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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消防法律法规

第1篇:消防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消防机关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还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大力加强防火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检查,避免出现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灭火救援体系相对混乱的现象。

第2篇:消防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消防法制建设;问题;比较;借鉴,思考

1 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沿革

我国的消防法律据记载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商朝已使用刑罚手段惩治随意把灰烬遗弃在道路上的行为。古代对消防管理工作开始形成了初步体系,称做火政管理。“消防”一词是在我国清代光绪年间从日本引进我国,曾泛指消灭与预防火灾等灾害事故。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等。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2008 年10 月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

2 我国消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和俄罗斯、英国消防法律体系相似,是以《消防法》为主导,辅以行政规章、地方法律为补充,各种规范标准结合的法律体系。《消防法》作为我国消防基本法,为体系建立提供基础的法律保障。除此之外,构成消防法律体系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20条等与消防相关法律条款;《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行政法规;《河北省消防条例》等地方法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规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

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对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工作落实、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火灾隐患整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现行消防法律体系暴露出系统性不强、内容不全面、可操作性查等诸多问题。

2.1 我国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系统性和执行性不强

当今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阶段,而现行的法律体系大都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制定的,导致其缺乏时代特征,系统性较差,宏观管理控制不起来。例如《消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但是在实际操作时,《消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一法条的后果,这就使相关单位大部分未给予足够重视和认真对待。

国务院并未制定关于消防的行政法规,公安部虽然制定了《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由于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不够高,导致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难以协调,微观管理管不住的局面出现。例如《消防法》第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予以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上述法条进行了深化。但由于是公安部颁布,在教育、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具体单位执行力大打折扣。

2.2 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对本国特色消防管理探索深入不够

我国国土幅员广阔,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均衡现象较严重。加之我国的立法周期长、程序复杂,尽管消防法律体系还在不断完善中,大多只是在补充很多早该制定的法律法规,立法者对我国国情及消防工作调研时间仓促,新生的事物又超出了当前消防管理体系,致使大部分辅助的法律法规不细化,修订不及时,部分行政法规难以操作。例如根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消防监督机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罚款、对当事人拘留等)。这执行起来在基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问题比较突出。若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将许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企业(如养老院福利机构、学校、供水、供气)予以停产停业,势必带来重大的损失和影响。又如有许多火灾隐患是难以整改或根本不能整改,除非整幢建筑拆除。然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一方面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害;另一方面,还得追究消防监督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样使消防监督部门处于为难的境地且不能解决问题。

2.3 我国消防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

《消防法》部分条款的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例如在2010年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大火后越发凸显的我国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的失管漏管等严重问题。当今我国大规模居民住宅多由物业公司行使消防安全管理,物业公司依靠业主缴纳物业费开展服务。据南京市2015年最新调查显示该市物业费征缴率只有六成稍多,物业公司入不敷出,靠开发商补贴和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维持运营,根本无法提供人力物力维护正常消防设施运转。我国现行《消防法》是2008年10月修订版本,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此条文属行为模式条文,而《消防法》内并未设置行之有效的后果模式条文。消防监督机构发现居民小区存在消防隐患后,在无法对住宅小区行使停止使用和临时查封法律手段时,对物业公司无法律抓手,致使我国居住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现象进入恶性循环。

3 美国、日本消防法制建设及与我国之比较分析

3.1 美国消防法制建设及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美国的消防法律法规比我国更为健全和完善。消防立法主要实行国家制定推荐版本和各级地方立法的体制。国家根据东西南北不同情况制定了5部推荐版本,州、市、县又有经议会通过的消防法律,且市、县法律比州法律更严格,以保证执行更为有效。

作为幅员辽阔,各州高度自治的国家,美国消防法律体系特点和比我国的优势在于贴合本国实际,充分发挥美国消防协会(NFPA)专家人作用,各项标准规范细化,便于实施。美国消防协会美国是由国家标准局授权,研究制订和修订消防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机构,成员超过75000人,下设250多个技术委员会,是其消防领域的权威,制定的标准和规范领域非常广泛。尽管该协会标准和规范本身不具备法律地位,但其绝大多数的规定和精神都被各州立法机构采用,在实践中对美国消防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

3.2 日本消防法制建设及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日本有关消防的法律体系大致分为消防系列和建筑系列,其中消防系列重要的有《消防法》、《消防组织法》、火灾预防条例等;建筑系列如《建筑基准法》、《建筑基准法施行规则》等。其中消防系列中,由国会制定国家《消防法》,内阁来制定《消防法施行规则》;由自治省制定《消防法施行令》,各都道府县也可根据国家的法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地方火灾预防条例。

日本消防法律体系特点和比我国的优势在于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既有明确而严格的修改程序,也有高效而相对完善的事件机制,随时根据新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该国《消防法》自1949年颁布以来,至今已历经150多次修改,基本上每年都要修改完善一次。虽然条文总数还是10章47条,但内容已大大扩充。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危险物管理、消防设施、火灾警戒、灭火活动、火灾调查、医疗救护和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

4 从借鉴美国、日本经验方面提高我国消防法制建设

我国和美国、日本都是采用了自上而下,逐级具体的方法来构建消防法律体系,这就使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可借鉴吸收美日两国经验,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推进。

4.1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提高系统性和可执行性

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吸取消防法律体系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美国和日本经验,坚持以解决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突出问题与国情纬度为原则,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我国可借鉴日本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应具体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这样多部门之间如何开展消防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中系统性和可执行性将大大加强。

4.2 从法制建设上给予社会消防力量合法权益,弥补消防人力不足

我国火灾防控压力不断加大,消防机构的事物职能和监督职能日益宽泛,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发展社会消防力量和消防志愿者迫在眉睫。目前我国还没确立合法志愿消防制度,在现有44部涉及“志愿消防”的法规中,都只是提到“可以”组建志愿消防队伍,但对怎样组建、如何培训和奖励等问题并未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学习美国和日本的先进经验。美国《志愿者保护法》和日本《消防组织法》都对志愿消防队伍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激励和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据美国2013年底的数据统计,114万消防员中69%是志愿。日本公务员身份常备消防职员15.8万人,而由志愿者组成的“消防团”人数多达88.5万人,覆盖到日本各个角落,每个消防团都有固定消防站和轻型装备,定期接受消防训练,一旦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灾害时迅速集合参加灭火救援。

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志愿服务条例》立法,修订《消防法》,明确志愿消防力量和服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快完善志愿消防队伍组织管理体制。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农村城镇的发展日新月异,火灾防控压力不断加大。当前,我国各项灾害事故不断发生,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必须积极寻找和探索应对良策,加快消防法制建设进程,有效解决消防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法律角度保障我国消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邱斌.我国消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相应对策[J].池州师专学报,2007,2:8-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第3篇:消防法律法规范文

泉州市而言,要努力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消防监督、宣传教育、火灾扑救、社会救援、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等任务繁重,如何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已成为消防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日常工作中的一些思考出发,对完善当前《消防法》做一些建议分析。

关键词:消防法 泉州 对策 分析

近年来,泉州市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主题,充分发挥创业型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做强做大泉州工业,打造亿吨大港,经济社会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其中,公安消防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泉州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一些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逐渐显现。

一、消防法现状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导,以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为补充,各种规范标准为结合的法律体系。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是我国消防的基本法,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的基础的法律保障。2002年5月,颁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从管理相对人的角度对消防法的实施作了补充规定。除此之外,构成消防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产储存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审查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等。至此,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了。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立法的完善和执法的深入,在具体的消防法律执行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问题,这其中既包括体系本身的内在法律原因,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外在因素。本人认为,目前我国消防法体系的立法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现行消防法律体系整体存在缺陷

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较深,并且很大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候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理念不够先进,无法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缺乏时代特征。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或重叠,甚至矛盾相悖,法律本身也显示出语言不明、法理不清的弊病。消防处罚前置条件有很多,使得消防法的法定处罚力度不够,从而缺乏应有的威慑力,最明显的就是我国消防执法成本大而作用小。

此外,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同时也造成了宏观管理控制不起来,微观管理又管不住的局面。法理主体责任不够明显,各单位自身的消防法律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对消防安全的忧患意识不够强,许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火灾事故不断。我国的立法周期长程序复杂,体系不健全,尽管在不断完善中,大多只是在补充很多早该制定的法律法规,而新出现的问题仍不能得到及时补救,致使许多消防工作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事务职能和技术监督越来越强大,职责越来越宽,业务越来越广,自然而然使得消防机构不堪重负。

(二)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的特别的行政法,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包括建设、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等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以致消防法的实施无所明确的法定依据,常常令我们无从下手。

国务院并没有制定关于消防的行政法规,而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却不够高,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的认可度和执行力不够。2002年3月15日《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施行后,使之前国务院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废止,消防法律体系中也因此再无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导致这种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难以协调。《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行政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给了执行力度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执行力度不够。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罪不合理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上,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进而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种定罪的构成要件不够科学和合理,本人认为,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单位均可按照其行为后果追究责任,而并非只有公安消防机关才有责任。

(四)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存在问题

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的,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内容,而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应当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行为模式和与其相对应的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或法律中,但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因此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但是,在我国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后果模式的情况。比如说,消防法第10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实践中,现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但是他们却不需负法律责任,这就是一种没有结果模式的法条结构,显然不是很合理。

二、完善消防法的途径

结合我们的实际消防情况和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消防立法做出修改和完善。在此,本人提出以下两点初步的修改完善建议:

(一)针对消防人员人力不足的情况 ,利用社会力量来缓解。

社会发展迅速技术先进,存在消防隐患的地方也越来越多,公安消防部门的任务日益繁重,人力、物力严重不足,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公益性组织或消防中介组织,使他们都参与社会消防活动中来,同时再开展消防技术论证、消防咨询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以缓解主管部门的压力。这一办法既能弥补公安消防的警力不足问题,又能使消防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消防格局,使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防火中去,从而提高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但这一建议目前存在着阻碍,即这些组织的地位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我们应当完善立法,明确这些组织的法律地位。

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基层建立消防志愿组织,吸引志愿者宣传防火意识,普及防火教育,当然,国家和政府也应给予大力财政支持,以提高群众素质和消防意识,推广志愿消防制度,并保障配套防火设施,进而保证志愿消防制度的良好动作。

(二)各部门合理协调工作,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应当把消防立法、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者结合起来,而不应当仅仅依靠单纯的立法活动来完善规整,任何国家的消防工作不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还要制定详细的行业标准,这样才能有一套完整而规范合理的消防工作依据,这些规范中规定的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完成消防工作。其中,消防行业标准可以根据立法要求来制定和实施,而群众则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来了解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反过来,行业的发展又促使立法不断进行修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又不必进行新的立法和修法活动,保障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完善了法律法规依据,可谓一举两得,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消防工作,积极协调,形成高效的消防工作氛围。

参考文献:

第4篇:消防法律法规范文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后,国务院相继制定了37个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日趋规范

随着20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范》、《火灾调查规范》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以及笔者在消防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执法软环境举步维艰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在原有各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包括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这都要求具备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和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但现状却十分差强人意,以金沙县的现状为例,全县辖区面积2528平方公里,人口62万,辖26个乡镇,全县的个体工商户13596家,非重点单位14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2个,20xx执法年度,金沙消防大队共检查单位1062余家,而我县消防大队大队机关仅有5名干部,其中3名大队领导、内勤参谋1名、防火参谋1名,平日还有大队干部必须参加的各种学习会议,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核、检查、评比,防火监督干部还得参加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安排的一些临时性的工作,都大量的挤占消防监督员的精力和工作时间,使消防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德国、美国等欧美等发达国家消防员和当地居民的比例一般是1:1000,而我县的比例是1:20666,全国的比例是1:10000,我国全国的消防员和人口比例的平均水平只有欧美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而我县的比例更是不足欧美发达国家的二十分之一,同时,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城镇化水平低下,乡镇距县城距离过大,仅以金沙县为例,我县相对人口和土地面积在全区还不算大,各县城到各乡镇的道路在全区来说还算是最好的,基本上都是柏油公路,但如果要到距最远的乡镇检查一个加油站,一个来回,加上中午休息的时间都要整整的一个白天,单就以上数据和事实已经充分暴露目前我国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所面临的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已严重影响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2、地方行政干预导致执法不公。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同时因为消防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常委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消防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消防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 绿灯”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消防部门和地方党委和政府不和谐的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预将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均为公安机构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也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处于尴尬境地,这就致使了一些火灾隐患长期无法根治,也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所幸,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有效解决。

4、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本人在毕节市工作期间对一个已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酒楼进行检查时,提问单位员工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是多少,此员工略加思考回答:“好像是823好多好多”,可能有人会说这是个别现象,但细经思索,社会化消防、全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重道远,现在全国探索的农村、社区、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和各地的试点工作有多少实效,还值得我们慢慢思考和检验。

(二)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烦琐,效率低下

我国现行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烦琐的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大大降低了行政处罚的效率。 所幸的是,新《消防法》的颁布,对一些须设有前置条件进入处罚程序的条款作了修改,将会使这一现状有所改善。

(三)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

1、法律条文、相应的技术规范应用不准确

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运用上把握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有的执法者在应用法律条文中,只会应用《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而不应用其它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使得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对于一些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的行为不能够按照规范定性,从而使得消防工作不到位。还有的执法者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用《消防法》法律责任中的条款,而在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应用《消防法》火灾预防中的条款,有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明明应该填写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条款的,而老是简单地打一条违反消防法的条款进去,更有胜者,有些在基层执法工作一线的执法人员,基本上每次出去检查都会发现被检查单位的灭火器不足的情况,但执法者本人连竟然不知道有一个规范叫《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连规范内规定的严重危险、中危危险、轻危险的场所的规定都不得不知道,就一句“灭火器数量不足”完事;对商场进行审核不知道有一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所以,由于执法者文化素质较低、不学习、不研究、不善于思考,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条文,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确,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的现象。致使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法律文书的运用、填写不规范

(1)在对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检查中,一些没有违反 《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的行为应采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于一些存在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而某些消防部门则二者颠倒,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处罚。

(2)《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些单位由于疏忽大意,在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没有告之被处罚单位。更有甚者,还有就是我区各大队在行政处罚中普遍存在的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进行处罚时经常出现的本应对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单位的进行处罚。

(3)一些单位在法律文书的填写上不规范,应该两个承办人一起签名的往往只有一人签名,尤其是一些不起眼的地方,比如《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这些平常经常运用的法律文书。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应该是两人执法。如果这些消防部门在下发法律文书时只有一人签名,即代表该执法行为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列举的只是在日常工作中较为容易出现的法律文书的运用和填写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起眼,却能够直接影响到消防部队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甚至会因为一时的不慎引起消防行政执法败诉。

3、执法程序混乱

(1)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单位为图省事,发现违法行为先实施处罚,然后再补《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手续。或者干脆就不问材料,不下发相关的法律文书。还有的执法者对当场处罚和一般处罚运用不准确,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实施当场处罚。某些执法人员对于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道,竟然为了图方便而将一般处罚变为当场处罚。

(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而有些单位为了图方便不按照规定提前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是将《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二种法律文书同时下发。

(3)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4、执法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规定

消防行政执法缺乏力度,执法随意性大。以罚代停,以罚代改,以罚代拘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当事人不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却减轻了处罚,而从轻及从重处罚条件,完全依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行政处罚中“喊高罚低”,或告知后不处罚等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消防法规又没有一个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近年来为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级消防部门都制定了一套系列的规定和制度,但从近年各级消防部门检查、督查、执法质量考核和各种执法投诉、举报的消防行政案件来看,消防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缺监督,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上文所列举的四种现象,虽然只是程序上一些不合法现象,但是很容易引起复议,一旦引起复议,败诉的将是消防执法部门。因此,消防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公正。

(四)执法者素质参差不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在消防部队执法班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不愿学习、还想学习的秒良现象,喊了好多年的打造学习型干部的口号一直停留在口号上,消防部队的年龄大一点的班干部业余时间大部分用来喝酒打麻将,年轻一点的班干部用来上网聊天玩游戏,不知道学习的重要性。而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执法人员被调整到其他岗位,从而导致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到了单位后只能“抬头看电线,低头看烟头”,到单位检查只能发现灭火器过期了、电线零乱了、应急灯损坏了等等一些面上的火灾隐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了问题,找不出问题,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再加上一些执法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执法的目的不明确,执法不公,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整个消防部队执法队伍综合素质难以提高。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未切实履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的重心往往是城市的中心区域,广大的农村消防监督工作的的开展往往要依赖公安派出所实施。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制定和下发了不少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和制度,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都有了明确、具体细致的规定,我们贵州省甚至制作了“八本三册”等法律文书的模板,连文书的填写示例注意事项都有具体的示例。近几年,各级消防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和思考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方法,年年都在抓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试点,希望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派出消防工作的切实开展。但因种种原因,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的情况往往差强人意。

三、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一)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执法者的素质低下将会影响到整个消防部队的执法形象,因此,要想全面提升消防部队的行政执法水平,必定要从提高执法者个人素质着手。随着消防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而首当其冲的自然是政治素质,一名执法者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端正的工作动机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态度,是不可能公正公平的进行行政执法的。因此,首先要做的就是定期对消防执法者进行政治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提到一定高度,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的思想素质,使消防行政执法有坚实的基础。同时,要不忘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一套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要及时组织考核,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促使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以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二)强化消防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要从根本上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机制的监督管理,促使执法者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填写和使用,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从而使整个执法行为的到有效规范。监督机制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首先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各单位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让群众了解各种手续如何办理,公开自己的电话和单位的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地发现消防监督员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吃、拿、卡、要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些曾经有过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消防监督员及时地纠正错误,改变工作态度,树立消防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三)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有偿化的新路子,缓解消防执法人员警力不足现象

消防是一门跨越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边缘科学,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加之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而消防属现役编制,增加警力根本不现实,要想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现象,只有合理依靠外力,逐步尝试借助各类和服务性质的中质组织作用,发展社会上诸如法律、会计、建审、特种设备检测等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中介组织。由他们来承担部分消防安全咨询,科技指导等有偿服务项目,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仲裁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快速有效缓解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现象。

(四)加强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软环境

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执法软环境。

(五)以新《消防法》出台为契机,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迅速清理以前消防法律法规制度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执法实施细则和规定,切实增强新《消防法》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消防法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推动地方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各乡镇、社区、农村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绩效考核

各级消防部门应积极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将消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将消防工作入乡镇长、村长、社区主任的任免条件,以增强乡镇、农村和社区行政和分管领导主体意识,强化农村、社区的消防工作。

第5篇:消防法律法规范文

(一)公安消防队伍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我国消防官兵数量曾在三年内增加了12.5%,更多的人愿意为人民服务,献身于消防建设工作,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

(二)消防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近年来,消防人员身体、文化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明显增加,身体素质训练更加严格。

(三)执法、监督、服务程序更加规范完善公安部全面精简了消防审批项目,并在现有的法律条款中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外,为了方便群众,有关部门简化了审批程序,增加了审批透明度。

二、我国消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消防法》是我国最主要的消防法律,是制定其他规范准则的基础。但是,问题就在于《消防法》与其他规范准则有时并不相容。例如:《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消防机构才能进行执法,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却规定,派出所有消防管理权。再如:《消防法》规定,消防机构应对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规定的却是,抽点单位。这样的矛盾之处还有很多。此外,部门之间由于法律规章间的偏差争权也是常有的事。

(二)法律法规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法律的制定、修改需要很长时间,因而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前瞻的时间是有限的。社会发展的速度有时远远大于前瞻时间,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的不相适应。比如:一些消防安全建筑的设计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如果执行规范,就会影响投资;不执行规范,就会被追究责任,进退两难。另外,消防法律对建筑工程的溯及问题上,未考虑新旧,损害单位经济发展的同时,破坏了政府形象。

(三)执法不合理《消防法》中的很多法律都规定,逾期不改的才进行惩罚。于是,很多企业利用这点钻空子,在被查到时短期整改,未被查到时仍然我行我素。再者,许多执法者看到法律条文中主语众多、不太理解的语句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法律,这就给消防安全造成了隐患,并且失去了立法的意义。除此以外,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淡薄,只在乎表面问题,立案不结案等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执法人员只把自己的职责当作一份赚钱的工作,因此,不注重个人素质的培养。消防执法需要身体、文化等很高的专业综合素质。现在的执法人员大多从其他单位转来,不爱锻炼身体,不爱钻研消防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而且贪赃枉法、滥用私权。应该重视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立法法》等法律文件,对消防准则、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细致的整理,并对《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进行及时修订。经过一系列的规范、精简处理,保证相关部门职权的行使,有效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效率,从而做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提高执法意识、加强思想教育各级消防机构、人员务必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奉承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国家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如果执法队伍中出现、以权欺弱、侵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立即制止,并做出严厉的惩罚,严明执法纪律。相关消防部门可以定期召开消防会议,讲解消防法律,对执法态度坚决、公私分明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损害人民利益的执法人员进行严厉批评和惩罚。要教育消防执法人员时刻为人民着想,切实为民谋利。

(三)加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培训只有深刻的理解法律法规,并明白其用途,才能在执法水平方面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法人员。因此,各消防单位要积极组织消防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并在这个过程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观看执法视频,让每一个执法人员深刻理解法律内涵,并能在实际执法中熟练运用法律法规。领导层更要亲身参与,以身作则,虚心学习,为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培养个人素质起带头作用。此外,各部门还可以安排特别培训班,为理解能力稍弱的执法人员认真讲解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综合素质方面,在职继续教育,体能训练都是很好的加强方法。各级部门、人员应该共同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执法队伍。

(四)规范执法,健全制约机制各单位在执法中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评、奖惩分明。其次,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行政监督,并开通公共主页、公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借鉴国外先进制度自我研究的同时,也要关注国外的发展。可以派遣留学生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消防制度,根据当前的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好的制度适当引进法律法规的编写,为更好的建设消防法制做出贡献。

四、结语

第6篇:消防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消防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 责任主体

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消防行政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地方法规规章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由于消防行政执法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加之现役制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位轮换快、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差错。笔者就切身感受到许多消防监督员对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主体条文在理解、执行等方面困惑不少。本文就目前有关消防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以供探讨。

一、当前消防行政处罚中对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存在的问题

《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对消防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执法主体及执行方式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罚则,具有处罚种类多、案由多,罚款起点高、幅度大等特点。消防行政相对人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的作用对象,是基于消防行政执法管辖关系而确定的。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消防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正确、合法。在《消防法》第六章中,其中部分条款明文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少罚则未明文规定责任主体的性质,如: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未从主体性质来规定;也有部分条款对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仅规定为单位,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一些尚未确定主体地位的“准单位”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造成部分主体实施的消防违法行为游离责任追究之外。这些都凸显出消防行政执法实践面对的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依据

消防法是调整消防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消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消防法律责任,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主体的确认采用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参照民事法律规范有关民事权益主体确认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也采用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界定标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十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一步细化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最高法院上述有关民事权利主体认定标准的规定,并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主体的确认,基于司法解释“准法律”的法律地位和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诉讼主体确认的主要法律规范之一,上述主体认定规范也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主体认定的法律规范。

三、对消防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区分

在消防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一般把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责任主体描述为个人和单位,而很少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描述。究竟哪些主体应划归个人范畴,哪些主体应划归单位的范畴,至今没有明确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不少消防监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错误的原因所在。

一是关于个人的认定。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中的“个人”,并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公民,还应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个人还是单位,或者说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是属于个人,其理由有: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归为第二章的范畴,并且对其主体做了明确,为公民;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解释中,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三是个体工商户不像公司等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其债务承担不以个体工商户的固有资产为限,而由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公民个人或家庭财产负无限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一个公司法人,而是一个个人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在《民法通则》中与公民和自然人是一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故在消防行政处罚中应将个人独资企业按个人确定主体。对于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认定则比较复杂。个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调整,应按个人认定主体。合伙企业以依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适用《合伙企业法》,应作为单位认定。

二是关于单位的认定。消防法律责任条款中所称的单位主要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视为非企业法人,属于消防法中表述的单位范畴。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贸易、运输及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属企业法人。对于企业法人的认定,只要核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一栏就可以进行认定。

其他组织,又称为公民、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其特征是: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体。在消防行政执法中,非法人其他组织仍属于单位范畴。

此外,关于不属于单位的非单位其他组织的性质,笔者认为,非单位其他组织违反消防法,应当依照具体的条文进行理解。原则上按照个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定功能、条件、范围的场所规定特定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以该场所作为法律责任承担者追究责任的,从其规定。

四、消防行政处罚中确认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方法

根据上述对消防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依据和区分,在消防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认责任主体性质:

一是从规范性条款的内容分析。《消防法》总则、火灾预防等章节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作了明确,尤其是一些排他性义务,如建设单位申请备案的义务、个人报告火警的义务,那么在确定法律责任主体时,未申请备案的违法行为显然不能以个人为主体,谎报火警也不能以单位为主体。

二是从法律责任条款的表述分析。大部分法律责任条款都明确限定了违法行为的主体,如《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明确了违法行为主体为单位,那么这些行为的责任主体就不能是个人。

三是从违法行为的本身性质分析。一些违法行为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和个体行为性,如《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而另一些行为则有强烈的集体属性,属于单位职责,如《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四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人的身份分析。《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对一些违法行为既规定了单位罚则也明确了个人罚则,我们可以从违法实施主体、主观认识和客观方面进行判断:违法行为的实施必然由个人所为,但却不必然都按照个人违法进行处罚。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要分析行为实施人的身份是否是代表某一单位或集体,是否被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授意。二是分析行为实施人的主观状态。行为实施人的主观意图或动机是让谁受益,是单位还是行为人本身,从而区别违法行为到底应当由谁为责任主体。

第7篇:消防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消防 行政执法 难点 建议

行政执法是政府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随着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

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

(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以郑州市现状为例,目前市区人口为220万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约5万多家,2004年全年发生火灾为1206起,2004年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检查9695单位(不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而全市仅有消防监督人员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监督质量有所下降。此外,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

2、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首先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其次个别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的依据,歪曲法律事实,进行不公正裁决,或使违法者继续违法经营。“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一是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未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为公安机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致使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二是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从裁决做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而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往往是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场所或单位,隐患未改正前,该场所或单位多生产经营一天,就多一分火灾发生的危险,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此外,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消防机构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二)消防行政执法不够规范、到位

1、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不规范性、随意性

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套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对有些处罚设置了前置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处罚前公安消防部门要先针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处罚。而且,河南省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在2003年—2005年期间变化了三次,虽然表明了消防行政处罚在不断的改进,但是也表现出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的不规范性、随意性。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简化消防行政处罚程序。香港的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只有检控权,防火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处罚的,可将控罪和证据直接上告法院,法院开庭审判确认后即可作出判罪。被处罚人慑于法院的权威,一般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及时加以整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消防部门省去了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消防执法效率。

2、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消防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到期未改未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存在隐患。2、罚款放行。对未经审核的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消防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消防行政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三、对于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各级立法机构在法制建设中应纠正“重立法,轻执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这就是说:立法工作的任务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前提与基础;而执法工作是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即每一个消防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应同时出台相应的执法措施。还应该明确一个原则,若执法无保证,则新法暂不宜出台。规定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新法出台执法滞后出现的法制空档所诱发的破坏与混乱现象的加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执法工作列为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把加强执法工作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加大执法力度。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1、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

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向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以便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2、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案件倒查制度。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成立督察队和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督察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

(3)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权力、形式、程序。一是建议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改,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拒绝整改的场所或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二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即着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迫切希望这部法能早日颁布施行,以规范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形式、程序,并为消防行政强制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消防执法人员队伍。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对现有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轮训、资格考试,实行上岗资格证书制。规定消防执法人员政治素质的特殊要求,制定执法人员良好社会形象的简要规则。对于严格依法办事,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者,应予以表彰、奖励与晋升。

消防执法工作是法律行为,也是政府行为,全面推选消防管理社会化,是新形势对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执法工作。必须加强消防执法宣传和教育,增加人们对消防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全民消防法治观念,特别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意识,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完善消防立法工作,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制约和监督,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及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消防执法在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中应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发展,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参考书目、文献:

杨海坤 《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

杨海坤 《行政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李忠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第8篇:消防法律法规范文

1.消防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1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消防法规体系是由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组成,而对日常社会的消防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但在体系建设和立法工作中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1.1.1本部门立法的形式存在狭隘性。我国现行消防法制体系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的,这和我国当前最为普遍的立法方式是相契合的,也就是由本部门立本部门范畴内的法。这就意味着《消防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的技术要求都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本身片面性的限制,原因在立法形式本身就决定了只有那些对本部门有利的法律才会浓墨重彩地进行描述,而对本部门无益的方面自然就轻描淡写的,长此以往将会给消防法制建设带来不小的隐患。

1.1.2立法调查研究不足。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综合大国,各个地区的传统风俗、生活习惯和建筑风格各不相同,所以对于立法者来说,如果前期的调研工作不够细致,制定出来的相关法律制度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新生事物或概念的产生,当前的消防管理体系必然落后,只能不断修改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产生的新需求。

1.1.3消防管理探索脱离本国实际。我国消防法律体系是在向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成型的。在本国缺乏立法实践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但是在借鉴和引入的过程中必须将本国国情民情、文化习俗、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意志考虑其中。一些发达国家的消防机制和管理模式生搬硬套到我国环境中不免会有水土不服的缺陷。

1.2当前消防法规存在的问题

1.2.1法律层次较低。我国现行的《消防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1998年通过并开始实施的,与其他法律相比,其法律效力属于非基本法层面,这种情况从其开始实施至今也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法律的其权威性和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1.2.2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匮乏。在我国消防法律体系实践的过程中,只有《消防法》能在发生行政诉讼的时候起到参考的作用。但实际工作当中的各种诉讼有些情况是比较复杂的,简单依靠这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相关行政法规的匮乏造成了消防工作极大的不便利性。

1.2.3消防工作思维陈旧。在地方火灾发生之后,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不会经过司法审查程序,直接交由行政裁决,这种将责任认定完全交由行政裁决的消防工作思维显然和司法审查的规定是相悖的,当司法与审查之间相割裂的时候,民众利益最后的保护盾可能就会破裂,潜在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1.2.4消防技术标准落后。当前我国消防法制的具体实施主要依托现有的各种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但目前实施的各种标准和规范明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一些标准甚至是上个世纪制定实施的,至今还没有修订。另外,从纯技术角度来看,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的制度设计方案也不会是最为科学和合理的方案,当消防技术标准滞后的时候,成本标准难以控制或者过度保护的现象就会应运而生,这些都会使得消防规范在实践过程中或者流于形式或者效果不佳。

2.消防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法制观念不强

2.1.1政府部门的消防法制意识薄弱。《消防法》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政府领导范畴,也即是将消防工作定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之中。部分政府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增长之上,对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将消防安全工作看做是消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义务,自身只需要红头文件、召开相关会议即可,根本没有将消防工作看做是重要任务,

2.1.2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亟待加强。《消防法》中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都有了明确、具体细致的要求,与此同时消防部门也加大了对派出所的消防培训力度,但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派出所消防执法主动性不高,消防工作开展不扎实。2015年“5.25”河南平顶山鲁山养老院重特大火灾事故为例,造成亡38人的康乐园养老院就是派出所管辖单位。

2.1.3单位的消防法制意识不足。单位是社会的基本组成体,它能够直接反映出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地区对消防安全的部署。但是一些单位过度地追求经济利益的获得,将消防安全工作边缘化。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淡薄、防火责任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另外一些生产经营消防产品、消防施工和技术服务企业缺乏基本的责任感和道德感,产品质量低劣、以次充好、非法经验,导致整个社会单位先天地存在着一些长期火灾隐患。

2.2消防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

2.2.1执法不规范,消防执法随意性大。消防行政处罚是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力的法律武器,执法过程应当执法得当,处罚裁量应当合理、公正,但是在实际中容易出现执法监督人员的个人主观行为,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往往存在适用的处罚种类不一致,处罚幅度差距较大的现象。

2.2.2没有依法履职。消防安全工作中,执法主体为消防机构监督人员,唯有他们做到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消防监督工作才能有效和有力。但是个别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着、违法违纪、、的现象,给国家机关形象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3.促进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措施及对策

3.1完善消防立法工作。我国消防立法工作应该以预防为基础,坚持防消结合原则,在充分了解本国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探索消防立法工作的新局面,在创新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立法理念应该趋同于社会消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考虑其中,进而不断地完善消防体制建设,在积极调研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工作的完善,决不能凭经验和拿国外的经验来生搬硬套,避免纸上谈兵。

3.2修改《消防法》的相关内容,确保合理的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权威和公信力度,使消防法的体系更加科学和完整,同时完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消防规范,有必要可以考虑引进国外消防保险机制,利用保险经济的杠杆来调整火灾风险机制;其次是与国际标准接轨,借鉴国外成熟规范补充、修改我国现行陈旧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最后,我国消防法制的完善可以从《刑法》中火灾引擎的责任追究机制层面着手,将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纳入到《刑法》体系之中,可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提升相关责任人进行火灾隐患消弭的积极性。

3.3提升消防法制意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该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并与此同时强化其责任意识,为消防工作规范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首先要做好单位社会化宣传工作,敦促单位认真地旅行消防安全义务,宣传责任应该以法制的性质确立下来,将宣传社会化则责任细化到政府、教育、科技、人力、公安等各个社会具体部门之中,转变其被动配合的局面,使其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全民的消防意识;其次是明确部门的依法监督职责,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群策群力的氛围,在各级政府领导的前提下,对安监、卫生、民防、建设、旅游、派出所等执法部门的责任进行详尽的规定,将监督职责实施的关口向前移动,做到各司其职、互成体系,将消防范畴的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

3.4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和专业技能训练将成为第一步,公安消防机构需要针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岗位培训,使其能持续地笼罩在学术氛围浓厚的工作环境中,这样才能润物无声地提升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循序渐进地推动消防执法工作的力度和科学性。消防执法工作应该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不断提升自身办事效率,保证警务公开透明,自动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要为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的投诉和举报机制,真正地做到阳光执法,将腐败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作者:范杨 单位: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EB/OL.

[2]戢国芳.促进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思考[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4(12):71-73.

第9篇:消防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消防;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

引言

城市规模的扩大及新能源、新材料的应用,导致了现代社会火灾频发,巨大生命财产损失背后隐藏的是日益增长却不能被满足的消防安全需求。当前,我国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如何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是我们消防部门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现行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最早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其管理理念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政府和消防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手段对社会消防事物进行保姆式的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消防管理工作的需要,暴露出诸多问题。这种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导致消防部门几乎对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事务全部大包大揽,行业部门消防责任意识淡薄,社会单位自主意识极度缺乏,反而成为被动的服务对象,法律规定的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很难由消防部门去推动落实。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对如何改进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

1消防监督管理的内涵界定

1.1消防监督管理主体

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可知,政府各级公安部门对其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1.2消防监督管理的内涵

消防监督管理的含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概念理解并不统一,主要有两类观点:一类认为消防监督管理是指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共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的活动,包括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两个部分;另一类认为消防监督管理是指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活动,即以监督检查的方式来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能[1]。“消防监督”属于行政监督,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而“管理”属于非行政执法行为[2],所以“消防监督”不能涵盖“消防监督管理”全部内容。而且,随着当前政府服务职能的增加,消防监督管理主体承担除监督以外的管理职能也不断增多,本文认为消防监督管理的内涵界定为:消防监督加上消防管理。

2当前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政府职能发挥不足,消防安全责任制难落实

《消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但由于体制原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未真正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在一些宏观决策方面,政府决策通常优先考虑经济发展,较少考虑消防安全问题,致使政府在引导社会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方面作用发挥不足。比如,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裁决责令停产停业时,若涉及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时,需报告政府决定,政府出于经济建设考虑往往不予答复,或则要求特事特办,以致留下很多先天性火灾隐患,为消防部门工作顺利开展带来极大的阻碍。再者,很多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缺乏基本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清楚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认为消防工作就是消防一个部门的事,整个大环境的消极氛围导致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管理中感到力不从心。消防部门经常越位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自身职责,而法律赋予消防部门的只有监管职权,所以消防部门只能通过“提请”“报告”等非常规方式“推动”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十分低下。此外,强有力的法律责任的缺位也不利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而且消防部门没有强制权,“行政处分、警告、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等实际操作性不强,很多隐患仅依靠罚款是难以及时消除的,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性也较差。加之,现行消防法律体系对政府、行业部门、居民委员会等的消防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予以保障,很难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到位。

2.2消防部门职能越位,对单位实施“保姆式”监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重点监督、重点管理的方式,以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稳定是我国一贯的做法。然而,长期以来消防部门对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大包大揽”式监管,使得社会单位形成了思维惯性,忽视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了消防部门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角色错位。一方面,《消防法》要求消防部门必须对单位的火灾隐患进行责令整改,并要求复查整改情况,如何整改及整改方案也都是消防部门提出。长此以往,单位对消防部门产生了依赖思想,认为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是消防部门的事,消防部门不检查,单位就不愿也不会花费精力自查隐患,消防部门不督促,单位就不整改。另一方面,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出台后,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急剧增长,而消防部门的规模却十分有限,极其庞大的消防重点单位监管任务量和日益严峻的火灾形势都表明,仅仅依靠数量有限的消防监督员无法兼顾到所有重点单位,也很难集中精力去重点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差、危险性高的单位,难以发挥出最佳消防监督管理效能。

2.3消防监督检查制度不完善,火灾隐患整治效果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形式、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消防部门实际开展监督检查的规范化程度并不高。近几年,一旦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火灾,或则重大消防安全保卫活动前期,政府或消防部门就会集中大量警力,甚至联合多个部门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消防专项整治作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反映的是政府领导的意志,而非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不具备普遍性。由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基层执法者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这些“运动式”的专项整治或大检查,落实到基层单位大多沦为走马观花的检查,形式大于内容,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不仅干扰了基层正常的执法活动,还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运动式”执法活动的盛行暴露出现有监督检查制度的乏力,也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和形式主义,“运动式”执法也难以维持常态化,“运动式”执法的周期性也导致不少单位产生消防违法的侥幸心理,降低了消防监督执法的威慑力和公正性。此外,过于强调检查数量而轻质量和整改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很多单位下发了多次责令整改,甚至同一个隐患一查再查,始终不能整改,这都反映出消防监督检查质量和效率有待提升。

2.4消防监督警力有限,“包片负责制”监管存在弊端

“包片负责制”即消防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都是由一个或一组消防监督员来完成,这是当前消防部门普遍采用的工作方法[3]。“包片负责制”实施的是“一对一”的监管,责任明确,监督员对单位熟悉程度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然而,随着社会火灾隐患存量的日益增加,消防监督警力捉襟见肘,“包片负责制”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任务需要。一是消防监督干部流动性大。很多监督干部业务略精通时又因晋升、交流、转业等原因变动,而且每个人的业务能力水平不同,单独一个监督员也很难对所有监督管理的知识都有系统掌握,这都会导致“包片负责制”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不高且不稳定。二是消防机构内部职责混杂。监督执法岗位人员、数量、职责并无科学合理配置标准,消防行政和技术执法混在一起,消防行政审批执法者既是管理者,也是审核者,还是监督者,造成权力过于集中,难免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现象。三是“包片负责制”一直采用量化抽查的标准开展监督管理,面对近年来各类经济实体呈几何式增长带来的任务量,单一的包片监管难免存在失控漏管情况,无法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容易遗漏大量火灾隐患。

3改进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议

3.1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奠定消防社会化法律基础

3.1.1修订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必要性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行业部门监管乏力,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部门在社会消防工作中“单打独斗”的情况仍很常见,其深层原因就是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完善的消防法律法规是政府领导开展社会消防工作的前提,也是各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依据,更是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现行《消防法》及配套法律规范为消防工作提供了指导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政府和消防机构,而对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公民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还缺乏健全的指导性标准。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消防工作社会化中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以满足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需求。3.1.2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着力点发达国家对于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经验,可以供我们参考借鉴[4-6]。比如,德国联邦各州修订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过程中,消防、建筑、警察、工商、卫生、环保及企业代表都能参与其中并提出各自的意见,从而保证了消防法律制定的全面性、民主性和可行性。日本政府也相当重视消防法制化建设,几乎每年日本都会根据灾害事故教训对消防法规进行修订,技术标准修订更加频繁,有效避免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滞后于消防工作实际面临的各种新需求的被动局面。鉴于此,我们应根据消防工作实践,创新消防立法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消防法律体系。一是尽快修订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且制约消防工作的相关条文;二是补充执法实践亟需增加的法律条文依据,避免无法可依,失控漏管;三是重新规范消防工作的组织模式、运行机制、责任体系,尤其要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细化、理清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的消防法律责任,以法律条文的权威性推动社会化消防责任体系的不断完善;四是加快制定紧缺的消防规范和技术标准,出台可操作性较强的行业部门消防管理规定,不断规范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通过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为全面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打牢法律基础。

3.2引入中介组织和市场机制,强化社会单位自主管理

强化社会单位的自主管理水平,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机制,是当前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迫切需要。消防机构监督管理人力、物力的不足,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基础的薄弱,都可以通过引入中介组织和市场机制来解决。可以将部分消防安全公共服务职能推向社会,不仅可以打破政府机构的垄断,缓解消防安全服务职能的供不应求,还可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优势,资源共享,为社会单位提供多样的选择,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单位差异化的需求。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入消防安全职业经理人等中介组织,让中介组织承担一部分社会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从事辅消防安全管理事务[4-6]。消防中介组织可以发挥自己的技术、专业优势,弥补消防现役监督警力的不足,在性能化消防设计、城市消防规划、重大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保和管理、重大火灾隐患的安全评估和认定、重大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火灾风险评估、火灾商业保险等方面,开展专业的评估、咨询、检测等服务。这样不仅可以发挥专业中介机构在社会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的优势,形成良性互动和竞争机制,也能充分调动社会单位参与消防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能力的提升。

3.3简化消防机构职能,改革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3.3.1优化精简消防机构职能比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部门的“建筑许可”,现在由消防、建设主管行政两个部门分别独立实施,一是为建设单位申报增加了很多程序,存在重复许可;二是两个许可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许可办理审批效率低下。建筑消防行政许可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完全可以将消防设计审核纳入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的许可内,简化申报程序,进行集中办理。顺应政府转变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可以将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纳入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的“建筑许可”内,合并一起由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消防部门对消防设计审核完毕后,归并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的“建筑许可”给予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5]。再比如,安监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危化品企业的运输、生产、存储进行监管和行政许可,消防部门负责其防火设计方面的行政许可,而实际上此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设计存在诸多关联,无法完全割裂开,分开办理许可和进行监管成本过高、工作效率低,存在重复检查和重复许可现象。同样,可以探索将易燃易爆、危化品企业的消防许可同安全生产许可进行归并办理,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监管水平。此外,对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开业前检查,进一步放宽合并办理的前置条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许可现象,提高工作效率。3.3.2改革消防监督检查制度首先,消防监督检查的理念需要转变,在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的同时,消防部门监督检查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检查、行政处罚手段逐步引导社会大众培养良好的消防意识,减少消防违法行为。通过检查督促和引导社会单位履行安全职责,包括:制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修订灭火与疏散预案、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等,逐步培养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而具体的消防隐患排查只是作为辅助手段,逐渐使单位自身具备隐患自查自改的能力。其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日常性检查,杜绝随意性和形式主义检查,确保检查的质量和效果,改变以往只看执法数据量而轻视隐患整改的现象,不断提升检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再次,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确有必要的专项行动也要加强针对性,结合具体实际组织开展,而不是过于强调行政命令和宣传造势等形式主义。最后,支队级以上监督机构重在提供宏观上的指导,减少下发各类繁琐的文件,给予基层监督员足够的自主性,结合各地实际灵活开展检查工作,防止基层忙于应付各类上级检查,而真正用于监督检查的精力被大量占用,工作流于形式。

3.4建立职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3.4.1探索消防监督管理职业化消防作为一门边缘性的交叉学科,涉及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等各方面的知识,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但绝不仅仅是一个附属学科,而是一个独立性的学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同样不是公安的附属机构,而应该作为一个专门的消防行政部门,才可以避免过多的地方行政干预。我国消防部门隶属于武警部队序列,但行政体制上却属于公安的下属机构,特殊的双重身份弱化了消防监督管理执法力度,限制了消防监督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保留技术骨干和人才。因此,对现行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进行改革,并逐步走向职业化也是大势所趋。消防监督管理职业化改革的重点是对组织机构、人事、运行机制改革,以最大限度保持监督管理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去除行政对技术监督的过多干扰。3.4.2推动社会消防培训社会化消防职业化和消防社会化是同步进行的,社会化消防的理想状态就是全民消防,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为全民消防打下基础。消防宣传教育又分为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两种,前者需要整个社会利用多种形式来创造一个消防文化氛围,后者可采用专业培训或知识普及的方式达到。我国当前的社会消防培训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消防人才的培养可以借鉴律师、会计师、建造师等行业准入制度,推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并借助消防院校、科研机构、地方专业培训机构和平台逐步建立完善消防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消防专业人才的培养,以满足社会对消防专业人才的需求。

4结语

尽管当前的火灾形势仍十分严峻,消防部门面临的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任务依旧繁重,但随着自然科学的快速发展,供我们使用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也越来越先进,我们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的手段越来越多,效果必定越来越好。消防部门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借助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技术,优化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消防社会化,努力为人民营造一个平安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白凤领,高锦田,彭瑞章.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J].武警学院学报,2004,20(5):12-14.

[2]皮纯协,张成福.行政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试论我国未来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定位[J].武警学院学报,2011,27(8):66-67.

[4]张超.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娄底市为例[D].湘潭:湘潭大学,2013.

[5]陈洪生.社会转型期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