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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治理工作意见精选(九篇)

城乡治理工作意见

第1篇:城乡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在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排名制实行以来,。。乡在第三周、第四周连续两周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排名中位列最后,给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拖了全区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后腿,为此,我谨代表。。乡人民政府就我乡城乡环境治理工作不力向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各位领导郑重而深刻地检查检讨,并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各位领导、区级相关部门、全乡广大人民群众真诚道歉。

根据区城管委、区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暗访检查组的意见,我乡排名最后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力度不够、。。。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整治不彻底、整治工作力量不足以及对于暗访组意见办理不及时不彻底。对于上述意见,我乡予以充分地尊重并高度地重视,已召开了两次乡政府专题会议予以了分析、查找、检讨,整改措施已在具体落实当中。

连续两周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排名最后这一考核结果和事实,深深地刺痛了。。乡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的神经,深刻地撼动了。。乡人民政府班子成员的思想灵魂,经过认真反思我们认识到我乡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目前的水平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很不相称适应,与。。乡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治理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治理的要求还有很多不足。存在这些差距和不足的深层次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系统性认识还不到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应当用系统的思维来思考、研究、安排、落实此项工作。我乡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尽管建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先后召开了两次乡村(社区)组三级干部大会(含企事业单位代表)进行宣传动员部署,建立了乡领导、部门联村联企包组包片的工作制度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组建了乡内暗访工作组并开通了举报电话。但上述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坚持、不坚决的问题,一时热一时冷,导致全乡各区域环境治理的工作水平及效果不平衡,尤其是被暗访出的问题全部集中在。。。区域,说明我乡工作在治理重点、难点上还缺乏完善有力的举措,整治工作缺乏系统全面有针对性的安排。

第2篇:城乡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城乡规划,分别由所属的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规范和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银川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镇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经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和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将该区域居民纳入移民规划或者搬迁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体现地方特色,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改建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核发或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范围;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应当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四)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退)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重大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规划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变更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被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监督检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公布城乡规划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3篇:城乡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暨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部署全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和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刚才,大家实地参观了XX示范点,XX作了经验介绍,他们的做法各具特色,希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

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为什么要加强城乡社区治理。

城乡社区是居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家园,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也是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场所。正如所指出的,“社区虽小,但连着千家万户,做好社区工作十分重要”。只有社区治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才会更坚实,国家治理现代化才会实现。第一,做好城乡社区治理,是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这是首次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党的报告就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乡村治理体系和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和

省也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等方面文件,明确了城乡社区治理时间表、路线图。第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是乡村振兴发展的需要。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如果乡村的治理能力、治理体系跟不上或者不适应,乡村振兴就没有可靠的社会支撑机制。加强和完善农村社区治理,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是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第三,做好城乡社区治理,事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实现。深刻指出,“城市的核心是人,关键是12个字: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优质的公共服务,是社区治理工作的重头,不能见物不见人”。当前,我市城乡社区治理要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更高水平的社区治理质量。第四,做好城乡社区治理,是X经济发展的需要。X是世界长寿市,更应重视城乡社区治理。如果我们的城乡社区治理不好,环境问题、公共服务问题、治安问题频发,在发展中我们如何与别人比环境、比特色?这会影响

X的形象,别人对世界长寿市就有疑虑,XX品牌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X打造省融入X区先行区的东融发展战略,影响X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年初以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社区做了大量工作,社区工作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成为了疫情防控一线的人员,走访入户、登记看守等等一系列的工作中,社区组织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作用不可替代。我认为,这也是我们的疫情防控经验,除了社会制度的优势外,为什么不能被其它国家模仿复制的原因之一。

(二)为什么要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指出,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抓基层、打基础应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城乡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治理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轴心作用,把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有效统筹起来,积极回应居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对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组部高度重视基层党建工作,连续召开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开展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城乡基层治理的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基层延伸、在一线落地,对巩固提升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创新基层治理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当前我市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在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方面深化改革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既高度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在基层社区、农村都成立了党的基层组织,让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能够传达到最基层,让集中统一的国家体系同整个社会连为一体;又高度重视居民自治,依靠村委会、居委会和覆盖广泛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解决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问题,让社会有活力,让老百姓有自治能力。特别是重点镇改革、乡镇“四所合一”改革、农村社区建设、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双述双评”等工作走在全区前列。还建成了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品牌城乡社区。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与人民群众新期待、与社区治理现代化新要求相比,与上级要求和先进地区相比,我们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一定的差距。如,在城乡治理方面,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社区规划建设滞后,服务功能欠缺,社区服务精细化、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还不充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主动性还不足,社区治理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等。再比如,在城市基层党建方面,整体谋划不够,资源和力量整合不充分,社区服务场所建设落后,服务功能不健全,各领域党建与城市基层党建的关系没有厘清,存在各自为战的现象,等等。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做好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和落实基层党建重点任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持续用力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努力完成基层党建各项重点任务,走出一条符合

X实际的基层党建引领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路,为推动X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党建引领,统筹推进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一)发挥好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基层政府主导作用。

只有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改进基层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社区得到贯彻落实,才能把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建设幸福美好家园。党的核心作用和优势尤其体现在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区中的居民会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分歧,只有最大多数人最根本利益的代表者才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社区事务。所以,维护公平公正也就成为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相对于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基层政府具有统一行动能力强、配置资源能力强、协调各方关系能力强、处理危机能力强的优势,因而应当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运用好基层创新这个重要法宝。

基层群众的创新最及时、最接地气、最能反映日常生活所需,也能随时随地接受实践检验,灵活地进行调整完善。比如,一些城市社区建立居民议事委员制度,有的农村社区在议事时请来村里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七老八贤”共同商议等,都是社区居民积极创新的生动体现。

(三)鼓励居民积极主动参与自治。

得到群众支持,再难的事也会变得很容易;没有群众支持,再容易的事也会变得很难。所有治理得好的社区都是有社会活力的,都得益于居民的积极参与。所以,应鼓励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由过去的被动接受管理转变为主动自我管理。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提高居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四)充分借助多方面社会力量的作用。

城乡社区治理不仅事关政府的事、社区居民的事,也是社会的事,很多问题可以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比如,引导驻社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既有利于解决资金问题,又有利于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

(五)既注重硬件提升又注重软件提升。

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内容很广泛,既包括硬件提升,如完善社区硬件设施、优化社区环境等,又包括软件提升,如培育社区精神、开展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等。虽然各城乡社区有差异,但每一个社区都有可以提升的空间。应通过社区提升,进一步营造社区良好文化氛围,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树立城市党建理念,推进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当前,城市愈发成为全社会集聚资源、承载人口的主体,城市基层党建也成为更好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强化基层战斗堡垒的重要工作。必须顺应当前城市发展城镇化、网络化、集聚化等突出特点,提供结构更优化、覆盖更全面、契合度更高的城市基层党建服务。

(一)树立“大党建共建”的理念,形成聚合态势提升城市基层党建质量。

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联动工作体系,大力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街道党组织统筹协调功能,有效整合辖区内的条块力量,构建内外互动的大党建体系。党委要总揽全局、把控方向,研究解决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提思路、定政策、强指导。街道一级统筹抓好自身建设、社区党建、驻区单位党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生根。社区应整合公安、业委会、物业公司等部门党员骨干,联合专职社区党务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加强阵地建设,有效放大基层堡垒的“战斗效果”。

(二)树立“大整合共治”的理念,凝聚城市党建合力引领社会治理创新。

要大力推行区域化党建联盟,完善议事决策、联席会商等制度,定期研究商议辖区内涉及共同利益和居民群众期盼的实事大事,实现大事共议、实事共办、要事共决、难事共解,推进区域协同共治。要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中心,推进城市基层党建信息化建设,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数据隔离”,把党组织和党员、居民群众深度连接起来,组织起来,实现党建工作与社会管理、服务深度融合。要大力推行“党建+智慧警务”模式,有效整合政法资源,助力城市平安建设。

(三)树立“大服务共享”的理念,链接城市党建资源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要推动资源向社区倾斜,将各部门支持政策和服务群众的资金、资源、项目捆绑打包下放社区,最大限度服务好居民群众。整合扶贫救助、劳动就业等力量向一线下沉,集中为社区群众提供服务。整合学校、社会组织等各类社工义工队伍和在职党员志愿服务者队伍,广泛开展社工引领的社区自助、互助和志愿服务。按照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要求,高标准、规范化推进城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要探索推行“党建+寿城居家养老中心+大健康”模式,提升城市社区服务整体水平。

(四)树立“大作为共创”的理念,发挥城市党建优势助力创建“文明城市”。

结合创建省文明城市,把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与创建文明城市相结合,充分发挥

“党建+创城”的制度优势,构建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各类服务机构、驻辖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和党员群众多元参与、同创共建新格局,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创建工作带来的新变化。要把党员教育与文明创建结合起来,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强化党员道德素质教育,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党风政风转变促进民风社风改变,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上台阶、见成效。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工作水平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到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党建工作与其他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把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当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压实责任,随机督查,强化落实。市委开展“书记问评”工作中,可适时安排这两项内容进行专题问评。

二是强化改革创新。

要把我们的工作与上级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工作的政策相结合,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措施,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三是强化示范带动。

注重改革创新,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抓好街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和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试点。开展“XX党建+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工作,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城乡社区治理各项工作发展,推广一批基层党建示范标杆。

四是强化舆论宣传。

第4篇:城乡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今天,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主要目的是传达贯彻*书记对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所作的重要批示,并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我还在北京,市政府办公室就已经把*书记的重要批示电传给我看了。以庄书记也高度重视,明确要求今天的会议一定要开好,而且下一阶段的城乡综合整治工作一定要有大行动、大实效。今天,会上审议的工作要点、目标管理方案以及相关制度,我都原则同意,请相关部门修改后及时印发,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会前,我们还看了两个整治现场,虽然整治工作已经顺利起步,但按照“1573”的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合江县主动查找问题,曝光引起了轰动,这是好事,能促进我们的工作加大力度,加快速度,这是省上的要求,也是我们自身的需要。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比发展经济的意义还要大,应该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下面,我再几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书记重要批示,切实增强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书记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高度重视,近期对此项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指示,领导同志像这样连续多次对某项工作作出批示的情况并不多见。*书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仅要试点,而且要在全省推开,*书记是下了决心的,所以各区县的书记、县区长、各部门的一把手,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已经进入了*书记的视线,我在省人代会上也专门汇报了这项工作。因此,我们*要有更高的认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进一步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二、客观估价前一阶段的整治成效,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

省委、省政府作出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部署后,市委、市政府迅速行动,组建专门机构,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加大治理力度,强化整治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上个月底,省上两个工作组来我市督导检查工作时,都对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给予了较高评价。但是,我们应当保持清醒头脑,对前一阶段的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又不能估价过高。*是中国西部第一个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的地级城市,这项殊荣一直被全市人民引以为豪。但实事求是地讲,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思想观念等多种原因,过去我们更多地关注的是主城区的环境卫生,没有对城乡环境进行综合的整治。同时,即便是主城区的环境卫生也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就目前情况看,我们的整治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与省委省政府的高标准、与群众的希望和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地方“脏乱差”现象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映还相当强烈;二是部分区县、部门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表现在工作上不够积极主动;三是宣传舆论攻势还不够强,不够持续深入,还应该更多地贴近老百姓;四是部门联动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尚未完全形成合力。对这些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工作要求和标准,查思想、查现状、查问题,找出差距,增添措施,确保整治取得更大成效。

三、以治理“五乱”为重点,全面展开整治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按照总体布局,即“1573”工程—一个目标任务、五个工作重点、七项结合、三个阶段,认真组织实施。目前,“五乱”现象即乱丢乱吐、乱停乱放、乱摆乱买、乱贴乱画、乱搭乱建还大有存在,急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治。这次会议后,要按照工作要点、目标管理方案和各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迅速出击,迅速攻坚。各区县、各部门要拿出专项整治时间表,按时间进度,逐一整治,逐一落实。在半个月之内,要对“五乱”进行一次全面的突击整治,保证“五乱”现象治理初见成效,三个月时间内要达到整治标准。要加强治理“五乱”的法治建设,由市政府适时配套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通告。

刚才,我们看了滨江路和洪洋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比较突出,涉及多部门的管理,需要尽快解决。近期要加大突击整改力度,达到省上整治标准。洪洋农贸市场首先要把经营户集中到市场内,对市场内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的整治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涉及市场周边的市场冒口经营、占道经营、车辆停放不规范等综合性的问题,要采取集中整治,多部门统一行动才能解决。在整治期间,由市城管局牵头,在一周内拿出具体方案,组建由城管、公安、工商、规建、环保、卫生、路政等多部门组成的城市综合执法队,确保各项整治工作有力推进。滨江路路段长,问题也很多,涉及的管理部门更多。要明确落实部门责任,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相结合的方法加以整治和规范管理。其中,河滩地的整治由市交通局、航务局负责;工兵团训练基地范围由工兵团负责;沱江沿岸由市水利局负责;滨江路防洪堤以上地带的环境卫生、占道清理、环卫设施的维护由市城管局负责;滨江路的车辆乱停乱放,特别是摩托车乱停乱放问题比较突出,由市公安局负责整治;私拉乱接由市经委协调电力部门解决;乱搭乱建由市规建局负责。这些问题,下来以后都要加紧研究,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尽快整治,尽快见效。

四、全面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区县部门联动机制

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要加大统一协调指挥力度,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区县是责任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既明确区县的主体作用,也明确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的辖区内,无论是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驻泸单位、驻泸部队,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工作上都要服从区政府的协调安排,区政府对块上的工作要义不容辞、理直气壮地承担起牵头的职责。

五、强化工作措施,把综合整治作为硬任务、硬指标来完成

第5篇:城乡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一、完成主要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川城乡治〔XX〕1号)和遂宁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关于做好XX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遂市整治〔XX〕1号)要求,制定了遂宁市环境保护局《XX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遂环发〔XX〕4号),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组织保障体系。

(二)加快我市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进度。XX年4月,市委副书记杨天宗在遂委督办〔XX〕42号文件中批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在治理本源上。明确三县两区要加大小河流综合治理。按照天宗书记指示,我局成立专门工作组,下发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小流域水环境污染调查工作的通知》(遂环〔XX〕101号),要求我市三县两区现场摸底所辖范围内所有小流域水环境情况(包括各乡镇的生活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6月初,局党组召开党组会,对各县区上报的小流域水环境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以大英县郪江河和射洪县沈水河两条具有代表性的小流域作为污染治理试点,于7月编制《遂宁市重点小流域污染治理方案》,呈市委、市政府审议。目前,各县区正按《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三)督导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治理进度。XX年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治理分三项内容:重点示范区、典型带动区和国控出川水质断面环境综合治理。涉及三县一区(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和船山区)11个乡镇30多个村,投资总额4500余万元,其中中、省补助专项资金2472万元。1-8月,我局对综合整治项目进行了5次督导。目前,项目按工程进度持续推进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农村点源、面源污染危害日趋严重,导致耕地退化,同时自然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影响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难度加大。

(二)自然灾害导致治理效果不明显。6月30日,我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淹没了大片村庄、冲毁了已综合整治的项目,给农村生活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治理效果表现不明显。

三、下步工作打算

第6篇:城乡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主要是当真贯彻落实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铺排部署2012年全县城乡规划工作,这也是开年来我县召开的第一个重要的专题会议。县委、县政府对开好这次会议高度正视,之前作了专题研究。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市规划局局长及处长到会指导,并对我县城乡规划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上,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当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

一、关于强化规划意识的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正视规划工作,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大了城乡规划治理力度,产业发展布局、城市建设、重点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及房地产等专业规划逐步健全完善,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搭建了良好的规划平台。这些成效的取得,是全县规划战线上全体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是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划局鼎力支持的结果。城乡规划工作是一项必需高度正视的基础性工作、管总的工作,是龙头和基础,而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目前,我县规划滞后的问题仍旧存在,规划编制水平还不高,城乡规划治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必需进一步加强研究,深入推进。当前,我县正处于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枢纽时期,能否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科学完备的城乡规划体系,事关我县会萃优质出产要素、公道利用资源的能力,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因此,只要我们捉住了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就捉住了龙头和基础,就捉住了枢纽和要害,否则将贻误发展,甚至阻碍发展。各镇、各部分务必高度正视城乡规划工作,强化按规划办事的责任意识,坚持用科学的方法规划城乡、建设城乡、治理城乡,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城乡规划编制的问题

规划滞后问题始终是制约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目前我县规划体系还不完备,离城乡满笼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根据全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会上下发了《2012年全县规划治理工作任务的通知》,各镇、有关部分必需按照目标责任分工,切实把规划编制工作铺排好、落实好,努力进步规划编制质量。

一是要明确规划要求。目前,规划工作正处于从城市规划转变为笼盖县域范围的城乡规划,编制规划、执行规划不仅限于城市区域,每个镇都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规划治理体系,实现城乡规划满笼盖。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做到总体规划与各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各专业规划之间高度衔接。在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惟上,必需遵循“三个集中”的原则,从规划上体现“三个集中”,推进“三个集中”,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城乡一体的科学规划体系。

二是要明确规划责任。今年,全县规划编制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县规划部分要精心组织,搞好统筹协调,严格把关。各镇、相关部分必需当真履职尽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严谨的立场,主动介入和配合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各项规划编制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是要进步规划质量。规划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要做好规划必需加强对规划的先导性和综合性研究,深入分析和系统考虑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天然环境等各方面因素,作出科学判定和评价,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同时,要加快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规划,毫不能泛起因规划滞后而阻碍发展,确保规划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三、关于严格执行规划的问题

各级政府是规划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需依法履职,强化治理,严格监管,勤于督察,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的城乡规划治理机制,增强运用规划促进科学发展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规划部分的支持,主动接受监视治理,严格执行好各类规划。

一是要强化规划编制审查。规划编制审查是做好事前防范、保证规划质量的枢纽环节。县规划局要严把规划审查关,按照规划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全县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严格执行法定规划和成都市规划治理的技术划定。需提请上级规划部分审批的,县规划局要把好规划的初审关,确保城乡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是要强化规划执行监管。规划执行监管是加强事中监管、落实城乡规划的有力手段。为强化规划监视,去年市委、市政府从市级机关抽调了100名干部,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今年市上将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的督察和监视力度。根据市上的要求,我们必需主动配合做好规划执法监管工作,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治理,加大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势巨子性,确保规划的刚性执行。

三是要强化规划责任追究。县规划部分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监管责任,各镇和相关部分要积极配合规划执法部分工作,加大执法巡查和督察力度,及时纠正建设流动中各种违背城乡规划治理的行为,促进城乡规划治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轨制化。同时,按照属地治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规划责任追究,一旦发生违背规划的行为,将严厉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果断遏止规划中的滥用权力行为。

四、关于强化规划保障的问题

从我县的情况看,规划保障工作相对薄弱,必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搞好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城乡建设有序发展。

一是要加强规划培训。今年,市委、市政府把城乡规划知识培训作为对乡镇以上干部的培训重点。县规划局要配合组织、人事部分,制定好各级干部的规划知识培训方案,并纳入干部步队建设的重要内容,当真组织,落实到位,确保各级干部认识城乡规划的基本知识,当真研究规划,自觉维护规划,严格执行规划。

二是要强化经费保障。为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效进行,县上将把规划编制和监视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镇也要千方百计保证必要的规划经费。同时,要加大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管力度,防止滥用、乱用,切实把有限的财政投入用到刀刃上,不断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及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第7篇:城乡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今年8月份,第三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培训暨派遣活动在北京举行,姜伟新部长与督察员们见了面,仇保兴副部长作重要讲话。几个月以来,大家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学习、加强沟通,老督察员认真做好传帮带,新督察员也抓紧时间熟悉情况,开展工作。我们今天召开城乡规划督察员座谈会的目的是,学习领会领导对规划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交流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讨论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守则》,以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水平。下面,我先向大家简要通报稽查办公室近期的有关工作,包括此次机构改革情况,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情况和部领导对稽查工作的要求,然后再谈谈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对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考虑。

一、稽查办近期的有关工作情况

(一)关于稽查办的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部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办设立了综合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处五个处。职能范围也在原有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名胜区四个领域稽查和城乡规划督察的基础上,增加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建设等稽查职能。稽查任务和对象覆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部业务范围。

(二)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情况。大家都是老同志,虽然组织上没有要求督察员们参加这次活动,但规划督察工作本身就是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家也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来严格要求自己。按照部里统一的安排和部署,我办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两个阶段,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一是采取参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个人自学、支部集中学习研讨等形式,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等重要文件,努力提高理论学习效果;二是结合业务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围绕着建设稽查、规划督察、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确定了《建设稽查是建设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市场诚信体系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关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预警作用的分析与思考》、《试论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陇南地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思考》等5个调研题目,分别由办领导牵头,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创新工作思路;三是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认真征求全办同志意见,全办同志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查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并为稽查办今后的发展提出好的建议。我们也欢迎大家积极帮助稽查办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部领导对稽查工作提出的要求。部领导始终高度重视建设领域稽查工作,稽查办职能调整以后,部领导对稽查办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稽查工作的定位和职责。稽查办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实质上是依法行政和规范各方行为的过程,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工作中不仅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要增强为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的意识,促使各项工作回归法治轨道,达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二是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集体“研判”,掌握好政策,做到集思广益、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妥善解决问题;三是完善和强化稽查工作的震慑机制。要通过通报批评、舆论监督、部门联动、诚信记录和其他有效的措施,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力震慑;四是加强学习。既要熟悉建设工作法律法规,还要准确了解地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做到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并重、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并举;五是团结奋进。牢记团结出力量、团结出成果,加强协同,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凝心聚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六是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发挥老同志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提高所有工作人员,尤其是年轻同志的业务工作水平。注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教育,抓好监督检查,建设一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的稽查队伍。

二、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情况

今年11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副总理要求,要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管,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部领导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的要求,继续加强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近日,仇保兴副部长写信给34个部派规划督察员城市的书记、市长,阐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感谢地方政府的理解与配合,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各个城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督察员的努力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是遏制违法违规苗头。督察员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累计约谈地方领导百余次,发出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几十份,及时警示和提醒发现的问题苗头。督察员们的大部分意见建议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问题被重新研究,多数违规行为被制止于萌芽状态,有效控制了重大违规案件的发生。

二是增强地方政府对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的认识。通过督察员的努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普遍对执行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昆明市市委书记仇和同志表示一定要自觉树立规划的权威,做到“动土必有规划”;原桂林市市长张秀隆同志表示决不搞一任领导一张规划,“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他们高度重视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主动约见督察员,征求意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

三是提高地方规划主管部门的执行力。通过实践,地方规划主管部门认识到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能够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如杭州、福州、西安和长沙市在督察员的帮助下,统一了市级规划管理权、收回了规划执法权,理顺了规划管理体制;西宁市加快总体规划编制步伐;兰州市抓紧编制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市强化“四线”和规划强制性条款的严格实施,落实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

两年来,各督察组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与做法,值得学习推广。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条:

首先,增强主动性创造性是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有力保证。每个被督察城市的规划理念、管理模式和工作程序都有所区别,具有特殊性,搞好规划督察工作的要领在于抓住当地的特点,发挥当地的优势。这就要求规划督察组在坚决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郑州、西安组除了参加地方政府主持召开的各类城乡规划会议,定期和市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领导座谈,全面了解城市规划动向、重大项目的处置意见之外,还主动与市人大、政协和局等相关单位定期沟通,建立起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的工作关系;昆明、贵阳组和南宁、桂林组通过简报、建议信等多种形式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沟通情况、解决问题;成都组到任后及时发出督察建议书,对地方规划实施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其次,赢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是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关键所在。做好规划督察工作应把握好督察与被督察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营造出既监督严格又关系融洽的氛围。福州、厦门组讲究工作方法与沟通技巧,没有把自己置于地方政府的对立面,工作中既坚持原则,也不盛气凌人。武汉、长沙组发现某项目违规问题以后,不是直接发督察意见书,而是先约见主管市长,以转达群众意见和专家建议的方式进行沟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银川、乌鲁木齐和宁波市的督察员上任不久就与所在城市的市委书记或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见面座谈,取得了初步成效。

第三,拓展信息来源渠道是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在于将城乡规划监督体制由注重事后监督检查向既注重事后监督检查又注重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而实现这个转变关键在于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的苗头,因此信息来源渠道就显得格外重要。南京、杭州、宁波组除参加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与地方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座谈之外,还和当地的热心市民和规划专业人士建立联系,请他们帮助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迅速告知督察组,这种做法既可以及时获得更多的违法违规信息,加强监督力度,还有助于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的良好氛围。

第四,注重调查研究是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要基础。调查研究是为了把客观情况、实际问题搞清楚,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建议。督察员每一次判断的正确与否,首先取决于是否合乎实际,是否从实践中来。由于城市空间资源的有限性,规划的调整往往会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督察组就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掌握真实资料的前提下,认真分析。海口组在入驻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带着规划管理权下放和多数项目审批中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深入基层实地调研。

以上经验与做法为进一步推广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希望大家在会议期间加强交流。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虽然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仍然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给规划督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了重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多重考验。国家研究部署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明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中,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主要包括:一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发挥房地产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二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重点地培育一批综合承载能力强、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三要突出抓好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即将到来的大规模建设必然对督察员履行职责提出新的要求。

二是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规划督察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多发期。如何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的关系,是对规划督察工作的新挑战。另一个问题是城市规划往往滞后于城市建设。例如,目前34个部派规划督察员进驻的城市中,有22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将于2010年到期,目前正在修编调整;还有一些城市的总体规划早已到期,新一轮的总体规划还未得到批准,这在客观上增大了督察员的工作难度。

三是部派规划督察员的队伍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随着派驻城市不断增多、督察员队伍不断壮大,加之工作地点分散,人员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都随之增大,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保证规划督察的质量。

四是部派和省派规划督察员的联动机制还不健全。全国还有12个省份未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省派规划督察员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在工作中也都不断遇到一些新的政策性问题。

三、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和完善规划督察工作,对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为进一步做好工作,我们有以下工作设想。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中央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规划督察员的职责。督察员同志们心中要有大局意识,督察有关各方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多年,而在我国刚刚起步,还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做大量探索和完善工作。我们要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性意见。要继续完善督察员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督察员队伍建设。我们将讨论修改《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守则》,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督察员的工作。

三是加快推进省级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12号)规定:“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所辖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目前,全国已经有18个省、自治区向所辖各地市派出了规划督察员。我们要按照12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大力度推动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

四是创建科学的工作方法。围绕“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和当前的新要求、新挑战,潜心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法,做到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确保规划督察工作质量。大家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总结出更多更好的经验,还要注重发掘所在城市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好做法,我们将及时推广这些经验和做法,从而提高规划督察工作水平。

五是公正廉洁地开展规划督察。督察员都是老同志,在执行公务时代表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作风品质。不仅在工作上要高标准,更要在公正廉洁上严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督察员的廉政教育,按照中央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制定督察员廉政守则,使每位督察员都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六是增强政治敏感性。各城市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可能由于规划违法违规问题引发社会的苗头,对这类问题,大家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特别关注。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8篇:城乡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一、整治范围

水环境整治突击活动的范围包括市境内除封闭式水产养殖水域以外的所有河道、沟塘。

二、整治内容

本次整治的内容主要是:

1、清除以“三水”即水葫芦、水浮莲、水花生为主的水生植物;

2、打捞水面漂浮物;

3、清理沿河乱抛乱倒的垃圾。

三、实施时间

突击整治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9月7日—10日)。各乡镇建立水环境突击整治领导小组,广泛宣传发动。9月11日前,组织人员完成所属河道工作量的测算,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分解任务,划分工段,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包干负责。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9月11日—9月20日)。各责任单位组织人员突击清理沿河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将水葫芦、水浮莲、水花生等水生杂物挖塘深埋,不留后患。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9月21日—验收结束)。市里将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达标。同时,各乡镇要强化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保证河道清洁畅通。

四、责任分工

全市水环境整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负责所属范围内乡村河道的水环境整治工作;城区河道责任区域划分仍按照文件划定的责任范围分工负责;市级骨干河道具体划分的工段、长度及起止点详见附表。责任分工有争议的河段一律以市水务局解释意见为准。

五、考核办法

活动期间,市委、市政府将从市级机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按照“两无两有”标准,即水面无水葫芦、水浮莲、水花生等漂浮物,河边无垃圾,打捞的漂浮物和垃圾有处理措施,长效管理有责任制和措施,分片对各乡镇督查考核,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乡镇,市里将按照骨干河道每公里250元、乡村河道每个自然村600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

六、长效管理

各地要按年初已制定的水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措施,强化水生植物正常打捞和管护机制,真正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打捞,坚决控制水生植物蔓延的势头。

第9篇:城乡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关键词]长江三角洲地区;“三农”问题;政治支撑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3)02-0045-05

党的十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需要经济支持、社会支持、文化支撑和政治支撑,其中,经济支持是基础,社会支持和文化支撑是必要条件,政治支撑是前提。研究解决“三农”问题进程中的政治支撑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三农”问题实质上是政治问题

(一)“三农”问题是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

民以食为天,手里有粮,心中不慌。吃饭没有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我国是人口大国,任何时候都要立足解决国内吃饭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不可能有城镇的发展和繁荣,也难以支撑工业化、城镇化。

从2004年开始,我国粮食连年增产,年总产量从2003年的4307亿公斤增长到2011年的5712亿公斤,年均增产175亿公斤,创下了半个世纪以来的首次“八连增”。用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1%的人口,这是中国人了不起的成就,更是对世界粮食安全的巨大贡献。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我国粮食需求刚性增长。近几年来,受人口绝对增长、消费结构变化、农民市民化以及粮食能源化等因素影响,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需求急剧增长,需求增长速度超过了供给增长速度,预计2020年粮食需求总量将达到5725亿公斤以上。综合分析,我国粮食虽然连续8年增收,但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据国家人口计生委预测,未来10年我国人口仍将以年均800万~1000万的速度增长,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将达到14.6亿,满足2020年的粮食总需求,今后每年至少要增产粮食40亿公斤。

从确保供给面临的资源条件看,完成这个任务难度很大。农业资源短缺、农业投入不足、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进步缓慢、生产方式落后、极端气候多发等问题在短期内不仅很难缓解甚至可能趋紧。粮食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任何时候,中国人民的饭碗只能端在自己手里,中国人必须养活自己。“三农”问题不解决好,国家的粮食安全就没有保证。

(二)“三农”问题是确保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在中国,如果没有2/3以上农村人口的稳定,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稳定,如果“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才能有可靠的保障。

工农联盟是我们的阶级基础。只有农民增收,生活改善,工农联盟才能稳固,国家才能稳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稳定压倒一切。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要求我们要追求共同富裕,邓小平曾对此做过专述“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三)“三农”问题是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报告指出,“综观国际国内大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准确判断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变化,全面把握机遇,沉着应对挑战,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确保到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是惠及十几亿人口的目标。对照这个目标,最大的差距在农村;实现这个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可以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希望也在农村。

二、解决“三农”问题需要政治支撑

(一)增强农民谈判能力保护农民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共同的价值准则的基础上,把分散和缺乏有机联系的农民组织起来,把他们团结到一个共同的事业中,这是改变中国农民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低下现状,增强其在交易谈判桌上讨价还价能力的必然要求。真正地保护农民利益,就有必要通过改变现存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来改变政府决策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事实上,世界各国的经验都已证明,为了使社会中某些群体受益,决策者可以有计划地改变组织体制,从而有利于制定新的政策使相关群体受益。中国9亿农民如果没有直接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在社会结构上毫无疑问是病态的,也就不可能真正走出“三农”困境。

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各社会阶层和集团之间的权力和影响是不平等的,有些利益集团处于明显的优势,他们的行动对政策选择产生重大影响,而另外的利益集团可能在政治机器这个庞然大物面前表现得束手无策和无足轻重。这意味着,不同的人群或阶层的政治影响是以不同的权重进入执政者效用函数的。因此,执政者在政策决策时,要综合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但首先要考虑某些强势集团输入的要求和支撑。任何国家的执政者都可能对某些群体有着特殊的依赖。

(二)打破失衡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选择

“三农”困境的原因在于二元结构,在于当改革给人民带来公共选择的可能,即出现对利益集团压力做出反应的政治环境后,不同阶层和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开始显现出来。过去在集权体制下形成的潜在的城乡利益集团的能力反差,现在转化为影响政策方面的现实差别。原集权体制赋予城市居民的特权以及农民的弱势地位,为城乡资源分配以及农业政策制定提供了初始制约条件,并在路径依赖上锁定了资源分配方案和政策变化内容的性质。

在二元结构中,城乡居民对政策安排的约束权数相差悬殊,市民的利益表达管道和强度都远胜于农民,他们凭着政治压力上的优势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而农民作为弱势集团则无力阻止那些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出台,无法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倾斜政策,这就使失衡的二元结构不仅难以打破,反而益加倾斜,城乡关系的变化愈来愈不利于农民。

(三)深化农村改革的客观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逐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通过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调整农村生产关系;通过改革农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农村上层建筑;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调整工农和城乡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要完成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实现农村改革的目标,仅仅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客观上要求政治支撑。

三、长江三角洲地区具备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中率先实施政治支撑的基本条件

(一)经济条件

长江三角洲地区是世界第六大城市群,农业基础良好,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发达,服务业发展较快,经济发展水平全国领先,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也是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已经成为全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将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建设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2011年,区域内16城市GDP首次突破8万亿元,其中9个城市GDP总量超过3000亿元,苏州紧追上海步伐迈入GDP“万亿俱乐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5519亿元,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7739亿元。16城市中有10个城市总量超千亿元。2012年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GDP总额达到108765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20.9%。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经济实力最强的地区,己经具备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中率先实施政治支撑的经济条件。

(二)社会文化条件

科教文化发达。区域内集中了大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拥有上海、南京、杭州等科教名城和南京、苏州、镇江、扬州、南通、徐州、淮安、杭州、宁波、绍兴、金华、衢州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人力资源优势显著,文化底蕴深厚,具有率先建成创新型区域的坚实基础。一体化发展基础较好。地域相邻,文化相融,人员交流和经济往来密切,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交流机制,具备了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中率先实施政治支撑的社会文化条件。

根据《意见》和《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将会切实加强社会文化建设。建立区域文化联动发展协作机制,制定区域文化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相对落后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着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整合区域社会事业资源,强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省级统筹,积极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率先建立较为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扩大社会福利覆盖范围。大力培育各类慈善组织。率先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和宏观监测机制,努力缩小城乡、地区和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加强外来人口服务和管理。改革区域户籍制度,逐步实行以居住证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制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同等受教育机会。完善和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长江三角洲地区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已有较大成绩

长江三角洲地区作为我国城乡发展水平相对比较平衡的地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时机和条件较为成熟,已经成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先行者。区域总体经济实力雄厚,城镇化水平高,实现城乡一体化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强化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力度,积极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通过单位、企业对口帮扶等途径和资金、项目支持等手段,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率先改革分割城乡的体制机制,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已经取得可喜的成绩。

据官方统计数据,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986元,农民纯收入为 7919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78:1;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88元,农民纯收入为 17401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30: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677元,农民纯收入为 12202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3:1;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550元,农民纯收入为 14552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37:1。长江三角洲地区城乡收入相对差距虽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根据《意见》和《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将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宜居环境。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级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相互衔接。加强分类指导,合理划定功能分区,优化城乡建设空间布局,做好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城乡集约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提高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统筹建设城乡供排水、供气、供电、通信、垃圾污水处理和区域性防洪排涝、治污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及湖泊河网水环境整治,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加快建成覆盖城乡、方便快捷的公交客运网络和现代商贸物流网络。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把社会事业建设重点转向农村,统筹城乡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优化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提升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财政保障水平,率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长江三角洲地区要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中率先实施政治支撑

(一)率先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政治导向

意识形态具有确认现行政策合乎义理以及凝聚集体的功能,同时也是社会政治集团合法化和进行合理辩护的观念体系。从某种角度讲,它可视作是节约管理国家的交易费用的有效工具。执政者总是要费尽心机操纵舆论和宣传工具,通过投资于教育和宣传而使人们受到意识形态上的谆谆教诲和劝谕。为了强化其观念工具的有效性,意识形态总是自封为真理和绝对知识,并通过诉诸公式、口号、标语等通俗化的形式而强化其效果,运用国家强制性权力去将国家的教育系统和大众传播媒介转化为一种巨大的宣传工具,人民自觉自愿,满怀热情,共同努力提高生产和实现现代化。

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政治支撑,要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意识形态,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从党派团体到企事业单位,都要从政治高度,提高对城乡一体化的认识,形成城乡一体化的观念体系,通过舆论和宣传工具,强化城乡一体化的宣传,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氛围。

(二)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政治支撑系统

政治支撑系统是由各种政治支撑力量之间的互动组成的且与政治支撑环境内外进行输入—输出沟通的具有自动适应的系统。政治支撑系统包括政治支撑环境、输入、输出、反馈与持续。

政治支撑系统的环境要素深深地渗透在政治支撑系统之中。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政策是城乡一体化政治支撑系统的产出,也是对城乡一体化环境要求的反应。城乡一体化政治支撑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容易受到城乡一体化环境的影响。环境对政治支撑系统的影响叫输入,主要指环境的干扰或压力,要求或支撑。政治支撑系统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对环境压力作出反应。要求或支撑输入政治支撑系统后,经过转换过程成为政治支撑系统的输出,从而对社会作出权威性的价值分配,即公共政策。随着政治支撑系统的输出和政策的实施,政治支撑系统又反馈于环境。反馈这一概念则意味着公共政策(输出)可能改变环境,改变环境提出的要求,以及改变政治支撑系统的自身特点。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政治支撑系统需要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政治支撑环境、输入、输出、反馈与持续系统。

(三)城乡一体化的政治支撑要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机会

农业政策择定过程的本质是各利益集团利益的平衡。在利益平衡过程中,政策的择定总是偏向强势集团的。特殊的政策环境决定了农业政策择定是内在提出模式。这种内在提出模式体现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但由于农民利益诉求对政策择定影响能力的有限性,在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某些农业政策择定中还比较明显地存在着忽视农民利益的倾向。

扩展农民利益诉求途径、强化农民对农业政策择定的影响能力,不仅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尝试。从我国民主政治的实际看,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机会是该尝试之关键。在我国农民政治参与机会低的众多因素中,关键因素是我国政治参与制度规则中农民不能代表自己,农民的利益要由非农民代表。所以,改进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安排、让农民代表自己对于提高农民影响农业政策的择定具有根本意义。

(四)城乡一体化的政治支撑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政治活动能力

农民个人只有通过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才能把他们的农业政策诉求充分地反映到政策决策的各个环节,小规模的农业利益集团影响政府行为决策的能力超过了其他大规模利益集团的主要原因在于农业利益集团的高组织化程度,提高我国农民对农业政策择定影响能力的前提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一些学者就已经从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提出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问题。结合我国农民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托现有的农民经济组织的广泛发展则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比较理想的路径选择。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全可以成为农民表达政策诉求、影响政府农业政策择定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

(五)城乡一体化的政治支撑要强化法制和监督机制建设

政策趋向和政策手段的择定只是政府维护农业利益的起点,农业集团利益的实现程度还要依赖于政策的执行程度。政府不严格执行已经择定的农业政策的根本原因则是政策执行的监督约束弱化。强化农业政策执行中的监督机制建设已经构成了我国农业政策研究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健全监督法律体系。抓紧修订和尽快出台有关城乡一体化的法律法规,对城乡一体化投资的监督机构、职责和监督程序、被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城乡一体化财政投资监督法规的处罚办法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出台关于城乡一体化财政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监督职能,加强对城乡一体化投资预算编制的有效性、合理性和预算审批程序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强化审计部门的事后监督职能,依法对城乡一体化资金投放和使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在完善财政部门资金管理职能的同时,探索引入非政策执行方和被监督方的行政部门相对独立地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由依法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等, 通过多种方式对城乡一体化财政投资从审批立项、投入运作直至最终效益评估进行监督。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大、政协和政府部门共同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做到查事查人相结合。加强城乡一体化投资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充实、发展和完善监管内容。协调好各支农政策执行部门的关系,使其切实加强自我监督。进一步发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利用其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的优势,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加强城乡一体化投资政策法规宣传,增强民众参与监督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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