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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法精选(九篇)

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1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良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是应对水危机、保护水生态的重要武器,是实现水环境善治的前提。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制度是保护水环境、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一、国际水污染防治法的成就与经验

水污染一直是各国污染防治中的重点,有关保护水环境不受污染的法律法规也是各国环境资源法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美、英、德、法、日等工业发达国家大多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走过了一段艰难而曲折的“先污染后治理”之路,但经过长达几十年甚至百年的治理,也在水污染防治及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例如,美国作为环境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之一,一直把加强水污染防治立法作为依法管理水资源环境的基础。

早在1948年,美国就制定了《水污染控制法》,上世纪50至70年代严重的水污染危机促使联邦政府在1972年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改为《清洁水法》(theClean Water Act)。该法是所有联邦水法规中最严格的一部法律,为美国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清洁水法》为核心,美国形成了一套“以命令控制为主、经济刺激为辅、公众参与为补充”的水污染防治调控机制,创造了排污权交易和公民环境诉讼等为各国推崇的法律制度。欧盟2000年颁布《水框架指令》(WaterFramework Directive)后,欧盟各成员国纷纷将其转化为国内的水污染防治法规,由此开创了欧盟水污染防治法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安全的淡水是维持地球生命的基本要素,水污染治理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问题。自19世纪末至今,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和签订了三百多个有关国际河流利用的条约或法律性文件,涉及二百多条国际河流,仅在过去的60年就签署了160多项条约。例如1966年在国际法协会主持下制定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1992年在赫尔辛基通过的《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1972年美国和加拿大签署的《五大湖水质协定》等,这些条约或国际法律性文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以普遍性多边公约为指导原则、大量区域或双边多边协定为主体的国际水法体系,这对于国际社会防治水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具有重要的指导、协调作用。

二、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已开始水污染防治法制建设。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该法是我国防治陆地水体污染方面的综合性单行法。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制定、2000年修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198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等。

在其他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章中也有防治水污染的内容,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 2014年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2004年、2013年修改)、《环境影评价法》(2002年)、《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等;《水法》(1988年,2002年、2009年修改)、《土地管理法》(1986年,2004修改)、《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2009年修改)、《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改)等;《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等;《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颁发,1997年修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等。另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制定了一些防治水污染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总之,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还存在某些空白和缺陷,体系内部还不够协调,甚至有立法部门化倾向,有的法律制度不够严格健全,有些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面对日趋严重的水污染态势和公众对清洁水质不断提高的需求,还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水环境保护事业的需要。

三、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进一步发展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问题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大水污染防治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切实发挥法律的规范、调整和保障功能,是扭转我国水污染严峻形势的一条根本途径。目前《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们应紧密结合防治水污染的实践,借鉴国际防治水污染立法的经验,通过及时修改和不断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发展健全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水环境资源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认识和理念。目前我国有些水环境资源法律还没有明确提出水环境资源是一种公众共用物,甚至存在将水环境资源简单地等同于排他性物权客体或水资源商品的倾向。完善的水污染防治立法,应该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人水和谐的理念,既认识到水环境整体(江河湖泊)是一种不为任何人私有而为一切人共同享用的公众共用物,又认识到进入市场的水资源产品是一种重要的商品。法律的基本特点是强调权利和权力,水污染防治法也必须在明确权利和权力上下功夫。只有明确公民对基本用水的水权、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的永久主权、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的依法管理权和企业依法取得的取水权,以及国家、组织、企业和个人防治水污染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协调好上述各种权利、权力和义务,水污染防治法才能有效发挥防治水污染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国外法律大都明确规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同于私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国家水资源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将国家水资源变为政府私产或仅供政府专用;任何人都可从国家水资源地取水用水以供合理的家庭生活用水、庭院浇灌、牲畜饮用和游览等目的使用;中央政府作为国家资源的公共受托人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保障公众非排他性享用水环境的权利,维护公众非排他性用水的秩序,并使即将进入水商品市场的水资源得以公平配置和有益利用,以提高水的经济价值和环境生态价值。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ICESCR委员会)在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中明确指出,“水还应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和文化财富,而不单单是经济财富”;“水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是一种对维持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的公共消费品。水权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人权,是人有尊严生活的必要条件。水权也是实现其它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

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基于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的水污染综合防治和水资源综合管理。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包括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两个方面,是有关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理、原则、观念和方法的总称。从环境资源法学上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关国际环境资源法和各国环境资源法的实践说明,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是为水污染防治法提供调整机制、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20世纪末本世纪初,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流域综合管理和水污染综合防治成为水环境资源法的主流。欧盟各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等的管理者已经认识到,传统的流域管理必须向基于生态系统的流域综合管理转变。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WFD)的重要特色是它的综合性,或称“一体化”的思维方法。该指令引入了综合方法、经济手段和公众参与等新的方法和制度,设计了水资源水环境一体化管理的主体立法,规定了水量、水质和水域生态系统的一体化管理政策;建立了涉水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2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面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我们应当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水污染治理基础之上,加强政府职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改革经济刺激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第3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河、沭河流域(以下简称沂沭河流域),是指临沂市及淄博市所辖沂源县、日照市所辖莒县向沂沭河汇水的区域。

沂沭河流域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四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并重,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沂沭河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对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情况。

第十条临沂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加强对沂源县、莒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水利、卫生、地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沂沭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的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其相邻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重大水污染事故应当向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沂沭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商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和完成削减量的期限要求等。

第十五条临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沂沭河干流和各主要支流的市、县(区)的行政区交界处和省界处设置排污总量控制断面,监测、监督有关市、县(区)的排污情况,并将排污情况按季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监测、监督其上游县(区)的排污情况,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告单位。

第十七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量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及削减期限。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的,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外,按规定标准征收2至3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条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四章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淮河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工业小区,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沂沭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

禁止新建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转产或者关闭。

严格控制新建前款所列产品的大中型项目;确实需要建设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式商户,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经济、外经贸、乡镇企业、土地、建设、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生物生长调节剂、化肥和地膜。

第三十条在沂沭河流域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体。

第三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防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按照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制定的防污调控方案调控水的流量,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

第三十二条在沂沭河流域的枯水期,临沂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沂沭河干流、各主要支流和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二)将准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确定的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总量及时分解到所有排污单位,并监督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限量排污;

(三)按照淮河流域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污单位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三)向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四)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和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2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对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之前,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总量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应当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长期以来,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严峻的问题:

·污染形式依然严峻

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为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而与此同时,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往往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治理与控制。污染的责任人往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甚至是以放任的态度来处理环境污染,使得最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生态破坏到达一个接受不了的程度。

·污染仍然十分突出

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污水未有效处理

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我国现行的对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我国在50年代开始注意水污染的防治,如1959年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70年代后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防治立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水环境作了规定。198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此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权又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一系列水质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和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使我国的水污染法初步形成了体系。水污染防治法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等措施,实现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目的。

我国环境立法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虽然我国已经建设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上还存在着漏洞和不足,尤其在具体的制度方面仍然有很大的欠缺,所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我们的工作:

首先,更新观念,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纳入水污染防治立法的指导思想。虽然生态安全已被人们推崇至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但是在正式立法中有明确表述的还比较少的。其实在现实中将维护生态安全纳入立法指导思想已有国家踏出了第一步,例如法国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中就有类似的规定。

其次,借鉴国外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在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经验,虽然我国在科技上也许短期内达不到这些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在制度上我们还是可以借鉴的。尤其在污染发生后的通报情况和综合治理方面,我们国有很大的可以借鉴的可能。

第5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一、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党*、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去年3月15日,*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流域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刻不容缓,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落实治理规划,加大治理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今年2月3日,*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批示,肯定治理工作有进展,明确还要加大力度,要扎扎实实地抓,持之以恒地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副总理于3月27日批示,要求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总理的历次重要批示精神,要协调并组织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快治污进度,强化监督管理,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原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多次听取汇报,要求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加以贯彻落实,要在加快治理流域现有污染源,消除隐患的同时,切实防止新产生的污染,做到防治结合,相关地方要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流域污染治理规划的落实和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时隔不到一年,*总书记两次作出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又为做好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深切感受到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要深刻领会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意义。*总书记,*流域污染治理既关系本地区可持续发展,也会影响中俄关系。我们要深刻领会加强*流域污染治理,对于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和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战略意义。*是东北人民的母亲河,也是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这一重大战略的推进与*污染防治成效息息相关,三省(区)政府必须把*污染防治作为全省(区)环境保护的龙头工程,紧紧抓住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的大好机遇,通过加强*流域污染防治,调整经济结构,转变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方式,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促振兴。同时,*是一条国际河流,见证了中俄两国人民的真诚友谊。俄罗斯是中国的友好邻邦,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化,两国在经济、能源、环保等领域合作前景广阔。近年来,*流域发生的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对沿江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引起了俄罗斯的密切关注。加强流域污染防治,不仅有利于增进中俄两国友谊,更是展示我负责任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切实把这件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努力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要深刻领会*流域污染治理任务繁重的严峻形势。当前,*流域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20*年,*流域25个水质断面的监测结果表明,*流域干流水质为轻度污染,36.4%的断面为Ⅲ类水质,63.6%的断面为Ⅳ、Ⅴ类水质;支流为中度污染,8条支流7.1%的断面为Ⅱ类水质,57.1%的断面为Ⅳ类水质,劣Ⅴ类占35.8%。*河、*河、*河、*等支流为重度污染;*江为中度污染;嫩江、洮儿河为轻度污染;雅鲁河水质良好。*河的哈尔滨*河口内断面、*河的哈尔滨*河口内断面、*江的敦化甩湾子断面、*河的长春靠山南楼断面、*的长春杨家崴子大桥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在流域水质不容乐观,污染治理刻不容缓的同时,一方面流域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一些本应淘汰的落后产能仍未退出市场,污染排放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今年政府换届后,各地加快发展的热情高涨,投资冲动强烈,控制新增污染的压力很大,污染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治理规划加大治理力度的迫切性。国务院批复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流域污染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治污工程是实现《规划》目标的物质保障。两年前,在哈尔滨召开过一次《规划》论证会,我曾经讲过治污工程实施方面,要实行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的“五到省”工作机制。这个机制必须坚定不移地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流域污染治理要先行一步,要求县县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为全国其他流域污染治理做出示范。*财政也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抓住这一难得机遇,充分考虑东北地区寒冷期长、施工期短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各项治污工程的建设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治污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正常运行,决不能让治污项目的建设一拖再拖,决不能让治污设施成为“豆腐渣”工程,决不能让建成的环保设施“晒太阳”,决不能让人民群众的血汗钱“打水漂”。

——要深刻领会严格依法监管的重大责任。严格环境执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手段,但是监管不力也是环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虽然有法规不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能力不强等客观原因,但主观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依然严重。有些执法人员把人情看得比国法还大,甚至徇私枉法,沦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总书记要求我们严格依法监管;总理要求环保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执行的力度要像钢铁一样坚硬,而不是像豆腐一样软弱。这是党*、国务院对严格环境执法的政治要求和殷切期望。如果我们不能把现有的法律法规用好用足,让执法不严的状况继续下去,我们就会辜负党*、国务院的重托,必将失信于全国人民,必将成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历史罪人。各级环保部门要振奋精神、义无反顾,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环保执法权,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把那些高污染、高排放项目扼杀在摇篮之中;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幅度削减污染负荷。要想方设法为勇于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同志撑腰,坚决追究那些、执法犯法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快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出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为依法严格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高潮。

——要深刻领会抓落实见成效的明确要求。*总书记要求我们要扎扎实实地抓,持之以恒地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每句话都有个“抓”字,这是总书记对*污染治理抓落实见成效的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铭记在心。这“四抓”不仅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工作方法问题。各地和各有关部门首先要提高认识,在目标任务上抓落实。要把思想统一到*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规划》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区、县政府,所有排污企业,重点治污工程和水质控制断面,思想上一心一意不动摇,工作上锲而不舍不放松,作风上真抓实干不争论。二要集中全力,在重点治污工程上抓落实。加快重点治污工程建设步伐,促进度、保质量、抓运行,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充分发挥工程减排效益。三要协调配合,在强化综合措施上抓落实。陆续出台价格、财政、税收、信贷、土地、证券、保险、外贸等环境经济政策“组合拳”,强化流域污染治理综合措施,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四要真抓实干,在转变作风上抓落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投入,进一步增强环保队伍素质和能力。在抓落实上看能力,在抓实干上看素质,在抓细节上看水平,努力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在党*、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流域三省(区)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部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力推进,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治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创新流域治污思路,明确了让*休养生息的六项措施。2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省召开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了让*休养生息的六项政策措施;会后,经国务院批准,原环保总局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6号),进一步明确了让*休养生息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这六项措施,是治水治污的经验,是实践的结晶,是科学的总结,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了规划项目顺利实施。《规划》实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流域三省(区)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减排责任,积极推进治理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两省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让*休养生息”的各项举措,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截至今年2月底,《规划》中的222个项目,完成57项,占规划项目总数的25.7%;已开工73项,占32.9%;未动工92项,占41.4%,其中78项已经开展前期工作;实现投资36.65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27.4%。

(三)加强环境监管,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省依法关停了造纸企业93户,淘汰落后造纸产能12.4万吨;加大了对糠醛企业的环境监管,暂停了新建糠醛项目的审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依法对2*家企业实施了处罚,停产治理294家,关停137家,取缔46家,搬迁34家。重点督查的34家企业共投入治理资金3.26亿元。集中清理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行为,责令8个工业园区、229户企业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同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对4家典型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辽河垦区管理局环境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省开展了*流域百日涉水企业专项行动,对石化、化工、焦化、冶炼、造纸、食品、酿造、制药等重点行业、县(区)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项目进行了重点整治。加强了对电力、石化、化工等行业的环境监管,淘汰关闭企业116家,对134家企业实施了处罚,停产治理173家,限期治理352家,限期整改215家,清理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13件。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了环保专项行动,组成督查组,对兴安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督查,依法对11家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

(四)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保障了群众饮水安全。三省(区)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重新划分和调整。其中,*省对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和龙市松月水库、抚松县大蒲春河以及大安市地下水等4个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区划调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全部排污口,停批、关闭二级保护区新扩建项目27项,整治排污企业22家,初步解决了新立城水库蓝藻污染问题;加强备用水源建设,重点实施了白城市引嫩入白、老龙口水利枢纽等四项重点供水工程;根据水源地分布情况及建设条件,规划7个重要城市拟建应急备用水源地工程。*省取缔关闭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污口34个,停批、关闭新扩建项目9项,整治排污企业2家,清理装卸垃圾、油类等码头4个。内蒙古自治区取缔了一级饮用水源地内所有排污口,加大了河流源头植被保护力度,划定保护区,封育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在污染严重的海拉尔河和雅鲁河上游两岸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和通辽市制定了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和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国家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和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下达三省(区)经费约1亿元,强化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省成立了*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督查机构,增加省级环境执法编制10人,专门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及*流域水污染督查工作。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实行了市以下县区环保部门垂直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成立了东、西部两个督查中心,各增加编制10人。同时,我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进一步充实了应急调查工作的人员和装备,提高了应急预警防范水平,加大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签署了《**两省*流域环境应急协调机制协议》,初步建立了两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为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省在大庆分别举行了*溢油应急演练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应急实战综合演练,全方位检验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装备水平和处置能力,引导企业建立了一批装备完善、技术精良、反应快速的污染事故处置队伍。

(六)落实治污责任制,污染减排取得了实际成效。三省(区)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分别制定了《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分解减排指标,并将总量削减目标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落实减排责任制。*省建立了企业减排台账,完善减排档案,由市级环保部门定期调度。*省起草了《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针对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分类推进减排工程;加快城镇、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促企业污水循环利用,提高中水回用率。目前,三省(区)正在开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工作,加强了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在充分肯定*流域污染治理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治污项目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流域治污工作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还存在“等、靠、要、拖”的思想,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造成省市一级项目进展相对较快,县区一级项目推进缓慢。一些地方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工业治污项目进展较快,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重点区域防治项目进展较慢。*、*两省规划的126个工业项目中,已建成53个项目,而96个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仅建成4个。二是企业违法排污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最近,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对*、*两省*治污工作进行了督查,共对120个污染源进行了采样监测,有49家超标排放,超标率为40.8%,其中*省43.9%,*省34.2%,与去年同期检查相比超标率都下降了一半左右,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超标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还相当突出。三是环境风险隐患较多。流域大部分县级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监测监管手段落后,资金短缺,专业人员匮乏,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三省(区)尚未建立化工、石油等高危企业环境隐患和风险数据库,一些企业环境应急体系不健全,应急处置设施不完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和风险依然存在。

三、坚决落实*休养生息各项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让*休养生息,我再提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团结治污。*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在三省(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市、县长责任制,把出入境断面水质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协调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是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责。今后,我们要不定期地召开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影响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请国务院决定。这要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的协调意见,搞好综合协调,各司其职,知情出力,密切协作,团结治污。

(二)加大规划执行情况年度考核评估力度。我部将加强《规划》实施考核工作,在落实目标责任制上下大气力、真功夫。要将污染减排考核与《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挂钩,对规划任务、工程措施和跨界水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三省(区)政府在认真落实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程措施的同时,可以着手开展中期评估,为制定下一个五年或十年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中如果发现未列入“十一五”规划但对*水质影响较大的项目,各地可组织进行论证筛选,按程序上报我部,我部将商有关部门予以研究解决。

按照《规划》要求和三省(区)治污工作实际情况,我们确定了20*年度*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水质、总量和工程三项考核目标,其中水质目标要求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流域水质有所好转,内蒙古的12个和*的2个跨省界出境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入*断面(汇入国际界河)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总量目标要求三省(区)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均削减5%,内蒙古控制在4.4万吨,*控制在25.0万吨,*控制在45.1万吨;工程目标要求三省(区)规划项目建成投运率均不低于50%,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均不低于50%,内蒙古项目开工率不低于85%,*和*两省开工率100%。

三省(区)政府要把完成上述考核目标所必需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区、县政府,所有排污单位、重点治污工程和跨界水质断面,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今年,我们将在*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拟定《*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办法及指标解释》,我部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评估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估组,重点从治污工程实施进展、水质变化情况、污染减排、综合治理、环境监管等方面,对《规划》执行年度情况进行评估。*省要在我部指导下,积极开展试点,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对评估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于2009年第一季度在全流域推广实施,按照考核目标的要求,对20*年度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报国务院。

(三)强化对*休养生息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关于定期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62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关于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办法》,对《规划》实施情况和*休养生息的六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和定期调度,每月向我部报告,督促各地方按时完成治污任务。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以前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开展后督察;对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排污企业,国家将实行挂牌督办;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对未按期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的地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

(四)积极组织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为切实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落实领导责任制,我部将按照*组织部《关于印发〈20*年*组织部委托*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7号)的要求,做好对*流域各地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工作。计划于今年8月,在哈尔滨市举办“*流域水环境管理专题研究班”,培训对象为*流域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市)长,培训内容包括*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国家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

(五)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753”专项行动。“7”就是强化7个重点城市污染防治工作。哈尔滨、*、长春、*江、齐齐哈尔、大庆和佳木斯7个城市年废水排放量超过1亿吨、COD排放量约占*流域排放总量的68%。以上述7个城市为重点,督促其率先落实《规划》任务。

“5”就是以*河、*河、*河、*和*江5条河流为重点,狠抓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

第6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订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如何应对频发的水污染事件?如何看待水污染事件背后折射出的环保困境与立法之间的虚弱?为此,本刊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

《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吕忠梅教授作为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参与者,对水污染事件背后折射出的中国环保问题有其独到的见解。

水污染防治法亟待修订

《中国改革》:从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有关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说明中可以看出,此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直接原因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您如何解读“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

吕忠梅:对此解读不妨通过一组数字加以说明:据环保部监测,2005年全国7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据环保部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据环保部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中国改革》:是否可以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一个直接任务就是要解决这些突出的问题?

吕忠梅:可以这么说。仔细阅读本次修订草案,可以感觉到草案制定者的苦心和努力,有针对性的加强和完善了某些制度,力图解决当前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但是,我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决定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一方面是因为水作为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每个环节、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大问题,确有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的必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有的修订草案还存在着较大的修改空间。

确立“选择效率、放弃公平”的立法宗旨

《中国改革》:《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将其立法宗旨设定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与1996年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相比较有何变化?

吕忠梅:任何一部法律文本的立法宗旨都必须是确定而且清晰的,因为它是法律具有执行力的观念保障。

本次修改虽然比《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有所进步,但依然没有确定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这一表述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存在价值冲突,尤其是在对“有效利用”不做专门解释的情况下,人们将其等同于“经济发展优先”十分正常且合乎逻辑。对此前有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的教训,后有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种水污染不断加剧的事实,污染者在“水资源有效利用”的借口下实施的污染行为十分普遍,法律最终陷于“法不责众”的无奈;二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像一种政策性表述,不能精准地概括法律的价值目标。可以说,“促进可持续发展”是任何一部与资源环境有关的立法都应该实现的目标,问题在于《水污染防治法》应该通过何种具体的价值取向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什么?

在环境法的一般理论上,“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是环境公平问题,而“保证水资源有效利用”是效率问题,一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不能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如果一部法律同时负担“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且不分主次,这部法律的实施结果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因为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同时实现两个有冲突的价值。

《中国改革》:从立法本身考虑,您认为怎样才能协调“效率”与“公平”两者的价值冲突呢?

吕忠梅:我认为,当一部法律明显存在两种冲突的价值时,人们选择“效率”而放弃“公平”,法律就不能做出唯一的判断。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必须从立法宗旨开始,将“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确定为“安全”――控制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水安全“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人人都有获得安全用水的设施和经济条件,所获得的水满足清洁和健康的要求,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同时可使自然环境得到妥善保护”。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更是人类经济社会行为的目的。水安全与水危机是一对对立范畴,水安全度高则危机缓,水安全度低则危机重,因此,在发生水危机的地方需要寻找经济社会原因,并根据水安全的理念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来重构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水安全度;在未发生水危机的地方需要以水安全的理念来引导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这个意义上。

将《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确立为“保障水安全”,既可以体现国家的水战略,也可以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需求,还可以实现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

污染在水里,根子在岸上

《中国改革》:从前几年的淮河流域污染、松花江流域污染、滇池流域污染到去年的太湖污染,水污染的面积之广、范围之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之深,迫使我们深刻反思。有人说,问题出在水里,根子却在岸上,对此您这么理解?

吕忠梅:我们知道,水污染行为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从污染源的角度可以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从污染产生的原因角度可以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一般而言,工业污染主要为点源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主要为面源污染。就控制而言,点源污染易于面源污染;但面源污染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后果比点源污染更为严重。我国目前湖泊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恰在于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的排放。因此,《水污染防治法》必须对各种污染源都加以合理的控制。不过,从影响饮水安全的各种因素来看,“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不仅存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而是存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外的各个方面;不仅有工业污染源,还有更多的生活污染源。另一方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完善只能解决城市饮用水的保护问题,对于解决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难以覆盖,这与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完全解决中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虽然修订草案第3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以认为立法者是意识到了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但在整个制度安排方面,却基本没有专门针对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的条文,更没有农村饮用水源保障或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专门制度。

同样,修订草案在城市生活污水控制方面的制度也非常薄弱,仅在第7条第一款有一个原则性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事实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要缴纳排污费,但在城市居民支付的水费中却包含了污水处理费用,这表明居民实际上是承担了生活污水排放费用的。这样一种不以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城市居民的水污染防治义务,不对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进行控制的做法,既不利于城市居民树立节约用水、控制水污染的法律观念,也不利于城市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与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居民的知情权。因此,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应将城市生活污水控制的有关内容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做出专门规定。

破除“部门立法、多龙治水”局面

《中国改革》:我国一些严重的水污染、水破坏事件背后,都拖着长长的“多头管理,多龙治水”的影子。在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针对此现象有哪些新的制度设计?这些新制度设计能根除这些影子吗?

吕忠梅: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在实际上是“部门立法”,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管理领域内起草相应的法律。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在水事立法方面暴露得最为充分:一方面因为水资源的有限性、流域性等特点而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利益关系,涉及到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多个方面,必须有超越利益主体、超越行政区域、超越部门权力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是部门立法、地方管理的现实格局。这样的立法体制与管理体制必然带来的是政出多门、多头管水、公共权力竞争等不良后果,制度实施的结果可能偏离甚至完全背离保障水安全的目标。

在立法体制方面,存在着《水污染防治法》与《水法》的协调问题。我国选择的是水质、水量分别立法的模式。按照分工,《水污染防治法》要解决的是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治理等水质管理问题,水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部门,而水量管理则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相应的,要由《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来分别调整水质和水量的问题,而《水污染防治法》与《水法》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起草并送审。我们十分清楚,水质与水量是水问题的两个制约性因素,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对另一个因素带来直接的影响,它们的联系并不会因主管部门的分设而自动分离,如果不能协调好两个主管部门的关系,后果只能是水危机的加重而不是水安全保障的加强,多头管水也是导致中国水污染加剧的人所共知的原因。因此,《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必须彻底宾摒除部门观念,《水法》不是水利部的法,而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国家法律;《水污染防治法》也不是环保部的法,而是水污染控制的国家法律。两个主管部门都应该超越部门偏见,从国家安全、环境安全的角度,运用综合决策的方法,建立水质水量并重的协调管理机制。具体而言,应根据水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来设立制度,完善措施,畅通机制。从现在的修订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协调两部法律的考虑,如管理体制的设置(第6条)、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第11、12、15、22、23、26条)等等,但总体上看,制度上的衔接与协调是不够的。

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水质水量分别管理以及水的流域属性与区域管理的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在我国水质水量分别由环境保护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的现行体制下,必须通过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建立机制来解决协调问题。为此,国家已经在各流域机构内设立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水利部共同领导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修订草案中赋予了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一定的职责,但与《水法》的协调不够。如修订草案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显然是沿袭了“部门分割”的管理模式。《水法》已经赋予流域机构八个方面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权力,其中哪些是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赋予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国家环保部与水利部应通过何种机制完成对水质水量的统一管理,等等,这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解决。

转换“事后控制、政府命令”的管理方式

《中国改革》:《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制度体系中,有关公民权利的内容只有三个条款,即第7条第二款、第16条第四款、第85条第1款,其余都是命令式的管理制度安排,同时,一些专家学者呼吁的公众参与制度的诉求在此次修改中也没有被采纳,您怎样评价这样的立法思路?

吕忠梅:在世界范围内,环境管理是一种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公共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也是基本共识。在今天的中国,从构建和谐社会本身的要求来看,和谐理念下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单一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

公众参与制度与水污染法律体系的建构关系尤为密切,而增强法律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其根本措施不在于制定一些义务性的规范,而在于通过权利激励的方式带动公民的积极性,使得在水污染治理中形成积极参与的局面。过去《水污染防治法》在应对水危机时采取了普遍的义务性规定方式,是导致法律在防治水污染中客观不能的重要原因。当法律只有义务性规定而没有权利内容时,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对公民激励不足,法律预期目的也难以充分实现。

我认为,虽然水污染防治法从总体上看应该是一部管理法,其制度设计应该以设定公共管理权限与职责为主,但无论是从水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方面看,还是从当今管理理念已经发生巨大更新的角度看,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引入市场机制,同时扩大公众参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书法艺术体现了中国文化的精神

――国家发改委书画协会成立大会侧记

本刊讯(记者田勇):2008年4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画协会正式成立。

对于书画协会这一群众团体,国家发改委领导给与了充分重视和关心。发改委副主任穆虹同志到场祝贺,并担任书画协会名誉会长。

第7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8018703

1引言

近几年,我国已先后发生多起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环境污染事件,这些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到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尤其对正处于发育期的少年儿童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重金属污染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做出过重要批示。2011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重金属“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对重金属污染防治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以采矿、冶炼行业为支柱产业的河南豫西地区三门峡市的重金属污染也逐渐显现,国家将灵宝市和义马市列入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已成为三门峡市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2重金属污染现状及分析

2.1污染的行业特征

三门峡市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全市已发现的矿种有66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种50种,已开发利用的矿产37种。黄金、铝、煤炭是三门峡市三大优势矿产资源,黄金、铝土矿等17种矿储量居河南省首位,钼、铅、银等9种矿储量居河南省第2位,是河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贵金属、有色金属及能源矿产基地。因此,有色金属冶炼已成为三门峡市的支柱产业之一。

目前,三门峡市的涉重金属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产业是黄金冶炼、铅冶炼、锑钼采选,其中黄金年产量位居全国前列,粗铅冶炼和电解铅产能达30万t/年。有色金属行业的发展对地方经济起到重大推动作用,但是也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

根据三门峡市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分布可以看出,三门峡市的重金属污染主要集中在灵宝市和义马市。灵宝市涉重金属行业主要是黄金采选、冶炼和粗铅冶炼与加工;义马市涉重金属行业主要是铬盐制造业。

2.2重金属污染的主要原因

(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20世纪80年代以来,灵宝市境内黄金采选业和铅冶炼工业发展很快,小选金、小炼铅企业众多,这些企业采用的全部是落后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很大,同时遗弃大量的冶炼废渣。目前,虽然已经全部关闭取缔,但造成的污染仍然存在,特别是排放的大量废渣仍堆存于环境中,遗留的汞、铅污染和河道底泥污染短期内较难解决。

(2)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较多。三门峡市是黄金冶炼、铅冶炼大户,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较多,主要分布在灵宝市。全市79家国家重点重金属防控企业中灵宝市占73家,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均含有微量的重金属,即使达标排放,在环境中积累到一定程度也会产生污染。

(3)重金属污染隐患较多。三门峡市尾矿库较多,尾矿库中堆场的大部分为冶炼废渣,含有重金属污染物;受经济利益驱动,黄金“三小”时有反弹,而且生产地点更为隐蔽;一些含重金属废渣堆放不规范,对地下水有潜在影响;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这些环境隐患,如不从严控制,就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3重金属污染趋势及防治难点

3.1重金属污染的趋势

三门峡市是重有色金属生产与加工大市,黄金生产、铅冶炼加工由来已久,矿山开采和工业生产已持续多年,已经成为三门峡市的支柱产业,短期内难以转产和调整到位,以上涉重金属行业仍将持续一个时期。由于三门峡市涉重金属企业较多,即使这些企业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废气、固废得到有效治理和处置,仍将有少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之中。另外,过去一些无组织堆放的废渣也会通过降水淋溶等途径将重金属污染物释放到环境中。因此,重金属污染无论从历史的积累、排放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来看,在今后较长时期仍将继续存在,污染整治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重金属污染已经成为该市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

3.2重金属污染防治难点

(1)整治难度大。一些重金属整治项目难度很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上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既包括企业的污染治理,也有河道底泥、沿岸废渣、受污染土壤整治,而且有的没有责任主体,难度很大;义马市铬渣污染土壤修复难度很大。

(2)资金缺口大。目前,受经济危机影响,许多企业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低谷,有的企业已经停产,用于重金属污染治理的资金难以筹措,直接影响到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3)时间周期长。一些整治项目受技术、资金的影响,短期内难以实施,同时,整治工作也需要一个过程,决不是一蹴而就。

2013年8月绿色科技第8期

陶明鹏:三门峡重金属污染防治对策探讨环境与安全

4对策与措施

4.1积极推进结构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资源型城市所面临的资源及环境的瓶颈约束将会更加凸显。因此,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当务之急。

(1)开展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对于曾经为经济增长发挥过重要作用,今后仍有良好发展前景,但目前的档次水平难以适应市场需要的传统产业和产品,如冶金、化工、煤炭等产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产品和规模结构优化升级,使之继续适应市场需求。

(2)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是应用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开发朝阳产业和产品,加快发展低污染、高产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坚决关闭、取缔落后生产工艺和企业。对于污染大、资源和能源浪费严重、质量低劣的产业和产品,坚决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加以淘汰和压缩。对那些产品没有市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掠夺式经营的中小企业,要利用结构调整的机遇,坚决淘汰。

4.2制定规划,周密安排

(1)分阶段分区域编制《三门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对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2)结合三门峡市重金属污染现状,编制涉重金属行业发展规划、灵宝市铅行业防治与污染防治规划、义马市铬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对涉重金属行业的发展和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划。通过编制一系列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整治的工作任务,提出目标要求,通过限期淘汰落后产业、限期治理、技术示范、清洁生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础能力建设等各项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的细化安排,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3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

(1)以点源治理为重点,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源治理。加强点源治理是解决现有污染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工艺和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工艺技术、技术装备、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要求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改造现有治污设施,进行提标升级,建设涉重金属风险单元围堰和事故应急池,加强废水回用和再生利用。

(2)以总量控制为核心,开展重金属污染物容量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河流重金属污染物容量研究工作,在容量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推进重点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分配到河流和重点污染源,对于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企业,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实施深度治理。

(3)以综合整治为抓手,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在全面完成义马市铬渣无害化处置的基础上,开展含铬污染物、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理和植物修复工程;开展主要河流及其支流综合治理工程,清理河道底泥及沿岸堆存废渣,改善河流水质;整顿矿山开采秩序,清理历史遗留废渣,建设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妥善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4.4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机制

在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机制上争取一些新突破,切实增强环境执法实效,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

(1)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涉重金属企业定期监察和专人监管制度,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企业和重点防控单元环境监管力度,在正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增加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察人员和检查频次,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或列入环保“黑名单”。逐步建立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市政府约谈存在环境问题较多的县(市、区)主要领导,促进重大环境问题解决,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环境安全。

(2)完善监测机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建设重金属污染自动监控平台,在重点流域建设水质自动监控站,实时监控重金属污染状况。所有涉重金属企业都要建设重金属污染因子在线监控设施。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对环境质量超标的县(市)扣缴相应数额的县级财政资金;将重金属污染因子纳入生态补偿机制,扣缴生态补偿金,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用于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等。

(4)健全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全市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的同时,重点建立健全重点防控区环境预警处置系统,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预警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河流重金属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对重金属超标的断面及时将信息给各级政府领导和环保部门领导。建立健全重金属环境风险源风险防控系统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精干实用的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演练,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4.5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1)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在重点乡镇设立环保分局或环保所;在重点企业派驻环境监察现场监督员,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在市县两级建立环境应急专门机构,科学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环境安全。

(2)加强现场监察执法能力。配备必要的现场执法、应急重金属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加强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大力提倡和推进监察手段的现代化,逐步改变重金属污染监察手段单一、层次较低的现状,向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3)提高环境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尤其是重金属污染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专业知识、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环境监察人员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监督执法能力。

4.6建立全面的资金保障渠道

(1)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积极申请国家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在这里也建议国家理顺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拨付途径,专项资金应向重点防控区域给予倾斜,加大重点防控区域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2)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一方面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市、县两级财政也安排相应资金,对重金属污染治理予以支持,促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3)多方筹措社会资金。积极推进BOT、TOT等新型融资模式,激励社会资金投入,促使社会资金参与重金属污染项目治理、科研开发和环保产业发展,实现重金属污染治理投资主体多元化。

(4)切实保证企业自有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是污染的主体,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有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保障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实效。参考文献:

[1]刘光.我国中西部地区重金属污染事件成因与对策的法治分析[R].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1.

第8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 环境

一、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环境法的产生, 一般以20世纪70年代为起点, 以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诞生为标志。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进而达到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 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规范。其中, 各专门的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部门。已颁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最重要的是防治环境四大公害的污染防治法律。它们分别是: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两次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 1996年、2008年两次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 2004年底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我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令人遗憾的是, 几乎所有的污染防治法都停留在以单个环境因子为调整客体的单项法状态。

二、我国现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缺陷分析

(一)环境污染防治缺乏综合性

首先表现在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缺陷, 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国虽已制定六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 但立法只是针对单项污染控制进行的,缺乏对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和人类环境的整体保护。实践中导致环境单行法之间相互重叠、交叉和矛盾, 而个别领域却出现法律空白, 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尴尬被动局面。

(二)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国现有的许多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粗,导致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如对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噪声法》虽规定可警告或处以罚款,但未规定处罚金额标准,给执法带来困难。即使已有的法律,也相对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而现行的个别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却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这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

(三)法律调控机制中的公众参与不足

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环境法发展的新阶段, 也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众明确的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救济方法, 公众实际上被排斥在环境保护的大门之外。公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却不能对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和救济,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没有明确公民环境权利的前提下, 高唱公民对环境的义务, 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也调动不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构想

1.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典

我国今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应该是重视和体现全过程污染控制, 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环境污染防治法, 以完善现有的制度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整合各单项法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典”。即对所有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单项法所进行的法律整合, 使这些同门类的单项法法群走向法典化, 从而形成“环境污染防治法典”。未来的综合性污染防治法典应反映整体环境观, 并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法典的立法统帅思想。

2.重视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是各地贯彻国家环境法律法规, 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环保事务的保证措施。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环境问题各有侧重点,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差异较大,因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进行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引进市场经济原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具有较高效率的优势。但它也具有局限性。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保护中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毕业论文,环境污染。

第一,改革环境税费,建立合理的绿色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主要依靠两种手段来实现,一是征收排污费;二是污染税费、资源税费或生态补偿税费,其中包括资源收费、生态补偿费、生态恢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等,另外,有关环境关税也出台了一些调整制度。

第二,改革贷款制度,未通过环评审批不得给予贷款支持。鉴于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比较突出的现象,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同时也给我国环境带来严重的负担,造成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贷款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他们,实现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27.

[2]谢校初,龚文启.完善中国环境法体系之我见[J].吉首大学学报,2001.(9).

[3]邓波.略论我国污染防治法的缺陷及完善[J].长白学刊,2004.(4).

[4]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律体系的重塑[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5).

[5]张善信.中国环境保护法理若干问题[J].中国软科学,1999.(2).

第9篇: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为继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全面稳定改善,为“富美华容”建设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0%以上。

(二)水环境质量。全县的国、省考断面地表水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96.3%以上;县境内东洞庭湖总磷年均浓度控制在0.063毫克/升以下,各总磷超标断面总磷浓度明显下降,县级(含)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保持在90%以上,确保长制久清。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地下水Ⅴ类水比例不增加。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和措施,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科学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二)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继续抓好县境内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持续开展不达标水体专项整治,继续加强重点流域保护修复。加强源头水系和水质良好湖库生态保护。推进“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强化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已建设施运行。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重点行业企业规范化整治,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积极排查整治有关问题。加强船舶、港口、码头和高速服务区污染防治。扎实推进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污染物年度减排工作。加强水资源保护节约,全面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推进重点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试点示范,加强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和管控。推进控制单元、汇水范围精细化管理,推动落实河(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

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水泥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强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强化新上路车辆达标排放监管,加速老旧车辆淘汰,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加强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持续开展夏季臭氧和特护期大气污染物防治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防范与应对。制定轻中度污染管控措施,更新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继续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分级管控,有效应对中重度污染天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升城区、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和源头防控。巩固深化危废专项大排查大调查成果;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开展涉铊、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分析;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和保护。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集成与上报;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继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持续开展“白色垃圾”综合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重视新污染物评估治理体系建设。开展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拆解审核,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

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化肥农药减施增效行动。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大力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技术和高效大中型植保机械。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推动种养结合和粪污综合利用,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监管,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和养殖尾水治理。加强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鼓励开展农膜回收绿色补偿制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长效化运行。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加强农村黑臭水体、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监管,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持续发起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采取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形式进行污染防治攻坚。主要包括中央交办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乡镇级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完成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涉铊企业综合整治、危险废物大整治、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整治、砂石土矿专项整治等任务。

(三)持续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决抓好中央层面反馈、指出问题整改。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年度整改任务,对各类已整改销号的问题组织“回头看”;抓好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转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按时办结;针对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制订好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坚决完成化肥减量数据失真问题整改;抓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

(四)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推进绿盾行动和国土绿化行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五)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健全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

(六)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过剩落后产能,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规模。推动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者依法关闭,大力推进绿色制造。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生产,加快推进“新能源+储能”模式,提高新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加快船舶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推动运输结构调整。推进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

(七)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严格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制度,规范流程,做到严格把关、依法行政。严格生态环境执法。强化日常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体系。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强化两法衔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加强生态环境监控,加强“一废一库一品”环境监管,强化应急处置,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九)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全县“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成果集成和措施落地应用,加快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改革举措制度化。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强化生态环境政策宣传和帮企治污,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扶持壮大环保产业。

(十)加强生态环境能力建设。推进督察、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对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矿涌水治理、总磷控制、重金属污染治理、砷碱渣铍渣等危废治理,提高科学治污水平。(重点工作任务见附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对相关领域的整治,由县直相关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推进。各乡镇党委、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其它领导配合抓,要定期研究部署污染防治工作,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措施,将环境质量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全面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环委办”)要加强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和督查督办。

(二)加大配套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积极推行PPP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优化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主动对接服务重大项目。强化科技支撑,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力度,加大对生态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督办考核。县生环委办定期环境质量状况,适时通报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任务进度滞后的乡镇和部门,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强力推动问题整改。制定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由县生环委办具体组织对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实行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县洞庭清波办牵头,县政府督查室、县生环委办配合,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挂牌督办、约谈,对断面总磷等指标不降反升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视情况进行精准问责。

(四)加强宣传发动。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报道力度,结合“六五”环境日、环保督察等重要活动开展生态环保宣传。用好“12369”环保热线和“12345”政府热线举报电话,引导更多机构和个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