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精选(九篇)

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

第1篇: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管理的核心,供应商管理作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决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核心要素之一。绝大多数企业根据所采购工程、物资、服务的重要性、类别及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对供应商采取“Q.C.D.S”的基本管理准则,即质量、成本、交付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质量最重要,要确认供应商是否建立了稳定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特定产品的设备和工艺能力;其次是成本与价格,要运用价值工程的方法对所涉及的产品进行成本分析,并通过双赢的价格谈判节约成本;在交付方面,要确定供应商是否拥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人力资源,有没有扩大产能的潜力,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送货物;最后看供应商的售前、售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否达到及时、周到、有效。

二、供应商确定

供应商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为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烟草商业企业供应商的确定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分别为:供应商筛选、供应商现场审核和供应商名录确定。

(一)供应商的筛选

首先要对特定的分类市场进行竞争分析,了解市场的领导者,市场的发展趋势,各大供应商在市场中的定位,从而对潜在供应商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对供应商做出初步的筛选。其次,建立统一的标准模板来管理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注册地、注册资金、生产工作场地、设备、人员、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生产服务能力、近3年的销售服务记录等。通过分析这些信息,评估其合法性、专业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供应的稳定性、资源的可靠性以及综合竞争能力,必要时,对其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核查,剔除明显不适合进一步合作的供应商,从而形成潜在的供应商名录。

(二)供应商现场审核

根据所需工程、物资、服务的类型,结合前期信息分析的结果,在潜在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具备优势条件的安排现场审核。审核团队中,除采购部门外,必要时可以邀请企业管理部门、法规部门、监察部门、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一同参与,进一步对相关技术、质量等要求进行沟通。现场审核使用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估,并着重对其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如关键、特殊过程的管理,作业指导书,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质量记录,售后服务管理等,要做到面面俱到,不能遗漏。现场审核完成后,形成《供应商现场审核报告》,总结供应商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并可适当听取供应商的解释。如果供应商有改进意向,可要求其提供改进措施报告,做进一步评估。

(三)供应商名录确定

现场审核完成后,根据现场审核结果,按照《供应商质量管理评价标准》确定的权重和评价细则,对各潜在合格供应商进行量化、细化评价,形成《供应商质量管理评价报告》。评价总分超过85分(含85分)的为合格,可以确定和继续合作;评价总分为70分(含70分)到85分的,可以发出纠正和措施要求,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反馈,必要进可再次组织审核。若审核不合格,不予确定或继续合作;总分低于70分的不予确定与合作。将评价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汇总,形成供应商名录,按管理流程,经采购部门审核确认后,在企业内部供应商名录公告。

三、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管理包括供应商选择、供应商招标管理、供应商资质认证和名录管理。

(一)供应商招标管理

潜在供应商投标时,需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完全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品的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格、中标优惠率、送货承诺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项。中标后,烟草商业企业与中选供应商签订书面供货或服务合同,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服务内容和要求、中标价格、送货承诺及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严格执行。供应商原则上最多订立2年以内的采购合同。

(二)供应商资质认证和名录管理

采购部门对相关范围和类别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对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适时考察审核,填写《供应商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表》。对以往已实施采购的,详细记录采购项目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所供货物、价格优惠、供应批次、评估记录、联系方式、售后服务、产品及资质等信息。

四、供应商评价与退出

(一)供应商动态评价

采购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形成《供应商管理综合评价表》。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包括质量与价格、交货与服务、现场审核五个方面。1、质量方面:评估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等。2、价格方面:评估供应商是否按照不高于协议的价格供货,是否根据市场变化而调整价格,所提供的货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同期平均价格。3、交付与服务方面:评估供应商交货的及时性和服务的快速响度应程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4、现场审核:每年年初制定供应商现场审核计划,按照《供应商质量管理评价标准》及细则进行评价打分,并完成供应商评价报告。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要求供方限期整改,对质量管理能力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供应商,终止合作。综合以上五个方面,确定其相应的权重比例(30%、20%、15%、15%、20%),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根据得分确定供应商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为优秀供应商的,可发展为免检供方,享受相关待遇;评为良好和合格的供方,进行指导,要求改善,指定为下一年度的合格供方;评为不合格的,淘汰处理。

(二)供应商退出机制

第2篇: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机构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受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受理对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舞弊和贿赂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廉洁高效。

第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计划、预算、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以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货物流向为审计重点,对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预算、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采购产品(项目)的验收以及政府采购效益等进行审计。

第六条采购人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和投诉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主动接受或邀请社会各界和媒体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资金规模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采购金额根据情况变化可作调整)的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监督。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主动向监察机关备案,并在项目实施采购活动的前三天书面邀请监察、审计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十条采购过程监督的主要环节应包括招标文件审查、资格预审、候选单位考察、评标方式确定、评委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质量验收、质疑投诉情况会审等事项。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内容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分别情况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纪律处分建议和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和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有关机构立即纠正或中止采购活动,或宣布采购活动无效。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与规定

第十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遵守以下条款:

(一)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自行采购;

(二)应及时办理新增资产、劳务、费用的入帐登记;

(三)不准通过设定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不准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不准与采购机构、供应商违规串通;

(七)不准向供应商泄露有关招投标事项中的秘密事项,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八)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人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定书面合同,负责对货物的验收。发现采购物品质量低劣、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应及时提出质疑,对不能说明其理由的,应拒绝在中标结果和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实施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遵守以下要求:

(一)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不准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

(三)不准与投标供应商违规串通,不准在开标前泄露有关招标的秘密事项,或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不准在采购过程中收受相关人的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接受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

(五)不准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招标受理联系人员与招标文件编制、方案制定、组织等环节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七)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公开,不准有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行为;

(八)文件编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完整,不准设置带有歧视性条款或隐蔽性条款;

(九)不准以倾向性意见影响或误导专家评审工作;

(十)政府采购活动和结果必须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十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依法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不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谋取中标、成交;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不准与采购人、采购机构或其他供应商违规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协助和要求他人抬标、围标,采取行贿手段或允诺给予好处等;

(四)不准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及采购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五)不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应依法抽取,独立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具有较高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一)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在开标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谈判组的专家成员,负责宣布评标纪律规定和保密措施,现场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负责考核记录专家每次参加评审活动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与采购人、供应商有亲属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公平评标,严格按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不准与采购人、机构、供应商有不正当的利益行为。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严格执行财政部19号令,信息公告应遵循及时、内容规范统一、集中,便于获得查找和充分告知的原则,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二)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

(三)采购信息具体内容应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人公告等。

第四章考核及责任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定期对采购人、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一)对机构进行考核时,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公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综合考核。

(二)加强对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绩和信用考核,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指标,建立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考核档案及不良记录认定、制度。对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实行市场禁入,并在网上。

第十八条机构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和期限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告而没有公告的或公告信息不真实,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擅自改变采购方式,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采购无效,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给予通报批评。机构为获取业务向采购相关当事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境内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采购人、机构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责令当事人离岗学习,或给予调离、行政处分、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境内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在评标中有明显倾向和歧视现象,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将记入不良记录档案,给予通报批评;故意损害招标采购人、供应商正当权益,私下接触或收受供应商及相关业务单位财物等贿赂的,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和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评审专家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扰了评标结果的,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评审专家在一年内有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暂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处理结果由政府采购办负责在“*市政府采购网”和《*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3篇: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超声波流量计供应商的入围资质要求1)必须具备的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及以上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等。2)参考的资质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防爆证书、专利证书、设计证书,企业荣誉及获奖荣誉证书等。3)其他要求:入围供应商的国内商须提供或具备:生产厂商的生产资质,生产厂商出具的该项目或者年度授权书;近三年国家干线、山西省主要相关业绩;近三年相关业绩合同;近三年财务报表等。调压撬供应商的入围资质要求1)必须具备的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及以上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进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第五组元件组合装置)等。2)参考的资质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利证书、设计证书,企业荣誉及获奖荣誉证书等。3)其他要求:进口设备入围供应商的国内商须具备:生产厂商的生产资质,生产厂商出具的该项目或者年度授权书;近三年国家干线、山西省主要相关业绩;近三年相关业绩合同;近三年财务报表等。国产供应商须具备:为供应商直接投标,不接受中间商;近三年国家干线、山西省主要相关业绩;近三年相关业绩合同;同类产品检测报告;近三年财务报表等。

旋流(风)分离器、汇管等非标压力容器供应商的入围资质要求1)必须具备的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及以上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A2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A2及以上)等。2)参考的资质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利证书、设计证书,企业荣誉及获奖荣誉证书等。加臭设备供应商的入围资质要求1)必须具备的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及以上认证,加药机防爆证书、计量证书等。2)参考的资质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利证书、设计证书,企业荣誉及获奖荣誉证书等。采购人员应尽量收集相关资料,以寻找潜在的供应商。通常有以下渠道:1)行业报刊、年鉴:可获取制造、产能或产品等信息。2)黄页及互联网:可获取潜在供应商介绍、产品信息及联系方式等。3)上市公司年报:可以提供潜在供应商的产品和财务评价方面的信息。4)行业性展销会:可获得潜在供应商及产品介绍并可进行直接的沟通。5)销售代表:可直接获得产品和潜在供应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6)商业咨询公司:当必要时,可通过专业公司获取潜在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信用、市场占有率等方面信息。

物资供应商的选择应建立在充分的考察与评价的基础之上;原则上应对拟入围厂家进行考察,并需填写《供应商考察报告》,考察厂家须遵守以下规定:a.首先应根据相应资质要求明确生产厂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资质不符合厂家不予考察;b.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工厂基本资质、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试验设备、人员资质、业绩等。还应了解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销售价格、供货周期、售后服务等;c.考察结束一周内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填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评价将作为是否选择供应商的重要依据。一种物资的合格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并做好备用供应商的储备与联络,以保证供应商的及时更新与应急供货之需。管材、热煨弯头、管件,阀门、流量、调压设备等工程物资必须保持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根据对供应商的评审、公司发展策略和采购策略,对供应商进行适当的管理可以监督供应商遵守公司的采购政策、促进供应商服务水平的提高、提升合作关系。1)让供应商清楚的知道公司的采购政策和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所带来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鼓励供应商提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可行且必要时,鼓励供应商参与公司相关设计与施工计划,或公司参与供应商新产品的设计开发。3)对于长期表现优秀的,或配合公司紧急需求、及时解决较大困难的、或在协助公司成本控制方面表现突出的供应商,可以赞赏信、增加采购比例等方式予以鼓励。4)对于及时交货率较低、质量状况较差、数量短缺等供应商,应视情况向其口头或书面投诉、要求整改乃至索赔扣款等。建立供应商资料库,记录每个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供货范围、性质、联系人、联系方式、开户行信息、开始或停止使用的时间等信息,并定期维护、及时更新。

作者:徐志杰 单位: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第4篇: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论文摘要: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通过建立互信的合作关系及签订具有风险共担和激励机制的合同,以达到利益一致。在PMC模式下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双方在设备供货分包的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管理工作范围内各自的责任、义务以及相关接口。

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调整能源结构,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11月2日正式我国《核电发展专题规划(2005-2020年)》,我国核电产业发展目标逐渐清晰。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约4 000万kW,届时核电总装机容量将占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4%左右,核电在中国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作为承载我国发展和建设第三代核电站的核心企业,随着一系列主供应合同、施工合同于2007年末至2008年中的顺利签订,本核电项目下的《常规岛设计与供货合同》中采用了全新的设备采购与供货合同模式。

本文首先通过介绍PMC(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即项目管理承包)的特点,简论了业主方的合同管理方式及方法。

1、PMC合同的特点

PMC是当前世界上较流行的项目承包及合同管理模式,即由业主方选择并聘请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方履行对工程的整体规划、工程招标、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及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在PMC项目管理模式下,业主方面仅需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决策,而绝大部分的项目管理工作都由项目管理承包商来完成。由于管理承包商从项目初期就开始全面参与,因此能够从项目建设的全局出发,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成本和各项投资控制以及设备采购、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以全局的角度进行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比较,从而达到项目寿命期成本最低、质量最优。此外,项目管理承包商还可以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设备供货和施工阶段的招标,尽量缩短工程设备制造的周期,同时加快工程施工阶段的工期,为业主方创造最大程度的效益。

在PMC项目管理模式中,业主方、项目管理承包商和设备供货承包商/}工承包商三方构成一定的关系。其中,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承包商和设备供货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可以共同或分别签订合同,同时,业主方和项目管理承包商之间签订带有风险共担和激励机制的合同,以使PMC项目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利益一致,共同承担风险。其中,PMC项目管理方可以承担以下风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投资控制目标、项目工期目标、现金流量目标。设备供货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则承担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完工风险等。通过上述合同安排,业主方由传统方式下承担项目建设期的全部风险,转为承担部分风险。业主与管理承包商和设备供货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之间合理地分配了设备供货及工程建设风险,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2、业主方的合同管理方式

业主方在2008年与设计、设备供方联合体签订的《常规岛设计与设备供货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供方联合体牵头方,即与业主方同一集团下的成员企业,在其设备供货范围内按PMC模式开展合同管理以及各项设备采购及供货工作,由业主方直接对其设备供货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同时双方约定项目管理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总价采用开口及固定总价上限,如设备总价超过固定上限,则双方按比例共同分担超过部分的投资风险,如低于固定上限,则业主方将给予项目管理方一定奖励。

同时,业主方与PMC项目管理方签订了《常规岛设计与供货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要求项目管理方按以下方式履行其项目管理责任、义务。

2.1提供预算

根据项目管理方以往的设备采购和供货经验,向业主方提供其供货范围内设备采购详细预算。

2.2编制进度

项目管理方应根据项目2级建造进度计划,编制并提供3级设计、采购进度计划文件,以便于设计、采购与交货控制。3级设计、采购进度计划与采购相关的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包号、计划签约日期、计划装运和抵达日期。项目管理方应根据进度计划定期报告并预告工作进度。

2.3月度报告

项目管理方每月5日前向业主方提供上月月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文件、图纸交付)、采购(签约状态)、制造(设备交付);文件、设备的交付状态,每月更新,详细说明上月交付内容及下两月的交付计划;根据3级进度计划每月报告和预告设计、采购、交货状态;合同商务、财务状态,包括设备供货分包商履约、支付、变更及争议。

2.4项目管理

为执行本项目应提供的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总体项目设计、采购管理和协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项目协调会,讨论重大技术、商务事宜,检查项目执行状态,讨论工作程序的出版和升级情况。

2.5设立并报批项目组织机构

一旦项目管理方组织机构经业主方批准,未经业主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反之,业主方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方变更。如经批准修改,项目管理方应立即将其修订后的合同管理机构详情提交业主方审批。 转贴于

2.6建立采购制度、程序

项目管理方应建立专项或适应性的采购制度及程序,这些程序文件应满足合同及业主方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项目管理方应根据现行有效的工作程序开展和完成各项设备采购活动,并对采购设备的质量、制造、交付过程负责。业主方有权参与采购过程,具体的参与方式方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按照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补充协议”中的原则约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关于“设备采购与合同执行管理工作的接口程序”当中进一步确定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在合同执行与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与接口,界定双方的工作范围与运作边界。

2.6.1招评标阶段

①采购启动会议。项目管理方负责组织编制设备供货采购文件模板,包括各种形式的招标书、合同、协议,并报由业主方批准后出版实施。项目管理方应在各设备采购启动招/议标工作会议的前2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业主方指定的接口人。项目管理方提供的启动会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设备名称及代码,采购范围描述,预计的设备招标方式,是否与其它项目的同类型设备捆绑执行集约化采购,启动会时间及地点等信息。业主方在收到上述启动会通知后,应在启动会召开前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参加启动会人员名单。业主方应在启动会上明确是否派遣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招评标小组。不具备参与条件的,如公开招标以及集约化采购的项目,业主方不参与评标工作。采购启动会上,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参与人员共同讨论设备采购策略、采购方式、采购计划以及本项目对供应商的要求等内容。

②招标及澄清。业主方应根据项目管理方关于发标、收标及技术、商务澄清的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向项目管理方确认是否参与澄清,必要时也可对具体参与事宜提出不同意见及建议。

③评标。项目管理方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并征求业主方意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其成员可从采购小组成员中产生,也可重新确立,业主方有权指派最多各一名商务、技术人员代表业主方参与评标委员会,并进行商务、技术评标(打分)。此外,业主方也可以指派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委员会协助评标,人数不受限制,但不可进行商务或技术评标(打分),业主方参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遵守评标规则,并按照事先确立的评标方法、标准,独立进行评标(打分)。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在评标阶段不得就任何评标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向其行政领导汇报请示,评标委员会每个成员意见仅代表其各自独立意见。评标委员会中业主方成员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围标串标现象、信息泄露、投标人投诉等,应及时向业主方商务授权人汇报,并根据商务授权人的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工作,必要时做好相关记录。业主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保留意见的,可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的同时,说明不同意见,完全不同意评标结论的,有权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其理由。所有人员在参与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2.6.2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阶段

①合同推荐和签订。所有设备采购的最终评标报告文件以及草签的合同文本应由项目管理方提交业主方审批。在项目管理方收到业主方的审批结果后,向设备供货分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管理方与设备供货分包商完成相关合同的签字、盖章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原件以邮寄至业主方指定接口人。业主方收到合同原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盖章,并返还项目管理方,如业主方无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则应在限定日期内告知项目管理方原因以及预计完成时间。

②保函。设备供货分包商开具的保函受益人为业主方。无论业主方是否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都将全权负责评标过程中的偏差处理,对于保函内容不满足业主方基本要求或内容存有较大争议的,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业主方可提供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后,由业主方负责保函的接收、审查、修改以及管理工作。业主方在收到保函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向项目管理方反馈结果并提交复印件。

③合同变更的处理。在设备供货分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设备供货分包商提出合同变更建议,项目管理方应在完成变更分析及评估后,提交业主方对合同变更进行审核,如业主方同意合同变更,则项目管理方按照其内部有关合同变更程序的规定开展变更处理工作,同时,业主方有权在项目管理方组建变更处理小组时,派人参加变更处理工作。

④合同执行及管理。设备供货分包合同的执行及管理工作由项目管理方负责,业主方按设备供货分包合同的约定,并根据项目管理方提交的支付申请,直接对设备供货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并于付款后的1周内向项目管理方反馈支付情况。

第5篇: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第6篇: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2008年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对外披露自我评价报告。2010年《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颁布,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标准,完善了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体系。但基本规范只是要求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而导致其未能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促进作用。根据郑倩及凌邦如对2011年沪市企业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情况分析发现,在933家企业中,只有427家企业进行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其中仅有258家聘请了事务所对其报告进行审计。与国外上升到法律层次的披露要求相比,在自愿层次下,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意愿不高,即使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于未聘请第三方审计进行鉴定,导致其内容的可信度也不高。另一个问题是企业披露的报告其内容和形式基本相似,都为概括性的描述,并未对企业内部流程进行具体的评定,呈现一种形式重于实质的特点。可见,我国多数企业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重视度不够,实践中,企业只是为了满足外部监督部门的要求,或是为了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形式化的评价披露,从而导致评价结果流于形式,失去了管理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关于内部控制的评价,应从管理视角出发,提高对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视,由被动评价转为自愿评价,不只是进行概括性的描述评价,而是能够针对内部流程进行具体的评价,才能满足企业发展管理的需求,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回顾

内部控制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相对于起步较晚的国内,国外对于内部控制的相关研究也一直处于前沿,对于如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研究也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1987年控制自我评价(control self-assessment,简称CSA)概念的出现,引导国外内部控制评价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领域。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在国外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成熟的方法体系,尤其是CSA已经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发展了20多种方法,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评价流程体系。而我国内部控制研究起步较晚,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未形成一套符合我国经济市场情况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方法体系。

(一)我国内部控制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研究,多数是基于传统的内部审计方式角度进行的。朱卫东(2005)通过神经网络量化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进行了量化,以控制现状为神经网络的输入量,以控制综合评价结果为输出量,构建了内部控制五要素的评价标准体系。于增彪(2007)从内控评价的设计与审计角度对亚新科安徽子公司内控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设计应该从评价主体和评价目标出发。宋亏霞(2009)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对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以此来提醒企业内部控制应该关注的因素。池国华(2010)从管理的视角出发,结合业绩评价,建立了一套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模式,并提出了过程型指标和结果型指标的思想。张兆国(2011)以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为导向,建立了依据AHP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并利用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控信息对其有效性进行了检验。吴秋生(2011)提出通过主体内和主体间的内部控制评价整合,实现对财务报表审计目的、自我完善目的等不同目的内部控制评价整合。韩传模(2012)从管理角度出发,提出引入BSC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的思想,利用AHP建立了简易的评价体系。也有学者从行业的角度分析内部控制评价,这类研究以商业银行居多,主要是因为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业上市公司(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内部控制要求比一般上市公司严格,类似研究有陈自力(2005)、李定安(2007)、陈发奋(2007)、王留根(2010)、虞伟健(2011)等。对于CSA的研究,近几年才逐渐出现,尚处于起步阶段。林朝华、唐予华(2003),杨淑娥、戴耀华、樊明武(2006),王栋(2008)等分别对CSA的理论演进框架、CSA包含的方法、实践需解决的问题等做了理论分析评价。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课题(2009)对上汽集团2008年借助IT系统实践CSA进行了介绍,并且剖析了其实施成功的因素。

(二)我国内部控制研究的不足 (1)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指标体系不够详细,降低了研究成果的实践性。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多数研究只是笼统的提出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方面,结合风险管理来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未给出详细具体的指标,未能给企业的实践应用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模板,使得研究成果不能很好的应用到实践中。虽然韩传模提出从管理角度出发,引入BSC的体系构建,但在指标设计上还是未给出具体的指标;另外,维度的划分也有待斟酌。(2)目前的体系只关注对制度设计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价,而忽略了对执行结果的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结果,可以反映其目标的实现程度,而现有的体系基本忽略了其对评价的作用,导致评价体系不够完善,无法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的存在。(3)现有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基本上是基于传统的内部审计方式下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鉴于此,笔者在以往文献的基础上引入BSC的思想,同时构建结果型指标体系,对CSA的实施框架进行构建说明。

三、基于BSC的结果型指标体系设计

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将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价应该视同于企业管理绩效的评价,只不过评价的对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笔者引入BSC,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尝试建立基于BSC模式下的结果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根据BSC的基本框架和控制自我评价需要,将整个体系划分为财务维度、内部流程维度、学习和成长维度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维度。

(一)财务维度 该维度各个评价项目指标的选取如下:(1)资金管理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筹资决策不当可能引起的负债危机或导致企业筹资资本过高、投资决策不当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资金管理调度不合理导致运营不畅。所以,可以选取的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筹资计划完成率、筹资成本控制率、投资利润率(静态)、货币资金管理的账实相符度。(2)资产管理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存货积压与存货短缺带来的损失、固定资产管理更新不善带来的损失、无形资产核心技术落后或所属权不清等问题带来的损失。所以,选取相关的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净资产增长率、存货周转率(次数)、设备故障率。(3)全面预算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预算编制不健全导致盲目经营、预算不合理导致难以实现或资源浪费、考核不严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可以用费用降低率来定量衡量是否造成资源浪费,如:管理费用率下降率、销售费用率、综合成本费用率。(4)财务报告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违反国家统一准则带来企业声誉受损、出具虚假报告、报告利用不合理。可以用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次数来定量评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二)内部流程维度 该维度指标选取如下:(1)采购业务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采购不当造成的库存积压及存货短缺所导致的损失、供应商管理不当导致采购价格过高、验收环节不当导致的损失。可以用购入不合格率、材料采购成本降低率、库存短货率、库存积压率来定量评价。(2)工程项目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当导致的损失、工程物资造价过高带来的损失、竣工验收不严带来的损失等。可以从竣工准时率、施工事故发生次数、工程返工次数、全员劳动生产率、项目成本控制度等方面来定量评价。(3)担保业务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对担保申请人的资质调查不足带来的损失、对被担保人经营监控不善带来的损失、舞弊带来的损失。所以,用担保牵连次数,即因担保被牵连入诉讼等的次数来定量评价。(4)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内部信息传递不当带来的损失、信息系统开发维护不当带来的损失。可用出错率来评估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如信息内容出错率、信息系统事故次数、信息系统维护频率、信息系统的先进性。(5)销售业务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销售政策和决策不当带来的损失、客户信用评价不当导致货款回收不力等带来的损失。可以用市场占有率、销售回款率、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计划完成率等指标来评价。(6)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合同订立不当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或监控不当带来的损失、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带来的损失。所以用企业牵涉入合同纠纷的次数来衡量合同管理。(7)外包业务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承包商选择不当带来的损失、业务外包监控不严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舞弊导致相关人员涉案的风险。可以选取外包环节(如研发、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委托加工等)出错率来衡量,如外包环节出错率、承包商违约率。

(三)学习与成长维度 该维度指标选取如下:(1)人力资源需要关注的风险包括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带来的损失、激励约束等机制不合理导致人才流失带来的损失等。可以选取的指标有:关键人才流失率、关键人才增长率、员工自然流动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员工获取资质率。(2)社会责任需要关注的风险包括安全投入不够导致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环境保护不够带来的环境污染、员工权益保护不足带来的损失等。可以选取的相关指标有:安全投入率、环保投入率、公益投入率、员工辞退率、生产安全事故损失率、客户投诉率。(3)发展战略主要风险是战略制定不够合理导致企业经营脱离轨道,造成经营困难。可以选取费用和利润目标完成度来衡量其合理性。(4)组织结构主要风险是结构不合理导致企业运行效率低,甚至经营失败。可以用事务处理效率来衡量结构是否合理。(5)企业文化主要风险是缺少积极向上的文化,不能够团结员工,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所以,用员工出席、舞弊事件发生率等衡量企业文化环境。

(四)外部利益相关者维度 外部利益相关者维度是通过对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评价,从结果上侧面反映企业在该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所以,该维度评议指标可以从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评价指标中选取。具体而言,供应商指标包括供应商交货延迟率、供应商产品次品率、供应商一次交检合格率,零售商指标如货款准时回收率,顾客指标如退货率、投诉率、客户保有率,投资者指标如投资新增率,分包商指标如竣工准时率、施工事故率。

四、基于BSC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用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传统的内部审计方式和CSA。CSA在西方国家已经发展较为成熟完善,形成了20多种方法,而在国内,多数企业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价还是传统的内部审计方式。CSA相对于传统的内部审计方式来说,是一种全员参与的更加全面的评价,可以提高所有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有助于所有员工更好的理解和承担对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是全员参与的评价,将评价范围扩大,有助于及时发现风险,进行改善,从而提高整个企业的内部控制自觉性,改善企业的控制环境,更好地保障企业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与传统内部审计方式相比,CSA是一种更加有效的有利于企业管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方式,为CSA的实施建立一个应用框架。

(一)明确评价目标 无论是传统的内部审计方法,还是CSA,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最终目标都是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1)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有效性是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前提,是实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内部控制的建设是从制度的设计开始的,制度的设计是执行的前提条件,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为执行的有效奠定良好的基础,一个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必须建立在制度设计有效的基础之上,否则,无论执行再有效也是徒劳。(2)执行的有效性。在制度设计有效的前提下,执行的有效性是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贯穿企业整个营运期间,并不是静止于某一点的有效性,是一个动态的有效性目标。(3)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的前提下,要尽可能降低内部控制的运行成本并做到简单易行,内部控制的设计要与企业自身的规模、所处行业性质等相符,不能单纯地为实现某一项目标而特意增加很多岗位,只要在有限岗位下能够实现控制目标即可,不必拘泥于形式。

(二)明确评价主体 传统的内部审计,评价主体主要是内部审计人员,CSA作为一项全员参与的评价方法,评价主体自然转换为企业全部员工,包括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在内部审计的引导下,由管理层及员工评估风险,由各部门分析控制架构,进行自评,提出意见,最后由评价小组提出最终的评价报告。

(三)明确评价标准 随着我国内部控制的发展,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尤其是配套指引中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是我国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准绳和最佳标准。在实际中,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明确具体的评价标准。

(四)组建评价小组 在CSA中,评价小组主要作用是引导全体员工参与并进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各部门管理人员深入了解的基础上,选取适当的人员组成评价小组。评价小组应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和各个部门相关人员都包含在内。

(五)实施评价 虽然CSA现有方法有20多种,但总体上可分为专题讨论会法、问卷调查法和管理层分析法。各种方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本文将选取专题讨论会和问卷调查法,对如何利用所构建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做出简略说明。以专题讨论会法为例,其实施评价的过程一般如下:(1)针对企业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结合每个部门的具体业务,设计调查问卷,由各个部门的所有员工,包括一般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其进行评价打分。(2)由评价小组根据企业评价期内的实际情况,对结果型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值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以及由评价小组协议商定的得分标准,给出每一项的得分。(3)选取适当的方法,对评分结果进行处理,找出风险存在点。目前对于各个指标评价结果的数学处理方法较常见的是AHP,管理熵的提出也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当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4)根据发现的风险薄弱项目,召开专题讨论会。根据出现风险薄弱环节的项目,在评价小组的引导下,召集相关部门的员工进行专题研讨,收集征询改善方案等。需要注意的是出现薄弱环节的部门,参与的员工应尽量包含各个层次的员工,而不仅仅是管理层。(5)评价小组根据征集的意见,制定初步的修改意见表,并在薄弱环节部门公示,征询意见,进行最后的完善,形成最终的改善意见。

(六)出具报告 根据评价和讨论的结果,评价小组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基本内容应包括此次评价的范围、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的说明以及对改善意见的说明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及管理层要求,增加相应的说明项目。

(七)改善计划 改善计划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必然结果,针对提出的改善建议,管理层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解决出现的问题,何时采用什么样的措施去改进是改善计划需要做出的说明。只有改善计划付诸实现,此次的内部控制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束。

五、结论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一旦在企业形成,企业可以针对自身的控制自我评价形式设计成相应的信息系统,来完成整个评价过程。如,通过设置权限,可以使相关部门只对于自身部门相关的项目进行评估,最后评分结果也是由程序通过设计好的算法计算得出。所以,一旦形成固定的信息程序系统,控制自我评价过程只需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网络便可完成,从而节约时间和人力。设计成固定系统后,企业可以实现对于内部控制的实时监控,从而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保证企业的健康有效运营。随着我国内部控制的发展,从管理视角出发的控制自我评价将逐渐被多数企业所接受,如何设计适合我国经济市场环境的CSA框架,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将是未来研究的方向之一。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N120406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吴秋生、杨瑞平:《内部控制评价整合研究》,《会计研究》2011年第9期。

[2]池国华:《基于管理视角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模式》,《会计研究》2010年第10期。

[3]于增彪、王竞达、瞿卫菁:《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审计研究》2007年第3期。

[4]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课题组:《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研究——基于上汽集团借助IT系统平台的CSA实践》,《审计研究》2009年第6期。

[5]张兆国、张旺峰、杨清香:《目标导向下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构建及实证检验》,《南开管理评论》2011年第1期。

[6]郑倩:《沪市201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息披露分析》,《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1期。

[7]虞伟健:《基于定量数学模型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研究》,《财会通讯》(综合·中)2011年第1期。

[8]宋亏霞:《公司治理视角下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的构建》,《财会通讯》(学术)2009年第10期。

[9]王留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构建》,《财会通讯》(理财)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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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朱卫东、李永志、何秀余:《基于BP神经网络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研究》,《运筹与管理》2005年第4期。

[12]陈自力、李尊卫:《离差最大法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中的应用》,《重庆大学学报》2005年第10期。

[13]李定安、周娜:《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状况的模糊综合评价方法》,《金融论坛》2007年第1期。

[14]陈发奋:《浅议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价》,《上海金融》2007年第6期。

[15]林朝华、唐予华:《CSA:内部控制系统评价的新观念与新方法》,《上海会计》2003年第1期。

第7篇: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2016年7月7日,齐星铁塔(002359.SZ)定增第三次修订稿,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50.31亿元,其中35.50亿元用于收购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讯电信”)100%股权,14.81亿元用于北讯电信专用无线宽带数据网扩容项目。自2015年7月3日第一版的预案以来,相关方案可以说三易其稿。

齐星铁塔主要从事输电塔、通讯塔等各类铁塔产品以及立体停车设备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上市以来业绩不佳,股价不振,如果如愿收购北讯电信,公司就能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来提升业绩,提振股价吗?从北讯电信的业绩来看,未必。

新大股东有备而来

齐星铁塔原第一大股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齐星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在2014年东窗事发。

当年12月,齐星集团将持有的齐星铁塔7875.4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895%)作价7.6亿元转让给晋中龙跃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龙跃投资”)。

之后齐星铁塔继续停牌长达半年之久,2015年7月3日复牌并抛出精心炮制的募集资金63亿元对外收购及投资预案,更新至第三稿时,募集资金总额减少至50.31亿元。

复牌后,齐星铁塔完全没有理会同期大盘暴跌,股价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轻而易举创下历史新高,2015年12月1日,股价从停牌前的6.38元涨至最高价34.38元,涨幅高达438.87%,龙跃投资的7.6亿元投资不到一年时间已经变成了高达27.08亿元市值。为了稳固第一大股东的位置,龙跃投资不断增持,截至2016年7月14日,龙跃投资持有齐星铁塔股份数为1.3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7%,不过,这些股份已悉数质押。

目前,齐星铁塔的总市值近110亿元,市盈率超过400倍,股价面临巨大的回调压力,这也增加了齐星铁塔转型的动力,特别是在大股东股权已经全部质押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北讯电信主营业务为专用无线宽带数据通信及应用。

2013-2015年,北讯电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274.95万元、1.45亿元和7.45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18.75万元、448.62万元和1.37亿元。

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2024年,北讯电信预计可以实现净利润71.92亿元,2024年以后每年可以实现净利润10.28亿元。承诺方承诺北讯电信2015年-2018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合计15.79亿元。

前景如此好的标的,齐星铁塔仅需要投入50.31亿元,北讯电信卖了一个白菜价?

北讯电信光鲜业绩的背后

资本市场上,陷阱常有,而馅饼不常有。

北讯电信的几大疑点很明显。

首先是长年不增资。2010年5月,北讯电信前身北京天宇利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由各方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方式认缴。至今,北讯电信股权融资金额只有1.5亿元,即使后来其估值飞涨,也只是股东换了一茬又一茬,没有股东或投资者进行增资。而北讯电信则千方百计地融资,融资租赁、在香港发行票据、抵押借款、质押借款、按揭借款等多管齐下。一家如此有发展潜力的公司,竟然在长达5年多时间,没有增资,依靠着巨额的债务艰难前行。

其次,2015年年末,北讯电信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分别为22.56亿元和16.25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72%,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分别为2.85亿元和14.81亿元,流动比率为0.19。2015年利息支出就高达6124.88万元。

第三,募投项目预期过高。投资金额为27.52亿元专用无线宽带数据网扩容项目,建设期6个月内完成的可能性并不大,从北讯电信建设速度来看,三年时间能完成已经很乐观了。2014年年末,固定资产原值3586.33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原值2631.78万元、通信设备534.53万元、运输设备224.28万元、办公设备195.74万元,而在建工程高达8.69亿元。2015年上半年的在建工程几乎停滞不前,2014年尚未完成的项目在2015年上半年仅仅增加了3470.60万元,其中“深圳TD-LTE网络”增加302.41万元,“广东TD-LTE网络”240.35万元,“天津TD-LTE网络” 1160.14万元,“上海TD-LTE网络”1319.33万元,“上海通信综合楼”303.03万元。这些项目对应的预算分别为5.7亿元、9.54亿元、4.63亿元、9.96亿元、1.1亿元,加起来高达30.93亿元,而上半年的投入仅仅是预算的1.13%。2015年下半年,北讯电信建设速度加快,在建工程增加了7.62亿元,但除了“上海通信综合楼”完工转固1.02亿元,“天津TD-LTE网络”部分完工转固2.42亿元、 “上海TD-LTE网络”部分完工转固1.72亿元,其他项目尚未完工。四大TD-LTE网络经过1年多甚至更长时间,依然没有完工,从2015年年报披露的进展来看,3年时间完工已经是很乐观了。那么,专用无线宽带数据网扩容项目6个月建设期,有可能吗?至于该项目预计将在未来10年的经营期(含建设期和达产期)实现年均营业收入26.59亿元及年均净利润8.09亿元又有多高的可信度?

最后,2015年北讯电信的扣非净利润为1.37亿元,比承诺金额少了631.57万元,金额差异不大,但当年7月1日才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当年就无法完成业绩承诺,那么,时间跨度更长的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承诺就更加没谱了。而且,别看2015年业绩不错,但营业收入远远少于预期,较评估预测收入差异5.18亿元,在营业收入减少41.03%情况下,北讯电信实现的净利润反而增加3523.65万元,靠的是营业成本减少52.95%,减少了5.32亿元;销售费用减少了93.42%,减少了262.21万元,两项合计减少了5.58亿元。

当重组标的已经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很多公司会选择放弃,而齐星铁塔是执着的。标的公司在销量远远不及预期的情况下,随意地大幅提高预计售价,大幅减少费用,调增巨额利润,继续重组的皇帝新装,齐星铁塔则铁下心来要穿皇帝新装。

5.15亿元蹊跷交易及巨额利润注水

公告显示,2014年末,由于北讯电信确认其于2010年向天宇集团购买的,以及天宇集团于2011年作为股东投入的无线数据通信系统无法平滑完成宽带技术升级,出于公平和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北讯电信于2014年12月将该类资产以天宇集团当时投入的价格5.15亿元回售给天宇集团。由此造成北讯电信2014年产生资产处置损失1120万元。

这笔交易充满疑点。

2010年5月,天宇集团以4000万元投资北讯电信,占比80%。2011年1月,天宇集团以实物3.2亿元增资,占比76.60%。同年8月,天宇集团将其持有的北讯电信72.76%的股份转让与天津中融合,转让价格为3.88亿元。

12月,天宇集团将其持有的北讯电信3.83%的股份转让与天津中融合,转让价格为2030万元。天宇集团在2011年已经彻底退出,为何2014年12月还以5.15亿元接手北讯电信评估值只有2.07亿元的资产?而天宇集团增资的实物资产在短短的时间内就发生如此巨额的减值损失,又说明什么?这笔交易,天宇集团损失高达3.08亿元。如果天宇集团不接手,那么北讯电信2014年就要计提减值损失高达3.08亿元,难以天价卖给上市公司了。

这笔交易也揭开北讯电信涉嫌虚增巨额利润的面纱。

2013-2015年,北讯电信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18.75万元、448.62万元和1.37亿元,如此爆发性增长的业绩并不可信。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99.12万元,无形资产摊销0.63万元。上述电信设备资产账面价值为5.15亿元,假设按10年折旧或摊销,那么每年折旧或摊销的金额约5000万元,这样的话,2013年、2014年北讯电信都会巨亏约5000万元,2015年及以后的日子也不会好过。

由于无需披露2013年及之前的财报,这样北讯电信就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了,通过不折旧、不摊销来虚增巨额利润,而且还可以在2014年12月处理掉这些电信设备资产,避免3.08亿元的减值损失。

从现金流来看,北讯电信处置各类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达4.72亿元,然而,2014年末,北讯电信的货币资金只有1798.82万元。交易发生的时间为12月,北讯电信收到的钱怎么这么快就花个精光?双方之间是否真的发生交易还是为了消除不良资产及转移资产减值损失的财技?

客户成替罪羊

申请材料显示,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标的资产北讯电信收益法评估作价35.5亿元。但2015年北讯电信实现的营业收入为7.45亿元,较评估预测收入差异5.18亿元,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1.37亿元,较承诺净利润差异631.57万元,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为部分终端设备合约实施时间延后,导致部分合同订单尚未实现收入。

客户要求延期所以延期,再正当不过,但是无法掩盖北讯电信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的真正目的。

从时间上来看,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也就是说,评估机构从2015年下半年才开始评估工作,评估机构需要预测的也就是下半年几个月而已,并且还有相应的合约、订单,怎么会相差这么离谱呢?

延期的说法非常值得质疑。为何大部分客户都在7月、8月之后不约而同地延期?2015年第一、二大客户金额分别为6061.42万元、3717.36万元,而延期客户中前四名分别为22644万元、16250万元、12740.60万元、4740万元,不难看出,延期的客户中有四家本来是前五名客户的,而从后续预计的情况来看,这些所谓延期的订单,需要三年时间来消化,而此前预计不用半年就可以完成。并且有高达84.81%延期是上海客户造成的,天津客户造成延期的比例为13.73%,北京客户造成的延期1.46%。

2015年12月,北讯电信1.4GHZ 频段频率的使用权获得工信部核准,这是其理论上可以获得爆发增长的基础。

但实际上,下半年的营业收入仅仅比上半年多出0.13亿元,多出3.56%。春节假期较长,对客户的经营有较大影响,北讯电信终端设备的销售在一季度低于全年平均水平,第一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只有1.31亿元(未经审计),算下来,第二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35亿元,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平均实现营业收入为1.90亿元,比第二季度减少了19.15%。

疯狂的评估

2016年6月24日,齐星铁塔《关于更新标的公司评估报告的公告》,公告显示,原评估报告的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355093.28万元,新评估报告为355329.04万元。与原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存在重大差异。

从评估值来看,新旧两份评估报告相差235.76万元,差异不足一提,但从评估具体内容来看,已是翻天覆地的变化。

北讯电信的收入类型主要为通信终端销售收入及通信服务收入,即业务模式为通过销售通信终端发展客户量,再对终端使用者收取通信服务费。

原评估报告2016年至2018年通信终端销售收入累计40.38亿元,新评估报告2016年至2021年累计为75.51亿元。新评估报告的销量有所增加,从228.34万台增加至252.75万台;销售单价大幅提高,从原来的1768.20元/台调高至2987.42元/台,升幅高达68.95%。

原评估报告通信费收入2016年至2022年累计162.93亿元,新评估报告117.18亿元;原评估报告通信用户量累计1639.25万户,新评估报告1159.44万户。通信收费单价原评估报告993.93元/户,新评估报告1010.64元/户,增加16.71元/户,升幅16.81%。

2016年至2022年的营业成本原评估报告93.28亿元,新评估报告94.73亿元,增加1.45亿元。两次评估中成本科目预测差异较大的项目为:终端采购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基站租金。终端采购成本原评估报告31.92亿元,新评估报告48.50亿元。采购单价大幅提高,从原来的1397.88元/台调高至1918.90元/台。人力资源成本原评估报告3.02亿元,新评估报告2.04亿元,下降32.22%。职工人数从原评估报告的2670人降至1555人,职工人均年收入从11.29万元提高至13.14万元。固定资产折旧原评估报告21.30亿元,新评估报告18.76亿元。

基站租金从原评估报告18.57亿元,新评估报告11亿元,减少7.57亿元,下降40.77%。公司解释基站租金的差异主要在于基站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计划改变和单位租金变化。但并没有列出基站的数量变化,也没有列出租金水平变化。通信终端销量新评估报告从228.34万台增加至252.75万台,增幅10.69%,北讯电信应该建立更多的基站,花费更多的费用,最迟从2022年开始,应该花费比原评估报告更多的租金。但北讯电信及评估机构给出的答案相反。

营业费用原评估报告24.62亿元,新评估报告10.79亿元。两次评估报告的营业费用科目预测差异项目主要为人力资源费、销售渠道费以及广告宣传费。但奇怪的是,此处的人力资源成本原评估报告3.02亿元,新评估报告8459.54万元,下降71.94%。职工人数从原评估报告的2670人降至676人,减少了74.68%,职工人均年收入从11.29万元提高至12.51万元。销售渠道费原评估报告17.64亿元,新评估报告8.64亿元,下降51.04%。销售渠道费原评估报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68%,新评估报告降至4.48%。广告宣传费原评估报告1.93亿元,新评估报告9770.43万元。广告宣传费原评估报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95%,新评估报告降至0.51%。

从公告解释的内容来看,原评估报告以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并参考国内成熟运营商的水平预测人力资源费及销售渠道费,而新评估报告则是通过集成商和经销商进行销售的间接销售模式,从而导致人力资源费及销售渠道费大幅减少。这些费用都是要发生的,就是谁承担的问题,既然这些费用北讯电信不承担,那么,由谁来承担?集成商和经销商吗?既然如此,北讯电信是否要在产品售价方面做出一些让步好让集成商和经销商消化这些费用呢?不过,在新评估报告中北讯电信不但没有降价,反而提价了68.95%。承担超过十个亿的销售费用还提价68.95%,集成商和经销商会当这样的冤大头吗?当然,这只是评估报告为了满足这次天价重组而做的一些预测而已,真实情况未必如此,半年后再来个翻天覆地的修改也无所谓。

管理费用原评估报告2.67亿元,新评估报告4.51亿元,增加68.94%。

无论新旧评估报告发生多大变化,唯一不变的是以35.50亿元为核心的评估值,因为交易金额早已定格在35.5亿元。

香港北讯疑团

北讯电信的子公司北讯电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北讯”)成立于2014年8月。2014年11月,香港北讯发行港元3亿元票据,票据期间为2年,票面年利率15%,每个利息期的长度为6个月。北讯电信的母公司天津中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及陈岩先生提供连带担保。

钱到账后,香港北讯购买无线宽带网室内基站及相关设备预付给动域有限公司1.5亿港元,预付给裕东企业有限公司1.15亿港元,预付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为租楼款人民币2907.40万元。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将房屋交付北讯电信使用,截至2015年年底,北讯电信已将该款项转销。而另外两笔预付款项仍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核算。实际上已经形成巨额资金占用,而北讯电信在预案中解释:由于北讯电信网络建设进度调整,导致香港北讯向动域有限公司和裕东企业有限公司提出延期交货,因此,后两家占用北讯电信的资金原因合理。

北讯电信与其他供应商的交易往往是欠供应商的钱,而香港北讯却预付巨额的款项,时间超过一年,并且预付款的代价非常大,需要支付不菲的发行费用、手续费及利息。香港北讯和动域有限公司和裕东企业有限公司究竟签订怎样的合同,以至于付出如此昂贵的代价?号称投资总额高达27.52亿元的北讯电信专用无线宽带数据网扩容项目,建设期只有6个月,而预计年净利润(含建设期)年均净利润8.09亿元。北讯电信为何不加快网络建设,反而进度调整慢了几拍,长达一年多时间预付款造成重大延误。一方面付出巨额的融资费用,另一方进度缓慢少赚巨额利润。北讯电信的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北讯电信市场在内地,为何在香港烧那么多钱?

第一大供应商之谜

在众多供应商中,对北讯电信支持力度最大的莫过于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讯科技”),易讯科技的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航天通信(600677.SH),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北讯电信的采购有近一半来自易讯科技。齐星铁塔的反馈意见之回复说明(修订稿)显示,2015年,北讯电信向7家主要供应商采购基站网络建设等固定资产采购合计58216.25万元,通讯终端设备存货采购合计37995.31万元,总计96211.57万元,占比75.14%。其中向易讯科技采购基站网络建设等固定资产采购54931.11万元及通讯终端设备存货采购1283.59万元,合计56214.70万元,占比43.90%。

付款方面,易讯科技也很大方。北讯电信应付账款显示,2013年末欠易讯科技13600.12万元,2014年增加17525.52万元。付款情况:2014年支付11926.36万元、2015年支付13731.09万元、2015年1-5月支付2004.06万元。如果2015年付款已经结清2013年欠款,那么截至2016年5月末,2014年欠款还没有结清,还欠了3464.13万元。

2015年北讯电信应付账款继续增加67246.75万元,2015年末欠款56435.57万元。付款情况:2015年支付30010.45万元,2016年1-5月2412.06万元。

然而,作为欠款大户的北讯电信却一直没有出现航天通信应收账款欠款名单上。该公司历年年报显示,2013年年末应收账款前五名中第一名欠款金额为9883.50万元、第五名欠款金额为2455.13万元,2014年年末应收账款前五名中第一名欠款金额为9274.27万元、第五名欠款金额为4253.28万元,2015年年末应收账款前五名中第一名欠款金额为23865.25万元、第五名欠款金额为2153.27万元。2015年年末,航天通信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合计42400.31万元,而北讯电信自曝欠航天通信子公司易讯科技56435.57万元。

以北讯电信自爆的金额来看,2013年至2015年毫无疑问都是航天通信的第一大欠款客户,但连续三年,航天通信一直没有给北讯电信相应的确认。

第8篇: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1]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涉密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第9篇: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范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是从事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协议,应当明确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机构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采购的定义是什么一、采购范围

物资采购是指学校的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后勤服务物资、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图书资产等物资的采购。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捐赠款和各系、处级单位自筹经费。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纳入学校计划统一管理。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有财务处、审计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基建处派人组成,吸收物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年度采购计划的审定。

(二)各类物资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经费渠道和物资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管。教学设备及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办公设备由教务处负责;行政、党群部门办公设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物资由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由基建处负责;图书资产由图书馆负责。

(三)监察处为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对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招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审批程序

(一)各类物资采购计划,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详细列出该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采购方式、使用时间及资金来源等基本要求和情况,于上年度末报有关归口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有关职能部门将各单位申请的物资采购计划汇总审核后,在学校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

(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职能部门上报的物资采购年度计划及时进行审定,明确提出实施采购的具体要求。

(四)年中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计划调整,临时急需的物资购置应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明确资金来源后可报采购计划。对突发性抢修所需物资,可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直接采购,事后必须补办申报批准手续。

五、实施办法

采购工作采取政府采购、招(议)标或由物资采购专职人员就地就近购置等方式进行。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汽车、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并能够采取招(议)标形式采购的物资,按下列步骤进行采购:

1.使用单位在初步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向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23个(单价价值在1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推荐3家以上)厂(商)家。

2.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推荐的情况,进一步进行考察、市场调研、了解厂商信誉等,拟定参标厂(商)家,筛选邀请投标单位,拟定招标说明书,发邀请函。

3.主管部门和单位把收到的标书进行登记整理,经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同类物资或设备一年限购一次)。主管部门和单位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未签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货到后,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严格进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对不宜采取招(议)标采购形式的,分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由主管单位派人带队,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直接向厂(商)家采购。采购时要签订协议书。

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价格波动不大的物资,由物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或其他人员2人以上)派员到市场直接采购。

(四)对零星配件、材料、办公用品、个别单位专用品、价值较低的(总价值在20xx元以内)、不能进行批量采购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但要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

六、采购纪律

(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廉洁奉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必须熟悉采购业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证供货厂(商)提供的物资质优价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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