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

第1篇: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如果说非科学的高等教育理论不能转化为好的实践结果是合乎逻辑的,那么,为什么科学的高等教育理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办学思想,有时也不能得出好的结果呢?这肯定是在理论向实践转化的过程中出了问题,确切地说,就是中介环节没能很好地实现由理论向实践的飞跃。高等教育理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好的理论如果不能得出好的实践结果就毫无意义,因此,中介作为理论向实践转化的关键性环节,应当是我们的主要关注点,并要以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方法做出认真的研究。

一、强调中介是辩证的思想方法

中介有很鲜明的辩证性质。“介”字的含义就有着看似对立实则统一的两重含义:一方面它有“隔离”的含义,它的存在表明它所居间的两个对立面有着质的不同,例如,高等教育理论不等于高等教育实践,不要以为有了好的观点、设想,就是教育改革的成功,这方面的含义说明着理论向实践飞跃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它又有着“接近”、“联系”的含义,处于两个对立面之间的中介有着桥梁的作用,对立的双方通过中介而实现调解、过渡、融合与统一,高等教育理论与高等教育实践的对立,在中介的作用下又可以统一起来,好的理论通过中介环节就可以取得好的实践成果,这方面的含义说明着理论向实践飞跃的可能性。中介的辩证性质使中介研究成为辩证的思想方法,因此,列宁指出:“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¹中介在客观事物中是普遍存在的,一般地来说,除去对立两极以外所有其它的关系和过程及与之相关的诸要素,都构成起某种居间作用的中介,我们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对中介的辩证性质做具体分析:

从横的方面看,中介表现为对立面之间的间接联系。与直接联系不同,间接联系的自身存在形成了过渡环节,这一环节往往表现为对立面之间的交叉地带,在这里,对立双方的性质、特点和属性都在表现自身又都在沟通和调解。黑格尔便利用了德语中“中介”一词的双重含义——居间介绍、联系和居间调解、调合,来表征对立面之间的同一乃至调节,从而反对那种把对立绝对化的形而上学观点。这种调节和融合不是抽象的,往往会具体化为一些居间性的观念和事物,看上去好像是折衷地具有了双方的特征,实际则是抓住了对立面之间的共同点,使对立的两极互为中介,彼此都能被接受。在高等教育理论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尽管这一领域里有许多对立的观点,但人们一旦找到了对立面之间的中介,便会出现融合对立观点的新认识,促使理论转化为理想的实际成果。

从纵的方面来看,中介表现为理性思维中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这更加鲜明地体现了中介环节在高等教育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要回到实践中去,但实践都是具体的,从实践中得出的理性认识却是抽象的,回到实践中去的是这种抽象的理论吗?如果这样做,再好的理论也不会在实践中取得好的结果,不过,遗憾的是许多人正自觉不自觉地在犯着这个错误。如今的计算机时代存在着一个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现象:信息处理功能越来越强大却往往表现为操作程序的越来越简单,许多软件系统中复杂的运算和运筹都被精心设计成只需简单地敲几下键盘即可。这无形中培养起了人们一种忽视过程具体化的思维习惯,一个新的教育思想的贯彻会被认为仅像敲几下键盘一样就可以在实践中取得预期的结果,这使我们尤其感到重视中介研究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好的理论尽管蕴藏着能够展开各种过程的萌芽,但毕竟是如同一颗种子般的抽象。抽象的理论直接回到具体的实践中去,在思维层次上就无法实现指导上的契合。

如果硬性贯彻,实践上就会由于盲目而陷于混乱,原因就在于缺乏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中介环节。中介在这里可以体现为理论性指导上的具体,即把抽象的理念、观点、设想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方案、办法,以理性的具体去指导实践的具体;也可以表现为实践手段上的具体,即在理性具体化之后和具体实践之前,居间建立起将方案与办法物化的组织机构与设施,以保证实践的顺利进行。同时,在从抽象到具体的中介环节中,还具有对理论的一定检验作用,如果一个理论不能具体化为有意义的步骤,或具体化以后便发现缺乏可行性,那就有可能是一朵不结果的花,不要再诉诸实践了。

对中介的上述具体分析,可以使我们看到中介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过渡性。中介是对立的两极中的居间联系,对立双方只有通过中介才能很好地实现相互转化。其二,通融性。中介作为一种间接联系,实现了对立面之间的沟通和融合,缓解了对立,强化着对立双方的同一性方面。其三,展开性。中介往往表现为具体化的过程,特别是在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过程中,中介环节使抽象的理论适应实践的需要而成为具体的指导。这些特性作用于高等教育理论向高等教育实践转化的过程中,凸现出中介环节的重要性。

二、中介研究在发展高等教育中的运用

我们一直认为深化教育改革,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关键在于要转变观念,树立改革创新的思想,以不断出台的新设想来促进办学事业的发展。但是经过几年教育改革的推进,在新思想、新观念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我们逐渐理智地认识到,形成一个教育改革的新设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同时也更艰难的是如何将新的设想变为新的实践成果,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有一个认真运作的过程,中介研究的意义即在于此。在高等教育理论向高等教育实践的转化中,对中介研究的辩证思维方法的运用,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理念的中介分析

在大学观和高等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上,中介分析主要是探讨发展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如何能够合于实际,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以保证在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中介过程中,从逻辑原点起就有丰富的内涵。按照中介研究的辩证思想方法来分析大学理念,会发现许多通行的高等教育理论,都有同样具备合理性的相反观点与之对立。当我们在对立观点的中介联系中找到二者的相互通融与综合之处时,往往就能在办学指导思想上获得更全面更切合实际的认识。美国教育学家约翰#S#布鲁贝克很赞同这种中介研究的思想方法,认为它“认识到了多种多样的教育术语之间的连续性,由此动摇了二元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布鲁贝克所著的《高等教育哲学》论述了许多对立的教育思想,但同时又把这些对立的观点统一起来,综合出一些更有现实意义的新认识。在论述了高等教育哲学的认识论基础和政治论基础的对立之后,布鲁贝克强调要“使高等教育哲学的政治论和认识论之间达到最有效的和谐”,并且指出实现这种和谐的“最好途径,是重新探讨当前关于知识本身的理论”。大学应当知识本位,这显然是以认识论为基础,但知识本身却在发生着以政治论为基础的变化,“今天我们的许多极为重要的问题却只能通过论坛和市场的实际活动来探讨。”这就“把认识论的和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结合到一起。

在论述了专业教育和理论研究的对立之后,布鲁贝克明确地指出:“如果大学不可避免地在卷入复杂的社会中去的话,那么我们就既需要专业方面的高深学问,也需要研究方面的高深学问。经验即历史表明,当这两方面相互结合起来的时候,它们各自都得到繁荣并发展。专业学院通过利用大学其他部分的研究指导自己的实践,而研究则可通过在实践中的验证更加充实自己的成果。

在谁来作高等教育管理者的观点对立中,布鲁贝克指出:“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必须是由专家和院外人士两方面组成的,学术自治才会实际有效。没有前者,大学就会信息不准;没有后者,大学就会变得狭隘、僵化,最后就会与公众的目标完全脱节。

在论述启发式教学法与讲授法的区别与对立后,布鲁贝克指出:二者的区别“并不就等于导论性课程与高级课程之间的那种区别。一些高级课程需要用正式的讲授法讲授学科的复杂内容,而另一些导论性课程——例如伦理学——则不如一开始就用启发式来进行教学。最后,讲授法也好,启发式也好,都可能充满友爱。友爱教学的标志就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相互热爱。这就很明确地把友爱作为中介,来融合不同教学方法上的对立。

目前的高等教育理论中很有必要注入一些中介研究,以克服非此即彼的偏向。例如:在政府行政领导还是院校自主自治的问题上,我们应当寻求一种使政府的行政权力有机地结合在高校的管理之中的新设想,作为高校自身没必要一味地主张自治,有些权力下放给院校未必是好事;在校内课堂教学还是校外实践教学的问题上,也要强调二者的融合,如以现代化的信息传媒手段,将社会上的实践环境移入校内,实行实践模拟教学就是具有时代新特征的办学思想;在毕业生是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的问题上,几年的实践更证明了这不是一个计划部门管与不管的问题,应当将毕业生的创业热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计划指导结合起来,以一切为毕业生成才创业服务的思想为联系中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等等。这样的中介研究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避免了高等教育理论的教条化、绝对化,使之更加适合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

2、办学措施的中介思考

办学措施是办学思想的具体化,高等教育理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其表现就是相关的办学措施的制定。措施不是理论,但它遵循既定的理论而开展;措施还不是实践,但它密切联系实践而有鲜明的针对性。措施居于高等教育理论与高等教育实践之间,其本身就是典型的中介。

办学措施承理论而启实践,必须具有如下的中介特征:第一,循理性。任何措施都有理性的遵循,尽管规定的是具体问题,但都有一个核心的思想指导。在当前,无论制定什么措施,都要紧密围绕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主题,尤其是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如果制定了诸如乱收费之类的措施,就是违反基本原则的错误决定。第二,条文性。措施的具体以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条文的好处在于清晰、准确,便于掌握。一种办学思想不具体化为措施会难以贯彻,而措施不条文化就难于实施。有的措施条文还应有数量规定,才能便于操作。第三,系统性。围绕一种办学思想所展开的具体措施不止一个,每个措施又有若干条文,这就把所贯彻的办学思想分解成了许多部分,但这些部分构成一个整体,各从不同的角度完成和完善着核心思想,而构成了系统的联系,其中会有大量的配套措施。例如,要实行学分制改革,就要有课程设置的措施,学生选修的措施,改革考试方法的措施,以及专业调整、班级重组、实验室使用等措施,这些措施缺了任何方面,实行学分制都要出现困难。第四,针对性。措施是对实践的直接指导,它的针对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如何提高措施的针对性,使其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特别是贯彻一种新的办学思想所制定的措施,要充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把措施定全定细。第五,时效性。在目前高等教育改革的探索时期,新的办学思想不断涌现,各院校每学年都要提出新的改革思路,由此而制定的办学措施便都有了一定的时效性。随着办学思想的更新,办学措施也要不断地调整,原有体制下所制定的措施,在新体制下有些就肯定不适用了。

上述特征使办学措施很好地起到了高等教育理论向实践转化的中介桥梁和纽带作用。当然,这种作用的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从办学措施和办学思想的关系上看,可以分为主体措施和配套措施,其中,主体措施构成一所院校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从办学措施所针对的对象领域上看,可以分为教学措施、管理措施和后勤服务措施。一般地说,涉及全局的办学思想一提出,全部的办学措施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我们在制定和调整办学措施的过程中,一定要始终把握其中介性质,力戒下列盲目倾向:一戒脱离实际。办学措施要遵循办学思想,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办学实际,没有可能性的不要硬性规定,办学思想上即便有不合实际之处,也应通过措施制定给调整过来。二戒因循守旧。措施的制定不能总是因袭老套路,旧瓶装新酒会使教育改革的创新思想在贯彻中大打折扣,现在往往是新思想出现容易,新措施制定难,中介环节上还缺乏创新精神。三戒急功近利。理论经常变化,不断涌现,实践则具有惯性,中介环节要拨动实践,需要有一个过程,如果措施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过于超前,不能为大多数师生所理解和接受,就会在实践中出现抵制,结果欲速则不达。中介出了问题,理论的贯彻便会受阻或走样,只有思想解放的同时,措施也到位,才能保证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

3、教育机构的中介设置

大学里的各种机构属于贯彻高等教育思想,执行高等教育政策的组织设施,仍然处于理论确定和实践实施之间,属于中介性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办学措施的物化,其中最主要的是教务处、科研处等教学管理部门。不过在这里想着重说一下总体都是中介环节而尤其具有中介性质的机构。教务处等毕竟是与高等教育理论有着直接联系,除此而外在各院校里都有一些有间接联系的组织和机构,他们应该更好地发挥中介的联系和沟通作用,但却往往被忽视或不能经常地被重视。

从教师方面看,在政治上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组织——工会委员会,这是贯彻高等院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机构,它应当参与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针的讨论和制定,并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贡献。在教学上有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这应当是学校非常重要的组织机构,因为其组成人员都是学校里的精英,使这些学校的骨干为办学事业开动脑筋,将会产出高质量的建议和设想。所以,我们应当重视这些组织的作用,使之参与学校发展战略的制定和重大方针的调整。

第2篇: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例2 某小学生上课期间两次捣乱喧哗影响其他同学上课,教师罚其在教室外站了十分钟。家长认为教师侵犯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请求赔偿。其请求是否合法?

上述两个案例涉及的罚站,究竟是体罚还是惩戒呢?要搞清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区分体罚和惩戒,或者说是界定惩戒权行使的合法界限。

一、惩戒权的教育理论和法律依据

(一)惩戒权的教育理论依据

德国著名教育家赫尔巴特主张温和的体罚,认为在确有必要时不回避体罚。他视管理是防止儿童倾向的发展从而维持学校与社会秩序的主要基础。他提出的惩罚方法有批评警告、站墙角、剥夺自由、禁止吃食物、关禁闭、用戒尺打手等体罚与变相体罚手段。

早在赫尔巴特之前的法国著名教育家卢梭则要求完全尊重学生人格尊严,避免任何不人道的外在强制性教育手段。对于儿童的过失,卢梭主张采用“自然后果法”,即让儿童凭自己的直接经验去接受教育,体会自己所犯错误的自然后果,从而学会怎样去服从自然的法则。

比较赫尔巴特的管理理论和卢梭的“自然后果法”,前者强调教育者的绝对权威和作用,忽视了受教育对象正处于身心不断变化发展的阶段这一特点。赫尔巴特提出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管理方法明显带有暴力性质。而后者,强调直接经验对儿童的教育作用,重在儿童的内在体会。但它夸大了儿童的主观能动性,在反对任何形式惩罚的前提下,教育者在“无限”的耐心等待中降低了教师在教育中的主导地位。

以上两种理论都存在着严重缺陷,各自走向一个极端。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主张的“当罚必罚”的惩戒理论,克服了上述两种理论存在的缺陷,对教育实践有重大意义。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杜克先生也断言:“考虑到今日学校规模和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这种日益增长的趋势,一概废除惩戒制度也是不现实的。”

教育和惩戒,是学校教育的两个方面。学生处于世界观萌芽、形成时期,可塑性强。对他们要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说服教育为主。但是说服教育无法“包治百病”,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纪律的约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相应的惩戒。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虽不能直接起到教育的作用,但惩戒可以防微杜渐进或以儆效尤,从而增强教育的效果。因此,在教育管理中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惩戒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这是学校实施法律行为惩戒的主要依据。对于教师的事实行为惩戒权,现有的教育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条款推知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我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法》第7条规定的管教学生权与《教师法》第8条规定的制止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然教师有权指导学生发展和评定学生品行,那么当教师在指导评价过程中发现学生品行不良时,如果没有惩戒的权利,指导评定学生权也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教师法》第7条和第8条中已分明隐含着惩戒权的应有之义。所以这些法律条款可以视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渊源。

对于体罚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则是明确禁止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的义务。《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第37条也分别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者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二、如何界定惩戒权行使的合法界限

体罚是指直接以被罚学生身体为对象,使被罚学生肉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但不以有形力为限,如长时间端坐或站立等。惩戒是基于学生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教师或者学校对于违反一定义务的学生所采取的管教措施。可分为事实行为惩戒和法律行为惩戒。事实行为惩戒是指对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所采取的惩罚措施,言语批评、短时间的罚站等均属于事实行为惩戒,其实施主体主要是教师;法律行为惩戒涉及学生身份的变更,如记过、留校察看等,其实施主体是学校。惩戒措施适用于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社会规范,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其他学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会影响其自身发展的越轨行为。

从上述体罚与惩戒的概念看,二者在手段上有交叉之处,特别是体罚与事实行为惩戒之间,仅仅依据手段形式往往很难区分。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惩戒权的行使又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惩戒权行使的目的取向、手段和方法、价值取向、程序等因素,从反面界定惩戒权行使的合法界限。

(一)在目的取向方面,惩戒应遵循正当性原则

该原则是从“目的取向”方面来规范惩戒权与其行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相应关系的。体罚重在“罚”,惩戒则重在“戒”,因此目的取向方面,惩戒必须遵循正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即学校或教师所采取的惩戒措施,要有明确而正当的理由,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预期教育目的,不能单纯为惩戒而惩戒,从而强制被惩戒学生顺从教师和学校意志。如果惩戒措施的采取不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或者达不到教育目的,则违反了正当性原则要求。原则上符合教育目的、有正当理由的惩戒可以阻却违法,如基于全班学生共同学习之目的的教育教学秩序,教师实施惩戒则不负法律责任。而不具正当性的情形有:学生的过失轻微(如仅仅因为学生的一句话就大打出手)、教师存在过分冲动等人格缺陷、教师心理压力大,自我调适能力差,实施情绪性惩戒如拿学生出气或者发泄对家长的不满等。

(二)在惩戒手段方面,惩戒应遵循相当性原则

该原则是从惩戒手段方面来规范惩戒权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相应关系的。相当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是指惩戒事由等与惩戒手段须保持均衡,即不超过合理而必要的范围。换言之,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达到目的,那么学校或教师应该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惩戒事由)、学生的体型、年龄、性别、生理、情绪状况、过去的行为记录及学生的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选择对学生权利侵害最少、为达成教育目的已无可避免的侵害手段。如果某一惩戒手段在达成教育目的的同时,却给学生带来了更多的权利损失,那么教师就不应当采取这一手段。

(三)在价值取向方面,惩戒应遵循法益均衡性原则

法益均衡性原则是指学校或者教师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教育目的时,应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第三人利益、惩戒对象的利益(如生命、健康)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必须在价值层面上进行考量与平衡。考量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使用的手段对学生的人身、财产、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不能因惩戒而过度侵害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该原则与前面的目的正当性、手段相当性两个原则相比,属于更高层次的一个原则,是从“价值取向”方面来规范惩戒权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在实施惩戒时,给学生法益造成的侵害是临时和轻微的,不得给学生的身体和精神造成轻微以上的伤害,不得采取漫骂、讽刺、挖苦、侮辱、歧视等方式。还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个别学生在课堂上存在妨害其他学生受教育权、致使教学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形,考量个别学生的受教育权与教育教学秩序(多数学生的利益),则可以剥夺学生在教室上课的权利。否则,不应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四)在程序方面,惩戒应遵循程序合法性原则

如果学校或教师采取的惩戒措施有可能严重损害学生基本权利,那么实施惩戒时就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一般而言,这类惩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实施惩戒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如教导处、政教处)书面告知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并告知惩戒事由和将要受到的惩戒形式。如果学生留校会对他人、学校财产、教育秩序构成即时危害,也可立即加以惩戒而事后尽快通知。2.允许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3.学生受到严重的惩戒,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4.对学生作出严重的惩戒,要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备案。5.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告知学生申诉权。

三、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确保惩戒目的正当性、手段相当性、法益均衡性、程序合法性等原则,否则,就可能使合法的惩戒质变为体罚等违法行为。

案例1中,学生未完成家庭作业的行为不属于越轨行为,不属于惩戒的对象。教师未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身体状况而对学生进行长时间罚站,不符合惩戒手段相当性原则,因此,案例1中的罚站不是惩戒,而是一种变相体罚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第3篇: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和实践执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等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以科学发展观和 “大司法”观念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并设计出《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作为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套模式,并提出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的要求。本文作者的创新思路,可作为劳教立法的一个新思路供劳教立法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劳动教养 法律制度 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 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 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 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 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3、 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 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 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 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 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 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 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610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1、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2、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3、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5、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1、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3、: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4、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5、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6、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1、《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2、《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3、《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毫无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要求。实对于我们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违反《宪法》的地方, 应该客观对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更正,改过, 绝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更不能将我们的缺点说成是我们的特色,不讲实际。

坚持全民参与的理念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动力。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涉及到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与此可能发生权益相关的部分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中来,全体法制工作者、 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们更应责无旁贷地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

笔者在此仅发表一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② 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61页。

③ 参见《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④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① 参见姜金芳《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4期,第14页

②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89-90页。④ 参见夏宗素、高莹《路漫漫其修远兮――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页。 ⑥ 参见王发强《谈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第32页。

⑦ 参见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05页。

⑧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⑨ 参见胡月红《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设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25页。

第4篇: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一、时间安排

7月28日至8月18日。

二、目标要求

通过整改,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实际行动;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本院校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

三、方法内容

1、制定整改措施。教育局和市直各院校领导班子,教育局机关各处室、高等院校分校、二级学院、系、部,各院校处室,都要紧密围绕“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这个主题,在学习提高、对照检查和案例剖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此项工作于8月10日前报上一级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系统学教办将编发简报报道各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2、制定和完善体制机制和相关措施。教育局和市直各院校要不断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围绕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制定科学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措施,制定和完善支撑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相关措施,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本院校评价科学发展的目标考核体系和政绩考核办法;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思想和工作作风建设的体制机制。

3、整改落实阶段小结。全系统各参学单位要认真做好阶段小结,于8月10日前,形成文字材料报上一级学教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学教活动领导小组要按照《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对各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要求的,同意其结束学教活动;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四、督导检查

市直教育系统学教活动督导组要继续深入各单位开展巡回督导,重点督导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查看会议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评估整改措施的真实性、整体性、可操作性和可延续性。在整改落实阶段后期,市直教育系统学教活动领导小组将对所各院校、局机关各处室的学教活动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验收学习提高阶段中集中学习的时间是否达到了40小时,对照检查阶段中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撰写了对照检查材料、征求了群众意见、召开了民主生活会,案例剖析阶段中是否按照要求撰写了案例剖析专题报告,整改落实阶段中是否针对实际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是否制定和完善了体制机制,是否办了一批实事、破解一批难题、取得实际效果,对未能达到要求的要及时补充完成。检查验收的重点对象是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及成员、中层干部;检查验收的方式以文字汇报、查看档案资料、走访调查为主。

五、活动总结

第5篇: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1)普遍预防措施。

高校教育服务的对象是与高校具有法律关系的广大学生群体。具有自主管理权的高校有责任预防网瘾横行校园的风险,为其最终的教育目的服务。针对网瘾的普遍预防问题,高校应从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出发,采取多方位的综合防范措施。    

在教育措施上,首先,高校要重视和加强人学教育。人学教育不仅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时期,也决定着大学生人学后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基础的养成。人学教育应当深刻而彻底,使学生充分认识自身身份、学习要求和生活环境的转变,引导学生树立独立自主的意识和理性健康的思维习惯,找准价值定位。成功的人学教育帮助大学生及早树立方向、坚定信念、掌握大学生活的重心并合理安排学习生活,由此防止学生坠人网瘾泥潭。其次,高校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初为成年,虽有一定的心智积累,但尚处于发展成熟期,在心理受损而消极无措时如若缺乏相应帮助和指导,容易丧失判断,走人歧途。高校进行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力、自我掌控力以及情绪疏导能力,有助于学生抵御网瘾诱惑。此外,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机构的设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及时解决或缓解大学生心理矛盾,减少学生因心理需求而成瘾的机率,防止网瘾对心理能力薄弱学生的侵害。再次,高校应适时开展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大学生对事物的价值定位常常不服从于社会期望,这是青年人不稳定的认知模式造成的。高校通过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帮助大学生认识网络的工具本质和正确使用方法,不仅有助于学生独立人格的发展,也能有效使学生自动远离网络依赖。最后,高校应当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实现学生的多方面发展。关注学生的个性,认可学生的爱好和专长,提供给学生丰富的学习选择的内容,帮助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而不是在单一的评价系统中湮灭所长所好,避免学生丧失自我认知力而一味追求网络虚拟人格的构建。    

第6篇: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高校 体育 教学改革 问题 应对

体育教学对于锻炼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发展非常重要。以往高校体育教学并不受到重视,但是在素质教育、终身体育教育等教育理念的提出,高校体育的教学改革也受到了诸多院校和教师的关注。就目前而言,高校体育教学改革并不够完善、彻底。鉴于此,为了进一步提升高校体育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师应当深入教学研究高校体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

一、目前高校体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上来看,虽然我国高校体育教学改革一直在深入。但是仍然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学理念落后。终身体育教学提出后,诸多院校和教师在体育教学中也开始渗透这一理念。然而由于受到我国应试制度的影响,高校体育教学的理念的更新逐渐流于形式。尤其是高校学生并未正确认识到终身体育的内涵,消极对待体育改革。二是教学方式落后。实际上,诸多高校的体育课程安排已经是从学生的兴趣爱好出发。但是在实际的体育课程学习中,很多体育教师仍是习惯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比如在健美操、散打等教学课程中,基本是教师动作示范,学生机械模仿为主。另外,很多学生在选修科目之时主要考虑的是学分,并非是兴趣。三是体育课程单一。由于受到经费、师资力量等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大部分高校都是选择一些较为常见的体育项目作为课程教学。如篮球、健美操等。也有很大一部分学生由于场地的限制,并未开设较为常见的足球课程。显然,课程的单一化直接导致了教学内容的传统化,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致于影响到高校体育改革的质量。

二、高校体育教学改革的应对措施

1.创新体育教学理念

体育教学理念不仅为高校体育教学改革指明了方向,也高校体育教学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为了将体育教学理念深入贯彻在体育教学中,高校体育教师和院校都应当结合教学实际,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在高校形成良好的体育教学改革氛围,保证体育教学理念能够落到实处。

若要真正落实高校体育教学理念,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改革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师是体育课堂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同时也是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因而,高校体育教师应当重视结合教学实际和当前体育教学体育发展状况,创新教学方法,并明确终身体育这一教学理念,采用以学生为本的教学思想和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推动我国体育教育事业的改革。二是高校应当建立完善的体育教学体系,明确高校体育教学目标、方法、功能等,提高高校体育教师的认识。并促使高校体育教师应当结合教学实际,创新体育课堂,优化体育教学理念,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当然,高校也可以为教师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拓展高校体育教师视野,彻底转变高校体育教师的教学理念。三是体育教师要重视在教学过程中,从学生角度改革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最终使学生认识到终身体育教学目标的重要性。总的来说,创新并落实高校体育教学理念,需要教师、学生、高校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完善我国高校体育教学改革。

2.丰富高校体育教学方法

在现代化教育背景下,高校体育教师应当重视丰富体育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最多高校已经实施学生自由选择体育课程,高校体育在改革教学方法要结合实际,创新教学方法,从而提升课堂质量。

正因为学生能够自由选择体育课程,也导致了学生基础能力层次不齐的现象。可能有的学生已经了解了很多有关体育课程的知识,而有的学生却一无所知,仅仅是因为兴趣才参与到课程学习中。当然,最重要的还是高校体育教师,要自己转变思路,结合当前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实现高校体育教学方法的创新。如教师采用启发式、问题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探究和发现问题的欲望及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独创性习惯,引导学生由传统的“学会”向“会学”转变。或者是采用基于问题解决的教学方式等。这样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体育课堂的学习氛围。另外,高校体育教师在丰富教学方法时要重视淡化竞技,注重健身。毕竟高校体育教学的目的在于增强学生体质。这也就意味着教师应改变传统的统一评价指标,满足所有学生的学习需求。总的来说,高校体育教师应当重视创新体育方法,提高高校体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加强课程建设

高校体育教学的改革主要是围绕着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模式等。而且实际上体育理论实践课程融合、实现体育俱乐部等课程改革方式也逐渐受到诸多高校的关注。因而,为了解决当前高校体育教学改革中的问题,高校应当结合实际,加大课程改革力度。

首先,从理论课方面来说,教师可以增加健康体育方面的理论教育,如保健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做到理论和实践结合,真正提高高校体育教学质量。其次,高校应当结合教学大纲,适当增减体育课程。如增强休闲、健身等方面的课程,或者是增开必修课和专项选修课,保证学生在高校期间都能够全程参与体育教学。最后,高校应当重视加大师资力量建设,逐步完善高校的体育设施建设,从而为改革体育课程奠定基础。如建立足球场,开设足球课程。与此同时,还应当重视提升体育教师的专业水平,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三、总结

综上所述,高校和体育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并结合教学实际丰富教学方法,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更要加快课程改革,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到体育教学中。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当前高校体育教学改革中的问题,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叶蓁. 论高校体育教学改革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J]. 体育世界(下旬刊),2013,06:137-138.

[2]陈智峰. 浅谈高校体育教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J]. 当代体育科技,2016,29:108+110.

第7篇: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第一,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形成义务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省实现了“两基”目标,但巩固提高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要继续把义务教育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不断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切实加强省政府统筹管理义务教育的力度,把各级政府依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作为重点,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二要重点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学校功能用房建设和教学装备水平,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切实改善办学条件。三要明确制定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率先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统筹城乡发展,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牧区倾斜,向困难地区、民族地区倾斜。科学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区域之间差距,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全省各族适龄少年儿童同享优质教育资源。四要注重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坚持内涵发展,深化教学改革,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和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全面改革教育教学思想和方式方法,着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完善教育质量监督评价体系,建立义务教育水平动态监测制度,逐步解决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重等问题。要突出特色,不断探索,走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路子。

第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解决“两基”国检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在这次“两基”国检中,提出了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希望结合本省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认真分析国检组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逐项予以解决。一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实现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进一步增加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加大对农村、牧区特别是高寒地区的支持力度。二要加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形成教师流动、补充、培训长效机制,特别是通过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双语教学能力。坚持教师资格标准,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提高教师师德水平;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三要加大消除薄弱学校的工作力度,积极清理化解农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完善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优化配置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改革创新,扎实推进,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实现“两基”,标志着全面完成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任务。今后,要结合教育省情,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不断深化教育改革,缩小与东中部地区发展差距,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需求。一是统筹兼顾,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重点发展农牧区学前教育,加强民族地区幼儿园建设,提高学前双语教育普及水平;优化全省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布局,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特色发展,提高普通高中的教育水平;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能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吸引力,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引进内地高水平大学优质师资和管理机制,提升高校办学实力和办学特色,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加大省内异地办校、办班力度,利用对口支援政策,探索区域间合作办学新模式;重视和关心特殊教育发展,实施好国家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推进继续教育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二是抓住核心,深化教育改革开放。要以探索建立适合民族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解决各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落脚点,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以改革推动发展,以改革提高质量,以改革增强活力。要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力争在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新突破。要继续扩大教育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三是突出重点,强化教育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增长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提高教育财政投入比例;要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促进学校办学条件改善;要健全并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要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教育现代化。要坚持依法治教,强化教育监督和督导,切实保证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第8篇: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一、继续深化学习

要继续加强学习,坚持把学习贯穿于整改落实阶段始终,特别是要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的有力武器,进一步抓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抓好同志最近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专门安排时间,采取个人学、集中学、辅导学、交流学等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中央对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宝贵经验和历史地位的科学论述上来,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坚定攻坚克难的信心,砥砺开拓进取的勇气,增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本领,在积极应对教育教学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各项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要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制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位的整改落实方案。所制定的整改落实方案要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思路和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完善制度的任务具体化,切实做到"四明确一承诺",即明确整改落实项目、明确整改落实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措施、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并对整改落实作出公开承诺,使整改落实工作有章可循、群众满意度测评有据可依。

(一)明确整改落实项目。对征求意见和分析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梳理,一项一项列出来,重点是归纳梳理影响和制约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制度障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把积极应对教育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整改落实项目。理清哪些问题是思想观念不适应造成的,哪些问题是体制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哪些问题是工作作风造成的,哪些问题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哪些问题是主观原因引起的。

(二)明确整改落实目标和时限要求。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问题的难易程度,明确到什么时间达到什么目标,既要有近期目标,又要有中长期安排。对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可分三类:一是在活动期间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二是在一两年内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三是靠自身力量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具备条件、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可以解决的问题,要抓好整改落实;对于那些难度较大、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出大体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

(三)明确整改落实措施。对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要逐项研究分析,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具体办法,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上下互动、左右联动,形成合力加以解决。整改落实措施要体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新要求,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提出具体目标和措施。

(四)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每个问题、需要健全完善的各项制度,要按照工作落实到项、责任落实到人的原则,逐项分解到分管领导和分管处室,定目标、定责任、定时间、定进度,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对于涉及面较广的突出问题和政策、制度,既要明确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也要明确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学校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制度,领导班子要反复研究讨论,不断修改完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带头整改。对各部门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制度,分管领导要组织相关同志认真研究讨论,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报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抓好整改落实。

(五)对整改落实作出公开承诺。学校的整改落实方案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对重要事项要作出公开承诺,落实情况要向党员、群众通报,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发动党员、群众积极为完善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落实方案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党员、群众的建议要认真整理研究,供领导班子吸收采纳。整改落实方案公布前,要报请局党委检查组审核把关,并上报局党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解决突出问题

要把解决突出问题作为集中体现学习实践活动实践特色、真正取得实效、赢得群众满意的关键环节,集中力量解决查找出来的、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多为老师学生家长办看得见、摸得着、促进科学发展的实事,使大家真正感受到学校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一)理论学习方面

1.不能正确地处理好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关系,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不够。

整改措施:健全学习制度,在注重业务学习的同时,更加重视政治学习,要求做到业务学习与政治学习一起抓。要求党员干部积极参加专题理论辅导讲座,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和工作方式,把学习作为自身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学有所精、学有所用。(立即整改)责任人:**

2.领导干部对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学习研究不够。

整改措施:领导干部要给自己恰当定位,既要做好领导,提高领导艺术和水平,又要做好老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只有懂得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才是合格的领导,因此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并付诸于实践,才能带领教师更好地学习先进教育教学理念,实践先进教育教学方法。(已经整改)责任人:**

3.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及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培训教师的力度不够。

整改措施:学校努力创设条件,追加经费投入,加强对教师的学习培训,成就更多的名师。坚持“请进来”,“走出去”,让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通过多种形式渠道进入学校,为我所用,也让城南经验走出去,交流发展。(中长期整改)责任人:**

(二)学校管理方面

1.对课堂教学监督检查不到位。个别教师不深入研究新课标和教材,落实课程计划时有主观随意性,课堂上随意使用教辅资料,致使教学效率不高。

整改措施:一方面,引导教师加强学习新课标;另一方面,加强教学常规检查,加大随机听课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而,提高教学效率。(已经整改)责任人:**、**

2.学校各学科均衡发展的措施不得力,教学指导过程中功利化现象时有发生。

整改措施: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把教育教学关,全面统筹,协调学科发展,经常深入课堂、教研组、办公室,加强指导检查,进一步完善领导挂钩级组、教研组制度。(已经整改)责任人:**、**

3.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方向、办学目标、培养目标等诸多体现学校精、气、神的东西还不够深入人心。

整改措施:加强学习研究,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学习会、讨论会,设奖征集意见,让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方向、办学目标、培养目标深入人心,并加以不断完善。(中长期整改)责任人:**

(三)办学规模方面

各级各班班额普遍太大,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对学困生的教育很难做到细致入微,影响了教学效果。

整改措施:积极向上反映问题,以求解决。(中长期整改)责任人:**、**

(四)教师管理方面

1.个别教师缺乏危机感和自我发展的动力。

整改措施:要求全体教师要认清形势,分析情况,排除干扰,明确责任,严守优胜劣汰原则,树立不学习、教不好必淘汰的危机意识。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特别制订好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中考奖励方案,让工作认真,能力突出,成绩优秀的教师获荣誉、得实惠。(中长期整改)责任人:**

2.对年轻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工作不到位,专业水平提高缓慢。

整改措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年轻教师的培训,建立一位名师带一位年轻教师制度。(立即整改)责任人:**

3.教师的育人意识退化。

整改措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学习新教育理念和现代教学方法,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在全体教工中开展“立高尚师德,练精湛师能,争当教育教学的排头兵”活动。加强服务育人教育,改变老师绝对权威,高高在上的工作作风,大力提倡热爱学生,服务学生的育人意识。(立即整改)责任人:**

(五)德育管理方面

1.实施义务教育法后,对问题学生的管理缺乏有效而恰当的教育、惩戒方法。

整改措施:深刻理解“以人为本,服务育人,和谐发展”办学理念,研究新时期教育方法,用“爱心”对待问题学生,达到最好的教育转化效果。(立即整改)责任人:**

2.德育常规管理工作力度不够,致使个别班主任重智育轻德育。

整改措施:明确树立德育为首,智育为中心的意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一手抓德育,一手抓智育,不能顾此失彼,一硬一软。(立即整改)责任人:**

3.班主任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一部分班主任缺乏有效的班级管理经验,严重制约一个团结向上的良好班集体的建设。

整改措施:积极组织班主任学习新的教育方法,立足学校内部进行经验交流,大胆创新班级管理模式,放手学生自主管理,不断提高班级管理水平,力创学校班级管理新模式。(立即整改)责任人:**

4.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改善教师从教和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力度不够。

整改措施: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有效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证广大师生的安全。(中长期整改)责任人:**

四、创新体制机制

要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志,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等问题,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正确导向,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

(一)注重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紧密联系当前教育工作面临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善于总结经验、把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坚持理念创新和实践创新,着力解决教育工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积极探索和建立有利于教育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运用已有的调研成果和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指导性、时效性,选择当前迫切需要而且实践基础较好的制度,抓紧时间,注重质量,成熟一个,出台一个。

(二)明确体制机制创新的内容。体制机制创新是一个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大胆探索,又要严谨求实。各处室要对现有的各类政策措施、意见办法、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清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做好废、改、立工作。要力争在这次学习实践活动中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法、综治、维稳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体制机制。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重点修订完善学校制定的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办法以及有利于保障科学发展、符合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要求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条件成熟的要及时转化为制度性文件。条件暂不具备、一时难以形成制度文件的,要继续加大研究力度,为今后决策提供参考。坚持进度服从质量,防止草率从事,确保政策、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体现科学性和政策性。体制机制创新要注意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尊重规律,充分论证,规范操作。要坚持发扬民主,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创造性。对于涉及重大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改革调整,要积极向局有关部门提出。

五、搞好总结和测评工作

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要对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努力使总结的过程成为巩固和发展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过程,把学习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转化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长期实践。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开展好群众满意度测评。

(一)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要按照局党委提出的目标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实践,对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和经验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总结工作既要真实反映和评价学习实践活动的整体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也要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既要认真总结具有一定指导作用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思路,突出学校的工作特色和亮点,又要提出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的努力方向及主要措施。

(二)精心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主要测评两项内容:一是对解决影响和制约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发展突出问题的满意度,二是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实际效果的满意度。要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测评内容进行适当分解,力求测评工作简便易行。要合理确定参评人员的规模、范围,既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要规模适中、范围恰当。满意度测评主要采取组织召开党员干部满意度测评大会、各界代表座谈会以及书面测评等方式进行。测评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并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整改落实措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群众满意度测评要注意防止盲目攀比测评结果、片面追求"得高分"的现象,保证测评结果真实可信。

(三)召开总结会议。根据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及测评结果,起草好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特点、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的努力方向和主要措施等。总结报告报请局指导检查组审阅后,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强领导和督导检查

整改落实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最出成果、最出成效的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关注度高。一定要充分认识这一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坚持目标不变、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善始善终地把学习实践活动抓紧抓好。

(一)切实加强领导。学校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要继续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处室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做到思想上重视、态度上坚决、行动上自觉,集中精力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各党支部要创新活动方式,激发党员的参与热情,充分发挥党员在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带动广大党员积极投入整改落实工作。要掌握工作进度,把每个环节的工作做扎实、做到位,防止抢时间赶进度、搞形式走过场,同时也要避免时间进度明显滞后。近期,要对广大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回头看",看一看广大党员干部是否通读了规定的学习内容,是否参加了解放思想讨论,是否参与了建言献策,是否参加了关于科学发展观的主题实践活动,是否参加了专题组织生活会,等等,对于学习实践活动不够扎实、活动开展不够深入、广大党员参与不够广泛的要及时进行"补课",确保广大党员全员全程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第9篇:体育教学方法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犯罪;预防;案例分析

作者简介:段惠方(1981-),男,安徽宿州人,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江苏 南京 210042)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高校辅导员开展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2SJBFDY040)、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大学生犯罪的预防”(项目编号:2011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122-02

近年来,马加爵案、李启铭案、药家鑫案等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2013年4月,又相继爆发了复旦大学研究生宿舍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宿舍杀人案,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大学生的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容回避的问题,如何有效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预防大学生犯罪可以分为群体教育和个体教育两个层面,群体教育层面的预防措施是针对全体或群体大学生开展的,主要包括法律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安全管理等内容;个体教育层面的预防措施主要是针对部分大学生个体开展的个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措施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是群体教育措施的必要补充,高校预防大学生的违法犯罪必须将群体教育措施与个体教育措施结合起来。本文主要通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具体案例分析,探索实施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路径。

一、案例分析

1.案例经过

小夏,男,来自西部某少数民族自治区,在江苏南京某高校就读。小夏入学报到较晚,到宿舍后其他同学已经互相熟悉,小夏平时沉默寡言,不喜与同学相处,在宿舍生活中也与其他五位同学格格不入,班级活动不积极参加,在上课时经常独自坐在最后一排,听课不够认真,成绩较差。小夏课余时间一般选择在宿舍看电视,宿舍的公用电视机几乎成了其个人财产,不给其他同学使用。宿舍熄灯后,小夏还经常使用蜡烛或应急灯看书、做事。小夏的这些行为影响了宿舍其他同学的生活,当宿舍小王等同学向他提出意见时,小夏则采取了不予理睬或砸东西的行为来表示反抗,小王等同学在劝说无用的情况下,开始孤立小夏,宿舍关系开始紧张。大一下学期的一天,当小王因为小夏看电视声音太大而向他表示不满时,矛盾升级,双方打起架来,小夏从自己抽屉里拿出了一把匕首,其他同学见状立即将双方拉开,并和小王一起找辅导员说明情况。

2.个性化分析

如果仅从该案例的表面情况分析,小夏对打架事件负有主要责任,小夏作为一个各方面表现不好的“差等生”,做出影响他人的行为,甚至采取蛮横无理的方法拒绝他人的意见和规劝,持管制刀具与同学打架,虽然未刺伤同学,但也已经接近违法犯罪的边缘。然而其辅导员并没有因此而直接得出结论并做出处罚措施,而是通过与小夏及其家长、同学的沟通,从更多方面了解事件的特殊情况,并进行个性化分析:

(1)家庭贫困和学习基础差导致心理自卑。小夏来自西部农村,父母都以务农为生,且身体不好,家里还有弟弟和妹妹,家庭非常贫困,与来自发达地区的学生相比,生活水平低下。同时由于高中学习基础和内地的学生有一定差距,学习比较吃力,特别是英语、计算机等基础科目成绩较差。这些情况导致小夏心理上的自卑感,让他认为同学们都看不起他、疏远他,因此把同学的意见当做对他的指责,他选择坐在最后一排听课、独自在宿舍看电视等离群行为来封闭自己。

(2)生活习惯差异导致行为差异。地域和家庭所赋予的生活习惯差异在宿舍生活中体现出来,在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小夏为维护其尊严采取了一些无视他人的行为方式,导致其始终无法融入新的宿舍生活。例如,小夏所在的地区与内地存在一定的时差,小夏刚来到南京没有及时调整好自身的作息规律,因此到了宿舍晚熄灯后,他却无法迅速进入睡眠,当同学因此提出意见时,他以为是别人不尊重他的生活,拒绝改变自己的行为。

(3)成长背景差异导致法律观念淡薄。小夏入学之前一直生活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其个人对法律的认知较少,在思维上比较接受用“拳头”来解决争端的方式,即使是带刀的行为也被认为是正常行为。

3.个性化措施

(1)违纪事件的冷处理。一般违纪事件处理方式可以分为冷处理和热处理。热处理是指借助一个违纪事件,给予处分,并且通报全体学生引以为戒。冷处理即给予犯错者一定的严厉批评和警告,但是不宣扬。冷处理一般是针对一些轻微的、初犯的或有特殊原因的违纪情况。小夏虽然犯了错,但是考虑到其自身情况的特殊性,如果给予严厉的处分并作为反面典型,则很可能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因此在做好宿舍同学工作的前提下,对此事件进行冷处理。

(2)环境适应再教育。高校一般会为大学新生安排统一的环境适应教育,但是仍然会有部分学生不能适应大学生活,需要进行环境适应的再教育。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小夏的问题症结在于地域差异、生活习惯差异、家庭困难以及学习能力弱所导致的环境适应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环境适应的深度辅导。主要措施包括专业教师心理健康辅导、辅导员定期深入谈心、同学结对帮扶、提供合适的实践平台、培养健康的兴趣特长、创造人际交往机会等。

(3)开展有针对性的法纪教育。小夏的犯错行为体现出其法律、纪律意识的淡薄和在观念上采用武力解决问题的错误倾向,如不及时进行矫正,很有可能会走向更严重的错误甚至犯罪。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纪教育,主要是增强法律意识、改变错误观念。打架事件发生后,小夏被任命为安全检查员,负责每天晚上到男生宿舍检查同学回寝情况以及宿舍用电等安全情况,这是一个勤工助学和学生干部合一的岗位。目的是在解决小夏生活困难的同时,为小夏提供一个锻炼自己的平台,激发他的使命感和自信心,增强其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

4.成效

经过努力,小夏终于在心理上从自卑走向自信,在人际关系上从孤立走向融合,在学习上从落后走向优秀。有感于自己和家乡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小夏定下了跨专业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目标,在辅导员的帮助下小夏申请了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终于考取了一所国内著名的“211”工程大学的法律硕士研究生。

二、案例启示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

大学生犯罪在大学生群体中毕竟属于少数的个体行为,而对于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则要针对每一个个体做工作,这就要求必须采取个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形势下,传统的整齐划一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需要转变,个性化是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趋势。[1]在个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坚持以人为本,要求尊重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之间的差异,平等地对待学生,发挥学生的教育主体性作用。对于小夏之前的种种“差”表现,容易被贴上“差等生”的标签来进行“挽救”,但是这个案例之所以取得成效的前提在于对小夏的尊重,正是这种允许和尊重差异的观念,取得了小夏的信任,激发了他的主体性。

2.坚持对症下药,分析学生的个性特征

预防大学生犯罪的主要途径是纠正学生的各种思想和行为偏差。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偏差的症状表现也许相似,但是其原因和特征却是千差万别的,没有一种万能的良药可以包治百病,也没有一种方法可以教育好每个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好“望闻问切”的基础工作,调查和分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学生的个性特征,根据分析结果来制定教育方案。案例中,辅导员通过家庭、教师、同学、冲突双方等相关者和旁观者调查了小夏的行为表现与个性特征,并请专业的心理学教师分析了小夏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从而充分了解了小夏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为解决问题奠定了基础。

3.坚持因材施教,选择适合的个性方法

因材施教是我国传统的优秀教育理念,同时也是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要求,分析学生的个性特征是为了选择适合学生的个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进行因材施教。面对每个鲜活的学生个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能先入为主地从自我经验出发,而应从学生本身出发寻找适合的方法。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是不拘一格、灵活多变、不断创新、追求成效的,其主要的着眼点在于“适合”,只有适合学生的方法才是有效的方法。[2]案例中对小夏采取的教育措施非常具有针对性,这些措施中虽然不乏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但是在新的教育理念下综合运用到小夏身上,就体现出了个性化方法的特征。

4.坚持未雨绸缪,规范学生的个性发展

我国著名的医学典籍《黄帝内经》中提出了“不治已病治未病”的思想,预防大学生犯罪正是要在犯罪这个“病症”形成之前,做到未雨绸缪,对学生进行预防性的治疗。[3]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能够做到深入到学生的“生活世界”,了解学生的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做到见微知著,规范和引导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

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并非是无条件地放纵学生自由个性的发展,更不是推崇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尊重和鼓励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这种个性发展必须以不损害别人的个性发展为前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共识,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相结合。案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仅着眼于对小夏错误行为的纠偏,更着眼于小夏的健康成长,不但成功地预防了小夏走向犯罪,更促成了小夏的成功转变,实现了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标本兼治”功效。

参考文献:

[1]杨琳,蒋锦洪.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个性化教育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J].理论建设,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