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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精选(九篇)

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

第1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一、建立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关系

(一)建立集团财务关系遵循的原则

1、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互惠互利,平等、竞争、效率的原则,共同发展壮大;

2、依据《公司法》建立各自的法人治理结构,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依据资产(股权)纽带关系,分别按全资子公司(或子企业)、控股公司、参

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集团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并依法对各公司实施财务活动监督管理权;

4、遵守合同协议,按市场规则办事,维护法人权力,按章程分配收益。

(二)建立适应企业集团组织机构模式的内部财务关系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本金为集团公司投入,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与各层次的内部财务关系为:

1、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关系。

(1)集团公司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决策职能,集团公司财务部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2)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母子公司之间的各项财权与事权关系,行使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

(3)子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决策职能,子公司财务机构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4)对子公司财务机构的建立,会计政策与制度、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金筹措的统一,对外担保、资产损失的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方面进行约束控制。

2、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1)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品、劳务协作等,其价格制定遵从市场原则,由子公司双方协商定价,并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3)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参股;

(4)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收支业务结算通过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办理”;

(5)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收支业务结算通过集团母公司办理。

3、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财务关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的主要生产部门,以成本控制为主,内部独立核算,自计盈亏,其经营生产财务统一受集团公司控制并管理;财务上实行两级管理、三级核算。

(三)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和奖惩制度突出三个结合:“激励与约束结合”。

“结果管理与过程管理结合”、“外部约束与内部自律结合”。把子公司经营者的利益分配与资本保值增值相结合,通过强化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外部财务管理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制指标全过程的考核评价,严格奖惩兑现。

二、发挥集团财务管理功能

(-)制订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

1、子公司的哪些财务会计行为(或事项)应由母公司决策;怎样确保集团的财务制度在子公司全面贯彻实施;如何确认子公司对母公司的资本实施保值增值,是出资者制定对成员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关键。以此为出发点,集团公司财务部先起草了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在试运行中广泛征求意见,逐步修改细化成九个财务细则,通过一年的试运行并达到初步效果后,再修订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形成出资者对子公司财务管理12个配套制度。12个配套制度是《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对于公司财务管理组织结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的规范细则》;对子公司会计政策、财务制度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计划与财务目标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资产与投资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资金管理细则》;《对子公司成本管理细则》;《对子公司价格管理细则》;《对子公司收益分配与税费解缴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报表体系管理办法》;《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结算办法》。

2、各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原则,结合本公司经

营生产服务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形成母子公司财务配套制度体系。

(二)完善财务组织分工,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1、为适应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层和经理班子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要求,子公司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分别负责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高级专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顾问和授权进行日常经营者财务决策。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进入子公司董事会;总会计师(或财务部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则上未经批准不应撤换。同时子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履行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分公司不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集团公司全体财务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调配,并建立等待上岗的后备会计人员,形成竞争淘汰机制。

2、在委派干公司财务总监的尝试中,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除了代表集团公司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外,还与子公司经理班子一起共同为企业的经营生产决策、资产的增值出谋划策,当家理财。

(三)确定子公司财务目标,建立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

1、确认子公司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上交税费等考核必成指标。

2、经营者的利益分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效益好上浮工资、奖励,反之则下浮。

3、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日常指导与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运行中的不协调问题,完善修改财务制度体系。

4、对各经营者执行日常审计与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结合的办法,严格奖惩兑现。

(四)强化集团内部财务结算中心的功能

财务结算中;已是企业内部办理金融业务、组织资金管理的机构。在遵从国家金融法规的原则下,既发挥对公司内部单位(非法人单位)的结算、信贷、监督功能;同时又有办理集团成员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等法人单位)之间的财务结算、成员与外部(通过银行)结算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对子公司资金统存统贷、母子公司资金统一调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率等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均由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结算政策予以保障。

三、适应新体制下的财务管理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企业集团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会计由核算型职能向管理型职能的转变。随着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逐渐融为一体,如何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起到参与集团公司经营决策,实施适时控制和开展经济分析活动,从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财务控制与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2、要处理好双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平衡。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国家所有者的集团母公司与拥有经营权的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找所有者与经营者两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平衡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方法,是既能满足所有者为了保证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而对经营者的控制,使他们得到经营者的情况和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又能体现经营者“个人”所创造的价值,使会计信息不失真的关键所在。

3、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会计人员不断提高素质。多元投资主体的各自利益之争是造成集团内部经济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同时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会计人员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所处理的会计事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质量的高低。

4、应加强日常经济监督、财务审计。为了维护集团公司作为出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经理和子公司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母公司规定,对子公司进行日常经济监督和财务审计是非常重要的。在进行日常经济监督和财务审计时,应充分发挥各监督部门的职责作用,各行其责。具体为:

(l)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第2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一)总则

1,为规范本社团联合会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2经费管理应本着手续齐全,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经费来源

3经费来源合法.本联合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各社团的注册费,校团委的拨款以及企业的赞助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经费使用

4经费用于为发展本联合会及校内各社团发展而举办的学术,宣传,福利等各种活动及日常办公支出,不得用于与本联合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四)管理细则

一经费,帐务管理

5实行钱帐分管,设立帐务主管和财务主管各一名,分别由财务正,副部长担任.

二,经费入帐管理

6社团注册费:校内每个社团在成立时向本联合会交纳成立注册费25元,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向本联合会交纳年度注册费25元.帐务主管和财务主管应及时做好入帐和登记工作.

7学校通过校团委对本联合会活动经费拨款入帐管理.

8企业活动赞助经费经常委会审核后直接交帐务主管和财务主管入帐,任何人不得收取任何数量和形式的回扣.

三经费支配管理

9各部门需要支出50元以上费用前,应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方可支出,否则不予报销.

10收支严格进行书面登记,并保留详细的清单和发票,凭据作帐,做到帐目明确,清晰,无误.

11节约社团联合会内部的资金,提高经费的利用价值,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做到专项资金专项使用.

12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和资金申请的手续制度.

13每次活动的资金预算方案经团委审批后,应交到财务部存档备案.

14每次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应尽快把发票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应及时对该次活动的收支情况进行整理,报帐和总结.

四开支说明

15本联合会的经费按用途和性质可分为日常办公开支,专项活动开支和特殊开支.

16日常办公开支为本联合会配备必要办公用品,宣传用品等的开支.

17专项活动开支为本联合会举办经学校批准的大型活动的开支.

18特殊开支为本联合会与外校同种性质学生组织,外界企业进行联系的开支.

19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非经校团委或常委会批准,工作餐支出不得作为本联合会得开支.

20根据校团委有关规定,资料的打印,复印支出不得作为本联合会的开支.

(五)经费使用情况总结

21帐务主管每月作一次财务总结,于社团联合会全委会上公布,并上报校团委.

22学期结束,财务部作学期财务总结报告,公布帐目,并作书面存档.

23本联合会的经费使用情况由财务部委托主管财务的常委在社团代表大会上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24本联合会换届时,应将所有物资交接清楚,列出物资清单,由新旧财务部长,主管常委及指导老师签名认证后存档备案.

(六)财务管理人员应公正,严明,认真,负责的态度,管理好本联合会的经费,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合作,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3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关键词:旅行社;办事处;南京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152-02

引言

旅行社办事处一般是指旅行社在异地设立的从事旅游宣传促销、协调联络、售后服务等工作的办事机构。

旅行社设立办事处类似的分支机构,在2009年5月3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行之前,属于违法行为。

2001年国务院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同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第29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第61条规定,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从法律制度上禁止了旅行社设立办事处。在2009年5月3日以前,尽管旅行社设立办事处属于非法活动,但现实中却几乎每个城市都有旅游目的地旅行社在该城市设立办事处,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规模城市和省会城市。以南京市为例,每周在旅行社行业中都有定期投放的各种同行杂志,依据杂志资料,外地旅行社在南京设立办事处已经属于非常普遍的现象。

一、旅行社设立办事处的驱动因素

1.营销需要。异地旅行社出于市场营销的需要而在南京设立办事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旅行社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旅行社按照业务职能可以分为两类,即组团社和接待社。对于既是旅游客源地又是旅游目的地地区的旅行社来说,往往兼具组团和接待的双重职能[1]。一些旅游资源非常丰富的地区如湖南张家界、云南丽江等,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却相对较低。这些地区的旅行社组团业务相对较少,接待外来团队成为公司的主要业务。对于南京市场,其直接客户就是南京的旅游组团社。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不会固守在旅游目的地城市等待业务,到客源地南京进行主动营销也是势在必然。

在现实的旅游接待程序中,一般是南京的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合同,然后再把旅游团队委托给旅游目的地接待社进行接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接待过程中遭遇到合同违约事项,要由组团社首先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如果接待社违反合同,组团社有权利向接待社进行追偿。而一般组团社与接待社位于不同的地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复杂烦琐。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主动到南京设立常驻机构帮助组团社协调解决旅游者旅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甚至实施先行垫付团款,旅游结束后再结算的政策。此举更容易取得组团社的青睐,进而赢得南京客源市场[2~3]。

2.承揽南京组团社零散的客户旅游业务。在现今的旅游市场中,相对团体而言,零散的游客出游的更多。如南京―张家界线路,南京的旅行社收到零散的游客,因为人数较少,交通、住宿、游览等方面都无法享受折扣,导致单独成团在经济上不可行。张家界某旅行社驻南京办事处这样的机构却可以接收零散的游客拼团出行,即便在南京无法拼成团队,也可以在张家界进行拼团。何况张家界某旅行社可能在其他大中城市也设置有办事处等机构。因为长期与航空公司合作,所以在机票价格上相对更有优势,某种程度上丰富了南京市散客出游的线路。

3.利润最大化。在传统的旅游市场格局中,组团社拥有客源,所以就拥有更多的主动权。接待社为了赢得业务就逐渐降低接待价格,从而导致低价竞争,接待社利润率大幅下降乃至引发生存危机。如张家界等旅游名胜地虽然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可当地旅行社却在市场格局中相对于客源地组团社处于劣势。南京是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特大城市,人口密集且经济发达,居民出游意愿和消费能力都较强。接待社具有在南京开展业务,直接对游客从事一条龙服务的利益驱动。

4.法律制度困境。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满足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两个刚性条件。并且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其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都要大幅增加。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给旅行社进行异地经营设置了比较高的准入门槛。旅行社面临异地经营的种种市场因素驱动,而原法律制度对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却设置了相对较高的门槛。因此旅行社异地设立办事处变成为一种常态。

二、旅行社办事处存在的问题

1.加大市场风险。部分接待社在全国设立有众多的办事处机构,质量保证金和注册资本金却保持原状,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接待社将难以承担,组团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面临着严重被侵害的风险。南京市场上出现的种种异地旅行社办事处,也并非都与旅游目的地接待社具有隶属关系。相当一部分成为合作分成关系,甚至直接以专线名义而非旅行社名义进行宣传。办事处成了一种介于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的中间体,一方面从组团社那边接收团队,另一方面把团队发给不同的目的地接待社。一旦组团社与办事处出现纠纷,将很难维权[4]。

2.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部分旅行社南京办事处一方面服务于组团社,另外一方面也对旅游者进行报价,办事处为了迎合旅游消费者低价预期,导致组团社市场利润微薄,行业无序竞争,而最终影响到旅游消费者的旅游质量[5]。

3.脱离政府监管。部分旅行社南京办事处直接从组团社收取旅游团款取得营业收入。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游离于行业监管、工商监管和税务监管之外。部分办事处甚至直接以自身名义对旅游者进行广告宣传,直接收旅游者团款,取得营业收入。办事处无任何可以承担风险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一旦经营者携款潜逃,可能造成巨大损失。

三、旅行社办事处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旅行社条例》并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也于2009年颁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并自同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46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默许了旅行社设立办事处,但严禁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调整对办事处全盘否定的思路,建立配套的相关政策。

1.对旅游社办事处进行引导和监管。办事处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活力,监管措施应当进一步明确。设立办事处的旅行社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允许办事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代表设立社,与其合作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设立社,为游客购买机(车、船)票、组织游客登机(船)等;代表设立社处理旅游纠纷与投诉。

严格禁止旅行社办事处面向游客直接开展组团业务;代表其他旅行社或经营单位从事旅游业务;以个人名义从事旅游业务。由旅游质监部门负责对办事处备案,备案应由设立社出具责任担保书;办事处经审核备案后,由旅游质监部门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实施举报保密和奖励制度,对于拒不进行备案,依旧进行非法宣传和经营的办事处进行严厉查处,净化市场秩序。

2.政府主导集散中心,吸引异地旅行社加盟各条专线。政府也可以主导建立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长线旅游集散中心,为市民提供丰富的散客长线出游信息,异地旅行社可以在集散中心内加盟专线,并进行网络化系统开发,整合其网络系统内的全国游客资源,开发定期的散客拼团旅游产品,大幅提高成团率。散客长线出游产品也将变得更为丰富多彩、更为便利。

3.鼓励异地旅行社在南京设立分社。《旅行社条例》对异地旅行社在南京设立分社给出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根据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南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落实《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给异地旅行社南京设立分社创造便利和条件,适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一旦设立异地旅行社在南京设立分社变得非常便利和轻松,那么旅行社设立办事处现象就会减少很多。毕竟分社可以依法进行多元化经营活动,并且其税务和发票管理也变得非常规范,对于企业和政府而言应该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参考文献:

[1]赵立民.旅行社办事处经营的市场合理性及与现行法规的矛盾协调[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1-154.

[2]洪波.新《旅行社条例》下旅行社营销策略的转变[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11) :32-33.

[3]夏赞才.中国旅行社制的深层障碍及对策分析[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71-77.

第4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1 加强学生社团的自身建设

一个社团该如何发展,最主要的还是社团的内部建设。从社团团长到社团的每个成员,从社团活动章程到社团活动管理条例,每一个细节都需要仔细的规划和建设[2]。学生社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时修改社团章程,明确社团宗旨,完善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章程、制度的修改要通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修改,坚决杜绝为一己之利私自修改规章制度的行为。

1.1 完善培训制度

社团培训可以分为社团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社团内部培训主要在于提升自己社团的综合实力,让成员更加出色,培训的内容更加专业化。同时不能忽略社团骨干的培训力度,对社团骨干积极开展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与教育工作,对树立正确的工作作风和提高社团骨干的政治觉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对外培训则更偏向于对外服务,是检验社团与宣传社团的途径。一方面向大家展示自己社团的实力,另一方面则是提高自己社团的知名度。

1.2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

社团活动经费是制约社团发展的因素之一,学生社团除了在积极争取、募集社团经费的同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的社团财务制度,规范社团的经费的来源、开销,定期公布社团经费,接受社团成员监督。此外社团内部还应做好社团经费预算,建立社团经费复查制度,杜绝过度开支和瞒报经费的行为。

1.3 规范社团换届制度

社团换届是社团延续、发展的基础。规范社团换届制度,可以促进社团的良性发展,杜绝“走后门”、“拉关系”现象的发生。社团内部应该按照民主的原则,公开竞争选拔社团负责人,社团内部应成立换届工作小组,对参与社团换届的后备人员进行初审考核。

1.4 建立社团考核机制

建立社团考核机制,促进社团成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社团成员不仅能在社团活动中实现自我价值,而且得到考核评优,这样不仅带动社团成员的积极性,而且对不良现象提出批评,建立社团内部完善的、正负激励并存的考核机制。

1.5 构建社团文化

社团的生命力在于社团文化,而社团文化却需要不断地积淀和提升,这对于每个社团来讲都应如此[3]。社团文化包括文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文化产品等。通俗讲,物质文化就是社团的LOGO、旗帜、社服等隶属于社团且具有辨识度的东西,能让遇见的人辨认。制度文化则是社团发展过程逐步形成的大家统一遵守的行为习惯及各项规章制度。精神文化则是社团凝聚力的体现,更是社团发展的纽带,是留住社团人的核心力量。尽管社团没有绩效,但可依靠富含“家”味的社团文化,让社团一代接一代的传承下去。因此,社团文化对于社团的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 ?W生社团发展的三核心

2.1 特色

学生社团应该根据自身社团类型,结合专业特色,以社团为平台,理论结合实践,创建社团品牌活动,打造社团特色。专业特色的突出不仅可以得到院校的大力支持,还可让大家通过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等申报科研项目,促进学院学风建设,让学生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进而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更好的服务。

2.2 创新

社团活动需要创新。思维的创新:活动举办前举办头脑风暴,鼓励社团成员提出自己的活动方案,此举不仅让成员了解社团活动,而且可以从社团成员的角度出发,了解社团成员的所需,更好的为社团成员服务。形式的创新:对于精品活动,特色活动,要敢于大胆创新,在活动设计、活动宣传、活动形式等个方面寻求创新点,提高活动新意,通过不同的活动载体举办活动。

2.3 联合

高校学生社团发展的趋势在于联合,而联合的基础在于交流[4]。随着社团数量的增加,社团活动丰富多彩,如何让社团活动在众多活动中一枝独秀?这就需要社团的联合与交流。

2.3.1 同类型社团的联合

相同类型的社团的交流可以取长补短,互相学习,互相进步;同时又可以让交集大放光彩。同类社团的合作是扩大影响力有效的举措,毕竟同类社团拥有足够的共有部分,不需要更多的磨合就可以放出巨大的力量。

2.3.2 不同类型社团的联合

不同类型社团的活动可以将自己社团的活动穿插渗透到另一类社团中,借助其他类社团的平台、利用它们的资源,开展自己的活动,不仅是活动的创新,更可以吸引不同人群的参与,扩大影响力。

2.3.3 与社会团体或政府的合作

学生社团活动要走出去,与社会团体、政府等相关组织单位取得联系。不仅可以参与他们主办的活动还可以承办他们的活动。与社会团体或政府联合的最大益处在于解决了场地与资金的问题,而这往往是限制社团发展的主要要素。与此同时,社团的影响力扩大,知名度提高,走出校园,贴近生活,获得品牌效应。

3 团学组织的扶持

3.1 活动经费

活动经费往往是限制社团活动开展的主要要素之一。社员的社费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社团的各项开销。因此这就需要院校两级团学组织给予对社团的大力扶持,划拨专项经费扶持社团发展。对于品牌社团、特色活动院校应给予全额扶持,进而激发学生社团活动热情。

3.2 活动场地

社团活动的开展需要场地的支持,校园场地本身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学校划定部分场地给予学生社团,让社团在深爱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同时校团委规范场地审批程序,社团联合会合理安排场地利用,确保场地合理高效的利用。

3.3 指导老师的配备

学生社团应至少配备一名指导老师指导社团的发展。学校应制定社团指导老师的管理办法,明确指导老师职责,同时维护学生社团选择指导老师的权利。对于专业学生社团,必须配备专业的指导老师,规范社团的培训工作,让社团成员在专业方面获取更多益处。在指导教师的选聘方面,扩大学生社团的自主性,推行社团与教师的双向选择制度,促进社团与教师之间的有效沟通[5]。

第5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关键词:学生社团;高中;社团管理;成长

中图分类号:G455.7;G63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6)13-0026-01

在重视学生能力培养、倡导个性教育的背景下,学生社团作为一种新颖的组织形式,在高中校园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态势。但是,各学校在学生社团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性,部分学校的学生社团管理存在着一定的薄弱环节。本文主要针对这一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以便改善管理措施,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

一、目前高中社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有时批准把关不严,社团数量过多。各所高中学校都有一定数量的学生社团,这些社团在课后承担着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的义务。但有些学校社团的数量过多,比如一所高中仅高一年级学生社团就多达23个。数量过多,管理工作就相应提高了难度。一旦工作不到位,就失去设立的意义。

(2)有的只管批不去管,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学校,虽然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审批,但一批了之,批过之后长效的管理机制没有跟上,既没有明确专人,又没有明确专门的程序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这样,导致有些社团活动质量尚好,有些直接流于形式。

(3)有的未体现主流方向,背离校园生活。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学生社团,都应当始终与校园文化方向保持一致,与高中阶段的学习生活目标保持连贯性。有些学校的学生社团,娱乐超过了辅助学习、促进成长的功能,对主旋律文化的渗透、宣传、教育也不够。

二、强化新形势下高中学生社团管理的措施

(1)从严把关准入,确保社团数量适中。各高中学校在审批学生社团时,一定要坚持宏观、动态控制原则,对本校社团的类型、数量,特别是各年级段的数量要进行规划。要保证社团的数量控制在合理区间,社团的种类保持科学分布,使社团成为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社团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有效地体现出来。为了从严控制社团设置的门槛,建议各学校由校长室或党委牵头,团委、德育处或同等职能部门等具体负责,成立联席会议全面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对每一个社团的申请严格把关。有的学校采取铁打的社团流水的成员这种管理模式,也是较好的形式。将社团的数量种类、组织构架固定下来,变化的是负责人和成员,送走了一批高三的学生,又迎来了一批高一的学生,这就保持了整个社团的动态平衡,使社团具有长远的发展。

(2)明确牵头部门,严格开展日常管理。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既是学校团委部门的重要职责,又是德育处等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的环节。学校应当具体细化到相应的工作部门,对社团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有效监控。在团委、德育处或同等职能部门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中层岗位牵头学生社团管理,对社团的章程、活动时间、活动内容严格把关。要求各社团在完善章程、吸收程序等基础性规章制度之外,还对活动制度进行指导。每一次活动都要列出详细的计划书,而社团则以每学期或每学年为单位,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备活动计划安排,获得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对每一阶段各社团的活动效果还要进行检查评估,通过查阅台账资料,查阅影音资料,以及个别访谈、才艺表演、成果展示等方式,对校内各学生社团的活动质量进行考核,以量化积分的形式公布出来。也可以采取晋级制度,在社团管理上分层分级营造动态的竞争氛围,使全校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使其始终按照学校设定的方向,结合学生的成长需求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作用。

(3)立足教育教学,发挥辅助促进作用。高中学生社团是在学校领导下,学生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组织。设置社团的目的是为了丰富学生的课余学习与文化生活,活动内容、方向都要与学生学习成长密切关联。例如,文学类社团侧重于在活动中提高学生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培养他们文学的兴趣爱好;运动类社团则侧重于对学生传授锻炼的技巧、饮食的知识,训练学生强身健体的能力等等。学生社团无论是活动的目的、活动的内容,还是相应的组织形式,都要适应学生的成长需求,适应高中阶段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使其在促进学生学业提高、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要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净化校园风气,以及弘扬主旋律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结束语

强化高中学生社团管理,是学校教育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课题。学校应当站在时代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一问题。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三条原则。一是要坚持从严原则。无论是社团组织的设置审批还是成员的吸纳,都要明确规定严格的标准。二是要坚持从紧原则。对活动的安排要紧凑,时间的运用要高效,要将社团活动与高中生的学习生活有效穿插融合起来。三是要坚持崇德向善原则。坚持弘扬主旋律,崇尚正能量,让校园充满积极向上、崇德向善的氛围,让学生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学生社团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的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不同程度存在制度建设不健全、资源分配不合理、文化传承不够、活动流于形式等弊端。因此,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学生社团的可持续发展,是高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应探讨的课题。

1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原则

(1)正确引导原则。目前大学生参与社团的热情高涨,社团成为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阵地。因此,要将思想政治工作引进社团,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及时掌握社团活动的方向,引导学生在活动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认识、组织管理、活动内容、专业技术等方面给与全面的指导和引导。

(2)自主活动原则。社团是大学生自发组成的团体,从社团的筹建,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人的产生到活动方案的设计以及活动经费的筹措等,都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充分发挥学生的才智,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活动,让学生在自主性的活动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但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要在把握价值取向和活动性质不偏离正确轨道的前提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使之形成独立的人格。

(3)统筹管理原则。目前每个学校少则数十个,多则上百个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丰富多彩,参与的学生众多。据抽样调查,约有60%以上的学生曾经参加过一个或几个学生社团,每个社团每学年开展的活动数量可观。在这种情况下全校社团活动应该做到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等职能部门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避免活动一盘散沙,各自为政以致学校资源的浪费,也避免活动过于频繁、重复而导致学生不堪重负。

2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方法

2.1 建立规范的审批制度

作为管理者来说,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开展活动等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一般情况下,校团委和院系团委是各级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上述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章程草案、指导教师等基本情况。登记管理机构自收到成立社团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召开全体大会,通过章程,产生内部机构,选举负责人,并以公告或者其他经登记管理机构认可的方式宣布成立。对于不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的学校不予批准,事后经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撤销。

2.2 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

俗话说,无规矩无成方圆,任何一个群体组织的存在,没有一定的规章,即使凭借一时的热情来维系,最终也会因缺乏行动的依据及行为的约束而分崩离析。因此,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监管可分为学校对学生社团的外部监管和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两方面。一方面,学校管理部门通过开展社团年度备案、规范活动审批细则、制定社团考核办法等措施来实现对学生社团规范化监管的目标。另一方面,学生社团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比如,制定符合大学生实际的规章条例,明确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以促进社团的规范化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地发展,同时也能保障社团发展的延续性,避免因指导老师和社团负责人变动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影响。

2.3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要把学生社团活动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育人功能和活动效果为主要指标,以年度考核为主要方式,综合评价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建设。要把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录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此外要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譬如在学校层面举办每年一度的“五四红旗社团评比”、“学校十佳社团”、“优秀社团指导老师”、“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在社团内部推出“社团每月之星”、“社团积极分子”等评选,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形成量化的激励体制。这样有助于树立典型,激发学生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2.4 思想政治工作进社团

当前随着高校完全学分制的逐步实施,班级的概念日益淡化,社团成为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阵地。思想政治工作进社团,不仅有利于把握正确的价值导向,也有助于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创新。学校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指导老师在日常管理中可采取“以团建带党建”的工作思路,在社团中广泛建立团支部,按照团中央关于“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实施纲要的要求,将共青团活动和社团活动有机结合其来开展。同时在学生社团内开展党建工作,通过团支部组织调动社团内的学生党员,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符合标准,条件成熟的社团可建立基层党支部,带动学生党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2.5 推进社团活动课程化管理

第7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亚细亚曾取得过几个“全国第一”:全国商场中第一个设立迎宾小姐、电梯小姐,第一个设立琴台,第一个创立自己的仪仗队,第一个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当年的亚细亚以其在经营和管理上的创新创造了一个平凡而奇特的现象“亚细亚现象”。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近200个大中城市的党政领导,商界要员来到亚细亚参观学习。然而,1998年8月15日,郑亚商场悄然关门!面对这残酷的事实,人们众说众说纷纭。我们以为,导致亚细亚倒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内部控制的极端薄弱是促成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拟用COSO报告提出的标准与评价方法,对其进行分析,从中引发对改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几点思考。还有遍布全国各地的“仟村百货”以参股的形式投资10亿多元,先后在河南省内建立了四家亚细亚连锁店,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很多参股公司。亚细亚商场于1989年5月开业,之后仅用7个月时间就实现销售额9000万元,1990年达1.86亿元,实现税利1315万元,一年就跨入全国50家大型商场行列。到1995年,其销售额一直呈增丧趋势,1995年达4.8亿元。1993年起,郑州亚细亚集团(简称郑亚集团)

一、对“亚细亚”内部控制失败的系统分析

1.控制环境失败COSO报告认为,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具体包括企业的重事会,企业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价值观、素质与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哲学与经营观念,企业文化,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信息沟通体系等。企业控制环境决定其他控制要素能否发挥作用,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以及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那么,郑亚集团的内部控制环境如何呢?

(1)经营者品行、操守、价值观(简称“海南商联”),郑亚集团没有投资,法人代表是王xx本人。郑亚集团公司重事会作出决定,委托海南商联管理和经营郑亚集团股份公司;并在郑亚集团董事会1995年6月28目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经营者(海南商联)按销售额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于是就形成了海南商联受托经营郑亚集团的运作模式,并与郑亚集团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总部设在广州。从此总经理在外地遥控实施对郑亚集团和商场的管理。王xx既是海南商联的法人代表,又是郑亚集团的总经理,可以随意抽调人员与资金。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是亚细亚的信誉和人员被海南商联利用,亚细亚的经营利润被海南商联占有,而这一切都是无偿的。?1992年11月,亚细亚商场总经理王xx就在海南注册了”海南亚细亚商联总公司。又如,南阳亚细亚商场借到贷款两千万元,股东高xx却要了600万元,询拨到成都给其一位朋友做房地产生意,结果全亏,以两栋楼房抵债。抵债手续尚未办妥,高xx却对欠债人说,你不要向南阳还债了,你把两栋楼房给我,南阳的钱由我还。最终,南阳亚细亚分文未得。上述事实只是郑亚集团暴露出来的极小部分,但已能说明郑亚集团经营者的品行与操守状况。

(2)董事会COSO报告认为,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一个重要要素是董事会,并认为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董事会要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起到真工监督引导的作用。在郑亚集团公司内部,董事会一直处于瘫痪状态。郑亚集团公司的注册日期是1993年10月,但直到1995年6月才最后确立。在近两年的时间里,集团公司决策层一直处于不断演变的状态之申,没有按章程规范化运作,董事会从未召集董事们就重大决策进行过表决,凡事都由总经理王xx一人拍板。1995年初,亚细亚的主要股东中原不动产公司董事长易人,新任重事长认为前任批准的股权转让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不予承认,表示股权纠纷问题不解决就不参加董事会。从此,郑亚集团最高决策机构、监督机构陷于瘫痪。比如,冠名权展于无形资产,其转让照理应该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但实际上是王xx一个人说了算,只要他签字同意,别人就可建个“亚细亚”,如许昌、安阳、洛阳、商丘的亚细亚都是他签字同意的。在郑亚集团,总经理成了国王,董事会如同虚设。

(3)人事政策与员工素质COSO报告认为,人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亦是重要的内部控制环境因素。那么,郑亚集团的人事政策与员工素质如何呢?

1.以貌取人。1995年底,广州、上海、北京三地大型商场相继开业,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亚细亚从西安招聘了几百名青年,经过短期培训后,准备派往三地。由于不了解个人情况,只好对名观相,五官端正、口齿清楚的派往广州、上海或北京的商场当经理或处长,其他人员则当营业员。

2.随意用人。亚细亚商场艺术团的报幕员周xx,不值管理不会看帐,被任命为开封亚细亚商场的总经理。

3.任人唯亲。亚细亚某领导的一位表弟,原郑州市郊的农民,被任命为北京一家大型商场总经理;某领导的两位妻弟,山东农民,也被委以重任;就连他家的小保姆也被任命为亚细亚集团配送中心的财务总监。

4.排斥异己。亚细亚曾有四位年轻的副总,因他们不附和总经理的意见,在1990年借故被派往外地办事处。1991年夏,亚细亚驻外办事处撤销,四位副总返回商场时,他们的位置已被别人取代,接着半年闲试,被调离商场。

这就是亚细亚的人事政策。

(4)企业产权关系及组织结构郑亚商场是由河南省建行租赁公司和中原不动产公司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其中,租赁公司102万元,占51%的股份,中原不动产公司98万元,占49%的股份。由于郑亚商场计划在1992年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必须在5家以上才具备上市资格。由于种种原因,改建的郑州亚细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未获成功。1993年9月,经河南省体改委批准,仅仅有过渡意义的郑州亚细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郑州亚细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是,亚细亚上市未能做成,但虚拟的股权转让己被河南省体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即河南建行租赁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海南大昌实业发展公司18%,转让给广西北海巨龙房地产公司10%;中原不动产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海南三联企业发展公司18%,转让给海南汇通信托投资公司18%.由于股权受让方未按协议及时把购股资金兑付,从此埋了了一个巨大的资金隐患。特别是后来中原不动产公司新任董事长认为前任批准的股权转让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不予承认。郑亚集团产权关系混乱局面就此形成。

郑亚集团设有一个“货物配送中心”,其职能是为郑亚商场本店和四家直接连锁店配货,该中心负责向厂家直接定货,目的是降低进货成本并防止各商场自行进货时吃回扣。但该中心配送给各大商场的所有商品,价格不但比批发市场上的批发价高出许多,甚至高于自由市场上的零售价!“货物配送中心”实际上成了一个大黑洞。

上述四个方面较清楚地说明了郑亚集团的控制环境情况。其内部控制环境若此,其最终结局亦在意料之内。

2.风险意识不强COSO报告认为,环境控制和风险评估,是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关键。郑亚集团如何进行环境控制和风险评估呢?原郑亚集团总经理王xx,对以往的经营失误总结了六大教训,其中有四条涉及到对风险的认识和把握问题。

第一是“对市场认识不足,对形势认识不足”。“在我们前进的过程中,不但遇到了国内商业同行的压力,而且国外零售业的大举进入也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导致我们认为较先进的经营模式一下子就被冲得体无完肤。

“第二是”过于自信、乐观、想当然,其结果是骄兵必败,

第三是“面对零售业艰难的状况,我们的应变能力差,整个经营进入死胡同,最后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

“第四是”抗风险能力差,一近事阵脚就乱了。“这几个教训说明,在郑亚集团管理层的思想中缺乏风险概念,没有设置风险管理机制,因此抗险能力极低。

3缺乏适当的控制活动COSO报告认为,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旨在帮助企业保证其针对“使企业目标不能达成的风险”采取必要行动。郑亚集团运作中几乎不存在控制活动,或者即使存在所谓的政策和程序,也是名存实亡,未实际发生作用。且看一组数据:亚细亚一年一度的场庆花费都超70万元;集团某股东从郑亚商场借出8叨万元,连借条也没有,后来归还300万元,剩余5山万元商场帐面和收据显示是“工程款”;集团另一个股东1993年借走商场57万元,也无人催要盯997年,郑亚商场管理费用就高达18.6亿元。郑亚集团的控制活动若此,何以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实现?

4.信息沟通不顺畅COSO报告认为,一个良好的信息与沟通系统有助于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企业须按某种形式在某个时间之内,辨别、取得适当的信息,并加以沟通,使员工顺利且行其职责。在郑亚集团内部,信息沟通系统几乎不存在。据称,集团内部一不需要成本信息二不计算投资回收期及投资回报率,三不收集市场方面的信息。会计信息系统由管理层随意控制队资金被大量挪用,却不知去向何方。在郑亚集团,t息系统已经不再是一个管理和控制的工具,而是上层管理人员的话筒,信息随其意愿而变。

5.内部监督缺乏COSO报告认为,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系通过纳人管理过程的大量制度及活动实现的。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内部控制能够随时适应新情况等,内部控制必须被监督。在亚细亚,自开业以来,没有进行过一次全面彻底的审计。偶尔的局部的内部审计中曾发现几笔几百万元资金被转移出去的事,后来也不了了之。任何事情都是总经理说了算,属下当然包括内部审计人员在内,全无发言权,可见内部监督极度缺乏是既成事实。

二、由“亚细亚”引发的思考:改进我目企业内部控制

由亚细亚,内部控制的五要素皆存在问题,必然最终走向倒闭之路。尽管它只是我国企业的一个个案,但这种现象却颇具普遍性。目前,我国加入WTO在即,来自外部世界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给中国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若以“亚细亚。状况去应对竞争,其结果不难预料。因此,如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如何以一种更积极的状态参与到世界竞争的潮流中去将是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难题。经济现实迫切要求我国企业早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从现实看,我国企业经营效益普遍较差;会计造假行为严重,财务报告严重失真;企业违法违规现象愈演愈烈,进而成为普遍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内部控制的缺失与缺陷难逃其咎。问题还在于,我国很多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还存有很多误解,以为内部控制就是十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或者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性控制等,甚至对企业内部控制根本没有概念。现状函需改变!

我们认为,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改进,可从两方面人手,其一是由权威部门制定内部控制的标准体系;其二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作出强制性的安排,做到二者并举。

1.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首先,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是一项国际惯例。长期以来,内部控制一直被视为企业内部事务,属企业管理当局责任范围内之事。纵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历年来对内部控制的定义、解释、修改、再修改的过程,不难发现,MCPA过去一直认为内部控制目标是为了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推动企业执行既定的管理方针等,不管对这些目标如何进行排列与组合,为企业内部的管理与经营服务是其共同特征。以往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也大部分集中在制度的设计和审计方面,重在改进内部控制的方法与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直到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国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该法案规定,每个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这种行为发生。该法案在其会计标准条款中Accounting Standards Provision)规定,业如达不到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目标,可被罚款1万美元、责任者受5年以下的监禁。至此,建立和强化内部控制已成为企业应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1991年11月,美国联邦委员会发表的判决指南指出,如果发现公司即使有一个雇员犯罪,该公司将受到强制性罚款,罚金数额可高达数十万至儿百万美元。这一法规的出台,强化了管理者对遵守法规的重视,遵循适当的法规、规避可能的罚款所带来的损失也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曲美国注册会计协会(AICP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财务经理协会(FEI)、美国会计学会(AAA)、管理会计学会(IMA)共同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即COSO委员会)提出了内部控制综合框架公告,认为“内部控制是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职员的影响,旨在取得(1)经营效果和效率(2)财务报告的可靠性(3)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并对内部控制作了新的扩展,提出了内部控制的五要素。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该报告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作用如同早期的公认会计原则,其未来在管理界的地位也如今日的公认会计原则一样”。COSO报告很快受到了广泛的认可,世界各国及各专业团体纷纷效仿COSO报告对内部控制进行重新研究,并采COSO报告的最新理念,了自己的文告。可见,建立一套有关内部控制的标准体系,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

其次,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是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与企业遵循法律法规的重要条件。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于股权较为分散,企业所有者(包括权益所有者、债权所有者及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般只能通过企业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所有者、政府部门、材料供应商等作为外部人与作为内部人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其二是保证企业法律法规的遵循性。从这两个目标可以看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不仅仅是企业一种自愿自觉的行为,也是企业的一种责任与义务,是企业对外部利益集团负责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作为企业管理行为的规范标准,是达成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条件。

最后,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有利于统一看法,更新观念。目前,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内部牵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结构阶段,认识还很不统一,甚至还有不少错误认识。而且,企业界、司法界、会计界等不同行业与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不一,彼此就此进行沟通时,缺乏共同“语言”。即使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也多局限于其对审计工作的影响。因此,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不仅可以为各方人士的沟通与理解提供统一的基础,还可为企业评估和改进其内部控制提供标准与方法。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研究。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联合我国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包括理论界、实务界、各种职业团体、协会、中介机构等,在COSO报告的基础上,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深人的研究,建立一套如COSO报告那样内涵与外延统一、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并准则或提出指南,使企业管理当局或注册会计师等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要将内部控制的全新理念与精神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尽量使管理当局用以评估内部控制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用以审计内部控制的标准与投资者用以审视内部控制的标准相统一,以减少可能的期望差距。

2.对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之后,企业能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并切实予以实施,需要外都力量予以保证。为此,美国审计鉴证准则(SSAE)第六号与台湾《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要点》等要求企业对外界公众出具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及有重大问题报告,尔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企业的一般做法是,企业首先对自身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自我评估,出具对外报告,包括无重大问题报告,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发表审计意见。虽然不同国家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与做法不一,而且对于内部控制是否不再只是企业内部事务的观点也存在争议,但不管如何,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带来的效用是显见的。因为,企业对外出具内部控制报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加重了企业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责任一旦加重,企业管理当局出于减轻自身责任及企业长期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在注册会计师的协助下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缺陷与缺失,实实在在地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也会为降低自身的风险而督促企业改进内部控制。这样就带来了另一方面的效用,即降低企业营运的风险,提高企业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提高企业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增加证券市场及其他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不过,在我国推行内部控制审计,目前还存在较大的困难。(1)我国内部控制基础十分薄弱。一方面,这是我国需要实行内部控制审计的直接原因之一,但也正是这一点,使我国实行内部控制审计困难重重。因为要对不健全的内部控制出具管理报告或发表审计意见无疑是困难的,受到的阻力也会比较大。(2)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我国还未提出过类似美国COSO报告的权威性很高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现行具体审计准则第九号“企业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观念还未更新,还停留在内部控制结构阶段,而且也只是从审计的角度的。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因为它不是专门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规定的,因此在内部控制的实务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使得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及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无据可依。(3)我国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管理当局能否如实出具内部控制报告,并且对于其自身在内部控制报告中的承诺,企业管理当局能否真正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能否如实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能否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广大社会公众对内部控制报告及审计报告能否正确认识与应用,会不会形成很大的期望差距,造成不必要的诉讼与纠纷。(4)我国投资者普遍素质不高。这就形成两个问题: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他们有无增量信息;会不会被他们误用。这直接关系到内部控制审计有无实行的必要性问题。(5)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很健全,对内部控制责任的划分、T化、奖罚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困难,再加上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重大性问题、责任分摊问题等本身就是学界研究的难题之一,因此,在我国实行内部控制审计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就不言而喻了。

为此,我们并不建议对我国所有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审计,而是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首先,上市公司的运作较为规范。国家为了保护众多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对其规模、业绩、运营体制、治理结构、财务制度等都有特殊的规定,其管理人员素质也相对较高。其次,上市公司的利益牵涉面最广,直接关系到我国各大中小型投资者的利益,其业绩好坏、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都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直接相关,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前景。此外,上市公司可以对所有其他企业产生示范效应,带动其他企业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运作的轨道。

第8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恢宏的事业既需要一往无前,不断进取的壮志雄心,更需要步步为营、实事求是的务实作风;过去一年里,我东区社联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工作平台、活跃工作思路,努力开创社团社联工作新局面。

以下是对东校区社联在08-0年所开展的各方面工作的总结:

一、树立正确理念,提高工作觉悟。

本学年,社联继续加强内部思想建设,在全体社联干部中树立“管理并服务于社团”的工作理念——社团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联的监督、引导,但单纯依靠管理监督是行不通的,应注意服务与管理的并重;只有社联工作到位了,必要的服务做好了,社团才会更加依附于社联,社联对社团的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社团与社联共生共荣,东校区社团的繁荣发展才是我社团联合会最大的政绩。

在日常工作中,社联要求全体干部树立踏实认真、身先士卒、积极主动的工作作风,主动关心社团、帮助社团,树立主人翁意识。

二、加强组织建设,培养人才梯队。

合格的人才梯队是一个组织发展壮大的基础。10年十月,东校区社团联合会面向东校区各院系学生展开了招员纳新活动,虽然面临着招员时间晚、天气状况差等诸多困难,但社联07-08届主席团、各主要干部及07级部员发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通过初试和复试两轮筛选,最终选拔产生了92 名社团联合会新成员,为08-0年社联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提高协作效率,避免机构臃肿,在取得广大干部一致同意后,07-08届主席团决定将原有的社联信息网络部和编辑部合并为信网编辑部,优化了机构编制。至此,东校区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属部门缩减至七个,即秘书处、监察部、外联部、交流部、宣传部、信网编辑部、礼仪队,明确了职能分工。

10年十一月,东校区社团联合会进行了主席团换届,社联、社团干部踊跃报名,在半个多月的时间里,东校区团工委副书记刘建东老师和07-08级社联主席团对参选者进行了层层筛选;经过初试、复试、笔试,最终选出了十名候选人参加最后一轮的主席团换届民主答辩。在民主答辩会上,两百名社团和社联代表通过投票的形式选举出了08-09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东校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经刘建东老师与07-08届主席团商议,确定了具体职务:

主席:刘扬

秘书长:李杰

纪检委书记:蔡保民

副主席:邓斌 杨洋

在08-09届主席团中,刘扬、蔡保民、邓斌来自社联,李杰、杨洋分别来自交谊舞协会和天籁之音协会,这既体现了社团联合会是广大社团利益的代表,也切合了我社团联合会 “百团力争先,团结在社联”的组织定位。

新一届主席团上任后,立即投入社联副部及副部以上级别干部的选拔工作,此次选拔依然采取自愿报名的原则,经过激烈竞争,最终选拨出了纪检委副书记1名、副秘书长2名、部长6名、副部长12名;这些干部在08-0年的工作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骨干作用。

鉴于往届社联中经常出现的人员断层问题,本届社联从上任初期就一再强调对新进部员的培养扶持,要求广大干部对部员积极引导,多为部员提供锻炼机会,以加快其工作成熟的步伐。这一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在08级新生中涌现出了众多责任心强且具备较强工作能力的优秀部员。

三、加强内部交流,提升组织凝聚力。

组织内部的凝聚力决定着组织整体的战斗力。本学年,社联继续加强社联内部交流,提升组织凝聚力,社联干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各部门内部都有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干部的聚餐、部门与部门间的联谊、部门内部的座谈、集体出游等活动不仅调剂了生活、放松了身心,还增进了彼此的了解。

东校区社联一直注重内部管理的人性化,在处理上下级关系时,强调彼此尊重,相互支持,坚决反对、脱离群众的不良工作作风,干部对下级同学的学习、工作、生活要多关心、多帮助;同时,在大型活动中,注意多部门的整体协作,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奖励机制。

本学年,社联出台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东校区社团负责人聘任制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东校区社联社团干部奖惩评优制度》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东校区学生社团考核制度》,以制度为基础,加强对社团的监管。在全部社团中推行社长聘任制度,即每届社团负责人任期结束后,社联会对其社团活动情况及负责人对社联工作的配合情况进行评议,给能基本履行社团管理职责的社长颁发社长聘书,对其社长经历进行肯定、证明。这一制度极大调动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

完善的奖惩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社联制定了针对各社团的“优秀社团评优”和“优秀社长评优”细则和针对社联内部的“优秀干部评优”、“优秀部员评优”细则。以量化评分的形式,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社联社团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

强化社联制度的执行力度,按制度办事,依责任奖惩,让社联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现工作规范化。 nextpage]五、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提高东校区社团质量。

本学年,社联主席团改进了主席团的分管工作,主席统筹安排,其他四位主席团成员分别分管一个类别的社团;改进了以往“社长例会统一召开”的开会形式,社团负责人例会由各分管副主席(秘书长、纪检委书记)自行召集,单独召开;明显提高了会议质量,既有利于工作任务的传达和社团意见建议的反馈,也增进了同类型社团的交流合作。同时,社联在本学年也召集了几次社团负责人全体会议,以弥补分组开会造成的社团交流局部化的不足。

在沟通了解的同时,社联也注重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本学年,社联参与或支持了众多优秀社团活动,汉文化协会“冬至迎日活动”,吉他社“摇滚音乐节”,青春文化艺术协会“青春杯”、唐华诗词社“建云杯”书画大赛,交谊舞协会“露天舞会”,林傲棋社“棋类精英赛”,天籁之音“社团辩论赛”,天幕科幻社“幻想文化节”等活动充分展示了东校区社团的风采。

高质量的社团必须有高质量的管理,在指导社团工作的同时,社联也注意加强对社团日常工作的监督、引导,推进社团财务透明化、社团管理人性化、干部选拔民主化的进程。

六、整合资源,拓展平台,提高社团影响力。

只有加强社团之间的联系,才能更好地整合资源、拓展平台;社联鼓励并引导社团间联合举办活动,并主动和社团交流合作。虽然资源有限,但社联尽其所能,尽力为社团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升社团活动档次。社联与吉他社共同举办的“摇滚音乐节”,与武术散手协会、太极拳协会共同举办的“高校武术节”等优秀活动也充分证明了整合资源、加强合作的重要性。

09年五月,我东校区社联联合东校区广大社团举办了“第三届社团文化节”,在这个以别具特色的“文化长廊”为主体的文化节上,广大社团争奇斗艳,努力展出自己的风采。熊宁爱心社与一米阳光协会联合校外公益机构组织的“智障儿童歌舞表演”,集邮协会的“临时邮局”,轮滑社的“轮滑接龙”,汉文化协会的“汉服展示”,红十字会的“急救现场演示”,top联盟的“斗舞”等别具特色的活动吸引了众多师生的关注,充分展示了当代大学生青春活力、自信乐观的精神风貌,获得了参观了此次活动的领导的高度评价。

七、精品社团建设。

10年十月,经东校区团工委批准,东校区社联对四个组织涣散、活动稀少的社团予以注销,并在本学年先后批准了四个新社团的成立申请,它们分别是

音乐爱好者协会(成立于10年11月)、

烟雨书友轩协会(成立于10年11月)、

集邮协会(成立于10年11月)、

top联盟(成立于09年3月)。

新社团的成立为东校区社团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

09年五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举办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十佳社团”评选活动,我东校区的唐华诗词社、手绘pop、环保协会、青春文化艺术协会以过硬的实力赢得了评委的认可,入选08-0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十佳学生社团,为我东校区社团争得荣誉。

八、拓展交流平台,加强校际合作。

本学年,社联继续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在原有的基础上,与更多的高校建立联系,为日后的合作奠定基础。我东校区社联还与陕西科技大学、西安工业大学、西安医学院等高校联合举办了“国际大学生日”主题活动,参与了共青团省委主办的“五一”曲江社团展演等活动,加强了与其他高校的交流合作。

九、存在的不足。

(1)、部门沟通不够及时,存在工作重复的现象。

本届社联干部工作积极,但由于职能定位不够准确,加之各部门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经常出现工作重复的问题,这种重复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更给社团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政令的统一,不利于社联威信的树立。若不注意改进,则有可能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甚至产生矛盾,影响团结,应通过明确分工、加强沟通的方式予以解决。

(2)、过于关注重点活动,对日常工作重视不足。

本学年,社联围绕社团文化节,制度建设两个主线开展工作,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但对日常工作方面关注不够,缺乏对社团的日常活动、内部建设、与外界交流联系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引导。重点活动固然要重点关注,但如果长期忽视基础工作,社联社团的健康发展是很难有持久动力的。在日后的工作中,社联应更好地统筹兼顾、注重整体工作的全面规划,同时,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工作能力,以便其更从容地同时面对多项工作的挑战。

(3)、总结不够及时,忽视经验积累。

学生干部不同于行政人员,工作时间少,工作周期短,只有通过对过往经验的快速学习和及时总结才能更快的进入工作状态,但很多干部在这些方面做的不够好,一些新进部员和社联干部只知工作,不注重积累,缺乏对工作的整体认识,不关注工作细节,对收集的材料不能及时消化利用,缺少对活动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的及时总结。长此以往,是很难提高工作效率的,应在日后工作中努力改进。

第9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内容提要: 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是公益法人执行机构。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在公益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相对比较复杂,既可能是执行机构,也可能是决策机构。两类公益法人董事会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决定了社团式公益法人和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内容差别,更导致了公益法人董事会与其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关系的不同。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既是对营利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借鉴的结果,又体现了对其自身特点的兼顾。

在传统大陆法系法人分类理论中,法人目的被经典化分为营利性和公益性两种,从而使法人被不争地认为要么是追求私人利益的营利性法人,要么追求社会利益的公益性法人。这一法人分类模式曾长期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中流行。然而,出于“二元法人”分类理论面临的解释困境及其给法人制度立法和实践带来的疑难,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民商事立法以及社会组织立法对于“公益法人”又做了进一步的肢解和细分,从而产生了公益法人和互益法人之对称。公益法人当然是相对于互益法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类法人形态。与行政法人、营利法人相比,这种法人形态的制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其组织性质、外部监督等法律制度研究相比,其内部治理研究更属凤毛麟角。因而,有必要在借鉴营利法人制度以及国外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强化对公益法人内部治理的核心——董事会法律职权配置的研究,以进一步推动公益法人内部治理制度,提高公益法人内部治理效能,维护公益法人利益相关者利益。Www.133229.COm

一、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基础: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讨论

公益法人既可以采取社团形式来组织,也可以采取财团法人形式来运作。社团式公益法人具有意思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而财团式公益法人却不具有社团法人所具有的社员总会或者社员大会这样的意思机构(注:根据《印度尼西亚财团法》第2条、28条规定,财团应当设置的机关包括受托人、理事会和监事会。受托人是财团的机关,其职权包括:(一)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二)选任和解任理事和监事;(三)根据财团章程决定财团的基本政策;(四)批准财团的工作项目,制定财团的年度预算;(五)决定财团的合并或者解散。可以被任命为第一款规定的受托人之一的,是财团的捐助人个人,以及/或者受托人会议的决议认为对于达成财团的宗旨和目的有重大贡献的人。详见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333页。)。因而,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的法律地位相比较复杂(注:有的将具有董事会职能的机构又称为理事会,如《日本民法典》、《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芬兰财团法》(1930年第109号法律、1987年第349号法律修正)、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以及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也有的称之为管理委员会,如《保加利亚非营利法人法》、《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也有的将之称为行政委员会,如《澳门民法典》等。)。财团式公益法人是根据捐助人无偿地捐出一定财产和捐助人意志而成立的公益法人组织,其组织和运行的基本依据为法人章程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国家公权介入,它不存在社员以及由社员组成的社员总会。然而,财团式公益法人和社团式公益法人却都具有执行机构——董事会作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必设机构。这在很多国家(地区)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6条、台湾地区民法第52条、《日本民法典》第52条、《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第20条、《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01条、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条、我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样本》第17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样本》第7条等均规定公益法人设董事会或者董事一人或数人。

然关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因法人类型的不同却存有较多争议。在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因而董事会相对于社团式公益法人的意思机构是执行机构。这在规定社团式公益法人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均可检索到。而财团式公益法人只有董事会、监事会,那么财团式公益法人靠什么实施决策呢?财团式公益法人必设机构——董事会到底应当是捐助人、公权部门、财团法人意志的执行者,还是财团法人的意思机构,抑或是兼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双重地位?对此,学界存有争议。我国学者马俊驹先生在论述法人机关时曾小心地指出:“社团法人的机关通常又分为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有的国家还分为监察机关。”[1]考言外之意,对于财团法人的机关如何划分持有怀疑。我国学者张俊浩先生认为,“意思机构是社团法人的特有机关,财团法人的意思由捐助人形成,并通过捐助章程加以固定,财团法人无从也不得设立意思机关。”[2]而我国青年学者葛云松先生却持相反观点。他却认为,“财团法人的董事会兼有意思机构、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能。”[3]这些争议反映了立法上对于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地位规定的模糊特征。《德国民法典》、《德国巴伐利亚州财团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尽管确立了财团式公益法人必设董事会,但对于董事会的地位却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规定:“理事就法人的事务均代表法人,但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捐助章程的宗旨。在社团法人,则应服从全会决议。”(注: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第17条:“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事务,由理事过半数决定,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事性质与地位似乎更倾向于决策机构。)这一规定也难以确立财团式公益法人的法律地位。《瑞士民法典》对于财团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更加自由,而是将之直接授权给财团证书来自由权衡。《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01条规定:“除本法或者第三款规定外,所有法人职权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者经董事会授权行使,法人事务应当在董事会指导下管理,任何人在被授权范围内拥有董事的职责,免除董事在该范围的职责。”[4]这似乎是将董事会法律地位界定为意思机构,但实际上也没有得到明确。

而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比较明确地界定董事会性质和地位立法有《爱沙尼亚财团法》、《吉尔吉斯坦非商业组织法》、《印度尼西亚财团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爱沙尼亚财团法》和《吉尔吉斯坦非商业组织法》均规定,财团法人的董事会由创立决定书或监事会组织,拥有制订财团的事业活动计划、组织财团的管理工作以及监督财团的事业活动。因而其董事会是一个典型的执行机构。《印度尼西亚财团法》第2条、第28条规定,财团应当设置的机关包括受托人、理事会和监事会。从该法规定的财团法人受托人和理事会职权来看,受托人是财团的权力机关,理事会则是财团法人的执行机构。而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1条却明确将理事会规定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由此可见,就是明确规定财团法人董事会法律地位的国家,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与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之间仍有分歧。由此导致董事会职责权限的配置及其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存有较大的差别。

从理论上看,“财团法人不是人的联合体,而是为实现一定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的组织体。”[5]既然财团式公益法人作为法人组织体,在其日常运作中也就必然存在关系到法人组织、运作的一系列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可能涉及到法人章程修改、组织的变动、经营管理者的变化、资金募集与使用、财务重大规划等多个方面;既包括需要及时进行决策的重大问题,又可能仅仅涉及法人的管理事务。因而,与社团式公益法人一样,财团式公益法人不仅也需要决策者,而且也需要执行者。尽管我们可以认为,提供财产捐助人往往会通过捐助章程来具体规定财团法人目的、组织与管理,并通过章程实现对管理人的约束,因而财团法人的重大事务完全可由捐助章程解决。但我们同样确定地认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章程作为静止的、固化的捐助人意志之载体,它根本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财团法人事务;依靠它,财团式公益法人既不能实现对财团事务的决策、管理,也不可能实现对财团式公益法人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尽管也有人认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意思形成可以依赖国家公权力部门。然公权力部门仅仅是外在于财团式公益法人的第三主体,就财团式公益法人之本质来说,其意思形成理应来自于法人内部,而不应是法人之外。因而,国家公权力部门根本不能够替代财团式公益法人自身机关以形成财团法人的意思,执行法人的事务。更需指出的是,财团式公益法人作为自治团体,公权力监督仅是程序上的问题,其对法人的介入,本身就在某种程度上有损害私法自治之嫌,不可过分企求。

因而,作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内设机构,董事会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在性质和地位上则因不同国家的立法体制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差异。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这些国家尽管没有大陆法系国家财团法人之理论,但却有财团法人的典型形式——公益基金会。这些基金会的内部治理与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似,实行的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在这些国家,董事会的地位既作为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又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就连那些私人基金会,经过多次自我更新后,也逐渐脱离原来家族的控制,董事会对于基金会的一些重大事务享有决策权,并代表、执行基金会其事务[6]。在强调内部分权制衡、多机构治理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民法并没有很多国家对财团式公益法人监事会或监察人设置做强制性要求,但仍有很多财团或者基金会特别法却对监事会设置做了强制规定。然在这些国家,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则取决于监事会(监察人)与董事会之间关系上的差异。在那些对于财团式公益法人监事会没做强制性要求的国家,或者虽对监事会设置做了强制性要求但监事会并不受制于董事会的国家,董事会往往主要作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意思机构;而在那些对财团法人监事会之设置做了强制性规定,董事会受制于监事会的国家,董事会主要充任财团法人的执行机构。印度尼西亚财团法应是财团法人立法中的特例:董事会不是受制于监事会,而是受制于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受托人,董事会作为法人执行机构而存在。总之,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在目前各国的立法中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这决定了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复杂性。

二、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内容:基于两种法人形态的区别考察

不同国家(地区)公益法人董事会职责权限配置的立法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目前能够看到的资料,《德国民法典》、《德国巴伐利亚州财团法》、《日本民法典》、《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奥地利社团法》(2002)、《印度尼西亚财团法》、《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芬兰财团法》等,仅仅从代表权角度对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做了概括性规定,而没有对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进行详细列举。相对而言,《澳门特区民法典》第145条、《捷克公益法人法》(1995年第248号关于公益法人以及对部分其他法律予以修正的法律)第13条、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7条、《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7条、《芬兰财团法》(1930年第109号法律)第10条等,则在概括性规定公益法人董事会代表职权之后,对其董事会职权做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因此,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立法模式也有两类:概括式模式和概括加列举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又基于社团式公益法人和财团式公益法人的不同而实施分别立法。

(一)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1.对外代表公益法人。无论是法人实在说还是拟制说对法人本质探讨中的分歧有多大,公益法人作为法人实体都需要由特定人员组成的机关来代表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打交道。这在法律上称为公益法人的代表权。理论上对于董事会或董事对于法人代表权的性质(主要有说和代表说两种)尽管尚存有争议,但董事会的对外代表权在当今各国的立法上都得以确立。《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在裁判上和裁判外代表社团,董事会处于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日本民法典》第53条:“理事就法人的事务均代表法人,但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捐助章程的宗旨。在社团法人,则应服从全会决议。”《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第16条:“理事在一切事务上代表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但是章程可以限制理事的代表权。”[4]《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第27条规定:“理事会的代表权,每个理事有权在所有法律行为中代表非营利社团,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可见,尽管董事会的代表权是一项普遍规定的权利,但在具体行使上仍存在一些分歧。一是董事会代表权共同行使、单独行使还是由特定的人独立行使的问题。德国民法典以及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等采用共同行使原则。而《日本民法典》、《日本特定非营利促进法》、《爱沙尼亚社团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均规定了单独行使原则。但《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同时也授权章程选择共同代表制或者部分代表制原则。在俄罗斯,根据《俄罗斯非营利组织法》第30条之规定,其执行机关职权既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在我国,非营利社团董事会代表权行使与营利性公司董事会代表权的行使体制相同,采用单一法定代表人代表制。二是董事会对外代表的内部约定或限制的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在董事单独代表制下,董事之间的权限可以进行不同的分配,而且章程也可以对董事职权实施普通限制和特定情况下的限制,然董事代表权内部约定或限制应属于公益法人内部之私事,具有内部效力。但其内部约定对外界善意相对人而言,可能全然不知。因而公益法人这种内部约定或限制就不应产生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这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然而,内部约定或限制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界限在哪里,仍有不同的立法体例。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内部约定或限制”的载体和程序问题,也即社员总会决议、章程记载、登记机关登记这三种载体和程序的“公示”意义。从《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爱沙尼亚社团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规定看,社员总会决议和章程记载均不产生对抗效力,唯有依法向登记机构履行登记程序后,对抗效力方可产生。三是法律与章程在董事会代表权确定中的地位。立法是各国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代表权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授予章程在法律规定之外改变董事会代表权行使。但各国法律对于章程自治的权限还是有不同的规定。总体来看,大部分国家在董事会代表权是共同行使还是单独行使上,除了爱沙尼亚社团法之外,并没有授权章程任意变通。但在代表权限制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则授权章程予以变通。

2.对内执行公益法人内部事务。社团式公益法人的社员总会,决定法人的一切重大事务。因而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应当在社员总会的决议范围内,将法人的经营管理方针具体化,提出法人各项具体事务的方案和措施,按照法人章程,将重大事项报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在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决定法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执行官聘任、薪酬等事务。总的来看,董事会的职权一般是由章程根据法律预先予以确定的。一般来说,不包括修改章程、变更目的、选任理事、监事、决定与董事或者其他机关的成员进行交易,决定对上述人员主张权利,或者在自己交易或者权利主张中任命社团式公益法人人,也不包括章程授予监事会、监察人、审计人等其他机构行使的权利。

(二)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从目前各国财团式公益法人立法上看,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职权除了对外代表公益法人以及对内执行公益法人内部事务之外,还拥有较多的决策职能,这一点不同于社团式公益法人。财团法人董事会职权相对于社团式公益法人更加宽泛、更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捷克公益法人法》(《1995年第248号关于公益法人以及对部分其他法律予以修正的法律》)第13条、《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7条、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7条、《芬兰财团法》(注:《芬兰财团法》第10条作为选择性条款规定,财团章程可以规定一个全权决定机关,来领导、管理理事会和监事等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在此情况下,其理事会的权利可能还要大打折扣。)(1930年第109号法律、1987年第349号法律修正)第10条、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以及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1条等对财团法人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董事会职权主要包括:制定财团式公益法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财团式公益法人内部规章,具体规定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内部组织;决定财团式公益法人资金、财产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董财团式公益法人事之改选、解聘、董事长推选与解聘;创立书和捐助章程修改;决定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合并、分立、解散,并且选择剩余财产归属的公益法人;决定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年度预算、预算的变更以及行政费用支出;审批财团式公益法人年度收支报告以及决算;审批财团式公益法人不动产的转让、抵押或者其他处分;在财团式公益法人创立书或章程规定设置执行人职位的,聘任或者解聘财团式公益法人执行人,决定其薪酬并监督其活动;决定财团式公益法人创立书规定范围外的辅助业务之目的和范围;其他确保财团式公益法人设立的目的得以遵守措施之采取等。

从内容完备性上看,目前这些国家立法对于财团式公益法人职权的规定总体上已经比较完善。但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董事会职权立法模式的严谨性问题。目前有关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仅作概括性规定而不再具体列举公益法人职权,此为概括式模式。如那些仅通过民法典来规范公益法人的国家;二是仅对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职权进行列举,此为列举式模式。如上文提到的《捷克公益法人法》、《摩尔多瓦基金会法》、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芬兰财团法》、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以及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从理论上分析,概括式模式具有弹性和灵活性;列举式模式具有明确性。从采用列举式模式的国家来看,多数具有兜底条款,但也有没有兜底条款而将董事会的职权完全法定化。如《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7条在为详细列举之后,并无任何兜底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其科学性值得怀疑。

二是董事会自治事项与创立书和国家审批事项的区分不明确。一般来说,财团式公益法人创立书首先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或者规定董事会职权的确定方式,再由法人章程详细地规定董事会职权。然而现实问题却是,创立书、章程授权或者规定之外的事项,董事会是否可以行使,其依据如何?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哪些需要报财团式公益法人主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各国(地区)规定来看,差别仍旧比较大。《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对于法人合并和分立、解散、非正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要求向州首席检察官报告并征得其同意(注:参见《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11.02条、第12.02条、第14.03条等。)。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第24条第2款规定,章程变更之拟议、捐助财产之动支(注:但设立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证之公设财团法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有动支捐助财产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不动产之处分或设定负担、董事长及董事之选聘及解聘、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应经董事会特别决议,并陈报主管机关许可后行之[7]。因而,财团式公益法人职权行使,与代表设立人意志的创立书、章程以及代表国家意志的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还有很多问题亟需探讨。

需要提及的是,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上还存在两个特例。一是以监事会为治理中心的《爱沙尼亚财团法》[4]。根据该法第17条至第25条的规定,财团法人设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会主管财团法人的重大事务,理事会管理和代表财团。财团法人理事会的组成、变更以及理事的解任均由监事会决定。在管理财团法人时,理事会应当遵守监事会合法的指令,对于超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范围以外的交易行为必须报经监事会同意后方可为之;理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监事会报告、说明财团法人活动情况、资金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由此,财团式公益法人理事会的职权与社团式公益法人理事会处于相当的地位。二是以受托人为治理中心的《印度尼西亚财团法》[4]。根据该法第28条至第30条,由捐助人个人、受托人会议认为对于实现财团式公益法人宗旨和目的具有重大贡献的人组成的受托人拥有修改章程、选任和解聘理事与监事、决定财团的基本组织和活动政策、决定财团组织的合并、分立与解散、制定财团年度预算、批准财团工作项目等重大事务的权利。而财团式公益法人的董事会则是作为财团式公益法人事务的执行管理机构,其成员由受托人或者受托人会议产生,为了实现财团式公益法人的目的并为之谋利益,代表财团式公益法人并全面负责财团的管理事务。在受托人召开的会议上,向受托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受托人会议的对于财团的财产状况、财务状况、权利和义务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议,并做出评估。印度尼西亚财团式公益法人受托人与社团式公益法人的社员总会的地位大体相似,董事会的地位则与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大同。可见,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别是较大的。

三、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延伸:与日常经营机构之间的关系

在性质上,董事会作为公益法人的执行机构或者意思机关,属于公益法人的管理层的核心。在有些国家,立法规定公益法人在其董事会之下还需设日常经营机构。这在《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被称为总裁、秘书、财务执行官或者其他执行官,在《捷克公益法人法》上被成为经理。《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第31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非商业组织法》第22条则授权公益法人在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之外,可以设立“其他管理机构”,这个其他管理机构主要指的是日常经营管理机构。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这里的秘书长一职,也属于基金会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范畴。

公益法人日常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公益法人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之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职能,公益法人董事会之经营管理决策和战略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经营管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那些兼职人数较多的董事会,其执行官或秘书长的地位和作用则更加突出。一般来说,执行官或秘书长的职责可以由法人的章程作出规定,也可以由董事会授权。一般来说,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协助董事长召集公益法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组织实施公益法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工作计划和决定的事项;(3)决定公益法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4)对公益法人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5)协调公益法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6)处理公益法人的其他日常事务。

公益法人董事会对于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制约关系。“在经济学研究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董事会被赋予监控经理层的职责,即董事会制度的目的在于协调并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成本”问题。”[8]从目前研究成果看,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均可以适用理论来对其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而从营利部门和非营利部门的实际运作情况看,既出现了执行官和秘书长形同虚设的现象,也出现了执行官、秘书长权利过度膨胀的现象。但就英美国家来看,公益法人执行官或者秘书长权力膨胀的现象更为普遍。因而,正确协调董事会与执行官或秘书长之间的关系是公益法人内部治理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目前立法普遍规定公益法人执行官、秘书长由董事会产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但对于执行官或者秘书长是否可以兼任监事则有不同规定,《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40条第3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在法人同时担任数个职务。然《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却做出了相反的规定,该法第14条指出:“经理不可以兼任理事或者监事,但有权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且有权进行建议性投票。”[4]本文认为,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在公益法人,特别是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大多具有十分重要的日常决策地位,相对而言,执行官、秘书长具有执行者的地位。因而,从决策与执行分离角度看,明确董事会与执行官、秘书长职权界限、确立董事会对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督制约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构建起董事会对执行官、秘书长监督制约和管理者经营自主相结合的公益法人经营管理机制,以确保公益法人良好内部治理的实现。

结语:期待公益法人良好治理的出现

公益法人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的确立,决定了其职权配置的模式、内容及其延伸。当今公益法人董事会在法律地位上游走于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定了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差异;而公益法人因社团式或者财团式的二元区分而职权配置显得更加复杂。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却向我们昭示,董事会在社团式公益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中,居于执行者的地位,只不过这个执行者,在有的国家还兼有一定的决策职能;而在财团式公益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中,则多数居于决策者的地位,只不过这个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公益法人创立书、章程甚至国家公权部门的限制。在各国对于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模式,既体现了对本国营利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借鉴,又关照了公益法人董事会自身的一些特点。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公益法人内部治理的基本法,在总体上确立了公益法人董事会治理的基本框架。但只有后者涉及到了公益法人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产生、决策方式与程序等问题,但对于董事会职权配置,则并无任何规定。而且该条例对于董事会决策事项与章程、创立书以及国家公权力部门的关系、董事会与秘书长等经营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也均未提及。这种情况是我国立法一贯重视行政外部管理而轻内部治理之传统思维在公益法人法制领域的重要反映。既不利于我国公益法人法制的良性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公益腐败频发的注脚。

我国社会建设的大旗已经竖起,公益的热情和行动业已迸发。我们理应顺应时代要求,不负时代使命,将这种热情和行动进一步推向前方,而不是相反。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尽快地完善我国公益法人董事会内部治理制度,以实现公益法人的自律机制,并确保公益法人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

注释:

[1]马俊驹.法人制度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121-122.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3.

[3]苏力,葛云松.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64.

[4]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0-31,313,225,258-260,333-334,175.

[5][德]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8.

[6]李本公.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c].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