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经济纠纷调解案例精选(九篇)

经济纠纷调解案例

第1篇: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关键词】诉非衔接;矛盾化解;第三场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的结构性调整与大量不稳定因素相伴,矛盾纠纷的爆炸式增长,使得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2007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量由885.1万件上升至1239.7万件,上升40%;同期法官数量从18.9万人上升到19.7万人,仅增长了4.4%,法官人数增幅比例相对较低。面对日益严峻的司法困境,S省P县法院从2012年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为契机,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运用诉讼之强制性与非诉讼之和谐性的混合优势,完善差异化解纠纷途径的无缝对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一、现象与根源:对传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的重新审视

(一)现实状况的呈现

1.诉讼解纷疲于应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在自我解决纠纷失败的情况下,就会将纠纷提交至法院处理。面对汹涌而来的矛盾纠纷,法院囿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其能提供的司法服务,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诉求,纠纷不能及时消弭,司法陷入“诉讼井喷”的浪潮之中。同时,法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案件处理上难以尽善尽美,群众的满意度也不高。以S省P县法院为例,2010年民事质效核心指标值及排名在全市20个基层法院排名均靠后,详见表一。

 

2.非诉解纷功效弱化

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能力却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以人民调解为例,根据《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2年人民调解委员会81.1万个,调解人员433.6万人,调解民间纠纷量894万件,人均为2.07件;与此相比较2012年全国法官19.7万人,审执结案件量为1239.7万件,人均62.9件。人民调解与法院解纷相比较,人数是法官的22倍,调处纠纷量却只占法院案件量的72.11%,人均处理纠纷量只占法院法官人均办案量的3.29%。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而这只是非诉解纷途径弱化的一个缩影。

 

3.诉讼与非诉讼联动不强

现阶段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由于衔接不畅,程序交叉重叠,联动效果差,解纷资源浪费严重。以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前的S省P县法院为例,2011年S省P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调解39件,占其调解总数的1.7%,接收委托调解案件比重很低;S省P县法院人民法庭共受理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8件,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总数的0.36%。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效果不好,存在单向平行、各自独立的缺陷。

 

(二)深究问题产生的根源

1.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反而异化成为“第一道防线或者唯一一道防线”

近年来,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一些地方基层法院不足百人,而一年处理的案件竟达上万起,甚至几万起①,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俨然冲到了第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官流失,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法院不堪重负,或者由于案件处理质效不高使法院成为社会谴责的对象,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这种现象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人民政府最近几年的人大报告通过率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端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2年的人大报告平均通过率为77.75%,中央人民政府的人大报告平均通过率为96.53%,相比较平均通过率法院比政府低18.78个百分点。当然,当事人诉诸法院之权利作为一种宪法权利,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垄断纠纷,相反法院应坚持“穷尽救济”原则,保障司法成为最后救济手段的同时,要让当事人知道诉讼不只是唯一的解决纠纷手段,而且也不一定是最圆满的救济手段②。

 

2.解纷渠道未遵循纠纷规律

就矛盾纠纷自身的规律而言其构成存在着相应的差异,会因本身构成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比如经济纠纷有小额、大额和巨额之分,人身伤害有十级伤残之分,与之相对应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应当有层次之分③。如果大小不一、难易不等的各种纠纷都不加区别、整齐划一地适用诉讼解纷方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不堪重负。同时,司法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处理纠纷时强度较大,不是解决轻微矛盾的最佳方式,容易产生副作用:如案了事不了、事了人不和、甚至激化矛盾等。就像人生病一样,每次头疼脑热的小病都用抗生素这种猛药,对人的身体反而是有很大损害。但现实的情形是,矛盾纠纷不加区分的大量涌入法院,解纷渠道没有遵循纠纷本身的规律。

 

3.解纷渠道各自为政缺乏联动理念

就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其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而言,目前,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已经由传统的工作指导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转变。在纠纷解决方面也已经由传统的各自为政不相往来向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应适应这种转变。如果仍然将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于传统狭隘的单向指导就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

 

此外,就人民法院与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关系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专业性强的案件不断涌现,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完全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法律规定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现状,或者特殊个案与既有法律产生强烈冲突时④,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社会自治组织联动协同,打破各自为政的僵局,将情、理、法融合到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形成解纷的合力。

二、途径与方法:构建以人民法庭为核心的纠纷联动化解新机制

(一)S省P县法院的总体构想

面对着矛盾纠纷争相涌入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大而不堪重负,民众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纠纷而表示不满的现实困境,S省P县法院以诉非衔接改革试点为契机,将司法力量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深入基层、覆盖面广、了解社情民意等优势,探索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1+X”纠纷联动化解模式,形成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新格局,见图一。

 

(二)具体路径及措施

第2篇: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一、农http://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wwW.133229.cOM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第3篇: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本期特别策划就展示了化解征地补偿纠纷的另一条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特别是一些地方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实践效果,让人们看到,在诉讼和上访之外,还可以在充分协商调解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社会和当事人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纠纷。一个多元化的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正逐步形成。

当前引发征地补偿矛盾的特点

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历程表明,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4000美元之间,往往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关口。这一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变动最为剧烈,各种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我国正处在这样一个经济和社会转轨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各类社会矛盾突出多变,纠纷纷繁复杂。在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中,在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背景下,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据统计,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村已占全国农村的65%以上。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引发大量纠纷。自1987年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征地补偿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1999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提高了近一倍。2003年针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征地中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征地补偿要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原则。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使征地补偿标准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由于新旧补偿标准的差异,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产生攀比心理,引发大量群体性纠纷。

二是征地补偿纠纷具有生存权纠纷的性质。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他们长期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的经济保障,土地一旦被征收,征地补偿和安置直接关系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现在,农民对征地补偿比以前更加关注了,要求也提高了,因而在实施征地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也不断增加。

三是征地补偿纠纷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目前,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出的征地补偿纠纷,既有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也有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甚至还有许多是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时间跨度比较大。且征地补偿纠纷往往不只涉及一家一户或者个别农户,而是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很强的群体性。

四是绝大多数纠纷与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急于上项目、建开发区,在地方政府财力困难的情况下,一些项目征地补偿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大量纠纷。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现阶段征地补偿争议解决的渠道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与实施征地的行政机关因征地补偿安置而产生争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二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来解决争议。

三是通过渠道反映,即依照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来信来访向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办理事项解决争议。

四是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即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通过裁决来解决争议。

现实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成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选择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方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行政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费时、费力。二是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专业性和灵活性不够。三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没有建立。目前,除湖南、重庆和安徽三省(市)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尚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裁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未能得到依法裁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和意义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会存在社会争议,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在当今世界,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同选择。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诉讼解决机制,就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对各类社会矛盾进行审理和判决,最终形成解决方案和结论性意见。非诉讼解决机制,就是不借助司法等国家公力来解决社会纠纷,而是通过行政机关、社会力量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它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在化解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和积极性,针对纠纷的不同特点和性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同时以每一种选择的特定价值为选择者提供引导。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手段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机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矛盾类型及其发生特点,对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解决纠纷的有效形式之一

为了有效解决征地补偿争议问题,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从2001年起,湖南、重庆和安徽三省(市)开始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为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提供解决途径。几年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三省(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化解了征地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裁决制度建立以来,湖南省共受理了50多起案件;重庆市共收到裁决申请74件;安徽省的裁决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到2005年11月就收到裁决申请100件。通过办理裁决案件,解决了大量因征地补偿而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案件和长期不能解决的征地补偿争议问题。从裁决案件的办理结果看,被征地群众普遍接受,很少再出现上访现象。

二是纠正了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安徽省在已经办结的28件裁决案件中,有18件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64%。湖南省在已经受理的裁决案件中,也有近一半的案件通过协调或裁决提高了补偿标准,其中一起涉及国家粮食储备库征地的裁决案件,通过反复协调,使征地补偿费每亩增加了近5000元。

三是规范了政府行为,完善了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许多是由于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造成的。针对裁决中发现的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实行裁决制度的省市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湖南省狠抓“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征地听证制度的落实,并积极探索留地安置的新途径。同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同裁决制度建立初期相比,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

同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明显成效,并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肯定,主要因为: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注重协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是以协调为前置条件的。因此,所有裁决案件的裁决机关在受理前,都要求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制作协调意见书,不再启动裁决程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市、县政府逾期不协调的,裁决机关才受理裁决申请,启动裁决程序。在启动裁决程序后,裁决机关还要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愿和要求。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下达协调决定书,并终止裁决程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下达裁决决定。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双方的意见逐步趋于一致,为纠纷的顺利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更加专业。征地补偿安置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工作,涉及到补偿标准的计算、地类的认定、被征地面积的测量、地上附着物的认定和测算、农业人口的核定、人均耕地面积的计算等诸多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征地管理机关,拥有大量熟悉征地业务的工作人员,在一些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的认定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为迅速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奠定了基础。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的核心,是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机制,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当前,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最核心、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使这一制度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当前,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必须重视裁决制度建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涉及到裁决程序、裁决范围、裁决申请人、裁决依据和裁决效力等诸多法律问题。为了保证裁决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切实做好裁决办法的制定工作。湖南、重庆和安徽三省(市)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专门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其中《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三省(市)的裁决办法均由省政府或者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以文件的形式,不仅明确了裁决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决程序等,还明确了省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裁决案件中的办文程序,保证了裁决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是必须确保裁决的公信力。裁决制度是行政机关居中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手段。只有保证裁决的公信力,才能发挥裁决制度的生命力。为了确保裁决的公信力,必须保证裁决机构的相对独立,最好由法制工作机构来具体承担裁决工作。法制工作机构既不审批征地补偿标准,又不实施征地补偿方案,便于居中协调和公正裁决。同时,要逐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裁决本身以协调为基础,同时兼有咨询、教育等功能。可以探索社会公众参与裁决的新机制,即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土地估价师或者律师等组成裁决委员会,由裁决委员会对裁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必须统筹协调裁决与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的关系。裁决制度建立以前,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有的通过渠道反映,有的申请行政复议,还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裁决制度建立以后,就有一个如何妥善处理裁决与、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关系,充分发挥裁决制度生命力的问题。只协调,不裁决,且决定的法律效力不高;复议不适用调解;申请诉讼程序复杂且成本高。而裁决制度则是专门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同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相比,具有高效、专业和及时的特点,应当积极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裁决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同时,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求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4篇: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关键词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维权意识

一、引言

劳动纠纷调解是选择独立的第三方,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协调和斡旋,本着维护双方权益,保证双方达成共识的原则,解决现有纠纷和矛盾的一种方式。近年来,我国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其中既有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敢于同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有直接关系,同时也与企业内部调解组织功能弱化,只关心企业效益而忽视员工利益脱不开干系。本文首先概述了企业劳动纠纷的一些典型特点,随后就劳动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以及如何通过调解制度建设解决劳动纠纷展开了简要分析。

二、企业劳动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劳动纠纷形式多样化和复杂化

早期企业劳动纠纷案件主要是以员工讨薪为主,个别公司由于自身经营状况不理想,或是遇到了财务危机,不能准时、足额的发放员工工资,引起员工不满,形成劳动纠纷。但是近年来,企业劳动纠纷形式则变得更加多样化。除了简单的工资拖欠和克扣外,像加班费、项目提成、离退休待遇等等,也都是企业劳动纠纷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劳动纠纷案件更加复杂,原来实行的调解制度没有与时俱进的得到创新和完善,在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时,调解制度并不能发挥理想效果,劳动纠纷也就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只能走法律途径。

(二)集体诉讼劳动者人数多

以往劳动者维权意识较为薄弱,即便是受到了企业的不公正待遇,在没有组织和带头的情况下,劳动者多数情况下是默默承受。偶尔有个别员工会提出抗议,企业也会第一时间采取安抚措施,真正形成诉讼案件的少之又少。但是随着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只要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就会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并且有明显的团体化倾向。许多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调解难度和调解压力更大。

(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

这种情况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尤其常见,一方面是因为这类企业的门槛较低,可以很方便的找到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求的员工;另一方面则是员工流动性较强。企业方面出于管理方便考虑,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长期、有效的合同。有时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是内容并不科学,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经常是企业占有更多优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在建筑行业,很多基层劳动者由于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对合同的重视不足,后期经常会受到企业的侵权。

(四)劳动纠纷处理的紧迫性

企业劳动纠纷涉及员工人数多、利益牵扯面大,加上各类媒体的连篇报道,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企业角度来说,如果不能尽快的调解处理,化解矛盾,一方面是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另一方面也会给企业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当劳动纠纷升级后,很多激进的员工还会围堵企业、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这些都加剧了劳动纠纷处理的紧迫性。

三、企业劳动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实施至今整整10年,期间加上政府部门及各类媒体的宣传,群众法律维权意识有的很大幅度的提升。这样当企业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向工会、职工代表等进行反映,这样就可以将这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企业的高层领导,既可以引起企业方面的重视,又能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调解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劳动者可以继续申请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

(二)劳务用工不规范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后,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办理入职手续,正式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还需要继续支付退休金。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许多企业在劳务用工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通常会选择劳务派遣的形式,招聘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够规范。后期当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通过调解方式顺利解决矛盾,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维权,这也是导致近年来劳动诉讼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企业内部调解能力弱化

现代企业通常会设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专门用来处理劳动纠纷。但是近年来企业效益下滑,拖欠工资、随意加班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对内部调解机构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企业方面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的重视不足,很多劳动纠纷调解人员都没有接受专业培训,最终因为无法令劳动者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而失去了劳动纠纷调解的价值和作用。

(四)劳动仲裁力量薄弱

劳动仲裁可以看做是劳动纠纷调解的一种补充形式,仲裁机构的公平性和独立性是确保劳动仲裁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现阶段企业劳动纠纷仲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其一是仲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平衡好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利益。甚至多数情况下都是偏袒企业,导致劳动者对仲裁结果并不买账。其二是仲裁效率低下,仲裁流程繁琐,从前期受理、取证到最后仲裁、判定结果,需要经过较长时间,难以满足当前日益增多的劳动纠纷案件处理需求。

四、企业劳动纠纷化解与调解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成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

我国的信用体系还没建立起来,纯社会性的机构在现有的经济体制下并不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所以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还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权利的介入来提升调解的权威性,促成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真正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果由政府为主导,其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可以由政府从税收中拨付,从而解除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这也符合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策。

(二)组建高素质的劳动纠纷调解队伍

1.专职队伍的组建

对于机构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并通过招聘、培训等形式,建立起一支专业的调解队伍,这样就可以及时处理本企业员工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避免了劳动纠纷的扩大化和严重化。专职的劳动纠纷调解队伍需要长期坐班,并且严格执行劳动纠纷调解制度,在维护企业利益和劳动者权益之间做到平衡和协调。

2.兼职队伍的培训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一方面是企业涉及到的劳动纠纷案件较少,另一方面是成立专门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成本过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兼职调解的方式,与一些专门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达成合作关系。当企业有劳动纠纷需要调解时,先由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矛盾解决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费用。

(三)保障企业劳动纠纷化解与调解组织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企业的劳动纠纷调解组织需要按照相应的法规来进行设立,是企业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需求指导帮助所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具体的企业调解委员会构建过程中,企业首先需要设立人们调解委员会,以车间为单位建立调解小组,并以每个班为组织的单位配以相应的调解员或是信息员。对于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成员组成而言,需要按照职工和管理层进行一定比例的组合。

(四)制定和落实多种调解模式

如上文所述,近年来企业劳动纠纷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进行劳动纠纷化解与调解时,也必须针对劳动纠纷的形成原因、具体形式,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调解模式。例如,对于不涉及经济效益、仅存在一些误会的纠纷问题,可以采取作思想工作的方式,化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误会。如果经过多次调解,仍然不能确保调解结果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则要进一步采取法律途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要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不受损害

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制度,要保证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调解结果让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调解机构既不应当偏袒劳动者,也不能一味维护企业效益。通过建立健全现行的劳动纠纷调解制度,就是要进一步约束调解机构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样才能体现出劳动纠纷调解的客观性、独立性,真正发挥劳动纠纷调解的价值所在。

(六)企业劳动纠纷化解和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近年来,企业劳动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劳动纠纷调解难度增大,这些都决定了现行的劳动纠纷调解制度必须要与时俱进的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如建筑企业、制造企业、物流企业等,要加强对劳动纠纷调解制度完善工作的重视。例如,要根据当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专业角度制定制度完善方案。还要关注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的落实情况,调解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制度能够落到实处,真正在劳动纠纷调解中发挥参照作用,确保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开展。

第5篇: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 创新 矛盾调处 助推 经济社会

一、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面临着高发的态势,恶性突发事件层出不穷。长期以来社会矛盾的累积、国内通货及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的严峻经济形势、加之国际政治动荡不安局势,如南海问题、中东战乱问题、问题等等,这一切都对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可预知的变数。大范围的动荡不会发生,但局部、小规模突发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定会发生,如2012年7月“启东”。

目前,我市(徐州市)社会矛盾形势也不例外。2011年5月13日下午,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健全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在复杂的社会形势下,要使经济社会在稳定中发展,就要做好社会管理创新,而要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据此,不断深入创新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便是稳步推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力保障。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构建大调解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类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趋于多样化,致使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矛盾的复杂性,使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管理面临着极大地考验。影响社会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民间纠纷呈现很多新的特点,如突发性事件、纠纷增多,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等。

1.常见社会矛盾。以徐州为例,2010年度、2011年度,全市各级法院每年受理一审案件均达10万件之多,110报警平台年接听报警电话达1000万件之多,这些数字即说明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巨大。各类型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凸显,如2011年四季度的各类型社会矛盾纠纷有如下特点:(1)物业纠纷出现异常增长。同比增长10倍多,环比增长5倍有余:(2)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情况突出;(3)交通赔偿纠纷表现较为集中,2011年第四季度比第三季度增长了79.92%:(4)合同类纠纷凸显,合同纠纷与生产经营纠纷(以生产销售合同纠纷为主要表现形式)已占据纠纷总量的7.31%,成为继婚姻家庭、邻里和房屋宅基地纠纷之后的第四大类纠纷;(5)劳动争议、农民工纠纷和土地承包纠纷出现季节性增长:(6)征地拆迁纠纷有所抬头,环比上升了140.24%。这些问题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长久的不利影响。

2.重点、热点社会矛盾。当前,呈爆发趋势的“挤兑”、“跑路”、“倒闭”等等崩盘现象,引发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及上访事件,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较大。除民间借贷案件剧增外,非法集资案件也频频发生。以江苏某市为例,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2008年为4435件,2011年增至8807件,3年间增长了约98.6%;就非法集资案件而言,全市检察系统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涉及256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177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07年为3件6人,2010年为61件82件,4年间分别增加了19.3倍和12.6倍。

总体而言,非法集资呈现出以下新动向:

一是专业化。集资行为由过去的以“个人名义”进行,发展为以“公司名义”专业化运作,这些集资公司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往往在工商局以担保、典当等业务形式进行登记注册,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有些甚至还获得“诚信企业”等称号,使得这些集资公司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而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抱着确保资金安全的希望,选择将资金投入这些看起来更专业更可靠的集资公司。

二是许诺以高息、欺骗性大。以江苏某市为例,自2011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数十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者全部对外许以高息,许诺的年息低者16%-18%,高者达到30%、40%甚至更高。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6.84%。两者利息相比,差距悬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容易受到诱惑。

三是集资行为公开化。很多担保公司公然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打出“年收益xx”的广告,宣传范围大,投资者由过去的“亲朋好友”的范围扩大至“社会公众”,使得集资向“银行”类型发展,投资者“送钱上门”,集资者“坐地收银”,用款者“主动求贷”。

四是集资范围更大、人员更广。公开化带来的直接就是更多人知悉和参与。在地域范围上表现为,民间借贷已从两年前的江浙沿海扩展到陕西、内蒙等内陆地区,甚至是很多欠发达乃至贫困地区。在产业范围上表现为,从制造领域扩展到商贸领域甚至普通家庭。在人员范围上表现为,参与者众多,从公务员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甚至一些银行资金也充当了民间借贷的“二传手”。

三、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创新——以“徐州人民调解样本”为视角

面对新的形势,让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应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开拓工作方法,努力拓展化解矛盾的领域和空间。

2011年,徐州市司法局组织精干力量,成立“徐州市司法局矛盾调解中心”,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整合系统资源,完善12348热线基础设施。已将12348热线由“法律援助中心”整转进入“社会矛盾纠纷12348调处指挥中心”,设立接线大厅,升级接线系统,将接线坐席增加至6个,聘请10名资深律师24小时轮值接线,解答群众咨询和分流调处矛盾纠纷。各县市区“12348热线”同步转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值班接线。市与各县市区12348专线联网,已建立成“两级解答、三级服务、内外联动、协调解决”的规范网络体系。

2.做了信息研判,强化矛盾纠纷的预警功能。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理念,加强了隐患登记梳理和处置,徐州市与各县市区12348热线接处的案件,实时录入系统平台,连同调处中心定期排查的社会矛盾纠纷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建立矛盾纠纷数据库,对矛盾纠纷隐患按照事态缓急和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分为黄、橙、红三级管理。针对重点领域、多发矛盾、敏感问题、突发案件、重大隐患等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或责任部门发出预警建议书。

3.强化矛盾调解,落实12348热线下调解服务。(1)健全了电话接报分流交办制度。发现矛盾纠纷快速作出反应,即时分流、现场调处,变事后调处为事前疏导预防、事中上门调处和事后回访落实,极大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时效性。(2)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网络。以12348平台建设为主线,推行网格化排查模式,加强调解员和调解信息员队伍建设,按照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点五标准配备专职调解员,按照千分之三标准配备调解信息员。(3)加强了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实现矛盾纠纷多发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率100%。(4)提高了矛盾纠纷调解质量。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着力提升调解实战能力。选聘组建矛盾纠纷调解“专家组”,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和。(5)建立了考核奖惩机制。加强调解员、信息员工作考核,创新实施招标调解、以案定补等方式,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切实做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消除在好。

4.开通12348官方微博,在线接受公民咨询求助。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以“徐州12348”为用户名在新浪、腾讯、网易、搜狐、凤凰、人民六大网站上分别开通了官方微博并且通过官方认证。全市11个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12348热线全部在新浪网和腾讯网上建立起了自己的微博门户。使用统一的头像、统一格式的用户名、统一的一句话简介,构建起了以市12348热线微博为龙头、以各县市区12348热线微博为主干的特色微博群。

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成立以来,社会矛盾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果非常明显。以2011年度案件为例,2011年度,市各调解组织接待群众19535批次41753人,受理纠纷17044件,调解成功16930件,调处成功率99.33%,为徐州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调处机制的不足之处

(一)对人民调解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实际运作中,一些街镇、职能单位的领导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看法上存在偏差,有的只是按要求发个文,挂个牌,只图一个表面,没有实实在在地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二)人民调解协作领域有待加强

未有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配合长效的大调解机制。例如实践中,人民调解和公安行政调解的整合度不高。现阶段大量的治安、轻伤害案件还是由公安部门独立调解为主,人民调解参与程度低。人民调解和公安行政调解还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工作制度。

(三)基层调解组织网络体系需进一步健全

“人民调解工作室”仅有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还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在矛盾纠纷的预防上下功夫。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的预测、预警、预防、排查、调处调解组织体系。

(四)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为少数调解员法律素质不高,在调解中往往是凭经验、讲威信,调解方法简单、陈旧,调解技巧不足。面对复杂的民间纠纷,如果无法做到依法调解,必然影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人民调解的威信。

五、创新调处机制的建议

新时期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以提高调解质效为核心,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1.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深化舆论宣传。一是规范制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四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调频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2.不断拓宽调解协作领域。一是完善调解对接机制。完善公调对接和诉调对接机制,重点加强与公安部门、法院部门的资源整合,实现人民调解12348热线与110的技术联接与工作对接,深入开展基层司法所与基层法庭的“庭所共建”活动,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良好对接。不断探索以“涉检息诉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为主要内容的检调对接工作。另外需,加强与其他民生类服务热线的技术及工作流程对接,有效整合民生服务和社会维稳资源,如政府12345热线、市妇联12338热线。

3.全面推进“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要按照“科学建置、责任落实、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制定工作意见,建立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调解机制,确保调解组织全面覆盖城乡每一个角落,不留死角,划网有人,明确责任,快速反应,要至少做到“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被发现在初起之时、努力化解在苗头阶段。

第6篇: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我市自开展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来,历史遗留的山林纠纷案件不断显现出来;随着经济发展,承包造林、征占用林地等涉及山林权益的行为增多,又引发不少新的山林纠纷。为做好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林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据统计,2001年11月至**年8月我市共发现山林纠纷案件206宗、面积42329亩,其中:已解决的74宗、面积13094亩,未解决的132宗、面积29235亩。目前,山林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大重要因素,有的镇由于对调处山林纠纷案件的认识不足,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个别案件已酿成重大纠纷案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确保我市改革、发展的大局稳定,我们要把调处山林纠纷案件作为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紧抓好,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发生因山林纠纷而导致上访或闹事事件。

为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各镇(场)要加强领导,成立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镇(场)主要领导任组长,指派一名副职领导专抓,成员由党政办、农办、林业站、国土所、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级负责

处理山林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包案”的原则。凡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村与村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案件,由镇政府负责调处;镇与镇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案件,先由镇之间负责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市政府调处;县(市)与县(市)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案件,由市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各镇要明确责任范围,对属地范围内的山林纠纷案件,实行包案制度,积极、主动地调处好,不要随意把矛盾上交,造成上访事件。如发生山林纠纷,当地镇政府不主动、积极调处或因不调处而造成上访或闹事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把握法规,妥善调处

要做好调处山林纠纷案件工作,首先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森林法》、《**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依法调处山林纠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其次要积极主动,做到早发现早调处,一旦发生山林纠纷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及时进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大案要案,要落实专门领导负责,加紧调处。

各地要对属地山林权属开展排查工作,根据尊重历史和现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依靠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依照《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妥善解决有关争议林地。

调处山林纠纷的依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如未取得山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时期,《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7篇: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一、洪泽法院商事案件主要特点

年1-11月份,洪泽法院共受理商事案件1354件,比增90.97%。案件类型分别为民间借贷、金融借贷、物业服务合同、破产申请等案件。这些民商事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多样化

年里,由于2008年下半年以来,多部企业为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渡过难关,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在一定时间的积累后,涌现到司法程度中,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并且传统的案件类型也发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如下:一是民间借贷纠纷大量涌现。由于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贷款,导致有的企业采取民间融资、借高利贷的方式,从而引发诉讼。年1-11月份,洪泽法院受理各类借款纠纷案件1444件,同比增长152%。二是信用社案件大批量涌入。部分企业虽然直接从县信用社贷款,为了降低金融风险,信用社往往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人,在此情况下,出现了一大批教师、公务员等有固定收入作为担保人签订的借贷合同,这些担保人中部分替多个借款人提供担保,企业无力偿贷破产后,信用社又以担保人为被告提讼,这类纠纷特点企业倒闭后,党政干部背上很重的债务,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收入稳定性。年,洪泽法院受理的信用社作原告的金融案件1075件,同比增长90.6%。三是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增多。由于资金链断裂和受市场冲击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困难,出现资不抵倒债,部分企业主由于借了大量外债,便借公司解散之机弃企逃债,导致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增多,并引发工人工资纠纷,这些工人由于无法兑现工资,往往把希望寄托在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从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据统计,年以来有5家企业申请破产。五是物业服务纠纷增多。近年来,由于我县房地产业发展极为迅速,各类住宅小区、商业楼盘实行物业管理明显增多,并趋于普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也相应呈逐年上升之势。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物业服务费的缴纳、物业服务质量、停车位、活动中心等公用场所使用收益分配等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共性问题。

(二)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如前所述,由于案件类型的特点,导致了案件纠纷的群体性特点。大部分涉企民间借贷案件,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往往向多个债权人融资或一旦发生企业经营不善,涉及到多个权利人;以教师、公务员作为担保人的金融借贷案件里,这类贷款标的数目相对较大,担保物一般涉及到担保人的房子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并且担保人往往为多个企业提供担保,如果企业因为破产无力还贷,这类担保人则成为诉讼主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方多处于同一事件背景和同一社区,因此会形成共同的利益圈,即同一小区的业主较容易对纠纷达成共识,以群体性的行为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此类纠纷如处置不当,则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洪泽法院今年审结的这类纠纷,呈现出了判决和撤诉结案的多,调解结案的少的特点。由于企业生产、销售、资金运转是一环扣一环的整体行为,一旦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引发蝴蝶效应。如企业资不抵债而引发一系列工人追讨工资、出借人追讨欠款等涉及民生、企业生存发展的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洪泽法院关于涉企商事案件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理念,打好司法主动战

1、树立大局意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面对涉企案件剧增的形势,洪泽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宏观经济形势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司法应对措施,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的工作意见》、《防范经营法律风险60项提示》等指导性文件,从合同签订、履行、借贷风险防范、劳动合同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涉法问题意见。这些做法,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2、加强宏观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一是建立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审管办每季度或对一段时间出现的批量商事案件通过审判态势进行分析预测,从纠纷发生原因、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形成专门详细的书面报告,并主动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汇报。年以来,洪泽法院共向县委领导报送篇涉企专项汇报,为领导进一步做好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二是建立典型案例编报制度。以民二庭牵头组织法官对企业常见纠纷进行梳理,形成典型案例,提供给企业负责人或法企联系人,以案例形式对企业进行生动法制教育,帮助其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工作建议机制。加强对涉企法律纠纷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帮助其完善内部管理。年以来,洪泽法院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共发送了100多条工作建议,部分已经形成了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

(二)搭建网络,构建多元联动化解纠纷机制

1、搭建“三个平台”,拓宽多元化解涉企纠纷渠道

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基层社区、人民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加强法律指导,使大量纠纷在诉前予以分流和解决。一是搭建“合力平台”。即对重大案件主动汇报,充分利用县委、政府资源优势,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单位共同参加下,对涉及企业破产、劳资纠纷、物业服务等社会影响较大、群众给予关注的群体纠纷或集团诉讼,共同“会诊”,制订预防、排查、解决方案,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引起社会震荡。二是搭建“对接平台”。充分利用“法官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人民调解工作室”三点一线优势,做到排查矛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化解矛盾不留死角。年以来,在县矛盾调解中心、县劳动保障局、县拆迁办设立法官工作站,选派专人与工会、妇联、民调组织对接,对涉及企业破产、土地征用、劳资纠纷共同会诊,制定解决方案、合力调解。在各镇、盐化工区设立巡回审判点,在工业园区设立巡回法庭,选取涉企典型案例进社区、进企业,就地开庭,就地开展法律宣传。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各镇和有关部门选聘了28名调解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人民调解员。对一些简单涉企案件如民间借贷等案件,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一些案件,根据情况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共同研究、解决对策。三是搭建“导向平台”。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作用,加大对多元化解涉企群体性纠纷机制的宣传,重点介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基本运行情况、做法、取得成效,使公众了解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利弊,引导人民选择更为理性、便捷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推行“五进”企业活动,织密服务企业机制

始终围绕“热情服务、依法保护、尽责周到”主旨,全力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挂钩联系进企业,服务企业发展。建立院领导挂钩重点企业项目制度,与该县10户重点企业建立联系制度,明确联系领导、责任庭室,清晰企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密切关注对有可能发生重大涉企纠纷事态的发展。年以来,洪泽法院分管领导对开展20余次挂钩活动,收集了有价值的建议50多条。多方合作进企业,推动协同司法。探索建立涉企纠纷案件工作台帐、通报协调制度,为党委政府提供司法建议。在处理涉企集中管辖案件中统筹兼顾,对内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院内则通盘考虑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必要时成立专案组。对外争取县工会、县经贸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各方力量的支持。优质保障进企业,深化公正司法。认真组织巡回法官学习业务知识,加强涉企纠纷审判调研,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公正裁判服务。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平等维护辖区内外企业的合法权益。慎重采用诉讼保全措施,尽可能保全固定资产或要求提供担保,少保全流动资金,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廉政监督进企业,确保廉洁司法。加强教育,强化监督,认真落实廉政监察员制度。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在巡回法庭设置“五个严禁”宣传栏,印刷“五个严禁”监督卡,随案和调研时发放个企业主。公布24小时自动接听举报电话,强化巡回法庭日常廉政监督。意见征求进企业,提升高效司法。召开法院工作服务企业发展座谈会,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需求,开展法律讲座,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对策建议,举办法律培训,寄送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引导企业依法管理,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企业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三)突出了重点,实现了“三个提高”

在党委的领导下,一批重大、疑难、敏感涉企案件,通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得以妥善解决,实现了“三个提高”。

一是提高了商事审判工作质效。由于较好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进行了有效衔接,克服了单一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调处纠纷时的缺陷,充分发挥了司法资源的最大功效。年度,该院共受理商事案件709件,调撤率为71.63%,年1月-11月,受理商事案件1354件,调撤率77.31%。

第8篇: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关键词:劳资纠纷,特点,纠纷原因,影响,处理方案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资纠纷,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建立一个合谐社会的大的前提下,既维护了各方的利益,也使社会的发展走进一个良性的轨道。因此我们将从几个方面着重分析劳资纠纷。

一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劳资纠纷的特点,经过分析总结有以下几点:

1.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大于公有制,近来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上外来经济的推动,劳资历纠纷问题逐渐增多,据报有关数据统计,其中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纠纷占大多数,并且最终多以雇主的败诉告终。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重多的原因在于,私营,三资,乡镇和个体业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这其中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降低用工成本,其甚至不惜违反劳动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克扣员工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引发了一些劳动纠纷事件,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加强,懂得运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因而使劳资纠纷事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单一到多样化转化,在过去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纠纷中,施欠员工薪资,讨要薪资占主要方面,而现在的劳资纠纷中已经从早期的单一元素,转变到多样化,现在的劳资纠纷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等权利纠纷的比例开始不断增加。

3.经济利益占首位,通过去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纠纷寻求补偿中可以看出,雇佣双方更加重视的是经济利益,因员工在雇佣关系统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多以寻求经济补偿为方法,而对于雇佣者当发生员工违约等行为时,也大多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申诉。

4.劳资纠纷集中性,目前我国的企业来看,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纠纷占主导地位,从目前我国的行业来区分,建筑施工行业的劳资纠纷比较明显。从地域角度分析,大量的劳动争议集中在沿海城市。因此可以看出劳资纠纷的集中度比例相发的高,而集体争议具有突发性强,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5.劳资纠纷处理方法不得当,处于弱势群体的雇佣者有时不愿采取正确的维权方法,而是采用一些极端的解决方法,也使得劳资纠纷不易解决,同时一些不正确的群体劳资纠纷方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需要有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法。

6.非法经营为劳资纠纷的多发地,一些无证无照的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一些无照的作坊雇佣少量员工,进行生产,混乱的管理。至使这些无证无照作坊成为劳资纠纷的多发带。

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要使劳资纠纷化解,并得以解决,必须分析其原因。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统急剧变化的真实反映。也是劳动法规的完善,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监督乏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渠道不畅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

1.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转变。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必然出现大量的矛盾,再加之2007年以来,使一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资金链紧长,出口受限,竞争加剧等世界范围内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利润空间减小,减产裁员,无力发放员工薪水,保险和社会其他福利而引起了矛盾和争议,其甚至一些不良企业延长工时,克扣工资历,甚至携款逃跑,这些都是缺乏守会责任感的表现,并且加剧了劳资纠纷这一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对处于劳资纠纷中的员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宣传,执法方面的影响

现行的法规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规章内章庞杂,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彼此之间存有冲突之片,造成不同的执法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既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趋势,同时也给执法带来了困难。

法律宣传不到位,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的意识比较淡薄,导致一些不理性的处理方式时有发生,另外用工单位对劳动法规的认识程度差,不能够从源头将劳资纠纷消除,使侵害员工职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劳动执法和监管方面问题颇多,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对违法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用工单位的劳资违法行为惩治不力,企业违法现在屡禁不止,纠纷不断

3.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渠道不畅

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渠道有许多种,比如,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自行协商,工会协调,和行政调节,劳动仲裁和诉讼等等。但由于目前许多劳资纠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法自行解决,而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机构薄弱,行政调节能力又十分有限,因此大量的劳资纠纷又转至仲裁,有些仲裁又转为诉讼,通过以上可以说明,其中有大量的工作可以通过沟通协调来完成,但是由于这个渠道的不畅,导致大量的劳资纠纷的处理经历一个漫长的时间,对企业和员工的都是一种损失。

三.劳资纠纷的处理方法

日益增加的劳资纠纷问题,不仅影响了劳资关系的合谐,进而影响社会的合谐,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问题,不仅影响的社会的稳定,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根据新时期劳资纠纷的新变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考虑现在社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劳资问题的发展趋势,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个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处理: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促使雇员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或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形式工作也是就业的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使员工的个人观念和意识与时代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知悉如何采用一个正确的解决办法,从而不会盲目的去处理劳资纠纷问题,产生不利于社会的影响。

2.关口前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便捷、高效优势的主渠道作用,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调委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尽快组建调委会。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小企业,可设立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当地调委会向企业派驻专业调委会干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把协调劳动关系的支点放在乡镇企业,充分发挥乡镇企业“近”(离企业近)、“明”(对企业情况明)、“快”(就地解决问题快)的特点,及时就近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中小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状况,特别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施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

4.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当前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5.加强对企业监察力度

对劳资纠纷发生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

7.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第9篇:经济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仅去年以来,我县农村共发生各类矛盾纠纷1926起。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建设一个科学的农村矛盾纠纷处置机制,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现状

(一)工作机制状况。现行的人民调解组织是在法院指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与指导下进行工作的自治性组织,主要是调解公民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的争执。当前我县的调解组织在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与指导下开展工作,一是调解组织参与调处方面,全县普通民间纠纷由专门的基层调解组织分级进行调解,具体有乡、村、组和十户调解员的调解机构和人员,即对简易纠纷能直接调处的,由组和十户调解员调处,对较大的纠纷由村调委会调处,对于村一级无法调处的疑难纠纷则交由乡一级调委员调处。二是调解制度方面,全县各级调委会普遍建立了调委会及调解员调解责任、纠纷登记、廉洁自律、调委会学习与工作例会等项制度。

(二)保障机制状况。全县乡镇调委会均设有专门的调解室,工作经费基本能得到保障,村级调解会基本达到有办公室、有牌子、有印章、有工作经费,大多数村调解员能获得每月20—50元的调解误工补贴或工资。

(三)队伍状况。全县各乡镇、村、部分大中型企业已普遍建立调委会,每个调委会均配有主任和调解员,人员一般为兼职兼任,大中型村中还相应建立了村、组和十户调解员的调解网络,一般构成为,在行政村建立调委会,配备主任和副主任及调解员,在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配备小组长和调解员,在小组中每10户配备一名调解员或信息员。基本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调解网络。企业调委会组成人员一般由企业工会人员或治安员兼任。

(四)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薄弱环节。一是有的乡镇调委会办公条件简陋,大多数乡镇调委会没有交通通讯工具,同时约有30%的村(居)调解组织不够健全,有的调委会还没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没有牌子,村、组、十户调解员网络建设也还不够健全,有的村没有建立调解小组或十户调解员。二是保障不足,根据县两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县、乡(镇)两级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由于 我县地处山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基层调委会的调解工作经费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仅18个乡镇中就有40%的乡镇未能全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由于经费无法落实,许多调解组织无法支付调解员误工补贴(或工资)及一些办公等费用,难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运作不够规范。许多调委会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的制作上不够规范的现象。有的重实体、重实际问题,轻程序。有的甚至没有制作调解材料。四是一次调解成功率不高,反悔多,重复工作多。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的建议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具体方法上,笔者建议要把住以下六个方面:

(一)健全责任机制。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的,是与我们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要紧紧抓住对人民群众的态度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宗旨意识,处理问题、开展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同时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调委会对全乡(镇)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村(居)、企业调委会对本村、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同时建立乡(镇)、村及政法各部门责任制度,完善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调解人员的责任制度,对作风扎实、能力出众、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责任心差,作风浮夸、应付了事的及时撤换。

(二)健全联动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依法设立在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这是我国《宪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的。因此,要在全县村(居)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成立调解小组,每10户村民推举一名村民任调解员或信息员,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或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在乡(镇)一级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乡(镇)直机关、企业单位也相应建立调委员会,同时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特别是在乡镇一级可确定土地、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这样当发生比如土地、林权等等纠纷时,由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与此同时,还需加强网络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

(三)健全层级管理机制。即由乡镇调委会负责调处乡镇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调解小组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十户调解员或信息员提供信息,并调处简易纠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四)健全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我县建设镇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为对各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各村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或跨村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村调委会、治保会主任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这项工作制度自建立以来,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建设镇的做法,在全县各乡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促进矛盾纠纷的更有效调处。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