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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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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

第1篇: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范文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设想;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039-02

当前,以基层居民自治团体为核心的基层自治不但在实践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并且在引导与组织基层大众参与社会自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其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严重制约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快速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已经成为基层社会自治中的重大问题。

一、治理机制的整体设想

在社会主义管理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基层治理关注的是在不断增加的大众服务诉求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两大压力之下,满足社会秩序稳定需求,促进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探索共同管理社会基层事务的有效体制。具体来说,社会基层治理体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基层大众诉求机制

基层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对基层群众诉求的积极回应。只有积极回应大众的共同诉求,才能有效促进基层群众由治理对象向治理主体的转变。大众诉求的有效整合目的是让分散的、独立的基层大众诉求借助正式的组织及行政体制,转变成汇聚了差异治理主体意愿的共同议题。诉求整合的要素主要有:(1)依法确保基层大众合法诉求表达的权利,完善诉求反馈机制,使区域内所有群众都享有合法诉求表达权,并将常住人口的诉求有效融进公共议政程序;(2)创建合理的评估制度。基层大众自治机构应对大众诉求信息进行筛选、分析,明确公众需求内容,并帮助基层大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3)基层领导部门及党组织应积极开展基层居民利益协调与整合工作,使各种社会团体真正成为大众诉求收集的有效载体。

2.大众事务商议机制

大众事务与基层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于群众的公共诉求,政府应积极探寻不同利益方的共同点,以提取公众管理的共同意见。要想全面协调各方群众利益,政府必须让基层居民借助审议、谈判、讨论、对话等形式参与公共事务商讨与决策,完善民主商议机制。民主商议机制主要由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商议对话、民主听证等制度组成,以上制度的结合,自治团体等相关机制的协调,构成了大众事务商议机制的基础,并以此为依据形成了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目的与办事标准。

3.多层治理合作机制

基层社会良好的治理方案必须让不同的治理对象形成和谐的协作机制。合作治理的最佳模式,是政府以社会长期稳定为最终目标,积极利用其他主体所没有的资源,在基层开展行政管理及基层大众服务。政府行政事务的处理由对应的行政部门负责,并借助行政力量和行政管理整合对相关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基层自治团体利用反映大众诉求及反馈基层信息的方式,帮助行政部门管理基层事务,但不负责行政目标的具体落实,只是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指导基层居民采用民主方式商议、解决相关大众事务;基层村社领域的大众服务,包括对隶属政府管辖范围的基本大众服务,可采取政府服务购买方式。对于非大众,政府只需提供相应的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即可。不同治理对象出于不同的目标、行动及价值,在关注、处理大众事务中应开展密切协作。基层政府部门及自治团体间要开展互补性合作,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间应开展管理协作,自治团体及社会团体间要开展契约协作。不同治理机构的协作合作机制就是在不同的智力方对恰当角色与作用的探究中,借助资源互惠及权利互动的形式而形成的。

4.大众服务供给机制

在对基层领导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大众服务性质实施合理评判的前提下,政府应根据大众化服务的不同类型创建与之相对应的供给机制。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政策目标应有明确区分,基本大众服务及行政管理需要由街道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隶属乡镇、街道、城区领域的基层大众服务事务,不可向基层自治团体及社区团体转嫁或延伸;自治团体及社会团体应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及大众服务事务,践行购买服务或遵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办事原则,为公共事务管理经费及业务经费提供财政保障。社区大众服务倡导“一站式”服务,并重视服务的连锁化、品牌化、标准化、专业化,社区单位及社区居民应积极参与大众服务评判,监督社区供给的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依照单个机制的设计框架,从大众需求的整合、识别到大众决策的形成,再到智力方大众服务供给及责任划分机制的形成,这才组成了基层治理机制的良性循环系统。其中,促使这一系统有序运行的关键,是系统内各个结构功能的有机整合。

二、治理机制的具体路径

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性强的系统性工作。笔者从以下几点对其具体实施路径进行了详细分析。

1.强化行政改革,创新管理路径

创新管理路径,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第一,恰当划分基层政府职能。对失当的政府职能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县级以下政府真正发挥面向大众供给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及经济管理职能,淡化县级政府及街道承担的经济发展及宏观调控职能,促进政府职能的快速转变。与此同时,应积极将县级以下政府不必承担及可不承担的职能推向社会和市场。第二,提高乡镇级社区行政部门的管理能力。从有利于增加社会管理成效的角度出发,将县级政府行使的审批权下放到辖区内的街道办及乡政府,使街道及乡镇由原来只重视“抓应付上级检查、抓收费、抓事务”,向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转变,促进社会大众服务及管理职能的快速转变。需要提醒的是,下放到街道、乡镇的审批权应宽泛适当,既要解决部分政府机构人员过多、机构臃肿问题,还要解决部门管理不力、人手不够等问题。第三,协调基层派出所和城乡自治团体间的权责关系。依照理顺“条条”、精简“块块”的原则,减少乃至取消与县级政府部门职能重复的部分乡镇机构,实施大部门制度,整合社会委员会、上级职能机构、街道办在基层的行政延伸机构,杜绝机构重复、多重管理,提升政府资源整合程度。第四,创新基层服务与管理途径。恰当区分经营事业、公益事业、行政管理,依据其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管理。在公益与行政事务方面增强政府职能,同时将经营性事务积极推向市场。部分大众服务可采用向市场购买相应服务及委托形式,使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到公共服务供给中来,优化服务质量。

2.确保治理主体的独立性

我国存在很多基层自治团体及各种基层社会团体,只有让这类社会团体真正成为基层民众参与政务的组织者、大众诉求的传递者、大众事务的商议者,实现社区领导者的角色,基层社会的治理职能才能真正实现。目前应坚持引导、规范、放权原则,扎实解决基层自治团体自治能力不足、社会团体参与度不高的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提升基层自治团体的自治权力与自治水平。加大基层自治团体自治能力建设,借助政治改革及立法方式加快解决行政权力对自治权利的过度限制问题。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适当限制,完善行政不得干预自治的考核与监督机制;加大村委会的强制执法力度,杜绝用行政方式干涉基层大众自治区域中的事务及随便用行政手段下达指令性任务与指标。同时,用法律形式约束自治行为,规范自治边界与自治权,确保基层居民的自治权利得到尊重与落实。授予社会居民自主商议解决权,在公平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倡导基层自治团体利用社区资源,不断提升自身资源获取能力;政府部门应积极采用“费随事转”的形式将部分资源转移给基层自治团体,使其在这一过程中取得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必备资源。其次,分清村委会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保证村委会的日常运作与县区真正实现村民意愿。建立独立性强且有公信力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建立是社会资助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自治机构形成不可缺少的载体。社会自治团体应积极完善自身工作体系与评价标准,政府部门及社会大众也应加大对社会自治团体的监督力度,推动恰当的社会团体竞争机制的建立,实行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确保社会团体的创新力。

3.丰富基层精神的内涵

基层的社会自治形式应积极支持与鼓励基层居民的大力参与,让弱势群体如进城务工人员参与到社会的管理与服务,提升他们的社区意识,促使他们快速融进社区生活。在当前形势下,基层行政部门应摈弃大众服务及民生政策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尤其应抛弃社保、就业及教育政策上的歧视性内容,逐渐建立起涵盖辖区内所有居民的合理的服务制度,提高基层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应重视并解决流动性居住给居民民利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把流动人口尤其是常住人口纳入基层选举范围,确保他们与社区户籍人口的同等权利。因此,基础政府需要对相关政策及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将基层居民的权利通过法律形式予以保证。重视基层大众自治管理参与不足的问题,因为不管是基层大众的自主选择,还是迫于政府的权威,大众不积极参与自治活动,都不利于社会自治机制的有效形成。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应在责权明了的基础上恰当放权、还权于社会;对自治团体来说,应积极探究如何借助基层管理机会通过治理大众事务及选举程序,促使基层治理提升居民的社区精神及参与意识。

4.构建多层次的治理网络

当前,在公共管理呈现出多中心势态、公私合作的状况下,应当探究如何借助基层民主实践,以基层社区为平台,以基层大众自身需求与利益为向导,建立起村委会和市场、政府及其他团体的协作关系,使村委会变成社会事务及协调征信等分权治理网络节点的信息服务中心。围绕社区大众服务及大众需求,明确所有治理者的职责与权限,在此前提下,不同的治理主体应结成治理联盟,就问题的解决方法与途径进行交流、协作。鉴于各个社会团体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基层自治团体应积极承担起广泛征求基层大众意见、收集大众诉求、大众决策的责任;市场及相关社会团体应充当公共服务提供者角色。积极寻找不同参与者的利益共同点,使其在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进而提升合作成功的几率,促进协作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江治强.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构建设想和路径[J].中国民政,2013(9).

第2篇: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范文

关键词:税改;资源性治理;反治理绩效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010-02

税改取消了地方基层政权的主导治理职能——税费汲取,同时因为财权的削弱,地方基层政权的运转逻辑从原有的“汲取型”向“悬浮型”政权转变[1]。虽然地方政权的财权扩张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然而,它所承担的任务和治理目标却并没有因此而消退。资源性治理体现了国家的社会结构转型,也隐含着中央政府为谋取政权合法性重整国家与农户关系的意图。但国家的意图却在实际的治理效果中大打折扣,反而形成了治理的“反治理”绩效。原因何在?是地方基层政权自我利益的维系和扩张的结果,还是向公共服务型政权转向的未完成所致,原因可能恰恰在于地方基层组织力量的空虚化有关。在有限的资源掌控前提下,地方基层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和保持底层群众的满意度,就以塑造标杆的方式处理资源的分配,从而导致了有着朴素相对平均主义心态群众以及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失去利益的群众不满,进而这种情绪很快形成传染机制。

一、税费改革前后的治理结构转变

1.乡村治理强度的“软”化。国家的税费改革使得乡村基层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在此过程中乡镇基层政权可谓两面都失去了信任。首先,在税费加重负担下的农民对基层干部的不满和失信,对基层干部的税费改革造成的伤害仍然使得村民仍然对基层干部心有余悸。其次,国家对税费改革的取消其实某种程度上也表达了对地方基层政权的不信任,中央很快从税费改革调整到税费全部取消,以至于基层政权干部在以后的执行力度中出现了种种阻力。

2.村级集体组织力量的退化。村级集体组织的运转显然受到税费改革强有力的冲击,农村本身的集体经济力量在家庭承包制以来就有弱化,虽然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事实上农村经济“统”的力量愈趋弱化,以至在有些村根本就没有集体经济,并且对分散的农户无法施加集体的力量。而税费改革则从治理方面减弱了村级组织的管制力量,国家对村级组织的力量使得村干部无法且没有力量去应对村内事务的处理。基层村干部的不作为和力量空虚化造成了地方混混力量的上升,并且混混和相应的灰色社会性质的力量的介入成为村级治理结构的隐蔽性秩序[2]。

3.治理的空虚化、形式化。资源汲取的实质性治理消退之后,村级组织必须寻找合适的空间建立自己运转的合法性。于是就产生了“软指标”的“硬指标化”,所谓软指标的硬指标化是指乡村组织在原来的刮宫引产,催粮要款等为代表的硬指标已不成气味硬指标的情况下,将原来的软指标如村务规范化管理、发放资料等当作当前的中心工作即硬指标来抓[3]。

4.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缺失。如果说税费改革之前治理的强度一定程度上是以乡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作为平衡的,那么税费改革之后,乡村公共物品的治理供给基本处于瘫痪的状态。村庄已经没有能力有效动员村内的民众力量进行村庄公共物品的建设,积累工、义务工和三提五统的取消造成村集体组织财政的困境。

二、资源下放的治理困境

1.撒胡椒粉似的农业补贴与实际治理的脱节。国家不仅取消农业税,而且给予农民种植粮食以多种补贴,包括粮食补贴、农机补贴、良种补贴和农资补贴等等,而且补贴的范围不断扩大,现在农民种田每亩合计可以得到奖金100多元的补贴。实际情况是很多农民并不看重补贴,出去打工的还是很多,抛荒在有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学者指出,与其采用撒胡椒粉似的给予农民好处,还不如把这些钱统一起来办大事,可以帮助农村债务的减轻,帮助村庄的公共设施建设,尤其是水利方面的投入,可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乡村这一级的呼声却被农民的道德高度和国家威望所掩盖,在这种情况下乡村一级组织即使在村民已经默许情况下挪用补贴款来建设公共设施也会遭到上面的批评。

2.合作医疗的刚性任务引起的干群两怨。农村基本实现了合作医疗的全覆盖体系,然而合作医疗作为国家对农民看病支出的保障措施,并不能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许多农民抱怨合作医疗只能“看大病不能看小病”。由于村庄的流动性体制,村干部为此要投入很大的精力保证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为了达到相应的上报率,村干部自己要拿出点钱先垫上,等着村里人过年回来再向他们要回,这其中村干部不知道为此要付出多少精力和时间成本。

3.专项转移的支农政策脱离乡村社会的基础。基于税费改革之后农村财政的困境,国家建立了专项财政转移支持农村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前提是村级组织干部必须能向上面跑,所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经常向上面跑关系的村干部就可以为村庄提供国家财政的支持,而有些不能跑的村干部自然引起了村民的不满。在同一地区的村民会有比较,看到别的村都建起一些东西,而本村的什么都没有,以至公共基础设施破坏,水渠淤积,电站失修,道路泥泞不堪,自然矛盾的集中点指向了村干部。

4.低保等选择性补助措施不公所引起的治理困境。作为一种非常技术化的治理手段,农村低保以及一些社会福利救助需要详细制定出享受低保的生活标准,然后通过村内村民代表会议的提议同意达到程序的公平。乡村干部可以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低保名额实施相对较为私人化的网络治理[4]。虽然这种私人网络化的治理方式给村干部一定的治理空间,但由于与公开宣称的公平性相冲突,在实践之中必然大打折扣。

撒胡椒粉似的国家补贴方式与选择性的资源的下放体现了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一个悖论,国家补贴的直补到户是国家不希望通过乡村组织直接下放到农户手中,其含义是国家担心地方基层组织会截留农民的补贴,表现了对地方基层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国家给予乡村民众的资源性物品却又不得不依赖于乡村一级的组织和执行,乡村组织仍然担当着地方治理的主体任务,国家必须以其为支撑建构公共服务型政权的转型。

三、税费改革后反“治理”绩效的机制成因

地方政府因为面临着治理的转型所承担着的职责已经不能控制资源下方的社会配置,而造成这一重要的原因恰恰本身就是税改以后形成的逻辑所导致。税改取消了乡村组织汲取力量和动员力量的合法性,钱集资不起来、农民又指挥不动,乡村组织就成为了“悬浮型”的政权框架。所以,税费改革的自身演绎的逻辑导致了基层组织力量的散化,集体力量的实效使得原本已经分散、独立的农户更加陷入了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认为要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小集团,不能让集团的规模过大,否则就会陷入“搭便车”的难题,而要解决大集团的行动逻辑就是通过国家的强制性力量[5],原来的村级组织正是承担了国家强制性力量的角色。

国家选择性资源的下放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干部积极治理的激励性质,但是这种激励又会造成乡村社会平均主义心态的反弹,会产生“凭什么他有我没有的质疑”进而对村干部的治理产生怀疑,对干部国家资源的分配中只注重关系不注重公平的气愤,“低保都是村干部有关系的人拿去了,我们哪有份呢?”“农机补贴那也是村干部给自己亲戚拉拢的,平白无故的人家会给你?”等等,这些在乡村中散发的一种对干部以关系私分资源的方式充满着气愤的情绪,使得村干部成为某些村民中极为不欢迎的人物。地方公共事务的治理必须依赖于地方自己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地方在税费改革前可以通过税费并收的方式完成自己机构的运转和地方公共服务品的供给,税改以后已经失去其原有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村内原有的治理模式和平均主义心态的打破,形成了村庄治理绩效的极低评价,在对乡村低评价的背景下却仍然保持着对中央政权的高度认同,原来的用词如“党中央是英明的,下面的人就是腐败”,“上面的经被下面的人念完了”仍然是村民口中频繁表达的词汇。乡村干部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却与农民形成了利益的暂时性脱钩,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乡村集体力量的退化和无力,现在加上科层化的吸纳机制,村干部主要的任务是完成上级的布置任务和考核目标,对群众的治理能力却严重下降,甚至把自身作为“虚化”处理,出了事情也是找上级。

四、结语

原本意义上增强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税费改革逻辑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导致了相反的逻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治理整合引发的是“反治理”的绩效,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基层政权的矛盾状态和基层治理公共规则的不确定。当前利用资源下乡的机遇修复原本缺失的基层政权与群众之间的疏离关系,最重要的是给予集体以治理公共设施的能力,以提供公共物品建设为契机,重新整合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在地方基层获得国家行政性力量和资源支配的同时,要积极发动群众组织起来,从而形成群众与治理的良性互动,以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改善原有的管制型治理结构,所以在此当中群众的自我组织能力和自治能力是集体组织力量加强的前提。我们当前面临的是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地方基层治理转型能否成功,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投入能否取得成效,关键是要看地方治理能力的现代转型。

参考文献:

[1]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J].社会学研究,2006,(3).

[2] 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1980—2008)[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博士论文.

[3] 申端锋.软指标的硬指标花:关于税改后乡村组织职能转变的一个解释框架[J].甘肃社会科学,2007,(2).

第3篇: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范文

关键词:李普塞特;政权合法性;政治参与;政治吸纳;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0-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7-0034-05

基金项目:2016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的路径研究”(16DJC003)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王华华(1984-),男,湖北襄阳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中共无锡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现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党史党建。

现代民主政治中,从选举、投票到代议制、代表制,从基层自治、社会治理到协商民主、精英民主,从政治诉求、政治参与到政治吸纳、民主决策,民主实践方式的多样化已然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关于如何在民主政治中巩固和发展政权合法性的学理讨论,也是政治学界经久不衰的话题。美国著名政治学者西蒙・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是研究政权合法性基础的里程碑式人物,他的名著《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以鸿篇巨制、深入浅出,道出了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权合法性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在我国政治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重读李普赛特的《政治人》,我们仍能汲取有益于我国政治实践和发展的学术营养。

一、政治参与是政权合法性扎根社会土壤的种子

作为一个舶来词,政治参与在中国政治学界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1]梳理政治参与的相关文献,政治参与的定义,可以聚焦为除政治权力阶层外的社会一般公民通过各种力所能及的方式,包括政策建言、投票、选举、集会、游行、示威等多种方式,试图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影响政府决策或政策执行的行为。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让政权合法性的延续有了政社互动的基础。[2]李普赛特在《政治人》中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时,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政治参与一词,但却对公民政治参与的行为进行了大量实证性的描述。

1.政治参与有助于增加社会张力。李普赛特对于政权合法性理论的探讨和研究,是建构在政治与社会互动的基础上的,将其解构为民主秩序的条件、社会稳定产生的条件、民主选举的政治参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行为、民间社团的政治行动等,并据此探讨政治参与和社会张力之间的关系。从维基百科的搜索来看,西方国家的理论界并未用social tension(社会张力)一词来界定政权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政权和社会之间冲突关系及维系的研究,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霍布斯《利维坦》、罗伯特・达尔《论民主》、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等,其成果汗牛充栋。国内有学者将社会张力定义为,“在社会变迁或转型中,人们由于未来不确定性而产生迷茫,以致不同阶层的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展开博弈,演化成一种紧张对峙的社会关系状态”,并认为“公民权利意识增长、社会竞争失序、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利益集团统治强化、社会分配扭曲等会积累社会张力”。[3]实际上,这种将社会张力定义为社会紧张关系或社会冲突,本身就有些本末倒置,缺乏解释力。社会张力应该是合法政权运行过程中社会所能承载或容纳各种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的能力或弹力。李普赛特正是从这个层面来解构与重构“政治人”所能生存的社会基础的,并依据实证材料,从理性的角度建构了增加社会张力、维系政权合法性运作的社会条件。

李普赛特从政治社会学的一个重要主题“促进民主的社会条件”开始,从“冲突”和“稳定”、“分歧”和“共识”、“分化”和“整合”的转换轨迹,他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证民主产生、维系和发展的相关因素。在李普赛特看来,促进社会民主和政权合法性延续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化解社会冲突的能力、工人阶级的有序活动、社会中产阶层的政治参与等。实际上,在开篇语中,李普赛特就借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之口,指明了社会的民主运行,需要中产阶层在社会中处于主体地位,一方面,社会中产阶层越强大,社会的民主发育程度就会越好,另一方面,社会中产阶层的强大,会换来社会整体的稳定性,而稳定性和有效性则是民主发展的基础条件。[4]1社会中产阶层的发展和培育,与社会中产阶层的政治权利享有是分不开的。政治参与就是社会中产阶层和工人阶级享有政治权利最有效的方式。无效或低效的政治参与,并不是说当政者或现政府更加民主或有效治理了整个社会,而只是掩盖或积累了潜在的社会冲突和社会风险。正如李普赛特所言,“由于经济的不稳定而导致的下层阶级的不安全感与紧张感,因他们特殊的家庭生活模式而愈加严重了。出身下层阶级的人,不论是孩子还是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要直面大量的挫折感和攻击性。”[4]85而一旦现政权无法通过社会底层的政治参与完成利益诉求的实现,社会冲突或政治危机就难以避免,20世纪德国和奥地利的纳粹主义、美国的麦卡锡主义以及法国的布热德主义等,就是例证。可以看出,李普赛特所分析的民主产生和维系的条件中,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是必不可少的元素,而有效的政治参与有利于表达社会底层的政治诉求,提升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容纳冲突的张力,从而为现政权的合法性提供更好的说服力和延续力。

2.政治参与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如果说社会张力是社会的包容能力,那么社会冲突则是社会的报复能力。任何政权都生存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中,而政权自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既依赖于它发展社会经济的能力,也依赖于它化解社会冲突或减少社会冲突的能力。李普赛特认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任何政权的合法性延续,都必须通过与社会互动的路径来实现政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4]51其作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加社会张力的方式,一种是减少社会冲突的方式。对于前者,政府可以“未雨绸缪”,通过发展经济、扩宽社会建言渠道、优化利益表达机制、引导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等方式,来增加社会张力,防患于未然。对于后者,政府通过减少社会冲突的路径来维系政权的合法性,实际上已经是危机管理中的“亡羊补牢”阶段,处于治理社会冲突的过程中,其意涵是政府通过治理特定的社会冲突或社会矛盾,来减少类似社会冲突的多发频发,做到“亡羊补牢”。李普赛特在讨论社会冲突、政权有效性与民主关系的时候,进一步梳理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阐释的政权合法性危机产生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社会变革危机引发的合法性缺失。社会变革中,原有的利益既得阶层或保守机构的地位和利益在社会变迁的解构中受到威胁,而变迁中社会各阶层政治参与的通道又不畅通,或他们所要表达的政治需求得不到有效的政治参与输送,合法性危机就产生了。比如德国魏玛共和国政府,虽然其发展经济相对有效,但由于其改革过程中的符号象征系统、基本价值观念、利益整合性欠缺等,导致了德国军队、贵族阶层、教会人员、部分工人阶层等重要社会群体的反对而引发各种社会冲突,进而导致政权的合法性危机。

李普赛特所界定的第二种合法性危机类型是政府处理新的社会群体“政治准入”问题引发的。这种合法性危机表现为现政权或政府难以抉择何时让新的社会群体获得进入政治过程。李普赛特以19世纪的产业工人和20世纪的殖民地精英与农民为例,阐述了新的社会群体呼吁政治、经济权利的时候,现政权和政府不是设法进行阻挠,便是采取暧昧的态度拖延新的社会群体进入“政治准入”的通道,以致于引发政权合法性危机,甚至法国大革命那样的事件。李普赛特指出:如果政府有着“一个便捷通道让新群体进入合法的政治制度,便更容易取得新群体的效忠,新群体反过来也会允许传统的统治阶层保留自己的地位”。[4]53政权的合法性与政治参与通道、社会冲突的化解实际上是分不开的政治关系。社会转型期或社会转型的量变积累期,社会底层或新的社会阶层需要一个合法表达政治诉求的政治参与通道,来实现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如果现政权意识不到他们的利益诉求,长期将他们拒之门外,而且使用强力来限制他们政治参与的通道,那么长期被隔离在体制之外的社底层和社会新的阶层,便会以社会冲突的方式,抑或是极端的革命方式来实现自身的政治诉求。正如李普赛特所言,“群体冲突是民主的血脉,但也是所有民主政体固有的持续威胁,因为冲突如果达到危及社会整合、导致社会解体的临界点,民主的血脉就将凝固。”[4]56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参与促进了政府与社会底层和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沟通,让新的社会群体和社会底层的政治诉求得以在体制内得到合理的消化,进而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从而巩固现政权的合法性。

3.政治参与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维度,一个社会系统内部,政权的合法运作与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社会摩擦较小,政权能够从社会中汲取生存和发展的资源,而社会各个阶层之间也掌握着政治经济权益实现的路径,从而政权与社会能够在政治互动中,表现出稳定与非冲突的社会状态。社会和谐,既不同于社会张力,也不同于社会冲突,它是表现一个社会系统的社会张力较强、社会冲突较少状态的一个专业术语。李普赛特对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研究,从系统论的角度,也阐明了一个重要观点,即政治参与是政治权力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保持沟通的有效路径,缺乏政治参与的社会必将陷入政权合法性危机。政治参与,作为社会底层或新的社会群体表达政治经济诉求的主要路径,如果能够得到政权系统的有效回应,则能够在有序的政治参与互动中,促进社会和谐。李普赛特以社会底层的政治参与路径――选举为例,试图挖掘下层职业人士的投票意愿或投票价值选择问题,以及社会底层人员在何种社会状态下会采取非合作方式暴发社会冲突,破坏社会和谐。不同于安东尼・唐斯在《民主的经济理论》中所表达的政治投票的理性规则,李普赛特在《政治人》中所建立的选举投票规则和价值倾向,更具有多样化和偶然性。虽然所有的民主投票都具有利益的选择性,但是仅仅以此盖过选举投票背后的多样化因素,则使得投票选举研究变得枯燥乏味和非科学性。李普赛特通过对于工业化浪潮中的瑞典、德国、芬兰、挪威等欧洲国家投票研究,发现影响社会底层民众和工人阶级投票选择的主要社会因素,集中在政府决策对个人的相关性、受雇并依赖于政府、迫于政府的经济限制、职业的收入水平、社会危机的整体情况、道德的滑坡程度、民众接触信息的渠道和能力、投票群体的社会压力、投票选择潜在的利益等。

而在李普赛特看来,“经济利益并非引起投票动机的唯一利益”,比如20世纪30年代德国犹太人的高投票率,即被解释为对纳粹主义及政治上反犹太主义的反应。[4]157当一个国家面临政治危机或不再处于社会和谐状态时,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更会高涨。现代民主政治中,每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中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特别是社会上层与社会底层之间的社会冲突,都是通过政党活动表现出来,而这基本上代表着一种“阶级斗争的民主转化”。李普赛特进一步指出,缺乏政治参与的社会,所引发的社会冲突或社会不和谐,现政权包括其执政党所代表的统治阶级利益竞夺,实际上已经转化在民主选举或政治投票当中了,“即便许多政党会否认阶级冲突或效忠原则,但分析一下它们的诉求与它们的支持,就会看到它们确实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这种情况对美国的政权和政党也是适用的,即便人们历来都认为,相对于欧洲的分裂模式,美国的政党是个例外。美国的“一开始就是以社会下层阶级支持取得相应社会地位的”,而“共和党、辉格党和联邦党则一直是有势力的社会群体支持和效忠的”。[4]187既然不同政党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那么不同社会阶层的民主选举或诉求表达,也就会在政党竞选或政党施政政策中得到映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参与不仅会增加社会张力,促进政府和执政党合法性触角得到积极生长,也会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现政府、政党与社会底层、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有效沟通,从而从整体上促进社会系统的和谐。

可见,增加社会张力,减少社会冲突,维系社会和谐,政治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治活动方式,它是政权巩固合法性,让政权扎根社会土壤的活种子。

二、政治吸纳是政权合法性根深叶茂的养料

如果一个民主政体的政权合法性依赖于公民社会的有效政治参与,那么政权本身对于公民社会政治参与的态度和行动,则构成了和政治参与相对应的一个政治学术语“政治吸纳”。与国内有些学者对于政治参与的理解不同,[5]本文之所以未将政府官员、权力阶层、政党领袖、社会有权势者等纳入政治参与的主体范围,是因为他们是政权的有效控制者,他们的政治活动,可以界定为在维护自身权力地位基础上的政治吸纳,即何时、多大程度接受来自于社会底层、工人阶级、中产阶层等政治参与所表达的政治诉求。政治参与是政权合法性扎根社会土壤的种子,而政治吸纳则是政权合法性能否根深叶茂的养料。

1.政治吸纳是政治系统汲取社会营养的触角。政治吸纳是指掌握政治系统的社会政治精英,对于政治系统外部的公民诉求输入,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来“容纳―消化”公民的政治参与诉求,并体现在输出的政治决策与执行当中。政治吸纳是公民政治参与活动能否有效、延续和发展的前提。离开了政治吸纳,政治系统无法汲取社会营养,而与之相对应的政治参与,也将不具有维系现政权合法性的社会意义。李普赛特在考量德国纳粹党为何能够崛起以及有悖于民主时仍有社会底层人员支持时,作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工人阶级、社会中产阶层、社会底层、贫困人口等,他们并不是没有给过政府机会,而是现政府要么忽视他们所表达的诉求,要么拖延给他们改善自身政治经济权利的S诺。”[4]351李普赛特在《政治人》修订中,增加了第十四章“再思考与新发现”,系统比较了弗里茨・斯特恩(Fritz Stern)、彼得・盖伊(Peter Guy)、沃尔夫冈・绍尔(Wolfgang Sauer)、詹姆斯・罗德斯(James Rhodes)等人关于纳粹党和社会的研究成果,尽管纳粹党的崛起和当时政府的陷落原因是多样化的,但其共性在于纳粹党获得了中产阶级和社会底层超乎寻常的支持,之所以获得支持是因为纳粹党的政治鼓动契合了中产阶级和社会底层在现政权内被漠视的政治参与诉求,与其说是德国、意大利、匈牙利、奥地利等国家政府被纳粹主义所占据,不如说是原政权的政治吸纳不足,导致了与政权系统外部民众的沟通失灵,以致于被社会底层、社会中产阶层、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等所抛弃。[4]406因此,作为政治系统汲取社会营养的触角,政治吸纳是政权合法性能否延续的关键性政治举措,不能有效汲取公民政治参与所表达的利益诉求,并转化成有效的政治决策与行政执行,政治系统便会日渐丧失合法性的社会土壤,根腐树倒只是迟早的事情。

2.政治吸纳是公民政治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政治参与是一种公民带着特定目标,自下而上反映政治利益诉求,并渴望得到政治权力系统有效回应的理性政治活动。[6]“诉求表达―接纳回应”是政治参与活动得以在制度内通道有序运行的前提。不管是社会中哪一个层面的群体,其利益诉求一旦被表达出来,就会有得到回应的期盼。不能够得到政治吸纳的政治参与活动,注定是短命的闹剧。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权合法性的建构是与政治权力系统和外部社会有效互动分不开的,也正因为如此,政治参与和政治吸纳成为现代民主政权合法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李普赛特通过研究美国社会底层和社会中产阶级的政治参与活动,发现收入情况的高低,一方面影响着人们政治参与的热情,另一方面也影响着人们政治参与的方式。收入越高的社会群体,倾向于在制度许可的范畴进行政治诉求的表达,而他们稳妥的政治参与行为,更容易得到政府的政治吸纳。[4]204而下层职业人士、社会地位和收入双低的人群,则对政治参与的兴趣和信任是偏低的,而且一旦他们的政治参与诉求较长时间得不到制度内的政治吸纳和政策回应,他们就可能走偏,采取较为极端的政治活动方式,冲击现政权的合法性。在李普赛特看来,政治参与是极强的理性政治活动,人们会比较政治参与活动的“投入―产出”比例,并适时作出相应的政治参与方式调整,“下层职业人士的那种被剥夺感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激进主义,不单是客观的经济条件造成的”,“管理人员越专横、工作越单调,工人就越不满意,也就有可能去支持那些旨在社会变革的政治运动。”[4]202因此,政府有效的政治吸纳,并尽可能改善政治参与公民的生活处境,是公民持续进行政治参与活动的基石,也是政府扎根社会土壤、获取合法性的有效方式。

3.政治吸纳是现代政府彰显民主诚意的标志。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不可逆的今天,每一个合法的政府都会举起民主的旗帜。而真正能够彰显现代政府民主诚意的标志,则在于政治体制对于公民社会的政治吸纳程度。李普赛特从韦伯和熊彼特的著作中抽取了一个关于“民主”的定义,“在复杂社会中,民主可以被界定成为一种政治制度,该制度为更换政府官员提供了合乎宪法的机会,也可以界定为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经由选择政治职位的竞争者以对重大的决策施加影响。”[4]23从李普赛特的“民主”界定不难发现,政治系统选拔官员,要对外部社会系统输入的人才打开权力大门,而政治系统将要实施的重大政治决策,也将有社会中一般公民意愿的政治吸纳。李普赛特进一步指出,现代民主政权的运作,得益于三个重要的条件:一是,政治系统要具备一整套允许和平进行权力“竞赛”的价值体系和游戏规则,否则民主会变得杂乱无序,比如许多拉美国家的无序“民主”;二是,现有的政治规则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政治统治集团,否则会造成不稳定、不负责的政府,比如前法西斯主义的意大利等;三是,存在现政权反对派的合法生存条件,否则执政者的威权就会稳步增长,大众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就会削弱到最低限度,比如一党制国家、独裁制国家等。[4]26综合李普赛特的民主条件界定来看,现政权的反对派必须合法存在,才能使得社会大众对政府的决策产生相对有效的影响。换言之,对于社会大众政治参与所表达的政治诉求,在稳定的合法反对派不存在的情况下,政府会降低政治吸纳民意的诚意。尽管李普赛特关于民主政治和政治合法性基础的研究不能囊括所有政权国家,但毋庸置疑李普赛特实证分析所得出的“政治吸纳可以彰显政府民主诚意”的论断。公民自下而上有效的政治参与、政府自上而下有效的政治吸纳,这两者是政权系统巩固合法性必不可少的政治条件,且政治参与表达容易,政治吸纳民意却难,政治吸纳某种程度上成为现代政府彰显民主诚意的标志。

四、结语

任何国家在追求现代性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社会结构变迁问题,既有经济转型中的利益分配公正性问题,也有政治秩序重构中的社会冲突问题。而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冲突问题的能力,则成为衡量政府和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尺。政府和执政党将政策合法化过程,其实就是寻求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如何做出公正有效的分配,才能增加社会张力、减少社会冲突,得到社会公众政治认同的过程。李普赛特在《政治人》中关于民主政治和政权合法性社会基础的探讨,与其说是寻求民主社会的一致和整合,不如说是寻求民主社会的冲突和变革在何处,社会冲突是如何产生的,公民的政治参与对此有何建构性的影响。[7]正如李普赛特所言,“作为一个被冲突理论家说成是所谓的一致学派的追随者并受到批评的人,我乐意指出我的政治社会学大部分内容探讨的是冲突和变革,而不是一致和整合”,一定程度的社会冲突是民主秩序建构的合理特质,“从革命的观点来看,一种民主的秩序之所以不可能被,其原因正是在于它承认冲突是合法的和必要的,并使它的公民有机会参加和支持为各种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而斗争的组织”,[4]2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作为美国社会的民主保守主义捍卫者,李普赛特关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研究并不完美,有其阶级局限和研究视野局限,但他在《政治人》中所表达的“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权政治吸纳相互作用,化解社会冲突,建构政权合法性”的观点,却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且对政治实践也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社会变迁中分配型的公共政策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颇为值得关注和解决。近年来,我国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所表达的利益诉求问题,主要包括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的持续扩大问题,劳资关系引发的问题,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等,而且在政治参与方式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并存,比如和平的参与和暴力的参与、合法的参与和不合法的参与、有组织的参与和自发的参与、有效的参与和无效的参与等。社会经济发展并不一定会导致公民政治参与的数量和频次激增,但是,宏观上的公共政策实施所导致的利益分化和分配不公,则会引发公民政治参与表达诉求的意愿上升,而政府若不能及时、有效、民主地给予政治吸纳和回应,就可能引发公民对执政者的政治信任危机。李普赛特对于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吸纳相生机制的概述,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有类似之处,即都强调了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和民意吸纳后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现有的政治吸纳机制,从宏观上讲,包括政党吸纳、政府吸纳、人大政协吸{、社会组织吸纳等体制内的政治吸纳机制;从微观上讲,包括、政府信箱、政府热线、政府微博、“马上就办”、书记在线、市长在线等政治沟通和政治吸纳的渠道,而真正能够促使公民政治参与诉求直接进入政治决策议程的吸纳机制则是欠缺的或不完善的。中国政治实践中,应然性地要求我们改革现在的精英决策参与体制,更新传统的“体制维稳”观念,建构能够容纳社会中低层、新生社会力量参与决策的政治吸纳机制,把不合法的、暴力的、无序的、无效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纳入到现有体制当中来,增加社会张力,减少社会冲突,其对于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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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肖存良.政治吸纳・政治参与・政治稳定――对中国政治稳定的一种解释[J].江苏社会科学,2014,(4).

第4篇: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范文

关键词:政府行政管理;基层群众自治;协调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4-0013-05

国家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1]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群众充分发挥主动性,充分利用民主政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治理过程。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亦是基层群众民利得以彰显的主要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当前,我国国家行政管理与群众基层自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还存在着协调困境,需探索研究。

一、社会多元治理的缘起

“凯恩斯主义”影响下的传统政府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公众是被动的、消极的管理对象,这种治理模式往往带有强制性特点。因为,这种治理环境下,政府治理是单向度的,完全是政府意志的现实化、社会化,公众的需求是不被重视的。若无强制力推行,国家行政管理往往很难实现政府的预期。但是,这也带来了一种困境,即公众对“强制力”的回应。犹如弹簧一样,压力越大,往往弹力越大。在强制力的作用下,公众的合理意愿被压制,这种状况长期持续,则会带来公众的集体“不同意”。另外,单一的政府治理模式,要求相应“大政府”组织体制,这必将导致政府的无序扩张,带来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从而会更加剧公权与社会的紧张关系。随着市场理念的回归,社会越来越多的生存发展问题被置于市场机制下得以解决,“在当今社会,政府行政体系与市场体系成为控制社会、影响社会的最大的两股力量。”[2]另外,民主政治建设、政府自身改革业已成为当前政治领域的重要课题,公民社会的培育也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重视。民主政治建设,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释放“民权”,还权于社会;政府自身改革,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依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做出适应性调整;公民社会的发育、成熟,为政府还权于社会、政府职能调整提供了承接载体。

众所周知,政府是利用“公共权威”,经法定程序对社会进行干预,解决公共问题,进而实现公共秩序的。各类市场主体是通过市场机制来满足社会需求,解决人类生存发展的“私域”问题的,抑或是在政府相关制度机制促动下,参与解决某些公共问题。同时,社会作为公共权威与市场机制的作用对象,也不是静态的、被动的,它也在通过公民社会培育下,内部衍生的各类社会主体日渐承担起更多的自我治理功能。在当前各类公共问题涌现并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任何单一的社会治理模式,都很难达到社会总体治理的预期功效。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治理的合作网络,也即“为了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政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3]事实上,当前的社会总体治理模式也就是政府、市场与社会三种机制的合作共治,只是在不同的国家,因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而表现出不同的结合方式。

基层群众自治属于多元治理主体结构中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和治理方式,因与政府行政管理基于内在驱动、价值选择和运行机制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协调困境。

二、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协调困境的原因

治理主体或者模式的多元化必将带来冲突与协调问题:权威治理模式与非权威治理模式的冲突与协调,不同权威治理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社会非权威治理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其中,政府权威治理模式与社会非权威治理模式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会成为主要内容。毋庸置疑,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之间的协调问题,是政府权威治理模式与社会非权威治理模式之间协调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内容。

国家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都是在我国总体政治框架下运行的社会治理机制,因此,两者具有统一的社会目标——社会治理。只是前者对社会的治理是一种有意识的法定行为,而后者是在以满足自我需要为直接目的的基础上,进而推动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前者治理是一种主动,后者治理是一种被动,无论是出于主动抑或被动,两者的行为最终都会导向社会治理。但是,从宏观角度来讲,因不同的内在驱动、价值选择和运作机制,虽然两种治理模式有着内在的统一目标,却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着诸多的协调障碍,也即国家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之间如何能降低合作损耗,真正在解决公共问题上形成合力,还需要解决许多的问题;从微观上讲,因权威治理主体的牵绊及自治主体的局限,也带来了相当大的协调困境。

(一)宏观视角下的协调困境原因分析

1.不同的内在驱动:公权与民权的竞争。国家行政管理是一种因“公共权力”运作的管理行为,因此,“公共权力”是其内在驱动。因“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所以才能够做到“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4]国家行政管理如若没有“公共权力”做后盾,决计是难以施行的。而基层群众自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形式,它是基层群众“公民权利”得以充分彰显的重要机制。基层群众之所以能够自治,是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性文件赋予的基本民利,基层群众自治也即是这种法定权利的施行。因此,“公民权利”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在驱动,没有法定的“公民权利”,任何所谓的“自治”都是非法的。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在驱动的差异,在两种治理模式的耦合过程中,会出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即对于同一公共问题,可能会存在政府行政管理与公民自治两种治理模式的选择的冲突。因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公民权利的自愿性和平等性,则可能会出现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压制和侵犯,从而出现冲突陷入协调的困境。

2.不同的价值取向:公益与利己的分野。众所周知,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价值是“公共利益”,即行政管理的“公共性”,任何以公权谋私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对于基层群众自治,首要考虑的是自治范围内的利益,这种利益对于其自治范围具有“公益”性质,但是对于作为社会治理网络之一的网格,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却是“私益”,因此,基层群众自治的价值取向相对于国家公共利益而言却是“利己”的,当然,这种“利己”行为是合法的。基层群众自治即是通过这种“利己”的自我治理行为达到治理状态的。当社会所有自治群体都通过合法的“利己”行为实现自我治理状态,也即达到了“自治的帕累托最优”,整个社会也会进入良好的治理格局。在不同的价值取向的指引下,国家行政管理对社会的治理是一种有意识的目的性治理行为,而基层群众自治是一种追求“利己”的无意识治理行为。当这两类治理行为相互合作时,必将出现价值的冲突。在不同的价值指引下,必将导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因此,这也必将会致使国家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陷入协调的困境。

3.不同的运作机制:法定与意思的选择。“行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逾越或违背法律规定。”[5]即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程序等都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制度,遵循法定的运作机制。而基层群众自治作为一项公民权利,自然是由相关法律制度赋予和受到相关规定约束,但在具体如何行使以及是否行使,只要不突破既定的政治法律框架,则可完全遵照自治主体的意思表示。法定机制往往具有既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轻易不能突破,而意思自治机制却可以有多种选择,只要在既定政治法律框架内便可运行。当法定运行机制与意思自治机制遭遇时,必将出现权威与平等、既定和选择、强制与自由自检的冲突,这也必定会引致两种治理模式的协调困境。

(二)微观视角下的协调困境原因分析

微观视角下,两种治理模式协调困境是由治理主体行为过程中的局限性所致。

1.政府职能扩张。“政府行政职能扩展是一种世界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6]政府职能的扩张,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肇始,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了“行政国家”的独特现象。政府职能的扩张有其合理性的动因:市场失灵,公共问题增多且复杂化等。但在正常合理的职能扩张过程中,也夹杂着一些异化现象,如政府对公民“私域”的过多干涉。20世纪80年代世界范围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是人们对政府职能扩张问题的一次正面回应。在我国,计划经济下的“全能政府”的组织惯性尚未完全消失,政府职能扩张性问题显得尤为严重,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政府“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7]因顺应发展要求和国际公共管理改革运动,我国也在80年代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当前,转变政府职能,以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结构,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趋于完善,公民社会发育成熟,逐步会形成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社会承担三方合作共治的治理格局。但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团体利益的牵绊等障碍尚在,目前,我国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扩张问题并未得到根治:对基层管的多,管的死,使基层自治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压制了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利,导致了公权与民权之间的冲突,带来了公权治理与民权自治的协调困境。

2.基层群众自治意识薄弱。自治意识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权利意识。我国重“权力”而轻“权利”的传统观念一直根深蒂固,这在基层群众的意识里表现得更为顽固。另外,我国长期的中央集权式的“全能政府”直接治理模式,压缩了基层群众的自由空间,破坏了公民社会发育的土壤,带给人们一种政府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错觉,形成了“有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这些都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意识的薄弱。缺乏自我治理意识和政治参与主动性的基层群众,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直接跨过自治组织寻求政府解决,也就是说,基层群众仍倾向于选择基层政府的直接管理。很多地方,虽然形式上建立了自治机制,但自治意识的薄弱,给这些机制的有效运作带来了困境,迫使政府行政管理机制不得不重新介入本已放开的自治领域,这更使得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运作显得效果不佳,呈现出基层治理的强政府、弱社会的现象。这就形成一个怪圈:依据我国相关制度与治理原则,政府合理调整职能权限,寄希望于基层自治,而基层自治却因基层群众自治意识薄弱,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又不得不重新介入,政府的重新介入又进一步削弱了基层的自治功能,这是一个亟待破解的困境。

3.基层自治组织利益聚合与表达功能不强。当前,在我国基层自治领域,自治组织的主要形式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发育,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承担起了部分社会治理功能,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新的组织载体。无论是国家主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还是自发形成的各类非营利社会组织,因经费、身份定位、团体利益等问题的影响,在基层群众的利益聚合与表达方面都没有发挥出理想的作用,这也是造成基层群众对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并不看好的重要原因。基层自治组织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可以聚合与表达基层群众利益,使基层群众能够得到更多的公共政策惠顾。一个聚合与表达功能弱的自治组织注定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同,政府也不太可能从一个利益聚合与表达功能弱的自治组织那里获取太多基层群众呼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窄化了政府对基层真实信息的获取渠道,从而可能导致出现政府对基层行政管理的不当干涉,这也必将带来与基层自治的冲突,出现协调性困境。

三、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协调的路径选择

对于宏观视角下,两种治理模式之间的协调困境,最有效的协调方式就是充分划清治理的范围。因为,无论是内驱力、价值选择抑或是运行机制,对于两种治理模式都是不可变迁的,任何方面的变动,都将导致两种治理模式的趋同,或者治理效力的弱化。“法律有限,人事无穷”,合理划清两者的治理范围,不仅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更需要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因地制宜地选择权威治理或群众自治。具体而言,对于需要政府强力干涉的领域,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起治理职责;对于可以充分发挥群众创造力、有效进行自我管理的领域,应充分尊重群众的自治权利,政府做好引导和监督即可,不必过多干预;对于必须由政府与基层群众双方合作共治的领域,应根据公共事务的具体特质来确定一方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想当然地由政府主导。

微观视角下,两种治理模式的协调,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调整基层政府管理职能。基层政府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与国家行政管理最直接的衔接对象,因此,基层政府的职能调整对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的协调最为关键。什么样的调整才叫合理?当前普遍赞同的一个观点是: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推动社会在政治法律框架内自治;在市场和社会治理功能难以彰显的领域,政府做出必要的公权干预。这是当前政府职能调整的合理定位和社会治理格局的理想预期。如何调整才能实现合理?自从政府放弃了“守夜人”的角色,成为了“万能政府”,其“行政国家”的地位一直难以撼动,这里自然有其合理的方面,但公权力的自我膨胀确是一大痼疾。这也是我国政府提出职能转变近30年来,政府职能一直难以调整到位的重要原因。在基层政府范畴,很多地方已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视为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的下级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空间在被逐步压缩,已经变得“非官非民”,完全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和地位。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合理地缩减基层政府对基层自治组织的直接操控权,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相应地调整基层政府的管辖范围,该放权的放权,该让位的让位,该间接管理的间接管理。

通过基层政府职能调整,实现凡属群众能够自己办理的事情,就应当放手让群众按照自治的方式去办,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其自治范围。当然,这里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制订《村(居)民自治法》。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治理。二是明晰公权与民权界限。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晰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和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约束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过度扩张,使基层群众自治权力得到法律保障,实现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机协调。

2.培育基层群众的自治观念。自治需要法律制度的构建,更需要理念的树立。法律制度是外在的保障,理念是内生的驱动。两者缺一不可。法律制度的建立只需要国家相关立法机构的职权运作,而群众的自治理念的形成却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和有效的培育路径。这需要:一是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大力宣传基层自治的精神实质、目的以及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让基层群众在政策宣传的氛围中,潜移默化地形成对自治制度的认知;二是通过体验的方式让基层群众真正参与到自治中来。自治的最大优越性在于自我解放、自我治理和自我服务,这既是对基层群众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一种基层群众自我利益分配的一种有效机制。让基层群众真正参与,是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举措。真正亲身体验自我管理的群众,会深切感受到自治带来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逐步消弭过去对“自治”的偏见;三是通过典型示范作用,以榜样的力量来影响对基层自治抱有“消极”或者“迟疑”态度的基层群众,使他们积极参与到自治管理中来。当然,基层群众自治观念的培育,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长期的习惯性思维的培养过程,这需要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也需要基层自治组织真正担负起群众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重任。

3.增强基层自治组织的利益聚合与表达功能。组织能够提供个人实现某种目标的运作机制,这是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否则,组织是没有生存空间和存在意义的。基层自治组织具有基层群众利益的聚合与表达功能,这是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之一。针对当前我国基层自治组织普遍存在的利益聚合与表达功能较弱的现实,提出几点应对建议:一是政府放权,加大投入。政府要放权于社会,让基层自治组织独立承担起基层治理责任,使其在实践中成熟强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自治组织的各种资源的投入。当前,基层自治组织对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仍具有依赖性,特别是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乡村,有了基本的资源保障,基层自治组织才能应对基层利益聚合与表达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二是优化基层自治组织的人力资源结构。基层自治组织要通过引进、培养等各种渠道,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素质,使基层自治组织有能力发挥基层群众利益聚合与表达的功能。三是细化法律规定。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较原则性的规定进一步具体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利益聚合与表达过程中做到操作规范。四是建立相应的履职责罚制度。可以通过基层群众集体协商、政府出台等途径,建立自治组织履职责罚制度,对在基层群众利益聚合与表达中缺位、错位、越位现象进行必要的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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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范文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困境;治理能力;善治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29-04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半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的快速转变期,在这特殊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潜伏的矛盾更易爆发,治理难度俞益加大,基层政府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整合资源,建立科学开放、多元协同的善治模式。

一、当前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的治理困境

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认识到基层治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所谓“安邦之难,难在固本;治国之难,难在强基”。基层政府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是底层百姓诉求的保障者,也是群众怨气的直接发泄对象,在治理过程中,极易引发社会冲突。

1.治理观念陈旧落后。我国政府体制是金字塔形结构,政府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构成,政府实行单一的“干部委任制”。基层政府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以严格的管控为手段的治理思维,尤其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初步发展期,基层政府执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依靠对公众、社会和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府因而故步自封,“因循守旧”,按照既有的“章程”理政,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流动”,不能适应新的实际变化,忽略公共管理中涉及的多元主体的利益表达和诉求,甚至侵害某一主体的利益。如前些年,由于无视民族文化的特色,许多民族地区的城镇建设失去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出现了“千城一面”的现象,[1]由此带来公众对基层政府的愤懑与不满,对其治理理念的排斥,抑制了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

2.治理机制刚性僵化。治理机制刚性僵化,是指基层政府在治理公共事务中,不能根据公共问题的具体实际培育起一种“情景”思维能力以调整固有的治理体制,而是硬性地沿用原有治理机制的状况。基层政府治理机制刚性僵化表现为:一是治理主体间关系刚性僵化。在治理公共事务的认知上,存在着治理是政府的事,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是泾渭分明的不同主体,其他组织和社会公民是看客和路人的观念。即使把社会组织和公民纳入治理主体范畴,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它们的合作往往也是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治理体制。2014年昆明近郊普宁县在土地征用中,基层政府忽视与民间力量、社会公众的沟通而导致的暴力冲突事件,就是一个例证。二是治理手段刚性僵化。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习惯于使用公权力手段。公权力手段作为政府治理社会的手段,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征,但基层政府公职人员往往将公权力视为社会治理的最有效手段,忽略了其他如市场化、社会化、自治等手段的合力运用。公权力手段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非平等的治理工具,必须遵循预先设定的固有程序,显得刚硬僵化。三是治理过程刚性僵化。当社会公共问题出现时,尤其是出现重大公共问题时,基层政府是治理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基层政府必须严格依照程序逐级上报,往往是重大问题等待上级的决策,不会轻易采取灵活的方式,这样容易错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给公共治理带来损害。四是治理机制动力不足。基层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积极治理活动需要构筑长效的动力源泉,才能使公共问题的治理成为一项持久高效的活动。目前,基层政府治理活动的运行更大程度上依赖的是权力的强制性。当权力的强制力较弱时,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活动难以开展或进展缓慢;当权力的强制力过强时,往往表现出一个强势政府,引发社会群体的心理抵触,治理效果同样会大打折扣。

3.府际组织协同困难。府际协同困难表现为:一是权力本位严重导致府际协作艰难。在治理公共问题中,政府间的合作主要依靠“权力”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合作相对顺畅,但同样存在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博弈,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合作行为。在基层一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当一些复杂性的公共问题出现时,尤其是涉及到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问题时,政府之间就会出现对部门有利时都去管、无利时都推诿的状况。在运作中出现执法力量分散,执法依据不一,降低了治理效率,无法形成政府间治理的充分协调统一。如同为市场管理机构的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部门,它们往往根据自身职能划分的差异而各自盘算,各自为政。二是信息碎片化使府际沟通不畅。沟通不畅是政府间在治理公共问题中的症结之一。面对公共问题的出现,垂直管理系统中的政府部门会及时把信息上传下达,但横向管理系统的部门就很少主动地沟通、传递信息或传递信息不全,唯恐自身丧失信息优势,进而在合作中丧失话语优先权。在相对落后的西部农村地区,基层政府缺乏更多的现代技术设备,缺少更多操作信息高速传递技术的专门人才,致使组织协同更加困难。三是政治晋升博弈使府际协同受阻。政府各级及基层同级不同部门间的官员都存在政治晋升博弈现象,在这场政治博弈中,官员们看重的是政治收益,因为晋升的名额是额定的,某一官员的晋升意味着另一官员的落榜,而现行官员政绩以GDP为主要的考核标准的方式,使担心他人利用合作提升政绩的官员而采取不合作或浅合作行为。

二、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多年来,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在治理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一些地方特色的治理机制和治理习俗,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普遍较低,亟待提高,其根源主要在于受特定的区域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的影响。

1.官僚文化意识影响深远。受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思想和新中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官僚文化意识在公职人员中仍占主导地位,直接影响了基层政府治理模式。一是官本位现象依然突出。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虽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有较大改善,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盛行官本位思想。中国长期存在的臣民文化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弥散更甚,体现在公务员身上即自认为是父母官、拥有驭民的权力,以权位的高低作为理政的指南,而一些汉族干部粗暴的官本位行为往往被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曲解为民族压迫,进而产生民族对立情绪,加大了基层干部掌控、治理公共问题的难度。二是的形成。西部民族地区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推动了经济的繁荣,但在一些地区形成了。所谓,指权力与资本合谋,排挤非权贵(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及智慧创造获得财富的出路为手段,形成固化的利益集团。常常凭血缘、姻缘关系及密友关系而获得政治领导人的信任、提拔以及重大经济项目上的支持、合作。使其他中低收入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降低,将自己视为社会的局外人,公共事务高高挂起。三是庸政懒政现象依旧普遍。一些基层官员工作推诿、办事拖拉、在岗不谋事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基层干部本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态度混日子,将“等靠要”视为工作重点;一些基层干部对基层需求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熟视无睹,工作左躲右闪,大打“太极拳”,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集结群众的感召力。

2.学习型政府构建不力。“置身于治理环境中的政府必须学习一种适宜的、和往昔那种等级制度思想模式相反的运作规范。”[2]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普遍还停留在推崇等级权威的传统型政府阶段,组织学习能力不强。一是沿用传统学习理论。传统学习理论把独立的个体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将个体行为能力的改善视为学习能力提升的标准,但这种“单线式”“片面式”学习理念只能造就个别人的优秀,难以达到整个组织能力的提升。因此,树立“复线式”“全面式”学习理念是解决基层政府能力的基础工程。二是难以整合共同愿景。学习型政府以共同愿景为粘和剂,“如果没有共同愿景,就不会有学习型组织”。[3]没有共同愿景的政府,充其量只是被动型学习或者适应型学习,只有当政府公职人员致力于实现某种来自内心深处极度关切的事务时,才能形成创造型学习。西部地区基层政府结构复杂,组织文化庞杂,价值观念差异巨大,要把基层政府整合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同愿景组织面临较大障碍。三是难以根除局限思考的学习智障。彼得・圣吉论述了学习智障中的局限思考问题。所谓局限思考,是一种狭隘的“固守本职”观念,人们在处理事务中不愿意或不能以系统整体的方式思考问题。政府组织之间局限思考使得公共治理碎片化,政府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甚至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情形。

3.公民社会发育不良。公民社会是相对于于政府、企业之外的独立的民间组织,它是通过自愿集结成社、自主参与公共事务活动、自由讨论公共问题而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企业性质,是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在现代化过程中,西部民族地区公民社会发展存在营养不良、发育不全的状况,影响了政府治理的效率。一是政府主控明显。西部民族地区公民社会虽然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但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控制型组织。在关西南民族地区政府管理的调研报告显示,35.5%的调查对象认为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政府,25.8%的调查对象不知道,只有38.7%的调查对象了解其属于居民自治组织。[4]大多民间组织是政府创建并受其管控,尤其是经过合法登记程序的社会组织,它们对政府的依赖性特别高,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不敢挑战政府决策,无法体现社会治理中的合力优化决策的作用。二是公民社会组织面临财力危机。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公民社会组织可持续资金明显不足,主要资金来源要么依靠政府,要么依靠外来资金,大大消减了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和风险性,在公共事务治理问题上,很大程度上可能出现附和或对抗现象,不利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合作与优化。三是公民社会组织成员整体素质不高。西部民族地区公民社会组织存在缺乏专业人才、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公民社会要求组织成员具有理能力、与他人的良好沟通能力、参政议政和捍卫自身利益能力等基本素质。但在现实中,公民参与组织的热情不高,缺乏参与组织的归属感,一些人在个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后出现“政治参与冷漠症”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共问题治理的效果。

三、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变革的实践路径

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应结合地区实际,利用后发优势,构建上下左右协调、法治完备健全、责任明确长效、教育有的放矢的治理格局。

1.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社会善治理念。西部民族地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总结治理经验,以善治治理理念引领社会治理新常态。善治是政府的良好治理行为,是政府在管理活动中以最少的社会资本耗费获取最大的公共利益,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公共需求的管理活动。善治非人治,是用法治做保障,形成政府负责、企业协同、公民参与的治理体系。一是基层政府公职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基层政府公职人员是决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要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每届政府、每届领导人的终极关怀。”[5]在公共问题治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障公共事务的“公平正义”。二是基层政府在施政策略上,要改变传统的以管控型为主、以命令―服从为代表性的治理模式,走向现代服务型为主、以协商―共治为代表的治理模式。当然以现代服务型为主的社会治理,不是要摒弃管控职能,而是注重转移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能,以善治为主,以控制为辅助。云南临沧基层政府实施的“一体二会”(党群致富联合体、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产业协会)治理模式,以实现公共服务最大化为目的,调动了民族地区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的积极性。三是基层政府在治理路径上,要实现从封闭向开放转向。基层政府由于特殊的历史、地理因素,常以决策主体的利益综合代替社会整体利益,忽视了公众的利益表达,影响了政府治理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因此,基层政府应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透明治理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公众的参与热情,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提升公共事务治理的智力平台,实现公共治理的最优化。

2.建立多元互动协同治理网络。实现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实现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调、互动与合作的网络治理机制。一是要厘清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的边界。在经济治理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规则运行,政府是市场规则体系的制定者,其主要在于提供一个公平竞争、高效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社会治理中,政府要减少对基层社会的直接管控,要培育公民社会的发展,健全民间社会组织。浴火重生的贵州瓮安县探索基层治理民生的“三议三公开制度”,群众的事群众议、群众定,群众干、群众管,激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的管理,基层社会自组织不断成长,在治理事务中同政府磋商,弥补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的现象,优化了社会治理。二是要形成多元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基层政府从传统的无所不管的管制型治理模式中解脱出来,形成政府、社会、民众各负其责、各履其职、共享其果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从政府单一主体的控制型管理向多元协同型治理转变。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拉萨市城关区政府实施的社区网格化管理,确立“1+5+X”(1个社区,分住户、企事业单位、宗教场所、综合等5种类型,多个网格员对应负责制)的网格力量模式,推行“网格全覆盖,工作无缝隙”的策略,实现网格中的所有工作都在基层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各个主体的能动性,提高了群众对政府执政的满意度。[6]三是要创新多元主体互动协同治理的平台。信息化时代,借助网络平台,重视社会、公民参与渠道的便捷化、多样化和立体化特征,建立透明、高效、迅捷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就公共问题的治理,拓展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平等对话的时空,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的方式。新疆库尔勒市“智慧社区”管理平台,推行“单位化管理、网格化覆盖、社会化服务”,利用现代科技和网络手段,增强了社会治理活力,实现了服务居民的目的。

3.构建现代法治型基层政府。“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制度构建,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结构,才能规制或缓解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悖论,将人类行为导入财富创造性活动,而避免其从事诸如寻租、腐败等非生产性和分利性活动。”[7]现代法治政府建设是基层政府变革的必然趋势。一是弘扬法治精神。法治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念和政治道德信念,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求政府、个人和社会机构都必须遵循,具有权威性和高效性特征。基层政府带头弘扬法治理念,以法治规范治理行为,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治理就会有章可循,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和高效。二是注重法治程序的合法性。法治型基层政府是讲规则、守规矩的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注重程序正义,杜绝治理行为中的任意性、随意性和越权行为。同时,基层政府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公众参与政府治理过程的程序,建立激励公众参与的机制,保障公众的有序参与和有效参与。三是强化行政监督的常态化。基层政府要强化自身的法律责任机制,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察,接受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和质询。行政执法监察及廉政监察要对基层政府所有成员实施全方位、零死角监督。在监察过程中,特别注重投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如广西河池建立的“网络问政”“河池民声”专区,积极回应公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甚至职务腐败问题的查处,强化了问责效力。

4.健全治理评价追责机制。“中国地方官员的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是地方分权、财政分成、政治锦标赛和晋升竞争。”[8]政府治理先治官,建立科学的治理评价制度,实施每一治理环节都有人负责任的制度。一是健全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改变传统的以经济锦标赛为主、以GDP为标尺的干部提拔任用制度,修正主要由政府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干部政绩的考核方式,加大社会公众对干部的意见和评价权重,注重干部施政的善治理念和方式,把具有善治思维,敢于创新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营造激发人才活力的政治生态环境。二是形成全面追责机制。基层政府公职人员要做到在其位,谋其职,推行“民主政府”“透明政府”的施政环节和程序,既向人民负责,又向上级负责,接受人民和上级政府的问责。同时还要养成自我问责的习惯,做到“吾日三省吾身”,接受自身良心的拷问,甚至引咎辞职以表失职的愧疚之情。三是强化公民异体问责机制。公民异体问责克服了行政同体问责和立法司法机关“准同体问责”中存在的“官官相护”“不打自己脸”的问责弊端,能够更直接、更有效地提升政府履职效能。要营造公民问责文化氛围,培育公民社会,支持激励公民参与问责行为,以法制保障公民的问责活动,使异体问责成为公民的份内事,促进基层政府的善治行为。

5.加强行政伦理常态化教育。良好的行政伦理是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善治的内蕴要素,是良好治理的重要前提。行政伦理体现了政府的道德责任,展示了政府的“组织良心”,它主要涉及“政府行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亦即领导、决策和执行等行政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公务人员个体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道德观念、道德活动与道德规范,也包括行政主体作为群体及组织机构在行政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9]一是开展网络化行政伦理教育培训。在基层公务员中开展常设性教育,上级政府中的“政治精英”和高校中的专家学者进行学理性和职前基本从业培训,行业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培训,党校(行政学院)开展政治方向性教育培训,让他们明白公权力的来源,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权利义务观和是非善恶观。二是更新行政伦理教育方式。行政伦理教育要从“说教式补课类培训”为主的教育方式向“思辨式应用类培训”的教育方式转化。思辨式应用类培训主要展现出“‘价值思辨’和‘综合应用’”这两种特质。[10]在培训中,运用情景模拟和案例分享的互动式教学模式,针对基层治理的伦理困境,运用多学科知识,锻炼学员的思维能力,让基层公务员对公共事务进行价值层面的思考与辨别,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既解决公共问题的治理难题,又避免工具理性的泛滥。三是营造创新型行政伦理文化。行政伦理文化作为特定的文化现象,是在行政环境、行政体制及其运转过程中,通过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和潜移默化而铸就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伦理传统。在不断变化创新的时代条件下,基层政府要营造一种创新的伦理文化氛围,汲取中外优秀的伦理文化因子,如广西河池通过推广群众喜爱的刘三姐对歌、白裤瑶铜鼓表演等形式,宣传政府执政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以善治之道应对公共事务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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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范文

一、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主要特点及成效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治工作方针,突出“平安创建”这个主题,综治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呈现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工作制度比较规范。通过推进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综治组织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乡、村综治工作做到了“四有”,乡镇综治办建有“八册四薄”,村、社区综治组织建有“五册四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治安联防、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制度规范统一,台帐资料管理规范。二是基层组织健全有力。乡镇机构改革后,各乡镇综治委主任均由乡镇书记或镇长担任,综治办主任由乡镇副职担任,配有专兼职综治工作人员,村(社区)综治组织健全,群防群治力量不断壮大,据统计,全市现有治安中心户长37145人、楼院长3540人,治安巡逻队2831个、队员25979人,构建了强大的基层综治工作网络。三是技防物防措施全面加强。九县一区三台合一报警中心建设全面完成,“天眼工程”、电子警察系统建设扎实推进,城镇主要交通道口、重点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城市主要商业街道、大中型集贸市场的技防措施覆盖率达到100%,新建城镇住宅小区楼寓电控防盗门、消防设施等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落实较好,基层公安警力占到全部公安警力的90%以上,基层综治工作经费均高于中省规定水平,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显著提高。

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加强,提高了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水平,奠定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取得了三方面的明显成效:一是在矛盾纠纷化解上取得了新成效。各地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网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的排查化解,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年,全市共排查矛盾纠纷16940件,成功调处16449件,调处率为97%。二是在平安创建上取得了新成效。全市建立了各行各业、各个层次的平安创建标准,每年命名表彰一批平安乡镇、平安村和社区、平安家庭,各地争先创优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创建工作各具特色、亮点纷呈,创建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市已命名平安乡镇154个,已命名平安村、社区近1800个,命名平安家庭20余万户,平安创建已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三是在提高群众安全感上取得了新成效。各地深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集中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侦破命案专项行动,下茬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立案数分别呈下降趋势,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年,在全省公众安全感调查中,我市社会治安满意率达到了93.31%,位居全省第二;平安建设知晓率上升近13个百分点,增幅居全省第一。

二、综治基层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全市综治基层基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创建平安安康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个别地方对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缺乏忧患意识,安排部署多,创新措施少,工作落实还不够有力,没有真正做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两手抓、两手硬。少数综治成员单位责任意识较差,“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淡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二)工作进展不够平衡

全市综治工作整体推进的力度较大,但少数综治基层组织抓基层基础工作措施不力,对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些基层组织和综治工作人员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及时、不细致,工作缺乏主动性。对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不够到位,法制教育和思想转化工作不够深入。

(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基层综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政治、业务素质。有的综治人员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解决矛盾的能力不强,工作经验和方法相对欠缺,有的致使一些矛盾纠纷未能及时、就地、有效化解,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不高。

(四)协调配合不够紧密

有些地方基层综治委(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单位在人力资源整合方面还有缺失,在矛盾纠纷“联调”、治安“联防”、警务“联勤”、突出问题“联治”、基层平安“联创”的过程中还没有形成合力。

(五)治安防控难度较大

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社会就业压力逐年增大,加之外出务工人员大量返乡,流动人口大幅增加,“两抢一盗”、流窜作案、团伙犯罪时有发生,摸牌赌博现象屡禁不绝,因邻里纠纷、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比较突出,防范控制的难度日益增大。

三、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对策措施

事实充分证明,基层实则整体强,基础稳则全局安。对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视程度,决定着工作落实的力度和效果,影响着未来发展的后劲和基调。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造性地落实好中省关于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综治工作水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当前,重点应抓好以下几点:

(一)狠抓队伍建设这个关键

要整合工作力量。在乡镇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领导下,整合公安、司法、、民政、法庭、人民武装等基层维稳工作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落实工作例会、首问责任、情况报告、分流督办、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安联合创建。要加强基层政法综治队伍建设。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建设,重视抓好治保会、调委会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建设。要提高人员素质。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以乡镇(村)综治干部、治保调解人员、中心户长、院楼长、治安志愿者、保安协警人员为重点,分层次开展培训,确保每个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情报信息搜集报送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二)做实做细各项基础性工作

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放在首位,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着力在排查工作经常化、精细化上下功夫,着力在矛盾化解的实效性、成功率上求突破,坚决把矛盾和隐患消除在基层,化解在基层。以县区为单位,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下大力气解决好防控布点、防控力量、防控措施、经费投入等问题,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着力构建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完善的治安防控网络,牢牢掌握城乡治安工作的主动权。要以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为重点,管住流动人口中的高危人群,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功”分子、吸毒人员等的管控,落实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救助措施,切实打牢社会治安工作的基础。

(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要针对我市山大人稀、警力不足的实际,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总体思路,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社会稳定信息收集、法律宣传服务等基础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治安中心户长、楼院长、治安巡防队、综治协管员等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充分发挥广大干部和党员、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筑牢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

(四)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不断完善各行各业平安创建工作的标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法机关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组织的职能优势,切实推动平安乡镇、平安村、社区、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平安旅游景点、平安大道、平安和谐家庭以及无毒社区(村)、无社区(村)创建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基层平安创建考核考评、奖惩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对已命名的平安乡镇进行定期回访、考核,对能保持成果、并不断推进工作创新的,推荐申报创建省级平安乡镇;对工作出现滑坡的,要进行警示,连续两次受到警示的,予以摘牌。要加大平安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全市平安建设知晓率,不断开创全市平安创建工作的新局面。

第7篇: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范文

一、深入推进“五五”普法,努力在普法依法治理上取得新成效

1、进一步抓好重点对象普法,促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一是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二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五是以村两委干部和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2、进一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基层。继续抓好“法律六进”活动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配套方案,进一步完善“法律六进”活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乡村、街道、单位、家庭,覆盖全市,形成浓厚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重点推进进乡镇、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适时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送普法宣传资料等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企业经营者、教师、学生学法用法意识。

3、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进程。继续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乡镇(村、社区)、依法治单位的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着力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切实提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紧密结合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活动。“民主法治社区、社区”创建面要达到85%。

4、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调研成果的运用。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理论调研;要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检查督促等制度;要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为全面推开提供经验。

二、扎实抓好人民调解,努力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上取得新成效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四级调解网络”维稳机制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广泛参与土地流转,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纠纷调处,着力化解群体性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进一步抓好乡村社区调委会建设的同时,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广深化包案制和“以奖代补”制,激励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分析、评估、预警、排查、调处报告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解阵地、队伍建设、调解程序、调解文书等五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并试点与通江等地建立省际边界人民调解联调协作机制。

三、创新法律服务机制,努力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个领域便民服务上取得新成效

1、巩固规范法律服务各项工作。综合运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途径,积极协助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管理社会事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贸易、投资、融资等民商事活动,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主动介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环节,和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领域;围绕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涉法案件,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重大影响案件的指导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主任负责制,加强对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德修养等方面的考核和管理,提高大局维稳意识,保持正确的执业方向;加强公证执业监督,严把公证质量关,不断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2、扎实抓好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在纵向上强化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在横向上强化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完成2件以上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重点是抓好农民工和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构建大法律援助格局将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畴,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整合各项职能,形成大法律援助的工作态势。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工作氛围,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密配合,向社会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意义、援助对象、内容、方式等,把法律援助工作继续推向深入,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健全完善援助机构内部工作机制、业务指导机制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8篇: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范文

[关键词]行政管理;社会自治;政社互动;创新实践

[DOI]10.13939/ki.zgsc.2015.16.10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形成了具有太仓特色、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上探索出一条有特色的道路。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和政治学所等专家学者誉称太仓的“政社互动”是我国行政改革的“第二次革命”,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第二个里程碑”。

1 太仓市的主要做法及其成效

1.1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明确职责划分界限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太仓市提出“政社分开”的核心就是政社之间权责的明确。对此,太仓市政府法制办和民政局牵头,历时5个月梳理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简称“两份清单”。前者目前经再次梳理完善形成了村居各自依法履职清单各8项,后者为行政权力限制清单,最终确定协助事项为29项。“两份清单”划清了“行政权利”与“自治权利”界限,为推动“政社互动”奠定了坚实基础。2010年4月,在明晰权责基础上,太仓的城厢镇、双凤镇先行试点,“政社”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助管理协议书》,明确协助管理的项目和要求,明确政府必须提供的行政指导和财政支付,明确双方的履约评估和违约责任。协议书的签订,正确处理了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自治组织履行法定职责与协助政府管理关系,探索实践政府“购买服务”。试行政府行政管理“委托制”,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1.2 完善基层自治制度,出台互动政策纲领

太仓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继出台了《村民自治章程》、《社区自治章程》、《民主决策日制度》、《太仓市村级民主建设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太仓市农村基层组织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太仓市社区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等,全面实施基层群众自治。2011年,为弱化行政考核,更好地实现政府与基层的平等互动,太仓市出台了《“政社互动“双向履约评估指导意见》,建立起政、社双方履约和责任机制。2013年,为进一步规避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现象,出台了《关于政社互动履职履约考评指导意见》,通过完善双方民主协商程序,采用民主决策形式,强化考评结果,要求村(居)协议个性化,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对此,城厢镇东林村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率先出台了《东林业主委员会考核制度》、《关于加强村(居)委会专业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个性化文件,并由“党员议事小组”牵头组织了社区群众对村委会的履职履约年终考评。

1.3 实现政务公开透明,打造阳光政府工程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太仓市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纠风办,定期在市中心广场举行活动,市教育局、卫生局、规划建设局等14家单位零距离与市民交流,全方位关注解答热点难点问题。同时通过板报,宣传手册,宣传单等介绍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公开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及办事指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在现场开展问卷调查,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基层自治组织在政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上不断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公开的手段上也不断创新,城厢镇东林村自2005年起全面推行“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制度”,经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党员议事小组”,使村务决策和监督面进一步扩大。2008年开始,各村、居委会还建立了“社区观察员制度”,加强对社区的观察和监督。像城厢镇电站村、沙溪镇香塘村既有公开栏,又有触摸屏和电子滚动屏。

1.4 培育社会组织成长,提高社会自治功能

太仓市政府通过制定税收、财务、人事、工资、福利和劳动用工等方面优惠政策,以及经费和活动场所的充分供给,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植和支持力度,培育了一大批社会组织,如劳务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富民合作社。其中,劳务合作社是太仓农民群众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大创举。据太仓市农办数据显示,到2008年8月底,太仓市共成立农村劳务合作社43家,入社农户2536人,这些劳务合作社是主要以当地农民从事劳动合作为基础的一种新型市场主体,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除了这些经济性的合作社组织外,太仓市城乡社区还涌现了一批社会性的志愿者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业余文艺团体、群众自发组织的志愿者群体、物业管理以及一些中介组织,他们承接了一些政府剥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比如老龄事业、百团大展演、红枫爱心服务站等。

2 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的若干对策建议

由于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衔接和互动是一项开创性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因此,“政社互动”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不足需要完善。

2.1 经济发展与民主自治

其一,在厘清原有太仓市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的基础上,限制、削弱乃至返还给市场、企业或社会某些权力或职能。太仓市政府应放弃社会资源指令性计划配置和直接生产经营的权力,把属于企业的自下放给企业或经营服务型公司,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把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切实转移给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作用;把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服务性、社会福利工作管理职能及相当一部分执行性、操作性职能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综合经济管理职能转移到各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职能由政府本着管行业不管企业的原则进行安排,并逐步交给社区,党群工作管理职能尽可能地实行属地管理。经过分解转移,把大量的经济、社会职能交给企业、市场和其他社会组织,防止因政府干预过度而造成的“政府失灵”和恶性竞争,克服行政权力的市场化和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机制的抵制和扭曲。

其二,为切实矫正市场失灵,又需要太仓市政府强化、拓展乃至增加某些职能。太仓市政府应拓展制度创新职能和区域经济调控职能,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机制良性运作和逐渐成熟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它意味着太仓市政府能力的提升。相较于其他区域,太仓市的市场体系相对完善,但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需要政府立足制度创新,促进市场发育,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分利联盟”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关键在于对简政放权、下放权力过程中出现的政府调控权威的下降和调控能力的弱化,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扭转。

2.2 利益结合与民主自治

促进社区内部经济联系和社会结构的分化,推动社区自主联合体与利益群体的发展,能有效解决民主自治实践中结构层面问题。社区选举(包括村民选举)涉及民主观念,更是利益结构的打破和重塑,涉及公众个体间、群体间、个体与群体间的互动利益博弈,能否改“零和博弈”为“合作博弈”取决于结构性利益因素的存在与否。当社会群众不再是“原子化”个体,而能结合在现代组织之中时,社区的民主自治才具有真正的载体,社会区民主才不再是被赐予的民主。

第一,独立性培育及相关制度创新。基层自治组织的独立性是指其独立于政府,并取信于公众的特性,这种独立包括,即自治组织是独立的社会组织,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行政事务及准行政事务;人员设置上独立,即自治组织的领导成员是由公众自主投票决定的,且公众对本组织结构设置、人事任免拥有最终的权力;财权的独立,即自治组织运作的经费主要依靠自身筹措。“独立性”是基层自治组织在与政府、私企互动过程中,能否真正代表公众利益、表达公众诉求的前提条件。总结起来就是:既要保证其基本的独立性,又要实现与政府的良好互动关系。

第二,培育基层群众的民主素质。基层群众的民主素质高低与“政治冷漠”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说:首先,进行公民素质教育,培育公民意识。通过教育和培育,让群众自己解决社区自治中的问题;其次,引进新技术和新方法,保障群众参与。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公民参与的网络和数据库建设;同时,开设强化公民参与技术与方法的培训课程,总结经验、推而广之;再次,要以竞争上岗和教育培训为着力点,建立一支思想好、有文化、有干劲、有活力的村(居)委干部队伍,提升处理村(居)委事务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当前太仓市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里推行的“选”、“训”、“育”、“促”的机制要大力推广。

第三,基层自治组织职能定位。基层自治组织主要由农村社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的居民委员会组成。居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发展壮大村级经济;推广农业科技知识;管理和服务本村的公共事务;维护治安和调解纠纷;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服务和安置工作;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2.3 管理体制创新

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上的较大差异,使国家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管理采用相对区别的管理体制。希望太仓市政府能够结合地区实际,分步骤、有计划加以设施。

第一,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社区服务站。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使得街道办事处功能逐步弱化,过渡机构变成了社会服务站。嫁接式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和受传统极权统治深度影响的市民社会发展状况,使我国政府在城市管理上客观需要在区(不设区的市)以下设立一级最基层单位。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为什么不直接设立,而是要选择“自治”性质的社区居委会。从长远来看,如果真的能够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又或者政府真的能确定其在社区中的行动边界,则社区服务站可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更为专业、分工更为精细的、带有志愿性质的“社会工作者”。这些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务站成员的区别在于他们属于市民团体系列而非政府派出机构系列。政府可以对其活动提供专项的财政支持,但是他们本身并非政府雇员,其行动相对独立。

第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社会工作站。

社区工作站:农村社区相较城市社区有其自身的运作特点,目前存在的焦点问题――村民委员会过多承接乡镇政府的行政事务,而弱化了自身的自治功能。结合太仓市特点,可做如下考虑:对于政府职能向下延伸的职能,可交给社区工作站,并寻求居(村)委的协助。社区工作站是镇政府设在社区中承接政府行政任务的工作平台。工作站接受镇民政办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各个职能部门的指导。工作站人事管理隶属于政府雇员制度,上级部门可以采用灵活的形式招募多种管理人才,这使得工作站的执行能力得到了提升,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费随事转”的规则逐渐下沉各项管理业务。

2.4 绩效考核制度创新

第一,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创新-360度绩效评估体系。

改革太仓市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要改革那种单纯由上级制定的数字化指标考核政府领导的做法。上级政府在制定地区发展指标时,既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又要真正做到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政府的意见和要求。事先应与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政府往往将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作出的指令也以国家任务的名义下达给村委会和居委会,要求完成。这一部分指令大都与中央政策精神相违背,它们恰恰是公众最激烈反对的,是造成政府与公众关系冲突的重要根源,因此,完善的评估体系必须包括两大部分:评价指标和评价主体。通过制度化手段将其从正常、合理的政府行为中剥离出来。

体系介绍:通过360度绩效评估,部门可收集到多方面的评估信息,从而从内外、正反、上下等多个角度,对公务员的绩效提出较公正和符合实际的评估标准和结果。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引入社会公众对公务员整体绩效的评估,这有助于各部门从更为广泛的角度督促公务员业绩的完成,使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着眼于部门的整体绩效。

第二,基层自治组织绩效考核制度创新。

由于基层自治组织的独特性,各级政府部门采用了“一票否决”制的方式,这种考核方式固然有利于增强自治组织领导班子的积极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其解决方法在于以下说明。

首先,考核内容创新。对于城市社区。可以从社区的自治能力、服务社区情况、对国家政策宣传、社区领导班子清廉度和突发事件处理等进行考核。而对于农村村委会来说,还应增加经济发展指标,而且应该占有很大比例即30%,其他依次为自治能力15%、服务15%、国家政策宣传15%、清廉度15%、处理突发事件lO%。其次,坚持绩效考核主体多元化。由传统的上级政府评估转变为居民、市各职能部门、乡镇机关和计生、民警等。具体对于社区来说可以从三个层次来进行:一是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履行情况;二是社区居民、居委会成员评议转变职能后工作重心下移的社区民警、市容监察队员、计生专干和环卫作业者的工作情况;三是社区居委会、乡镇民政科长评议市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工作重心下移的落实情况。最后,要增加居民在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分值。具体可以参考下表比重:

第9篇: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范文

论文关键词 新社会阶层 法治文明 协商性政治参与

新社会阶层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社会现象。如何实现社会团结、关注不同分层之间的流动关系以及层级间合作问题是构建新社会阶层和谐政治参与的基础。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从原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传统社会分工领域逐步向多元社会迈进,从政治与法律角度对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理论进行反思,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与法治文明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本题主试图对新社会阶层协商性政治参与加以考量。

一、新社会阶层的特征

新社会阶层在社会科学意义上一般作为一个中性词,它并非仅仅意味着这一社会阶层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是完全有益的,但不同阶层的现实存在势必影响社会进程的形态。在此,不论对任何一个社会而言,社会分层及其之间的关系对于政治与法治规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对于任何阶层,都存在着利益考量与阶层意识的固化过程。同时,这一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因此,“社会阶层的分析离不开阶层意识,人总是潜意识把社会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将自己归纳适应于其中,形成自我地位知觉和阶层意识。阶层意识是个人对社会不平等及自身所处社会地位的主观认识。” 在此,新社会阶层的现实考察可以通过以社会资源为基础来考察,通过阶层意识来提炼。

(一)新社会阶层的分类考察

作为社会资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诸如以个人资源与社会资源、经济、政治与社会资源等进行分类。 在阶层分化中,一种重要的研究取向在于分类标准的建立是否得当。按照韦伯式的分类,人们既可以以职业取向对新社会阶层加以分类,也可以市场资源水平进行分类。在工业社会中,职业分类在人们的社会性分割中越来越居于重要地位。如果按照市场资源的占有水平来分析,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对新社会阶层的分类。在大多数的社会分层中,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有效地理解我国新兴社会阶层的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学者对新兴社会阶层可分为五类,可以说是一种综合的分类。它既考虑到了职业因素,同时又考虑到社会资源分享的程度。他的分析包括私营企业主阶层、农民工阶层、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家阶层。 但是,按照更为基本的分类,可以把上述五类通过社会资源占有的水平,控制社会资源的能力进一步把其分为最基本的二大类。即,以私营企业主与企业家为代表的优势阶层与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劣势阶层。这种分类是根据新兴社会阶层的不同特征而进行的分类。它们相对于传统的既有阶层而言,在制度需求、意愿强度以及参与能力上相对而言,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新社会阶层的社会资源控制能力并不一定比传统阶层差,而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还不能有效建立起来。新社会阶层的存在本身也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但是,当制度需求没有有效地满足他们的真正需要时,他们在制度供给方面仍然处于不平等地位。也因此需要政府决策机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这五类社会阶层分类的基础上,把他们进一步划分为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相对优势阶层及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相对劣势阶层更为可取。原因在于,他们在政治参与的目标、方式上、对国家政府决策与参与制度的建立倾向上存在差异。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低层,正处于不仅是政治参与能力上的需要,同时在资源与利益的获取方面也存在需求的层次。而对于相对优势的私营企业主阶层而言,它们是在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基础之上的政治需求。他们自身的能力、意愿、目标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政府调控目标之间存在着差异。

(二)新社会阶层的阶层意识与参政意愿分析

新社会阶层的自我意识意味着社会个体对自身阶层属性的认同程度。只有阶层认同形成,社会个体才会有一种阶层的归属感,同时也意味着集体认同的产生。社会阶层的成员才能有效地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能力以及制度需求产生强烈的意愿。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明确的目标,在参与政治的方式、途径、水平上有客观的自我判断。当原有制度设计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时,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弥补自身的需要、或者通过现有的制度加以利用或者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目的。

新的社会阶层在寻求社会主体本身的利益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渴求政治上的认同与身份归属。传统的社会阶层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一套模式正在发生转变,新的政治参与方式成为必要。由于不同社会阶层所处的政治地位、经济环境、文化传统以及教育背景的差异性,他们在政治参与的力度上也差别巨大。不同的政治参与能力在政治对策上也大不相同。新社会阶层对传统的政治参与资源的利用是其发挥其自身社会影响力的基本途径。作为社会成员的各个阶层的人们的合法要求一旦受制于制度模式的限制,就会以各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模式表达出来,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呼唤政治参与制度模式的创新与改革,也要求政府行政能力与治理能力的提高。

对于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阶层而言,学者刘绵勇以2005年江西私营企业调查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对江西受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进行了初步而系统的实证分析。在阶层认同方面,在对142们调查者中,其中有26.8%的完全同意,48.6%的人基本同意。在政治参与方面,在未加入中国共产党的92位受访企业主中,77.2%的人表示希望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受访企业主主要参与的各种社会组织的调查中,受访企业主参加最多的是作为他们自己的组织——工商联和个私协会,参与率分别是34.5%和45.1%。 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这一阶层的自我认同与参政意愿相当强烈。

对于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阶层而言,他们在政治参与能力上与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社会阶层大不相同。由于他们的社会资源控制能力较弱,他们在身份认同上存在着双重标准,一方面,农民身份本身是一种认同。另一方面,他们所处的环境并非纯粹的农民身份。在阶层认同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同时,他们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又有很大限度。上述原因决定他们在各个方面都需要在集体归属上重新定位。他们既远离了传统的政治参 与方式,又没有充分地政治参与渠道来满足他们的参与意愿。

综合以上分析,新兴社会阶层虽然有些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相差很大,但他们经常寻找政治参与的各种途径。就相对优势的以私营企业者为代表的阶层而言,他们能够充分利用当前有效的各种资源来实现参与目标。但仍旧存在不足。对于农民工阶层而言,他们依赖于传统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参与目标,或者通过传统的基层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但是这二方面在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农民工阶层的参与方式、参与能力以及参与热情有许多不足。因此,推进新兴社会阶层民主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建设势在必行。

二、新社会阶层的协商性政治参与分析

可以看出,依据新兴社会阶层在政治参与能力与水平的不同,他们的参政水平与方式与其阶层性质有很大关系。但是基于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参与路径,新社会阶层虽然在身份认同及参与能力上表现出不同特色,但对于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政治参与行为应当是一种高效、科学、民主、公平的参与模式。为此,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协商的特色,建立一种关于新社会阶层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商性解决方案,以资推进民主政治参与的不断发展。协商性政治参与对于我国而言有重要意义。

首先,协商性政治是我的政治特色。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密切联系,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从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使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含也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政治协商的内涵也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而不断更新。政治性协商与我国的政党制度也天然契合的一起,因此,它的发展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可以预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新条件、新形势下可以进一步吸收更广大的社会阶层。协商性政治理念的提出正是在保证各个新社会阶层的基本权利基础上的政治协商,它体现出社会多元发展中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合作与博弈。

再次,协商性政治是和谐社会发展观的要求。和谐社会理念构成了政治协商的又一价值特色。从价值取向上讲,协商性政治参与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阶层问题上有着不可估量的政治意义。和谐社会理念把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融合起来。和谐理念可以说与中国当代社会的政治文化相契合。中华文化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各而不同,共生参与,世隔绝是政治协商形成的文化背景和精神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