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

第1篇: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有些企业提到销售力时,主要强调销售团队管理及个人业务素质和技巧。本文所提销售力更多指企业宏观销售能力,是从市场管理、销售政策、团队建设、渠道开拓、促销设计等五个方面建立一套综合分析评判企业销售力的指标体系。初步定义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运用自身和外部资源完成产品向商品过渡的综合能力。

市场管理

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企业只有做到对市场心中有数,明确市场需求和目标客户所在,才能有销售力。市场管理能力构成企业销售力的50%,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调研和分析能力,占据20%的地位

医疗器械市场容量、市场潜力、竞争对手市场占有率、目标客户分析等,是制定企业销售政策的基本依据。一般而言,医疗器械的目标客户群比较明确。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大约有18000家。进一步细分,可按医院等级分类如有三甲医院多少;按医院床位数分类如有百张床位以上医院多少;按所在城市分布如城市规模、人口数量、GDP等参数划分;按所在地区如东部发达地区、中部发展地区、西部开发地区等;按医疗机构类型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保健机构等。也可以进一步结合产品类型及组合,做出更为精细的细分市场,并预测出市场容量、市场潜力和目标市场大小。细分变量的选择很关键,它直接导致以后所有市场调研和分析走向的正确与错误。企业可在初步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客观的实地调研获取数据,如几个代表性地区的总体市场占有率,各竞争产品市场占有率及使用情况,竞争对手销售政策,目标客户特点,客户意见和要求等等。根据这些调研数据,修正所建立的预测模型,特别是具体落实到每个省市地区,就可以对市场有个基本了解和掌握。比如预测某类医疗仪器的主要目标客户是50万―200万之间的中型城市,其中又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占了全国市场的60%以上。在销售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个预测对销售力合理布局安排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定位和USP(独特的销售主张)提炼能力

很多医疗器械企业提出的销售口号是非常随意的,没有建立在合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基础上。总的感觉是医疗器械行业营销策略相对比较粗,没有像大宗消费品或药品那样做到极至。其实医疗器械也需要非常明确具体一目了然的定位口号,它可以立即抓住购买决策者的注意力,准确、简洁而有效传达有关产品的关键信息。比如某型检验设备,采用的是高端技术,但其客户的需求主要为普通检测,因此应突出强调其普及应用的特性。这类能力应占10%。品牌的建立和应用,企业和产品公关形象的建立和维护,实际上也是属于市场定位范畴。

市场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

企业是否拥有健全的营销信息系统,是否能及时有效获取、掌握、处理、传达市场变化的最新信息,对企业销售力十分重要。因为不能灵活变化的企业销售力是不可能有力的。这类能力占据10%。

现有用户的管理能力。许多企业都知道售后服务、听取用户意见和反馈的重要,但从战略高度重视现有用户管理能力的企业很少。良好的用户管理不仅可以保证货款的及时回笼,还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和产品口碑,有力促进销售。明智的企业将客户服务做在销售前面,其服务网络甚至构成销售体系的一部分,起到市场开发先锋的作用。

概括起来,在市场主导型的企业中,上述能力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有希望有前途的医疗器械企业,必然具有良好健全的市场管理能力。没有有效地掌握和影响市场手段的企业,只能被市场牵着鼻子跑,最终要被市场和竞争对手淘汰。

销售政策

销售政策是整个企业销售力的枢纽,它是一种导向、一种指南。好的销售政策可以将整个销售局面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引导,而错误的销售政策将逐渐把企业引向困境。销售政策正确与否导致的结果不是马上可以知道的,但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销售人员的反应;分销商的反应;客户的反应。销售政策是平衡厂家、渠道和客户利益的杠杆,任何重大偏差都会导致平衡局面的崩盘。销售政策涉及产品组合、价格体系、渠道设计、促销方针等关键层面,不可不慎重、不可不立信。有些企业精明有余,诚信不足,把销售政策当作手心中随意把玩的面团,以自我为中心,随心所欲更改调整。有些企业试图设计一个天衣无缝、一劳永逸的所谓理想的好政策,这实际上只能是一种幻想。总体而言,销售政策要符合市场规律,能够主动适应市场变化。

制定销售政策一般要掌握以下五个基本规则:

成本核算

为达到预期的销售目标,如何分配有效的资源以发挥最大效能,这是制定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好的销售政策追求的是最大投资效益比,既要节省不该花的钱,也要保证花掉该花的钱。很多企业没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意识,只知一味的节省,结果很多该做的大事经常申请不到资金,却在许多无谓的小开支上浪费了很多。好的销售政策不在于提出什么漂亮的口号,而在于是否有严密精细的收支预算以及如何保证实现的有效措施。

零效益运转

销售政策要保证在不产生直接效益的情况下,整个销售体系仍然能够有效运转。不能把预期的收入作为必要支出的主要来源,否则一旦出现零效益,销售体系必然陷入停顿,甚至崩溃。有些企业为了减轻销售支出,想方设法将本来应该由企业承担的固定成本转移到销售人员身上。比如差旅住宿费,如果由销售人员承担,销售人员就会尽量减少甚至干脆不出差,自然严重影响整体销售进展,表面上看是节省了,实际上却是人员和时间的巨大浪费,也是市场机遇的巨大浪费。

渠道第一

从提货结算价到终端销售价,每一次价格提升中,对渠道的回馈是否足以诱惑渠道成员(销售人员和分销商)舍弃其他选择,并做相应投入来推动渠道畅通。当销售人员和分销商利益冲突时,是否能够保证销售人员自愿支持分销商。销售政策设计首先要保证渠道通畅,保证不会因某个环节利益不当导致人为梗阻。总之一项好的销售政策应该有足够的利益空间保证渠道成员的积极性。

可实现的量化指标

销售政策一定要对每个成员设定具体的、可以考核测量的进度指标,这些指标应该是在努力的情况下可以实现的。不能笼统地提出一个大的目标和数量,既没有保证实现的措施,也没有事后赏罚分明的兑现。还有一个经常被企业忽略的问题是对管理者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多数企业对管理者没有指标和明确要求,管理者常常是对人马列主义,对己自由主义。最终因为管理者没有很好履行职责,导致全体销售人员业绩受到影响。这种结果将导致互相推诿埋怨,受损的是企业自身。

有效沟通

不少企业在制定销售政策过程中奉行神秘主义和高压政策,不与内外沟通。好的销售政策必然是企业内部资源的全面反映,涉及企业设计、制造、售后、财务、行政等各部门。同时,好的销售政策必然要得到绝大多数销售一线人员拥护,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销售人员和分销商积极性。没有沟通,或者没有有效沟通,再好的销售政策也贯彻不下去。我国的市场非常不平衡,只有在沟通中针对不同情况甚至不同个体予以修正,才能有效实施政策。

团队建设

在医疗器械销售领域,政策只能起到10%的指导作用,更重要的是执行和应变能力。因此,销售组织建设更为重要,一支有战斗力的团队正确而灵活地掌握和运用好的销售政策,就可以战无不胜。在总的销售力中团队建设占据20%的重要分量。

对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其能力可分为三重境界:初级能力做业务;中级能力做关系;高级能力做公关。一般的业务员没有资源,没有关系,没有财力,只能在政策支持下逐个开发新客户;熟练的销售人员已经有了一些经济基础,并建立了自己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和分销渠道;高级的销售人员仅仅为其中一小部分,他们的大多数工作是在与购买决策者做公关活动,他们之间往往已经建立或能够建立起平等随意的个人关系。

一支成熟有力的队伍,应该有60%以上的销售人员处于中级层次,并至少有10%处于高级层次。大多数为初级销售人员的团队是一种冒险,这样的团队通常需要2-3年才能完成市场开发期,容易错过市场开发的最佳时机。

销售团队的自我提升能力也是企业销售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如团队的管理水平、培训与学习能力、总结和交流能力等等。销售团队是否能够自我健全并完善提高,直接关系到销售力的增长。

医疗器械销售队伍并不特别需要一名销售高手来做管理者,而更需要一个销售政策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其基本职能是:建立队伍,执行政策,维护市场。过强的销售能力有时候反而限制其组织能力的应用和发挥,因为管理者对销售直接利益的看重,必然与其他业务人员发生冲突。因此,管理者的考核和利益兑现不能等同业务人员。尤其是在维护市场方面,管理者的公正无私、大局观念、协调能力、公关形象将发挥关键作用。

管理者对销售进展的监控和督促能力也是销售力中的重要部分。由于目标客户非常具体,使得管理者有可能对每一单进行动态跟踪,并对全国市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从而了解掌握销售进展。管理者应以目标客户名单为基础,统计占有率、新客户开发数量和进度、重点目标客户数量和比率、成单率、分销比例、型号分布、再访率和历史情况、丢单情况和数量比率等等。各地区之间可以进行比较,从而得知哪些地区先进,哪些地区落后,哪些地区发展比较正常。在这些科学客观的具体数据基础上对各区域销售进行指导,比凭感觉靠经验要有效的多。

渠道开拓

分销渠道开拓能力是构成销售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绝大多数医疗器械企业,都没有能力建设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销售网络并依靠其完成主体销售任务。同时,市场上也不可能形成真正主流的、能够覆盖全国各类医疗器械的分销体系。因此,大部分情况下,医疗器械厂家面临的是众多的小地头蛇。开拓分销渠道首先取决于销售政策,其次是销售人员。政策是否有利于激励分销商?是鼓励还是抑制销售人员开发分销商的积极性?哪种销售模式更贴近客户需要?是否能有效管理分销商?这些都是医疗器械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

促销设计

第2篇: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我认为医疗体制改革政策对药品销售影响最大的部分应该是有关“基本医疗保证体系的建设”;与之相匹配的主要内容: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2.实行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及《药品价格管理办法》;3.医保的建立与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4.国家长期、大力地投入:8500亿元。现分析如下:

一:医疗体制改革的政策对药品销售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价格中、低的普药销售将迎来突飞猛进的发展。因为质量好,价格中、低的普药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的目录比较容易,如果能进入新农合药物目录的药品销售则会更好。据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药品销售的三个终端:医院、药店、社区和农村的比例是60:25:15;而到2010年后,这个比例将会变成30:30:40,对社区和农村这部分将会迅速增长。同时医改中提到“全民覆盖”------即市场的扩容将使这些普药的销售直接得到提升。

2:技术壁垒高的新药或者独家品种的销售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因为这些品种在招标过程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以及强大的定价能力(有些可以自主定价)。如果这些品种能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则更加能够给这些医药企业带来极其丰厚的利润空间。

3:赢得招标即赢得销售(赢得招标有销售、没赢得招标没销售)。2009年1月20日7号文《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公布:要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式。同时高强同志讲话中明确: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都要通过药品集中采购来进行。

4:具备临床医疗专业背景和具有极强竞争力的销售队伍能大幅驱动药品的销售。在医改过程中,不管以后是否实行医药分家(或者收支两条线)、还是目前的药品流出模式,医生的处方或者建议对于患者取药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就医院终端来看,医院的医生或者来自基层医院的进修医生一般多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专门人才,要想同他们进行深入的沟通,医药代表就必须具备临床医疗专业背景和相当强的竞争力。他们能够创造的很高价值,一个好的销售队伍甚至可以改变一个产品的生命周期。

5:高素质、相对稳定的政府事务部门让医药企业在医改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卫生部门主导的医疗体制改革、药品招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的国家医疗保障政策、 全民医保策略、 报销比例和临床限制、 国家目录、省级目录和给付城市目录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导的药品定价办法、 药品价格模型、 国家发改委定价和省级物价部门定价、 处方药的价格和非处方药的定价、 单独定价、 差比价等;还有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疾病和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对医药企业的发展都非常重,而这些部门都需要具有高素质的政府事务人员去与他们沟通、办理。

二:医疗体制改革的政策对药品销售也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1.药品大幅降价使医药企业的利润空间严重缩小。 根据Frost&Sullivan咨询公司的分析,对于普药产品来说,如果想要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首先,产品价格会比原先下降,业内认为降价幅度在20%-25%左右;但是不进入基本目录则销量会进一步萎缩。医改就是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减轻患者医药负担。我们可以预计,普药生产企业的将来应该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最终加快行业整合,市场更趋集中。

2.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将决定医药企业的生死和存亡。药品的挂网采购是医药企业的首要营销内容;在医改过程中,药品不中标则在医院市场无从销售,产品中标质量直接影响销售规模。

3.药品是否进入医保目录也是决定其销售成败的关键所在。能否进入医保目录对药品销售来说肯定是一个机会或挑战,其报销比例和临床限制也是医生是否处方、患者是否接受该药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3篇: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一、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GMP、GS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违法使用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对其他情形,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药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医疗器械销售者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当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机构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药品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产品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医疗器械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六)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并符合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七)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做出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对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当事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享有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特别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件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十二)对不履行《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违反《特别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医药物流;经营模式;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4-0020-020引言

随着医药商品市场化、产业规模化、以及分工专业化,药品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而商品共性在扩大。在此基础上物流与医药的相互结合衍生出一个崭新的行业——医药物流产业。

医药物流的核心是依托一定的物流设备、信息技术和进销存管理系统有效整合营销渠道上下游资源,通过优化药品供销配运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过程,提高订单处理能力,降低货物分拣差错,缩短库存及配送时间,减少流通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和效益化。

1我国医药物流发展现状

1.1 我国医药行业发展概况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继续保持着快速增长。据统计,2010年全国医药工业实现现价总产值12000亿元,比去年增加了1952亿元,比2007年的6679亿元增长了5321亿元,年均递增约16.4%。医药工业生产总值约占我国GDP总值(401202亿元)的3%左右。中国药品市场每年正以10%以上的速度在增长,医药商业平均每年以18%的比率增长,零售药品市场的实际增长每年都在30%以上。医改成为市场扩容的政策支柱,医保的覆盖面扩大将直接带来医药市场500亿元左右的扩容。据预测,我国医药市场将在2020年达到1200亿美元,从而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

1.2 我国医药物流企业存在的问题与迅速发展的医药工业相比,目前支撑医药工业的中国医药物流企业存在“一小二多三低”现象:

“一小”指大多数生产企业规模小;“二多”指企业数量多、产品重复多;“三低”指企业集约度低、利润率低、管理效能低。中国有1.2万多家医药批发企业(GSP认证已经淘汰了0.4万家),而美国只有200多家,销售额前四名的医药批发商便占有全美医药批发商销售总额的85%。中国医药批发的毛利率平均为10.43%,费用率平均接近9.48%,批发利润率降到0.59%;而美国药品批发商的平均毛利率为4.5%左右,平均费用率不到2.5%。另外,产品重复多,大部分产品技术含量低,新药研究开发能力低、管理能力及经济效益低,缺少集中性和竞争能力,渠道建设不规范,未与上下游建立信息反馈体系。医药物流企业处于弱势普遍导致整体竞争能力低下。

1.3 我国医药物流营运模式分析我国医药物流企业存在的主要症结与目前我国医药物流营运模式有关。在目前的国内医药物流行业模式下(如图1),医药零售市场一直被医疗机构所垄断,通过医疗机构流出的医药占到85%,零售店仅占15%左右,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医疗系统在药品销售终端上处于高度垄断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使医药零售企业生存空间不断压缩,事实上,能进入医疗系统的除了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大都是靠贿赂等不法手段维持经营的中小企业。

相比发达国家,中国医药流通环节多,交易层次多。药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者手里,在国外成熟市场一般为2~3个环节,在我国往往有6~7个环节,仅批发环节一般就有地区总经销、市级批发商和县级批发商;此外,厂家往往要设立办事处,与各级批发商及医院或零售药店打交道;通常,各级批发商和厂家办事处都可直接对医院和零售药店进行销售;因此,药品在流通环节上的去向多样,往往难以监控。另外,中国医药行业存在转包制的潜规则,导致在中间环节滋养了大量不必要的商和自由人。

同时,流通环节和交易层次过多导致了医药流通成本过高。中国医药批发的毛利率平均为10.43%,费用率平均接近9.48%,纯利率则不到0.6%;我国批发企业的利润率已经由1.3%降到0.59%;而美国的批发企业则维持在2%左右。我国医药行业平均物流成本占销售额比重的10%以上,而美国医药批发上的指标只有2.6%。

此外,医药零售市场一直被医疗机构所垄断,通过医疗机构流出的医药占到85%,零售店仅占15%左右,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医疗系统在药品销售终端上处于高度垄断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使医药零售企业生存空间不断压缩。

2中国医药物流发展趋势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中国医药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医药物流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现代医药物流的发展需要整合供应链资源,优化药品流通环节。尽管目前医改最终方案还未公布,但相关法规已经开始启动。中国医药物流在发展中出现了以下几个趋势:

2.1 医药连锁经营优势逐渐显现药店连锁经营的优势是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销售价格。中国零售药店市场与国外有所不同,原因是国外的药品主要是依靠零售药店或分销机构销售给患者,而中国的医药体制存在“以药养医”的体制,绝大多数药品都是通过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这种现状也限制了中国零售药店市场的市场化发展。然而,随着中国医改政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效仿国外医药连锁经营模式,以此摆脱一味价格竞争,谋求新的发展。

从近八年百强药店销售总额变化情况(见表1)可以看出我国百强连锁药店销售额增幅不断,医药连锁经营优势逐渐显现。

2.2 各地医药物流中心建设力度加大虽然药品零售企业近年来连锁经营发展迅速,但只是数量增多,效益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零售企业自营配送中心效率低下。医药物流中心、配送中心成为医药物流大发展的标志,为了推动现代医药物流的发展,国家和医药企业开始大力投资建设医药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今年6月,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投资的皖西医药产业园项目正式落户安徽金安经济开发区,总投资4亿元,该医药物流中心建成后将大力推动皖西医药产业的发展;鄂企上市公司九州通将在武汉投资3.8亿元建设医药物流中心,建成后可支撑年销售配送药品60亿-80亿元。

各地大型物流中心的出现将会促进现代化医药物流体系和运营模式的优化。在新的运营模式(如图2)下,医药厂商的产品可以先汇集到物流中心,再由物流中心对各地的下游客户做配送,这样可以降低医药商业的管理成本和医药零售终端的进货成本,从而提高市场的集中度。

第5篇: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药流通企业 财务管理新医改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医药流通行业也迅猛发展,并带来了企业规模、盈利模式、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变革,医药流通企业正朝规模化、规范化、资本的多元化、集约化方面发展,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一、医药流通企业的财务特点及存在问题

1.医药流通企业主营收入一般可分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卫生药品销售(统称纯销或是批发),约占总收入55%,该部份主要是按各地卫生系统招投标进行配送;第二类是医药商业企业间相互调拨、分销(统称调拨或是分销),约占总收入35%,该部份主要是企业作为厂家区域总、总经理,向分销商调拨药品;第三类是终端零售(统称零售或是终端),约占收入10%,该部份销售主要是面向终端连锁药店、工矿企业的药品销售。

2.行业销售毛率低,平均综合毛利率6%-7%,按类分析,纯销或是批发类毛利率约6%-7%,依据《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医药流通企业收取的配送费用为中标价的5%-8%,包含在药品的中标价格之内,由中标的生产企业支付,接受中标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经营企业,除按规定收取配送费用外,不得收取配送费用规定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该项规定已限定了医药流通企业纯销或是批发的毛利率;调拨或是分销毛利率仅为1%-3%,该部份只能充实企业的网络渠道和营业规模,而对利润贡献度不高;零售或是终端毛利率一般在5%-15%,但该部份市场份额有限,且连锁门店已进入“见缝插针”年代,竞争白热化。

3.医药流通行业处在“夹缝”中生存,上、下游企业都处于“强势”地位,如上游企业的国内外知名医药制造商,下游单位中的医疗单位,医药流通企业运营显得举步为艰。

4.三项费用高,行业平均值约6.5%,主要成本是物流配送、仓储、人工、资金占用及医药业行业严格监管。

5.资金占用大,主要资金占用在应收账款和库存商品上。平均应收账款回款期在3个月以上,虽然政府招标文件要求医疗卫生系统采购回款为2个月,但大部份医疗单位因药品验收流程、财务结算流程不同,而拖延付款时间,有的医疗单位实际回款期高达半年以上。库存药品资金占用大,平均库存在1.5-2个月。上述资金占用,对于毛率极低的医药流通企业来说,巨大的财务负担无疑让企业雪上加霜。

6.库存管理成本高,药品库存管理要根据GSP规范进行管理,并结合药品特点进行诸如通风、常湿、冷藏、冷冻等方面的仓储、养护、管理。需要冷藏的药品,在配送时还需特别的冷链装备车进行配送。

7.行业监管力度大。随着国内不断出现药品质量事故,以及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及药品生气、流通业的重视,行业监管越来越强,企业需要付出大额成本来遵循行业的监管。

8.财务费用高。医药流通企业普通存在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资产负债高,融资能力差,财务负担重,财务风险高的特点。

9.医药流通行业,面临行业定位上的尴尬。随着各地区新医改政策及药品招投标办法出台,医药流通行业正向“医药物流配送”转变,如根据《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药品投标的主体为取得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加投标,不得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投标。该规定已使药品流通行业变成要实际承担药品采购付款和销售收款的药品物流配送行业,即类似物流企业,但又必须进行药品货款支付和销售回款,且须具备药品流通资质(GSP资质)。

二、医药流通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1.医药流通行业要往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面发展,不断完善销售网络,提高销售规模,建立企业品牌。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度中国排名前三的医药商业企业销售额943.75亿元,占同期医药商业市场销售总额的20.09%,该比率虽逐年搞高,但相比美国前三家医药流通企业占据95%以上市场份额相比,行业集中度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另外,国内医药流通企业普通只重视区域内销售(受行业规范管理的限制的影响),不重视全国网络的布局和品牌建设,现国内市场布局比较全面和品牌美誉度较好的医药商业主要有:国药集团、上海医股、湖北九州通。近年,随着行业宏观政策引导,医药流通行业面临新一轮大整合、大洗牌,向着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2.针对不同销售模块,采用不同管理策略。

在纯销或是批发模块,主要是做好药品配送招标工作,做好中标厂家药品的配送服务,争取医疗单位采购订单。该销售模块应采用低成本规模战略,并做好厂家付款的及时性和相关的配套财务管理;在调拨或是分销模块,主要是争取市场容量大的品种区域总经销、总权,扩大规模,抢占市场。该部份配套的财务管理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银行金融工具,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在零售或是终端销售模块,主是做好新药、特药及市场销售毛利率高的品种,做好与连锁药店、工矿企业的沟通与服务,做好货款的回收,尽可能降低应收款产生坏账的可能。

3.完善市场网络建设,提升配送服务质量。

要争取与上游企业(制药厂家)的谈判话语权,如采购价格的降低、付款方式与信用期优化、过期药品处理方式等。同时,做好与下游单位(如医疗单位、下游商业单位、终端客户)的服务,争取更快的回款时间及提高销售量等。

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管理是医药流通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医药流通企业是靠资金快速周转取胜的行业。要做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是做好销售回款计划、采购付款计划等财务资金预算与规划,用活资金,使资金发挥最高的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银行各项金融品种,如银行低息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保理等。

5.加强应收款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是医药流通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关系到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降低企业坏帐生产的可能,同时也是优化财务结构的有效手段。医药流通企业应根据不同客户类型,制订不同的应收账款核对、催讨、考核管理。对医疗单位的客户,特点是应收帐款金额大,产生坏账可能性小,其财务管理重点是争取回款时间,加强企业资金周转;零售终端客户,其特点是销售不稳定,销售金额不大,产生坏帐可能性高,其财务管理重点是做好核对、跟踪和催讨工作,客户一旦出现变化要及时停止供货;医药商业客户,其特点是销售额大,受行业整合影响大,在行业整合中,随时有被淘汰出局可能,其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客户运营跟踪,按销售合同及时催讨货款。另外,企业应将应收账款管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意识。

6.加快库存周转速度。

加快库存周转速度最好的财务管理方式就是利用ERP系统,根据不同药品特点拟制库存上、下限额,制订合理的采购批量,建立与厂家畅通的沟通平台,加速补货速度。

7.充分利用厂家销售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一般会依据客户类型,结合年度采购量、回款方式、回款时间的不同,给予相应采购政策,如采购量的返利政策、现金折扣、回款时间激励、阶段性促销政策等,企业要结合自身销售量、资金安排、资金机会成本等因素充分利用厂家各项有利政策,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8.理顺流程,管控成本费用。

医药流通企业在毛利率低且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只有不断练好内功,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才能求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控制好成本费用,企业首先要理顺各项流程,减少环节,加快企业运营效率,如进行流程再造、引入适合医药流通行业成熟的ERP系统;其次是企业要做好各项成本费用的预算,真正落实预算管理的功能,做好预算的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第三是做好费用管理控制,结合GSP管理的规范,防止各类财务损失,如药品过期、变质、短少损失,坏账产生等;第四做好物流配送费用的管控,物流配送费用占医药流通企业成本比率较高,要减少该部份费用首先是要理顺物流配送流程,其次是考虑采取第三方物流外包的方式。

9.优化财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针对医药流通企业存在资本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高,融资能力弱的特点,企业应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和财务风险。优化财务结构,降低企业风险的主要财务管理方式有:(1)增加企业投入资金,如引入资本合作者。(2)企业合并,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实力。(3)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解决企业资金压力,增加企业实力,建立企业品牌。

第6篇: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药品;流通模式;发达国家

[DOI]10.13939/ki.zgsc.2015.46.109

药品流通包括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的一系列工作,与医疗体制、监管体制密切相关[1]。在我国药品一般经过生产企业 ̄―招标机构―批发企业―商―医院的这一环节链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出厂价仅有几十元的药品其销售价会达上百元甚至更高。

我国药品流通发展现状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下五点:一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低,大多生产仿制药,销售对象是医院、中间商和最终消费者;二是由于招标行为不规范、地方政府干预、政策不完善等导致的药品招标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三是批发企业管理水平不高,资金、人才缺乏,规模小,数量多;四是药品销售的主渠道是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以药养医,医药不分,不合理用药等问题在这个环节尤为突出;五是物流发展相对滞后[2]。

相对我国药品流通发展状况而言,发达国家已逐步形成了相对成熟和完善的运作模式。虽然不同国家实施了不同的流通体制,但其中不乏一些相同之处,他们成功的案例可以为我国药品流通未来发展提供借鉴和帮助。

1 国外药品流通模式的共同点

1.1 流通主渠道是零售药店

医药分开的管理体制是当今社会许多发达国家所实行的。在美国,医院只设住院药房,在门诊就医的病人需到零售药店购药。在日本,1956年就完成了对医药分开相关规定的立法并在此后的几十年中大力推行此种制度,其中占有药品销售市场份额90%的是由生产企业通过批发商这个中间媒介将药品传递到消费者手中完成的。在法国,药品由生产企业通过零售药店销售给消费者和生产企业销售给医院所占的比例分别是84.7%和15.3%。在德国,药店销售额约占销售总额的84%[1][3][4]。由此可见,在医药分开的管理制度下,零售药店起着重要作用。

1.2 市场高度集中

经过长期的激烈竞争和优胜劣汰,一些难以独立维持的企业积极寻找出路,或是停止经营或是投靠大型集团,这就为大型医药批发企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医药市场高度集约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在德国,十大医药批发商中的前三位就占有60%~70%的市场份额;在法国,前三位占有95%的市场份额;而在美国,前三家企业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95%以上[1][3]。

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在买方市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凭借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采购及大规模的招标降低成本,因此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丰富的营销经验,先进的服务和管理理念,高效率、低成本、优质的服务水平,使其在市场中保持着明显的竞争优势。

1.3 市场准入制度严格

政府对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医药市场,从事药品生产等一系列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是十分严格的,其实行的是药品上市许可人和生产许可人分离制度,即获得上市许可证的许可人可委托给达到GMP标准的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人就药品质量等相关问题对公众负责,而生产许可人对上市许可人负责。其中为保证药品安全流通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职业药师,由于其职业存在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国家须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资格、行为等进行严格管制,这样才能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合理。各个国家对职业药师的选拔资格、考试以及管理都做了明确规定,如美国的《州药房法》、日本的《药剂师法》等[1]。

1.4 相对成熟的中介组织

发达国家已出现了较为成熟的药品流通中介组织。在美国,为医疗机构服务的集体采购机构(GPO),主要负责与供应商谈判、签订合同、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同时,GPO的存在也可以使供应商获得集团购买力,实现薄利多销,这是一个互利双赢的局面。在日本,制药协会建立了提供数据交换服务的药品电子网,不仅降低了企业信息化成本,还为信息的共享提供了一个平台。

中介组织不仅为企业、医疗机构提供便利服务,也在政府对药品市场管理时提供积极作用。如欧共体将审查认可工作交给第三方机构,对制造商提供的资料、产品本身信息等进行审查,一旦出现问题,制造商和第三方机构都要负责任。此外除法律对医师药师的规定外,医师药师协会也对其行为监管起着重要作用。

1.5 信息化程度高

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降低了药品流通成本,更因其网上的销售使得企业获取更大的利益。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处理总公司下达的网上订单,第一时间了解总公司的决定,对库存信息进行分析上报,月末、季度末将销售数据和相关信息快速汇总到总部,总部借用计算机分析系统对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实现对现金流、信息流、商品流的有效管理。在德国,批发企业与药店之间借助网络,使药店通过查询批发商的物流信息就能进行订货,大大降低了成本。

欧美国家对在全国范围进行销售的药品都规定了涵盖其基本信息的唯一代码,在销售包装上也有条码,这样无论何时销售给顾客的都可以凭借代码对药品进行追踪。此外,一些大型医药企业都建立了自动化立体仓库,有了电子标签、无线扫描等自动化设备的参与及条码的普及,基本实现了药品从入库到出库的自动化,大大减轻了物流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1.6 相对全面的药品费用控制系统

在长期发展中,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药品生产、经营、价格、使用环节的一套政策来对价格进行管制。在生产控制上,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审核较为严格。在经营控制上,采用垄断性质的配送中心,减少流通环节,统购统销。在价格控制上,多种多样,如法国的严格定价管制、爱尔兰的比较定价、德国的参考定价、英国的药品利润控制等。在使用环节控制上,分为对病人和医生的控制两方面。如对病人的增设个人负担费用及可报销范围,对医生的进行合理用药培训指导,改变支付手段等。

2 国外药品流通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2.1 实行医药分开

发达国家实行的医药分开制度所取得的成就值得我们深思。医药分开是合理用药的表现,虽然不能真正降低医疗费用,但是是促进合理用药、建立有效医疗市场体系的开始。制药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新药研发上,批发企业可扩宽销售渠道,医疗机构只提供诊疗服务,患者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切断医院、医生和药品的利益关系,医生不会因为利益而向患者推荐疗效相同但价格昂贵的药品,患者可以自主的选择。就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而言,如果想实现医药分开就必须出台并实施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

2.2 提高市场集中度

考虑到我国医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能力差、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状,照搬外国的方法显然不可取。因此我们应循序渐进,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加资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加大科研力度,研发新产品;创建特有品牌,吸引消费者;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增强企业竞争力与服务质量。此外政府应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控制企业进入医药市场的数量和质量[5][6]。

2.3 完善药品监管体系

药品流通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在1994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等取得显著成就;在2007年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在药品生产、购销和储存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保障了药品在流通领域的质量。但就如今我国医药市场形势而言,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通过政策的出台引导医药企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为医药流通顺畅提供保障。

2.4 发展药品流通现代化

现代流通涵盖了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要素,现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供应链管理是现代流通的技术支撑[1],销售渠道的各个成员在网络的基础上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为企业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相对发达国家,我国信息化物流水平总体还不高,虽然一些较大的企业有自己研发的系统,在子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实现信息传递共享,但大部分的企业还不具备这一条件。加大仓储设施建立,网络信息系统研发等基础建设是我国医药企业面临的严峻问题。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效益增长有积极作用并有利于促进医药市场有序发展。

2.5 严格规范价格制定

药品价格应该有社保、消费者等多个利益相关体的参与,召集药品生产、经营、物价、监督等各部门及相关专家共同制定,还应加大对药品成本的审核,调查出厂价格,对药品成本、临床应用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估,为药品价格制定提供依据并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实行动态定价。明确招标采购政策,解决政策配套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医药产业结构,合理解决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问题是解决药品招标规范化的根本问题,政府机构应给予重视[7][8]。

参考文献:

[1]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57-84,168-194.

[2]隋娜娜,刘兰茹,刘培伟.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现状和对策分析[J].中国药业,2014,10(20):15-16.

[3]常刚.重庆市药品流通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12(5):26-31.

[4]冯志东.我国现代药品流通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8(5):19-22.

[5]温奇哲.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中问题、原因及对策[J].中国商品学会第十五届学术论坛,2013(7):61-65.

[6]温强,罗嵘,邓荣.我国药品流通中的问题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3(12):95-98.

第7篇: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综合金融;交叉销售;医疗行业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西方先进的金融经营模式、理念被金融企业广泛吸收,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综合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被认为是谈论得最多的话题之一,也是很多金融企业趋之若鹜的战略发展方向,都期望通过该模式实现相关业务单元的协同效应,尤其通过交叉销售大幅度提高各业务单元的销售业绩,提升在各自领域的市场份额,但在实践过程中却不得不面对着一系列的难题。综合金融模式与医疗行业有较大的相似之处,可通过参考医疗行业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为综合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综合金融交叉销售的现状及所遇到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企业都在积极地进行综合金融经营的尝试,平安集团经过不懈努力,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并改名为平安银行,近期又成功收购了深发展银行;中国银行旗下开设中银保险;中国人寿和中国农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且又传出准备收购一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等等。其中以保险企业在综合金融道路上走得最为明显、激进,这和保险业目前的发展模式有很大的关系,在当前各保险企业产品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销售渠道几乎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充分彰显了“渠道为王”的市场营销特征,而对于其销售收入贡献最大的个人人寿保险产品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银保渠道,所以,保险企业迫切希望与银行达成战略联盟,或者直接并购。

但是,保险企业从保险领域的相互渗透,如财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险公司等等相互业务的开展,到近期进入银行领域,如何发挥1+1>2的协同效应,成为综合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难题,其中又以“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交叉销售的效能”尤为重要,即寿险业务员在销售人寿保险产品给客户时,同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发掘客户的潜在需求,销售多种相关的服务或产品,如财产险产品、储蓄业务、理财产品等。交叉销售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对客户而言,如果他有理财方面的需求时,交叉销售更能从整体、系统的角度分析客户的需求,得出的方案相对单个细分需求(如人寿保险需求)而言,更加客观、有利。同时,客户也不再需要面对多个销售人员,这将提高其购买产品的便利性,方便后续服务的跟踪和处理,减少交易成本及降低一揽子产品购买成本。

2.对销售人员而言,在提高产品销售的同时,也降低了其客户开发、管理的成本,提高了客户服务水平,对于销售队伍的稳定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3.对企业而言,在降低销售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新客户开发、管理的成本,企业可以将更多资源投入到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上,从而提升客户满意度。同时,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也可大大增加了客户对企业的粘度。

而对于如何去开展交叉销售,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的资源、经营战略情况,实行不同形式的交叉销售策略,现阶段主要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的销售队伍成长,拓宽相关领域产品的知识,逐渐打造一支从单一领域到综合金融领域的多层次销售团队,统一销售企业各子公司的产品,子公司仅为理财方案的产品提供方。这种模式以平安保险最为明显,它通过丰富产险、寿险、银行等一线营销队伍的产品知识,在销售主营业务的同时,选择其他业务系列的产品进行交叉销售。

2.通过与银行签订战略联盟,加强交叉销售的深度。这种模式表现在近期中国人寿和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在农业银行的低柜业务中提高中国人寿产品的销售力度,同时中国人寿也为农业银行提供了相应的储蓄、理财产品的销售推荐,共同提升双方的市场销售。

3.通过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由中介机构作为销售方,金融企业作为服务或产品的提供者。这种模式以阳光集团为代表,在早期阳光人寿与深圳华康保险有限公司合作的基础下,它旗下的阳光财险公司近期也与其签订交叉销售合作协议,华康主要负责前线销售队伍的建设、培养和管理,阳光财险与阳光人寿公司共同作为保险产品的供应方,为华康提供寿险、产险的产品。

我们可以看到,这三种类型的本质区别在于销售方和产品供应方的分工、合作深度的差异,但从客户的角度看都是一样的,即可以从一个销售人员处获取到不同领域的理财产品。

那么,这三种交叉销售模式在现阶段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从客户的角度,如何让其相信销售人员给出的理财方案是客观、公正,所推荐的理财产品是合理的,而且适合自己的呢?

2.从企业的角度,应该给销售人员培养何种产品知识,才能提升其销售的效能,即客户所需要的产品销售人员都熟悉?

3.从监管的角度,如何防止交叉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售误导,避免售后发生纠纷,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从医疗行业的角度去分析综合金融销售问题及解决措施

针对交叉销售模式所遇到的三个问题,我们将如何应对呢?除了参考国外汇丰、花期的成功经验外,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国综合金融服务业的特性,在现有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中,参考较为相似行业的经验、教训,为未来综合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宝贵的建议。而在现有的行业中,笔者认为医疗行业和综合金融服务业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主要从事情本质、流程、组织盈利模式、所面临的问题四方面体现:

1.从事情本质看,综合金融的交叉销售和医疗领域的患者看病,都是向客户销售解决方案,并通过产品予以实施。

综合金融企业通过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沟通中,了解客户的现状后,向客户提供一揽子的理财方案、保险计划,同时通过企业的一系列产品来让这些方案得以实施;而在医疗领域,患者到医院看病,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描述,诊断病理,并开取治疗药方,同时通过一系列的药物来解决患者的病痛。

2.从流程上进行比较,综合金融的交叉销售和医疗领域的患者看病,流程本质基本一致,都是遵从问题确认原因诊断方案设计方案实施的过程。

病人看病的流程:病人生病到医院挂号医生诊断医生开药方客户交费医院配药。

交叉销售的流程:客户有相关理财需求销售人员分析需求销售人员给出方案销售人员给出方案的实施建议(推荐产品)客户购买产品。

3.从组织盈利模式角度,综合金融企业和医院主要是靠后端的产品获利。

综合金融企业通过交叉销售,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尽量一次销售多种产品给一个客户,在促进企业销售的同时,降低了销售成本;而医院的医生给患者开药方,并销售药品,通过药品售价和进价之间的差价来获取较大的利润,它和综合金融企业一样,利润点都在于产品,并不在前端的解决方案提供上。

4.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上,综合金融企业的销售误导,医院的药品回扣,成为各自行业的主要问题所在,并对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综合金融企业交叉销售可能遇到的三个问题,参考目前我国医疗行业的一些经验,笔者觉得其未来可能的解决手段如下:

1.从客户的角度,如何让其相信销售人员给出的理财方案是客观、公正,所推荐的理财产品是合理的,而且适合自己的呢?

在医疗行业中,患者除了加强自己对疾病的认识以外,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确保医生的相对客观公正性:

通过合理的投诉渠道。医疗行业属于民生的范畴,如果由于医生的一己之私而导致患者引发严重的问题,患者可以通过向医院、卫生监督部门、媒体等渠道进行投诉,只要确定为事实,相关医生都将会收到严惩,行医执照将有可能被吊销,其从医前途也几乎被断送,甚至有可能涉及到犯罪,这些代价对医生而言几乎不可接受。所以,患者认为医生的收益和风险是不成比例的,收益远远低于其所面临的风险,所以医生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故意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欺骗患者。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医生在对症下药的同时,增开一些与病情无关紧要且没有明显副作用的药品,患者通过购买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将医疗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即引入第三方利益共同体,由保险公司的专业医疗理赔人员检验医生的药方,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一套管理机制,确保医生诊断的公正性。

参考医疗行业的做法,客户除了充实自身的金融知识,自行整理出理财需求外,对于需要销售人员给出理财建议的情况,监管部门、综合金融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增加客户的信任度:

对理财报告的格式化、通俗化管理,使得客户能够简单易懂地阅读。由于金融产品本身就具有专业性强、产品设计复杂的特性,需要将其通俗化,明确告知或提醒客户需要注意的地方,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后续的纠纷。

保持专业理财咨询服务和金融产品销售的相对独立性。由于目前销售人员的理财建议都是围绕着产品进行的,从客户的角度看有一点“本末倒置”,是为了推销产品而给出的理财方案,缺乏客观公正性。如果能把这两者进行独立对待,客户可以只购买销售人员的理财方案,然后自行选择相关金融产品,那么即便是增加理财方案的咨询费用,也是可以考虑的,当然,这种情况主要针对于理财金额较高、理财方案较复杂的客户,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金融理财规划师才能提供专业的理财方案。这和当前医疗改革中部分专家呼吁医药分家,即医院只提供药方及药品建议,对于药品的购买途径可由患者自行决定,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诉、惩罚机制。如果客户对销售人员的理财建议不放心,可要求其出具正式的建议书,并签字确认,一旦客户后续发现该理财建议出现较为严重的误导情况,可以通过对应企业、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严厉的惩罚,增加销售人员误导的风险成本。譬如当前保险业,如果客户发现保险人对其进行性质恶劣的误导、欺骗,可以向相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核实后可取消该人的资格。

2.从企业的角度,应该给销售人员培养何种产品知识,才能提升其销售的效能,即客户所需要的产品销售人员都熟悉?

首先企业需要认识到,将全部销售人员培养成理财规划师,并接受全方位的金融理财师(AFP)或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的培训,是不太切合实际的,因为这将付出巨大的成本,而且很有可能费尽心血培养出来的人才,被竞争对手轻易挖走。企业可按照销售方式不同分为两类:

以卖产品为主的传统销售方式。当销售人员在销售客户产品时,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分析其潜在需求,并给出相关建议,以此促进相关产品的销售。企业可以将目标客户按照金融产品的需求进行分类,如人身保障计划、财产保障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等,根据不同的类型设立相关的培养计划,包括相关计划的制定、企业产品功能的介绍等等,各销售人员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个人兴趣、潜在客户的类型等,选择不同的培训计划。对于部分超出销售人员理解范围的客户需求,则可通过IT技术平台,咨询后台理财专家予以支持。这种模式与当前的医疗行业较为相似,根据患者的病情种类不同,如内科、外科、五官科等等,将医生进行分类。

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理财咨询服务为主,并配合企业的产品予以实现其理财需求的新型销售方式。这种理财服务需由专业的理财规划知识作为基础,结合当前市场的环境和趋势,通过一定的模型分析出来的。企业要培养这种高端人才,可通过向社会招聘有金融理财师(AFP)或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并出具正式的理财报告,同时通过搭建相关的数学模型,以IT技术为平台,实现理财方案和产品的自动搭配。与此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理财规划师的反馈,及时、合理地开发出市场所需要的理财产品,从而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医疗行业也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提升,综合金融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还是一个崭新的经营道路,在借鉴西方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同时,更需要结合我国的经济、文化、经营现状,从相关行业中吸取教训、积累经验,企业、监管部门共同携手打造一个诚信、高效的经营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不断努力地创造出一套使用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之路,这必将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8篇: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药品市场状况、流通模式、监督重点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有些药品展示会、博览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等等。

此外,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原《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管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新增主要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

1、《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订货会较多、较乱的问题,从流通方向加强的监管。从此,医药企业想要通过一场分销会、推广会、终端联谊会等各类会议一次卖出多少货成为不可能。因此,厂商一方面要降低对各类会议功效的期望,因为这时的会议只能起到一种联络感情、传递信息、树立品牌的“软广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创新会议营销模式,探寻新的营销路径。

2、《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购销人员、购销渠道、票据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范要求。

这主是为了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经营者的药品进货渠道,解决当前药品流通秩序不规范、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和非法经营药品问题。一方面,要求广大医药企业要摒弃那种“打款就发货”、“发货就完事”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求广大医药企业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加强并规范对分销渠道和内部营销队伍的管理,树立一种“长线营销”的战略思想。

3、《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这主要是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阻断了在新药审批紧缩的注册环境下,某些厂商及科研单位联合医疗机构,变相地大规模生产并销售伪新药。

4、《办法》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这主要是为保证药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特别是确保疫苗等药品在运输途中的冷链完整性,防止其变质失效。这对各厂商的物流配送能力将是一个更加高水平的考验和要求。同时,也必将催生一批高水准更专业的物流配送商诞生。当然,这对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也是一个机会。

5、《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这主要是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记录和行为。从经营管理角度上来讲,这就要求供应商、中间商和终端客户等供销多方,可以中间商为信息平台,通过协同电子商务手段,实现产品供销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完成产品流向控制、主要客户分析、同类品种调查等相关工作。这对医药软件开发类的机构或许是一个大好的机会。

6、《办法》规定医药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销售人员也作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这主要是为加强药品购销人员监管,防止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公开设立办事机构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扰乱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这一规定将逼迫一大批从前以“药品个人商”(居间人、药虫子)形式存在的自然人要么速度转型,形成一名专业商(规模不大但在渠道、市场或品类上有着专业优势的商业公司),要么退出以自然人身份进行药品承包的舞台。同时对那些以出售税票为主要盈利手段的厂商,更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对“办事处”的监管,则改变了过去那种“肢解”的管理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强化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为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此外,为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明确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为加强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分别对其购进记录的内容作了明确要求。

第9篇:医疗销售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解决餐饮服务领域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餐饮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流通秩序持续好转,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重点

(一)、餐饮服务

重点整治内容:严厉打击餐饮经营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利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品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贮存、使用和管理,有效遏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查无证经营行为,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台账记录是否健全;严查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严查未经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严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以及生熟食品是否分开存放;是否与合法企业签订废弃油脂及餐厨废弃物处置回收合同,并做到日产日清、记录齐全。

重点整治对象:学校(包括幼托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职工食堂、“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店;上年度违法违规经营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的单位。

(二)、药品流通

1、零售企业

重点整治内容: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通过物流或快递渠道从河南等地购进、销售标示治疗哮喘、风湿类病症假药的;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去向不清;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重点检查对象: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管理基础薄弱的单体药店。

2、药疗机构

重点整治内容:以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终止妊娠药品为重点,全面检查其药品供应单位的资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票据、实物是否相符,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未经批准配制销售药品(制剂),是否使用其它医疗机构制剂,是否按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重点整治对象:近两年因药品违法违规受过行政处罚和群众举报投诉涉及药品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

(三)、医疗器械

1、经营环节

重点整治内容: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等人员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章;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记录是否健全,能否做到票、账、货相一致;培训档案、健康检查档案是否健全;有无超范围经营或降低经营、仓储条件;有无擅自变更经营、仓库场所、质量管理人等许可事项;

重点检查对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上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经营企业;经营省重点监控产品的企业。

2、使用环节

重点整治内容:是否建立了采购和质量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并有完整的采购和质量验收及使用记录;是否存在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是否建立了高风险医疗器械,特别是建立植入、介入医疗器械可追溯制度并严格实施;是否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并有完整监测记录;是否建立了医疗器械储存养护、使用维修控制制度并予以落实;

重点检查对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年因违法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被查处的医疗机构。

(四)、保健品化妆品流通

1、保健食品经营

重点整治内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重点整治对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2、保健用品经营

重点整治内容:重点检查保健用品销售索证,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用品是否有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检查保健用品销售是否建立购销查验台帐,台帐记录是否完整,购进记录包括购进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日期,联系方式等,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销售日期、规格、数量、存货余量等;检查销售的保健用品外包装、说明书是否合法,宣传材料是否夸大宣传,宣称治病疗效。

重点整治对象:保健用品经营企业。

3、化妆品经营

重点整治内容:重点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重点整治对象:化妆品经营企业。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从今年3月下旬开始,6月底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召开专题会议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严打氛围,展示执法形象。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分管科室安排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负责收集汇总,于3月31日前交办公室,上报市局。

(三)全面检查阶段:在各餐饮服务单位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药品流通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必须于5月5日前完成,并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局药品流通安全整治组。

(四)总结验收阶段:集中整治结束后,各科室(队)要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报各种报表,形成总结报告,要求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等;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GSP证书以及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餐饮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管长效机制、深化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评估。总结报告须经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科室(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机构

成立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集中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担任,设立三个专项行动工作组:药械工作组由负责;食品工作组由负责;化保工作组由负责;成员为各科室(队)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科室(队)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科室(队)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健全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科室(队)要突出重点,有条不紊地推进集中整治工作。加强案件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集中整治中已经立案,但在年6月30日前未能办结的案件要加强督办。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营造严打氛围,展示执法形象。各科室(队)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中的创新和亮点,及时将集中整治工作的信息上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