训、恶意压价,禁止非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三是规定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培训费用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四是规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应当实行学时制;五是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

第2篇: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科学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市)、上街区未设立培训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第九条培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时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条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件后,应当持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培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训练点、理论教学点,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点的,应当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和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报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除按照其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外,不得另立项目收费或分解收费。培训机构收费应当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培训机构受学员委托代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的,应当就办理费用、提交材料等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培训管理机构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三)以承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招收学员;

(四)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培训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应当实行学时制,建立培训计时制度和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在培训期间,学员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

在培训期间,学员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教练车、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具有教练资格的人员从事培训教学工作,并将聘用教练员的名单报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业务教育,并建立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教练员在进行培训教学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三)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应当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

(四)不得在未经核定或指定的教练场地、道路从事教练;

(五)不得酒后教练;

(六)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教规范。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

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或者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对培训期满、完成培训学时的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在组织结业考试前,将结业考试的时间、方式、监考等情况报培训管理机构,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情况、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考试成绩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内容。学员档案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培训机构受学员委托代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的,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培训记录应当经培训管理机构核实。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考试等信息的互通机制。

第二十八条培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教学秩序。

培训管理机构和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培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培训机构,应当持培训管理机构出具的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按本规定规范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培训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二)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三)不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及学时进行培训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培训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在未经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培训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以承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招收学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未安装使用学习记录仪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培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3篇: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预防我减少农机事故、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主线,以提高拖拉机“三率”水平为重点,积极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提高拖拉机驾驶操作技能,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拉机安全事故,促进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计划完成拖拉机驾驶员办证培训1500人。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掌握拖拉机构造原理、安全驾驶、维修保养等常识,增强拖拉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驾驶操作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农牧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培训,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拓宽农牧民增收和就业渠道,达到农民增收的目的。

三、培训对象

目前我州32104台拖拉机业主中未取得驾驶证但又从事拖拉机驾驶的无证人员和计划购买拖拉机还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

四、培训内容及课时安排

按照《拖拉机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1号令)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采取学时制培训方式,每期培训时间12天左右,培训106个学时。

(一)理论部分(42学时)。重点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等法律法规;拖拉机构造原理、驾驶、维修、保养技术等。

(二)操作实习(64学时,包括集中实习与自行实习时间):包括启动发动机、起步、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应急处置技术、挂接农机具和田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拖拉机维护保养常识等。

五、培训方式

我州拖拉机驾驶员大多数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为切实减轻农牧民经济负担,拟采取州县联动、送教上门、分片集中办学的方式进行培训。为保证培训效果和培训任务的完成,每期原则上不少于100人,不超过200人。

六、进度安排

计划5月开始培训,10月底前完成。

七、培训机构

按照《拖拉机培训管理办法》要求,我州拖拉机培训机构确定为有培训资质的州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八、经费预算

(一)培训费。参加培训的拖拉机驾驶员经州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州农机化技能培训合格证》。根据规定,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980元/人,小型拖拉机培训380元/人,按照实际情况,此次培训统一执行380元/人的标准,培训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实习教练场地及教练车租赁费、教练车油料费、学员培训资料费、外聘教练员劳务费(课时费)及教师课时补助、培训教师旅差费、车辆燃修费、教练车燃修费、学员照像费用等。

(二)考试办证费。学员在取得《州农机化技能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农机监理部门组织的办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根据文件精神,学员考试办证费按290元/人的标准执行,考试办证费的支出范围为考试车辆租用费、场地考试租用费,办证工本费,考试人员旅差费、车辆费用、照片费、体检费等。

(三)学员食宿费补助。160元/人。

以上三项合计预算开支830元/人·期。

九、资金的使用管理

培训资金拨付到州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州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建立专帐,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向州农业局和州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十、培训指标分配

我局根据各县申报情况将1500名培训名额分解下达到相关县,详见《2014年拖拉机驾驶员办证培训任务分配表》,在培训中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抓拖拉机驾驶员办证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州农业局叶兆鸿副局长任组长,州农机推广服务中心主任李林、州农机监理所所长邓军任副组长,州农机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高茂宏和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农业局农机装备科,负责培训方案的制定、培训任务的分解落实、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此次培训由州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该中心是我州内目前唯一有拖拉机培训资质的机构,2005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现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教练员17人,其中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5人,初级职称7人,有长期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实践经验,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劳务开发培训基地,年培训能力达两千余人。培训中利用多媒体现代化教学手段和传统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教材使用州农机推广服务中心编写的专用教材,辅以农业部、省级农机部门教材。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项目县负责本县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办证考试工作由县农机监理部门具体负责。考试监督指导及办证工作由州农机监理所负责。

第4篇: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关键词】驾驶员;培训考核;管理;考试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工作一直都是我国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重要规定,也是每一个成年公民接触机动车驾驶必须接受的一项培训和考核。在驾驶机动车之前,每一位公民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严格接受一定时期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核。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应该遵循的原则

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一下几个重要方面: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必须遵循社会化的原则。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组织必须是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每一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组织的相关人士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一切合法的经营手续才能够开始营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公民应当到合法合规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和培训,这不但是遵纪守法的正确做法,也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正确做法。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考核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每一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都必须在阳光下运作。对待每一位学习的公民,管理机构都必须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能带有私心和个人感彩。在培训和考核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时候,管理机构必须进自己的所能去帮助他们,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要求对他们进行考核和管理,要做到公正,实际的情况是如何的,必须如实报告。

3、交通部主管全国激动过程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的是具体实施这一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4、获得经营管理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可以具体分为三个大类,第一是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第二是机动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第三则是普通的机动驾驶员培训。其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可以根据培训机构的实际培训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耳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机构的申请条件和方法

建立一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机构,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各项申请工作。每一项工作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这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机构就无法顺利成立。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以下的一系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所谓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学员、安全、结业考试、教练员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还有明确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一系列工作人员。

2、有专业的培训业务管理人员。这里所指的管理人员,包括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结业考核人员、理论教学负责人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等。每一领域的人员具体要求都要遵循《机动车驾驶培训季候资格条件》的规定来确定。

3、有及格的教学车辆。每一个业务机构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车辆,这些车辆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例如教学车一定要装有后视镜、灭火器、副制动踏板等安全防护装置。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配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中型客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小型汽车以及其他车型等七种的三种汽车以上,教学车辆必须不低于50辆,每一种车型的教学车辆必须要不少于5辆;而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配备法律规定的九类车型的其中两种以上,每一种车型的数量也不得少于5辆,教学车辆的数量不可以少于20辆;而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配备法律规定的九类车型的其中一种,教学车辆的数量不得少于10辆。

4、有一定的教学设备、设施和场地。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拥有独立的教学设备、设施和场地。租用的教学场地必须要拥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用的时间不得低于3年。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的经营和管理

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和条件:

1、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必须实行学时制度。培训机构要按照学时进行合理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按照严格规定,对每一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可以超过6个学时,而实际操作的培训时间每天则不得超过4个小时。

2、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的时候应该按照法律要求严格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同时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极其相关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按照法律要求建立起学员档案,把每一位学员的学习档案记录下来。所谓学员档案,主要包括《教学日志》、《结业证书》和《学员登记表》等。

4、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如实地填写学员的《培训记录》。对每一个学员进行分阶段的培训,分别进行结业考试。对每一个考试及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5、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在对学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时候,必须认真对待,做到尽职尽责,学员不懂的问题要耐心为他们讲解,直到他们完全明白为止。这不但是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道德要求,也是他们应尽的法律和工作要求。

6、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当代社会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软件和技术,及时更新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学员的培训水平。这不但是对学员生命的负责,也是对别人生命的负责。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建议

法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运用一系列信息化的技术和手段,公平公正地展开工作。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学员和其他一系列的相关人员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必须积极地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有需要,第一时间向执法人员反映实际情况,并为执法人员提供相关的资料。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该建立起一些公共信息服务网站或者培训管理信息,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帮助,提高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这样不但对学员的培训有着极大的帮助,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有着巨大的帮助。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该自觉地接受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机构也应该适当地定时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建立起一系列的培训机构资粮信誉考评制度,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

4、每一位学员都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教练员和自己的培训时间,按照自身的需要来完成培训学时,参加合法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考核。对于那些没有向大众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机构,学员有权利拒绝他们的无理收费,还可以向有关的部门举报和投诉他们。

5、培训机构必须注意,对学员的考试必须要完成以下三个科目:第一是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第二是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第三是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的时候,必须要严格按照三个科目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唯有前一个科目的考试及格之后,才可以进行下一个科目的考试。

以上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方法的一些详细论述。唯有在国家、培训机构机构和学员等每一个方面都做到最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考核工作才能够达到完美的状态。这三个领域,我们都是不可以忽视的。

参考文献:

[1]黄强国.汽车驾驶员技术培训管理研究[J].科技风,2011年22期.

第5篇: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随着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我区联合收割机拥有量增长较快。为提高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联合收割机的经营效益,管好用好联合收割机,经研究,拟组织以各市为单位举办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已购买联合收割机,尚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

(二)今年拟申请购买国家补贴的联合收割机的农户。

(三)其他自愿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

二、培训师资

培训理论教学、驾驶训练的教师,原则上由享受购机补贴政策支持的相应联合收割机生产(销售)企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也可由农机推广站、学校的技术人员担任。请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落实。

三、培训时间及要求

(一)链轨式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

培训时间14天(其中集中培训时间6天,实习时间为8天),按照农业部印发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详见附件)组织教学,培训教材要求使用农业部统编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读本》(单价20元),订购及付款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收款单位:中国农机安全报社

开户银行:

账号:

(二)小型轮式水稻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

未取得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学员,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增设背负式联合收割机构造与使用课程;已取得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学员,只开设背负式联合收割机构造与使用课程,培训时间3-5天。

四、培训地点

以市为单位,选定1-2个培训地点。

五、培训经费

联合收割机培训收费参照拖拉机驾驶培训收费标准:中型链轨式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参照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收费。小型轮式水稻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参照手扶式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收费,已取得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学员,按每天10元收费。

六、考试及发证

考试内容为:机械常识、安全操作常识、农机及交通安全法规、田间作业、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等。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进行考试。考试的具体工作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经考试合格,发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七、工作要求

第6篇: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第7篇: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一、宣传动员阶段

6月6日,我所召集全县驾培行业负责人、教练员召开驾培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县运管所所长、分管的副所长及驾培管理人员和驾校负责人、教练员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赣州市运管局《关于开展全市驾培行业经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驾校管理加强教练员教学行为监督的通知》,明确了开展此次驾培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意义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驾培市场规范管理。

二、自查及集中整治阶段

一是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及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驾驶员培训工作加强教学管理;二是督促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人义务强化驾培内部的管理和约束;三是督促驾培机构加强教练员管理监督,对教练员教学过程全方位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开展教练员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教练员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厉打击了驾培行业非法经营行为、教练车挂靠和承包经营等行为,打击了驾培机构异地培训,私设报名点和培训点。协同交警部门重新核定科学审批教学路段进行教学;严格按照上级物价部门属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严格遵守交通部对教练员的“五条禁令”,杜绝“吃,拿,卡,要”等行为。

三、检查验收巩固阶段

第8篇: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法治社会就需要任何事情都能够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也不例外。想要落实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就需要制定合理、严格、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要根据制度管人,不得出现领导口头指挥、管理的现象。在拟定制度时,需要最大程度的将制度细致化,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统统列举出,并附注上相应的惩罚力度和措施。除了惩罚制度以外,还需要拟定激励制度,并针对任何一个情况附注相应的奖励金额或其他奖励等,以此来体现具体奖惩的情况。惩罚的形式主要体现为处分、检讨、批评;奖励的主要形式为选拔模范、奖金等,从而提升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与此同时,还需要根据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针对性的改善制度实施当中所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而保障制度更切合实际,具备更好的管理效果。

2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需要定期对企业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特别是在企业需要用车的高峰期和节假日,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除了检查企业车辆的安全性能以外,还需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上岗资格检验,把好车辆技术关和驾驶员上岗资格关,进而有效的杜绝安全事故的出现。与此同时,除了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以外,还需要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和管理,并且着重管理维修和管理的质量,以保证车辆的完好。

3使用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人性化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强调人性化的观念进行管理,要深切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制定具备人性化的管理体系,提升驾驶员的待遇和福利,让其更好的体现主观能动性,更高效、更安全的完成工作要求,加强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人性化的管理能够有效地化解驾驶员心中的各种不愉快和矛盾,让驾驶员能够保持安静、平和的心态进行工作,创造轻松、宽容、愉悦的工作环境,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体现人性化的关怀。通过调查了解驾驶员的需求和工作压力,要尽早解决驾驶员的忧虑,重视管理制度上的人性化程度。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和安全规定的学习

除了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外,还需要时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其心中树立起真正的“安全第一”思想,提升安全意识,要使用多元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①正反对比法。在给予驾驶员宣传安全行驶的典范同时,还需要给予驾驶员宣传违规违纪的行驶案例,以此来达到正反两面的鲜明对比。②提示宣传法。要时常给驾驶员提示交通事故的案件,消除驾驶员心中的侥幸心理,进而杜绝意外交通事故的出现。③启发引导法。想要驾驶员树立安全行驶的观念,可以通过多方面给予驾驶员安全行驶教育,例如,帮助驾驶员树立为了家庭而安全行驶的观念。④培训教育法。对驾驶员进行定时的培训,培训安全行驶的相关内容。通过进行这样的培训,提升驾驶员的安全行驶意识。⑤案例比喻法。给予驾驶员讲述一些听到过、见到过、亲身经历过的实际案例,通过影像、录像等形式让驾驶员观看,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制度和相关交通法规的培训,要在培训过程中着重体现《汽车行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多项条款要求,并结合企业的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①遵规章、守纪律,时时刻刻严格遵守车辆行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每一位驾驶员都严格要求自身,在企业中间,形成良好的守纪守法的良好风气。②熟悉法规内容。交通法规是车辆驾驶员应当掌握的最基础的规章制度。对此,驾驶员需要对其完全熟悉并掌握。③杜绝侥幸心理。车辆安全管理需要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行车知识的培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一些技能竞赛或相关活动,运用一些趣味性的活动来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技能掌握能力。

5结语

第9篇:驾驶员培训教案范文

关键词: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问题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有着很大的社会作用,社会化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能力及素质存在着不同的水平,在管理方式和绩效、培训质量等方面也参差不齐,为争夺生源提升经济效益,驾驶学校间的竞争也较为激烈,从而就形成了恶性竞争,导致培训质量大幅下降。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及重要作用分析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内涵分析。我国当前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是在完善政策法规基础上发展的,由组织机构以及管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等几个重要的部分构成,并相互促进和制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在组织机构上主要有驾驶培训学校和交通管理部门等,其运行机制主要涉及交通管理部门以及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公安部门。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重要作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形成,加大对培训学校的持续性管理,对培训学校的有序发展有着实质性意义。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制也能够使学与教的利益得到均衡体现,从我国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内容来看,其构建了教练员审查系统,并对教练员教练资格及培训内容等实施了考核监督,从根本上保障了教与学两者的利益。这一机制也使得驾驶员培训行业不断进步,推动了培训力量的上升。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问题及完善措施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问题分析。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主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对教练员的监督机制没有得到完善,教练员违纪成本相对较低,使得行业监督存在漏洞。对驾校的考核监督过于简单化,造成了培训趋势应试化。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完善措施。第一,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的完善要从多方面实施,首先就要能够在行业发展规划层面完善制定,并要能够对驾培学校合理化布局。在具体的规划过程中要能够突出优化结构以及总量控制和以人为本等,确保培训的质量及道路运输安全。再有就是要能够多层次地进行立法,对相关的法规也要能够加以完善,通过立法对机动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的管理进行补充,还要对管理进行强化,具体的措施要能够得到有力执行,引入事后倒查制度以及信用评价机制。

第二,培训管理的完善还要能够进行多方面的协调沟通,各部门间的合作交流要能得到加强,主要就是要能够理顺关系得到和谐发展。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的工作上要能具体落实,不断健全驾驶员培训记录以及资格考试预约制度。为能充分保证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有效地沟通协作,可以设置中间机构并对交通和公安部门加强协调,与此同时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要能够互通,交通部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考核评价过程中要能对交通安全事故记录及相关资料实施责任倒查进而考核驾驶员培训学校。

第三,要完善市场监管,从而营造出健康有序的驾培市场,从具体的措施上来说,就要在管理部门的监管上进行加强,并督促驾培机构按照大纲实施教学,从而来确保培训的质量。要能坚持以教学为本,对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教育进一步强化,教学时间要充分,确保其驾驶技能的合格性。

第四,要能够将技术水平有效提升,培训质量也要能够进一步提升,从硬件层面要能够引入计时收费平台并实施按学时收费以及利用新技术来进行教学。将信息化的管理水平有效提升,转变市场当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征集以及信用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从软件层面的措施就要能够对驾校的内部管理进行有效指导,不断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在竞争过程中保持自身的价值。

总而言之,要能够从多方面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进行完善,结合实际对现状问题详细分析,并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管理做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