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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解决方案精选(九篇)

跨境电商解决方案

第1篇:跨境电商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督促与执行

一、跨境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的优势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争议也随之产生,除了交易金额高的争议,单笔交易金额低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也是数量众多。而现有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无法满足其快捷、高效、低成本解决争议的需求,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是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和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争议解决程序主要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等。

在线争议解决方式与电子商务采用了同样的媒介――互联网,其可以满足快捷、经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要求。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成为复杂和成本高昂的司法程序的替代,本身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1.节约了时间成本,降低了争议解决的费用。在线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可以及时处理争议,使交易双方避免将争议诉诸政府行政机构或法院,而产生的时间上的延误和费用上的增加。

2.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大量的小额交易纠纷,如果每件纠纷都诉诸公权力解决,那么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包括小额诉讼法庭将要承担很大的工作量,不堪重负。

3.交易方可以保留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使用法律手段之前一定要穷尽其他手段,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先将纠纷利用在线方式解决,如对在线争议解决的结果不满,可以诉诸法院,争议方又多了一重保障。

二、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网站的规制

在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中,在线争议解决网站处于重要地位,决定着争议方能否获得公平、快捷的争议解决服务,这也是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方式能否最终为各方认可、成为持续运转的成功机制的关键。因此,对其资质要求也必不可少。

1.充分披露信息

首先,在线争议解决网站应准确披露自身信息,包括联络信息(电话、电邮、地址)以及机构信息(设立地或登记地)。这样可以方便寻求争议解决服务方识别提供服务的机构,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和该机构联系,在该机构有任何违法行为时,相关法律执行机构也能查到该机构并给予惩处。

其次,披露争议解决服务信息。披露在线争议解决的条件或限制,提供争议解决的基本常识。说明和解释所提供争议解决方式的类型和具体程序,披露相关程序规则。解释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包括介入的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如在线调解、在线仲裁中第三方的角色定位。公布每种争议解决方式的解决期限、费用、解决结果的性质,如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及约束力的大小。为每种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配上简明的流程图,以方便寻求服务方。

再次,设置评价反馈和定期报告机制。在线争议解决网站应该定期公布报告,包括受理在线争议的数量、正在解决的争议案件数、已解决的争议的案件数量;争议通过何种在线方式解决的,是在线调解还是在线仲裁;争议解决的结果,是否被双方认可并履行;经营者和客户各自胜诉的案件数量,案件处理的平均时间,争议方成安的平均费用等。

2.保证争议解决公正、中立

确保争议解决公正、中立,主要依靠对中立第三方的约束、争议解决程序设计和争议解决网站的自律与他律。

首先,中立第三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对能力的要求,中立第三人应具备一定的协商谈判能力,主要是能引起当事人在线协商的互动;能够知悉一定的在线争议解决程序,如不公开报价系统;掌握一定的背景知识,如解决争议所需要的技术背景、全球化背景和法律背景。对技能的要求,能通过互联网和其他资源来收集、利用和处理信息;能对程序进行管理;能对当事人的互动进行引导。对职业道德的要求,公正无私,保证在线和试听交流过程最大限度的透明化;保证机密性,为确保自动化程序的安全,必须采取风险管理策略。

其次,在线争议解决程序设计应符合正当程序的标准。程序设计应该实现平等对待争议双方,使各方均有陈述其主张的合理机会,不因争议解决程序而处于信息或技术劣势。在线争议解决网站应采用技术手段,帮助争议方掌握启动和参与在线争议解决程序的技能,避免争议一方因技术劣势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线争议解决网站还应通过对程序的控制,保证其公正性。

再次,在线争议解决网站也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在线争议解决网站本身应具备陈丹法律责任的能力,聘请喝个的中立第三方作为执业人员,设立中立、公正、高效的程序规则,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并履行设立网站的手续。此外,在线争议解决网站还应制定自我约束的行为标准,或参加信誉标记组织,遵循其制定的行为准则,接受其监督。

3.保证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

一方面,在线争议解决网站应制定保密规则,同时,在组织架构、程序设计上采取措施并运用技术手段对争议双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限定解除信息人员范围,以及对信息的使用方式。在编制相关统计数据报告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此外,在线争议解决网站还应为争议双方就信息保密问题提供投诉途径。

此外,在线争议解决网站应通过制定数据安全保护规则,参加信誉标记组织或认证项目,保护争议方提供数据的安全。采取安全防御措施,避免其持有争议双方提供的信息数据被非法侵入、破坏、使用或篡改。在线争议解决网站可以考虑设置数据管理体系,将数据安全保护纳入体系设计,进行内部监控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和调整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以便采取相应行动保护个人数据安全。

三、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结果的督促与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想要取得最终成功,快捷、低成本的跨境执行机制是其重要保障。建立争议解决结果的网站执行机制,方是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实现成功运作的出路。因为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结果中,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和非约束性决定等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行履行。此时,就尤其需要督促手段以来促使并保证争议方的自行履行。督促手段包括定期披露和评价反馈,即在网站上定期披露经营者自动履行争议解决结果的信息,包括争议案件的数量、争议解决结果、经营者是否自动履行、未能自动履行处理结果的原因;借助信誉标记督促,将信誉标记纳入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机制,鼓励经营者承诺遵守相关行为准则,自动履行争议解决结果;收取保证金督促,要求经营者向第三方交易平台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卖方未按时交货,或货物数量品质不符合约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向客户先行赔付,然后再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网站的处罚措施,如果争议方不自动履行争议解决结果,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警告、冻结或关闭争议方账户、公式等方式予以处罚。这些督促方式不是互相排斥的,可以合并使用。

如果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的结果是仲裁裁决,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就应借助执行机制。执行机制需要独立于法院,否则不可能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快速、低成本执行争议解决结果的要求。那么,此时需要用到网上执行机制。鉴于电子商务交易普遍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方式,交易方一般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账户,网上执行机制目前较为可行的方式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在争议方不自动履行争议解决结果时,依据救济的金额,直接从该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划款,支付给申请执行方。网上执行机制实质是替代执行的一种机制,而非强制执行机制。基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强制执行必须由有权机关根据有效的执行依据,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网上执行机制不具备前述条件,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在于负有履行争议解决义务一方的统一。这种同意可以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协议中加入相关条款获得。相关条款可以规定:如争议方不自动履行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机制作出的仲裁裁决,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依据仲裁裁决,将相应的款项从争议方的账户划转到申请执行方的账户。

参考文献:

[1]薛源.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高兰英.在线争议解决(ODR)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尹力.中国调解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第2篇:跨境电商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许昌;跨境电商;产业集聚

按照河南省“十三五”口岸发展规划,河南将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内陆多式联运查验场所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为支撑,多层次、全覆盖、立体化的口岸开放格局。依托郑州航空港、中国(郑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许昌出口跨境电商园区可通过构建“一区多园”、“多式联运”的开放格局,发挥口岸开放载体作用,推动许昌跨境电商等新兴产业发展。

一、许昌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近年来,许昌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发展迅猛。据商务部门统计,2015年许昌市跨境电商出口贸易额达到10.2亿美元、同比增长15.2%。截至2016年5月,许昌市应用跨境电商企业750多家。以许昌发制品、蜂产品、卫浴陶瓷、人造金刚石、冷冻食品等为代表的各类产品,正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敦煌网、亚马逊等大型交易平台,远销欧美、非洲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居河南省先进水平。打造许昌跨境电商口岸平台,对于扩大内陆开放,营造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和规范有序的外贸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许昌跨境电商发展面临问题

1.配套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在物流方面,跨境电商交易具有小批量、多批次、路程长等特点,当前许昌跨境物流服务存在成本高(占商品成本的20%~30%)、周期长、退换货麻烦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许昌出口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许昌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缺少专业金融服务商入驻,出口贸易的融资服务和信用保险服务缺失造成企业资金流受限,资金周转率、资金回笼风险和效率低下的问题。此外,由于跨境电商属于新兴产业,相关人才储备有限,培训体系不完善、针对性不足、缺乏较好的平台支持,现有的跨境电商人才质量有待提升。

2.出口退税结汇程序繁琐。出口退税方面,许昌的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多数未办理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不具备出口退税的资格,部分企业通过现金购入货物时,未向销售方索取购进发票,无法取得出口退税。同时,政府退税存在周期长,落实不力等现象,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出口结汇方面,多数跨境电商企业没有办理外贸登记,没有在外汇管理局备案,无法开设外贸结算账户,因此不得按一般货物出口结汇,只能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结汇,极不方便进行大额交易。

3.市场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许昌跨境电商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外地贸易公司或物流公司,这部分出口数据无法纳入许昌地区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造成许昌市出口贸易数据严重流失。在产品质量方面,电子商务跨境零售一般都是通过私人包裹形式寄出,由于政策限制,现行查验模式很难适应,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现象频发,存在较大质量风险。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许昌跨境电商准入机制宽松,行业监管严重缺失。同时国家对于跨境电商交易涉及的竞争、消费纠纷解决等方面没有专门的规范,跨境电商交易中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突出。

三、关于构建出口跨境电商园区的建议

产业园区是产业集聚的主要表现形式。跨境电商园区是具有竞争合作关系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服务商及相关产业链在特定区域内的集聚。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包括网店企业、平台服务商、人才服务商、广告服务商、诚信评估服务商、搜索服务商、物流服务商以及咨询服务商等。对出口跨境电商而言,其完整生态链包括“一链两圈”,“一链”即“交易链”,“两圈”即“监管圈”和“服务圈”,优化“两圈”资源配置和跨境电商“交易链”是许昌出口跨境电商园区实现产业集群与供应链融合的关键。

1.坚持“六大原则”,持续优化电商“交易链”。电子商务产品的生产商、贸易商、分销商、终端消费者是电子商务交易链的节点,它们决定了链的长度与宽度,也让电子商务类型更加丰富。坚持结构完整、有效流转、互利共生、稳定适应、整体价值最优、可持续性发展等六大优化原则,保障电子商务交易链完整,可以提高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流转效率;构建和谐协作、竞争适度的平稳和谐关系,可以提高交易链自我修复能力;整合资源,集中释放电子商务内在潜力,杜绝以耗尽电子商务资源和牺牲电子商务环境为代价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2.整合各种资源,着力打造出口“单一窗口”。园区应依托河南电子口岸信息化平台,建立集检验检疫、海关、国税、外汇、商务、邮管等部门资源为一体的跨境电商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能够有效整合监管部门资源,突破园区内外信息壁垒,最大限度地缩短监管流程。检验检疫部门可在区内实现企业信息网上备案、货物全申报、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和流程可追溯等,解决商品质量和市场秩序问题;海关可有效遏制外贸数据外流、在园区内实现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打开许昌跨境电商集货出口和备货出口渠道,解决统计问题;税务部门可通过“两单一票”信息对碰,提供退税绿色通道,缩短退税时间,解决退税难问题;外管部门可帮助区内企业简化结汇流程,实现外汇提现,网络结汇,解决出口结汇问题。

3.完善配套体系,打通跨境电商“高速路”。园区应当借鉴全国出口跨境电商口岸先进经验,出台地方专项优惠政策和奖补措施,构建招商营商的良好环境;应当重点吸引UPS、DHL、中国邮政等大型物流供应商入园,积极构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物流配套系统;创新仓储联运模式,对接郑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构建园区到郑州综试区的陆空、陆铁联运机制;积极引入阿里巴巴、ebay、亚马逊等国内外电商物流平台入驻园区,加快形成集聚效应和价格洼地;加强与平台运营商的合作,创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建设电商支付平台,集中解决人才发展瓶颈、金融配套服务等问题。

参考文献:

第3篇:跨境电商解决方案范文

[關键词]贸易;专业资源库;规划;内容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

1教学资源库建设规划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资源库的建设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资源库的启动设计阶段;第二阶段为资源库的建设阶段;第三阶段为资源库的资源上传、运行、调试阶段;第四阶段为资源库的持续更新阶段。

1.1资源库的启动设计阶段

利用1个月的时间,完成教学资源库的框架构建设计,教学资源库的框架设计的内容须涵盖: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商方向)专业的介绍和就业信息,体现的模块为专业园地和就业导航;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商)核心课程的学习,体现的模块为课程中心、微课中心;专业拓展资源的学习,体现的模块为项目/案例中心、培训中心、测评中心。

1.2资源库的建设阶段

资源库设计好后,进入集中建设阶段,包括两个子阶段:建设初期阶段和建设后续阶段。

建设初期阶段为期6个月,主要完成专业中心模块的内容,包括专业教学资源库网站、专业调研报告、专业标准/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师简介及结构分析、专业教学项目设计标准等内容。完成部分骨干课程部分的内容,包括课程标准、6门课的信息化教学视频或微课视频,每门课45分钟。

后续建设阶段,建设教学资源库的其他内容,包括专业教学资源库的核心课程中心,具体内容包括课程标准、单元教学方案、教学案例或项目、课件资源素材、作业、答疑等内容;建设微课中心,涵盖内容包括微视频、微教案、微课件、微练习,以提升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水平,丰富教学素材,实现网络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教学质量;项目/案例中心,主要包括教学企业项目、合作企业项目、经典案列,帮助学习者观摩企业运营实际工作;建设培训中心,内容包括考证培训和学生专业竞赛培训等;建设测评中心,内容包括课程测评和认证测评;建设就业导航,内容包括工作动态、就业政策、就业指导、职业规划。

1.3资料运行上传、运行、调试阶段

资源库建设过程中,实行对校内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开放,资源建设完成后,对商务英语等相关专业学生开放和珠海跨境电商行业企业进行推广应用。

1.4资源库的持续阶段

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商)专业教学资源库将秉承“专业可持续发展平台”的理念,实现知识的不断更新,保证知识的与时俱进。

2教学资源库的内容

专业教学资源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园地、课程中心、微课中心、项目/案例中心、培训中心、测评中心、就业导航等。

2.1专业园地

专业园地是跨境电商专业资源库建设的标准和样板。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跨境电商专业介绍、跨境电商调研报告、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跨境电商专业职业岗位描述、岗位能力与课程设置关联矩阵、跨境电商行业标准、跨境电商法律法规、跨境电商教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跨境电商专业前沿动态等普适性资源。该模块内容建成后可以为专业教师开展专业教学、了解专业动态提供依据,也可以为跨境电商用户了解该行业发展状态等全面提供支持。

2.2课程中心

课程中心是跨境电商专业资源库建设的核心,本专业将建设《跨境电商专业跨境电商营销推广》《跨境电商选品与文案》《跨境电商客服》《跨境电商物流业务操作》《跨境电商结算与退税业务操作》等五大核心课程,在充分考虑各类用户需求的基础上,每门课程建设课程标准、单元教学方案、教学案例或项目、课件资源素材、作业、答疑等内容。该模块建成后可以为学生和企业人员等提供移动学习、碎片化学习内容,通过设计开发“个性化”课程项目,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学习需求。

2.3微课中心

微课中心是教学资源库课程已有资源的补充和拓展,本专业将建设《跨境电商专业跨境电商营销推广》《跨境电商选品与文案》《跨境电商客服》《跨境电商物流业务操作》《跨境电商结算与退税业务操作》等五大核心课程的微课。由课程任课教师结合课程教学需求自主建设,每一个微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可以解决教学中的某一具体问题。该模块内容的建设用途是可以提升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水平,丰富教学素材,实现网络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教学质量。

2.4项目/案例中心

项目/案例中心是教学资源库的资源容器,可以为学习者提供多样化的典型案例。本专业将整理开发跨境电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共14门课程的学习单元项目以及配套企业案例,帮助学习者深入理解跨境电商企业各岗位运营实际工作,积累跨境电商实战经验,为专业学生、专兼职教师、企业员工和社会学习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2.5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是专业资源库的拓展资源,建设内容包括跨境电商职业技能认证培训和学生技能竞赛培训等。考证培训包括跨境电商水平测试培训、阿里巴巴人才认证培训等;学生专业竞赛培训包括中国大学生跨境电商创新创业大赛培训、全国职业院校报关技能大赛培训、全国职业院校“互联网+”外贸技能大赛培训等。该模块内容的建设用途是使学生了解专业培训目标、就业岗位、职业发展等信息,以便对职业生涯进行规划,为学生和企业员工规划职业成长路径提供直接依据,

2.6测评中心

测评中心是专业资源库建设教学评价体系的主体,测评中心包括课程测评和认证测评等。本专业将构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共14门课程的学习成果评价项目库以及职业资格考证的评测库,力争部分标准化评测项目实现在线评测。课程测评以优化的试题库资源为基础,主要方式包括网络课堂作业、单元项目、综合性项目等课程相关题库和综合项目性题库,实现对不同用户知识、能力掌握的测评。认证测评主要是对跨境电商专业培训以及鉴定资源学习结果的评价,包括阿里巴巴外贸人才认证、阿里巴巴速卖通大学运营专员认证等内容。该模块内容有助于专业知识与技能考核系统化、独立化与标准化,为方便各类用户进行自我评价,为其在职业生涯中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该模块内容建成后,将有助于跨境电商专业知识与技能考核的系统化、独立化与标准化,为方便各类用户进行自我评价。

2.7就业导航

就业导航是资源库功能服务的延伸。通过跨境电商就业导航平台建设,及时跨境电商行业就业供需信息,公布学校、学院就业工作动态、就业政策、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内容,为学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多功能服务,为学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服务新模式,使平台更好地服务于用人单位和广大学生。

[参考文献] 

[1] 刘婷,严刚.大类培养模式对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探讨[J].经济视角(下),2012(05). 

[2] 黄敏.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浅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2(36). 

第4篇:跨境电商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 网络;服务贸易;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 F29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52-01

一、案例起因

1999年,是安提瓜业最鼎盛的时期,业创造的产值占安提瓜全国当年GDP的10% 。而其网络最大的主顾则是美国。然而境外网络的兴盛对美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美国国内的业流失了大批客源和财源,二是网络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三是有违美国保守主义者所倡导的道德价值社会理念。于是,美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遏制跨国网络的发展。这些措施产生的的压力立即对安提瓜的网络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致命打击。

安提瓜政府对此感到愤愤不平,于2003年3月13日,安提瓜要求与美国就其限制跨境网络服务的措施展开磋商,并认为美国事实上禁止了跨境网络服务的提供,违反了其在具体承诺表中对服务跨境提供“没有限制”的承诺。安提瓜与美国在2003年4月30日举行的磋商,但并没有解决双方之间的争端,于是联合国应安提瓜要求于2003年7月21日专家组成立。专家小组就美国的措施是否符合WTO的建议进行一系列的审议。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是否属于服务贸易的判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服务贸易的4种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不难发现,这种网上跨境服务应该属于“跨境交付”,因此案的确可以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来评判。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个相对提纲挈领性的文件,WTO各成员所承担的义务主要由它们各自的具体承诺表来决定。

安提瓜指出美国在其《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具体承诺表”中作出了开放10. D项下“除体育运动外所有娱乐服务”的跨境提供的承诺,这表明美国已认可了其10. D项下的承诺适用于服务。

(二)市场准入角度分析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市场准入问题规定,一成员对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因此,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看,案例中美国禁止了跨境网络服务的提供这一行为对于安提瓜所构成了影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

(三)“一般例外”的适用

美国指出,网络比传统更难控制,而且网络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道德问题。美国一直对业有着非常严格的管制,一直被视为犯罪的源头之一。因此,美国认为,根据GATS第14条的规定,它可以实施“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并没有实施贸易限制的主观意图。

为了回应美国上述的申辩 ,安提瓜指出,美国境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一系列商业性质的服务,商业已成为美国的一项重要产业。因此,安提瓜认为,美国关于限制跨境网络的理由是其违反公共道德的说法完全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托词,美国没有履行其在GATS项下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

三、案例的宣判结果

对此,专家组认为,美国的相关措施尽管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道德所实施的,但未能证明这些措施是必需的。由于它们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在实施之前,美国应与受影响的成员如安提瓜进行磋商。这构成了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从而没有满足第14条要求此类例外措施“不构成任意或武断的歧视”的规定。因此,以上美国的联邦法律违反了其在GATS项下的义务。因此此案以电子商务大国美国的败诉而告终。

四、电子商务的争端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增加了跨国争端的发生频率。因此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自助沟通通常是解决争端的首选, 通常认为它是完全自由的、灵活的、可选的。起初,安提瓜与美国便举行磋商,但是磋商未能以成功告终。除了上述争端解决机制外,根据GATS和《谅解》的相关条款,广义的争端解决机构应该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本身、服务贸易理事会、专家小组、上诉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本案例中安提瓜采取了诉诸专家小组的这种争端解决方式。

五、案例的启示

启示一:为WTO的建设开辟了新的课题。

从整个争端解决过程来看,WTO是基于争端双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做出的裁定,是对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执行。因此,对于如何使WTO规则,公共道德的维护与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相协调,无疑是WTO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启示二:WTO各成员在作出承诺以及制定法律时必须更加谨慎。

正如本案中美国制定GATS具体承诺表是在乌拉圭回合期间,当时网络服务尚处于萌芽状态,美国谈判代表在具体承诺表有关条目中并没有明文将或网络服务从其承诺中排除。结果便导致了后来本文的安提瓜和巴布达诉其影响跨境服务案件。

第5篇:跨境电商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跨境电商;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东莞

一、东莞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东莞北接广州、南临深圳,毗邻港澳,发挥着电子、轻纺、服装等行业的优势,成功引进一批知名企业在莞发展跨境电商,敦煌网、大龙网、全麦、启盈、递四方、银盈通、新航线、菜鸟网等知名企业纷纷落户。

据统计,目前东莞全市电商网络经营主体已超过5.4万户,主要大型第三方交易平台5个,全市跨境电商企业达3500家,涵盖物流、支付、第三方平台、运营服务等各个重要环节。继中国邮政、长安镇、虎门镇三大跨境电商园区后,市内第四家以跨境电商为主题园区――东信高新科技孵化园于2015年4月30日开业。

二、跨境电商及人才需求情况

(一)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通俗点讲,就是利用电子商务购买国外的商品,或者把商品卖到国外去。

目前国内主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包括:速卖通、敦煌网、中国制造、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网、兰亭集势、米兰网等。

(二)当前跨境电商人才需求情况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中国跨境电商人才研究报告》,高达85.9%的企业认为跨境电商人才存在严重缺口。

首先,企业在选择跨境电商人才时的专业倾向主要为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专业,分别占比70.1%以及59.9%,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拥有相关的国际贸易知识及语言能力,又要掌握电子商务的操作技能。

其次,从企业紧缺的跨境电商人才岗位需求情况:业务岗位需求占61%,技术岗位需求占23%,管理岗位需求占16%。可以看出,大量的人才需求集中在一线的业务岗位上。

而对人才类型的需求,不管是大中小型企业,都倾向于复合型的跨境电商人才。

再次,企业对应届毕业生的看法表明,现阶段大多数院校所培养的人才实战经验不足,无法满足企业的的岗位需求。

三、东莞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策略

面对市场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需求,人才缺乏始终是制约东莞电子商务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培养合适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是促进东莞跨境电商稳健发展的首要任务。

(一)深入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跨境电商人才

既然是校企合作,那么企业就不能只是挂个名、走过场,而应参与到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日常教学计划实施以及学生顶岗实习等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中来。要深入开展合作,校企双方可互聘互认讲师。学校教授学生相应学历程度的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企业讲师为学生讲解跨境电商工作岗位中所需的各种技能的操作并分享实战经验。同时,学校教师可以到企业实践交流,一方面增长个人跨境电商实战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企业员工提供其他培训和增值服务,更好地提升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目前像敦煌网、阿里巴巴集团等大型电商平台都已纷纷向各大院校抛出橄榄枝,如阿里巴巴的“百城千校”计划,敦煌网更是积极参加大学生跨境创新创业大赛,以大赛为契机,以公益培训、带薪实习、创业导引等方式,促成跨境电商企业与院校间深度合作,以培养真正适合市场需求的跨境电商人才。

(二)推动教学改革,灵活跨境人才培养方案

目前东莞各院校都在积极开发对应的实践技能课程,开展校企合作以提高学生的岗位技能及综合素质,但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待改进之处。

一方面,跨境电商的教学计划设计不够灵活。建议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跨境电商教学,不要纳入专业统一培养方案中,而是作为大专二年级或本科三年级开始的一个专业方向自主选择进修。这样学生可以基于自身的英语水平以及个人兴趣进行学习,更能激发他们自主学习和钻研的热情,收获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样对于外语外贸专业来说,也应当给予学生一定的学习自。

另一方面,跨境电商的考核方式不切合实际。跨境电商是一项实用性极强的知识技能,不能再用以往的期末考核、实习报告等死板的方式来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而应该依照真实岗位情景,以任务为导向,根据学生的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及质量,甚至由合作企业中学生的直接领导给予评分。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也能使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充分应用所学的各种知识和技能去解决各种问题。

(三)组建跨境电商培训平台,助力跨境人才培养

随着“创业”热潮的高涨,跨境电商也成为创业个体的热门选择。然而从事跨境电商的人员除了要懂得相关贸易知识、一定的外语能力外,还要掌握电子商务的相关操作。这对于专业应届毕业生来说都未必能胜任,更不用说社会上各层次的创业个体。建议东莞各跨境电商企业、人才招聘市场、各大院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组建跨境电商培训平台,在深入了解行业用工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跨境电商技能的培训。同时设置多层次的跨境电商培训课程,以满足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创业人员不同的技能培训需求。

(四)引进跨境人才,实现人才培养过渡

不管是校企合作培养跨境人才,抑或培训平台提供跨境技能培训,都要经过阶段性的努力才能获得相应的成果,而目前东莞的跨境人才缺口始终让各企业不得不去面对。要缓解当前的燃眉之急,就要靠人才引进。而引进人才的时候,主要关注点应为跨境电商“可用之才”,而不能把眼光只聚焦在高学历、高职称的学者型人才。目前东莞跨境电商行业缺的主要是基层从业人员,因此哪怕低学历,只要深谙跨境电商之道,具备跨境电商实战经验的人才,也应该引进。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高水平人才的引进。高水平的人才,不仅能为东莞跨境电商界注入新的活力,更能有力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对于人才引进方式应当一分为二,各有侧重。

综上所述,人才的培养既是解决“燃眉之急”的举措,又是东莞跨境电商长期发展的有力支撑,需要政府机构、行业企业、高校等多方合作,在新常态下整合区域优势资源,共同统筹规划。未来东莞企业的跨境电商道路,将向着提供优质产品、特色服务、品牌创造的方向逐步推动整体产业的升级,因此探索、落实多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策略,必须始终作为跨境电商发展工作的重心,长期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陈长英.浙江省跨境电商人才需求分析及培养路径研究[J].中国商贸,2015年(02)

第6篇:跨境电商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课岗证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

一、“课岗证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行业、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始组织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技能考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技能共设四个等级:跨境电子商务员、助理跨境电子商务师、跨境电子商务师和高级跨境电子商务师,旨在测试考生在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环境中的实际应用能力,为社会及企业提供人才。一般来说,中职学生所对应的等级是跨境电子商务员,高校学生对应助理跨境电子商务师或跨境电子商务师,教师对应跨境电子商务师或高级跨境电子商务师。教师知识的更新与学校对行业发展趋势的把控无法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因此,探索以就业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平台的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囊等嗽钡母谖荒芰Φ摹翱胃谥ひ惶寤”人才培养模式则显得很有必要。

二、“课岗证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方案

1.校企合作,建立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目标

学校通过聘请行业专家作为顾问,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派出教师深入企业进行学习与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同时,学校建立企业兼职教师任教制度,长期邀请企业人员对学校教师与学生进行授课,讲解行业发展的最新知识。

2. 以“证”为标准,以“岗”为目标,整合课程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技能证的知识与技能涵盖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两个领域的知识,这一范围要求跨境电子商务方向的课程需以“商务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实务”“跨境电子商务实务”等课程为专业核心课程,同时,根据考证需求,辅以“跨境电子商务员考证辅导”等课程。

在教学内容上,根据行业岗位需求,依托校企合作,在“跨境电子商务实务”课程上引进企业实战项目, 做到以“岗”为目标,实现课程与岗位标准的无缝衔接、学生“零距离”就业。

3. 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型”队伍

学校聘请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家到校担任“跨境电子商务实务”等课程的兼职教师、人才培养与专业建设的兼职顾问;利用合作关系,安排教师下企业实践学习,实现“校企互通”。

4. 建立实训教材体系

围绕课程建设开展教材建设, 以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资格证内容为主线,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密结合企业岗位实操内容的实训教材。重点建设服务于项目教学和实训练习的跨境电子商务系列教材,如“跨境电子商务实务”“跨境电子商务营销实务”等。

5.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课程实践活动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利用校企合作途径,可以把企业实践项目引进课堂。课外,可以成立各种创业型的跨境电子商务社团,让学生利用已学技能,开始接校外简单的产品上传、网络营销等任务。一方面,让学生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得到锻炼;另一方面,丰富学生课外生活,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6.建设实训、实习功能强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以跨境电子商务运营工作流程为导向,建立与学生规模相当的校内仿真的模拟实训基地。校内模拟实训应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给学生提供实训指导。学生可以在实训基地模拟组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尝试通过合作企业承接校外订单。学校鼓励学生自主创业,争做项目负责人;可以聘请已毕业的项目执行能力强的学生回校担任学生创业项目负责人。一方面,可以解决师资问题;另一方面,学生带学生,能更大地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兴与迅速发展,让学校不得不重新调整原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跟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实现“课岗证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是在这一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梅蒋巧.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特征研究[J].管理观察,2014(31).

第7篇:跨境电商解决方案范文

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由于具有跨越时间和空间限制优势,跨境电子商务一直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受到支付环节和物流的制约,早期的跨境电子商务更多侧重于交易订单批量大、可与线下支付相结合、物流成本占比较低的业务类型,即以跨境B2B为主要的业务类型,形成以阿里巴巴、敦煌网、环球资源网等具有代表性的跨境电子商务B2B交易平台(以我国为例)。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境外推广和扩张成本、快速获得境外市场信息和用户信息、直接开展营销活动等优势,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外贸产业和企业的发展[3]。但是,传统的跨境电子商务(跨境B2B)的运作中,我国企业面对的是境外企业,这些境外企业由于掌握的境外市场的客户资源和市场信息,在交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且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流通环节。近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进一步放缓,我国外贸企业受到显著影响,大批外贸企业经营面临严重困境。2012年始,国务院办公厅、商务厅等国家机关相应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有关政策意见》等政策,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也大力推动启动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指导国内的外贸企业基于电子商务平台构建起与境外最终消费者的信息沟通平台和交易平台,进一步减少贸易交易环节,降低外贸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进行灵活产品升级、企业转型和品牌塑造,最终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提升我国外贸产业竞争力。可以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也称出口跨境B2C)业务迎来了发展的良机。

一、出口跨境B2C价值链

跨境B2C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对于我国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外贸企业来说,通过开展出口跨境B2C业务有利于降低销售渠道费用,增加企业利润空间,提高企业海外知名度,扩大品牌的海外影响力[4]。然而跨境B2C与传统的跨境B2B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不同。正是由于与跨境B2B存在众多不同,出口跨境B2C在运作过程中具有自身的特点和问题。从价值链角度来看,出口跨境B2C业务运作流程可分为产品筛选或产品设计、制造,网站/网页构思和设计,网络营销,售前客服,在线支付,订单处理,运输配送,售后客服等环节。在上述链条的不同环节中,出口跨境B2C的具体运营面临着如下问题和挑战:1.产品筛选和设计。出口跨境B2C面向国外的消费者,由于缺乏对国外市场的了解,无从得知自己的销售商品在国外市场上是否具有足够的竞争力。根据调查显示,消费者之所以进行跨境电子商务购买的主要动机因为价格(80%)及商品的独特性(79%)[5]。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应根据目标市场的情况,筛选相应的具有价格竞争力,且与目标市场现有销售商品有显著差异的商品。2.网站构思、设计和实现及平台选择。出口跨境B2C的经营过程中,需要根据目标消费者特点进行产品页面的设计和实现,以更好的亲和力获得消费者认可。另外如果是进驻电子商务平台,还要结合当地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选择适合、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更便利地获取境外消费者的访问。3.网络营销。信任问题是出口跨境B2C经营中面临的一大挑战。境外消费者对于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更容易存在不易信任及欺诈的担忧,导致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经营起步阶段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和压力。出口跨境B2C经营者需要尽力采用各种网络营销和网络推广的手段来得到境外消费者认知和认可。4.售前客服。售前客服质量的高低对于电子商务的销售有着显著的影响,然而在出口跨境B2C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与境外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的语言的障碍,尽管大部分出口跨境B2C经营者都配备掌握相应外语的客服人员,但是在在线交流言语应用、问题回复技巧等方面仍需要较丰富的经验。此外售前客服还需要根据境外消费者的购买特征和购买行为进行灵活应变,这都对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5.在线支付。尽管现有的支付平台企业如Palpay、支付宝等已能较好满足电子商务包括出口跨境B2C的支付需要。但是也仍存在信用卡信息泄露、支付款项明细不够清晰等问题,制约着出口跨境B2C的发展。6.订单处理。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根据境外消费者的订单进行拣货和包装,将商品快速地送至运输方的手中或指定的集货点。包装须保证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重量。7.报关。出口跨境B2C经营者亲自或委托第三方向海关进行报关。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或其者按程序办理相对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出境。这一环节的效率高低严重影响着订单的交付速度,并可能因工作失误导致不必要的耽搁情况。8.运输、配送。运输配送的时间和成本是出口跨境B2C面临的另一大挑战。现有出口跨境B2C的物流运输模式包括国际小包、国际快递、B2C外贸企业联盟集货、B2C外贸企业自身集货、国际物流公司仓储集运、电子商务平台仓储集运及海外仓储等不同模式[6]。不同的模式在运输配送的时间及成本存在背反规律。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根据产品的特点、消费者的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选择适合的物流运输模式,避免消费者在时间或成本方面出现不满意。另外由于交货环节的服务水平影响着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满意度,在境外配送方的选择上也需要十分的慎重。再者,是否利用信息技术做好运输配送过程的可视化,便于境外消费者及时了解商品运输动态,对消费者选购商品也有影响。9.售后客服。在货物交付后,出口跨境B2C经营者还需要跟踪消费者的收货及商品使用情况。另外,售后客服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处理境外消费者的退货。根据IPC(InternationalPostCorporation)2010年的调查显示,在过去的12个月欧洲主要国家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购物曾经进行退货的比率为44%~76%(如表3)。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对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退货的款项结算及货物的处理也是攸关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最终能否长远发展及盈利的关键因素。10.结汇退税。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货物出口后,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等相关核销凭证,到外汇管理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核销后即可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11.其他方面。出口跨境B2C经营者还需要考虑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包装材料的规定、信用卡使用和管理、废弃物处理、市场竞争及市场促销、关税及税收等,这些规定也都影响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日常运营和发展。

二、代运营出口跨境B2C的应用模式

上述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突出体现在市场营销、成本控制及消费者服务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跨境B2C经营受到地理因素及跨境经营经验不足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盈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使得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走出国门同时面临严峻挑战。电子商务代运营作为专业化的电子商务服务业,致力于为客户(企业)提供信息、在线下单、信用认证、合同、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在线客服和售后服务等部分或全部服务,帮助客户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并最终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和物流的整合和高效运转。电子商务代运营可以不同的模式推动相关企业实现出口跨境B2C的运营,解决跨境运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一)服务模式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专注出口跨境B2C某些运作环节,如跨境网络营销、网站运营、物流配送服务、售前售后客服等跨境运营要求较高的环节,帮助出口跨境B2C企业专注产品本身,从而顺利实现出口跨境B2C全过程。在这一模式中,电子商务代运营应具备国际网络营销的能力,熟练掌握目标市场搜索引擎优化手段、社交媒体推广手段,根据目标市场的法规要求开展电子邮件营销和论坛营销等网络营销方式,能够合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提升网站(网店)和商品的排名;拥有足够流利使用外语进行客户沟通交流并熟悉目标市场情况的客服人员,能够解决处理客户的疑惑和建议投诉;能够整合现有物流运输资源,优化物流运输模式,在合理的成本和时间内将商品送至客户的手中,甚至电子商务代运营商还拥有部分的国外仓储基地,以更好的满足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跨境仓储需求。这一模式中,电子商务代运营商一方面填补了出口跨境B2C运营商在运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依托于自己的专业优势和操作经验降低运作成本,帮助出口跨境B2C运营商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具体运作。但受到了产品异质多元、跨境运营环境多变等多因素的制约,电子商务代运营的实际效果和效益很难得到保证。以出口易为例:该公司是一家以海外仓储为核心,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销售平台和物流解决方案的服务商。目前,在英、美、澳、德、香港等地设有海外仓储,可为出口跨境B2C运营商提供小包、专线、快递、海外仓储、订单管理、货源分销及售前售后服务等运营服务。

(二)整合模式为更好地促进出口跨境B2C具体运作的效率,电子商务代运营还可以跨境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角色出现,为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提供完整涵括各环节的服务方案,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选择电商平台、支付方式、物流配送资源等相关资源,并进行整合优化,力争达到以最优成本和时间将商品送至消费者的手中。整合模式可避免了服务模式中可能存在的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带来的时间和成本的增加,然而整合模式给电子商务代运营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熟悉出口跨境B2C具体的各个运作环节,并具备质量监控和管理的能力。现有电子商务平台依照整合模式推动我国出口跨境B2C的发展,如信淘国际,依托阿里巴巴速卖通等平台,可为出口跨境B2C运营者提供包括开店指导、货源支持、发货、店铺装修、运营推广等全方面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

(三)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境内B2C来说,出口跨境B2C的运作过程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并不是适合于所有的企业。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与其进行出口跨境B2C的运作,不如选择合适的机构来进行出口跨境B2C的具体过程。电子商务代运营也可以选择作为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人,承担起从产品选择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或者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目标市场所在地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由该合作伙伴在当地开展境内电子商务运作,将出口跨境B2C模式转变化跨境B2B+境内B2C的模式,在实现商品跨境销售的同时,更好实现风险的转移和控制。模式中,电子商务代运营方具有更高的主导权和控制权。可以结合企业、产品、市场需求、物流、成本等多方面的因素,选择出口跨境B2C的目标市场和发展模式,避免出现类似一窝蜂的现象,可更好的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发展。传统对外贸易的放缓给我国许多外贸企业带来的生存的压力和转型的要求。目前就有一些外贸企业利用其原有的国际贸易的客户资源和经验优势,转型尝试出口跨境B2C。而对于出口跨境B2C运营商来说,选择与这些企业合作,可快速地进入目标市场,并实现风险的安全可控。

三、我国电子商务代运营在出口跨境B2C服务中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目前在国内的电子商务平台运作中已经积累了一个的资源、操作经验和经营能力。但是,出口跨境B2C毕竟刚刚起步,包括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在内的电子商务相关链条的企业都缺乏走出国门,在异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电子商务运作的经验和能力,使得在出口跨境B2C代运营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一些严重问题。

(一)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由于国情因素、市场、顾客群体因素的影响,电子商务代运营现有累积的经验很可能无法应用于出口跨境B2C中,而电子商务代运营的经营能力又随着销售范围跨越了国境而急剧下降。甚至对于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来说,与现有的出口跨境B2C经营者一样,目前也正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如何在目标市场开展异国的网络营销、控制和整合国际物流、做好目标市场的消费者的售前客服、处理好消费者的退货和投诉等方面的工作,都缺乏相应的经验、人才和能力。这都影响着电子商务代运营商的出口跨境B2C服务质量。

(二)定位和发展模式不清晰尽管目前出口跨境B2C已形成了一股热潮,但是出口跨境B2C的发展并不能盲目从众。根据Nielsen的调查研究,美国、德国、英国和澳大利亚是现有跨境电子商务的热点目标市场,但是上述的市场对于我国的出口跨境B2C运营商来说,都存在着距离过远和物流成本高的问题,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电子商务代运营者如何根据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产品、企业特点及目标市场的情况选择合作的运作模式,还没有相应的市场定位和企业业务发展模式。

(三)国际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的难题出口跨境B2C的运营过程中,国际物流和供应链严重影响着实物产品最终的交付成本和交付时间。出口跨境B2C运营过程中,不同的国际物流模式在交付时间和成本方面各有不同。为了更好地满足出口跨境B2C运营过程中对于国际物流的需求,电子商务代运营商需根据商品的时效性要求、大小重量、价格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国际物流方式。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代运营商需要在目标市场上选择合作的仓储和配送合作方,构建满足出口跨境B2C运营的国际物流网络,这对电子商务代运营商的跨国供应链整合能力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跨国经营中的难题目前,跨国B2C尽管发展迅速,但是语言、文化、法律方面的不同将是出口跨境B2C发展过程中的另一大障碍因素。特别是在现有不同的出口跨境B2C目标市场在语言、文化和法律方面均有着较大的不同的差异。对于电子商务代运营商来说,需要正视这一跨国经营中存在的难题,避免可能造成的市场开拓效果不佳及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

四、代运营在出口跨境B2C中的发展策略

在代运营的发展中,代运营商的服务处于主导地位。鉴于出口跨境B2C运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剧增,风险隐患无处不在,故在出口跨境B2C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应努力成长,构建起自身的专业优势,帮助运营商更好开展出口跨境B2C,在提供代运营服务过程中抓好几个关键点。

(一)基于消费者和卖方的核心利益点构建核心竞争优势电子商务代运营作为联结跨境运营商和跨境消费者的主要纽带,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跨境运营商(卖方)和消费者(买方)的核心利益出发,实现两者的优化匹配。在出口跨境B2C中,跨境消费者关注的是产品性能、价格和购买过程的良好体验,出口跨境B2C运营商关注的是利益与风险的最优化。电子商务代运营商的最终目标是将适合跨境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以更低的价值更快的速度送至消费者手中,并实现消费者的良好满意度,有效避免可能的各种风险和消费者投诉、退货和纠纷。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应基于这一目标构建其核心竞争优势。电子商务代运营的核心竞争优势可分为三大方面:首先,对于目标市场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的经验,特别是对于目标市场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渠道上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的熟悉,有助于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做好产品和市场的准确定位,从前期就减少出口跨境B2C项目失败的可能性;其次,国际物流运作整合能力和物流运作方案的优化能力,这一能力有助于电子商务代运营者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实现更低的物流成本和时间,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经营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好的销售和发展;再者,客户投诉和纠纷的有效和快速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可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更好地规避出口跨境B2C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实现更好更长远发展。

(二)基于国家及产品特征准确定位和稳步发展电子商务代运营商的发展过程中,应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的目标市场和目标产品选择方法。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根据目标市场的发展潜力(可从该市场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民众网上购物的意愿、市场容量等方面进行衡量)和产品竞争力(可从产品的价格、性能、独特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将目标市场分为四大类(如图2)。而其中第I种类型和第IV种类型的市场应该可以成为现在出口跨境B2C经营的重点市场。对于第I种类型的市场在实际中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美国、欧洲等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基础较好,本身市场也较大,且我国的部分产品由于成本优势也具有较好的竞争力,但是由于该市场距离我国较远,且该市场相对成熟法律法律规制也较多,对我国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要求较高,故适合经营已为稳定,市场销量较大的产品和跨境B2C经营者。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为上述类型经营者优先选择这一目标市场。第二种类型是俄罗斯、印度、印尼等国家,本身人口众多,电子商务发展较慢但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轻工业较于中国来说相对落后,又与我国距离较近。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协助初步进出国门的跨境B2C经营者在这一目标市场进行跨境B2C的经营尝试。第IV种类型的市场,主要是一些面积较对较小且人口不是很多的国家或地区。这种国家如我国周边的东南亚国家、我国港台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相对来说,更加容易接受跨境的电子商务购物。在跨境B2C发展过程中,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交流沟通方面比较不会存在问题,物流方面的制约因素相对来说也较不明显,故电子商务代运营商也可以将这一目标市场作为选择之一。而对于第II种类型的市场,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则应该协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进行产品的分析,找出产品不具有竞争力优势的原因:研究是否由于物流成本的原因导致产品成本不具备竞争力、还是由于产品本身与目标市场本土产品存在较大的性能、质量、外观设计方面的差异。对于可以改进的产品进行改进,力争将该市场转化为第I种类型的市场。如果无法改进,则重新选择其他可行的目标市场或放弃这一类型市场。

(三)依托资源整合和方案优化实现国际供应链管理现有出口跨境B2C中主要根据不同产品中消费者对于物流成本的承受能力及对物流时间的忍耐程度而选择相应的物流配送方案。在现有的出口跨境B2C运作中,在条件成熟时将仓储地点前移至更靠近消费者聚集地,是一个可降低物流成本并缩短配送时间的有效方案。但是这个方案也会带来仓储运作成本、库存成本的上升及呆滞物品和调拨成品等方面的问题。综合考虑出口跨境B2C的发展及客户服务的需求,设立这种跨境仓储是出口跨境B2C发展到某个阶段的必要决策。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是由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协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来设立和运营这一仓储中心;也可以是由电子商务代运营设立,并接受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委托进行经营;还可以是由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在目标市场当地寻找合适的合作方,租用对方的仓储和配送资源和能力。电子商务代运营须站在供应链的角度以追求整个运作成本最优化的目标进行物流节点的选择和资源的整合。此外,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在进行物流运作时,还应该考虑与现有的“海淘”(进口跨境B2C)物流体系进行整合,构建双向跨境B2C运作模式,在仓储、运输等方面进行资源共享,更好地提升运作效率。

第8篇:跨境电商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法律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广义上说,电子商务也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但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基础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internet )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在90年代,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Cyberspace)之中。”[1]以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网络直销模式而闻名的美国戴尔(Dell )公司1998年5月的在钱销售额高达500万美元,该公司期望2000年在线销售收入能占总收入的一半,亚马逊公司网上书店的营业收入从 1996 年的1580万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4亿美元。[2]有人预测,到2002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机构之间的营业额将从1997年的780 亿美元增加到8427亿美元。[3]

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目前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正在研究拟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应对之策。本文拟从中国的角度出发,考察分析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活动可能对中国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并结合电子商务在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就我国政府在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采取的原则立场和相应对策,提出作者的分析意见和建议,以供有关部门参考并就教于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

一、跨国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

按照大多数学者的理解,调整在各种国际经济交易中产生的跨国所得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系由各国单方面制定的国内所得税法和彼此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两个部分组成。[4]在中国,具体地说, 它主要是由中国政府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目前已同57个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制度所构成。

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制一样,在对非居民的外国企业和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跨国所得的征税问题上,中国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实行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也是建立在纳税人在境内具有某种物理存在 (physical presence)和对有关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基础之上的。 所谓纳税人在境内的物理存在,是指纳税人本身或其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或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等客观实际情况存在,这类客观情况存在往往构成中国政府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营业利润或劳务报酬等跨国所得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例如,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和第4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就其通过该机构、场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对中国政府履行纳税义务。这里所称的机构、场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人。[5 ]《个人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有关劳务报酬、投资所得或财产收益的课税,也是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或在境内拥有资本财产等客观事实存在为前提。[6 ]而在中国对外签订的57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具有与上述国内所得税法上的机构、场所相类似作用的概念则有“常设机构”和“固定基地”等,它们是此类协定规定的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来源于境内的营业所得和独立劳务所得行使来源地课税权的限制条件。[7]

有关所得的定性分类,则是中国现行所得税法上决定对纳税人适用的何种课税方式和税率征税的重要概念,也关系到税收协定中何种所得课税权冲突协调规则应予适用的重要问题。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个人的应税所得共分为11项,不同种类项目的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征税方式亦有所不同。而中国对外签订的避免的双重征税协定,也是针对不同各类性质的跨国所得,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征税权冲突的规则,如对跨国营业所得适用“常设机构原则”,对劳务报酬则分别有所谓“固定基地原则”和“183 天规则”,而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等投资所得,则采用税收分享原则。

然而,上述这些适应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在跨国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迅速发展的今天,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的特点, 尤其是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s)的情形下, 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购价谈判、订货、交货和付款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人来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跨国在线交易额的不断提高,在对非居民的跨国营业所得或劳务报酬的课税问题上,继续坚持以非居民在境内设有固定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人之类的物理存在标志,作为行使来源地征税权的前提条件或依据的国家,显然其所能参与分配的国际税收利益的份额比例将会日趋减少降低。象中国这样一类的实际更多地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国家,更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其次,跨国电子商务的另一特点是模糊了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发展,象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区别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目前计算机软件公司通过互联网与客户之间大量进行的计算机软件交易,客户为此而支付的软件价款对软件公司而言究竟是货物销售利润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性质所得?这两者之间界限并不清楚。而B 国的某出版商以计算机在线服务方式向在A国的某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音乐产品, 客户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浏览或下载其所需要或喜欢的文章资料或乐曲。出版商因此而获得的所得。即可以算作销货收入,也可理解为是劳务报酬。还可能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收益。由于通过电子商业交易产生的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困难,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进行课税就成为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或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分歧争议。

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定性识别困难密切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传统的所得来源地识别标准的适用困难。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是关系到征税国能否对非居民的跨国所得主张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要问题,各国所得税法上对不同种类性质的所得,都确定了不同的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这些在所得税法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多是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某种客观的地域标志作为有关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标志,如表示营业利润来源地的地域标志有营业机构所在地、交货地、合同签订地等、表示劳务报酬来源标志的则有劳务履行地或劳务报酬的支付地等。由于前述跨国电子商业交易产生的所得的定性识别困难,究应适用何种所得来源地识别规则亦成为问题。另外,即使有关所得的定性归类不成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virtualcyberspace)中进行的,要适用传统的某种客观外在的地域标志来确定有关所得的来源地,在某些情况下也同样存在问题。例如,随着电子传感器和视频会议技术的应用,今天一个在A 国居住的医生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身在B国的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服务, 而这种服务的履行地何在则难以确定。

二、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政策选择

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对各国传统的所得税制度和各国相互间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国际税收协调制度提出的挑战和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税法学界和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广泛重视,税法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正在积极探讨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案。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了题为 《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 的报告,1997年8 月,澳大利亚政府税务办公室也发表了其电子商务课题组关于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影响的研究报告《税收和国际互联网》,此后,日本、加拿大、荷兰、新西兰等国的财政部门也先后公布了它们各自就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研究报告。经合组织分别于1997年11月在芬兰的土库和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电子商务经济政策的部长级会议, 并在渥太华会议上通过了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 (CFA)提交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条件》报告。国际税法理论界、 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在分析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产生的问题和影响的同时,也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初步的政策建议。尽管这些建议策略还远非最终的政策决定,但其中反映的政策倾向和举措思路却值得我们重视和认真研究。

在解决跨国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对策讨论过程中,鉴于现行的国际税法制度中的许多传统的概念、规则和原则难以适应电子商业交易的特点,国际税法学界的一些人主张实行激进的或革命性的改革方案,即建议在所得税、增值税之外,针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通过这类新的特别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国内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例如,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Arthur J.Cordell)和荷兰学者路•休特(Lue.Suete )等人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即binary digit的缩写)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是这类主张激进的改革方案的典型代表。(注:除比特税外,税法学界还有一些人主张对电子商务另行课征交易税(transaction tax)、电讯税(telecoms tax )和个人计算机税(PCtax)等新税种。参见洛克•希内肯斯:《为21 世纪国际电子商务的来源地国征税寻找管辖权依据》,载《国际税收》(英文版)第 26 卷,1998年第6—7期,第193页。 )这种比特税完全突破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理念框架,它以互联网上唯一可以准确计量的数据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固然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但它的缺陷首先在于使网络通讯这一新的媒介承受额外的税负,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的税收差别待遇,从而可能阻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其次,无论比特和字节(byte)传递的信息的价值如何,但它以本身作为一种电子数据流量并不象收入或消费额那样代表或反映纳税人的所得、财富或经济负担能力,并不构成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良好基础。换言之,互联网用户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多少,并不能代表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以此作为课税对象标准,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合理负担的原则。

由于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另行开征新的税种存在着上述这样一些问题,美国、加拿大和荷兰等国对类似比特税这样的激进的政策方案持明确的否定态度。美国总统办公室的公报声明:“对互联网商务美国认为不应课征新的税收。”[8]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认为, “税收中性原则排除了对电子交易开征新税或补充性税收,而要求税收制度对相似的所得同等地加以处理,不管所得是通过电子手段或现有的商业渠道取得的。”[9]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也否定了对电子商务开征比特税这样的方案。但象澳大利业这样的一些尚属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发达国家,目前尚未明确表示不考虑这类设置新税或补充性税收方案的可能性。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政策的机构的经合组织也没有明确否定开征新税的方案,在1998年10月渥太华会议上通过的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报告《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条件》只是认为,各国税务当局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新的行政或立法措施、或对现行措施的改变,不应对电子商务施加歧视性税收待遇。[10]而且,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一直还在积极研究有关互联网是否能为各国政府开辟可以利用的新税基问题。[11]我们认为,目前电子商务技术还处在不断发展成熟的阶段,在人们还未能妥善研究解决传统的税收法律概念规则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困难的办法之前,断然将这类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建议方案打入冷宫,也有失简单草率。

与上述激进的政策方案相反,美国政府在解决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上则明显表现了保守性的政策倾向,主张在继续保留传统的税收管辖权规则和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的有关税收规则和概念的重新解释或技术调整,以适应于对电子商务课税的需要。美国在阐述它的这种政策主张的理由时认为,现行的这些传统的税收管辖权规则和法律概念已经为各国的有关税法和税收协定所广泛接受和取得共识,而且经过数十年来的国际税收实践证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人们不应轻易地放弃国际税收中的这一宝贵遗产。现行的有关原则、规则和概念虽然面临着电子商务的挑战,但它们仍有足够的比表面看来更多的弹性可以解决适用的问题。[12]美国的这种政策主张,也得到了其它一些发达国家的赞同。加拿大财政部长的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提出的《电子商务和加拿大的税收征管》咨询报告也认为,鉴于这些(传统的)概念已经长期存在和众所周知,并且在实践中证明了它们的作用,在人们选择其它的或新的概念之前,应该优先考虑这些传统概念对电子商务的可适用性。[13]

美国之所以极力主张上述保守性的政策方案,并非完全出于它所宣称的珍惜长期以来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形成一致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动机,而是背后有其更为深刻的经济利益原因。凭借雄厚先进的电讯技术优势,美国在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目前在国际上实际处于最大的净出口国地位,其国内各种规模的电脑软件公司每年通过网络交易获取丰厚的海外利润。由于本文前述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概念规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课税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坚持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和规则应尽可能地保留继续适用于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课税,显然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和范围内限制那些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对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利润的征税权,并使作为居住国的电子商务净出口国在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获得更大的利益份额。从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发表的报告《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中如下一段文字表述,也清楚地反映出美国主张这种保守性的政策方案背后所隐藏的尽量扩大居住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权的利益动机:

“新通讯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要求给予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以更高的重视。在网络空间中,即使可能的话,也难以适用传统的来源概念将某一所得项目与特定的地理位置联系起来。所以,来源地征税可能失去其理论基础并因电子商务的出现而变得陈旧过时。……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这一趋势将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加速增长,因为在电子商务中居民税收管辖原则也扮演着重要角色。”[14]

目前美国政府正努力利用各种不同的国际场合宣扬扩大它所主张的保守性的政策方案的影响,同时也在组织力量抓紧研究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概念规则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所需要解决的重新解释和技术调整问题。美国的政策主张能否得到国际社会的接受,尤其是广大的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认可,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对传统的概念规则的所作的重新解释和技术调整的结果,能否实现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合理。然而,就美国财政部和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在这方面所作的初步努力的情况来看,如对服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计算机软件交易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建议性规定,以及经合组织范本第5 条关于常设机构概念注释的修改建议的内容,距离上述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如何有效防范纳税人人为操纵转移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技术难题尚未得到克服。

三、我国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对策建议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产业的起步时间较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目前,国内已建成的网络由于技术质量和安全问题,距离电子商务交易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确切地说来,国内企业界对Internet的应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信息阶段,即利用网络商情信息和进行广告宣传,真正通过网络完成交易洽谈、订货、交货和款项支付整个商业交易流程的数量还较小。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尚处在萌芽阶段。

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不意味着跨国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遥远的问题。首先,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尤其是网络通讯的安全技术和网上支付技术的完善成熟和互联网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在经济全球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影响推动之下,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也和发达国家一样获得飞速的发展,国际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如果我们不是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策略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其次。更为紧要的是国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以美国为首的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利用它们在经合组织和WTO中的地位和影响, 积极推动和先声夺人以求形成一套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其权益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在这种情势下,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更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才能促进国际社会形成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而不致于落后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

在研究和制定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政策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考虑到电子商务目前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以及在这方面达成国际共识和协调一致的必要性等因素,妥善地处理好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扶植鼓励国内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关系。应该看到,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该成为我们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同时,建立发展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我们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上应注意贯彻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从企业经营角度讲,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的差别,主要在于采用的交易手段和方式不同。尤其是所谓间接的电子商务(亦称离线交易off—line )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宽泛地给予减免税这样的直接税收优惠刺激,两者都会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对这种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能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共享和节约成本的交易方式,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鼓励扶植。但笔者认为采用直接税收优惠的方法并非有效的良策。要认识到现阶段国内电子商务尚不发达的症结原因,主要在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政府对网络通讯的规划管理和制度建设跟不上,尤其是对网上交易中出现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不能及时准确地予以制裁;网上交易的安全保密和支付技术还有待发展完善等。政府的鼓励扶植应落实在增加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规划、协调组织,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支付认证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促进企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意识的提高,这样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基于上述国情实际和政策层面的考虑,在解决现行的国内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传统的法律概念和规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问题的具体策略上,笔者以为我们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信息经济时代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因素,而不宜试图在传统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内搜索电子商业交易存在的标记。只有循着这样一条思路,才能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的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进行的,局限于在传统的固定或有形的物理存在概念标准内寻找来源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连结因素,其结果只能是使来源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无法达到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均衡。这一点从最近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第1 工作小组提出的关于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订草案的内容可以清楚看出。(注:根据这一修订草案,在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非居民只有在来源国拥有专用的服务器,并通过在该服务器上维持的网址从事实质性的营业活动,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非居民利用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器设置网址进行在线销售,并不构成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见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订说明》,1999年10月,见.))

应该看到,现行国际税法制度中采用的常设机构,固定基地这类物理概念,是适应传统的商业交易交式下确定来源国对非居民的跨国所得行使课税权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它们在国际税法上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在于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持续的而非偶然的、实质性的而非辅的经济联系。在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由于这类固定的、有形的物理标志已失去存在的价值,非居民与来源国的经常性和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应该从其在来源国境内开设的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非居民通过这种网址实际从事的活动性质、交易的数量规模以及时间等因素综合来判断。如果非居民在来源国设置的网址具备履行完整的网上交易功能,而且经常利用这样的网址进行了实质性的交易而非仅只是辅和准备性的活动(这方面的情况可以通过支付体系进行稽查、追踪和监控),则可认定非居民与来源国构成经常的实质性的经济联系,来源国有权对其电了商务交易所得征税。

因此,为适应今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形势下维护中国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征税权益需要,现行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外国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概念用语,应作出相应的修改,采用如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这类较为抽象的用语,并在实施细则中具体明确其内涵包括非居民通过互联网网址在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情形。同时在参考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实践,明确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分类标准界限。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解释,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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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国际经济法:第八章[M].法律出版社,1999.361—36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4条[S].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S].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与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5条,第7条,第14条[S].

[8][11]洛克•希内肯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属地概念适用于国际电子商务的挑战[J].国际税收(英文版):第26卷,1998,(2 ):69.

[9][12][14]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J].国际税收(英文版):第25卷,1997,(4):160、160、159.

第9篇:跨境电商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中国邮政;物流业务

中图分类号:TH6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9-0168-0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信息流通畅通无阻,为了扩展海外业务,许多外贸网站纷纷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这给传统的邮政业务带来了严峻挑战,但也带来了发展契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在于物流配送,如何快速、可靠的把货物送至目的地,物流体系发挥着关键作用。世界各国邮政纷纷对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中国邮政也要顺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改革创新,从而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据市场研究公司Nielsen的调查报告显示,最近几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态势强劲。报告显示,跨境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地区依次是德国、美国、英国和中国,其中在一些新兴国家的发展速度最快。全球领先的在线支付平台PayPal也了首份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告,对五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和巴西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这五大市场对中国商品的网购需求在2018年将激增至1,440亿人民币。不同研究均表明,在线购物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广泛的产品来源和多样化的产品种类,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好的购物体验。

2.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有庞大的人口数量,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目前拥有1.3亿网上购物者。中国的电子商务近几年增长态势强劲,预计到2015年,中国的网上零售销售额将达3600亿美元。到2015年,中国的网民数量预计将增长到7亿人,中国正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早在2011年,商务部就出台了《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此外,2013年中国商务部等九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此举有力促进了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2013年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了全国首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平台,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在上海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二、中国邮政进军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与不足

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主要特征是地域广、随机性、批量小。而中国邮政拥有庞大的投递队伍和四通八达的投递网络,物流网络遍布全球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它历史悠久,具有良好的信誉,在提供物流配送业务方面有着丰厚的经验。中国邮政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发挥邮政综合网、金融电子网和实物传递网“三网合一”的强大优势,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奠定了基础,又为提供物流配送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中国邮政在进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缺点是市场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多年来,中国邮政一直在政府的政策保护下实行垄断经营,对自身的生存意识和市场意识比较淡薄。当国内众多公司纷纷开展电子商务物流服务时,中国邮政尚未具备相关的意识和思路,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从而行动上也有所落后。此外,EMS业务费用偏高,如果快递费用由企业或商家负担,其经营利润将大幅降低,如果由消费者承担,则邮费过高,使网购失去价格优势,消费者难以接受。

三、中国邮政物流业务发展的相应对策

作为百年邮政,如何充分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提供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同时又为实现自身青春焕发找到出路,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加大物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是物流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中国邮政的信息处理能力水平依然不高,导致物流运行效率和客户服务水平不高,制约了对外业务的发展。中国邮政建成了集服务、生产、管理及决策于一体的邮政综合网络,但是“三流分离”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快邮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加快自身网络建设的同时,中国邮政还应该注重让客户实时分享网络资源,从而做到信息共享、运作协调,形成供应链管理。

2.抢滩进驻上海自贸区。2013年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了全国首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平台,并推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中指出,要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其中航运服务中便涉及到邮政行业。因而,中国邮政要抓住契机,努力成为连接跨境电商两端的桥梁企业。上海邮政EMS在自贸区方案提出伊始就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模式,并将邮政渠道纳入自贸区试点方案中。同时,已建成的上海国际邮件海关监管中心除国际邮件的处理外,还可操作国际快件进出口业务。中国邮政要加快步伐进驻自贸区,以提升国际业务进出口量。方案还指出要以发展国际物流功能为导向,吸引高端制造业。在贸易与航运领域,自贸区带来的产业集聚将形成附近的物流城,中国邮政要充分利用自己庞大的投递网络,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建设综合的邮政物流配送中心、运输体系和投递体系,抢滩进入自贸区,为自贸区的外贸往来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

3.加强合作。跨境电子商务为企业拓展市场空间的同时,也对物流配送提出了全球化服务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邮政于2010年启动了速递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工作,形成了邮政EMS对电子商务快递业务的一套信息解决方案。在该平台的支撑下,EMS为国内数万外贸企业提供国际快件包裹的揽收、运输及配送一体化服务,免费及时地提供包裹全程跟踪信息,实现了对电子商务快递运营管理的全面支撑。为了更好的提供全球化的物流服务,中国邮政应努力探索新的跨境第三方物流模式,寻求机遇与国内外先进的物流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组建物流联盟。中国邮政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相对发达的背景,加强与外资的合作,或通过资产重组、并购等形式,创新管理方式,运用成熟的物流管理经验与技术,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跨境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为中国邮政物流业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中国邮政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打破传统的运营模式,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速、可靠、优质的服务,从而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理想合作伙伴,并实现自身又快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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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艳秋,张一兰.B2C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模式研究[J].物流科技,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