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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地摊经济精选(九篇)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

第1篇: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范文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 摊贩经济 摊贩管理

一、概 述

(一)非正规就业相关理论阐述

1、非正规就业概念及界定

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在付酬、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障及经营活动等方面不稳定或不规范而与正规就业有性质上区别的劳动就业形式。对非正规就业,在经济学上我们首先得给出科学的界定,使之可以被确认,从而可以被归类和管理。

引用张彦教授的界定方法,我们可以把非正规就业不同于正规就业的界定要素列举如下①:(1)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2)劳动时间不固定;(3)收入不稳定,非标准工资雇佣方式;(4)劳动关系不规范、不稳定;(5)劳务收入经常处于税务监管的“盲区”,经营活动处在法律法规的边缘不易统计;(6)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等工作形态。上述六条标准之中只要有一条符合便不是正规就业。尤其是要注意“非正规就业”与违法就业的区别,即以劳动方式取得收入及总体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作为其合法性的界限,不能逾越。

2、我国非正规就业门类

非正规就业是由个人、家庭或合伙自办的微型经营实体以及以社区、企业、非政府组织为依托,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自救性和公益性组织及其他自负盈亏的劳动领域。如:(1)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如短期临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等;(3)第三类是以独立的服务者或机动劳动者存在的经济形式。主要指摊贩经济、家政服务行业等从事各种临时性和零星就业的部门。摊贩经济是非正规就业里面规模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领域,而且其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3、我国城市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战略意义

“2008年12月中国社科院的《社会蓝皮书》显示,国内实际失业率已达9.4%,再加上今年大学生、农民工、下岗人员三支就业大军的叠加,就业形势极为严峻。而非正规就业对扩大就业、缓解压力的贡献率已超过50%” 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之下淘汰出了大部分下岗职工和低素质人群,他们赶不上经济腾飞的马车,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所以发挥非正规就业“就业海绵”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非正规就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二)摊贩经济相关理论阐述

1、摊贩经济的定义

所谓摊贩,亦称小摊贩,专指那些无经营执照、无经营房屋、无固定经营时间、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摊贩经济,即街头贩卖活动,是人类史上历史悠久、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业态。从我国古代的“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到近现代走街串巷的街头叫卖者,如卖菜的、剃头的、挑货郎担的,一直发展到当代的摊贩商业街,如我国北京的秀水街以及各个社区之间的早市等。还有香港的庙街夜市售卖品种异常丰富、货品极富特色而且价廉物美。每年各大高校里的跳蚤市场,临时布阵很多学生组织的摊位售卖各种书籍、衣物、学习用具等。而在美国也存在着很多摊贩市场,如波士顿的Faneuil Hall,芝加哥的Maxwell街市,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如今已形成城市中重要的风景线。

2、摊贩经济的特征

各国的摊贩经济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有共同的经济特征:

第一,从业主体大多为城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部分自产自销的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的特点是为生活所迫从事摊贩,文化程度较低,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摊点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生产场所不固定。摊贩往往可以通过步行、肩挑、车运等方式在不同的地方流动性地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也有一些比较固定地点营业的摊贩,但是经常受到城管部门的驱赶,被迫流动。

第三,贩卖的商品大多数为价值不高的日用品。如衣饰、玩具、三无产品和盗版电子产品以及各类农产品,如时令蔬菜、水果等。另外还提供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一些服务,如修理家具、收购废弃物、擦鞋等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满足了城市“贫民窟”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需求。

3、关于摊贩经济的几种观点

(1)取缔主义。此观点认为摊贩对城市市容造成极大破坏,应该予以取缔。学者们认为摊贩们是“脏、乱、差”的代名词,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形象。摊贩们降低了城市品位,与实现城市现代化目标严重不符,将摊贩们视为白色经济的“眼中钉”、“肉中刺”,是社会问题的制造者。

(2)鼓励发展。这是在2004年在日本福冈市九州大学召开的“亚洲摊贩国际研讨会”中亚洲各国专家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此观点认为摊贩经济为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为经济繁荣带来了黎明前的曙光,应该支持鼓励并且合理引导。

(3)客观观点。此观点认为摊贩经济是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已经有悠久的历史,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并发展着,是一种必然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之所以现在政府部门与摊贩的对立,是因为摊贩经济的新发展与旧的管理机制不匹配。

二、发展摊贩经济带动非正规就业

(一)摊贩经济与城市非正规就业的经济联系

摊贩经济作为非正规就业形式的一种,与非正规就业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二者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存在着一致性。从摊贩经济和非正规就业的经济联系上来讲,要促进非正规就业部门就业,摊贩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是重要推动力,根据有关资料分析预测,摊贩经济在促进非正规就业方面所起到的拉动作用将扮演着就业“火车头”的角色。

1、非正规就业者大军里面大多从事摊贩买卖

摊贩经济从业人员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中占据大部分。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是非正规就业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关系最为密切的。从别的就业岗位转向摊贩经营,与其他非正规就业门类相比,降低了从业转换成本。

2、摊贩经济的市场需求所对应的人群恰恰是非正规就业者

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员,收入少,购买能力低下,而摊贩提供给他们的商品和服务因为价格低廉、品种多样化、生活化,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所以这部分人群对摊贩经济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如果摊贩经济被取缔,这部分人群的生计将受到严重威胁,从而会加剧贫困,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摊贩经济从业门槛在非正规就业领域是最低的

既不需要什么劳动合同、口头协议,也不需要受制于其他雇主,找个空闲的地皮,去批发市场批发几样小东西,摆个摊点就能做生意赚钱。与其他非正规就业部门相比较起来简单易行,而且事实证明,摊贩的扩张恰恰引起了非正规就业率同比上升,直接导致了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扩大。

(二)摊贩经济对促进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意义

摊贩经济形式是摊贩从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转向正规就业的一个“驿站”,发挥摊贩经济在非正规就业领域中的“内部动力”效应,可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就业低效率。摊贩行业不仅解决了摊贩业主自身的就业问题,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给同类经济群体,起到了双向就业的积极作用。非正规就业为摊贩经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摊贩经济促进了非正规就业率的提升。预测以后的就业趋势,摊贩经济的“火车头”带动作用在促进非正规就业领域将会愈发的明显。

三、发展摊贩经济相关对策建议

(一)规范市场秩序

为加强管理,政府应该设置“摊贩中心”,专门对摊贩进行专业性的规范化的管理。对迁人摊贩中心的摊贩发给牌照,赋予合法性,降低赋税,规范摊贩市场经营,引导摊贩自觉迁入与迁出。将摊贩中心打造成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中心,展现地道风味和传统意蕴,延续街头文化。

(二)明确摊贩产权

复旦大学刘新宇博士曾经指出摊贩管理低效背后的根源其实是产权的错置,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明确摊贩的产权。在治理过程中承认摊贩的设摊权,并降低申请设摊的成本,在规范摊点的同时明确摊点所对应的摊贩业主,明文规定其应该遵守的市场法则,并形成长效机制,减少在以后摆摊设点的不稳定性而引起的各种利益冲突。产权明确,摊贩经营岗位稳定,避免了摊贩业主进入“失业—再失业—又失业”的怪圈。

(三)摊贩自治

鼓励摊贩成立自治团体,应用各种激励措施加强摊贩内部的自我管理。不仅可以减轻城管执法负担,还可以实现摊贩的结社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协助解决城管日常执法与摊贩的纠纷,减少暴力执法、暴力抗法而引起的动乱。摊贩“自治”将有利于就业者自我管理、自我提升,降低经营成本和失业风险,也有利于提高城管部门的管理效率。

(四)摊贩管理法制化

摊贩的管理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盲点,缺失切实有效地法律提供根据和支持,使得我国摊贩经济发展在规范上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城管人员执法理念低,执法程序不合法,管理活动缺乏监督等。摊贩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在抵抗过程中酿成了人间悲剧。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让摊贩经营活动和城管的管理活动和谐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完善政府经济职能

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大都针对正规经济设计,触碰不到非正规经济的边缘,对非正规经济的管理只能严重缺失,尤其是在摊贩经济的规范与管理上就更少涉入。完善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摊贩经济的有效途径。将政府经济职能的十六字方阵“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落实到摊贩的管理上。

四、结 论

摊贩经济的管理与非正规就业的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理论上应加强摊贩经济与非正规就业经济联系的研究,完善理论的不足,为经济决策者提供理论建议。实践中,政府应该发挥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认真履行经济职能。总的来说,要以发展摊贩经济为手段,带动非正规就业为目的,帮助从业者走向健康长久就业之路,这对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维持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态势,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战略性意义。

注释:

①张彦. 非正规就业: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②引自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非正规就业:破解就业难题的新途. 2010.08

参考文献:

[1]何松. 我国发展非正规就业面临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 北京:商业时代,2009(3)

[2]王会涛,汪戎. 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综述[J]. 黑龙江:北方经贸,2011(1)

[3]张占勤. 城管执法与摊贩经济[M]. 河北:宝鸡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第2篇: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范文

[关键词]地摊;产权;经济学分析

地摊交易源远流长,从远古时生在“共同体”边界的以物易物到现在最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地摊交易绵延几千年,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使地摊交易销声匿迹。为建设文明城市,我国很多城市的执法部门对地摊交易反复“扫荡”和“清剿”,其结果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执法人员可以在几分钟之内赶走水果摊端掉蔬菜点,装车拉走地摊上的交易器具,把摊主撵得“作鸟兽散”。但过不了半小时,随着执法人员踪影的消失,地摊交易又恢复了正常。

一、我国地摊发展的现状

在全国各地,摆地摊的小商贩和城管这对“天生冤家”已经“斗智斗勇”了几十年,地摊几经打击但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顽强的生存下来并表现出健康的发展势头。就以西安市为例来说明地摊在我国的存在情况:西安市全市辖9区四县,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为3个“城内区”,都较为繁华,新城区是市政府所在地,也是西安最繁华的地方之一。这三个区分别都有自己的地摊集中地,所卖的东西也都有各自的地方特色。主要的集中地为各个区的菜市场门口,医院和学校门口,天桥上下,另外还有住宅区附近、火车站和汽车站广场等。

哪里有需要哪里就会有地摊,对地摊有需求是其存在的基本条件。如菜市场门口一般会卖些廉价的水果、蔬菜等,因为正规的菜市场里面的东西较贵,同样的东西比较起来人们更愿意去买价格便宜的地摊货物;医院门口最多的是一些卖小吃的摊子,因为赶着去医院排队挂号或者从医院刚做完长时间的治疗可能还没来得及吃饭的人很多;学校门口则是一些文具书籍、小件饰品,还有各类小吃等;住宅区附近白天基本只有一些卖快餐小吃的,偶尔也有卖水果和摆盗版书集的,但一到晚上,更多的排挡、烧烤及其他夜点都纷纷上场;天桥上,火车站人流量大,人群复杂,为了迎合各种人群的喜好,这里出售的东西种类繁多,有手机套、饰品、报刊杂志、旅游地图,另外还有卖魔术扑克的,各种小东西应有尽有;东、西、南、北四大街都是西安最繁华的商业街,白天在这些地方地摊并不算多,一到晚上就会出现更多的地摊,种类五花八门,商品应有尽有。所谓民以食为天,不管在哪里吃的东西都会有容身之处。

像西安这样的地处西北部中心的大都市都有大量的地摊存在,在其他的一些中小城市中的地摊就不言而喻。在温州、郑州、南宁、榆林等的一些高校附近、天桥、路边、车站等处,地摊是非常之活跃。地摊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不少方便,也为很多人的就业提供了机会。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地摊交易也不例外,它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的问题,如污染环境,阻塞交通,产生脏、乱、差,损害城市形象等等。

二、地摊存在的原因

以现代化为准则的城市规划拒绝任何游离于秩序之外的东西,但是地摊在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中占据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只要不存在外部经济,任何自愿的交易都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改进,这就说明地摊的存在是有其价值的。经济学关于外部效果的问题认为,因为人们议定契约的权利无法严格界定,没有严格界定的这种权利,就不可能有产品的市场,所以就产生了外部效果。赵英军教授的观点认为:地摊市场的存在是产权界定不完全的产物,是摊贩和政府博弈后的一种纳什均衡,它的存在符合帕累托改进的要求。实践证明,凡是能够顽强生存下来的东西,总是有它生存的依据和理由。地摊这种原始的交易方式,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打击成本高

正如赵英军教授所讲,政府掌握着公共产品的控制权,为了优化市政建设、美化市容市貌而禁止地摊的存在。而作为地摊摊主的目标很简单,只要期望收益大于期望的机会成本,他就会继续摆地摊。并且他发现,由于过高的打击取缔费用,政府没有太高的积极性追查非法摆摊的小贩,当然,偶尔打击一下是必要的,至少可以增加一点表面成绩。赵教授通过对政府和小贩对于摆地摊的博弈,认为这个博弈中,摊贩处于优势地位,最后的均衡状态是:摊贩摆摊,政府则不再过问。政府要禁止摆摊,那就不是一种纳什均衡。事实上,现在的状况就是这样,政府只能默认地摊的存在。

(二)摆地摊的成本低

摆地摊的小贩不用购置固定资产,不用购买或者租赁店铺,也不用跑去各个部门办理各种证件,地摊涉及的费用都极低,基本无需贷款或支付利息,也不用缴纳税款,只需少量流动资金就可做小本买卖。小贩们在路边、天桥、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摆摊,由于这种公共产品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只有政府对其有控制权,摊主们才会积极的寻租。

(三)消费者有需求

地摊大多设在行人较多的路边、道口、居民区的适当部位、工棚区等,而且最佳销售时段掌握得特别好。由于它比较灵活,时间、地点可以随机应变,卖什么东西也都由地摊主自己做主。这样可以使工作既充满乐趣,新鲜感,还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在短时间内变换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在一些没有或很少有商店的地方也有地摊存在,地摊为这些地方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消费者可以在晨练结束或下班时以较低的价格顺便买回蔬菜、瓜果、粮油及其他各种小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以较低的付费获得了较大的效用。

(四)适合了低收入阶层

地摊商品的一个特色是价格便宜,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却也能满足低收入阶层的需求。城市的高消费让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地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低收入者阶层的价格需求弹性较小,地摊商品相对较低的价格正好适应了他们的要求。低收入者阶层购买力低,只能多消费低档次商品,这也是地摊生意之所以红火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五)缓解了就业压力

摆地摊小贩的大多数人都是一些下岗职工或者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生活水平都很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靠摆地摊来维持生计,因为摆地摊所需要的资金很少,这正好符合他们的经济条件。如果在一些地方适当地允许地摊经营,这样也解决了他们的就业问题,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自发的、非正规的地摊式的就业方式不仅有充足的存在依据,而且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三、改进地摊交易的措施

小贩通过摆地摊攫取了政府落在公共领域里对道路、天桥、广场等的一部分权利,这种权利掌握在政府手中与掌握在摊贩手中是不一样的。在赵英军教授看来,它对摊贩产生的效用大于政府,要不然就不是一种纳什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地摊产生的利益大于其外部不经济产生的负效用,所以这个均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一)改变名义产权,使其向实际产权靠拢

改变权利所产生的外界条件(博弈的支付矩阵),使实际产权按照人们的愿望趋向于名义产权。例如政府加强对地摊的打击(使摊主被逮住的可能性增大或加重对其处罚),并且达到使摆地摊的净值为负的程度,即(摆地摊收益-处罚×被逮的概率)

(二)政府收取部分管理费,使地摊合法化

摆地摊这种行为具有外部性,是外部经济的,对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人认为“公共领域”实际上是“外部性”的源泉。产生外部性的权利有时候需要重新界定以消除“外部性”。对于摆地摊的问题,政府通过对摊贩收取少量的管理费来使其合法化,并加强对地摊的管理。看作将“摆地摊的权利”卖给摊贩。此时,摊贩将自己承担摆摊的外部成本。并且,由于政府的管理(这时是有收益的),地摊对市政建设的影响将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采取限地、限时、限品种的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扼制地摊交易的负面效应,采取限地、限时、限品种的管理办法是比较合理的。限地,即对交易场所加以限制。什么地方允许交易,什么地方不允许,应有明确的规定。限时,即限制交易时间,有很多地摊交易场所,不需要也不宜全天候开放,在什么时段开放,既要考虑到方便消费者的需要,也要考虑到不同时段上空间价值的差异。限品种,即对特定场所的交易品种加以限制。什么场所适合交易什么种类的商品,应有一个大体的分类和规定。要消除地摊交易的某些不良之处,与其进行“行政清剿”,不如进行“经济招安”。

(四)政府应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通过对西安的地摊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在本次调查中发现87%的地摊主是外来人口,就算是本市人口,也是本市下属的小农村,小乡镇的居民。他们大多是没上过学或者学历很低的,这就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渠道。政府应该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提供一些相关的就业培训及就业指导,为他们的吃穿住问题想更多的方法,让他们有生存的机会。可以使一部分下岗工人实现再就业而不去摆地摊,也可以使部分低学历群体有就业的机会。

地摊在中国有其存在的价值,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虽然对市容市貌等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摆地摊这种行为产生的社会利益是大于外部不经济的负面效应,摆地摊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改进和提高有积极的作用。政府不应该对地摊进行“清剿”,应当对地摊进行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赵英军,黄华侨,地摊背后的博弈[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10)。

[2]张维迎,博羿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第3篇: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范文

关键词:“摊贩经济”合法化依法行政 加强管理

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殴打摊贩的报道屡见报端;少数摊贩为维持生计在常年与城管“追逐”与“逃跑”后往往选择了极端的手段。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北京科贸电子商城北侧查抄时,发现商贩崔英杰无照经营,城管队员将其三轮车罚没。正当执法人员准备撤离现场时,崔英杰突然上前举刀猛刺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颈部,然后逃离现场,致李死亡。

2009年7月30日中午,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进行执法,在欲暂扣占到经营摊贩刘建平的手推车时被拒。3名城管执法人员便将刘采取勒脖子、踢打等行为,被围观群众制止后,3人暂时放开了刘。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却趁刘不备,对其胸口实施拳击,导致其当场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案件的结果无论对流动摊贩还是对城管执法人员来说都是一个悲剧,尽管两个案件角度不同,但是都反映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即如何才能缓解当今一些地方的城管和小商贩之间愈演愈烈的冲突,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故而解决好“摊贩经济”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关系到党的民生建设,是推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上至专家学者,下至普通百姓的讨论中,“摊贩经济”合法化的字眼逐渐被大部分人所认同,倘能变“不法商贩”为“合法经营着”,这样,无论是在促进就业还是在城市管理方面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但如何对其进行管理仍受到了多方质疑。

所以。“摊贩经济”合法化以及如何使“摊贩经济”合法化任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此之前,应明确什么是“摊贩经济”。其存在有哪些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二、“摊贩经济”及其存在的意义

(一)对“摊贩经济”的界定

所谓“摊贩经济”,是相对于大中型商业经营者和有经营执照、有经营房屋、有固定经营时间的个体商户而言,专指那些无经营执照、无经营房屋、无固定经营时间、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

(二)“摊贩经济”存在的意义

1、积极意义

如果摊贩的产生从一开始便受到世人的排斥,那么它绝不会存在至今。现在人们欣赏《清明上河图》,会感叹北宋时期繁华的市井经济,而那繁荣的经济正是由那些不入流的“贩夫走卒”所构筑起来的。现实中,城市居民的生活很大程度上也不可能离开拥有便利、快捷、价廉等特点的摊贩市场,在西方国家,摊贩经济也是城市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部分之一,无准入门槛的跳骚市场、蚂蚁市场之类的繁荣景象便是例证。

在我国,其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摊贩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它是人们维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它是促进就业的有效便捷渠道。

2、消极意义

虽然流动摊贩有上述优点,但是其先天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其诸多缺陷正是摊贩与城市管理这对矛盾长期存在的原因。其消极意义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摊贩经济”给合法经营者带来困扰;其二,给城市卫生带来困扰;其三,给城市交通带来困扰;其四,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困扰。

城市居民在对摊贩怨声载道的同时却也享受着来自不法摊贩价格低廉的服务,摊贩经济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集中体。既然摊贩能够为城市居民提供便利,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使之走上合法化的道路,利用法律来固定其经营场所、监督其卫生状况,使其摆脱“不合法”的影子,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呢?

三、“摊贩经济”合法化问题

(一)《宪法》中人权的保障与“摊贩经济”合法化

人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中最基本的是生存权,前面提到的摊贩经营者多数是下岗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这些人员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加之当今严峻的就业形势,在无法就业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依靠摆摊维持生计的摊贩们希望国家能够通过法律和政策鼓励其展开合法经营。“摊贩经济”合法化能够使这些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得到保障。

(二)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民生问题与“摊贩经济”合法化

摊贩经营者的就业、收入、幸福指数等问题理应是民生问题所关注的重点,其合法化能够使民生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摊贩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合法经营,得到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财富,更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这样一来,社会治安状况、城市容貌、底层人民生活水平均会有所改善。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减少贫富差距这一目标也要求国家能够通过法律和政策使得“摊贩经济”合法化,这将对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保障。

四、“摊贩经济”合法化后的依法治理

“摊贩经济”合法化对摊贩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府管理者都是益处颇多的,但是摊贩合法化有,如何流动、如何规范、如何管理,无疑是对政府相关只能部门管理智慧和能力的一种更大的考验。笔者认为,对其管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根源。我国摊贩经营者人数多、规模大,大都是因为失业、就业难导致贫富差距大造成的,治理摊贩的关键在于减少摊贩数量,“摊贩经济”合法化是不得已而为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结果。

其二,政府相关部门协配合是基础。国家有必要对流动摊贩的规模以及潜在规模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登记制度,另外充分考虑既方便市民日常生活,又有利于街道和社区管理,兼顾经营者可能和消费者需要相结合,要对制定的场所规模规划合理。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摊贩合法经营的实践和空间条件,在此基础上对摊贩进行管理才会简单易行。

第4篇: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范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屡见报端,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城管和商贩等“违法”经营者已经达到水火不相容的境地。结合我国城管机构与摊贩的历史变迁,从制度层面上以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指出摊贩经济之所以存在,在于产权的不合理配置,而解决摊贩经济的困难在于较高的交易成本,进而提出了对摊贩和城管进行分区域划分的解决办法来化解摊贩与城管的矛盾。

论文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腐败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腐败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要想解决摊贩经济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关键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摊贩经济的外部性。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分区域管理的办法,对于那些摆摊会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比如广场、车站和主干道两侧等,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很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市政府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中等,应该在区政府的管理下,在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进行摆摊。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应该把权力界定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外部性内部化。

第5篇: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范文

论文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地摊,合法化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促进人民福祉最大化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切实有效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就当前看,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运行机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根本转变。就长远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是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不断回应公民和社会的需求,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要谈的,正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地摊合法化的形式。那么,我们先来看什么是地摊合法化。



1.占道经营的概念



占道经营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其特征之一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盈利性,二是经营者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过程,即买卖行为的发生,三是占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具有一定的利己性,它是城市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2.占道经营的现状



2.1国内现状



我国内地从事摊贩职业的人口总数,至今没有官方或学术数据。据台湾的调查,截至2003年8月底,台湾地区摊贩从业人口计443797人,占总就业人口的4.6%。参照这一比例粗略测算,内地摊贩就业人口约为2553万人。



就北京来说,《北京市2003年外来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公报》显示,2003年北京市409.5万流动人口中,摊点经营人员占6.78%。依此数字推算,当时北京有近30万名游商。



2008年3月南京“三项整治”的时候,统计出江南8区共有长期占道摊点5000多个,其中“街道认可的无证摊点”4000多个。



2.2西安的占道经营情况



西安市游商主要集中地区:骡马市(后改建)、小寨好又多天桥、小寨百盛至小寨十字过街天桥、小寨军区服务社、纬二街雁塔文化新天地、八里村村口、师大路等;各学校门口(食品)



3.占道经营为市场经济带来的正负外部性



在一条很多地摊的街上,有个小摊人气旺到看不到摊位了,而且一直持续到收摊为止,那就是一种文化推动,很快,类似的商品就会充斥这条街,甚至从地摊布满店铺,这种只有文化才具有的推动力,也可以靠地摊来实现,这就是地摊文化,因为她照顾到了需要她的客户群,并且创造了也培养了客户群。占道经营的好处是很显然易见的,民众购买商品选择性大,方便,实惠;为大学生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机会,解决就业压力;增加城市活力等。



但是就对整个城市环境及社会治安等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城市变得脏、乱、差;对城市的交通造成负担,影响人们出行;市场无序经营,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尤其城市容貌管理者、执法者与摊贩的矛盾日益激烈,已经对社会的安全构成了威胁,这些执法者在人民心中也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人们产生了对社会对国家的负面的情绪。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摊是游走于法律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势、经济体制,既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如何使这些是求生求存的人或者自主创业的人得到保护与指导,政府需担负起很大的责任。



4.地摊合法化——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张育彪在他的《城市有限放开流动摊贩经营的建议》中提出,中国可借鉴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实践经验。比如,让小摊贩合法化,划定区域和时段,让其有序经营。各城市可根据城市规划、市民需求,划出一定区域,限定时间、地点经营。“比如,对卖早餐的,可考虑在早上7时半前结束,不影响市民上下班,对交通不造堵;而一些卖小商品的,可允许在晚上7时半后经营,晚上12时前结束。”



对于解放摊贩后,城市的市容、交通、卫生等方面会带来的问题,张育彪认为,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对摊贩实行强行驱赶或取缔,反而会遇到激烈的反抗。解禁摊贩是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保证城市管理效果的基础上的,国家应该变“堵”为“疏”。



目前已有少数几个地方进行了“摊贩合法化“的试点,效果都很好。比如,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启动“民主自治”试点。八位摊主一致同意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小组长,通过抽签进行摊位排序。商定自路口向北20米内摆放摊位,按序号定时轮流交换位置,正副组长监督协调。试点一个月,大家都规规矩矩,既用不着起大早抢位子,也不用跟城管队员吹胡子瞪眼。秩序规范了,市容整洁了,关系和谐了。城管的工作模式发生质的变化,从执法为主转变成协调为主。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0日通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部条例明确提出摊点合法化,用“马路经济”缓解就业难题。



镇江:尝试马路摊贩自我管理。镇江市义士路的马路摊贩曾经因为抢占摊位三天两头吵架,时不时打得头破血流,义士路一度成为镇江市脏乱差的典型。2007年年初,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先后召开三次协调会,最后于2月6日正式启动“民主自治”试点。



2007年4月12日上海市新闻发言人焦扬宣布《上海城市设摊导则》将于5月1日前公布试行,申城将率先对城市摊点不再一律封杀。据粗略估计,申城无证摊贩不低于5万,禁了数十年。试点开始后,上海已组织了25个街道(镇)开展设摊管理疏导试点,全市中心城区共设置室内疏导点35处,室内集中疏导点28处,约安置了5100个摊位。而且,通过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城市乱设摊蔓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在尝试给马路设摊“解禁”,引起全国强烈关注。然而,马路设摊“解禁”一年间,改革措施却推进缓慢,原定2007年5月公布的《上海城市设摊导则》至今尚未面世。



2007年4月份,南昌市湾里区在全市率先试点解禁马路摊贩。所有摊贩可在部分人行道上摆摊,规定经营的时间为每天18时至23时。



通过这些试点城市我们可以看到对摊贩的合理整治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全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有重要影响,问题是我们的政府是什么样的政府,我们的政府怎么做。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转型时期,我们的政府对地摊的问题如何解决体现了政府的服务品质。西安的政府如何去治理西安的占道经营,摊贩,也是体现了西安市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如果我们能顺利解决这些问题,真正使城市管理变“堵”为“疏”,即能大力推进我们西安市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向宏,服务型政府与政府网站建设[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孙选中,服务型政府及其服务行政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杜振华,公共经济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第6篇: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范文

【关键词】小摊贩;市政监督者;纳什均衡;博弈树

一、小摊贩与市政监督者博弈的可能性

小摊贩的出现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产物,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等现象而出现的。这类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下岗人员和滞留在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说,他们是就业最困难的群体。以下岗职工为例,根据调查,目前国企下岗职工下岗3年以上的占51%,平均年龄40岁,初中文化程度以下者占40%,初级工及没有技术等级者占50%,这部分人员在劳动力市场几乎没有竞争力(2006,陈佳贵)。滞留在城市无业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就更低了。他们的存在反映了现有就业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要使小摊贩退出与市政监督者的博弈,除非扩大劳动力市场和就业结构的容量。我们知道,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有绝对的责任向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产品。但是,从上面的博弈困境可看出,某些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输出是失败的。市政监督者与地摊小贩博弈困境的出现,否定了地方政府的服务能力和发展理念。任何公共产品的输出都是有限的,如何调整输出结构,是要把主要的输出放在城市形象上,还是放在民生问题上,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发展理念,“小摊贩”是社会转型和改革政策的成本承受者,而他们与市政监督者的博弈困境的体现了许多地方政府忽视民生问题,却草率而不负责任的通过市政监督者对小摊贩的驱散来勉强而僵硬的维持城市形象。通过忽视民生问题的解决,超越当前的社会发展状态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盲目追求城市形象,是地方政府“形式主义”政绩观和错误发展观念的体现。就是市政监督者与小摊贩博弈困境的深层根源。

二.小摊贩与市政监督者博弈的过程

1.博弈主体有两方。一方为小摊贩,他们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仅靠摆小摊为生。经营规模相当小,经营范围主要涉及食品、低级生活用品等,经营地点极不稳定;另一方为政府人市政监督者,他们的义务是维护市容整洁。

2.假设小摊贩的行动空间包括两种选择摆摊和不摆摊。市政监督者的行动空间也包括两种选择:管理和不管理。

3.假设某地小摊贩的数量为n,小摊贩的边际成本为C1,销售价格为P,销售量为Q,利润为;市政监督者管理成本为C2(随管理力度的增大而增大),每次管理的得益为Y(),边际管理得益为f,为了分析方便,假设C1、f为常数。

4.为了生存,小摊贩会尽一切可能出来摆摊经营,除非得知一定会被取缔。而市政监督者只有当取缔小贩主的收益能弥补管理成本时才会采取行动。假设小摊贩被检查取缔的概率为q,且一旦被查处即被没收全部产品。

5.完全信息,双方对行动空间和收益函数能准确认识,且各主体完全理性。

三、政策建议

1.地方政府应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

地方政府应切实落实党中央的精神,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尊重人权,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面对城市形象与民生问题的冲突,地方政府必须分清主次矛盾,坚持民生利益优先,城市形象则应当在民生问题取得较好解决的前提下兼顾。

2.建立健全制度法规 维护民生利益

第一,适当调整制度法规,维护民生利益。地摊商贩,已成为城市中的一个重要群体,我们无法漠视其存在。政府应当在法律上承认其合法地位,允许其一定程度的合法存在,即在城市主干道应严格管理,限制商贩的存在。但在城市的非主干道,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应修改制度法规,放宽限制,允许地摊商贩的存在。

第二,建立政府与地摊商贩之间长期、稳定、有效的对话协商机制。我们认为在现实中较为切实可行的是听证会制度。政府应定期举行听证会,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与地摊商贩所选派代表就此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地摊商贩代表可以以城区或街道为单位,选派产生。

第三,应及时出台关于城市规划与流动人口生存问题的精确立法,出台对于违法与合法临界状态行为的法律解释。制定有关无业与失业人口就业,卫生,医疗及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再就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规划法》来填补现有法律法规上的不足。

第四,加强现有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条例的立法,扩大法律调整保护的范围,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关于小经营者的规范性条文。

第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最大可能地减少弱势群体的数量。加强中央与地方财政下发的对于城市贫困人口及外来人口的救济款的立法保护,做到专款专用。建立长期与稳定社会补助款来源基金会,并予以立法保护。改革相关户籍管理制度,给予城市外来人口市民身份,予以相应的社会保障。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失业问题。

3.改善城市管理方式

第一,加强市场规划,与建立健全城市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分散的、临时的、流动的小经营者应予以统一规范管理,例如根据城市布局合理设立统一集贸市场,减免营业税与摊位费。灵活处理尚不能完全解决经营甚至生存问题的摊贩经营活动,例如,上海市正在准备实施的“解禁”试点措施。

第二,在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通过严格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确定哪些领域城管可以执法,哪些领域专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城管不能进入。城管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交叉和冲突的执法领域,应如何划定执法权限,避免形成“有利益就争着管、无利益就没人管”的局面。

第三,城市管理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禁止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目前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还基本属于行政领域内,如果能够认定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立法就应赋予其法定的执法手段。这种执法手段还应和城管的管理职能相对应,如调查权、罚款权,当然,这也首先要在立法中得到确定。所以,要善待小贩,城市管理者的思想观念还得有一个转变。一些城市的管理者没有从心理上接纳小贩,没有将小贩视为城市的一员。

4.市政监督者的具体措施

(1)对引导进入正规大型集贸市场或超市内经营的困难户,可以享受市政监督者与开发商协商的减、免、缓交费待遇,即根据困难户各自的困难程度,实施多种收费办法,有的全免、有的减半收费、有的减免三个月或半年不等。(2)对引导入驻商业区合伙租赁门店经营的困难户,由市政监督部门代为向政府申请定期、定额的租金补助费,让其减轻入店的经济负担,平稳度过开业难关。(3)对引导进入市政规范区域内摊位(含群摊、散摊、定点摊、定时摊、轮时摊、夜市摊、临时产销点等)经营的困难户,其帮扶的形式也有多种多样:①有的以老弱病残人员家住地点就近选择显眼位置安排其经营摊位,个别的还帮助其摆摊和收摊;②有的视困难情况减免收费金额;③有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助;④有的与城管结成帮扶对子,扶志帮困。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张德勇.逃税规模的衡量[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

第7篇: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范文

一、流动摊贩的危害性

1.流动性快,对社会安全、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2.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市容环境,导致交通安全风险。(1)流动摊贩大多不去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无须承担他们经营行为应缴纳的税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2)流动设摊人员普遍意识行为较弱,经常将自己经营的食品垃圾随地丢弃,原本干净的地面一片狼藉,造成市容环境被破坏。并且,流动摊贩经常将摊位放在人流集中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一些居民区附近,浓烈的油烟味及喧闹的声音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3)流动摊贩占道摆摊,侵占了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尤其是在一些狭窄的道路占路经营,形成摊占人行道、人占车行道的恶性循环,造成人为的交通拥堵,使得原本交通就不通畅的道路压力倍增,影响交通安全。

二、流动摊贩的经济现代性博弈分析

流动食品摊贩占道设摊虽然带来很多弊端,但其存在与发展由政策制定、政策理解、政策执行以及现实的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同时各方参与人在自己利益方面也存在经济博弈。

1.流动摊贩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流动设摊属于低成本经营,经营人无须办理证照,无须租用场地,只需一辆三轮车或是几张桌子、几片塑料布,在人行道上一放,便形成了经营场所,其经营成本比在固定摊点经营者低,这些行为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理论一致。

作为社会管理人的政府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对摊贩进行处罚,这就决定了他们也是一个“经济人”,有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意愿,有时候会不计成本地开展各种执法手段。同时由于执法目标不一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付出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由于两者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于是走进了一个政府前来执法时摊贩离开、政府管理人员离开摊贩又重新设摊的怪圈。政府不得不扩大执法人员的数量、加大执法力度,这无形中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从而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在流动摊贩管理中,最典型的参与者就是政府部门和流动摊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他们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博弈,政府部门希望通过执法来管理流动摊贩的活动,流动摊贩面对执法人员虽心存恐惧,但为了生计只能硬着头皮与政府部门“躲猫猫”,其结果就是政府无法通过执法行动真正解决流动摊贩的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简单的博弈模型得出同样的结论,具体见下表1。

假设表1中流动摊贩的固定收入为B1元,政府执法会给他带来A1元的损失,A1=F(x),x用来衡量政府执法政策的努力程度,其中0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如果存在一个x满足B1-A1>0,而且B2(x)-A2>A2(0),则均衡为执法与经营;如果x总能满足B1-A1>0,且B2(x)-A2

从某个角度去看,在流动摊贩与政府的博弈中,前者处于一种主动地位。最后的均衡状态是:摊贩仍然顽强地经营,而政府在实质上不再坚决执法。就如现实生活一样,执法人员出来执法,流动摊贩撤离;执法人员离开,流动摊贩回来继续经营。这实质上是一种不稳定的均衡状态,决定性因素是政府禁止设摊的决心与动力对流动摊贩和执法人员均没有稳定可预期的计划,这种所谓的平衡并不能长久。在这种条件下流动摊贩问题将无法真正得到解决。

2.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部分公众对政府取缔、劝导流动摊贩的工作不理解。现实中一些市民贪图自己购物的方便,认为在这些摊点上消费很便利,喜欢顺道购买,而且非常同情经营者,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小部分公众替占道经营的摊贩辩解,这在无形中也助长了非法占道经营的泛滥。在一些地方,公众对于流动摊位有需求,才导致在需求下的流动设摊供给。但是,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部分固定摊点的商贩收益受到影响,有些人从固定摊贩转变成流动摊贩,这既增加了流动摊贩的管理难度,也减少了政府的税收,降低了财政收入。

3.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

由于近几年城市发展迅速,以前的一些市场布局主要分布在市中心的繁华地段,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一些原本的“下只角”的人口导入量急剧增加,导致市场布局与人口规模呈现不匹配的现象,于是给这部分居民的日常购物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他们不得不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同时原本的经营模式也难以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据调研发现,所有的消费者都希望自己购买物品的时间越少越好,但是在商店购买物品需要排队,所花的时间较多,而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几乎是立等即取,并且流动摊贩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完全开放的、自主的空间,这正是流动摊贩便捷性的体现。市场靠消费存在,非法占道经营由于有一定的消费群,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摊点群或规模不等的马路市场,从而使流动摊贩的经营有了利益保障。这使政府取缔、劝导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尤为严重。

4.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

承担对流动摊贩管理职责的主要有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所在街道镇。然而由于管理部门职责不同,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甚至导致有时候都不管理的尴尬局面。在食品安全方面,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其食品的安全,然而对于流动人员的健康证,摊贩往往是想办理但是不知道如何去办理,又或者是办理程序过于复杂。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其是否会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这是政府与摊贩冲突最激烈的一个环节。因此,合理有效的管理流动摊贩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但是一些部门却以自己部门利益为先,各扫门前雪,不想直接接受这个“烫手山芋”以免影响自己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造成一种互相推诿的局面。

5.流动摊贩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流动食品摊贩与周围居民之间既存在对立面又具有合作、需求关系。通过与流动摊贩的交流,他们普遍反应他们在此地已有一些年限,对周围的环境及居民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他们都乐意在此做生意。与此同时,在与居民的交谈中,居民也反应他们需要这些流动摊贩,不仅是价格比较便宜,同时购物也比较方便,尤其是一些经营早点的摊贩,居民的需求量很旺盛。《东方时空》的报道显示:有97%的人在路边摊买过东西,经常买的达到44%。由此可见,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居民对流动摊贩还是会存在依赖性。然而他们又对流动摊贩影响市容环境及他们的生活比较反感。每到“上海夏令热线”投诉时候,对于周围流动摊贩影响生活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50%以上,这表明居民对于他们是既爱又恨。

6.流动摊贩与固定摊点摊贩的博弈

笔者对固定摊点摊贩的调查表明,几乎所有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曾经都有过流动设摊的行为。在询问其为什么从流动设摊转变为固定设摊时,他们表示:政府对流动设摊管理严格,固定设摊比流动设摊经营环境更好。

然而他们也都反映从流动摊贩变为固定摊贩,在经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他们的收益要比以前降低20%,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固定摊位费比较昂贵。通过调研,长征地区一间不到30平米的房屋,租金都在2600元以上,如果摊贩不对其食品进行涨价的话,那么他们的利润要比流动摊贩低很多。

二是由于有摊位费的存在,部分摊贩对其食品进行涨价,一般提价20%,虽然单价上涨了,但是居民的消费数量降低,导致其利润还是比以前略有降低。

流动摊贩具有流动性的特点,有时候在固定摊位附近也会出现流动摊贩的身影,由于流动摊贩的成本低廉,他们所出售的产品价格也相应较低,因而增大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减少了固定摊贩的销售数量,降低了固定摊贩的收益。最不利的结果是诱惑固定摊贩再次成为流动摊贩,导致国家财政税收降低,国家为了管理好流动摊贩增加政支出的恶性循环。

三、经济现代性基础上的有效对策

“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社会要稳定”这是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共识。流动摊贩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对其有效的管理,将其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摊贩经济”不仅可以成为城市新的就业增长点、缓解目前就业难的压力、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提升城市文化内涵,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日常需求,促进经济有序发展。

1.建立健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制度,加强有序管理。

2.采取财政补贴政策,引导摊贩从“流动”转为“固定”。

3.疏堵结合,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4.积极动员第三方组织,加强社区自我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如果采取上述系列措施,政府各部门和流动摊贩之间可以达到“均衡”的合作关系。在效率曲线上,存在“帕雷托改进”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完善,达到“道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管理效用的增加不会损害流动摊贩的利益,反而会增加相互之间的利益。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谢林指出,所谓的对立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在效率曲线上必然存在一点,使得博弈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城市管理过程中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放松管制(管理成本最小)、摊贩守法经营时,双方互动性的博弈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双赢局面,社会和谐繁荣。

参考文献:

[1]周国雄.博弈:公共政策执行力与利益主体[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金凌.上海流动摊贩管理现状与对策分析[D].复旦大学,2010.

[3]李嘉毅.上海流动摊贩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9.

[4]张静.流动摊贩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分析[D].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2009.

第8篇: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范文

【关键词】华北 不在地主 乡村经济

关于中国近代农村经济,学界观点各异,有“衰退论”、“增长论”、“停滞论”、“内卷论”、“发展与不发展”和“非平衡化与不平衡”等观点,莫衷一是的观点表明,当时农村经济状况令人堪忧,可谓危机重重。乡村危机不仅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亦是一种学术问题,政界和学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多视角探究农村危机的致因,形成了繁多解释。诚然,关于乡村衰败的成因,众说纷纭,但有一个共识就是,地主阶层通过租佃、高利贷等经济手段将农民推入贫穷的漩涡,进而致使农村全面危机的出现。①毋庸置疑,此种阐释丰富了我们对中国近代乡村危机成因的认知,但失之过简,对该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空间。以往一味追求整体性的地主阶层研究,未发觉华北地主阶层在20世纪前期剧烈的社会变动中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不在地主群体异军突起成为地主阶层的主体,该群体对乡村经济的影响方式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地主阶层,也正是这个原因,加速了乡村经济危机的来临。本文试从村费和摊派两个方面,呈现变动时代的地主阶层对当时乡村经济的影响。

村费

“村费”一词,古已有之,称谓多样,如乡经费、会费等。虽早已有之,但它起初并非是农民的主要经济负担,促成其地位演变要归结于清末明初以来国家权力对乡土社会的整合。官方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过程,给村落社区带来了诸多开支。当时的村费内容繁杂,有村公会的办公费、学校的教育相关经费、治安费用、役员报酬以及其他临时性费用(招待费)等。②

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记载,清代时村费很少,对农民来说并不为负担,然民国以后,村费急遽增长。20世纪30年代前期,村费大致四五百元,到了1939年增长到九百元,1941年时,猛增到一千七八百元。③以往对县级以下的财政(即区、乡、村财政)研究不够,因此对近代农民负担水平众说纷纭。而实际上,村费在近代农民负担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些县的村费甚至达到田赋的几倍。清末,山西省汾阳府“每亩敛钱至三四百文,较之正供钱粮其多两三倍”。而河北省通县垡头村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每亩地收会粮合老法币三毛钱。④另外,村费征收时间不定,一般来说,一年两次,即麦秋和大秋。⑤村费是一种强制性收取的行政费用。通常来说,村费以拥有土地的亩数为征收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土地所有者皆为征收对象,其因在于佃耕地的情形较为特殊,即地主在场与不在场(以地主居住于农村与否来划分的,地主在场是指地主居住于农村,地主不在场是指地主不居于农村)在村费的承担上存在差异。依照华北区域的传统惯习,佃耕地属于在场地主,主佃双方共同协商承担村费,地主承担村费的情况居多。小店村的村费每亩三元,佃耕地的情况,地主和佃农商量决定由谁负担。当然,村费全由佃农承担的村落也存在,但这样的村落极少。不在地主在农村拥有土地,按照征收标准理应缴纳村费,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该类型的地主基本不承担村落社区内的经济支出。

20世纪前期,在国家整合地方的过程中,村费骤然增加,“村费超前百倍,或数百倍”,与此同时,天灾人祸交织下的华北乡土社会农民的地权不断流入不在地主手中,而该群体数量庞大却不承担村费,沉重的经济负担落在村落社区内的居民肩上,此直接影响到了农家经济,“凡百人民,鲜不受其酷虐,甚或刺之以刃,或毙之以枪,肆意侮辱,重重压迫。且赋敛无度,十室九空,疮痍满目,民不聊生”。⑥农家经济衰败,农村经济自然亦步亦趋地随之。

摊派

言而简之,摊派为国家、地方、各军事势力根据各自需求临时性向村落征收款项、劳役、实物等的行为,如同村费存在已久。在20世纪前期,在国家权威向基层社会渗透和各军事势力混战的情境中,摊派较之于田赋及附加税的增长速度令人咋舌,有些地方的摊款甚至成几何式增长。1911年以前,摊款尚是一种极为少见的税收,⑦然十年之后,摊款逐渐取代了田赋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而20世纪20年代以后,田赋和田赋附加虽有增加,但财政收入的大源已转向摊派,这种现象在华北区域甚为普遍。摊款在变动的20世纪前期已成为地方财政主要支柱,这些摊款会摊分于各个村落。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记载,20世纪40年代初期,侯家营村的60%的财政收入用于支付摊款。⑧这说明,当时的摊款业已成为村落财政的主要支出。另外,社会秩序失范致使摊派成为国家和地方攫取经济资本的常用方式且无甚限制,国家和地方如有所需便随即征收,导致了摊款征收的次数和时期均不固定。

征收摊款是警察的主要职责,然而警察并非直接下到农村社区挨家征收,而是由各区的警务分所召集辖内所有保长到区里讨论摊款在各个村落的具体分配比例。这个比例的确定不是基于村落承担摊款能力的考虑,而是根据按花户编造的田赋红薄来征收,在统计伊始或许能够准确反映地权信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乡土社会的地权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而相应的统计则显得滞后,多少年未有更新,因此,文本记载的地权信息与现实地权的境况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封建政府虽曾构想丈量全国土地,但因“工作极为困难”且“无法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获得足够的土地记录”,⑨清晰丈量全国土地从未实现。因此,“或许多达1/3甚或2/5的土地所有者从不纳税,因为他们向来未曾登记他们开垦或购买的土地。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政府由于军事危机而需要更多的税赋岁入时,官员们也只是简单地在既定地税的对象范围内追征附加税。”⑩村落社区的田赋红薄亦是如此,其与社区内居民拥有土地的实际情形不相符合,甚至相去甚远。

20世纪前期,在传统与现代、新与旧的碰撞中开始了剧烈而深刻变动的华北乡土社会中,受时代和地域特征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数量庞大的土地所有权从社区内转移到社区之外,不在地主群体便是在这种情境下大规模的形成。不在地主群体获得了地权却不承担相应的摊款,这便严重影响了土地所在的村落经济。如甲村摊款份地会随着本村居民所有土地的增减而有变动,村落中的居民将土地售于不在地主则该村征收摊款的土地量便会减少,可是承担的摊款额却并未相应的缩减。究其原因在于地权的转移并未牵动摊款比例的变化,相应的摊款未随地权转移而转移,而是继续由该村落来承担,也就是说,急剧增长的摊款不得不由土地减少状态下的甲村担负,这无疑加重了该村落的经济负担,此为农村经济崩溃的重要生成原因之一。

影响

国家之赋役,地方之捐输,兵车徭役均出于乡村,乡村是整个国家及地方的经济源泉。国家和地方借助于各种形式的正税与附加税攫取乡土社会的经济资源且呈现增强的趋势,但较之于清末以后的摊派则相形见绌了。清末民初,中央权威旁落,变乱四起,摊派征收的次数之多、额度之巨均为前所未有之现象,令人瞠目结舌。自此,摊派超越其它经济攫取方式成为农民最为恐惧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官方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却越发强烈,整合乡土社会给村落社区带来了繁多事务,不仅需增加人员维持村务,更需巨额村费,致使村落社区的开销呈几何式增长,这些沉重的经济负担将由农民来承担。20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苛捐杂税繁重、自然灾害频发、军事争斗四起、土匪群起肆虐等时代因素钩织之下,农民的地权大量流入于不在地主,然该群体不同于传统的地主阶层,“除以往应纳赋税自行完纳外,其余地方负担如治安费、县区摊份食粮各费概不摊纳”,由土地所在地的农民负担。在以往“差徭稀少摊派轻微之时,尚未感觉重大困难”,时过境迁,今“负担至重至巨”,严重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活甚至生存,故“群议沸腾、众情难遏”。面对此情形,有基层官员诉求于上级政府,要求制定政策以改变不在地主群体“只享权益不尽义务”的局面。不在地主群体对乡村经济的负影响之重可见一斑了。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注释】

①刘桐华:“现租佃关系下的中国农村危机”,《行健月刊》第五卷第六期,1934年,第11~24页。

②③⑤[日]中国农村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调查》(第1卷),岩波书店,1981年,第76页,第186页,第131页。

④中共通县县委宣传部选辑:《通县牛堡屯地区村史家史选编》,《地主奸商的巧取豪夺—牛堡屯公社垡头地主高文庆的剥削史》,1964年,第244页。

⑥山西文史资料编辑部:《山西文史资料全编》(第10卷),第434页。

⑦[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史建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0页。

⑧[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8页。

第9篇: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范文

一、美国商誉会计准则的演进过程

(一)1944年会计程序委员会(CAP)ARJ324前在美国早期极端自由放任的经济环境中,会计问题都缺乏统一的规范,商誉会计问题也是如此。企业根据自身的不同需要,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外购商誉的处理上,主要产生了四种处理方法:立即注销法、永久保留法、系统摊销法、逐年重估法。由于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到20世纪30年代后期,随着美国放任自由的经营思潮让位于政府干预下的经济政策,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推动下,美国职业界的理论界展开了规范会计实务的工作。1944年12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第24号研究公报(ARB24)《无形资产会计》,第一次统一了商誉的会计处理。该公报将商誉分为A类和B类。A类商誉为有用年限受到限制的商誉,B类商誉为有用年限不受限制的商誉。A类商誉的成本在估计的使用年限内摊销计入损益,B类商誉则一直保留在账上,直到有证据表明其有用年限已受到限制,则在剩余的使用年限内逐年摊销,或当有证据表明商誉已经完全贬值时,则在当年全部注销,计入当期损益。因此,ARB24只是对现存实务界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实际上,该准则允许了立即注销、永久保留和系统摊销法三法并存,并没有进行取舍,没有起到有效规范实务的作用。

(二)1945至1969年取消立即注销法,修正永久保留法立即注销法是一种回避商誉会计上各种复杂问题的较为消极的方法。其忽略了商誉的经济实质,既然以付出费用为代价取得,就应当将其资本化。当合并商誉比例比较大时,采用立即注销法,极有可能使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出现企业权益不断减少甚至为负数的现象。由于观察到立即注销法这些不利的影响,1953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ARB.43)《对第1至42号会计研究公报的重新阐述和修订》,该公报取消了立即注销法,同时对B类商誉的永久保留法作出了修订,只要企业认为商誉不会在整个经营周期内发挥作用,B类商誉也可以系统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三)1970年FASB成立以前,废除永久保留法,系统摊销法进一步发展1968至1970年间,美国会计职业界就企业合并与相关商誉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通过两轮投票了第16号、17号意见书。这两号意见书同时保留了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否定了商誉的永久保留法,规定商誉应当在40年内系统摊销。在投票表决反对该意见书的委员与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的委员之间分歧较大,其中一家最大的会计公司生成在会计实务中不执行该项意见书,但仍与会计原则委员会保持联络迫使其做出必要的变更。1971年,会计原则委员会在处理企业合并和商誉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本身的解散和财务会计原则委员会(FASB),以下简称FASB,于1973年成立。

(四)FASB成立后商誉的发展一是1975年10月,FASBFAS10《对企业合并“不追溯”条款的扩展》以对APB16进行修正,在企业合并中,放宽了权益联合法的使用标准。该准则的背景原因是第四次兼并浪潮企业兼并增多,而且大多数企业倾向于采用权益联合法。准则做出这样的变化,从经济后果的角度容易得到解释,即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可能对不同利益关系人造成不同的影响,所以准则的选择是一种社会选择,它涉及到在各种后果和各种利益关系人之间以及在不同偏好的利益关系人集团内部进行权衡。因而在职业界管理层大多倾向于采用权益联合法,由于会计准则不仅是一种技术规范,也会受到经济后果的影响,因此FAS10放宽对权益联合法的使用条件极具妥协性。二是1995年3月,FASBFAS121《长期资产减值、处置的会计处理》,为长期资产、特定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减值和处置,以及商誉的减值作出了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FAS121充分运用了现值技术。但该准则规定仅在有限的情况下,即发生长期资产减值时,才涉及商誉减值的问题。三是2001年6月,FASB了FAS141《企业合并》(取代APB16和FAS38)以及FAS142《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取代APB17),规定取消权益联合法,要求企业统一采用购买法,并且将商誉的系统摊销法改为减值测试,商誉减值则可确认为损失,未减值则不予摊销。这两个公告分别标志着商誉会计处理的定性和转折。

二、美国商誉准则演进的原因分析

(一)商誉确认对报表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是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使企业价值以股价为导向,而企业并购越来越依靠股权交换来完成,记录在案的收购成本随股价一同大幅波动,从而使商誉的初始确认陷入了难堪的境地。如1989至1990年联合航空公司在并购后,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潜在的商誉价值变化就高达27.2亿元。二是近年来,经济领域中服务和知识技术含量高的部门的迅速兴起,大大改变了并购交易所产生的商誉性质和范围。企业逐渐通过创造、开发知识产权及人力资源来获取价值,而不仅仅依靠实物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来获取,与实物和金融资产相比,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的内在价值更难以计量。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再加上近年来并购交易规模的扩大,导致近年来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的价值急剧增加。

(二)商誉改摊销为减值测试的原因一是研究者们发现当合并涉及较大数额的商誉时,那些被允许将商誉直接冲减的股东权益的公司往往占有优势,而摊销商誉的美国企业在国际并购竞标中处于劣势。1992年,学者乔依和李对国际并购样本中来自英国和美国的收购者所支付的接管溢价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美国企业在1985至1989年间的竞标输给了英国企业,因为英国企业可以在并购当期就注销商誉,此后不受商誉摊销的困扰,因而可以开出较高的收购价格。而美国企业由于须采用购买法确认商誉,顾忌到后续摊销所导致的损益结果,因此不能开出同样的高价。购买法强制摊销商誉的规定又导致美国企业设法规避购买法。当FASB在FAS141中取消了权益联合法,制定并购只能采用购买法时,FASB受到了来自高科技企业和金融业的责难,随后FASB在FAS142中被迫取消了购买法摊销商誉的强制性规定,给予并购企业更多的自以决定是否且何时注销商誉。二是FASB此次改变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不是因为对商誉本质认识的突破,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FASB鉴于

商誉会计处理的经济后果对企业界作出了妥协。FAS141和142颁布以后,美国学者Perry D.Quick和Mary T.Goldschmid对其经济后果及影响做了论述和预测:“企业会计师可以在如下三方面有所作为,即由于FASB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留有较大的空间和弹性。会计师可以对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选择最优估价;管理层可利用FAS141和142制定内部目标和行为;会计师能对某些问题作出预计。执行FAS141和142是会计师在评估公允价值,估计使用年限。确定报告单元,以及预期与盈利报告、投资者关系,甚至税务筹划和财务结构等各方面系统、完整地阐述其思想的一次良机。

三、美国商誉准则演进的思考及启示

(一)商誉减值测试的思考与启示一是并购时确认的商誉并非单单只包括商誉,它可能还包含了价值不确定、没有单独计算、或者被低估的一部分可消耗性资产,一概不摊销商誉必然会导致信息的可信度降低,商誉账户可能成为企业平滑利润的工具。如果商誉不需要系统摊销,企业在合并过程中通过不合理的资产评估手段可以低估实务资产的价值而高估商誉,从而减少以后期间需要摊销和结转的费用。二是虽然将商誉视作长期资产排除了摊销的许多非议,但是这一冒险的做法,除非减值测试的步骤和方式非常精准,没有误差。根据FAS142,企业必须采用两阶段法来执行减值测试,步骤一:财务报告编制者应将报告单元的公允市价与账面价值相比。如果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则表明商誉没有减值,减值测试结束;否则,继续步骤二:财务报表编制者发现公允市价小于账面价值,则商誉已经减值。因此,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出损失。在第一步的时候,是选用企业的现行股价还是估计未来的现金流量折现。一般选用并购交易价格,然而并购交易价格仅能够在并购事项中才能取得。商誉的价值如何分摊到报告单位上,在大部分情况下,商誉的价值可能是以整个企业集团进行评估的,首先要辨认受并购及商誉所影响的报告但愿,然后辨认和报告单元有关的商誉和其他净资产,辨认实际上难以操作,尤其是业务曾经分离的分部企业。最后是减值测试的价值如何分配到商誉上。减值测试基于一项资产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商誉本身并不能产生现金流量。它只能与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另外,与商誉相关的现金流量可能将为企业未来的许多年带来收益,特别是将商誉作为非损耗性资产时更是如此,以未来现金流量来评价商誉的减值程度(如FAS121所要求的)是不适宜的,因为那些现金流量都被给予了相同的权重,而没有考虑它们产生的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