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医疗物资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医疗物资管理办法

第1篇: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和综合、中医与西医,布局合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

(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配备了管理人员,制定了管理制度;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时上一年度的下列报表:

①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②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③ 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表4表);

④ 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表32表);

⑤ 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表33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确定(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逐步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就医人员的证卡;要审核处方用药、功能检查、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经劳动保障行政和卫生部门认可并符合医疗文书规定的复式处方、住院分户帐等各种单据的帐表卡册,同时使用统一制定的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方法,按月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除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就诊,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要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的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2篇: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卫生系统“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努力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着力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以及公立医院改革等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十二五”期间,继续确保农民应参尽参,重点做好农民工和贫困农民的参合工作。年,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到年,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力争达到80元以上,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医疗需求相适应的筹资机制。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通过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扩大保障范围,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5万元以上,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使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并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农合办、规财处负责)

2.完善新农合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要求,积极协调、争取支持,探索整合新农合制度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不断完善管理方法,努力避免重复参合(保)。加强市级新农合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人员队伍,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逐步对乡级经办机构推行县级统一垂直管理,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经办机构的法人自,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创新新农合经办的体制机制和服务模式,制定出台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新农合医疗保障服务。(农合办、医改办负责)

3.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级卫生信息资源综合平台,逐步实现各统筹区域经办机构之间、各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积极探索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实现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年基本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强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两项保障制度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农合办、规财处负责)

4.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将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15%以内,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以内。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违规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农合办)

5.改革完善新农合支付制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增强新农合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新农合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订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情况列入新农合对医院的分级管理评价体系。发挥好新农合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的作用,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参合农民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形成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将新农合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积极推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充分发挥新农合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和新农合联动机制,形成对医疗行为内控和外控相结合的调控机制,为群众提供适宜、可承受的医疗服务。(农合办负责)

6.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在普遍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基础上,通过有效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新农合、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公益慈善等多种补充保障模式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对患有儿童白血病等20类重大疾病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再给予补偿。不断扩大重大疾病基金的筹资规模和重大疾病保障种类,增强保障能力。在提高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做好新农合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衔接。积极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形成重大疾病多重保障机制,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农合办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调研督查、出台文件等办法,努力消除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与《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7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切实落实该文件关于岗位设置、竞聘上岗、人员招录、药品采购和补偿机制等相关规定。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确定财政预算,负责人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绩效工资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奖励性绩效工资占40%以上。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组织人事处、医改办负责)

2.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常态化健康有效运行。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继续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出台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鼓励政策,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医院评审、大型医院巡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基药处、医政处、中医局、规财处、医改办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管理。继续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规范开展采购工作。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调研工作,及时向省级药品招标机构反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基药处负责)

4.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8%以上。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年,全面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对服务尚未覆盖所有行政村及未达标的村卫生室进行补充规划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农卫处、社区处、规财处负责)

5.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设岗位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有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1500名以上,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3名全科医生。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加强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大力推广家庭医生式服务,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比例。(科外处、社区处、农卫处负责)

6.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加强政策研究,加大协调力度,针对卫生人才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文件制度规定,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城乡之间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探索县(市、区)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向基层流动。通过优先聘用、提前晋升职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鼓励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促进县乡人才流动。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贴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组织人事处、农卫处、社区处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通过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医政处、中医局、规财处负责)

2.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性收费、药品收入加成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配合有关部门提高诊疗费用、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政处、中医局、规财处负责)

3.健全医疗费用增长约束控制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费用控制等措施,主动控制成本;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落实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制定包括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指标的医疗控费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借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模式,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政处、中医局、基药处、法监处负责)

4.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新设立的公立医院不再明确行政级别。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和编制员额,并根据服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加强公共卫生职能科室建设。(组织人事处负责)

5.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改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财政预算,院长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控制非业务支出,加强费用核算和成本控制。(医政处、中医局负责)

6.提升医院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中医中药,实施临床药师制度,推行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辅助检查结果互认,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落实公立医院疾病控制职责,规范开展疾病监测及健康指导、行为干预等预防保健服务,促进防治结合。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加强节假日门急诊服务管理,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发展面向县及乡镇医疗机构的远程诊疗系统。(医政处、中医局负责)

7.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重点,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年首选在章丘市和平阴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开展“试点县级医院重点帮扶工程”,巩固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加大三级医院对试点县级医院的帮扶力度,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学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模式并逐步推广。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盈利性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医政处、中医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协调财政部门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项目执行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年底前各县(市)区在每个乡镇、社区都要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在每个行政村派设卫生监督协管员,逐步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联动机制。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市居民健康素养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健康教育基地建设,加强控烟健康教育与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到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50%以上。(社区处、农卫处、法监处、爱卫办负责)

按照国家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总体部署,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孕前和孕早期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完善口腔卫生保健服务网络,以龋病和牙周病为防治重点,做好牙防工作。继续按规定落实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100%,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进一步降低,维持无脊灰状态,努力实现消除麻疹目标。完善慢病防控体系和防控机制,扩大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覆盖面,以示范区创建和减盐防控高血压项目、脑卒中防治项目为抓手,提高慢病综合防治水平。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健康促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环境。切实加大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控力度,加强霍乱、乙肝、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重大及新发传染病的首发、危重、死亡病例和暴发疫情的流调与处置率达100%,努力实现不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目标。(疾控处、妇幼处、医政处负责)

完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规范二级以上医院公共卫生职能科室设置,加强医疗机构疾控管理专兼职人员培训,不断强化医院公共卫生职能,促进医防结合。大力实施“健康.幸福”行动,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全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末达到90%以上。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环境卫生监测工作,开展病媒生物防制达标行动,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努力培养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扎实推进卫生创建工作,努力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新突破。加强对已命名的省市级卫生单位、卫生乡镇、卫生村长效机制建设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健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健康示范社区(村)、健康示范单位、健康示范餐厅和健康促进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的形成率。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疾控处、妇幼处、法监处、应急办、食安处、爱卫办负责)

2.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按照《市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积极推进全市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立医院。积极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建立区域集中检查检验中心,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医疗机构检验服务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每个县重点办好1至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优化医疗机构布局结构,完善区域医疗服务条件,加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公共卫生和中医等薄弱环节建设,提高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和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财处、医政处、中医局负责)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和医疗服务中的有效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到年,力争建成2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5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设立中医病房且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的5%,三级医院设立中医门诊3个以上,二级医院2个以上。实施“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97%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医师;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为主的乡医或能中会西的乡医。加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建成2个部级、13个省级、12个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鼓励有资质的名老中医和药品零售企业提供中医及坐堂服务。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中医局负责)

3.促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放宽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医保定点、土地、医院评审、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康复医疗机构发展,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医政处负责)

4.加强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加快建立和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以驻济高等院校为平台,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高层次人才培养。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项目。继续开展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过渡。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科外处、组织人事处、医政处、中医局负责)

5.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新农合管理、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管理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统一。尽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办公室、规财处负责)

6.强化医药卫生监管。积极推动制定基本医保、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地方法规体系。建立我市科学规范的医疗机构评价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鼓励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法监处、监察室、医政处、中医局、基药处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卫生系统“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改办,张继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崔蕾任副主任,朱谦、孙燕为成员,负责医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和中心任务来抓,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局机关各处室要依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区业务工作的督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员,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调。卫生部门作为医改工作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从大局出发,主动工作,积极作为,带头建立完善符合当地情况、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调动部门积极性的工作机制。主动经常向相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取得理解支持,努力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凝聚到推进医改工作的共同目标中来。

(三)加强分类指导。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在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要加强对辖区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单位的成功经验。

第3篇: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20__年以来,医院党委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分析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改革,紧抓卫生经济管理改革工作不放松。通过周会、讲评和请专家授课进行经常性教育,使全体员工提高了对新时期军队医院卫生经济管理改革的认识。

1.1认清了落实总部文件精神是加强军队医院建设,实现保障有力的重要举措医院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就必须走质量建院之路,向管理要效益。按照财务归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医院“三个一”经济管理新模式,将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多口管理、资金分散、底数不清、存有漏洞的问题,对增强医院经济宏观调控能力,控制经费收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1.2认清了推行全成本核算是对医院适应市场经济提出的新要求军队医院要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改变过去不完全成本核算的方法,采用先进、科学的经济管理方法—全面进行成本核算。通过全成本核算管理,把帐目算清、成本算实、收益算准;解决科室之间盲目争设备、争空间、争人力的问题,实现卫生资源的最优化组合,增强大家的创收意识、成本意识、效益观念。

1.3认清了物资集中采购与供应是解决重钱轻物、防止实物资产浪费和流失的有力手段由于编制体制和历史原因,医院的物资采、供、管都是分散管理,分散采购,分散供应,造成物资质量、价格和供应难以保障。另外,有资料显示:国际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通常可节约采购费用10左右,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节约率达13。据统计我院每年采购物资的总金额在1亿元左右,为此,成立经济物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经费集中管理、物资集中采购势在必行。

2健全组织,明确职能,以合理的机构加强对新时期军队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

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为全面落实总部《军队医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通过学习兄弟单位的经验,结合医院实际,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了责任。

2.1成立医院经济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医院对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审议年度经济预决算方案与经费收支计划;研究和培育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指导全员努力开拓市场,解决医院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经费收支计划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院科两级核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医院院科两级分配,研究审议院级劳务提成分配及奖惩中的有关问题。

2.2成立经济管理办公室经济管理办公室(简称经管办)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直属院首长领导。按照军队医院经济管理“三个一”模式的要求,下设财务科、核算科和物资采购供应科。其主要职能是:在院长、政委直接领导下,参加编制医院经费预算和决算,并督促实施;负责全院财务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医院卫生经济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与评估工作;参加医院经营战略的制定;监督检查全院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医疗器械、药品、卫生材料等在内的医疗物资的采购供应。

2.3成立科室经济管理小组科室经济管理小组组长由科领导担任,小组设经济管理秘书一名,承办经济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其职责是: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积极组织科内各项经济活动分析;搞好为部队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实施有效 的成本控制;督促医务人员加强收费、记账与欠费等管理,减少和杜绝错收、漏收,欠费、逃费等现象发生;组织好内部二次分配活动。

3建章立制,理顺流程,以严格的制度规范新时期军队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行为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规范了医院卫生经济管理的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各类人员职责,使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更加具体和明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1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1)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修改完善了《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在经费审批上严格执行院党委“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权限和范围;在经费使用上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保年度经费收支平衡。(2)强化了预算管理定期分析汇报制度。根据年初预算的科目设置,每月有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每季和半年及年终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分析报告,及时给院首长和部领导反馈经费收支信息,以确保各项开支合理,收支平衡。(3)坚持了审计监督制度。财务科每半年对全院有经费往来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一次业务审计,督促大家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财务规章制度。通过检查讲评,保证了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在全院财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推进了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3.2成本核算工作进一步深化(1)规范了院、科两级成本核算原则。院、科两级核算采用医院“军字一号工程”数据,保证核算方法的科学性,核算程序的一致性,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依据《军队医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医院从医疗收费、记帐到核算,采取“权责发生制”的原则。(2)建立了收支信息渠道。采用医院“军字一号工程”接口提取数据,为了保证医疗成本核算准确、及时,医院规范了全院各成本摊点的统计报表,明确了成本核算报表及上报时限,并要求将核算结果和收费情况及时向科室反馈。通过建立医疗成本核算双向信息渠道,使医院医疗成本核算的工作做到了信息反馈通畅、及时、准确、有效。(3)出台了《医院科级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理顺了成本核算工作流程。医疗收入生成单位要做到日清月结、本期核算;医疗成本生成单位,将直接成本逐日统计,间接成本月底摊销;核算部门依其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核算等工作程序,并将核算结果利用网络于每月10日以前发至院领导、相关部门和科室的电子邮箱内。因此,确保了成本核算工作流程的正常运行,提高了核算工作质量。

3.3物资集中采购与供应工作进一步强化(1)制定了各类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依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细则》,医院先后制定了《医院通用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医院医用卫生材料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等文件,全面地规范了物资采购与供应行为。(2)建立健全了物资管理制度。医院的物资实现了统一筹划、统一采供、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强化了物资微机管理,严格审查、验收,完善了出入库登记及挂账;定期盘点清查,做到了账账、账物、账卡相符,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增大成本支出。

4明确思路,求真务实,以严谨的方案确保对新时期军队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实践

4.1清产核资,清理帐户,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我们先后对全院及各科室固定资产进行了再清查,共查实各种仪器设备3883台(件),价值1.8亿元,报废43台(件),价值282万元,核对医院和科室仪器登记卡片3924张,建立完善了实物会计制度,保证账物、账账相符,建立了医院仪器总帐,科室明细台账;查实医疗用房8.78万平方米;营具4000件,价值350万元。按《军队医院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重新计算了全院及科室固定资产总额及折旧额。为使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按总部要求预算帐户和预算外帐户合并,撤消了其它6个帐号,只保留医院财务一个帐号,医院所有经费全部从此帐户上反映,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管理。

4.2规范流程,堵塞漏洞,物资管理成效显著医院的物资管理与改革工作,是将全院所有需要从市场采购的物资集中由一个部门负责采购。(1)规范物资流通程序。物资管理改革的中心思想是做到管理规范、方便服务、降低成本、堵塞漏洞,根据需要我们制定了合理的、可操作的物资管理、物资采购、物资入(出)库等流程。使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核算、监督各个环节有章可循,真正做到物资管理趋于秩序化、规范化。(2)建立物资管理监控系统。成立了由院纪委牵头的医院物资采购监督小组,同时加强了药事委员会、器械委员会等组织对相关物资采购的监管作用,使物资统供统管工作健康有序,环环有监督。(3)总结出了“一五五”物资管理模式。通过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统一支付,既保证了物资供应,又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资金。据统计:20__年物资采购额近1亿元,节省金额1千余万元,综合节省率达12.6。

4.3严格物价,收费公示,虚心接受群众监督(1)认真落实地方政府物价标准和医疗收费公示制度。我们分别在门诊和住院大厅设置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触摸屏,价目公开,接受监督;住院患者的各项收费有医嘱或处置描述,各类医技检查有检查结果,并落实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的制度,使患者明白消费,安心治疗。(2)出台了5内部服务价格标准6,共13大类603项。对医院内部服务实行了量化管理。(3)严格物价监督工作。医院设有专职物价员,各科室设有兼职物价监督员,聘请地方卫生、物价、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为医院的院外物价监督员50余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和反馈各种信息。另外在核算科建立了医疗收费投诉档案,分别将处理结果和患者的意见记录在投诉卡上。由于管理严格,医院住院患者投诉率由20__年前的0.8‰降为20__年的0.2‰。多年来,在河北省组织的医院医疗收费检查中,对医院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标准制度情况予以好评,多次实行了免检,并评为物价收费管理先进单位。

第4篇: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R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R50%、R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第5篇: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一、目的意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强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消除监管盲点,规范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二、检查范围

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检查范围包括:县境内所有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依法执业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各种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情况和执业范围;检查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检查科室管理情况(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医疗广告情况(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

(二)病历管理:检查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科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检查病历书写是否规范等。

(三)处方管理:检查处方书写及开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处方调剂是否规范;检查处方的封存及销毁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四)麻醉和管理: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麻醉和进行管理(设施、人员、记录)、采购和储存、使用及安全管理;处方管理。

(五)母婴保健技术: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执业情况、科普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婴儿保健、卫生保健指导以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性病诊疗: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单位是否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检查科室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

(七)传染病防治管理:检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报告执行情况;检查诊疗程序及科室设置是否合理等。

(八)医院感染管理:检查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是否到位。

(九)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警示标识明显);检查污水处理情况。

(十)放射工作情况:检查机构资质;执业管理(是否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检查工作场所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临床用血管理:重点检查是否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血液储存及消毒监测等情况。

(十二)临床实验室管理: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实验室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是否经过省级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检查科室设置情况以及执业管理。

四、检查方式

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询问医务人员,对每一家医疗机构利用半天至1天时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7日至8月28日)县卫生局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开展自查,详细掌握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4日至9月27日)。县卫生监督执法局组织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内容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四)汇总阶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将检查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上报县卫生局办公会研究,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五)复查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要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改进缓慢或未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复查情况从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就医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查找自身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杜绝非法行医行为,杜绝无证行医,杜绝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违法执业行为。

第6篇: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一、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法规制度,加强医师管理

(一)逐步完善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医疗资源,明确并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特别是不同级别医院的功能和任务。研究建立区域医疗中心,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准入和审批管理。修订医疗机构类别目录。完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包括修订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补充专科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制定诊疗科目的管理制度,修订诊疗科目目录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开展对医疗机构审批行为的检查指导,完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有关制度。

(二)启动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全国重点专科建设规划,重点专科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动态管理措施。

(三)完善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制定急诊、重症医学科、病理、营养、麻醉、血液透析室、手术室等科室的设置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继续做好医师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开展医师考试制度的研究,逐步完善考试办法。完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修订医师执业范围有关规定。

(五)加强临床实验室管理。完善实验室检验的技术指标体系。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检验能力现状的调研。修订《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实施。

(六)完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制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七)继续大力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完善院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制订《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医疗广告管理制度,强化医疗广告审查。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通过上述工作,全面推进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二、逐步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一)逐步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制,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与建设,逐步建立部级、区域性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制定单病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制定重点部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如重症医学科、急诊科、手术室、临床实验室等。

(二)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准入和管理制度。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技术分级分类管理和准入制度。对重点医疗技术实施部级准入和管理,如神经血管介入、干细胞移植、人工关节植入等。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继续完善医疗服务标准体系。制定重点病种临床路径。推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应用,适时启动修订再版工作。修订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研究制订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研究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政策,在全国组织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

(五)继续推进病人安全目标的落实。

(六)开展专科医师准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专科医师准入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口腔、骨科、儿科、眼科等专业的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实施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机制,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建立覆盖全国二级以上医院的监测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抽样监测系统,完善药物合理使用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增强对药物不良事件的敏感性并有效应对,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的临床合理用药目标。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工作,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修订下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继续推进《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工作。继续推进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急救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急救体系建设,建立急救服务规范、急救网络设置原则,开展急救人员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研究制订《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开展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建立灾难医学学科体系框架。

(九)继续做好重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重大事件医疗保障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三、加强血液管理工作,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一)继续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注重固定自愿无偿献血队伍建设。与红十字会共同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献血服务质量。

(二)贯彻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采供血网络建设。在偏远地区设置中心血库和储血点,力争做到血液供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进一步完善血站质量体系建设,继续开展督导工作,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修订《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四)修订《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完善临床用血的评价体系,推进临床合理用血。完成重点科室临床输血指南的制定。

(五)贯彻落实《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促进浆站质量规范化的建设。

(六)完成《血液运输标准》、《血液储存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好献血相关数据分析、统计工作,继续开展“世界献血者日”庆祝活动。

四、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制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的调研和评估工作。

(三)开展专科护理领域护士的专业化培训工作。根据《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展并完善重点专科护理领域护士骨干的培训工作,逐步规范我国专科护理领域护士的培训工作,促进临床护理的专科化发展。

(四)研究并制订医院护理管理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工作标准和临床护士人力配备指导原则,进一步提高临床护理质量。

(五)加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六)进一步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性规范,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测系统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系统,研究制定突发重大医院感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继续完善有关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性标准及规范。

五、继续做好防盲治盲、戒毒和医疗康复等工作

(一)贯彻落实《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0年)》,加强统筹管理,落实工作任务并做好评估工作,全面推进防盲治盲工作。通过“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的实施,继续开展中西部地区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工作。

第7篇: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2011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34.5万,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在校大学生参保率达到100%。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市人社局负责)(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3)巩固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地方政府补助不低于6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30元。(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以县(区)为单位全面普及新农合门诊统筹,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6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兜底结算。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贫困残疾人和大病重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可根据各地情况适度降低起付标准。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有特殊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市民政局负责)(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引导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区县参合农民实现持IC卡就诊、刷卡报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实时监控医院、即时审核结算、及时监测分析、按时汇总信息。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有病人来源的县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2)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各统筹地区选择1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的试点,新农合30%以上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3)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重点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改进和完善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探索实行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积极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科学论证、积极探索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统筹和衔接,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确定的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并加强日常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聘用制。(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4)推进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制度改革。落实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质量与供应。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办法,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各地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方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5.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1)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市场价格与供应变化,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政策。(市物价局负责)(2)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科学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品种及数量,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在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补充药品的配备使用比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3)提高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强化对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和质量抽验,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4)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提高8个百分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5)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引导企业重组,组建药品流通联系体。(市商务局负责)

6.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7.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在年基础上,再支持4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4个中心乡镇卫生院、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457个村卫生室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8.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1)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利用国家财政资金,为乡镇卫生院招收3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5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组织开展年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负责)(2)巩固和完善市人民医院与县级医院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17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根据国家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3)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继续组织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和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其中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408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820人次、县卫生局长4人次,培训社区全科医师骨干15人次、全科医师40人次、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55人次,并组织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4)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5)根据国家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全科医生职称考试和评定。(市卫生厅、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9.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1)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大技术支持力度,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负责)(2)探索并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机制,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20%以上,并提高信息化水平。(市卫生局负责)(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市卫生局负责)

11.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年全市补种22138人。(市卫生局负责)(2)在年基础上,再完成乳腺癌检查2000人;对9400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市卫生局负责)(3)为5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负责)(4)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5)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卫生局负责)

12.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落实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按省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3.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合理整合公立医院资源。(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2)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市卫生局负责)(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岗位绩效工资政策。(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5)落实国家制定的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7)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各地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14.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试点公立医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2)指导试点区县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15.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市卫生局负责)(2)落实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3)做好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六)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16.加强国家及省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1)全面开展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病种研究,完善糖尿病病种研究型门诊、研究型病房、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室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债补助中医院项目建设。(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2)贯彻执行省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组织实施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17.实施中医药“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工程(1)加强市、县(区)级中医院建设,改扩建1所市中医院、2所县(区)中医院。(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2)出台市中医药“三名”工程实施办法,组织“十二五”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及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工作。(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8.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1)实现8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有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本科毕业生。(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2)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市卫生局负责)(3)积极向基层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年底前以县(区)为单位,实现中医药适宜技术全市覆盖。(市卫生局负责)

19.开展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1)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开展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2)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市卫生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市医改领导小组将与各区、县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各区县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财力保障。区县政府要将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第8篇: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1、在举办医院社康部、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和防保科的指导下,社康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包括全科、专科、护理、药房、医技及计划免疫等专业小组。每专业小组设立组长,并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各组及各班(岗)岗位职责。社康中心主任应对本部门员工定期进行岗位职责考核。

2、负责成立本社康中心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为各专业小组组长,不断加强社康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质控小组每月就本社康中心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进行自查,质控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3、社康中心的主任,应每月召开一次各专业小组工作会议,针对各专业小组提出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制定改进措施。

4、社康中心主任应每月统计中心各项工作的工作量;制定本中心二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对工作人员的每月的绩效工资按照工作量进行二次绩效分配;对社康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做好质量控制。

(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深圳市基本医疗制度》、《深圳市常见疾病诊疗规范》、《深圳市医保管理办法》以及举办医院的各项医疗管理制度等)的学习和掌握。对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求熟练掌握,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做到依法行医。

2、社康中心应贯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提供诊疗服务,严禁超范围执业;及时督促协助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办理执业注册,避免非法行医。

3、社康中心应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及医保相关规定,及时核对调整医疗收费价格;社康中心主任应直接管理物价,确保社康中心医疗收费价格不高于举办医院。杜绝乱收费。

4、建立社康中心电话回访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对门诊患者进行电话回访并做好记录;社康中心主任要定期抽查回访执行情况。

(三)服务流程管理

1、制定适合本社康中心的医疗工作流程,包括全科及专科医疗,护理、药房及收费挂号等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调整优化服务流程;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执行。

2、建立社康中心医疗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停电和火灾等突发事件等)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社康中心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并将预案落实执行情况作为社康中心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充分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医疗缺陷和纠纷管理

1、根据临床医疗、护理缺陷评定标准,建立社康中心医疗差错登记本,并定期组织讨论。

2、对重大差错、纠纷应立即上报医院社康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3、制定社康中心的奖惩制度,并贯彻执行。

4、发生医疗纠纷,应注意妥善保存相关医疗客观资料,包括病历、处方、处置单、诊疗过程涉及的药物、安瓿、器械等各种医疗文书和医疗用物。

(五)员工和公共关系管理

1、严格执行社康中心工作人员岗前及岗位培训制度。要求新进社康中心人员熟练掌握内、外、儿、妇科常见急证的处理、院前急救技术、外科常用操作及急救设备的运用等基本技能,并进行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急救技术的演练及考核,考核成绩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挂钩。在岗工作人员每年需到举办医院参加临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15-30天。

2、社康中心主任应根据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状况及业务特点合理搭配排班。

第9篇: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为巩固我县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取得的成果,促进村卫生室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就医需求,确保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现就乡村医生录用、工资发放及村卫生室财务管理、药品管理、收费标准等方面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落实执行。

一、村卫生室医疗行为规范

1、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置、药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

2、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输液有观察记录、疫情有报告。

3、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4、药物使用要规范、合理,不滥用抗菌药物、激素,根据病情,调整用药,作好输液观察记录并规范输液程序。

二、乡村医生录用办法

1、录用条件:

一是遵纪守法、热爱农村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二是取得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且经县卫生局注册;

三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2、根据镇(办)区域卫生规划需用人数,组织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和群众评议,综合成绩后,择优录用。

3、每年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考核,成绩统一行文公布,择优选聘责任医生,办理聘任手续,聘期一年并签订“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书”。

三、乡村医生工资发放办法

1、工资发放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基础工资、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2、工资组成:基础工资:包括村医工作年限、考核等级和职务补贴,按月固定发放。效益工资:包括经济指标、出勤情况,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月浮动发放。奖励工资:包括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成绩的,酌情发放。

说明:

①基础工资中工作年限、考核等级和职务补贴所占整个工资比例,由各镇办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制定。

②考核等级:各镇办根据村医培训成绩、业务考核成绩、群众测评结果,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制定标准进行综合评价,评选出优秀、合格、一般(一、二、三)三个等级,确定每个等级的工资标准。

3、工资发放办法。

一是卫生室收入,在扣除成本费用、缴纳养老保险金、发放基础工资后,剩余部分的90%用于发放效益工资,另5%-7%用于发放奖励工资;

二是村卫生室,可按业务收入的3-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房屋修缮、设备更新等。

4、公共卫生服务补贴。根据“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书”任务完成情况发放。

四、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

1、收入管理。卫生室的收入要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医疗收费标准。使用卫生院统一发放的收费收据,有专人收款,每天收入与处方、治疗单、收据核对无误后,按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填写“收入日报表”,要与微机结算相符,每月定期汇总后向卫生院上交月报表。

2、支出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卫生室资金,保证合法收入不受任何损失。卫生室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定期向卫生院上报支出月报表及支出明细(包括开支发票、工资发放表等)。

3、帐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向每一位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公示,使其清楚明白。

4、固定资产管理。卫生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二级帐卡制度,即卫生院设立总帐、明细帐,村卫生室建立登记帐簿。卫生院组织人员每半年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帐物相符。如有亏盈,需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五、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办法

1、镇办卫生院按规定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目录药品及部分必须非基本药物,并对村卫生室药品实行统一代购分发,不得私自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