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精选(九篇)

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

第1篇: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关键词:依法治国 医学生 医事法律 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 01 (a)-0000-00

党的十以来,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其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描绘了新的蓝图。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水平有赖于成功的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实行法治、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所以,培养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全面实施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

1国内现状

2010年10月30日,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在南方医科大学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国首家卫生法学专业性的国际科研教学机构,其设立的宗旨是:与国际著名院校合作,共同培养卫生法学高端国际型人才,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累高端管理型人才资源,同时也为我国医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借鉴经验。这足以见,医事法学教育在我国受到广泛的重视并己经蓬勃发展。也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应。

冯玉芝在《浅谈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一文中,对于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进行了界定:认为医事法律素质就是法律素质,就是指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人(主要指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占有、医事法律知识运用以及法律意识具有等方面所具有的素质。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界定:1、熟悉并理解医事法律相关规定;2、培养履行医疗医务的守法意识;3、强化医患关系平等的观念意识;4、培养医疗纠纷与诉讼中的证据意识;5、培养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意识。针对当前医学生的医事素质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和提高的途径:1、树立培养医学生素质教育新理念;2、以案例为基本教育信息载体;3、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4、提高教师法律实务水平。

李军海、安娜在《论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一文中,深刻的剖析了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病因:1、基础课效用不足;2、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参差不齐;3、学生工作者在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体系中的缺位;4、学生欠缺法律素质自我教育。针对以上的病因,提出了针对的改进措施:分为四个层面即:医学理论教育层面;法律理论教育层面;学生工作层面;学生活动层面等。认为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既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既要认清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特点也要突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特性,而且必须将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潮流中,今儿根据学校特点建构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相对合理的思路。

程乐森,徐玉梅、宋茂银在《面向医疗实践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认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依法行医不仅要求卫生机构的设置,各类人员的组成、职责、考核、奖惩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病人的求医行为乃至尊医行为也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能局限于理论教育,还应于医疗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走出校园,到生活中去学法、用法、服务社会。

李喜、范利国、姬翠梅等在《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一文中认为:医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培养符合要求的医学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掌握和养成符合时展的人文素质,其中法律素质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人文素质。然而,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现状令人担忧,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实践能力欠缺。因此,提高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就迫在眉睫。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转变传统教育观念,提升医学法学地位;2、提升师资力量,培养一批专门的医法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3、丰富培养手段,构建科学的培养体系;4、改变传统教育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等。

杨丽、岳远雷、赵敏等在《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一文中,通过对武汉市学院校564名大学生进行的医事法律素质的问卷调查显示:地区医科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呈正态分布,处于中间水平;但是医科大学生对于医生执业领域的一些法律知识明显不足,在某些领域中虽然掌握了相关的医事法律知识,但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有较大的不足。

然而,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现状令人担忧,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实践能力欠缺,在国家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研究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2国外研究现状

19世纪,美国法学界开始关注因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而引发的诉讼,医事法学教育逐步走入了高等教育的行列。罗马大学法学院在四年级开设有“医药与保险法”。日本法科大学院开设了“法与医疗”课程。医学院校也都开设了医事法学相关课程,运用医事法学理论规范医生医疗行为和指导医学立法执法等工作。现今,医事法学、健康法和艾滋病防治法等己经成为国外大部分法学院和医学院学生的必修课。随着医学和法学的不断完善与相互交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学院或医学院校都逐步开设了医事法学课程,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

综上所述,随着针对医师和医院的诉讼迅猛增加,医事法学教育、医事法律问题的研究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目前我国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方面的科学研究尚不深入,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培养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体系、培养原则、培养方法,甚至没有清晰的关于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存在问题的认识,所以根本没有进一步形成加强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改革途径和措施,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培养模式陈旧和单一,并没有显示出全面改革的迹象。通过文献查阅,目前尚未见到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思想与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联系起来研究的理论成果。因此,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的研究,是一个有待开拓、深入研究的领域。

参考文献:

1. 李煜.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改进[D].长春理工大学,2009.

2. 冯玉芝.浅谈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J].中国校外教育,2009(3):27-28.

3. 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学版),2007,28(5):332-333.

第2篇: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职业素养教育 融合途径

基金项目:本文系杭州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度科研课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研究”(编号ky201318)的成果。

作者简介:张爱仙,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高职教育肩负着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企业岗位要求的高素质人才的使命。大学生职业素养教育是高职教育的重要内容,决定着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如何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的融合,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是当前我院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努力方向。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的融合,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融入专业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我院加强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探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专业建设相结合的初步尝试。本文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结合汽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企业文化,思考和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如何融合的问题。

一、职业素养的基本内涵

职业是由于人类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具有特定专业和专门职责、并以所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劳动。职业素养简言之,是职业内在的规范和要求。职业素养高低是衡量职业人是否成熟的重要指标,是从业者职业生涯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职业素养问题关系到高职大学生能否顺利进入职场、未来事业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界定职业素养的内涵十分重要,但在学界,对职业素养的内涵有不同理解。例如:解厚荣(2010)认为职业素养是一个人在职场环境中表现出来的职业知识、职业行为、职业形象、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态度、职业尊严等方面的综合品质。叶菊珍(2010)认为职业素养概括起来就是职业过程中的综合素质或品质。包括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态度。郭春燕(2012)认为职业素养是职业人在从事某种职业时所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情感和职业态度。分析上述对职业素养内涵的解读,本文认为,职业素养是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是从业者在从事某种职业时所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行为和职业技能。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育高职大学生职业素养的重要平台

培育大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目标,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职教育的必修课。研究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问题,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与职业素养教育有着相互融通的内容。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通过教学,逐步提高学生走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思想、文化、身心、法律、职业等方面的综合素质,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态度、职业价值观和职业纪律,更好地促进高职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可持续发展。职业素养教育是指遵循职业发展规律和职业素质养成规律,对高职大学生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行为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职业素养教育是职业素质的养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它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核心,是素质教育的灵魂。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高职大学生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平台。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途径和方法

培养大学生职业素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理念,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推进高职大学生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载体。我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在深化教学改革中,要贯彻“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文化育人”的办学思路和“融”文化理念,探索和实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途径和方法,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实现我院“学生体面就业”目标。

1、调整和丰富教学内容,突出职业素养教育。

根据青年汽车学院汽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我们调整和充实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在适应性教学中,强调职业活动中操作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交流能力、专业能力的重要性,指导学生设计大学生活规划,使学生更好更快地适应大学生活。在思想情操教育中,通过理想和爱国主义内容的教学,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人生理想和职业理想,将坚定的职业理想与对祖国的高度责任感结合起来,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在人生价值教育中,要求学生做好人生规划的设计,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积极的职业态度,在职业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在道德修养教育中,突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学生学习和感悟青年汽车集团“治厂方针、干部作风、工作作风、质量方针、技术领先、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文化内涵,提炼出汽车职业人必备的管理、责任、创新、技术、质量、服务六个职业意识,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敬业意识、诚信意识、创新意识、合作意识、进取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并结合专业的特点,提出了汽检、汽制、汽营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要求。在法律修养教育中,通过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等内容的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法规并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意识和习惯。

2、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培育职业意识和能力。

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法,是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重要途径。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我们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演讲、播放影视资料、小组讨论、问题探究式、情境模拟式、案例分析、社会实践等各种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从中对学生进行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教育。例如:通过案例分析,请学生谈谈把汽车专业作为自己职业理想的理由以及如何努力实现职业理想的设想;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寻找身边的感动、发现身边之美的教学活动,然后在课堂上演示PPt,与班里其他同学分享;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爱国歌曲演唱的课堂教学活动;播放爱国主义影视资料,分组开展课堂讨论,然后每个组推荐1名同学在大班进行交流发言;开展校园文明与大学生公德状况调查ppt课件制作比赛,在课堂演示后评比发奖;在感知青年汽车集团企业文化的基础上,以图片、视频等形式,简要介绍我们汽车学院优秀毕业生和获得省以上技能大赛奖项的学生事迹,向学生提示和解释我们汽车学院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而实施的专业文化建设项目计划。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还开展“大学生基础文明养成”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并把学生基础文明表现列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考核中。

高职教育是为学生今后职业活动能力可持续发展奠定职业技术基础和职业素养的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是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依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途径和方法,需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不断进行思考、探索和实践,以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职学生职业素养教育中的独特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丽《职业素养教育——时代赋予高职院校的历史使命》[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叶菊珍:《高职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实施的途径与方法》[J]《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3]解厚荣《如何培养高职学生的职业素养》[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4]饶素良《基于职业素养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研究》.[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第3篇: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职业素养培养

[作者简介]孟卿(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河北保定071051)刘宁(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河北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8-0111-02

在注重素质教育的今天,不同学科教育中对素质教育的要求不尽相同。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指的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作为法律人,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熟悉法条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是这样,进而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样。①在法学教育如此兴旺的背景下,学校通常注重的是学生对一般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条规定及诉讼程序的掌握,这样培养出的法律人并不能称之为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合格人才。这样的情况会造成大学教育与市场职业之间对接的失败,唯有对法律职业素养的透彻解析才能使法律教学有针对性地调整知识体系和教学方法。

实际上,法律职业者的素养有两个层面:一是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与法律相关的最基本的素养,并非法律职业者所特有;二是在更专业的层面上的素养,即完全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对应的特有的素养,体现出法律职业者与其他职业的区别所在。显然基础层面上的素养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素养根基性的所在;但特有素养却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核心所在,也最能体现法律职业素养的价值以及诉求。显然,只有对法律职业素养做出精准的剖析,才能对学生素质的培养、课程设置和教改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一、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基础素养的培养

1.法律职业者要有对“法治”的信仰。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在法学教育中,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现代法治具有三个维度,即价值、技术和制度,其中价值是法治三个维度中最为重要的维度。②在法学教育中,对学生这一基础素养的培养,就是使之信仰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2.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完备的且不断更新完善的专业知识,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一点是目前法学教育中各个院校掌握最好的。我们的教育对象在就业之后将会就职于不同的法律职位,这其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精通都是最起码的职业素养,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的法学课程设置更多的偏重于让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能通晓最基本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3.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更要在以上方面表现出清晰的意识,而且这种意识还应当比普通人更为强烈。

4.在行使职责时要掌握“法律方法”。这里所谓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疑、价值衡量及法律论证等,还包括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这一点正是当前法学教育中欠缺的内容,这种技术不同于大众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是无法被掌握的。法律职业者通过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才能更进一步和更形象地展示“法”的面目和精神。

二、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培育

1.法律职业者要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理念是比意识更加清晰的坚定,比信仰更加客观和理性的一种心理状态或者说是思想状态。作为法律职业者,其在信仰法治和具有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应当再进一步升华为具有现代司法的理念。法学教育中,学生需要学习制度层面的法律,但又不能仅限于此。对司法理念认知的缺失会影响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不能正确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所有活动。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信仰,实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灵魂,是衡量法律职业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③

2.法律职业者需掌握“法律人”思维方式和习惯。法学教育不应仅局限于制度层面和理念层面,还应有方法层面。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别于普通的思维方式或者其他职业基于其职业特殊性而要求的特殊的思维方式,它是从法律的逻辑和角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笔者认为,对法律逻辑学的重视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注重缜密的逻辑,冷静对待情理和情感,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对于学生这一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应通过变通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来实现,让学生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建议上课之前老师应给学生布置阅读书籍及案例的任务,上课时由学生展开讨论,老师做结论,让学生体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自己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

3.法律职业者特定的职业道德是其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法律职业道德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越来越严,因为必须承认“在社会各种职业结构中,法律职业理应高于中间一级的要求,成为最高职业道德的践履者”。④

4.拥有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法律规范人际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学生在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时是要和人打交道的,法律职业要应对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人际问题、人际矛盾,显然不是仅仅运用法律知识就能解决。由此可见法律教学应教会学生掌握如何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对于这一法律职业特有素质的培养,笔者建议可在今后的法律教学中做出以下尝试:改变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增加口试,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应变能力;增加实习次数,给学生创造与社会人接触的机会,从中学习处理人际问题、人际矛盾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法律职业语言的掌握和适时运用也是法律职业者重要的特有素质。法律语言是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性质相适应的法言法语,也就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它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立法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用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专用的法言法语向公众语言转化,并成为我们称之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⑤这一特有素质的培养在法律教学中应以让学生参与实习的方式实现。

6.法律职业者与众不同的气质风度是其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之一。“气质”一词在《辞海》里释为“人的相对稳定的个性特点和风格气度”。我们将这样一个本不带有任何专业化、职业化特点的词用在这里是为了强调,对于作为法律职业者而言,必须具有与众不同的且与其职业特点相匹配的内在个性,并且时刻外化显现的风格气度。

在不放松提高法律职业者基础素养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其特有职业素养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律职业者自身而言,提高特有素养有助于保持自身职业化特征,更有助于使自身在这种专业化、高端化的职业群体中保持更高的水平,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高的认可度和职业成就。对于法律职业群体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该职业群体的认可和尊重。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素养无疑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该职业群体特有职业素养的提高本身能够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如有学者所言,尽管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不仅其最主要目的不复存在,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⑥反思法学教育这二十几年来的发展,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正是法学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⑦培养、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方法其实是一个复杂的持续的过程,并需要多种方式并举。例如,重视法学教育中关于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这方面的教育绝不仅仅是法学方面的教育,而必须紧密依附于法律职业本身的教育。一个法律职业者“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⑧由于市场需求的推动,法律专业的招生呈现出兴旺态势,等待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多,学生在市场上已经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因此,正规法学教育应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法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应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不时涉入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注释]

①⑦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3,80.

②徐品飞.法治:价值与政治的重解读[N].法制日报,2003-01-09.

③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N].人民法院报,2003-01-20.

④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12-15.

⑤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N].人民法院报,2002-10-21.

⑥王晨光.法律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1.

⑧(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5.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张勇.卓识:超越法律职业的59项卓越素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第4篇: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信息素质教育 基本途径 研究

分类号 G640

截止到2008年,我国司法JM(Jufisprudence Master)(法律硕士)教育已开设了13周年。13年来,法律硕士(本文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和培养体系。在逐渐健全的法律硕士培养体制中,对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影响着我国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有鉴于此,进一步阐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分析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途径,对于仍处于研究和探索中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十分必要。

1 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

1.1 教育阶段:非法律本科后阶段的教育

我们常说“以本为本”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完成的,而法学硕士、博士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与法学硕士相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即属于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教育类型不同),属于一种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仅限于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具有非法律本科专业背景,事先掌握的仅仅是法律专业几门最基础的知识,并未系统地接受过法学教育。成为法律硕士后,首次系统地接受法学教育,最终获得第一个法学学位。美国法学院一般把法律硕士界定为“the first degree in law”,准确地揭示了作为非法律本科的法律硕士的内涵。

处在这样一个阶段的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其特征与法学硕士相比必然会有所区别。由于本科阶段的学科背景不同,对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法律硕士不可能与法学硕士一样,对法学信息资源的社会职能和分布规律的认知有一定的了解,即便能了解,也无足够的能力有意识地运用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该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相左或相证,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知识,并对知识进行创新。可以说,法律硕士更为直接的信息素质是多元化的素质,而不是法律信息素质本身,是以多元化的信息素质来支撑法律信息素质。

1.2 教育内容:应用型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的。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把他们培养成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更不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法律硕士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为“法律职业”。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设置。相对于法学硕士重理论研究而言,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更应重视应用型信息素质的培养。两者都是研究生教育,但研究生教育并不仅仅是“研究型教育”,而且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就是职业教育,因此其信息素质教育应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即侧重于法律规则使用的有关信息素质,在检索法律信息资源中注意检索轨迹:规则形成信息一规则局限性信息一规则未来趋势信息――规则如何运用于个案信息。这些信息素质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硕士特有的应用型的特征。

1.3 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的信息素质教育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律硕士发展的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出现知识创新。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是为了适应法制建设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因此它是一种跨学科教育。鉴于法律硕士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知识、素养、技能和方法上更具有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质。

复合型人才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直接关联。法律硕士的直接优势在于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这意味着法律硕士具备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去支撑法学学习。法律之外的任何信息对于领悟法律不是多余的,都可以通过它们与法学有机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于复合型的法律硕士,应该强调培养他们对不同学科信息的选择、处理、分析、运用等综合能力,在掌握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时,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信息价值,理解并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性、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2.1 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脑对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地位、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反应,它决定人们捕捉、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自觉程度。法律硕士在获取信息过程当中,明显地表现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感到不足,即捕捉、判断并及时获取有用信息的自觉程度不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学科背景有关。由于是非法律本科教育,本科段的学科体系与法学并无多大关联,所以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没有对法律信息源潜意识的需求,这是法律硕士的通病;二是高校明知法律硕士的通病,却缺乏针对性的课程教育,陈旧、死板、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基本生搬硬套本科段法学教学的课程安排,大大影响了法律硕士对信息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我国目前极度缺乏英美法体系案例教学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法学界已经充分意识到案例式教育的重要性,在形式上也逐步在靠近,例如设置案例式教学研究所和教室,但实质上并未具体实施,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能进行案例式教育的师资队伍,无法有效地进行理论兼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

2.2 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图书馆基础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第二层次是基于学科的信息能力,是对学科知识进行识别、检索、评价的能力,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质能力。第二层次的能力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上,以第一层次的能力为基础。

在本科阶段,法律硕士已经具备了第一层次的基础能力,即具备了图书馆基础使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也因为有了这些能力,他们基本掌握了本科段的学科知识。但他们缺少了基于法学学科的信息能力。原因是:进入法律硕士

后,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理论背景,面对浩瀚的法律信息源,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法律信息资源进行识别、筛选,更别说对多种类型与格式的潜在信息源进行检索、利用和评价。所以薄弱的法学学科信息能力影响了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和钻研,无法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与创造性思维进行有机结合,再次升华为新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资源。

2.3 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是指人们在信息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它对信息素质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法律硕士属于高等教育,所以学校对他们的毕业要求与法学硕士几乎相同。但他们在法硕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本科生相差无几,本科生雷同的教学安排与研究生教学课程相矛盾,以本科生的知识系统来完成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显然有悖研究生培养目标。

为了顺利毕业,完成学校科研成果的要求,法律硕士就有可能急功近利,在信息道德上容易走向误区,即便是了解信息与信息技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在存取、使用信息资源时,有些法律硕士仍不能够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如在研究过程中,轻者对引用的成果未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感谢,重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3 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以上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可看出,只有重视和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才能使法律硕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能力,成为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3.1 课程建设

在美国,法律硕士是法学的第一学位,入学考试不考法律,认为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去考法律既违反常理,也没有任何评估价值。但在中国,报考法律硕士要考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尽管报考学生从来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还是要考这些法律。所以学生在入学后就自然给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带来困惑,也给法律硕士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带来难题:是开展本科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还是开展研究生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目前课程设置问题在我国高校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高校如何设计课程,是接近本科还是接近研究生,始终要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既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课程设置就应该建立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基础上,而信息素质教育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法律硕士就难以成才,也难以提高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最终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信息道德问题。

3.2 实践性教学

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这些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校内实践性教学和校外实习等方式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一方面培养了法律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硕士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实践性教学不仅是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法律硕士获取信息资源主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案例教学,必须针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检索到与之相符的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法律硕士掌握法律信息资源的主动性,促使学生在课前大量阅读法律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线索一。在有限的时间把握有效的法律信息资源,法律硕士必然非常注重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这对法律信息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信息检索手段的良好基础。

3.3 师资建设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应用型人才。它不仅要求法律硕士掌握法学理论,而且更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法学教师这种宣扬只有“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的思想和做法,导致在掌握法律信息资源方面和检索内容方面,他们过多重视法学理论到理论的信息检索,而忽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检索,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效果,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性信息能力就难以在他们的指导下提高。所以要培养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全面性,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通过教授法律硕士如何通过文献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检索法学理论信息和案例信息,才能真正培养出拥有全面信息素质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另外,教师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引导法律硕士对案例进行讨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收集的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课程中的相关内容设置链接,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等,使法律硕士进入教师资料库,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思考题进行分析,要把自己放到案例的情景中去,根据情景提出相关的问题。这种网络环境下情景式的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3.4 法律信息检索课

除了法律硕士本人的努力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提高与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不开。图书馆馆员不仅要承担收集资料(馆藏发展及管理)、组织资料(编目)、保存资料(收藏及保护资料)及检索(提供目录检索和使用参考出版物等)的任务,还要承担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课。通过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帮助他们了解法律信息资源的内容、分类,提高他们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针对法律硕士的特点,开设的信息检索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制定检索策略。指导法律硕士如何准确、方便的检索系统,培养他们对检索语言的分析能力、检索式的确定能力、检索途径的选择能力和对检索结果的评价能力。

・法律信息资源判断。指导法律硕士评估馆藏资源的内容、形式及其检索性,评价不同法律数据的质量,确保他们使用良好的数据库。

・法律信息处理。帮助他们通过检索手段寻找法学理论与案件的矛盾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

・法律信息交流。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检索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3.5 图书馆馆藏资源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对法律硕士信息素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没有丰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培养和教育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平台。图书馆不仅要收藏印刷型的文献信息资源,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建立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图书馆的发展趋势。

第5篇: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生;法学概论;法学课程;职业道德

一、引言

近些年,法学专业学生越来越热衷司法考试,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法学职业精神的培养。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虽己经取得了进步,然而大都把教育的重点都放在了专业教育,忽视了职业意识、职业道德的培养,这就使得法学毕业生整体的职业素养不够优秀。党中央国务院也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加强高校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本文希望通过对法学毕业生的调查,得到反结果,了解了法学生的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情况,及法学生职业精神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提供客观、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法学生职业精神研究现状

(一)思想政治素养较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很多人明明懂法却犯法,追求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思想政治素养不高,只有具有了较高的思想政治职业素养,法律人员才能在社会工作中做到不被利益诱惑,从而确保法律政治的高度纯洁。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和社会的重要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才能够在法律工作中取得更好的进步以及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职业道德高尚.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还有很多无辜的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

(三)专业知识扎实

对于法律专业而言,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还要求具有专业扎实的素质和素养。最仅几年,在一些公务员和事业编考试中也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是对其专业的一个重要检测之一。所以,现在社会越来越多部门对大学生的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多,这也是检测大学生自身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不仅思想政治觉悟要高,而且专业知识也要过硬,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大学生能否胜任相关的法律工作。

(四)法律信仰高

罗伯特.N.威尔金的《法律职业的精神》中写到,“精神的东西会按精神的方式行进,而获得这一精神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崇尚它,只有崇尚才能根植于心,为灵魂所拥有。”法学生最需具有的职业精神便是对法律的信仰与崇尚。法学毕业生在本科受教育阶段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有两方面:包括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法律思维的建立,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还有更高层面上的素养,即本身的德育水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坚持诚信为人,坚持公平正义。

三、法学生职业精神养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但是我国法学教育还有很多需要教育的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在法学课程设置中很多大学没有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法律教育工作中,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都是不可或缺的。和一般的工作者不同,大学生如果从事法律工作,必须具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培养的能力。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对于中国高校大学生法学课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人才的一把利剑,也是重要途径。通过最近几年发现,很多高校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核心地位。

(二)学校落实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不到位

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人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国家要想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制定专业的发展目标。近年来,通过走访中国的大学发现,很多高校没有落实法学的专业培养目标。法考试通过率,却忽略了对法学生职业精神的有效培养。从而造成了培养目标偏向专业法律人的培养而不是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法学生基本素质的好坏,必然会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学校应该明确培养法律人才这一目标,并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多多给予法学生培养方面政策的支持与鼓励。

(三)教师队伍思想政治水平高低不一样

最近几年,国内各大高校都在扩招教师,教师供不应求,所以在对教师质量选择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的筛选,导致了教师队伍的参差不齐。同样,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也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有的大学教师虽然学历很高,但是政治觉悟不高,职业道德精神不强,相反有的大学教师虽然思想政治觉悟很高,但是文凭只是研究生甚至是本科,这一就出现了短板的现象。

(四)学生的主体性不强

在中国,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为主的应试教育摧毁了很多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大学分中学生为了学分和考试成绩而学习,却没主动去思考和实践,尤其是对法学生而言,更家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解决生活中遇见的各种问题。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终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四、法学士职业精神养成的对策建议

(一)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学专业课程中的地位

和一般的工作者不同,大学生如果从事法律工作,必须具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培养的能力。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对于中国高校大学生法学课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人才的一把利剑,也是重要途径。通过最近几年发现,很多高校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核心地位。要明确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还有很多无辜的人。

(二)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

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课堂教学进行推进,这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途径和措施。通过调查发现,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在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也在成为大学生的必须课程。通过开设思想政治课程可以提高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也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法律素养及增加其历史使命和责任感。通过改变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首先,教学内容可以发生变化,大学教师可以根据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心理特点进行课堂授课,在授课的过程中充分贯彻思想政治这一课程内容,而不是一味的关注大学生在课堂上所获得的法学课程的专业知识等;其次,是课堂教学形式的变化,大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就课程本身而言就具有一定的枯燥性,所以可以从带动课堂积极性方面入手。

(三)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最近几年,国内各大高校都在扩招教师,教师供不应求,所以在对教师质量选择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的筛选,导致了教师队伍的教师至少要是博士生学历;其次,要限制大学教师的教学年限。同样,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也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有的大学教师虽然学历很高,但是政治觉悟不高,职业道德精神不强,相反有的大学教师虽然思想政治觉悟很高,但是文凭只是研究生甚至是本科,这一就出现了短板的现象。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大学教师的入学门槛。例如,要严格限制大学教师的学历,大学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大学教师。

(四)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虽然法学生可以通过自我教育进行素质提升,但是也离不开教师根据学生特点给予适当的指导,法学生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进行思想品德的提高以及自我职业精神培养,把法学生职业精神规范转化为自己的道德规范。法学生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培养自我认识、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的能力。只有学校教师培养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才能对法学生职业精神的培养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终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6篇: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构主义;法制教育;理论融合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8―098一03

党的十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发展经历了由普及法律常识到增进法律意识再到提升法律素质的奠基阶段、巩固阶段和发展阶段。作为高级阶段的发展目标,提升法律素质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是在制度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中形成的,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遵循基本认知规律对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主义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理论基础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和极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甚微,实效性不强,很难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渴望。现阶段,高校法制教育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需从建构主义视角加强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情境性,并以此理论观点为支撑,应用于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

(一)建构主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认知方法,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法律知识作为一般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都是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组织部分,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前提。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课堂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教育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知识的获得,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制约和影响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而建构主义尊重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动性,提倡自身在原有经验基础上自主建构“法律体系”,优化法制教育内容、剖析案例实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提出许多有效教学方法,对现实法制教育课堂教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助于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建构主义促进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正迁移,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在原有经验基础上的主动性、意义性、情境性建构。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有经验基础,在法律素质培养中借鉴道德认知,在道德规范基础上主动建构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张会峰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知识教育)与‘主义’(价值教育)之间的教育”,“主义”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有效结合,因为二者在促进人的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过程中,具有他律与自律、惩罚与激励、普遍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追求的功能互补性。加涅的智力技能层次理论认为知识的学习过程分为三步:辨别学习一概念学习一规则学习。在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就应该遵从此条规律:道德与法律的正迁移一法律基础的学习一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遵循这样的规律,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建构主义理论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应用的最新成果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高校法制教育要根据这一目标,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过程,推动法制教育活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要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的需要不断地更新具体的法制教育目标,以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建构主义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强调学习者知识学习的主动建构性,它所倡导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对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建构主义视角下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必须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

(一)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的知识观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法律素质的提高源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要求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具有主动性,通过原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内部建构,并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具体问题,将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内化为法治观念,进而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应侧重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这些才是把握法制教育的尺度,教育主体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在现有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与法理的学习,通过道德与法理原则的结合,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以增强法律运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习观

高校法制教育中的知识观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学习观,有什么样的知识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教育的学习观。建构主义视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学习观与其他理论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它更强调学习的主动建构性、意义性、情境性,以期在实践中增强法律运用能力。

1.法律基础学习的主动建构性

法律基础学习是对法律体系的主观系统建构,要求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不仅要接受客观知识,还要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变知识的单向传输为双向活动转化过程。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基础学习无论是自我学习还是单向的灌输都要求学习者主动地记忆,学习者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利用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去诠释、认同新知识,赋予其一种新的意义,将其内化为“原有的经验知识”。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的增多,还需要在客观的“原有的经验知识”基础上主动建构对不同法律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法律素质。

2.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性

意义学习的主动建构活动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法制观念、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同于法律规范学习,学生应把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能从法的价值去分析、思考问题,并能在实践中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真正理解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高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让学生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理解法的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3.法律规范学习的情境性

法律规范存在于一定的假定条件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在不同的假定条件中有所不同,假定条件作为法律条文的要素之一,相当于现实情境,是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诠释法律意义的重要因素。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具体的情境对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条法律条文可能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一种情境也可以适用多条法律条文。高校案例教学是学习情境性的最好诠释,从最真实的案例中、从两难的情境中建构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贴近实际、易于理解是大学生建构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

(三)注重自身培养的学生观

认知主义者乔森纳认为,受日常生活经验和过去学习的影响,学习者的头脑中会形成一定的知识经验,即先前经验,每一位学习者在面对新的信息时总是在自己的先前经验的基础上以特殊的方式来建构对新信息、新问题的理解,从而形成个人的意义。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只有大学生个体主动地建构与理解法律知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接触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知识,将社会道德具体化到个人身上就成了大学生独特的品德。因此,学生应该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通过意义建构和系统建构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四)以帮助和引导为职责的教师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是法律基础学习的主体,通过法律基础知识主动地理解与运用提高法律素质,即借助教师和同学等“专家”的帮助,通过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获得。在建构主义的视野下,教师的作用已不在于给予真理,而是在确定的经验领域里,在概念建构上给予学生支持和控制。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师观,要成为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引导者和帮助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强化大学生“基础课”学习,成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苏格拉底式的“助产士”。

三、建构主义视域下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要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尊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和情境性,并重视学生的观点和经验,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应该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针对以上原则,笔者结合建构主义相关理论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提倡随机通达学习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其主要途径是“基础课”教学。目前,高校“基础课”教学执行"05方案”,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分布在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章中,内容庞杂,教学课时短,严重影响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的效率和成效。因而,需要有效地利用时间,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将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不同模块,实现模块化教学,以节约课时,提高实效性;需要探索和创新教学策略以适应“05方案”的要求和教学方式的改变。随机通达学习的教学方式以其鲜明的认知性、灵活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的正迁移。

(二)采用支架式教学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建构主义者认为支架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起点知识应该高于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教师必须对学生的现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有充分的了解,通过课堂教学设置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从支架的表现形式来看,常见的学习支架可以分为范例、问题、建议、工具、图标等,通过支架式教学可以对大学生法制素质培养提供有效帮助,使其能够顺利解决遇到的法律困惑,提高学习的兴趣,促进其主动学习,并能在学习过程中将外部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它为学习者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方法,有利于提高自身学习能力,促进大学生的意义建构。

(三)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质,发挥认知学徒制教学方法的作用

教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帮助者和引导者,教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观念等对学生具有示范作用,能通过示范、指导、清晰表达、反思、探究等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教师只能通过灌输的方法传授僵化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制观念的提高,学生跟随教师从多个角度观察、模仿“专家”在解决问题时所外化出来的认知过程,从而获得可认知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从而逐步提高法律素质。

(四)强化实例教学,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高校法制教育强调实例教学旨在增强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的真实性、具体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在一个完整的、真实的问题情境中,通过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创设具体的问题情节,基于问题的分析方法,对具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问题进行学习,即创设问题、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学习。要求学生完成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让学生掌握对具体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知识的要点、本质、精神的深刻理解,在真实的环境中去感受、领会,通过聆听或讲解所获得法律知识的适用原则、规则和法的精神实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小结

高校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高校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保障,是大学生更好地适应法制社会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建构主义视域下的高校法制教育要求学生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整合教育内容,建构法律知识系统和意义系统;提倡随机通达学习、支架式教学、认知学徒制、抛锚式教学等有效教学方法;有助于改进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促进“基础课”改革,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陈大文,刘一睿.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改革开放30年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回眸[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65―71.

[3]王晓慧.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43-245.

[4]张会峰.思想政治教育视阁下法律基础教育的侧重[J].思想教育研究,2012(8):44―47.

[5]徐继超,郑永廷.论公民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功能互补[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11―114.

[6]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t-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一05―10.--

[7]王迎春.论建构~--~~s学习观和教育观[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49―51.

[8]《中学教育心理学》编写组.中学教育心理学[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73―81.

第7篇: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一)困境与选择当代大学教育面临矛盾与困境是:一方面,在教育理念上,通识教育的重要性被不断地肯定,而另一方面,在实行中,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又不断地被淡化,甚至忽视。(金耀基:《大学之理念》,三联书店2001年12月版,第144页。)然而,对于任何文明来说,人文精神才是它的内在的灵魂,科学技术只是实现人的目的的外在手段,科技发展的动力也来自人文精神。正因如此,人文与科技的二元对立引起社会各届有识之士深深的忧虑,可以说“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融合”早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界和社会广泛关注和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当然也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素质教育的核心是人文教育

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教育体制、培养对象和课程设置等不同层面上,大力推进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结合,可以说,素质教育不仅能充分体现党的教育方针,而且成为统领和贯穿各种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首先,在我国素质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科类)和不同层级的教育和学校,从整体上统筹考虑。其次,在我国由党和政府大力推导开展素质教育,一是源于对原有教育体制弊端的反思,二是为了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人才的全面需要,三是来自于教育理念和指导思想的更新和转变。当今西方国家的大学通识教育在保持自由教育精神的同时,并非反对而是修正专业教育,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必然接受一般教育,即包括人类共同知识经验的学习、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养成以及基本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训练。(刘振天:《美国、加拿大高等学校的道理教育》,载《中国大学教学》2003年第3期,第44页。)中国学者杨叔子教授指出:现代高等教育应是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而形成一体的绿色教育,素质教育是绿色教育思想和观念的核心。〖ZW(杨叔子:《时展呼唤科学人文的交融——2002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综述》,载《中国高等教育》2002年第23期,第26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的《学会生存》报告中明确提出“教育即解放”的口号之后,又在《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报告中又进一步发挥:“教育的基本作用,似乎比任何时候都更在于保证人人享有他们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尽可能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需要的思想、判断、感情和想象方面的自由”。(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丛书:《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教育——财富蕴藏其中》同前,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这就是说教育要促进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完善的人。这就是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理解。一切其他的职能,都必须服从于这个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不仅是价值引导和自我建构的统一,而且是人们寻求解放的过程。离开了人的完善与全面发展,也就没有一流的教育,真正的大学教育是一种自我教育,而不是通常用某种既定知识教导、训导、调教年轻人。大学中的素质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是人文(文化)素质教育,因为,素质指的是人的本质,人本身,不是肉体,而是文化,是内在精神——它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人的内在状态,是智慧、悟性、灵性、境界,表现为人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说到底素质教育就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培养,即广义的“素质教育”。从这个意义讲,以人为主体的原生态的教育可称作人文教育,而以知识(包括技能)控制人的异化教育称为知识教育。(姚国华:《文化重建》,海天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649页。)素质教育的本意就是要培养人的内在素质,也就是人文教育。

二、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

这个命题具有双重含义,一个是从纵向角度观察,一个是从横向的角度观察。

1.处于层级结构中的素质教育。如前所述由中国政府推动的全面素质教育包含在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处于大学阶段的高等法学教育,与其他高校和其他科类的教育一样,都是在小学阶段、中学阶段素质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的更高层次和阶段的素质教育。也是在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初步形成和确定阶段,继续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科学素质教育、身体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公民教育、艺术修养教育等等。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解决信仰和哲学的问题,只有文化、信仰和教育三位一体,才能构成一个完整人的健全和精神生态。(肖川:《教育的理想与信念》,岳麓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69页。)

2.处在不同类型(科类)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从狭义上讲,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指的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作为法律人,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熟悉法条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是这样,进而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样。(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3页。)由于法律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也是一项职业,因此,尽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不仅其最主要目的不复存在,(王晨光:《法律教育的宗旨》,载《吉林大学法制与社会》2002年第6期,第41页。)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反思法学教育这二十几年来的发展,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正是法学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0页。)

3.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在中国,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经过数年的发展和演变,就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要求来说,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其一是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其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其三是应当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这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构成“法共体”成员的基本资质。法治的全面推进和最终实现,在一定条件下取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基本资质(这三个资质缺一不可,共同统一于一个个法律人的个体之中。其中职业素养居于核心地位,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和法律技能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一个法律文化的共同体、法治信念的共同体、法律伦理的共同体、意义评价的共同体等等,也就是法律职业素养的共同体。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我们能建设一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3—84页。)

三、法律职业素养的解析

法律职业与医师职业、教师职业(以及牧师职业)一样都具有强烈的职业特点和行业背景。首先,它们都主要是以人为工作对象的(但有自然人、社会人、生物人以及正常人和非正常人之别)。其次,它们都是专业程度很高的独立的职业,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职业自身的演变,都走上了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轨道。第三,与其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相适应,这类职业不仅有一整套特定的职业标识、职业规则和职业要求等等为内容的职业制度,而且都有一套与其相适应、相配套的严格规范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这类职业内在的职业素养正是高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在这类学科专业教育中的集中体现和特定要求,可以说,正是其职业素养的规范要求和鲜明特点,使从事这类职业的人员具有一种特殊的职业资质,同时也使得这类职业有别于社会的其他职业。因此,这类职业在大多数国家内都是依靠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模式。法律职业素养,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相应的制度化的规范要求,本文仅综合国内外的有关法律职业素养的主要内容简要分析如下:

法律文化——它与法律思想、制度、设施、法官的审判方式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相关,但不等于它们。法律文化是上述现象背后的共同的东西,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它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在精神上支配它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法律文化和社会发展贯穿于人类的法律与社会发展史,法律文化因其具有制度性因素,因而与社会政治的发展共兴衰。在现代社会中,人类法律文化出现趋向,现代社会的发展更依赖于法律文化。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使以法治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成为社会系统满足社会需求的必要部分,也就是说,社会发展已时刻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持。

中国当代法律文化是一个成分复杂的复合体,既包括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又包括在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中形成的法律文化的基本因素。其目标是建成中国的现代化法治。如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文化存在的意义是保证在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之间仍保持前后一贯的精神联系,这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灵魂,也即法律文化之内核。如果缺少这个内核,宪法之下的各种法律,无法在统一观念、原则和价值目标下协调、互适而出现矛盾、冲突,那么其法律体系是缺乏内在联系的一种拼板和机械组合。如再从法律实施看,法律文化不仅能为法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如媒体关于孙志刚案、居民在家看黄碟案等报道),同时还有助于培养提高执政、行政人员和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从更为深入的角度看,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养成并向法治信仰转换。(张中秋:《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3年8月第4版。)这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律思维——“法共体”资质的高低与法治实现的程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而在其三大基本资质之职业素养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思维品质和思维范式起着关键作用。关于法律思维或法律思维方式,中外许多教授(参见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陈金钊:《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思维、技巧与方法》,《判例与研究》2002年第4期,第40页;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第65—66页;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孙笑侠:《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法学》2001年第9期,第3页;李龙、周刚志:《论法律家与法学家的思维范式》,《吉林大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45—48页;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1日法治时代周刊B1版;[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页。)都有独到的论述。就作者的综合归纳而言,法律思维(或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维护法治的旗帜下,根据法律人的品性,逐步形成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这些思维定势伴随着法律的职业化而出现,这本身即是法律职业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思维的总体趋向看,法律思维是一种趋于维护法治的思维。只有具备法律思维才能称之为法律人,这是靠专门训练和实践而形成或养成的。概括起来说,其一,法律思维是一种重形式正义、重秩序、重形式意义的合法性思维。(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其二,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这种思维在于主体接受法律的规范作用,运用职业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并将法律规范作为思考事实法律意义的参照系即根据法律分析事实。(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孙笑侠:《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法学》2001年第9期,第3页。)其三,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注重活动过程以及标准的形式性和法定性。(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孙笑侠:《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法学》2001年第9期,第3页。)其四,法律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注重缜密的逻辑,冷静对待情理和情感等因素。(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孙笑侠:《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法学》2001年第9期,第3页。)其五,法律思维是一种判断性思维,不能模糊或隐喻。其六,法律思维还具有保守性思维和经验性思维的内涵。

法治信仰与法律精神——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是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成功与否的核心要素。信仰法治,就是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现代法治具有三个维度,即价值、技术和制度,其中价值是法治三个维度中最为重要的维。(徐品飞:《法治:价值与政治的重解读》,《法制日报》理论专刊2003年1月9日,第9版。)现代法治的价值在于以人文精神为根,并在其滋养下对人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怀——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自身的价值、个人尊严和幸福理想的执着追求,其法治之法必然是以保障促进个人自由为核心之法。(杜宴林:《法制现代化——以人为本》,《法制日报》理论专刊2003年4月10日,第11版。〖ZW〗)换句话说,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2年9月16日,B1版。)信仰法治,就要以民主法治为使命,适宜法治、实践法治、成为以宪政和法治的自觉捍卫者。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直接来源于法律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是法的内容、法的形式和法的精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或映象。这种反映和映象可能是正确的、近似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扭曲的。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的形成,既依赖于人们通过实践对法律现实与社会现象的直接观察与体验,又有赖于以前积累的思想材料。法律意识具有广泛性、深刻性和可变性的特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培育法律意识的目的是要依靠一种进步的与科学的法律意识作指导,形成正确的法概念,制定出一套好的法律规范与原则,建立一套好的法律制度,保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最有效的执行与遵行,使法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李步云、刘大军:《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73—79页。)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具体讲,包含四层意思,第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第二,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第三,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第四,是高层次人类精神活动的成就与结晶。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信仰,实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灵魂,是衡量法律职业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有: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和司法职业化。(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3年1月20日,B3版。)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经过法律化的伦理,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一般伦理之中,是一个国家一般伦理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是法律的品质基地。法律伦理有广义、狭义之分,前者既包括法律职业者的从业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伦理。后者仅指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伦理。作者使用的是广义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仅指广义上的法律伦理的第一层意思,即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等),该概念中的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与法律制度的内在伦理是内在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服从于后者,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法律职业的要求必然越来越严。在社会各种职业结构中,法律职业理应高于中间一级的要求,成为最高职业道德的践履者。(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第12—15页。)徐显明、孙笑侠等学者认为,职业道德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政治家的道德,这是社会的最高的道德要求;二是职业道德;三是公民道德。他们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在各类职业道德中与医师的相近,居于第二层面的最高点,甚至达到第一层面的要求。而在法律职业中法官历来被社会称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其职业伦理在法律职业中应当是最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改造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合。其核心内容是“品行良好”。(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1日《法治时代》周刊,B1版。)200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六项基本内容:第一,保证司法公正;第二,提高司法效率;第三,保持清正廉洁;第四,遵守司法礼仪;第五,加强自律修养;第六,约束业外活动。

法律语言——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性质相适应的应当是法言法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专

用的法言法语向公众语言转化,并成为我们称之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1日《法治时代》周刊,B1版。)随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刑事法治新理念、新原则的确定,司法诉讼活动也将以纯正的法言法语展示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凸显现代法治文明和回归法律本位。

第8篇: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关键词: 高职院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高职院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学生高尚的理想情操,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重要任务,通过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知识的培养,引导大学生遵循人才成长的规律,努力塑造健康完善的人格,提高思想道德境界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由此可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将高职院校学生培养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是高职院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这一目标,既有赖于课堂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更需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运作。

加强“基础课”实践性教学,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理念,做好实践性教学方案设计,然后在时间和经费的保障下按计划进行实践性教学的准备和组织实施。本文结合我校开展的“基础课”实践性教学活动,探讨“基础课”实践性教学。

一、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理念

伴随着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践教学对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的作用日益凸显。实践课教学相比一般的教学方法灵活、生动,而且能把学生关注的热点现实问题带到课堂上来,这样既能吸引学生,引起学生共鸣,更利于促进学生知行统一。因此,实践教学的地位必须充分被认识,以发挥它在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应有的关键作用。

(一)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德育实践教学提出了现实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毫无疑问承担着开展社会实践的重要任务,因此深化教育改革和创新,积极开拓实践教学的新途径就成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在开展理论教学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课中提高观察社会、分析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基本法律素养,促进学生品质的完善。

(二)加强实践教学是“基础课”课程本身特点的需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道路的课程,其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门课程的突出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它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坚持知与行的统一,这既是它的出发点,又是它的归宿。在搞好课堂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我们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引导学生在学好马克思主义伦理、法律知识的同时,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实际,身体力行,努力把道德、法律认知转化为道德、法律实践。因此,在“基础课”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教学,是“基础课”课程本身的要求。

二、“基础”课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索

“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塑造人的良好品行,而良好品行的形成与发展是知、情、信、行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反复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围绕教学目的,我们制定了实践教学大纲,拟定了实践教学内容和形式,规定了教学实践学时,真正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为了激发学生自觉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的实践性和学习积极性,使学生能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我们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层面上下功夫,加大了实践性教学改革和建设力度,尝试了以下模式的实践教学。

(一)课堂实践

课堂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必须坚持理论灌输。但是,在具体的教学方式上应当强调实践教学,以使外在灌输与内在接受达到统一。

1.案例教学式

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利用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所撰写的案例进行课堂教学,引导、启发大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从而使大学生增强现实感、实践感,在案例的分析中加深对抽象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理论思维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培养大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大学生受到更真实的深切的教育。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坚持案例的正面引导性。通过对案例的比较、分析、讲解和讨论,引导大学生在现实事例的比较中思考,在分析中选择,在综合中提高,从而达到培养大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目的。

2.课堂竞赛式

根据课程体系特点,可在教学实践中引入课堂知识竞赛的形式以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基础”课程教材后四章都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有些知识点对于高职学院的学生而言,自己看看法律条文,附之于教师的讲解,理解完全没有问题,关键是如果仍然采取传统的教学形式,可能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趣味性方面有所欠缺,而通过相对紧张与有趣的竞赛氛围则可以升华教学效果。因此,我们可考虑组织课堂法律知识竞赛。从竞赛活动方案的设计、竞赛的筹备、竞赛过程的控制等每环节对学生而言都是任务的抛出。在任务的驱动下学生的能力往往得到提高。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性,我们还可以让不同的学生在活动中承担不同的任务,使得每一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都能获得个体的发展。

3.研讨式教学法

研讨式教学法就是在学生之间就某一主题展开讨论,达到某种思想共识。讨论式教学能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使学生在参与过程中进行自我教育。专题研讨会的操作程序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确定研讨主题并制定方案―教师布置任务―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收集相关资料并撰写论文,教师审阅论文并提出修改意见,学生修改论文―举行专题研讨会―各研讨小组上交论文和参考资料―教师批改论文并登记成绩。

通过讨论,教师可以掌握学生思想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使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在讨论式教学中,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具有社会性、典型性、启发性的问题提出来,让学生先去阅读教材、查找课外资料,尽量多地搜集材料以增加讨论的力度,再组织学生发表看法,彼此间相互交流、相互吸收、相互完善,激发思维碰撞,产生思想火花。在活动过程中,学生能实现对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探索、认知、理解,同时得到体验、交流和表现,锻炼组织表达能力、临场发挥能力,培养探索精神。

(二)校园课外实践

现代社会生活的各种观念时时刻刻冲击着大学校园,引发着诸多的思想碰撞;同时,大学校园也是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之一,和学生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校园应当是大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实践的主要场所,校内课外实践应当作为“基础”课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校内实践教学活动要从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指导学生进行校内调查研究,使他们在实践中感悟生活,锻炼成长。针对“基础”课的实践教学,比较切实可行的方式有:模拟法庭、专业知识竞赛、专题讲座、读书心得等。根据课程内容还可以拟定一系列调查研究的题目,如大学生消费观念、人际关系交往、择业心态、恋爱观、课余时间安排、家庭美德、见义勇为、法制观念等。这种实践教学方式贴近学生生活,能够让学生从枯燥无味的理论说教中走出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参与热情,最重要的是提高学生对理论问题的认知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知行不一的问题。

(三)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实践性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制观念教育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施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三者的共同努力。脱离了社会实践,实践教学的目的将无法实现,教育者的教学效果也将无从检验。因此,“基础”课实践性教学必须重视社会实践这一环节,将学生置于社会氛围之中,使其亲历其中、亲身体验,从而在实践中增强认知、激感、锻炼意志,并认真付诸行动。在安排社会实践教学时,我们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内容作多样化的安排,以便学生通过更多方式参与社会实践。第一,采用以参观考察为主要形式的感受性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接触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具体感受,触动思想灵魂,引发深入思考,提升社会责任感;第二,以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为主的体验性实践活动;第三,以社会调查和暑期社会实践为主的综合性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一方面可以将理论知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内化为学生的认知、情感和信念,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将自己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等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做到“知行合一”,真正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总之,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的养成,是一个知行统一的过程,大学生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向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的内化,必须通过实践去完成,在实践中才能真正理解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内涵,并内化为情感和意志,外化为行为和习惯。因此,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在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改善当前高职院校思政理论课教学现状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组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精心设计,认真准备,围绕教学的内容和目的,选择合适的形式增强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不断巩固、改善实践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Z].2005-02-07.

[2]陈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初探[J].继续教育研究,2008,9.

[3]张晓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探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6.

[4]王滨有,贾少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思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2.

第9篇: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关键词:大学;法律素养;卓越教师;对策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174-02

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素养已经成为卓越教师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大学期间提升师范生的法律素养,不仅是师范院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对于这些学生将来走上教师工作岗位后追求卓越具有重要意义和关键作用。本文从卓越教师法律素养的基本要求出发,提出了大学期间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主要包括:强化高校法律基础课的实际效用、巧用学校规章制度的“渗透功能”、发挥师范生法律社团的“蝴蝶效应”、鼓励师范生在校园活动中学习法律、敦促师范生在社会实践中感悟法律、弘扬浸润了法治理念的校园文化等等。

一、大学期间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卓越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运用法律法规评价、判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中,法律知识是基础,法治观念是核心,法治实践能力是重要标志。作为未来教师的师范生,提升其法律素养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落实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由之路。师范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具有良好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只有这样,师范生才能与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称号名副其实。师范生是在大学里成长成材的,我国当前提出的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也必须依赖于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否则,党委领导、民主管理难免会出现阻隔和障碍。

第二,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是优化综合素质、完善实践能力的必然要求。加强师范生法律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素质教育的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就决定了法律素养必须成为师范生综合素质中重要而关键的环节,师范生从事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总要求,也使得师范生法律素养自然成为实践能力中的必备要素。

第三,提升法律素养是新时期加强师范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针对90后师范生自我意识强、责任意识不够、组织纪律性待提高等特点,通过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提高其知法、守法意识和公平正义的法律思维,敦促其自觉地在大学校园和社会生活中遵纪守法,有利于提高师范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可接受度,对于师范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卓越教师培养目标下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有效举措

调查显示,师范院校大学期间影响师范生法律意识形成的精神文化病源因素主要包括欠缺的法律知识、低迷的法律情感、脆弱的法律意志、扭曲的法律态度、感性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畸化的法律意识形态等方面[1]。所以,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举措就必须针对上述问题才能具有实际效果。笔者认为,卓越教师培养目标下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有效举措主要包括:

(一)强化高校法律基础课的实际效用

《形势政策与法律基础》课是教育部规定高校必须开设的五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事实上,该课程绝不仅仅是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它对于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作用不可小视。师范院校和谐校园建设的成功,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以下值得肯定和推广的举措,强化了《形势政策与法律基础》课的实际效用:

一是授课老师应通过集体备课选择与师范生相关的或者关注的案例进行教学,同步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治意识的培养;二是建立师范生法律知识宣讲机制,以“法在我身边”,“法之利剑”等内容为主题定期进行宣讲,不仅在同学之间进行相互宣讲,而且还走出校门进行宣讲,不仅系统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而且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三是建构法制网络交流平台,及时沟通课程学习过程中遇到的或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把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和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有机结合起来;四是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律辩论赛,系统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口才和法律思辩能力,而且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五是旁听法院案件审判,使得师范生既接受了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律意识,又提高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师范院校可以通过与当地的法院等单位共同建设,将学校的模拟法庭挂牌为法院的示范法庭,法院定期将不同案件在该法庭开庭,大批学生旁听庭审后还组织进行讨论交流,不仅学生受益面广,而且实施效果好。

(二)巧用学校规章制度的“渗透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