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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论文精选(九篇)

公募基金论文

第1篇:公募基金论文范文

关键词:机构热度;融资超募;股价同步性;个股崩盘

文章编号:2095-5960(2014)01-0021-07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IPO超募是指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中实际资金超过投资项目计划所需资金,出现资金过度配置。已有文献表明,这种资源错配很可能导致资金使用低效,甚至酿造浪费和侵吞的恶果(蒋欣、李全,2010) [1]。中国创业板在创建初期,在高新技术和创新创业等鲜亮光环照耀下,出现了天量超募,例如首批在创业板上市的28家公司,超募资金多达83.17亿元,超募比率高达116.14%,平均每家公司超募资金2.97亿元。但是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不断增多,IPO募资却经历了巨额差募,即实际募集资金远远低于计划募集资金,如2012年7月18日上市的银邦股份差募资金竟然高达3.18亿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创业板IPO募集资金从开板初期的天量超募到后期的募集不足,从而呈现这种“冰火两重天”的状态?更重要的是,这种“过山车式”的IPO募资,能否及时有效地给公司带来特质资源?而这种特质资源将会对上市公司后期股价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已有文献分别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行为金融学理论详细探究了创业板IPO抑价和超募问题,为我们研究IPO超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鲜有文献详细探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什么也会出现巨额差募,更少有文献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深入解析IPO超募对上市公司后期股价运行的影响机理。

本文选取2009—2013年所有在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根据行为金融学理论,尝试从机构投资者和券商等机构热度的视角出发,解释IPO募资的动因,探讨机构投资者和券商等机构热度对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本文探讨了IPO超募——这种首次资源的不均衡配置对公司上市后期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本文研究的贡献在于:第一,揭示了IPO资源错配对上市公司后期股价同步性和个股崩盘风险的影响,丰富了相关文献。第二,提供了公司特质信息容易受非理性因素影响的直接证据。第三,本文研究结论可为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开展IPO核查和加强募集资金监管提供一定参考。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在西方国家,由于“募资与项目”的严格匹配没有受到普遍的重视,因而在其资本市场并不存在显著的超募问题,所以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非常少见。已有的文献也是将超募问题置于IPO抑价研究之中,研究样本也多是东南亚一些国家的资本市场。Rock ( 1986 ) [2] 的经典文献开创了对于超募的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构建了一个“赢者诅咒”( Winner’s Curse) 模型,认为,由于对本次发行前景掌握有利信息投资者( Informed) 的大量认购导致了超募。随后,Koh & Walter ( 1989) [3] 、Yong et al( 2001) [4] 、Sohail & Nasr( 2007) [5] 通过利用新加坡证券市场、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卡拉奇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数据,检验了Rocks ( 1986)的模型,均发现超募水平对IPO 抑价存在显著正向影响。最近的研究是Shelly & Balwinder ( 2008) [6] 应用孟买证券交易所1963 家公司数据,利用Rock 模型对IPO抑价与超募之间关系进行了研究,通过建立两个不同因变量多元回归方程,得出了两个重要研究结论:超募对IPO 抑价存在显著正向影响;影响超募水平的显著变量包括IPO 抑价、管理者声誉和公司年龄。

国内对于超募问题研究始于创业板设立之后,由于研究时间短,所以相关文献较少,而且研究只限于描述性的规范研究。国内学者对于超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超募动因探索。蒋欣和李全( 2010) 认为宏观经济形势向好、产业结构升级、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股票市场追“新”传统是创业板超高募集比例的主要动因。夏芸等( 2012) [7] 认为发行询价体制是导致超募问题的实质。王霞等( 2011) [8]通过回归分析得出了承销商的声誉越好,其承销的企业资金超募就越严重,承销商在发行中获得的收益就越高等重要研究结论。二是超募后果分析。王峰娟等( 2010) [9] 认为超募从上市公司自身角度会导致资金使用效率大幅下降并易导致公司管理层“滥用自由现金流”,从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角度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降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冯晓和崔毅( 2010) [10] 认为创业板超募资金使用不当会损毁公司财富,巨额超募资金引发的盲目投资会增加经营风险,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会造成企业家人才流失。方军雄和方芳( 2011) [11] 研究了IPO 融资超募与随后资金滥用的关系,发现IPO 融资超募的确容易导致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和高管薪酬的过度发放。三是超募治理对策研究。申军静( 2010) [12]提出了优化新股发行体制、规范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责任、尽快推出直接退市制度、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等措施以缓解创业板超募现象。王峰娟等( 2010)则为治理超募提出了改革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国企业资本金制度、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严格监管超募资金的使用等对策。张雅慧等(2012)[13]、刘雷(2013)[14]从媒体报道的视角探究了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情绪对IPO超募的影响。衣龙新(2012)[15]则从市场热度、券商利益探究了IPO超募。上述成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他们并没有探究IPO募集资金不足的动因,更没有详细探究IPO超募对公司上市后期运营的影响,尤其是对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

根据上述文献,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制度,笔者认为在询价制下,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热度会对IPO募集资金产生直接影响。因为当机构投资者情绪高涨,对新股发行表现出非理性的狂热时,会报出更高的询价,价格不断抬高自然就产生了超募现象。尤其在创业板设立初期,承载着成长性与高科技等特质信息的公司更是受到众多机构投资者热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创业板IPO超募。相反,随着创业板设立时日的增多,机构投资者对IPO参与逐步趋于理性,甚至反应冷淡,则网下询价较低,公司募集资金就不足。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说1:

H1: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情况下,参与IPO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热情度越高,IPO超募比率就越高。

而机构投资者的热情参与,往往与承销商的积极行动密不可分。值得注意的是,承销商的承销费用通常和募集资金挂钩,募集资金越多,承销商的收益就越高,这无形中也鼓励承销商为IPO超募“摇旗呐喊”。尤其当机构投资者热情高涨时,承销商趁机召集较多的承销商参与IPO询价,表现出一定的非理,这种行为往往有力地助推了IPO融资超募。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2:

H2: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情况下,承销商的参与度热情与IPO超募比率正相关。

然而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影响IPO超募的动因,更需要关注动因的后果,即超募资金能否有效地被上市公司使用,转化为核心竞争力,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Jensen (1986)的“自由现金流”理论表明,企业在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的情形下,为了获得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在职消费以及其他隐性激励,可能存在资金的无效投资。中国上市公司普遍,且较大程度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隐性变更比显性变更也更严重,上市公司资金闲置问题突出(刘少波、戴文慧,2004)[16]。

为此,深圳证交所在2009年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专门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明确超募资金用途,需在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同时规定超募资金必须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而不能用于诸如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随后,2013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然而,现实中上市公司是否严格按照监管层规定有效使用超募资金,值得探究。马连福和曹春方(2011)[17]指出在受到制度环境和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上市公司存在募集资金变更。而IPO融资超募更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对超募资金的过度投资(夏芸、徐欣,2012)[18],以及高管薪酬的过度发放,造成资金的滥用(方军雄,2010)[19]。因此,尽管监管机构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但是在机构投资者、券商等相对“有息”(informed)机构的非理推动下,巨额募集资金使用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产生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委托问题,影响公司特有价值,致使公司股价特质信息含量较低。综合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说3:

H3: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情况下,创业板IPO超募比率越高,该公司股价的信息含量越低。

Jin & Myers(2006)[20]、Hutton et al(2009)[21]均发现,上市公司信息含量越低,股价崩盘风险越高。因为当经理人有动机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时,他们通常会隐藏负面信息,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而随着经营的持续,最终为市场发觉,将造成股价大幅下跌(Bleck & Liu,2007) [22] 。尤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股市成立初期,各种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因而股价崩盘风险更高( Piotroski & Wong,2010 ) [23]。因此,在创业设立初期,由于巨额募集资金并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公司特质资源,在机构投资者、经理人等机构热度的推动下,更容易造成股价的大起大落。基于此,我们提出与假说3相关的另一个假说4:

H4: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情况下,创业板IPO超募比率越高,该公司股价崩盘风险越高。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在深圳创业板上发行的355只股票作为研究样本(剔除了已停牌的苏州恒久)。有关计划募集资金的数据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手工整理而来,其余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为避免极端值对本文研究结论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型变量上下各1%分位数之外的数据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二)机构热度与IPO超募

第2篇:公募基金论文范文

《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五年间,非公募基金方兴未艾。虽然美国的基金会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中国一定会成为继美国之后位居世界第二的基金会和公益慈善事业大国,问题只是时间。

非公募基金会的出现,结束了中国民间组织只能“官办”的历史,目前全国各级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达到643家。中国著名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妇女组织“红枫妇女热线”干了20年,仍未获得民政部门合法登记。非公募基金会叩开了民间资源设立基金会的厚重大门,真正的民办民间组织登堂入室。今天,中国热心慈善的富人,已经从只能开捐赠支票,发展到自己办慈善机构了。这种从“私域”到“公域”的迈进,是了不起的历史进步。

在非公募基金会出现之前,民间捐款都流向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会、慈善会。民间草根组织一直难以得到本土资源的供养。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兴起,率先突破了民间草根组织缺乏本土资源的瓶颈。北京协作者文化中心创办人李涛在获得非公募的友成企业家基金会资助的时候说,这是他们成立五年来得到的第一笔本土捐款。

更值得关注的是,“风险慈善”“公益创投”“社会企业”这些名词是全球慈善界的流行语,也已逐步被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接受。如果迅速崛起的非公募基金会都能够认识自己的创新使命,做社会创新的推动器,而不是做只会大把撒钱的传统慈善家,这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过去中国民间组织常表现为“先天不足,后天不良”。许多GONGO(官办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性和创新活力,草根NGO连领取“出生证”都很难。非公募基金会则无论在登记注册还是保持独立性上,都没有制度障碍。我曾断言,非公募基金会“先天”条件并不差,要防止的是“后天不良”问题。然而,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数量虽然惊人,干得好的并不多。一些大富豪办基金会号称出手就是几十亿元,却自信有余、专业不足。于是,我修正了自己的判断。和中国的草根NGO一直以来的“难产”不同,非公募基金会恰恰是“生”得太快。

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非公募基金会保持独立性并无制度障碍,然而当前最令人担忧的恰恰是独立性问题。这种担忧主要来自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

非公募基金会在初创时期,无论在人力资源、办公场所还是资金来源上难免对创办者有着强烈的依赖。例如,不少基金会的创办者给基金会无偿提供办公场所,不收取任何租金乃至水电费;专职人员的工资南公司支付;有的是直接由公司员工兼任基金会管理职务。据《公益时报》对70多家非公募基金会的调查,绝大多数基金会的管理人员没有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公司人员“经营”基金会。相当数量的非公募基金会连形式上的独立都不具备,理事会形同虚设。这是值得业界严重注意的问题。

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大多为商业领域的成功人士,积累了大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可以将其应用到慈善领域的管理;非公募基金会可以以接近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薪酬待遇,吸引到综合素质高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专业人才。但是,目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提高机构专业化、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的意识远远不够,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公益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这与创办人缺乏对该行业的了解和专业知识有直接关系。他们的理论是:赚钱那么难,我都办到了,花钱还不会?在这种理论误导下,浪费了许多宝贵的慈善资源。

信息公开,应该是非公募基金会主动承担社会问责的体现。除了根据政府规章要求公开必要信息和内容,非公募基金会还应该选择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但是,非公募基金会还不习惯于将自己透明化,多数没有机构网站和网页,甚至对一些普通的问卷调查也采取回避态度。

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了《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根据《宣言》关于信息透明的要求,一批非公募基金会和公募基金会正在联合筹办中国的基金会中心。基金会中心将贯彻基金会自律、自治、自我规范、自我服务的原则,让基金会自律从信息透明开始,以基金会的透明来引领中国整个公益慈善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个制度障碍是现行的税收政策。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作为其实施的配套文件,时隔近两年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11日联合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然而,这两个文件限缩了非营利组织税法上的相关权益,未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其实施结果,势必严重损害我国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来说,又可能被“扼杀”于摇篮。

为此,2009年12月22日,南都基金会等十家基金会负责人联名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要求对不符合上位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致函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要求进行直接对话。

在这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约束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资产进行增值保值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部分也成为企业所有税的纳税范围,这样恐怕不利于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与此优惠政策也相互矛盾。按照规定,一个年利润1亿元的企业,捐款1200万元可以依法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反,出资成立基金会资产增值收入反而要征收所得税,这将直接挫伤企业办基金会的积极性,也将制约基金会扩大规模。

第3篇:公募基金论文范文

关键词:私募基金 创业板 公司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86-03

引言

2009年10月正式成立的创业板,给中国股市和国民经济产生了显著影响,也成为众多股民以及学者讨论的话题。然而,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创业板的风险防范、监管要求、退出机制等制度建设上,鲜有深入研究私募基金是如何影响到创业板公司的价值的。对于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的创业板公司,私募基金的进入是怎样影响企业的价值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是否发生在所有引入战略投资性私募基金的创业板企业中?怎样正确引导私募基金对创业板企业的投资?考察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创业板,并为完善创业板的制度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本文以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家在深交所集中挂牌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为研究样本,以私募基金对成才型公司的影响为研究对象,考察私募基金对成长性企业的影响,并得出了私募基金并不一定给所有创业板企业带来价值增值的结论,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为企业带来增值的效果更可能发生在实际真正具有高成长性、盈利性较好的创业板企业中。

一、理论与文献回顾

私募基金(PE)又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股权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未上市公司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并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退出的投融资机构。

朱奇峰(2010)认为,私募基金能够提升所投资企业的价值是因为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融资功能。二是风险管理功能。三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功能。四是资源配置功能[1]。

向群(2010)以中小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对成长型公司的影响PE 投资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和公司绩效,PE 的股权投资行为带来公司融资结构的优化的结论[2]。

二、研究设计与样本

(一)研究设计

根据研究内容,本文采用如下多元回归模型检验私募基金对成长型企业价值的影响:

Tobin’sQ=α0+α1PE+α2Lev+α3Size+ε

其中,Tobin’s Q用来衡量企业的市场价值[3]。计算公式为流通股股价乘以全部股份数,再加上总负债,除以总资产。考虑到中国股市股权分置的问题,本文采用如下方法来计算Tobin’s Q(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价+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总负债)/总资产[4]。对于股价的计量,为减少股价的频繁波动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采用2010年全年的股票均价。

PE为企业是否引入私募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虚拟变量。根据所考察的28家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若前五大股东存在私募基金,①PE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Lev和Size为控制变量,其中Lev表示资产负债率,Size表示总资产对数。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规模显然会对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加入模型中以控制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ε为残差项。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

本文以2009年10月30日首批登陆创业板的28家公司为研究样本,他们分别是特瑞德、神州泰岳、乐普医疗等(限于篇幅,未全部列出)。选择这28家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不仅是因为他们成立时间较早,在创业板运行时间较长,运行较为规范,数据也较为丰富,更重要的是这28家公司涉及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装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生物制品业等22个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另外,研究中所使用的数据全部来自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所提供的28家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年报、半年报和季报)[5]。计算Tobin’s Q的股价数据选择2010年全年的股票均价,是否有PE的变量取值为公司上市当年2009年年报中所披露的前五大股东中是否有私募基金。表1为描述性统计。从描述性统计来看,共有27家私募基金对所选样本的28家公司进行了战略股权投资,其中,具有私募股权投资的样本为19个,占比68%。28家公司Tobin’s Q值最小为1.55,最大为3.41,平均2.265。资产负债率最小为2%,最大为71%,平均资产负债率约为16.51%。

三、实证分析

(一)简单回归分析

对于Tobin’s Q和PE关系的简单回归结果列示在表2和表3中。表2和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由于未通过F检验和T检验(sig值均大于0.05),因此Tobin’s值和PE值关系并不显著,也即说明私募基金对创业板企业的价值影响并不明显,或者说私募基金的进入并一定对所有企业带来价值上的提升。

(二)加入ROE作为交互变量的回归分析

为了继续探究私募基金对创业板企业的影响,本文在回归模型中加入了净资产收益率ROE这个交互变量,以考察在不同的盈利能力情况下,私募基金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模型如下所示:

Tobin’sQ=β0+β1PE+β2ROE+β3PE*ROE+β4Lev+β5Size+ε从表4可以看出,在加入交互变量PE*ROE后,主要变量均通过了F检验和T检验。且PE*ROE的回归系数为正,说明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会对盈利性较好的企业价值产生正面影响。对于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私募基金的投资为企业的快速成长带来了迫切需要的资金支持,解决了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因此会促使企业产生更好的效益,同时为企业价值的提升做出了积极贡献。而对于本身盈利能力就不强的企业,私募基金的进入虽然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所需的资金,但是由于企业本身盈利性并不强、成长性并不高,除非改变企业的主营业务或发掘盈利性更强的募投项目,否则的话,即使拥有私募基金的投资使得企业资金充裕,也并不一定能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还有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许多创业板企业并不缺钱,这一点可以从创业板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偏低看出来,加之很多私募基金是闪电入股并火速减持,以谋求资本的高回报,这显然无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

四、对中国私募基金和创业板发展的启示

本文以28家首批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为样本,考察中国私募基金如何影响成长型企业的价值。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私募基金的投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并不显著;进一步分析表明,引进私募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并提升了企业的价值,主要发生在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成长性企业,而对于本身盈利能力不强的企业则表现并不明显。根据以上结论,为了提升创业板企业的市场价值,本文提出以下几点观点:首先,解决好募集资金投向问题是当前创业板企业的首要任务。根据深交所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共有153家企业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筹资1 167.5亿元人民币。然而面对筹集到的大量资金,许多企业并没有解决好募集资金投向问题,甚至出现了盈利主要来自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成长性。因此,解决好创业板公司募投问题对于提升企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创业板应及时推出退市机制。缺少退市机制已成为创业板企业高估值、高市盈率和高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完善了退市制度,让经营不善和不符合要求的公司退出,才能促使企业不断保持其成长性和盈利性,才能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才能改变企业IPO圈钱的初衷,并且有利于目前创业板企业的价值回归。最后,在鼓励私募基金发展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其监管。近年来,证监会一直致力于构建一个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尤其是随着中国创业板的推出,为私募基金开辟了一个良好的退出渠道,极大的促进了私募基金投资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创业板造富效应的刺激之下,一大批谋求资本增值的私募基金随之创立,欲分享这一资本盛宴。因此,在市场经济欠发达,且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十分有必要进行适当的监管,引导私募基金进入正确的发展模式,以免其畸形发展,甚至扰乱中国资本市场和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奇峰.中国私募股权基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向群.私募股权投资对成长型公司的影响[J].金融与经济,2010,(1).

[3]托宾Q与公司财务杠杆[J].科技广场,2008,(6).

第4篇:公募基金论文范文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行为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市场现象,开始于1997年(高利,2001),并在1999年~2003年间形成了“井喷”状态(董屹,2006)。对此,学术界、新闻媒体进行了口诛笔伐般地批判与声讨,他们甚至直接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与上市公司的“圈钱”动机、公司管理层的个人机会主义、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利益输送等负面市场行为联系在一起。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我国自2001年起陆续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募资变更行为进行了规范与约束。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全方位的政策规范下,上市公司的募资变更行为渐趋谨慎与规范。但好景不长,2009年上半年与2008年同期相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规模又同比增长了40.24%。笔者从巨潮资讯网站和证券时报网站逐一手工搜集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公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样本数据也表明,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家次经过2003年~2006年4年的持续下降之后,从2007年开始,又出现了抬头之势。而关于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公司业绩变化的研究,其结论还尚未统一,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检验。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笔者亲自搜集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告作为研究样本,并在此基础上剔除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样本:(1)被变更投向的项目资金属于来源于首发、增发、配股以外的其他募集资金方式的上市公司;(2)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上市公司属于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 (3)非A股上市公司;(4)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5)经营状态不正常的上市公司(主要指在本文的数据统计期间出现过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况的上市公司);(6)相关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7)如果某上市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多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则当年只算作一个样本。经过上述条件筛选之后,笔者共得到594个研究样本。这些样本在各年度的分布情况如表2。

本文所有财务数据均来自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与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整理与分析数据时所用软件是SPSS 11.5和Excel 2003。

(二)指标选取与定义 主要包括:

(1)指标选择。本文以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EVA)

作为检验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业绩变化的表征指标。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首先,以经济增加值等剩余收益类的业绩评价指标来衡量人的业绩是对人最为正确的激励(Rogerson,1997),因为这有助于促使人在日常经营中最大限度地采取与委托人利益一致的经营决策行为,为委托人尽可能多地创造价值;其次,2009年12月28日,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经济增加值指标作为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的基本指标之一,这从制度层面上肯定了经济增加值指标在我国企业业绩评价中的有效性;最后,从目前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来看,还未曾有学者从经济增加值角度来检验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的业绩变化。

(2)指标设计。本文的经济增加值指标设计主要参考了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对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设计。同时,考虑到经济增加值反映的是企业整体上的业绩变化,而不是由某一具体经营活动所引起的业绩变化。因此,为了排除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司业绩变化中由其它经营活动所引起的业绩变化噪音,本文将对计算出的经济增加值进行调整,以差量经济增加值来反映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的业绩变化。另外,为了使不同规模上市公司之间的经济增加值具有相互可比性,本文还将运用资本规模对计算出的经济增加值进行标准化处理。

(3)指标运用。基于上述思考,本文用于表征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公司业绩变化的经济增加值指标计算方法与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经济增加值的绝对值。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净利润+(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5.5%]。式中:“无息流动负债”和“在建工程”的统计口径与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口径相同,即:“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款项”、“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平均资本成本率“5.5%”取自国资委确定的原则水平,未进行差别调整。

由于募集资金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几乎都是长期投资项目,而长期投资项目的投资见效期一般都在一年以上。因此,为了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公司业绩的变化,本文将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平均经济增加值作为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之后的经济增加值。

第二步:计算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司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之前的经济增加值的绝对值。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之前的经济增加值以其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前一年度的经济增加值来表示。但如果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上市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当年就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则以其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当年的经济增加值来近似替代其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之前的经济增加值。

第三步:计算差量经济增加值的绝对值。差量经济增加值,是指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前后的经济增加值之差。从计算角度来讲,就是指用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之后的经济增加值减去其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之前的经济增加值,即,用“第一步”的计算结果减去“第二步”的计算结果。

第四步:用资本规模对差量经济增加值的绝对值进行标准化处理,即用“第三步”的计算结果除以资本规模。这里用于对经济增加值的绝对值进行标准化处理的资本规模是指用于计算资本成本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即“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经过数据整理、指标计算和统计分析,笔者发现在这594个研究样本中,有376个研究样本的差量经济增加值小于零,占研究样本总数的63.30%;差量经济增加值大于零的研究样本数有218个,占研究样本总数的36.70%。两类样本占研究样本总数的比例相差26.6个百分点。差量经济增加值的最小值为-0.6891,最大值为0.5340,平均值为-0.0176(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中位数为-0.0144。详细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可见,不论是从研究样本的频数分布来看,还是从差量经济增加值的平均值或中位数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公司业绩变差的可能性都更大。

(二)相关性检验 为了反映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行为所导致的公司业绩变化在各年度间的变化趋势,本文还从时间序列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的业绩变化进行了分年度统计(如表2)。

表2列示的分年度差量经济增加值均值及均值的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1998年~2007年间,除了2006年的差量经济增加值均值为正值(注:统计检验不显著)外,其余各年的差量经济增加值均值都是负值,而且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的差量经济增加值均值分别在5%、10%、1%、5%、1%和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小于零。可见,从分年度统计的时间序列数据来看,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公司业绩变差的可能性也很大。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差量经济增加值作为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业绩变化的表征指标,以笔者亲自搜集的募资变更公告作为研究样本,以样本公司2009年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表数据作为经验数据,实证检验了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的业绩变化情况。本文实证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后公司业绩变差的可能性更大。这与目前绝大多数文献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基于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其一,持续确认投资项目可行性。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原定投资项目不再具备可行性是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主要理由。客观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审批时间较长,也确实容易导致原定投资项目不再具备可行性。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持续跟踪原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在获批之前对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再次确认,对于不再具备投资可行性的项目要进行重新申请。这样,上市公司就少了一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主要理由。

其二,优化募股项目资金来源结构。综观我国上市公司的招(配)股说明书,我们可以发现,募股资金是上市公司拟投项目的唯一资金来源。这一畸形资金来源结构将导致上市公司拟投项目缺乏外部监督,不利于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在招(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同时来源于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并给出最低的“负债权益比”。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来自债权人的监督力量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从而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

其三,建立市场声誉机制。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因为在重复博弈交易关系下,上市公司的声誉越好,其市场价值就会越高(Kreps,1990)。而从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现象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不重视自身的市场声誉,它们常常高频率、大比例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由此,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逐步建立起约束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场声誉机制。就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行为而言,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告中披露本公司历年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累计次数、累计金额以及历次募资变更对本公司业绩的影响等相关信息,甚至还可将历次募资变更的情况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格审核项目之一。

最后,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起着重要的信息平衡作用,成为当今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综观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并未真正起到平衡信息的作用。比如,天药股份(600488)在2001年10月17日的募资变更公告中宣称,由于从项目的运行中发现,废料回收工艺并不完全成熟,因此公司拟改变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原批准的新建化工原料回收车间技改项目。这一经过可行性论证并获得上级部门层层批准的投资项目就以“工艺并不完全成熟”如此简单的理由在资金到位后就遭到了否决。难道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融资前就没有发现这一问题?是其能力有限还是存在道德风险?无论哪种原因都说明亟需对我国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5篇:公募基金论文范文

Li Hui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昆明 650031)

(Yu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Kunming 650031,China)

摘要: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融资渠道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私募基金是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中的新生力量,论文探讨了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私募基金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等方面的内容。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China SME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issues of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Privately offered fund is new blood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thesis discussed privately offered fund and its related concept,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al status. The law identification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has become the main obstacle of its development; we should identify the significance of legal status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关键词:私募基金 法律确认

Key words: Privately Offered Fund;be recognized in the law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0-02

1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

1.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用投资专业知识理财,与投资者的关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主要投资方式是进行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其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1]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一种信托服务。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把资金以一种信托的方式交给基金的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的管理人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2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权利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主要采用以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行为,由于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欺诈为目的,极易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区别于非法集资在于两点:第一,从募集对象来看,私募基金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而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极易造成金融风险的社会化;第二,从目的来看,私募基金的目的在于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非法集资的目的在于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

1.3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给付固定利息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私募基金的目的必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如果以给付固定利息或保底收益的方式募集资金,则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

我国的私募基金从形成到具有了一定规模,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的运作不合法、不透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难以估量,政府必须进一步研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当前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上没有确认其主体地位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中一直没有明确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也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组织形式。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适应本法。这一条把私募基金明确地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股份制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为私募基金的监管有了意向性的规范,但对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没有明确规定。从国际私募基金的最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来看,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目前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确定其法律主体地位。

2.2 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对于当前私募基金普遍存在的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禁止,因为私募基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根本无法保证收益和本金,如果私募基金以高承诺收益或保底收益作为宣传来募集资金,就有以欺诈为目的的嫌疑,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经济、合同纠纷;同时对于具有投资理财能力的、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来说,以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的私募基金无疑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应以自由竞争为目的的金融市场环境,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最近发生在我国浙江的一个投资理财纠纷。甲某委托乙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双方签订合同:该公司保证甲某50万元人民币本金的安全,并承诺每年放还甲某8%的收益。后甲某无意间发现其账户内资金只剩10万元人民币,就向法院,要求乙投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条款予以赔偿。但让甲某、乙某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定该投资理财合同无效,并认定乙投资公司的保本、高承诺收益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二: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至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172亿余元,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是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最大的一例。

2.3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发起人和管理者的资格确定和必要限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当前构成私募基金的三个方面主体不具有法律资格:投资者不具有将其资产交给他人经营的权利;基金的管理者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的名义进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但一般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法律资格;第三方监管者――托管人,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都没有从法律上给予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资格。我国当前的私募基金大都是松散性的组织体,没有形成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式的、有效防范风险的组织机构,有不少是皮包公司,三者的责、权、利不清晰,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不清。

2.4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第三方监管的制度按照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要求,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托管,银行是否有对合伙制基金托管的权限,还需要银监会进一步明确。当前,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法律上没有对私募基金帐户要求托管的规定,这很不利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5 没有完善的对私募基金的评级体系目前我国对公募基金的评级主要以基金净值为标准,来对公募基金投资理财的运作能力进行排名。我国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收益较高的同时,风险更大,我国还没有对于私募基金进行评级,更谈不上评级体系。

3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我们已经看到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是:发展非常迅速但运作很不规范,可以说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采取操纵市场、坐庄式的经营方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立法的滞后束缚了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监管部门也找不到对其监管的依据。

3.1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混乱,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利于我国基金业与境外投资者的竞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成倍增长。从证券投资角度看,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从前面“蒙牛”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正面临国外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很多国外机构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再加上近5年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使国外机构投资者以各种手段进入中国资本市场。面对我国优质企业和资源的流失,我国私募基金要与已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或者即将打算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国外机构投资者竞争,但现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公开的主体身份,不受本国法律的保护,如何面对竞争?

3.2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严重扰乱了金融安全私募基金的来源应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规范,实际上我国私募基金的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或上市公司向公众募集的闲散资金和银行贷款。我国《证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向公众募集的资金和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视为违法、违规;在私募基金运作中,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股票价格,逃避监管和税收等等不当行为屡禁不止;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还没有从法律上来进行严格审查,这为非法资金提供了机会,难免在私募基金中有洗钱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我国目前对于投资者资格和基金管理者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导致市场主体混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降低,一旦基金损失,纠纷不断,成为我国金融和社会的极不稳定因素。

3.3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容易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我国私募基金大部分是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委托原则来设计私募基金合约。“保本承诺”、“高收益承诺”是各类私募基金的常规做法,承诺的收益率一般在10%-30%之间,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非法集资,由于法律上没有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因此造成对投资者的损害不受法律保护。从各地法院的审理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这类合约均为无效合约。从很多私募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中,可以看到许多私募基金没有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约束,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很大。

3.4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首先是在资金的募集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其次,是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用于违法活动等行为,使集资款无法收回的行为视为集资诈骗行为。私募基金应把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不事先承诺收益的投资行为中。

4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

4.1 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形成“增加投资性收入”的社会前面已经提到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市场需求的必然产物,对于冒出芽的事物,这里挖出了,别处必然还会长出来,存在就会有其合理性,关键是疏导。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投资人和基金经理人发生纠纷,受损的往往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小投资者,他们无法诉诸法律;如果进一步被不法分子利用,携委托资金潜逃,发生,更会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使本可以对我国经济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私募基金推到了“非法集资”的地步,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4.2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由于没有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确认与规范,两万亿的游资随时可能冲击我国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容易造成金融市场动荡,从“中科创业”股票事件,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联手,以股票作抵押,从银行套取数倍的贷款来炒股票,有文章称“私募基金是引发信贷资金违规入市并导致生产经营资金流失的源头。”前面也提到由于法律的不认可、不规范,私募基金的来源不清,不排除非法收入利用私募基金洗钱。

4.3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公募基金的发展由于没有法律认可和必要的监管,私募基金可以暗箱操作,逃避税收和管理费用,因此比公募基金运行成本低,同时私募基金给予基金经理人的高回报使公募基金中大量人才流失,这是私募基金对公募基金的不利之处,但是私募基金的出现,使公募基金多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市场多了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多了一份选择,为了稳住投资人,公募基金需要交出更好的成绩单,改变原有的分配方式,推出更为优惠的申购、赎回条件。私募基金的出现有助于公募基金革除弊端,建立高效灵活的运作机制。如果私募基金不浮出水面,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4.4 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必要的政府监管措施,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行业,通过法律和政府必要的监管,将有利于私募基金控制运作风险,比如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资格,规范私募基金运作手段和利润分配等。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2]石一敏.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7,(4):109-110.

[3]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32-35.

[4]滕宇.关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的分析[J].中国物价,2005,(9):44-46.

第6篇:公募基金论文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72-03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现状

(一)从全国层面看,备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态势初步显现,但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尚未形成

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规范的相关条文散见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从现行的法律框架来看,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并审议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唯一一部专门的规范办法,初步确立了对私募股权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而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尚未上升到行政法规和法律的高度,立法层级仍然较低。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依据该规定,从2006年开始,国家对全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据统计,截至2010年3季度末,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达571家,实到资本1074亿元,注册资本接近1500亿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明确了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6日成立。作为国内唯一的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组织,目前已有近200家创业投资机构加入。

(二)从地方层面看,履行监管职责的地方管理部门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进行自律监管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为地方发改委,为各地确定同级管理部门预留了政策空间。以天津市为例,《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确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部门。同时规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形成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管理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北京市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但未明确省级管理部门。上海市在《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中明确了地方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也未明确省级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从天津、北京、上海等地看,各地对确定地方管理部门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进行自律监管。

二、欧美等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监管最新立法进展

(一)美国私募基金最新立法进展

在美国,私募基金是没有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注册为“投资公司”的投资基金。根据美国原有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私募基金在产品、载体、管理者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2010年7月21日,经奥巴马总统签署,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正式成为法律。填补了原来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的监管空白,强化了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强制要求管理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其交易和投资组合的相关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对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那些具有过大规模和高风险的基金,还将被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下,面临更高的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要求。此外,美国证监会要对所有注册的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以达到保护投资者,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同时,美国通过成立于1973年的全美创业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简称NVCA) 来协调管理行业。该协会在章程以及《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交易标准》中建立了有效的行业制度和标准,进行自律监管。

(二)欧盟私募基金监管改革及影响

欧盟私募基金是与投资于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相对应的投资基金,也称为“另类投资基金”。欧盟1985年出台了《UCITS指令》,并于2001年通过“新指令”,但另类投资基金,如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集合投资计划,仍然不受《UCITS指令》的限制。2010年11月11日,欧盟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Directive 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Managers)(下简称《指令》)。通过加强对基金管理者的管制着手对另类投资基金业进行监管。《指令》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向欧盟成员国注册,并接受信息披露、杠杆运用、流动性管理、利益冲突控制、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才可向欧盟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和管理业务。但资产管理规模未达到1亿欧元、资产管理规模达到5亿但不使用财务杠杆且投资锁定期大于5年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在此列。该指令待欧盟议会最终批准之后将于2011年正式生效并在2013年在欧盟各成员国实施。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说,“该指令的通过意味着对冲基金及私募基金不再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三)英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英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38(1)条约束的集合投资计划,即不采用公开劝诱方式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计划。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的规定,不论私募基金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在哪里注册,都必须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而基金管理公司需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监管。FSA 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资格、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基金管理公司投入一定数额自有资本于其管理的基金;第三,履行反洗钱要求等。以上监管要求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同样适用。由此可见,英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比于美国、欧盟要严苛许多。同时,英国创业投资协会(British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BCCA)对其成员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监管最新立法进展来看,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不约而同的呈现出一致的趋势:一是通过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立法,取消或限制了私募基金原来享有的诸多豁免情形,收紧了私募基金的监管链条,扩大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二是强化本国金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能,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三是在强化法律框架下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放松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有关政策建议

我国的私募基金业起步较晚,无论是市场化程度还是自律组织的管理效果都不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最新立法进展,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把私募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下,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同时,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地方基金业协会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

(一)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纳入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从英美等国的做法来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均由政府资本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如美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服务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动关系。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到证券监管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从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相反,如果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与其他的监管割裂开来,容易导致监管脱节,产生系统性风险隐患。

(二)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使私募基金监管有法可依

英美等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通常是立法先行,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相应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获得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和影响力迅速提高,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关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仍然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次,未上升到行政法规乃至法律的层面,监管手段不足,监管力度有限,建议通过修改《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尽快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资本市场的监管范畴,丰富监管手段,增强监管权威。

(三)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地方基金业协会,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建议整合现有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和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自律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整合地方基金业协会履行地方自律监管职责,接受地方证监局的业务指导。形成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和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有效衔接的监管态势,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黄亚玲、赖建平、赵忠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刍议》[J],《证券市场导报》,2010(04)。

[2]郭雳,《美国私募基金规范的发展及其启示》[J],《环球法律评论》。

第7篇:公募基金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私募股权基金

一、前言

在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筹集问题、基金治理问题、基金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等都属于这一研究的热点,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国内外关于基金监管问题的探讨少有突破,介于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究现状,为了寻找更为有效且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笔者结合国际证监会在私募股权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内容,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备着企业的行为使其很难被清晰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到其国内证券监管者的监督的特点。在私募股权基金近些年的发展中,其逐渐出现了资本募集方式转变威胁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对称加剧项目风险、资本投资及退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市场稳定等问题,正是由于这类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和运作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新趋向,这才使得全球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当下许多研究者都倾向于使用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样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1]。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

结合上文中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前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投资以及退出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而这种问题与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较为妥善的予以解决,而政府干预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为此寻求一种就能够较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活力、又能够保护市场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能够逐步实现这一构想,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概述。监管指的是对某一对象的监督与管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想要维护监管的公正、平等与自愿,就必须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就能够实现这一监管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失灵问题中,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的转变,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基金运作中的委托风险,项目投资风险,资本退出风险等问题都是这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也存在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行业规范指引、行业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为具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的监管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适度监管原则的监管[2]。

(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在刚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中我们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目标为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而这里我们对其进行细化,就能够得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而这一目标还包含着保证这三者在市场中平衡的任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对其进行的监管才需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证这种平衡才能够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恰当的市场调节[3]。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想要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就必须确立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两个监管主体。在具体的政府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这一监管可以分为依法监管与合理监管两个部分,这里的依法监管指的是依法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的确立、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而合理监督则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一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必须遵循政府有限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等只有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最大程度上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而在行业协会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中,这一监管主要仰仗的是商业的长期发展和商业习惯、商业管理的形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业规律或是行业自律,这种监管具备着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等较强的优点,这就使得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监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国际监管模式的比较中,笔者就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在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主要由准入监管和运作监管两方面进行,而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这一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使得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监管力度开始增强;而在英国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务局、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是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较于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更加强调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特点,而其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主要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关系协调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风险投资协会成员与外部监管环境一致、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处理监管问题确保风险投资协会成员的利益[5]。

在笔者对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的具体比较中发现,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国家,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与成熟性。具体来说,在两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念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模式经历了“完全自由”向“从严监管”的过程,而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发展就使得美国开始逐步实现“去监管化”,而英国在金融危机过后对自身模式的修改较小;而在监管权力划分问题,美国模式也具备着更为细致的优势,由此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而本文所进行的基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也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6]。

五、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一管理机构的复杂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全面、相关监管法律之间协调尚待加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尚不明确、自律组织的建设尚待继续推进等问题的出现,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能够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7]。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为了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发展,笔者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参考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实际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即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与行业自律协会监管相结合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建立严格科学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在第一点提到的监管模式建设中,这一监管模式需要以证监会为王导、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这里我们需要参考美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协会的建设经验,与我国当下已经成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共同实现这一监管模式的建设;而在第二点的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中,我国应从法律从层面制定严格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控制资金来源,反对洗钱行为、并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投资顾问豁免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能够较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而在第三点中,我们必须格外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与私募管基金被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够避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双重委托风险问题的出现;而在第四点中,我们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相结合的资本退出市场,降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实现资本市场的完善,再通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规则及法律法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风险的方式,就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预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风险,保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8]。

六、结论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发展的今天,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业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由于我国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也开始日渐成熟,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05:48-51.

[2] 宋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10,11:30-35.

[3] 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4] 张锋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J/OL].河北法学,2013(06).

[5] 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59-62.

[6] 张波.银行系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制:国际经验与中国对策[J].金融论坛,2011,11:67-72.

第8篇:公募基金论文范文

1 政策背景

2009年8月14日,《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被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涵盖横琴岛,岛上实行更加开放的产业和信息化政策,促进粤港澳三地的紧密合作发展。2011年11月24日珠海出台《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明确了横琴新区未来的产业重点是发展商务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科教研发、休闲旅游、中医药和高新技术等现代服务业。而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是孵化和培育横琴新区内现代服务企业,以构建该区内新型的产业结构。通过金融创新,建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横琴新区的重点企业,通过对中小企业和创新成长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资本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2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在横琴新区迎来金融创新和股权投资大发展的政策背景下,本文着眼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与发展潜力,结合横琴新区总体发展规划,粤港澳融汇互通,从适合横琴新区地缘政策优势的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研究对象,并以天津滨海新区、深圳前海作为金融创新的参照,挖掘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对横琴金融创新及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从目前活跃在中国投资领域的股权基金样态研究入手,与私募股权基金作比较,从而凸显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管理上所提供的增值服务;从横琴新区毗邻港澳的政策优势及区域优势入手,分析募集设立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模式及发展前景。

本文主要研究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量化索引文件;论文还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了实证考察研究;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相结合;一般分析与特殊分析相结合。论文的主要创新点有:从横琴新区的发展定位和产业结构为着眼点,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特点、模式、作用,提出设立适合股权投资母基金。

3 金融创新的主要理论概述

金融创新现在很流行,但对于什么是金融创新,国内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多数由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衍生而来,“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即企业家实现新的组合因素的企业。”中国学者对“金融创新”的定义是指金融内部重组和创造性地变化各种元素从而引入或创建新的东西。

金融创新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是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上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理论倡导金融自由化,使在严格监督管制下的金融机构得以放松,从而恢复金融行业的竞争,提高金融企业的效率。金融自由化过程,实际上是各国放松金融监管的过程,这本身就是一种创新的金融体系。金融创新在金融元素的重新组合下,给金融体系带来质变,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私募股权基金概述及发展

1 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募股权资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以金融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包括私人上市公司筹集股本)为主要目标的投资,由专家负责股权投资管理,选择合适的时间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其特点可以从概念中得以反映:①筹资过程是开放的,因而其资金主要来源为金融机构、政府、公司和富有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个人,有长期资金来源的机构和个人。②使用股权资本投资,更多的投资于企业股权,得到的利润是根据其份额在股权投资企业所占比从而获得资本利得。③投资对象更多的是未上市、具有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成长型的特殊的商业模式的公司。当然,对于暂时陷入财务困境的大型企业的股权也获得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因为这些陷入困境的大型企业这个时候股票价格较低,而一旦帮助它通过一个临时的财务困难或等到市场更好,这些公司股票的价值会再次显著提高。显然,私募股权基金不是战略投资者,但也是一个长期投资者。④由专家进行专门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不仅是发掘企业的投资价值,也帮助企业创造价值。⑤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具有金融投资机构的属性,是从事金融中介服务,作为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重要桥梁,它有效地填补了IPO和商业银行贷款对经济的支持的空白,因此它已经成为企业银行贷款和IPO之后的另一重要融资渠道。

2 私募股权基金发源与我国发展概况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1946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乔治·多里特在波士顿发起并注资340万美元成立了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 专门为新兴的企业提供权益性启动资本,ARD的成功投资促进了股权投资在美国及世界各地的蓬勃兴起,随后迅速扩展到欧洲大陆、英国及亚洲地区。

在中国股权投资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中期,政府型私募股权基金,由于运营效率不高,真正投入的资金仅占注册资本的10%。后随着摩根士丹利等国际私募投资公司的进入,PE在我国的投资规模和范围均日益扩大。2013年,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私募股权基金业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伴随中国产业经济的深化发展,私募股权资金理性发展壮大的时机已经来临,也将成为中国金融改革和深化的战略方向。

第三章 私募股权基金促进区域金融创新的微观机理

私募股权基金操作过程可以分为融资、投资、管理和增值服务四个阶段,在融资和退出阶段主要面对的是基金投资者,在投资、管理与增值服务阶段主要面对被投资企业,从其“两部门经济”的社会模型中可以总结PE的基本功能。

1 融资——价值聚集

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策略大致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融资模式通常取决于基金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基金的股本通常来自股权合作伙伴,而收购基金经常作为一定程度的杠杆收购基金,即从银行或其他机构借钱。研究表明,私募股权基金在股权融资能力方面和其普通合伙人(GP)能力密切相关,而实际股权资本的提供者是有限合伙人(LP)。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参与投资业务实体,但不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通过投资活动,资金最终流向需要融资的实体企业,需要直接融资,而PE经理通过专业管理技能和经验对企业风险控制,实现更 高的回报。

2 投资——价值发掘

任何投资项目的经济价值等于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这一理论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理论的基础(Berkey&Meyers,2002)。但是实践中,仅采用贴现现金流法经常会低估企业的价值, 期权定价理论开始逐渐应用到实物资产投资评估。PE投资企业参与或控股的方式是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向企业提供一个稳定的资金,加之专业化PE在其擅长产业领域聚集的人才及专业优势,可以促使企业改善管理、注入资源、优化战略、促进发展。更为重要的是,PE行使部分股东权对于企业原有股权格局有较大改变,从而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3 管理——价值创造

PE往往是把资金直接注入最有成长潜力的企业,把资源配置到最能创造价值的领域,PE的这种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价值的功能在其出现后迅速得到了实际经济活动的验证。国内名企蒙牛、双汇、华润、徐工、中石油、中海油、BP等食品及能源企业行业都在外资PE基金支持下,取得了卓越业绩。

4 退出——价值实现

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成功地以某种方式从目标企业套现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成功与否的标志。实践中以公开上市最为理想,其次如兼并收购、管理层收购等,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何种方式退出,取决于许多因素:退出价格、退出成本利润,资金退出的及时性、现金偏好,退出程序复杂性等,退出时机的研究主要使用动态博弈理论,TyKvova(200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有一个最好的时间,如果能把握最佳时机,PE收益率远远超过股票市场收益率显著。作为未上市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PE对经济的贡献尤为显著, PE支持的企业能够大幅增加就业成长率,还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以外诸如战略指引、融资服务、行业联系等帮助,实现企业迅速获得直接融资。

私募股权基金这四个环节,存在投资时间长、流动性差、收益慢、风险大等因素,加之国内经济环境充满不确定性、银根缩紧、人民币升值、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给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值得欣慰的是2013年我国第三个全国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始正式扩容,加上IPO重启和证监会对国内企业海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放宽条件,简化评审过程,私募股权基金获得更多理性发展的新契机。

第四章 天津滨海新区、深圳前海金融创新及启示

中国风险投资行业最早在中国开始发展是80年代初期,1986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财政部在联合几家股东共同设立了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大量的外国资本投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后,我国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也开始纷纷抢滩。“2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后,大量的中小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天津、深圳等地建立,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1 滨海新区

截至 2010年底,滨海新区设立了2400多家私募股权基金,认缴资本超过4000亿元,成为全国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聚集地。政府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企业,建立基金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基金注册登记,归档,管理和其他监管措施制度。然而在私募基金大量设立的同时,也出现了“重发展、轻监管”的偏差,给私募基金造成很坏的影响,对刚新起的事物予以重创。横琴新区在此方面应尤为重视,应当加快制定外商股权投资基金办法的同时,要充分重视私募股权基金运行的监管问题,既要宽进入又要严监管,使其走上正常、合法收益的途径。

2 深圳前海

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专业服务是前海四个重点行业,其中,前海金融企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前海金融改革的主线之一是金融创新。据统计,中国证监会自2012年以来新批复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各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有900家,管理基金的规模超过2000亿元。可以说,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前海最主要的金融形式,正有望成为私募股权基金中心,并在跨境投资,金融产品和鼓励私人资本等方面寻求突破,同时也在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海将降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最近还通过香港证券公司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目前有超过200亿元前海跨境人民币备用贷款。深圳政府还通过土地资源、服务等等各种政策性倾斜,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最适合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3 横琴金融创新模式及借鉴

2009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横琴总体发展规划》。2011年7月《关于横琴开发政策有关批复》及《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中,均清晰地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横琴产业首要发展方向,并将加快开展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作为主要任务。2012年12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2013年6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基金法》的实施,对横琴新区的金融创新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也与横琴的发展金融服务业作为支柱业是十分融合的。

截止2014年8月,横琴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交易中心等共473家。其中私募股权基金企业268家,注册资本金共4,254,154万元。横琴新区金融机构正呈现高速增长趋势。横琴新区金融创新具备五大亮点:

①港澳合作迈上新台阶:横琴新区与香港澳门合作框架协议成功拟定,并制定了定期联络和协商机制。另外,首家澳门银行——澳门国际银行落户横琴,横琴新区加入澳门清算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跨境保险业务成功启动。

②跨境金融业务崭露头角:国内首张银联多币卡诞生横琴,货币兑换机制首获银联卡刷卡兑换业务许可。

③财富岛初见雏形:各类财富机构管理资产规模超7000亿元。

④新型金融业态蓬勃发展:《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试行办法》出台,目前已有国际融资租赁公司11家;《横琴新区促进商业保理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出台,目前已有商业保理公司15家。

⑤各类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珠海横琴新区稀贵商品交易中心、横琴国家商品交易中心、珠海横琴煤炭交易中心纷纷注册成立。

相比天津滨海新区、深圳前海,横琴的最大优势是横琴的开发任务,横琴的使命是支持澳门适度多元化的发展,带动珠江三角洲,服务于香港和澳门。虽然横琴 的产业基础较为薄弱,但可以依托澳门,发展七大产业特别在旅游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会展产业、交易平台建设。横琴所特有的副部级管理权限使其具有高效灵活的管理模式,而其106平方公里的土地优势为横琴持续发展提供了后劲。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是在横琴孵化和培养现代服务企业,建立新的产业结构,私募股权基金为区内企业孵化、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在投资、管理经验、市场运作经验、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提供支持。

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同时,其负面影响开始出现,例如,天津滨海新区部分私募基金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学者认为应该对PE这类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Douglas Cumming和Sofia Johan(2006)分析发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相对缺乏,会阻止机构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有学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资格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和大额交易监管。在目前的水平,我国资本市场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面对需求的问题,理顺监督是推动PE行业发展的关键。

美国学者W.L.Sillber(2002)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追求最大利润而寻求解脱或减轻其约束的行为,其中更多的是对外部监管(政府监管)的一种反应,是金融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逆境求解。金融机构在获利动机驱使下创造新的金融工具以回避金融监管,但如果金融创新导致负效应、危及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时,监管当局将调整监管目标、监管政策和规则。因此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为因果,是动态的继起关系。

金融市场的监管要靠金融监管,也要通过市场的发展来完善,金融监管的程度应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杠杆化率。由于标准的PE不接纳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程度弱,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市场力量监督管理人,无须市场监管。而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公募PE则需要被监管,但也只需要监管有小投资者参与的基金即可,因为PE在运营中往往采用双层架构模式,把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分开,虽然PE的运营由管理机构负责,但运营的结果由投资机构承担,因此,无论是公募发行还是杠杆融资,监管者在监管投资机构时,可以要求管理机构披露相应的信息,遵守相关监管规则。

横琴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可以参考香港PE公会的自律监管。大部分的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会员是基金管理公司,同时还设置联席会员,吸收和PE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投资基金协会委员会由12个委员构成,包括管理基金规模在前8名的基金管理公司自动担任,其余四个由会员选举产生,委员会定期开会研究公会行动计划,评选表现良好的基金。香港PE公会作为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能够促进基金也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声誉,通过制定《执业守则》,约束股权基金公司行为自律,如果违反该守则,将会受到公会纪律处分,也将难在行业内立足。

第五章 投资母基金对横琴新区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法律问题:股权投资母基金(PEFOF)即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从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母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将多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捆绑,使投资者对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投资成为对多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捆绑,使投资者对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成为对多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优势是采用基金形式汇聚众多分散资本,利用投资信息,通过投资组合策略,制定长期投资计划,借助优秀基金管理人团队运作,达到最佳的投资收益效果。

1975年,美国出现了股权投资母基金,20世纪90年代,美国兴起了私募股权投资热,股权投资母基金也随之迅速发展。美国的GDP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由风险投资所贡献的。美国的经济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一些具有创新意念的研究成果的扶持,并且给予它们得以进行产业化。

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政府引导基金。这是政府按产业政策对需要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企业给予支持的金融措施。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有: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广东红土基金、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从国内投资情况看,政府引导基金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具备较丰富的投资经验。第二类是民营资本母基金。我国资本市场上由民间机构发起设立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有清科集团的母基金、恒通基金等,目前这类基金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期。第三类是外资母基金。外资管理机构的美元母基金拥有过硬的品牌,并且资金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但受到我国产业政策的影响未能迅速扩张发展。

股权投资母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组合和投资对象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二者的法律主体资格和法律属性是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也适用于股权投资母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不应被解释为政府的“特许权制度”,也应参照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运作。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目前主要有:①国创母基金。对相对发展成熟的行业和企业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侧重点,包括中高端制造业和金融业等。②广东红土基金。广东红土基金是首只省级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是广东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里具体举措之一,主要投资广东省内未上市的成长型企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其未来重点投资方向是IT、物联网、新农业等领域。③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该母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前海控股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总规模500亿元,资金来源于境内或境外的人民币,侧重于投资设立在前海新区的股权基金。

根据《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和《横琴新区条例》规定的横琴新区发展目标、发展主题、发展定位和产业结构,笔者建议中央和珠海市政府共同设立“横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

①基金以政府主导设立,吸收内地港澳和海外资金。建议国家开发银行和横琴新区管委会下属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横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基金在横琴注册,便于享受《横琴新区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基金的管理运作,依靠横琴岛和澳门附近的地理优势,特别是即将建成的港珠澳大桥,珠海澳门毗邻香港的地理优势建立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从港澳和海外筹集资金。

②横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母 基金,不直接对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但参与和发起横琴新区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母基金作为股东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商业服务,金融服务,旅游休闲,文化,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高新技术和中医和现代服务业。

③横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可以带动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并购基金、阳谷私募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成长型企业的投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速珠海的经济发展。

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小型创业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对解决融资具有特殊的意义。横琴新区作为珠三角“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中心区域之一,应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横琴新区内的重点服务企业进行投资,促进横琴新区建立新型产业结构。一方面,通过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推动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人民币基金的设立;出台相应的措施支持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的建立;借鉴国外的经验,实现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建立灵活有效的横琴监管模式,加快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协会的成立,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而非纯粹的政府监管,最终实现高度的市场化运作。最后,需要一定的冒险精神,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之所以如此发达,这与美国人的创业精神与冒险精神密不可分,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与高科技企业、成长型企业相互促进、相互推动,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带来极大的财富效应。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有理由相信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金融创新的模式之一,将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为支持区域实体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六章 私募股权基金创新发展支持措施建议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监管,在国家的层面虽然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有一些规范与监管,但在引导与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的细节层面还需要地方政府来根据各地的情况因地制宜地来考量。作为“特区中的特区”,横琴在前段时间推出了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私募股权基金在珠海横琴的发展也得到很大的促进,但对于大横琴的宏伟蓝图的实现,目前尚有许多金融配套政策与措施可以完善。特别是对蓬勃发展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相关的培训与指导、行业间的交流以及促进合作的相关举措目前来说还是很少。建议横琴新区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以下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引导与监管,促进横琴新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进而为横琴的相关产业与投资提供更加多元化与通畅的融资环境。可以着手进行的工作主要有:

①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辅导与相关服务。从今年开始,根据最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要求,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横琴新区可以对新注册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辅导与培训,并为其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提供服务。比如主动与基金业协会沟通,披露该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流程的进度,对协会的改进要求进行传达等等。

②为私募股权基金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定期培训与行业指导。有很多私募股权基金从业人员在领会中国证监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当中有一定误差,在实际的基金募集过程中也有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如果能够邀请行业专家或资深律师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相关从业人员举办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改进行业内的错误认识与不规范做法,可以让整个行业更加健康快速发展,而监管的成本更加低廉。

③对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优秀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一揽子金融配套政策,鼓励银行与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合作与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在银行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政府应该搭建一条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为行业内优秀的基金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信贷资金支持方面银行可以适当降低门槛,为处于发展壮大过程中需要融资的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及时和周到的融资服务。

④每年进行优秀私募管理人评比活动,对行业内管理规范的私募股权基金及管理人进行嘉奖;对恶意欺诈投资人和逃避行业监管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实施惩罚并上报基金业协会。该类评比活动可以从新增管理规模,成功兑付资金规模,基金收益率,基金收益回撤率,整体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对优秀管理者进行奖励,有助于基金加强自律,鼓励其在将来的发展中更加规范运营健康发展。另外,对运营不规范的私募股权基金则需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范道德风险,并通过制定一些惩罚措施及时淘汰一些恶意欺诈投资人的害群之马。

⑤主导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工作,定期举办行业内交流活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树立行业典型,加强行业之间的学习与交流,可以让更多基金管理人能够跨区域学习到其他优秀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些宝贵的管理与运营经验,改善自身不良基因,加强自身的修炼与提升,促进整个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健康循环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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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宝霞.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及对策.ccafm.com.cn.

[7]李寿双.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与设立[M].法律出版社,2009.

第9篇:公募基金论文范文

摘要:2005年下半年,我国股市触底反弹,开始了新一波牛市行情。虽然该波行情总体趋势是向上的,但其中也经历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优势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文章首先对如何界定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以及其合法化进行探讨,然后对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