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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精选(九篇)

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

第1篇: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对策;城市形象

城市形象是一个城市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总体印象和评价,城市形象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这个城市的态度,是人们选择居住、就业、投资、创业、旅游、教育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了建立良好的城市形象,许多的城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整合城市文化,挖掘城市特色,利用各种媒体展示城市的魅力,以便引起社会关注,博得人们的好感。邢台市历经五朝古都,有着丰富的古城文化,在城市形象建设中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早在2008年就以“殷商古都、守敬故里、山水泉城”为主题,面向全国征集城市标志,可见我市对城市形象建设的高度重视。

正当邢台城市形象蒸蒸日上的时候,全国城市污染大排名的“黑帽子”似乎掩盖了邢台市的正面形象,邢台的环境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邢台市形象建设的最大障碍,要改善邢台的环境状况,摆脱污染之城的恶名,就必须研究邢台城市大气污染的原因和产生的影响,才能够找到最佳的应对策略,从而抓住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契机,向全国人民展示邢台人民建设秀美邢台的决心和勇气,通过污染治理的成果展现邢台人建设邢台、发展邢台的能力,进而塑造邢台良好的形象。

1 正视邢台大气污染的成因

探寻邢台大气污染的根源,了解污染产生的原因,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不但有助于制定行之有效的污染应对策略,同时还能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造成邢台大气污染的成因比较复杂,通过调研,主要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工业污染

邢台地处太行山南段东麓,华北平原南部,临近城市京、津、唐及省会石家庄。邢台的经济建设相对落后,经济发展一直是邢台建设的首要目标,工业生产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仅在“十一五”期间,邢台的工业发展取得了客观的成绩,工业经济从2005年的78.96亿元提升到196.77亿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每年的13546元增加到30317元,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但是邢台的主要工业为钢铁、矿业、水泥、焦炭、造纸、玻璃、电镀等产业,这些产业污染重、产能低、经济效益不明显,凸显了我市工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同时,大量的燃煤污染企业分布在市区和周边,冒着黑烟的厂区随处可见,废弃物的排放严重污染了邢台的环境,造成大气重度污染,据有关数据显示,工业企业燃煤污染占了市区大气污染负荷的60%左右,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存环境。因此可以说工业污染,是邢台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1.2 扬尘污染

邢台的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建筑施工、道路修建、土地开发等产生了大量的扬尘,同时交通运输及日常生活导致二次扬尘或多次扬尘;同时过度开采造成城市周边土地植被破坏,沙土,伴随季风造成季节性扬尘。有数据表明扬尘污染占了市区大气污染负荷的30%左右。城市的发展避免不了大兴土木,但城市建设会逐渐完善,建筑、道路及土地开发等活动也会越来越少,加上科技的发展和有效的预防措施,有理由相信扬尘污染会很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1.3 机动车尾气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城市居民基本的代步工具,据统计,邢台目前机动车保有量约为70万辆,是十年前的5倍左右。如今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已经成为PM2.5的重要来源,占了市区大气污染负荷的10%左右。随着人们对环境的关注,生活观念也会发生改变,能够在环境污染和生活便利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做出自己的贡献。

1.4 其他因素

建设中的城市,往往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垃圾处理、居民生活燃煤、周边农作物焚烧、餐饮油烟排放、烟花燃放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对邢台大气环境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2 大气污染对城市形象造成的影响

大气污染是社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其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存空间,是影响城市形象的主要因素。城市大气污染不仅直接体现在城市外观,形成“光灰城市”和“雾霾城市”,还会造成人们的心理、生理的伤害,严重影响人们的精神面貌和生活状态,大大降低了城市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2.1 大气污染对城市视觉形象的影响

大气污染最直接的现象是雾霾,使整个城市淹没在灰雾之中,可见度极低,美丽的街道、充满生机的绿植、现代化的建筑等都失去了光彩。由于能见度低,还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造成拥堵,原本畅通有序的城市环境变得混乱不堪;同时,雾霾严重影响城市卫生,大量的灰尘充斥在城市空间之中,附着在街道、建筑及绿植之上,形成脏乱差的视觉效果。

2.2 大气污染对生理的影响

大气污染对人的生理影响是巨大的,污染大气中的有害物质通过呼吸道、皮肤进入人体,通过血液分布到全身,对肝、肾、胃、肠等造成严重的影响,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最易引发呼吸道及其他方面的疾病。

2.3 大气污染对心理的影响

雾霾天气容易使人产生忧虑、焦急、愤怒、抑郁等心理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人们绝大多数的时间处于室内,空间的局限、工作压力等各种因素,人们需要在风清云淡、心旷神怡的环境中得到释放,污染的城市环境无法提供这样的空间,内心的情绪得不到宣泄,长期处于污染的环境容易产生心理恐慌,患上心理疾病。

2.4 大气污染对城市凝聚力的影响

城市的主体是人,只有能把人凝聚起来,成为城市的发展动力,城市才有生命。但污染的城市环境,不利于人们生活、工作,让城市居民没有安全感,容易造成人才流失,如果人人努力工作的目的只是为了离开这座城市,那这座城市是没有希望的。同时,大气污染还不利于招商引资,没有先进人才、充足的资金,城市的发展就无从谈起。

3 研究大气污染治理对策,展示城市形象正能量

大气污染问题是全民必须共同面对现实问题,治理和预防大气污染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在制定大气污染应对策略时,政府应该全面掌控,发挥策略制定、执行和监管的作用,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激发人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充分调动全民的积极性,自觉维护城市环境,主动奉献自己的能量,在治理环境污染的战役中,展现出正面的城市精神,把城市大气污染的危机转化为展现城市形象的契机。

3.1 政府调控

在污染治理的攻坚战中,政府是决策者和总指挥,政府的决心和态度决定了这场战斗的胜败。河北省委书记、省长亲自督战,制定“5年内摘掉污染城市帽子”的宏伟目标,可见其决心。邢台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今冬明春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政府全面调控、身先士卒,逐一排查污染源点,针对不同的污染源点,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大治理力度、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生态绿化工程、加大保障措施等八方面60条措施”,并成立“今冬明春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作组六个、一个督查组,负责对各项目标任务中对口工作进行协调、督查和验收,同时邢台市还将大气污染治理纳入技校考评。政府和相关部门用实际行动证明了打赢这场战役的决心和勇气,向全国人民展现了不畏艰难、维护邢台群众利益的雄心壮志,有利于邢台良好形象的建立。但大气污染的治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政府调控的层面还须对以下方面进行研究:

第一,控制与发展的问题。邢台工业结构如此,控煤实际上就得关闭大量的企业,直接涉及到企业及城市居民的经济利益,因此解决不了替代燃煤的能源问题,那么已控之煤就可能复燃,只有引进清洁能源,或者转型环保的产业,邢台的“青山绿水”与“金山银山”才能共存。

第二,基础设施的投入问题。控煤、减排、抑尘、控车等措施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可以说是针针见血,但邢台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全面控煤、减排、抑尘、控车则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滋生反感情绪,不利于大气环境的长远治理。

第三,污染防治的制度化,执行监管责任化。将污染防治形成制度,明确责任,奖惩分明,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群众举报机制,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关于污染企业迁移的影响问题。如果只是将污染企业迁出城区,而不调整能源结构或者事业领域,就不能彻底的解决污染问题。

3.2 全民应对

防治的大气污染不是政府单方面的战斗。大气污染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但是很多人对大气污染并不关心,对污染造成危害也不清楚,甚至个人行为造成到大气污染时还不觉察。因此环保知识的普及非常重要,可将污染的成因、产生的危害、日常生活中造成污染行为、防治污染的职责和义务等编成宣传册子,图文并茂,以家庭为单位普发,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主动地参与到污染防治中去。同时企业单位、学校、社区可组织污染防治的相关活动,塑造全民环保氛围,形成环保的潮流与风气。只有这样,政府、企业和群众才能同心同力,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并最终取得这场战役的长久胜利。

3.3 媒体宣传

城市形象的展示是离不开媒体宣传的。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重点是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主要媒体宣传政府、企业和城市民众防治污染的决心和态度,报导大气防治的具体措施、实际行动以及取得的成果,让全民关注大气污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同时能感受到治理的成效,增强污染治理的信心。同时媒体宣传还是连通外界的窗口,可以通过这个窗口,让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认识邢台、了解邢台,通过这次防治大气污染的全民战役重塑邢台城市形象,展示邢台城市发展建设的正能量。

邢台是千年古城,有着丰富的文化积淀,凝聚着千百万邢台人的心血,承载着代代邢台人的荣誉和梦想。大气污染只是城市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插曲,只要我们建设美好邢台的主旋律不变,邢台的未来就一定会灿烂辉煌。

【参考文献】

[1]邢台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N].邢台日报,2013-10-11.

[2]邢台“壮士断腕”换“蓝天白云”百万元奖励举报[N].燕赵都市报,2013-10.-07

第2篇: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范文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中所采用的大气稳定度帕斯奎尔分类方法[11],可将大气稳定度分为A、B、C、D、E、F6类,分别表示强不稳定,不稳定,弱不稳定,中性,较稳定和稳定。以深圳市垃圾焚烧厂为例,确定各季节大气稳定度步骤为:首先由焚烧厂经纬度、风向风速数据的观测时间及日期,根据文献[11]中的公式计算单日太阳高度角,统计平均得到各个季节太阳高度角;然后参考文献[12],确定深圳市的总云量约为7.26;最后根据文献[11],由云量与太阳高度角查出太阳辐射等级数,进一步由太阳辐射等级数与地面风速查出大气稳定度。以上各步骤结果表示在表2中。其他气象条件除了上文所讨论的风向风速及大气稳定度,某些情况下污染源所处区域还可能存在特殊的气象条件,如静风和逆温。静风是指风速平均值≤0.5m/s,逆温是指大气内某些层次出现气温不随高度变化或气温随高度的升高反而增高的现象。静风条件限制了污染物在水平方向的扩散稀释,逆温现象则限制了污染物在垂直方向的扩散稀释。当静风或逆温状况明显时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例,依据常年气象统计资料得到该区域静风频率偏低(见表1),且无逆温现象出现,因此需要不定量分析这两种气象条件。

2地形特征

地形会显著影响空气污染物的扩散过程。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烟囱高度时,定义为简单地形,在此范围内地形高度不超过排气筒基底高度时,可认为地形高度为0m;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烟囱高度时,定义为复杂地形。我国地势西高东低,呈阶梯状下降,山地、丘陵和高原约占总国土面积的23。因此在分析我国垃圾焚烧厂污染物环境影响时,往往需要考虑周边地形特征。利用基于Google地图的二维地图软件,可以快速获得垃圾焚烧厂周边地形图像。对于深圳宝安区垃圾焚烧厂,在焚烧厂西南方向上是高度大于100m的山区,东南方向是平湖生态园,东北及西北方向是的居民区。西南方向的山区高度大于烟囱高度,属于复杂地形区域,而东南、东北、西北方的生态园、居民区比较开阔,属于简单地形区域。

3功能区分布

功能区本义为城市内部各功能活动的分布空间及其相应产生的小区分异,如中心商业区、行政区、工业区、居住区和郊区等。本文所定义的功能区是指受到污染物影响具有不同特点的区域,包括山区、居民区和生态区3类。山区是指前文所定义的具有复杂地形的区域,该区域起伏地形对污染物扩散有显著影响;居民区是居民生活工作的区域,人口密度大,污染物造成重大危害可能性大;生态区通常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在特定时间人口密度大,空气质量要求高。由以上定义,深圳宝安区焚烧厂附近区域可划分为山区、居民区、生态区3个区域。环观南路、樟坑径村及焚烧厂所围区域为山区;平湖生态园为生态区;环观南路、平龙路、平新路及焚烧厂所围区域为居民区。在居民区内有辅城坳小学、平南学校、龙湖学校、启英学校4所学校为环境敏感点,其空气状况应重点监测。

4监测点的设置

第3篇: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范文

关键词:逆温,环境,人体健康。

中图分类号:P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乌鲁木齐的逆温[1] [2]

对流层大气的热量主要直接来自地面的长波辐射,一般情况下,离地面越远,气温越低,即气温随高度增加而递减,平均垂直递减率为0. 6℃/100米。但在一定条件下,对流层的某一高度有时也会出现气温随高度增加而升高的现象,这种气温逆转的现象就是逆温。陆地上最常出现的逆温为辐射逆温,以冬季最多,强度也最大。同样,乌鲁木齐的逆温也具有相同的特性,且多为近地层辐射逆温,有时有地形逆温产生,冬半年月平均逆温日数在26.6d,使得乌鲁木齐冬季近地面大气层结经常处于稳定状态。

此外乌鲁木齐地势起伏悬殊,南部、东北部高,中部、北部低,市区三面环山,北部平原开阔,其独特的地形对逆温的形成和持续极为有利。根据乌鲁木齐市气象站探空观测资料的最新研究表明,乌鲁木齐市低空大气温度层结全年以弱稳定为主,一年四季都存在逆温层,冬季是逆温特征最为显著的季节,强度最强,平均为1. 06/℃100m,天气以晴天和阴雾天气状况为主,并具有逆温强度在清晨日出前后最大,且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冬季逆温发生频率最高,平均为89%,特别是12, 1, 2月逆温频率可以达90%以上。贴地逆温厚度最厚,厚度基本在500^-1500m之间,平均为860 m;脱地逆温底高平均为534 m,顶高平均为1187m。由此可见乌鲁木齐冬季逆温强且稳定。

二、逆温对大气污染的影晌

冬季多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高发期,在冬季采暖期开始后,由燃煤直接引起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物质的浓度变化与逆温层有很大关系,近地层大气逆温的变化,对大气污染有着直接的影响,并间接影响着人体健康、生态变化、大气质量和大气要素。

乌鲁木齐冬季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逆温强度、高低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其中逆温强度与pm10具有正相关性,逆温高低与pm10具有负相关性。由于逆温时的大气状态十分稳定,阻碍了空气的垂直对流运动,妨碍了烟尘、污染物、水汽凝结物的扩散,几十米甚至几百米厚的逆温层像一层厚厚的被子罩在城市的上空,因此近地面的污染物无路可走,只好原地不动,越积越厚,使能见度变坏,烟尘遮天蔽日,空气质量恶化,严重时甚至形成污染事件。低空逆温层的存在及其季节变化与大气污染之间有密切的对应关系,逆温出现频率及强度和污染指数、各类污染物浓度的季节变化完全一致,均表现为冬季强、夏季弱。冬季空气污染越严重,对应出现的逆温日数的比例越高,且以贴地逆温为主。[3]

三、大气污染的危害

乌鲁木齐市因城市设置与规划建设和气象条件不适,其大气污染状况一直是我国与世界通报的重点城市。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就最常见的化学污染而言,毒物主要是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等途径侵入人体。空气中的气态毒物或颗粒物,经呼吸道进入人体,从鼻咽腔到肺泡,占据整个呼吸道的各个部分,因而加剧导致了人类呼吸系统和各种疾病及癌症的发病率,如严重烟雾事件的发生,会使许多人在短时间内死亡,人群健康普遍受损。[4]

一氧化碳会削弱血红蛋白向人体各组织输送氧的能力,影响神经中枢系统,严重时会中毒死亡。碳氢化合物中包括多种烃类化合物,进入人体后使人产生慢性中毒。有些化合物会直接刺激人的眼、鼻、呼吸系统,使其功能减弱。氮氧化物的污染危害与一氧化碳相类似,并且污染比一氧化碳更为严重。同时还能刺激眼、鼻、粘膜,麻痹嗅觉。颖粒物吸入人体后,不但易引发呼吸道、肺部疾病,颗粒物所携带的多种致癌物,还可引发人体癌症,特别是颗料物上吸附的致癌化学物质(苯、苯并花等),被认为是天气污染引起肺癌的重要危险因素,研究者发现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的大小和组成成分是造成心肺影响的主要因素。由于细颗粒物进入肺部的深度比大颗粒深,引起不良效应的作用更大,煤烟引起支气管炎等,如果煤烟中附有各种工业粉尘(如金属颗粒),则可引起相应的肺尘等疾病。硫酸烟雾对皮肤、眼结膜、鼻粘膜、咽喉等均有强烈刺激和损害,严重患者如并发胃穿孔、声带水肿、狭窄、心力衰竭或胃脏刺激症状均有生命危险。二氧化硫浓度为1一5ppm时可闻到嗅味,5ppm长吸入可引起心悸、呼吸困难等吟肺疾病,重者可引起反射性声带痉挛,喉头水肿以至窒息。氧化氮主要指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中毒的特征是对殊部呼吸道的作用,重者可致肺坏疽;对粘膜、神经系统以及造血系统均有损害,高浓度氧化氮时可出现窒息现象。一氧化碳对血液中的血色素亲和能力比氧大210倍,能引起重缺氧症状即煤气中毒,约100ppm时就可使人感到头痛和疲劳。硫化氢浓度为100ppm吸入2-15分钟可高浓度时可引起全身碍害而死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乌鲁木齐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的高度密集,汽车拥有量的逐年递增,煤炭和燃料使用量的迅猛增长,使得大气污染日趋严重。而冬季逆温强度强,发生频率高,贴地逆温厚度厚,对大气污染扩散产生了相当不利的作用,加剧了空气中污染物质的积累,使得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进而影响市民的身心健康。了解并重视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助于人们科学合理的安排各项活动,从而避免或减轻污染造成的危害是至关重要的。一是冬季强逆温天气出现时,应减少晨练及室外活动时间,尽力避免逆温造成的大气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二是冬季较强逆温天气出现时,健身最好避开每日9— 13点和22—00点中、重度污染时段,建议选在每日下午的5—7点为宜。

政府应根据气温变化和冬季逆温日数及强度持续时间预测,加大对大、中、小型热力公司燃煤锅炉的减排和调控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时间,并将这一自然现象告诉公众,取得市民的理解;通过提高公共交通的使用,建立专用车道站点,来减少私人汽车的拥有量和使用废气在强逆温天气时段采取交通管制控制措施,减少汽车排林;改变能源使用构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开展医疗气象预报服务,让病患者和普通声民及时做好防范保护措施。另外由于乌鲁木齐悬殊的地形地貌,使得各区特别是达坂城、头屯河、米东新区因逆温受到的污染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这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郭宇宏,高利军等.乌鲁木齐市典型的冬季环境空气重污染过程剖析[J] 环境化学,2006,(3)

[2] 刘增强,李景林等.乌鲁木齐市低空大气逆温特征分析[J] 干早区地理,2007, (1)

第4篇: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范文

关键字:室内环境,污染,室内空气质量,防治

Abstract: People usually more than 80% of the time is spent indoors, indoor pollutant concentrations higher than many outdoor. At present, the in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affect human health in the world has been brought to public attention, and the formation of academic new research hotspot. Indoor air pollutants, sources of pollution and the harm to human body, as well as indoor air pollution control measures.

Key words: indoor environment, indoor air quality,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834.6+1 文献标识码:A

一、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

1、近几十年来,我国空气污染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质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绝大部分人口依靠煤和生物质(biomass,如稻麦草秸秆等)作为家庭能源材料,由于煤等燃料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的室内空气污染(Indoor Air Pollution,IAP),其中的污染物质包括SO2、NOx、COx和甲醛类。

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住条件的改善,污染源和污染物质日益多样化,目前尤以建筑和装饰污染为重。室内装修所用的各种板材、家具及油漆等,常会释放出甲醛等许多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例如甲醛在低浓度下最初刺激眼粘膜;浓度稍高时,刺激上呼吸道,会出现呼吸道水肿、呼吸道阻力增高、呼吸频率下降等,进而引进咳嗽、呼吸困难、头痛、恶心;吸入甲醛后可引起食欲减退、厌食、衰弱、失眠等症状;反复吸入小剂量甲醛可诱发过敏反应,出现哮喘;经常接触可能会造成皮肤组织溃烂。此外,对中枢神经也会产生影响,头昏、头晕。用各种哺乳动物细胞体外检测证明甲醛具有诱发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的功能,并且对DNA有损伤作用;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接触甲醛患鼻、鼻咽和口腔癌的危险性升高。

3、大量的病例证明,如果人很长时间暴露在高浓度的污染空气中,会导致急、慢性呼吸系统障碍疾病的发病率上升,提高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肺结核以及鼻、咽、喉和肺癌等疾病的发生率。统计表明,室内空气污染所产生的年疾病率已占全球疾病率的4%,与香烟和酒精的影响相当,在疾病负担的危险因素中排序占第四位,也是室外空气污染危险因素的三倍。

二、室内空气污染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质

要正确认识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必须首先了解污染源和污染物质。表l收集了家庭和商业建筑中常见的室内空气污染物。

2.1 甲醛

由于人造板生产中所使用的胶粘剂90%都是脲醛树脂胶,所以室内家具、地板等木制品中甲醛污染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为此我国2001年12月10日出台《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1国家强制性标准。

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包括导致嗅觉异常、肺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免疫功能异常、视网膜及中枢神经系统受影响、此外还可损伤细胞内的遗传物质。气态甲醛强烈刺激粘膜,其中最敏感的是嗅觉和视觉。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 1995)将甲醛确定为可疑致癌物[1]。

2.2 室内燃烧的产物CO、CO2等

室内燃烧产物通常包括CO、CO2、SOx和NOx等,CO是一种危险性很大的有毒气体,是由燃烧不完全和汽车排放的尾气产生。CO2虽然无毒,但因为CO2的浓度增高会引起人体不良反应。室内的CO、CO2污染常发生在有燃烧器的家庭或有地下车库的居室内。

2.3 生物类的污染物

生物污染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气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病毒和尘螨等,来源于死的或活的有机体。在室内,如建筑材料、空调设备和加湿器都有微生物滋生。国内外大量的调查研究证实,空气微生物是引发各种中毒、感染和过敏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引发的疾病如头痛、发烧、哮喘、过敏性肺炎、过敏性皮炎以及传染性疾病。归纳起来可称之为“建筑物综合症”和“建筑物关联症”。

2.4 石棉

石棉是一类矿物纤维,具有良好的扩张强度、隔热性和耐腐蚀性,室内装饰材料有石棉水泥天花板、石棉隔音板等,石棉是致癌物,主要引起间皮癌和支气管肿瘤[2]。

2.5 可吸入的颗粒物质

在室内空气中颗粒污染物质的几种主要来源是香烟烟雾、复印机、排字和室内燃烧器、地下车库等以及户外渗入。其中香烟烟雾中大约有50种成分已经被确认为致癌物质。

2.6 氡(Radon)及其子体

氡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惰性气体,人体受氡辐射主要来源于建筑装修材料。国际癌症机构已确认氡有致癌性,美国环保署已将氡列为最危险的致癌因子。每年因吸入氡气而引起肺癌死亡的美国人已达到两万人,仅次于因吸烟而死亡的人数,位居第二。

2.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及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SVOCs)

现代装饰和结构材料以及家具用品和家用化学品,如消毒水、杀虫剂、除臭喷剂、地毯清洁剂和地板蜡等都在向室内散发出大量VOCs污染气体。

三、措施与建议

3.1 控制污染源

控制污染源是去除室内污染的最根本的途径。不同类型的燃料,产生单位能量所生成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同,燃煤 > 煤气 > 液化气 > 天然气 > 电能。因此,建议城市在增加气体燃料的同时,有条件的可使用电炊具;在农村应逐步减少生物质燃料的比率,推广使用液化气、天然气、电等商品性能源来改善IAQ。

(1)不健康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高温烹调都是造成室内空气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少吸烟或不吸烟,少食煎炸食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污染。

(2)慎重选择建筑、装修材料及生活日化用品,如前所述,一些建筑、装修材料以及某些日化用品含有多种污染物,所以在选择装修材料时,应考虑环保型生态建材。并尽量减少使用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物。改善室外空气品质,可减少室外源带来的污染。

(3)空调房间使用负氧离子发生器可以改善室内环境,它是一种带负电荷的空气微粒,起镇静、催眠和降血压等作用,应用超高负氧离子发生器可进一步改善IAQ。

四、现阶段室内环境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室内环境检测市场混乱。由于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其手段趋于恶劣。压价现象非常普遍,有些检测公司打着治理室内环境的旗号甚至出现免费检测的现象。有的检测单位不按规范要求的数量抽样,而是少抽量,或在现场抽样后,不做试验就出据检测报告,这种现象在一些检测机构中普遍存在。 有的检测公司单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低下,管理混乱,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停留在纸上。甚至有的检测公司招收大量的业务员去市场承揽检测项目,业务员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检测公司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扰乱了整个检测市场的秩序。特别是氨、苯和TVOC在试验室需要做试验的检测项目, 有的无标准曲线,有的有标准曲线的不进行定期校对,造成试验结果有误甚至结论错误。标准物质、检测档案等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从事环境检测行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多数检测机构缺乏专业的检测人员。有的甲方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认识还停留在资料过关的阶段,认为检测或者不检测都无所谓,不会马上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只要价格低就行,造成了竞相压价。在目前利益的驱动下,有些检测公司很难把好检测质量关。

第5篇: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范文

1.1课程体系内容全面,但与其他课程内容存在重叠现象根据教学大纲,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内容主要讨论大气污染气象学、大气扩散模式、颗粒污染物和SO2、NOX及挥发性有机气体等气态污染物控制技术基本理论、工艺与设备等.现行环境工程课程安排上存在部分知识体系重复现象,如该课程中气态污染物净化技术部分内容与《环境工程原理》中的净化理论基础知识包括除尘技术基础理论、吸收法、吸附法的气液传质基本原理部分重复,其次与《环境工程设备》中的除尘装置等内容也有交叉.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学》中污染物扩散模型与本课程中的扩散模型原理一样.因此,在教学中如何协调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尤为重要.

1.2教材的内容滞后于学科发展随着城市机动车的快速增长,我国城市大气污染已由煤烟型污染向煤烟—机动车复合型污染转变,增加了控制与治理的难度.《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将氮氧化物列入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指标之一,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实践中,大气污染控制的热点在不断转换,应用技术更新更快,但相应教材却未能及时反映一些新的环保技术,不利于学生对新知识的学习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3课程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是我国高校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教学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受到实验场所限制,部分实验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新,课程设计较多停留在理论上的计算,实际应用性有待加强.此外,我校环境工程在水污染控制、环境化学污染控制研究技术方面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优势,大气污染治理科研项目数量远少于废水、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科研实力相对薄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科研教学实践.为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工程中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能力,迫切需要加强和改革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教学实践环节.

2教学改革探索与方法创新

2.1整合教学内容,用活教材针对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与化学、物理、流体力学等基础课程联系密切的特点,注重教学内容安排上与这些基础课程相关内容进行协调、整合.比如对传质系数、传质单元等一些重要数学公式内容的讲授,依据“弱化推导,强调应用”原则,与基础理论课程融会贯通,在课堂讲解的基础上,注重学生通过课后习题练习学会应用.为避免部分内容在原理上与《环境工程原理》、《环境影响评价学》等其他专业课程重复的现象,在充分理解这些课程的教学大纲基础上,注重协调相关教学内容和重点.如环境影响评价学中涉及到的大气污染扩散模式内容,略讲解其原理和公式,着重其应用要点和范围,详略得当,充分发挥好课时短的教学效果.好的教材参考书能对教学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据对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国内教材与国外教材(Noel•de•Nevers编著的《AirPollutionControlEngineering(SecondEdition)》)比较,国外教材在内容阐述、新颖性与生动性方面,尤其是在思考性、具体例证的真实性和学术性方面表现优异.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引进了上述英语原版教材《AirPollutionControlEngineering》的中译本(2005年)作为主要教学参考书,制作教学课件,让教材互通有无、扬长避短.

2.2优化课程内容结构体系,理清教学脉络根据《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教材特点,将教学内容结构体系分为原理性内容(基本知识)、应用性内容(技术原理)、工程性内容(工程工艺)和学科前沿四大部分,并将其优化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进行教学(图1).时间顺序上,按照“大气的基本概况———全球与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特征与发展形势———主要大气污染问题的控制技术”循序渐进方式开展教学;技术内容上,按照“大气污染物来源———净化控制技术———最新前沿技术与设备、原理及应用”主线讲授;结构层次上,按照“净化原理———净化设备选型与设计———净化工艺流程与优化”进行描述;学习目标上,强调有色行业废气污染物的控制与资源化利用,完善环境污染末端治理技术的同时积极发展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最大减量化.该教学结构体系既衔接了基础知识,又将清洁生产与发展循环经济的新理念引入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一些大气污染控制新原理、新知识及相关新工艺,使学生能够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解决生产中所遇到的大气污染问题,学以致用.通过梳理课程内容结构体系,让学生理解和把握教学脉络,学习知识思路更清晰.

2.3丰富课堂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实效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对于较难讲明白的污染净化设备工作原理和设备组成部分,利用网络资源、PPT软件以及生产实习、企业调研的素材制作课程多媒体课件,并借助录像和计算机仿真动画演示,提高教学实效.积极开展交互式教学改革,尝试采用指导———自学式教学法,要求学生课前预习,收集素材,让他们自己在课堂上讲解,通过展开讨论及课堂提问检查督促.在对各种控制技术进行讲解时,以理论为基础,鼓励学生提出污染物控制的可能方法,教师加以评论,并指出这些方法的优缺点,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此外,还让学生参与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培养学生对《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知识点的归纳和加工能力.这样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完善了教与学的互动体系,达到相应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模式是一种深受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对相关的应用实例,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模型、除尘技术应用实例、脱硫技术应用实例、氮氧化物的控制实例、工业气体净化实例等加以陈述,图文结合,使学生的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相结合,更容易理解.通过案例分析,也加强了各章节间的内在联系和交叉渗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4创新实践教学培养环节,学以致用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教学、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内容.针对教学实验以验证型和基本操作型实验为主的现状,我们将基本操作型实验和验证型实验与综合型实验整合、优化,组成一个大的综合型“三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探索性),具体包括给定试验目的和内容,学生自己查阅文献、制订相应的试验方案,提出解决方法,最终通过实验来验证自己的设计和预期效果.如将原来开设的单纯利用市售TiO2纳米材料光催化净化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试验,结合教师的科研成果,改为自制纳米TiO2材料光催化净化VOCs的创新型实验,要求学生在查找文献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实验、制备材料,再对TiO2材料进行表征及其净化VOCs等全过程开展工作.该综合型实验使学生既认识到纳米技术在大气保护领域的实际应用潜力,又深入了解纳米材料组成结构特点及催化性质,以及大气污染物催化净化原理及其主要影响参数.同时引入光催化剂的表征分析,让学生接触常用纳米材料表征技术和手段.通过“三性试验”实践,极大丰富了实践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对培养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好处不言而喻.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是一门工程技术课程,加强学生的工程训练十分重要.在教学过程中,注重通过工程范例图像资料教学,培养学生工程应用能力.邀请校外工程技术专家参与教学,应用实践案例对大气污染控制工艺设计、运营等关键问题进行针对性讲解.另外,请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进行指导,带领学生参观相关企业脱硫、脱硝和除尘的相关工艺流程和设备,了解设备内部结构.我校环境工程专业的定点实习单位株洲有色冶炼集团既有较全面的电除尘、袋式除尘及旋风除尘系统,也具备二氧化硫制酸等工艺,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及设备全面,引导学生充分利用实习机会,深入了解大气污染控制工艺的工作原理和流程,深化理解与掌握理论知识.毕业设计时,以有色冶炼烟气治理为主线,让学生设计烟气除尘脱硫系统.从理论到实践,最后到工艺设计,构建一个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辅相成的互动体系,为学生提供学习理论知识、锻炼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机会,从而培养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工程技术创新人才.

2.5加强学科热点与控制技术前沿介绍,拓展视野关注学科发展的前沿技术知识和信息,介绍当前学术和技术发展动向尤为重要.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已由末端控制为主发展为以清洁生产为中心的全过程控制,是一门发展迅速的学科.在课程教学内容安排上,收集学科发展的前沿技术知识和信息,及时吸纳最新研究成果和报告,更新教学内容,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收集国内外较新的、先进的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信息等,及时补充最新出台的燃煤、有色行业相关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增加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拓展清洁发展机制的大气污染热点问题,及时跟踪火电厂燃煤、冶炼烟气脱硫,同时去除砷、铅、汞等金属废气治理先进技术以及煤炭洗选和转化技术,强化其他污染物控制方面的内容,如垃圾焚烧、再生金属冶炼产生的二恶英特性及其去除方法.针对我国“十二五”期间将对氮氧化物进行总量控制,加强建立细颗粒物(PM2.5)监测体系以及污染控制技术研究现状,及时整理相关学科前沿内容融入到教学中,通过更新补充教学内容,让学生了解大气污染物控制的发展趋势及前沿技术知识,在未来的学习研究和工作中更容易找准方向.通过上述的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都有了较大提高,教学效果明显改善,学生知识系统性明显增强.学生在试验中能够根据自己掌握的课堂知识参与实验设计与思考,在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中能进行相关处理技术的开发、新工艺设计和改进,科研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都得到明显提升.

3结语

第6篇: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范文

关键词:水泥机械 液压系统 污染 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TH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148-01

液压系统被广泛运用到各行各业,且起到积极性作用。水泥行业主要使用的液压系统有液压挡轮的回转窑液压系统、磨球机静压液压系统以及立磨机的加压系统。由于液压系统具有众多元件,在使用过程中,液压油极易引起污染,据统计70%以上的液压系统故障都是由液压油污染所引起的,由此看来,液压油污染对液压系统的安全性产生巨大威胁,因此,水泥机械液压系统必须做好污染控制工作,以保证水泥机械安全运行,进而实现水泥生产的持续性。

一、液压系统污染的原因

引起液压油污染的原因众多,其发生在液压系统的管件、元件以及油料的加工、运输以及储藏过程中,具体来看,主要有:其一,自然因素。在液压系统作业过程中,由于水泥机械工作环境较差,产生大量的灰尘、棉纤维,这些物质通过油箱透气管进入液压系统,并与液压油相互作用。再就是,外界环境的水和空气与液化油之间形成新的化学物质,这就容易造成元件堵塞或是故障。其二,人为因素。由于工作人员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对机械液压系统并不进行清理,或是清理不及时,造成大量灰尘、水等因素进行液压系统内,这就加重了液压系统的污染。其三,污染物因素。液压系统的元件较多,在各种元件安装过程中,一些残余物存留在元件之中,随着系统运行,贴片、棉纱头等物质遍布整个系统。同时,在运行过程中,液压系统本身会产生一些新的污染物,若是这些污染物造成相对于元件磨损,则会产生更多的微颗粒,进而加重了污染,影响了液压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液压系统污染的种类

空气污染:在空气中氧气、氮气等元素的作用下,液压油的容积弹性会降低,使液压油失去刚性,导致元件动作失灵、功率损失,进而引发元件氧化、机械振动、液压油性降低或失去等问题;在高温、高压环境下,则会发生液压油变质,生成有害物质,造成机械零件被腐蚀现象。

液体污染:水和液压油相互作用形成乳化液,由于乳化液很难破坏,且在其作用下,会产生油垢,油垢堵塞油泵、油器,进而对液压系统产生危害;在液压油中的硫或是氯与水结合时,则会加重对机械元件的腐蚀,缩短液压油的使用寿命,降低液压油的性。此外,液压油系统会出现化学物质的污染,并形成其他品油污染。

固体颗粒污染:在液压油使用过程中,会将灰尘、粉末、锈片等物质混入其中,这就造成固体颗粒阻塞过滤器的孔眼以及各种间隙,使机械的摩擦力增大,影响液压系统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固体颗粒中的金属片或碎末,会与液化油产生氧化反应,使得液化油质量降低,进而缩短了机械元件的寿命。

化学污染:比较常见的化学物质有溶解的污物、表面活性媒介物以及油液分解的残余物,其具有较强的腐蚀性,一旦附着到机械表面就很难清除,这不但对机械元件产生腐蚀作用,而且降低了过滤网的过滤能力,容易产生小孔堵塞。

三、液压系统污染的危害

从上面分析我们看出,液压系统污染对液压元件产生重大危害,如造成液压元件磨损、腐蚀、功率降低等,此外,还对液压缸、油泵、油马达等产生危害。

对液压缸的危害:由于液压缸故障而导致水机机械停止运转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引起液压缸故障的主要原因在于液压系统污染。在固体颗粒的作用下,液压缸的缸体、缸盖以及活塞之间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拉伤和磨损,这就使液压缸的推拉力降低;再就是,严重的污染物会卡住活塞,使整个系统无法工作。

对油泵和油马达产生的危害:油泵和油马达包含众多部件,如齿轮泵、叶片泵、定子和转子泵、柱塞泵、齿轮马达、片马达等,当固体颗粒进入系统的相对滑动部位时,会造成转子和配有盘之间卡死,进而导致油马达和油泵功能下降,在磨碎严重情况下,会引发多种故障,甚至是安全事故。

液压油污染会产生多种危害,除了上面那些,还会引起液化油变质、老化、发黑发臭,会产生机械振动、噪音等现象。总之,在污染的危害下,液压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恶化,影响整个机械系统的运转。

四、液压系统污染控制的方法

固体颗粒物控制:在安装、生产时就已经产生固体颗粒污染,所以,要对固体污染进行控制,就要从设备初始磨合后换油开始,如用盐酸清洗进油管后用温水清洗;高压清洗胶管后,用干燥的压缩空气将接头、液压元件等吹干。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要及时检查,保证不存在铁屑、纤维等物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灰尘、粉尘进行及时清理,实行封闭措施,避免粉尘扩散和外溢。在新油注入时,要过滤有野,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空气污染控制:空气污染是最难控制的,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性操作,以尽量减少空气污染。如对各个接头及时密封,并实时检查密封损坏度,发现损坏及时更换;定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管道之间是否存在漏气、串气现象,发现设备运行故障,要及时检修。定期清洗过滤器和散热装置,避免因油温过高或是吸油不畅而产生系统真空。

水污染控制:在加油时,对可能存在的水点进行防御,保护加油口,以有效防止水分透过油箱的通气孔或是加油孔进入油箱内。在维修过程中,要用干净干燥的压缩空气及时吹干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水分。维修人员要定期检查设备,防止泄漏、腐蚀现象的存在,对出现泄露的部位进行及时修补,防止水分进入油内。

强化油品管理:在油料进场之前,要采用相关技术进行验收,并将油料放在阴凉干燥的地方,注意存放时间不宜过长;对液压油进行过滤,减少液压油杂质。检查油箱、过滤网等设备,保证油箱干净,不刷油漆,以免产生化学反应,保证过滤网完整,若发现过滤网破损,则要及时更换。此外将回油管口放置在油箱液下面,以有效控制空气进入。

结语

液压油污染是引起水泥机械液压器系统故障的主要原因,在液压油污染的作用下,机械设备会出现被腐蚀、度降低、出现噪音、工作效率降低等现象,这就危害了机械系统的正常运行。在进行液压系统污染控制时,要全面分析污染原因,并从各方面来控制污染,以延长液压系统寿命。保证水泥机械系统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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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静一,耿冠杰,陈逢雷,李建松,安东亮.80t连采设备快速搬运车的故障诊断及系统优化[J].液压与气动,2010(12)

[3]丁仁相,冯美苏,韩伟.钢管内壁抛丸清理机的开发与应用[J].中国铸造装备与技术,2011(09)

第7篇: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范文

环境刑法中法益的确定对污染概念的影响

环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损害这种法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环境刑法中,法益的规定性对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着直接的意义。

在反对环境犯罪的斗争中,人们首先认识的是环境破坏之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类为中心来确定“环境”的范围而形成的“人类环境”(注:“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大会人类环境会议时提出来的,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和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转引自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初之前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和在反对环境犯罪中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性质。在这个时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业化的程度比较低,人类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改变从而最终给人类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太深刻的认识。德国在1971年由各方面专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议稿中,“环境保护”的概念也不过是局限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免受环境的危害”这样的认识上。(注:关于德国环境刑法发展的概况,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来,由于人为原因对环境的破坏,包括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而引起的环境问题,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物种灭绝、生态平衡失调等,尤其是通过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对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视。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这些污染环境的后果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的威胁,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这种对环境意义的新认识中,德国刑法学界开始考虑将保护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作为自己保护的社会利益。

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人类环境的概念对环境刑法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人类是可以改变自然环境的,并且,只要这种对自然环境的改变没有直接侵害人类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概念,则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犯罪将以环境是否受到对其不利的侵害为标准,并且,刑事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以对人类的损害为必要条件。(注:有关的分析,参见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在根据“人类环境”的识识而确立的环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环境在实质上并没有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一个自在的和独立的对象。在这种条件下,自然环境受到刑法的保护,其实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损害为条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该种侵害是在人类社会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内,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是不会受到刑法处罚的。因此,在以“人类环境”作为法益的环境刑法中,污染必须达到给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认,也就是说,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在随后的几十年实践中,德国学者认识到,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私和短浅的目光”,(注: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德国经济刑法的最新发展”(Prof.Dr.AlbinEser,ZurneuestenEntwicklungdesdeutschenWirtschaftsstrafrechts),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0页。)并不能保护人类社会免除环境犯罪的侵害。一方面,由于人们在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范围内,仍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地损害环境,因此,刑法在保护社会功能中所必须发挥的“禁止性”作用,在人类环境的概念下所制定的环境刑法中,是相当不明确的。人们经常不容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还是法律所禁止的。另一方面,现代生态科学的发展也揭示了,由于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作用,特别是食物链中的“生物放大”现象,(注:关于生态系统的功能问题,是指在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尤其是那些难以自然分解的元素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参见金瑞林:前引书,第12-14页。)使得人类对环境的损害行为实际上可以表现为一个过程。这就是,对环境的损害行为,虽然单个地看可能难以确定对人损害的性质,但是,这些行为不仅可以通过不断地持续地发生而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得以积累,从而显示其危害社会的性质,更可能通过自然界中低营养级的生物向高营养级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的过程,而使损害环境的结果得以浓集并最终在人类身上显示出来。由于这个过程可能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更由于自然环境被破坏之后恢复的困难性,因此,环境刑法在“生态环境”法益的支配下,对污染的要求可能就会空前地严格:任何改变环境并且可能最终危及人类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污染。

不过,生态环境的概念及其所要求的严格污染概念,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人作为环境的产物,不仅要认识环境,而且要改造环境。如果完全地不考虑环境的改变对人的影响,绝对地将环境作为一个自在的独立的实体加以保护,使之免受人类的侵害,那么,人类社会的发展恐怕不是“零增长”(注:“零增长”的理论是国际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1968年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样的基本矛盾,为了防止地球和人类社会的瓦解危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转引自金瑞林:前引书,第35,95页。)的问题,而是负增长的问题了。因为即使人类社会不发展,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损害,但是,为了解决现有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问题,人类社会即使是向后倒退,也无法解决目前那些已知的环境问题。在德国经济界就经常有人担心,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会不会危及“德国的经济地位”问题。很明显,不在利用和开发环境的基础上讨论环境问题是没有意义的,现代刑法不可能无条件地支持这样的保护环境的观念。

在这种既要生存又要发展的两难选择中,德国环境刑法目前采取了结合“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两方面利益作为自己保护的法益的立场。德国政府在提请德国联邦议会讨论反环境犯罪法的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自然生存基础是需要刑法保护与重视的,长期以来,它们一直处在为保护传统的尤其是个人权利的法益的刑法的核心部分,这是不言而喻的。环境的刑事保护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保护,必须同时保护象水、空气和土地这样的基本生活基础,应当将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空间的组成部分加以保护,并且将这种生态学的保护利益也作为法益来加以认识。”(注:参看“德国联邦议会公报”(Bundestagsdrucksache)8/2382,第9页。)

德国环境刑法将“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承认地球资源的再生能力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者说是承认人类有向自然环境索取资源和排放废弃物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认识到地球的资源和自净能力都是有限的,或者说是认识到如果人类不把自己损害自然环境的行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总有一天,地球——这个人类共同的家园将难以适合人类居住。这种妥协式的立法安排,仍然受到许多德国刑法学者的批评。例如,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Prof.Dr.AlbinEser)就指出,德国的环境保护目前注意仍然主要是环境资源的适度使用和保护资源的再生上,对于维护遣传物质的储备必须保持必要的多样性方面,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果人们认识到,在每一种植物或者动物中都有一种潜在的‘生存智慧’存在于遗传物质之中,这样,人们就会用新的眼光来认识维持物种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如果有人现在还没有认识到维持物种多样性对保持不同动植物种类之间在功能平衡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仍然要求环境对人类的奉献,那么,他就将在对人类的生存质量的保障中看到这种奉献的消失。”(注:参见艾瑟尔:前引文。)然而,尽管有这些激进意见的批评,德国刑法界现在一般同意,环境刑法应当维护人类对自己未来生存的自然基础的责任感。在这里,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保护的最终还是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条件,也可以说,如果不能保护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人类自己最终也是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的。

根据这种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认识,在德国环境刑法的具体条文的表述中,有的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人类环境”这种法益的保护;有的是以水、土地和特定地区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生态环境”法益的保护。这些条文虽然是以保护人类为最终目的的,但是在如何保护人类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的侧重点,总的来说,德国环境刑法不仅是在保护人的生活,而且是在保护人如何生活。这样的立法认识和立法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污染的表现形式,有着根本的指导性意义。

污染在各种环境犯罪中的表现形式

污染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两种立法技术来规定的:第一种是使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危害状态(注:严格地说,德国刑法对危害状态的规定是以引起某种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在德国环境刑法中,危害状态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或者结果。参见拙作:前引书,第346页。)这三种构成犯罪的要素来加以描述;第二种是根据“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刑法法益的要求,从对人、水、空气、土地以及特定保护区域的影响这五个方面分别来界定污染的各种形式。在具体法律条文中,这两种方法是交叉使用的。对于可能在多方面给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放射性污染,德国环境刑法另外专门规定了未经许可使用(核)设备罪(第327条)和未经许可处理放射性材料和其他危险物品罪(第328条)。对于违法使用核材料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生命或者财产的,德国刑法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而不再作为一般的环境污染问题来处理。

(一)对人污染的表现形式

环境污染对人的影响,表现在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直接损害。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直接对人造成损害的污染,不是作为具体环境犯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来保护的,而是作为对环境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的。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德国刑法典》第330条“环境犯罪的特别严重情节”和第330a条“通过毒物排放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加以规定的。参见《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31.Auflage,1998,Beck-Texteimdtv)。)故意(注:过失犯罪时,只有在排放有毒物质产生致人死亡危险或者产生致多数人重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实施《施国刑法典》第324条至第329条规定的污染水、土地、空气和特定保护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危险、使大量人员处于损害健康危险状况、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注:根据《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污染犯罪的一般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2-3年有期徒刑,具有从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参见《德国刑法典》有关条文。)对水、土地和特定区域造成严重的污染,达到无法清除或者必须投入特别大量的资金和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清除的程度,也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污染经常是由于以下行为产生的: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空气污染、噪音、震动、辐射或者其他对环境有害、对公众或者邻近地区具有其他危险的法律规定、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使用企业的场所和机器等设施(汽车、轨道车、飞行器或者轮船除外)造成的污染;未经必要的批准、资格认定、建筑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遵守公认的技术规范的义务,使用管道设施运送对水有害的物质,或者使用企业设备存放、分装或者重新包装对水有害的物质造成的污染;作为汽车司机或者作为其他对安全或运输负有责任的人,未经必要的批准或者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保护有关货物句受危害的义务,对核燃料、其他放射性物质、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的货物进行运输、发送、包装或拆装、装载或卸载、接受或转让他人,或者不作标记,结果造成污染的。另外,排放和泄露有毒物质也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有重大危害的一种污染形式。(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释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罪。)

(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

水污染主要是由危害水资源的环境犯罪(注:在德国经济刑法中,保护水资源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在《德国水保持法》和《德国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参见拙作:前引书。)造成的,其中主要是由《德国刑法典》第324条规定的水污染罪造成的。如果仅仅是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没有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者说,尚不能充分地证明水污染的发生的,经常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

水污染罪侵害的对象是水。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水污染罪保护的法益是“水对人类和环境的功能”。也有个别意见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有关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众的福利对水进行管理的功能”。根据《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定义,(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d条第1款第1项。)“水”是指在《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洋里的水(注:对于海洋里的水,《德国刑法典》与《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略有不同,并不仅限于德国领海里的水,也不限于《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里的水,而是指没有地域限制的海洋里的水,包括公海里的水。对此,德国刑法界不认为在这里引入了刑法适用的世界法原则(Weltrechtsprinzip),因为根据《德国刑法典》总则关于德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有德国人以及在悬挂德国国旗的船上或者在德国大陆架上实施行为的外国人,还有那些在德国国内犯罪并且不应当引渡的外国人,才能根据本条规定受到德国的刑事制裁。)。《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的行为是“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

在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中,污染是指水的表现形态在行为人的行为之后表现出不如从前那么“纯”(注:“纯”在德语中是rein,含义包括纯、纯正、完美无缺、清洁干净。)的状况,尤其是指那种水变浑浊、有泡沫、有油渍的情况。与过去《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不同,为了防止对污染的概念提出过高的要求,现在德国刑法的规定不再要求造成污染的物质造成危害或者具有危害的危险,相反,只要造成水的不干净就可以了。然而,也不是每一种轻微的污染都符合本罪规定的行为构成,因为在这里,污染必须达到可以认定是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时,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那种通过泥沙使水造成轻微浑浊的情况,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污染。在决定是否存在着水污染的时候,关键在于判断行为对水的质量的影响。因此,是否存在水污染,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水的数量和深度,水的用途,水的流速,投入水中的物质的数量和危险性来加以决定。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对很小一部分水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一般来说,并不认为是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认定污染了一部分水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载“新刑法杂志”第91卷,第282页(BGHNS[,t]Z91,282)。)不过,从概念上说,并不要求被污染的水在污染前是干净的,换句话说,脏水也是可以被污染的,或者说,脏水也可以是本罪侵犯的对象。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水的原来的状态被改变了。另外,德国刑法界还有一种有影响的意见主张,将有棱角的物体沉在河底,从而影响航行或者浴场的安全的,虽然没有影响水的质量,但是也属于污染的范畴。尽管这样的认识有点太宽泛了,但是还是被认为可以接受。

对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性质造成“其他不利的改变”的要件,应当看成是各种不能为污染所包含的对水的性质加以不利改变的情况的总和。其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水的性质造成的无法用肉眼看出的改变,尤其是造成水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学特性的不利变化,例如,水流变暖或者变冷,加快或者受阻,等等。在这里不需要发生具体的不利情况,例如,鱼的死亡。在水质由于被加入了某种物质而变差了的时候,这种不利的改变就可以认为已经存在。而在对水的客观使用的可能性造成危害时,不管这种危害是一种担心或者是一种可能,就足以认为水质已经变差。德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构成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不利改变”,不应当包括对人、动物或者植物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为根据法律对行为构成的要求,不利的可能性并不局限于人、动物和植物这个范围。因此,只要存在着必须对水的使用进行花费巨大的预加工,即存在着财产损失的危险性,那么,就足以认为存在着“不利的改变”。水的再利用能力的降低,也是一种“不利的改变”,这就是说,受污染的或者其他在性质上受到不利影响的水,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德国地方法院曾有判例认为,水面下降,危害了动植物的生活关系的,也是一种“其他对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情况。(注:下萨克森州奥尔登堡司法公报第90卷,第156页(OldenburgNdsRpfl.90,156)。)

引起水污染或者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各种行为,都属于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的范畴。这种行为包括各种通过污染物质直接污染水的行为,也包括有害物质间接地造成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乡镇排水工程排放有害物质、通过渗井排放废油、放任汽油从汽车里漏出、允许青贮饲料汁渗入土壤,等等。水污染罪要求的污染不仅可以是由作为行为构成的,而且也可以是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的。例如,由于不采取防护措施使油罐外溢造成的污染。但是,在污染发生的情况下,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仅具有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不具有将已发生的污染加以清除的义务,即行为人不会因为没有清除污染而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行”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之下和范围之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问题可言。

(三)空气污染的表现形式

空气污染可以从两个阶段上来考察:90年代初期以前,德国在空气污染方面基本采取的是广义概念,包括狭义的空气污染和其他通过空气非正常震动的方式造成污染的情况;在目前的《德国刑法典》中,空气污染是特指通过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来造成污染的情况。原来这个方面的污染已经分解为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了。(注:为了保持对问题叙述的完整性,笔者在这里仍然将噪音污染作为一个子问题,将其包括在空气污染项下进行讨论。)

《德国刑法典》第325条规定的空气污染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一般认为是空气的纯净性。为了完整地保护本罪所危害的法益,刑法保护被设定在危害发生之前的预备阶段,即只要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在使用设备,尤其是在使用工作场所或者机器时,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足以造成设备所属的区域之外的人的健康和动物、植物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害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根据这个法律要求,空气污染必须具有造成空气破坏的结果,因此,本罪也表现为一种结果危害构成。

在污染空气的结果中,空气自然构成的改变可以通过气态、液态或者固态的物质来加以改变,例如,通过排放尘埃、气体、蒸汽或者有气味的物质,以及各种烟雾等行为来实施。并且,法律所要求的空气的自然成分,并不意味着作为污染对象的空气在被污染之前必须处于标准的洁净状态,事实上,已经被污染的空气仍然可以成为污染的对象。这里,有意义的是空气状态的具体改变,尽管改变的数值必须考虑空气的自然成分。不过,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抽取空气成分的行为,例如,减少氧气含量的行为不属于空气污染行为。

空气污染的行为必须是通过使用设备造成的。这里所说的设备,除了刑法明确提到的工作场所和机器之外,还包括各种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设备和机器。在土地上偶而进行的行为,例如,焚烧自家花园里的废物或者荒草,农田的施肥,等等,或者在时间间隔很长之后又做这样的事,都不能认为是使用设备。对于设备的使用来说,一般认为,只要该设备是处在为了实现建立的目的而加以使用的过程中,该设备就是被使用了。但是,这种使用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对设备的测试或者修理。设备归谁所有并不影响设备是否被使用了,就是说,设备可以是由非设备所有人使用。

根据法律的要求,造成空气污染的行为还必须是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包括严重违反可实施的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的命令或者规定,或者在缺乏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所必须的许可或者违反为此目的而的可实施的禁令的条件下使用设备的行为。一般认为,无视命令和规定,就可以构成符合要求的行为,这些命令和规定不必是专门保护环境的。对于“严重违反义务”的标准,可以从违反义务的程度、所违反的义务的意义来加以确定。如果有关的义务在特别严重的程度上,或者所违反的是特别重要的义务,就构成“严重的违反义务”。

根据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构成不必要求损害的出现,也不必要求对人的健康产生具体的危害,只要具有根据可靠的自然科学知识,该空气污染足以引起损害就可以了。一般认为,空气污染只需要达到对人的健康或者对动物具有一般的危险性就可以了,然而,这种可能的危险性可以仅仅限制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例如,老人、病人、身体虚弱的人、婴儿,不必要求对所有的人同时都具有一样的危险性。污染的排放是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还是与其他因素一起发挥作用的并不重要。但是,空气污染是间接地发挥危害作用的也属于足以造成危害,例如,有害物质污染了植物,动物吃了植物又受了污染,或者人吃了植物或者动物又受了污染。同样,动物的迁徙使得自然的种群受到不利的改变从而危害了动物或者植物的,也是属于足以造成危害。总之,一般的“足以”必须是确定的,不能是估计的或者仅仅是可能的。

通常,是否“足以”应当在专家的帮助下,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但是,在这里依据的排放标准是由德国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法规公布的,这种技术性规定仅仅对行政管理部门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法院产生约束力,虽然它提供了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这种与行政法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同的标准不会永远成为空气污染罪中的“足以”标准,但是,德国刑法界的确有强烈的主张,要求制定独立的刑法方面的标准。

在噪音污染方面,噪音是指人的耳朵能够听到的、属于扰乱正常人可以忍受的听力的相当大的声音。是否噪音并不考虑个别人可以超负荷忍受特大声音音量的能力。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噪音污染必须是由于使用设备并且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造成的。这里所说的设备包括安装有产生噪音的机器或者使用发动机的装置,例如,履带式推土机、割草机、使用压缩空气的气锤和气钻,另外,还包括摩托车运动场和射击场。根据有关防止有害排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声音播放器和乐器也属于设备。不过,噪音的产生只要达到足以危害设备所属区域以外的人的健康的程度,就符合本罪行为构成的要求了。德国刑法界虽然对于造成人的健康危害要求多高的噪音,例如,危害人的睡眠的噪音要求多高的等级,仍然没有明确的统一意见,但是,一般认为,噪音造成神经系统状态的病理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就属于产生了危害结果。然而,仅仅损害了精神健康的,还不能算造成危害结果。

(四)土地污染的表现形式

土地并不从一开始就是德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在《德国刑法典》规定污染土地罪以后,对于生态有重要意义的土地的功能才成为德国环境刑法保护的直接客体。在此之前,土地只能通过对其使用有保护意义的其他规定(注:这些规定主要是《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第326条),危害特殊保护区罪(第329条)和释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罪(第330a条)。另外,在化学品法和滴滴涕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规定。)而间接地受到环境刑法的保护。因此,根据现在的德国刑法规定,土地污染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在土地上表现出来的污染,一种是间接的通过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污染。

直接在土地上表现出来的污染,是污染土地罪所禁止的以土地为污染对象所造成的污染。作为污染对象的土地,可以是地球表面上层各种形态部分,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的部分,只要其能够起到生态功能的承担者的作用。但是,对于土地上的水本身以及水下的土地部分,德国刑法学界认为,只要污染主要作用于水,那么,这些部分就不属于污染土地罪的保护对象,而属于水污染罪的保护对象。(注:参见舍恩科/施勒得:《刑法典注释》第25版,贝克出版社,慕尼黑,1997年,第2198页(Schoenke/Schroeder,StrafgesetzbuchKommentar25.Auflage,VerlagC.H.BeckMuenchen,1997,S.2198)。)把土地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对象,强调了对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的非生命物质的保护。在这里,土地上是否已经开发利用是不重要的。

污染土地罪所指的污染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给土地带来、造成或者释放某种物质,并且通过足以危害他人健康,危害动物、植物,损害贵重物品或者水源的方式,或者在相当的范围内造成污染或者造成其他有害的变化的行为。在土地污染的概念中,关键在于给土地的属性造成有害的变化。这种有害的变化包括各种对土地的生态功能有意义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属性的不利改变。在实践中,这种不利改变需要以行为前后土地质量的比较为条件。土地污染所说的有害的变化,还要求造成土地成份构成明显可觉察的对生态的不利改变。不过,这种对生态有害的变化并不要求持久存在,因此,那种能够迅速不为人所见的不利改变,例如,可以很快渗入地下水的毒物,只要其在种类和影响范围上有相当的不利作用,就可以被包括进土地污染的范围。

间接的通过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指垃圾污染。根据德国垃圾刑法,目前受到管制的垃圾一共有三类:

第一类是能够含有或者产生对人或者动物有毒的物质,或者含有或者能够产生对人或者动物的群体有害或者具有传染性的病原体的垃圾。这里的有毒物质是指那些根据其自身特点会产生化学或者物理化学反应,足以损害人的健康的物质。

第二类是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燃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这里的爆炸危险性应当根据德国爆炸物品法中的规定来判断。自然性是指可以在自然条件下,未经点燃就可以自己着火的性质。放射性垃圾是指含有核放射性物质的或者可以放射出辐射线的垃圾,但是,仅仅含有少量(注:关于少量的界限,要根据不同物质确定。例如,《德国辐射保护条例》第45和46条中就有相关的规定。)放射性的垃圾不属于这一类垃圾的内容。

第三类是根据其种类、性质或者数量,足以持久地给水、空气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变化的垃圾。这一类首先是包括《德国垃圾法》第2条第2款的“特别垃圾”和德国《水管理法》中的危害水资源的物质。这类垃圾的种类很广,可以是生活垃圾、人粪、畜粪(例如在一天内在一个地方堆积一万立升的牛粪),只要其具有法律要求的条件,即足以给水、空气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变化。

德国刑法中的垃圾概念,虽然是在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概念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垃圾在刑法上的概念与垃圾法上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是指全部可移动的垃圾,包括固体垃圾、液体垃圾和气体垃圾。这些垃圾可以是垃圾的所有人愿意扔掉的,或者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应当有管理地不再保存的。前者也称为任意性垃圾或者主观性垃圾,后者也称为强制性垃圾或者客观性垃圾。(注:在德国法律界,对主观性垃圾与客观性垃圾的区分与种类存在着许多争论,例如,有的主张从是否出于保护社会的利益来区分,还有的主张从是否还有经济价值来区分。但是,无论如何,这个概念下的垃圾都属于垃圾刑法的管制范围。参看:舍恩科/施勒得:前引书,第326条。)与《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概念相比,德国刑法中的垃圾概念表现出或宽或窄的特点。比垃圾法规定的概念较宽的地方在于,德国刑法对液态垃圾没有限制性规定,没有象垃圾法那样把导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和其他物质排除在垃圾的概念之外,因为对导入污水处理设施中废水和其他物质的使用,也必须持有德国水法发放的许可才能进行,否则也构成犯罪。另外,刑法意义上的垃圾,还可能与德国《原子能法》和其他法规中规定的交出特定的垃圾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原子能法规定的“放射性剩余物质”和“拆卸或者拆除下来的具有放射性的设备部件”,只要是从原子能法的角度看来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东西,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垃圾。不过,那种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和食物,如果不能属于“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然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围,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垃圾。比垃圾法规定的概念较窄的地方在于,刑法的垃圾概念不包括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推定,即推定为垃圾的情况。(注:例如,未经合法机关许可,在公共场所等地非法存放的汽车等物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垃圾法被推定为是垃圾。)

在德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呼声中,主张对垃圾刑法进行改革是最强烈的和最迫切的意见之一。德国刑法界中影响比较大的改革主张有:应当扩大垃圾刑法中应当加以管制的垃圾种类,特别应当在垃圾刑法中加以规定的垃圾种类有:对人有致癌作用的垃圾,会产生危害植物果实的垃圾,会改变遗传特征的垃圾,以及那些在种类、特征或者数量上足以危害动物或者植物的存在(即在特定地区范围内动物或者植物种群的数量)的垃圾。另外,还有人主张扩大法定的交出有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围。

德国垃圾刑法对造成垃圾污染的行为也作了以下具体的规定:处理,即对垃圾进行预加工、捣碎、堆积、烧毁、消毒,以及其他从数量上或者质量上对垃圾加以改造的行为;(注:例如,未经准许将被油污染过的土壤与未受污染的材料相混合,将报废的汽车压扁的行为,等等。)存放,即临时存放垃圾的行为;(注:例如,长期地不间断地将工厂的场地当作“临时”场地堆放特别垃圾。)贮存,即以长期堆放为目的存放垃圾的行为;排放,即让液体性物质流走,不再以原样收回的行为;清除,即其他使自己摆脱垃圾的行为,尤其包括将垃圾以其他形式排入水中和空中的行为,另外,将垃圾交给轻信的第三人作最后处理的行为,在行为人对此完全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也属于清除行为。除了这些垃圾污染行为之外,违反法定义务不交出放射性垃圾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五)对特定保护区域的污染形式

特殊保护区是指在那种生态意义上特别敏感的地区。受德国环境刑法直接保护的特殊保护区有三个,即特定的容易遭受空气污染和噪音侵害的地区,水源与矿泉保护地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这些地区具有的独特的生态利益,对人类的生存有着特殊的意义。

危害特殊保护区的污染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违反法律法规,在需要特别防止空气污染或者噪音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地区,或者在缺乏变化的气候状况下应当担心空气污染急剧增加对环境有害的影响的地区,使用产生空气污染或者噪音的设备的;

第二,违反法律法规,在对水源或者矿泉水源特别加以保护的地区,使用职业设备贮存、装载、转运对水源有危害的物质,使用管道运送对水源有危害的物质,或者在职业活动规模上进行的开采砾石、沙土或者其他固体物质的;

第三,违反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或者作为自然保护区临时加以保护的地区,开采矿产或者其他土地的组成部分或者从中牟利的,进行挖掘或者堆积活动的,取水、排水或者对水作任何改变的,对沼泽、泥潭、池塘或者其他潮湿地区进行排水活动的,或者砍树挖根的。

虽然这些污染行为的造成都是以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为前提的,但是,德国刑法学界认为,这种污染侵犯的法益不是单纯的超个人的行政管理利益,而是通过独立的生态方面的法益表现出来的对人的保护。

污染概念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

污染概念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是由于对污染概念加以限制的必要性而提出的。限制污染概念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理论根据方面的考虑。在污染还没有直接表现为对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的损害的时候,就宣布其为犯罪的做法,在理论上似乎与“抽象的危害行为”的概念很难划清界限。根据抽象危害行为的概念,犯罪的成立不取决于损害结果或者具体危害的出现,尤其不取决于对危害结果加以证明的危害行为。如果在刑法中引入抽象危害行为,就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扩大,并且,如果在环境犯罪中不需要要求证明某种污染对人的危害,是否容易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显然,抽象危害行为理论与传统的以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为中心的理论有很不一致的地方。

第二,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德国环境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采用“空白刑法”的立法技术。空白刑法是指完全或者部分地将对行为构成的描述“空白地”留下来,而通过引述其他法律规定,其中主要是非立法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的刑法规定。这种立法技术看起来就像立法者开出了一张空白支票,而有关管理部门则有权加以填写。同时,由于德国允许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排放废气、废水和废物,因此,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如何保证正确地追究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即在造成环境污染时不放纵犯罪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情况下不追究排放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十分重要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为了防止滥用污染概念,德国刑法学界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进行了研究和努力。

在理论方面,德国刑法界并不一般地承认污染犯罪都是抽象危害构成。从“人类环境”的眼光来看,抽象危害构成仅仅表现为与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有关。然而,从“生态环境”的眼光看来,与个人人身财产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环境利益,就对犯罪的成立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在水污染犯罪中,如果只把人的生命与健康利益作为受保护的利益,那么,水污染就表现为对这些利益的一种抽象的危害。从生态意义上观察,由于水的纯净是需要保护的法益,因为那是人在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活基础,因此,水污染行为对水的纯度的损害就是一种真正的损害,而不应当被看成是单纯的抽象危害了。从理论上严格地说,德国污染犯罪中有一些是使用抽象危害构成加以规定的,有一些则不是。

在立法技术方面,德国刑法界一方面通过肯定了环境刑法依靠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模式符合德国宪法规定的明确性原则(注:《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和第104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分权原则,(注:《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针对不同犯罪中法益保护的具体要求,对于各个领域中污染的不同表现形式,还采取了以下一些使污染正当化或者免责,即防止污染概念扩大化的做法:

第一,规定轻微污染不处罚。这个做法典型地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6条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中。该条第6款规定:“由于垃圾数量很少,明显地排除了对环境,尤其是对人、水、空气、土地、可食动物或者植物的有害影响时,行为不予刑法处罚。”(注:参见舍恩科/施勒得:前引书,第2209页。)由于在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中,是以管制垃圾为对象,采取抽象的危害构成尽可能地将所有违法处理垃圾的境况都加以包括了,因此,如果在垃圾数量和危害后果上不作明文限制,在实践中就可能造成处罚轻微的处理管制垃圾的后果。尽管这个著名的“轻微规定”在德国刑法中并不具有更大的一般性意义,(注:在德国刑法学界,对这一条“轻微规定”是存在着许多争论的。有关讨论情况参见拙作:前引书,第174-175页。)但是,在防止扩大垃圾刑法的适用范围方面,还是发挥了作用的。

第二,符合行政许可不处罚。这个做法一般地适用于各种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废气、废水和废物在一定程度之内是可以排放的。在实践中,这个许可程度只能通过行政许可加以确认。通过取得行政许可进行排放,可以使污染控制在环境和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因此,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之下和范围之内,对污染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可言。当然,合法的行政许可是不包括使用威胁、贿赂或者共谋手段取得的许可和批准,也不包括通过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而取得的许可和批准。(注:《德国刑法典》第330d条第5款。)

第三,实质无危害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德国环境刑法在有关犯罪中对污染的形式做了详细的描述,尤其是对那些以抽象危害构成的方式写成的犯罪,因为这种立法技术不要求犯罪行为产生具体的危害或者导致一种损害。但是,这样也产生了一种危险,即某些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为犯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27条未经许可使用设备罪规定的行为包括,违法使用、占用、全部或者部分拆毁、或者从本质上改变核设施或者其用途的各种行为。其中,对于使用、占用和拆毁核设施的行为,必须具有本质上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危险,否则,就不构成犯罪。根据这种“实质无危害”的理论和规定,那种以加强现有的安全防护措施为目的,对核设施进行的建筑方面的改动,就不属于这种行为的范畴。

德国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概念对中国刑法的借鉴意义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作为国家的责任。中国宪法第26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显然都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对象。然而,由于各个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中国刑法在惩治污染犯罪方面,还没有将“生态环境”意义上的法律利益作为自己的保护内容。虽然这几年来中国一些地区的污染状况有了明显的变化,例如北京的空气污染和太湖地区的水污染问题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要保持祖国天清水澈空气好的良好环境,尤其是要做到持续经济有效地防治污染,刑法是可以也应当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水平上发挥自身作用的。很明显,德国比较成功地使用刑法治理污染的经验,对中国是有借鉴意义的,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法保护的法益状况,对于明确环境犯罪中污染的概念有着根本的指导意义。以“人类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只能根据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来确定刑法意义上的“污染”,如果污染没有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就不能受到刑法的追究。以“生态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就可能在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还没有直接受到侵害的时候,对危害自然环境的污染采取刑法措施。很明显,把“生态环境”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提高了生态环境的法律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环境污染发展到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程度上才加以惩治的无奈,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这样,刑法法益概念的改变促使了污染概念的改变,刑法法益标准的提高将导致污染构成标准的降低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第8篇: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范文

关键词:室内空气;苯系物;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5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4-0067-02

一、有机污染物简介

目前,室内空气污染己经成为对大众健康危害最大的五种环境因索之一。有专家认为,在经历了18世纪工业革命带来的“煤烟型污染”和19世纪石油和汽车工业,带来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之后,人们正经历着以“室内空气污染”为标志的第三污染时期。室内环境的研究对象为所有全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特别是内部具有某种或某几种污染源的空间。如车间、办公室、居室、公共设施(包括学校、乍站、宾馆、饭店、电影院、歌舞厅、美发厅、博物馆、图书馆、证券交易厅)以及特殊用途的空间(温室、潜艇、坑道、在人航天器)等。

室内空气中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以生活和使用中产生有机污染物的室内污染源,如建筑装饰材料、烹调、吸烟、空一调、家具、生活日用品等;(2)室内外兼有的污染源,如油漆、燃料燃烧等;(3)室外污染源,如工业排放、汽车尾气、垃圾焚烧、植物排放等。

苯、甲苯、二甲苯是室内空气中主要污染物。苯、甲苯和三甲苯是以蒸汽状态存在于空气中,中毒作用一般是由于吸入蒸气或皮肤吸收所致。苯已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认为有毒的致癌物质。甲苯高浓度中毒时可发生肾、肝和脑细胞的坏死,慢性中毒主要是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二甲苯的三种异构体的毒性略有差异,以间位最大,其毒性主要是对中枢神经和植物神经系统的麻醉和刺激作用,慢性中毒比苯弱,对造血组织的损害尚无确凿证据,可能引起轻度的、暂时性的末梢血象改变。因此研究室内空气中苯系物等VOCS的污染,对开发新型建筑装饰材料,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对室内空气中具有代表性的苯系物的污染现状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新装修的居民住宅、办公室内污染比较严重。本文分析了采样点室内空气中苯系物的污染现状以及室内装修造成的苯系物污染影响因素等,并对苯系物的来源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二、对象、方法与评价标准

监测对象为装修后1个月左右的居民住宅,每次选20 户,每户测4个点。测定方法:采用GB 11737- 89中二硫化碳提取法。评价标准:室内空气中苯浓度限值为0.09 mg/ m3 。

三、结果

(一)二年内室内空气苯含量监测总体结果

二年内室内空气苯含量监测总体结果见表1:

(二)2008年又对部分居室装修后不同时间空气中苯浓度进行了监测

结果见表2:

表1显示,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不合格率超过了50%。表2显示同一居室空气中苯的浓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下降,装修1 年后约90 %的居室空气中苯浓度合格。

四、造成室内空气苯污染的主要来源

现代装演所使用的装饰涂料、胶粘剂、油漆以及化妆品、清洁剂及杀虫剂等都是室内空气中苯系物的主要来源。由于室内空气中苯系物的排放源较多,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对苯系物的来源还没有定量的研究,因而对其来源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困难。

苯化合物主要从油漆中挥发出来,尤其是彩漆中苯的含量要更高。各种溶剂型胶粘剂在装饰行业仍有一定的市场,芳香烃溶剂难于做到绝对无苯。各种防水材料,尤其是一些用原粉加稀料配制成的防水涂料,含有很多挥发性的苯。一些家具和布艺沙发也能挥发出苯。

油漆、涂料和胶粘剂是室内装修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在细木工装饰过程中都要大量使用。从油漆、地板腊、彩色涂料等几种室内常用化学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分析可知,苯系物是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成分。由于芳香烃溶剂难于做到绝对无苯,据调查,市售涂料中苯系物的含量是非常可观的,尤其是含有对人体危害较大的高毒、致癌物质苯、甲苯和二甲苯含量较大,其中甲苯含量分别为73.68%(白磁漆)、71.05%(彩漆)。彩漆中的二甲苯含量为25.79%,彩漆中的苯、甲苯及二甲苯的比例约为1∶23∶8,可见其中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是相当大的。由此可以判断,室内污染主要来源于装修用的涂料和油漆等化学品。

在地面、墙面、吊灯等室内装修过程中往往要用到大量的胶粘剂,它是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可缺少的辅助材料。由于用途不同,所以装修使用的胶粘剂品种较多。这些涂料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它们会长期污染室内空气。胶粘剂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是甲苯,一般溶剂型的胶粘剂中甲苯占胶粘剂总量的30%~70%,这些溶剂在装修过程中会逐渐挥发出来,导致室内空气中甲苯含量增高,装修后室内空气中甲苯的含量占苯系物总量的50%左右,由此可以判断,室内空气中的甲苯主要来源于室内装修过程中所使用的胶粘剂。

五、建议

国家标准和检测方法己正式颁布实施,对胶粘剂等十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进一步限量,室内环境监测也己开始走向正规。但要从根本上控制和防止室内苯系物的污染,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1.装修中尽量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和污染少的装修材料,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油漆、胶和涂料,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水性材料。

2.选用施工工艺规范的装修人员,采用无油漆工艺,降低空气中苯的含量。

3.选用有效果的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或者经常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4.装修后不要立即居住,经常通风,过一段时间再迁入。

5.加强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已经起步,但人们对室内环境监测的认识还不够,应加强宣传力度,依法做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苯含量的测定和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对室内苯浓度超标的居室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6.加热,高温下挥发性物质挥发速率加快,使得常态下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能释放出的物质在短时间内释放出来。因此,在房屋建好、重新粉刷或重新装修后,加热房屋到一定温度(一般38℃),打开全部窗户,持续通风2~3天,能有效地降低室内空气中苯系物的浓度。

参考文献

[1]Bahnemann,N.Obee,Sunita.Photo catalytic Decomposition of DMMP on Titania[J].Journal ofPhotochemistry and Photobiology A.Chemistry.2005.

[2]Liss Stevens,MaC.Y,Gurdian M,et al.Investigation of Investigation of the photo catalytic oxidation of Iow-level carbonyl compounds[J].Journal of Air & Waste Management Association,2004,48(10).

[3]AIberieial R M,Jardim W E. photo catalytic destruction of Jaeger VOC in the gas-Phase using titanium dioxide[J].Applied Catalyst B:Environment,1997,14(l).

第9篇:大气污染的具体现象范文

1.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将有害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体后,使水体的水质和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或水生生物的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

1.2水体污染的危害

1.2.1危害人体健康

被污染的水体中含有农药、多氯联苯、多环芳烃、酚、汞、铬、铅、镉、砷、氰、放射性元素、致病细菌等有害物质,它们具有很强的毒性,有的是致癌物质。这些物质可以通过饮用水和食物链等途径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积累,造成危害。

1.2.2造成水体富营养化

当含有大量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的生活污水、农田排水连续排入湖泊、水库、河水等处的缓流水体时,造成水中营养物质过剩,便发生富营养化现象,导致藻类大量繁殖,水的透明度降低,失去观赏价值。同时,由于藻类繁殖迅速,生长周期短,不断死亡,并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也可被厌氧微生物分解,产生硫化氢等有害物质。从以上两方面造成水质恶化,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

1.2.3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

良好的水体内,各类水生生物之间及水生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保持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处于良好的生态平衡状态。当水体受到污染而使水环境条件改变时,由于不同的水生生物对环境的要求和适应能力不同,产生不同的反应,将导致种群发生变化,破坏水环境的生态平衡。

1.3水体污染防治途径

1.3.1推行清洁生产

通过调整工业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等调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减少污染源的排放,不仅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更有效达到环境治理的目标。

1.3.2回收有用物质

1.3.3发展节水型工业

2.大气污染与防治

2.1大气污染

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或自然界向大气排出各种污染物,其含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使大气质量发生恶化,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健康、设备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等遭受恶劣影响和破坏,这类现象称为大气污染。

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地点或地区,如排放灰尘、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污染物的活火山、自然逸出的瓦斯气,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方。人为污染源则又可按不同的方法分类: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可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功能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

2.2大气污染的危害

2.2.1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大气污染极易影响人体健康,它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往往是多方面和综合性的,其中又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重金属烟尘、氟化物、碳氢化合物等化学污染物对呼吸道的危害最为常见。这是因为,呼吸道粘膜对污染物特别敏感并具有很大的吸收能力。此外,大气污染对眼、皮肤等也常有刺激和危害,并可诱发心血管、神经系统的疾病。

2.2.2大气污染对植物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植物的危害,随污染物的性质、浓度、排放量和接触时间、植物的品种以及生长期、气象条件的不同而异。气体污染物通常都是经叶背的气孔进入植物体,然后逐渐扩散到海绵组织、栅状组织,破坏叶绿素,使组织脱水坏死;干扰酶的作用,阻碍各种代谢机能,抑制植物的生长。颗粒状污染物则能擦伤叶面、阻碍阳光,影响光合作用,妨碍植物的正常生长。颗粒物上的重金属等有害元素还可进入植物细胞内,产生进一步的危害,使植物枯萎甚至死亡。

2.2.3其它危害

大气污染还可通过干沉降、湿沉降(如酸雨)形成全球性灾难;使全球气候逐渐变暖,危害生态环境;危害臭氧层,使人群和动植物对紫外线的保护屏障受到破坏等等。

2.3大气污染的防治途径

调整能源战略,采用清洁能源。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以矿物燃料中的煤炭为主。不仅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使全球气候变暖,还形成酸雨,给全球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威胁。因而,调整能源战略,逐步改变能源结构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途径。

(1)大力开发利用水能;

(2)有步骤地发展核能;

(3)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能源;

(4)利用其他清洁能源。

3.其他环境要素和物质的污染与防治

3.1土壤污染与防治

3.1.1土壤污染物质

一般是指进入土壤中并影响土壤特性的物质,分为有机物类;重金属污染物;放射性物质;致病的微生物。

3.1.2土壤污染的防治

在制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措施时,必须考虑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的排放;加强对土壤污染区的监测和管理;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3.2固体废物的污染与防治

3.2.1固体废物的污染

固体废物通常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

3.2.2固体废物的危害

侵占土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水体;对大气的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3.2.3固体废物的防治

资源的回收。利用对固体废物的再循环利用,回收能源和资源。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必须根据具体的行业生产特点而定,还应注意技术可行、产品具有竞争力及能获得经济效益等因素。

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是指经过适当的处理或处置,使固体废物或其中的有害成分无法危害环境,或转化为对环境无害的物质。常用的方法有:土地填埋;焚烧法;堆肥法。

3.3噪声污染与防治

3.3.1噪声的污染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凡是干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如机器的轰鸣声,各种交通工具的马达声、鸣笛声,人的嘈杂声及各种突发的声响等,均称为噪声。

噪声污染属于感觉公害,它与人们的主观意愿有关,与人们的生活状态有关,因而它具有与其他公害不同的特点。

3.3.2噪声的防治

构成噪声污染有声源、声音传播途径与接收者二要素,控制噪声污染可从这二方面着手:降低声源噪声;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

3.4放射性及电磁、热污染

3.4.1放射性污染的概念及来源

放射性污染指的是由于人类活动排放出的放射性污染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从自然环境中释放出的天然放射,可以视为环境的背景值。

放射性污染的来源:核工业;核电站;核燃料后处理厂;核试验等。

3.4.2电磁的污染及来源

电磁污染是指天然的和人为的各种电磁波干扰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电磁辐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是研究当电磁场的强度达到一定限度时,对人体机能产生的破坏作用。

人为的电磁污染来源于:

①脉冲放电;

②工频交变电磁场;

③射频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随频率的增高而加大。中、短波频段电磁场对机体的危害主要是引起神经衰弱症候群和植物神经失调,发生头痛头晕、周身不适、疲倦无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胸闷、心悸及女性月经周期紊乱等。

3.4.3 热污染

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使局部环境或全球环境发生增温,并可能形成对人类和生态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即时和潜在的危害现象称为热污染或环境热污染。

热污染能改变地表状态引起灾害;形成热岛效应;影响渔业生产。

3.5生活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