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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第1篇: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公众参与 维护 环境安全 重要性 现实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形式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从社会学角度讲,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我国开展公众参与的历史虽然不长,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对公众参与已越来越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与环境安全有关的各种活动。公众的范围包括普通群众、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除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环境安全责任行为以外,其他所有环境安全行为均可认为是公众参与行为。公众参与环境安全的形式主要有2种:(1) 加强自身修养,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地将环境安全思想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去;(2) 影响和督促他人加强环境安全的行为和意识。

二、什么是环境安全

1.环境安全的概念和含义:国际上,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对环境安全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见之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环境安全,主要有两种。一是 environmental safety;二是environmental security。这两者在英文中既有联系,也有很大的差别。下面着重介绍三种环境安全概念。

第一种安全(safety),主要是对人体健康(或卫生,health)和生产技术活动而言,主要指对人的健康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安全产品、安全设施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生产技术性的安全问题。第二种安全(security),主要是对人为暴力活动、军事活动、间谍活动、外交活动等社会性、政治性活动以及社会治安与国际和平而言,主要指对国际和平、国家主权、国家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社会政治性的安全问题。第三种安全,即兼顾上述两种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或广义的安全。广义的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和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者说国家和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和危害的良好状态。事实上,技术性的安全概念和政治性的安全概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安全,都以环境资源作为介质或都直接指向地球环境和大自然,因而很难将这两者截然分开。例如,根据美国的《环境安全规划》,环境安全(security)包括污染预防、技术、安全(safety)和职业卫生、自然保育(conservation)、符合法律、净化、爆炸安全(safety)以及害虫管理等8个主要因素。因此,在研究社会政治性的国家环境安全问题时,往往离不开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问题,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是基础,社会政治性的环境安全是前者的进一步发展和综合,后者是前者严重化到一定程度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后者包括前者。

2.环境安全的内容定义:环境安全最根本的内容是国家对关键资源的支配和控制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是指主权国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着眼于国家环境权益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环境状况和环境利益不受外部和内部的威胁而保持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一种状态,能够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国民的生存繁衍和富裕起到维持和促进的作用,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冲突或战争,而不产生危害和负面影响。国家环境安全具体表现为环境的各要素保持完整和完备,国家环境主权独立,国家支柱产业竞争力增强,资源、能源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经受国内外动荡的冲击。国家环境安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控制的主题是谁;②什么是关键的资源;③控制的范围和程度。按照其包括的内容可分为国家生态安全、国家环境权益安全和国家环保产业安全。其中生态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中心,环境权益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基础环节,而环保产业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经济内容。

三、我国的环境安全现状

近几年来,人类和世界各地连续遭遇了海啸、地震、飓风、暴风雪、大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同时,还遭遇了sars、禽流感、疯牛病、艾滋病等全球大面积传染病的危害和侵蚀,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自然灾难普遍爆发时机,对物质财富的追求与过度消耗正在不断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毁灭,也造成了生态灾害和灾难的不断发生。自然灾变的频临将成为今后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全世界都将为此作出更多的努力,解决或寻求人类面临环境危机中——求其长久生存以及寻求另外一种生存生态文明!

目前,我国的环境安全现状更是令人担忧,除了上述的灾难和危害曾经出现,且有的危害还在不断发生外,在我国还存在以下影响环境安全的因素:①环境污染严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十分突出。2006年,七大水系197条河流、408个断面中,四、五类水体占28%,劣五类占26%;全国38%的城市环境空气处于中度或重度污染;城市中的居民健康不断遭受到大气污染的侵害,有些城市近几年还出现了非常恶劣的空气污染危害,一遇到大雾或沙尘暴天气城市居民就已经到了窗户不敢开、门也不敢出的地步,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污染呈现加重趋势;酸雨影响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发生较重酸雨城市的比例已有所增加。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畜禽养殖业污染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造成农村环境安全的问题已越来越严重。②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持续增长,但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地流失依然严峻,生态功能不足;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每年增加退化草地200万公顷;有10%~15%的高等植物物种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资源流失严重,有害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1200亿元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破坏严重,物种急剧减少,赤潮灾害频发;以江河断流、湖泊湿地萎缩、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为主要特征的水生态失衡问题仍未解决并呈扩大趋势。③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土地荒漠化仍呈蔓延趋势。④环境风险居高不下。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环境事件引发的重要原因,一个是安全生产事故,另外一个就是企业违法排污。这既是一个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的问题,又是一个认识问题。一些地方忽视环境安全问题,甚至急功近利,项目建设中选址不当,把一些化工、石化、冶炼等高危行业建在饮用水源地、江河沿岸、城市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和人群密集地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环境灾难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⑤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污染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近年来,群众的环境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严重影响社会稳定。⑥经济结构建设不合理,重要战略资源短缺。经济结构的内在缺陷可能直接导致对国家环境安全的威胁。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拥有量较少,入水资源、耕地资源、森林资源、能源资源、矿产资源等,特别是天然气和石油供给不足,无疑会极大地影响到我国的环境安全。四、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为了实现和维护环境安全,国外有的学者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环境公共财产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能象古典经济学的观点那样,认为它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因而是一种“自由财产”,任何人无需支付代价即可任意占有和处置。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她应该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将环境的产权(所有权)赋予国家,由国家作为环境的所有权人将环境分配给各个利益主体,在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关系,从而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地的悲剧”,之所以不直接将环境的产权授予各个利益主体,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有些环境要素如大气产权难以界定;二是让国家持有产权可以使国家保留调控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权力。另外,环境安全按照覆盖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地方环境安全和国家环境安全,如果一种环境安全的效应外溢到到其他地方比较少,就可以将它视为地方环境安全。地方环境安全主要为当地居民提供环境利益,可以由地方政府来营造和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为全体民众提供环境利益如大的湖泊或者森林,政府就应承担保护和改善的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环境安全建设中的作用。公民和社会组织所起的作用应理解为帮助和监督政府履行职责,也就是民主机制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公民组成社会团体、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政府决策、公民和社会团体监督政府。政府应当在建设环境安全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起的是辅助的作用。但是,社会自治在国家之外扮演独立角色,在现阶段起到补充作用;同时,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全国民众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又不能滥用委托权。针对政府失灵,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来解决,而应该发挥社会和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来避免。这就是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之所在。

总之,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安全现状,每一位公民和每一个社会团体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有序的参与维护我国的环境安全,这也是当今中国政治、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履行应尽的职责,企业和相关人士履行应尽的义务,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否则,维护环境安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把自己环境安全意志上升为国家环境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可以通过公民自己和各种社会团体的广泛积极参与,依法监督和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事务,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公民和各种社会团体有序的积极主动参与维护环境安全,还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参与和秩序、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结合,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现阶段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程舸,李冬梅.环境安全概念及重要性探讨.广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04).

[2]谢有奎,陈灌春,李永青,谯华,敖漉.环境安全概念探讨.后勤工程学院学报 ,2006,(02).

第2篇: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

江苏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有益探索

坚持民主决策,大力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参与式行政决策制度日渐完善。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了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等制度。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形式不断丰富。在传统的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专家咨询会等公众参与方式的基础上,各地在公众参与的形式上不断创新思路,借助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公众参与领域逐步拓宽。公众参与的领域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卫生、环保、价格、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民生领域的方方面面。一些地方将重要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工作规划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等行政决策事项成为常态。各地相继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鼓励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规范性文件,将听取公众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

创新执法方式,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全力打造阳光执法。利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办理流程,明确了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方便公众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执法方式上积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说理式执法等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方式,扩大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渠道。一些部门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聘请公众监督员等方式,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告知、听证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抗辩权。在全省推行开门审案,一些部门探索推行“庭辩式”审理模式。

建立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促进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建立与公众对话的畅通渠道。通过市(县)长热线电话、市(县)长电子信箱和领导定期接访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以发放民意调查表、召开群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征集公众意见。推行“阳光调解”制度。一些地方将专业调解人才库中所有调解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全面实行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并由当事人对案件调解进行满意度评价,作为对调解员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众参与度。全面推行行政复议质证听证制度,实行“阳光复议”,为群众提供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有的地方探索建立了政府主导、专业保障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行政复议审理模式。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加大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丰富公众参与监督形式。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通举报网站、设置检举信箱、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畅通人民来信绿色通道等方式,始终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了廉政监督员、反腐信息员、行风监督员、廉政志愿者等群众有组织参与反腐工作的制度。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公众立体式便捷式监督。创建省市政风行风热线“四位一体”联动直播机制、打造“网络问政”投诉监督平台、建设“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等。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群众监督。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代表组成的特邀监督员队伍,对行政执法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通过群众座谈、问卷调查、回访等形式,收集公众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领域的批评和建议,组织群众进行社会评议。

从江苏省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越是到关键时期,行政决策、执行、监督越需要有更加广泛的民意基础和公众支持。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性公共事件表明,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非常重要而紧迫。二是促进政府与公众沟通和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复杂形势下,健全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公众依法表达诉求,使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愿,增进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了解、理解和认同。三是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参与式行政程序通过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由封闭转为公开透明,是政府工作走群众路线,实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重要渠道,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江苏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推进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众参与范围还不够广。除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公众参与有原则要求以外,其他领域行政机关掌握着参与的主导权。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对公众参与认识模糊,低估公众参与的地位、作用和素质、能力,不愿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甚至排斥公众参与。特别是行政决策领域,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最低,一些行政机关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该公开征求意见的没有公开征求意见,该组织听证、论证的没有按要求组织听证、论证,未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后评价。一些公众参与还流于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公众参与机制有待健全。一是参与方法简单。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的运用最为广泛,而行政决策听证会、协商会运用较少。同时,不能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综合采取相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在公众参与过程中缺少更深层次的交流、沟通、协商等互动过程。二是参与程序设计不够严谨。公告时间不充分,议题设置、程序运作还不够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参与代表不能充分表达意见或建议。如有的行政机关对公告信息缺乏宣传、指引,在告知相关影响时甚至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导致关注度不够;有些听证代表临时才能看到参与议题的相关资料,而且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无从考证。三是公众参与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有欠缺。目前,公众参与代表的选择大多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以及邀请参与等方式产生,代表如何选定、代表人数如何确定、代表比例如何分配等都由行政机关决定,缺少严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

公众参与普遍缺乏及时的反馈和回应。许多行政机关既不将参与结果反馈给公众,又不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公众不知道自己提出的意见建议最终被如何处理,感觉是在“自说自话”,也消解了公众参与的热情,对参与机制的价值和真实性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赖。缺乏及时反馈和有效回应,公众不知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管理的具体影响,是目前公众参与行政管理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的主要症结所在。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仍需强化。公众普遍对直接关系切身利益的事项比较关注,但对一些宏观政策、重大规划等则缺少参与的热情,还有些公众考虑到参与行政管理需要耗费一定时间、财力和精力,存在“搭便车”心理。公众普遍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宏观规划的设计缺乏有效关注,在规划实施、自身利益实际受到影响时才提出意见和要求,从而引发矛盾。参与者对议题的研究和讨论缺乏深度,建设性意见不多,随意性较强,有的仅是凭某种冲动参与。

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建设

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着力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水平。行政决策领域公众参与度低、形式化严重是目前推进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也是导致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公共事件的重要原因。建议江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标准、事项范围进行界定,明确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制度:一是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尽可能扩大公开听取意见的事项范围。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完善征求公众意见方式。遵循便民原则,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群众易于获取的方式决策事项和收集公众意见。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重要形式,凡属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举行听证会进行听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和听证规则,建立健全听证代表遴选制度,保证听证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建立听证意见采纳反馈制度。三是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后评价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评估审查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着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大量而经常性的工作,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一旦发生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其负面影响的危害更大。针对目前存在的相关制度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借鉴国外及兄弟省市的做法,建立健全江苏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将公众参与贯穿规范性文件的全过程。凡属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在立项、起草、审查、后评估等各个环节积极引导、规范公众参与。将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所有规范性文件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将是否按规定组织了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之一,对于应当听证未听证,应当征求意见未征求的,应当论证未论证的,不得审查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检索系统。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检索系统是现代办公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拓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渠道的有效方式。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健全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管理的公开化、民主化。在行政执法和监督领域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行政主体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减少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监督,重点是构建系统的、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以规范权力事项为前提,以监督监控为手段,切实深化行政权力全过程网上实时运行,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与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部门核心业务办理深度融合。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推进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真正成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扎实推行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应当向公众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全程说理式执法方式,将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贯穿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加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载体建设。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高度重视网络监督,对网上反映的涉及行政执法的热点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诉求,接受监督评议。

建立参与式矛盾化解机制,提高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化、有效性。在当前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高发的背景下,加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的机制建设,对于畅通公众利益表达渠道,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有效沟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一是健全政府与公众协商沟通机制。政府与公众的协商沟通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通过听取公众意见、公众调查以及座谈会、对话会、释疑会等形式,使协商沟通成为化解多元利益矛盾、协调多元利益关系、节省执行成本的良好机制。在协商沟通中,应尊重公众的意见表达,注重与各利益诉求主体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磋商。二是构建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培育扶持政策,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三是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拓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域,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第3篇: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有机结合;政府决策;行政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1-0009-04

推进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是构建新型公共事务治理格局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从政府治理现代化意义上说,公众参与不仅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手段,更是开展政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推进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是当前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

一、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相互关系

1党和政府对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高度重视。改革开放近40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其一,在政务公开方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务公开正式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事实上,政务公开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政策文件就多达数次,包括2005年《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2011年《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 号)和2016年《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足见中央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其二,在公众参与方面,自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以来,十七大和十报告均对此予以重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也对之加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相关领域公民参与的原则和方式给予了规定。许多地方政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实践。公众参与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和显著特征。

2政务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参与是政务公开的动力。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吸引了不同学科学者的广泛关注,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文献。综观这些研究,学者们已经对政务公开的内涵范畴、价值意义、理论基础、制度现状、实践成效和改善路径等进行了探讨;[1]对公众参与的概念内涵、规范意义、理论基础、实践现状、存在问题、完善举措等进行了分析。[2]从理论分析视角来看,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政务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公众参与是政务公开的推力和动力。[3]从消极意义上来说,政务公开的实施困境制约了公众参与的开展,而公众有效参与的不足也进一步抑制了政务公开的推动。[4]一方面,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公众对决策信息具有充分的知情权,“没有信息公开,公民不了解政府是否决策、何时决策、决策的依据是什么、决策是如何形成的、决策的基本目标是什么、决策的预期成本和效益等信息,就很难对政府的决策进行评价,也就无从参与政府决策。”[5]另一方面,在政务公开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有效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而且为政务公开注入了持久的动力。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信息运行过程中,有效的参与不仅能化解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能促使政府不断扩大公开范围、提高服务质量。”[6]实证研究的结果也支持了上述判断。《2014年中国城市电子政务发展水平调查报告》数据分析显示,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呈现正相关关系。[7]

3政务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初级阶段,公众参与是政务公开的最终目的。与以往政策相比,2016年中央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不仅继续关注政务公开问题,而且特别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中,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切实做好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然而,当前学术界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公众参与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手段。例如,有学者指出,开展政务公开,需要挖掘公开主体的内在驱动力,同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推动作用和监督功能,从而形成推进政务公开的内外合力机制。[6]将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外的动力机制来推进政务公开是非常有益的探索,但是,政务公开并不是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它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和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加强民主参与,建立开放政府,进而降低腐败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8]公众参与理论先驱阿恩斯坦(Sherry R. Arnstein)在其提出的著名的“公众参与的梯子”理论中明确指出,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初级阶段,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权力共享才是一种真实的参与。[9]我们认为,政务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初级阶段,公众参与是政务公开的最终目的。研究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结合问题,需要将讨论的重心放在公众参与层面,通过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政策执行力。

二、推进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有机结合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0]政府机构是典型的科层组织,其运作与管理带有鲜明的封闭性、专业性特点,占据绝对的公共权力和信息资源。在权力不对等与信息不对称的社会中,公众既难以对政府权力行使形成有效的约束,又缺乏对政府管理和公共决策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很容易造成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行为的滋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参与是最好的催化剂。规范政府对公共权力的运用,除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制度制约权力外,还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作为政府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机制,政务公开强化了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和腐败行为的蔓延。[11]公众参与则以体制外力量的介入,让政府权力运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在一定意义上降低了政府侵犯公众合法权益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几率。[12]总之,通过加强政务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将政府管理工作和决策过程的各类信息公之于众,避免政府暗箱操作,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保障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与公务人员依法依规办事,使得约束公共权力的制度笼子更加牢固。

2有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利益不断分化,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传统的政府单方面、封闭式管理与决策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另一方面,随着公众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增强,公众不再是逆来顺受的对象,而是成为积极主动的议程发起者和议题倡导者,并通过各种形式影响政府决策。[13]充分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有序的参与是民主行政的必然。实行政务公开,将掌握的信息公布于社会,同时利用公众反馈的相关信息,有利于政府能够及时发现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与公众的需求,提高决策质量。扩大公众参与,使得利害相关者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真实表达偏好和诉求,保障了决策程序的民主化和治理过程的民主化。[14]互联网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使得政务公开的渠道更加及时多样,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更加方便快捷,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制定的途径也更加广泛有效。[15]通过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政府获取了对决策有益的信息,公众实现了对决策的参与诉求。这种政府与公众共同决策的模式提升了公共决策的质量和民主化水平。

3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政策执行力。“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在施政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而取得公众信任的能力。”[16]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互联网与新媒体时代,中国政府公信力面临较大的挑战。与此同时,在多元利益共存的今天,公共政策的执行问题也日渐凸显,缺乏民意基础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受阻甚至最终流产,这种情况在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邻避冲突事件中屡见不鲜。政务公开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方式,公众参与是增强政策执行力的得力手段。政府主动及时、全面权威地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有利于确保公众获取真实信息,遏制虚假信息,树立政府诚信形象和权威。[17]公众参与基础上的公共决策可以较大程度地反映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具备较高的决策质量,保障了决策制定和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会更加顺利,执行效率大大提高。[18]通过广泛的信息共享、官民对话和公民参与,可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伙伴关系,并以一种互利合作的方式界定和处理问题,从而实现政府与公众共同的目标、价值和利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政策执行力。

三、当前我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根由

在中央和地方的重视和推动下,目前我国的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其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行政规章制度、公共预算、绩效评估等诸多政府管理领域相继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政策执行不力和效果有限的问题依然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普遍存在。以国内很多地市开展的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活动为例:在信息公开层面,由于政府对绩效信息公开存在不公开、不及时公开和选择性公开等问题,公众很难知晓和查询相关信息,导致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在公众参与层面,政府选择的公众参与机制在便捷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上存在不足,很多情况下,政府没有将公众参与的结果真正运用到决策制定中去,公众参与变成“走过场”,甚至沦为一场“秀”。[19]其他领域的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同样存在类似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不够细化。在政务公开领域,虽然中央已经出台了多份政策文件,然而,这些政策文件大多是从宏观层面进行规范,精细程度不够。在各级各部门具体实施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导致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参差不齐,公民获取政务信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文件虽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府网站目前也已经成为政府政务信息的主要平台,但是这些网站在信息的全面性、时效性方面问题很大,甚至一些网站沦为“僵尸网站”。[20]在公众参与领域,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对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尤其是在行政规章制定、环境影响评价、重大行政决策领域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通常只是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诸如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没有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及其权利予以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政府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公民参与予以明确限制。例如,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公众参与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通常都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制度设计的不够细化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可以较为随意地选择信息公开内容和制定公众参与规则,从而产生各种问题。

2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实践操作不够科学。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不够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政策执行。在具体领域和议题中,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的实践操作是否科学有关。尤其是在涉及不同类型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和范围以及公众参与的参与者代表性、参与规则设计和参与方式选择等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决定了行政决策的成败。例如,在2013年广东鹤山民众反核燃料厂项目事件中,鹤山市政府委托几个咨询公司就核燃料厂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几个公司都得出了“低风险”的评审意见。然而,在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之后,江门市以至周边城市的民众立即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大批市民到江门市政府门前“散步”,最终该项目被取消。该案例中,并非没有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问题就出在政务公开的方式、途径和范围以及公众参与的参与者代表性、参与规则设计和参与方式选择等存在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三种方式对项目周边群众进行了信息公告和意见征询,然而,由于没有对项目的潜在风险和潜在利益群体进行充分的考虑,没有进行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从而导致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失效。可以看出,在实践操作中如果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设计不够科学,将会给政府决策和管理造成无法估计的风险。

四、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有机结合的政策举措

1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平台政务公开的推进和考核。政务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本前提。在权力不对等与信息不对称的社会中,缺乏对政府政务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公众根本就无从参与。在建设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平台政务公开的推进,加大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绩效考核。一是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掌握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尺度,重点推进若干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涉及政府部门收支的财税、预算、“三公”以及与企业、公众密切相关的项目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等。二是积极引入“互联网+政务”理念,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包括政府网站、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和手机终端政务信息,通过互联网渠道使得公众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政务资讯。三是加强对政府政务公开的考核力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考核,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和后果意识,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与责任,健全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问责机制。

2根据不同的领域和议题细化对公众参与的程序设计。制度或政策规定的模糊性是导致公众参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13]强化制度规定的详细性和可操作性十分必要,特别是以立法的形式将公众参与政府绩效管理的主体、权利、程序等详细规定出来,对完善公众参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细化对公众参与的程序设计,需要根据不同的领域和议题分门别类予以实施。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作为公共政策制定和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根据参与主体的个体、群体和组织性质,完善对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与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反馈机制。二是以建立完善特定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为重点,根据不同的公共议题或政府决策,明确公众参与的参与主体、参与时机、参与程序、参与方式,完善政府与公众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三是将政务公开贯穿于公共政策制定和政府管理的全过程,明确政府对公众参与的反馈义务,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可以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利益相关者之中。

3在利益相关者分析基础上选择恰当的公众参与机制。在社会利益分化日益严重与信息高速流通的现代社会,传统的政府单一决策或封闭决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面对公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权益意识和参与意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除了通过推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外,还需要采取恰当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治理。一是基于利益相关者分析,区分不同议题中不同群体的社会资源和利益取向。通常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利益受到问题影响或者其行为极大地影响着问题;(2)拥有信息、资源,以及战略规划形成和执行所需要的专家;(3)控制相关执行工具的人。[21]通过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细致的分析定位,采取恰当的管理策略,或者激发引导公众参与,或者淡化冷却公众参与,营造有利的决策环境,规避不利的决策环境。二是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参与决策的不同阶段,理性设计恰当的公众参与方式。政府需要在对公共议题进行性质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决策不同阶段公众参与预期达成的目的,同时,根据具体的项目或领域,选择合适的公众参与渠道或平台,灵活应用公众调查、焦点小组、公众咨询委员会等各类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是法治政府建设和现代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和切实推进执行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针对当前我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领域存在的政策执行不力和效果有限问题,推进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有机结合十分必要。推进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除了要加强制度层面的建设外,还需要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根据议题的具体情境,有效利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科学设计公众参与程序和方式,将政务公开贯穿到政府决策的全过程。通过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与有效合作,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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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群众参与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河北省体育科技研究项目:“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的群众参与研究”(编号:20152004)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8月7日

一、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意义

群众参与对于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体现在:

(一)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河北省人民群众的公共体育需求。群众参与能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有利于维护和实现自身体育权益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把公众的体育诉求和意愿转化为自身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从而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公共体育需求。

(二)有利于保证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公共利益取向和均等化。群众参与能及时反映和反馈公众对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意见和需求,保障群众自身合法体育权益不受侵害,使体育行政部门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所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保证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利益取向和均等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弥补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的缺陷。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靠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难免会出现偏差。群众参与就是要确保将群众中反馈的各种问题和诉求进行梳理并纳入决策体系,形成体育行政部门与群众互动交流的良性循环,可以有效改善体育行政部门盲目建设、信息不畅等缺陷。

(四)有利于维护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的公信力。群众参与是群众和体育行政部门在建设中的良性互动,不仅是对公民体育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的亲切感、认同感,从而维护了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二、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群众参与现状

课题组经调研发现,目前群众在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参与度还不高,发挥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参与主体看。一方面受传统“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影响,河北省多数群众仍将自身定位为公共体育服务的“被动接受者”,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不强,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的影响力有限;另一方面河北省社会体育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虽有一定的参与权,但目前看一般仅限于举办体育活动上,其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还未能成为群众参与的组织依托。

(二)从政府和体育管理部门看。一方面受计划经济时代“强势”行政思维和权力意识影响,河北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惯于单方面决策,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缺乏民主意识和主动服务理念;另一方面充分、可靠的信息是群众有效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河北省群众与体育行政部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客观现实,体育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力度、更新速度、透明程度不足导致群众获取信息不充分、不及时。

(三)从参与过程看。一方面是参与的领域偏窄、形式偏少。目前河北省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领域主要体现在群众监督方面,如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均设置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来接受群众监督,而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制定、绩效评估、产品供给基本还未纳入群众参与领域。参与形式也偏少,多以公民听证、关键公众接触为主,其他方式基本上还未涉及;另一方面参与的制度不健全、渠道不顺畅。在群众参与制度不健全情况下,实际操作过程往往就流于形式,使群众参与难以取得实效,如公共体育监督领域,体育行政部门往往把监督电话、监督信箱简单地等同于监督体系,没能进一步的做好配套服务,监督难以到位。

三、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群众参与的影响因素

影响河北省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文化因素。受历史上臣民文化和官本位文化影响,河北省群众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普遍薄弱;二是经济因素。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和发展水平与其群众参与程度息息相关。体育需求属于人的需求中的较高层次,离开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撑,体育参与、群众参与均难以实现。就河北省现有条件来看,公共体育服务还只能满足于一些较为基本的体育需求;三是制度因素。尽管河北省一些体育行政部门尝试推行听证会、政务公开、局长接待日等举措,但是一般较为原则性,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足,实效性、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群众难以真正参与进来;四是组织因素。作为群众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河北省各地体育协会(社团)目前对体育行政部门的依附性强,从一定程度来说成了体育行政部门的补充机构,缺乏独立性,一切听从体育部门的安排,这导致体育协会(社团)参与能力普遍较弱,还不能够成为群众参与的有力依托和有效渠道。

四、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群众参与模式设计

群众参与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而言意义重大,但该采用怎样的群众参与模式呢?课题组综合考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和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将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的公民参模式作了以下五种模式的设计。

(一)政策型参与:群众参与制定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政策型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参与模式。在政策型参与运作中,须明确参与人员、参与环节、参与层面及参与方式。

在参与人员上,除河北省体育行政人员和学者专家外,还应包括群众代表。参与环节上,在决策的问题识别与确定、情报收集、方案(规划)设计论证这些基本环节中要求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层面上,因微观层面的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由普通公民来参与决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大,因此应着重研究和发展加快基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群众参与。在参与的方式上,一般包括听证会、论证会、调查问卷、关键公众接触等具体方式。

(二)监督型参与:群众对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反馈。监督型参与,是群众对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公共体育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矫正其工作中的偏差与失误的参与模式。

监督型参与模式的有效实施,要求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应树立较强的服务意识,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渠道便捷畅通,实践中除继续发挥办公热线电话、常用信箱的作用之外,还可借助网络媒介,通过民意调查、政务微博、地区论坛、E-mail等多种方式鼓励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监督。

(三)供给型参与:群众直接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过程。供给型参与,指的是群众或体育社团(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行政部门合作或协助其实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模式。供给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平性、实效性和社会公众的可选择性。

在实践中,体育志愿服务、体育社团(协会)承办体育赛事和健身活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群众实施体育健身指导、群众个人出资建立体育场馆或设施向公众开放等都属于供给型参与。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参与模式,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可给予体育社团(协会)或群众个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减免税收、特许经营等优惠补偿或政策支持,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四)评估型参与:群众对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型参与,是群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过程、水平、质量、效果等内容进行单项或综合评估并作出积极回应的参与模式,其特点是直接、具体、真实。

公共体育服务的很多内容如体育设施建设、体育活动的举办往往难以用特别精确的指标体系来进行测量。评估型参与,可作为了解和衡量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重要依据和标准。通过面对面采访、发放问卷、电话采访、网络平台调查等方式来测试、搜集群众感受和群众满意度是这一模式的核心内容。尽管这一模式属事后参与,但却能为体育政策、体育赛事、体育设施的服务效果及后续改进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认可型参与:群众对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和措施的倾听与认可。认可型参与,是体育行政部门对于拟推行和实施的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措施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意见和方案,但为了获得公民认可,提高执行力,在正式公布前,通过一定方式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模式。

五、促进群众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合理化建议

(一)提升群众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意识和能力。一方面要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给予群众最大的空间和自由度,激发群众参与公共行政行为的热情,不断增强其主体身份意识、自觉参与意识及理性参与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培育群众的参与能力,提升参与效能。可以以学校和社区教育为途径进行体育公共服务知识的宣传普及,有意识地培育公民的公共体育管理知识、获知体育信息的能力及理性判断和分析能力。

(二)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组织在群众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组织具有聚合作用,使群众参与的影响力更大、参与效能更强。因此,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壮大,也是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充分发挥体育社会团体(协会)的作用,使其成为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有力依托,就必须做到:不断完善体育协会(社团)的内部管理,增强其独立性;发挥其组织作用,充分吸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公共体育诉求;减少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的干预,创设有利于体育社会团体(协会)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外部环境。

(三)政府和体育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一方面政府和体育管理部门应摈弃旧的工作作风,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充分认识群众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及时,保障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实效;另一方面还应不断深化参与内容、创新参与形式、拓宽参与渠道、健全参与制度。深化参与内容,就是要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制定、监督反馈、绩效评估及产品供给中的影响力,进一步丰富参与实践。创新参与形式,就是要综合运用并不断完善公民听证、群众调查、公众接触、公民旁听、群众投诉、专家咨询、网络互动、有偿供给等具体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完善。拓宽参与渠道,就是要搭建群众参与平台,通过“政务公开”、“领导信箱”、“局长热线”、“接待日”等途径不断改善群众与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互信互动;充分利用现代媒介,建立网络渠道、电视渠道、短信渠道等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保证群众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更为有效地施加影响力。健全参与制度,就是要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各项制度,如决策制度、公示制度、监管制度、供给制度、绩效评估制度,使程序和配套措施更加健全和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群众参与过程的形式化和偶然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季彦霞等.河北省社区体育服务体系框架构建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3.3.

第5篇: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过程;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最先出现在北美国家的规划当中,起初是为了协调平衡各方(尤其是普通民众与政府、投资商之间)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规划方法。后来发展到作为一种规划技术和规划理念被广泛采用(唐文跃,2002)。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各不相同,但是公众参与作为一种规划技术已被广泛的接受,总结和吸取他们的经验,对于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2.公众参与现状与问题

2.1公众参与形式单一

公众参与以自发形式居多,缺少制度渠道。在规划方案与市民意愿有冲突,规划实施遇阻时,不愿满足于“象征性参与”的城市居民为表达自己的规划建设意愿,常常临时自发地组织起来,到规划管理部门寻求“说法”,这在实际上成为市民要求参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决策的主要形式。一些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此深感“伤脑筋”却又别无良策。这种参与形式的弊病是具有临时突发性,往往干扰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有时还伴随发生违反国家法律。这种现象充分表明政府为市民参与规划建立的制度不能满足市民需求。

2.2公众参与的实效性不强

公众参与应注重实效,关键在于保证过程的严肃性和规范化,应有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否则就变成热热闹闹的走过场。一些项目公示后,群众反馈的意见有上万条,观点迥异,层次不一,如何统计、梳理和归纳,工作量确实很大。规划部门尽管努力在做,但效果难如人意,许多很好的建议无法准确、快速地体现在方案中。

2.3参与层次较低

参与方式以规划教育多,辅助决策少。很多城市中的公众参与内容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成果的介绍和宣传,公众仅仅是在规划决策之后“学习”规划方案。这种被动式的“接收”和“认可”在谢莉.安斯汀提出的公众参与梯级中被称为“象征性的参与”,属较低层次的参与方式。

2.4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我国的公众参与还处于“象征性的参与”阶段,不管是市民,还是利益集团和规划人员,只有参议权而没有决策权,随着规划项目的增加和级别的提高,公众参与的深度并没有随之加深。许多规划建设项目多是由政府领导召集政府各部门官员,在听取规划设计人员介绍后“拍板”决定的。我国城市规划中市民参与的权力和范围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而市民参与的比例也很小。

规划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很少聆听公众对预期规划的想法,使后续的规划方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规划审批阶段的公众参与仅局限于学术研究机构和地方政界的精英层次,这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地方当政者的左右下,公众参与依然流于形式;规划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主要是一种被动式参与,多表现为某项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绿地、交通、噪声等问题严重妨碍了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学习或侵害了私人、团体利益,公众会向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反映这些问题,甚至提出行政诉讼。因此说我国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度还远远不够。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仍处于起步阶段。

3. 公众参与对策

3.1完善城市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

首先,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虽然新的城乡规划法确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但缺乏参与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应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方法,以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与公正性,同时规范公众参与规划的目标、性质、内容、职能、机构、组织、权限、处罚等内容。

其次,拓宽参与渠道,实现立法公开。在城市规划中,要使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得到实现,就必须增强规划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各种参与渠道,实行立法公开。一是要扩大城市规划立法文件公开的范围,建立系统化的文件公开机制;二是要健全和落实城市规划立法会议公开制度;二是要逐步建立起以听证会为立法论证主导程序的制度;四是要强化和落实公众参与立法的其他多种方式。

3.2提高公众参与意识,落实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城市规划专业性强,对参与者个人专业知识和文化素质要求很高,且由于它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只有将城市规划中的基本原理、方法让公众了解,我们才能有效地开展公众参与,才能建立起流畅互通的对话渠道。

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增进公众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市民了解到城市规划与自身的密切关系,城市规划对生活的重要影响。宣传可以产生多层次的互动,可以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同时宣传有其持续性和长期性,可以使市民长期对城市规划投入较大的关注。只有加强多层次的推介,才能让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城市规划。

3.3引导和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长期以来,我国对十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认识只局限于“个人”的参与,公众参与在作法上则主要通过规划展示、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由于单个人对事物有限的认知能力,因此反映问题是片面、不具有代表性的,另一方面即使公众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思路也不能受到市政部门的重视,这样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发达国家的规划实践表明,真正富有成效的公众参与不是个人层次上的参与,而是非盈利机构、企业、社区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这正是我国公众参与的欠缺之处。因此,为了使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渠道更加通畅,参与规划的效果更加明显,规划的实施更加顺利等,有必要健全公众参与的组织机构。避免纯个人式参与的局限性,要加大力度去引导和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4.结语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通过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主动参与,更好地保证规划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使规划能切实体现广大公众的利益要求,通过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让公众成为城市真正的主人,了解城市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公众的责、权、利,能更多的享受到城市规划带来的好处,并确保规划工作的成功实施。从而完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有利于城市的自身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约翰”M・利维(美).现代城市规划[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3.

[2] 张聪林.基于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过程研究[D].硕十论文.2005.

[3] 张京祥.西方城市规划思想史纲[M].东南大学出版2005.5.

第6篇: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

城市治理 公众参与 制度保障

目前,有关治理的概念有多种定义,不同的机构与学者从各自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世界银行在《治理和发展》一书中对治理的定义偏重规范和管理:治理是通过建立一套被接受为合法权威的规则而对公共事务公正而透明的管理,是为发展而在管理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方面的权力。世界银行还将治理分为高、中、低三个音域。高音:在治理的背景下,公共行政部门的现代化;中音:“善治”在政治、经济及行政层面的正常状态;低音:参与、人权和民主化。

欧洲联盟在2001年发表的《欧洲治理白皮书》中认为:治理是影响到欧洲的权力的行使,特别是从开放、参与、责任、效率与和谐的观点出发的程序和行为。

法国人类进步基金会对治理的定义:是公民利益间关系,以及地方、国家和全球等各不同层次间关系在公共空间中的组织艺术;是具有意义、兼顾各种社会复杂性并有利于对话和集体行动的游戏规则的创造艺术。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R・罗茨指出: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者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一种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

俞可平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意味着涉及集体行为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

在明确了治理的概念后,我们就容易明白城市治理的涵义:在现代城市中,对公共事务的最佳管理和控制已不再是集中的,而是多元、分散、网络型以及多样性的,这就涉及中央、地方、非政府组织、个人等多层次的权利和利益协调——这种由各级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个人管理城市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就是城市治理。构建一个既公平、公开,又具竞争力的治理系统,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现有城市治理的诸多范式中:城市治理的主体包括城市的国家机构、城市政府、私营部门和市民社会。城市治理强调“过程”,城市治理是政府协调非正式组织、私人利益集团,实现集体目标的过程,是政府与市民社会、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的互动过程,它反映了政权与市民社会、传统的约束与被约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新型关系。城市治理就是要建立一个整合的政府或专门的机构和委员会,发现和采用一种新的机制,运用和动员社会及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充分地鼓励公众参与,解决城市宏观和微观问题。

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公众参与,是指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自身重大利益相关的事项和政策的决策活动,从而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二、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已不再仅是公众居住的物质之所,更是其情感依托的精神空间。城市功能的现代化转变表明,公众才是城市生活的真正主体。从政府主治到公众参与,从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意味着一系列理念的更新和实践的转变。在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不仅是逻辑的必然,也是转型期社会实践发展的要求。

历史的经验表明,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是在城市地域内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佳途径。现代城市治理的根本目的无非是为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作为城市治理的最直接受益者,公众有最大的动力关心和关注自我生活空间的规划建设和变化发展,从而成为促进、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忠实捍卫者和监督者。而公众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公共性”需求,要求政府改变行为模式,从以往的“单方管制”发展成为接受公众参与的“共同治理”。

城市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这样,在现代城市公共管理中,城市治理通常能获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更容易实现政策的预定目标。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可以整合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声音,充分体现政府在公共管理决策中的民主理念,从而有助于协调好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将社会每一份子对社会的创造活力激发出来。

三、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参与的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与民众在参与理念和政府治理模式转型上的耦合促使我国很多城市进行了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有益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深圳在城市规划领域开展的全过程公众参与,北京、南京等城市进行的社会评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沈阳、厦门、北京等城市在环保领域开展的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及个案尝试,西安、福州等城市在古城、古建筑保护领域进行的公众参与地方制度建设,北京、温岭、兰州等城市在社区治理领域开展的公众参与实践,深圳、广州、武汉等城市通过有奖举报吸引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整治的尝试等等。然而,由于历史、观念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能级较弱

近几年,我国各城市都逐渐认识到了城市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的范围涉及城市规划、物价、环保等多个领域,公众参与也得到越来越多组织和公民的认同,但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理性化程度不高。相当数量的公众对公众参与的热情较低,缺乏主动性,表现过于冷漠,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是在从众心理的支配下参与进来,而不是真正把公众参与当作自己应有的权利。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所形成的“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严重地压抑了公众参与,公众因此形成了一种权威崇拜、与世无争的政治心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多数公众习惯了长久以来默默接受国家对其生活与命运的安排。这样长久的顺从使得他们即使有了参与的机会,也表现得沉默、被动,对政策少有独立的见解,最终沦为“表决机器”。

从公众参与的能力来看,我国城市公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公众对城市问题的理解程度以及对政策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途径的认识都有了很大提升。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崭新的政策议题,然而人们掌握的科学知识是有限的,知识更新的速度也是有限的,因此,面对由于科技进步而日益增多的政策问题和逐渐筑高的参与门槛,公众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和疲于应对。

(二)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制度缺失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如前所述,最近十年来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一系列文件也对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作出了重要阐述。然而这些规定和阐述多是原则性的宣示,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加以落实。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个体独立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意识也显著增强。公民开始积极地关注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各项公共事物,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积极性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制度设立的速度,阻碍了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造成我国现阶段制度性供给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建国之初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认识不足,把公众参与看成是政府对公民的恩赐;还有公众参与行为的缺乏,使参与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践经验的有效补给;再有政府对公众参与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制度性建设没有投入应有的精力和人力资源支持,影响了制度建设的质量和速度。虽然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根本保证,但是保证参与实施的制度却不够健全。这样,政府虽然鼓励公众参与治理过程,但是由于参与的形式、方法、渠道和手段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公民的参与具有太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再由于公众参与治理的结果政府又不予考虑和重视,依旧是按照自己的意图来实施管理,使得公众参与不参与都一个样,这不仅严重挫伤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的热情随之消减,而且还有可能引起公民的不满,使公众参与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现,给社会增添不稳定的因素。

(三)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方式陈旧

现有的城市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仍属于传统城市管理模式,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政府是城市管理的唯一主体,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以及普通老百姓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很弱,政府在城市治理的方法和手段上,主要表现为权力控制、行政命令和制度约束,导致老百姓反映问题和意见、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堵塞严重。

虽然近几年参与渠道和参与方式有所创新,公示制、听证制,甚至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电子政府等网络参与正蓬勃发展,但往往流于形式的多.有实际效果的少。比如公示的时间和范围很有限,公民监督的方式不利于操作;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上访无门,网络系统利益表达无力,电子政府动作迟缓,听证过程受到权威部门导向等。这些公众参与的直接阻力会造成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打击公众参与的热情,甚至引发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和过激抗议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严重后果。

四、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对策强化与优化

(一)增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能力

一方面,必须强化公众是城市主人的意识,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要有意识地引导民众关心公共事务、思考社会问题,要进行公民美德教育,帮助其合理运用生活理性、将来源于生活的知识用演绎的方式上升为有预见性的公共利益目标。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必须端正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态度,树立“人民公仆为人民”的信念,发自内心地接受公众参与。在现代社会,城市治理是事关广大民众切身利益和全社会整体利益的事业,有理由使全体社会成员知晓、思考、理解和最大限度地参与其中。这固然是公众应该积极争取和认真对待的公共事务,但同时更应是政府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切实保障的重要事业,是其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

建立规范的公众参与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十分重要。早在20世纪上半叶,美国政府就已经意识到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于是国会专门设立基金项目,由高校和某些政府机构专门承担了公众参与技能、技巧的培训和公众参与意识的教育。中国也有必要进行类似的参与培训和教育,一方面会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便于后期的政策执行。同时有公众一起来承担政府治理的责任,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合法性认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完善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保障制度

在城市治理中,由政府是唯一的治理主体转变为基层自治组织、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这种多元化主体的城市治理模式的真正实现,必须要由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来保障。

首先,必须建立公正机制。这就要取消或改革现行的一些制度和政策,如户籍制度、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录中的一些限制性规定;要加快制定出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特别是在这些制度的制定时将相关程序作明确的规定;要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和信息公开法。其次,要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并有特殊贡献者政府应设立一种专门奖,要充分激发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建立相关的一些奖励制度。再次,要建立责任机制。对城市治理中擅自决策,没有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引起公众不满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最后,要建立保障机制。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中的付出,要适当给予补偿,特别是对那些积极参与城市治理的公民社团的领导者,要为其建立相关的养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拓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多元渠道

完善和落实已有公众参与的制度需要有效机制,通过有效机制,将选举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落实到实处。完善公众接待工作日制度、省长、市长热线电话制度、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制度等比较有效的参与渠道。针对其中出现的一些形式主义现象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以根除。

目前,我国城市大多建立了电子政府,电子政务具有简洁、远程的特点,它可以使公众随时随地了解政策信息,并且可以实现政府、公众在网上的双向互动。电子政务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制约着政府行为,要求政府行政透明,另一方面,电子政务的发展,又要求政府对于公众的参与实现有序化的管理。有必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大众传媒的组织机构,使新闻传媒成为多维度、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使大众传媒代表公众利益、表达公众意见。

参考文献:

[1] 蒲金燕,漆佳红.论我国城市治理中的公众参与[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6(12).

[2] 陈江群.我国城市治理中公民参与现状浅析[J].黑龙江史志,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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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颜涛,陈燕华.从主体多元化看城市管理模式的变革与完善[R].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2008.

[6] 孙施文.关于城市治理的解读[J].国外城市规划,2002(1)

[7] 申剑,白庆华.城市治理理论在我国的适用[J].现代城市研究,2006(9)

[8] 成德宁,侯伟丽.参与式发展与中国城市治理模式创新[J].南都学坛(人文科学学报),2008(5)

[9] 袁政.城市治理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J].学术研究,2007(7).

[10] 王志锋.城市治理多元化及利益均衡机制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第7篇: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规划体系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前言:城市规划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具有“公共政策”属性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公众的共同完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公众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和质量, 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 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概念开始从西方国家引入到我国规划界。,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障呼唤全民的共同参与

一、我国的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使得公众根本不可能参与城市规划。1984 年开始的放权让利式的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的权力。然而,迄今为止,权力下放只仅仅在政府内部的不同层次、级别之间进行,公众还远没有享受到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力。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仅仅局限于形式参与,或者可以说是“零参与”。

第一,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层面窄而且深度不够,中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仅局限于规划前期的公众参与,对于规划的决策制定、规划实施以及后期规划实施反馈基本就已无公众参与可言。从公众参与的群体上考量,也仅局限于规划师以及专家学者等决策层面,而没有普及到广大基层群众。第二,公众参与缺乏法制保障,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中公众参与的选择颇具随意性,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撑。第三,公众参与的呼应性不强。缺乏对公众规划意识的培养和规划知识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因为对城市规划的了解知之甚少,这直接导致了群众对于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参与积极性低下。全凭兴趣去参与规划而不是凭责任感去参与。第四,公众参与规划的意识和技能薄弱,在城市规划领域,公众参与的技术水平较低,公众参与规划的要求仍停留在与自身小环境密切相关的事务上,而对与城市发展长远利益相关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还未表现出足够的热情。第五,规划信息的非可达性,规划信息的可达性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公众首先必须具有知情权,然后才可能真正参与到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活动中去。然而,在我国,目前尚未有有关的法规条例规定哪些信息可以对公众公布,哪些信息必须对公众公布。这就导致了规划的相关信息无法被广大群众所了解

二、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迫切性

第一,公众参与规划是城市规划自身发展的要求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的具体化和继续”,规划师充当着实施政府决策工具的角色。但和强有力的政治家相比,规划师无论从地位还是影响来说都要弱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借助公众的力量,才能阻止所谓“精英规划”在我国的城市中大行其道,才能真正实现城市规划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城市规划作为一门学科或管理手段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第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我国民主化进程中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公众参与是时间和空间发展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对自身利益的要求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显得极其重要,其次,以城市资源为处理对象的城市规划也必然需要公众参与。

三、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对策

城市规划是配置城市资源、协调社会利益、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公共政策。作为城市规划中的一个必要组成,市民的声音必然不能轻易地忽视。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是涉及到市民参与主体、参与方式、法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针对我国现存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现状及存在问题, 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相关经验, 提出如下对策

1. 建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和由下而上的参与机制,在实际的法规条文上上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只有在法律的实体性内容方面明确界定与城市规划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公众参与才能获得法律保障,行使他们相应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参与要在法律法规机构等方面给予保障。另外可设立公众参与相关机构等。使其拥有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和法律支持, 代表各个阶层公众的价值观和利益, 参与政府规划决策、管理,使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结合起来。

2.普及规划知识,加强公众教育,拓宽公众参与的范围, 增加公众参与的深度,要注重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宣传, 让城市广大群众了解城市规划; 其次在规划的各个过程中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最后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只有大众文化水平普遍提高, 参与兴趣与意识的不断增强,才能为公众参与的实现提供稳固的基础。

3.操作层面上加强规划师与公众团体的互动

规划师应该为市民服务,而不是为某个政府部门服务。目前国外的规划理论已经历了由理性主义规划到倡导型规划再到交往型规划的转变,其内核包括对“公共”意义的重新诠释。。在规划过程中,规划师不再扮演价值中立的专家角色,而是应同时扮演多种角色:市民参加交往过程的组织者和促成者,市民间意见冲突的调停者,为特定价值辩护的交涉者。规划师面向公众的角色更应像一个传播者和教育者。应加强与公众团体的互动。

四、结语

五、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才能实现城市规划对社会公正追求的最高理想。结合国外公众参与的经验与理论,拓宽我国公众参与的广度是以科学发展观制订城市规划,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公众参与体现的是社会公平和城市进步。它需要规划人员、政府、开发者和公众各社会利益群体的共同协调和努力, 需要法律制度上的保证, 需要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 从而使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而非个别的利益群体。

参考文献

[1]陈佛富.论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制度[J] .城市规划,2000,(7):54.

[2]田莉.美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对我国的启示[J] .城市管理, 2003,(2):27.

第8篇: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

(一)厦门PX项目事件中公众参与的努力及诉求

厦门PX项目作为得到国家批准建设、地方政府鼎力支持的项目却在厦门市民的诉求和努力下,迫使厦门市政府不得不宣布让该项目缓建,重新进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在此次事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相关报道,是政协委员的提案让此事成为全国人民热烈讨论的话题外,厦门本地居民和学者通过媒体和网络对事件也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探讨,并形成公众自己的诉求。这些诉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海沧区目前化工石化企业的环保工作不满意;二是希望政府能够彻底解决石化区规划与海沧新城规划之间的矛盾;三是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想通过各种途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四是PX项目选址距居民区太近,环境风险巨大[1]。

(二)厦门PX项目事件——“散步事件”引发的权利之辩

“散步事件”是厦门PX事件作为公众参与标本的特色所在。它是在欠缺实质的游行示威权利与正规渠道的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厦门民众以生活性用语“散步”替代政治性的法律概念“游行示威”,“发明”了一种公意表达形式。尽管有关方面努力将事态控制在行政过程之中,“散步事件”的组织者也适可而止,并不断地强调“散步”的理性与和平方式,但“散步”在本质上就是游行示威,这是中国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然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程序限制却导致了现实中游行示威的权利很难得到合法的许可与保障。然而,厦门市政府从民众的集体“散步”中感受到了强烈的参与意识和权利诉求,并最终决定积极回应民众的理性要求,该事件产生的影响巨大而深远。

(三)厦门PX项目事件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厦门PX项目事件受到热议并体现了公众参与极大的热情,但我们也看到公众参与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凸显的问题与不足,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事件中的公众参与尚未完成从自发到自觉地转变。公众参与是人们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宪法权利的充分体现。在这次PX事件中,公众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影响了事件的发展,让一项有巨大环境风险的工程有了重新评估的机会。但是,必须指出,PX事件的公众参与只是公众在此次重大环境事件中一次自发的行动,是政协委员的“提案”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加上新闻媒体和网络的渲染,公众才真正意识到参与到环评的重要性,才真正体会到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状态到了如此近的地步。目前中国公众参与的现状是,许多国家机关对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持不积极或走过场的态度,人们在思想上尚未形成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观念和习惯,尤其是在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尚未完成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

2.法律上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的效力。公众参与的效力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于公众的问题和意见的认定,它决定了公众的意见在相关决策中是作为参考还是作为决策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这显然是单方面的规定,没有规定公众对于主管机构的最终决策没能采纳其意见表示异议,或者认为主管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时,公众具有怎样的权利请求和救济方式。

3.环境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中国先后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环保总局又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是,这些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往往过于宽泛和原则,未能真正把公众参与的权利落到实处。《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众参与的组织上规定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组织,但是,对于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的原则、阶段、范围、主体、方式、保障等制度性规定则没有确立。同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组织的公众参与,这种制度安排也让人感到质疑。

二、环境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

(一)环境公众参与的含义

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在环境立法中,“公众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根据各国立法和实践,还包括他们的协会、组织或者团体。”[2]由于环境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环境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从而确保环境政策符合民意及环境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环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二)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的法理依据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依据。首先,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公众参与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公平、自由、参与的特质,且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公益的体现。其次,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律对社会作用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法律的激励功能。法律的激励功能就是指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待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3]。

三、完善中国环境公众参与原则实现途径的法律思考

(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

中国已初步建立起公众参与机制。中国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中国的公众参与机制远未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空有高涨热情却缺乏切实有效的途径与方式进入环境保护的管理与决策。环境状况知情权与环境事务权的缺位所导致的弊端在厦门PX事件中体现尤为明显。因此,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公民的环境状况知情权和环境事务权上升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权利。

(二)确立信息公开机制,拓宽环境公众参与的途径与范围

公众在参与环境决策中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救济权[3]。知情权是指人们有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的权利,公众只有在了解环境状况和相关环境知识后,才能为自己参与环境决策提供依据和前提;参与权是指公众参与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只有完整的参与,公众才能最大限度地了解环境决策的对象和内容,也才能提出更多、更全面的意见和建议;请求救济权,指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包括司法救济权、行政救济等方式。只有公众享有请求权,其环境权的实体权利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的程序性制度

程序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公众参与的核心。PX事件中公众参与的程序性制度主要体现为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非正式的“公告+评论”形式让公众了解了公共行政的议题与内容,并初步酝酿正式的评论意见,后续的较为正式的公众座谈会是PX后期公众参与的核心部分,也是市民与政府进行理性对话的主要形式。尽管座谈会在本质上并非正式的听证会,但是座谈会在程序公开、代表遴选、发言权配置等方面却表现出了空前的民主和成熟。“一次性”的市民代表与常任的代表委员们在一个平面上行使公众的参与权利,这确实是一道新的风景线。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原则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原则,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要使公众参与原则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通过对于厦门PX事件的过程分析,概括出了中国公众参与的“PX模式”。“PX模式”证明了政府可以在短期内抛弃原有的命令性与封闭性的公共行政模式,并学会在公众参与程序中听取和采纳民众意见,而民众也可以在有序组织和理性参与的基础上影响公共决策的结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毫无疑义,厦门PX事件中的公众参与是成功的。

摘要:不论是从国内环境法的层面还是国际环境法的层面进行考察,我们都可以认为民主参与是环境保护领域必须高举的大旗,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处处渗透着民主参与的精神。但是,环境公众参与原则在实现的途径上还存在一些弊病,如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方式和内容在立法中原则而抽象、参与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够强,公民环境法律权利的缺位以及环境与发展决策中法律机制的缺失等等。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从厦门PX事件中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环境公众参与原则实现途径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厦门PX事件;法律思考

参考文献:

[1]厦门二甲苯项目起落[N].中国环境报,2007-06-08.

第9篇: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法理学;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7)02-0119-05

当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逐渐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热点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其主要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得以持续的强调并日益受到重视。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绝非旦夕之功,而是一个充满希望却充斥着各方利益博弈、权力纠葛、权力与权利纠结的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本文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法源及其法理基础、完善路径进行探讨,旨在更好地推进该制度的构建。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法理渊源与现状

随着国际环境保护法治化运动的不断推进以及现代化进程中大众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境与发展宣言》以及《人类环境宣言》等国际条约的签订,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从国际条约对环境权的定义来看,环境权是指公众享有在安全、健康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以及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则是环境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人均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等问题日趋严重。而伴随着“时空压缩”效应,使得资本主义国家在上百年间分阶段显现并逐步治理的环境问题在我国21世纪初集中爆发,并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发展的最大挑战。在这样一个涉及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挑战面前,社会各个阶层与各利益群体都是平等的,而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这一问题也带来了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任何环境问题的出现,都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焦虑情绪,并以多种途径与方式表达其对环境权利的主张以及利益诉求。生态环境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各种利益群体与公权力在这一领域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需要互相沟通并且以一种共同参与之形式,共同寻求解答方法。而这就是公众参与必要性的缘起。

一方面是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的不健全与运作方式的落后。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偏重于行政监管防治污染,而对于生态文明的建设则规定不足,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政府对环境保护过分集权,通过大量行政审批手段进行管理,没有体现公众的参与和市场手段的运用。考察我国环境法制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到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效果往往受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而政府环境决策往往是博弈的过程,在环境保护的现实效果、上级政府的压力、当地GDP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中寻找平衡点。稍有偏差,都会导致环境行政管制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地方政府和环境行政监管机构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袒护污染企业,造成了污染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环境保护怪圈。公众监督机制的缺失容易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背离环境保护法律价值的初衷。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只要出现环境事件,都有可能加剧社会公众对环境安全的担忧。而长期的政府管制型的环境决策,公众舆情应对上的不力,往往使得谣言四起,增加公众对政府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信任度。即使政府事后辟谣,也难以挽回已经被摧毁的公信力。典型的如福建漳州PX项目的爆炸事件,天津港爆炸事件等等。

公众参与是破解这一困境的一个路径,已得到了党与国家的高度重视。公众参与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中得以体现。从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规章对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引导。2014年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辟专章对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而2015年9月正式实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更成为首个对环境保o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这充分表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正逐步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趋势

个人环境权以及公众参与的权利法源主要是公民的个体权利,这一权利不若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并非从来就存在,而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现代化、工业化过程中被逐步赋予的观念。与西方所推行的社会契约论的原理类似,我国权利的实现亦不是自足的,法定权利要在现实世界中获得生命,成为现实权利,离不开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而公权力的运作并不总是有助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不当行使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最大障碍。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看不见的手在激发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同时,也使得我国社会面临与西方社会类似的问题,呈现出社会碎片化、价值多元化、个人原子化等倾向,社会状态由过去的国家利益至上的价值一致性社会逐步转变为复杂的多元价值社会。西方现代社会面临两个主要问题:统治精英与多元社会群体间以及多元社会群体内部的观念和价值分歧与复杂多元社会中官僚机构的扩张导致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在我国也逐步开始显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权力单纯以行政管制的形式开展社会治理,极易侵害到本就脆弱的个人权利,从而导致利益冲突日趋激烈、社会阶层割裂,若不能很好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容易激化矛盾,从而导致的发生。

如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贯彻民主,维护民众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解决方案。但是在传统的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下,民众的利益的保护存在天然障碍。代议制民主本质是权利的让渡,而这一权利让渡的基础在于选民对于候选人的认同,并不一定意味着选民了解并赞成候选人的所有主张。此外候选人当选后实际上是否能尊重公众诉求,合理履行其职责,保护公众利益,已经是选民无法控制的范围了,尤其是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的时候。在这样一个逻辑前提下,为了解决代议制民主的局限性,体现公众的参与,西方出现了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合作治理等理论。

参与式民主是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西方国家社会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民主范式。参与者民主理论受到当时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的鼓舞,乐观地认为公众对参与政治运动有着天然的积极性,并愿意投身其中。参与式民主的核心要素在于直接参与,主张公民应该直接参与到广泛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实现“对聚集的资本以及社会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方式,以民主方式进行政治控制”,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与正义。通过直接参与国家社会大政方针的制定执行,培养公民型社会,提升民众的政治意识,使得民众能够真正行使其被代议制民主所抛弃的政治参与权,逐步使公民从政治权力的边缘重新走向政治权力的中心。参与制民主的本质在于,通过社会运动等相对激进形式,并以公民理性为基础,实现公共利益与群体诉求的表达。显然,参与式民主对社会的片面评估以及其直接参与的复杂性,其还有空想性的理论是难以为继的。仅仅过了十年左右,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运动热潮的降温,参与式民主理想与实践均难以为继。

协商民主则是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同样主张通过公民自治来抵御无处不在的代议制民主带来的制度性压迫,但其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改良方案。协商民主认为代议制民主最大的问题是带来社会的割裂,尤其是精英阶层与社会大众的分割,而这也是西方现代社会成员原子化、族群孤立化的根源。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得公众在交出自身的政治参与权后,便只对个人私利与小团体利益关心,而对公共利益漠不关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自身利益牺牲公共利益。代议制民主强调的“自利的理性人”假设忽略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偏好的聚合很可能导致利益的冲突与公共利益的受损。基于这样的逻辑前提,协商民主的理论倡导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决策的过程,互相倾听并理解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并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发现共同利益,进而实现自身民主能力的提升以及民主本质的复归。可见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类似,同样要求建立理性的公民社会,但其强调的是不同的社会主体,以公共理性为基础,通过平等的对话、充分的沟通、理性的讨论,尽可能地达成共识或者求同存异,共同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治理。

合作治理则强调通过以共识为导向,以集体、平等的方式进行决策,侧重于用协商的方法来解决跨领域、跨部门公共问题。公共领域的公众参与往往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业人员、公民等,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所涉及的利益主体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定的妥协,从而确保各方利益的均衡以及最大化。显然,合作治理强调的往往是排除了行政机关强制性的平等协商合作,并且期待透过国家放弃单方面的管制行为,以促使个人主动积极为公共领域问题服务。合作治理理论本质上是国家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妥协,但公权力与私权利直接进行协商,容易带来冗长、繁琐、复杂的谈判过程,相关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亦难以避免,不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

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合作治理的理论虽然从不同的理论基础与构建逻辑上进行阐述,但都能充分表达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然而一项制度的生命力不仅仅在于其理论基础的深厚,制度设计的精妙,更重要的是需要考察其是否适用于其所规制的领域。这一点需要从时间、地域、制度的利益相关群体方面综合考虑。以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情况来考察,参与式民主所设想的民众的积极性,以及直接参与的主动性,显然在侧重集体利益,奉行中庸之道的中国是行不通的。而合作治理所强调的放弃公权力的参与,纯粹通过协商合作解决公共领域问题,在当前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尤其是社会利益主体的沟通还远远达不到理性的程度下,必然导致拖沓的谈判以及利益各方非理性的表达,甚至引发道德风险。而且单纯的强调公权力的脱离,容易形成无政府状态下的弱肉强食态势,反而不利于合作治理的各方。

因此,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所采用的,应当是强调在公权力引导下的,以公共理性为基础进行求同存异的协商性民主。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在语境上并无太大不同。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质内涵与具体实践,很早就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孕育成长了。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协商民主一直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会全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公民的有序参与”作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亦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协商民主的最重要领域无疑是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如今协商民主已经逐步从国家领域扩大到社会领域,而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领域,也逐渐成为公众参与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可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应当在协商民主的理念与框架下逐步完善。

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来,当前的法律机制侧重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2014年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在这一点上有所体现,其明确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并辟专章通过6条14款法条对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规定,足见国家对公众环境权益的高度重视。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职能部门和排污企业应当公开的相关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其中规定的公众参与的基本权能归纳起来包括知情权、z举权和公益诉讼权。知情权包括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和参与、监督环保活动的权利。检举权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甚至包括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2015年9月1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正式施行,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同时,重点提出“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的规定,强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健康发展。可见我国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上态度积极,突出民众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亦基本构建出了未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框架与路径。

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实质化

当前我国法律规范比较完善的,也是正在运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主要是项目开发建设过程法定所必须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然而就是@样一个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遭到不同程度的诟病。这是因为在环评公众参与实践中,往往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调查问卷虽然便于收集信息,成本低廉,但是由于项目方与环评结果存在关联利益,而环评单位又是基于项目方的聘请,双方对环评结果均存在关联利益。而在运作过程中又由项目方与环评单位具体操作。在这样的前提下,要求项目方与环评单位完全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批难度较大。项目方与环评单位在设计问卷过程中其目的必然是促成项目的审批,在调查问卷的设计上就往往采用一些避重就轻、缺乏针对性的问题,没有充分将项目信息告知公众,以防止公众出现激烈反对的情况。而且由于当前政府公开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环境信息公开往往只限于环境及其各因素的基本信息,一些关键信息无法披露。一些建设项目的环境敏感问题做不到信息公开,使得公众参与的范围有限,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此外,公众在填取问卷后,企业和环评单位很少向公众公布调查问卷的结果与环境评价的结果,公众缺乏反馈,在填妥调查问卷后就再难与该项目的环评产生联系,自然也无法对其进行监督,这样的负反馈就导致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而分别填写调查问卷的形式显然只能表达公众个人的意见,不能充分体现公共理性带来的意见。因此在实践中,虽然是法定的程序,这一项公众参与流程往往流于形式,亦失去了其应当具有的效果。如同丹丁勋爵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强调的那样,一项制度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只能看到其形式的一面而无法感受其内在的公正性与实质性,那么其必然逐渐形同虚设,并且对政府的公信力亦是巨大的打击。

此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扩大到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而在这些领域,当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制度尚未实质建立起来,更不可能实现公众参与的实质化。

(二)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法规建设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出台,显然在制度层面为公众参与环保决策的相关过程提供了保障。但是考察其法条,可见其内容仍然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细节。在公众参与的具体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奖金数额、监管保障机构建设、职能部门领导监督机制等的具体内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仅仅起到了强调民众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和作用,而难以进入操作层面。因此在当前的法律框架指导下,可以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细则。细化地方操作标准,用法律条文保障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还必须强调法律的救济。当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讼,并对社会组织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程序法层面明确包括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管辖法院、调解、和解与撤诉等相关问题。可见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拥有了可操作性。但是不可否认,目前适合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普遍不强。首先,是因为这些组织很多是以行业学会等形式存在的官办社团组织,公益诉讼并非其职责所在;其次,大多数环保组织往往依靠政府资金开展活动,在地方政府GDP的压力下,往往也不愿意参加公益诉讼;再次,是当前相关制度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公益诉讼存在举证难度大,参与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的高门槛,这对当前还很弱小的社会组织而言,显然是难以操作的。这亦需要政府对此加以引导,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推进环境市民社会建设

所谓的环境市民社会,主要强调的是生态文明建设。通过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培养公众的环境意识与对自身环境权利的了解,增强公民社会主义语境下的协商民主认知,培养社会理性价值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一个成熟的环境市民社会,对于监督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以及通过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践行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的目标有着深刻意义。不可否认当前环保公众参与存在着一些误区,公众参与往往并非单纯的为了环保,而是带着各种利益诉求和社会宣泄情绪,并且与类似,容易陷入“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怪圈,容易引发环境。在这样的情况下,环境事件的出现往往使得各个利益方均受到损失:合法、合规的项目无法进行,行政机关公信力下降,环境问题却还是不能解决。

因此建立环境市民社会需要行政机关、环保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尤其是新闻媒体应当以正能量的方式向公众普及公民理性、法律普及以及环保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公众的理性参与环保工作的能力,并通过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以群体共同的利益逐步转变冷漠的原子化社会。使得公众参与真正成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而不是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