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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合同精选(九篇)

支付合同

第1篇:支付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支付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已就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如下: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1 通过甲方的支付门户提供网上交易支付。

1.2 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网上交易服务(支持ssl合同)。

1.3 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服务。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卡,均应该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支持功能。已开通的银行卡类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不应停止服务。如因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类型的支持,也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1.4 提供本条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交易查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果等选项进行查询;

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乙方可以按周、月生成并显示相关交易报表;

交易明细下载: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下载其任一天或几天交易明细;

保留3个月交易明细。

二、费用支付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包括:

2.1?网上银行支付网关接入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_元/商户。

维护服务年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费用;甲方在收取接入费及维护服务年费后应立即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安排上线。

2.2?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每笔交易额的____%,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2元的按人民币0.2元计算。交易手续费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2.3 保证金:为确保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后7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费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补足。若保证金不足以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则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4 支付账号:

甲方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易限额

乙方对于交易限额的规定

a.每日交易限额上限_________元。

b.每笔交易限额上限__________元。

第2篇:支付合同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0引言

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中,高速公路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工程质量对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必须对高速公路工程的各个环节都给予重视和关注。在高速公路工程中,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是一个关键环节。计量支付主要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例,对承包商的工程数量和进度等进行计量和核算,随后将计量支付内容交给业主来开展审批核查[1]。合同内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的可能,而对于变更的内容,则需要制定详细的合同协议,其中包含了工程设计的相关改动以及材料变化等内容的监管。

1计量支付的内容分析

计量支付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是预付款项的计量支付;二是工程变更时的计量支付;三是清单内工程计量支付;四是抵扣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五是抵扣和返还农民工自身工资。下面分别对每个内容进行详细阐述。(1)就预付款项的计量支付来说,主要包含开工时的预付款、建设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这两个方面。开工时的预付款即业主为承包人提供的款项,是用于开工时使用,为无息款项,通常占合同价的10%,在项目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之后,项目监理人需要于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开工时的一部分费用,所占比例为预付款项的70%[2][3]。在承包人将前期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主要机械设备运输到施工现场之后,再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他。建设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是业主所提供的款项,也为无息,即为业主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承包人一部分建设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这一部分费用主要用于采购施工设施和相关材料[4]。不过这一项预付款需要施工设备和材料都满足基本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认可,同时需要在现场交货,在满足设备和材料需求的地方予以保存,另外还需要承包人出具为了满足施工需要而购买或者租赁机械等产生的费用凭证。(2)就工程变更时的计量支付来说,施工过程中为了满足实际需求可能会对项目或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生变更,则需要由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人以及设计单位这三方共同在场并签认合同协议书,才能够对其进行变更计量[5]。这一项过程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对工程整体造价的控制。需要注意的是,若原来的清单项目中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单价,变更项目应采用新增单价的方式重新予以上报,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均认可之后才能实施。另外,对于变更计量所产生的金额来说,若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应将其纳入结算的总合同价中予以计算。(3)清单内工程计量支付来说,主要是指对承包人工程数量完成情况的计算。承包人需要在进场时对工程量的清单和施工图纸进行核算和勘误,若其中存在计量偏差或者漏项,则应该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新清单数量上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确认之后才能按照新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予以计量支付。(4)质量保证金主要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项目承包合同中的相关协议,应付的工程款并不是一次付清,而是从中预留一部分作为保证金,其作用是保证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缺陷和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通常来说这一部分款项占合同总价的5%[6]。缺陷期满之后,发包人则将其返还给承包人。(5)高速公路工程比较大,均分为几期来完成,在支付每一期工程款时,应该将其中结算价的1.5%分割出来,其目的是用于保障农民工能够及时拿到自己所得工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若在施工中出现承包人拖欠工资的情况,如果情况属实,那么监理人会将这一部分保证金款项用于发放农民工的工资。另外,还要根据承包人拖欠工资的金额来予以相应的赔偿,即为违约金,通常情况下扣除标准为拖欠工资的双倍,这一项款项将不予以返还[7]。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止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在赔偿的基础上还应对其进行批评和记录,并将其上交给主管部门,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2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控制质量的有效措施

2.1制定计量台账

由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庞大,在施工中计量支付工作内容比较多,因此需要制定计量台账,以提高统计工作量的有效性和效率。计量台账包含计量资料和支付凭证,这两个内容都必须得到业主的审批。通过计量台账的制定,工程中的各个单位都能够在短时间内对施工图清单和合同清单之间进行核对,发现其中差异,并对计量支付工作进行指导,有利于避免出现重复计量或者超出计量等问题,这对于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来说意义重大。除此之外,工程计量台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建立相应类型,常见的两种类型为计量支付台账和清单计量台账,当然其建立是基于明确工程清单内容和经核实无误的基础上的[8]。在制定计量台账时需要注意台账编制格式应遵循具有针对性和简洁扼要的原则,从而使相关人员可以更为便捷地掌握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

2.2对工程计量支付流程进行明确

高速公路工程内容繁杂,环节较多,根据其合同计量支付工作流程可以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人当月工程量控制的过程中,需要整理试验单、施工质量评定表格等,将其上交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和确认。监理人员主要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还应对各个分项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明确,以便于后期的计量支付工作;第二部分,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监理人的签字材料进行整理,并制成表格形式,填写支付内容,然后装订起来将其送至监理工程师处进行审批,确定工程中月支付报表的内容并予以盖章确认,最后将其上报给业主;第三部分,监理人员要对上报的资料进行认真的核查,并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勘测,确定上报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量是否相符,若不符则可不予计量支付,若符合则应按照合同协议进行支付。

2.3对质量保证金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质量保证金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一种款项,主要是为了保证业主的利益,扣留部分承包人的应得款项,待其完全履行合同后再支付。例如,如果在项目施工中承包人没有遵循应履行的合同条约来落实工程缺陷修补或者其他问题,业主可以将这些工作委派给其他人开展,而由此产生的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另外还应明确的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所有缺陷工程,若承包人没有按照规定予以修补,则也可以从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在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到期之后,业主应向承包人发送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此后14d内,监理人应签发保证金支付证书,同时还要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3结语

综上所述,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占据着核心地位,相关部门必须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根据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来开展管理工作,同时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和提高。从整体上来说,做好计量支付工作能够对实际工作量进行准确的把握,掌控施工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面管理更加规范化,这不仅对于控制和提高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节约成本,控制工程投资,促进其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15(10):182-183.

[2]黄燕萍.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26):175-176.

[3]白丽君.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内容和方法[J].科技展望,2015(10):117-119.

[4]方涛.简析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内容和方法[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23):217.

[5]杜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计量支付管理工作探讨[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6):197.

[6]吕兴玲.浅谈计量支付软件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应用[J].中外企业家,2015(7X):249-250.

第3篇:支付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市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支付的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已就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

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如下: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1通过甲方的支付门户提供网上交易支付。

1.2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网上交易服务(支持ssl合同)。

1.3 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服务。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卡,均应该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支持功能。已开通的银行卡类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不应停止服务。如因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类型的支持,也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1.4提供本条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交易查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果等选项进行查询;

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乙方可以按周、月生成并显示相关交易报表;

交易明细下载: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下载其任一天或几天交易明细;

保留3个月交易明细。

二、费用支付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包括:

2.1网上银行支付网关接入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_元/商户。

维护服务年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费用;甲方在收取接入费及维护服务年费后应立即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安排上线。

2.2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每笔交易额的____ %,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2元的按人民币0.2元计算。交易手续费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2.3 保证金:为确保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后7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费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补足。若保证金不足以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则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4 支付账号:

甲方银行帐号为:

乙方银行帐号为:

三.交易限额

乙方对于交易限额的规定

a.每日交易限额上限____ 元。

b. 每笔交易限额上限____元。

四.资金清算

双方资金清算的清算周期为一周,甲方于每周四(节假日顺延)将乙方前周一至周日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本合同2.2条所列乙方的银行账户中。如果乙方在一个清算周期中的清算款项少于人民币____元,甲方将该部分清算款项并入下一清算周期一并清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清算周期必须清算。

五.随附义务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以配合甲方完成网上银行支付网关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5.2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认书后的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确认书而导致乙方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3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由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5.4双方都将就自己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负责开具付款凭证及收取款项;双方都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权就对方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

5.5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不负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期间及终止后的二年。

七.知识版权保护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的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八. 违约责任

8.1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8.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经甲方通知催收后30日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8.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侵犯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8.4甲方对其支付网关的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若乙方发生本合同项下的网上银行卡支付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双方应积极合作、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因甲方过错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

九. 免责

9.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9.2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罚没等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该方采取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9.3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合同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0.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1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30日内协商不成,则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解决:

a.将争议提交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或

b.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以上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选或多选的视为选择b方式。

11.2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 期限

12.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要续签本合同的,须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不再续签;双方需续签本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前的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十三.其他事项

13.1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合同,并且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合同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织,且资信良好。

13.3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合法提供。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3.4签约方保证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在后一方的签字盖章之日为准。

甲方:______市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第4篇:支付合同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为了确保乙方与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双方另订“抵(质)押合同”。其中抵(质)押物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

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

第四条 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条 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_________‰/天(_________‰)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无条件地向甲方偿清全部款项、费用及应付补偿金。

第六条 担保条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担保函内容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下,乙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甲方的保障,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请。

第七条 担保费用。

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具体见收费通知单):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_________%计收。

(2)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费。

2.其它费用:

甲方因开具担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费用(如,甲方在对乙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方支付。

3.履约保证金:

部分委托人在申请甲方为其担保前,需要向合作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主要用于债务到期后,乙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履约费用,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供,数额为提供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当乙方如期履行合同后,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本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乙方。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未履行义务,则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给甲方。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承包商与建筑主管部门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5篇:支付合同范文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金”的概念而使用的新名称。有关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也与以前《劳动法》的规定略有出入。其中最明显的区别即在于,按照以前的《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是无须支付的。

实践中,很多船公司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并不熟悉,所以往往会忽视这部分经济补偿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船员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济补偿的金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在船公司怠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船员除了向船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之外,还能请求加付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由于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的是行政救济方式,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决定权在劳动行政部门。所以劳动者自力救济时这一规定往往无用武之地。但是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为劳动者自力救济时主张支付加付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需要走一下前置程序,即向有管理权限的相关劳动行政职能部门举报,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提下才有权要求。

第6篇:支付合同范文

1997年6月3日,宣城某市人民政府(甲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并在转让书中约定:“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随后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宣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被告李某、魏某原是宣州某制药总厂的正式职工;被告程某是另一工厂的正式职工,于1998年2月由原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入原告处工作。1999年1月25日,原告与程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1月1日,原告也与李某、魏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皆为2002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4116元、程某3632元、魏某4116元生活补助费(实为经济补偿金),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4月24日向宣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李某、魏某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城某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该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评析

本案所争议的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后该不该发给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劳动单位应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没有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1996]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李、魏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1997年6月3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某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陈新 张辉煌供稿

2004年11月5日

第7篇:支付合同范文

1985年基础教育财政分权化改革确立的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原则,以及此后按照这一原则逐步形成的“三级办学(县办高中、乡办初中、村办小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办基础教育的积极性,为我国2000年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实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作为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义务教育投入的地区差异。最近多项研究表明: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的地区差异逐年呈上升趋势。从长远看,在义务教育仍由地方负责的同时,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建立规范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何建立,首先我们需要从理论上弄清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采用分权的方式提供义务教育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财政补助?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有哪些基本类型?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不同的政策目标应选择何种转移支付类型?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以期为建立我国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

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上级政府之所以要提供财政补助主要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存在收益“外溢”。奥尔森(olson)指出,在不考虑收入分配的情况下,将联邦政府资金转移给州政府唯一合理的理由是地方提供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超出了它所辖的行政边界。如在本辖区内受过良好教育的中小学生,将来有可能在其它辖区内就业。至于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存在外部性时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财政补助的经济学原理十分简单:第一,在缺乏上级政府财政补助时情况下,地方政府利益极大化的行为会导致义务教育的供给不足而存在效率损失。第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像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义务教育经费完全依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由于不同地方的财政能力和义务教育支出成本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会造成各地方间义务教育服务水平的非均等化。而义务教育是一个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义务教育的不公平往往又会进一步加剧地方间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继而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上级政府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来弥补地方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差异,以实现地方间义务教育财政的横向平衡。第三,在实行财政联邦主义(多级预算主体)的国家,考虑到课税的公平与效率,中央政府将税基宽泛且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及具有再分配效应的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政府,这一部分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而把适应地方政府征收且不具有流动性的小税种留给地方政府。这样就使得地方政府可能根本就没有时政能力来承担起义务教育的全部财政责任,出现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失衡。这种情况在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的一些地方是相当突出的。地方政府因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形成的财政纵向不平衡同样也需要上级政府为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提供财政补助,以解决结构性的赤字。第四,个人公平的要求。按照商品平等主义的观点,义务教育是一种所有公民都有权获得的重要物品,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最起码的学校教育。在现实的生活中,尽管地方政府免费为辖区公民提供义务教育,但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家庭和缺乏正常学习能力的个人来说,若没有额外的财政支持,恐怕他们仍然不能享受到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对个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带有再分配性质的财政政策并不适合于分权的地方政府实行,它需要中央政府或地区性政府来承担。因为由地方政府执行再分配的政策会因人口的自由流动而导致一个无效率的结果。此外,义务教育还通常被视为一种有益的产品。地方政府在提供有益产品时,往往会因对有益产品的评价要低于社会合理的评价,致使地方政府用在有益产品上的财政支出达不到上级政府或社会所要求的水平,需要上级政府通过适当的途径来加以矫正,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被许多分权制国家用来纠正这类偏差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类型

上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被包含在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如日本的地方交付税、英国的rsg拨款中就包含了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补助。所谓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又称无条件或总量一次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不规定使用方向,不附加任何条件,资金按公式分配,公式中包含了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如人口密度、地理条件以及人均财政收入等。无条件转移支付的目的旨在确保地方政府有财政能力提供同全国大致相等的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水平,通常很难精确计算出这类转移支付用于义务教育的具体比例。另一类是上级政府指定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如我国中央对县的“贫九工程款”和“特困生补助”、日本中央政府通过国库支出金对地方教育当局的直接补助、美国联邦政府和州对学区的资助等均属于这一类。一般来说,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地方政府在使用这类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补助在分配方式上,既可以按公式分配,也可以按项目分配。

根据补助款项是否要求下级政府用本级资金配套,又可以进一步将用于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分为配套补助和非配套补助。配套补助又称对称性的补助,是指上级政府为支持地方义务教育某一特定活动而提供每一元钱,地方政府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且对其使用有详尽周密的说明。配套补助主要按项目分配,补助的规模取决于地方政府本身的支出金额。配套补助按照对补助的规模是否有限额还可以细分为不封顶的配套补助和封顶配套补助。非配套性的补助又称一次性的专项补助。虽然它也指定用于义务效育,但对于地方政府如何使用以及用在义务教育的哪些方面并无具体要求。这类补助一般按公式一次性的拨付给地方,补助的规模与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无关。

三、不同转移支付类型的经济效应

政府间不同补助类型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是不同的。

1.一般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实际上是中央和地区性的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整块补助。它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支出决策的影响如图2所示:地方政府初始预算线为ab,所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点为无差异曲线ⅰ与ab的相切点e0,地方政府用自有的财政收入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的量ox0.中央政府和地区级的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为ac,由于地方政府无条件的得到一笔可以自由支配的资源,地方政府的购买力得到提高,地方政府的初始预算约束线移动到cd.新的均衡点为更高的无差异曲线ⅱ与新的预算约束线cd相切于点e1.从图中可以看出,一般性转移支付通过收入效应使地方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数量有所增加,但增加的数量是有限的。因为这种转移支付是无指向的,它可以用于政府提供的任何一种公共品,而义务教育只是地方政府提供众多公共品中的一种,按照西方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一般性转移交付还具有减税的作用。

2.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中央和地区性政府为地方政府一次性的提供一笔固定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并要求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自有财政收入不得减少。它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如图3所示:地方政府面临的初始条件不变,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导致预算约束线外移。由于规定补助只能用于义务教育,新的预算约束线azd为折线。且有条件的限制使地方政府选择角点z,在z点地方政府将所有的补助az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与等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地方居民的福利水平有所下降。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点e1处在比无差异曲线ⅱ更高的无差异曲线ⅲ上。图中还显示出:只有当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小于补助金额,即小于x2时,且补助金额大于正常情况下地方用于义务教育支出的增长,对补助支出的限制才起作用,否则非配套专项补助与一般性财政补助就没有什么差别。同时也不能保证补助的数额全部用于义务教育而不用于其它产品。

3.不封顶的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不封顶的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如图4所示:地方政府面临的初始预算约束线为ab,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为e0.中央和地区性的政府为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提供一项不封顶的配套补助,由于配套,它降低了地方政府供应的义务教育服务的边际成本(相当于一种从价补贴),这样预算约束线移动到ac,在新预算约束线上实现效用最大化组合点变为e2.在该点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服分数量大幅增加,地方选民消费其它商品y的数量减少。便于比较,作出同等规模的非配套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和总量一般性转移制支付的预算约束线为azf、df,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分别为z和e1.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不封顶的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补助能够增加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上的支出,其增加的数量要比同等规模的总量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大得多。这是因为不封顶配套专项补助会使地方政府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义务教育服务的价格,使得义务教育服务相对于其它产品变得更便宜,产生替代效应;另一方面它也相应地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购买力得到提高,从而产生收入效应。对于同等规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非配套性的专项补助来说,同等规模意味着它们只有相同的收入效应而无替代效应,自然它们在鼓励地方政府增加义务教育财政支出上的作用要小一些。不过这些非配套性财政专项补助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于对消费的选择没有被价格变化所扭曲,因此它们更能提高地方选民的福利水平(效用水平)。

4.封顶的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补助。与不封顶的专项配套补助相比,封顶的专项配套补助对地方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影响的区别在于预算约束线的变化不同。如图5所示,假定地方政府面临初始预算约束线为折线acd,配套补助使义务教育服务的价格降到点c,在c点之后,义务教育服务的价格又回到没有补助时的价格。这样,预算约束线平行于原先的预算约束线并且外移。如果效用最大化组合点在c点的左边,封顶的补助就是配套补助;如果效用最大化组合点在c点的右边,补助就成了一次性的补助;如果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正好位于c点,在该点上地方政府利用了封顶专项补助的全部潜力。由此可以看出,在不了解地方政府具体支出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切知道封顶的配套补助对地方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究竟发挥的是配套的作用还是一次性专项补助的作用。就一般情况而言,由于地方政府感受到了价格效应,封顶的配套补助在增加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的作用要比纯粹配套专项补助更有效。

至此,通过上面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引出有关政府间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如下几个主要结论:第一,在增加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支出作用上,配套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要远远大于非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其中不封顶配套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作用最大;而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与总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前者又更有效。第二,由于总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非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不改变地方消费品的相对价格,他们在改善地方选民的福利水平方面要比配套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的作用大,其中总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最好的机制。第三,一般而言,非配套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和封顶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应谨慎使用。除非补助的数额比地方政府本身用于义务教育支出大得多,否则将达不到上级补助的预期政策目标。尤其是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它不仅在激励地方政府增加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和提高效用水平方面是次优的,而且也无法保证上级政府为义务教育提供的财政补助不用于其它公共品或对地方政府产生替代作用。当然,非配套性的专项补助用于个人或者是一些应急措施还是起作用的。

四、不同的义务教育财政政策目标与财政转移支付类型选择

前已述及,在分权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下,义务教育的外部性、义务教育财政的纵向和横向失衡、地方政府在实现义务教育个人公平方面的欠缺以及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在义务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是上级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财政补助的经济学依据。相应地它也为政府间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确立了政策目标:一是将义务教育外部性内在化;二是实现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三是满足义务教育个人公平的要求;四是体现上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偏好。由于不同的转移支付形式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决策的影响不同,因而它们具有不同的政策效应。为了达成上述目标,上级政府必须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选择不同的转移支付的形式。

1.义务教育外部影响内在化。将外部影响内部化,就是上级政府通过一项转移支付的形式,激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上花钱,从而达到帕累托效率标准所要求的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在众多义务教育转移形式中,无疑不封顶的配套补助是最佳的选择。因为选择其它非配套性补助形式,要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上级政府要付出极高的代价。在理论上,若配套的比率等于非居民收益份额,则这项不封顶配套补助将刚好抵消地方间义务教育的外部性影响。

2.义务教育财政的纵向和横向平衡。根据前面的分析,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失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收不抵支,需要上级政府为地方政府义务教育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显然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最好的办法是采用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实现义务教育财政横向平衡应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政府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若把财政横向平衡定义为财政能力的平衡,只需要选择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即可;若上级政府更关心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结果的横向平衡,从前面的分析可知,选择有条件的专项补助要比一般性转移支付成本低(或更有效)。

3.义务教育个人公平。对处境不利的群体或无财政能力的个人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以确保其享受均等的义务教育机会,这实际上是针对个人或家庭的一项收入再分配的财政政策,很明显应该采用非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由于这类补助旨在提高个人的支付能力而非平等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根据前面的分析,一次性的专项补助若委托地方政府实施,很难保证该项补助不用于其它方面。为防止补助受益“渗漏”,上级政府的补助应该采取凭证形式直接拨付给个人而非地方政府。

第8篇:支付合同范文

    申诉人林某与被诉人于1995年6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确定其工作岗位为生产工人。1996年初,被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联营生产协议,共同开发生产冷冻食品。

    根据被诉人与第三人联营协议,由被诉人派一部分生产工人到第三人处工作,并由第三人直接支付这些工人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申诉人属于被派往第三人处工作的工人之一。申诉人于同年1月20日到第三人处报到上班。此后,申诉人一直在第三人指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并由第三人直接支付工资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1997年3月,第三人因调整生产计划,决定辞退包括申诉人在内的一批职工,并于3月6日办理了有关辞退手续。申诉人认为其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并没有到期,要求被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诉人以无岗位安排为由予以拒绝,并决定解除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被诉人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赔偿因被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查明:被诉人派申诉人到第三人处工作时,申诉人并无异议,但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第三人也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任何协议,申、被诉双方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鉴于申诉人与某食品加工厂存在事实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故依法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被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诉人作为劳动合同的义务主体,应该按合同规定安排申诉人的工作。

    鉴于被诉人确实无岗位安排,被诉人可以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第三人与被诉人有合作联营协议,并实际使用了申诉人,故对申诉人的经济补偿金应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员会经调解,申、被诉双方同意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同意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人也同意承担申诉人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责任。

第9篇:支付合同范文

【案情简介】小刘2003年5月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至2006年2月13日,公司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被聘为售房部内勤员,工资实行基础工资400元+浮动工资100元+岗位津贴50元。2004年3月18日公司安排小刘从事售房业务工作,工资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销售提成。小刘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迟迟不予办理。小刘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全额补交了2003年5月至2006年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2006年2月13日公司以没有新的开发项目为由辞退小刘。小刘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业务人员工资为提成工资,与小刘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某房地产公司1、支付小刘2003年6月至2006年2月应由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2、支付小刘4年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某房地产公司与小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据法律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某房地产公司在聘用小刘时,应当按照规定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刘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小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而公司将小刘辞退后,又以此为由,不补缴社会保险费,此种做法与法律法规相悖,应予纠正。因此,公司应支付小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小刘被辞退前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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