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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精选(九篇)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1篇: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

[关键词]企业 科技成果 转化 问题 对策

目前,国际上的经济竞争集中表现为科技竞争,而科技竞争与经济竞争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离开科技发展,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出现强势,把经济和科技联系起来看,科研的核心问题已不完全是追求技术先进性的问题,而是追求科技成果是否能转化生产力、是否产业化的目标。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科技创新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国家对科技投入的大幅度增加,科技成果的数量在逐年增长,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在逐渐加大。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如日本、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达到80%,英、法、德等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也达到50%以上。我国科技成果只有10%~30%应用于生产,而真正能形成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仅为其中的20%左右。正如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杨振宁教授说过的那样:“中国已经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最复杂的技术,如卫星和火箭技术,但中国最失败的地方,是没有学会怎样把科技转化成为现实的经济效益”。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一个国家创新的主体,更应是一个国家研发经费的投入与执行主体。如何以市场为导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是企业科技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1.观念认识的偏差

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长期以来,企业科研人员固守的科研模式是搞科研只是为了解决自己企业内部实际生产中的困难和瓶颈问题或者只是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写论文、评职称。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工程以外的工作,没有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意义,从而使研究的成果一旦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后,便束之高阁,最终错过了进一步开发转化、产业化、商业化的最佳时机。或者有的科研人员只懂技术不懂市场,缺乏市场意识,研究的成果找不到出路。另一方面,企业的管理者则希望成果一出实验室即是成熟的、可以立刻转化为生产力、产生效益的科技成果,喜欢寻求一些短、平、快的项目.不愿投资或接受欠成熟的实验室成果,从而使一些虽有内在潜力或应用前景,但目前还不能立竿见影的科技成果拒之门外。正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科技成果的产出与应用不能很好地衔接,因而延误了科技成果的及时转化。

2.企业制度建设的滞后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几年来,应该说也取得一些成绩,但从整体说,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确立。主要表现在产权激励机制还没有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还未健全,管理体制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企业的转制没有彻底完成,使得企业没有真正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对技术进步既缺乏需求动力、缺少资金,又无二次开发的技术力量,更承担不起开发的风险。企业希望提供的是有市场前景的、成熟的、配套的技术,拿来就能用,就能产生经济效益,这样需求和供给之间、理想和现实之间就产生了差距,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再则,由于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频繁更换以及只注重其任期内利润和产值为主的绩效考核指标,也造成了企业领导在短任期内不愿进行风险大、周期长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的现状。一些企业领导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益,依靠科技进行创新、不断推出优质新产品和降低成本的内动力远远不足。

3.政府引导力度的不够

政府虽然对企业很重视,但是缺少有力的支持。政府关心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却不注意科研的组织过程。在很多情况下,政府把科技成果转化简单地看作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仅仅停留在制定宏观政策上,而没有整套的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办法。一些条款因过于笼统、原则化,而成了落实不了的“摆设”,一些条款没有考虑到与其他相关法规的配套而影响了相应作用的发挥,一些应该设立的条款却没有到位等。有关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有名无实,或为纯行政管理部门,缺乏服务意识,很难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起到的作用不大。

4.科技转化人才的紧缺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大量既在科研上有所成就,同时又了解市场、具有经营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并没有真正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既有生产任务也有科研任务,许多科研人员在双重工作的负荷下,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成果的进一步开发和转化。同时大多数科研人员擅长理论分析和科学实验,而缺乏科技成果宣传、推销及经营的经验和能力;只习惯于埋头搞研究而不问世事,真正能制造出产品并将其推向市场的经营型人才属凤毛麟角。科研管理部门又重于管理,对科技成果了解甚少,无法对技术深入了解。致使企业缺乏又懂专业又擅长营销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导致成果推不出去,资金引不进来,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多数停留初期实验阶段,难以成熟和应用,成熟的技术又难以迅速地抢占国内国际市场,直接转化为生产力。

5.科技投入资金的不足

目前,虽然我国企业科技投入逐年加大,但仍然资金短缺且比例不协调。主要表现在:(1)科技投入强度低,严重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后续发展。 如美、日发达国家的企业R&D投入强度(R&D/GDP)的指标在1998年就分别达到2.79%和2.92%, 而我国企业在2001年才达到1.09%,这样必然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2)成果转化的投入比例明显过低,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工业化生产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重为1∶10∶100,而我国为1∶0.1∶100。同时我国的风险投资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在整个科技投入中所占比例仍然很小,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现阶段的科技投入中仅有2.3%的资金是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不足依旧是制约我国高科技发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因素。

6.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的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企业产生的科技成果正逐步上升,企业正处于由技术创新非主体向主体的转变时期。但从深层次来看,我国企业底子普遍较薄,真正具备原创性技术开发能力的企业不多,特别是中小企业基本没有研发能力,其所需技术只能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近年来,虽然各级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有了迅速发展,但其市场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般只能起到联络和沟通的作用,很难有效地介入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去。有效的评估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使得一方面对科技成果缺乏技术、经济、市场等多方面的客观评价,无法为成果使用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缺乏一套切实可行、比较规范的办法,成果供应方和需求方都心存疑虑,担心价值和价格的背离,需求方尤其担心投资收益风险偏大;致使企业界、投资者和成果拥有者之间没有形成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造成了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无源和高校科研机构成果堆积并存的现状。

7.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力

由于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属于单位,单位完全控制了职务发明从申请到实施以及处置的全过程。而发明人没有任何制衡手段,无力在单位拒绝给予合理奖励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无权在单位不实施专利的时候要求单位实施,或许可其他单位实施。其次,对发明人的奖励难以落实。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单位对于做出创造发明的科技人员以一定金额或按一定的收益比例予以奖励,但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又没有规定单位依法奖励发明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科技人员失去了科技开发的热情,职务发明的申请量和实施率均偏低。甚至出现了部分科研人员与外面私下合作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8.科研激励和考核机制的缺乏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创造性活动,需要大量的各类型的科技人才,但是,目前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只关注了一线的科技人员,激励对象也多以一线科技人员为主,忽视了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广大技术商务和管理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仍旧“地位低下”,似乎水平不高的人才会做这一工作。而且,即使某项成果与市场成功对接,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做出这一成果的个人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绝大部分企业将科研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个数、项目经费数量作为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标准,将发表的高质量论文和鉴定及获奖成果作为另一个重要标准。而不将科研成果能否产业化、产业化后能带来多少经济效益作为评价标准。结果一方面导致广大科人员为学术论文数量而奋斗,不愿意费时、费力、冒着风险去作后续工作,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另一方面致使不少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在转化中受阻。

二、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策略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意识

没有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就无法成为现实生产力。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创新是否有新的检验标准,有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技术创新才能得到反哺,并获得进一步创新的支撑。围绕“转化”工作应树立如下几种意识。(1)树立转化意识。科技人员要抛弃过去搞科研就是只为了实际生产,为了提高学术水平、写论文、鉴定、评奖的固有模式。彻底转变实际存在的“重水平、轻效益”的观念,树立科研技术就是经济效益、就是竞争力的完整的科研价值观。在科研工作之初,就要围绕“转化”做文章,制定科学、统一的目标及规划。即使在科技成果转化之后,仍应对技术的再创新、再开发给予持续的支持。(2)树立市场意识,尽快扭转过去形成的科研与市场经济两张皮的现象。一切以市场和社会实际生产的需求为导向,对有市场优势、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技术,要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重点开发技术档次和性能价格比较高的产品,使其成为更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商品,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3)树立风险意识,任何科学研究都不是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特别是市场前景更是难以预测,作为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以鼓励创新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我国应从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着手,加大改革力度。首先强化动力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克服体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在企业内部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如技术入股、管理入股、股票期权等,允许企业中的一部分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先富起来。加快培育形成企业家队伍,除国家大型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排除企业经营者任免上的行政干预,由企业资产所有者在社会上自主选聘,让经营者有职有权,并使其承担与其职权相对应的风险责任。同时,改变政府对企业的评价方法,建立以鼓励创新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不仅鼓励发展,更要鼓励创新。鼓励发展的做法过多关注的是企业发展实绩,对企业发展中的技术基础关注不多,可能会出现企业在短期内发展较快、但缺乏长期竞争力的状况。鼓励创新则不同,技术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既有高风险又有高收益的活动,没有技术创新,就不会有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要鼓励企业创新,实行企业技术创新与企业经营者的业绩挂钩,在企业领导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入技术创新指标,具体明确地把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与质量作为评价的依据。以引起企业领导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真正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效益评估制度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主要的终极执行者。企业的积极性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在我国当前企业自身科研水平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理念。完善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政策,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科研开发转化工作整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使企业重视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同重视生产经营一样,并把它作为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要素来抓。使企业的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这不但要调整现行政策,通过信贷、税收等手段对企业采用新技术给予各种优惠条件,对新产品实行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以促进企业积极参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还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对企业科技资源投入、科研成果产出、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组织由政府部门人员、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参加的科技工作评估机构,定期对企业的科技工作开展的成果转化效益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调整企业科技资源的布局,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有限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最后政府还应强化政策落实。建议国家将相关指导、扶持政策予以法制化,使政府行为上升为国家意志,同时制定易操作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政策落实和发挥实效。

4.构建优质人才体系,加速培养既懂科技又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

构建优质人才体系,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面。要采取措施创造良好的环境,稳定并充分使用好现有人才。要制定稳定科技人才政策,对从事科技活动的骨干力量,加大投入力度,从研究经费、设备、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真正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提升他们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动力。其次要加速培养既懂科技又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可通过对高等院校,特别是研究生教育专业设置的调整,来培育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对于目前从事研究开发和经济工作的人员应分不同情况,制定和实施促进技术经济一体化的继续教育规划,使科技人员了解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经济管理人员了解一些科技技术,以利于推进不同层次的技术创新。

5.扶植和培育风险投资, 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提供更多的渠道

风险投资是发达国家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手段。美国有90% 的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帮助。因此,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产业,是解决我国科技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战略的重要资金支持。(1)在发展商业性创业基金的同时,建立政府风险投资基金,以协助商业性创业基金对企业的投资。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仅仅依靠政府提供资金或者仅仅依靠商业性创业基金是不够的。应该在利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加大政府投入风险资金的力度。(2)风险投资要有完善的政策支持。政府的政策是影响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应采取税收优惠、资金担保、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资金流动,调动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3)要调整政府风险投资领域,扩大成果转化投资的比例,增加引进消化吸收的资金,从而补强科技成果转化的软肋。总之,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技术产业的必然选择。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政策和相应的法规管理办法,建立各种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咨询与管理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提供更多的渠道。

6.大力发展技术市场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系统的配套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难,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因素,要打破这个瓶颈,其途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技术市场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使其充分发挥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催化”作用。当前重点应该是围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基于互联网的成果交易网,定期最新的科技成果信息,同时公布企业对技术的需求,加强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对接。二是要建立技术市场的准入机制,建立一支严格的技术评估、项目评审的专家咨询队伍和评估规范,避免假、伪、劣技术进入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从现有的科技管理部门、科研机构选拔一批素质高、知识面广、社会活动能力强、工作扎实的人充实到科技经纪人队伍。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懂技术、懂法律、了解市场、善于经营与管理、诚实守信的技术市场经纪人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四是政府应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组织协调人才、金融及各生产要素市场与技术市场的紧密结合,把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使企业能够充分地利用技术市场来获得更多更好的技术创新资源。

7.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严格按照我国《专利法》正确界定成果的职务与非职务发明,依法行事,既不能损害科研的个人权益,也不能随意将单位权益送给个人,使国有财产流失。(2)依法制定合理的分配条例,保证发明者在职务技术成果中享有荣誉、奖励和恰当的经济利益,使其个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3)针对职务发明从申请到实施以及处置的全过程,做好单位和发明人对产权进行约定的工作,并严格按约定执行。在约定中既要保障单位对发明的控制权,也要赋予个人督促单位实施发明的权利。在企业没有按期实施专利时,个人有申请向其他企业转让的权利。

8.完善科技人员评价体系,实施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

要把发展高科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列入企业科技人员评估体系,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1)完善科研人员考核制度,根据科研人员不同的分工和行为,采取不同的激励管理模式。譬如,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侧重于考察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而对于从事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人员要重点考核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企业的评价。从政策上保证从事科技服务、科技开发和转化的科研人员享受公正的待遇。引导科技人员重视科技成果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2)督促科研人员在选题前做好市场调查、结合当前市场的需求进行研究,以增强科技成果的实用性;(3)建立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对产生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提成),建成促进这样的良性循环的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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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

首先,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产业化三大职能中强调科技的职能占了两方面,高校具有大量的高技术人才的储备,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生产力,必将为社会进步做出巨大贡献。

其次,科技成果得到转化是加强学科建设、增强学术实力的根本措施。学科建设是高校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要以学科建设来建设学校,实际上学科建设就是为了不断产生对社会和国家有价值的高科技成果,没有一流的科技成果就不可能有一流的学科诞生,学科实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水平。

再次,科技成果转化是培养、锻炼学科队伍的必由之路。高校通过市场需要来承接重大科技项目和将科技成果进行中试,使之更加符合企业创新的关键技术需要;经过这一转化过程,在研究、应用中培养、锻炼了学科队伍的创新意识、管理能力、团队精神,提高了队伍的业务水平,造就了更多的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队伍。

最后,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了学校的经济实力。高校事业要快速发展,就需要经费支持。虽然国家对高校的投入一直在增加,但是真正投入的经费仍很有限,要建设一流大学光靠国家拨款是不够的,即使在美国这样教育投资较大的国家里,公立学校从政府拿到的拨款也只占学校所需经费的20%~30%,其余也要靠学校自己筹措。因此,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更多的技术补偿费就显的尤为重要。

大学科技产业是在依托大学科技力量而形成的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高技术企业密集区,可以说绝大部分大学科技产业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又大部分是利用大学的科技成果生存。利用这种血缘优势,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大学的各种科技成果,易于中试转化,同时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大学科技产业同样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同样和社会其他企业一样要按照市场的规律运行,这样大学科技产业从市场上取得的第一手需求资料有利于在大学与企业间建立双向互动创新链,能够为大学科技成果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紧密结合提供有利条件。

国外学者在技术转移的研究中发现一条规律:技术转移与地理距离成反比,地理距离越近成效越高,即所谓技术转移的地理空间效应。大学的技术向企业转移不是简单的技术交易过程,而是企业以引进的技术为起点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后续的智力和技术支持,也需要其他相关的多种学科和技术的集成与支撑。没有大学科技人员这而知识、技术、智慧和智力载体的介入,特别是在企业与大学间存在技术落差的情况下,往往将导致技术转移的失败。而大学技术向大学科技产业系统内的企业转移,则非常便于大学科技人员的介入。大学科技企业具有优先成为大学科研对象的先天条件,企业可以在大学完成科研之前提前了解大学的科研成果,选择自己需要的技术,提前做出引进技术的决策,并让自己的科技人员超前介入大学科研成果的后期研发活动。大学和企业的科技人员的双向介入使大学的技术能够顺利地转移到企业中去,很快形成产业。校企双方合作的大体模式有:

产业投资建立孵化器 创建成果风险投资孵化体系

学校通过产业建立孵化器,可以将研发、生产、经营场地、通讯与网络等方面资源形成共享,系统地培训和市场运作,为入孵科技成果营造一种转化氛围,并由孵化器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样有利于对早期科技成果是否可供转化进行严格审查和挑选。由于孵化器承担一定的成果孵化风险,属于企业经济行为,希望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使得孵化器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加尽力,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建设大学科技园 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作用

依托在本重点研究领域的科技及人才优势,高校创办特色鲜明的大学科技园,将学校科技成果投放到科技园里面。同时由于大量企业聚集在科技园里面。这样地理空间的近距离接触就能有针对性地促进相关产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在园区内培植相应的孵育平台、研发平台、投资平台、服务平台,把科技园建成五大基地:技术研发及转移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地、人才培育基地、信息集散基地,利用这些“基地”的聚集效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自主兴办大学科技产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践证明,高校兴办科技产业已经成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虽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企业去开发科技成果有很多成功的例子,但在实际上,科技成果要真正转化为生产力,需要技术支撑和技术维护做保障,而卖出去的成果很多都被用于炒作,最终未能真正实现产业化。而高校自身通过对科技产业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改变资金投入形式、改变人员结构、建立良好的激励保障机制等手段更能直接使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

第3篇: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 融资机制 融资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内涵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构成

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经济行为。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这个过程不仅涉及到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政府、中介等各个环节,还受到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影响,如:全社会科技意识、经济政策、金融政策等。从系统构成和结构角度来看,以下几个子系统是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科技创新子系统、企业需求子系统、科技中介子系统和环境系统等,以上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存在非常复杂的关系,科技成果要想形成一个高效率的转化机制,它们之间就必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将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其主要功能就是最大程度、最高效率地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不断满足企业发展需要,适应消费者需求,促进社会发展。

(二) 科技成果转化的特征

1.价值的综合性。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科技成果的生产者,同时还承担教学的任务。教学与科研互动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现代高等教育的一个特征。一些新知识、新方法、新观点等会产生于科技成果创造及转化过程中,这些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可以为高等院校或科技机构利用,不断拓宽教学视野,对高校学科及专业建设起到良好促进作用,这就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教育价值。经过中间试验放大等环节,科技成果被现有企业吸纳甚至催生出一个或一批高科技企业,这就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价值。此外,“863”、“973”等国家项目,均是从国家战略层面出发,关乎国家主权和国计民生,这就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政治、社会及文化价值。

2.管理的复杂性。价值的综合性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复杂性。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于生产的科技产品而言,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或省部级的纵向科研任务,二是来自企业委托或与企业联合技术攻关任务。对于承担来自国家或省部级的纵向科研任务,其管理比较规范,从国家到省再到科研院所,均有现行完善的科研管理体系与制度,管理较为严格,科研成果以理论创新居多。一般而言,纵向的科研任务可以有效地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结合起来,以先进、成熟的技术或理论不断解决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效果问题。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自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任务,对其管理主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来完成。校企通过共建研发中心、研究院等形式,一般采取企业投入经费聘请高校等科研院所技术人员独立完成或和企业一起共同研发的模式,发挥校企各自优势,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关键技术问题。根据不同的任务,可以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通过专门中介机构或资产经营公司来管理科研院所的科技活动,对在经营上可能对科研院所带来的风险进行了有效地规避。

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机制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融资,以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也即需要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科技金融是与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政策、金融工具以及服务的总和,它的行为提供主体由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构成,科技金融构成了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以及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融资机制包括资本形成机制、风险分散机制、信息揭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运行,有效地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

(一)资本形成机制

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共同作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形成机制。金融中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形成机制是指通过政策性金融的引导机制和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机制,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与形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我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先后发生了一些变化,即从以政策性金融支持为主转化为以商业性

金融为主。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由于许多不确定性的存在,以严格控制风险、获得较高回报、加快资本流动速率为经营原则的商业性金融很少介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这些阶段,因而,在这些阶段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只能靠政策性金融来充当主导地位。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政策性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保险机构等,这些机构凭借国家的信息和政策优势,在兼顾政策性和商业性运营原则基础上,不断创新相关融资项目,通过较少的政策性资金进行倡导性投资,鼓励更多的商业性金融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由于政策性资金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给商业性金融传递了一个金融支持信号,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不断调整和拓展相关业务,积极开展科技贷款,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当商业性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占主导地位时,政策性金融就会适时而退。

(二)风险分散机制

事实上,银行和股票市场在一定条件下都能完成流动性风险的分散,而且两者没有特别明显的区别。而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居民普遍厌恶风险的程度直接影响着金融中介体系以及金融市场体系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当居民非常普遍地厌恶风险时,他们倾向于选择在规避流动性风险更具优势的银行;相反,当居民普遍不太厌恶风险时,他们倾向于选择金融市场来规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资本的形成,以更好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然而,在实践过程,更多的居民对风险厌恶程度不会总是太高或太低,往往是随机分布且方差较大,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两种融资体系应该协调发展,缺一不可。

(三)信息揭示机制

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同样共同作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揭示机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一个复杂、专业的过程,某一个投资者无法具备搜集、处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的能力或时间精力,事实上,也无法承担评估转化主体或项目的成本,这就存在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不对称,造成许多有效资金无法优化配置,这时金融中介机构的规模和专业化优势就体现出来。金融中介机构相对于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和项目而言,相对容易获取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或项目的各种有用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小银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相关信息,有效地弥补金融中介在揭示信息过程中存在的瑕疵。  (四)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中介通过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所签订的信贷契约等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约束机制。一般而言,金融中介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都要与科技企业签订相关契约,明确规定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和抵押品、限制性条款以及违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贷款科技企业的作用。在贷款后,金融中介会跟进调查科技企业的经营情况,根据跟踪调查结果,适时取消科技企业的持续贷款、提前收款或给予科技企业更广的还款空间。

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模式

(一)风险投资

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企业很难从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获得研发所需资金,而可以利用风险投资的特征,那就是可以分期在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注入一定的企业发展所需资金,而企业需要给风险投资机构一定的股份或认股期权,以及一定的企业经营或管理权。事实上,风险投资机构深入企业,要求获得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权目的不在于控制企业、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而是利用自身经验,对所投资企业经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企业经营策略以及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业务伙伴的联系。处于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一般采取企业者(或管理层)、风险投资者持股,报酬体系激励性非常强,创业者和风险投资商均与企业形成利益共生关系。特别是对创业者而言,可以激励创业者们积极发挥自己的优势和天赋,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多的正能量。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融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通过努力融资后不思进取、损害企业自身利益的行为。从经济角度来看,每一期注入的风险投资资金都会按时间顺序呈规模效应递减的趋势,而风险投资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也是随着时间顺序不断降低,即注入风险投资资金越往后,越要付出较高的溢价,相对回报也会减少。换句话说前期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风险资金由于需要承受较高的风险而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或收益,后期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风险资金由于承受的风险较低,获得的收益也不如前期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因而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因为成功的风险投资项目回报特别高,风险投资机构就算在其风险投资项目中出现多个失败的情况,依然会收到可观的收益。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回报相对较高,另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机构深入所注入风险资金企业,可以及时地发现、化解和降低风险发生率,同时,还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不同发展状况,分期投资不同数额的资金,达到控制资金风险的目的,有效地降低融资风险,节约融资成本。由于风险投资行业特征,决定了它们不会在某一特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一直持有其股价,因而需要设立合理、广泛的风险资本退出渠道和完善的退出机制,以便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注入风险资金企业步入成熟期后全面退出。

(二)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处于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进行融资的另外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一般而言,企业债券融资和中小企业打包贷款都是债权融资的有效方式。处于扩张期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拥有较大规模的资产、较完备的业务记录和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可以在这一时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处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科技企业基本上不存在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会在这一时期加大。虽然此时的企业达到了商业银行放贷条件,但由于其存在较高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银行贷款很难被批准下来,因此这一阶段主要还是以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比重不会太大。

结论

任何一项科技成果的诞生与产业化进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巨大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阶段,需要金融支持来解决资金支持问题。完善的金融市场能有效地提供风险规避、价格发现、激励约束等功能,保障了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地方政府完善资本形成、风险分析、信息揭示以及激励约束机制,推进风险投资和债券融资两种模式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段世德.论科技金融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推动[j].西南金融,2011(7)

2.樊星.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践悖论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11(3)

3.范柏乃,吴翰,马庆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国际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产业,1998(7)

第4篇: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

1 立法先行确保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科学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工业应用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为提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保障着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是世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定,美国政府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技术革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美国原来的法律,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198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该法规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2 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职责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日本早在1961年5月就颁布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主要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竞争力。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政府的任务不是告诉科技界要做什么,而是由科技界提出要做什么,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于政府支持的成果转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转化计划,协调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行动,实现成果转化。对于一般项目和领域,政府给予提供帮助,如税收减免。对于重点发展的特殊领域,政府直接给予扶持[1]。

3 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法律制度

世界科技进步的历史和实践表明,单纯地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应用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它用较少的科技投入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一方面是得益于日本通产省资助的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起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为科技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类似的合作在美国却因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无人胆敢尝试,使人们重新考虑如何应用法律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减少反托拉斯法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合作的影响,1984年美国国会为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险机构的约束,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2]。198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该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据统计,截止1993财政年度,美国与世界上70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科技合作协定共有645个,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包括核能)、地球科学、核安全、卫生与生物医学、航空航天等[3]。

法国1999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其主要宗旨是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发展公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该法还为科技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保障,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的最长期限为6年,并可以自由选择回公共部门或者继续留在企业工作。

4 依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西方发达国家强调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重视科技与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利用产业政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在一些国家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由于政策是引导性的、原则性的,政策的实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政策不如法律稳定,但是法律没有政策灵活。为了使政策能够顺利地实施,将政策加上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吸收政策的原则性,两者的结合就产生了产业政策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以产业政策为内容或者以保证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日本等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有时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法推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在日本的产业政策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各种产业振兴法和促进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先后制定了《机械工业振兴法》、《电子工业振兴法》、《飞机工业振兴法》等产业政策法,这些产业政策法体现了国家对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引导、宏观调控和各种优惠政策,使相关领域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应用,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美国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避免科技与经济、企业实际需要相互脱节。根据《技术创新法》设立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收集可能应用而且

企业需要的科技情报,提供给各科研机构或者联邦实验室,要求他们在科研项目开始就制定与企业合作的目标,签订与企业合作的计划,以保证研究开发成果能最终应用到产业部门,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法律保障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介于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科研经费一般不会用于转化阶段,而企业生产阶段的投入也不包括转化阶段的费用。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一般不敢轻易介入投资,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所以,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1950年制定的《国家科学基金法》保证了R&D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估计,美国2000年的研发投入实际达到了2642亿美元。美国1988年制定的《贸易和竞争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例如该法鼓励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主要是为企业或者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工作。该计划自1990年实施以来,政府累计投入约15亿美元[4]。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其中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先进技术,但风险较大,难于产业化的项目提供5年期的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

各国的科研投入都有明确的重点领域。德国法律规定,科研费用的65用于资助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欧盟在1997年5月提出的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计划投资150亿~160亿欧元,重点从事生命与生态科学、信息社会技术以及可持续发展技术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国政府都在大幅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但是政府的研究开发经费所占的比例却是逐步下降,相反企业已成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支出的主体。据对科技投入主体统计,在美国是企业最强,联邦政府最弱,州政府居中;日本、韩国则是企业最强,中央政府居中,地方政府最弱。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利润高等特点,这就决定其资金需求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所以,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高技术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正如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所说:“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有风险投资的参与,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由20年缩短为10年以下”。美国有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资助。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是为高科技风险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分别于1978年、1981年颁布《收入法》和《经济恢复税法》,规定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税,其余40减半征税,并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9调至20,使得1982年风险投资额发展到1970年的12倍。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5~10年内完全免税。

6 实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第5篇: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

    尽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推广工作落后、农业贡献率低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农业发展。成果转化作为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农业科研创新与农业推广等问题。为此,在梳理现有文献基础上,从科技活动链条出发,重点讨论科技市场上经济主体发育,从而识别与总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规律与特征,结合国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试图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综述

    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进步、农业推广等方面研究相比,现有文献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并不是非常丰富,辛翔飞和王济民(2010),赵路叶子等(2010)等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这里主要围绕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成果转化率判断与其背后原因探讨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总结。

    (一)农业科技成果数量

    2009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在京举办的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业科技论坛释放出如下信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确认的农业类科技成果5万多项,获国家和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9485项,其中国家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2008项。”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中的检索(2011年12月16日的检索记录),共有农业类成果记录81400条,其中获得计划支持共17013条。

    根据2010年的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2010年全国登记的科技成果以应用技术类成果为主,共登记应用技术成果37029项,基础理论成果3288项,软科学成果1791项。登记的基础理论成果属于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的占10.47%,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农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所占比例为14.77%。

    专利往往按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来划分,或者按照IPC分类统计(生活需要、作业/运输、化学/冶金、纺织/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物理、电学),还没有专门的农业领域专利统计。根据《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0年)》,“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8.03%,其中农业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8.14%,分别比“十五”期间高出4.35和3.99个百分点。

    其他来源方面,比如农业部科技司统计报告中指出,我国每年通过省部级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近6000~7000项;比如国家科技成果库,收录了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各单位自荐科技成果,但没有专门的农业领域内科技成果的统计。由此可见,我国还没有针对农业科技成果提供专门统计,背后原因可能于农业科技涉及多个部门密切相关,更重要原因可能与我国对科技成果本身认识存在模糊,缺少相对能够被接受的定义与统计口径。

    (二)科技成果转化率

    在讨论农业科技转化文献中基本上能够达成的共识: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相对较低,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转化率。被引用最多的文献便是“据农业部科技司统计表明,我国每年有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问世,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有30%~40%,与发达国家的70%~80%相差甚远。”①另外就是最新,“‘十一五’期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没有标准、统一的计算方法,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现有文献也没有对此作出努力,只是散落在新闻或者官方报告中(见表1)。理论上而言,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非常简单,但是分子与分母的确定依赖于如何确定何为科技成果与何为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较低的症结

    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文献中,这类文献最为丰富,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从投入角度来讨论。其中最为有利的证据是“发达国家研究开发、中试熟化、推广应用科技投入的比例一般为1∶10∶100'”;而国内,中央财政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的支出不足农业财政支出的1%,其中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到农业科技支出5%。这类论述则是汗牛充栋。第二,从成果供需层面开展。主要从农户的角度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从事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低等因素制约农业生产对科技有效需求的强度;同时,从农业科技成果供给探讨成果质量、结构、流通渠道和管理(顾焕章和张景顺,1997;朱玉春和霍学喜,1999;等)。第三,集中于科研管理角度。当然这也不单单农业领域面临类似问题,主要集中在项目立项、申请和成果验收,缺乏市场化机制、科学成果登记制度、成果信息等良好制度安排。第四,聚焦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比如,产学研合作机制、资本市场发育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等。因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背后原因认识不同,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自然也就不同。

    显然,现有研究推动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但是,当前研究仍然是沿袭传统思维,农业科技成果无偿提供给农民使用,没有把农业科技成果准确界定为一种商品或服务,企业和农户仍然倾向于认为农业科技供给是中央政府的工作,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中仍旧是政府唱主角。另外,在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律与特征时,现有文献并没有提供一个更高维度去认识科技成果的理论框架,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在于农业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理由有两个方面:第一,认为科研和生产脱节,而且其中与科研的选题和立项有很大的关系,专家的论证决定了客体选题和立项,而与实际需求有较大距离;第二,在成果奖励和科技人员的绩效评价方面,比较重视论文,追求国外学术文章发表(SCI、EI或者其他)或者国内核心期刊论文,然而论文本身对解决实际问题关注不够。针对这种认识,需要作出诠释:重新认识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一般来说,供给是指厂商在一定的时期内,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供应的商品量。供给也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产者愿意出售,二是生产者有供给能力。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而言,主要供给方有高校、 科研机构、相关科技企业,由于国内农业研发活动集中在公共部门或研究单位,尽管产出丰硕成果,但是一直被视为公共品,以免费形式提供农民使用。这种农业成果提供方式本身就不是市场化行为,更多是公共物品供给。另外,供需问题是在良好的市场发育情况表现出来,那接下来问题是如何发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其中经济主体本身又是如何培育起来,政府这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应当扮演什么样角色?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回答,这也是至今无法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准确定位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这些问题需要从市场发育角度去认识,已有理论框架便是分工与专业化。

    二、从分工与专业化视角来认识科技成果转化

    (一)科技链的勾勒与判断

    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③(如图一所示,下页)。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是为增加知识的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工作。一般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大家往往把基础研究理解为增进已有的知识,包括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并增进其运用,以便发明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对于基础研究定义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如“基础研究的实施不考虑实际结果”、“基础研究是技术进步的先驱”、“没有特定期望结果的研究”、“好奇心驱动的研究”、“基础研究是科学共同体自己的事情”等。这些经典表述均显示基础研究是科学家自主进行的“自下而上”的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尽管新时期OECD、英国和美国对于基础研究的认识都体现了基础研究新的价值判断和战略定位,应用目标虽然不是基础研究的最初预设,但已内化为基础研究的重要属性,政府资助往往使得基础研究与社会问题之间距离日益缩短(丁大尉和高璐,2011)。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与应用研究相比,在基础研究中,科学家往往聚焦于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距离实用价值有较远的距离。应用研究往往被定义为:主要针对某以特定的目的或目标,旨在确定基础研究成果的用途,或者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主要是扩大科学技术知识,而试验发展则是开辟新的应用即为获得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系统、新服务以及对已有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与研究与试验不同的,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不具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创新成分,旨在使试验发展的成果用于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具体到科技服务就更容易理解,主要是推广示范与科技服务。

    正如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改进,以及在劳动生产力指向或应用的任何地方所体现的技能、熟练性和判断力的大部分,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科技链中各个科研活动分工不同,不论遗传育种、农业机械,还是生物产业发展,都涉及到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还有技术开发研究,既是科学研究的不同类型,也是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这本身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内部的分工与专业化。

    既然科研活动存在这样一个客观规律,那意味着科技管理必须遵循这个规律。另外,科技与产业结合既要遵循着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要遵循着这个规律。如果上述判断正确,这里至少可以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推断:

    第一,基础研究的近期目标显然不是成果转化,而是顺利进入下一个环节——应用研究。这将给人们提供一些启示:如果部分高校或科研机构定位于基础研究,就不应当简单指责短期内他们对科技创新贡献有限,不应当认为农业科技成果无法惠及于农户就低估其研究价值。只是分工不同,他们的定位就是基础理论贡献,不应当把其计入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分母,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分母只能是试验发展这个环节的产出。

    

    图一 科技活动示意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品,如果现有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就需要识别问题的真正根源:是因为试验发展层面的产出属于残次品或质量不高,至少是成熟度不够的商品,无法进入成果转化环节;还是因为成果转化环节的缺乏中试平台、吸收技术与转化能力有限,无法把现有成果顺利通过熟化,进入到商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去。显然,背后的不同原因决定了不同政策干预。

    第三,在现有文献中,大部分研究倾向于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认为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小,应用新技术后,往往达不到规模效益,从而影响到农民对技术成果采纳的兴趣,尤其是对那些综合性强、需系列配套和区域连片应用的技术成果,其有效需求更低。这其中的错误在于把农业科技成果需求简单理解为农户需求,认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对象是农村和农民,这是片面和不准确的。准确地说,广大农户是农业技术推广对象。

    从市场发育来看,应通过技术市场实现和增加以科技成果为主的技术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使技术生产者为此所付出的劳动得以补偿,也就是实现技术商品的价值。也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技术商品的有效转移,技术成果在生产实际中得到使用,科技与产业实现了有机结合,在这过程中,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最后,在农业科技成果市场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农业推广机构、政府各个经济主体,分工不断细化、明确,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就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理论上而言,市场信号应当通过科技链条传递给科研机构与高校;而科研机构与高校应当在科技成果市场发育与农业发展的变化中,既需要遵循科技发展基本规律,也需要尊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根据市场需求信号,为市场提供适用技术创新与服务。

    基于以上的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出,转化之后才是农业推广。讨论当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需要识别整个科技链条上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并检验科技成转化是否在科技活动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上投入有限

    从1982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部级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开发活动,促 进了科研成果的广泛应用。其中,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有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等。其中,最为接近应用与生产的只有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星火计划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除此之外,还有农业部和中国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与跨越计划。实际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目前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水利、林业等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中试、熟化环节的唯一引导性资金。

    由于科技投入涉及到多个部门,还没有较为统一的口径,这里仅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的“分行业研究与开发机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中“农、林、牧渔业小计”,来表示农业领域内的投入,并试图描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个环节上的科技投入。从图二来看,2002-2009年我国基础研究的投入5.7%,应用研究所占的比例25%,试验研究所占的比例接近70%。仅从这个统计资料来看,2009年农林牧渔业的R&D投入约为70亿元,其中试验发展经费接近50亿元。不过,如考虑其他部门的科技投入,农业领域内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可能相对更高些。2001-2009年农业成果转化投入方面,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5.5亿元,平均每年不到3亿元,在整个国家科技农业总投入中不足5%。显然,这样的投入水平与之前各种来源的农业科技成果待转化需求相比,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有限。

    

    图二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R&D投入情况

    资料来源:相关年份《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由于资料限制,这里无法针对应用环节上成果质量作出准确判断,而只能认为:和现有研究成果数量相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上投入有限,不足以支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

    三、企业层面科技需求:纵向一体化还是产学研合作

    理论与实践均表明,企业应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内现有政策一直积极努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是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第一步应该是,企业需要成为科技成果需求的重要主体。一般来说,可以把需求定义为人们在一定的时期内,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购买和能够购买的商品量。有购买欲望,而且有支付能力,这两个条件缺一都不构成需求。目前,全国已经建立起部级农业科技园区(试点)36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区300多个,市县级农业科技园区3000多个。另外,农产品加工业经过快速发展阶段,表2(见下页)显示,我国涉农企业,仅农副食品加工业工业就有2.56万个,2010年食品制造业工业和饮料制造业工业的企业数目分别是9152个和6371个,如果对规模以上的涉农企业初步加总,2010年大约有10万个,1995年曾达到11.8万个。当前,随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观念深入人心,加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年来,国内外涉农企业竞争异常激烈,涉农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强烈需求。

    不过,当前企业并没有成为科技研发主体。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4年末,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④中开展科技活动的有32924个,占11.9%。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⑤的企业所占比重为38.4%,小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占9.0%。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2008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有48637个,占11.6%;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有27278个,占6.5%。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37.1%,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24.9%。尽管缺乏对涉农行业更为详细的资料判断,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涉农企业研发投入有限。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涉农企业(行业)的投入强度,农副食品加工业(0.17%)、食品制造业(0.34%)、饮料制造业(0.59%)、烟草制造业(0.22%)、纺织业(0.29%)均低于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0.61),由此可见,大量企业距离成为研发主体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其中原因可能来自两个方面:第一,科技创新意识淡薄。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十二五’战略研究课题组调研资料,超过5成以上的企业认为本企业在国内存在优势,并在国外同行业也处于相对优势。可是,回到市场开放的现实中来,当聚焦于中国种业、大豆压榨、畜产品加工、牛奶、终端零售的市场竞争时,就会清楚发现,跨国公司在农产品市场上拥有支配性占有份额,这些公司集农业服务、收储、物流、深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生物能源等多个环节,建立了“从田间到餐桌”的产业链条。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涉农企业科技进步的意识不强,或者说市场竞争意识不够强,许多企业仍旧停留在粗放式发展,缺乏依靠与利用科技、发展与创新科技的意识。第二,研发能力弱。调研样本的企业发展水平较好,但是企业员工中从事研发的比例基本不超过15%,而且这些研发人员分布在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以及推广等整个科研活动上。由于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人员科技素质不高,对新技术不易掌握,对科技的吸纳能力不足。

    

    理论上而言,企业是创新主体,可以选择自主研发,实现纵向一体化,或者选择产学研合作模式,通过和研发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获取技术支持与服务。以国外的经验来看,长期的研发合作是厂商与研究机构实现双赢的较好形式。从现实来看,我国涉农企业并没有成为研发主体,那是否能够顺利通过产学研合作实现技术创新呢?首先,自身规模较小情况下,既没有能力独立开展科技创新,获取外部科技成果的空间也非常有限。其次,大多数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见表3,下页),每个行业负债比例都在10%左右,甚至更多比例的企业经营粗放,无力进行科技投入。众所周知,涉农行业利润率相对较低,如果考虑到涉农企业内跨国公司运转良好的事实,那么,国内大量企业的利润就更低。最后,如前面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品,根据《中国科技统计数据》资料清楚看到企业研发经费90%以上配置在试验与发展上,而不是试验发展的产品上。由于缺少企业层面的成果转化资料,但从一些官方资料可以得出一些基本判断。根据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统计资料,2001-2008年期间,专项累计投入22.5亿元,共支持立项3784项,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140亿元,由于科技转化项 目主要面向企业,所以,即使140亿元全部是企业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平均每年也不到20亿元,以每年10万家规模以上涉农企业为例,每年仅安排2万元开展成果转化,这与国内大量涉农企业成果需求相比仍旧非常有限。值得指出的是,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成熟度不够,或者试验发展环节上产品较少,迫切需要企业加大对试验发展这个环节的投入,研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也是影响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因素。

    

    四、未来选择与行动

    经过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成果颇丰,因此,眼下大量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迫在眉睫。分析发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的中间环节,应当起着承上启下之关键作用,但是当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相对较少,而且企业也没用成为真正意义上研发主体,当前科技体制仍旧有进一步理顺与完善空间。针对当前大量待转化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投入较少、企业仍旧没有成为研发主体、科技与产业联系不够紧密的现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应用开发成果促进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与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其他科技计划有机衔接,形成农业科技成果动态跟踪和评价制度,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先进性和实效性。主要目的是将具有本土性、创新性、发展潜力及市场竞争力等技术产品,经过进一步研发计划推动,更进一步进行技术验证及产业化的效益评估,鼓励涉农企业广泛积极投入参与,并有效地将此类技术产品,落实到产业上之应用。真正做到针对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缩短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其中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摸排目前重大计划中被束之高阁的科技成果,根据成熟度、本土性、创新性、国际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认真评估,加强分类整理与管理,筛选一批条件成熟、待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二是通过公开招标,积极吸引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进一步开发,技术开发导向的计划需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参与,但成效不宜单一篇数来衡量;三是抓紧制定应用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价办法。

    开展这项工作的难点在于解放思想,科学、准确评价现有重大项目科研成果。毫无置疑,科学需要进一步分工,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不能混为一谈,重大科研项目也需要二次开发或中试试验,进一步挖掘其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通过产业化与市场化才能彰显其基础性价值、攻关价值和制高点价值。

    (二)建立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计划

    第一,在农业科研成果密集地的高校或科研机构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管理单位(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处,或类似单位),隶属于科研院(处),专门负责学校研发成果的管理与推广。这样,农业科研重镇就会基本形成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转移平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其中,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以产业服务导向为主(部分基础研究除外),只要是本单位研究人员均可以提出申请,寻求授权移转及商品化机会;农业科技转移平台以学校服务导向为主,而产学研合作平台介于产学服务及学校务服二者之间,更加联系科技与产业。产学研工作重点包括三个方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移。第二,采取绩效管理模式,设定研发人员、促进中心和所属单位的各自获取收益比例,既能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积累项目资金,又能极大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第三,如部分成果转移与转化需要申请支持,比如,申请专利需要申请专利费用、领证、维护以及其他费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技术转移、研发成果推广活动经费等给予支持,每项费用设定最高限值。第四,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规模大、促进产业发展较为成功的平台给予奖励。

    为有效促进以上工作,在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国家合作研究法》等,加快“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办法”、“科技市场准入办法”、“农业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促进农业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办法”等相关法规建设。

    (三)培养与发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

    第一,建立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准入制度;第二,培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交易主体,政府应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和统一的行业管理机构,促进中介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三,重点打造一流的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平台。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平台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依托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中试平台,相当于科技成果的延伸与拓展;依托部级农业科技园区建立中试平台,解决区域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大型涉农企业建立中试平台,为特定产品或产业建立中试平台。

    (四)联合财政、经贸、农业和银行跨部门整合推动

    毫无疑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加大转化资金的投入力度,期望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有效地带动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其中,未来政策可以对成立了研发机构、而且研发投资占销售收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政策或贷款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五)加强农业科技成果基本管理工作

    一方面,科技管理部门成立农业科技应用成果登记与评价机构,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评估科研创新与支撑能力,识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明确未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向与重点,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提高农业科技转化效率。另一方面,每年总结区域性关键技术、行业关键技术需求、整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动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需求、农民科技需求等,并且把农业科技成果需求与农业应用技术项目支持资金分配联系起来,确保农业科技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市场化、切实反映企业和农户科技需求。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与判断》。

    注释:

    ①参见2009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委员《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现代农业科技支撑能力》的发言。

    ②王济民主持课题最新研究成果:首次测算出“十一五”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41%,参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iae.org.cn/xinwendt/2011/11xw35.htm)。

    ③关于科学技术活动的方面研究较为丰富,最为经典的是美国自然科学基金和OECD相关研究报告,国家统计局围绕科技统计工作针对相关概念提供较为清晰判断,详细内容请参见《科技统计工作手册》。

第6篇: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

(天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天津 300387)

摘 要:从个体、组织、社会和政府四个层面详细阐述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深层障碍因素,并结合天津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成功经验,提出具有自身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法及对策,对我国其他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深层障碍; 对策; 天津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1.007

*基金项目:天津科技计划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职业化运作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3ZLZLZF01800);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高校科研人员向创业者转型的影响因素研究”(项目编号:13YJA630113)

作者简介: 陈树发(1965-),男,天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党委书记,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牛萍娟(1973-),女,天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院长、教授, 研究方向:电器自动化。

收稿日期:2014-11-07

当前,高等院校作为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之一,其职能不能仅仅停留于教学和科研,积极参与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直接创造经济与社会价值,协同政府和企业,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是时代赋予全国各高校的重要使命和高校自身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2012年9月武汉市政府颁布“黄金十条”,2014年1月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京校十条”,两者在科技成果处置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上都给予高校较大的政策支持。这些政策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难以从根本上克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层障碍,真正释放各高校的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本文结合天津工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法及对策。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层障碍因素

“科技成果转化”是在国外“技术转移”一词的基础上衍生来的带有浓重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过程。国外在技术转移上相对比较成熟,有专业化的转移团队和系统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大学设有专门的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并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政府立法(如《拜杜法案》)。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80%。然而,我国绝大部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资源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每年全国各高校用于科研经费、人力的投入都很大,产生的科技成果总量也非常多,但国内高校的大部分科技成果都没能及时进行转化,而丧失其潜在的价值。一部分科技成果因与企业、市场脱节,其潜在的商品化、产业化程度较低,所以不具备成果转化的可行性,而成为一种摆设。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化的工程,其障碍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将其归纳为个体、组织、社会和政府四个层面(见图1),这四个层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决定着科技成果能否真正的步入转化阶段,能否实现成功的转化,能否形成现实的社会生产力。

1.1 个体层面的障碍因素

我国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相较于企业而言更缺乏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仍停留在不断研发和创造新事物上面,要真正实现科技成果的自身价值仍是困难重重。教师和科技研究人员在项目立项的初期以及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大都缺乏市场意识,往往只注重先进性,而忽略实用性,缺乏大量的前期市场调研,产出的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只停留在实验室样品或理论性的论文、论著的层次,由于不涉及工程和工艺方面的实际问题,这些科技成果的实用性、成熟性水平很低,很难被企业所吸纳,极大程度上阻碍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进而造成高校科技资源的浪费,投入了大量的经费、人力物力而没能很好地服务社会,为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2 组织层面的障碍因素

我国高校科研工作的重点一直是重在追求教师及科研人员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项目等重大项目的能力,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数量、等级等等,而极大地忽视了科研成果所产生的社会价值,以及对提高社会生产力所产生的效益。此外,高校对教师或科技人员进行激励、职称评定时,也是将上述的内容作为硬性指标加以考核,没能将科技成果的进一步开发应用给予相同的待遇,致使科研人员的工作重心严重偏向于搞科研、提高科研能力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能力,而不注重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出现盲目的追求科研、科技成果数量的现象,极大地打击了教师和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此外,全国的高校普遍缺乏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往往成果转化工作都由科技处的工作人员完成。

1.3 社会层面的障碍因素

国内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缺少职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介入,这种机构部门类似于“中介”组织。国外有职业化的技术转移团队,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研究初期,相应的技术转移机构就已经介入,辅助科研人员进行前期的调研考察,评估科研项目的潜在价值,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而且技术转移机构充分渗透到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后期,技术转移机构还会评估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效益性,是否完全具备进入市场的条件。而国内部门间衔接不紧密,科研人员与市场脱节,与专业转移机构缺乏联系,前期的工作往往由科研人员自行完成,这样常会出现闭门造车的情况,产出的科技成果与社会脱节,而出现盲目性。

1.4 政府层面的障碍因素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正确的政策引导,同时政府的调控部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目前国内各地区都颁布了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优惠举措,可实际很多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协调沟通,高校教师、科研团队在实施成果转化时层层受阻,且手续流程复杂繁琐,极大的打消了科研人员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以天津工业大学为例

要突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面临的障碍,就必须采取简单、切实可行并贴近实际的综合性、系统性举措。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主要集中于三种模式:高校自我转化、合作转化和科技成果转让。自我转化是指高校以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地方区域政策、经济特点为依托,兴办企业,自主实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合作转化是指高校科技成果的拥有者通过与企业合作,以合股或利润分成的形式把科技成果投入到社会现有的企业中实施转化、生产,最后进入市场;科技成果转让是指高校科技成果拥有者通过技术市场把科技成果一次性地以部分或全部或特许等形式转卖给企业。本文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与天津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2.1 自我转化为主,合作转化为辅

天津工业大学(简称天津工大)主要通过自主创办企业实现科技成果的自我转化。目前该校有天津工大膜天膜集团公司、天津工大海宇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天津工大纺织助剂集团公司、天津工大航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四个以学校及学校科研团队为主创办的科技企业,企业的发展始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系统。由于自主创办企业与高校天然的紧密联系,在实现产学研结合方面具有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通过自主创办的企业实现自主转化,缩短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并为后续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保障和市场需求。与此同时,也培养了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解决了组织层面人才短缺的问题。

产学研结合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方式,可以促进企业和高校的共同发展。一方面,天津工业大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建议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并通过政策引导来激励学校的教师、科技人员积极创办、参与企业,凭借学校优势学科长期的科研成果积累,为企业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校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科研平台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需要的技术支撑,企业依托学校的研究院、创新团队,可持续获得最新的研究成果,保持活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天津工业大学自主创办的企业面向所依托学科建立了特色的本科专业,如光源与照明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等及其对应的学生创新实践基地,为师生创造创新实践的机会和平台。学校鼓励青年教师通过参加企业中的研发活动,提升创新实践能力,改变个体层面教师和科研人员缺乏的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的现状,通过解决工程和工艺方面的实际问题,纠正高校普遍存在的只注重先进性,而忽略实用性的现象,使教师们不仅懂技术,还熟悉市场所需要的技术方向,以获得更多高质量,更具实用性的科研成果,并在校企合作中实施转化。

此外,学校一部分科研成果还通过合作转化的形式实施转化,拓展科技成果的转化领域,降低学校的转化风险,提高转化速度,校内的科技成果拥有者及时与转化企业沟通,以市场为导向实时跟进成果转化的过程,依据企业提出的改进需求,为科技成果转化后期研发提供技术保障,确保科技成果顺利实施转化、生产,最后进入市场实现商业化。

2.2 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天津工大成立了系统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组建一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技术水平、高知识能力人才的科技成果转化团队,该团队从社会层面起到了“中介”的职能作用。转化团队通过各学科的科技联络员能够及时的获取、反馈各高校不同学科与社会众企业、市场间的供需信息,并能对信息潜在实用价值做出评估,给高校、企业以一定的引导性,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科技领域的特征做到准确的把握、及时有效的反映。在科研立项、形成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和商品化的过程中实时跟踪、渗透,充分评估、挖掘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辅助高校通过专利的形式有效地保护科技成果,维护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借助成果转化中心,通过长期的科技成果转化,天津工大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校科研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放宽了高校评价体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较好地解决了组织层面各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放开科技成果处置权,激发高校和教师们的科研热情,改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方法,考核评审指标不仅仅停留于申请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和科研成果数量上,学校逐渐侧重于教师所持有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对社会产生的效益上,增强教师们的市场竞争意识,引导其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方面偏移,将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理论教学将基础知识应用到市场、企业中去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科研手段将问题转化为科技成果,将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所使用的科研方式方法总结为理论知识反哺到实际的教学当中,真正做到产学研的有效结合。此外,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学校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的实际效益和参与者的贡献最大程度给予参与教师奖励,对教师为科研成果所做出的付出应给予承认和尊重。

2.3 注重中试环节

天津工业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更加注重科技产品中试环节,以搞活高校科研。所谓中试,就是科技成果在科研阶段与规模化生产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对科技成果成熟化处理和工业化考验的环节,是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必要环节。通过进行试生产、试营销、试使用的过程,不断的筛选、验证、改进、完善科研成果,通过中试环节可以消除科研成果的各种不确定性,使之与生产实际、社会需要相一致,保证科研成果在质量效率、经济效益、技术措施、工艺过程等方面具有稳定性结果,促使科技成果顺应市场与产业化的需求,提高企业消化吸收实验室科技成果的能力,减少转化风险,提高转化效率。中试环节是科技成果技术风险释放的过程,学校与协作企业都给予大力的经费支持,通过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形式先在小范围内展开科研成果中试,中试环节更是科技成果价值增值的过程,通过中试环节极大地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创新度,最终促使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走向市场,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促使科技对我国经济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3 结语

高校是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之一,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发挥这一作用的最重要环节。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高校需从个体、组织、社会和政府四个层面全面认识其深层的障碍因素,寻找适合自身学科实际情况的、符合自身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突破制约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瓶颈问题,真正发挥高校在产学研结合中的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孙卫,肖红,原长弘.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06(3)

2 麦均洪,马强,张乐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3 邸晓燕,赵捷,张杰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际职业化模式[J].科学管理研究,2011(3)

第7篇: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 科技成果转化 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全球化,人才国际化,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凭借科技优势,获取了国际产业超额利润。而我国的许多产业在参与全球化竞争中,由于自身技术优势并不明显,参与全球化竞争能力不强。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工业4.0、“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对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日益明显。在科技创新方面,近年来,我国每年都有3万多项科技成果问世,虽然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严重偏低,我国的科技创新成果的浪费十分严重。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30%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10%,与发达国家80%成果转化率的差距太远了。当前,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一、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原因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缺少内生动力

由于我国现行的考核机制,注重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在非常理想的环境下做出来的科研成,转化耗费的人、财、物是非常巨大的。单靠科研人员,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配套政策支持是很难的。企业希望科研院所拿出一个产品成果而不是实验室成果。很多企业购买受让后,转化中可能质量不稳定或者成本偏高而很难产业化。导致这个转换环节企业、大学或科研院所没有能力做或不想做。从实验室成果转化现实的商品有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

(二)管理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不足

国内大学或者科研院所更多地注重科技成果,对科技成果是否能产业化的考核力度不够。国内大学或者科研院所考核科技成果的标准关注发表多少论文,是否通过专家鉴定,曾经获得多少奖?顾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受制的因素很多,所以未能将科技成果是否转化?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不够完善

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技术市场中介;技术市场中介的完善和发展有益于成果的推广转化。政府在产业转型升级上要积极作为。科技成果是一种技术商品,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的服务。我国政府作为技术市场的管理者,要培育我国技术经纪人队伍,提高中介人员科技业务素质,为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成果转化牵线搭桥。政府要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引进科技成果,对企业研究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各种费用给予财政扶持。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通过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为科技成果产业保驾护航。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壁垒很多

目前,我国的每年都有3万多项科技成果问世,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及高校,这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第一个壁垒。好多科研成果在实验室,是科学家在非常理想的环境下做出来的,要想变成现实产品,要在真实的环境设计出工艺,按照工艺安排,设计出生产线。现在科学家可能有20%的精力做科研,研发出一个成果要想完全投入生产中,要花费80%的精力与时间用于转化上,这成果转化的第二个壁垒。科技成果转化耗费精力是非常巨大的,需要时间、金钱。要实现科技创新、产业化,需要企业家与科研人员根据市场及自身的条件对潜在的科研成果进行筛选、甄别,鉴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成本等诸多的不确定性,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风险性不言而喻,没有政府、金融机构及民间风投资金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还是很难实现的,这也是成果转化的最大壁垒。

二、产学研合作有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及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仅靠资金、人力的投入上规模,通过量的扩张增加盈利的提高风险越来越大。企业只有不断吸纳新的科技成果寓于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之中,提高商品的科技含量,才是企业提高产品竞争力,实现盈利水平稳步提升的有效途径。

在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引导下,高校及科研机构承担建设了一大批科技创新基地。引导高校与国家科研院所的合作,可借助科研院所先进的仪器设备、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快速直接的科技信息等实验条件,协力开展科研活动。充分利用国家科研院所和大学现有的科研优势,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研究课题的重复。从培养适用型人才的角度来看,也必须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目前,高校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和科技活动两种不同的方式,达到培养创新型、适用型人才的目的。社会要求高校培养的人才,能尽快进行创新活动。只有让学生,特别是研究生在校期间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科研活动,才能培养出创新型人才。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研发中心,鼓励产学研在新兴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合作创新。参与合作的各方在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或某些环节共同投入,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政府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及产业结构引导政策,促使产业组织集团化、园区化,从而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技术开发规模,形成技术系统、综合开发能力。全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定能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当前,科技与产业经济呈现一体化趋势,世界各国的产学研合作正呈现机制不断创新、模式更加灵活的发展态势。在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的新形势下,产学研合作效率不高甚至失败。它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合作各方对模式选择的失误。因此,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与机制,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前提。

政府要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置身于市场经济的最前沿,最了解所在行业的市场需求和变化,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可以设定为企业内设机构,也可以建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可以在本地建设,也可以建在人才密集的外地城市。所有企业研发机构都要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都要做到研发目标、研发计划、研发经费、研发场所、研发人员等方面的落实到位,防止空有其名。通过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自优势资源,以企业为创新主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鼓励高校、研究院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以新兴产业为启发,建立独具特色的院系和专业,组织老师与企业进行市场及产业调研,课程教学中以企业为平台,提业需求专业的培训和实习,企业代表参与学生毕业环节的选题、答辩,实现订单式培养,缩短毕业生适应企业工作的时间。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设立研究生工作站,让研究生直接参与企业技术研发,提高研究生的适应性及企业核心竞争力。

健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校企联盟、技术转移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支持企业、园区与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主体结为利益共同体,大幅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8篇: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

[关键词] 系统基模;成长上限;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机制

一、引言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已为人们所共识,但这一论断的预设前提是科学技术必须与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相结合,其最重要的结合点就是科技成果的转化。尽管我国目前每年取得科技成果3万余项,但由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还十分低下,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科技创新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因此,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界、理论界、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课题。动力机制是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运行机制的根本,对转化系统工作起着直接原动力的作用,从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更加有效地运行。基于科学的发展观,为了提高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降低增长代价,提升我国的绿色GDP(GGDP),保障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从而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动力机制的视角,运用彼得·圣吉所著“第五项修炼”一书中“成长上限”和“舍本逐末”系统基模的有关原理,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绩效评价体系、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等方面的受限因素进行动力机制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绩效的评价体系、推动利益与风险共担的成果转化合作机制和确立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等,从而使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原动力。

二、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机制概念的界定

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机制是指市场经济的不同行为主体为追求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强烈需求,从而驱动社会资源向有利于成果转化的方向积聚,促进成果转化的作用过程。在高度市场化的西方国家,市场力量始终是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原发驱动力。这种原发驱动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引导科研向应用开发研究和新产品开发方向倾斜;二是市场竞争迫使市场经济主体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三是市场需求引导技术创新的方向,最终产生研究开发项目。成果转化的动力因素可分为内在动力因素和外在动力因素。内在动力因素主要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驱动力的构成,主要有企业的科技意识、企业对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科研机构的生存压力及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等。外在动力因素主要指对科技成果转化起推动作用的外在因素,主要指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包括科技政策、成果转化的资金供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等。内在动力是成果转化的根本动力,外在动力通过诱导、激发内在动力而起作用,如果内在动力与外在动力能够协同形成合力,成果转化将会以巨大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成长上限”系统基模原理

“成长上限”是彼得·圣吉一个重要的系统基模,它告诉人们,事物的成长是由于某种因素的推动和影响,使其逐渐发展壮大,但这种发展是有限度的,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总有其他因素限制或抑制事物的成长,使其成长逐步减缓,甚至停止。“成长上限”系统基模结构是由一个促进或推动事物成长因素的增强环路和一个抑制事物成长因素的调节环路组成。增强环路导致成长,在成长过程中总会碰到各种限制和瓶颈,然而大多数的成长之所以停止,却不是因为达到了真正的极限,而是由于增强环路虽然产生快速的成长,却常在不知不觉中,触动了一个抑制成长的调节环路的运作,而使其成长减缓、停顿,甚至下滑,出现成长上限。当然这种成长上限并不是绝对的、必然的,而是相对的。并不是所有的成长上限都走向末路,只有那些看不到发展前途,不能克服抑制事物成长因素的才会走向衰退之路。要使事物得到不断发展,就必须克服成长的极限,在调节环路中辨认和改变限制成长的因素,使事物再度进入新的增强环路,增强事物新一轮的成长,促进事物向更高、更深的层次发展。

四、科技成果转化受限因素的动力机制分析

1.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体系受限因素的动力机制分析。绩效评价体系对于一个系统的运行具有导向作用。由于评价体制原因,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比经济效益重要,“名利价值”显得非常突出,一般都是单纯以获得国家经费多少、数量、参与人学术地位高低、所获奖励级别和数量来衡量科技成果的价值,忽视科技成果后续环节的处理,人为降低了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同时,这些评价指标的分值往往与科技人员的职称和各种待遇挂钩,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评价体系对科技工作的导向作用。而有关成果的应用价值以及转化为生产力的状况,却较少作为绩效评价指标纳入评价体系中,因而研究机构和研究者个人缺乏针对市场需求从事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动力,由此导致了其追求的目标与科研的社会目标、国家目标的分离。这种评价体系仅是单纯追求学术价值和地位,推崇科技成果的“技术含量”,而忽略了“经济价值”,结果导致科研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科技成果的技术先进性不能转化成市场领先性。“经济价值”的缺失造成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科研的低水平重复,出现科技成果转化“阻塞”现象。现行的科技成果绩效评价体系重视论文和成果的数量,轻视成果的市场价值,较少设置成果转化的指标,它通过反馈调节环路抑制了科技成果转化。所以,现行的科技成果绩效评价体系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限制因素之一。

2.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受限因素的动力机制分析。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取得合理的经济利益,是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改善科研条件、增强研发能力以及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其依据市场需求进行研发活动的激励。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是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经济效益,但科研机构或发明人难以取得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影响了科研机构扩散技术成果的积极性,一些经济实力比较强的研发单位为了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自行进行成果转化。因为科研机构的优势是组织研究和开发,并不是组织社会化大生产,这种成果转化模式显然违背了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的规律,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因而转化效率有限。科研机构的利益难以保障成为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科研机构难以取得应得的利益,通过调节环路抑制了科技成果转化。

3.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受限因素的动力机制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应是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不仅能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而且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所以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是企业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但是,首先,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之中,企业市场化的经营机制转换尚未最终完成,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企业普遍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一些企业经营者观念陈旧,没有真正把科技作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注重眼前利益,其发展普遍存在比较明显的短期行为;其次,由于成果转化投人较大,同时伴随较大风险,企业经营者往往对于转化投资较大的主体技术犹豫不决,造成成果买方潜在市场大,现实市场小。所以,企业存在短期行为,风险意识和创新意识薄弱是企业成果转化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要的主要障碍,同时也是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需求不旺的直接原因。当然,影响企业成果转化动力的因素十分复杂,从工业企业看,企业的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生产经营状况均直接影响着其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企业由于经营存在短期行为,承担风险能力弱,成为成果转化的主要限制因素之一,它通过调节环路抑制了成果转化。

五、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机制的优化措施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成果绩效评价体系,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的激励机制。为适应市场经济对科研创新活动的要求,应对我国现行的科技创新成果绩效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建立与科研不同阶段目标相适应的评价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的激励是指对合作各方加以激励,使他们通过分工和交易,客观地为全社会的科技进步而工作,从而实现自利与互利、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互统一,达到最大利益与总目标的一致。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三方(成果提供方、成果需求方、成果中介方)合作的基本动力和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产生三方合作驱动力的重要源泉。三方经济利益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基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按照投资“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成果转化三方的合作是在利益共同体中进行的。其理论模型为:S(成果提供方)≠?觝,D(成果需求方)≠?觝,M(成果中介方)≠?觝为三方的彼此追求的利益集合。由于三方彼此对利益认同的差异,导致成果转化带来的利益对各方产生动力的大小、方向可能不一致。但是,只要各自的利益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严重冲突,特别是三方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利益之间不存在大的冲突时,本着“共赢”的原则,三方为了争取重大的和共同的利益,彼此之间通过协调,放弃各自一些相对次要的利益,S∩D∩M≠?觝,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就可最终实现Max?邀S∩D∩M?妖。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三方合作的这种共同利益最大化是实现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驱动力。

2.推进利益与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既具有高风险性,又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和高收益同时并存。在现阶段,应当逐步建立起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创新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责任制度,实现分层次、分阶段分解风险责任。谁投资多谁受益大,谁决策谁负责,谁掌握项目进展的主动权谁负责,谁影响了项目的进展谁负责,谁承担风险大谁受益多。如,一般情况下,判断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合作项目及如何实现均掌握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手中,就应由高校、科研机构承担这一部分风险,但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可以把企业向研究开发的源头方向推进,让企业尽早参与研究开发,分担研究开发费用和风险。另外,大多数企业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创新的市场研究应该以自给为主,那么创新成果的市场适应性风险就应该由企业承担,但企业可以把高校和科研机构向生产领域和市场方向推进,鼓励他们与自己长期合作,在分配中减少先期技术转让费预付金额,采取提成、技术入股、技术持股的分配办法,将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得的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减少企业的风险压力等。因此,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创新中不仅要有获取利益的意识,同时也要有风险责任分担的意识。

3.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确立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生存与发展是其永恒的主题,对科技进步的需求是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也是带动其它动力的源动力。而内在动力是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使企业真正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而逐步增强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十分关键。市场需求是吸引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拉力,市场需求目的性越具体,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拉力越大,科技成果的技术推力也越强,企业进行转化的动力也越大。但是无论是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还是技术推力及市场需求拉力,都只为成果转化提供了可能性,而要把这种转化的可能性变为现实还必须有社会支撑力。因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特殊的技术创新过程,转化过程中同样会涉及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重组问题,在我国目前企业总体实力较弱,并且又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初建时期,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解决成果转化中所需要的资源和生产要素。此时,社会支撑力就成为影响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社会支撑力主要是政府以法律、法规、政策、资金等方式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另外,还要求其他社会组织在技术服务、成果信息管理、风险投资、文化氛围创造等方面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企业之所以存在短期行为,风险意识和创新意识薄弱,是由于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因此,建立企业成果转化原发动力机制的核心就是通过理顺企业的管理体制,加快企业的机制转换,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企业制度。

六、结语

基于“成长上限”系统基模的相关原理,用系统思考的方法来探讨科技成果转化所处的困境和成长不足,进而帮助我们从中寻找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潜在问题的根本途径。另外,科技成果转化在很大的层面上有赖于政府政策的支持,随着时间、技术、市场、法律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社会中,政府政策的扶持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应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推动利益与风险共担的成果转化合作机制,确立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众所周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机制是一项需要广泛协调和严密组织的复杂系统工程,既要有合适的内部因素和条件,又要有适宜的外部环境。除此之外,还要有其他一些优化对策与措施,如:培养科技成果人才;改革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和评价体制;创办科技企业,促进内部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科技法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增加高校科技投入;制定和完善职称评定政策;完善科技信息网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推广支持系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机制。

参考文献

[1]徐辉.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对经济增长的效应研究[D].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2]马松尧. 试论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机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第9篇: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 企业 科技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 对策

高校在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高校科技成果已达到每年近3万项,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占全国近2/3。但由于科研与生产脱节,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到15%,而发达国家高达70%,同时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也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从高校成果向企业转化难的障碍因素分析看,高校除了要注意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建设外,还应该以市场需求和企业要求为导向。

一、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分析

目前,许多学者把障碍因素分析作为研究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大至有如下几种因素:1.管理体制没理顺,缺乏有关政策法规;2.缺乏科技成果推广费用;3.企业对大学科技成果需求能力不足;4.校企合作收益分配不合理;5.知识产权力度不够;6.大学与企业沟通信息不畅通。

在如何解决脱节的问题,目前的对策,主要有加强政策干预,改革宏观管理体制,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教学、科研、开发一体化,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除了这些对策外,还需要在方法和手段上进行创新。风险投资机制是一个很好解决转化难的机制,对信息不通、中介机构吸引不过来,要通过一定的手段与方法去解决。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科技优势,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再是一个辣手的问题。

二、借助企业风险投资,促进高校技术成果转化

风险投资是高校通向资本市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条捷径。典型的案例有:1.深圳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和建立投资联盟,建立平行合作关系的共同基金,在2005年初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大学科研创业基金“深圳大学创业基金”。2.大连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年,公司已投资5个项目,其中包括大连职业学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湖北省投资集团2011年开始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与武汉理工合作开发的汽车厂电气化控制项目,投资当年就创造利润700多万元。利用风险投资有助于缩短大学研究到工业生产的周期,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的择优培植机制,为我国高校科技企业的成熟创造了条件,同时我国高校科技企业被市场认可的结果也使风险投资获得了回报。风险投资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对我国高校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催化作用,这一点可从以下过程看出:

一是选择科技成果。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在于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投资者要对高科技产品的市场潜力和我国高校科技企业的创业者素质进行深入研究,制定若干投资方案并认真评估、筛选。面对投资较少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较多的状况,投资者当然十分慎重,其重点考虑的是高校科技成果的科技含量和创业者的素质。风险投资的筛选可以有效地促进我国高校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工作中注重科技成果的时效性和市场推广性。

二是投资科技成果。风险投资者选定了投资对象后,就要与我国高校科技企业共同协商投资方式、条件并形成法律文件,安排资金的投放。为了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风险投资者要我国高校科技企业进行培植,投资者从我国高校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中获得更高的收益。一般来讲,我国高校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不具备上市能力,通过风险投资的培植,它们成长起来并具备了上市条件。这样在我国高校科技企业发展的同时,风险投资者通过我国高校科技企业的股票上市使其投入的资金以股权的形式迅速升值,风险投资者出售股权即可获较高收益。从风险投资者的角度看,促进我国高校科技企业迅速成熟,使之及早上市,对于其投资是非常有益的,当然这从客观上也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发展,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高校企业经营者的企业经营能力。因此说风险投资是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催化剂。

当然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还需做很多工作。比如说:还需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吸引风险投资的市场结构;大力推动高校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康的风险投资接收主体;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发展的激励机制;加快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等等。

三、结语

可以看出,市场是导向,企业需要是指示灯,两者的有机结合,迎合了高校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解决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成为高校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有力助推器。

参考文献:

梁康.高校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J].经济学家,2009,(2).

王宏斌.高校与企业的科技成果连结点[J].河北大学学报,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