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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精选(九篇)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第1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文

河北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xx关于印发〈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发〔20xx〕21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确保国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 管理(以下简称军民共管)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国防工程包括各类坑道、码头、洞库和掘开工事及其工程营房、工程进出道路、军用水井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维护管理组织,落实维护管理制度,对国防工程实施经常性的维护和看管,保持国防工程的良好状态和使用效能。

第四条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军地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要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基层武装部,是同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的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军民共管事宜。第七条省军区和各军分区的司令机关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四)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国防工程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完成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

(三)与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有关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决定;

(三)依法协调、处理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四)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五)协助军事机关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熟悉管护区域、工程数量、位置、技术状况和有关标志;

(三)对国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

(四)制止各种侵占、危害和破坏国防工程的行为,对一般性毁损及时予以修复并上报;

(五)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保护国防工程的宣传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会议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确定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总结和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原则上省、市每年,县(市、区)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办理;对超出本级权限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情况通报制度。军队国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通报国防工程管护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保密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落实安全保密制度,搞好安全保密教育;对国防工程的重要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涉密载体,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承包责任制度。县与有管护任务的乡(镇)、村及管护人员签订管护承包合同,实行三定、三包(即:定人员、定标准、定工程,包质量、包经费、包任务)的工程管护承包责任制,发给管护证。

第十五条维护保养制度。各级军队国防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工事现状和保护要求,制定年度和长远维修规划,有重点、分步骤,逐步逐片实施。原则上,坑道每20xx年,掘开式工事每5年,进行全面维修,确保工程管理质量。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对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保密、工程质量、经费使用、落实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省每年抽查一次,市每年普查一次,县每半年普查一次,乡每季普查一次,村每月、管护员每周巡查一次,出现自然灾害及特殊情况,应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总结评比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对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进行总结评比,推广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和解决问题,县每年、市每二年、省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建档与交接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工程档案工作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规格统一,长期保存。管理任务调整和管护人员变动时,要及时组织交接,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请示、报告制度。对军民共管工作中一些重要情况、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岗位培训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对国防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培训或业务指导,有计划地培训管护骨干,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好国防工程的保护工作,制止损害、侵占或者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打击破坏国防工程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经济建设或编制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和尽量避开国防工程,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国防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国防工程。

第二十三条承担国防工程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具体位置、用途;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工程内部,不得擅自对工程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根据保护工程的需要,地处山区、牧区、矿区和沿海,属单独或分散的工程,原则上其周边200米为安全保护范围。工程相对集中的地区,安全保护范围可相连,即在该地域工程向外延伸200米处为安全保护范围。一些位置比较特殊的工程,可在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地形、地物的走向,以大于(或小于)200米的距离确定保护范围。地处平原、城镇居民地区的工程,可视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能达周边200米距离的按200米确定保护范围,达不到200米的,则取最大值,确定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附属物,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二十五条在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矿、爆破、挖沙、取土;

(二)采伐林木;

(三)私自开启封闭的国防工程;

(四)破坏国防工程的伪装;

(五)阻断出入国防工程的通道;

(六)其他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未经军队国防工程管理部门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禁止在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区或涉外项目;

(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

(三)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四)对国防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

(五)其他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辖区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武装部可以从当地聘请思想进步、责任心强的乡村干部、民兵或者其他人员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

聘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人民武装部审查批准。经批准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由县人民武装部与其签订聘用合用,发给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证书,明确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较重,工程分布相对集中的县人民武装部,可组建8-10人的民兵专业化维护分队,其主要任务是:每年在封冻和雨季前集中对工程进行维修;定期对工程进行启封保养,并搞好封闭伪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执行维护、抢修任务。

第二十九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无损坏、变形和锈蚀现象;

(二)工程内部整齐、清洁,无堆积杂物、积水和坍塌;

(三)工程口部封闭完好,复土(砂、石)厚度不应少于50厘米,排水畅通,外部植被良好,伪装与背景协调;

(四)土建工程和附属设施完好,定位标志齐全。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具体质量标准按总参谋部兵种部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经费与待遇

第三十条国防工程的正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军费开支,主要用于国防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国防工程普查和正常维护管理,禁止挪作它用。如遇整治改造特殊需求,申请中央或者地方财政专项解决。

第三十一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补贴:

(一)农村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工作量,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

(二)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三)其他人员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由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给予补贴。

在国家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补贴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减免一定数量的义务工。

第三十二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履行职责的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参照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xx颁布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及总部、北京军区有关要求,组织健全,计划周密,工作扎实,熟悉并掌握维护管理工程的数量、位置、用途、战术技术状况和共管工作情况,圆满完成军民共管工作任务的;

(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落实,依法管理国防工程,经检查验收,达到《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标准》优秀的;

(三)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有明显提高的;

(四)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地双方在军民共管工作中互相支持,密切协作,能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

(五)广泛开展国防教育,积极搞好军民共管宣传,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和破坏行为,无失泄密事件,国防工程安全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四条在军民共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选为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先进个人:

(一)国防观念强,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突出的;

(二)勇于同危害国防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保护国防工程安全保密成绩显著的;

(三)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显著的;

(四)在共管共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危害国防工程、妨碍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军区负责解释。

济南依法处理一国防工程纠纷 为部队挽回损失近日,济南军事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国防工程纠纷。通过启动涉军维权机制,指导部队全面搜集、补充证据,与地方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为部队挽回经济损失199万余元。

20xx年10月,空军某地空导弹旅与地方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建一项国防战备工程。工程于20xx年7月竣工验收,并于20xx年2月通过审计。竣工结算后,地方公司以施工过程中周边养殖户阻挠、地方政府修路等造成建筑设备租赁费、原材料和人工费上涨等损失为由,起诉至地方法院,要求部队赔偿经济损失3354239.2元。

一审中,部队提出反诉,要求地方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4283347.25元。20xx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部队赔偿地方公司工期延误损失1999914.25元,驳回部队反诉请求。该部遂提起上诉并请求济南军事法院予以维权援助。

据了解,由于该案涉及国防重点工程建设,诉讼标的高,案情复杂,一审法院合议庭曾先后8次组织开庭审理。

第2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完好存续,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我县已建成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是指:所有权明确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即为隶属单位;所有权不明确的人防工程,现实中拥有最终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单位即为隶属单位。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战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在使用中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六条县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平时使用管理

第七条工程隶属单位对所属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负有管理责任,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租赁或受委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自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订立内部委托协议,约定维护管理等相关责权关系。

第九条承租或受委托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接受隶属单位的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隶属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或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含副本),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员由工程隶属单位指派(住宅小区人民防空工程由物业管理部门指派),平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所在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战时服从人民防空指挥部的指挥,履行人民防空引导职责。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年终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工程隶属关系或工程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双方应到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步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登记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现场轮检抽检制度,年度轮检抽检率不得低于管辖区内人防工程总量的30%。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登记不实、违规使用和疏于维护的行为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直至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或个人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时,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须经工程隶属单位和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县人防办备案。工程隶属单位应当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功能不受损害,并注意控制临战平战功能转换的工作量。县人防办有权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装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平时使用仅限于城市防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之用。

第三章平时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折除补建的原则。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维护管理责任承诺制度。工程隶属单位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维护管理责任承诺书,对维护管理负总责;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对维护管理负相应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使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工程隶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不同运行机制落实维护管理经费。有平时收益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收益中提取;无平时收益的,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二条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修保养档案制度;维护工作自查报告制度;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维护责任移交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县人防办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防护等级和影响其防护效能,按规范完成设计后,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或其防护设备设施。因城市建设或其它原因确需拆除时,必须向县人防办申报,由县人防办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由拆除单位按原面积限期予以补建,补建工程的位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予以确定。补建工程的等级和相关要素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经批准拆除的防护设备设施,必须由拆除单位予以更新,更新的防护设备设施不低于原设计性能。受条件限制难以补建的工程,报经县人防办批准,按应补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防办统一建设。

第二十八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需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县人防办申请,由县人防办按照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不得留有隐患。

第二十九条县人防办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由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直接责任,由工程隶属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培训和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措施。县人防办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二)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

(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五)消防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六)人员避难通道、疏散通道及疏散出口处,要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

(七)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持证上岗;

(八)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等工作。

第五章平战功能转换

第三十四条需做平战功能转换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隶属单位应当制定并妥善保存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平战功能转换工作由隶属单位负责临战实施,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人防办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换工作。

第三十五条已建人民防空工程为便于平时利用按技术要求应建未建部分,属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诺自行负责战时平战功能转换;属非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按需转换工程量的现行造价委托县人防办在临战前统一完成。

第3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探讨;研究

前言:消防作为建筑工程的主要配套设施,它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涌现出了许多新型消防技术和设备,并被应用于各种消防活动中。现阶段,我国消防设施朝着智能化以及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管理规范也日益完善,但却在消防设施以及技术不断提升的今天,依然会发生各种消防安全事故,这不仅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严重损失,还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巨大威胁。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必要性

建筑消防设施作为现代建筑的基础组成部分,它既能够确保建筑物自身的消防安全,还能保障人员安全,主要包含灭火和安全疏散这两种系统,它直接决定着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缺少消防设施的建筑物是不完整的[1]。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高层建筑、办公楼以及商场等体积庞大、所占空间较大、结构繁琐,且建筑材料易燃的建筑物中,如若出现火灾,火势将会迅速蔓延,烟气弥漫,久久不能排除、人员疏散困难,这将会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虽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在消防设施中的研究,但在具体的运转以及消防设施装设中仍然遗留许多隐患,例如,消防设施装设位置不合理、施工质量不达标、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如若出现火灾,无法立即启动自动报警以及喷水系统,也不能从消防安全通道疏散人员,其后果无法预估。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现状

(一)安装工程不合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涵盖水、电、暖等不同专业领域,且绝大部分均为隐蔽工程,待完成工程施工后,其维护保养工作以来工程验收材料,例如,维护保养方法使用、系统使用指导等。然而,在实际活动中,待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因管理不到位,无法系统搜集、整理工程材料,尤其是一些改动幅度较大的单位,反复多次变更建筑消防设施,与工程初始材料存在一定的出入,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维修管理难度[2]。

(二)技术水平不高

健全的建筑消防设施通常包含多种系统,且功能繁琐,例如,智能联动控制系统所涉及的设备基本上均包含电气线路,不仅具有弱电工程,还包含弱电系统,消防设备摊铺复杂、故障位置以及种类较多,这要求使用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然而,大部分使用单位因忽略建筑消防设施,在相关方面的投入研究较少,技术水平并不高,且存在技术人员无证操作的现象,部分单位甚至指派门卫、保安等人员同时监管消防控制室,导致消防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应急处理能力不足。

(三)维保机制不完整

因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维护保养能力不足,大部分均委托专业维保机构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然而,因大部分维保人员刚刚入职不久,尚未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并未全面掌握不同种类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导致维保人员专业技能参差不齐。现阶段,建筑部门只针对施工能力划分了具体的标准,尚未对维护保养资质实施清晰划分,维护机制不完整,导致维护保养单位跨越能力范围工作[3]。

三、维护保养的改进策略

(一)构建合理的维保手册

建筑消防设施种类繁多、性能复杂,这要求维护保养工作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以及较强的专业性。在大多数使用单位中普遍存在维保设施模糊、维保内容概化,有些甚至不清楚现自身配备那些消防设施。因此,在完成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工作后,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应编制一套完整、全面的维保手册,依据工程竣工材料以及实际情况,详细编写消防设施,以供日后维护保养工作参考。维保手册主要包含竣工图纸、施工情况、变更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类型、使用步骤、维护保养要求、维护保养计划等内容,也可以说,维保手册中不仅要明确具体的需要进行维保的消防设施,还应详细规定具体的维保手段和周期,进而确保维护保养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对维保人员的管理

1.实施职业资格鉴定

对于各个单位的维保人员,应从自动消防设施角度来管理维保人员,严格遵循《消防法》,持证上岗。对于值班、检查、监测、维修以及保养等各个岗位,均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只有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操作,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各项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结合单位自身情况,针对消防设施维保以及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尤其是在培训管理人员时,应合理融入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步骤等内容,增强全体人员的维护保养意识,最终增强维护保养能力。如若条件允许,还应为维保人员提供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教育培训活动的机会[4]。

(三)有效结合自身基础维保和专业维保

1.构建合理的维保机制

颁布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的管理条例以及行业规范,针对第三方机构,构建合理的维保机制,构建可行的市场化运转机制,使用单位自身不仅要进行常规性基础维护保养,还应委托专业化、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维保。在选用第三方维保机构时,应从技术水平、维保资质、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另外,在进行专业维保时,一定要将其从消防检测中剥离开来,禁止第三方维保机构检测建筑消防设施;

2.使用单位的基础维保

严格参照维护管理规范,紧密结合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巡查建筑消防设施,在巡查过程中,主要从外形、运转情况等方面进行直观检查,例如,在检查消火栓灭火系统时,既要检查内、外消火栓外形,还应检查喷头、报警阀组等设施的外形。

3.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与专业机构签订合法的维保合同书,细化维保内容和时间。而专业机构应依据合同定期、认真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并针对维保情况,合理编写书面报告。

(四)构建维保质量信誉体系

全面掌控专业机构的实际维护保养质量,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判施工单位的升级,加强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借助主流媒体,及时公开维保企业的工作业绩,旨在通过舆论手段以及市场指导,来促进维保企业的稳步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结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直接决定着投入使用效果,它直接关乎着人身安全、生命财产以及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应着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全面消除质量隐患,切实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

参考文献:

[1]谢利军.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2):571-571.

[2]孙冬.浅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维护与验收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8):3274-3274.

第4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信息保障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应急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包括人民防空信息保障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等。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防灾、自救互救、隐蔽疏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防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指挥与信息保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筹划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负责编制基本方案和平战转换、人口疏散、人员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行动方案,以及空情预警、通信警报、人民防空工程等相关保障方案。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相关的防空袭保障方案并报送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纳入防空袭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的防空袭方案和保障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下列群众防空组织:

(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机关组建消防队和治安队;

(四)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运输队;

(六)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引偏诱爆队和伪装设障队;

(七)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心理干预队;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信息专业队。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恢复战后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城市功能运转等任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内容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要求安排,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疏散地域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有关单位与预定疏散地点的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组建专门的防护指挥机构和群众防空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同步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设施;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与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地下空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人民防空指挥平台所需要的信息。

通信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位于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设置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点的,应当在顶层预留不少于八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安装平台,预埋管孔,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的配套建设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移交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干扰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应急、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应急信息平台应当配合传递、防空警报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干扰和阻挠。

设置在社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空袭演习,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组织防空袭演习。

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军事机关同意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和城市防空袭演习,组织人口疏散和平战转换演练,检验并完善城市人口疏散和平战转换行动方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18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时,可以调整警报试鸣时间。

第十九条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防空袭演习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群众防空组织集中训练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培训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二十条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费,以及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防空袭演习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参与演习的单位负担。

(三)群众防空组织平时训练经费,参与集中训练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四)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经费,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其他经费。

第三章 工程规划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其出入通道、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所需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不得危及相邻地下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对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权益造成损害。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规划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区域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

第二十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对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报建联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七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依法实施采购;涉及不可抗力事件而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承接业务。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业务, 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自治区的平战转换要求。

(四)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同步预埋和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

(五)消防、通讯等配套工程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环保标准。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证明。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附近道路设置明显的路线指引标识。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平战转换预案应当包括平战转换责任人、预留工程和设施清单、竣工图纸、技术标准、预算安排等内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未就其人民防空工程制定平战转换预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使用管理。

在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干扰和阻挠。

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配套服务的需要。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使用收益应当纳入财政管理,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施物业管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使用人负责。

(三)其他单位自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建档。人民防空工程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人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义务,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一)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口部以及防护门、密闭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三)落实防火和防汛责任, 定期进行消防和防汛演练,及时妥善处理险情。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职责:

(一)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业务培训;

(三)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信息系统,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主体及口部围护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范围内区域。

人民防空工程位于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特殊地质地段的,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适当扩大其安全保护范围。

在人民防空工程用地地面投影范围、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通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钻探、打桩、穿锚、挖洞、开沟、擅自埋设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破坏、擅自拆除防护门、密闭门等人民防空设备和供电、通风、给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

(三)损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七)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报废:

(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的;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经无法使用的。

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前款规定的报废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予以回填处理,处理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更改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或者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5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文

关键词:黄河;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编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241-01

一、概况

水管体制改革完成后,使工程管理的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更加突出;调整和规范了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的关系,确立了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新体制,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得到了落实。

二、实施方案编制的保障措施

1.搞好工程普查。为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编制准确、完整、规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工程管理标准,对辖区内工程情况进行拉网式普查,详细掌握工程现状资料,了解工程各部位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维修养护方法。

2.提高方案编制质量。方案编制人员要不断学习有关方针政策,掌握一定的工程造价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热情,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对待方案编制。

3.正确运用《定额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是水管单位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的主要依据,要认真领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实质,掌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合理套用定额。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在维修养护经费预算资金额度内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黄河堤防工程管理标准(试行)》、《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水管单位年度普查的实际情况,合理计算维修养护工程量,编制年度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

四、编制内容

东明黄河河务局下辖堤防、控导两类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和专项维修养护两部分。

充分考虑本单位所辖工程的运行状况,区分工程类别、堤防工程,应从防浪林边界开始,针对临河护堤地、堤脚线、堤坡、堤肩、堤顶、排水沟、行道林、上堤辅道、背河堤坡、淤背区、适生林、淤区背坡、背河护堤地、防护草皮、备防土石料及标志牌等现状,详细分析各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堤段确定维修养护项目。

对堤防工程整修、堤顶道路与上堤辅道维修、河道整治工程整修安排维修养护专项,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为水管单位全年维修养护经费的20%~25%。

五、实施方案的审查与审批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的经历、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往往存在遗漏或不切合实际的地方,实施方案审查时,主管单位、水管单位、养护企业领导和工程、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到会,同时,邀请部分治黄老专家、技术骨干参加。严格按照《黄河堤防工程管理标准(试行)》、《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结合当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和水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高标准、严要求,为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奠定基础。

六、建议

第6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文

[关键词] 提防水利工程;专项维修;日常护养;关系;特点;措施

自中央直属水管体制改革以来,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具体项目二者分工细致,明确责任,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现今维修和养护公司逐步走向正规,工程抗洪强度逐渐增强的维修和养护公司调控。要深化改革,以确保科学和合理利用养护资金。

一、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联系

专项维修和日常护养用于不同的目的,该项目明确定义和设计方案无交叉,独立验收,资金也是一个独立的基金,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相互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日常护养是其基础,专项维修是必要的补充。专项维修优化资金配置,使其为修复工程的设计标准,减少的困难创造条件,创造一个平台进行日常护养;专项维修为日常养护工作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并在后期保障的专项维修工程方面的成果。因此,专项维修和日常护养既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综合和协调均衡发展,和谐发展,共同推进,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为工程管养服务。

二、专项维修和日常护理的特点

专项维护是对一个固定长度的围堤或一个特定的河流治理工程,恢复水利的原设计标准浓度(或完成),进行专业的维修整治,它具有工程量大,容易量化的大型工程项目,投资集中,质量要求高,施工时间集中。日常维护,是在保证正常的水利枢纽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安全操作,以保持该项目整体面貌,通过堤防和控导工程进行管理范围内的,全面的,长期的,规范化的维修和维护,它的特点是全年性,经常性,持续性,流动性,这是难以量化的,投资主体也是多元化。

三、完善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措施和建议

1.专项维护和日常养护的优化配置

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工程在隐患普查,检测的基础上,观察分析,以确定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项目,从而分配资金比例,科学合理的分工,使之各展所长,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优化配置应注意以下要点:

(1)以做好普查工作为基础,熟练掌握工程现状,准确地发现问题,分析利用中期和长期保护规划的水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恢复设计标准的要求,合理分工,专项维护和日常养护的工作项目;

(2)专项维修和日常维护在投资比例上合理分配。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有继续增加专项维修资金比例的趋势,大量的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以恢复原来的设计标准,项目效益逐步显现。特别在同一时间完成的项目更要注意日常护养工作,恢复工程的设计标准缺乏日常护养的保护,势必对造成重复建设的恶性循环。日常维护资金的比例应在必要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区别对待,已达到资源最大的优化配置。

2.增强专项维护和日常养护的队伍建设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中,专项维护和日常护养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施工队伍,。根据堤防工程重复性,相似性,季节性的特点,保持稳定的养护队伍是尤其重要的。

堤防养护队伍是堤防维护和保养是管养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种力量。保管养护队伍是组管分离转变过来的,从近几年前,规范化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热情大大提高,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使得保护性能迅速提高,但跟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近年来逐渐增加养护人员的待遇,让他们在固定的维修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浮动部分,增加养护程序,检验和测试,奖励和惩罚等措施,对使用资金和其他部门做出了详细的科学规划和确定。这对稳定团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提高维修企业的活力。

继续加强养护队伍建设应注意以下几点:合约约束,加强养护队伍管理,规范管理模式,并加强保护性能建设,以管理为基础确保养护人员的安全,严格执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和测试,激励实施程序和评估与养护人员支付的性能和考试成绩,考勤,按劳分配比,根据质量奖励和惩罚,拉开档次,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他们参与护养工作的积极性。

3.提高专项维修质量控制力度和施工的安全文明性

专项维修参考基础设施模式运行,在更高的质量控制要求下,维护和保养工作做良好质检工作的准备,做好过程质检和验收的质检控制。要严格遵循执行三检制度,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维护公司,设置专职质检岗位,实施岗位责任制,利用多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严格把好质量关。堤防水利工程项目的日常工作跟沿河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施工中会有相互影响和干扰的现象,因此,切实做好安全施工,土建施工,科学施工,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努力做到安全无事故。

4.敢于创新,不断完善日常养护模式

日常养护模式之前是承包商分段承包,分散管理,全面维修,养护力量分散,难以监测,养护人员的积极性,效率不高。近年来,各方都在探索新的日常养护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三峡工程局采取集中定量的保护模式,即将各方到来的维修队伍养护人员集中在一起,共同完成一个月的任务分配的建设任务,成员个人同时考虑到保护自己的子部分的养护项目清单。新模式的优势是将薄弱的力量团结起来,共同提高的工作效率,以确保维修质量,同时便于监督和管理,核定工程量。

新模式的不断探索和完善,水管单位和养护公司应结合自己的工程实践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加强交流,相互学习,一步一步,真正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化,专业化,细化的要求保护模式。

5.重视堤防隐患探测

维护和保养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水利防洪力度,工程局管辖下三峡大坝水利工程于1994年开工,这个工程从最开始的设想、勘察、规划、论证一直到正式开工,历经了75年,后期的维修护养分期治理加固,增加厚,以帮助宽阔平整,减少并逐步排除内部隐患。每年的日常养护设计中都设置有堤防隐蔽探测项目,但由于资金的原因,过少的经费投资在项目中,使得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大量的专项工程的完成,使得越来越的重点应从外观面貌改观调整到内部结构的稳定及护养上来,资金应适当的从隐患探测工程的表面的变化向堤防内部结构隐患的方向倾斜。

总之,加强堤防隐患探测,找出堤防整治工程存在内部缺陷和危害,准备集中规划处理,设置专门的维修整治项目,有针对性的维修护养治理,通过添加,灌浆,地基加固等措施,逐步的消除隐患,恢复水利工程的工作强度,确保其安全性。这充分体现了日常养护和专项维修二者不可分离的整体关系。

参考文献

[1]张东晖.浅谈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J].科技咨询导报.2007(11)

[2]陈华.建筑施工的质量控制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05(8).

第7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文

 

1水闸施工运行的问题和危害

 

1.1水闸运行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多数水闸时间较旧,技术、资金投入有限,加上长期运行,不能定期的维修,管理手段落后,以致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期积累的问题往往不加以防范和加固,陆陆续续会出现大问题,甚至铸成意想不到的灾难。其次,由于管理人员对水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具备专业知识,管理、技术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实际的问题得不到改善。

 

1.2常见在运行管理中问题

 

1.2.1主体工程的问题

 

水闸大部分建在土基之上,正常工作状态的情况下,闸门和流动水发生接触,水流冲击土基,由于承受抗冲能力较弱,水闸下游容易受到冲刷而损坏。由于较大的压缩性的土基承载能力低,何况冲刷分布不均匀,土基在渗透水流作用下,抗剪能力较差,在水闸蓄水后,土基颗粒受到冲刷,形成漏水通道,闸基和两岸被蚀孔,发生迁移滑动而引起结构变形,渗透变形,引起沉降差,出现闸室倾斜,止水破坏导致底板断裂。

 

1.2.2运行维护的管理问题

 

(1)双吊点闸门变位问题:双吊点闸门位置的变形问题,若是不能及时的处理,会导致闸门出现不同程度的侧向偏移,影响闸门正常的启闭操作,某些特定条件下还会出现闸门卡阻的现象,形成严重事故的发生。(2)闸门滚轮锈蚀卡阻问题:闸门滚轮处在水下或阴暗潮湿的环境下,通常情况下轴和轴承间比较容易出现锈蚀现象。(3)长期处于阴暗潮湿环境下钢丝绳,容易锈蚀、断丝、轧伤。加上使用、维护不周到,滑轮组出现小故障,未及时处理,长期积累就会酿成安全隐患。(4)水闸大多采用卷扬式启闭机,经过长期运行齿轮磨损、崩齿,容易出现故障,由于长期维护不到位,出现变形、断裂等问题。(5)轴承故障:由于长期不正常运行,传动轴易损伤、轴承空隙增大、滚动轴承保持架受损等,最终使水闸带病作业,超出运行范围,以致形成无闸防御、蓄洪,或蓄水分流不均匀。避雷装置由于日常无维护,雷雨季节避雷装置形同虚设,受到雷击的水闸、电气设备容易损坏,影响水闸正常运行。

 

1.3水闸存在的重要性

 

水闸在汛期时,具有拦河蓄水的功能,上游被水闸拦截蓄水水流受阻,下游分洪泄水水流遄流,引起闸基与两岸的渗透,长期积累易变形,渗透破坏闸基。分洪泄水时,多孔闸门启闭不同步、流量分布不均匀,加上水流速度大,下游受到不同的冲刷破坏。或者单孔流量过大、偏流引起闸门损坏。由于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设备运行长期不正常,操作时,容易引起事故。水闸存在病险在关键的防汛抗旱不能起到应急作用,而且还会造成不可忽视的生态灾害,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当江河涨水时,水闸一旦出现事故,起不到防洪的作用,危胁水闸周围的居民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发展,形成了防汛不能防御、蓄洪,抗旱不能补充水不足,水闸得不到及时修筑,形同虚设。

 

2强化水闸管理的对策

 

2.1制定运维管理制度,确定水闸管理责任制健全水闸管理,完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水闸运行维护应当分别制定并完善土工建筑、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要把水闸管理人员职责、权利与责任与工资待遇挂钩,实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交接班制度,维护设备运行的良性循环。在水闸的维护实施过程中,定期整修完善的水闸功能,要重视相应应急方案的制定,以减少防汛抗旱时,突发事故造成更大灾难。随着科技技术不断的发展,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广泛应用,在运维管理要积极引进新的施工设备,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对维护工程应用。对水闸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配备安全员控制维护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2.2预防为主,健全日常维护制度

 

2.2.1强化运维质量的监管工作

 

对于土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和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维护,必须经过安全测试工作,质检人员要编制相应的运作测试记录。对维护工程的每个步骤都按照相关的技术应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验收。因此,质检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依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水闸维护工程的监管,使正在实施维护的工程能够规范化。

 

2.2.2健全日常维护制度

 

(1)土工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对于雨淋沟塌陷、浪窝及岸翼墙后填土区跌塘等下陷时,或水闸止水部分损坏、混凝土表面破损、露筋发现要及时修补。底板、消力池等处砂石杂物定期清理、更换或补充填料。巡视检查后,做好清洁工作。(2)闸门的日常维护:检查门体、门槽处、拦污栅前面的水草、有无泥沙、漂浮物、杂物则及时清理。观测调整闸门运行的平衡性,检查闸门有无跑偏、无漏水、破损现象,应根据故障情况及时调整。(3)启闭机的维护:维护工作对启闭机设备定期清洁,脏污必须对逐一检查设备表面电器接点、制动轮圆周面、电磁吸合面,对有螺纹接头、螺栓、脚螺栓、法兰螺栓、压紧螺栓及吊耳螺栓等定期紧固。(4)防雷设施、机电设备的维护:水闸的机电设备时刻保持良好绝缘,接头必须避免松动,并做好防潮处理。配电箱、开关箱保持清洁,并完善防潮、防雨措施。开关、继电器保持清洁,检查触点、接头连接状态,定期检测电动机绕组绝缘值。发电机按照规程进行维护,蓄电池组充电、发电机试运行等,对防雷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断路和对地电阻值升高及时处理。

 

3结束语

第8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渠道;维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TM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189-01

引言

水利工程渠道管理及维护与人民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在我国的农业发展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做好水利工程渠道管理及维护工作,能够节省建设成本及水资源,发展节水农业,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举措,水利工程建设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重视这方面工作,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探析加强水利工程渠道维护与综合管理的策略,促使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1.强化水利工程渠道维护与管理的重要意义

水利渠道维护,会涉及到新农村的改革、饮用水、排涝等,如果水利工程渠道维护不能安全的管理,则会给周围居民带来伤害。水利工程渠道维护中,强化渠道维护工作,不仅可以提高农业水利用率,也可以缓解水利工程渠道输水供水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稳定,保障人们的农业生活用水需要。还有就是强化水利工程渠道维护,可以降低我国的地下水位, 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有效防止盐碱、沼泽地,利于渠道周围生态平衡,减少水利工程渠道渗漏,节约灌溉用水,提高水利工程渠道输水安全,提高渠道输水、输沙能力,减少渠道淤积发生。积极开展渠道维护管理工作,提升渠道防渗质量,使渠道维护管理更专业现代化,具有积极地意义。

2.强化渠道防渗漏维护管理的措施

水利工程渠道出现渗漏多数原因是施工过程中不注意清基、渠道土料质地较差或者是夯实较差,渠道中如果存在裂缝或洞穴,再加上常年累月的渗透压力,很容易使其出现渗漏现象。针对渠道出现的这些问题,我国的解决措施主要有加用防渗层或者是改变渠道渠床土壤透水性能,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维护解决措施。

(1)在渠道渠床表面上铺设不透水防渗层,防渗层材料一般由三合土、粘土及卵石等组成。透水性较大砂质渠床铺设最好用有一定厚度粘土地衣渗层。护面湿度在20%-25%时,渠床铺设应设置在5-10厘米,以加强其夯实感。如果渠床上不存在冲刷及冰冻情况,可以将有良好防护面干裂作用的细石及砂铺设在上面,厚度为10厘米。相关实验结果表明:随着黏土厚度增加,防渗效果越来越好,渗水量也随之减少了50%-70%。卵石护面也是一种较好的方式,沙砾层厚度应为30厘米,应该先砌渠底,再堆砌渠坡,发挥渠底的反拱作用。对堆砌好卵石应给予及时灌封及嵌缝措施。

(2)浆砌石防渗漏方法:这种方法具有抗冲耐磨、性能坚固等方面优点,已经广泛地应用在渠道维修过程中,防渗层厚度常常依据石料大小确定,防渗层厚度常设置在20-30厘米之间,应使用不同标号水泥进行水泥砂浆的砌筑,断面应以梯形与矩形为主。按照每隔20-50厘米设置伸缩缝,更好地适应温度变化。渠道防渗漏最重要的是选用可靠技术、进行就地取材及缩减造价,确保其具有足够强度与耐久性。

2.强化渠道运行防冻维护管理措施

水利工程渠道出现冻胀现象及冻胀程度与当地土质、土中含水量等关系非常密切。经过相关的工程实践建设研究表明:水利工程的混凝土渠道防冻维护需要从这些方面考虑:规划布置渠系、处理基土及施工质量等等。如果渠道改建或流量不大于1立方米,最好使用矩形断面取代梯形断面,从而达到防冻胀的目的。也可以采用沿渠线种植树木方法来改善其基土环境,但是应该选取那些根系发达树木来种植,这样才会有较好的防冻效果。渠道出现冻胀之后,使用最广泛的解冻方式是消减冻胀法,也可以使用换填法,它使用了戈壁料、砂作为原渠基土,但是这些材料施工起来有较大难度,在冻土层深度以下才能使用,因此其在北方地区不适合用,这是因为北方的冻土层厚度较大,应选择合适地区使用换填法,防止出现事倍功半的现象,劳民伤财。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技术不断发展,相关人员研发发现了一些新型材料,这些材料也都广泛地应用于工程维护中,普遍采用苯板保温措施,苯板的10厘米厚就相当于100厘米的戈壁层厚,有很好的保温效果,这样极大地节省了工程费用,开挖断面也不用扩大。在渠道防渗工程中,在养护方面还应该采用合理的衬砌结构形式,针对有防冻害衬砌渠道养护中,应考虑其水利工程基础的防渗排水问题,采取降低地下水位,减小基础土体含水量的措施,隔断渠道渗水与大气降水对渠基的水量补给,减轻渠道冻胀的发生针对水利工程渠道维护综合管理中,避免养护期渠道养护膜被风吹起,清除干净风沙残留,并将膜覆盖在混凝土板块的侧壁边缘,预留10cm后压上砂石, 使用宽透明胶将膜搭接口处粘好,提升渠道养护质量。

3.强化渠道运行防瘀维护管理的措施

水利工程渠道运行管理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冲刷、塌坡等不良不正常现象,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结合出现问题给予相应的维护解决措施,改善其不良状况。渠道设计过程中,仅仅充分考虑水流对原挟沙能力是不足的,实际设计出的渠道中含沙量往往还是超标的,渠道内部会有引水留下的泥沙,如果采用现在现有渠系引流泥沙,那么含沙率是非常高的,沙粒在高浓度浑沉速度越小,水流挟沙能力越大,针对这些状况,可以采取以下防淤维护措施:(1)调整比降,为了更好地减少淤积,关键是提高水利工程的挟沙能力、流速与比降,工程中有些渠道应该采取取消跌水及裁弯取直等措施,对那些比降过缓渠道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减轻淤积、提高流速目的。(2)增大流量,一些渠道因为受到地形方面因素限制,不能够增加比降,但是渠道的淤积又十分严重,因此应采取加大流量措施,当水流量满足时,采用连续引水方式增加流量,防止渠道出现淤e现象。

4.强化自动化管理维护措施

针对国家水利工程渠道维护管理中,大力推进水利渠道综合管理信息化力度。实现对工程渠道的安全监测,以及对水利工程渠道的水情、流量、闸门监控。严格根据实际水利工程渠道维护管理工作的需求,采用面向对象模块开发技术,采用C/S结构,实现洪水预报、闸门调度方案,使水利工程渠道综合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自动化管理系统,随时查询水利工程渠道维护管理信息,提高了水利工程渠道维护中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更达到预定目标。切实做好相关的安全管理监控工作,切实的记录好相关料,并且在具体的水利工程渠道监控过程中,确保水利工程渠道施工安全。在水利渠道工程中,强化渠道维护中的通信措施,做好通信管理措施,避免因地域的施工信息,不能及时传达水利工程中的渠道维护信息,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定要完善工程维护管理制度,能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渠道维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升水利工程渠道综合管理工作水平。

5.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关系着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国家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事关国计民生的建设工程,因此水利工程相关建设人员应该在思想上认识工程建设意义及重要性,深入工程建设实践,采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提出加强水利工程渠道维护与综合管理的策略。

参考文献

[1] 何晓芳.分析水利工程渠道维护与管理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3(18):8+11.

[2] 邢俊海,邓昌军.浅谈水利工程渠道维护与渠道管理措施――以新疆地区为例[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14(5):226-227.

[3] 昂沙汗・努拉洪.分析水利工程渠道维护与管理措施[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23):534.

第9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文

【关键词】河道堤防工程 养护 维护

【前言】

河道堤防作为抵御洪水灾害的重要屏障,在水利工程占有重要的地位, 堤防工程一般建立在人口密集、交通发达的城镇中,因此确保堤防的质量不但对强堤防工程的养护和维修工作是保证堤防质量的重要途径,以此确保堤防可以发挥作用,也是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维修养护项目及主要内容

(1)堤顶路面维修养护内容

堤顶路面土料摊铺、碾压、刮平,消除堤顶陷坑、车辙、破状起伏;堤肩整修平坦、顺直、无杂草杂物,堤顶宽度、高程达到设计标准。

(2)堤坡维修养护内容

堤坡雨淋沟土料填充、人工夯实,消除堤坡水沟浪窝、陷坑、残缺;堤坡草皮修整平坦、无高杆杂草杂树,缺草皮堤段补植新鲜草皮覆盖;上堤道路填土碾压及上段路口硬化,消除上堤道路下切、侵蚀堤身现象。

(3)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

制作、埋设各类堤防工程标志标牌,对破损、倾斜、表面污染的标志标牌,及时维修和清理;人工整修地边埂,其埂高、顶宽适中,光滑顺直。

(4)害堤动物防治内容

采用人工捕杀、药物毒杀、灌浆灭杀等方法,消除害堤动物、及其洞穴的用在。

(5)护堤林带养护内容

幼树栽植、林木看管养护、病虫害防治;消除人为损坏、滥伐盗伐现象,确保林木旺盛生长。

二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维修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河道堤防工程养护、维修方面有很多规定或管理措施,但是在具体运作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河道堤防工程功能的发挥,削弱了堤防抵御洪水的能力,因此必须深入分析河道堤防工程养护、维修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维修制定的方案不健全

虽然我国在堤防工程养护、维修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方案,但是这个方案却没有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与实际的工程情况不符,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得堤防工程养护、维修工作做得不到位。有的标准中不能明确工程专项费用,对于所占费用的比重认识不清,将消耗材料的比重,看成是最大的,其实人工消耗在总比重中占较大比重。同时,因为养护、维修有较大的工作量,分散性较强,这也是造成堤防工程养护、维修方案不健全的原因,方案与实际工作不符时,会产生较多的问题,影响了工程养护、维修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没有一个全面的日常维护措施

对于堤防工程来说,养护和维修工作必须在日常中进行才能保证维修和养护工作完整,但是在工程实际养护、维修中却没有一个全面的日常维护措施,相关人员也不重视日常的维护工作,有的人员因为缺少工作经验造成了维护工作不能连续进行,有时进行维护,有时就擅自将维护工作搁置。即使有相关的规定,也没有得到落实,执行力度也不足。这些因素都造成了堤防工程不能进行全面维护,影响了堤防工程的正常运行。

(3) 养护维修专业人才缺乏

据相关调查可知,现阶段堤防工程在养护、维修方面的人员普遍有较低的学历,也没有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因此造成了养护、维修能力较低。缺乏养护维修专业人才,大大降低了日常的养护维修工作执行力度。同时维护人才的待遇也不是很好,造成了职位吸引力下降,这也是人员缺乏的重要因素,为维护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进而影响了堤防工程的质量。

三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及维修的策略

根据对河道堤防工程养护及维修问题的分析,找出了影响堤防工程养护及维修工作顺利进行及质量的因素,那么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此完善堤防工程养护维修工作,确保堤防工程的质量,保证堤防工程正常运行。

(1) 完善堤防工程养护及维修方案

由于河道堤防工程养护及维护方案不健全,将其方案完善是其最直接的解决办法,相关方案设计及制定部门要根据工程实际制定详细的、健全的养护及维修方案、为其工作的实行提供

依据。针对相关定额标准中将材料消耗作为花销中最重要的部分的偏差问题,国家的相关部门要提高重视度,将其进行调整,确保其科学及合理性,同时要增加维护工作的待遇,提高维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于工程定额中的相关内容要以工程实际情况为基础,对相关内容进行合理修改,减少材料消耗,增加人工消耗,为维护方案的设计与确定提供依据,要根据其相关规划制定标准高、要求高的方案,并且在实际的养护和维修工作中也要切实按方案执行,保证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2) 完善堤防工程养护、维修日常工作

日常养护和维修是堤防工程养护及维修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保证维护工作得到落实,保证堤防顺利运行的关键。水利工程企业要做好对堤防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日常养护措施和维修措施,同时也要建立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使其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养护部门主要的责任就是将堤防工程中存在的小问题解决,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在日常中加强对堤防工程的巡查,将存在的问题进行上报。维修部门主要针对堤防产生的大问题进行维修,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堤防质量受到影响。养护部门和维修部门要进行分工合作,做好堤防日常的养护和维修工作。

(3) 培养或引入河道堤防工程养护及维修专业人才

针对堤防工程养护和维修方面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要加强培养专业型的人才。相关部门要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并制定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还要加大引进专业人才的力度,并要提高专业人才的薪资待遇,吸引更多的专业型人才参与到堤防的养护及维修岗位中,并为人才提供晋升的机会,使其认识到自身专业素养的提高是其发展的关键,增强了能力培养的动力,同时也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可以与时俱进,不断地更新知识和技术,为堤防工程养护及维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1)在工程维修养护中,进一步完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对养护人员印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制定维修养护岗位责任制度。对每一单元工程的重点工序、重要环节,安排专人负责,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严格控制。

(2)为确保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在维修养护过程中,实施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水利部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严格把好材料、人员、机械的质量关。

(3)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检查制度,成立质量巡回检查小组不定期检查各养护队施工质量,同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彻底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五.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1)成立安全组织。在工程施工期间,养护队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养护队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器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从而保证整个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安全。

(2)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上级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了安全员抓安全。在全体施工人员中,积极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3)严格安全操作程序。各工种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有效的安全保护设施,各级安全员认真进行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安全检查,消除或避免事故隐患。

(4)开展安全检查。在现场设立了专职安全检查员,按照有关原则,重点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发现不安全因素彻底消除。

【结语】

河道堤防维修养护项目,由于作业面战线长、工程量分散、堤段损毁程度差异较大,在维修养护施工过程中很多操作细节缺乏参考依据,只能在不断实施过程中摸索、探求,只有大家同心协力开拓思路,创新发展,才能将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事业推向前进。

【参考文献】

[1]袁伟东.浅析河道堤防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4).

[2]任艳华.河道堤防工程施工技术应用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2).

[3]周海峰,方光明.河道堤防工程施工技术应用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3(23).

[4]梁壁衡.浅谈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