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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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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第1篇: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农业政策性保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之一。作为全国惟一种植业保险的试点地区,江苏省淮安市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成功开办低保额、低保障初始成本保险,在解决农民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防止农民因灾致贫、返贫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保险;淮安模式;农村金融改革;财政补贴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6-0059-03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农业政策性保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之一。作为全国惟一种植业保险的试点地区,江苏省淮安市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本着“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的原则,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成功开办低保额、低保障初始成本保险,在解决农民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淮安模式”值得研究与借鉴。

一、试点缘起

淮安是一代伟人的故乡。淮安市地处江苏省北部中心地域,淮河下游,是农业灾害多发地区。据气象资料,2003年6月23日至7月22日淮安市连续累计700毫米的历史罕见降水,使得全市2.67万公顷水稻绝收,农业生产损失惨重,仅市财政就拨付3200万元救灾款。饱受灾害之苦的淮安农民,强烈渴求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人保财险淮安支公司对3个县3个村84家农户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79.8%的农户对保险有比较强烈的需求,其中大部分农户能够承担每年20元至40元的保费;接受调查的乡镇干部中大部分对农业保险持有积极的态度,并愿意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工作。在此背景下,2004年11月,淮安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参与保险。全新的机制保证了农业保险的顺利推开,得到农民的欢迎,广大农户也从中受益匪浅。试点当年,淮安市10个试点乡镇承保三麦20.7万亩,承保面达83%,收取保费117.8万元,兑付三麦赔偿金18.12万元,受益农户898户;承保水稻面积19.7万亩,投保率为79%,收取保费118万元,支付水稻赔偿金134万元,受益农户6000多户;淡水养鱼投保面积975亩,收取保费3.9万元,支付赔偿金3.5万元。

二、淮安模式

2005年8月份,淮安市出台了《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农业政策性保险开始在淮安“试水”。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淮安模式”,也叫“联办共保”模式,或者称之为“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

(一)试点思路。通过政府搭建平台,采取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农民与保险,探索农业保险保障的新途径,为面上推广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全市选择10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即:金湖县的塔集镇,洪泽县的岔河镇,盱眙县的黄花塘镇、淮河镇,涟水县的大东镇、东胡集镇,楚州区的溪河镇、南闸镇,淮阴区的老张集乡、赵集镇。

(三)试点险种。试点阶段,开办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的水稻、三麦、养鱼初始成本保险和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开办其他种养业险种。农民对试点险种,可自愿选择一项或多项进行承保,不得强制参保。

(四)保理标准。根据低保额、低保障、低收费的原则,每亩水稻、三麦的参保保费分5元和10元两档,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绝收或改种的,参保农民可以得到每亩100元和200元的保险赔偿;每亩鱼塘的投保费用为40元,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的损失,最高可获得每亩400元的保险赔偿。

(五)政府补贴。试点阶段,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市、县(区)财政对农民投保的水稻、三麦、养鱼等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市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20%。

(六)基金管理。建立市、县(区)两级农业保险基金,当年实收的农业保险保费及利息、历年经营的结余资金纳入基金专户存储,其中70%留县(区)级,30%由市级统筹。中华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在市商业银行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使用农业保险基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活动。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加强对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财政、审计、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七)灾损理赔。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中华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牵头,组织农业技术人员组成理赔定损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因灾理赔所需资金,从市、县(区)农业保险基金中按3∶7比例列支,由中华保险公司直接兑付给参保农户。因遭遇大灾,当年农业保险收不抵支,且历年积累农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不足部分由中华保险公司与市政府按3∶7比例承担。

(八)规范管理。农业保险试点的业务、理赔、财务和基金管理工作,全权委托中华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办理。淮安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专门研究制订了《淮安市农业保险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淮安市农业保险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淮安市农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务管理办法(试行)》。

三、淮安经验

(一)政府组织推动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前提条件。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农村、农民造成巨大损失,而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对于农民的损失以往主要靠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这两种办法来解决。然而,政府资金有限,社会救济渠道不确定,二者总是“救急救不了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业保险则是化解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特点,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都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农民由于收入低,大多数人缺乏为其农产品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难度很大。因此,淮安市农业政策性保险从制度设计到方案实施都是在政府组织下开展的,宣传发动、保费收取、损失界定、理赔兑付都离不开乡镇政府,农业保险主要工作都是由乡镇农经部门协助办理的。

(二)财政给予补贴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重要保障。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我国农业保险20多年的实践证明,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这就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性产品给予财政补贴。除对农户的保费补贴外,还要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费用给予补贴,另外在税收、贷款利率、再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淮安市在试办农业政策性保险过程中,对小麦、水稻、养鱼保险费用,市、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发生大灾后,历年积累的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市财政在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超赔补贴,负责兜底,承担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主要风险。同时建立农业风险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农业防灾理赔。

(三)实行“三低”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基本原则。“三低”即低保险、低保费、低保障。由于种植业因灾受损经常发生,有时损失还较为严重,如果将各种自然灾害损失都纳入保险范围全部给予补偿,收取保费高,农民不愿意也无能力接受,因此淮安市试行的种植业保险是有限责任。在确定投保金额时,淮安市农业保险吸取了专业保险公司保产量损失按比例赔付的失败教训,开办的险种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这样既帮助农民抵御农业风险,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又解决了农民和地方财政经济承受能力问题,将政府灾后补助资金前移为灾前保险费补贴。

(四)管理模式创新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不竭动力。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政策性公司经营模式,即地方出资设立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模式,通过保险公司、农业金融机构或两者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的代办业务。三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分析上述几种模式,有的要新成立专门的机构,经营成本较高;有的属代办性质,容易忽视维护国家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的是纯商业化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难以推开。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及市情,淮安市采取“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由地方政府与中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等政策,鼓励、扶持中华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试点困局

在总结和借鉴淮安经验的同时,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中的问题也应引起重视,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扩容“困局”。一是农业保险由试点走向推广之困。虽然2006年淮安农业保险试点范围从2005年的10个试点乡(镇)扩大到16个,但这也仅仅占到全市乡镇的12.5%,仍有87.5%的乡镇农民不能享受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二是农业保险由低档走向升档之困。淮安市在试点过程中,将原来保险档由5元、10元两档扩大增加了15元/档,但一些农民希望进一步增加保险档次的愿望还是难以实现。三是保险责任由单一走向扩大之困。农业保险在淮安10个乡镇铺开后,投保农民受灾后拿到补偿,尝到甜头,纷纷要求增加保险品种。目前三麦险种增加了暴雨、洪涝、冻害、火灾、纹枯病、白粉病;水稻保险责任增加了火灾。但养蚕险、鱼蟹险等一些新的险种仍有比较大的需求,怎么扩大这些险种是一个问题。

(二)资金“困局”。淮安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扩容“困局”表面在于推广上,“根子”却在“资金”来源上。首先,保险基金配套难。保险种类增加后,农民的保险资金增加,扩大了保险基金规模。但是,按照政府补贴有关规定,市、县(区)财政的保费补贴也要相应增加,财政补贴资金压力相对较大,难以到位。淮安市小麦、稻谷播种面积一般在300万亩左右,按照平均每亩10元保费计算,可归积保费3000万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30%和20%补贴,应分别补贴900万元和600万元,这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市县两级财政来说压力还是非常大的。其次,保险过程费用难。由于农民居住分散,勘查、收保费、理赔等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基层乡镇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十分困难,农业保险工作的办公经费无法解决,经办人员报酬没有着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全面推开。再次,风险兜底把握难。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风险是巨大的,单靠保险来兜底风险,风险同样巨大。

(三)理赔“困局”。首先是理赔政策标准不够合理。调查发现,有关农业保险理赔政策标准制定的不够合理,使得保理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如在三麦冻害理赔过程中,依据淮安市农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三麦冻害损失程度达90%以上才可以得到赔偿。问题是90%的标准如何确定?显然,受灾程度几乎达到“绝收”程度才给予赔偿,其规定不符合农村实情。其次是理赔程序繁琐。在农业保险试点实践中,农民群众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投保容易,赔偿困难”。由于程序和环节较多,农民受损后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五、对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不断扩容。从目前来看,“淮安模式”是成功的,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容”。一是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广进程;二是不断增加保险种类,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养蚕、鱼蟹、家禽、家畜列为保险种类;三是扩大保险在责任范围,针对淮安暴雨、洪涝、干旱、寒潮、霜冻、连阴雨、冰雹、龙卷风等灾害特点,设置保险在责任。

(二)立足实际,改变险种。首先,将农业成本保险改为农业产值保险。例如三麦每亩产量700市斤,每市斤价格0.7元,每亩产值490元(产量和价格可按三年平均数计算,也可估价测算),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费按5%计算,每亩20元,每亩绝对免赔额为20%或100元。如果农户不足额投保,按照损失程度减去绝对免赔额,然后按比例赔付,这样农户容易接受,也便于操作。其次,将养殖成本保险改为养殖产值保险。调查显示,精养鱼的鱼种加饲料,按养鱼品种不同,养鱼成本在1000-3000元之间。如某个品种的精养鱼塘产值3000元,按10%计算保费300元,如果出险可按实际损失程度,按投保比例赔付。

第2篇: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未决赔款准备金 准备金计提利源分析

保险公司经营是负债经营,即先有保费收入,后发生赔款支付。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负债项目之一,其提取的合理性对利润的准确核算影响重大。未决赔款准备金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一份未到期的保险合同来说,在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即使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许多情况下也难以在较短时间内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是否准确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报表能否真实反映其经营业绩,决定了其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同时也是进行各项业务决策、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受到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需求不同、未决赔案管理水平等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往往与实际不符,从而导致公司经营成果核算失真。本文从准备金简介入手,通过对非寿险公司的利源情况分析,对准备金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一、非寿险准备金介绍

非寿险业务,主要包括车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工程保险、责任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险等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业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单未了责任的财务度量和资金准备。非寿险业务的保单责任,可以按有效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主要分为两部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报表日针对未到期保单在未来发生的赔款和费用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采用下列法定方法之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则是对报表日风险已发生但尚未完全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Case Reserve)、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赔款费用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法定方法:

1.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2.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3.对赔款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目前,绝大多数非寿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逐单提取,方法比较确定,而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提取方法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年末多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会直接减少当年相应金额的利润,增加次年利润,反之亦然。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一直被喻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正因为这种错误的核算观念导致历史上准备金计提一直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问题。

二、历史准备金计提问题

回顾历史,数据不真实是一直困扰财险行业的“心病”。其中的准备金数据不真实是行业内多年存在的顽疾,准备金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并非营业收入,主要是为了支付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理赔。

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甚至出现个别保险分支机构为了完成年度利润目标,在年底前人为操纵进行延迟立案或降低赔案速度减少赔款金额,对财务报表数据弄虚作假,呈现出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进而造成公司经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早在1999年,就有保险评级机构对美国多数破产保险公司的调查研究发现,保费/准备金不足是造成保险公司破产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其他原因还包括业务增长过快、巨灾损失、资产估值过高、核心业务变动等。

三、非寿险公司利源分析

针对上述准备金计提存在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非寿险公司进行利源分析来解释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下面通过利源分析对利润表的构成要素进行形式上的重组,同时保持与利润表核算原理相一致,以便更加清晰地分析利润的来源。通过对非寿险公司以前年度未到期业务在当年到期部分的业务质量情况和当年承保业务在当年已赚部分的业务质量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准确地评价一家非寿险公司在各年度承保业务的经营质量情况,进而促使公司及时调整承保理赔等管理决策、合理地开展各项绩效考核。正如人寿保险公司的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的“三差”利源分析一样,同样可将非寿险公司承保利润的来源分解为已赚保费、未到期保费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三项损益差”。

下面通过具体数据对非寿险公司进行利源分析,来说明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公司利润核算,如下图示例,某非寿险公司2015年度利润表(保留主要科目),2015年当年承保新业务已赚部分盈利5.5亿元(已赚保费损益差),2014年转回业务已赚部分盈利4.5亿元(未到期保费责任准备金损益差),但由于2014年底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1.5亿元,因此影响2015年当年利润减少1.5亿元(未决赔款准备金损益差),因此,2015年度利润表显示承保利润为8.5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经营费用和投资收益等)。

由此看出,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利润核算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成果是否能够真实体现。但往往在公司实际运营中,部分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面对盈利能力较低、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等情况下,为了完成公司经营考核指标,存在人为控制或操纵影响利润的来源等现象。一般情况下,对于影响利润来源的未到期保费责任准备金和已赚保费的核算方法较为固定,基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公司难以进行人为操纵。而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因素空间,在评估方法的选择性上也较为灵活,因此,多数非寿险公司主要依赖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调节来实现控制和操纵利润来源的目的。

通过操纵准备金来达到操纵利润的这种现象并非只在我国存在。国际研究发现这种现象早在国际上的部分非寿险公司发生过,当财险公司承保业务质量较好、综合成本率较低、利润较好时,公司通常高估并计提较为充足的准备金,用以隐藏当年真实的盈利情况,同时以备将来公司经营不佳期间再进行准备金的释放;反之,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通常低估并少计提准备金,用以掩盖公司经营不佳的情况,甚至导致报表虚盈实亏的现象。

为避免非寿险公司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实现利润调节的目的,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于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监管文件,要求非寿险公司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管理力度,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认可的评估方法和入账方法进行账务核算,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同时要定期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回溯分析与测试。

四、准备金管理建议

(一)加强数据管理,为准备金管理营造良好的基础

数据是公司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公司务必按照未决赔案管理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未决赔案管理,为准备金评估和准备金计提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持。

一是加强已发生案件立案的及时性,将未决赔案及时纳入业务系统,确保数据库未决案件数量的真实性,同时,加强现场查勘估损力度,提高未决金额估损的准确性,并根据案情的发展对未决赔案的估损金额及时进行更新;二是加强数据库未决案件结案的及时有效性,理赔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持续加强对案件处理率、结案率、理赔周期等指标的动态监控,使未决赔案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准备金计提出现大幅波动;三是谨慎对待未决赔案的注销行为,无效未决案件的大批量注销对准备金计提影响较大,特别是对跨年度利润核算影响较大,因此理赔部门应加强对未决注销率等指标的管控。

(二)严格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做好准备金账务核算工作

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真实性,公司务必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对非寿险准备金计提方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计提各项准备金,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

建议新小型非寿险公司可参考国内大型非寿险公司目前的准备金计提方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方案,如国内某大型非寿险公司目前的准备金入账方案是,根据准备金评估结果,差异化制定各级分公司各险种的准备金入账方法,对于总、省、地市级车险等规模较大的险种采用精算赔付率法入账,规模较小的非车险业务赋予IBNR、ULAE等经验比例,对于基层分支机构采用分摊处理方法,使准备金财务核算与评估结果紧密衔接,确保准备金计提合理、准确、跟账及时,使赔付成本客观准确反映在当期,避免历史包袱遗留问题,杜绝了“寅吃卯粮”的现象,避免短期盈利目的,并将盈利压力及时、准确、逐级传导至各级分公司,促进公司客观评价自身经营业绩,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降低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等管理风险。如实计提时附穑正确反映经营业绩。

参考文献:

[1]《非寿险精算(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1)。

第3篇: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农发行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农发行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农发行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含农发行业务机构)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银行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农发行贷款业务实际,农发行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农发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农发行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银行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农发行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估算、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置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对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行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行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农发行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条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他行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各级行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农发行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办法。

(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条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开户行全额退还补偿金。

(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完善库存监管办法。根据收购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办法,对借款人粮棉油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的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农发行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相关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库存粮棉油发生价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对“老粮(棉)”、“老账”按照债务剥离、分账核算、政策消化的办法管理。

第七章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条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第八章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行长负总责。

第四十条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由行长或行长的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4篇: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概述

(一)该类案件的特点

1、执行标的额大。20__年笔者所在的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421件,其中经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76件,占1333件执行案件的5.7%,总申请执行标的783.5万元,平均个案执行标的达10.3万元,标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案件42件,占该类执行案件的55.3%。

2、执行难度大。20__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和解方式结案的只有22件,只占该类执行案件总数的29%;通过强制执行方式获赔的39件,只占该类执行案件总数的51.3%;其余案件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不得不中止执行。

3、异地执行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有30%左右在外地,居住地很多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多案件需要执行人员异地奔波。

4、易引发。人民法院在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在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不能,就好将比一个已经死亡的病人送到医院,最高明的医生也不可能将其救活一样。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理说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但往往是这类案件,很可能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往往素质不高,对法院工作不理解,因权益得不到兑现而心理失衡,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缠访,甚至做出静坐、游行、示威、以自杀相威胁等过激行为,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法院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如:执行申请人王某、印某与被申请人仪征市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申请人印某由于高位截瘫,急需医疗费用,案件执行人穷尽措施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根本无法执行。期间,印某被其夫送至法院,在法院办公室起居达一个多月,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此后,权利人多次赴京上访,还扬言在天安门广场自焚。

(二)执行难的原因

1、被执行人下落难找、财产状况难查。一方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安徽来仪征运砂石的个体运输户,住所地无迹可寻而居住地又很不稳定,流动性非常大,收入不稳定且一般是现金及时结算运费,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往往肇事者扔下车辆就逃匿。另一方面,有些被执行人即使有履行能力,为了逃避巨额赔款也常常采取躲、逃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

2、赔偿金额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随着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的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也大幅提高,使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相对降低。一是被执行人中个人占较大比重,特别是农村居民,因大多数农民年收入只有几千元,通过贷款购车跑运输后,一旦发生事故,无法履行高额赔偿款。如耿某与厉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法院判决,被告厉某应赔偿原告耿某近56万元。由于此案执行标的较大,加之被执行人厉某早就下落不明,且夫妻离婚,无可供执行财产。耿某父母将将二级伤残的耿某先后多次送至一审法院和省高院,并声称:"你们法院判我们那么多钱,就应该立即给我们那么钱"。一审法院分管副 院长两次带人到省法院接送耿某回家,最近又将赖在一审法院不走的耿某安顿在招待所,并请护工照料其日常生活,同时指派干警轮流值班,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由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难以理赔。一是很多肇事车主贪图便宜,不买保险或不足额买保险,或者保险过期没有及时续保,一旦出现事故便无法通过保险理赔。二是一些被执行人通过按歇贷款所购买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法院变卖的车款必须先行偿付银行贷款,经常是不够偿付或偿付贷款后所剩无几。三是一些肇事车辆是无牌车、套牌车、报废车等,发生事故后更是难以执行。

4、事故处理衔接不足,车辆处置困难。一是由于受害人接受治疗或法律知识的缺乏,未能及时申请法院对被交警部门查扣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致车辆在查扣期满后被车主转移或变卖。二是即使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由于交通事故从发生到交警部门处理,再到诉讼,最后执行,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车辆往往因存放时间过长受损严重,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很难将车辆拍卖或变卖掉。三是是由于肇事车辆由于在停车场停放时间太长导致存车费过高,经常出现无法将事故车辆提走的情况。

二、解决该类案件执行难的现行对策

1、强化源头管理。很多交通事故是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警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超速、不按规定行驶、违章超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加大吊、扣驾照力度,辅助严厉的经济处罚。严把车辆检验关,加强对上路车辆的检测,严禁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和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加大对违章驾驶的处罚力度,是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手段,也是从源头上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良药。

2、加强与交警部门协作。交警部门是事故发生后首先介入案件的机关,法院通过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作,可以事先控制可执行财物,减少受害方的损失。首先,交警部门在对肇事车辆采取扣押措施时,一并提醒受害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次,在交警部门处理环节责令肇事方提供身份证明、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并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再次,调整扣车费用,减少车辆长期停放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3、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及时告知受害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接受受害人要求先予执行的请求,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治疗,也可缓解今后执行压力。

4、完善保险理赔机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受害方以保险请求权人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承担理赔责任,法院可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促使保险公司配合理赔,以利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目前,江苏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规定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承担理赔责任。

5、解决好车辆未办过户手续的转让、买卖、挂靠的赔偿责任问题。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额大,而车主的赔偿责任认定尤为重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由实际车主而不是名义车主承担责任。有些被告恶意规避法律,将车辆过户给没有责任承担能力的人,致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到位。而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常要到车籍地进行调查,有时还难以查清谁是真正的车主。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当从严掌握车辆私下买卖的行为,尽量应认定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承担责任,便于执行中将车辆作价清偿。

6、充分运用执行调解机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和解。

7、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灵活执行。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单纯地加大执行力度往往事倍功半,所以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的执行措施。如对没有经济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可说服其亲友帮助执行,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赔偿。对有一定经济履行能力但思想上摇摆不定的被执行人,应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让其自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则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多方面查找财产线索,敦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加大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的损害。在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看到手脚残废的申请人。当发生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生活陷入困境,不少人由于缺医少药,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还有一些案件中的肇事者也因事故造成了身体伤害,生活难以自理,更谈不上赔偿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受害人获得司法救助和执行救助作了相关规定,但前者仅指法院对生活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后者指案件在强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当前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时,给其一定的款项以解决生活急需。司法救助和执行救助的条件严格,救助的范围狭窄,救助资金来源无保障且发放额度较小,对被救助者而言可谓杯水车薪,难以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需要。为此,应进一步放宽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扩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国家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解决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肇事后逃逸或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等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丧葬费垫付等社会问题。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制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既是对受害人的及时保护,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一规定对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主无经济赔偿能力或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等情况而遭遇伤、残、死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救苦难受害人于水火之中的一项民生政策。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__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5年之多,但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使得设立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条款成为一纸空文。由于《救助办法》迟迟未予出台,致使地方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救助等无法操作。笔者认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既然《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国务院《救助办法》出台前,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法委员会牵头成立由法院、公安、财政、民政、保险等职能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通过强制支付保险、财政拨付、社会捐赠等形式,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但无力自救的受害人进行救济,防止由于受害人得不到极时的救济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1、救助基金性质。社会救助本质上不是一种社会救济,也不是执行垫付,而是司法参与的债权提前实现和司法指引的必要帮助。但这样的救助仅仅是救急而不是救穷,只有生活确有困难或生存确有危机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才能够获得一定救急范围内的债权提前实现的权利,而不是物质帮助权。救助体现的是司法的关怀和司法宽容而非司法职能延伸。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与救助金额等额债权即行转移。既可能是全部转移也可能是部分转移,债权债务并不因救助而消灭。

2、救助对象和条件。救助对象:只能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必须是自然人)。救助条件:(1)只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履行能力致使先行给付不能或者案件执行不能;(3)受害人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4)急需一定的资金治疗或解决其生活困境。

3、基金来源。(1)保费收入提成。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2)财政拨付。由政府编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50万元;(3)彩票发行收益。由民政部门从福利彩票发行收益中拨付专项资金;(4)有偿发放车牌。由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将一些社会公众追求的热点号牌、吉祥号牌实行有偿发放,所得资金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5)执行收益。法院执行款存款利息和执行当事人的捐赠;(6)接受社会捐赠等。

4、机构设置与管理。(1)救助基金决策机构。救助基金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指救助基金发放决策。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法委员会牵头成立由法院、公安、民政、保险等职能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救助决策机构。笔者认为,该委员会设置在政法委为宜,因为政法委方便协调法院、公安、民政等政法各部门。(2)救助实施机构。救助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救助的实施。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应该设在民政机关,即民政局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了便于基金和受让债权的统一管理,救助基金和受让债权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为宜。

5、使用原则和程序。(1)使用原则为:严格审批,按需使用,因案制宜,动态管理。(2)使用程序。A、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B、审核。受害人向交警部门申请救助基金的,仅限于急需的医疗费用,具体可由事故处理科承办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交警部门领导审查后提交事故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救助基金的,可由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执行局领导审查后提交事故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C、民政部门实施。经事故赔偿委员会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到救助基金管理部门领款。申请人持事故赔偿委员会批准文书到民政部门领取救急基金时,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书面承诺放弃与其所接受救助基金金额相应的赔偿款,由执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取得代位追偿权。无论在诉前还是诉后,民政部门均需要将救急基金的发放情况报人民法院备案。D、受害人申请次数。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无论是向交警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救助基金的申请,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受害人提出二次申请的,申请审查部门应驳回申请。但是,如果不对受害人进行二次救助,将危及其生命的,由法院院长审批后提交事故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6、救助额度。在诉前阶段,受害人申请救助额不得超过赔偿义务方根据责任认定应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的份额。在执行阶段,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人的受偿额在5万元以下的,救助额度可在50%-100%之间酌情决定;执行标的在5万-10万元之间的,救助额度最高不得超执行标的的50%;执行标的在10万-30万元之间的,救助额度最高不得超执行标的的30%;执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救助额度最高不得超执行标的的20%。

7、追偿。权利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应获得的赔偿金如果已由社会救助基金全部或者部分支付,人民法院可终结或中止执行程序。但一旦被执行人日后有了履行能力,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继续追偿,执行到位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将已发放的救助基金款优先扣回,以保证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5篇: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地震;物权法;权利;灭失;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9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133-02

“5・12”汶川大地震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当我们在废墟上站起来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的时候,一系列和物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诸如按揭还款的房屋因地震而倒塌,还要交纳月供吗?土地损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因地震造成的遗失物、无主物如何处置?……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灾区民心稳定、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的大局。

一、房屋意外灭失风险责任问题

1.房屋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负担的主要规则是,意外灭失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谁手里,谁就应当承担风险责任。对于已经灭失的房屋,其后果只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具体的说,房屋已经交付,但还没有过户登记,也就是业主还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其房屋所有权尚在开发商手中,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

如果房屋所有权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业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则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应当由业主负担。

如果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所有权仍然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2.房屋灭失后是否要继续交纳月供。地震发生后,关于灾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否继续支付余款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房屋灭失后原则上不能免除受灾人的债务,原因是用受灾房屋担保银行的债务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则是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因地震导致担保物灭失后,只是担保合同不能履行,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但是,地震造成楼在人不在,或者人在楼不在的情况,房贷怎么还?活下来的人家毁人亡,成了灾民,依靠国家的救济,拿什么来还?甚至震后遗留的孤儿也面临还贷的窘境。这个时间还让灾民还贷,确实是无法实现的事情。

笔者认为,既然地震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房屋损失就不能只由借款人一方承担,也不能由借款人和银行双方来承担,而应由借款人、银行和第三者共同承担。第三者包括政府和保险公司。灭失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借款人在先期购房时已交了首付,后期也交了部分月供,这已给借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剩余的房贷不应由借款人继续交纳。如果房屋通过保险理赔或者补偿等取得赔偿金的,则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不能通过保险理赔的,剩余的房贷应由银行和政府承担。事实上,当受灾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即使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也只好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执行。

在这一点上,中国银监会通知核销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体现了国家意志。

5月23日,也就是震后的第12天,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帐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帐并及时予以核销。此项举措体现了国家意志,也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民的一些压力。对灾民振作精神,坚定信心,战胜灾害,重建家园,无疑是注射了一支“强心剂”。

二、农村地毁人亡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汶川地震造成农村大量土地山林严重毁损、数万人遇难。面对这种情况,灾后重建会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处理灾后重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重新确认权利是否存在。农村土地权利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确定土地是否存在、权利人是否存在,才能确定权利是否存在。权利的灭失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利的标的不复存在,如土地经地震后变为湖泊,或者山体滑坡使原来的川没有了。据报道,汶川地震后形成了34座堰塞湖,这将会使大量土地灭失。这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重新对土地进行分配。二是权利人在地震中遇难。但只要家庭中有一人幸存,就说明权利人依然存在,就应该承认他(她)对以往其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的整体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物权法》第131条均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也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这说明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以户为权利人的。一般也被称作“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2.如果一个农户的成员全部遇难,则承包经营权灭失,该土地应该收回集体,作再分配。再分配的形式有多种选择。原则上应该按照《物权法》第131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如果一个农户中幸存者只有一人,而这个人又是未成年的儿童或者是因地震灾害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也应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当看到,无论是儿童还是残疾人,在其行为能力之外,还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与生俱来。根据《民法》规定,权利能力是指作为私法上权利及义务归属主体的资格,具体而言,就是其可以就自由、生命、身体等请求法律保护的资格,可以请求保障取得或处分财产的地位的资格等。因此,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是生存下来了,就必须承认他(她)本来享有的对财产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孤儿的权利更应该予以保障。尽管政府会在处理灾后事务上对孤儿进行妥善安置,也有不少人伸出爱心之手要收养孤儿,但都不应该以剥夺他(她)固有的财产为代价。况且,他们在正处在成长的过程中,所以更要考虑他们今后的生存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问题

这次地震造成了城市毁损土地灭失。如北川县城几乎被夷为平地,成为一片废墟。据说北川县城要整体搬迁到异地重建。那么在县城内原来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开发商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业主建筑物依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仍然存在?此时土地已经灭失,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已经消灭了所有权,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然也就不复存在。

由于地震致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应由使用权人承担。如果将来国家另建新城,是否采取无偿拨付土地交给失去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应由国家来决定。如果县城异地重建,则应当通过划拨手段,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原来的土地使用权的延续,应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如果县城还在原址重建,也应当重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能够重新取得使用权。

对灾区分期付款的商品房,业主将其房地产权属抵押给银行,在地震中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其房屋所有权抵押关系随之消灭,就不再存在抵押关系。但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如果土地没有灭失,其土地使用权仍然是抵押物,还发生抵押作用,仍然在担保贷款债权;如果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关系也就不复存在。

四、无主物、遗失物的处置问题

在地震后的搜救过程中,搜救人员拾到大量现金、存折、项链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处置这些财产也是一个大问题。

地震灾害后,会形成大量的无主物,但是并非所有一时找不到主人的物都是无主物,因为有些是遗产。如果是遇难者遗留的遗产,则应当由他的继承人予以继承,并取得所有权。即使是遇难者遗留的遗产为无人继承的遗产,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收归国家或者收归集体所有,一般不会形成无主财产。在农村,所有的农户废墟中的物,即使无人认领,也都是本村集体农民的遗产,无人继承,也都由村集体取得所有权,不会成为无主物。

地震后,只有那些无法确定究竟是谁的,也无人认领的物,才可能成为无主物。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故不适用先占取得规则,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在地震中拾得遗失物,按照《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114条也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处理。

五、几点建议

1.通过这次地震,建议国家针对灾害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多地震国家的经验(如日本),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变更一些无法在灾区适用的法律条款。在这方面,中国银监会作出了榜样。

第6篇: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同志们:

刚才,X做了很好的发言,X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我完全赞成,请大家抓好落实。X同志通报了2019年度全市烟叶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们表示祝贺,向奋战在烟叶生产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诚挚问候。等下X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巩固烟叶产业地位

2019年我市烟叶完成X万担收购任务,为计划数的X%,是近X年的最低值,相比20X年的最高峰时期X万担下降了近X%,我市连续X年没完成上级下达的烟叶生产收购任务了,烟叶产业到了下大力气抓的关键节点。若今年生产形势得不到扭转,按照烟草行业新一轮生产布局调整政策,宝贵的烟叶生产计划将被调剂到其他产区,直接影响我市农民稳定增收,影响脱贫成效巩固,影响市县财税收入,影响我市今后向国家烟草局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发展烟叶产业的认识要再升温、再提高,把抓烟叶发展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巩固脱贫成效的高度上来,坚定信心,保持定力,采取得力措施,推进烟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种烟收入是群众增收的重要来源。烟叶产业是我市群众脱贫的重要当家产业之一,201X年至201X年,全市累计收购烟叶X万担,年均实现烟叶税X亿元,实现烟农总收入X亿元,户均收入从201X年的X万元提高至201X年的X万元,累计带动全市X万余户建档立卡贫困烟农实现稳定脱贫,为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烟叶税收是增加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烟叶产业是目前国家唯一继续征税的农业产业,每担烟叶特产税约X元,全部为地方财税收入,加上正在改革中的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一半分成政策,每担烟叶给地方财总增收在X元左右。近年来我市烟税地方收入年均保持在X亿元左右。全市烟草系统每年实现含所得税在内的税金X亿元左右。同时,国家烟草专卖局从201X年起支持我市异地办烟厂,每年给予我市X万大箱以上的专项生产计划,作为我市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举措,201X年入库税收X亿元,已累计入库X亿元,年均促进财政增收X亿元,有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烟叶发展是引领现代农业的重要示范。烟叶产业在全市率先实行烟田土地整理、标准化生产、烟农合作社建设等,以X为代表,积极创新烟叶生产组织模式,带动烟农实行土地流转、隔年烟稻轮作、规模化种植和机械化生产,为全市农业产业提质增效提供了良好示范。

(四)烟基项目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工程。自20X年开展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以来,烟草行业围绕我市X万亩基本烟田配套建设目标,累计投入烟基建设资金X亿元,平均每年投入X亿元以上,建成水池水窖X万立方米,新建及整修小塘坝X万立方米,修建沟渠管网X公里,机耕道X公里,开展土地整理X万亩,提升了烟区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投资X亿援建的X水源工程项目,可有效解决X万亩农田灌溉及部分地区防洪抗旱、生活用水等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完成烟叶生产任务

(一)要明确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我市烟叶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是:烟叶种植X万亩以上、收购烟叶X万担以上。在稳定X县烟叶收购分别在X万担和XX万担以上的基础上,要千方百计确保X个烟叶种植规模较小的县烟叶收购分别达到X万担、X万担以上,防止被国家烟叶生产计划布局调整政策淘汰。要以X在X县建设开发单元为契机,大力实施高端卷烟原料定制化生产,提高高等级烟叶的供给规模。

(二)要落实烟区规划。各产区必须预留一定田土空间实行烟稻轮作或烟田轮作,不能再走“打游击”“过山瑶”“产业争地”无序竞争的老路;必须要立足我市已有产业规模和发展前景,突出抓好烟区产业发展规模和产业规划布局,建立相对稳定的烟叶“根据地”。在产业规划布局上,以县市为单位,从种烟传统、地理气候、土壤性质、基础设施、烟农队伍、政策措施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划定适宜种烟保护区域,出台可操作可调控有效率的烟田保护区管理办法。保护区域内,明确烟叶种植特色乡镇、专业村,依法依规整合各相关部门资金、资源,统筹规划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和发展烟叶产业,优先支持贫困户种烟。对基本烟田进行政策性保护,鼓励烟稻轮作,原则上林、果、茶上山,不引导、不扶持、不发展与烟叶生产有冲突的他产业项目,为烟叶产业发展“腾笼换鸟”。

(三)要强化政策激励。受国家控规模压库存影响,烟价还处在黎明前的黑暗,谁坚持到最后,谁就拥有烟叶计划资源。当前考验的是大家的坚守能力,当前用行政手段稳定烟叶生产是无奈选择。烟叶产业同属于大农业范畴,是扶贫重要产业,各项政策帮扶措施要与其他农业扶贫产业同等对待,甚至优待。各县市要想千方百计依规整合扶贫开发、国土整理、农田水利、农田整治、产业发展、东西部协作资金等,依规支持烟叶生产加大投入,重点投入土地流转、土壤改良、密集烤房建设、合作社建设、烟叶种植保险补贴等领域,激发生产动力和活力。要结合实际,出台类似支持猕猴桃、茶叶、油茶等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烟农种植的补贴力度。市人民政府已明确要求,从2020年起,由各县市自筹资金,按每担烟补贴X元;鼓励烟稻轮作,对烟地流转、烟稻轮作每亩可再补X元,烟叶收购后兑现,坚持补贴三至五年时间,以充分调动烟农积极性。同时,要统筹各项保障政策,在合作社税收减免、保障生产用电、烟农贷款贴息、生产用地优惠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烟叶生产环境。要加快实现育苗、烘烤工厂化、烟地深耕机械化、烟基工程配套化、服务体系专业化“四位一体”模式,努力形成高产、优质、高效的烟叶生产体系。

(四)要强化责任担当。烟草部门要充分发挥抓烟促烟主力军作用,最大限度地争取加大投入,最大限度地保姆式服务好烟农生产,最大限度地抓好烟农技术培训指导。要合理划分烟叶生产责任片区,每个片区明确一名烟叶技术员保姆式地指导好烟农生产。要加快优质烟叶品种的引进与应用,狠抓先进生产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建立健全烟叶病虫害、气象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帮助烟农做好抗灾减损、保险理赔和灾害救助,全面提高烟叶产质量。要加快技术革新,加强烤烟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着力解决好制约全市烟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品种、单产、结构等瓶颈性问题,全面提高烟叶产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加大实用技术推广力度,积极推广有机肥入田、绿肥压青、绿色防控、清洁能源烘烤、地膜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促进烤烟绿色生产,探索并推动烟叶产业与旅游、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要充分发挥X生态优势,完善X型烟叶生产技术体系,充分彰显品质特色,打造“性价比更优、安全性更好、可用性更强”的山地生态烟叶品牌。烟草部门要狠抓烟叶收购流程规范执行,提升服务意识,最大限度维护烟农利益,确保烟农高高兴兴种烟、欢欢喜喜卖烟,满怀信心再种烟。

(五)要加强风险管控。受巨大利益趋动,近三年,仍有少量外地低次等烟叶流入我市,严重影响了烟叶市场秩序。要不断巩固完善卷烟打假打私和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经费保障、培训宣传”五个要求,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汇聚烟草市场打击治理合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零售商、消费者、烟农合法权益,营造群防群治、齐抓共管良好氛围,为全市烟叶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三、狠抓当前工作,实现烟叶生产良好开局

今年烟叶生产任务很重。当前,正是2020年烟叶生产发动关键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抓住关键节点,早谋划、早决策、早发动、早实施,坚决把市分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抓好烟叶生产开局工作,为全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何益群为召集人的两烟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沟通机制,市委明确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书记、副市长具体抓,各县市班子要认真落实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配合协作抓的工作机制,健全推动工作落实责任体系。要加大各级烟办人员配置和经费支持,强化乡镇抓烟责任,推进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烟草部门工作,形成政府、烟草公司、职能部门凝心聚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为推动我市烟叶生产恢复性发展提供强大组织保障。

(二)要加大推进力度。从当前生产发动情况看,大多数县出台了2020年产业扶持政策,加大了干部入村进户、点对点宣传力度,会议发动、政策激励作用明显,预约种植面积增幅较快,但也有个别县尚未明确相关政策,入户入村发动宣传不够,工作比较滞后。各县市要对照会议要求和工作任务找差距、补短板,迅速推进工作落地。要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宜烟种植区规划,将2020年年度烟叶收购任务分解到X县市,各县市将任务分解到乡镇、到村,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X月底前各县市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备案。二是由市烟办、市烟草局牵头,以市政府名义尽快出台关于推动X烟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全市烟叶产业工作的指导。三是把烟叶种植技术培训作为“千名农技干部下基层”和贫困劳动力转业就业培训内容,年内完成X人次左右烟农培训任务。四是加快X复烤厂易地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到2020年X月底前完成新址搬迁。五是加快国家烟草局援建的X座水源工程建设,已完工的古丈古阳河、永顺中秋河水库,要尽快组织竣工验收;正在收尾的X水库,要加快进度及早完工,其它项目也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力争年底全部投入使用。

第7篇: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获得了超常规发展,长期被抑制的保险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与此同时,保险业快速扩张的表面现象也掩盖了行业潜在风险,中国保险市场作为典型的新兴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行业基础薄弱;内控风险较为突出;外部风险日益凸显;保险行业的环境建设与外部监管水平跟不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我国保险业已有发展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发展规模扩张和行业发展安全的辩证统一,全面而深入探讨我国保险业运营风险状况势在必行。

 

一、保险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一)保险风险的分类研究

 

保险运营风险的分类是保险业运营风险分析的基础,但由于保险以经营风险为业务,因而与保险相关的风险非常庞杂,有关保险风险特别是保险风险分类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如,babbel等(1997)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将保险业风险分为精算风险、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6种;而kuritzkes等(2002)认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承保风险。国内学者方面,赵瑾璐和张小霞(2003)认为我国保险业潜在的主要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投资风险、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等4种;赵宇龙(2005)认为保险业面临道德风险、偿付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三大潜在系统性风险,因而保险监管应该将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作为监管重点。

 

(二)承保风险研究

 

承保环节的风险分析多集中于信息不对称风险。roth.schild和stiditz(1976)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市场效率的影响: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在投保之后的行为,投保人在投保后可能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从而导致赔付率上升,因而存在道德风险;当保险人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而高风险个体积极投保的结果会将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从而存在逆选择问题。2005年5月,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保险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高峰论坛,国内学者随后也掀起了有关保险诚信研究的热潮,如赵尚梅(2005)认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信息不对称为其根源之一;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且面临国际同业竞争,倡导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正规制度来实行约束。陈秉正(2005)利用“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存在不诚信的必然性,指出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如建立长期互利关系,加大不诚信的惩治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等措施来加强诚信建设。

 

(三)投资风险研究

 

在投资风险研究方面,kenney(1967)提出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和承保风险之间存在密切关系;daines等(1968)认为,随着承保风险的增加,应相应降低投资风险。国内学者方面,刘娜(2005)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涉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宽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可通过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投连险和巨灾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保险公司上市等途径加快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渗透与融合,在提高保险市场效率与偿付能力的同时为资本市场创新与繁荣产生积极影响。叶永刚等(2005)提出运用在险值(var)方法对投资风险进行度量,用成份在险值(cvar)来揭示保险资金市场风险的主要构成和投资组合中每类资产的边际风险。

 

(四)偿付风险研究

 

有关偿付风险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方面,偿付能力即“保险人在各种合理的、可预见的环境下履行所有保险合同所规定义务的能力”(solvency)。有关偿付能力及其监管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偿付能力监管模型(方法)。陈兵(2006)介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方法及其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孟生旺(2007)整合了var、tailvar、破产概率和保单持有人预期亏空(epd)等传统保险公司风险度量技术,提出了保险公司风险度量和控制的未偿率模型。

 

2.偿付能力监管额度。粟芳(2002)提出了一种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模型,并实证比较了这种风险理论模型和比率法、破产理论法在计算偿付能力额度方面的适用性;赵宇龙(2006)指出了我国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设置的不足,并依据欧盟标准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提出了新的改进方案并实证了其有效性。

 

3.基于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综合评价。占梦雅(2005)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封进(2003)用因子分析法实证认为1986年~2000年以来中国寿险经营的偿付能力总体呈下降趋势。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预测。吕长江(2006)利用mda模型和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预测方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进行预测研究。

 

(五)文献述评与保险运营风险分析框架

 

从保险风险的分类来看,不同的研究基于不同的侧重与视角来展开,缺乏一套统一可行的标准,这一方面说明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保险风险的多维性。对承保风险的研究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在目前中国信用缺失和信用滥用的情况下,无论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中介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保险公司特有的运营模式,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不同于基金,也不同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保险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密切相关,更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为了兼顾保险资金的安全与收益,保险资金投资组合的构建、运作与风险管理都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保险的偿付是保险履行分散风险、均摊损失职能的保障,对理论与实务、特别是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来看,监管模式(模型)的选择、最低偿付额度的确定、偿付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偿付能力恶化的预警都应该适应保险业运营环境变化的需求。

 

本文基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环节将保险风险简化为承保风险、投资风险和偿付风险,显而易见,这三个环节的风险因素都是保险经营的内生风险。本文有关保险风险的分类比较简明直观,但也疏漏了一些重要风险环节,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胀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笔者认为这些重要的风险因素相对保险运营而言,都是外生风险因素。

 

对保险企业来说,其业务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承保、投资和偿付,各个环节的主要业务和经营目标各不相同:承保主要是通过合理渠道和价格提供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以追求规模有效扩张为目的;投资则是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和额度前提下,通过投资组合构建与运用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偿付环节则通过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来保证可预见甚至是巨灾风险事件的偿付来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承保是资金运用的基础,自己承保和资金运用的结果共同决定偿付的有效性,三者相互影响和制约。保险业务的风险包括这三个环节经营的内生风险,同时受到外在风险因素,如通胀、利率和汇率变动,资本市场波动等外生风险因素的影响。

 

二、承保风险分析

 

(一)保险产品分析

 

1.产品同质化明显。从保险市场现存的产品结构来看,各家保险公司并无实质性差异,产品创新力度有待加强。各保险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根据同业的销售情况来判断市场需求,进而模仿跟进,这势必造成严重的产品同质化,并进而造成市场的过度竞争。

 

2.产品结构不合理。《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中有关保费收入的比例构成凸显了我国保险结构存在的问题:就财产险而言,2007年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 997.74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人为1 484.28亿元,同比增长33.98%,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4.3%;而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36.69亿元,占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36.2%,同比增长145.3%。就寿险而言,2007年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 948.97亿元,其中万能险原保险保费收入845.69亿元,同比增长113.44%,占寿险保费收入的17.09%,占比上升7.31个百分点;投连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93.83亿元,同比增长558.37%,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7.96%,占比上升6.4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对财产险和寿险而言,业务增长与构成对交强险和投资型险种过于倚重,产品结构单一。

 

3.投连险蕴含投资风险。源于2007年资本市场的强劲表现,投连险销售形式火爆。前面数据显示连投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将近8%,在个别外资保险公司占比甚至达到80%以上。由于连投险的销售与收益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因而风险较大2002年爆发的“投连险风波”缘于资本市场急转直下,并引发了各地退保潮以及此后投连险市场数年的低迷。

 

4.农业险、巨灾险和责任险比例过低。2007年的“猪肉危机”表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低下,据相关资料显示㈣,我国每年农险保费收入不到农业产值的2%。赔付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5%;而在2008年春节期间的冰冻灾害中,尽管保险公司赔付近20亿元(多为车险赔付),但仍然不及1 500亿元直接损失的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达到36%和5%);另据统计,2007年全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只有66.6亿元,占财产险业务比重3.3%,而国际平均水平则高达16%。

 

(二)保险费率分析

 

1.寿险保险费率的管制使传统寿险产品得不到市场认可。寿险保单的平均久期是15年,1999年6月以前,寿险保单的定价利率普遍高达6%一8%,但随后央行逐步下调银行利率导致“利差损”产生。1999年6月以后,定价利率被保监会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2.5%,政策性管制使得“利差损”由此转变为“利差益”,整个中国寿险行业也扭亏为盈。但伴随着2007年以来银行利率的多次上调,传统保单和分红险等储蓄型寿险产品的实际收率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利率,这种产品自然会得不到市场认可,再加上资本市场2007年火爆,寿险公司主推连投险和万能险等具有投资功能的产品来迎合市场需求成为当然的选择。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这种寿险产品营销策略实为一种“两难”抉择,具有较大的风险。总体而言,寿险行业的定价风险源于银行利率和资本市场变动,受市场风险传导影响较大。

 

2.财产保险费率的相对放开与市场的过渡竞争。在贴产险市场的某些领域,由于保费费率相对开放,部分地区音分险种甚至出现了不计成本的过度竞争行为,如,某些竞每激烈地区的企财险和建安险费率降至万分之几,在国际市扬上已不能顺利分保,行业的财务风险逐年上升。经测算,我国2001年~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受收入如下②:2001年~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

随着保费收入和保险金额的逐年上升,我国财产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逐年下降,蕴含着承保风险的逐年放大。

财产险某些险种的费率管制也蕴含着一定的监管风险,交强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强制保险的特点,从一开始推出就颇受非议,就其费率而言,和德国等国家相比我国交强险费率相对较高。

(三)营销渠道分析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报告》中显示④,我国2007年的保险投诉为1 767件,比2006年增长4.8%。其中,涉及保险产品误导销售即为保险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之一。有关保险营销渠道风险的主要表现:

1.营销中介滥用渠道权力。就目前保险公司展业的途径而言,主要通过保险中介来实现。由于保险中介把持了保险营销渠道,在和保险公司的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少数不良中介往往抬高营销成本报价,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

2.通过误导消费者来实现保险产品销售。由于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再加上保险合同往往具有繁杂的条款,因而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不知所措”,而一些保险人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实施对消费者的误导,如将分红险称为理财产品,“疏漏”保险手续与证据导致保险理赔无法实现等。

3.银保合作存在一定的弊端。如由于银行具有渠道优势,因而抬高手续费报价,代销人员甚至还根据业绩收取额外手续费。

三、投资风险分析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宽度与深度的相关规定①

1.股权投资。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中不超过20%的资金可以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其中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上限均为10%,如果将因投连险带来的权益类投资资金一并计算,完全有可能超出20%上限;另据规定,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由原有的5%调至10%,同时取消“禁止投资于上年涨幅超过100%股票”的限制。

2.海外投资。2007年7月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打开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的大门,截至目前为止,共有21家保险公司获得了qdii资格,其投资限额为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15%②。

3.基础建设投资。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保险企业集体出资约160亿元,占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的13.93%,成为仅次于铁道部的第二大股东;根据2008年两会相关议题,2008年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同时要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和私人股权投资试点。

4.中小保险机构委托入市开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理财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成为可能,目前已有民安保险等18家中小型保险公司可“借道”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

据《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6 721.94亿元,较年初增长37.2%。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来看:银行存款6 516.26亿元,较年初增长5.38%,占资金运用余额的比例为24.39%,占比较年初下滑7.35%;债券11 752.79亿元,较年初增长23.78%,占比43.98%,占比下滑4.76%;证券投资基金2 530.46亿元,较年初增长85.35%,占比9.47%,占比上升2.46%;股票(股权)4 715.63亿元,较年初增长140.23%,占比17.65%,占比上升7.57%。

(三)投资风险分析

保险公司的新增收入中80%左右与资本市场有关,但资本市场波动很大,蕴含着极大的投资风险;与国外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相比,我国保险业投资债券比例偏小,股票、基金所占比例偏大④;海外投资蕴含着投资风险和汇率风险。

四、偿付风险分析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目前占市场份额主体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均非常充足,长期困扰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和利差损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制于承保和投资环节,而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保险业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仍然存在且较为突出,因而偿付能力风险仍然存在。

偿付环节风险还源自保险诈骗的存在。有资料显示,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赔付总额中有15%一30%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诈骗形式获得,个别的险种的诈骗赔付率甚至高达30%一50%。另据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估计,该公司2005年赔付总额中15%以上与保险诈骗有关;华安保险武汉分公司认为,因保险诈骗产生的赔付目前已占到赔付总额的30%⑨。据江苏保监局不完全统计,2006年江苏省发现涉嫌车险诈骗案件1 900件,涉嫌诈骗金额1 860万元,全省因机动车险诈骗损失高达2亿元㈣。

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3月24日颁布了“1号令”,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做了规定。其中,有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分别照搬欧盟1973年标准(财产险)和欧盟1979年的标准(人身险),即“偿付能力0”标准;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则以naic的iris为基础构建。由前述文献综述可知,粟芳(2002)和赵宇龙(2006)等学者的研究均表明,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最低额度与初始准备金的设置存在一定缺陷。

五、结论

保险业高速发展也掩盖了行业潜在的运营风险,我国保险业面临的运营风险可归结为三方面:

第8篇: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

我单位向A公司购买商品,由B物流公司负责保管及运输,并付给物流公司仓租费,但B物流在运输途中失误,导致部分货物破损,于是要付给我公司赔偿费。这时,我们取得这笔赔偿收入是要开发票给对方并交营业税吗?还是开收据就可以了?分录要怎么做呢?是要冲减所购货物的成本,还是要人营业外收入?(吉林省 王蒙蒙)

在线专家:

赔偿不需要发票。因为不是买卖关系,开收据就可以了。

因为是导致部分货物破损,所以完整的分录:

借: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

其他应收款――物流公司

贷: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将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同时注意部分货物破损的情况。

4S店的汽车销售

我们是一级汽车商,日常业务包括,整车的销售、配件的销售和汽车的修理,其中有索赔和保养的问题,请教索赔和保养等的日常业务是怎么处理以及会计核算是怎样的呢?(北京市 张君蒙)

在线专家:

1 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您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①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②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⑤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什款――代收款项

贷:库存现金

④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精品销售

①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精品装饰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结转装饰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精品装饰成本

贷:库存商品

3 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 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借: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贷:库存现金

(4)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

贷:库存商品――配件

应付职工薪酬

5 售后维修

(1)收到预收维修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2)开具维修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付职工薪酬

6 保修保养费用

(1)发生保修保养费用

借:应收账款――厂家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工时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厂家确认电传文件

借:预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厂家

退回企业所得税款

请教: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后,(因弥补2004年度亏损)而在2009年退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款怎么做账?

在2008年三季度上缴所得税款10000元,上缴时所做分录如下:

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

结转:

借:本年利润 1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

注:因预知当年利润(2008)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所以未提取盈余公积。在2009年税务局退回税款后我怎么做账?(河南省 田静芳)

在线专家:

如果不涉及递延所得税,退回时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然后再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未分配利润

研发费用

我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有如下问题请假:

1 工业企业新产品研发时发生的人工费,领用的原材料,研发用的设备,发生时怎么做会计处理?

2 研发的产品直接销售了,怎么样做会计处理呢?又该如何结转销售成本呢?

3 新产品研发成功后,以前发生的研发费用需不需要摊销呢?(吉林省张晓朝)

在线专家:

首先明确一点,工业企业的研发支出实际上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先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汇总,到期末,研究支出一律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准予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一律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

再来看您的几个问题:

1 工业企业新产品研发时发生的人工费,领用的原材料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设备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费用也计入研发支出。

2 研发的产品直接销售了,跟销售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的处理思路是一致的。

3 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需摊销。

发票抬头填写不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我公司报销的发票抬头开的是简称:如湖北省武汉市顺美房产有限公司,对方开具的是顺美房产,请问这样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湖北省 于军)

在线争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

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所以您公司取得的发票属于上述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情形。

亚麻油的税率适用范围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生产亚麻油等食用油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食用油适用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现在实务电碰到以下问题:在内蒙、张家口等地方,亚麻油认同于胡麻油,在销售过程中,均按13%的税率计算,而在苏南地区税务门。认为亚麻油不属于胡麻池,应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请专家详述,并提供有关税收政策。(江苏省 戚美娟)

在线专家:

首先,我们看看总局有否明确针对亚麻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茅组织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糖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明确,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 %税率征税的亚麻油,地方税务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从上述两个文件看,亚麻油应该不是植物油范围的货物,虽然也是食用油范畴,但是不能适用15%税率,应该是17%范围。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如何核算和税前扣除?

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要计算限额?还是一次性全额扣队?(广东省 甄萍)

在线专家:

根据国税函[2D09]98号文件的规定,开办费可以一次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办费呢?我认为,计入开办费应该没有依据。

新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综上,我的意见是,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招待费”,不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适用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考虑到实务中的招待费为企业(公)还是为私人不易判断,为了防止招待费任意扩大,财政部、国税总局均专门针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作出了规定,假如计入开办费,则规避了国家的限额控制,我认为和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企业暂时闲置生产设备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一条生产线闲置未使用,根据会计准则,须计提折日,请问该折旧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河南省左姝)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该条款进一步规范如下: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本。”

从上述规定看,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除了房屋和建筑物外,均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生产线不属于房屋、建筑物,根据上述规定,它的折旧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运费发票上的抵扣依据范围

铁路运输费用发票中的“电化费”能否抵扣进项税?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吗?谢谢!(山西省 王会斌)

在线专家:

应该不能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从上述规定看,列举的抵扣范围并无您说的“电化费”,所以计算抵扣进项税时,不能考虑这个“电化费”。

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期限

我单位是商业贸易公司销售商品的货架,在我单位是固定资产核算,税法上规定使用几年?(海南省陈玲玲)

在线专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您单位的货架,主要是用来在卖场摆放货物,作为器具、工具比较合适属于(三)的范围,所以税法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代扣个税的手续费问题

我是单位的财务人员,我单位代扣个税,听说,税务局会按年退还给代扣代缴的企业2%的手续费,而且是企业有申请就有,没有申请就没有,请问这是真的吗?是哪号税局的文件,现在还适用吗?退回的手续费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吗?(河北省 张小鹏)

在线专家:

不是退还,是给您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该部分收入,这是企业因为提供代扣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由于不是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所以,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比较合适,所得税上,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是抵扣。

关于回迁房的涉税政策

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开发的商品房作为回迁房补偿给拆迁户,针对此回迁房请老师提供相关的陟税政策。(湖南省 赵亚娥)

在线专家:

回迁房是开发商对于开发占地的居民原地安置或是政府在危旧房改造或其他占地后对于原地居民原地安置的一种住房,其产权视同为经济适用房。

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以成本入账的,而不是双方协议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g]31号)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

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营业税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回迁楼安置动迁居民的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回迁行为按税法规定计税依据应按同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未看到总局文件,不过,大连地税局文件如下: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应当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为回迁户建造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没有评估价格的,按以下顺序确定:按照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本企业当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实际执行中,需要查询当地相关政策。

公益捐赠的个税扣除政策

我是金融机构的一名普通员工,4月18日通过李连杰的壹基金向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地震灾区捐了1000元,请问,有关的个税扣除政策是怎样的?我如何扣除呢?(青海省 王侗)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李连杰的壹基金是合法的社会公益组织,您通过该组织向玉树的捐赠,会取得合法的捐赠收据,您单位可以在下月发工资时,根据您提供的捐赠收据,进行个税的公益扣除。

如何读基金季报

我是个小股民,有朋友说可以多关注基金的季报的前十名重仓股,特别是一些明星基金,请问具体该怎么来读基金季报?(浙江省 林峰)

专家:

基金季报是基金最常见和常规的运作报告,也是投资者加强对基金产品了解和认识的重要依据。基金季报一般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布,既是对过去一段时期作出总结,同时也包含了基金对未来趋势的判断。无论是不是基民,大家都可以阅读探究一下基金季度报告所蕴藏的丰富基金信息。你持有或者正想介入基金,读季报可以更清晰了解该基金,你如果直接投资股市,则可以通过读基金季报,尤其是明星基金,从中掌握一些投资技巧,而且可以分析得出一些未来趋势。

基金季度报告主要包括基金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资组合报告、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等内容。在投资组合报告中,需要披露基金资产组合、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前10名股票明细、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前5名债券明细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内容。

作为普通投资者,读基金季报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大家不妨重点看以下几点内容:

一、基金仓位变化。基金仓位是指股票占总资产的比例,基金仓位的高低蕴含了基金经理对于证券市场后市的看法是保持乐观还是趋于谨慎。如果与上季度的季报相比,某基金进行了加仓,一般表示基金经理对于后市的看法更为主动乐观。反之,则表示基金经理对未来市场走势的态度趋于谨慎。这对我们普通投资者整体趋势判断很有帮助。

二、基金的投资组合和十大重仓股。基金季报披露的是占基金前十名的重仓股明细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债券和货币基金除外),这是考察基金投资风格和选股思路的重要依据。有些股民就是追随某些明星基金的前十名的重仓股进行选股操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基金季报的推出要滞后于报告所记载的信息截止日一段时间,等我们看到季报重仓股时,实际上基金可能已经调仓了。

三、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基金对于市场展望的阐述中,投资者可以清晰地了解该基金的投资思路,以及对市场的分析和行业的配置策略等,可以作为自己投资的参考。

四、基金的份额变化情况。基金规模过大或过小,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投资风格、投资难度等都会存在不利影响,值得引起注意。适度的基金规模可以给基金经理架构合理的投资组合创造空间。同时基金份额变化如果过于剧烈,则意味着出现了大规模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结合市场情况去了解一下出现变动的原因。如果基金通过分红来调整基金规模,也可能表明基金经理对预期持谨慎态度。

通过读基金季报学投资,要注意与市场上同类型基金进行横向比较,客观评价。同时应清晰认识到,过往的业绩并不能代表其未来的收益,基金季报主要给我们投资起参考作用。

电子商业汇票

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看到有关电子商业汇票的宣传资料,想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广东省 郭鑫)

专家:

去年年底,央行总行在全国建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今年各家商业银行也开始纷纷推出电子商业汇票产品。电子商业汇票是纸质商业汇票的继承和发展,其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商业汇票没有不同,它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

与纸质商业汇票一样,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遵守《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是必须是具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技术条件,比如,应当是商业银行的网银企业客户等;三是所选择的开户银行能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上述条件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了。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根据这一规定,电子票据付款期可以延至1年,而且据央行公布的数据,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为1.95%,远低于5.7%的同期短期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因此,电子汇票能作为方便的短期融资工具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短期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此外,电子票据交易记录清晰,能有效控制错票、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新型的无纸化的支付结算工具,因此诸如票据的真伪、保管、传递、诈骗等原有票据市场常见的风险将不复存在。面临的风险基本上就等同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面临的信息技术的安全风险问题了,比如说数据文件丢失、系统运

行瘫痪、网络遭遇攻击,各种病毒入侵等。电子商业汇票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为企业进入这一系统无形中构建了一道壁垒,这一属性使得电子商业汇票的卖方必须强势,卖方企业的信用非常重要。

从收入分析判断公司的成长性

作为普通投资者,我们除了分析每股收益外,还有那些财务指标可以用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湖南省 刘天龙)

专家:

一家公司的成长性,受到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普通投资者,受专业性的约束、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分析起来难度很大。除了关注每股收益以外,我们还可以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这是一个简单实用的判断成长性的重要指标。

公司发展状况最终都反映到财务指标上,主营业务收入是一个重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是公司利润来源的根本,和利润相比,收入指标显得更“纯净”。现在的市场,很多上市公司的利润都是经过了不同程度的精心包装,如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等,迷惑性很强,在分析利润时必须要剔除这些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就简单得多,如果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基本上可以判定公司趋势是向好的。

通过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率可以判断一个公司是处于什么样的发展期。一般来说,成长期的企业,主营业务增长率会比较大,处于成熟期的企业,这一指标会较低,而处于衰退期的企业,这一指标甚至可能为负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判断企业处于什么发展阶段,并不能单独依靠企业某一年的指标,进行这种判断需要尽可能多些年份的指标数据。企业主营收入变化的趋势越明显,得出的判断会越准确。之所以要判断公司所处的发展期,是因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运营模式,给投资者带来的回报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在业务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比较大的费用支出,成长期的企业往往并不能立即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但是如果投资者坚持长期投资,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迟早会变成“金牛”。

所以,分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能简单地看营业收入是多少,而是结合收入的同比、环比、多年复合增长半等系列指标评判公司的成长,以及从收入的结构及变化趋势分析企业主营业务的稳定性与成长性。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项目反映7企业的主营业务状况。如果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则其营业收入必然由主营业务收入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如果企业的收入构成与上年比有较大的不同,则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发生了变化。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直接决定着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的高低。

分红派息前后的投资技巧

我持有的某股票宣告了配股,在配股前后有什么投资注意事项?(辽宁省 雨桐)

专家: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主要包括:一种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二是向股东配股,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把资金留在公司里扩大经营,以追求公司发展的远期利益和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