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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拆迁审计报告

第1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 项目 征地拆迁 审计

一、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的重要性

一是费用总金额较大。众所周知,高速公路的造价较高,其中路基、路面、桥梁、绿化、及收费系统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费用占了绝大部分。除此之外,征地拆迁费用也是一项不小的支出,从我公司已完成的一些高速公路项目来看,征地拆迁费用占总投资的比例有的高达15.7%,低的也达到了9%左右,动辙就是上亿元的资金。

二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利益。征地拆迁的对像不外乎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由于征地拆迁费的分配牵涉到被征地拆迁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难免会造成一些极端事件,与国家倡导的“和谐社会”相违背,所以,一直以来国家对这方面的问题也很重视。

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的原则和目标

在审计中,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坚持以设计批复、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为依据,力求通过审计,使得征地拆迁范围在控不失控,征地拆迁政策落实到位不越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流向清晰,费用发生真实,款项支付及时,付款依据充分,最终对征地拆迁费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确定,有效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利益。

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的主要方面

1.审计征地范围及相关手续。包括检查征地范围控制是否有效,征地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和实施程序。检查征地、占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有关部门是否越权审批,是否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是否未经批准和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是否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用于概算外项目建设,相关规费是否按规定足额、及时交纳。

2.审计拆迁范围及相关手续。一是检查拆迁范围控制是否有效。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拆迁的范围确定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报告等要求来完成。二是检查拆迁实施程序是否合规。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征用房屋拆迁方案报批、房屋拆迁公告、现场调查、调查复核、补偿测算、集中审核、动迁谈判、补偿审核和资料存档的程序开展现场拆迁工作。检查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公告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公布了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相关内容。三是检查确认拆迁手续是否完备。可以从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入手,查看程序是否合规,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分析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找准审计突破口;另外,还要注意检查相关调查记录是否完整,以确认该部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3.审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一是检查相关政策落实是否到位。检查土地征用、拆迁是否贯彻落实了各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相关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二是审核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确定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证被征地拆迁人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同地同价和具有可比性的地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政策应当一致,补偿标准不能存在较大差异。

4.审计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重点检查资金的筹措是否及时、合规;所筹资金的存放、划拨、使用及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合规、有效;补偿安置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兑付和使用,实施单位有无克扣、挪用、截留、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分配、使用是否合规、有效,有无滥支乱用行为。

5.核实征地拆迁总费用的真实性。通过上述审计程序,审核所列征地费、拆迁费、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的真实性,以及列账依据的充分性和合规性。同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指出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确保征地拆迁范围受控、程序合规、手续齐全、费用真实、付款及时、档案完整,资金去向明确、档案条理清晰。

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中的关键点及对策

一是用地审批方面。用地审批是征地中首要的、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在对项目用地审批实施检查时,应重点关注:有关部门是否越权审批、是否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是否未经批准和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是否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用于概算外项目建设。同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丈量,将实际征用土地范围与施工图设计进行对比,对发现的一些违规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整改,确保审批程序合规、手续齐全,以保证征地范围受控。

二是征地拆迁公告方面。根据规定,征地拆迁应当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公开透明化。通过公告可以防止暗箱操作,保护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方面。由于补偿标准是核发征地拆迁补助款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征地拆迁总费用,因此,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应予以重点关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省、市等各级的文件精神,必要时还要了解征地拆迁地块周边类似的情况,对补偿标准的制定进行审核,判断所审项目中的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和公正。

第2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高铁;确权审计;风险;对策

高铁作为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高科技产品,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低污染、安全可靠著称的先进的交通工具,高铁的修建,缩短了旅客旅行时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沿线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推进和均衡作用;促进了沿线城市经济发展和国土开发。随着京沪高铁、哈大高铁、京广高铁等相继开通运营,中国高铁正在引领世界高铁发展。部分高铁修建的征地拆迁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本省市境内的征地拆迁实施,承担征地拆迁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经合资各方认可后作为资本金入股。这种新型货币出资方式,最终资本金如何确定?就需要中介机构对各地方政府代垫的全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价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征地拆迁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权审计。

由于确权审计的结果关系到各地政府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能否被确权、能否计价入股,关系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由于征地机构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如果费用不能被确权,导致地方政府的开支无法列支,以及高铁线长点多面广等特点,对确权审计提出很高的要求。

一、高铁征地拆迁的特点

1.高铁修建线长、点多、面广、时间久,涉及省(市)多、拆迁主体多、管理部门多、被拆迁人多、拆迁参与方多、涉及征地拆迁资料多、工作量巨大。同时高铁征地拆迁与地方政府市政配套和其他工程建设交织。由于高铁的巨大影响力,沿线地方政府均有意借助高铁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影响力,沿线车站建设,特别是位于枢纽的车站要求实现综合交通枢纽的理念,与所在城市的发展规划、与地铁公路等交通设施衔接、与城市交通系统相融合、地面建筑和各类管线迁改等众多方面,工程类型及工程内容极其复杂;对于部分省市的枢纽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众多,既有站改造和过渡工程量大、不同速度标准线路并存,轨道类型多样;高铁工程与其他工程建设并行,工程用地交叉,征地拆迁涉及利益主体复杂。

2.各省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不统一,各地征地拆迁组织实施方式差异较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不合理,对于国有土地附着物“必须进行评估”,集体土地附着物按政策补偿,导致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市场公允价值”补偿远远高于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近些年物价的飞涨,部分政府颁布的补偿标准与实际物价水平脱节,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导致文件执行难度较大。现在社会信息传递途径广泛,速度较快,因政策不统一,导致征地拆迁意见较大,矛盾较多,引发社会,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与国家倡导的“和谐社会”相违背,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待高铁的拆迁工作一般均以“维稳”为头等大事,要求“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对“钉子户”采取“定点、定人、定时间、定任务的方式,做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特殊补偿事项和补偿项目较多。

3.征地拆迁利益大、隐蔽性强。征地拆迁具有一次性、不可逆性,征地拆迁实施后原有地上附着物被拆除,拆迁数量真实性、准确性很难据实复核,隐蔽性极强,给部分心存侥幸的人留下舞弊的空间,导致征地拆迁工作成为的高发领域。

4.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无成本控制压力和动力。高铁沿线征地拆迁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由各省市政府筹集,支付的征地拆迁费用经审计确权后计价入股。各地(市)、区(县)、乡(镇)村各级政府拆迁主管部门作为拆迁实施主体,为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按时提交建设用地,保证高铁顺利施工”的政治任务,需在“维稳”的前提下不惜代价完成这一目标,没有成本控制的压力和动力。部分基层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如街道办、村委会)同时还是被拆迁人,为了调动基层单位工作积极性,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存在虚增数量、甚至自行提高补偿标准的情况。

5.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实施中又采取强力推进,补偿费用清理实施滞后、仓促。为保证高铁建设顺利开展,确保工期和投资计划圆满完成,各省市组织征地拆迁工作时,严禁因征地拆迁延误工期,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匆忙,清点核量工作实施不深入,数量不准确,依据不齐全,档案不规范不完整,存在大量“先征(拆)后补”的情况,征地拆迁又采取“先补偿后清理”部分省市对费用清理和确权审计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确权审计的客体资料存在很多瑕疵。

二、高铁征地拆迁确权审计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

1.征地补偿费确权方面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款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风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数量与征地情况严重不符;附着物数量未按“清点核算表”确认的数量补偿,虚增附着物数量,虚列补偿内容,提高补偿款;国有划拨土地按市场价值对被拆迁单位进行补偿后,按出让用地竞拍底价重复上报国有土地征地费;部分单位存在地上附着物分别按拆迁、征地事项重复补偿的情况;自行提高补偿标准等。

2.拆迁补偿费用确权方面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拆迁补偿费用实物数量确认依据不充分;拆迁补偿费用补偿标准确认依据不充分;擅自扩大补偿范围,对补偿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事项予以确认补偿;与其他工程交叉的拆迁支出没有按要求进行费用分摊,将当地政府建设拆迁补偿款计入高铁,虚报和重复列报拆迁补偿款等。

3.各项税费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将不符合应税条件的税费纳入费用清理范围,将明确不应承担的税费纳入费用清理范围,相关税费未按法定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计列,预计估各项税费等。。

4.工作费用及其它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将与建设无关的费用纳入费用清理范围,工作经费核算不规范,支付不合规;出资人将其应承担的债务成本,纳入本次费用清理范围。

三、针对高铁征地拆迁确权审计风险点的对策

1.全面审计验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针对高铁征地拆迁的特点以及确权审计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应采取全面的详细审计,即各独立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的单位,各被拆迁人的“一户一档”资料均纳入审计范围,对各省市拆迁实施主体申报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持性证据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项目进行确认;对于部分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项目,退回申报方补充充分的证据,对补充的证据进行再次确认;对于部分申报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项目确是合理但不合法或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提交委托人决定。

2.多专业协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客观反映。针对高铁征地拆迁涉及的专业知识面广,业务差异较大,各审计小组在人员配备方面均需注册会计师、造价师及评估师组成。各专业人员应严格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在与基层群众接触时,对接触的审计现象要做到不评价、不定性、不引发矛盾,对遇到审计问题对外只客观描述实际情况,不发表个人意见。

3.建立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首先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建立周报制度,审计组将每周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各被审计单位征地拆迁资料整理报送工作进度等情况向委托方通报;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存在的困难,及时向委托方通报,请委托方协助解决。其次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召开项目启动会、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中的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及时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再次项目组内部的沟通,及时了解各小组的工作进度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关注不同辖区之间是否存在交叉、重复补偿。

4.做好审计计划和现场审计前的专项核对。在现场审计开始前,将各申报单位申报的费用清理档案进行详细的检查、校对、复核,对异常情况进行详细纪录,使现场审计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

5.确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标准执行审计程序。在实施审计前,与委托方、费用清理申报单位确定执行的补偿标准。该标准可以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市文件,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标准。对于执行地方拆迁补偿政策的,审计人员应复核政策文件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对未经授权擅自制定的文件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确定的标准的,审计人员应评价其合法合规性,对于不合法合规的内容由双方调整。

6.确定审计主线,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使用为主线,逐级检查核对是否存在资金截留、挪用、舞弊等行为;以费用清理汇总表、费用清理明细表、支持性证据进行逐级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数据填报错误,费用清理依据是否充分,对费用清理明细表、汇总表重新求和计算,并检查其勾稽关系。

针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两大因素“量”和“价”,有针对性的对征地拆迁“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价”的公允性及客观性进行测算、复核、检查。对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复核检查《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于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文件规定的,要求予以完善整改,不予完善视同依据不充分不予确认。对于土地补偿费用获取国土部门获取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协议》与费用清理表上的征地“亩数”核对是否一致;核对时要注意核对菜地、林地、水塘等面积,对菜地和林地的补偿价格不一致,是否存在征地、拆迁重复补偿的情况,检查“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标准的情况;对于青苗及附着物获取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实施主体、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清点核量表》与上报明细进行核对,是否存在虚增附着物数量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复补偿的情况;对于安置补偿费取得国土局或社保局等部门出具的《安置测算明细表》和《安置公告》的人数与上报人数核对,按年龄段进行核对,年龄段不同补助标准不同,是否存在超标准补偿的情况。对于集体住宅和集体非住宅房屋拆根据不同的性质,不同的补偿款项,分别核对适用的文件与数量,根据房屋面积示意图重计算房屋面积;对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进行复核测试,复核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存在擅自提高标准或超标准补偿的情况进行逐项测算,统一进行取证、确认;对于各项税费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重新计算征地拆迁税费;对可能存在异常的风险领域、计量误差的区域作为审计重点,执行相关测试程序,直至消除疑虑。

分析征地协议亩数与上报青苗及附着物折亩数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公允,考虑夹心地、边角地等情况,一般青苗及附着物占地面积按极端情况是征地面积的1倍以内可以接受,超过1倍需进行取证确认,要求进行解释,解释不合理的不予确认;将《清点核量表》与上报清册明细数量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取得施工红线图,匡算征地面积,并与上报征地面积进行分析比对;对被拆迁户室内装修面积与房屋面积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被拆迁户室外附着物如庭院绿化、水泥地坪、树木、猪舍等合计占地面积与土地面积进行合理性分析。

对于协议尚未签订的被拆迁户,费用清理表中预估填列的数据,截至审计结束日协议尚未签订的,暂不纳入本次费用清理范围,预估金额调整计入“确定未来必然发生但无依据、无法准确计算费用金额的预估费用”;对于费用清理表中数据系预估,期后取得《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有确切证据证明拆迁补偿金额,按确认的金额的对费用清理数据进行调增或调减;对无依据的预估数据,经取证不予确认。

在查阅核对、调查走访、访谈询问、现场观察、勘测丈量等过程中注意发现舞弊线索,对注意到的审计信息及时归纳汇报,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获取拆迁勘测定界图或施工设计图、拆迁安置公告,根据拆迁勘测定界图所在位置,抽取位置比较敏感的被拆迁户进行实地走访查勘,核实是否存在超范围拆迁,是否存在地方市政建设“搭便车”拆迁;争取由参与清点核量的、各地指挥部人员或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带领进行现场勘察走访,或由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实地现场查勘现场、拍照还原原貌、实测丈量拆迁范围、询问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情况以证明拆迁合理性,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勘察走访人员询问内容进行录音,联系实地察看现场的被拆迁户进行访谈,(对被访谈人的身份证拍照留档)访谈内容已经形成文字记录的由对方签字确认。

第3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拆迁裁决

第三十一条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裁决前,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拒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办理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拆迁实施单位未取得《*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擅自实施拆迁的,擅自扩大批准范围实施拆迁的,擅自超过批准期限实施拆迁的,或未按规定公告实施拆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拆迁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拆迁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未按约定要求建设和交付拆迁安置房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补偿等行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一经查实,退回多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取消超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按原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实施,直至完毕。

已领取《*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但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尚未开始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需重新换领《*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按本办法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本办法实施后新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4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一、审计目标

通过跟踪审计,及时发现、纠正建设环节中常见的苗头性问题,彻底摆脱事后审计的被动局面,促进实现规范建设程序,提高政府重点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二、审计范围

县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规划、招投标、征地、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建设管理以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税费执行等情况。

三、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事前审计。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筹集、拨付与存储情况,拆迁,勘察,预算价编制原理与编制程序,经济合同(包括征地、拆迁、设计、评估、咨询、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监理等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单位的确定等是否合理、合法、正确。

(二)事中审计。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重大隐蔽工程及变

更工程的真实性、施工用材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等,审查工程施工有无转包、分包等情况及施工、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可抽查项目设计、招标、造价咨询、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及建设单位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事后审计。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投资情况,项目质量管理和执行情况,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业情况。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及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四、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资料提供及要求

1.事前审计。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即业主)应在预算造价编制完后、发售招标文件前7天把资料报送审计局,报送资料有:(招标)设计图纸、地形地貌图纸、预算书(含电子文档,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单价测算资料等,其中工程量计算书只须复印件)、招标文件及拟订经济合同书等;对于议标或指定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预算造价编制完后、合同签定前7天把资料报送审计局,报送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地形地貌图纸、预算书、拟订经济合同书等。事前审计的项目必须报送项目批文资料(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文件)、征地拆迁资料(含拆迁补偿依据与拆迁补偿支付情况等)、项目相关单位有关资料(含相关单位资质证明与取费证书等)、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总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原件与复印件等资料。

2.事中审计。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实施后,如遇有需要隐蔽的项目或变更工程量时,应于其隐蔽前一天通知审计局人员到场查勘,并把隐蔽或变更的相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同报送审计局。报送资料包括:经济合同书,设备规格、材质与型号,隐蔽工程记录单,工程原设计图纸,工程变更图纸等。

3.事后审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把资料报送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资料包括:项目批文与投资计划资料、征地拆迁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地形地貌图纸)原件,招标与投标资料(含招标及投标预算书、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经济合同、施工签证与变更资料(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监理现场记录、工程验收资料(质量评估报告等)、相关会议记录或纪要、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单价测算资料、含钢筋放样单的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其中工程量计算书只须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等工程资料;财务收支帐目、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二)审计机关审计职责

1.事前审计。审计机关应在接到送审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2.事中审计。审计机关应按时到工地现场丈量、核实隐蔽工程记录的真实性,并把相关资料收集以备案。

3.事后审计。已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在接到送审资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大的建设项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应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分工与工作要求

县审计局成立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小组,审计工作由组长统一调配。

第5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划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承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的审核与管理职责,集中负责全区村(居)民自建房屋建设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全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拟订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负责组织管理全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核申报城中村改造计划和改造工作方案。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目标任务的考评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方案中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等事项的审查、上报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中村的建设改造、拆迁安置、农户转居户以及村(居)委会的撤、建工作。

(五)负责全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全区城中村改造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内设5个事业科室:

(一)行政事务科

负责文电、档案、保密、接待、劳资内勤、计划生育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承办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考评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财务及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前期的策划、包装、宣传,以及招商项目的文字、资料、图片准备工作,负责项目招商会议的筹备。

(二)规划土地科

负责辖区城中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改造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改造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工作;负责改造村拆迁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改造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批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挂牌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区各改造村《拆迁安置方案》的审定;负责实施旧村拆除过程中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评估、动迁、拆迁企业的招投标管理,以及评估、动迁、拆迁企业合同的审核工作;负责安置楼建设,村(居)民回迁安置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投资主体准入资格的审查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和承发包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筹备拆迁预备会;负责申领拆迁批复和拆迁公告、拆迁通告;负责协调配套费的减免事宜等。

(四)综合管理科

负责城中村村民农转居的指导督促工作;负责城中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城中村撤村建社区工作;负责已改造村村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工作;负责城中村无形改造政策咨询工作。

第6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园区成立拆迁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同志任组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办事处主任副组长,由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财政审计局、园区办事处、项目土地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具体负责对每个拆迁项目的考核验收。

二、考核范围

自年6月1日起园区下达的全部拆迁任务(以园区拆迁公告为据)

三、考核内容和经费

1、拆迁实施工作及拆迁实施费(25元/m2)

2、办事处、村拆迁协调工作及拆迁协调费(15元/m2)(房屋残值费10元/m2、伙食费5元/m2,不纳入考核范围)

3、评估工作及评估费(5元/m2)

4、拆房工作及拆房残值费(拆房承包费用)

四、考核对象

1、承接园区拆迁项目的拆迁实施公司。

2、园区办事处、有关村。

3、承接园区拆迁项目的拆迁评估公司。

4、承接园区旧房拆除的拆房单位。

五、考核办法

1、拆迁实施费

(1)拆迁项目完成后,由园区拆迁实施考核组根据“考核细则”对拆迁实施公司就拆迁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根据得分确定实施费金额。

(2)填写“拆迁实施工作考核表”上报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3)将经批准的“考核表”下发被考核实施公司,并抄送园区财政审计局结算拆迁实施费。

(4)将考核情况进行公布,并备案入档,计入年终评比审定结果,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制。

2、拆迁协调费

(1)由园区考核领导小组,对园区下达给办事处及村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办事村及所在村在该拆迁项目中的协调费。并报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2)将批准的“考核表”抄送园区财政审计局,结算拆迁协调费。

3、拆迁评估费

(与拆迁实施费考核办法相同)

第7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这起案件的胜诉方是一家私营企业———沈阳市华通服装有限公司。

    私企二层办公楼被强拆

    沈阳市华通服装有限公司及其招待所(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成立于1987年,属于私营企业,经理为苗孝艳。

    1994年9月,华通公司与沈阳铁路分局沈阳第二土地管理站签订了《临时使用铁路用地协议书》,双方约定华通临时使用该块铁路专用地。

    随后,华通公司在该土地上所建的二层楼房里生产经营,并每年向铁路部门缴纳“占用铁路用地管理费”。

    但2002年,一份拆迁通知书出现在华通公司面前。当年11月21日,大东区有关部门对华通公司作出了“限期搬迁通知”,同时根据有关政策,决定给其150万补偿。但在补偿数额上,华通公司与政府部门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2003年5月6日,大东区执法部门将没有腾迁的华通公司二层办公楼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处土地被用于建设大东广场。

    状告区政府 索赔1200万

    苗孝艳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表示,“强制拆迁要合理合法,最起码也应该有法院的强制拆迁授权书吧!”

    2003年8月,华通公司以“强制拆迁违法”为由,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索赔1200余万元。

    对此,大东区政府认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拆违建绿的《通告》。

    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大东区政府具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但区政府没有拿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而且对华通公司实施拆迁的规划、审批手续也没有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此外,区政府也没有认定华通公司属于违章建筑的证明。

    去年8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区政府实施房屋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但驳回了华通公司的赔偿请求。

    苗孝艳对此表示,“既然区政府违法,就应该赔偿!”华通公司提出了上诉。

第8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区人民政府:

****年,*****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启动*****村整村改造工作,区政府成立“*****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整村改造工作。****年土地房屋征收完成,****年,建设的********套安置房分配结束,*****村整村改造工作基本完成。但在改造工作中还在资金方面遗留一些问题未能解决,现就有关资金遗留问题报告如下:

一、*****拆迁安置资金结余-*,***,***.**元。

拆迁安置资金结余总计-*,***,***.**元,其中:拆迁资金结余-*,***,***.*元,安置资金结余-*,***,***.**元。

(一)拆迁资金结余-*,***,***.*元。

资金收入总计***,***,***元,其中:拨入专款***,***,***元。

资金支出总计***,***,***.**元,其中:拨出经费*,***,***元,拨出专款**,***,***元,经费支出*,***,***.**元,专款支出***,***,***.**元。

(二)安置资金结余-*,***,***.**元。

资金收入总计***,***,***元,其中:资金收入-拨入专款**,***,***元,其他收入-安置房款**,***,***元。

资金支出总计***,***,***.**元,其中:拨出经费***,***元,拨出专款 **,***,***元,经费支出*,***,***.**元,专款支出 **,***,***.**元。

(三)超支*,***,***.**元(资金来源详见附录*)

二、*****安置小区基建专户资金结余-**,***.**元。(见审计报告P*②)

资金收入总计***,***,***.**元,其中:拨入专款***,***,***元,其他收入**,***.**元;

资金支出总计***,***,***.**元,其中:经费支出*,***,***.**元,专款支出 ***,***,***.**元。

三、工程款支付情况:

审计报告审定***,***,***元,已付工程款***,***,***.**元,未付工程款*,***,***.**元已于****年元月**日通过市城投公司其它项目借款*,***,***元结清。(资金来源详见附录*)

四、期房安置所需资金**,***,***元。(见附件*)

期房安置房***套,****年*月至今,累计货币结算**套,下剩**套安置房至今未开工建设。为了尽快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使群众尽快入住安置小区,减少后期各种费用,经核算,安置差缺面积所需资金约**,***,***元。

五、****年**月--****年*月养老金和返租费*,***,***元,****年*月--****年**月养老金和返租费约***,***元。共计*,***,***元。

六、超支借款余额*,***,***.**

七、以上五项总计资金需求**,***,***.**元

八、处理建议:

市城投公司作为*****整村拆迁改造的投资主体和受益单位,有义务拨付资金,解决*****整村拆迁遗留问题。

如果市城投公司无法解决资金问题,*****区政府是*****整村拆迁改造的主体,遗留问题应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9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奉化市奉帮服装城的原五十余户个体工商户,自2002年2月起就一直为所购固定摊位的拆迁补偿一事而困惑、奔波、维权……。 第一部分、案件事实经过

一、服装城的建造及出售

奉化市“奉帮服装城”是由奉化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工商局承办的一个项目,于91年8月12日正式动工兴建。92年3月经奉化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会议同意奉化市工商局提出的《奉帮服装城出售方案》(内容为:为筹集建设资金,将服装城一、二层摊位进行预售,出资购买者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一层出售给个体户,二层出售给市各企业单位等)。随后,奉帮服装城筹建办于92年4月1日了“关于欢迎认购奉帮服装城摊位的公告”,并于92年4月11日在宁波日报头版头条上刊登销售广告。1992年9月广大个体工商户与奉化市工商局签订了《奉帮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购摊位的个体户颁发了《奉帮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自此,个体户们就一直在服装城一层摊位经营个体服装、鞋帽等批零生意或将摊位出租他人经营。

二、服装城拆迁过程

2002年2月6日奉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转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服装城进行拆迁改造,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

2002年2月26日奉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关于服装城房屋拆迁公告”;

2002年4月2日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奉化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服装城进行“强行”拆迁;(注:未与个体工商户达成拆迁协议,又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

2002年4月11日奉化市土地流转中心、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奉化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三方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上述三方在协议中的身份分别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单位。

第二部分:服装城拆迁争议及行政裁决、诉讼过程

一、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行政裁决

2002年3月4日拆迁单位奉化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受奉化市市场中心委托,发出《告摊主用户书》,主要为:拆迁单位接受所有权人奉化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全权委托,代为处理服装城内固定摊位有关补偿安置事宜,单方决定了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等内容。个体户们认为:一服装城摊位所有权人是出资购摊位的个体户而非市场发展中心、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申请人购房事实(即拥有摊位所有权、摊位建筑面积约11平方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未能签署协议。

2002年4月12日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以“申请人”身份、以奉化市土地流转中心、个体户为被申请人向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依法对拆迁补偿事项进行裁决;申诉人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建设局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包括:服装城摊位出售方案、出售服装城摊位的公告、广告、买卖协议书、公证书、摊位所有权证、购摊位收款收据);

2002年5月15日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按奉化市国资局批复给予被申请人(即个体户)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每平方10500元,摊位面积4平方,合计 ×× 元。

二、一审行政诉讼

2002年6月28日共58位个体工商户以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依法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第三人:奉化市土地流转中心、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个体户在一审诉状中提出:1、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认定个体户对所购奉帮服装城固定摊位享有的权利是永久性使有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且基于这一认定,裁决的内容也与法不符,包括主体、补偿形式、金额(应以经房产评估的价格为准,是本案中无评估报告)、面积(因摊位无房产证,应以91年的出售方案及市场价格为准,摊位建筑面积约为11平方,使用面积为4平方)等;2、对个体户的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的确定违反国务院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3、拆迁人拆迁行为违法,属超期无证违法拆迁,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申请行政裁决的程序违法,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虽然原告(即个体户)购入奉帮服装城摊位,并持有奉化市服装市场筹建办公室所发的《摊位所有权证》,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第三人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对原告可视为被拆房屋的当事人。被告收到第三人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结合其自愿补偿和服装城摊位评估计算及摊位补偿价格的说明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所作的行政裁决书。”

三、二审行政诉讼

个体户(即二审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拆迁过程中的身份未依法作出认定,从而导致模糊判决,并否定了上诉人应享有的权利。

1、依《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公房代管人、公房使用人,永久性使用权人不在此五类拆迁当事人之列。

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称:“与拆迁有关的人即为拆迁当事人”。那么,与上诉人一样购买了摊位的个体户,有的租了其他人的摊位经营,有的把摊位租给他人经营,这些摊位的承租人及出租人均与本次拆迁有关,也应是拆迁当事人了,但裁决显然遗漏了这些与拆迁行为紧密相联的当事人。

(二) 、未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被上诉人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适用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这二条均是关于被上诉人有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职权的规定,而不是有关拆迁、补偿方面实体规定的条款。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故意遗漏拆迁条例的相关实体规定,对被上诉人的违法之处不作评判。

1、 拆迁补偿方式的确定违反拆迁条例的规定。

上诉人对摊位享有比承租人更多的权利,因而在拆迁中至少享有拆迁条例所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但被上诉人依据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的单方申请,作出进行货币补偿的裁决。依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行政裁决认为上诉拥有摊位永久性使用权,却连承租人都享有的权利也不予保障,剥夺了上诉人在权利。补偿方式的确定违法。

2、 补偿金额的确定。

被上诉人依据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的单方申请、奉化市国资局的一批复,裁决确定了对上诉人补偿的金额,违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

对于面积的认定同样无事实依据,与法相悖。一审判决认为“摊位所有权证”不是合法产权证明,却以“摊位所权证”记载的面积确定摊位面积,前后相矛盾。混淆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概念,对摊位出售方案、购买价格等历史事实视而不见。

3、 行政裁决的程序。

行政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拆迁,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所以行政裁决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进行。而本案中,拆迁许可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强行拆迁的时间是4月2日,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申请行政裁决的时间是4月18日。是先违法强行拆后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解决的是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的前提是拆迁行为合法,而本案中这一前提不存在(即超期违法无证拆迁),被上诉人理应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但被上诉人却违反程序进行受理并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4、拆迁补偿安置发生在拆迁人与其他拆迁当事人之间。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不是拆迁人,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与上诉人间也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存在,双方间不存在拆迁补偿安置关系。而本案中,对上诉人的补偿形式及金额、裁决申请均是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不是拆迁人土地流转中心提出的,被上诉人依市场发展中心的申请及补偿方案作出裁决,不符合拆迁条例的规定。

(三)、一审判决书未对被上诉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完全的罗列和认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遗漏,致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从而无法纠正:裁决所列拆迁当事人主体错误、拆迁项目未完成补偿安置即违法转让等违法之处,判决结果错误。

被上诉人在8月26日第一次开庭前、12月11日第二次开庭前分两次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第一次:提交了9份证据,其中证据三是奉化市计委“关于同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奉化商贸大厦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证据四是奉化市规划局发给宁波大榭开发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次: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一是奉化市计委“关于同意市土地流转中心开发服装城地块建设项目的批复”、证据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上诉人认为:

1、第二次提交的关于土地流转中心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逾期提交,且无法定可延期提交的事由,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举证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应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为逾期提交的证据有效与法无据。

2、一审判决遗漏了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证据,单列了对被上诉人有利的证据。

3、奉化市计委、规划部门先后二次分别对奉化市土地流转中心和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项、发证,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答辩称是项目转让即土地流转中心将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转让给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被上诉人在行政裁决中、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均未对此进行陈述,也未适用拆迁条例(即国务院条例第19条、浙江省条例第2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判。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存在出入,未能对裁决所列当事人主体错误(即由项目受让人继承原拆迁人的权利义务)的事实进行认定,从而对裁决违法之处予以纠正。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被上诉人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所作拆迁裁决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裁决书中所列主体是否正确、认定上诉人摊位面积是否有事实依据、补偿标准的制订是否具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裁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争议进行质证、辩论。二审判决认为:“一、上诉人不是服装城拆迁活动中的被拆迁人,但可以认定是拆迁当事人。二、被上诉人受理裁决申请并启动裁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拥有的摊位所有权,确认被拆迁人自愿补偿上诉人

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部分:个体户认为拆迁存在违法,个体工商户的权利未得到保护。

一、个体户的身份及在拆迁中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个体户购置了固定摊位,取得奉化市工商局颁发的摊位所有权证后安心经营个体生意,现在才发现7年之后(即98年)整个服装城的房产证办到了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名下。于是,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名正言顺地以被拆迁人自居,拆迁人也以个体户不是被拆迁人为由,创造出一个《拆迁条例》没有规定的“永久性使用权人”概念,不评估、不安置,通过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如国资局批复)来定了一个价格进行补偿。于是,规划与建设局又以准司法机关的身份为理由,来了一个根据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作出了一个自认为“公平合理”的裁决。

个体户购置服装城固定摊位是一个历史事实,享有摊位的所有权,连承租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经营权的个体户却不能享有,违背事实与法律法规规定。制造一个个体户在拆迁中的“身份”(即永久性使用权人),进而以法无名文为由,从程序、实体上进行自由的裁量,导致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

二、行政裁决的程序要求。

拆迁期限过了,并且强行拆迁完了,再申请裁决,符合程序吗?对此,《杭州市拆迁条例》作出明确规定,裁决申请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提出。国务院及浙江省《拆迁条例》虽未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时间限定,但仍可得出行政裁决必须在拆迁期限内进行的结论。

1、裁决是为了完成拆迁,而拆迁又必须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本案中,申请人市场发展中心是在拆迁期限之后申请裁决的,显然违反了法定的行政程序,裁决的程序违法。

2、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即拆迁期限,一旦超过拆迁期限而拆迁人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拆迁人的行为实际已构成无证拆迁,是一种违法行为。行政裁决是解决合法拆迁补偿争议,对无证拆迁引起的争议无权裁决,而应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予以纠正。

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再由被拆迁人对个体户(摊主)进行补偿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本案中,拆迁人先与被拆迁人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已包含了对固定摊位摊主的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这样,拆迁人就不再于个体户发生拆迁关系了,而改成被拆迁人与申诉人进行补偿。

1、对于租赁房屋而言,拆迁要兼顾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均为拆迁当事人。国务院和浙江省《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协议应由三方签署,在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间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时,要实行产权调换。

2、本案中,个体户不是承租人,而是享有摊位的所有权。而且,个体户与被拆迁人间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存在,何来补偿之由。

本案中,拆迁人的这种做法不合法,首先是剥夺了个体户的权利,其次是个体户与被拆迁人间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存在,补偿一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摊位的建筑面积未进行正确认定

摊位无房产证,建筑面积如何确定?以买卖协议还是以出售方案来确定?个体户认为:房产证是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直观证据,但本案中,出售方奉化市工商局一直未给购买摊位的个体户办理房产证;所以,以奉化市工商局的出售方案来确定摊位是最为直接与正确的,该方案明确了服装城摊位价格的构成(与当时的市场价相符),个体户所购摊位的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大小,而且是由建设单位奉化市工商局制定、经市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以摊位所有权证所载的使用面积来认定摊位建筑面积,违背了客观事实,直接导致对申诉人权利的侵害,致使判决结果错误。

五、遗漏关键事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在8月26日第一次开庭前、12月11日第二次开庭前分两次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第一次提交了9份证据,其中证据三是奉化市计委“关于同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奉化商贸大厦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证据四是奉化市规划局发给宁波大榭开发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二次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一是奉化市计委“关于同意市土地流转中心开发服装城地块建设项目的批复”、证据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一审判决故意遗漏,未作表述。二审判决同样故意遗漏,对个体户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该事实不作评判。是对拆迁行为违法性的遗漏,导致所列拆迁当事人主体错误判决结果违背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部分:目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