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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精选(九篇)

案件分析

第1篇:案件分析范文

一、 2003年不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及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公诉案件189件,作不处理的案件19件25人,不诉率为13%,其中相对不17人,存疑不8人,在自侦案件中存疑不6人,相对不5人。受害人不服不要求复查1案,本院控申部门维持原不决定。

二、 不案件的主要特点

1、相对不案件多。相对不案件占17人,占全部不的68%,没有绝对不案件,存疑不8人,占全部不的32%. 2、相对不案件均属于轻罪案件。17个相对不案件中共涉及罪名8个,其中交通肇事6人,故意伤害1人(轻伤),非法侵宅2人,挪用公款2人,收购赃物2人,非法拘禁1人,受贿2人,贪污1人。

3、自侦案件存疑不多。存疑不案件共8人,其中自侦案件6人,所占比例为75%. 4、不案件数量较多。不率为13%. 5、申诉复议少。受理申诉案件1案,无公安提请议复核案件。

三、 对办理不案件的几点思考

1、合法性原则与弹性原则并重。一些承办人员普遍认为办理不案件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就可以作出不决定,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实质上说检察机关的不权从法律规定上看就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这一弹性规定,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应该认为只要是合法就应该作不。

2、共同犯罪案件不应对某个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有受害人的案件,受害人不同意作相对不的,不应该作相对不。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原则。相对不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审查阶段的体现。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后,该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但作为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对某个人作相对不,而整个案件依然按照诉讼程序进入法院环节,法院依然要进行审判,因此不能体现诉讼经济原则。从法院审判权的角度看,也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同样有受害人的案件,受害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用相对不,如果检察机关作不决定,势必造成受害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或向法院自诉,检察机关要办理申诉案件,法院要受理自诉案件,增加受害人的诉讼成本,还易产生受害人对检察院的不满情绪,甚至产生涉法上访。

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一般不应作相对不。一般人认为检察机关既然有相对不的权力,对自侦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实体上看是轻罪案件,程序上又经过检察长同意,就可以作相对不。但事实上,作相对不对检察机关弊大于利。从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要求看,检察机关每年查处的案件少,判刑的少,相对不较多只能是加剧这种现象。从诉讼程序上看,相对不是无罪的认定(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但检察机关扣押款物的处理上存在一些难题,检察机关并没有没收赃款权力,假如若干年后被扣押人提出退还扣押款物,检察院又要旧案重理,从这个角度看,也不能体现诉讼经济。

4、自侦案件存疑不问题。存疑不要么是案件事实证据方面存疑,要么是法律适用方面存疑,虽然每一个存疑不案件都是由院检委会决定的,但检委会是在较短时间内听取公诉部门一方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建议适用听证序。适用听证程序一方面更公平,可以听取侦察部门及公诉部门两方的意见,另一方面对于提高检察机关侦察水平也大有好处。即检察机关对拟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的决定之前,应当召开由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检察委员会成员等参加的听证会,经过听证后,检委会再讨论是否作出存疑不决定,对于已作出存疑不的自侦案件,案卷应全部退还自侦部门,以便以后发现证据可以重新。这样既可以保证存疑不的质量,又能提高办理不案件的透明度。

5、不的内部监督问题。复查不工作是检察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由于种种因素控申部门人员长期在本部门工作,几乎没有经过公诉工作的培训,对于公诉工作不熟悉,对很多司法解释掌握不全面,难以对一些复杂不案件作出准确分析判断,因此如果要想加强对不工作的内部监督,就要加强对控申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公诉工作的业务知识的培训。

6、公诉工作的考评方式对不的影响。目前上级检察院考评公诉工作要求做到零无罪判决,这个要求明显不科学,因为无论什么案件,都受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侦查技术装备条件、发案时自然条件、作案方式方法、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等多方因素制约,从认识论上来说,人们认识事物也是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办理案件也是一个认识的过程,因此有无罪判决是正确的,没有无罪判决才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上级院要求零无罪判决,其直接的后果是不案件的上升,放纵犯罪嫌疑人。从检察机关权力来说,检察院有“权”,法院有“审判权”,现在检察院自身对自已又要求有“胜诉权”,显然是把审判权的关口前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7、暂缓不不宜推广。暂缓不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是指检察官在审查时,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期间内,附条件地不的一种裁量制度。这个制度要求被告人给予一定款项,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并向某公共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项(相当于罚款),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时间考察。我国并没有暂缓不制度,检察机关也没有收罚款的权力,从办案时限上看,时间短了不能知道被告人悔改表现,考察时间长了,又超过了审查的办案时间,因此暂缓不制度不应推广。

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胡伟筠

第2篇:案件分析范文

关键词 无罪说 盗窃罪 量刑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许霆案的发生引人深思,对于许霆案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学者们对于许霆案的研究看法不同,本文将为大家一一展现。

一、罪与非罪的区别: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主张许霆的行为无罪的观点。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许霆案定性的首要问题。有不少人持许霆的行为无罪的观点。关于为什么无罪,理由千姿百态。本文概括了其中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一,不当得利说。该说认为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该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许霆获得的超额款项是银行溢付的结果,而非许霆盗窃所得。因此,对许霆行为应该定性为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只需返还非法所得就行了。其二,无效交易说。该说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一个民法意义上的“无效交易”行为,他从ATM机中取出的17.5万元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刑法保护的对象是财产本身,而不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应在刑法调整范围内。因而主张对许霆不应治罪。

(二)对许霆无罪说观点的质疑。

1、关于“不当得利说”。该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事实是否如此呢?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许霆在明知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仍反复操作取款710余次,获利17万余元,不应该也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因为此时,许霆的主观心态已发生了转化,由意外受益的心理改变为非法占有的意图。

2、关于“无效交易说”。该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民法意义上的“无效交易”行为,其从ATM机中取出的17.5万元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刑法不应予以保护。然而尽管许霆以自己的银行卡取款,似乎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但许霆明知ATM机发生故障而利用这一故障进行恶意取款,这已经不是一种交易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关于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

第一,关于主观方面。从主观方面来说,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盗窃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许霆在已经完全意识到ATM机出了故障,且在取款时自己账户余额不足无权再次取款的情况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达17万余元,其主观恶性暴露无遗,显然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关于客观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

(二)关于许霆的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观点。

1、许霆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许霆案一审重审后的定罪量刑问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指出,被告人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内用于经营的资金,该资金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许霆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在许霆案中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实的信用卡,从ATM机上恶意取款,信用卡只是其恶意取款的工具,并没有导致银行的资金不能正常周转和违反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的管理规定,不存在破坏国家对信用卡管理制度的问题,因而其侵犯的只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而非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

三、罪重与罪轻的区别: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许霆不论是在一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是一审重审后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法院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从而适用盗窃罪中加重情形的法定刑。那么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呢?这一问题引起了较大争议,即使在刑法学界分歧也相当明显。但是,只从社会相当性的思想着眼,不应将ATM机解释成金融机构,许霆行为也不宜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作这样的解释与认定是符合常理的,也是与社会生活相当的。

诚然,对于许霆案这一个案,断言媒体与司法的双输未必见得有道理。但期盼媒体与司法的双赢应该是我们法治的追求,也是公众内心的期盼。当然,现代法治文明理念的确立以及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并非可以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关注、去维护、去历练、去引导。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魏振瀛.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报.2008(04).

第3篇:案件分析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分案;具体程序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上、心理上的特点,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情况,因此,设置适合的诉讼程序,是从形式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单独设立了一章特别程序,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护。但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未对分案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目前,有关分案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鉴于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加以分析和科学解决。

一、分案制度的内容

分案制度,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审查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独立案件分别提起公诉。这一制度的施行,可以适时地将未成年人从共同犯罪中分离出来,从而避免在共同审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忽视对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护情况的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从世界各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立法来看,分案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绝对分案主义,即将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无条件分案和审判的制度。例如,印度《中央少年法》第24 条规定:“不问刑事诉讼法典及现行有效的其他任何法律规定,不得将少年与非少年作为共犯告诉或审理,即使少年与非少年共同犯罪被告发而被审理时,法律也必须命令将该少年与其他人员分离进行审判”[1]。绝对分案主义虽然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对于某些案件则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相对分案主义,即一般情况要求分案,有碍案件审理的除外。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72 条规定,“少年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时间相牵连时,于不妨碍审理之限度内,应分别审理。但与一般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明显有困难或确有对质之必要时,不在此限”[2]。日本、俄罗斯也有类似的规定。相对分案主义以分案为原则,但分案可能妨碍案件事实查明的则可并案;并案的,应当给予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的程序保障。相对分案主义主张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未成年被告人有区别的程序保障,同时兼顾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之中的规定即属相对分案。《规定》的第 2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并明确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第 24 条规定,对于分案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先行提起公诉。第 26 条规定在出现不宜分案情形的,可以及时建议法院并案审理。

二、分案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处理,采用有针对性的特殊的办案方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多为团伙作案,且多人多起案件居多。在审查这种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的时候,承办人往往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审查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容易忽略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也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而实行分案,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此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处于从属地位的案件居多,且大多数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或者有相应的法定从减情节,极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或较轻刑罚。如果和成年同案犯一同审查,可能使诉讼周期增长,致使在押未成年犯的羁押期限被人为地延长,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而实行分案,则可以避免这一情况,缩短了侦查羁押期限,一方面极可能的减少了羁押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了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被“污染”的机率。

(二)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照顾,使其享有比成年人更多、更优惠的诉讼权利,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制度,而分案是实现这一价值的有力保证。分案制度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别处理,体现区别对待原则。我国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一系列特别程序,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前阶段搞好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嫌疑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历程从而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在讯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解决心理问题;审判阶段,为避免肃穆、威严的法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情绪造成压抑、焦躁不安、抵制等不良影响,而专用的“圆桌审判”形式。这些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此外,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避重就轻、无理狡辩、翻供、不认罪、藐视法庭等各种对抗法律、法庭的不良行为,对犯罪过程、犯罪结果等有关情况的描述,也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的影响。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悔罪,更不利于教育改造活动的开展。进行分案就可以避免以上的问题发生,针对未成年人专门的既可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司法伤害,又有助于促进其悔过自新,进而保证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目的的实现。

(三)有利于保护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多元的,在侧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时,也不应损害成年人的利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152条中明确规定,案件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为一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是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并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时,通常是不公开审理的,这客观上侵害了在同一程序中受审的成年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公众的知情权、成年被告人家属所享有的旁听权等有关权利也无法实现。因此,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审判,有助于在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同时兼顾与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三、分案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分案的标准

不妨碍案件审理,是为分案的法律标准,但如何在实践中具体适用和把握,有待检察理论界探讨。笔者结合我院实行分案的做法,认为以下几类共同犯罪是妨碍案件审理,不适宜分案诉讼的:

1、未成年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涉及的事实较多,且在处罚时“要按照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或“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如果进行分诉分审,不利于整个案件的全面审查,有可能造成遗漏某些犯罪事实或者某些犯罪事实“未审而判”,从而导致责任认定上出现偏差,如查清全部事实后再次开庭审理则会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案件本身具有疑难性,缺少对未成年人的讯问、质证等环节,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分案、审理不但没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影响诉讼进程。

3、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的犯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慎重起见也不易适用分案诉讼。

4、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或其他亲密关系,合并既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还可通过对亲属的教育工作间接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更为全面的了解与帮教。

(二)明确分案的具体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应优先考虑公正,其次是效率。所以人民检察院在对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上,以分案为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尽量简化程序上的要求。

分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1、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应统一进行并案侦查,不做分案处理。侦查阶段是一个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人收集证的相对隔离、独立的阶段,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直接的接触,就不会出现类似法庭污染、影响的现象。所以,若需要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应从阶段进行。否则只会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2、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侦查完毕后决定移送审查的,应一并移送,分案的案件由未检科检察官统一负责审查并出庭支持公诉比较合适。第一,《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目前,设立专门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应制定专人负责办理此类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要求要专门机构或者制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现阶段也基本设立了专门性的办案机构,一般都称为未检科。第二,由未检科的检察官负责分案的全部案件的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有两方面的优势: 其一,未检科的检察官通常更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由未检科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审查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司法殊保护。其二,由同一名检察官来负责分案的案件,可以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同一性,也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对分案的两个案件应当分别确立案号,但是基于两案事实的一致性可以制作一份审查报告。在作出审查决定后,应分别制作书、出庭预案诉至法院。

3、分案的案件由少年法庭统一审理更为科学。第一,由少年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能有效解决多次复印及移送案卷、证据材料的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我国法院系统少年法庭的建设起步比较早,发展较为完善。同时此类共同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不大,一般不会给少年法庭带来过重的办案压力。第三,可以保证此类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致和定罪量刑的相对均衡,符合“一案一定”的基本原则。第四,更利于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用类似“圆桌审判”式的较为缓和、更具亲和力的庭审方式,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抵触情绪,能够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4、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分案判决提出抗诉或被告人对此提出上诉的,上级法院应按照共同犯罪案件合并审理。因为被分案的案件实质上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是为了实现诉讼程序上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的目的而人为地将其分案处理。当有上诉或抗诉情形时,就有可能重新认定犯罪事实,变更原来的裁判。所以,为了公平起见,应由上级法院全面受理并裁定一审判决暂停执行。当然,这也不是要忽略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进行二审程序时依然要由少年庭进行。

(三) 完善对不宜分案的共同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

对于具有不宜分案情形的案件,也应当由少年法庭进行审判,但需要对其作出特殊规定。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274 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审理时,未成年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情形下,如果不公开审理,则侵害了成年被告人享有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另外,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人被告人一并带到法庭并接受法庭审判,恐会对未成年人利益造成损害。为了解决保护成年被告人享有的公开审判权利的同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必要在并案审理的法庭中设置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比如,在法庭上为未成年人设立专门的空间,仅使法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能看到,同案被告人及旁听的群众无法看到。同时可以借鉴日本的暂时回避制度、不恰当的发言制止制度,以保证未成年人不受成年被告人的威胁和不良影响[3]。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中,在未成年人有较为完善的保护的前提下,可以有限制地允许成年人的近亲属参与法庭审判,以保护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注释:

[1]沈重.印度一九六零年中央少年法[J].国外法学,1985:61。

[2]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3]董林涛:《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年第 4 期。

参考文献:

[1]卢琦:《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黄秀道:《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4篇:案件分析范文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山东威海264200)

[摘要]随着法制进程的发展,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在各地一直居高不下。本文旨在通过对某地级市2003—2013年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探究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起因及败诉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应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房地产管理;行政机关;诉讼案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177

为了探寻房地产管理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发展变化,一窥房地产管理机关行政行为发展轨迹,分析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背后的社会经济发展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加强房地产管理,笔者对某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2003—2013年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

1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分析

2003—2013年,该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296起。具体见表1。

注:2004年案件有2起中止,2013年案件有1起未审结。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3—2013年,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总量变化起伏较大,基本呈三个阶段:2003—2006年,案件总量比较稳定,平均每年发生案件30起;2007—2009年案件总量大幅增长,平均每年发生案件高达47起;2010—2013年年案件总量则大幅下降,平均每年发生案件12起。

2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分析

2003—2013年案件具体类型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96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房产登记案件共188起,占63.5%;拆迁案件96起,占32.4%;行政不作为案件6起,占2%;住房保障、国家赔偿、行政扣押案件共计 6起,占2%,房产登记和拆迁案件明显占据多数。

3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起因分析

通观2003—2013年的所有诉讼案件,房产登记案件、拆迁案件基本上是每年度的主要案件类型。该房地产管理部门拆迁案件集中在2006—2010年,5年间总量达82起,占2003—2013年案件总量的45.8%。集中的主要原因是该市2006—2009年进行了大规模城中村集中改造,因拆迁行政裁决而导致的诉讼案件迅速增多。与此相关的是,在房产登记案件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007—2009年的房产登记案件也增长明显,尤以因拆迁而导致的祖居房屋登记纠纷居多。房产登记案件诉讼目的主要是要求撤销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证,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争议密切相关。

4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2003—2013年,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96起案件中,审结293起,胜诉255起,胜诉率为87%;败诉38起,败诉率为13%。败诉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03—2006年,案件败诉率分别为37.5%、14.3%、27.6%、17.2%,年平均败诉率为24.2%;2007—2013年,年平均败诉率则降为4.6%,甚至2010—2012年连续四年保持了100%的胜诉率,降速非常明显。

败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房产登记案件。败诉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房产登记中所收要件不全,以致所发房证被撤销;二是因行政不作为导致败诉。因收取要件不全导致败诉的案件,以20世纪90年代所发房证为多,特别是城中村房屋登记,在所有权登记中偏重于当事人申报、村委会证明,以致发生房屋所有权争议时,因证据不足,招致案件败诉。在行政不作为败诉案件中,实体上问题不大,主要败诉原因在于执法程序不严格,特别是不予登记案件中,在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仅限于给当事人口头答复,而不给当事人书面通知,由此导致程序不合法败诉。

5降低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考

5.1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争议

通观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003—2013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发现,因民事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中居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因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民事争议引发的一方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证行为的行政诉讼,二是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引发的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行为的诉讼。从当事人诉讼的最终目的看,当事人所谋求的利益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给予的,其争议的最终解决还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如何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不拘泥于行政诉讼在先,一步到位,以减轻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讼累,是司法中值得考量的课题。

5.2房地产管理部门程序意识亟待加强

重实体、轻程序,多年来在行政机关中普遍存在。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限于口头说明而不依照规定出具书面通知,向来是行政机关的通病。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仅仅依靠强调行政工作人员的程序观念,已难以适应依法行政建设的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强化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操作,严格限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公开行政行为的审批流程,使行政行为全程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程序疏漏而败诉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赵水清.房地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产生原因浅析[J].山东房地产,2004(1).

第5篇:案件分析范文

【关键词】 会计因素; 财务案件; 诉讼

财务案件的诉讼会计支持存在着若干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理论界近年来也开始进行探索和研究:Niamh Brennan,John Hennessy在其专著《法务会计》中也详细地分析了诉讼支持服务的领域并细化到每一章节,逐个章节对各个领域中诉讼支持业务进行了讨论;文山东(2004)就法务会计的现存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问题、法务会计的法律体系问题、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问题和法务会计的人才供给问题;谭立(2005)和钱瑛深入研究了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黎仁华编写的《法务会计概论》是我国首本较为系统地介绍法务会计的专著,书中设有专门章节就法务会计的支持加以论述,并给予了制定法务会计诉讼支持规范的一些建议。前人的研究主要是初步提出问题产生的原因,简单提出了影响会计支持的一些因素,并没有对这些影响会计诉讼支持的因素进行足够的质证和分析,没有针对是否就这些因素、这些因素的重要性程度,影响诉讼支持的效果程度进行量化分析。文章在这种前提下,针对上文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提出的会计支持在财务案件诉讼中运用问题成因进行质评,探究影响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的因素是否是问题成因中的因素,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怎样,影响效果如何,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将这些因素的相关调查结果进行量化整理分析,希望通过得出的结论,对会计诉讼支持问题的改进有所帮助。

一、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影响因素分类

根据对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问题原因的分析,现将影响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的因素归纳如表1所示。

二、调查样本选择

由于我国目前真正专职的法务会计人员几乎没有,大多是从业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充当这一角色,而且也具有法务会计的一些实质特征,调查问卷主要发放对象是黑龙江省以及北京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上市公司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问卷形式采取的是无记名形式,由纸质问卷及其网络传输两种方式进行调查,共发出问卷150份,对问卷进行筛选后随机选取100份进行研究。

三、问卷调查内容

问卷内容包括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调查和影响因素的影响效果调查两部分。

(一)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影响因素重要性调查

财务案件的诉讼会计支持其实是一个比较难于量化的概念,会计支持程度的大小,根据实际进行过法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经验判断是比较主要的,由于主观判断难于量化的问题,本次研究为了具有直观的量化结果,将问卷的选项重要程度进行五个等级的划分:非常重要、重要、一般、不重要和非常不重要,并且将这五个等级进行分值上的量化,分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以此将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程度进行分值量化。

(二)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影响因素影响效果调查

对于影响因素产生的影响效果,同样是比较难于量化的概念,因此采取与影响因素重要性程度调查相同的方式进行调查,将影响因素的影响效果进行五个等级划分:非常好、好、一般、不好和非常不好,并将这五个等级进行分值上的量化,分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以此将影响因素的影响效果进行分值量化。

四、调查结果

论文采用SPSS13.0统计分析软件中的描述性统计及其数学软件Matlab的层次分析法两种方式对回收的问卷数据重要性及其影响效果进行研究分析。

(一)调查结果描述性统计

先对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影响因素重要性及其影响效果进行描述性统计,可以得到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及其影响效果具体得分,也可以得出其重要程度的排序。

从表2可以看出,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的影响因素重要性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列分别是:准则规范实际操作基本程序和方法(4.1852)、标准撰写报告格式要求(4.0370)和准则规范法务会计诉讼支持能力(4.0370);法务会计理论体系(4.0300)、诉讼会计支持法律责任的明确(4.0000)、统一的法务会计机构(3.7037)、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机制(3.5926)。

财务案件诉讼会计支持影响因素的影响效果由大到小的排列分别是:准则规范实际操作基本程序和方法(4.1111)、法务会计理论体系(3.9259)、诉讼会计支持法律责任的明确(3.9250)、准则规范法务会计诉讼支持能力(3.9167);标准撰写报告格式要求(3.8148)、统一的法务会计机构(3.6667)、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机制(3.5185)。

(二)调查结果层次分析

对调查结果采用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通过对影响因素权重的计算,能够更清晰直观地看出每种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程度大小及其影响效果的好坏程度,了解其权重大小对于以后逐步有计划和重点地提升诉讼会计支持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建立影响因素的层次结构

第6篇:案件分析范文

关键词:相关市场;单边效应;硬盘行业;经营者集中

中图分类号:F2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4)06-0081-06

一、引言

自2007年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商务部反垄断局处理过600多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公示了19起。在所有公示案件信息中,第一起公示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内容较为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判定的信息公布得越来越详尽,这体现了中国经营者集中案件实践处理中考虑的因素和层面越来越具体。但是这些公示的案例公告中,对竞争分析提供的信息和依据多以定性描述为主,在后期逐步开始引入厂商合并后对市场上目标产品的价格、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影响等定量证据。相比美国和欧盟等反垄断发达地区,定量分析方法已经应用于市场界定、单边效应分析等诸多环节,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国内外学界对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的积累。市场界定方面,许多经验性定量方法均被建议采纳,根据这些方法服务于SSNIP方法的密切程度可以归为两大类:直接定量方法和间接定量方法[1]。根据SSNIP判断标准直接定量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归类于直接定量方法,例如:需求弹性界定方法;不直接使用SSNIP判断标准间接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归类于间接定量方法,例如:价格相关性测试法[2-3]和因果关系判断法[4-5]。在单边效应模拟定量方法方面,差异性产品的单边效应模拟技术相比同质产品合并效应而言更加贴近市场实际情况,因此在学术界有许多的探讨,沃顿(Werden)和弗洛布(Froeb)在1994和1996年探讨了logit需求模型在兼并政策中的应用情况[6-7]。聂沃(Nevo)[8-9]在2000年拓展了沃顿(Werden)提出的模型,加入消费者相关的统计变量,在logit模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提出随机系数Logit模型,并把该模型应用到即食麦片行业数据中,模拟出该行业合并后的市场竞争情况。与Logit模型相对应的AID及PCAID模型也是探讨较多的一种模拟方法,米鲍尔(Muellbauer)在1980年提出了AID模型,用于模拟市场需求情况[10],但是该模型需要估计的参数非常多,对数据要求非常高。罗宾菲尔德(Rubinfeld)在2000年对AID模型添加了假设,进一步优化提出了PCAID模型,并且于2004年在PCAID模型的基础上添加了聚类因素,进一步完善了PCAID模型,实现了只用简单的市场份额数据和两个弹性数据对合并的单边效应进行模拟[11-12]。

国内对于单边效应模拟的相关文献中,比较全面的是王继平于2000年把logit模型应用到了中国服务器行业中,模拟出该行业部分企业合并后的市场竞争情况,尽管该行业并没有出现真实的合并案件,但是该文对于定量方法的应用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定量方法在经营者集中案件中的可行性[14]。

从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各行业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断发生,本文以希捷收购三星硬盘驱动器案件为例,选择定量分析方法对该案的市场界定和单边效应进行定量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验证该案审批结论。

二、案例及行业简介

(一)案例简介

2011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了2011年第90号公告即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简要内容摘录如下。

1. 公告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在该公告中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为:相关市场界定为硬盘市场,同时按终端应用不同,硬盘市场可以分为企业级应用、台式电脑应用、便携式电脑应用和消费电子产品应用等细分的相关商品市场。

2. 公告关于反竞争效应的分析。在该公告中分析了硬盘行业市场状况、采购模式、产能利用、产品创新、买方议价能力、市场进入和对消费者影响等内容。最终认为此项集中将对硬盘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行业简介

从太平洋网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国内硬盘驱动器市场上主要有希捷、西部数据、东芝、日立、三星五家厂商,总体而言西部数据和希捷是市场份额最大的两个厂商,分别占据29%和33%的市场份额,HHI指数为2454。该市场上主要生产的产品包括:笔记本硬盘、台式机硬盘、消费电子类硬盘和企业级硬盘。各厂商涵盖的产品种类参见表1。

三、相关市场界定分析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分析

进行SSNIP分析需要先假定垄断者的相关市场范围为机械硬盘,然后根据进一步的定量数据分析得出这个范围内的价格上升是否能够使得其流失的消费者超过临界损失以致其无利可图。

在实际中SSNIP方法的实现,常常利用临界损失或临界弹性的标准,其中,临界损失的判定标准如下:

CL=X/(X+M)

其中,CL代表临界损失,X代表涨价的幅度,M代表利润率。

临界弹性的判定方法为:

CE=(1+X)/(M+X)

其中,CE代表临界弹性,如果估算出来的实际弹性大于临界弹性则提高价格对于厂商来说是无利可图的,反之如果估算出来的实际弹性低于临界弹性则提高价格对于厂商来说是有利可图的。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我们采集数据进行分析。表2为该行业的销售额和平均利润率数据。

在以上数据中,采用全行业平均利润率23.85%,应用临界弹性公式进行计算,提价幅度取国际通用的5%。

由公式CE=(1+X)/(M+X)得到临界弹性为3.64。如果机械硬盘行业的弹性大于该临界弹性,则说明假设的相关市场需要扩大。比如扩大到加入固态硬盘产品市场。

根据葛特尔(Goettler)在2011年估计Intel CPU的弹性为-2.16,AMD CPU弹性为-1.77[13],同样作为电脑配件行业,机械硬盘的弹性应该类似且不大于电脑的弹性。根据雷曼兄弟2007年9月的调研报告,便携式和台式电脑的需求弹性最高值是3.9。随着时间的推移,电脑产品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必备的产品,需求弹性还会呈现出降低的趋势。

综上,我们可以作出机械硬盘行业的实际弹性低于3.64的判断。所以相关市场界定在机械硬盘市场不需要再扩大。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价格关联分析

以上通过SSNIP分析,证明了相关市场不需要进一步扩大。那么在确定相关市场在机械硬盘范围之内,还需要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机械硬盘市场进行进一步的子市场划分,我们根据厂商以往的价格情况对产品进行价格关联分析,从而提供定量证据。因此,我们采集了三星各种产品在不同时期内的价格数据,描述性分析结果显示台式、笔记本、消费电子硬盘产品的价格关联度比较大,参见图1。

此外价格关联分析,结果也显示企业级配件与其他产品的相关数据分别为-0.303、-0.178、-0.343;均靠近0远离1,且显著性水平偏高分别为0.34、0.58、0.28(参见表3)。判断企业级配件的价格与其他产品的相关性非常弱,建议划分为独立相关市场。即:笔记本配件、台式配件、消费电子配件为同一相关市场(以下称为A相关市场);企业级存储产品为独立相关市场(以下称为B相关市场)。

此相关市场的界定结果与公告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有一定的差别,以下的分析将基于关联分析的市场界定结果进行单边效应的定量模拟。

四、单边效应模拟原理

针对以上相关市场界定定量分析的结果,以下对各市场合并情况进行合并模拟,模拟出希捷合并三星后市场集中度的变化情况。相关市场单边效应合并模拟有三大步骤:(1)确定竞争变量,选择模拟模型;(2)选择需求模型,估计需求函数;(3)利用以上选择的模拟模型,根据厂商利润最大化条件,求解均衡结果。以下对这三大步骤进行原理分析。

(一)确定竞争变量,选择模拟模型

在两个独立的相关市场上,不同厂家提供的产品并不是完全同质的,在品牌、容量、转速、接口提供上都有所区别,所以选择价格作为各厂商的决策变量更加符合市场竞争实际情况,所以伯川德模型适用于该市场。

(二)选择需求模型,估计需求函数

对需求函数的模拟和选择,不论是线性、常弹性模型还是AID模型和Logit模型,都需要大量的既往价格数据对需求函数各参数进行估计,其中AID模型有N2个参数需要估计(N为产品数量),Logit模型需要大量既往价格和市场份额数据估计β值。在缺乏大量既往价格和市场份额数据的情况下,PCAID模型是更加简单和实际的选择。以下对PCAID模型进行简要的阐述。

AID需求模型为:

Si=ai+∑jbijln(pj)

其中Si表示第i个产品的市场份额,b为待估系数,pj为第j个产品的价格。

当我们使用该模型进行合并模拟时,希望得到由于合并产生的市场份额的变化,具体模型缩写为:

dsi=∑jbijln(dpj/pj)

其中dsi为第i个产品市场份额的变化,dpj/pj为第j个产品价格变化的百分比。这样如果有N个产品则需要估计N2个参数。需要的数据量非常大,所以在PCAID方法中我们引入以下三条特性,对待估参数进行简化处理。

(1)加总特性,即所有产品的市场份额加总为1,也就要求:

∑bij=0,i=1…N

(2)同质特性,即要求价格同比变化时不影响市场份额的变化,也就是要求:

∑bij=0,j=1…N

(3)我们假定模型符合IIA特性,也就是说,某产品A由于提价产生的销量减少,会根据其他产品市场份额的比例,分流到相关市场中的其他产品中。

由以上三条性质,我们可以得到:

bii=Si×(1-Si)×b11/[S1×(1-S1)]

bij=-Si×bjj/(1-Sj)

另外,根据自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的定义可以得到:

自弹性?着ii的表达式:

?着ii=?鄣qi×pi/?鄣qi×qi

=(-qi/Pi+bii/pi×PQ/pi+Si/pi×?鄣PQ/?鄣pi)×pi/qi

=-1+bii/Si+Si×(?着+1)

交叉弹性?着ij的表达式:

?着ij=?鄣qi×pj/?鄣pj×qi

=(-bij/Pj+PQ/pi+Si/pi×?鄣PQ/?鄣pj)×pj/qi

=bij/Si+Sj(?着+1)

从而我们可以得到弹性系数矩阵?着。

(三)利用以上选择的模拟模型,根据厂商利润最大化条件,求解均衡结果

为了简化模型,假设边际成本在兼并前后保持不变。模拟过程直接根据伯川德模型,厂商选择价格作为策略变量,根据各厂商利润最大化,求解纳什均衡一阶条件可得到:

s+diag(E1,E2,…,En)×S×?滋=0

其中s为市场份额列向量,Ei为第i个厂商的产品弹性矩阵的转置,可由弹性系数矩阵?着获得。S为以s为对角元素的对角矩阵,?滋为边际利润。

假设当前市场竞争情况为均衡情况,可得到当前市场各厂商的市场份额和产品弹性矩阵,从而得出各厂商的边际利润。

同样根据纳什均衡条件,我们得到合并后的均衡方程如下:

s*+diag(E1,E2,…,En*)×S*×?滋*=0

其中s*为合并后各产品的市场份额,En*为合并后各厂商的弹性矩阵。

其中si*=si+dsi;Ei*为根据市场份额调整之后的各厂商的产品弹性矩阵,?滋*为合并后的边际利润。

?滋*i=1-cipost/pipost=(1-?滋i)×(1+?酌i)/exp(?灼i)

s*+diag(E1,E2,…,En*)×S*×[I-?子×?驻-1(1-?滋)]=0

其中,?酌i=■-1,?子=diag(1+?酌),?灼i=ln(pjpost)-ln(pjpre),?驻=diag(exp(?灼)),从而可以通过解方程得到UE=exp(?灼)-1,即价格的变化百分比。进而计算出合并后的均衡市场份额和HHI指数。

五、各反垄断地区对影响竞争严重程度的HHI判定标准

模拟出HHI指数的变化后,可以根据HHI指数的判定标准判断该经营者集中案件对于竞争的影响程度。美国横向合并指南2010和欧盟竞争法合并控制条款对HHI指数以及其合并前后的变化,都设定了相应的参考标准。

欧盟公布的《欧盟竞争法合并控制相关条款》第三章市场份额和集中度中明确指出:当合并后的HHI指数如果小于1 000,基本不需要接受反垄断的详细审查。当并后的HHI指数介于1 000~2 000且合并前后的HHI差值小于250;或者HHI指数大于2 000但是合并前后的HHI差值小于150的情况,一般也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

美国2010年《横向指南》中规定当HHI小于1 000时认为该市场为非集中市场,该市场的厂商合并行为基本不会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当市场HHI指数介于1 000~1 800时,认为该市场为中度集中市场,在该情况下如果合并前后的HHI差值小于100时,认为该项合并行为基本不会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一般不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但是如果合并前后的HHI差值大于100时,需要根据《横向指南》第2~5章的内容进行具体处理;当HHI大于1 800时认为该市场为高度集中市场,在该情况下如果合并前后的HHI差值小于50时,认为该项合并行为基本不会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一般不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如果合并前后的HHI差值大于50时,需要根据《横向指南》第2~5章的内容进行具体处理,如果合并前后的HHI差值大于100时,除了《横向指南》第2~5章的内容中提到的考虑因素之外,其他重要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也可以考虑。

目前国内尚未有明确的HHI指数衡量门槛的相关条款,在以下分析结果的讨论中我们将参考美国和欧盟的合并HHI标准进行分析。

六、数据及模拟结果

(一)A相关市场非聚类合并模拟

首先模拟A相关市场上不考虑聚类的情况,该市场2010年4季度相关市场份额如表4所示。

根据葛特尔(Goettler)在2011年估计Intel CPU的弹性为-2.16,AMD CPU弹性为-1.77,参照此电脑配件的弹性标准,来确定本文中硬盘的弹性系数。由于行业弹性系数一般小于个别产品的弹性所以取行业弹性系数为-1.5,另外与Intel类似,同样作为市场份额最大的厂商取日立存储笔记本配件产品自弹性为-2.16。

根据前面阐述的模型原理,得到价格的变化百分比向量UE(价格变化百分比)及合并后的市场份额和HHI指数。模拟结果参见表5。

从市场集中度来看,日立存储和西部数据的合并会导致HHI指数从2 105.61大幅提高到3 442.06,从HHI的绝对值和变化量上来说,无论参照美国还是欧盟的标准,该变化都是需要引起政府相关部门注意并进行详细审查的。但是中国的市场情况毕竟与美国和欧盟有较大的区别,具体的标准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和制定。

(二)B相关市场合并模拟

根据前面的模型描述还需要对B相关市场进行兼并模拟。该市场2010年4季度相关市场份额数据如表6所示:

由于日立存储本身所占的市场份额非常小,兼并模拟后价格变化比例数据数量级非常小,通过模型计算该价格比分别为:5.21×10-17,2.16×10-17,6.42×10-17,1.50×10-17。其市场份额的变化和HHI指数的变化都微乎其微,所以在B相关市场上的合并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非常小,处于不需要引起太多注意和审查的范围,对竞争影响非常小。

七、结论

综合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应用定量研究方法部分证明了判例公告的合理性

通过SSNIP方法辅助证明了判例公告中把相关市场界定在机械硬盘范围的合理性,同时使用价格关联分析方法证明在子相关市场的界定结果与商务部判例公告的结论存在一定的分歧。价格关联分析建议把相关市场分为由台式机、移动、消费电子类硬盘组成的A相关市场和由企业级硬盘组成的B相关市场。

利用单边效应的模拟模型证明了在A相关市场中确实存在严重影响竞争的结论,但是在B相关市场中该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非常小。所以该项定量分析部分证明了商务部公告结论的合理性。

(二)在竞争影响分析过程中引入定量分析方法是必要且可行的

对于市场集中度的衡量,全球反垄断发达地区均根据本地区市场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HHI指数衡量标准并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修改该衡量标准以达到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在具体案件的实施中,反垄断发达地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定量模拟的数据进行判例。中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对于市场集中度(HHI)的衡量只是提到了测量方法,对于具体的衡量标准尚未明确。目前公布的判例中尚未出现定量合并模拟数据的辅助证据。但是从合并模拟技术本身而言,中国反垄断横向合并案例中,引入横向合并模拟技术是可行的。

总之,各种定量分析方法应用于竞争影响分析,进而辅助判例是反垄断案件判例的总体趋势,定量分析方法可以在判决依据模糊的情况下,提供定量的、有经济学分析基础的判决依据,使得判例的过程和结果更加客观、透明、科学。针对目前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的判例实践,在竞争影响分析过程中引入定量分析方法是必要且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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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orni M. Using Stationarity Tests in Antitrust Market Definition[J]. 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2004,6(2):44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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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uellbauer J. An Almost Ideal Demand System[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0,70(3):3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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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Epstein R J, Rubinfeld D L. Merger Simulation:A Simplified Approach with new Applications [J].Antitrust Law Journal,2000,(69):142-146.

[13]Goettler R L, Gordon B R. Does AMD Spur Intel to Innovate Mor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11,119(6):1141-1200.

[14]王继平.差异产品市场横向兼并单边效应的logit模拟[J].财经问题研究,2010,(7):55-61.

Quantitative Analysis in Merger Cases

――Take Seagate VS. Samsung as Example

Yi Fang

(School of Economics,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8, China)

第7篇:案件分析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特点;案件;分布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10(b)-0141-03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edical dispute prosecution cases in Shanxi province,and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evention of medical disputes,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tients and medical personnel.Methods 28 cases (from January 2012 to April 2016) related to this study of Chinese referee instruments net were collected and arranged by comprehensive using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statistical methods.Reasons for the prosecu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s,fault participation degree and amount of compensation were focus analyzed.Results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Shanxi province mainly occurred in Taiyuan and the southern part of Shanxi province;the higher level of medical institutions,the lower fault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case,the higher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longer time the decision to prosecute;the mainly reason that Two grade hospitals were being sued was the misdiagnosis,while mainly reason that Three grade hospitals were being sued was inadequate treatment;compensation for patients with death as the outcome were more than those with disability.Conclusion Two grade hospitals should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skills of medical personnel through training and Three grade hospitals through summary experience, developing plan to deal with the protection to protect the patients′ health right and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Characteristics;Prosecution case;Distribution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暴力伤医事件频发。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务人员超负荷劳动,患者对医疗行业、医学科学认识不足等[1]。因此国家通过调整医保支付比例、建立医师培训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手段来遏制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2]。但医务人员诊疗水平的改变、患者对医学科学的认识、医疗法律法规的健全都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医疗纠纷发生的特征对于预防医疗纠纷进一步演变为医疗暴力至关重要。

本文对山西省医疗纠纷判决书进行分析,旨在发现医疗纠纷发生的特征,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预防医疗纠纷及医疗暴力提供借鉴。

1资料与方法

1.1研究资料

以山西省、医疗损害纠纷赔偿为关键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共80个案例中筛选出28个(2012年1月~2016年4月)。

纳入标准:①参与医疗机构为山西省;②为医疗损害纠纷赔偿判决书;③有赔偿金额和法院判定的过错参与度。

排除标准:①不是发生在山西省医疗机构中的医疗纠纷事件;②没有关于案件的情况介绍;③没有赔偿金额、过错参与度、患者最终结局等指标的案件。

1.2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统计及逻辑分析方法,将筛选出28个案例的发生机构、赔偿金额、过错参与度、诉讼时间等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共同特点。

2结果

2.1山西省医疗纠纷事件的地域特征

在调查的28个案例中,太原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最多(6例),赔偿金额也最多(352 706.43元),详细数据见表1。

2.2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事件的特征

调查的28个案例中有23个医疗机构可以明确医院等级,其中二甲医院10所,三乙医院2所,三甲医院10所,民营医院1所。其中二甲医院平均过错参与度为64.5%,三乙医院为50.0%,三甲医院为37.45%,民营医院为20.0%。平均赔偿金额中,三甲医院最多,后依次为民营医院、二甲医院、三乙医院。患者从到判决经历的时间中三甲医院最长(30.88个月),后依次为民营医院、二甲医院、三乙医院(表2)。

2.3不同等级医院被的原因

二甲医院被的主要原因集中在诊断不足与诊断错误方面;三甲医院被的主要原因是治疗不当和效果不佳(表3)。

2.4不同治疗结局纠纷事件的特征

在被筛选的28个案例中有27个案例提及参与患者的治疗结局情况,其中6个有明确的伤残等级鉴定,10个未有伤残等级鉴定但健康状况受损恢复为原状态较难,有11例参与患者死亡。以死亡为结局的患者从到判决的平均时间最长(28.44个月),获得的平均赔偿金额也最多(184 029.90元)。

2.5不同疾病纠纷事件的特征

在被调查的28个案例中有9例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骨折等疾病,4例是心脏类疾病,3例是与分娩有关的纠纷,还有其他多脏器、多系统病变,脑梗死,失血等12种单独疾病。

3讨论与思考

3.1医疗事件呈现地域聚集特点

从28个案例分析结果可知,71.4%的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在太原及其以南的长治、临汾和运城。2014年山西省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太原市、长治市、临汾和运城的地区总产值较其他地区高[3]。经济越发达,医疗纠纷发生的数量也会越多[4]。

优质医疗资源的配置极度向发达地区倾斜,必然导致欠发达地区居民涌向发达地区就医[5],这缩短了患者个别就诊时间并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负荷。因此经济发达地区医疗机构在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时,既要为医疗卫生事业投入硬件设施,也要注重软件设施的建设[6]。软件的建设应该包括两个方面:①医疗质量的提高,如落实核心制度,制定医务人员培训方案等;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使患者尽可能的恢复健康,在当前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部分医护人员丧失了原有的道德价值观,出现过度医疗、索要患者红包、拿不当回扣等现象,使得医患之间互信度显著降低,医患矛盾日益紧张[7]。良好医德医风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因此医疗机构应该重视医护人员医德医风的培养,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达到医务人员与患者和谐相处的目的。

3.2医疗事件呈等级分布特点

调查结果显示,从二甲到三甲,随着医院等级的升高,医院在医疗事件中的过错参与度随之降低,赔偿金额和到判决的时间随之升高和延长。三甲医院是中国优质医疗资源的聚集场所,聚集了较多的高素质医务人员[8],这些医务人员均经过了良好的医学教育,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在处理疾病时较为规范,过错参与度较低。而二甲医院的医疗资源相对较少、医务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9],可能导致其过错参与度较高。

在被调查的案例中,二甲医院主要被的原因是由于诊断不足与诊断错误;三级医院主要被的原因是对患者病情考虑不全面。二甲医院之所以被是因为医务人员诊疗水平较低,处理的病例种类较少,到最后在遇到症状不典型的患者时发生了误诊;三级医院之所以被是因为,被送到三甲医院的患者大多是疑难重症病例,所患的疾病并不是一种疾病,而是多脏器、多部位病变,医务人员在诊疗时由于未能全面考虑导致部分病情未得到治疗。

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二甲及以下医院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的培训,鼓励医务人员到三甲医院进修学习[10];三甲医院首先应培养每个医务人员的会诊意识,医学分科一方面加强了专业深度,另一方面削弱了全科意识[11],目前三级医院的患者大部分是疑难重症患者,患者的疾病不是单一病种,大多是多病共存,这要求医生在治疗其主要症状的同时及时请会诊;其次应该制定更加人文关怀的诊疗方案,以保护患者生命健康,避免医疗纠纷发生[12]。

3.3医疗事件呈结局分布特点

在有明确描述患者治疗后结局的27个案例中,有11个死亡病例,10个健康受损病例和6个有明确伤残鉴定的病例。结果显示,死亡病例的赔偿金额最多,从到判决的时间也最长。

目前,国内的医疗机构把精力放在了满足患者的期望值上,导致患者期望值较高,认为到医院就医,患者的疾病就可以被治愈[13]。导致患者这种不合理期望值的主要原因是,①不恰当的医患沟通:患者在进行手术、诊疗前医务人员过分强调成功率,直观上给患者及家属一种错觉,即医师是有把握可以治好患者的疾病,如果术后患者一旦死亡,患者家属就对诊疗行为存在疑惑,医患关系就可能产生矛盾。②不当使用传统文化:孔子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道家提出“以和为贵”的思想对当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都具有积极的影响[14],但是许多医院在科室门口都悬挂如“妙手回春”“再世华佗”等锦旗,无形中提高了患者的期望值,为医患矛盾埋下了隐患。

过高的期望值,在患者死亡后成为医患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因此各级医院应该制定针对以死亡为结局的医疗纠纷处置预防措施,使得事件一旦发生在医院就可以做出相应正确行动,以保护医生人身安全和维护患者权益[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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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英姿,王兆刚.中国医疗资源的配置:失衡与调整[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1):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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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金岳心子,杨峰.徐州市某二级综合医院30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J].中国校医,2014,28(8):625-626.

[9]李锐.重庆市二级医院人才留住机制研究[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07.

[10]刘卉,张卫,夏春萍,等.上海市松江区二级医院医疗纠纷事件分布特征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4):260-26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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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彭凤裘,叶军,肖.三级医院医疗纠纷原因与防范措施[J].医学信息,2011,24(3):1177-1178.

[13]徐苏,王学明.患者期望值管理在预防医疗纠纷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2011,15(8):63-65.

第8篇:案件分析范文

【关键词】借款合同;司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13-01

一、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为例,概述2012年――2014年二审借款合同案件收结案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法院民四庭二审借款合同案件收案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结案趋势平稳。2012年合同收案428件,其中借款合同178件,占合同案件的41.59%;2013年合同收案384件,其中借款合同190件,占合同案件的49.50%,比2012年上半年上升7.91个百分点,;2014年合同收案476,其中借款合同264件,占合同案件55.46%,比2013年上升5.96个百分点,比2012年上升13.87个百分点。

二、收案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一)哈尔滨市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年来,哈尔滨市经济发展呈稳步上升趋势,市场更加活跃,外部投资增加,必然导致合同纠纷增加,法院的借款合同案件也随之增加。

(二)诚信的缺失是借款案件增加的又一重要原因

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行约定的能力,但看到别人住进了楼房,开上了汽车,出于投机和行乐消费心理的支配,随意找人担保大量借贷,对利息多少一概不问,只要能借到钱就行。还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造成混乱,导致诉讼案件频频发生。

(三)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民间借贷案件多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懂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出于意气或面子随意担保,又无财产,一个人又给多人担保的现象;有的原告则认为有担保人怕啥;部分放贷人不但将自有资金用于放贷,而且将亲友、同学、同事、老乡等的积蓄借来再贷出,甚至高利率借出;结果造成借贷白条。特别是当个别人启动法律程序时,很多债权人为了能够参与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纷纷到法院诉讼,从而引发群体性案件。

(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法律、法规的完善消除了市场交易规则的分歧,把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生活纳入了统一、有序的运行轨道。《合同法》颁布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得到规范,使得许多从前法律没有规范的合同行为受到了规范,也使得合同当事人能够找到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径。

三、对于借款合同的司法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民间个体闲散资本逐渐增多。但由于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投资回报率低,个人理财能力又有所欠缺,正规的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吸引个人投资。自行创业等其他投资渠道受到政策、财力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资金持有人不敢、不能也不愿盲目投资,在无好的投资渠道情况下,民间借贷由于操作简单、回报率高就吸引了部分资金持有人,由此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持续上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表面看似简单,主要证据不过是一纸借据,但隐含在背后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诚信缺失借贷还款率低

借贷的基础是诚信。而目前我国社会诚信水平不高,多数人只顾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丧失道德底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演变成了“欠钱的是爷爷,借给钱的是孙子”。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时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有意大肆借款,有的当事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有的当事人为了骗取借款订立自己无法履行的还款期限,诸如此类行为实际已经涉嫌诈骗。

(二)被告不应诉造成客观事实难以查清

虽然大部分案件客观事实与借条等书证记载一致,但由于借款纠纷案件的起因复杂多样,即便双方到庭法院也不一定查清相关客观事实,书面证据的背后是投资还是借款,是赌债还是正常借贷,是真实欠款还是被逼打条,往往很难查清。加上此类案件被告不应诉的多,查明的结果与客观事实有时可能完全相反。公告送达案件多且审理周期长。借款纠纷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债行为,行踪不定,很难找到。另外,此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约占60%,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整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比例。

(三)借款纠纷案件表面看似简单,主要证据不过是一纸借据,但隐含在背后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隐性非法活动多法官却无法作为

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放高利贷,但由于高额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者在借条上直接约定以本金方式归还,有的是重复打借条却未载明借款日期,因此单凭借条内容有些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对于赌债以欠条形式加以确认的案件,虽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有的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进行虚假诉讼。对于这些隐藏于诉讼背后的非法行为,法院难以查明也无法规制。

(四)要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和投资风险意识对借款人担保人设定担保或抵押,并要到相关机关办理担保或低押手续,避免可能导致血本无归的后果等方面的教育

第9篇:案件分析范文

关键词:证人作证;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付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极度阴险狡诈或者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可以说要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勇于站出来配合我们公安机关一同打击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明明知道某件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是谁干的,当他们在面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有关受害者的询问时,知情人总是不愿出面作证。对此,有关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指出,证人不愿作证,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中的缺失,同时也凸显了加强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作为一名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能做的最好的选择就是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证据并勇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东楚网黄石新闻网曾有过这样一则报道:2008年7月12日12时许,一女子在黄石市中心某大型百货商场拎包偷窃时被抓“现行”。但被偷者因怕报复,不敢到派出所作证。现场一市民也认出该女子曾拎走她的包,却不敢当面指证犯罪嫌疑人。该商场营业员王女士说,昨日中午12时,她与同事吃饭聊天时,听到有人叫她名字,说她的包被人拎走了。回头一看,一女子正背着她的黄色挎包,大摇大摆地走出了10米远。她马上大叫“抓小偷”。保安闻讯赶来抓住了该女子。 营业员吴女士介绍,当时她看到一名脸上涂抹浓厚脂粉的女子,先站在柜台前四处张望,又拿出化妆镜涂抹了半天。看到一专柜营业员离柜后,该女子迅速拎起一个皮包,然后不慌不忙地离开。她愣了一下,随后喊人。保安报警后,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带走了该女子。出乎意料的是,营业员王某拒绝指证该女子拎走了她的包。她担心地对记者说,自己在商场上班,害怕这名女子找来报复。在一旁围观的钱女士也表示,今年2月份,该女子曾与一名黑瘦男子到她的专卖店行窃。当时黑瘦男子不停地向营业员咨询,但又始终没买任何东西。两人走后,营业员发现员工仓库失窃。查看录像发现,这名男子转移营业员注意力,而该女子进入员工仓库,趁机拎走员工的手机和提包。随后,钱女士由记者陪着到胜阳港派出所报案,但她不敢与拎包女子当面对质,只远远地看了一下这名女子,最后无声地离开。钱女士称,她也害怕对方到她的店进行报复。 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没有证人作证,无法对这名女子进行惩罚。他呼吁,市民要勇敢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有效惩治罪犯。

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的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是现代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要求。证人的证言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因素,能有效的揭开犯罪分子试图蒙蔽的犯罪事实。只有证人勇于配合,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才能沿着健康光明的道路前进,才能对刑事案件侦破起到促进的作用,才能有效的抑制刑事案件的发生,更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只有证人作证,才能使案件的证据得到很好的串连,才能真正使案件的重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证人的指证能使事实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其次,证人的指证能有效地为警方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更加可靠的根据。警方只有在对事实的掌握有充分自信的基础上,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果断的判断。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勇于作证,能有效的抑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大大节约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

二、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