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支付风险控制精选(九篇)

支付风险控制

第1篇: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风险;控制

1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

(1)国库集中支付数据安全风险。

国库集中支付数据处理量大,涉及单位多,没有计算机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不可想象的。全部的数据处理几乎全部依赖于计算机的管理,如果由于计算机病毒感染、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导致系统瘫痪,导致数据丢失,则会严重影响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进行。因此,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要把数据安全防范风险放在尤为重要的位置。

(2)财政直接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

财政直接支付取消了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方便快捷。但可能存在着预算单位虚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风险,收款人、收款账户是否真实难以核实,预算单位用款申请的合理性很难确定。

(3)财政授权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

与财政直接支付相比,授权支付的风险性更大。因为财政授权给预算单位后,财政部门的监督余地相对减小,给预算单位套取或转移、挪用财政资金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预算单位和基层银行管理制约机制相对松弛,内控制度不够健全,这也为预算单位、银行或有关人员违规操纵财政资金留有一定的空间。

(4)财政内部管理风险。

财政作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机构,具有绝对控制资金流向的权利。因此,财政内部科室如果出现管理混乱,就极易产生风险。财政预算指标的编制、批复,单位用款计划的编制、批复,非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拨款都必须有严格控制,防止内部人员产生违法支付的事情。

作为最终审核单位支付的关口,也会发生把关不严,容易产生支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上的单位名称或帐号不一致,授权支付付款单上支付的用途与支票用途不一致,直接支付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现象。

(5)银行违规支付风险。

银行作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付款银行,应严格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乱支付的现象,如支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上的单位名称或帐号不一致,授权支付付款单上支付的用途与支票用途不一致,直接支付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如果把关不严,极易产生违法问题。

(6)预算单位现金管理风险。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预算单位通过零余账户支取现金的额度,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财政资金风险的存在。尽管国库集中支付对预算单位的业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实际操作中发现有些单位为了方便用款,经常提取大额现金。不仅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要求使用现金,而且极易产生盗、抢风险。提取的大额现金在银行门口被抢夺的事件屡见报端,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工作人员也可能受到伤害。因此预算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尽量少支取现金是非常必要的。

2国库集中支付风险控制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大多是由于操作不规范、不严格,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对人员的培训,预防资金潜在风险,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风险认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需要人民银行、银行和预算单位的密切配合,要坚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支出审批权和会计核算权“三不便”的原则,合理地规范各方面的职责权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减少改革压力。

(2)计算机网络风险控制。随着国库集中业务的不断拓展,业务数据的安全问题也愈显突出。数据是国库集中支付所有业务的根本,必须充分考虑数据风险控制,确保数据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几点安全措施: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作到以下几点:①使用安全等级高的数据库及操作系统。②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实行“双机热备”,就是在实时有两台服务器同时并行,处理数据,时刻有一台服务器处于热备份状态,一旦主服务器出现故障,备份服务器将即时接管集中支付数据,处理集中支付业务。③运用数据备份系统。④建立良好的服务器安全运行环境,数据系统中心机房线路采用专线供电,同时配备UPS不间断电源供电,确保市电停电后还可以保障处理集中支付数据一定时间;机房内所有集中支付业务的数据传输、处理、存储设备均可靠接地,供电、通讯线路布线整齐、规范,连接牢固;机房采用全钢防静电地板铺设,并采用专用空调24小时保持温度、湿度,机房环境干净整洁,达到了防尘、干燥、适温和防静电的要求。⑤对中心机房、配电室计算机系统重要设施严格管理,配备消防、安保等设备;建立严格的进入制度,不准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机房。⑥安装反病毒软件,应选取著名软件公司的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⑦物理隔绝,连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网络的计算机,应严格禁止使用外部及未经安全处理的磁盘使用,做到物理上隔绝。二是健全制度,落实检查。制度的建立是安全管理的前提、依据和要求,而落实制度是实施安全管理的关键。计算机安全检查是促进制度落实的保障。

三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数据安全管理理念。无论是数据的安全运行还是系统的防范犯罪,人都是其中的关键。要坚持岗位分离,权限控制、监督制约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原则,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中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管理,预防各类人为事故、案件的发生。

(3)建立内控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财政部门、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财政部门必须尽快完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基层银行要尽快解决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和与财政部门之间信息梗塞之弊端。

(4)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财政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前,政府采购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的资金申请、所提供的购销合同、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的资质及收款账户的真伪,进行全面鉴定。

(5)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财政资金从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后,财政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同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以电函等形式及时向收款人查问资金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二是通过网络系统对银行与人民银行当日的清算票据进行及时监控,防止银行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三是对预算单位的财务进行事后监控。四是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各负其责,适应新形势下监督检查的方法,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2篇: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

文童编号:1003-4625(2010)12-0064-04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大量滞留资金易导致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点就在于通过第三方来弥补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的问题,买方先把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在第三方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或到一定时间默认付款后再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尽管现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平台保证此周期内资金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但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第三方平台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而成为滞留资金。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4500亿元。其中,国内第三方网络支付市场份额最大的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在2009年12月初,日交易量已突破12亿元,按照交易资金在支付平台平均滞留4天计算,支付宝平台日滞留资金大约为48亿元。

按其占国内市场份额48.5%的比例计算,全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日滞留资金已接近100亿元。每日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平台存在如此多的滞留资金,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支付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风险。

第一,对于卖方而言,在销售商品之后,货款必须经过一定的周期才能获得,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商家不得不面临越来越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作为非金融机构又不会像银行等支付清算组织那样受到相关金融政策的监管,这样一来,必然会影响到滞留资金的安全,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第三,许多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有余额,由此产生的资金沉淀不可避免。而目前依托于中国银联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少数几个不直接经手管理往来资金,将其存放在专用的账户外,其他都可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

第四,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运用这部分滞留资金进行相应的投资以获取其他的收益,资金在运用过程中必然会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从而影响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滞留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买方。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对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规定支付方式和渠道,如果每日近100亿元资金产生大量的利息则潜在地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用,广大客户就不得不面临资金利息损失的风险。

(二)虚拟货币给实体货币的冲击带来金融风险

虚拟货币的发行由互联网服务商自行决定,其货币发行行为不受监管。目前,虚拟货币能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他渠道与实体货币进行双向兑换,也能购买实物商品,已经具备了实体货币的职能。

对于实体货币,国家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来调节货币流通量。

但对于虚拟货币,其流通量完全取决于发行企业本身,如不进行监管,将可能面临与实体货币流通量不当带来的同样问题,如通货膨胀。

(三)客户隐私泄露风险

对于保留客户个人支付资料(银行卡号、姓名等内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存在着泄露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的道德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有心者收集、散发或用于其他目的,造成的金融损失、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的信用卡资料被泄露,甚至有人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而当第三方支付公司因各种情况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都属保密信息,应受到保护或安全处置。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性易造成犯罪风险

1.洗钱犯罪风险

在网上购物时,用户可以在网上匿名开立网络支付账户,利用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至网络支付账号,完成与商品交易相对应的网络支付,不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账户购买大宗商品,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测时,无法掌握究竟网上银行账户是否正在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使得黑钱漂白的几率大大增加,而追踪这些钱财的来源以及惩治洗钱犯罪分子则变得越来越困难。

目前,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洗钱已经成为一股汹涌的暗流,不仅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更是挑战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底线。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当其业务范围扩展到跨国交易支付时,不仅国外黑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进出入我国,国外热钱也可以通过它畅通无阻地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

2.信用卡套现、等非法活动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因此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信用卡套现、贿赂、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成为银行资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网上银行的欺诈和伪冒风险。

信用卡的提现有一套完整的控制制度,即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在免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交易就不存在提现成本,从信用卡套现很容易实现。

如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以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了银行,然后再从银行取现,这样做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套取现金,已经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安全。

二、美欧对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经验

(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

目前,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对已有的法规进行相应增补。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监管的重要部门。美国采用立体的监督管理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在监管方式上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lC)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被划分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从而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

定位。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为该平台颁发了从事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的资本要求,将客户资金的投资限定在高流动性的范围。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方进行了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补的)监管货币转移企业或者货币服务企业的州法律进行监管。由于美国的监管体系较少涉及资本金要求,因此进入门槛相对较低。

在联邦层次上,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尤其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银行安全法案》的许多规定也被运用于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把安全措施重点放在网络和系统的一端。

在美国,很多银行的客户只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银行,连验证码都不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美国银行的思路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而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

(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

欧盟出台了专门的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指引文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

2000年1月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在该指引文件中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

同年又颁布《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两个指引文件,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上,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对于增值服务,目前还没有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法规。

由于欧盟致力于建设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

例如,PayPal在2004年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并接受FSA的监管,就可以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欧盟规定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发行货币,但要通过相应的审批、获得执照,如在英国由金融服务业协会向希望发行自己货币的公司发行许可证并进行监管,英国一些公司已经拿到了合格证,包括一些大学在内。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欧盟与美国一样,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反洗钱;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等。

三、加强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提升法律层次使第三方支付监管有法可依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菲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者,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备付金管理、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以规避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该《办法》虽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规定,但该《办法》仅仅是由人民银行出台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层次明显低于金融经济方面的法律,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势头和其广泛的影响力与业务涉及面,对这显然不能满足对其全面监督管理的需要。

所以,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全面的规定,这就需以人民银行为主体,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尽快健全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使监督管理依据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的合法性及其支付服务的规范、支付安全的保障、风险的监管、风险责任的承担等,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强化有效监管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现状来看,对其全面监管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联动实施风险的监测和管理,扩大监管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内控制度建设的考察。

在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前,应细化对其完善合理内控制度的检查,敦促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相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评级。

将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指标作为评级标准,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网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依托高科技手段和风险控制文本。

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预警预报系统,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风险排查整改意见书和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一方面,定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报送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诉讼案件报告展开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合规引导、窗口指导、业务督导。

另一方面经常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业务经营、沉淀资金、信用担保等进行检查与监督,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监测和限制

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的发行并非以其信用为基础,而是以收取等值人民币资金为基础,与人民币发行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为了避免虚拟货币的发行对货币制度产生冲击,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信用扩张虚增信用规模。

一方面,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虚拟货币的监测,将虚拟货币的发行监测纳入M,监测报表的附加项目,参照人民币监测标准对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和发行量进行实时监控。

在具体措施上,需要实现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业务信息系统与监管当局监测系统的联网,使报表格式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标准化,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由计算机自动分析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数据,综合评估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状况。

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规定虚拟货币的流通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到购买人,购买人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单向闭合回路通行,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不得进行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四)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由于第三方支付本身的特点,使得通过第三方支付成为洗钱、非法资金转移的新的捷径,日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资金的监控,将其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在这方面,美国已做出法律规定,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机构,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的交易记录。

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的范围,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向反洗钱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义务,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是众多商户认为第三方支付有效地帮助他们处理了交易流,同时与他们合作省去了与多家银行谈判的麻烦,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

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应受到管理当局的高度关注,采取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整个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戴俊敏,熊国红涕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信用卡,2009,(5).

第3篇: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 风险控制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基于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出现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 但普遍认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 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在交易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 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 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 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 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 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 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 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 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 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 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 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 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 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 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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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08):94-95.

[3]吴剑东.基于第三方的网上支付风险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6).

[4]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92-94.

[5]杨国明,李保华.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当议[J].金融经济,2007,(1):141-142.

第4篇: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62-02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品服务的流通和资金的流转都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了满足社会对于网络资金流动及安全的需要,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隐藏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一些法律问题和金融风险,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在网络平台自身治理层面,平台自身洗钱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加之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工具。对于这种洗钱风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新模式洗钱行为的冲击,预防网络平台洗钱的风险,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行为概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工具,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自身的便捷性、相对安全性、低风险性,同步快速发展起来,现在已经越来越多的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了类似于银行的小规模货币资金支付、结算、查询统计等服务业务。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也独立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自身信用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在降低交易风险的同时, 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为整个交易过程提供了安全和强有力的信用保障,进一步繁荣和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目前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前者主要在欧美市场流行,后者主要在国内流行,用户过亿 。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从事部分准银行性质的业务,相关部门规章也明确要加强对其洗钱风险的监管,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原因使得在松散的监管下,洗钱仍然成为可能。洗钱者往往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虚拟账户,使用虚假交易或不真实交易,很容易实现资金在不同账户的自由转移。在放置阶段由于无法准确得知交易背后的客户信息,洗钱者可以使用虚假身份轻松将违法所得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中。在分层和整合阶段存在同样的监管缺陷和漏洞。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平台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提供支付渠道,用户并不需要提供合情合理的证明材料来解释其资金超过某一上限或是短时间频繁多次出现资金流转行为的合理性。洗钱者很容易利用网络平台掩饰、隐藏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待这些虚假的交易完成后,违法所得摇身成为买卖交易所得,并通过和支付平台对接的银行系统流通出来。

为了保障在反洗钱工作中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效合理地配置,反洗钱机制能够高效有序运行,有必要在行业协会领导下,充分发挥非金融网络平台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的特点,将国家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原则性要求内化为网络平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并细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风险评估、管理机制,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监控。

二、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组织机构

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成立之初,根本没有成立独立的反洗钱风险防控部门,这就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故有必要合理规划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组织结构,建立内部专员制度,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建议在行业协会统一指导下,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组织建设管理,根据网络平台不同模式特点,设置不同的但独立的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受央行反洗钱部门的纵向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向内部独立部门的督促检查。独立的内设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反洗钱制度和原则的执行情况,督促反洗钱义务的及时有效履行,对既存数据(大额或可疑交易数据、资金流动频率、方向、数量)分析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确立风险等级,尽可能预防和避免法律与金融风险。

由于通过互联网平台洗钱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快捷性的特点,加上网络平台涉及业务面广,这就需要反洗钱工作人员既能熟练掌握信息技术知识,又精通金融业务与监管技能。因此在设立独立内部监督机构的基础上,招聘具有金融监管和网络风险控制背景专业人员, 组建一支技能熟练的复合型反洗钱人才队伍 ,作为反洗钱专职人员,执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细则,具体负责监督和实施有关反洗钱的工作,直接接受央行反洗钱部门的指导管理,并向央行反洗钱部门上报各类监管所需的数据和材料信息,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

三、细化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和流程

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的规定,应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针对性强并具有操作性的反洗钱工作细则和流程,为网络平台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提供规范标准, 促进反洗钱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建议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的完善细化反洗钱行为规范。由于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对于反洗钱行动的顺利开展十分必要的。因此建议第三方支付平台至少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这三个基础方面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确保通过网络平台的每一次交易、每一次资金流转都满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监管全覆盖的要求。同时,建立反洗钱专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其工作职责。定期对这些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洗钱犯罪最新动态、新的特点、新的监管要求,国外反洗钱识别、可疑交易分析等操作规程以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提高他们的反洗钱的风险意识和业务水平能力,确保反洗钱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更好地实现反洗钱的效果。

(一)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了解你的客户”(KNC,know your costumer)原则在反洗钱领域的具体体现。由于网络洗钱行为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的特点,客户身份识别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变得十分重要且关键,可以说是反洗钱第一关口。因此,各类第三方支付平台都要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和工作准则,利用相关科技手段,对无形的信息认真进行身份认证,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的身份背景、职业特点、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保证基本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在注册登记成为网站平台会员时,网站平台坚持实名制度 要求,明确规定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要求客户在注册时要提交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信息或企业注册资金、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信息,并与央行、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运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注册客户的姓名、照片信息,公民身份号码信息,辨别身份证件信息真伪,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范不法分子骗取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二)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

为了进一步促进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应准确无误的提供网站平台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材料。对此,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客户资料和相关交易记录的管理,妥善保存这些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其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储存和保管应该完全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资料和记录的保存应该达到央行反洗钱部门监管的最低形式要求;二是提供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以真实反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情况。这一点对于网络平台非常重要,因为大多数网站数据都是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对此网络平台应该保证记载客户信息和交易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被恶意篡改、泄露、损毁和灭失 。三是资料和记录的保存要持续一段合理的时间,以备随时完成央行反洗钱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指令。如果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时仍然未结束的,资料和记录的保存要持续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三)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实践都已明确表明,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洗钱的目的往往通过更加复杂的放置、分层和整合过程,以逃避刑事侦查机关的立案调查。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根据本机构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总体来说,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以下方面可以认定为可疑交易:(1)资金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比如经过对资金用途进行合法性、风险性审查,网络贷款平台的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交易。(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洗钱目的的,即资金形式上在网络平台经过多次复杂流转,实际上经审查,资金最终流入控制人或是关联人账户的。(3)能有证据证明此次的资金流转行为是网络平台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有意为之的。(4)无实体买卖支持的资金量巨大的交易,或是定期频繁的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具有规律性的小额交易 。(5)其他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证明资金用途、流向、来源的交易行为。比如在网络贷款平台中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时,借款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说明其资金用途,可认定为可疑交易。

四、建立反洗钱激励奖励机制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追求利润的本性决定了它不会投入大量精力,主动进行反洗钱操作,仅仅为履行相应义务而完成反洗钱工作。这也就是反洗钱规定实施后,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所在。建议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定期对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程序等进行评级打分。对于表现突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表扬,对反洗钱工作突出的机构按照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奖励 ,并在网络平台新型业务开展中给予政策倾斜。同样的,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层面,根据上述反洗钱激励奖励机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出台内部的反洗钱量化指标考核,做好员工反洗钱激励机制,调动平台内部反洗钱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积极性,间接地推动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还可以参照我国检察系统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做法(对于提供贪污案件线索的举报人,司法机关依照此线索查处了犯罪,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贪污款项一定比例的奖励)建立按比例分成追缴黑钱制度,即对当非金融机构及反洗钱专员成功协助央行追踪调查洗钱案件,并且此案件被司法机关依法定罪后,可以将收缴的黑钱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这些耗费大量业务成本、专项经费的非金融机构和优质完成反洗钱任务的反洗钱专员,作为补偿其执行反洗钱操作而产生的成本支出和对其的物质奖励,从而调动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注释:

胡尚杰.电子商务平台下第三方支付发展格局及趋势分析.中国商贸.2010(22).132.

赵芳.略论网络洗钱犯罪及其对策.武汉金融.2009(8).41-42.

周祎.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5).118-119.

张烨.洗钱罪与反洗钱法律制度.理论界.2006(2).162-164.

杨南平.浅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缺陷及其矫正措施.金融与经济.2008(8):87-88+78.

张化健.客户信息的法律保护.重庆大学.2010.

尹丹.国际反洗钱经验与中国反洗钱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5.

第5篇: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财政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财政国库部门在执行财政支出的过程中面临着管理制度风险、资金支付风险、信息系统风险等多方面的风险,及时发现风险并且采取合理的措施应对风险是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逐渐完善的必经过程。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准确把握这一契机,使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风险管理风险应对

一、引言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中。用款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我国于2001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列为我国财政支出的方式,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政国库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改变了我国原有的财政资金层层下放的支出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与完善,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极大地提高了我国财政支出的利用效率,但新环境、新形式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国库部门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风险分析

1、管理监督不足的风险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财政支出由分散向集中的重大转变,在完成这一巨大跳跃的同时也滋生出与管理相关的风险。管理监督不足的风险是指由于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管理不健全不完善、监督不力而造成的国库集中支付过程存在的风险隐患。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办法,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还处于不完善、不成熟阶段,财政资金拨付环节中的申请、监督、审核、支付、清算、核算等制度不全面,财政各业务部门职责不明晰,导致国库集中支付在制度管理层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2、资金支付风险

目前,财政资金支付银行、财政、人民银行三方使用的支付系统不一致,如果支付过程中出现失误,按照财务制度应该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但是零余额账户“只进不出”,已经发生的资金无法退回,银行普遍采取挂存在银行内部的临时账户上,等待预算单位处理,增加了财政资金的风险。

3、内部控制无效的风险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续与措施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大体上是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实现相对有效的内部控制。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原有的财政国库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已经渐渐失去了其控制的有效性,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由此给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带来风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固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项具体的操作流程尚在不断地完善更新的过程中,因此内部控制的措施也在跟随着不断更新,这就使得很多财政国库部门很难跟上内部控制的要求,由此形成风险。最后,我国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也是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个人在社会中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在工作中采取不同的工作态度,工作人员消极的工作态度将极大地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4、信息与网络系统的风险

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庞大的财政支出的信息库。现代信息技术极大地提高了我国财政国库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监督水平,但信息技术也是把双刃剑,在给我国财政国库部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与现代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风险。一是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风险。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都是在GFMIS的操作系统中完成的,在此一体化的操作系统中,集成了功能模块、流程控制、数据处理、系统访问控制等多个子模块,每个模块都是相互关联,协同合作。一旦出现系统数据中心断电、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不可预测的毁灭性打击,将会使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的系统操作陷入瘫痪。二是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缺陷的风险。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数据传输都是通过网络路径进行,在资金支付过程中会存在信息泄秘的风险,存在财政国库部门拨款人擅自更改收款单位及金额的风险。三是与银行信息的对接不及时。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银行为依托,一项财政支出的完成需要银行与财政国库部门信息的畅通。然而,由于信息输入系统的延迟,信息传输和处理的滞后都会使双方不能及时共享信息,给财政支出带来风险。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风险应对

1、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1)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防由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风险。在国家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抓住这一契机,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建立合理的风险管控措施,能够在风险发生之前及时地发现风险,消除风险;在风险出现时能够及时地应对风险,将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财政集中支付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顺利展开。同时,应当加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配合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不是单独存在的,将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互相配合,才能促进多方面的互相监督,共同提升,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2)应与商业银行建立责权明晰的监督管理体系。银行在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在最终支付这一环节做好把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财政资金不必要的流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被不法侵占。明确银行在承担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出现风险时银行的紧急应对体系以及在出现问题时银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加强银行与财政国库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双方信息的无缝对接,共同承担起财政监督的这份重任。

2、建立现代化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体系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我国的财政国库部门也应将其应用到财政支出的风险管理过程中,通过内部控制使我国的财政支出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当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将内部控制的设置遍布财政支出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制度要与经常性财政支出活动密切相关,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够时刻体现内部控制的约束。但并不是要内部控制与财政支出割裂开来,而是将两者融会贯通,再潜移默化。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执行何种业务,均有潜在的控制意识与控制行为。同时内部控制之间也应紧密相连,具有关联性,共同形成一个整体,促进财政国库部门内部控制的现代化。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合理地划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三个环节,针对每一环节设置本环节的内部控制措施,同时各个环节之间应当紧密相连,三个环节相互配合,建立起现代化的内部控制体系。此外,对于人这一要素的控制也应纳入内部控制的范围内。加强对财政国库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的提升和思想道德建设,严防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专业道德的缺失而给内部控制造成的风险。高水平和高素质的工作人员能够保证在存在内部控制漏洞时及时发现漏洞并且会上报风险,而不是利用漏洞为自己谋利。

3、建立安全可靠的现代信息网络系统

国库集中支付的数据信息都储存在财政国库部门的数据中心中,数据信息的安全是财政收支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首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系统运行制度。由专业人员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重要资料保管、重要事项备案等事项,维护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同时要定期更新病毒防杀系统,建立网络安全定期维护制度,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关的网络安全。从源头上保障我国财政收支信息和系统的安全稳定。其次,通过全国范围的国库收支系统收集了庞大的数据信息不应只是躺在数据库中睡大觉,我们还应将这些数据信息充分利用起来。一是要与商业银行及各政府部门机关实现财政收支信息的及时共享,以达到各单位之间互相监督,共同管控财政支出风险的目的。二是要以国库集中支付的庞大的数据信息为依托,以现代的、科学的统计技术为手段,对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做出科学的、合理的分析,对财政国库部门存在的风险做出预测和判断,并据此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来防范风险。最后,还应加强国家数据安全人才的建设,培养优秀的现代信息技术人才,为我国财政资金的安全保驾护航。安全可靠的现代信息系统是提高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效率的手段,也是维护我国财政支出安全的重要保障。

四、结语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但是财政国库部门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针对我国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突出的风险,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化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注入科学的强心剂,建立安全可靠的现代信息系统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现代化保驾护航。多管齐下,对症下药,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探索问题,降低我国财政国库部门的风险。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体制的改革,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作者:罗增芬 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财政局

【参考文献】

[1]柯婉贞:浅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风险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4(20).

第6篇: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关键词] 并购 风险 财务风险 动态控

一、企业并购风险概述

企业并购就是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简称m&a,并购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风险。并购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并购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经营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企业自身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企业并购后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按照并购风险的成因,可将其分为产业风险、信息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财务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子的作用结果终究会反映在财务信息上,因此,广义的财务风险是一种综合性风险,可以看作是并购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

二、企业并购财务风险分析

从公司理财的角度看,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指由于并购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融资、支付等各项财务决策所引起的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财务成果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并购价值预期与价值实现严重负偏离而导致的企业财务困境和财务危机。

从风险来源看,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来源既具有系统性特征又具有动态性特征。系统性特征决定了系统性风险因素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同时作用于并购过程中,而动态性特征决定了这些风险因素伴随着企业并购的全过程,并随着情景的变化而变化。

从可控性来看,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可分解为可控性与不可控性财务风险。可控性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政策制定和决策中的道德风险、行为风险和技术性财务风险等;不可控性财务风险包括与自然灾害、政治动荡、宏观经济政策相关的财务风险等。不可控性财务风险与可控性财务风险之间并不是绝对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影响和被影响的关系,所以财务风险控制途径必须依据可控性和不可控性因素的变化实施动态控制。

三、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控制

动态风险控制包含动态过程控制和动态决策控制,动态决策控制集中体现在交易执行阶段的定价、融资和支付决策中。

定价主要是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目标企业价值评估中不确定性风险控制具体表现为风险贴现率的确定。较小风险贴现系数的变化会导致较大评估价值的波动,因此风险贴现系数的确定成为评估风险控制的着力点。而风险贴现系数的确定又集中体现在对β系数的估计上,这就使反应资产收益水平对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变化敏感性程度的β系数成为评估风险控制的关键。在评估价值控制中还包含以信号博弈为手段的价格谈判过程中的不对称信息风险控制。在信号定价博弈条件下,处于信息劣势方的收购方会根据处于信息优势方的被收购放所发出的报价信号不断调整自己的还价策略,使得价格谈判的空间变为在真实价值与预期价值之间,价格谈判的底线变为真实价值。而真实价值一定低于评估价值。信号定价博弈的底线低于正常谈判条件下的底线而起到了定价风险控制的作用。

企业融资按照内源融资债券融资信贷融资股权融资的顺序选择融资方式,融资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债务风险。 从动态控制角度看,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资本结构决策逻辑地表现为股权成本与债务成本的均衡决定,风险控制的途径应以最大化地减少成本为依据。但是,由于受市场和企业自身条件的约束,在信息选择和传递过程中,收购方还需要进一步考虑企业自有资金、成本和并购方案成功的概率等因素,从而使得融资风险控制落脚于自有资金约束条件小的最优融资结构设计。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在资金需求总额为i、自有资金为a的并购项目中,收购方的最优债务融资水平为:

   

(其中:r为企业的固定利率;r为并购成功将获得现金流收益;p为并购成功概率;cd1为成本)

在企业并购历史演进中,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杠杆支付和衍生金融工具是常用的支付方式类型。每一种支付方式类型都有其利弊。所以,并购研究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需要经过风险收益利弊的权衡,收购方选择支付方式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风险回避的过程。从动态看,并购中的支付方式是由并购双方基于各自的利益和风险权衡而达成的一致妥协,这一妥协的结果是经过了并购双方信息博弈而产生的。在单一支付方式条件下,支付信息博弈的效用函数是以效益和风险分担为基础,收购方通过概率修正来调整支付策略从而实现风险控制。可见单一支付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并购双方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要求,因此,现实的支付风险控制必须通过混合支付结构来完成。收购方的最优支付组合为:

(其中:vb为目标企业价值;db为现金支付债务融资额;a为自有资金;eb为现金支付权益融资的股票数量;p1为支付的股票数量;em为可转换债券支付额;cz为认股权证支付额;cr为经营债务额;dc为合并公司总权益;e为合并企业价值经营利润)

参考文献:

[1]王会恒高伟:企业并购财务风险分析及控制.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年第7期

[2]史佳卉: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控制.人民出版社,2005年

[3]周春生:融资、并购与公司控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4]钱海波:企业并购财务风险分析与控制.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6年第1期

[5]张桢:企业并购的务风险控制研究.贵州大学硕士论文 ,2007年

第7篇: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风险;控制

1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

(1)国库集中支付数据安全风险。

国库集中支付数据处理量大,涉及单位多,没有计算机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不可想象的。全部的数据处理几乎全部依赖于计算机的管理,如果由于计算机病毒感染、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导致系统瘫痪,导致数据丢失,则会严重影响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进行。因此,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要把数据安全防范风险放在尤为重要的位置。

(2)财政直接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

财政直接支付取消了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方便快捷。但可能存在着预算单位虚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风险,收款人、收款账户是否真实难以核实,预算单位用款申请的合理性很难确定。

(3)财政授权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

与财政直接支付相比,授权支付的风险性更大。因为财政授权给预算单位后,财政部门的监督余地相对减小,给预算单位套取或转移、挪用财政资金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预算单位和基层银行管理制约机制相对松弛,内控制度不够健全,这也为预算单位、银行或有关人员违规操纵财政资金留有一定的空间。

(4)财政内部管理风险。

财政作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机构,具有绝对控制资金流向的权利。因此,财政内部科室如果出现管理混乱,就极易产生风险。财政预算指标的编制、批复,单位用款计划的编制、批复,非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拨款都必须有严格控制,防止内部人员产生违法支付的事情。

作为最终审核单位支付的关口,也会发生把关不严,容易产生支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上的单位名称或帐号不一致,授权支付付款单上支付的用途与支票用途不一致,直接支付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现象。

(5)银行违规支付风险。

银行作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付款银行,应严格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乱支付的现象,如支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上的单位名称或帐号不一致,授权支付付款单上支付的用途与支票用途不一致,直接支付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如果把关不严,极易产生违法问题。

(6)预算单位现金管理风险。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预算单位通过零余账户支取现金的额度,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财政资金风险的存在。尽管国库集中支付对预算单位的业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实际操作中发现有些单位为了方便用款,经常提取大额现金。不仅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要求使用现金,而且极易产生盗、抢风险。提取的大额现金在银行门口被抢夺的事件屡见报端,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工作人员也可能受到伤害。因此预算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尽量少支取现金是非常必要的。

2国库集中支付风险控制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大多是由于操作不规范、不严格,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对人员的培训,预防资金潜在风险,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风险认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需要人民银行、银行和预算单位的密切配合,要坚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支出审批权和会计核算权“三不便”的原则,合理地规范各方面的职责权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减少改革压力。

(2)计算机网络风险控制。随着国库集中业务的不断拓展,业务数据的安全问题也愈显突出。数据是国库集中支付所有业务的根本,必须充分考虑数据风险控制,确保数据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几点安全措施: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作到以下几点:①使用安全等级高的数据库及操作系统。②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实行“双机热备”,就是在实时有两台服务器同时并行,处理数据,时刻有一台服务器处于热备份状态,一旦主服务器出现故障,备份服务器将即时接管集中支付数据,处理集中支付业务。③运用数据备份系统。④建立良好的服务器安全运行环境,数据系统中心机房线路采用专线供电,同时配备UPS不间断电源供电,确保市电停电后还可以保障处理集中支付数据一定时间;机房内所有集中支付业务的数据传输、处理、存储设备均可靠接地,供电、通讯线路布线整齐、规范,连接牢固;机房采用全钢防静电地板铺设,并采用专用空调24小时保持温度、湿度,机房环境干净整洁,达到了防尘、干燥、适温和防静电的要求。⑤对中心机房、配电室计算机系统重要设施严格管理,配备消防、安保等设备;建立严格的进入制度,不准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机房。⑥安装反病毒软件,应选取著名软件公司的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⑦物理隔绝,连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网络的计算机,应严格禁止使用外部及未经安全处理的磁盘使用,做到物理上隔绝。

二是健全制度,落实检查。制度的建立是安全管理的前提、依据和要求,而落实制度是实施安全管理的关键。计算机安全检查是促进制度落实的保障。

三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数据安全管理理念。无论是数据的安全运行还是系统的防范犯罪,人都是其中的关键。要坚持岗位分离,权限控制、监督制约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原则,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中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管理,预防各类人为事故、案件的发生。

(3)建立内控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财政部门、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财政部门必须尽快完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基层银行要尽快解决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和与财政部门之间信息梗塞之弊端。

(4)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财政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前,政府采购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的资金申请、所提供的购销合同、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的资质及收款账户的真伪,进行全面鉴定。

(5)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财政资金从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后,财政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同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以电函等形式及时向收款人查问资金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二是通过网络系统对银行与人民银行当日的清算票据进行及时监控,防止银行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三是对预算单位的财务进行事后监控。四是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各负其责,适应新形势下监督检查的方法,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8篇: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摘 要:我国的支付结算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支付结算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和风险点、风险特征。本文试图通过这些方面的分析,探索支付结算风险的防控措施,以求规避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

关键词:支付系统;支付系统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4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9-0059-03

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组成的。其中,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一个全额实时支付系统,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大额贷记业务和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是一个净额定时支付系统,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张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以及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等。

一、规则制度的风险

所谓规则制定,主要是指法律及制度的制定 。防范规则制定层次的风险是完善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最为关键的问题。

法律风险是指导致信用风险或者流动性风险的不合理法律框架或者法律上的不定性所构成的风险。截止目前,大额支付系统已经在全国实现了全面推广,但是大额支付系统的法律规范还没形成,从而极大影响了大额支付业务中各当事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其直接结果,使得大额支付速度降低而成本提高,也造成了各当事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目前的支付清算体系已发生重大改变,而现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反映现实的情况。为此,应尽快制定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尽快完善适合于我国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的法规制度。

制度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及操作失当带来的风险。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不熟悉或不遵守支付系统业务操作规定;岗位分工不明确,相互制约不力;内控制度不建全;内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等。

二、系统设计的风险

在本文中,系统设计层次的风险专指ABS设计结构上风险。ABS(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是支付系统的一个重要结点,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均通过ABS进行,它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目前,ABS由综合柜、联行柜、若干网点柜组成,其中综合柜与联行柜合称核算中心,各柜组之间以网络连接,实现了会计核算集中、事后监督集中、账务查询集中和会计档案保管集中。一是ABS的结构性风险主要体现在联行柜及综合柜。对于联行柜资金汇划业务的风险识别具有非直观性。汇划信息由各网点录入,再将信息发送到核算中心,由联行柜干预后转出,而联行柜无法实时审核原始凭证上的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联行柜根本无法及时控制资金汇划风险。二是联行查询查复风险资金汇划风险。主要是涉及县支行的查询查复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也同样体现在无法实时审核原始依据。对于这两种风险,一方面通过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签批的传真件的审核及事后的实物的配对来化解,另一方面可考虑凡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积极鼓励其上支付系统,这样从根本上减少联行业务,最终实现取消联行业务。

综合柜隐含着更大的风险。目前ABS服务器架设在综合柜并由综合柜操作管理。由于综合柜业务操作功能齐全:各网点所有账户对于综合柜全部开放,可以进行所有网点业务的操作;综合柜可进行ABS系统运行参数修改,进行账务数据的备份恢复功能,月报表的编制也由综合柜完成;编制会计和财务报表需进行数据转换,可通过介质将数据导出,并能对基础数据进行手工修改,均存在风险隐患。因此,应从长期重视防范联行风险观念转变为加强综合柜风险的防范。目前,全国各级人民银行的所有综合柜因无具体业务,在人员设置上基本不多,因此应增加会计主管参与综合柜业务操作与控制。如各种运行参数的修改,账务数据的恢复应增加会计主管复核或确认功能。各网点开设的账户修改对综合柜不开放,只有在业务需要的情况下,由会计主管批准才予以开放。另外应将ABS服务器的操作及管理从综合柜分离出来,做到会计业务操作人员与系统服务器管理职能的分离。

三、运行操作的风险

运行操作层次的风险主要指资金清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

一是实时清算风险。实时清算风险属于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支付过程中参与者无法如期结清支付指令所导致的系统风险。主要体现在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中,在该清算方式下,由于参与行每一笔支付都是实时金额完成的,因此,对参与行存放在清算机构的流动资金要求较大,增加了流动性资金成本,降低了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效益。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国际国内各种热钱频繁流动,由于热钱数额巨大,进出快,可预见性差,为对各参与者资金计划部门在清算资金的运作上带来很大的难度,此种风险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它不但影响了国家正常经济活动的资金清算,同时对银行系统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若一家参与行账户资金头寸短缺,不足以支付应付款项且在其他渠道不能及时筹措资金时,有可能引发另一家收款行对其他行的支付困难,从而有可能连锁引发多家参与者的支付危机,出现整个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在极端情况下,会危及支付系统或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是差额清算风险。差额清算是指在定期进行双边或多边轧差基础上进行资金转账的支付清算。目前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就是这种清算方式。采用差额清算方式的优势是明显的,由于商业银行只需在其清算账户上备足差额头寸即可,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流动性资金,从而最大地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差额清算最大的特点是定时轧差清算,资金汇划信息通过支付系统转发在前,而资金的最终清算在后,从而产生结算时间滞后,可能会产生银行间的信用风险。再有,结算滞后还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由于借贷业务多少的不确定性,也容易使商业银行资金计划部门无法准确估算预留的清算资金流动性是否充足。

为了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支付系统运行以来,人民银行相应出台了日间透支额度 (目前未实施)、一级市场的质押融资、清算资金的圈存、央行高息的贷款支持等措施,但上述措施只是提供了最基础的资金流动性短缺及临时性信用风险的应急解决方案。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巨大,各种情况变幻莫测,引发支付风险的复杂性及不可测性也以倍数增加。因此,应加大对支付系统监控,重点是大额及超大额资金的交易,建立超大额资金交易的总行报备案机制,研究超大额资金的资金背景及交易背景并在可能情况下由总行专管部门组织进行追踪监控,从而防止不明热钱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冲击。建议总行增加地方支付结算处大额支付交易的监控权,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大额支付申报制度,从而建立自上而下的立体防范体系,从根本上防范因清算而造成的对金融系统及经济的冲击。另外,为了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最大限度的增加社 会资金的周转速度,应尽快实施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科学的日间透支限额制度。

四、事后监督检查的风险

事后监督中心实际运作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更多侧重于对凭证的规范性和账务核算的准确性监督,而对会计业务处理的合理性很少涉及,尤其缺少对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业务处理的敏感性监督。另外,现有的事后监督完金脱离了前台业务处理环境,对于重要的资金出口如同城票据交换,联行业务及是否按权限操作,岗位职责等内控制度是否贯彻落实等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日常操作中更多体现为二次复核的重复劳动,不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风险控制作用。因此,事后监督应构建业务监督和制度执行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的风险监督体系,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建议事后监督中心增加现场检查职能,尤其对于非本级网点的现场检查更有深层次的意义,能有效排除本级网点的事后监督本身就有时滞现象。

五、支付系统风险防范的思路

首先,应理顺组织体系,解决体制问题。完整、有效的组织体系是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的组织基础。应包括支付系统的管理者、运行者和参与者。目前支付系统的管理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支付系统的运行者是各级CCPC,参与者为ABS、TBS、MBFE。目前,人民银行营业部及CCPC由支付结算处进行业务指导,科技处进行技术支持,营业部及CCPC纵向上无垂直领导的主管部门,操作细则各地自行制定,缺少科学、详细、统一的操作细则规范,易形成随意性。从长远看,应设立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一个独立部门进行支付清算的管理,组织实施全国金融系统的资金清算并制定、落实支付结算业务制度,执行合规、合法性监督管理,从根本上保证资金清算工作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目前,现行的支付风险防范对于支付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检查无相应的专业部门。而且,不论是业务部门,还是负责支付系统的计算机网络部门,还没有形成严密的、科学的管理体系。为此,建议所有业务部门执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该认证将全面提升认证部门的管理水平,将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引入管理工作中,将各项基础工作纳入到事前策划、事中监督、事后测量分析与持续改进的PDCA闭环控制之中,以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产品转序控制、资金风险控制、稽核检查、计算机系统内控管理、突发事件防范为重点,有效控制全部产品和服务全过程,实现“制度透明化、流程可视化、行为标准化”,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为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切实的保证。

第9篇:支付风险控制范文

[关键词] 企业并购 财务风险 控制

一、企业并购的相关概念

并购是指企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的合称,兼并是指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拥有目标企业的所有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同时获得其控制权的行为;收购则是指企业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收购的结果可能是完全兼并企业,也有可能是只获得部分控制权或没有控制权。企业并购是二者的合称,是指企业为获得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而运用自身可控制的资产去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并因此使目标企业法人地位消失或引起法人实体改变的行为。

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在并购时因目标定价、融资水平、偿债能力及财务整合等财务决策产生的实际结果不能达到并购前期望水平的概率水平或利差程度,从而引起并购方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可能性。从类型来说,并购财务风险可以分为:定价风险、融资风险、支付风险以及整合阶段的财务风险。

二、并购财务风险

1.定价风险

定价风险是指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风险,即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和获利水平期望过高而超过了实际水平,收购后不能带来期望收益而带来的风险。定价风险主要包括两个内容:财务报告风险和价值评估风险。财务报告风险是指由于被并购企业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不足或虚假信息给并购企业带来信息误判而产生的风险,因为财务报告是评估价值和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其真实性影响交易的价格;价值评估风险是指对目标企业的预期能力估计不够准确而产生的风险,价值评估不当可能会导致并购方资产负债率过高,且目标企业不能达到预期盈利能力而使并购方陷入财务困境。

2.融资风险

融资风险即筹资风险,是指并购企业在并购过程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并保证并购顺利成功的一种风险。融资过早会使企业承担较多的利息,而如果融资过晚,就会可能出现融资不足或资金供给不正常,从而导致并购的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在并购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融资风险。融资风险主要包括资金的获得风险和资金的承担风险。资金的获得风险是指企业并购方可能会因为自身信誉度低、偿债能力低、预期收益不高以及筹资规模的大小等原因导致企业在负债融资、股权融资、吸收投资融资等融资渠道上不足而不能获得足额的资金;资金的承担风险是指由于并购规模过大超出了并购企业的融资能力而带来的风险,并购融资不仅要考虑并购方的资本结构还有考虑目标企业的负债情况,以防止并购后带来的利息额度和还款能力超出控制的情况。

3.支付风险

支付风险主要是指并购后新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稳定导致新企业缺乏足够的现金还债,导致资本结构恶化或破产的可能性后果。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是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混合支付方式,而支付风险的产生主要源于并购方选择了错误的支付方式。并购方在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时,如果并购方融资能力差,现金流的使用不当导致流动比率下降,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

4.整合阶段的财务风险

在企业并购交易完成后,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仅仅是并购工作的开始,接下来,并购方还要对新企业进行整合,而财务上的整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这关系到隐性财务风险的爆发与否,从而关系到整个并购的成败。该阶段的风险主要是指流动性风险和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并购后新企业可能面临的还款压力和债务负担,运营风险是指因企业合并活动占用大量的流动性资源导致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反应能力和协调能力降低,增加的经营风险。

三、并购财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1.慎重选择目标企业,合理评估企业价值

对目标企业的过高定价或过高评估企业价值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企业应尽职调查,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信息,不盲目相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告,对目标企业的表外信息资源多加重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用专门的投资银行对目标的企业的诸如财务状况、获利能力、现金流量水平以及所处的产业环境等详细信息做全面分析。并以此为依据,再采用多种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的价值,以充分估计并购带来的财务风险和综合效益。

2.慎重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及时筹措资金

并购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应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首先,选择的融资渠道和依据现有的融资环境能否为企业并购提供足额、及时的资金保证;其次,选择的融资渠道必须成本最低而且风险在企业可控制范围之内,同时还要尽可能的优化资本结构。从根本上看融资风险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融资成本的控制,因此并购方企业需从以下两个步骤选择融资渠道:一是先对各种融资渠道的成本进行综合比较,包括不同融资方式的个别成本和混合融资方式下的综合成本;二是选择融资方式时,要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不同融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以及对资本结构的冲击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先内后外、先快后慢的原则选择融资渠道。

3.合理选择支付方式,实现支付方式多样化

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现金支付、股票支付和混合支付三种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风险分散和收益分配效果。现金支付能迅速完成交易,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但偿债的风险是最高的;而股票支付是成本较低,还能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共同承担新企业的发展风险,大大降低了偿债风险,但程序较现金支付要复杂;混合支付的偿债风险介于前两者之间,而且企业可以根据能获得的流动性资产、股价的不确定性、股权结构的变动既要目标企业的税收等状况进行调整。企业应结合自身财务状况,采用多种支付组合的方式防范支付风险。

4.有效进行财务整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并购完成后,应及时对新企业的资产进行优化组合,通过整合被并购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及负债的期限结构,降低债务成本,减轻还债压力,优化资本结构。同时,并购企业必须按并购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对目标企业进行整合,调整目标企业的经营策略,将其纳入企业整体的营运轨道,提高企业整体的共同业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