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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治学精选(九篇)

宏观政治学

第1篇:宏观政治学范文

第一,在四者的关系中,经济环境是基础,它决定着其它环境的存在和发展。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政治、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受到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生活条件的影响,经济环境的变化,会促使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大众传媒环境的变化。经济体制的改革,会引发一定的政治活动、政治制度的变动,这也是经济环境变化在政治环境中的表现,它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也保持自身的稳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必然会使文化、科学、教育变化,当经济生活条件较好是,就会促进文化生活的大发展大繁荣,反之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产品的质量的下降,内容的丰富;众所周知,大众传播媒介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发展、变化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创新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也就使得大众传媒环境不断改变,不断更新。因而,社会经济环境对大众传媒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可以决定大众传媒环境的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也能够影响其作用的方式方法。

第二,与经济环境的决定作用不同,政治环境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起到的是导向作用,它同样也和其它三个环境要素发生着作用。首先,经济环境决定着政治环境,政治环境又反作用与经济环境,经济活动需要政治的规范、协调,正如市场经济一样,有市场自身的调节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这样才能保证经济关系的稳定,经济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其次,政治环境是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相互作用的中介,政治环境决定着文化环境,现实社会的政治状态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就是社会精神文化,“作为特定文化的创造者,必然归属于一定社会、归属于一定的利益集团。”精神文化的发展,需要正确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理论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正确的方向。最后,政治环境也影响着大众传媒环境,大众传媒环境中信息的传播、社会舆论的引导等,受到一定阶级价值导向的引导,在一定意义上,它要为国家的发展服务,因此它“必须注意避免外来传播对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消极影响。”在现代社会,随着传播媒介的不断丰富,统治阶级也利用各种传播渠道来向社会大众宣传自己的方针、政策。在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的舆论宣传,对于非主导舆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宣传的正确的价值导向。

第三,文化环境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及其对大学生思想品德、高尚人格的塑造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都知道,文化是经济和政治的集中反应,经济环境决定着文化环境,文化环境又会成为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的促进或制约因素,“一个国家和民族,没有思想文化上的独立,就不会有政治上、经济上的独立”。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尤其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展,为经济的繁荣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当局一直都在强调,科教兴国,知识经济时代,科教事业的发展,能够提高国民素质,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为经济建设输送源源不断的人才。与此同时,当社会中的一些愚昧落后的风俗习惯、西方的不良文化思潮泛滥时,则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对于政治环境,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积极的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发展人民民主,调动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因此,亟需提高全民的文化素养,增强反对国际文化霸权主义的意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门学科,就是文化一个组成部分,而大众传媒是社会文化信息的载体,现代大众传媒技术的发展,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来进行舆论宣传和思想动员,然而大众传播媒介信息的广泛性、及时性、开放性等,又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选择带来了挑战。因此,大学生文化环境中的各种文化因素,会影响到大众传媒环境中各种信息的传递,所以要净化大众传媒环境,首先必须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第四,“大众媒介的发达程度是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媒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之一;大众传媒可以对国家的政治及社会心理的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可见,从经济到政治,到人们生活,大众传媒的影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大众传媒环境中传递的各种经济信息,对生产及人们的消费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在现代生活中的各种商业广告,就满足了生产商的增加销量、吸引消费者的需求。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还在不断完善,它的负面影响不能够一下子消除,这就需要大众传媒的监督。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有消极影响的时候,当其的经济信息与现实有出入时,就会引起市场的波动,导致经济秩序混乱。

第2篇:宏观政治学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主流宏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

一、宏观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

凯恩斯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使宏观经济学成为经济学中相对独立的学科方向,为现代宏观经济学的传播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凯恩斯认为市场在短期中存在失效的可能性和机制,并提出增大公共支出的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经济复苏。更为重要的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为政策制定部门提供了一个计算政府支出和税收对经济行为影响的数量方法。此外,凯恩斯为突出一些重要变量(例如就业、收入、利率和价格)在给定时点上的同时决定,不再强调宏观理论的动态性。因此,在一个静态模型中直接研究总量行为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严重不足,将模型动态化并为宏观模型寻找微观基础是许多宏观经济学家在20世纪下半叶所做的主要工作。20世纪60年代,以Hicks和Samuelson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而同时期以Friedman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则首先对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提出质疑。新古典综合学派认为,凯恩斯主义理论解释了存在价格调整障碍时,经济冲击和政策干预对经济的短期影响和机制,传统的新古典理论则对价格能够灵活调整时长期经济运行给予了正确解释。因此,新古典综合学派认为,宏观经济理论与微观经济理论之间能够相互兼容。货币主义学派对凯恩斯主义理论提出了三点根本性批评:首先,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过于强调财政政策的作用,忽略了货币供给也是总支出的重要决定因素。其次,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仅考虑政策的短期效果,货币主义学派则强调需求管理政策在长期无法影响实际收入和就业。最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作为静态模型忽视了预期对宏观经济运行重要影响,货币主义者强调在结构方程中预期发挥着重要作用。20世纪70年代,理性预期革命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快速发展对宏观经济学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Lucas和Sargent的研究认为,预期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将理性预期引入宏观经济学理论建模具有重要意义。更进一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具有微观基础的跨期一般均衡理论引入宏观经济模型,并认为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所使用的宏观经济计量模型存在不恰当之处。Lucas[1]认为这些计量模型无法识别经济中存在的真实经济结构,由于公众对未来的预期会改变其行为,所以,当经济政策调整后,仍假定经济中重要结构和行为不发生改变,就无法对政策和经济运行进行正确分析。20世纪80年代,Kydland和Prescott[2]、Long和Plosser[3]创立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并对宏观经济理论做出如下三点重要贡献:首先,经济周期是经济对外生冲击最优反应的结果,不是市场机制的失败。其次,该理论将波动模型建立在跨期一般均衡模型基础上,并给出了模型数量化的方法。最后,该理论强调对供给行为的建模,供给决策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通过假定供给对需求变化具有完全弹性,从而忽略了总供给行为对宏观经济的重要影响。20世纪90年代,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获得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目前最重要的宏观经济分析框架。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综合了真实经济周期理论与“新凯恩斯”模型的特点,采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并将不完全竞争、价格调整障碍引入理论模型,并对各要素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进行了详细分析。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借鉴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观点并将它们融入一个完整模型,并进一步对经济波动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和传导机制进行详细建模。由于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模型是具有坚实微观基础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并引入垄断竞争、价格和工资粘性、理性预期等特征,因而该模型是目前研究经济波动和宏观经济政策最重要理论框架。

二、主流宏观经济学的重要进展与不足

1.主流宏观经济学的重要进展

作为主流宏观经济学,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理论构建、模型处理、基本假设、主要结论以及模型包容性和可扩展性都超越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并综合了宏观经济学各流派的主要观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重要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中为宏观经济理论建模。作为宏观经济学家最为关心的三大问题,即经济增长、经济波动和宏观经济政策,本质上都是一个动态问题。首先,经济增长理论中核心问题之一是最优储蓄决策,该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动态决策问题,拉姆齐模型就是在一个无穷期动态框架中分析行为人的最优消费和最优储蓄决策问题,而拉姆齐模型与真实经济周期模型、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其次,作为研究经济波动的主流宏观经济模型,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模型在一个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框架中为家庭决策行为和企业最优定价行为进行理论建模,并通过动态规划等动态优化方法求解模型。最后,现代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特别关注政策动态不一致性对其有效性的影响,由于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框架是一个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因而在该框架中研究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具有天然便利性,并认为对未来政策行为做出可信的承诺是提高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因而,将静态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模型扩展为动态的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模型是主流宏观经济学最重要的发展之一。第二,将理性预期引入宏观经济学,并对宏观经济理论建模、计量模型设定与评价和宏观经济政策制定产生革命性影响。早期宏观经济理论,如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综合宏观经济学,通常为静态模型并较少考虑行为人预期对经济运行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Muth[4]首先将理性预期引入经济学分析,Lucas[1-5-6]则在20世纪70年代将理性预期引入宏观经济学模型,证明这一方法能够成功应用于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并指出这对于政策效果的计量评价具有重要意义。Kydland和Prescott[7]在Lucas相关研究基础上,首先提出经济政策制定不是与自然而是与理性经济行为人的博弈,当经济行为人是理性且具有前瞻性时,政策制定者就受到社会公众当前和未来行为选择的约束。因此,最优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公众当前与未来的行为选择。第三,为宏观经济学建立完整、稳健的微观基础。凯恩斯经济学和新古典综合宏观经济学最重要不足是从总量假设出发研究总量关系,在Lucas[1]提出“卢卡斯批评”之后,宏观经济学家达成共识,即一个好的宏观经济模型应当具有微观基础,总量行为关系应该是从微观个体的跨期最优化行为中得到。随后的宏观经济学,如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和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均是从家庭和企业等经济行为人的微观主体出发建立。从微观基础出发为宏观经济理论建模最重要的吸引力在于,它提供了一个通过对深层次结构参数分析的框架,这些结构参数不会随政策的变化而改变。因此,这一研究框架可以有效回应“卢卡斯批评”,同时,该研究框架可以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福利影响进行讨论,从而使宏观经济学自身获得了更科学的基础,其逻辑一致性更强。第四,对宏观经济的供给面进行更加详细的刻画。总供给是每个一般物价水平上经济体愿意并且能够提供总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早期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新古典综合经济学和货币主义学派讨论的重点是总需求管理,以Lucas为代表的理性预期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更加强调总供给行为的微观基础,并在分析中强调供给冲击对总供给行为和经济波动的影响。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则进一步强调理性预期和微观基础对总供给行为和宏观经济政策有重要影响,并认为市场不完全和价格调整障碍会导致经济调整至自然率水平的速度变慢。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从微观基础出发将总供给影响因素扩展至包括生产成本等多个方面,使理论模型的供给面能够解释更加丰富的宏观经济现象。

2.主流宏观经济学的不足

自凯恩斯1936年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来,经济学家通过将模型动态化,引入理性预期,为宏观理论建立微观基础,对总供给行为进行详细刻画使主流宏观经济学获得巨大发展。但宏观经济学的历史使命依然没有完成,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完善与补充之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主流宏观经济学加总问题的理论基础仍需进一步研究。作为研究总量行为的宏观经济学,凯恩斯理论由于直接从总量假设研究总量行为而受到质疑,在“卢卡斯批评”提出之后的近四十年,宏观经济学家通过代表人模型使宏观经济理论的微观基础不断加强。许建明[8]指出代表人模型以一个典型家庭效用函数作为社会整体效用函数的替代,并以此为基础研究代表人的经济决策,将其进一步加总为社会整体的宏观经济行为。但是,根据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一般条件下无法将异质性个体偏好传递至社会整体福利函数。因此,主流宏观经济学通过对代表人建模,将个量总和视为宏观总量,并以此为基础研究宏观经济行为的方式为宏观经济学所建立的微观基础是否能够真正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实际过程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二,主流宏观经济学如何将重要的经济结构引入理论建模仍需进一步研究。主流宏观经济学如新凯恩主义经济学是通过将异质性家庭或异质性厂商引入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从而使理论模型考虑了异质性,因而宏观经济学家从来都关心异质性。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不同部分以一定结构组成,所以,宏观经济运行不仅表现为总量行为调整,经济内部结构也对总量行为和宏观经济运行具有重要影响。林毅夫和苏剑[9]指出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通过在模型中引入支出结构、贸易结构和一般物价水平的内部结构,使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也考虑了经济结构问题。但是,如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等对宏观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结构对总量行为的影响机制仍未能较好地体现在主流宏观经济学的理论模型中。第三,主流宏观经济学如何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引入理论建模是其面临的重要挑战和机遇。古典经济学,亦称为政治经济学,特别重视制度和政治力量对经济运行的重要影响。然而,边际学派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强调在严密定义的约束条件和市场环境制约下消费者和企业的最优化行为,逐渐淡化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对经济结果的影响,使基于新古典传统的主流宏观经济学模型中较少考虑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内生化产生过程及其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机制。因此,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以恰当方式引入理论建模对主流宏观经济学未来发展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

三、主流宏观经济学存在不足的原因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借鉴意义

1.主流宏观经济学出现上述不足的原因

主流宏观经济学虽然存在加总的理论基础不扎实,对重要经济结构考虑不充分,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仅做出简化的外生性假定等不足。但是,19世纪古典经济学或被称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中实际上十分重视上述问题,例如,斯密的《国富论》和马克思的《资本论》都考虑了宏观经济加总、经济结构和重要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理论界认为,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科学哲学在20世纪初的快速发展对经济学研究方法产生重要影响,即出现了经济学数学化,并导致新古典经济学的快速发展,而这是建立在新古典传统上的主流宏观经济学出现上述发展与不足的重要原因。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使其具有利用数学工具的天然优势,但经济学数学化对主流宏观经济学而言也有显著的成本。从19世纪后期的边际学派到20世纪初的新古典经济学开始将数学应用于经济学分析以来,部分难以利用现有数学工具加以描述和刻画的重要经济学现象和事实被经济学家通过假定或技术性处理等方法简化处理。数学化虽然使基于新古典传统所建立的分析框架十分精美并且对问题的分析也十分深入,但是理论界应该重新审视数学化对经济学尤其是主流经济学所带来的成本,如本文提出的加总的理论基础不扎实,对重要经济结构考虑不充分,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仅做出简化的外生性假定等不足。

2.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重要宏观思想的借鉴意义

作为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存在重要的宏观经济分析逻辑并且对宏观经济现象进行了分析。马克思关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和非均衡理论,是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著名的新剑桥学派代表人物罗宾逊夫人将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建立在李嘉图的价值论和分配论基础上,并主张学习和公正研究马克思的理论,但这些主张将主流宏观经济理论重新借鉴古典经济学理论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学派被逐渐边缘化。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蕴含了丰富的宏观经济思想和分析逻辑,主流宏观经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应重新借鉴和综合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和分析方法。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之间联系与不同的分析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加总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济活动的专业化分工使千百万企业之间形成全面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将它们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在相互的投入与产出中形成各种总量的比例关系。这意味着分工使每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社会性,并且这种社会性具有二重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这种私人性决定了其提供的产品只有在转化为货币后,才构成社会商品总量或社会劳动总量的一部分。经济活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即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导致经济活动两个层面的分裂:由相互独立、相互竞争的千百万个单个企业构成微观经济层面;由千百万个单个企业之间的全面依赖关系所形成的各种总量构成的宏观经济层面。处在微观经济层面的每一家企业,既受到生产同类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约束,又受到社会总劳动时间按比例分配到该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约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类似于成本收益原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则属于宏观经济层面。企业商品能否转化为货币的直接约束条件是其可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最终约束条件则是不为企业所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上述分析表明,微观经济层面的个量加总不能简单直接等同于宏观经济层面的加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之间的联系与不同是宏观经济学加总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关系。第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经济结构的创造性分析对主流宏观经济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的角度分析社会再生产,提出应将社会再生产视为物质资料再生产与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统一,而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是社会再生产涉及的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从总量和结构相统一的角度分析社会再生产的。但西方宏观经济学的考察路径则不同,是从总供求平衡的角度入手去考虑国民收入决定的。国民收入会因总需求或总供给的调整而发生相应变化。但究竟这种调整会给产业内部以及产业之间的比例带来怎样的变化要借助其他经济学科进行分析。这就使得西方宏观经济学对经济结构的分析有待深入。第三,在社会权力结构及其对经济现象影响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对主流宏观经济学如何将重要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重新引入理论建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入手审视社会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在深刻揭示当时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的制度根源的同时,还从抗衡力量的引入以及对强势权力的其他限制等角度提出了社会建设的基本措施。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公共领域尤其是社会制度选择问题具有非常强的分析能力。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西方快速兴起的新政治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等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以政府与社会公众以及社会公众中不同集团的利益不一致性为基础,运用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将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而又被主流经济学一度忽视的政治因素纳入研究范围,考察它们对经济结果的影响,内生化了政府的经济政策,增强了理论的洞察性和解释力。因此,通过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主流宏观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进一步综合和融合,能够大大推进主流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水平,也能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四、结论

第3篇:宏观政治学范文

内容提要: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失灵”;二是宏观调控能够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最终标志,是司法可以也能够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审理与裁判。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观点在理论上因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理念而不合时宜,在实践中则可能因应人治的需要而十分有害。虽然要实现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在目前还存在许多障碍,但这并不能成为否认宏观调控可诉性的理由。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公益诉讼”为突破口,辅之以“法院之友”等手段,宏观调控的可诉性是可以实现的。

基于历史的演绎与观念的推导,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市场失灵作为市场的内生品格而不可避免,通过来自国家的干预以有效消除市场的负面效应,也便具有了正当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就成了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虽然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手段、重点和程度因各国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重要手段的宏观调控,则以“国家经济管理行为的最高形式”[1],而几乎为当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所运用。然而,这种隐含了秩序建构主义逻辑的行为,又会因政府的理性不足、能力有限和自身利益偏好等“政府失灵”现象,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干预异化”,从而对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构成威胁或破坏。因此,构建可控制、可预见的宏观调控制度框架,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运行,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法学界有少数学者却提出了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观点。(注释1: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J].法商研究,2002(5):64-70;肖顺武.置疑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C].第四届全国经济法博士论坛,重庆,2007.)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背离——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对公权力运用的控制;现代法治的屏障在于司法权的独立、权威与有效;现代法治的演进在于尽量缩小政府活动的非法治范围而不是维护或扩张这种范围。在经济法领域主张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的观点,于目前行政诉讼拒绝接纳“抽象行政行为”的背景下,实质上是将宏观调控推向了绝对的人治化运行的危险境地。诚然,宏观调控的控制与矫正有多种方式,诸如政府内部的监督、人大的外部督察、社会公众的谴责、行为者政治责任的承担等等,但在笔者看来,凭借现有司法制度,实现我国法律中业已确立的基本价值,比其他任何监督与控制方式更具有实质与终极意义。事实上,以“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态”[2]存在的司法权,因其权威性、最高性、中立性的品性和得到法治国家的普遍推崇的事实,决定了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进程绝对不能偏废对司法权的仰赖。“任何权利和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而对此最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莫过于通过司法实现的诉讼法律制裁。”[3]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将宏观调控行为纳入司法权的监控范围并有效克服其“异化”,是宏观调控正当性的法治基础。

一、能否“接近司法”:宏观调控行为属性之辩

宏观调控行为具备什么样的性质,与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不无关系。宏观调控行为作为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并极富争议的时代性课题,[4]我国学界围绕其概念、属性和运行等若干问题,已形成诸多富有创见的理论。从经济法学界的讨论来看,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与其可诉性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宏观调控行为是不是不受司法管辖的“国家行为”以及宏观调控行为是否仅是单纯的决策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安全的判断,以及社会安全专业机关的危险预测”[5]的行为。尽管各国对国家行为的称谓不尽相同,但都把国家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我国学者在论及宏观调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时,也大都预先假定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行为之一种。为了克服这种“对话上的障碍”,本文拟通过界定国家行为的特征的方式,来说明宏观调控行为并非国家行为。

首先,国家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或统治性。在日本,国家行为称为“统治行为”,是指关系到国家存亡及国家统治之根本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最高机关(国会、内阁)作出的行为[6]。在法国,国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受普通法院监督,不受行政法院监督的行为,由于只受政府管辖所以称为政府行为”[7]。法国法上规定的政府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政府与议会发生关系的行为,如召集和解散议会,提出法律案和公布法律的行为等;(2)政府与其他国家或联合国发生关系的行为,如与外国签订条约、出国访问等;(3)总统根据《宪法》第16条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根据《宪法》第11条所作出的将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决的决定。[7](P69)在德国,国家行为是指与国家整体利益、国家目的有关的行为。属于排除法院管辖的“高权行为”。它一般是由最高国家宪法机关(总理领导的联邦各部即整体意义上的联邦政府、联邦总统和议会)实施的行为[8]。由此观之,国家行为是为了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国家外交、军事机密,由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属于“政治保留”范畴的行为,一般包括国防行动、军事行动、外交活动和戒严、紧急状态、总动员等。而宏观调控行为首先是经济性的,是国家经济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笔者固然不否认经济性问题转化为政治性问题的可能性,但在更多的时候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明确的。

其次,国家行为不具备司法审查的合理性。美国学者亨金认为,所谓国家行为,“其真正含义是指这样一项司法政策,它宣称某些案件或某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不具有可裁判性,即不适宜司法解决,尽管这些案件或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属于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内,或者也符合法院受理诉讼的各项要求。”[9]笔者认为,国家行为之所以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的理由:第一,作为政治决策的国家行为是一国对外的绝对主权和对内的绝对统治权的体现,这些权力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最高性,司法权本身从中衍生而来,司法权无法对作为它自己源泉的权力进行审查;第二,从策略上看,法院之所以拒绝审查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行为,也是使自己免于卷入政治纷争,从而保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的明智之举;第三,国家行为作为体现国家重大主权利益的行为,涉及到国家的尊严、荣誉和存亡,“其缺乏能被发现和容易控制的司法标准”[10]。而宏观调控行为作为调节和控制一国经济总体的机制和手段,一般情况下和国家主权无涉,更不会引起政治纷争,也具备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自然不能游离于司法权的管辖之外。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宏观调控权(行为)能不能等同于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行为)?因为作为国家主权组成部分的经济主权亦具有不可诉性。笔者认为:一般而言,主权只有在国家间主权相较时才有其应有的意义,因此一国国内事务之间并不存在主权与非主权的可比性;经济主权是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与决策权等一系列权利,这种权利当然也只有在涉及国家间经济事务管制分野时才有意义。而宏观调控行为是确保一国经济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手段,如果仅仅在国内事务与国内事务之间相比较(如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相比较),说它是主权行为并无必要,也不妥当。二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国家行为的实施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有时国家行为发生,常常伴随着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比如,因战争引起的经济管制,战时的紧急经济政策、经济措施等。此时的宏观调控行为已不再是一国范围内常规意义上的经济手段,而是作为国家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在与固有的国家行为发生特定联系时,宏观调控行为才有可能转化为国家行为,从而不再具有可诉性。

涉及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宏观调控行为是否仅仅是一种决策行为。有学者在论证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时,认为其不可诉性的原因首先源于该行为的抽象性质——宏观调控行为仅仅是一种决策行为[11]。笔者认为,这种将宏观调控行为人为割裂的论证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也与宏观调控行为的实际运行状态不符。事实上,宏观调控行为不仅包括决策行为,还包括执行行为(或实施行为)。(注释2:当前已有学者提出了这一观点,如,杨三正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指出:“宏观调控权是由一系列权力构成的权力束,应包括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参见: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29.))理由是:第一,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宏观调控行为的本质属性,当然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12]。剥离了执行行为的宏观调控行为,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举例言之,央行加息的决策如果不被各商业银行及其所有客户执行,不知这样的决策在实践中还有何价值?事实上,由于目前我国欠缺宏观调控基本法,缺乏对于拒绝执行、怠于执行或歪曲执行宏观调控决策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有时中央的宏观调控决策在实践中就是得不到全面、准确和及时的贯彻。实践反复证明,任何缺乏实施机制、责任机制的所谓决策行为,都可能演化成“隔靴搔痒”的“口号”。第二,法理常识还告诉我们,法律意义上行为的内在方面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外在方面包括行动、手段和结果。[12](P73-83)宏观调控行为作为法律意义上行为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在笔者看来,宏观调控的“行动、手段和结果”,必须通过执行行为来体现。黑格尔说:“后果是行为特有的内在形态,是行为本性的表现,而且就是行为本身,所以,行为既不能否认也不能轻视其后果。”[13]只有将宏观调控行为定位为由一系列行为组成的有机系统,宏观调控行为才能成为真正的“行为”。第三,宏观调控行为的人为分割在实践中是十分有害的。因为作为事关全局的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常常表现为一系列行为的连续行使,比如,产业政策需要财政手段和货币手段的支持,规划政策需要财政、金融的配合等。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社会生活中调控部门之间、调控手段之间的冲突和内耗已经相当严重,如果再对宏观调控行为加以人为割裂,宏观调控行为在实践中的协调运行恐怕永远只是一个良好愿望而已。总之,既然宏观调控行为是包含了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的综合性行为,那么以宏观调控行为仅是决策行为为由否认其可诉性也就没有科学性可言了。

二、为何“接近司法”:司法权是宏观调控行为法治化的根本保障

法治化是中国现代化实践的一项重要追求。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作为政府权力法治化运行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已作为一种普遍诉求得到了表达。在当前有关宏观调控行为法治化的论证中,许多人认为,宏观调控行为之所以需要司法审查是法治和民主的要求。不可否认,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实现具有多元路径,诸如政府理性的良好发挥,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自我控制,调控程序的公开、透明与规范等。(注释3:这些方式的存在,在有些学者看来,又恰恰成为否认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理由。(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J].法商研究,2002:69-70.))笔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的法治化运行之所以需要引进司法权的控制,不仅是因为法治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权具有功能和结构优势——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以“最彻底、最权威即最具有约束力的裁处方式……最文明、最公正因而最可信赖的法律机制”[14]成为文明时代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基本方式和途径。

首先,从实体的角度讲,可诉的宏观调控行为意味着权利因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而遭受侵害的人,获得了公正救济的可能。作为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结果,宏观调控行为的存在尽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但“权力行使的泛边界与消极不作为亦是执法中的常态”[3](P104)。“在使行政自决权的行使必须与法令的基本原则相适应并为正当的目的而行使而且不能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等方面,法庭具有很大的作用,换句话说,每一种行政自决权都可能被滥用,而法庭的基本作用,正在于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15]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政治控制相比,宏观调控的司法控制具有更加明显的比较优势:政治对行政的控制不具有分权的特征,它无疑于“自己监督自己”,当深究自己错误的时候难免存在“忍痛而不能割爱”的心态,预示着相对人权益被侵害也总是能够找到种种所谓“正当”或“必要”的理由[16]。与此相反,中立而超脱的司法权,只服从法律而不从属于上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只服从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17]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处理宏观调控纠纷时,更容易作出公正的裁决并获得人们的心理认同,更容易消解因宏观调控行为而引起的社会纷争,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从程序的角度来讲,可诉的宏观调控行为意味着个人获得了一种有效的诉求渠道和救济途径。在程序法上,司法的特质并不在于判断,而在于启动判断的程序,即救济(当然包括事先的预防、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补救)程序的启动[18]。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维护”[19]。在笔者看来,在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监控进程中,司法权的功能不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裁判,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一条可供人们选择的利益诉求通道,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在法院面前处于和私人一样的地位”[20]的事实,使得个体通过司法这一中介与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等沟通、充分交涉、对等抗衡等成为现实。

第三,随着现代司法的演进和司法功能的扩张,现代司法所具有的政策形成功能日益凸现,通过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审查,对于良性公共政策的生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现代型法院与古代型法院相比较,其中最为明显的变化可能要数法院政治功能的呈现。自资产阶级国家确立权力分立的政治体制之后,法院就逐渐从国家事务的后台走向了前台——通过裁判来判断政治行为的合宪(法)与否,并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在笔者看来,从现代司法权功能扩张的角度看,之所以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审查等方式将宏观调控行为纳入司法权的监控范围,(注释4: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虽然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但大家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进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参见: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J].现代法学,2006(6):107.))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宏观调控行为作为最富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的行为之一,其规则形式有诸多的空白条款和一般条款,这就要求法官根据自身的职业思维、职业操守和授权范围,作出合理、妥当的裁判,而这对于促导宏观调控行为的合目的性和妥当性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我国宏观调控立法冲突需要司法权的介入予以消解。当前,在宏观调控法领域,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之间的纵向冲突、同一层次立法之间的横向冲突严重存在的现状,需要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予以选择并确定其效力;(注释5:在我国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被称为“2003年最热点法治事件”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中,作出了“《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因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的判决,尽管该判决针对的纠纷并不是宏观调控纠纷,但我们至少可从中看出司法是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有效路径之一。)三是在民主代议制政治体制内,社会公众和集团渴望对公共政策(包括宏观调控政策)的形成发挥其影响力,但公众的积极参与愿望有时并不能通过现存的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当集团发现正常的政治渠道对它们关闭的时候,它们便可能寻找其他途径去影响公共政策。法庭逐渐成了这种努力的中心。”[21]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健全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愈发觉醒,个人和集团寄希望通过法院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形成和变革将更加普遍和常见。

最后,从功能来源的角度讲,司法权对宏观调控权的监控优势来源于其具有最高组织化的强制力支撑。强制力的存在是社会控制方式获得有效性不可或缺的因素,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司法权当然也不例外。事实上,强制力的大小常常成为对某种行为能否有效控制的关键。在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控制的各种手段中,司法权无疑是一种最为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控制力量,司法组织历来就是国家中最成系统的、最稳定的体系,法官、检察官、警察均是世界各国官方角色中最引人注目的和最规范的角色;在司法组织系统和司法角色的行为方式中存在着严格的协调一致的规则、习惯等行为倾向,由此所形成的渊源与合法性以及制度的、机构的力量,是其他社会控制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22]。一如前文论及,宏观调控权作为权力的一种总是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而作为被侵害的个人由于势单力薄,无力与其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相对抗,而借助行政机制,其程序的繁琐和拖沓,以及因权力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导致的关联性、倾向性,使得人们难以获得及时公正的救济;与此相反,通过司法的救济之所以能够获得更理想的结果,就在于中立的司法不仅能使权利受损人得到公正的判决,而且这种判决又会得到一种高度组织化的国家强制力的执行,此时,公权力的行使代替了私人的力量,受损权利的复原也由此变得更为现实和可行。

三、如何接近司法: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障碍及其克服

胡肖华教授在论及宪法诉讼时深刻地指出,“无诉讼即无法治”,“无诉讼即无宪政”,宪法诉讼乃法治之精义所在[3](P105)。笔者认为,将其类推适用于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之价值评判,亦不为过。诚如前文所言,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监控是实现宏观调控行为法治化的终极路径,然而该法治理想的实现,不仅需要理论依据,更需要制度支持。诚然,笔者并不否认当下中国实现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控制所面临的艰辛与障碍,但这不是我们放弃努力的理由。在此,笔者拟通过对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现实障碍及其克服路径的分析,试图让“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这一命题,不至于仅仅是一种虚妄。

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障碍分析

1.文化性障碍 在中国,根植于传统文化土壤中的法观念,除“德主刑辅、礼法合一”之外,便是“无讼息讼”观念。从《周易.讼卦》中的“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到孔子对“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崇奉,以及与之相契合的传统中国的自然农业经济与社会结构和当时现实的政治需求,使得人们视诉讼为畏途[23]。近代以来,急剧的社会变革频频发生,但这种文化上的思维定式,并没有因为西方的坚船利炮和强势文明的逼迫而完全消退,“实际上,中国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并没有被中断,它们只是从制度层面上隐退了,而以另一种潜在的方式继续存在着,并在实际上决定着制度层面上那些看得见的东西”[24]。这种厌讼息讼观念的存在和延续,是我国宏观调控行为诉讼难以有效进行的主要文化障碍。

其次,吏官文化和人治理念是制约我国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控制的又一文化障碍。“中国有史以来就存在一个统摄一切、高高在上的政治权威,所有活动均以此为核心展开,所有文化的缘起不妨看作是对这种核心的说明和解释”[24](P398-399)。如前文所言,这种观念主导下的中国大众心理并没有因为“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种种努力而得到根本的消除。与这种观念相伴随的,便是人们对于行政权力的“仰视”和对“民告官”的恐惧,这从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审判庭门可罗雀,而上访者如潮涌动(寻求更高级别的行政领导解决问题)的现象中可窥一斑。这种文化观念上的障碍,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监控实现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略。

2.体制性障碍 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司法在中国至今尚未获得真正的独立,法院和法官在人民大众心目中的形象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关于司法不独立的缘由、弊端和危害,我国学者已给予了诸多有益的探讨,本文不再进行学理上的论述。笔者欲说明的是,与普通的私权之间的纠纷对司法权的援引相比,司法权的独立与否,对宏观调控行为纠纷能否公正裁决更为关键。一个显见的事实是,私权间的纠纷仅仅涉及个人利益,而宏观调控行为引起的诉讼需要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与否、合理与否作出评判,甚至需要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不独立的司法如何能抵御来自行政的干扰?更为严重的是,司法的不独立必然对司法权威造成破坏,进而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危机。因此,如果没有司法的真正独立,司法作为依附政治甚至作为行政御用工具的状态不能得到根本改变,那么,企图通过司法权对作为政府权力之一的宏观调控权的规制,只能是一种奢望和空想。

3.立法性障碍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法院不受理“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引发的纠纷,而宏观调控行为多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出现,因此现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是我国宏观调控不可诉的立法性障碍。事实上,关于抽象行为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学者们已有精辟的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入讼,能够有效矫治行政机关‘以抽象行为之名,行具体行为之实’从而规避诉讼的侥幸心理,改变规范性文件违法侵权的现状。”[3](P108)笔者认为,当前一些宏观调控行为决策或实施部门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动机,通过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滥用权力,扩充、保护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现象相当突出,而现有的监督方式,其“努力结果非常有限”,“人民代表大会由于缺乏真正广泛的民主基础,也由于受现行政治体制限制,并不能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监督职能[25]。”因此,从立法上修正当前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相关规定,以克服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立法障碍,亦相当关键。

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构造

1.法治理念的树立 著名学者梁治平指出,作为一种指导话语的“法治”,似乎已成为当前的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存在[25](P85)。有关法治理念的问题,我国学者已进行了孜孜不倦的研究,其成果也是蔚为壮观。法治理念的确立对于一国法治的实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前文有关传统文化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障碍的分析,决不意味着笔者认为传统文化应予以彻底否弃和完全被替代;事实上,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约束对于宏观调控的正当化有着重要的价值,对于降低宏观调控成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当下,中国各种途径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如火如荼,这对于弘扬法治理念,进而整合法治精神和传统道德,当然大有裨益。

2.法院人格的健全 司法与行政、立法的分离是现代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关键性要件。当前,我国关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更多的是从司法系统内部着手进行,然而这种“细枝末叶”般的修补,无法解决司法作为行政的御用工具、作为国家暴力工具“刀把子”形象这一根本问题。在笔者看来,只有将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联系起来,司法改革的诉求才有可能有实质性的突破。

3.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设计 宏观调控可诉性的实现除了要仰赖深厚的法治观念和独立的司法体制外,还必须从技术层面找到宏观调控“走入法庭”的具体路径。笔者认为,宏观调控诉讼可以考虑两种路径:

第一,建立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制度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一定的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认为国家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实施主体或受控主体违反了国家宪法、宏观调控法(现尚未制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因其“宏观”,所以其必然首先涉及公共利益,(注释6:从逻辑分析的角度,宏观调控的诉讼应当包括对决策机关的诉讼、对实施行机关的诉讼和对受控主体(宏观调控涉及的具体市场主体)的诉讼,而前两者往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故主要引发的是公益诉讼。)而公益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要求被告对所受的损害的简单的金钱赔偿或修复,还包括要求公共团体、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故而又被称为禁止性诉讼。”[26]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一是规定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诉权。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实施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公民、社会团体或有关机关具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或者保护国家或社会利益的权利。二是宽原告资格,摒弃原有诉讼法理论中关于当事人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从更广泛的角度理解利害关系人和利益主体。笔者认为,具有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主体应包含以下几类:(1)直接利害相关人;(2)公益组织或社会团体;(3)间接利害相关人;(4)国家机关,比如英国的法务长官(检察长)可以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27]。事实上,这种由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因其权威性和公共性,在我国尤其值得推广。三是确定审查范围。如前文所述,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审查范围,不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应纳入其中。四是确立激励制度。如,对原告实施奖励,“尤其是对胜诉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实施重奖,以资鼓励其检举揭发控告经济违法行为”[28]。

第二,建立“法院之友”制度 所谓“法院之友”,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对法院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观点善意地提醒法院注意或向法院报告的人。“法院之友”制度是欧美法院长期以来惯用的手段,其目的是请当事人(含参加人)以外之第三者提供于案件的解决有用的意见和资料,辅助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之友”的产生,分为由法院依其权限委托以及由法院根据要求申明己见者之申请予以批准两种情况。能作为“法院之友”的,有政府机关、压力集团,也有专家学者[29]。一般认为,英国是最早将“法院之友”制度引入审判制度的国家;在美国,“法院之友”制度是其法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50年来,联邦上诉法院85%以上的案件都有“法院之友”参与[30]。

笔者认为,在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制度中,引入“法院之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宏观调控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单纯的法律判断并不一定能得出合理的结果,需要参考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意见才可能作出合乎情理的判决;二是宏观调控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承担审判职责的法院当然不可能全知全能,相关专业的人员介入并提供意见,可以保证查明案件的性质及真相;三是作为“法院之友”的权威专家的意见,极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而这作为一种无形力量,可以有效抵御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并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现象的产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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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宏观政治学范文

关键词:西方财政学;财政学理论;理论基础

Abstract:Since1892Bastable(Bastable,CF)publishedinthe"publicfinance",morethan100years,WesternFinancehasdeveloped,buttheirtheoryonthebasisoftheproblemistherearealwaysdifferences.Thisarticle,fromthefinancepointofviewbelongstothefundamentaleconomics,butcontainsacertaindegreeofpoliticalscience,economicsandpoliticalscienceofcross-disciplinary;thefinancialactivitiesofmajorandfundamentalisthemicro-economicactivities,butalsoincludesderivativeMacro-economiccontent.

Keywords:Westernfinance;financialtheory;theoreticalbasis

财政学仅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

最初的专著性西方财政学是从经济学角度展开论述的,巴斯塔布尔指出,“从最初意义上看,财政科学是经济研究的产物。”(注:Bastable,C.F.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1892,P7.)汉特(Hunter,M.H.)1921年《公共财政学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标题就是“公共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注:Hunter,M.H.OutlineofPublicFinance.NewYork:Harper&BrothersPublishers,1921,P4.),尽管作者接着于下一节“公共财政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也指出了财政学与政治学、历史学的密切关系,(注:Hunter,M.H.OutlineofPublicFinance.NewYork:Harper&BrothersPublishers,1921,P4,PP5-7.)但并不否定他的关于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观点。

与这种经济学观相反,西方财政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开始出现了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观。道尔顿(Dalton,H.)1922年的《公共财政学原理》一书,第一句就指出,“财政学是介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一门学科。”(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3.)不过,由于英美早期财政思想传统的影响,直至本世纪50年代末为止,认为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看法在西方财政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主张随着社会抉择理论从60年代开始逐步被纳入西方财政学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社会抉择论从威克塞尔开始,就是主张政治程序进入财政分析视野的。为此,作为社会抉择学派代表人物的布坎南,在1960年《公共财政学:教科书导论》一书“前言”中就指出,财政学是涉及经济学与政治学两个方面的学科。(注:Buchanan,J.M.ThePublicFinances:AnIntroductoryTextbook.Homewood:RichardD.Irwin,Inc.,1960,pvii.)此后尽管许多财政学著作不再指出财政属于何种学科,但由于它们所包含的有关社会抉择论的内容,总或多或少涉及到政治学的分析。所以,现代西方财政学尽管从根本上看属于经济学,但又具有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将其视为纯经济学科的看法,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

财政学仅属于微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与宏观学兼有?

宏观经济学是本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出现之后的产物,在此之前西方财政学是谈不上以宏观经济学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财政政策的成功运用,它逐步进入西方财政学中而成为其重要内容,就很自然了。这样,西方财政学除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之外,同时出现了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威廉斯(Williams,A.)1963年的《公共财政与预算政策》一书,就鲜明地体现了这点。该书体系分为两大部分,即“A编:微观经济学”和“B编:宏观经济学”,前者分析的内容包括税收、政府支出和预算范围等问题,后者则分析了经济结构、经济稳定与增长、预算与经济政策等问题。(注:Williams,A.PublicFinanceandBudgetPolicy.NewYork:PrederickA.Praeger,Publisher,1963.)纽曼(Newman,H.E.)1968年的《公共财政学引论》指出,公共财政学所分析的政府三大任务,即穆斯格雷夫所指出的效率、公平和稳定,前二者属于微观经济学,而后者即稳定任务则属于宏观经济学。(注:Newman,H.E.AnIntroductiontoPublicFinance.NewYork:JohnWiley&Sons,Inc.,1968,P223.)温弗雷(Winfrey,J.C.)1973年的《公共财政学:公共抉择与公共经济》,也将财政的微观与宏观问题分开论述,即该书第三篇为“微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税收与公共支出;第四篇为“宏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等的财政政策。(注:Winfrey,J.C.PublicFinance:PublicChoicesandthePublicEconomy.NewYork:Harper&Row,Publishers,1973.)此外,其后还有许多西方财政学也包括了财政政策的内容,表明传统地只局限于微观经济分析的西方财政学,已开始接纳宏观经济内容了。

但与此同时,许多西方财政论著仍坚持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传统。这点,只要看一看许多西方财政学仍然不包括财政政策的内容就可明了。布朗(Brown,C.V.)和杰克逊(Jackson,P.M.)1978年的《公共部门经济学》就明确指出:“……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是限制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知识范围内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一般均衡分析的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使公共部门经济学发生了质的飞跃。目前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理论发展,应直接归功于微观经济理论。”(注:Brown,C.V.&P.M.Jackson.PublicSectorEconomics.Oxford:MartinRober-taon,1978,P7.)瓦格纳(Wagner,R.E.)1983年的《公共财政学:民主社会中的收支》一书,也将财政学研究对象归入微观经济学中。他指出:“公共财政学的研究有两个主要分支:公共抉择和运用微观经济学。……运用微观经济学,检验的是公民个人对公共抉择的反映。”(注:Wagner,R.E.PublicFinance:RevenuesandExpendituresinaDemocraticSociety.LittleBrown&Co.,1983,P4.)罗森(Rosen,H.S.)的《公共财政学》在1995年的第四版中,仍未将财政政策内容包括在内,并且也如同其他许多主张财政学仅属微观经济学的财政学论著一样,设有专门的微观经济学基本内容的篇章,作为全书的理论基础。(注:Rosen,H.S.PublicFinance.4thed,Homewood:Irwin,1995.)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财政学属于微观经济学的主张。

进一步看,就是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括宏观经济分析内容的许多学者,也仍将财政学的分析基点和重点放在微观经济分析上。在西方财政学界有着很大影响的阿特金森(Atkinson,A.B.)和斯蒂格里兹(Stiglitz,J.E.),在其1980年的《公共经济学教程》引言中指出,“最认真地说,(本书)不打算包括稳定和宏观经济政策内容。……在穆斯格雷夫时代,他可以在其《公共财政学理论》(1959)中包括210页的有关稳定政策的内容。然而,自那时以来,经济学出版状况变了,人们在文献中对该问题作了大量的精彩描述。所以,我们的重点仅放在(政府)目标而不是稳定政策上。”(注:Atkinson,A.B.&J.E.Stig-litz.LecturesonPublicEconomics.NewYork:McGraw—Hill,1980,pxv&P4.)尽管这段话表明了作者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含有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至少表明了作者仍是将财政学重点和基点放在微观经济学上的。对此,米尔利斯(Mirrlees,J.A.)在奎格里(Quigley,J.M.)和斯莫琳斯基(Smolensky,E.)1994年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总结性地指出:“在穆斯格雷夫的《公共财政学理论》中,他以三个政策目标:配置、分配和稳定等术语,概括了他的主题,……。该书以超过200页的篇幅研究了稳定问题,即我们现在称之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问题。在较后的教科书即阿金森与斯蒂格里兹的《公共经济学教程》(1980)中,宏观经济政策问题被排除了。……公共经济学,甚至公共财政学,被认为仅涉及配置和分配问题。而稳定问题则被留给宏观经济学及其教科书。”(注:Quigley,J.M.&E.Smolensky,ed:ModernPublic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4,P213.)

然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微观和宏观的划分,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而争论不休,这造成了西方财政学的争论和困惑。也是在奎格里与斯莫琳斯基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由戴门德(Diamond,P.)撰写的第八章名为“配置与稳定混一的预算”,资源的配置属于微观经济学问题,而经济的稳定属于宏观经济学问题,因而该标题清楚表明了作者将宏观经济分析和微观经济分析两大内容统一于财政的意图。(注:Quigley,J.M.&E.Smolensky,ed:ModernPublic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4,P213.)

附带应指出的是,即使在主张财政也应包括宏观经济学内容的西方财政学著作中,其体系内容的大部分以及基础部分仍然是微观经济分析。因此,西方财政学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不在于有没有包括微观经济学基础,而在于有没有包括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

总之,尽管现代西方财政学已或多或少地加入了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从根本上看,它沿袭的仍然是微观经济学的传统。此外,西方财政学在其上百年的发展过程中,还随着微观经济学的变化而变化。早期西方财政学专著已包含了福利经济学思想,这在道尔顿《公共财政学原理》第二章“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就有反映。作者在该章中批判了萨伊的“金律”,即“最好的政府是支出最少的政府,最佳的税收是数额最低的税收”的观点,反对了传统的“税收邪恶论”,提出了财政和税收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P7—15.)此后,作为微观经济学分支的福利经济成为西方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问题的分析,最终落实到社会福利函数所确定的最大效用点上。这使得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与私人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一样,都统一到福利经济学基础上来了。这是西方财政学完全建立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理论表现。

西方财政学的价值理论基础

不管是主张财政学具有何种学科性质,西方财政论著都必须对财政问题进行大量经济分析,因而必然要受到当时流行的经济学价值理论和概念影响,必然或迟或早地按照已变化了的经济学价值理论和概念来修正与重构自身的理论体系。

在英语财政学专著出现之前,西方经济学上的“边际革命”已经发生,边际效用价值论很自然地成为西方财政学的价值论基础。道尔顿的《公共财政学原理》鲜明地体现了这点。他在该书第三章第二节提出,私人分配支出所应遵循的边际效用相等原则也应运用到公共支出的使用分配上来,指出:“除了法律上的意义以外,公共当局并不是一个人,难以象一个人那样预计各种支出的边际效用。但政治家们据以开展行动的总原则仍是相同的。对于公共当局来说,各种公共支出的边际效用应该相等。从理论上看,既定支出总量在不同项目之间分配就是这样决定的”(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P17—18.)

在1928年的《公共财政学研究》一书中,皮古也有相同的表述:“就如一个私人应当通过在不同支出类别之间保持平衡,从而以其收入获得更大的满足一样,作为一个共同体通过其政府的活动也应如此。”(注:Pigou,A.C.AStudyin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Ltd.,1928,P50.)皮古接着还运用这些原则,去解决公共部门如何决定哪些公共服务应予提供的难题,指出“支出应当用于战舰还是用于济贫,应按此种明智的方式,即由它们各自所提供的最后一先令所产生的相同的真实报酬来决定。”(注:Pigou,A.C.AStudyin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Ltd.,1928,P50.)按皮古的看法,这一方式可用来得出某一精确的社会平衡点,即如果共同体是一个统一的存在体,“支出就应在各方面逐步增加到这一点,此时花费的最后一先令所获得的满足,应等于由于政府服务而相应要求的最后一先令所损失的满足。”(注:Pigou,A.C.AStudyin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Ltd.,1928,P50.)皮古所建立的这一模型被称为皮古模型,是现代西方财政学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若干著名模型中的一个。这样,皮古就从边际效用价值论出发,在理论上界定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资源配置的最佳点。

不过,皮古等人引入西方财政学的,是当时通行的可测度的、可比较的、同一的基数效用函数。这一效用函数在本世纪30年代,随着帕累托新福利经济学取代了皮古的旧福利经济学而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主观的个人评价的序数效用函数,等效用曲线等帕累托概念也被运用到财政学上来。其后西方财政学对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模型问题的分析,对于税收以及其他各种财政效率问题的分析等,也都建立在效用无差异曲线上了。

这样,私人经济分析所能适用的价值理论和其他基本概念,都被运用到公共经济分析上来了,公共财政学不再是与经济学的其他分支相抵触的一门学说了。与西方经济学在价值论上的统一,无疑为西方财政学在本世纪60年代及其以后的大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条件。

西方财政学理论基础分析的借鉴意义

第一,财政学从根本上看是一门经济学,但又具有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

关于财政学仅是经济学分支,还是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问题,我国财政理论界也曾有过类似争议,即关于“财政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问题的争议,这是本世纪60年代初由于财政本质问题争议而引发的。此后,在后的80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结合着新的历史背景旧话重提,又一次以财政本质问题为中心形成了对此问题的争论高潮。这些争议大致形成了三大类不同的观点:(1)主张财政属于经济基础,仅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认为只能从经济的角度去分析财政问题;(2)主张财政属于经济基础,但又兼有上层建筑的性质,或者主张财政既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这就不能仅从经济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3)主张财政属于上层建筑。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数很少,大部分持第一、二种观点,并且第一种观点还有逐步占据优势的趋势。但如同财政本质问题一样,这一争议在当时被视为是一种纯学术的探讨,经过那两次争议高潮之后,至今已极少有人问津,除了在高校教学中作为一种理论问题介绍外,似乎已被人们遗忘了。在实践中,人们则是将财政作为经济工作来对待的。

然而,财政作为政府的分配活动,它采用的不是市场自愿等价交换的方式,而是由政府以强制形式完成的;它不是以市场为媒介和通过市场渠道来完成的,而是由政府在国家预算的形式下,通过政治程序的安排与运作来展开的。这样,财政的运作过程就直接表现为是对市场的否定,具有强烈的政治内容和因素。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由于其本身就否定着市场,本身就政企不分,因而财政这种非市场性与计划经济本质上是相通的,只提财政的经济性而不提政治性,并不影响问题的实质,即不影响人们实际上从经济和政治两重角度去考虑财政问题。

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不同。由于此时政企必须分开,这样财政所包含的两重属性合一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财政作为一种分配,它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但作为通过政治程序直接安排和操作的活动,它又与政府的具体政治制度和规则密不可分。此时如果只谈论财政的经济性,其结果只能是忽略政治程序在财政活动中的作用,忽略政治权力凭籍财政分配介入和干预企业正常市场活动的可能性,这显然是不利于根据财政的特性去指导财政实践的。

我国财政理论否定政治程序是财政活动的内容之一,在实践上导致了忽视乃至否定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财政制度与程序的结果,使得我国实际财政工作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的规范、制衡与监督。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由于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政治权力本身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了我国财政新老问题和弊端的急剧膨胀与扩大,是目前我国财政经济工作分配秩序严重混乱,腐败浪费低效猖獗的关键原因所在。因此,承认基本上是一门经济学的财政学,具有一定的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正视财政活动中所具有的政治性质与内容,在实际的财政工作中相应地从整顿规范与财政相关的政治程序和规则入手,使之从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基点转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点上来,才是对症下药之举。为此,在以经济学为基础理论的同时,也有必要从政治学角度来开展我国的财政研究。

第二,财政学以微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也包括着宏观经济学的内容

关于财政学以微观经济学还是宏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问题。我国财政学从未讨论过这一问题,但由于我国财政理论强调财政是国家作为社会中心组织进行的一种分配,是从整个社会角度进行的活动,因而人们理所当然地视财政为一种宏观经济活动,而否定从微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在最近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财政部被列入宏观部门之内,就充分地说明了这点。对此,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下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当时正是以否定企业的独立自主性和以国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直接安排国民经济活动为体制特征的,并且此时的财政是国家从整个社会角度安排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和基本手段。但在市场经济下则不同。此时社会的经济单位已不再是国家而是企业了,此时财政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尽管是其极为重要的内容,但尊重企业的独立市场运营主体地位,确保国家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市场活动,则是我国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学会的崭新内容。

西方财政学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待财政问题,对我国是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的:

1.西方财政学从微观角度分析财政问题,是隐含着这么一种涵义的,即此时的政府参与社会资源配置,其地位如同企业和个人一样,都是身份相等的市场活动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是处于市场有效运行领域的活动主体,而政府则是处于市场失效领域的活动主体,它们进行的都是同等的资源配置活动。这样,它们之间除了依法正常交往如照章征税纳税之外,只能是互相尊重,互不侵犯和干预,而不能是国家凌驾于企业和个人之上,可以随心所欲地干预它们的市场正常活动。

第5篇:宏观政治学范文

论文关键词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权 监督

一、宏观调控权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

(一)宏观调控权运行机制

有学者把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概括为:决策集权原则、执行分权原则和权力法定原则。

对于宏观调控的立法,笔者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行政权力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引导作用越来越严重。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修改、废除法律,从法的本质来看,法是人们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规范,而现状是,中央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已趋向于模糊了与法律的界限。现行法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是在国务院计划部门编制后报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同时国务院事实上也拥有着极大的“授权立法权”。宏观调控的执行机关同时成为立法机关,这无疑是不科学的,它的好处是提高了宏观调控的及时性,增强了应变能力,其不足却是对宏观调控行为缺少应有的约束,而且随意性也很大。这一环节在现实宏观调控权运行中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因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必须予以重视和完善。

然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也是存在问题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依法授予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权,并监督其实施。但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常设机构,则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该监督义务。根据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如下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行使对国家生活中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组织视察,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其中,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以及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毫无疑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如此之多的职权,很可能无法充分行使其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权,换句话说,现行法律机制下,不利于宏观调控权的实施。

(二)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分析

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假定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且该宏观调控行为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现行法律只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宏观调控行为。这就容易形成一种局面:行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某涉及宏观调控的文件,做出实质上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的行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予以改变和撤销,这就造成了受损利益主体无“法”寻求救济。那么最可能的情况就是,该损害行为会持续进行,直到其危害严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甚至是全国人大去改变、撤销。

因而,宏观调控行为如果不可诉,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来说,其影响是退步大于前进的。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权包含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宏观调控主体在宏观调控权运行各个环节中的决策行为、执行行为和监督行为,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即人民有权利在宏观调控行为实质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时对其实行现时的监督和纠错,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违宪审查,进行全面而又及时的司法审查。

二、宏观调控权行使问题研究

(一)宏观调控权滥用行为

宏观调控权是自由裁量非常大的权力,但缺乏法律的有效设计,再加之没有专业权威的外部监督机关和内部高度的敬业伦理,对它的滥用也就很容易产生。

首先,国家宏观调控主体模糊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界限。比如,政府借经济管理之名对微观经济的过度干预;其次,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追求政府利益最大化而滥用宏观调控权。笔者认为,利益主体寻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而如果宏观调控主体利用其他利益主体通过契约授权而进行“剪羊毛”,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以牺牲众人的合法利益而满足权力者本身,则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宪实施该宏观调控行为的组织和负责人必须予以处分,并且国家机关对 其违宪调控行为的具体受害人应给予国家赔偿。

(二)宏观调控权越权行使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有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两方面,依照权限法定原则,任何主体应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宏观调控权,因此宏观调控越权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首先是纵向越权,地方主体因不具有宏观调控权,它只能在中央宏观调控主体作出宏观调控决策后依法予以执行;其次是横向越权,对于特别重大的宏观调控措施,宏观调控决策权应交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行使,而从事经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等国家核心经济事务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等行使其它宏观调控措施的决策权。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则无权制订宏观调控决策。

(三)宏观调控不作为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不作为,即为行政不作为。宏观调控主体不作为是一种行政上的渎职行为,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必须承担的一项经济职能,也是宏观调控主体必须对其他利益主体应尽的义务。

三、对造成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的原因及其危害分析

(一)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的原因分析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我国传统上是一个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数千年的传统文化造成了“官高于法”的潜意识。

1.从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立法不完备,重叠现象和法律空白大量存在。比如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主要是计划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三大机关,但未对其进行法律规定的具体和细化;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的“授权立法权”,造成的现状是“宏观调控的执行机关同时成为立法机关”。

2.从行政权力扩大化的角度分析,正如笔者前文所述,随着社会发展,中央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国民经济生活中起到愈发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笔者认为,行政权力扩大化的趋势会削弱宏观调控权的活力,也容易混淆行政职权与宏观调控权的界限。这就使得宏观调控权非常容易被僭越,被滥用。

3.从市场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入手,利益主体在博弈中,趋向己方利益最大化。宏观调控主体有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倾向。

4.从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分析,长期以来,宏观调控权的监督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虽然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中央政府进行监督,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现实上的可操作性,使得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应有的作用尚未发挥出来;而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监督者的权利缺乏保障机制,致使其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尚无司法审查制度,司法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二)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造成的危害

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会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宏观调控效果遭到损害。在某些问题上,由于宏观调控权在法律上规定不清,造成很多宏观调控主体重叠调控,其调控效果可想而知,而民众对政府公信力必然随之下降,随之很多社会问题便衍生出来。其次,量变造成质变。长期的违法调控行为除了损害社会利益、民众利益外,还会滋生对法治的不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破坏。这是十分危险的:中国传统上就是一个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国家,法治遭到破坏会促成官本位的形成,而官本位的社会必然会破坏法治。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恶性循环。

四、宏观调控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宏观调控主体自身监督

现行体制下,宏观调控主体中有不少是从事宏观经济监察、监督的,如国家的财务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在履行经济职能时,必须从主体上、内容上、方式上遵守法定化的要求。总之,任何宏观调控权的行使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督,任何违法环节也应由相应机构进行制裁。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二)建议成立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

在宏观调控权行使中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越权行使、滥用宏观调控权以及不行使宏观调控权等行为是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最大危险,为了保证调控主体正确和有效地行使宏观调控权,就必须对之予以监督。有学者便提出,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监督宏观调控权的问题,首先必须使调控主体的权力观回归到其本来意义,调控主体还要树立法治观念。对人民监督应有切实的制度保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新设受理人民监督宏观调控权的专门机构。

笔者十分同意该观点,该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强调了其相对独立性,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主体领导,而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一点笔者认为很重要,该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人事任免权应借鉴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度。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笔者认为,人事任免权制度采取终身制可以保障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独立”。

(三)明确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前文已有探讨,因此,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组织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提出的违宪审查诉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应该在地方设立办事机构,公民、组织亦可向办事处提交违宪审查申请,地方办事机构经初审后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该制度可以从实质上保障国民监督宏观 调控行为的权利,可以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宏观调控行为侵害时提供救济途径。

第6篇:宏观政治学范文

[关键词]中国政治哲学;宏观理论建构;微观政治主体;述评

政治哲学作为一门“对政治事物的一般性的反思而深入地理解人的生存和世界本性的学问”,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和研究。近十年来,无论是从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学者人数,还是从政治哲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来看,政治哲学的研究都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中国已然成为一门显学。本文以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线索,对近十年来中国政治哲学的研究作一综述和简要评论。

一、从宏观理论建构到以问题为中心的转向

政治哲学研究在中国的兴起,激发了诸多学者对当代中国政治哲学进行理论建构的兴趣。

从政治哲学的学理结构角度探讨中国政治哲学的体系。有学者指出,政治哲学的学理结构是从哲学的人学理念推演出伦理学的道德原则,进而再引申出政治价值学说来展开逻辑的。这也就意味着,规定着政治活动的性质、任务和目标的政治哲学之思想来源,是某个特定时代的人学理念和道德原则的政治学演绎和逻辑结论;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哲学体系应该坚持的逻辑起点和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本体论,辨证地继承我国的优秀文化传统,建立起一种既鼓励物质文明,又提倡精神文明的哲学、道德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体系。

从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讨论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有学者认为,价值性和事实性的关系,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任何一门政治哲学的建构,都需在理论内达成价值性与事实性的某种统一;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之路应该从理想性转到现实性,即从经典马克思主义致力于理想社会的理想性政治哲学到依据现实生活的现卖性政治哲学的转变。

从理论综合的角度讨论中国的政治哲学建构。有学者指出,政治哲学是对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行使的正当性,以及理想社会模式等问题从根本处进行思考的一门学问;对于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者来说,一件充满着挑战的理论工作应该是在综合中国传统政治哲学、近现代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三大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社会主义现代中国的政治哲学的思想体系与新的传统。

对中国政治哲学进行理论建构是近十年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趋势。这些研究成果涉及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政治价值论、方法论等,对中国政治哲学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这种宏观建构的政治哲学理论体系有着不可忽视的缺陷:一个是玄之又玄,其表现就是在概念中转圈子,从一个概念转到另一个概念;一个是空发议论,其表现是依据某个政治价值,比如公正、自由来批判宏观现象与大制度,而不肯去切实地分析身边的小问题与小制度。

对此,有学者着重强调,政治哲学研究在中国刚刚起步,中国的政治哲学研究不是要亦步亦趋地与当代西方学术“接轨”,而是要自觉地形成中国的批判意识与独立视野。中国学者研究政治哲学的基本任务有二:一是批判地考察西方政治哲学的源流,二是深入梳理中国政治哲学的传统。对中国学界而言,今日最重要的是在全球化的时代能够始终坚持自己的学术自主性。无论对施特劳斯学派,还是对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或后现代主义等,我们都主张从中国的视野出发进行深入分析和批判性讨论。中国政治哲学的开展,毫无疑问将有赖于重新深入地研究中国的古典文明传统,特别是儒家这一中国古典政治哲学传统。但是,深入地研究儒家和中国古典文明不是要采取理想化的方式,而是要采取问题化的方式,重要的是要展开儒家和中国古典传统内部的问题、矛盾、张力和冲突,以及儒家和中国古典传统在面对现代社会和外部世界时所面临的困难,对此我们并不需要回避、掩盖或否认,恰恰需要充分展开并加以分析。中国政治哲学的开展,同时也必然以日益复杂的中国现代社会发展为动力。当代中国已经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同时又处于前所未有的全球化格局之中,我们对中国古典文明的重新认识和重新开展,无疑必须从现代中国和当代世界的复杂性出发才有生命力。

因此,以问题研究为中心,特别是以当代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中心成为了近年来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转向。

二、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政治哲学研究

以问题为导向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当前国内政治哲学界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对当代中国社会类型的准确定位。这不仅在理论上严重影响了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发展,而且在实践上对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发现和确定当下我国社会处于何种类型应是我国当代政治哲学的出发点。该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总体上是属于在根本利益上无对抗、无冲突,但在具体利益追求上体现多元的个性化差异状况,这种差异化主要表现为:(1)差异化的生产关系,即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外资、民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生产关系;(2)差异化的政党关系,即一党执政,多党合作;(3)差异化的社会阶层关系一“两个阶级化为十大阶层”,即由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化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市失业半失业人员阶层。因此,差异性社会无疑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所面临的最大现实,其社会类型是“差异性社会”。因此,差异性社会与和谐政治是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基本向度。

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的问题很多,但从政治哲学的视野看,现实的和最重要的原因是权力至上的金字塔式的社会层级结构带来的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政府运作体制和政治体制。社会层级结构的讨论和建构虽然不能说是解决当下“中国问题”(当然主要指国内问题)的惟一有效途径,但根据马克思社会层级结构理论,立足社会结构变迁,从学理层面和社会层级结构的讨论无疑可作为破解“中国问题”、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而独特的分析进路。作为凝结和展现当代人社会政治地位‘c全息图”的社会层级结构既是当代中国问题的总根源,也是消解诸多中国问题的着力点,因而社会层级结构分析对诸多社会乃至政治问题就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应该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基本论域。

还有学者认为,政治哲学研究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动力并非来自西方学术界的刺激,而是来自中国发展的内在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发展进入经济起飞阶段之后,政治起飞的任务得以彰显,而政治起飞应该是中国思考的问题意识。因此,中 国政治哲学研究必须直面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难题一政治发展与政治起飞。该学者指出,面对中国发展的政治起飞问题,我们的政治哲学研究应当回答:中国社会的政治起飞如何可能?人类在古代城邦公民政治或君子—大人政治和现代权利政治之外,能否发展出第二种可能的政治(哲学)模式?若能,那么东方政治(哲学)传统能否发展出人类第二个政治(哲学)类型?从当代世界发展看,政治领域的最大特征是西方的霸权与东方的崛起。于中国哲学研究而言,我们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在批判地扬弃中国传统王道政治哲学与西方现代权利政治哲学的基础上,创建新的政治哲学范式?围绕这一问题,我们的政治哲学研究还必须创造性地回答的重大问题有:良好的社会如何可能?在西方主导的世界上我们如何进行政治思考?中国的政治起飞如何实现?

三、从宏观政治制度研究到微观政治主体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各种现实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中国现代社会日益走向复杂性,这也推进了中国的政治哲学研究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正如我们所知,政治哲学所要面向的问题很多,有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之分。近十年来中国政治哲学发展经历了从以宏观政治制度问题为导向到以微观政治主体问题为导向的转变。

有学者认为,政治哲学参与现代中国社会改革,其原初的目的就是解释阻碍中国社会发展与正义的“中国结”。但是,其理论维度从一开始就超越具体的问题之外,而直接深入到“结”之编组的原因与根据。也就是说,直接探讨一般国家政治制度的正当性问题,比如讨论土地的所有权、政府的基本原则,或者立法的正当性基础等此类的问题,不是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实用对策。极其重要的一点,中国在与现代世界,尤其与西方世界对话而制定共同的政治规则时,社会一历史的差异,使中国的政治哲学学者更趋向于选择社会一历史的宏观视野来讨论政治哲学的问题。因此,从政治哲学角度研究宏观的制度问题也就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

有学者从社会现代转型的角度,以(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矛盾为中心线索,把制度放进马克思主义价值学的视野中,集中考察了制度在促进人的自由,形成自由秩序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该论者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全面转型,政治建设与政治发展问题凸显出来。如果说经济和军事实力属于“硬实力”,而政治价值观属于“软实力”,那么,政治制度建设则是存在于“硬实力”和“软实力”之间。通过政治制度建设,不仅可以将“硬实力”和“软实力”整合起来,而且是“硬实力”和“软实力”提升的根本途径,将推动“硬实力”和“软实力”的提升机制化。因此,该论者认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

与此不同的是,有学者指出,尽管以政治制度为中心的宏观政治研究范式在政治哲学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面对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宏观政治模式也有重大的缺陷:正是在宏观政治哲学那里,政治哲学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另外一种理论哲学,心甘情愿地受“自然科学化”的理论哲学或意识哲学范式的支配。它习惯于抽象掉内在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和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的多态化的、多样性的、边缘性的和微观的权力结构和控制机制,把中心化的、宏观的权力运作和国家制度安排等宏观政治活动,以及周期性的经济活动机制,即一种理性化的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放大为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普遍的、绝对的规律和力量。对此,该论者进一步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由于理性的危机而重新审视日常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时代,生活在社会结构、社会分层、社会机制日益多元差异,非中心化的微观政治权力和文化权力结构日益发展的时代,自觉地开辟微观政治哲学的领地,显然是对马克思实践哲学的新发展。因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推进微观政治哲学研究更具有启发意义。

有学者认为,在现代法制社会条件下’提升每一个个体的“政治主体意识”的自觉程度,以形成广泛介入的政治参与和政治监督,是实现权力制衡、促成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而这需要有政治哲学层面的深层论证。该论者指出,政治主体分为“社会政治主体”与“政治权力主体”两个层面。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思维的根本缺失是“社会政治主体”认识的缺席与“政治权力主体”认识的强化,致使社会一般成员的政治认知、政治人格及政治参与意识先天不足,更缺乏政治权利意识。因此,当代中国政治哲学要关注微观的社会政治主体研究。

我国着名学者韩庆祥教授指出,马克思哲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生成论哲学,其主体是人,目的也是人,人是在实践中生成自己与实现自己的。而要真正使人成其为人,能力问题很重要。能力原则能培养人的先进性:第一个先进性是能力本位内在要求公正,有能力的人就希望公正,希望有平等的机会,这种公正,相对于等级而言是先进的;能力本位还会产生第二个先进性,就是它欢迎民主;能力本位还会产生第三个先进性,那就是使人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过去我们的政治行为围绕权力做得太多,今天我们应该围绕能力来组织政治行为、政治活动;把能力原则引入我们的政治活动,用能力而不是权力来增强我们政治的权威及其影响力。以此,当代中国的政治哲学研究应由权力本位的政治哲学走向能力本位的政治哲学,最终的使命就是使政治人在政治行为中真正成其为人,使从事政治活动的人真正成其为人。

四、结束语

第7篇:宏观政治学范文

一、“道明其本,儒言其用”

儒道关系,或曰名教与自然的关系,是魏晋玄学的一个重要品题。正始玄学的代表人物何晏、王弼提出了“名教本于自然”的观点。与汉儒董仲舒“名者圣人所发天意”的观点不同,王弼认为纲常名教是从“无”或“道”这样的精神本体之中产生的。他说:“始制,谓朴散始为官长之时也。始制官长,不可不立名分,以定尊卑,故始制有名也。”[①]在此,王弼曲解了《老子》的原意,却肯定了“名”——封建纲常是“朴散为器”的结果,这个“朴”就是“道”、“无”或“自然”,这就为名教寻找到了形上依据。王弼还直接了当地说,“道”是“五教之母”(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古今不同,时移俗异,但是五教之母是不变的。[②]人们只有用道家“自然无为”的原则,才能维护和挽救名教。“竹林名士”的代表人物嵇康、阮籍,由于不满司马氏打着名教的旗号改朝换代、诛杀异己,在玄学理论上则公开诋毁名教,尊崇老庄,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思想,将名教与自然对立起来。如嵇康作《难自然好学论》,要求人们摆脱由当权的统治者“造立”出来的名教的束缚。他说:“造立仁义,以婴其心;制为名分,以检其外;劝学讲文,以神其教。故六经纷错,百家繁炽,开荣利之涂,故奔骛而不觉。”当然,嵇康、阮籍反对礼教,主要是针对司马氏假礼教而言的。此后,同为“竹林七贤”之一的向秀作《庄子注》,郭象又据此加以发挥,他们提出了“名教即自然”的主张,强调自然与名教的统一性。如《逍遥游》篇注文就说:“夫圣人虽在庙堂之上,然其心无异于山林之中。”认为讲究礼教法制的圣人,他们在精神上却是绝对逍遥自在的。

以上玄学家所论名教与自然的关系,除去嵇康、阮籍要“越”司马氏假名教、将名教与自然对立外,其基本精神都是强调名教与自然的统一性。玄学家们关于名教与自然之关系的论述,对史学家袁宏的名教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且明显地反映到他的历史撰述与评论之中。

首先,从《后汉纪》的撰述宗旨来看。袁宏对历史撰述旨趣的认识,与以往史家不尽相同。司马迁撰写《史记》,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为宗旨;班固作《汉书》,旨在使当代君主扬名于后世,冠德于百王;而袁宏作《后汉纪》,则公然宣称:“史传之兴,所以通古今而笃名教也。”[③]明确认为历史撰述的目的,就是为了“通古今而笃名教”。从这种历史撰述宗旨出发,袁宏对《左传》以来的史籍宣扬名教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考察:

丘明之作,广大悉备。史迁剖判六家,建立十书,非徒记事而已。信足扶明义教,网罗治体;然未尽之。班固源流周赡,近乎通人之作;然因籍史迁无所甄明。荀悦才智经伦,足为嘉史,所述当世,大得治功已矣;然名教之本,帝王高义,韫而未叙。[④]

在此,袁宏对左丘明、司马迁、班固和荀悦等著名史家的历史撰述一一进行点评,肯定《左传》“广大悉备”,《史记》“扶明义教,网罗治体”,《汉书》为“通人之作”,《汉纪》“足为嘉史”。但是,如果从“笃名教”角度而言,袁宏对这些史著都不太满意,指责它们“然未尽之”、“韫而未叙”。而这,也正是袁宏为什么要撰写《后汉纪》的原因所在:“今因前代遗事,略举义教所归,庶以弘敷王道。”[⑤]这就是说,《后汉纪》“通古今而笃名教”,根本上还是为了“弘敷王道”。

袁宏关于历史撰述旨趣的论述,与他对名教与政治之关系的理解是分不开的。他说:

治之兴所以道通,群心在乎万物之生也。古之圣人知其如此,故作为名教,平章天下。天下既宁,万物之生全也。保生遂性,久而安之,故名教之益,万物之情大也。当其治隆,则资教以全生;及其不足,则立身以重教。然则教也者,存亡之所由也。夫道衰则教亏,幸免同乎苟生;教重则道存,灭生不为徒死,所以固名教也。[⑥]

袁宏将名教的作用看得很重,认为它是“存亡之所由”,古圣王就是利用它来“平章天下”的,因此,政治兴盛时要“资教”,政治衰败时更要“重教”。在评论历史上王权更替和治乱兴衰问题时,袁宏说:

夫君位,万物之所重,王道之至公。所重在德,则弘济于仁义;至公无私,故变通极于代谢。是以古之圣人,知治乱盛衰,有时而然也。故大建名教以统群生,本诸天人而深其关键,以德相传,则禅让之道也。暴极则变,变则革代之义也。废兴取与,各有其会,因时观民,理尽而动,然后可以经纶丕业,弘贯千载。[⑦]

这里袁宏明确表达了两个思想,其一是肯定历史的治乱兴衰与政权的废兴取与,都是“有时而然”和“各有其会”的,也就是说,这是历史变易的一种必然之理。因此,从历史上政权更替的两种形式而言,无论是禅让还是革代,也都是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之势。其二是强调“大建名教”与“观民”的重要性,名教是用来“统群生”的,是维系社会与政治的一种礼制,因而也是直接关系到历史治乱兴衰的,必须“大建”;而“观民”是观察民众对所建名教的反映,而名教的本质内涵是“德”,统治者推行德政,就必然会得到民众的拥护,而滥施刑法,政权就必然会被“革代”。

值得注意的是,袁宏不但重视从“通古今”中论证名教的重要性,体现了史学家的本色,而且重视探寻名教的天地之性与自然之理,从而使他的名教观具有了明显的玄化倾向。在揭示名教的本质时,袁宏作如是说:

夫君臣父子,名教之本也。然则名教之作,何为者也?盖准天地之性,求之自然之理,拟议以制其名,因循以弘其教,辩物成器,以通天下之务者也。是以高下莫尚于天地,故贵贱拟斯以辩物;尊卑莫大于父子,故君臣象兹以成器。天地无穷之道,父子不易之体。夫以无穷之天地,不易之父子,故尊卑永固而不逾,名教大定而不乱,置之六he,充塞宇宙,自今及古,其名不去者也。未有违夫天地之性而可以序定人伦,失乎自然之理而可以彰明治体者也。[⑧]

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肯定名教之本是讲君臣父子关系;二是强调君臣父子的高下、尊卑关系是“天地之性”和“自然之理”,因而是永恒不变的。在此,袁宏以“天地之性”和“自然之理”来论说名教,强调名教的自然本性,这显然是以道家自然无为的观念来解说传统儒家的名教观的,明显打上了玄学家的痕迹。吴怀祺先生认为,“袁宏把儒家的礼制,纳入到道家的‘自然无为’的理论体系中去。它既不同于董仲舒的纲常说,也有别于原始的道家的自然无为说。”[⑨]因而是一种玄学名教观。

其次,从《后汉纪》的学术发展观来看。在袁宏以前,西汉初年的史家司马谈撰写《论六家要指》,东汉初年的史家班固在刘歆《七略》的基础上编成《汉书·艺文志》,都对中国古代学术发展史进行过重要总结。从学术分类而言,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指》以阴阳、儒、墨、法、名、道“六家”涵盖先秦诸子学术;班固则在司马谈学术分类思想基础上,接受了刘歆《七略》提出的“十家九流”说,其中“九流”是在司马谈六家基础上外加纵横、杂、农三家而成,而“十家”则是在“九流”之后附以小说家。从学术旨趣而言,司马谈崇尚道家,因而他的学术总结是从道家角度出发的;班固崇尚儒家,他的学术总结当然是从儒家角度出发的。对于司马谈、班固这种“支流区别”、学术归宗的做法,袁宏是给予肯定的,他说:

昔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诸子之言纷然散乱,太史公谈判而定之以为六家,班固演其说而明九流。观其所由,皆圣王之道也。支流区别,各成一家之说。夫物必有宗,事必有主,虽治道弥纶,所明殊方,举其纲契,必有所归。寻史谈之言,以道家为统;班固之论,以儒家为高。[⑩]

上述数语,袁宏一方面对此前中国古代学术分类史进行了总结,肯定了学术归宗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分辨出了司马谈与班固学术旨趣的不同,认为前者是“以道家为统”,后者则是“以儒家为高”的。

与司马谈、班固相比,袁宏关于学术分类的思想不同于班固,而与司马谈大体一致,也是以道、儒、阴阳、名、法、墨六家划分学术家派的。所不同的是,《论六家要指》旨在评述六家之短长,而袁宏的六家之论旨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如他说:“患万物之多惑,故推四时以顺,此明阴阳家之所生也。天下扰扰,竟故辩加位以归真,此名家之所起。畏众寡之相犯,故立法制以止杀,此法家之所兴也。虑有国之奢弊,故明节俭以示人,此墨家之所因也。”[11]

更为重要的是,袁宏的学术思想旨趣与司马谈、班固皆有所不同,司马谈崇道,班固崇儒,而袁宏论学术宗旨则是从玄学的立场出发的,他说:

尝试论之曰:夫百司而可以总百司,非君道如何情动,动而非已也。虚无以应其变,变而非为也。夫以天下之事而为以一人,即精神内竭,祸乱外作。故明者为之视,聪者为之听,能者为之使。惟三者为之虑,不行而可以至,不为而可以治,精神平粹,万物自得。斯道家之大旨,而人君自处之术也。夫爱之者,非徒美其车服,厚其滋味;必将导之训典,辅其正性,纳之义方,闲其邪物。故仁而欲其通,爱而欲其济,仁爱之至,于是兼善也。然则百司弘宣,在于通物之方,则儒家之算,先王教化之道,居极则玄默之以司契,运通则仁爱之以教化。故道明其本,儒言其用,其可知也矣。[12]

从上可知,袁宏与司马谈一样,都崇尚道家无为而治的政治理念,然而他却更加强调“虚无”、“不为”、“居极玄默”的君王“自处之术”;他与班固崇尚儒家也有相通之处,重视儒家思想在政治实践中的效用,不过在对儒道关系进行表述时,他则明确提出了“道明其本,儒言其用”的思想。“道明其本,儒言其用”八个字,堪称为袁宏玄学思想的经典表述,同时也是他从玄学角度对中国古代学术发展趋势的一种总结,正如吴怀祺先生所说的,“他是以玄学家的眼光认识学术的变化,又反映儒道合流的趋势。”[13]

二、为政“贵在安静”

“有无(动静)”问题,是魏晋玄学关于宇宙本体论的重要品题。何晏、王弼是玄学中“贵无”论的创始者,据《晋书·王衍传》载:“魏正始中,何晏、王弼等祖述老庄立论,以为天地万物皆以无为本。无也者,开物成务,无往而不存者也。阴阳恃以化生,万物恃议成形,贤者恃以成德,不肖者恃以免身。故无之为用,无爵而贵矣。”这段话概述了何晏、王弼创立的“贵无”哲学及其思想特征。从这种“以无为本”的观点出发,何晏、王弼探讨了“无”和“有”的关系。王弼说:“天下之物,皆以有为生。有之所始,以无为本。将欲全有,必反于无也。”[14]因此,人们应该“崇本以举其末”。[15]王弼还明确认为“老子之书其几乎!可一言而蔽之,噫!崇本息末而已矣。”[16]何晏、王弼“贵无”思想的提出,奠定了魏晋玄学的理论宗旨。与何晏、王弼从道家“自然无为”思想出发鼓吹“崇无”论相反,西晋裴頠著《崇有论》鼓吹“崇有”[17],则是从儒家立场出发的。在裴頠看来,玄学“贵无”而“贱有”,则必然会破坏礼教与政教。《崇有论》说:“贱有则必外形,外形则必遗制,遗制则必忽防,忽防则必忘礼。礼制弗存,则无以为政矣。”裴頠也具体探讨了“有无”问题,《崇有论》说:“夫至无者,无以能生,故始生者,自生也。自生而必体有,则有遗而生亏矣。生以为己分,则虚无是有之所谓遗者也。”在裴頠看来,“无”不能生“有”,万物之生是自生,而以“有”为体,失去“有”也就丧失了“生”,因此“虚无”是不能产生“有”的。应该说,裴頠的本体论具有朴素唯物主义倾向。到了向秀、郭象作《庄子注》,则提出了“独化论”,主张有无统一说。就“有无(动静)”之辩来说,《庄子注》的观点是与裴頠一致的,认为“无”不能生“有”,所以《知北游篇》注云:“有之为物,虽千变万化,而不得一为无也。”但是,《庄子注》肯定“有”便是运动变化本身,“有”就是“独化”。在“有”的“独化”过程中,一切事物现象都会即生即灭,“皆在冥中去矣”,也就是《序》文所谓“独化于玄冥之境”。而“玄冥”即是虚无,于是乎,《庄子注》在承认“有”、“化”绝对性的同时,又逻辑地推导出了“有而无之”、“有无”统一的结论,其具有朴素唯物倾向的本体论也就滑向了相对主义。

魏晋玄学关于“有无(动静)”问题的论辩,对于史家袁宏的史学思想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应该说,袁宏的玄学观主要是受到了何晏、王弼“贵无”论的影响。反映在具体治政理念上,则是强调本着道家“自然无为”的精神,以“贵在安静”为治政原则。袁宏说:“古之有天下者,非欲制御之也,贵在安静之。故修己无求于物,治内不务于外。”[18]这是袁宏玄化政治主张的典型表述。在他看来,政治只求静,不务动;只求修己,不求于物;只求治内,不务治外。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清静无为。从这样一种玄学史观出发,袁宏对过往的政治历史进行了评述。

首先,袁宏主张法先王无为之道。众所周知,传统儒家是祖述尧舜,文武,主张法先王的,袁宏承继了先儒们崇尚古圣的思想,却赋予其中以玄学的内涵。与先儒一样,袁宏评述历史,也是截然将历史分成三代以前和五霸秦汉两段的,认为三代以前是天下大治,而五霸秦汉时天下却得不到善治。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哪里呢?对此,袁宏从玄学的角度作了评说:

自三代已前,君臣穆然,唱和无间,故可以观矣。五霸、秦、汉其道参差,君臣之际,使人瞿然,有志之士,所以苦心斟酌,量时君之所能,迎其悦情,不干其心者,将以集事成功,大庇生民也。虽可以济一时之务,去夫高尚之道,岂不远哉![19]

在袁宏看来,三代已前与五霸、秦、汉时期统治者的根本区别,是三代已前的君臣“穆然”,而五霸、秦、汉时期的君臣则“瞿然”。换言之,前者推行的是一种无为之道,而后者则是一种有为之道。因此,尽管五霸、秦、汉时期的君臣通过积极有为,也能成一时之功,却与高尚的无为之道相去甚远。很显然,袁宏与先儒不同,他是从玄学的立场去评判和肯定三代以前的政治的。

袁宏认为,先王“穆然”之政在制度上的具体表现,便是推行分封制。法先王,就应该要依循先王所推行的分封制度。袁宏结合周代以来的历史事实,肯定了以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封天下的好处:其一是能“公天下”。袁宏说:“帝王之作,必建万国而树亲贤,置百司而班群才。所以不私诸己,共乡天下,分其力任,以济民事。”其二是能安天下。袁宏认为,分封制之所以能长期推行,很重要一点是它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他说这种体制“虽元首不康,诸侯不为失政;一国之治,天下不为之乱。故时有革代之变,而无土崩之势。”与此相反,“郡县之立,祸乱实多。君无长君之民,尊卑迭而无别,去来似于过客。人务一时之功,家有苟且之计。……一人休明,则王政略班海内;元首昏暗,则匹夫拟议神器。”在袁宏看来,郡县制既缺乏政治推行的连续性,使人贪一时之功;又把国家安危完全维系于君主一人之身,君明则天下治,君昏则天下乱。由此袁宏得出结论:“夫安危之势著于古今,历代之君莫能创改,而欲天下不乱,其可得乎?呜呼,帝王之道可不鉴欤!”上述“公天下”,是从道德层面而言的;而“安天下”,则是从政治效能而言的。除此之外,在袁宏看来,分封制还有一个重要好处,那就是为政“简易”,这显然是从玄学角度而言的。袁宏认为,在分封体制下,天子虽然富有天下,而政事却不出王畿;诸侯虽然为政一方,而政刑却不出封域。因此,这样的政治体制“众务简而才有余,所任轻而事不滞”,简易而有效率。[20]袁宏还明确指出,为政简易与否,是区分三代圣王政治与五霸、秦、汉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准。他认为三代圣王为政都是“顺人心以济乱,因去乱以立法”的,一切本着顺民、实用和简易的原则;相反,后世政治则是“政繁民弊,牧之者忘简易之可以致治,御之者忽逆顺之所以为理。……于是乎变诈攻夺之事兴,而巧伪奸吏之俗长矣。”[21]因此,效法先王政治,最重要一点就是要以简易为治政原则。由此可见,袁宏关于分封制的评述,是蕴含其玄学思想于其中的。

袁宏认为,先王“穆然”之政也表现在具体的安边政策上。袁宏通过对三代以上与秦汉以下所推行的安边政策进行对比,认为唐尧、虞舜、三代圣王对周边的少数民族采取的是“羁縻而弗有”的政策,让他们“习其故俗”,其结果是圣王们“君臣泰然,不以区宇为狭也”,而“天下乂安,享国长久”。与此相反,秦、汉时期的君王们忙于开疆拓土,尽管他们的疆域数倍于圣王时期,却仍然不满足,还要“西通诸国,东略海外”,其结果则是“地广而威刑不制,境远而风化不同,祸乱荐臻,岂不斯失!”[22]袁宏上述关于历代君王治边的议论,在颂扬三代以前古圣王的同时,对秦汉以来作了全盘否定,他不但反对秦汉的拓边政策,甚至反对“西通诸国”的做法,这就等于将这一时期正当的反击匈奴的战争和正常的与域外的交往都一概否定了。如对东汉时期出使西域的著名外交家班超,袁宏就说:“班超之功非不可奇也,未有以益中国,正足以复四夷,故王道所不取也。”[23]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秦汉时期也有不少无谓的战争,是统治者们为了好大喜功、为了能后世留名而发动的,这种战争劳民伤财,给广大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所以袁宏说:“当世之主,好为身后之名,有为之人,非能守其贫贱,故域外之事兴,侥幸之人至矣。”[24]袁宏的这种说法是符合实际的。当然,袁宏在安边政策上推崇三代、反对秦汉,从根本上说,还是其清静无为玄学思想的一种反映。

其次,袁宏对历史上统治者因其“多欲”而导致“民疲”提出了批评。袁宏并不一味否定人欲,他说:“夫生而乐存,天之性也;困而思通,物之势也;爱而效忠,情之用也。”[25]认为这些欲望都是不可废去的天理、天性。他还特别对下层百姓的生存欲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说:“夫饥而思食,寒而欲衣,生之所资也。”[26]认为这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正常而合理的欲望。但是,袁宏反对富有天下的统治者、多欲,他说:“然富有天下者,其欲弥广,虽方丈黼黻,犹曰不足;必求河海之珍,以充耳目之玩,则神劳于上,民疲于下矣。”[27]认为他们的多欲,其结果只能是既让自己劳神,又使百姓疲惫。袁宏还特别对秦汉以来末世君主生活奢侈、大兴土木提出批评,他说:“末世之主,行其淫志,耻基堂之不广,必壮大以开宫;恨衣裳之不丽,必美盛以修服;崇屋而不厌其高,玄黄而未尽其饰。于是民力殚尽,而天下咸怨,所以弊也。故有道之主,睹先王之规矩,察秦汉之失制,作营建务求厥中,则人心悦固,而国祚长世也。“[28]在袁宏看来,统治者要想取悦于民众,使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要尊崇先王旧制,除去多欲之私。由上可知,袁宏与宋学家鼓吹的“存天理,灭人欲”思想不同,他认为正当的人欲本身就是天理的体现,应该给予肯定;他所反对的只是统治者的多欲、、广欲,认为这样只能是导致民疲、短祚。很显然,袁宏的人欲论,其中也蕴含了道家的清静无为思想,因而是玄学思想的体现。

三、智者顺势而为

关于人物才性的探讨,是魏晋玄学的又一个重要品题。正始玄学家王弼从“贵无”本体论出发,来探讨人的才性问题,提出了人性出于自然、应该顺性“莫为”的观点。他说:“万物以自然为性,故可因而不可为也,可通而不可执也。”[29]这就是说,万物都遵循必然规律而各得其性,因此人类也应该要顺应万物之自然(即性),采取“可因而不可为”、“可通而不可执”的态度。王弼还从“以无为本”的观点出发,探讨了“体”和“用”的关系,提出了体用不二的观点。他说:“故虽德盛业大而富有万物,犹各得其德。虽贵以无为用,不能舍无以为体也。”[30]这就是说,圣人有日新之盛德,富有之大业,都是“以无为本”的结果,即是效法天地、自然的结果,因此不能“舍无以为体”。从这样一种体用不二的观点出发,王弼明确认为,圣人虽然也有常人之情,之所以成“圣”,在于其能自觉地“性其情”。何劭《王弼传》说:王弼“以为圣人茂于人者神明也,同于人者五情也。神明茂,故能体冲和以通无;五情同,故不能无哀乐以应物。然者圣人之情,应物而无累于物者也。”这就是说,圣人虽然同一般人一样“有情”,由于他有高超的智慧,所以能在精神上得以超脱,表现在同样的“应物”上,便有与一般人的“累”与“不累”之分。冯契先生说:“王弼这一‘圣人有情’的学说,贯彻了体(“性”)用(“情”)不二的观点,体现了道家的自然原则与儒家的自觉原则的统一。”[31]与王弼一样,西晋玄学家向秀、郭象也认为物各有性,性本自然。《庄子·养生主》注说:“天性所受,各有本分,不可逃,亦不可加。”既然人性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因此,人们应该“安命”。《庄子·人间世》注说:“治不可奈何者命也而安之,则无哀无乐,何易施之有哉?故冥然以所遇为命,而不施心于其间;泯然与至当为一,而无休戚于其中。”《庄子·秋水》注又说:“夫安于命者,无往而非逍遥矣。”这就是说,既然“性自得”,“命自致”,人们就应该要“冥然以所遇为命”,而这种“安命”,便是逍遥的具体体现。当然,向秀、郭象玄学家的“安命”说与老庄道家的“蔽于天而不知人”之论还是有所不同的。如《庄子·秋水》说:“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对此,注文曰:“人之生也,可不服牛乘马乎?服牛乘马,可不穿落之乎?牛马不辞穿落者,天命之固当也。苟当乎天命,则虽寄之人事,而本在乎天也。穿落之可也,若乃走作过分,驱步失节,则天理灭矣。”在此,向秀、郭象明确认为所谓落马首、穿牛鼻之“人事”,其实就是“天然”,是合乎自然的必然之性,只是人们在使用牛马时要懂得节制罢了。由此可见,向秀、郭象其实是讲人事的。

综上可知,魏晋玄学家们关于才性的见解虽然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精神却是一致的,那就是都肯定性本自然,人们应该顺性而为,超然应物。玄学家的才性论,对于史学家袁宏也有重要影响。他评论历史人物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强调“顺性”、“顺势”,认为智者顺势而为。

首先,袁宏认为统治者要懂得顺人之性的道理。在谈到统治者用人问题时,袁宏说:

夫金刚水柔,性之别也;员行方止,器之异也。故善御性者,不违金水之质;善为器者,不易方员之用。物诚有之,人亦宜然。故肆然独往,不可袭以章服者,山林之性也。鞠躬履方,可屈而为用者,庙堂之材也。是以先王顺而通之,使各得其性,故有内外隐显之道。[32]

在此,袁宏告诉人们,如同金水之性有刚柔之别、器具形状有园方不同一样,人的性情也存在着差异,所以才有山林之人和庙堂之材的不同。因此,统治者用人就应该要效法先王之道,“顺而通之,使各得其性”。同样的道理,统治者治民,也要懂得顺民之性情。袁宏说:

在溢则激,处平则恬,水之性也。急之则扰,缓之则静,民之情也。故善治水者引之使平,故无冲激之患;善治人者虽不为盗,终归刻薄矣。以民心为治者,下虽不时整,终归敦厚矣。[33]

在此,袁宏以水作比,肯定了使民缓静的重要性,认为这是顺民性、得民心之政。

其次,袁宏主张人生应该“顺势而为”而不能“过其才”。从玄学的立场出发,袁宏一方面反对过分有为,一方面也没有放弃传统儒家的入世哲学,“顺势而为”而不能“过其才”,则成为他的人生哲学的主旨所在。那么,人生在世为什么只能“顺势”而不能“过其才”呢?袁宏提出了几条理由:其一,“势极则受患”。袁宏认为,人与万事万物皆一样,“势极”则必然会遭受祸患而不能全身。他说:“长木之标,其势必颠,势极故也。势极则受患,故无全物焉。然则贵盛之极,倾覆之所有也,外戚则忧甚焉。”[34]在此,袁宏借外戚凭宠作威发议论,却道出了一个人生哲理,那就是势极必颠,万物已然。袁宏认为,君子懂得倾覆由于势极的道理,所以能够做到“无咎”。他说:“夫吉凶由人,而存亡有地,择地而处,君子所以无咎也。”[35]其二,世道有“三患”。袁宏认为,人生在世,要想有番作为,其实是很不容易的,这既要取决于自身的才气,更要取决于君主的知遇与重用与否。因此,“顺势”而不能“过其才”也是世道艰难所致。他说:“夫世之所患,患时之无才;虽有其才,患主之不知也;主既知之,患任之不尽也。彼三患者,古今所同,而御世之所难也。”[36]从袁宏的“三患论”可知,既然人的命运是自己主观所无法掌握的,那么最好的办法还是明哲保身,顺势而为。其三,“过其才”者往往有毁败之祸。袁宏是史家,以史为鉴是其本色。他认为,从历史上看,大凡“过其才”者往往不会有好的结果。如东汉名将马援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后汉纪》卷八对此作了论说。袁宏认为马援之所以能成为东汉开国著名功臣,既有其主观原因,那就是“才气志略,足为风云之器”;也有客观原因,当时恰逢乱世用人之际,马援的才气正“遇其时”。但是马援死后颇遭怨谤,袁宏认为与其继续有为而“过其才”,不懂得“顺势”有关,他说:当时“天下既定,偃然休息,犹复垂白,据鞍慷慨,不亦过乎!”袁宏认为,马援以安天下时的作为行于治天下,继续攻伐之事,因而是不智之举。所以他最后说:“善为功者则不然,不遇其主则弗为也。及其不得已,必量力而后处,力止于一战则事易而功全,劳足于一役则虑少而身安,推斯以往,焉有毁败之祸哉!马援亲遇明主,动应衔辔,然身死之后,怨谤并兴,岂非过其才为之不已者乎!”在这里,袁宏从玄学家的立场出发,一方面批评了马援不善功、不懂“顺势”,认为他遭怨谤是自己“过其才”的不明智之举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借马援之事,以对东汉统治者在立国之初便连年发动战争提出批评。有鉴于上述认识,所以袁宏得出结论:只有“顺势而为”,才是智者所为。

参考文献:

[①]《王弼集校注·老子注》第32章,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②]《王弼集校注·老子指略》。

[③]《后汉纪·自序》

[④]《后汉纪·自序》。

[⑤]《后汉纪·自序》。

[⑥]《后汉纪》卷23,《灵帝纪》。

[⑦]《后汉纪》卷30,《献帝纪》。

[⑧]《后汉纪》卷26,《献帝纪》。

[⑨]吴怀祺:《中国史学思想史》第145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⑩]《后汉纪》卷12,《章帝纪》。

[11]《后汉纪》卷12,《章帝纪》。

[12]《后汉纪》卷12,《章帝纪》。

[13]吴怀祺:《中国史学思想史》第142页。

[14]《王弼集校注·老子注》第40章。

[15]《王弼集校注·老子注》第38章。

[16]《王弼集校注·老子指略》。

[17]存于《晋书·裴頠传》。

[18]《后汉纪》卷14,《和帝纪》。

[19]《后汉纪》卷4,《光武帝纪》。

[20]均见《后汉纪》卷7,《光武帝纪》。

[21]《后汉纪》卷6,《光武帝纪》。

[22]《后汉纪》卷14,《和帝纪》。

[23]《后汉纪》卷14,《和帝纪》。

[24]《后汉纪》卷14,《和帝纪》。

[25]《后汉纪》卷17,《安帝纪》。

[26]《后汉纪》卷18,《顺帝纪》。

[27]《后汉纪》卷18,《顺帝纪》。

[28]《后汉纪》卷19,《明帝纪》。

[29]《王弼集校注·老子注》第29章。

[30]《王弼集校注·老子注》第38章。

[31]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中册,第498—49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2]《后汉纪》卷5,《光武帝纪》。

[33]《后汉纪》卷25,《灵帝纪》。

[34]《后汉纪》卷17,《安帝纪》。

第8篇:宏观政治学范文

论文关键词:宏观调控法 理论 经济体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和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

宏观调控是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提出来的,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提出,政府退出市场,提出了用市场无形的手去自行调节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工业革命时期的确有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化生产的日益复杂,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显露无疑。最明显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面前,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任何的办法。于是,以国家全面干预调节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当中,提出摒弃自由经济理论,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

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罗斯福为抗击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政”,则被视为国家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一次重大实践。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1933年银行法》等被视为最典型的宏观调控法。

笔者认为,当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缺陷出现的时候,市场本身的机制无法自行愈合的时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之手把经济重新拉回正轨,为了避免宏观调控的滥用和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因此,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

(二)宏观调控法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然后,由于种种原因,“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概念,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1993年3月我国《宪法》做了重大修改,一个是把“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另外一个是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给“宏观调控”赋予了新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将宪法的宏观调控加以落实在2001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把“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列入“经济法”中。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也提到了“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

目前,理论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也有了普遍的共识:那就是宏观调控法是法律。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的说明了宏观调控是法律,尽管现在有很多的不尽如人意,但无论如何,政府的宏观调控行政行为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制的。

二、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是规制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子部门经济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三是宏观调控法是指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手段(措施)的法制化。

四是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比较赞同胡光志的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这样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理解中,宏观调控是国家手中的一个工具,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方当事人的政府,是法律的主宰还是法律的规制对象?宏观调控法到底调控谁?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的手铐。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这几种: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规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根本与长远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战略物资储备调控关系、涉外经济调控关系。

三是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是各种经济总量。

笔者认为,尽管学者的表述更有千秋,但基本上都可以把宏观调控法分为计划(规划)、财税、金融三大类。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综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的调整方法:

1.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涉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强行控制方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或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它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笔者对前两种观点表示赞同,但在实际的调宏观调控中,经常出现“治乱循环”,宏观调控法在调整方法上应该以诱导性调控为主,以强行控制为辅。政府少举“杀威棒”,多发“胡萝卜”才能使宏观调控的效果更加理想。

五、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立法的方向标,也是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和调整对象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王冠上的那颗蓝宝石。典型的观点:

一是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政府有限调控的适度原则、政府调控注重实现经济利益的效率原则。

二是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三是决策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运行的原则、调控手段法治化原则。

各家的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成分,毫无疑问,这些会成为我们继续前进的养分。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具备这几点:

(一)宏观调控法定原则

多数的学者都同意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笔者十分赞成。宏观调控法定主要包括两个领域,一个是宏观调控职权法定,另一个是宏观调控程序法定,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旦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进行无法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毫无疑问将对国民经济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并不能保证每次宏观调控的政策都能够正确、有效,于是,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能有效的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纠正政府不恰当的调控行为,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效益最大化。

另外,由于宏观调控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法律化,一个是因为法律化的过程漫长,势必错过最佳的救治经济的时机;更为关键的是,宏观调控是针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环境所指定的特殊政策,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应该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而在和平时期,就应该调整政策。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灵活性特点,程序的完善也变得更加重要了。

(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之一。

评价宏观调控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应该就是从国家利益去考虑。比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否成功,从中国近30年来的奇迹增长就不难看出是完全成功的,让中国人能够体面生活,并且有效的刺激了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激活了经济的发动机,让中国不断的往前奔跑,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去分析,无疑是成功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一个宏观调控政策的时候,不应该只算经济账,而不算未来帐。任何不科学的发展带来的危害是无法在财务报表里体现的。比如现在日益严重的土地沙化、非法占用耕地等现象。尽管对当地的GDP是有拉动,但从长远来看,容易造成环境对人类的报复,而等到这一天,再去治理,那么这样的经济效益是需要打一个问号的。因此,在任何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制定中,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这个前提,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发展的延续性,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三)宏观调控适度原则

马克思提出了划时代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法律要针对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制定,而不应该超前或者滞后。从这个角度讲看,宏观调控的力度应该掌握。在宏观调控中,毫无疑问,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小步快跑,从农业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一点点的撕开体制的口子,使得中国到今天的经济富强。同样是对于中国,也出现过“大跃进”等不针对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政策的情况,而无疑,对于国民经济是灾难。场经挤结构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笔者认为,在使用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科学系统的思考,一定要适度,不能盲目而为,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最大程度的给中国的经济造福。

(四)宏观调控政策为主和宏观调控法律为辅相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政策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导政策,具有原则性、抽象性,这类政策一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作为总则和方向来看待。另一种政策是实施政策,这类政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并且具有法律的效果。但是,这种政策只能作为宏观调控法所确认的一种手段,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制定程序和监督机制。由宏观调控法律影响宏观调控政策,只有当出台的政策符合法律的认可,政策才获得法律的效力。反之,则只是一句口号而已,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并不是一定要宏观调控的相关成文法律在前或者政策在前,而是要在法定的程序中合理的安排先后,如先通过政策试点,再通过法律最后确定;也可以先通过法律来进行总则性规定,再通过政策进行小范围调整。但无论如何,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选择,而不应该本本主义,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流失。

六、宏观调控法的实证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确定理论的正确性。在人口众多,海内外环境复杂的中国,保持了持续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尽管有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中国一定是做对了什么才能跑得如此之快。笔者认为,这个答案就在过去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实践中。笔者将就我国的重大宏观调控立法实践中的分税制改革进行剖析,力图破解中国奇迹的密码。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自从开始对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针对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确定上缴数额或补贴的财政体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去事与愿违,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使出各种对策:比如有的地方给企业减免产品税,然后通过非财政途径的各种摊派收取企业费用归地方支配。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北京和上海,中央对北京市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分成模式,约定年增长率4%以上上缴递增,北京便连续多年财政增长为4%,直到“王宝森案”,才发现北京隐瞒了财政收入98亿元;上海实行上解加递增分成模式以来,规定了每年财政收入165亿元的定额,其中100亿归中央,65亿留在上海,超出定额部分55分成,执行结果是上海每年财政收入都不超过165亿元,实现了惊人的零增长。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的结果就是“弱中央”。然而,自从利改税后,财政收入中,中央拿三成,地方拿七成,财政支出,中央支七成,地方支三成。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为3500亿元,其中中央为1000亿元,地方为2500亿元。与此同时,中央的财政赤字高达1000亿元,弱中央,穷中央,严重地削弱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分税制的具体办法

针对这样的情况,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中央税和地方税。

(三)分税制的实施效果

分税制的实行,让中央财政得到了有效的缓解。1994—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17.5%,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5%,比1993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有效的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

(四)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范畴来评价此次宏观调控

1.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属于财税类;

2.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来看属于宏观经济政策业务中的财政调控方法;

3.从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分析:

(1)基本符合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并没有权力滥用行为。(2)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使中央有效的把财权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的比重,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为改革开放后续政策的实施夯实了基础;(3)从适度原则来看却明显的感觉过度了。地方政府经过分税制改革后的税收收入几乎都是来源不稳定、分散、征收和管理难度较大的税种。反而地方政府容易破产,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卖地来维持收支。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七、论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

在发展这个问题上,过去的中国强调的是速度,以大量的环境资源作为代价进行发展,走的是高消耗,低效率的发展方式,毫无疑问,这样的发展方式是对物质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了未来社会的成本,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无异于埋下一枚定时炸弹。笔者认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必然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光是由调节民事主体的民法和调节行政主体的行政法都是很难做到的,而能够肩负这个历史使命的就是调节公与私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

在调结构、转方式中,通过宏观调控法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一)调控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政府的手中

拿这次房地产调控为例,第一轮宏观调控用的是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减少流入房地产的流动资金。第二论的宏观调控是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命令—限购令。通过对购买主体实施限制来减少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发生,进一步遏制房价的上涨。而第三轮调控,极大程度上就是目前传得疯传的房地产税。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房价无法稳定,房地产税就基本会出现在重庆和上海等中心城市,而先期的房地产税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将决定下一步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力度和试点的推广程度。在这样的政策压力下,如果试点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能够稳定,那么试点的推广甚至都可能不放在议程中。如果说达不到预期,那么将迅速全国铺开,对楼市形成大规模的压制,甚至可能加大征收力度。一把在头上摇摇欲坠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来掌握调控的主动权。

(二)资源配置优化

通过宏观调控法来调结构、转方式能够用政府的强壮的双手矫正市场经济的轨道,形成经济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必须要警惕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消极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决策者的“权力寻租”,由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处罚还不完善,因此只有不断的推行法治化的进程才能有效的杜绝这一隐患。

第9篇:宏观政治学范文

第一部分(第1章)阐述了与微观政治相关的学科背景,例如心理学从个人的角度,探讨个性类型、个人需求以及个人在群体与组织中的作用含义,管理学和跨文化交际学关注社会和文化影响对语言教育政治学所起的作用。该部分还分析了宏观政治与微观政治的区别,并探讨了在商业和准商业机构中政治的本质与作用,以及在教育背景下微观政治的本质。

第二部分(第2至4章)描述了不同国家地区语言教育项目中的微观政治学。第2章尝试从微观政治的角度介绍在尼泊尔与西非实施的两个语言教育项目,并通过这两个案例来论述在语言教育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专业人士与政治权威之间的冲突。同时,作者认为语言教育专家对于语言政策的理解也必须考虑到决策者个人与利益集团的作用。因为语言教育项目往往是在政治背景下实施,如果专家不能学会适当妥协的话,他们的专业建议很有可能会遭到拒绝。因此,作者指出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是语言教育专家应认识到语言政策决策者的重要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平衡好政治约束与专业建议。专家应该学会考虑到非专业的利益相关者的想法,因为虽然政治权威愿意听取专家的建议,但最终会面临艰难的政治抉择。第3章通过对孟加拉的援助发展英语教学项目(PELT)讲述政治与个性如何共同影响语言教育项目的实施。本章首先定义了援助发展项目,描述了在援助发展的背景下,英语语言国外语教学项目化(projectization)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探究了PELT项目实施过程中专家的作用。其次,作者阐述了政治心理学,分析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个性如何影响其政治行为。此外,本章还描述了专家对于项目的作用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既得利益对项目实施产生的作用。对于政治与个性相互作用的分析是本章的重点,教学实例也充分说明了情感因素既对决策产生影响,又是对任何变化进行抵制的原因。作者认为政治心理学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利益相关者的种种行为。第4章讲述了在处于变革时代的中国,其英语教学项目中的政治学以及宏观政治决策对项目决策者和参与者的影响;本章也描述了经过个人和机构的意愿(agendas)和抱负(ambitions)过滤的英国政府政策如何影响语言教学机构的政策制定。而且,作者通过该项目成员、管理者与主办机构之间的微观政治互动实例来说明语言教学专家必须学会如何应对这种政治现象。

第三部分(第5至7章)阐述在特定的宏观政治背景下,微观政治对语言教育项目的影响。第5章以有大量难民和移民涌入的爱尔兰为例,阐述了语言教育政策如何受移民政策的影响。同时,教育政策和移民政策又对微观政治产生影响,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爱尔兰需要建立专业的难民语言支持中心;二是专业原则与政治考量之间需要调和。作者探讨了当政策被视为应对变化的紧急措施而不具有持续性时可能出现的后果。从爱尔兰实例来看,由于严重的微观政治问题,例如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之争等,导致当权者不愿改变现状,或对语言教育专家确认的学习需求提供极少量的资助,这使专家倍感困惑和挫折。第6章分析了受到政治及经济因素的影响,英国大学日趋商业化的现象。本章首先描述了英国高等教育中的语言教育现状和英语教学情况。其次,作者报告了来自104个英语教学机构的问卷调查研究结果。结果显示随着英国大学外语院系学生数量日益减少,大学把对国际学生的英语教学当成补贴外语院系的“摇钱树”,而“纯语言”教学又因为其学术弱势受到外语院系的轻视。因此,英语教学已沦为学术政治与学术势利的牺牲品。作者提出对现有的英国高等教育的英语教学应予以重视和关注。此外,作者认为成功的英语教学应存在于学术院系中,这样既能为学生提供优质、完整的教学模块,又能使教师把学术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的各个方面。

第7章以波兰为例阐述了在跨国、高风险语言评估系统中微观政治的作用。作者首先描述了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及其语言政策背景下宏观与微观政治的相互作用,分析了在国际背景下推行连贯的语言教育政策的困难。其次,作者阐述了在宏观政治发展的背景下,北约组织的成员国开发标准化语言水平考试的尝试,以及个人动机与政治动机如何交互影响考试的开发。作者特别关注的是,在国际背景下,微观政治如何影响教育政策的推行。作者认为,宏观与微观政治的相互作用决定教育政策的成败,在不利的宏观政治背景下,微观政治可能成为教育政策实施中的决定因素。

第四部分(第8至10章)探讨了宏观和微观政治对语言测试开发、改革和考试项目实施的影响。第8章探讨了语言测试开发过程中的挑战与约束。语言测试开发者的专业标准与现实约束之间存在矛盾,而对专业标准的关注往往妥协于语言教育组织的需求或组织内各部门与个人的需求。同时,语言教育专家必须认识到语言教育或考试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与微观政治层面之间的妥协。因为相比组织需求,语言教育组织内的个人行为更可能基于个体的偏好、态度和意愿。因此,微观政治对考试开发过程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开发新的考试或考试体系就意味着变化,但它是一个政治过程,常常牵扯到语言教育组织内的个人和部门;其次,个人往往具有复杂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就会做出一些不利于项目的行为。作者认为,现实中考试开发都是在复杂的背景下进行,而这种背景又会对考试开发者的各方面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虽然每个项目各有不同,但成功的考试开发者应能够适应各个项目的要求,并在项目的各种约束下开发出高质量的语言考试。

第9章以中欧的斯洛文尼亚与匈牙利为例,讨论了语言考试改革中的政治学。在这两个国家,由宏观政策的改革和语言评估专业化引起的变革遭到了个人与机构的抵制。作者探讨了个人和机构微观政治的作用,指出应充分重视项目决策者的权利。考试开发和实施的成功与否与决策者的意愿密不可分,也与项目执行者的个人观点和偏好紧密相关。可见,微观政治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革新与变化。测试是社会以及教育的产物,但最终还是政治的产物。因此,考试设计者在坚持自己专业标准的同时,应尽力说服决策者从专业的角度思考问题并做出决策,以避免决策者因为缺少专业知识而误导考试的开发,并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考试设计者。由此可见,不考虑政治因素与决策者的个性因素,任何重大的考试改革都有可能最终走向失败。

第10章作者通过3个考试项目(DIALANG,CEFTRAIN,Speakeasy)探讨了欧盟与欧洲委员会的语言政策。作者指出,缺少具体规划和透明度的政策使语言教育专家对许多项目的目标和本质产生困惑与不解。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语言教育资源,语言教育专家应使自己成为局内人,并熟悉当权者的行话。此外,决策者的职业、意愿、兴趣等个性特征也对欧洲语言教育政策产生影响,这进一步说明语言教育中微观政治的重要性。作者认为,微观政治虽然可能导致不作为,影响项目进程,使教育政策最终失败;但它并不总是消极的,它也可能成为达到目标的主要推动力。因此,教育决策者应该重视微观政治。无论是整个欧盟还是各成员国,都应该推动积极的微观政治,并尽可能将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第五部分(第11章)阐述了研究微观政治并发表相关论著对语言教育发展的重要性。作者介绍了其尝试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有关微观政治的案例研究但被拒的经历。但是,作者坚信微观政治的研究和发表对语言教育各个方面的影响极其重要,因为它有助于理解影响语言教育发展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决定了语言教育的政策、项目、活动及其效果。作者指出,在语言教育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权力不均衡被视为理所当然,那么权力就很可能会沦为符合当权者利益的工具。

2简要评论

《语言教育中的政治学——个人与机构》是第一本关注语言教育中微观政治的专业著作。综观全书,该书呈现出以下几大特色。首先,该书从微观政治角度来阐述语言教育项目的开发与实施,这在语言教育领域实属首创。虽然语言教育项目中一直有微观政治的存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著作系统地对微观政治进行理论探讨和实例分析。语言教育相关文献虽有专门论述教育中的宏观政治,如Phillipson(1996)和Pennycook(1994);在语言测试领域,Shohamy(2000)和McNamara(2001)也曾提到语言测试是统治阶级增强和巩固权力和影响力的工具。但是,本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关注国家、跨国乃至全球的宏观政治,而是侧重对微观政治,即个人或机构的意愿和动机的系统论述。因此,该书的出版填补了语言教育中微观政治这一领域的空白,为该领域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同时,对理解决定语言项目成功与否的各个因素也有所突破。由此可见,该书将有助于广大语言教学和语言测试从业者在实际工作中增强微观政治的意识。

其次,该书结合不同专家、学者对微观政治的定义,论述了在不同语言教育背景下对微观政治的理解。Alderson(第3页)指出政治不但包括机构政治(institutionalpolitics),也应该包括个人政治(personalpolitics),即语言教育项目的参与者的动机和意愿。因此,相比宏观政治,微观政治更注重个人因素,其包括个人的意愿、个性、偏好、抱负、态度等特征。Blasé(第42页)指出微观政治指的是在组织内部个人或群体使用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利来达到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政治行为是由于个人与群体之间的显著差异所引起,同时伴随着希望使用权利来施加影响或进行保护的动机。虽然这些政治行为是有意识的,但任何行为,无论有意识或无意识,都可能在某个特定情况下具有政治“意义”。合作与冲突的行为与过程都属于微观政治领域。Pizorn&Nagy(第185页)把微观政治定义为个人的抱负和意愿,对变化的接受度以及对专业主义的态度。

Figueras(第203页)认为微观政治指由个人或机构采取的行为。可以看出,相比宏观政治,微观政治更强调语言教育项目中个人对整个项目的影响。此外,该书论述了与微观政治相关的学科背景理论,如心理学、管理学、跨文化交际学等,使读者能够从不同角度更好地理解微观政治的内涵。再次,由于该书特邀12位经验丰富的语言教育或语言测试领域的专家及学者撰稿,因此可信度高、具有权威性。同时,针对每一个语言教育与政治的主题,该书的作者提供了不同语言教育背景下的翔实案例,为读者呈现出一幅幅生动的画面,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微观政治如何在不同的教育背景下对语言教育项目产生影响。同时,该书通过微观政治对语言教育项目影响的实例分析,提出了微观政治是一把双刃剑的重要观点。正如NeusFigueras在该书的第10章中所指出,微观政治可能成为项目实施的主要推动因素,也可能阻碍项目的顺利进行(第203页)。因此,如何在语言教学或考试开发过程中将微观政治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并利用其积极的影响来推动项目的进行,这值得引起语言教育研究者和实践者的深入思考。同时,对于出版商来说,出版该书也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作者在书中提到曾经尝试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有关个人及机构微观政治的案例研究,但被出版商拒绝合作的经历。相信该书的出版必定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该领域从业者以及利益相关者对微观政治的思考与探讨。最后,全书的编排脉络清晰、逻辑性强。

第1章阐述了与微观政治相关的学科背景理论,如心理学、管理学、跨文化交际学等,为之后对于微观政治的讨论奠定理论基础。第2章至第10章根据三个不同的主题,每章探讨一个与政治和语言教育相关的具体问题。最后一章讨论在微观政治领域的理论、方法、伦理等问题以及与语言教育政策相关的研究与出版问题。这样的结构布局使读者从不同角度逐步加深对微观政治的认识与理解,受益匪浅。该书虽然有诸多特色和优点,但笔者认为还是有以下一些缺憾。首先,从教学实例分布上看,虽然涵盖了不同国家或地区,但大多集中于亚洲和欧洲。相比较而言,非洲只有西非一个实例,但非洲也是英语语言教学的主要地区之一,如能增加这一地区的教学实例,本书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其次,第二部分的各个章节虽然都与语言教育和微观政治的主题相关,并提出了在不同教育背景下由微观政治所引起的各类问题,但一些作者并没有就这些问题提出令人信服的建议或解决方法,如能结合教学实例的成败,深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独到见解,相信会给读者更多启发。

3结语

综上所述,此书确实是语言教育中的微观政治领域一次重要的创新和尝试,它的出版必然会引起读者对该领域的重视和思考。结合我国的外语教育现状,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指导下,外语教育应该怎样发展是广大外语教育工作者应认真探讨的新课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外语在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显。因此,外语教育政策和规划的重要性已被充分认识。如何科学规划外语教育,优化外语教学环境,促进外语教育的整体性、全局性、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戴炜栋,2011)。因此,该书将有助于中国外语教育专家提高对微观政治的重要性的认识。岑海兵(2011)指出,在国际语言教育政策对我国外语教育政策产生影响的过程中,教育传统、社会语言环境和教学实践三者构成了重要的制约因素。而这三者恰恰都涉及微观政治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