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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精选(九篇)

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

第1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领域率先发行专项债券。《办法》规定,土地储备债券必须对应项目实施,并要求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这是今年试点按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的第一个专项债券。

实际上,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并非新事。2015年4月,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自此,地方政府就开始了专项债发行之旅。近两年,很多地方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就包含了土地储备业务。 土地储备债券成为财政部为地方融资“扩明渠”的积极尝试。

那么,财政部为何选择当前这一时点,将土地储备债券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项债品种推出?继土地储备债之后,未来地方专项债还将有哪些新的动作?

重要当口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此时推出土地储备债券,起码有两重考虑。

一是地方融资“明渠”急需扩张。进入2017年以来,配合金融防风险、监管地方债违规举债融资,就成为财政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通过一系列规范文件和开展地方巡查,急堵地方违规融资暗道。

“被堵住暗道的地方融资需求,急需更多的明路来疏导,地方基建既是当地需求,也是中央稳增长的手段。”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朝才表示,在这种背景下,土地储备债券成为财政部为地方融资“扩明渠”的积极尝试。

为何过去两年的专项债难以满足地方融资的胃口?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对记者表示,过去两年专项债的发行较为笼统,虽然规定与项目对应,但债券发行很少明确具体项目,涉及土地储备的,也多以“用于土地收储项目”等模糊的表述概括。

市场普遍认为省级政府对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责任没有实质差别,省级政府就是专项债真正的偿还人。由于一般债券要靠一般财政预算收入还本付息,每年发行规模基本由赤字率锁定,因此专项债券的规模就跟地方债券后续的增量筹资形成了直接挂钩的关系。但如果专项债券的偿还主体默认还是省级财政,这导致地方专项债券确定发行规模时,还是会参考省级一般财政预算,这就严重限制了专项债的发行规模,跟不上地方融资需求。

“财政部希望把专项债做大,如果能够确保以项目收益作为专项债的偿还来源,也许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赤字和债务余额管理的限制,专项债的融资规模就能跟上去。”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正是在这样的思路下,由于土地储备的收入比较容易和特定土地资产相对应,因此财政部以此为突破口,开始推出专项债新品种。

财政部此时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有另一重考虑:2018年地方债务置换将逐渐走入尾声,这为专项债券明确与项目挂钩,提供了现实可能。

2015年至2017年,是财政部集中推进地方债务置换的三年,在此期间,地方专项债中置换债一直占主要位置。以2016年为例,全年共2.51万亿元人民币的地方专项债券,置换债占2.11万亿元,新增专项债仅四千亿元。

置换债的初衷,就是把省市县各级融资平台的未偿旧债都置换到省级财政,这也是过去两年市场上天然将专项债视为省财政兜底的根本原因。在这种背景下,仅占很小比例的新增专项债,难有规范发展壮大的条件。

据记者了解,至2018年债务置换总规模将收缩至1万亿元左右,并在2018年8月前完成全部置换,专项置换债规模也将随之大幅下降。这将为地方专项债券的独立运转提供更多的现实空间。

四个拓展方向

作为探路之举,土地储备债券的推出开启了地方专项债的升级之旅。据记者了解,下一步地方专项债券可能将在四个方面进一步拓展。

首先是地方专项债券的品种将更加丰富。在用途分类上,能源建设专项债券、机场建设专项债券、污水处理、区域电网乃至收费大学生宿舍等,都是未来可能推出的选项。

新品种推出的步伐正在加快。记者了解到,财政部与交通部可能将在近期推出收费公路专项债,两部委正在制定有关收费公路O钫管理条例。

在期限分类上,目前专项债券有 1、2、3、5、7 和 10 年等种类。“未来还可考虑发行 1 年期内的短期债券以及 15、20 年期的长期债券。”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说。1 年期内的短期债券可以是地方政府周转性资金,长期债券可为地方大型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且满足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投资者的需要。

二是专项债券的规模比例还将调整。最近几年,地方政府新增发行的专项和一般债券的规模比例快步缩小,2015年新增地方专项债仅为一般债券规模的五分之一,而在2017年财政预算中,二者新增规模都设在8000亿元左右,已几乎达到1:1。

“未来专项债券规模的发行规模可能会逐步超过一般债券。”上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表示,尤其对于那些以往还本付息情况好、高质量项目比较多的发达地区,专项债券占地方债的比例可以考虑提高到70%左右。

三是专项债券发行主体的级别,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扩展至地级市。“其实无论是一般债还是专项债,发行主体都应可以考虑有所扩大,但专项债直接跟项目挂钩,所以需求更加明显。”温来成说,部分专项债券甚至可以考虑扩大到财政经济实力较强的县级市。

但温来成同时认为,相对于扩大发行品种和规模而言,扩大发行主体仍是长期之举。这需要一系列的机制建设先行,比如实行省级政府对市级政府债务不救助的原则,完善市级政府的债务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四是构建偿债保障机制。过去两年由于专项债大多为置换债,似乎不用考虑债券到期“还不上”的问题。但伴随土地储备债券的推出,违约机制的安排便不可回避。如何避免专项债走上政府隐形兜底的老路?

第2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我国经济正处于向绿色低碳经济的转型期,巨大的绿色投资需要绿色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绿色债券具有清洁、绿色、期限长、成本低等显著特点,可以为绿色低碳经济转型提供巨额资金支持,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并为整体金融体系改革提供契机。在借鉴国际债券市场创新的基础上,我国应完善绿色标准的定义并建立审核机制,积极探索绿色债券发行的激励措施,建立信用评级、增级制度,强化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做好绿色债券的公共示范发行和试点发行。

【关键词】

绿色债券;绿色低碳;国际创新;中国路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不断提高,我国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最新的“十三五”规划中一方面明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并实施最严格的环保制度,同时也指出要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包含金融体制改革在内的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等。我国绿色低碳产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前景。绿色债券是绿色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可以为绿色低碳经济转型提供巨大资金支持。2014年,国际上13家主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与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以及其他绿色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磋商的基础上,了《绿色债券原则》(GreenBondPrinciples),对绿色债券认定、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流程给予了界定。该原则指出,绿色低碳经济所需的投资规模,需要来自债券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的共同行动。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年版)》,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正式启动,也将为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

一、绿色债券及其类型

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程度和对气候、环境变化等问题上认识的差异,国际上并没有一个被广泛采纳的“绿色债券”的定义。发达国家在绿色债券的定义上更关注气候变化,将未来的气候变化和相应的技术调整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因素。而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只要能够节约化石能源的使用量、降低单位能耗,其投资都具有“绿色”属性(例如高铁债券在我国被认为属于绿色债券,但发达国家并不认同)。尽管有定义上的差别,但“债券”和“绿色”是绿色债券必须具备的两大基本特征:一方面绿色债券应具有普通债券的基本特征,如发行成本相对较低,利息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债券本身具有良好的二级市场,符合流动性和灵活性的投资需求等;另一方面,绿色债券是收益转款专用于绿色项目的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必须投向可再生能源、改善环境状况、能源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以及有关水利、建筑、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气候变化相关项目。因此,“绿色债券”作为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开发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可以简单定义为为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或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而开展融资的债券,具有清洁、绿色、期限长、成本低等显著特点。但关于“绿色”属性的界定和绿色债券的具体定义仍需要有关权威机构的进一步明确。和普通债券一样,绿色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政府、银行或者企业;债券购买人(投资者)可以是各类投资机构或个人。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可以把实践中发行的绿色债券归类为不同的资产类别,表1描述了实践中一些典型的绿色债券类型及其特征。

二、绿色债券的国际创新机制和实践

鉴于世界各国越来越认识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这其中金融机制的重要杠杆作用,绿色债券得以迅速发展。标记为绿色的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专门追踪绿色债券市场动向的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BondsInitiative)的《债券与气候变化:市场现状报告2015》称,自2007年第一支绿色债券发行以来,截至2015年9月底,全球总共发行了497只绿色债券。且发行量逐年递增,在2013年之后出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绿色债券发行总额达365.9亿美元,是2013年的三倍之多,2015年截至9月发行总额256.3亿美元。这种快速的发展得益于各国政府在绿色债券公开示范发行和政策支持发行等方面的创新机制。

(一)为绿色市政债券提供双重追索权一般专项债券由发行实体担保,绿色抵押债券由相关的绿色资产决定,为弥补专项债券和绿色资产抵押债券的差距,政府实体可以发行双重追索权债券。双重追索权的绿色一般责任债券首先会赋予投资者对发行机构的追索权,当发行机构出现违约预期的时候,投资者对相关绿色资产池也同样具有追索权。通过让投资者深入了解相关绿色资产的绩效,双重追索债券提高了信息披露水平,投资者也就无需承担将投资回报直接建立在这些资产绩效上的风险。同时,如果一份绿色资产能够符合成为双重追索权债券的标的资产,就将成为从公共抵押贷款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转型的一个选择。随着投资者对绿色资产的绩效更加熟悉,就将逐渐不再需要对发行机构的追索权,市场就可以发展为绿色资产担保债券。这种资产抵押债券可以使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摆脱债务,因此具有沉重债务负担的地方政府会大力支持绿色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德国慕尼黑MunchnerHypo银行发行的“社会”抵押债券就是双重追索权绿色债券的典型案例。

(二)绿色暂持融通和信用增级设计要开发主流绿色债券市场,需要债券发行达到一定的交易规模。而在绿色投资中,许多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投资的规模都相对较小,同时单个银行又往往缺乏对某种特定类型的绿色投资足够的贷款量,从而使绿色投资无法达到债券市场所需的绿色债券规模发行的水平。因此需要跨银行合作集合资产形成暂持融通方案,直至贷款量充足。建立这样的暂持融通机制,还需要通过设定一定的贷款条件,甄别进入暂持融通的资产质量并衡量其汇总规模,进而推动跨银行绿色贷款协议的标准化。除了能够汇总贷款并推进贷款协议标准化,暂持融通机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选择性地提供信用增级,使评级不够高的绿色债券能够吸引机构投资者,从而适应市场的风险状况。例如来自开发机构的低级和夹层债务具有不同的信用评级水平,通过参与暂持融通的银行机构进行汇总并进行信用增级,促成投资者在恰当的投资级别上发行绿色债券以吸引私人资本。

(三)绿色投资税收减免机制为了促进绿色债券的发行,政府可以建立绿色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税收减免优惠机制。例如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减免债券、直接补贴债券和免税债券三种类型的绿色债券税收优惠来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美国联邦政府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CREBs)和合格节能债券(QECBs)是税收减免债券,这两种应税债券以清洁能源和节能为目的,其债券息票的70%由联邦政府对债券持有人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提供,即投资者获得的是税收减免而不是利息收入,发行人不必支付与之相对应的债券利息。发行人除此之外的30%净利息支付,则通过政府的现金返还获得,因此这两种债券也是直接补贴债券。免税债券意味着投资者不需要支付所持有的绿色债券的利息收入税,从而降低发行人的发行利率。(四)基于绿色绩效的贷款差别价格绿色债券市场中有相当一部分债券来源于基于绿色贷款资产池发行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因此,绿色信贷的发展对于绿色债券至关重要,绿色信贷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绿色债券的发行成本。对于绿色优惠贷款的确定可以通过不同的政策来实现。通过不同公司获得的环保信用评级,区别“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的企业信贷限制,为“绿色”贷款提供差别价格机制。政策制定者可以直接通过贷款人项目的环境效益制定一套银行的差别定价体系,也可以为绿色贷款产品提供有差别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来实现这一机制。各国政府在探索绿色债券的实践中,创新了绿色债券的发行机制,并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政策框架和公共金融工具。

三、我国发展绿色债券市场的必要性

(一)绿色债券可为经济转型提供巨额资金2015年的“十三五”规划明确我国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包括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等。这些都需要巨量的建设资金投入,而债券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至关重要。债券市场是资本渠道再融资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债券市场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绿色债券的绿色属性取决于债券发行的基础项目或资产,而不是发行实体的绿色资质,中央或地方政府、开发银行、商业银行或工商企业等都有资格发行绿色债券。只要绿色项目融资的基础和需求到位,就有源源不断的再投资可被用于绿色和气候资产,并被设计成收益可预测的债务工具。同时,低碳技术、商业模式和公司金融的不断发展将进一步降低绿色债券的风险,并且更加适合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收益投资组合。这些都将长期吸引机构投资者增加对绿色债券的需求,从而为我国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提供资金支持,弥补绿色投资缺口。

(二)绿色债券为金融体系改革提供契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高度依赖银行贷款和较高水平的短期高成本债务。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需要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完善,我国可用的金融工具也相对有限。相对全球债券市场规模占GDP的平均水平138%,我国债券市场仅占GDP的47%。从银行贷款向债券转型为更大的透明度和流动性提供了机会,并释放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空间,使其回收资本投入新的项目,加速资本周转。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债务比例为居高不下,1年或1年以下到期债务的比例为78%,而美国公司此项比例仅为28%。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稳定性的一个危险因素。绿色债券的投资者往往都是债务的长期持有者,更青睐较长期的稳定回报债券,而绿色债券恰恰提供了从短期债务资本向长期债务资本转型的机遇。此外,绿色债券为企业实体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经济增长新的主要贡献力量,绿色债券可以解决他们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国内储蓄存款资金,而同样囿于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这笔资金投资机会有限,导致大量存款外泄流入未受监管的投资领域,也带来了风险隐患。绿色债券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同时,可以为此类资金提供相对安全的投资渠道。

(三)绿色债券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发展绿色金融已经明确写入“十三五”工作报告,全面建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是实现国家绿色转型的基石。据“绿色金融改革与促进绿色转型”课题组测算,“十三五”期间,中国的绿色融资需求将超过14万亿元。而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还相当单一,业界对绿色金融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绿色信贷的概念,对于绿色金融的其他产品如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产品的理解甚少,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有待完善。目前的绿色信贷大部分为政策性或开发性信贷,远不能满足未来绿色融资的需求。同时信贷资产缺乏必要的流动性,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绿色债券的组成部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并为巨大的绿色资金缺口寻求更多的投资者。私人部门在当前价格信号下,污染外部性无法内生化,导致私营部门对绿色项目投资兴趣不足。通过包括免税在内的政策支持,绿色债券可以在财政无法充分纠正外部性的情况下,动员和激励民间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投资中。因此包括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特别是绿色债券在内的系列绿色金融工具的健康发展有助于丰富我国的绿色金融工具,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及业务模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发行人参与绿色金融投资,从而健全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体系。

四、绿色债券的中国路径

发展绿色债券市场已成为促进我国向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和金融市场改革的必然选择,但需要注意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债券中国路径。

(一)完善绿色标准的定义和审核发展高效有力的绿色债券市场首先需要对与债券紧密相关的绿色投资有明确的定义标准,一个健全的绿色体系可以为绿色债券发行人的绿色主张提供保障。2012年的《绿色信贷指引》由于缺乏对于“绿色”的清晰、可操作定义,使得银行在遵守该指引时受到了制约。制定我国的“绿色”标准定义,必须考虑我国产业发展的具体阶段,并与相关政策领域的标准和已经推出的十三五规划中所提出的关键产业政策保持一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于2015年3月27日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较为宽泛,指那些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而我国的绿色债券投资领域需要有别于这些关注点。在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制定的2015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所列出的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六大类项目基本涵盖了我国绿色债券的投资领域,但该目录也同时指出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中国绿色债券的具体定义可以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管理下,通过与银监会和国际上相关标准和认证机构沟通,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或其下属有关绿色债券研究的委员会作出。要很好地实施有关绿色债券的定义和标准,需要同时建立完善的审核和执行系统。绿色债券的审核过程可以结合国家节能计划的结构和社会信用体系采用的结构,作如下设计:首先,此项工作可以由政府许可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或者相关审计机构来承担,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独立、非政府非盈利的监管审核机构。但无论哪一种方式,建立严格的专门审核平台,并由监管机构责成其有效运行都是必不可少的核心工作。其次,审核系统必须确保较低的审核成本,发行者能够通过营销绿色债券获得的额外收益弥补该成本,而不能因此项成本限制市场发展。最后,审核平台要着重审核与绿色债券收益关联的绿色项目或资产,而不是审核债券发行人实体的绿色资质,并确保项目或资产的绿色资质在债券持有期内得到担保。

(二)做好绿色债券公共示范发行与试点发行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前期,需要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公共示范发行和试点发行,从而为绿色债券市场提供必要的交易量和流动性,吸引投资者参与。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对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有所限制,并计划在市政债券中引入更多的结构性融资产品。因此,可以给予绿色市政债券补贴,为市政债券扩大现有的市政债券配额,扩大与可持续发展计划或基础设施明确挂钩的绿色市政债券限额,或者强制要求绿色债券的配额比,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这些都将提高绿色债券的透明度,并积极促进绿色债券市场的早期发展。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为PPP模式的绿色债券发行主体提供部分担保,促进政府在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水平,改进其债务结构。做好公共示范发行和试点发行,有助于提高相关潜在绿色资产融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的积极性,调动绿色投资者热情,吸引潜在投资者,并降低整体市场风险。

(三)探索绿色债券发行激励措施借鉴国际上绿色债券发行中的有效做法,积极探索有益于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政策措施。探索发行双重追索权绿色债券,通过为相关绿色资产关联的债券提供政府担保,在地方政府层面制定双重追索权绿色债券发行支持计划。绿色资产担保债券可以作为桥梁从显性或隐性由政府支持的债券市场,先过渡到引入对相关资产的追索权,并最终脱离政府担保发展为收益抵押债券。改革财税政策,通过为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或为绿色债券发行人进行利息补贴,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发行人发行成本。制定绿色差别价格政策,通过对借款人项目绿色属性的严格认定,给予其优惠利率。降低绿色债券交易成本,鼓励公共基金参与绿色债券市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设定购买绿色债券的目标。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内绿色债券提供特别窗口,在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长期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的同时,弥补国内绿色投资的资金缺口,促进绿色债券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提升投资体系的风险管理和实践治理水平。

(四)建立信用评级、增级机制,加强信息披露试行在现有开发银行中设立绿色资产暂持融通功能或建立独立暂持融通实体,为规模相对较小的绿色资产进行恰当汇总和包装,以达到发行绿色债券所需的必要规模和质量,扩大合格绿色资产总规模。建立并完善绿色债券评级机制,结合债券基础资产的绿色质量,确定评价指标和相关权重。允许通过资产暂持程序为优先领域的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信用增级。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出具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也就是“第二意见(SecondOpinion)”。通过审查债券的项目筛选机制、资金流向等,证明绿色债券确实具有“绿色资质”,并出具相关报告。“第二意见”可由绿色标准审核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标准作出,目前我国应尽快建立此类绿色资质审核、认证机构。信用评级的相关程序应确保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齐备。一是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要确保使用在与绿色债券相关的绿色项目或资产上;二是确保相关绿色项目或资产的“绿色资质”。监管部门必须制定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指引,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

第3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债券市场;融资;大学债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办学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各高校。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地增加财政拨款,但其增长的幅度一直跟不上高等教育的发展步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通过债券市场来融通资金应该成为拓宽高等教育融资渠道的重要选择之一。

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债券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我国高等教育近几年来大规模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屡创新高,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

1998年,我国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为623万人。到2005年底在校大学生总数已超过2300万人,高等教育总体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21%,初步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大,融资成了每一所高校发展过程中都要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一直以来,财政拨款都是我国公立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财政拨款属于非市场化融资方式,通过这种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政府的财政实力,并且要受到政府预算的约束,单纯依靠非市场化途径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办学资金。因此,积极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政策取向。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从单一的依靠政府财政拨款逐步发展为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并存的融资格局。但是在这些融资渠道中,利用债券融资却一直是空白(除了近几年国家安排部分国债资金用于高教事业外)。而在此间,我国的债券市场已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张,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债券种类和交易品种日渐丰富,发行、交易方式及市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展示了良好的发展绩效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债券年发行量超过2.5万亿元,年交易量超过10万亿元。截至2005年5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有5000多家,涵盖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全部债券托管余额已经超过6万亿元。债券市场以安全、稳健的债券托管体系为基础,实行无纸化运作,其链接货币市场和其他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已开始不断显现,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支柱。

但是直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行业基本上还是置身于债券市场的大门之外,地方政府和各高校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直接从债券市场上融通资金。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共同的缺憾。目前高等教育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唯一的联结渠道是中央政府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国债,然后从筹集到的国债资金中划出一部分,再通过一定的分配机制层层下拨给高校使用。如图1所示:

我国中央政府在1999年直接安排教育国债专项资金14.7亿元,另外,地方配套资金37.7亿元,为承担扩招任务的普通高校改善了办学条件。截至2001年,中央共安排高校扩招国债资金52.9亿元,支持高校新建教学、实验和学生生活设施项目共计835项,建筑面积达1228万平方米。针对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从2000年起,国家开始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地区每省重点建设一所大学。项目覆盖了西部12省(区、市)以及新疆兵团、湘西、恩施、延边三州的25所地方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累计投入国债资金13.66亿元(含高校扩招国债资金6600万元)。

如上所述,这部分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从债券市场到高校经过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多道“关口”。在我国目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最后能够拿到资金的高校只是少数,而且这笔本来就不多的资金经过多次分配均摊下来,即使能争取得到的高校,最终能拿到的金额也不会太多。这整个流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和高校围绕这笔国债资金的去向所发生的种种显性和隐性的交易成本可谓高矣。概而言之,目前在资金短缺的高等教育行业与蓬勃发展的债券市场之间缺乏一种有效的联结机制,这种制度的缺位使得债券市场上的闲置资金不能合理高效地投向高等教育行业。因此,改革目前的有关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和有条件的高校进入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高等教育债券融资制度的改革措施

1.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

我国目前在发行国债时并没有明确国债的用途,投资者在购买国债时也不知道国债的使用方向,所筹集的国债资金最终都是由中央政府统筹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利益集团为了争夺国债资金就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博弈,采取各种方式影响中央政府制定国债资金的使用计划,试图从国债资金,这块大“蛋糕”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这样一来,国债资金中用于高等教育的比例就难以得到充分保证。

因此,为了确保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有稳定的保障,防止国债资金被挪用和挤占,建议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在当初发行国债时就明确其性质和用途,让国债的投资者明白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这反而更有助于国债的发行销售,吸引更多的国债投资者。

2.允许地方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

需要强调的是,出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考虑,我国目前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当前我国只有中央政府能够发行国债。我国现行的这种国债发行体制与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存在着矛盾。

在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体系构成中,地方高校占了很大的比重,这些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地方财政实力相差很大。与部属高校相比,地方高校获得的经费数额以及受政府重视的程度处于弱势地位。据统计,2002年中央部委院校有111所,地方高校为1285所,即地方高校比重占92%。但是地方高校得到教育经费仅占全国高校经费的57%。即便这57%,由于经费来源为地方财政拨款到位率并不理想:能够完全到位仅占7.41%,基本到位和难以到位各占58.33%和27.38%,其余7%的高校拨款不能到位。而恰恰这些地方院校由于科研和产业量小体弱,自筹能力较差,使得我国中小型高校包括下放管和合并管理高校的办学经费十分紧张。以某直辖市为例,国家对少数重点大学一年投入8个亿,而地方高校平均才4千万元,悬差20倍。这类学校的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用的开支与财政拨款数缺口高达50%。

由此可见,一方面,地方高校办学经费非常紧张,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却不能在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于本地的高等教育事业。中央政府一手独揽了国债发行和国债资金的分配,这很难保证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规,在允许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之外,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这将会极大的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吸纳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用于高等教育。

3.允许有条件的高校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大学债券

大学债券(college and university revenue bonds)源于美国,刚开始发行的金额很小,多用在学生宿舍、体育馆、教学大楼上。大学债券的形式有普通债券与免税债券,债券的期限有中长期和长期(30年以上)两种,中长期债券的还贷期为25~30年,利率为5%一6%之间,而长期债券的还贷期要长得多,利率也稍高一些。例如:耶鲁大学在1996年发行的“跨世纪债券”是100年到期的债券。美国大学发行债券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高校的周转资金、偿还当前到期债务与建设学校大型项目的需要。大学债券特别是名牌大学的债券在美国,比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更受社会投资者的青睐。美国1993年大学债券发行总额达到138亿美元,在1995年发行债券的高等院校达到160所,且该年债券发行总额达26.7亿美元。于1996年,发行债券的学校增加到189所,且该年债券发行额达到41.4亿美元。2001年债券总额更达到了187亿美元。耶鲁大学于2001年已发行2亿美元债券,在2002年更进一步计划发行1亿美元的债券。southernmethodistuniversity也计划发行7000万美元的债券。位于美国德州的stephenf.austinuniversity及midwestenr stateuniversity分别预计发行600万美元及900万美元的免税债券。christo-phernewportuniversity预计发行2580万美元的债券。olddominionuniversity为了即将进行的六个项目,总共发行了4420万美元的大学债券。norfolk stateuniversity发行了2130万美元的债券。由此可知,近几年来国外大学发行大学债券已有普遍增加的趋势。

国外的大学债券吸引投资者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大学债券,尤其是名誉卓越大学的债券,其投资风险会很小;其次,大学债券所筹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设备,所以投资于此种债券使投资者能明确了解所筹资金的用途;第三,大学是培育高级人才的场所,所以投资于此种债券会让投资者认为对社会的发展有所帮助。此外,如果大学债券以免税债券形式发行有助于投资者节省相关税费。我国目前在债券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有国债、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没有大学债券。鉴于我国高等教育资金严重短缺和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的现状,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发行大学债券的做法,允许某些有条件的高校在债券市场上自行发行大学债券,为学校的长期发展筹集资金。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有助于激励高校的管理者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所筹集到资金,改善学校的内部财务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综上所述,我国高等教育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架构如图2所示: 

 

三、我国高等教育的债券融资制度改革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债券融资方式的组合

以上所述的这三种债券融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起来使用。通常来讲,中央政府在通盘考虑各地区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前提之下,在全国范围内有选择性的分配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所筹集到的资金。这种分配必然是有倾向性的分配,比如重点支持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教事业、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高教事业等等。相应的,其他地区得到来自中央政府的支持可能会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区的政府可以考虑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来筹集资金,以弥补中央政府拨款的缺口。比如由省级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的高校中进行分配。而对于那些实力雄厚、在国内外声名卓著的大学,则可以考虑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自行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缺口。

2.债券融资成本

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债券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而且债券的利率通常也低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债券融资成本的承担者因发行者的不同而不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高等教育而发行的债券筹集到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融资成本一般都是由政府承担,而且拨付给高校使用的资金通常也不需要这些高校偿还。而高校在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大学债券则最终需要自己偿还,其融资成本也需由这些学校自行承担。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发行人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归还本金的义务(相比起来,银行贷款则相对灵活一些),这对发行大学债券的高校的理财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债券融资的配套资金

发行债券是发展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融资渠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与其他融资渠道进行配合。据调查,目前我国凡是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其总投资中要求当地政府及高校配套资金必须达到2/3以上,但大部分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未予配套,高校的配套资金实际上也主要靠银行贷款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和高校在进行债券融资的同时,应通盘统筹其他各种融资渠道,及时足额地安排相关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发挥债券融资的最大效益。

4.融入资金的使用

第4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 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 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第5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投资PPP项目,也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项目。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的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具有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能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运作。而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金融机构可以为主要负责经营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间接参与PPP项目,融资方式可采取项目贷款、信托贷款、明股实债、有限合伙基金、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1 政策性银行参与PPP的方式

政策性银行参与PPP项目,可以发挥中长期融资优势,为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对于国家重点扶植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水利、污水处理、棚改等项目进行特殊信贷支持,比如提供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等。

此外,政策性银行还可以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主动帮助各地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提高PPP项目的运作效率。

2014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与南京雨花台区政府签署铁心桥―西善桥“两桥”地区城市更新改造暨中国(南京)软件谷南园建设发展投资合作协议,参与南京旧城成片更新改造。国开金融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形式直接入股,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的南京国开雨花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国开金融和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将向国开雨花选派成熟的专业运作团队参与公司运作。

政策性银行可以释放国家对所鼓励的PPP项目方向、合作模式的信号,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但是相对于其他金融企业,政策性银行的参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2 商业银行参与PPP的方式

商业银行是PPP项目最重要的资金提供方,可以通过资金融通、投资银行、现金管理、项目咨询服务、夹层融资等方式参与PPP项目,如图1所示。

2.1 资金融通

在PPP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在对PPP项目或实施主体的资信状况、现金流、增信措施等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为项目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具体可以通过项目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福费廷、银团贷款等,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增值服务。

2.2 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依托强大的销售能力参与PPP项目公司中短融票据、PPN等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直接涉入PPP项目融资,这既能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目的,又能开发具有一定流动性、可市场估值、信息披露更加透明的金融工具,降低非标债权投资比率,或者利用产业基金、信托、资产管理、租赁等渠道,实现表内投资或表外理财资金对接PPP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

2.3 现金管理

PPP项目运营时间长,资金流量大,商业银行可在现金管理方面充分介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针对日常运营资金的管理,可提供资金结算网络、现金管理、资金监管、工资等服务;为提高闲置资金收益,还可提供协定存款、企业定制理财产品等服务。

2.4 项目咨询服务

PPP项目涉及政府、社会资本、承包商等多个法律主体,PPP合同规范了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过程,并明确规定了项目收益的分配、服务价格的制定和可能存在的政府补贴,商业银行可以凭借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PPP项目参与方提供合同订立、现金流评估和项目运营等提供咨询服务。

2.5 夹层融资

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商业银行还可以积极探索项目夹层融资。夹层融资的风险和回报介于普通债务和股权融资之间,融资结构可根据不同项目的融资需求进行调整。对于融资者而言,夹层融资具有期限长、结构灵活、限制少和成本低等优点;对于投资者而言,夹层融资能够同时兼顾项目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目前,已经有众多商业银行开始以各种形式介入到PPP项目中。2014年12月,河南省政府与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签署“河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战略合作协议,总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具体可细分为“建信豫资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交银豫资城镇化发展基金”和“浦银豫资城市运营发展基金”。首批25个募投项目已通过三家银行总行的审批,确定投放额度594亿元。

2015年4月,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联合中信产业基金分别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上海实业环境控股有限公司、MTI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同时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联合中信产业基金也与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也面临着期限错配和信用风险,PPP项目大多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融资周期较一般工商企业贷款更长,对于主要以中短期存款为负债来源的商业银行来说,存在期限错配的风险;PPP项目涉及地方政府、项目公司等多个主体,相关主体对于契约的遵守情况直接影响项目现金流、盈利能力和融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也遇到有稳定收入和经营现金流的项目一般不需要通过PPP进行融资,而缺乏现金流的PPP融资项目商业银行又不会介入这一矛盾。

3 保险公司参与PPP的方式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面临着很多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及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都有通过保险降低自身风险的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信用险种为PPP项目的履约风险和运营风险承保,增加PPP项目结构设计的灵活性,降低和转移PPP参与方的风险。

从保险资金的运用来看,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周期很长,符合险资长期性的特征,有助于缓解资产负债错配的问题,因此险资可以通过专项债权计划或股权计划为大型PPP项目提供融资。2014年12月,新华保险与广州市政府共同成立“广州(新华)城市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200亿元,将用于广州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建设项目。该基金投向城市更新、城市产业、城市生活、城市动力等4个板块,包括南沙新区建设、棚户区改造、传统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在内的城市更新板块;面向主导型、创新型产业孵化器、产业园区在内的城市产业板块;面向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在内的城市生活板块;面向新能源、物流、供水供电在内的城市动力板块。

保险资金追求安全性,具有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比较适合基础设施、物业等项目的投资,但险资对项目的担保和增信要求较高,大型保险机构一般都要求项目资产的评级达到AAA级,且有大型金融机构或大型央企国企、政府机关提供担保,符合要求的项目有限。

4 证券公司参与PPP的方式

证券公司可以为PPP项目公司提供IPO保荐、并购融资、财务顾问、债券承销等投行业务,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资管计划、另类投资等方式介入。

4.1 资产证券化

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就可能被证券化,很多基础设施类的PPP项目,如供热、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公共交通、高速公路等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是良好的证券化基础资产,2014年1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采取备案制后,大大简化了证券化项目设立和发行手续,交易所的挂牌转让和协议式回购也提高了产品的流动性,证券公司(包括基金子公司)可以通过成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有稳定现金流的PPP项目进行证券化,运用现金流分层等结构性金融技术,发行不同期限和信用等级的资产支持证券,为PPP项目融资。

今年1月,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进行列明。《指引》明确将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列入负面清单。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一规定为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可能。

例如民族证券成立的“濮阳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发行1~5年不等的五档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所得收入用于购买濮阳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合同收益权,投资者收益来源于濮阳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收费,并有濮阳市自来水公司担任差额补足义务人,在现金流不足以支付投资者本息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此类项目为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如图2所示。

4.2 项目收益债

4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的2014年第43号文,即《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编者注)中明确项目收益债是PPP项目的融资方式之一。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权。项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及因项目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

2014年11月,“14穗热电债”成功簿记建档,中标利率6.38%,低于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6.55%,成为发改委审批的首单项目收益债。“14穗热电债”规模8亿元,期限为10年,从第3年起分期还本。资金投向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发行人是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包括垃圾处理费收入、发电收入、金属回收收入,以及即征即退增值税等,通过专户专项归集。同时,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债券本息提供差额补偿,确保债券的本息偿付,债项信用等级为AA,如图3所示。

证券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设计债券结构,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进行融资。但是同时证券公司受制于资金来源和牌照等限制,主要会以服务中介的形式参与PPP业务,其介入程度无法和银行、保险相比。

5 信托公司参与PPP的方式

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模式。直接参与,即信托公司直接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通过项目分红收回投资。主要形式是发行产品期限较长的股权或债权信托计划,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保险等机构资金;间接参与,即信托公司为PPP模式中的参与方融资,或者与其他社会资本作为联合体共同投资项目公司,采取明股实债的方式,在约定时间由其他社会资本回购股权退出。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为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通过过桥贷款、夹层融资等形式介入。

2014年6月,五矿信托与抚顺沈抚新城管委会、中建一局(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由五矿信托、沈抚新城管委会、中建一局共同注资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五矿信托为项目公司控股方,投资标的为包括河道治理、土地平整、环境绿化等在内的综合性片区建设项目。政府按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对债务进行兜底。

在该合作框架下,信托公司将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按不同环节进行切割,选择具有强资信优势的建设商予以分包。每一个“分包商”须对自己完成的局部工程建设目标负责,如若未达成目标,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比银行和券商,信托公司的资金成本比较高,在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PPP项目中很难找到成本收益匹配的项目,此外,信托公司也不具备项目收益债等债券的承销资格,PPP项目短期内无法成为原有政信合作项目的替代。

6 PPP产业基金

PPP产业基金是指以股权、债权及夹层融资等工具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投资基金,可以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种低风险、中等收益、长期限的类固定收益。PPP产业基金通常与承包商、行业运营商等组成投资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

在PPP产业基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和项目运营方签订产业基金合同,对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并且收益率较为合理的基建项目进行合作,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制PPP产业基金的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可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设立SPV,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优先合伙人(LP)。

今年2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轨道交通集团签署了厦门城市发展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将投资于厦门轨道交通工程等项目。该基金采用PPP模式,由兴业基金全资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与厦门市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兴业厦门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兴业财富和厦门轨道交通集团各出资70%和30%,分别担任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按协议定期支付收益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并负责在基金到期时对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权益进行回购,厦门市政府提供财政贴息保障,如图4所示。

第6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作为一个成功的领导者,如何强化个人的领导力,选择与使用正确的管理风格,持续不断地提高下属的职业技能,使自己与团队一同成长,并取得良好的组织绩效与个人绩效,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领导会议结束语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典的领导发言稿】范文一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4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明确提出了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指示要求,深刻领会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深远意义,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

一、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使命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财政部门责无旁贷。

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是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当前,打好三大攻坚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财政部门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增强跨越关口的信心决心,统筹当前与长远,保持财政工作和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增强前瞻性,优化财政资源配置,采取更有力更有效的举措,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

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是财政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财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打好三大攻坚战,既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客观需要,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部门在打好三大攻坚战中,要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财政的公共性和公平性,完善财税制度安排,有效发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消除贫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是财政部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基本特征是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打好三大攻坚战,是发展难题、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循序渐进,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并重,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完善财政脱贫攻坚政策体系,集中发力补齐短板;围绕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做好资金保障,落实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

二、坚持底线思维,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关系到地方财政稳健运行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部门始终绷紧财政可持续这根弦,积极贯彻落实预算法,推动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开展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债务风险常态化监督机制,依法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截至2017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82万亿元之内,债务率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线。同时,有的地方继续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强调,我们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门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抓住主要矛盾,开好“前门”、严堵“后门”,坚决刹住无序举债之风,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依法一律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规范举债。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保障地方合法合理融资需求。二是着力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一方面,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项目审核,管控金融“闸门”,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另一方面,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地方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通过盘活各类资金资产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高负债地区要大力压减项目建设支出、“三公”经费以及其他一般性支出。要加强监督问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并予以曝光。

三、坚持精准理念,支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扶贫开发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完善资金和政策体系,大力支持脱贫攻坚。2013—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2786.88亿元,年均增长22.7%;省级及以下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也大幅增长。在全国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全面推开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将一部分涉农资金配置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根据脱贫需要因地制宜统筹使用。狠抓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5年来,全国累计减贫6800多万人,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脱贫攻坚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当前,脱贫攻坚进入最后攻坚阶段,剩下的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很多是特殊贫困群体,现有贫困大多集中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面临的挑战依然巨大,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依然不少。

指出,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坚持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全力以赴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是抓好投入保障。继续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贯彻落实“三个新增”要求,做好2018—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资金安排,重点支持“三区三州”。二是把握精准要义。深入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落实试点明确的放权改革要求,支持贫困县因地制宜推进脱贫攻坚。坚守脱贫攻坚现行目标与标准,既不降低标准影响脱贫攻坚质量,也不盲目提高标准,避免“福利陷阱”和“悬崖效应”。发挥财政预算的约束和导向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瞄准建档立卡对象,精准使用扶贫资金,确保贫困人口受益。三是强化绩效理念。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构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建立扶贫资金总台账,将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台账,实行精细化管理,解决实时监管到项目、到人、到企业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全面升级扶贫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流程,推动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机制。

四、坚持绿色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着力在增投入、转方式、建机制上下功夫。5年来,中央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向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重点领域倾斜,累计投入1.16万亿元,年均增长15.7%,远高于同期中央财政支出9.5%的增幅;创新支持方式,注重整体协同推进,支持开展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推动地区间联防联控,探索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各要素开展整体修复;落实污染者责任,完善税收、政府采购、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制度体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本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合理分摊,生态环保资金已经实现绩效管理全覆盖。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环境污染仍然严重,生态环境压力居高不下,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能力仍然不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艰巨。

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薄弱环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党中央关于污染防治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一是统筹增量和存量。加大资金投入,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水、土壤三项污染防治资金合计405亿元,比2017年增长19%,投入力度是近年来最大的。对现有支持污染防治的各项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进行梳理,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加大资金结构调整力度,增加用于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投入。二是聚焦重点发力。围绕“到2020年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等标志性重大战役。中央财政扩大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范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相关政策要更加注重源头防治,推进调整“四个结构”,推动做到“四减四增”。三是兼顾当前和长远。大力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制度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健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资金分配机制,集中财力确保管用有效的重点污染治理事项顺利推进。

三大攻坚战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三场硬仗,事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亿万人民福祉,必须坚决打赢打好。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两个坚决维护”,自觉从党中央工作大局出发,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抓住重点任务,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经典的领导发言稿】范文二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甘肃兰州组织召开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发行制度改革座谈会,主要是总结近年地方债券发行工作情况,部署2018年地方债券发行工作,研究讨论下一阶段地方债券发行制度改革有关事宜。

一、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发行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深化完善地方债券发行制度改革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必然要求。

党的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是攻坚战的重要领域,实行地方债券发行制度改革,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自2015年全面推行改革以来,逐步完成了以银行贷款为主要形式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节约债务利息支出约1.2万亿元,大幅降低了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大大减轻了地方财政负担,有效防范了地方政府偿债资金链断裂风险;实现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性、透明度显著提高。在新的更高起点上,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确立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推进地方债券发行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监管、市场约束,合理确定地方债券规模,依法合规发行地方债券,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深化地方债券发行制度改革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党的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做出了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和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战略部署。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在我国推出一系列减税降税措施、降低实体经济负担的新形势下,财政增收面临较大压力,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任务艰巨。新《预算法》赋予了地方债券承担地方政府融资的职责,这就要求进一步深化推进地方债券发行机制改革,完善地方债券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地方债券发行管理水平,实现地方政府长期以合理成本筹资,保障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等国家重大战略顺利完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深化完善地方债券发行制度改革是建设大国政府债券市场的内在要求。

我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还在快速向前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日益增大。政府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基石,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需要建设与我国大国经济体地位相适应的政府债券市场。目前,地方债券发行量超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第一大品种,这就要求进一步深化地方债券制度改革,加强地方债券市场建设,丰富地方债券品种,健全地方债券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功能完备、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地方债券市场,充分发挥地方债券管理在金融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二、近年地方债券发行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

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 2015年起,地方债券全部由各省份自发自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借鉴国债发行管理经验做法,结合地方债券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框架,积极指导地方开展发债工作,着力加强地方债券市场建设。在地方财政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地方债券发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2015-2017年,36个省份共发行地方债券14.24万亿元, 2017年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其中地方债券余额14.74万亿元,占比近90%,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基本建立。目前,地方债券余额、年度发行量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重均超过20%,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第一大品种,地方债券市场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制度体系逐步健全。

针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发行管理办法,对承销团组建、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债券发行组织等做出总体规定,形成地方债券发行管理总体制度基础。为满足地方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现场管理以及续发行业务试点等专项工作需要,制定操作性专项管理办法,指导各地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为做好地方债券年度发行工作,结合当年的实际情况,对地方债券发行各环节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逐步健全,为地方债券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发行机制不断完善。

参照记账式国债发行做法,地方债券发行主要采用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开发行方式;为提高置换债券发行效率,减少大规模地方债券公开发行对债券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在置换债券发行中引入了定向承销方式。不断加强信用评级工作,要求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避免信用评级机构采用压低评级费用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严格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约定,防止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优化地方债券信用评级等级设定,引导信用评级机构适当增加评级结果区分度。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不断细化地方债券发行前、发行后、存续期及重大事项、还本付息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统一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包括经济、财政、债务相关数据和债券发行结果、还本付息公告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满足地方债券投资者需求。

(三)发行管理市场化程度稳步提高。

加强地方债券发行计划管理,积极指导各地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根据资金需求、市场状况、库款情况等因素,按照均衡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指导地方积极应对月末、季末等时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趋紧、发行利率偏高等情况,避开上述时点发债,防范未足额发行风险。督促各地强化市场化意识,遵循市场化原则,认真做好承销团组建、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组织等工作,防止以非市场化方式干扰地方债券发行。目前,地方债券发行利率总体已步入合理区间,2017年地方债券公开发行利率比同期限国债收益率平均高35个基点,同比扩大20个基点,2018年一季度地方债券公开发行利率与国债利差进一步提高到39个基点,地区间差异也逐步显现,不同地区地方债券与国债的利差进一步分化,基本符合债券市场实际供求关系,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地方债券发行利率走势的作用不断增强。

(四)地方债券市场得到较快发展。

一是地方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程度逐步提高。在继续发挥银行间市场发行主渠道作用基础上,推进在交易所发行地方债券,指导交易所做好向个人投资者的分销工作,较好发挥了交易所对证券公司类金融机构的动员作用和对个人投资者的辐射作用。在地方债券余额中,商业银行持有比例持续下降,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基金、保险公司持有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推进自贸区发行地方债券工作,2016年指导上海市财政局首次在上海自贸区成功发行30亿元地方债,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等3家外资法人银行中标1.8亿元,首次实现外资银行参与我国地方债券承销。

二是地方债券质押功能不断拓宽。推进地方债券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地方债券纳入国库现金管理、人民银行部分货币政策操作、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质押品范围,并积极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中更多接受地方债券作为质押品。

三是地方债券“碎片化”程度有所改善。建立地方债券续发行制度框架,从续发行时点和券种选择、技术参数设置、账务处理等重点环节着手,指导云南、广东、四川、广西、河南5个省份开展地方债券续发行业务试点,合计发行116.64亿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债券只数,降低了地方债券“碎片化”程度,改善了地方债券流动性。

四是地方债券品种进一步丰富。为满足投资者对地方债的多样化需求,财政部积极研究丰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2017年推出了土地储备等项目收益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全年28个省份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2406.98亿元,12个省份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440.04亿元,深圳市试点发行了轨道交通专项债券20亿元。

三、下一步地方债券发行管理重点工作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地方财政经济实际情况看,发债筹资已成为地方财政运行的重要内容,地方债券发行管理也将成为地方财政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近年地方债券发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发行定价、信用评级、品种设计、发行兑付机制、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更加系统地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地方债券发行的科学性、规范性,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发行定价机制。

随着地方债券发行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地方财政部门的市场化意识逐步增强,地方债券平均发行利率逐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但是,少数地区在发债中仍存在行政干预,个别省份甚至提前指导主要承销机构确定投标利率,受此影响,部分地区债券发行利率仍然与市场预期有一定差距。这种状况对地方债券发行产生不利影响:一是导致应债需求减少,证券公司、基金、个人等投资者参与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影响交易需求,地方债券发行利率低于市场估值对应的收益率,一旦卖出就会亏损,导致承销机构倾向于持有地方债券至到期,降低了流动性。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地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促进市场发挥定价决定性作用。一是研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与承销机构的信息交换,防范各地在发行中出现“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行政干预行为;研究建立对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的评价机制,对其发债市场化程度等方面进行量化考评,强化地方财政部门市场化意识。二是研究试编中国地方债券收益率曲线,探索逐步将地方债券收益率曲线作为地方债券发行、交易定价参考基准。

(二)进一步丰富地方债券期限品种。

从发行实践和市场机构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地方债券期限结构总体较为合理,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大体相符,但仍有部分机构的期限偏好尚未得到充分满足。股份性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机构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对短期限地方债券有一定需求。目前地方债券期限范围为1-10年,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偏好发行5、7、10年期债券,1年期发行量很少,2年期至今尚未发行。此外,保险公司对超长期限债券也有一定需求,但目前地方债券缺乏超长期限品种。上述状况不利于充分挖掘地方债券投资需求,也不利于地方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下一步,财政部将研究适当增加地方债券期限品种,完善地方债券期限安排。一是丰富期限品种。在继续保持3-10年中期债券为主力品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超长期限(15年、20年期)品种,吸引保险公司等偏好超长期债券品种的机构参与地方债券投资。二是优化期限结构。鼓励各地增加2年期以下地方债券发行规模,探索研究建立各地一般债券超长期限与短期限平衡机制,保持地方债券平均期限基本稳定。

(三)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机制。

目前,地方债券信用评级结果全部为AAA,难以准确反映各地经济、财政、债务等方面的差异,也未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债券定价参考等方面的应有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大型金融机构只能依靠自身实力进行内部评级,而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实力相对较弱,未建立内部信用评估体系,难以识别地方债券风险,导致其投资意愿大大降低。

下一步,财政部将系统性地深入研究,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重点是研究制定地方债券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自律管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信用评级行业管理办法,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研究建立地方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评价体系,通过市场约束促进评级机构提高信用评级质量。

(四)进一步提高单只地方债券规模。

目前,地方债券发行只数多、单只债券发行规模小,特别是部分期次项目收益专项债单只债券发行规模甚至不足2000万,相对于债券市场上交易活跃的债券,“碎片化”程度较高,降低了地方债券流动性,也增加了承销机构投标工作量和操作风险,影响了其认购积极性。从地方债券属性特征来看,“碎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对地方债券工作确有不利影响。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适当减少地方债券只数。一是继续推进一般债券续发行工作。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与国债有相近之处,各地要更多采用续发行方式发行一般债券,减少债券只数,增加单只债券规模。二是适度集合发行专项债券。针对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的特征,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适当加大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集合发行力度,减少专项债券只数,提升地方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

(五)进一步完善地方债券发行兑付机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地方债券发行兑付安排逐步完善,保障了地方债券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但随着地方债券发行规模的逐步增加和地方债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也出了一些新情况:一是现行公开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大规模发债情况,随着专项债券改革推进,部分专项债券单期发行规模较小,需要研究新的发行方式;二是当前债券市场波动较大,地方财政部门难以准确掌握市场需求,现行固定发行额的管理模式,存在未足额发行风险;三是目前地方债券都是到期还本,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债券项目资金回收情况好于预期,偿债资金提前缴入国库闲置,造成库款余额短期高企,影响资金效益,等等。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地方债券发行兑付机制。一是丰富公开发行方式。对于单只债券募集额不足5亿元的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积极研究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提高发行效率。二是完善招标安排。允许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债券,合理设置发行规模区间,保障地方债券稳定发行。三是完善兑付安排。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合理设计发行与兑付的安排,并做好债券到期偿还、提前偿还等与库款衔接管理。

(六)进一步完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管理。

2017年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顺利启动,为深化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做出了积极探索。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地区制定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不够科学精细,影响了投资者对项目风险的准确判断,降低了其投资意愿。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一是科学制定专项债券发行实施方案。各地要合理确定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等事项;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专项债券发行中的职责,明确市县管理责任。二是加强专项债券风险防控。各地要研究专项债券风险评估、发债空间等问题,保障专项债券合理适度增长。

四、几点要求

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在财政支出渐成刚性、财政收入增幅趋缓的情况下,财政收支缺口将更多地依赖政府债券筹资,地方债券发行规模将长期维持高位,同时,随着以前年度发行的地方债券陆续到期,地方债券借新还旧任务也将加重。为保障地方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着眼于全局和长远,在提高地方债券发行管理水平、加强地方债券市场建设上多下功夫,实现地方政府长期以合理成本完成筹资任务。

(一)科学制定发债安排。

据了解,在今年债券市场流动性维持紧平衡状态、金融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地方债券主要承销机构的债券承销总规模将有所下降,其中,地方债券承销预期明显下降。为应对复杂严峻的发债形势,各地务必要密切跟踪、认真分析债券市场运行状况,加强与承销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债券规模、品种、期限、节奏等,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发债工作顺利开展。今年是置换债券工作的收官之年,各地在置换债券发行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加强与存量债权人的沟通协商,规范开展置换工作,力争圆满完成置换债券发行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地方债券发行市场化意识。

市场化是保障地方债券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的关键所在。多年来,财政部在各种场合反复向大家强调市场化的重要性,从实际执行看,地方财政部门的市场化意识总体逐步增强,对债券市场规律的认识逐步加深,但个别地区仍存在“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行政干预行为。大家要记住,发行利率高低不是衡量地方债券发行成功与否的标准,利率是否市场化、是否满足筹资需求才是最需要考虑的因素。各地一定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长期可持续意识,强化市场理念,坚决杜绝地方债券发行工作中的行政干预行为,不断提高发行市场化水平。

(三)加强债券发行内部控制。

地方债券代表地方政府信誉,相关工作是否规范、严谨直接体现政府形象。近年地方债券工作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地方债券发行工作业务流程长、环节多,操作较为复杂,要确保规范、准确无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至关重要。各地要加强财政内部各处室工作协调配合,高度重视地方债券发行工作的内控制度建设,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实行专人专岗,责任落实到人,严控操作风险,保障地方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地方债券发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做好地方债券工作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的锻炼,目前地方发债人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已有了明显提高,但个别地方还相对较弱。近年金融领域改革进程加速,地方债券改革不断深化推进,新的政策制度、改革措施不断出台,对地方债券发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债券业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地要建立长效化学习培训机制,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政府债务管理、地方债券发行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熟悉债券金融相关知识,熟悉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全流程业务;要加强处室间的协调配合,保障地方债券发行与债务管理的平稳衔接。

同志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年我国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地方债券发行量仍将较大,债券发行任务较为艰巨。让我们锐意改革,积极进取,撸起袖子加油干,为健全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促进地方债券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经典的领导发言稿】范文三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4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明确提出了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指示要求,深刻领会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深远意义,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

一、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使命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财政部门责无旁贷。

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是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当前,打好三大攻坚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财政部门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增强跨越关口的信心决心,统筹当前与长远,保持财政工作和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增强前瞻性,优化财政资源配置,采取更有力更有效的举措,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

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是财政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财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打好三大攻坚战,既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客观需要,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部门在打好三大攻坚战中,要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财政的公共性和公平性,完善财税制度安排,有效发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消除贫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是财政部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基本特征是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打好三大攻坚战,是发展难题、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循序渐进,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并重,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完善财政脱贫攻坚政策体系,集中发力补齐短板;围绕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做好资金保障,落实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

二、坚持底线思维,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关系到地方财政稳健运行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部门始终绷紧财政可持续这根弦,积极贯彻落实预算法,推动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开展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债务风险常态化监督机制,依法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截至2017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82万亿元之内,债务率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线。同时,有的地方继续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强调,我们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门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抓住主要矛盾,开好“前门”、严堵“后门”,坚决刹住无序举债之风,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依法一律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规范举债。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保障地方合法合理融资需求。二是着力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一方面,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项目审核,管控金融“闸门”,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另一方面,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地方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通过盘活各类资金资产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高负债地区要大力压减项目建设支出、“三公”经费以及其他一般性支出。要加强监督问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并予以曝光。

三、坚持精准理念,支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扶贫开发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完善资金和政策体系,大力支持脱贫攻坚。2013—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2786.88亿元,年均增长22.7%;省级及以下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也大幅增长。在全国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全面推开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将一部分涉农资金配置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根据脱贫需要因地制宜统筹使用。狠抓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5年来,全国累计减贫6800多万人,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脱贫攻坚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当前,脱贫攻坚进入最后攻坚阶段,剩下的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很多是特殊贫困群体,现有贫困大多集中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面临的挑战依然巨大,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依然不少。

指出,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坚持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全力以赴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是抓好投入保障。继续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贯彻落实“三个新增”要求,做好2018—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资金安排,重点支持“三区三州”。二是把握精准要义。深入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落实试点明确的放权改革要求,支持贫困县因地制宜推进脱贫攻坚。坚守脱贫攻坚现行目标与标准,既不降低标准影响脱贫攻坚质量,也不盲目提高标准,避免“福利陷阱”和“悬崖效应”。发挥财政预算的约束和导向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瞄准建档立卡对象,精准使用扶贫资金,确保贫困人口受益。三是强化绩效理念。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构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建立扶贫资金总台账,将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台账,实行精细化管理,解决实时监管到项目、到人、到企业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全面升级扶贫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流程,推动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机制。

四、坚持绿色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着力在增投入、转方式、建机制上下功夫。5年来,中央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向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重点领域倾斜,累计投入1.16万亿元,年均增长15.7%,远高于同期中央财政支出9.5%的增幅;创新支持方式,注重整体协同推进,支持开展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推动地区间联防联控,探索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各要素开展整体修复;落实污染者责任,完善税收、政府采购、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制度体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本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合理分摊,生态环保资金已经实现绩效管理全覆盖。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环境污染仍然严重,生态环境压力居高不下,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能力仍然不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艰巨。

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薄弱环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党中央关于污染防治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一是统筹增量和存量。加大资金投入,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水、土壤三项污染防治资金合计405亿元,比2017年增长19%,投入力度是近年来最大的。对现有支持污染防治的各项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进行梳理,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加大资金结构调整力度,增加用于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投入。二是聚焦重点发力。围绕“到2020年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等标志性重大战役。中央财政扩大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范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相关政策要更加注重源头防治,推进调整“四个结构”,推动做到“四减四增”。三是兼顾当前和长远。大力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制度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健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资金分配机制,集中财力确保管用有效的重点污染治理事项顺利推进。

三大攻坚战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三场硬仗,事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亿万人民福祉,必须坚决打赢打好。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两个坚决维护”,自觉从党中央工作大局出发,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抓住重点任务,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经典的领导发言稿】范文四

自2017年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以构建“两码一渠道”的标准化体系为抓手,以全流程在线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为重点,建立电子化缴款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已在广西、大连、江西、安徽、黑龙江、甘肃、天津、内蒙古、吉林、海南等10多个省市全面实施。从实施效果来看,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初步实现了政府非税收入全流程业务无纸化、缴款办理便捷化和数据服务标准化,构建了便捷高效的“互联网+政府收费”的新模式,受到了地方财政部门、执收单位、缴款人、银行等各方的一致好评。

全面实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既是政府公共服务转型升级的硬任务,也是企业和缴款人的殷切期盼,更是新时代赋予财政国库改革的新要求。为此,财政部门需要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时代背景下,创新管理,难题,推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要进行理念创新。收缴电子化不仅需要脚踏实地,更需要登高望远,以创新的思维推动工作开展。一是学会系统化思维。收缴电子化是一项涉及面广、跨层级多的系统工程,要用系统化思维打通纵向各个环节、关联横向各项服务,推动业务办理集成化、一体化。二是运用互联网思维。要抓住“在线”这一互联网最本质的特征,推动线上线下业务相融合,实行“订单式”管理,让政府缴费像网上购物一样便捷。三是掌握大数据思维。数据是战略资源,数据是新的“生产力”,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都要基于大数据视角,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和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数据的自动化收集和全景式展现。四是坚持底线思维。安全是财政部门的“生命线”,面对互联网新环境下网络安全形势更加严峻、信息泄露风险增大、资金支付渠道众多等新情况,要按照国家及财政部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监测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和信息安全。

要进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既是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收缴电子化顺利推行的有力保障。一是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收缴电子化管理实现了全流程业务在线办理,已形成较为严密的内控链条。在此基础上,要持续加强内控建设,不断提升内控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防范可能存在的超标准征收、应收未收、缴库不及时等风险,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二是研究建立更加科学的业务管理制度。收缴电子化管理将金融机构分为收单机构和收款行,实现收单与账户的分离,为财政部门更好地利用金融服务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政府缴费领域培育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要把握机遇,进一步优化业务管理制度,为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研究建立更加便捷的电子缴库与电子退库管理制度。收缴电子化管理的目标,是实现非税收入管理全流程的电子化。要以收缴电子化为契机,研究建立自动对账、自动审核、差错自动更正、资金及时缴库和退库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提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效率,为缴款人提供更多便利。

要进行方法创新。一是加强统筹规划。不能再搞单兵突进,不能再搞“一地一模式”,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加强对市县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推动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统一步调,加快实现收缴电子化管理目标。二是加强协调联动。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扩大政府缴费“朋友圈”,加强与执收单位、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与银行的渠道对接,实现资源整合、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三是做好宣传推广。收缴电子化事关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增强收缴电子化的“正能量”,时刻关注相关动态,实实在在地将其办成人民满意的“民心工程”。

【经典的领导发言稿】范文五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这次论坛,与大家就积极财政政策新举措有关情况进行交流。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准确把握中国发展所处历史新方位,作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大判断,形成了以新发展理念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引领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去六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中国政府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不断创新和完善调控方式,适时适度预调微调,加强定向调控、区间调控,统筹做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过程中,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全面推开营改增和普遍性降费为主要抓手,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保持较高财政支出强度,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改革和重要政策实施落地,扩大有效需求。创新财政支出方式,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在积极财政政策和其他宏观政策的共同作用下,中国经济保持了中高速增长,贡献了世界经济增量的30%左右。内需对经济增长支撑作用不断增强,消费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就业物价形势稳定,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当前,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政策和制度体系,促进中国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今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进一步发挥在支持实体经济、释放内需潜力、优化经济结构和改善民生福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取向不变,这是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科学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势、总揽改革稳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必然要求。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体现了积极财政政策的新内涵,有助于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之本,是财富创造的根本源泉,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支柱。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坚持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去年中国减税规模和占经济总量比重均已位居世界前列,今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力度将明显超过去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将现行16%和10%的税率分别降至13%和9%,确保制造业等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并继续向推进税制简化方向迈进。同时,今年1月份出台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放宽了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涉及企业1798万户,占全部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对部分地方税种实行减半征收等措施,都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和便捷度。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提高起征点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工薪阶层税负,提升消费能力。推进更为明显的降费,主要是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今年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既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下一步,将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方案,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切实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减税降费感受,把这件大事办成办好。

——支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治本良方,是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积极财政政策在适度扩大国内需求的同时,将继续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不动摇,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增强中国经济质量优势。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继续处置僵尸企业,推动更多产能过剩行业加快出清。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增强微观主体活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对公共科技活动支持,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着力解决原始创新能力不足问题。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产业链水平,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资本、资源向战略关键领域聚焦。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综合运用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加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运作,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适度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受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实施减税降费等因素影响,今年财政收入增速将有所放缓,而财政支出增长刚性较强,收支平衡压力较大。通过统筹收入、赤字和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方式,加上实施中央和地方压减一般性支出,收回长期沉淀资金等措施,今年预算安排财政支出超过23万亿元,增长6.5%;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10.9%。安排财政赤字2.76万亿亿元,比2018年增加3800亿元,赤字率由2.6%适度提高到2.8%。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15万亿元,比2018年增加8000亿元。面对收支平衡压力,我们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有保有压,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精准聚焦增强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支撑能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每一分钱”花得其所、用得安全,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积极财政政策着力促消费、稳投资,释放内需潜力。继续增加中央基建投资规模,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集中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等方面。顺应服务消费加快新趋势,支持扩大教育、文化、体育、养老、医疗等服务供给,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扩大农村消费,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争取在9月底前将全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发行完毕,同时督促各地加快资金拨付,及时用到项目上,充分发挥对地方稳投资、扩内需的积极作用。

——强化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既是发展难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精准攻坚,集中力量打好重点战役。2018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8.39万亿元,债务率为76.6%,远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线,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今年将坚持疏堵并举,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发现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妥善处置隐性债务存量,督促高风险市县尽快压减隐性债务规模,降低债务风险水平。中央财政持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连续4年每年新增200亿元,今年安排1260亿元,增长18.9%,增量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其他相关转移支付和债务限额分配也继续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重点支持解决好实现“两不愁三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实施产业、就业、教育、健康、社会保障等扶贫,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七大标志性战役,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今年安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600亿元,增长35.9%。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聚焦京津冀等重点区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施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等重点工作,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财政的公共性、公平性,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今年在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确保基本民生投入只增不减,推动完善相关领域的支出政策和机制设计,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中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民生改善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保基本、兜底线。要支持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对城镇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539亿元,再通过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等支出结构,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突出问题,支持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适当提高城乡低保、专项救助等标准。在加强民生保障的同时,针对部分民生领域过高承诺、民生支出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进一步定规矩、明要求、建机制、严监管,坚决制止超越发展阶段和财力可能实施民生政策,使民生支出建立在更加稳固、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基础之上。

第7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支持下,我国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达到4.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2005―2020年我国将新建5.1万公里高速公路,需要投资约2万亿元。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六大主要目标,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五年千亿元”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除了车购税等专项资金外,通过市场筹融资的需求很大,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方式创新,适时、合理、经济地筹集资金,成为交通基础建设的首要问题。

一、债券融资

(一)债券融资的新特点

近几年来,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制度出现了新的、更加灵活更加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用途有了新突破。2001年6月,中国移动通信发行10年期50亿元浮动债券,首次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突破了现有债券资金仅限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规划。二是利率的确定更具灵活性。2001年广东核电债券发行时,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路演询价”的方式,由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报盘,确定自己在不同利率档次上的认购量,最后由主承销商根据认购的倍数和利率确定主债券利率。三是债券期限有了新突破。2001年第四期50亿元三峡债券采用10年期浮动利率和1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发行。四是计息方式有了新变化。1999年发行的三峡债券采取了每年支付利息的方式,成为第一只附息式企业债券。当然,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在市场规模的扩大、品种的丰富、优秀主体的进入等发行制度方面仍面临着加快创新的需要。

(二)债券融资的主要产品

1.企业债券

(1)发行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产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2)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发债规模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30%。

(3)监管部门与报批程序。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发改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据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核准发行企业债券915亿元,其中交通行业219亿元。

2.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向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对银行向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发行,只有银行向债券市场交易,短期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1)发行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规模。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之和的40%。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发行短期融资券4000亿元,余额3000亿元,最小规模5亿元以上。

(3)监管部门报批。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备案材料。

3.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债券)

(1)发行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2)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公司最近―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余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二、结构融资

1.资产支持证券

(1)基本含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包装,使得该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出售给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然后由spv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并将该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

(2)基本框架如图1。

(3)主要步骤:一是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捆绑组合构建资产池;二是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三是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四是信用评级;五是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六是证券设计与销售;七是现金流管理和偿付。

(4)优点和特点:以适当的资产为支撑,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拓宽新的融资渠道;期限灵活;规模较大;有可能成为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目前募集资金使用没有限制。

(5)基本交易结构如图2。

(6)案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这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证监会主导下的第二单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广发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售计划份额募集资金,专项计划成立后,广发证券用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东莞控股所有的莞深高速一、二期公路收费权中,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18个月内合计为人民币6亿元的收益权。中国工商银行为该6亿元资金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实现了信用增级。基本结构如图3。

2.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是基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运作的一种金融产品。基本原理是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抵销;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支付;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定资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基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1)交易安排: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5方参加的委托――运营――受益――监督投资计划的机制。

(2)投资载体: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3)托管人制度:实行委托资产与受托人的隔离。

(4)独立监督人制度:独立监督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他们将对项目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提交报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会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5)主要条件: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来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一)可行性

当前我国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体现在:一是2006年我国出台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产业基金试点;二是相应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产业投资资金(试点)管理办法》即将颁布,修订后的《合伙法》可望2007年实施;三是国内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成功设立的先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科招商、联想投资等;四是完全符合现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该办法规定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

(二)特点

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在资产规模上成为最大的金融产品。据统计,1999年投资基金在资产总量上一举取代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第一大金融产品,基金的数额达到了7000多只。美国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2.投资基金成为美国民众一种惯用的金融投资工具。

3.投资基金的出现,对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4.投资基金对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5.基金管理公司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集中,形成一批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6.基金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

7.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三)优点:

1.资金运作的专业化。通过每个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在对投资基金的筹集、资产评估、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效益较优和机制完善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

2.资产管理的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长期运作,形成相关基础设施领域具有稳定性和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专家团队。由于克服了政府部门的弊病,不但能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还能在基础设施使用后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广大投资者能够通过基金参与具有稳定和较好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也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与和谐。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为养老基金等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投资提供很好的投资工具。

4.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持有能长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通常可以基金自身上市来为基金的初始投资者提供流动和带来可观的上市溢价收益。

(四)案例

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国内第一只大型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正式挂牌,开创了我国直接投融资的新模式和新渠道。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由全体出资人以契约方式发起设立,总规模200亿元,首期募集60.8亿元。出资人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有偿期十五年,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基金主要围绕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定位进行投资,同时支持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投资重点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由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与基金全体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秉承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理念,致力于建立运作规范、治理完善、管理科学、风险控制强的现代企业制度。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由交通银行托管。基金托管人的引入,对于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模式,防范基金投资风险,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四、结论

通过对上述投融资方式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形成的结论是:经过改革开放和金融创新,我国人民币资金充裕,不论是银行资金还是居民储蓄资金、保险资金,资金存量持续保持增长的势头。我国现在并不缺资金,缺乏的是良好的投资渠道。基于这一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通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应着重从两个方向不断探索和创新。

第8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支持下,我国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达到4.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2005—2020年我国将新建5.1万公里高速公路,需要投资约2万亿元。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六大主要目标,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五年千亿元”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除了车购税等专项资金外,通过市场筹融资的需求很大,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方式创新,适时、合理、经济地筹集资金,成为交通基础建设的首要问题。

    一、债券融资

    (一)债券融资的新特点

    近几年来,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制度出现了新的、更加灵活更加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用途有了新突破。2001年6月,中国移动通信发行10年期50亿元浮动债券,首次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突破了现有债券资金仅限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规划。二是利率的确定更具灵活性。2001年广东核电债券发行时,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路演询价”的方式,由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报盘,确定自己在不同利率档次上的认购量,最后由主承销商根据认购的倍数和利率确定主债券利率。三是债券期限有了新突破。2001年第四期50亿元三峡债券采用10年期浮动利率和1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发行。四是计息方式有了新变化。1999年发行的三峡债券采取了每年支付利息的方式,成为第一只附息式企业债券。当然,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在市场规模的扩大、品种的丰富、优秀主体的进入等发行制度方面仍面临着加快创新的需要。

    (二)债券融资的主要产品

    1.企业债券

    (1)发行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产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2)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发债规模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30%。

    (3)监管部门与报批程序。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发改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据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核准发行企业债券915亿元,其中交通行业219亿元。

    2.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向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对银行向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发行,只有银行向债券市场交易,短期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1)发行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规模。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之和的40%。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发行短期融资券4000亿元,余额3000亿元,最小规模5亿元以上。

    (3)监管部门报批。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备案材料。

    3.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债券)

    (1)发行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2)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公司最近—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余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二、结构融资

    1.资产支持证券

    (1)基本含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包装,使得该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出售给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然后由spv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并将该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

    (2)基本框架如图1。

    (3)主要步骤:一是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捆绑组合构建资产池;二是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三是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四是信用评级;五是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六是证券设计与销售;七是现金流管理和偿付。

    (4)优点和特点:以适当的资产为支撑,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拓宽新的融资渠道;期限灵活;规模较大;有可能成为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目前募集资金使用没有限制。

    (5)基本交易结构如图2。

    (6)案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这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证监会主导下的第二单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广发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售计划份额募集资金,专项计划成立后,广发证券用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东莞控股所有的莞深高速一、二期公路收费权中,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18个月内合计为人民币6亿元的收益权。中国工商银行为该6亿元资金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实现了信用增级。基本结构如图3。

    2.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是基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运作的一种金融产品。基本原理是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抵销;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支付;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定资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基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1)交易安排: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5方参加的委托——运营——受益——监督投资计划的机制。

    (2)投资载体: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3)托管人制度:实行委托资产与受托人的隔离。

    (4)独立监督人制度:独立监督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他们将对项目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提交报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会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5)主要条件: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来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一)可行性

    当前我国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体现在:一是2006年我国出台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产业基金试点;二是相应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产业投资资金(试点)管理办法》即将颁布,修订后的《合伙法》可望2007年实施;三是国内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成功设立的先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科招商、联想投资等;四是完全符合现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该办法规定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

    (二)特点

    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在资产规模上成为最大的金融产品。据统计,1999年投资基金在资产总量上一举取代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第一大金融产品,基金的数额达到了7000多只。美国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2.投资基金成为美国民众一种惯用的金融投资工具。

    3.投资基金的出现,对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4.投资基金对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5.基金管理公司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集中,形成一批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6.基金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

    7.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第9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关键词:基础设施融资方式;权益融资;负债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074-02

融资方式按照融资中产权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内部融资、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内部融资无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筹集,可直接由企业内部自动生成或转移,主要包括提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权益融资是通过出让所有者权益获得资金,无须还本付息,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负债融资是通过负债筹集资金,必须定期还本付息。

一、权益融资方式

1.股票上市融资。股票上市融资属于直接融资方式中的股权融资。发行普通股筹措的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偿债压力,充分发挥资金杠杠作用;可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增强公司的举债能力,分散企业风险。缺点是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无法满足近期资金需求。股票上市融资适用于经营性项目,需要培育企业形成稳定的现金流。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股票市场均很发达,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晴雨表,但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融资主要靠发行市政债券和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股票融资较少。改革开发后,中国股票市场蓬勃发展,2007年股票融资占银行贷款融资的比例达到了20%左右,中国公用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已经在中国股票市场占有一定的比重,公用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已达100家左右。据不完全统计,仅主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上市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已经在股票市场上融资700多亿元。基础设施上市融资的步伐逐渐加快,现有的基础设施上市融资股票如上海城投控股(600649.SH)、隧道股份(600820.SH)、申通地铁(600834.SH)、重庆路桥 (600106.SH)、渝开发(000514.SZ)、云南城投(600239.SH)等。

2.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吸纳和集中社会闲置资金,直接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对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实质上是一种直接股权投资,可私募发行,资金量充足,能够形成长期投资。但需要审批,外部监管严格,投资者约束条件多。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获得了良好的运用和发展,运用较为成功的典型代表是澳大利亚。目前澳大利亚投资基金总量已经超过1.04万亿澳元(大约1 733亿美元),近十五年来的年度复合增长率超过11%,其中上市基金总量达到2 000亿澳元。中国目前也在努力尝试发展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但尚未出台有关政策办法,且缺乏具备基础设施投融资运作经验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展十分缓慢。

二、负债融资方式

1.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融资是负债融资的最主要方式,也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贷款属于债权融资,使用灵活,资金充足,适用范围广,但筹资周期短,政府偿债管理体制需要加强和完善,要求信用体制完备。

在发达国家中,融资方式不尽相同。美国和英国为典型的市场主导融资型国家,二者以证券融资为主,银行信贷所占份额比较少。法国、德国、日本是典型的银行主导融资型国家,主要是以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债券和股票)比例较小。目前,中国融资体系仍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融资体系,2008年中国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结构中,股票、国债、企业债占比16.9%,银行贷款占比83.1%,银行贷款融资仍占主导地位。2008年,中国基础设施投资约54 834.3元(基础设施分类按开行标准),按国内银行贷款融资占总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14.73%计算,基础设施投资贷款融资约为8 077.1亿元。

2.市政债券。市政债券可滚动发行,形成长期稳定资金来源融资成本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期限灵活。但政府偿债管理体制需要加强和完善,外部监管较为严格。

在发达国家,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实现某些政策目标时重要的融资工具。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市政债券发行量最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其次是加拿大、德国。在美国,1990年以来市政债券的余额占GDP的15%~20%,约占美国全部债务的6%。在其他发达国家,市政债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及其在满足地方政府资本需求方面的作用虽然无法与美国相比,但很长时间以来,市政债券市场一直是其地方政府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来源之一。

目前,中国市政债券基本上是个空白,中国地方政府还没有开始通过市政债券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但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一些债券如上海浦东建设债券、济南的供水建设债券,已经与市政债券非常相似。2009年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 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自此中国市政债券融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3.企业债券。企业债券资金成本锁定且较低,偿还周期长,但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审批要求复杂。适于地铁、高速公路、世博会、水务、旅游等大型有社会影响力的项目。

发达国家的企业债券市场都十分发达,其中企业债券规模最大、品种最多、交易最为活跃的当属美国。2007 年,美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行额为3 141 亿美元,占当年GDP 的2.3%,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行额大幅下降。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2009年上半年,中国的债券发行达到创纪录的967亿美元,超过了同期日本的债券发行额(763亿美元)。基础设施方面发行的企业债券逐渐增加,如北京、上海、天津、西安等地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公司均发行了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债券,2009年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亿元,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60亿元。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方式使承租企业不必依靠贷款融资,能很方便地获得所需的设备,并减少风险损失。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如购买飞机、轮船等,在筹建大型电力、港口、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是一种世界性的现代融资手段,在国外十分普遍,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融资租赁在设备投资中占有相当高的比率,已经连续五年保持在30%以上。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近年来,融资租赁已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中国的基础设施领域被广泛地采用。如中国的轨道交通建设中,上海、广州、长春、武汉等各地正在积极探讨或已经利用融资租赁进行地铁融资建设。一些地方为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和金融创新也专门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如天津成立了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专业基础设施租赁公司的设立,将助力金融创新,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5.短期融资券。作为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工具,短期融资券具有资金成本低,筹资约束条件较少的特点,可以作为公共项目建设短期资金平衡的备选模式。但这种融资方式仅仅是对整个融资结构的补充,存在短期流动性风险,需要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适于具有良好短期资金流动性的公共项目。

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短期融资券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在解决绝大多数企业融资需求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基础货币市场而不可替代。目前,中国短期融资券市场总体发展较快,在货币市场乃至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日渐重要,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近年来,短期融资券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获得了迅速发展,许多地方发行了基础设施短期融资券,如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公司、南京市交通集团、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短期融资券累计均超过了10亿元以上。

6.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能够使发起人资金来源多样化,资产负债表外化;进一步为投资人提供不同投资风险不同收益的金融商品;解决借款人资金来源不足;资金风险得以分散,东道国政府始终保持对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且整个过程涉及的机构较少,可以大大减少各种协议、合作等交易费用。

在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发展很成熟了。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发端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欧洲是美国以外世界上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英国一直是欧洲资产证券化的领先国家。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在亚洲日本、韩国等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并已经进行了两批试点,第一批两家机构,即国开行和建行,试点额度为150亿;第二批 2007年启动,批准的试点机构数量是六至八家,额度为600亿元。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将会加速发展。在基础设施领域,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项目逐渐增多,如2005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莞深高速公路” 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6亿元,2006年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子公司在13个不同地区的市政道路BT (建设一回购)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4.2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