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收益法论文范文

收益法论文精选(九篇)

收益法论文

第1篇:收益法论文范文

从上述法理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和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两部分。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的法律规制 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是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其有效地工作实现的。而每个机构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又是通过其组织结构和职能体现出来。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范的。其具体规定为: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④,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行使控制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的任免是体现公司治理特征的最基本制度安排,该权属于谁,谁就在事实上成为公司的控制者⑤。二是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策方案、公司利益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⑥ 2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是公司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⑦,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行使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权和控制权。董事会行使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权包括: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⑧。而控制权是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行使的权力,即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⑨。 3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B10。4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即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B11。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B12。立法者试图通过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达到以下目的: 即使公司内部各机构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既保障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又赋于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B13。 (二)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外部环境进行规制,形成对公司及其机构的制衡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规范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 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把现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其改革的目标,因此,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问题便显得突出和重要。目前我国对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已颁行的规章:《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它们对国有资产投资入股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1)对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的规定。能够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分为两类: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B14。(2)对用于投资的国有资产类型的规定。能够作为用于投资的国有资产包括:①国有资产;②国家授权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B15;③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B16。(3)对国有股权进行管理的规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B1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政府专职管理机构。B1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 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及某些特定部门行使国家股权和按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按法定程序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国家股权代表的委派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国有法人股代表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委派B19。对国有股权代表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报告制度B20;还要建立考核、奖惩和监督制度B21。(4)对国有股权收入的规定。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收取,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B22。

第2篇:收益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收益法,房地产估价,资本重获率

 

一、收益法及其原理

收益法是国际上公认的房地产估价基本方法之一。其适用条件要求是:评估对象使用时间较长且具有连续性,能在未来相当年内取得一定收益;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和评估对象的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来衡量。它与另外两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相比,收益法相对较难,但它却以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在国外被广泛应用于收益性或有潜在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中,在实际操作中,收益法集中的难点是未来纯收益和资本化率的确定,特别是资本化率,对资本化率的确定准确与否,将极大地影响到采用该方法所得出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造成房地产估价师轻易不敢使用该方法,使其常被束之高阁。在估价中仅用市场法和成本法,长此已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估价事业的发展。

收益法是运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预期的待估房地产末来各期(通常为年)的正常纯收益折算到估价时点上的现值,求其之和得出待估房地产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论文参考网。收益法的理论依据基于预期原理,即未来收益权利的现在价值。它又分为直接还原法(direct capitalization approach)和折现分析法(yieldcapitalization approach)。直接还原法是将某一年的净经营收入除以还原利率(资本化率)或乘以一定的收益乘数来求解房地产价值的方法。折现分析法是将投资期内各年预期的收益以一定的折现率折算到估价时点上的现值之和得出估价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二、传统资本化理论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房地产资本化主流理论认为,若待估房地产的未来纯收益、资本化率都已知,收益资本化法的基本原理可用下式表示:

对于前两种情况即①式和②式,收益法是一种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必然隐含着几个假设:1)房地产投资者必须将房地产纯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再投资。这与市场经济的自由投资原则是相悖的,因为原投资与再投资两个投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的联系,投资者可以自由安排其投资。2)再投资收益率必须等于原投资的房地产收益资本化率(见资本重获率的分析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再投资不一定投资于房地产,即使投资于房地产,由于区域因素、房地产类型、房地产位置、物业的新旧程度等影响投资风险的因素的影响,再投资的房地产收益资本化率也不会与原投资的房地产收益资本化率相同甚至相近。3)所谓资本化率实际上是折现率。而折现率与实际资本化率无论在含义还是数值上都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折现率若按资本化率确定,必然存在一定的偏差。既然传统资本化理论的这几个假设都是错误的,应用传统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准确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三、问题的解决

由于投资购置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房地产,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因此与其说是买房地产本身,还不如说是购买该收益性房地产的未来收益,这是收益法的理论基点。但这种收益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却不仅仅是投资收益,还包括投资回收,因为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将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每年取得利息,到期取回本金,进行投资与存入银行相比,区别仅仅在于后者基本无风险但利息率低,前者有风险但收益率高,高收益是对高风险的补偿,而投资却必须回收,否则投资者便宁愿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而不进行投资。所以任何投资者都需要在投资期限结束前收回全部投资,以便继续投资或存入银行。国外收益法的资本化率就是由资本收益率和资本重获率(Capitalization Rate)组成,前者体现投资的报酬,后者体现投资的回收,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下面我们看一下引入资本重获率后资本化率的计算方法。

四、资本收益率的确定

资本收益率是从房地产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收益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其数值的确定是求取资本化率的关键。传统资本化理论的资本化率实际是资本收益率,因此资本收益率可按传统收益法确定资本化率的方法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1)市场提取法(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3) 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4)投资复合收益率法。这四种方法的关键都是确定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在这里暂不论述。

五、资本重获率的分析

资本重获率是从房地产未来各年的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回收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要理解资本重获率的涵义从而正确的计算其数值,必须先讨论下面两个问题。

1)投资与风险:资金有两种获取收益的方法:一般投资和无风险投资。无风险投资是指将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其收益是存款或债券利息,收益率较低,但基本没有投资风险,可获得稳定的收益并按期收回投资;一般投资是指无风险投资以外的投资即有风险投资,其平均收益率较高,但存在投资风险,收益率可能比无风险投资还要低,甚至不能收回投资。论文参考网。任何投资都要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收益是对投资所承担风险的回报,投资风险高则投资收益率高,投资风险低则投资收益率低。

2)投资与再投资:再投资是指将房地产纯收益的投资回收部分在全部投资收回之前进行有风险投资的行为。如前所述,原投资与再投资两个投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原投资收益是对原投资所承担风险的回报,再投资收益是对再投资所承担风险的回报,两者都应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而传统资本化理论实际将再投资收益归房地产出售者所有,这必然使计算的房地产价值增大(详见下面分析),影响估价的准确性。

下面看资本重获率的两种计算方法。

1、偿债基金法

由于上述原因,虽然实践中房地产投资者几乎总是将房地产纯收益的投资回收部分进行再投资,但在求取资本重获率时却不能按再投资计算。不进行再投资时房地产投资者必然将该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于是,房地产收益年限结束时其未来各年的资本重获与该资本重获的存款或债券利息之和应等于房地产价值。论文参考网。即:

上式与传统资本化理论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公式②完全相同。因为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率或国家债券利息率肯定小于资本收益率,所以用传统资本化理论计算的房地产价格要高于其实际价值。

2、直线法

由前述讨论可知,用上式计算资本重获率时所得房地产价格要低于其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艾建国、吴群主编:《不动产估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

2、张协奎主编:《房地产估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俞明轩、丰雷编著:《房地产投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3篇:收益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收益法,房地产估价,资本重获率,系统误差

 

一、引入资本重获率后的收益法简介

引入资本重获率后对收益法的改进已在《收益法中资本化理论探讨》一文中作了详细论

述,下面仅作简单介绍。

资本重获率是从房地产未来各年的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回收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它与资本收益率相对应,资本收益率是从房地产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收益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引入资本重获率后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由①②式可以看出:1)资本收益是房地产未来每年的纯收益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另一部分是资本重获,用于在房地产收益年限结束之前收回全部投资。房地产价格是用来获得资本收益的投资,是资本收益的购买价格,它仅与资本收益的大小有关,资本收益越大,房地产价格就越高。对同一房地产评估来说,由于房地产未来每年的纯收益是一定的,资本重获越小,资本收益反而越大,因此房地产价格实际取决于资本重获的大小,资本重获越小,房地产价格就越高。2)资本重获受两个因素的影响:对特定的房地产评估来说,房地产收益年限一定,资本重获增值率越高,资本重获增值量就越大,收回全部投资所需资本重获就越小;对于不同收益年限的同一房地产,资本重获增值率一定时,收益年限越长,资本重获的期数就越多,同时资本重获增值量也越大,从而收回全部投资所需资本重获也越小。由以上分析可知,资本重获增值率越高,房地产收益年限越长,房地产价格就越高,两者都是通过减小资本重获在房地产未来每年的纯收益中的比重,从而增大资本收益在房地产未来每年的纯收益中的比重来影响房地产价格的。

传统收益法为什么会产生估价误差?改进后的收益法又是怎样对其进行修正的?这就涉及到再投资收益的归属问题。

二、再投资收益的归属

再投资是指将房地产纯收益的投资回收部分在全部投资收回之前进行有风险投资的行为。由于它与原投资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投资,因此再投资收益(这里指比银行定期利息多出的部分)应单独计算,不应归到原投资的收益或回收中。同时,再投资主体是房地产投资者,而不是房地产出售者,房地产投资者要为再投资承担风险,因此再投资收益应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一些房地产评估师认为既然再投资收益应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在计算房地产价格时就应考虑再投资,似乎只有将再投资收益放到投资回收中,才算是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而这又与前述观点相矛盾。下面考察一下传统收益法与改进后的收益法对再投资收益的处理。

传统收益法考虑了再投资,其资本重获增值率取房地产投资的资本收益率;改进后的收益法不考虑再投资,其资本重获增值率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对于前者,表面看来资本回收(即房地产价格)是再投资的本利和,似乎再投资收益全部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但因为资本收益率一般远大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即传统收益法的资本重获增值率远大于改进后的收益法的资本重获增值率,由本文前述结论可知,传统收益法要比改进后的收益法估价结果偏高,并且是由于考虑了再投资引起的。这说明房地产投资者由于在计算投资回收时考虑了再投资而多付出一部分房地产价款,多付出的这部分房地产价款实际是再投资收益的一部分,最终归房地产出售者所有。故传统收益法实际上将再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不是全部,读者可自己验证)通过提高房地产价格的方式转让给了房地产出售者。由房地产投资者承担再投资风险而由房地产出售者坐享其收益,这是不合理的。论文参考。改进后的收益法通过不考虑再投资,使得再投资收益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论文参考。

三、对传统收益法估价误差的修正

有人认为用收益法估价本来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加之资料的不完全和不准确,出现误差甚至比较大的误差也在所难免,因此这种理论上的误差只是众多误差中的一种完全可以不加修正。本人认为不然,首先,这种理论上的误差是一种系统误差,即偏差,可以证明,该误差总是正值,即估价结果偏高,不象其他类型的误差,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根本无法修正。论文参考。第二,这种理论上的误差在各种情况下都很大,足以使估价结果失去可信性。影响传统收益法估价误差的因素主要有三个: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房地产收益年限和房地产投资收益率。下面作简要分析,以消除上述误解。

表1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变动一览表

3)房地产投资收益率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收益率越高,其误差越小,但都在10%以上,房地产收益年限小于20年时,收益率越高,其误差越大。目前房地产投资收益率一般在10%左右,下表中列出了不同收益年限时用传统收益法估价的最大误差和房地产投资收益率为10%时误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按目前法定一年期存款利率1.98%的税后实际利率1.584%。

表2 传统收益法的估价误差

 

房地产收益年限 10年 20年 30年 40年 50年 最大误差(%) 22.87 21.74 19.99 17.51 15.5 最大误差时房地产投资收益率(%)  

21

11

7

6

5 房地产投资收益率为10%时误差(%)

18.65

21.66

19.6

第4篇:收益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股票未来收益;多重对应分析;投资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58-03

一、前言

讨论股票未来收益,往往研究的是股票的未来超额收益率。股票超额收益率是指超过市场整体收益的收益率,计算时通常选取某个指数的收益率为市场整体收益率,股票相对于该指数的收益率为该股票的超额收益率。在积极的投资策略中,寻找超额收益率是投资分析的目标,因此,影响股票未来超额收益率的因素成为积极型投资者关注的对象。学术界对于股票未来超额收益率相关因素的研究,从理论研究到实证分析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已有文献对股票未来超额收益率相关因素的实证研究,大多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但很多因素对股票超额收益率的影响,并非是纯粹的线性关系,更多的是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多重对应分析是用于同时考察多个分类变量间关联的方法,同时使用最优尺度变换使得数据特征得到尽量清晰的展现,既适用于简单的线性关系,也适用于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多重对应分析虽然算法较为复杂,但结果是一张将类别关联信息用各散点空间位置关系的形式直观表现出来的散点图。本文采用多重对应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我国资本市场上股票未来超额收益率的相关因素,以期为投资决策提供一些借鉴。

二、相关因素的理论分析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研究,总结出对股票未来超额收益率的几大因素:每股收益、ROE、规模因素、市值账面比、盈余质量。

1、每股收益(EPS)

资本市场常用的价值衡量指标就是市盈率,等于市场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值。每股收益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影响市盈率的大小,投资者根据市盈率给股票做相应的价格调整,因此,理论上说,每股收益必然会影响股票的未来收益率。实证研究中也得到了论证,罗大为(2011)实证研究发现每股收益与股票的未来超额收益率显著正相关。

2、净资产收益率(ROE)

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企业获利的一个核心指标,也是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指标。其高低反映出企业的获利能力,据此投资者给出不同的价位判断,进而影响股票的未来收益率。Balakrishnanet al.( 2010) 发现在控制了盈余动量后,公司的ROA水平值仍然能对公司未来回报具有显著的预测作用。

3、规模因素(SIZE)

上市公司规模与股票收益率呈负相关关系是金融经济学研究领域一个非常著名的市场异常,这一异常被大多数学者称之为小公司效应。宋颂兴、金伟根(1995)和周文、李友爱(1999)都实证证明了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着小公司效益,这说明中国股票市场是非常有效的。关于小公司效应的解释有剩余偏差说、忽视效应、流动性补偿、交易成本和贝塔值的测算不准等。

4、账面市值比(BM)

国外学者在实证研究中发现在资本市场中存在着账面市值比效应,这和有效市场假说相背离。所谓账面市值比效应是指股票未来收益率与公司账面市值比正相关,投资于高的账面市值比的公司能获得较高的股票未来收益,反之,则获得相对低的收益。已有文献对于账面市值比效应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基于有效市场理论,认为账面市值比效应是一种风险补偿(Fama和French 1992;Vassalou和Xing 2004);另一种是基于金融学的视角,认为账面市值比效应产生于定价偏差(Lakonishok,Shleifer和Vishny,1994;Ali等,2003)。我国学者如陈信元等(2001)认为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着账面市值比效应,陈莹(2008)运用有限套利理论证明账面市值比效应产生于定价偏误。

5、盈余质量(EQ)

盈余取决于公司会计师在计算盈余时所做的诸多选择,例如从折旧、摊销、存货和收入确认的不同方法中做出选择,这些会影响会计盈余。会计师还要做出许多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坏账费用、所得税费用、促销费用、质保费用、各种资产减值,以及其他费用的报告金额。如果两家经济实质相同的公司做出不同的会计选择,他们所报告的盈利数字也会存在极大的差异。一些学者相信盈余通常是被“管理”的。有证据表明经理人选择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来得到想要的报告结果,例如完成利润目标,达到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实现报酬目标,避免违法债务合约等等。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考虑公司的盈余质量,盈余质量会影响股票的未来收益率。

三、数据的多重对应分析

对应分析也称关联分析、R-Q(样本-变量)型因子分析,是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多元相依变量统计分析技术,通过分析由定性变量构成的交互汇总表来揭示变量间的联系。它可以揭示同一变量的各个类别之间的差异,以及不同变量各个类别之间的对应关系,是一种视觉化的数据分析方法将几组看不出任何联系的数据,通过视觉上可以接受的定位图展现出来。对应分析方法被广泛应用在市场细分、产品定位、地质研究,以及计算机工程等领域。

多重对应分析是用于同时考察多个分类变量间关联的方法,算法和简单的对应分析不完全相同,实际上是将多重对应分析和最优尺度变换相结合,分析时会首先对各变量进行最优尺度变换,已尽量凸显类别间差异和不同变量类别间的联系,然后再按照标准的多重对应分析算法进行计算。本文在SPSS中进行实现。

1、样本选取

本文考察每股收益(EPS),净资产收益率(ROE),规模因素(SIZE),账面市值比(BM),盈余质量(EQ)与股票未来超额收益率的关系。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变化性(李训,曹国华,2006),这里选取未来两年作为短期的未来超额收益率。盈余质量指标则以经营活动净收益与利润总额的比值计。

本文选取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9~2011年的相关财务指标数据,各年对应的未来股票超额收益率为2010.4.30~2012.4.30、2011.4.30~2013.4.30、2012.4.30~2014.4.30期间相对上证指数的向前复权的超额收益率,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均来源于金融数据终端。借鉴已有的样本处理方法,我们做了以下调整:(1)剔除被提示退市风险警告的上市公司,如ST和*ST公司;(2)剔除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3)剔除这几年期间上市的公司;(4)剔除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样本;(5) 剔除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6)剔除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7)剔除极端值的上市公司。经过处理后分别得到2009年1510家、2010年1834家、2011年1988家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

2、变量设计

对应分析不处理连续数据,首先对数据值进行分等级处理。根据数据的统计结果,采用三分位法,依次做如下分类(1)每股收益(EPS)分为高每股收益、中等每股收益、低每股收益;(2)净资产收益率(ROE)分为高资产收益率、中等资产收益率、低资产收益率;(3)规模因素(SIZE)分成三个级别大盘股、中盘股、小盘股;(4)账面市值比(BM)分为高账面市值比、中等账面市值比、低账面市值比;(5)盈余质量(EQ)分为高盈余质量、中等盈余质量、低盈余质量;(6)两年超额收益率分为两年高超额收益、两年中超额收益、两年低超额收益三个级别。

3、对应分析

本文选用两个维度进行多重对应分析,发现第一维度携带了模型所提取的总信息量的0.323/0.565=57.2%,第二维度则携带了所提取的总信息量的0.242/0.565=42.8%,但是,由于采用了最优尺度变换,无法确切给出总模型一共携带了多少的原始数据信息。根据方差占比,两个维度一共为52.3%+43.2%=95.5%,基本符合使用要求。通过在SPSS中操作,得到图1如下:

由图1可知,两年高超额收益率靠近高净资产收益率、高盈余质量、以原点连线延长线靠近低账面市值比和小盘股。说明高净资产收益率、高盈余质量、低账面市值比的小盘股票更容易获得高的未来超额收益率。两年中等超额收益率与原点的连线经过账面市值比中等,和中盘股点,延长线靠近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低收益。这说明账面市值比和公司规模对股票未来收益率的影响大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两年低超越收益率靠近中等每股收益、中等净资产收益率,其与原点的连线靠近大盘股和高账面市值比,这也同样说明账面市值比和公司规模对股票未来收益率的影响大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四、结论与探讨

本文运用多重对应分析的方法,选取分等级变量分,探讨了股票未来收益率的影响因素,得出高净资产收益率、高盈余质量、低账面市值比的小盘股更容易获得高的未来超额收益率,以及账面市值比和公司规模对股票未来收益率的影响大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结论。上述结论对投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本文采用的样本数据有限,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有待验证。此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有效性不断提高,超额收益率的获取因素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1].李训.曹国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收益率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0):143-147.

[2].宋颂兴.金伟根.上海股市市场有效实证研究[J].经济学家,1995,(4):107-113.

[3].周文.李友爱.收益相关性、小公司效应与市场有效性―对沪、深股票市场的实证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1999,(5):56-62.

[4].赵益华.公司规模与股票收益率关系的实证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2):25-30.

[5].陈信元.张田余.陈冬华.预期股票收益的横截面多因素分析: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01,(6):22-35.

[6].陈莹.中国股市账面市值比效应的检验及解释[J].证券市场导报,2008,(2):35-41.

[7].罗大为.股票收益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人民论坛,2011,(1):152-153.

[8].孔宁宁.张新民.李寅迎.成长型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与股票未来收益[J].会计研究,2010,(6):37-43.

The Multiple Correspondence Analyses on the Related Factors of the Future Stock Return

LI Jia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第5篇:收益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并购;事件研究法;会计研究法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0021-01

并购是证券市场上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时期,企业并购更是学者专家和并购参与者研究的一大焦点。本文旨在通过比较2005年、2006年两年我国上证和深证两大市场的上市公司在并购前后的业绩研究并购对参与者的财富效应,即价值创造的研究。

学术界关于并购的财富效应意见始终不一,对于并购效应的研究集中于采用两种方法:事件研究法和会计研究法。事件研究法往往是分析上市公司股价的走势,这种方法的研究对象适于资本市场发达的上市公司,以避免不稳定因素对股价的干扰,因此事件研究法适合于研究并购方和标的方的短期绩效。不过Anup和Jeffery(2000)利用事件研究法的研究综述时间跨度长达11.4个月至70个月,笔者的意见是尽量避免这种做法。会计研究法是通过分析并购参与者的财务指标来评价并购绩效,既可以采用单个指标,也可以采用多个指标。李善民等(2004)利用多达17个财务指标分析并购重组长期绩效变化特征,研究发现收缩类上市公司绩效在重组两年后能得到显著改善,不同年度样本控制权转移类公司的结果不一样,但总体呈下滑趋势,扩张类上市公司绩效得到改善。

本文拟综合运用事件研究法和会计研究法,并结合实证和理论两种学术方法解释并购的价值创造效应。本文的安排如下:首先,阐述样本数据特征;其次,运用事件研究法探索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在并购前后的效益差异;再次,运用会计研究法分析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在并购前后的效益差异;最后,根据实证结论给予理论解释和对我国并购重组市场提出一些意见。

1 样本特征

本文选取了2005年和2006年我国上海、深圳两大证券市场参与股权并购上市公司的历史数据,其并购公司及公告日、股价、上证指数、深证指数、每股收益等数据都来自深圳市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制的《中国股票市场研究(CSMAR)数据库》。

为了使研究更具准确性,笔者剔除了具有以下特征的数据:①收购金额小于1000万元;②未发生控制权转移;③短期内发生多次并购行为;④关联方交易;⑤不完整的数据。于是收集到共102个数据,其中收购公司59个,被收购公司43个。

2 实证分析

2.1 基于事件研究法下的实证分析

事件研究法下一个常用指标是累计超额平均收益率(Cumulative Average Abnormal Return,CAR),利用CAR而不是股价是为了避免市场整体因素的干扰。其计算方法如下:

CAR=AAR

其中AR是个股某期收益率减掉正常收益率,本文计算AR的公式为:

AR=个股当期股价个股前期股价-大盘当期指数大盘前期指数

AAR是某期样本股票AR的平均值,则CAR是从计算期到当期AAR的加总。

本文以月份为单位,比较的是(-3,12)样本公司CAR,即并购首次公告日前3个月至后12个月的CAR(见图1)。

依据图1的直观结果得出,被收购方的累计超额平均收益率在并购前后短期内有下降趋势,收购方在并购前后CAR有短暂的上升趋势,公告日前后收益存在波动与大多数实证研究结论一致。而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长期走向不稳定,不排除系统或非系统因素的干扰,也可能因为事件研究法不适合长期研究。

为了验证图1的结论,笔者利用配对均值T检验方法(配对均值T检验往往应用在某事件发生前后的两组数据上,用以分析该事件的效应)对并购前后的CAR做比较,发现首次公告日前后并购方CAR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即股价有上升趋势,验证了前述的结论,但是这种上升波动没有显著性。然而,并购公告日前CAR的均值与公告日后长期(两个月及以上)的CAR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即无法判断其股票长期收益性。同样,被收购公司的CAR在并购前后有不显著的下降趋势,而长期效益也无法判断。基本验证了图表的直观结果。

2.2 基于会计研究法下的实证分析

利用会计研究法的目的一是佐证事件研究法的实证结论,二是弥补事件研究法的不足,因为事件研究法没有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成熟因素,如内幕交易或操作股价等。本文利用的是每股收益这一指标,考察了首次公告日前一季度和公告日后四个季度的每股收益,结论如图2所示:

图2 公告日前后每股收益走势

图2的结论与事件研究法的结论高度一致,即并购对被收购方绩效存在短期的负面效应,对收购方绩效存在短期的正面效应。另外,并购后一年内对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均有不同程度的积极效应。笔者继续使用配对均值T检验发现并购前后短期内并购方的业绩有很显著的改善,并购后第4季度的业绩相比并购前有显著提升。对于被收购方其绩效没有显著差别。

2.3 实证结果小结

基于事件研究法与会计研究法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

结论1:并购企业在公告日前后会有短期的波动,对于收购方来说是正面效应,对于被收购方来说是负面效应。

结论2:从长期看并购行为对于收购方相比被收购方有更加显著的正面效应。

究其原因,可以用信号理论及股价低估理论等解释该现象,股票市场价格及财务数据的波动一方面体现着(潜在)投资者的逐利性,另一方面也反映着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在并购前后的业绩表现。

3 结 论

本文的实证结果不能完全给并购的价值效应下准确定论,但至少从实证分析中发现我国并购市场存在一系列问题,我国的并购大多数是政府参与的并购,而真正多家企业参与竞争收购同一目标公司的少之又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希望政府尽可能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一要避免盲目收购不良资产给收购方带来不利影响,二要避免强势收购,甚至是恶意收购给被收购方带来的损失。另外,完善相关并购法律,保障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投资者的待遇均等,在反收购和并购议价等方面作出更可靠、可行的规定,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Jensen,M.C.,R.S.Ruback.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The Scientific Evidenc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3(11).

[2]Anup Agrawal,Jeffrey F.Jaffe.The Post Merger Performance Puzzle[J].Advances in merger and acquisition,Elsevier Science Inc,2000(1):7-42.

第6篇:收益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商誉 评估方法 超额收益法 割差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间的竞争从国内竞争上升到国际间竞争,随着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各企业间希望通过强强联合的方式提升企业竞争实力,企业间并购热潮兴起,企业资产重组、改制等都迫切要求商誉价值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方法。由此商誉价值评估就成为了合并会计处理的焦点,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同时也受到企业越来越多的重视。商誉作为一项企业资源,被称为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它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目前,关于商誉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日益增多,但对于哪种方法更能真实反映商誉的价值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一、商誉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目前国际通用的三种资产评估方法或途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从资产的成本出发评估资产现在的价值;市场法从市场的角度,通过相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然而我们知道商誉价值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上,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慢慢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其成本根本无从追溯,因此,目前评估界很少有用成本法评估商誉价值的案例。再者,商誉作为一项特殊的资产是不能剥离企业存在的,而且商誉具有排他性,任何企业的商誉都不会等同于其他企业的商誉,所以,市场法中的类比参数很难确定,所以目前运用市场法进行商誉价值评估的案例也是很鲜见的。

商誉从其本质特征上来看是区别于无形资产的,商誉是在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与市场其他企业相当的情况下,企业收益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那部分收益,可以说是一种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时情愿多支付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那部分成本。由此出发,商誉价值评估不论是从“剩余价值论”出发还是从“超额收益论”出发都是要计算超出企业净资产收益的那部分。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资产的效用越大,预计给企业带来的收益越多,其价值也就越大。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的主要参数包括预期超额收益、折现率和预期收益年限。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Ri/(1+r)i (1)

式中,Ri:未来第i期的预期超额收益;r:折现率;n:预期收益年限。

从商誉的本质来说,商誉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不可确认资产。收益法正是通过评估资产未来期间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才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法从商誉的本质即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角度上评估商誉价值,更符合商誉的定义,因此,目前评估界倾向于以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国内外的学者针对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确定,企业整体价值的确定也做出了不少的改进,将生命周期理论和股票市场运用到其中,拓展了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的思路。对于商誉价值就是企业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的超额收益目前无争议,但是对如何合理公正的将超额收益即商誉价值测算出来尚无公认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把收益法主要分为“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两种。

二、对超额收益法与割差法的评价

(一)对超额收益法的评价

把企业超额收益作为评估对象进行商誉价值评估的方法称为超额收益法。超额收益法视被评估企业的不同又分为超额收益本金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本金化法假定企业商誉一直存在并且商誉带来的年超额收益每年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值=企业预期年超额收益/使用本金化 (2)

其中:企业年超额收益可以用企业年收益额与行业平均年收益额的差额表示。

企业预期年超额收益=企业预期年收益-行业平均收益率×该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 (3)

超额收益折现法适用于超额收益年限可预测的商誉评估。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价值=■ [Ri-(C×I)]/(1+r)i (4)

式中,Ri:企业预期第i年收益额;C: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I:行业平均收益率;i:折现率;n:预期折现年限。

从商誉本质特征来说,超额收益法更能体现商誉是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的本质。目前理论界普遍认同超额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然而其评估结果的可靠度却不容乐观。

首先,观察公式(3),我们不免产生疑问:被评估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能否代表企业可辨认资产的总体价值?由“协同效用理论”可知,资产间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结果常常大于各单项资产单独作用时所能产生的价值之和,也就是1+1>2的效用。因此,如此评估企业超额收益,会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

其次,超额收益法虽然体现了商誉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本质特征,但是在评估过程中企业超额收益、折现率和折现年限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超额收益的确定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如企业年收益额、行业平均收益率。企业年收益额的确定因为有企业的收益记录,可根据企业预计在未来年度拟投入的资本增量以及相应的决策方案的改变,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且比较合理也比较准确。然而,行业年收益率的确定就不那么容易了,信息化时代技术更新速度很快,整个行业的发展也非常迅猛,甚至一两年的时间行业收益率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再者,商誉价值是企业在可辨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与某企业相似情况下收益依然高于该企业的那部分价值,而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测算是将整个行业都包含了进来,而整个行业中各企业的可辨认资产相差悬殊,尤其是某些无形资产比如商标权、专利权差异更是巨大,这就不可避免地将企业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到了商誉价值上,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

(二)对割差法的评价

割差法是从剩余价值的角度来评估商誉价值的方法。即先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再减去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 (5)

从本质上来说,割差法仍是采用收益法的原理,与超额收益法相比只是间接和直接的区别。运用割差法的关键是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可以用企业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表示,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可以通过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企业过去已有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在实际操作中有多种选择,除了用企业预期净现金流量评估外,还可以用企业预期净利润、企业预期利润总额来评估,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要选择计算口径相同的相对应的折现率。当用净现金流量评估企业价值时,要选取行业基准收益率作为折现率,相应的净利润应选择组合利率即安全利率与风险利率之和,利润总额相应选取总资产报酬率作为折现率。

从公式(5)可以看出,割差法同样也存在忽略企业各可辨认资产间“协同效应”的问题。但相对于超额收益法中先评估企业预期未来年收益,再确定行业平均收益率的评估原理,割差法中只需进行企业预期未来年收益评估就简单可靠的多。目前理论界认为割差法从评估包含商誉价值的企业整体价值出发进而评估商誉价值,颠倒了主次,因而有研究者提出运用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会将企业可辨认的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到商誉上,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

三、超额收益法与割差法的比较

从本质上讲,割差法亦体现了商誉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特征,只是收益法的间接形式罢了。为进一步说明两者的关系,本文分别对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的公式(4)与公式(5)做如下变换:

超额收益法:商誉价值=R/r- C×I/ r (6)

割差法:商誉价值=R/r-D (7)

式中,R:企业预期年收益;C:评估基准日企业可辨认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I:行业平均收益率;D:评估基准日企业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总额;R:折现率。

(注:这里为方便比较,为排除残值带来的差异,假设商誉和企业能够一直存续下去,并可给企业带来收益)

公式(6)中减号后的式子C×I/ r表示的是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现值,公式(7)中的D表示的是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允价值可以用以公允价值为目的未来收益现值表示,两者之间是互通的。由此可以看出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笔者认为运用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会将企业可辨认的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到商誉上的说法有失公平,因为从上面两式可以看出,倘若企业存在尚未入账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运用超额收益法同样会将这部分价值转移到商誉价值上。

然而,实际上不论是企业本身还是企业商誉都不可能一直存续下去,所以下面采用收益年限有限的假设对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进行对比。

超额收益法:商誉评估价值=■[Ri/ (1+r)i]- [C×I/(1+r)i ](8)

割差法:商誉评估价值=■Ci/ (1+r)i+F/(1+r)n-D(9)

式中,Ri:企业预期第i年收益额;C: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I:行业平均收益率;Ci:企业预期第i年净现金流量;F:第n年企业预期资产残值净现金流;D:企业评估基准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I:折现率;N:预期折现年限。

公式(8)减号后的[C×I/(1+r)i ]与公式(6)中的C×I/ r相比,后者表示可辨认净资产现值,而前者则少了一部分残值收益的现值,即前者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存续年限无限的情况下还是在存续年限有限的情况下,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的本质是一样的,其评估结果的差异主要是参数选定差异导致的。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相比,虽然表面上来看超额收益法更能体现商誉本质,但不论是在实际操作上还是结果的可靠性上都不如割差法。首先,企业未来收益评估比企业未来超额收益评估少了一些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前文已经论述行业平均收益率的选定有较大的不可靠性。其次,在一个市场比较成熟的行业里,不论是通过成本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企业各资产的公允价值都比较容易得到。再者,割差法若选择用企业未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测算比用未来预期收益测算更符合投资决策的要求,也更客观。由此,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较超额收益法更具优势,但割差法在具体操作时也存在高估商誉价值的问题。

四、割差法的改进建议

割差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企业商誉价值,那么公式(9)中的式子F/(1+r)n就应该去掉,因为商誉价值评估的理论依据是从资产在企业存续期间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出发的,残值收入只是为弥补企业成本将资产本身出卖变现,并不是企业经营收益的一部分,所以,也就不应该放入商誉价值评估中,防止了商誉价值高估。改变后的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价值= C×I/(1+r)i-D (10)

上式中等号右边式子 C×I/(1+r)i表示的即为预计商誉存续期间企业收益的现值之和,包括商誉带来的收益和企业可辨认资产带来的收益,与企业整体价值相比,这里少了残值收益。如上文所述,残值作为企业成本弥补不应加到商誉评估价值上。该方法改进后有效地防止了一些企业故意高估可辨认资产残余价值从而高估企业商誉价值的行为,减少了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A. Seetharaman,Jayashree Sreenivasan,Raju Sudha,etal. Managing Impairment of goodwill [J].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2006,Vol 7,No.3,338-353.

2.A Wiese. Accounting for goodwill:The Transition from Amortization to Impairment-An Impairment Assessment [J].Meditari Accountant Research,2005,13(l).

3.田春杉.采用超额收益法淘汰割差法――商誉评估浅议[J].广西会计,1999,(07):12-14.

4.程龙.线性规划在企业商誉评估中的应用[J].交通财会,2002,(09):23-24.

5.许琼.基于企业市场价值的合并商誉计量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6.唐建新,周娟.资产评估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7.张燕,黄伯平.商誉评估问题研究[J].北方经贸,2003,(11):15-16.

8.苏晓鹏,冯文丽.商誉评估方法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06):61-62.

9.唐艳.商誉价值评估:割差法和超额收益法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1,(27):11-13.

10.杨丽荣.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技术[D].昆明理工大学,2006.

11.王淑珍,刘荣先.商誉评估方法初探[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2,(01):55-57

第7篇:收益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长远来看;IPO市场表现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018-01

一、我国公司IPO上市后市场长期表现的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处理

本文中的数据取自于从2009年1月到2010年1月这段时间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并上市的99只A股股票作为研究的样本(2010年5月11日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友阿股份,证券代码仍然为“002277”),研究时间区间为三年(这一研究期限也是理论界常用的研究期限),研究他们在上市三年后的长期表现。这里包含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IPO股票。

为了使文章研究更全面、更准确,本文对与99只A股IPO股票样本相关的信息进行了收集,比如发行日、发行价、收盘价、毛收益、月回报率等数据,还包括IPO公司的流通市值、市值等信息。

本文所有IPO个股包括市场指数数据选取自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和CCER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

(二)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事件时间法(累计异常收益率―CAR,购买并持有超额收益率―BHAR)和日历时间法(CAPM)两种方法对样本选取的A股99只IPO股票的市场长期表现按照12、24和36个月进行刻画,并考察其趋势。在选取作为参照标准的收益率时,本文采用了CCER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中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收益率,包括上海A股市场简单算术平均市场指数、上海A股流通市值加权市场指数。总市值加权平均收益率则通过99只IPO股票样本当月的市值占比作为权重来计算。通过用样本99只A股市场IPO个股的月度收益与A股市场的综合月度收益率来比较,我们将会得到比较正确和合理的结果。

本文选取了三种参照标准。第一种参照标准是等权平均月度收益率,也就是按照相等权重计算平均月度收益率;第二种参照标准是流通市值加权平均收益率。流通市值也就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和每股股票价格的乘积,流通市值加权平均收益率就是按照上市公司的流通市值占比作为权重计算出的平均收益率;第三种参照标准是总市值加权平均收益率。总市值就是上市公司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总和,总市值平均月度收益率就是按照上市公司的总市值占比作为权重,计算出的平均月度收益率。这样做的目的也是想通过与不同参照标准进行比较,使结果更具有真实性、可比性和科学性。

考虑到累积异常收益率法(CAR)和购买并持有收益法(BHAR)这两种衡量长期超额收益的方法都不能够完全令人满意,因此在本文中也引入了日历时间法(CAPM)研究我国公司IPO上市后市场长期表现,不同的方法和全面的考虑可以使得得到的结果更有说服力。

二、公司治理与IPO长期表现的关系

(一)选择公司治理角度的原因

前文利用理论界广泛使用的考察异常收益率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公司IPO市场长期表现,并且得到IPO长期表现强势但是这种强势现象逐渐减弱的这一结论。从这一章节起,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考察IPO的长期表现,试图从上市公司内部找到支持上述结论的原因。换句话说,本章是前文收益率走势的背后原因。从相关文献研究可以看出,公司治理对于IPO的长期市场表现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下面将要从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多角度考察这个问题,说明公司IPO上市后市场长期表现越来越弱的原因所在。

(二)分析过程

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所在。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经营业绩,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就显得格外重要。公司的内外部治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性质、董事会结构、管理层激励、公司控制权和债务治理等等。

由于经理的双重身份,公司经理的激励机制和批准机制并不能给公司带来利益最大化。更严重的问题是对公司员工的内部控制没有收到很好的限制,换句话说,中国公司的这种管理结构模式使得公司经营表现很差。这些都给IPO的长期表现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参考文献:

第8篇:收益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级差收益法;

一、引言

公路通行费也称收费公路收费标准,是指机动车辆使用收费公路所要交纳的特点费用。它不会损害收费公路使用者的利益,使用者选择收费公路通行可以获得一定得级差效益,从而增加相应的运输获得的经济效益。实践表明,公路收费对于公路供给、需求以及社会福利都产生巨大的影响[1]。

我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的制订采用政府管制下的企业定价模式,兼顾收费公路经营单位、道路使用者和政府三方的利益。本文接下来将介绍四种理论指导方法最大利润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二部收费法和差别定价法,并对比分析了实践中的广泛应用的级差效益法、类比法、成本反推法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制订的理论方法

当前我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价格形成机制是:先由经营单位定价,再交由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审批通过。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标准必须平衡政府、收费公路经营企业、道路使用者三方的利益关系。

目前常见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制订理论方法有最大利润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二部收费法和差别定价法。

1、最大利润定价法

最大利润定价法是只把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条件先的产量对应的需求曲线的价格作为通行费标准。这种定价方法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它符合一般企业以利润为导向的经营方式,使经营单位获取最佳经济效益。但会造成消费者的损失,降低社会福利。收费公路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最大利润定价法不适合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的制定。

2、边际成本定价法

边际成本定价法是把边际成本作为通行费标准。这种定价方法的目标是追求国民经济效益最大化,在考虑公平和效率的社会福利原则下,求得使社会福利最大时的价格。这种定价方法可以使现有资源有效利用,同时社会效益最大。但会阻碍收费公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进程,因为价格较低,成本一般难以收回缺乏经济效益,无法吸引投资者。

3、二部收费法

二部收费法的原理是将收取的车辆通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收费额与使用次数有关,即将初始投资按照使用年限除以用户总数,并将其作为每一用户的平均年收费,称为"基本费";另一部分费用则根据道路使用者使用次数收取"从量费"。这种定价方法增大了国民经济效益,增加了消费者剩余,便于回收成本。但会出现排挤少量需求用户的可能,不利用吸引交通量。

4、差别定价法

差别定价法的原理是指针对同种车型的使用者在使用收费公路时征收不同的通行费标准。这种定价方法能充分发挥收费公路的运能,实现国民经济效益。但是其差别价格难以确定,且存在经营单位利益差别价格获取垄断利益的可能。

以上四种方法都是在理论上的探讨,在实务中并无应用。

三、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制订的实践方法

上述理论方法也只是作为指导思想,我国收费公路并无统一成熟的定价方法。结合我国收费公路的特点,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方法有:级差效益法、类比法、成本反推法。其中级差效益法是目前最能体现收费公路收费水平高低的方法,也是经济活动双方都易于接受的方法。所以,本文将重点介绍级差效益法。

1、级差效益法

收费公路的级差效益是指高等级公路使用者在接受通行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高出其使用并行普通过来的直接经济效益。级差效益法是根据收费公路使用者所获得的级差效益的大小,并考虑不同车型来确定收费标准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基础就是级差效益理论。级差效益法在确定通行费标准的时候主要考虑两点因素:使用者使用收费公路的级差效益;级差效益在使用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分享比例。采用级差效益定价法需要计算收费公路给道路使用者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主要包括:其一,成本降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其二,运输里程缩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其三,减少拥挤和节约运输时间的效益。其四,降低交通事故和经济赔偿损失的效益。最后,还有减少货物损坏产生的经济效益、提高驾乘人员和乘客舒适度产生的效益等其他效益。

综上所诉,级差效益法是目前最易被收费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所接受的定价方法,也是我国现在运用最广泛的定价方法。它也是最能直观的体现收费公路收费标准高低的方法。同时,级差效益法耶存在着部分参数难以确定,计算复杂等缺陷。但它仍是目前最合理的定价方法。

2、类比法

即参照可以类比的其他收费公路已经实行的费率标准定价的方法,在我国收费公路定价中使用的非常广泛。用类比法确定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可类比是关键。收费公路的特殊性决定了每条收费公路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使用效率有很大不同,进行类比时要选择可比性强的收费公路,注意经济发展环境、交通量、投资结构和投资模式、公路等级和类别、可替代程度等多种因素,并根据收费公路具体情况进行参数修正。

在使用类比法制订价格时缺乏理论依据,容易忽略公路个体间的差异,容易导致投资的无法收回或取得合理回报。

3、成本法

成本法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形式,如成本加成法、平均成本法和边际成本定价法。

成本加成法是一种以成本为基础,加上按一定的利润率、税金等因素定价的方法,是目前我国比较普遍采用的方法。成本加成法的关键因素一是核算成本,而是确定加成比例。成本加成法简单易行,锁定了定价成本,能确保合理成本得到补偿。其缺点是只侧重成本补偿没考虑需求因素,而且成本确定有难度,成本比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方面的谈判能力,有较强的主观性。

平均成本法是根据收费公路投资的贷款、利息、公路运营成本、贷款补偿期限来计算收费额,然后根据不同年份、不同车型的交通量预测值,反向测算其收费标准。以平均成本法制订收费公路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的不同其应用也不同。以平均成本法制订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标准,在实际测算收费费率时,基本思路是先计算出收费还贷公路建设投资额中贷款和集资额的终值,再将其用偿债基金系数还原为每年所需负担的偿债基金额,加上该年道路的养护及管理费用的支出,按改年平均交通量进行分摊,计算出标准车型平均缴纳的通行费,再与平均运行里程相比,得出平均每公里的收费费率。所以在用平均成本法制订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时要考虑投资额、投资要求的回报率、特许经营期限、收费公路运营成本、预期交通量等因素。

无论是成本加成法还是平均成本法,虽然在实践上都具有实用性和可控性,在理论上也具有合理性,但是针对我国收费公路发展现状,运用成本法制订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预测的难度增加,信息的对称性与透明度等。

四、小结

本文通过分析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制定的四种理论方法,对比三种实践中应用的级差效益法、类比法和成本法,认为级差效益法是制定收费标准的最基本、最合理的方法,理论上符合公平原则、收益原则、效益原则,实践应用中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经济性原则。级差效益法可以让使用者直观的看的其经济效益,是最易被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接受的定价方法。

参考文献:

[1] 徐海成.《公路经济》.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年,108-139.

[2] 谭诗,龙虎.《对我国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思考》.《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卷.

第9篇:收益法论文范文

 

“公共利益”的提法由来已久,按照字面来理解,应当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在我国,公共利益既是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法律上对何谓“公共利益”,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理界的解释也各不相同。2010年1月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试图用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形进行概括,但列举的七种情形仍然不能完全穷尽公共利益的全部内涵,并终因争论激烈没有了下文。本文拟通过中外法理法律的比较研究,从法学理论角度对公共利益做进一步阐述,以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

 

在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使用“公共需要”的概念,1804年的《民法典》将其扩张为“公用”,并逐步扩大公用的范围。最初主要指公共工程建设,到了20世纪,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公共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间接的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领域,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都被视为公共需要。法国行政法院对公用目的的解释,也持极其宽松的态度,只要公用征收行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就认为是合法的征收。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是在公共利益的掩盖下满足其行政上的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时,这种征收即被认为不符合公用目的。[1]

 

美国宪法通常用“公共使用”一词来表达其公共利益内涵。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财产权,非经“合理补偿”和“出于公共使用的需要”,不得征用公民的财产。[2]在美国,财产私有制是其社会结构的基础,但政府仍可以通过公共权力如国家征用权的行使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某些实质性限制。如何对联邦宪法修正案中的“公共使用”进行合理解释,美国法院总是力求依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发展需要,在政府与私有财产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通过近年来关于“公共使用”判例可以得出“公共使用”应以“公益性目的”标准来衡量,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目的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以造福于公众的健康、安全、伦理及福利。

 

德国宪法中有“公共福利”和“重大公益”之分。“重大公益”主要体现在德国宪法的“财产权的保障及征收”这部分条文中,这与德国宪法注意保障财产权的理念有关。德国宪法中用“公共福利”这一概念来表达“公共利益”的涵义,它和“重大公益”有何区别呢?台湾公法学教授陈新民认为:一般而言二者无所轩轾,但在“质”的程度上有差异。其中“公益”概念范围较广,属于上位概念,国家任务等皆可包涵;“而公共福利是公益广泛概念中‘质’上要求较严格的,也就是说,是经过选择的、重大的、特别的公益,才属公共福利之概念”。[3]因此,德国宪法对于私人财产征收的限制,并不是一般的“公共利益”,而是所谓的“重大公共利益”。德国宪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意义主要在于保障公民对现存财产的拥有权,这也是德国的社会市场模式决定的。

 

日本宪法的公共利益思想是通过“公共福祉”这一术语表达的。日本宪法中的“公共福祉”条款在其《土地基本法》和《土地征收法》中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土地基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共福利事业用地应该优先供给。”为此,日本社会根据社会利益排定土地利用顺序,即公共福利事业用地优先供给,第二顺序才是保证企业用地。《土地征收法》也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唯一目的,并认为“公共利益”的涵义是“解决公共事业建设”,同时该法第三条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列举了35种可以实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项目。[4]根据日本法律,只有符合《土地征收法》第三条列举出的事项的项目,才允许采用征收土地的方式。通过项目认定程序,判断确定相关土地房屋、项目计划以及为此该项目征收或者使用相关土地房屋的公益性。”[5]总之,日本宪法的“公共福祉”条款经过部门法律具体化后,对于政府行为有了严格的约束,即政府行为必须具有“公共性”,才能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加以限制。

 

从上述可以看出,各个国家对“公共利益”的规定都有各自的特点。法国和美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是从被征用财产的利用目的上进行解释的,在具体适用时限制较少,美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更为宽泛,甚至认为“有想像得到的公共特征存在即可”[6]。而德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适用就有所限制,日本更是用列举加单行法的形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二、我国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

 

我国理论界有关公共利益的争论也是由来已久,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十种[7]:一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利益,但对何为“特殊利益”的概念模糊不清;二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利益,但对商业利益的解释又非常宽泛,外延无法确定;三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从理论上来讲似乎该理论很完美,但实际应用中无法操作。四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公共需求,这里“公共需求”概念本身就不严谨,无法给他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五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价值;六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整体利益;七是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活动的根据;八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代表统治阶级的政府利益;九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由个人(团体)利益构成的非真正的整体利益;十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综合利益。从上述这些观点就可看出,每一种观点从表面上看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实际上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根本无法涵盖公共利益的内涵。

 

理论上对“公共利益”无法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在立法中目前也仅仅是停留在立法模式的探讨当中。对“公共利益”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民法、宪法、行政法的著名法学家们都曾提出过明确的方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认为:“公共利益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设施、国防、环保等,而像经济开发区、城市改造、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则不在此列。”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则提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做法,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法对其来界定,并且这种立法技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有应用,即通过列举的方式,再设一兜底条款作概括性规定,加上排除性规定,解决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8]正在起草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采用了这种模式。但是讨论终归讨论,专家学者们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不同表述

 

1、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在我国,“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中得到确立的首先是《宪法》。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次是《物权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再次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同时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2、行政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另外,2010年1月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对“公共利益”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概括。该征求意见稿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四、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完善与构想

 

从上述情况可看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也是非常严谨的工程。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理论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全面系统地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用适合我国的理论来指导立法、司法实践。在理论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一是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判断。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全部周延的。但是在当前我国公共决策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公认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列举有助于限制政府的不正当决策。

 

二是必须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来判断。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的内涵是不同的。计划经济时代,以公有制为基础,公共利益至上,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意义被无限拔高了。市场经济时代,公共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终点的,没有个人利益的地方,也就不存在公共利益。

 

三是在具体操作时还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如果“公共利益”完全没有客观标准,任凭公权力主体解释和界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不复存在。“公共利益”的基本标准是其“公益性”,即公共利益是指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具有整体性、不确定性、相对性、非盈利性和必要性,而不是个别成员或少数成员的利益。要通过分析其行为内容、行为过程和行为客观结果(是否为相应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提供福利)来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第二,明确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政府或政府部门在认定公共利益前,先通过一定方式、途径(如网络、媒体、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征求和听取相应社会共同体的意见,最后综合各方意见后由政府报请县级以上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