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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精选(九篇)

林地承包

第1篇:林地承包范文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林地承包范文

坚持以分为主

《意见》明确要求,除集体组织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外,凡是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都要通过家庭承包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

“四权”同落实

《意见》对明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目的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

统一颁发权证

勘界发证是明晰产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改革留下了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诸多隐患。这次改革将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实地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登记的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做到“铁证如山”。

坚持五大原则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初始的分配上得“大头”,确保农民在林业一产经营利益分配上得“大头”。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要坚持分类指导,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

落实六大政策

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一是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的投入补贴制度。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对财政困难县乡,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另外,还要完善林业投融资政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制度。要探索受让方资格的办法,抑制过度炒买炒卖森林的行为;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部将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李亚彪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近日在杭州提出,将采取有效措施,从财政补助、金融支持及税收等6个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3篇:林地承包范文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林地承包合同范本(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山林的管理,并充分开发、利用本村的山林资源,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同意将下述山林承包给乙方。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顶头铺山界:东至冷水山,西至山脚老路,南至大安源山,北至大安源山。

二、承包期限和承包费用

2、承包费用为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元),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第一款中的两处山林在乙方承包期间一切山林权属纠纷甲方应协助解决。

2、甲方应协助乙方管理所承包之山林及遇到天灾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4、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经营权流转,流转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对所承包林区有自主经营管理,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2、乙方应按期一次性缴清承包费用。

3、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政策 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管理所承包的林地。

4、承包年限内,乙方须保留娘竹肆百根(柒寸以上),分布均匀,如若支数不足,乙方须按当年的市场价给予赔偿。

5、顶头铺全面为雷达财、雷卸根叁人,林水根叁人,共拾叁人的山。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同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生效后,**年3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之合同自动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一份,送村委会备案。

第4篇:林地承包范文

乙方:厦门y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 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x公司

(盖章)

乙方:厦门y公司

第5篇:林地承包范文

林地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那么你知道林地承包合同应该怎么写吗?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林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欢迎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1

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20_年。自20_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2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林地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发包方依法将坐落在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村的承包林地承包给承包方,允许承包方在不破坏上层林木的条件下,利用林地发展林下中药材、山野菜等其他适合林下种植的项目。

二、发包方林地具体位置及林班、小班、面积、树种等概况: 承包林地地点: 村 组,小地名: ;林班/小班: ;树种: ;面积(公顷): 。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三、合同期限:从20_年11月18日至20_年11月17日止。

四、承包费用: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不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发包方林地使用费,而是以承包林地经营项目所产生效益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发包方的承包费;如果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内发展的林下经营项目在合同期内没有产生出任何经营项目,则不需要向发包方支付承包林地使用费。

五、发包方发包的林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行为;

2、发包方不承担承包方因经营不善而生产的损失;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林地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内及合同约定内的处置权;

2、所承包的林地上发展的林下经济作物所生产的经济效益,除了支付给发包方的承包费外的全部归承包方所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1、合理利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要依法经营;

2、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牟利,如遇国家征占用林地,必须服从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是有权得到依法的补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发包方不经承包方同意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承包方赔偿所有投资及收益损失并支付投资总额一倍的违约金;

(三)、如承包方有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发包方有权利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恢复原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6篇:林地承包范文

为切实做好我村枣林撂荒地整治工作,根据中共清涧县委专题会议纪要《清涧县枣果基地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2020〕)4号)和清涧县林业局文件《关于拨付2020年撂荒枣林管理涉及贫困户资金的通知》(清林发〔2020〕)91号)文件精神,资金由县林业局拨付到我中心账户,再由我中心拨付到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枣林撂荒地整治由村集体经济联合社具体负责实施,兑现资金。根据实际,我村枣林撂荒地整治采取承包的模式,由承包方按照村集体经济联合社关于枣林撂荒地整治要求具体实施,任务完成后,经过验收合格,由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按照协议价格进行支付,由 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公开、平等的原则,由甲方和乙方签订枣林撂荒地整治协议,具体如下:

一、承包方式和资金兑现

1、乙方承包甲方 亩枣林撂荒地,每亩按照元计算,承包费共计 元。

2、乙方按照甲方枣林撂荒地整治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经甲方对乙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财政资金下拨到村集体经济联合社后,再给乙方兑现承包费用。

二、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心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第7篇:林地承包范文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推荐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第8篇:林地承包范文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文首先以《物权法》第2条第3款对物权的定义为基本依据,即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中,物权最本质特性即“直接支配”和“排他”。凡是有关林地、林木的权利,只要符合上述特性,即可认定为物权。其次,现行法对林地、林木权利的规定形成了一个相互交错的网络,其中既有一般规定,又有特殊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也为了避免产生漏洞,有必要总结《森林法》等有关林业的专门法律法规中有关林业物权的规定,并将之与诸如《物权法》等有关物权的一般性法律或者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对更普遍性的法律进行对比,适用它们的共性规范,保留其本身合理的特殊规定。再次,《物权法》第5条采用了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创设新类型的物权,也不得擅自更改物权的内容。为了让当事人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展开分析各种林业物权的具体内容,以促进林业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法定化。

一、有关林地的物权体系

(一)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8、10和《物权法》第45、47、58、60条,我国土地要么国有,要么集体所有,这是调整土地所有权的一般规范,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林地同样也要遵循上述规范。不过,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均难言为适当的民事主体,它们都不符合民法有关主体的要求。[1]由此产生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和“缺位”的缺陷,进而导致公有财产难以保值和增值,这可谓公有财产的通病,林地所有权也难逃这个怪圈。[2]由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和改革是牵涉国家体制的大问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专题性的深入探讨,本文在此不赘。

所有权是权能最完全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可以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林地所有权同样也具备这四项权利内容。就林地所有权而言,所谓占有,即权利人事实上对林地的控制和支配,据此,非经权利人允许,他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地;所谓使用,即权利人通过开垦、种植等行为实现林地的使用价值;所谓收益,即权利人可以收取因占有、使用林地而产生的利益,如取得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所谓处分,即通过施肥、垦殖等行为在事实上改变林地的物理状况,或者通过将林地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从法律上改变林地的权属状态。

上述四项内容并非绝对浑然一体,它们的部分内容可以脱离林地所有权而“变种”为新的权利,比如,实践中早已存在的林地使用权,即为所有权人让渡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而形成。不过,一旦这些“变种”权利失去存在的正当根据,如期限届满,则林地所有权将恢复其完全的内容。

(二)用益物权

既然我国土地公有,土地属于禁止流通物,林地所有权没有机会进入市场流转,这样难免会浪费资源。作为补救途径,《森林法》允许他人使用公有的林地,从而有可能产生用益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即对公有林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为亟需利用林地者以及林地所有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应的渠道。不过,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林地使用权的内涵,也未明晰其完整而具体的内容,以至于在实践中产生大量的问题。为此,有必要根据《物权法》等法律以及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林地使用权的具体形态和内容,而要做到这一步,首先就要梳理林地使用权产生的原因,细分其存在的基础,明晰其权利属性,然后根据其目的,确定用益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的内容。

1.林地使用权的定性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产生途径大致为:(1)行政途径,即国家通过无偿划拨或者授权的方式,将林地交由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由后者取得林地使用权。(2)民事途径,即国家通过与其他主体协商、公开竞价等方式,将林地交由他人使用。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产生也大致有两种途径:(1)政策途径,即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归农民家庭长期使用,自留山主无偿取得林地使用权。(2)民事途径,即农户等通过承包、竞标、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

显然,我国林地使用权产生的途径是多元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也相当不同。可以肯定的是,基于租赁而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尽管具有占有林地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效用,但这种效用蕴涵在租赁合同之中,权利人由此取得的使用、收益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应适用《合同法》等债权性法律规范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的公法性规范,而不能适用《物权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内涵相当宽泛的权利,只要是以发展林业为目的而通过意思表示一致的方式所产生的林地使用权,皆可归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其中的一般规则。不过,无论在经济效用、生态价值还是在社会效用上,林地都不同于耕地、草地等农用地。比如,它对权利人的社会保障作用远远低于耕地的作用,对于这样的特殊之处,法律应当给予特殊对待和个别调整,不宜一概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通过行政途径和政策途径产生的林地使用权,并非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为基础,其内容往往取决于林地所有权人及其代表者或者相关政策制定者及其执行人的单方意志,基本上可以将它们归属于公法上的物权。鉴于我国林权改革的目的旨在明晰权属关系,以谋求林业物权的最大化效用,要达此目的,对于不涉及林农以及其他林业从业人员基本生存保障的、作为公法上林地使用权之对象的林地,应以意思自治为基本手段,通过平等协商、有偿使用的方式将林地使用权配置给现有权利人,使权利人能真正得到《物权法》的保障,从而完成公法上林地使用权的私法化改造,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在实践中,存在某一林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林地的效用而积极利用他人林地,或者要求他人在自己的林地上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客观需求,如林地使用权人甲为了取水方便,而与林地使用权人乙签订合同,利用乙的林地通行取水,此时,根据《物权法》第156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就是地役权。该权利同样旨在利用他人的林地,但直接目的不是利用他人林地来种植林木,不同于前述的林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林地使用权实际上是一个权利束,既包含了不同性质的权利,也包含了不同内容的权利,要仔细区分,分别对待。具体而言:(1)以租赁为基础的林地使用权不是物权;(2)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林地使用权是物权,可以将之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3)以行政以及政策为基础的林地使用权宜改造为林地承包经营权;(4)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能产生地役权。由此,林地使用权大体上可以类型化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

2.林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物权法》第117、118、125条,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林业等农业生产。这种表述基本上反映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框架结构,但比较粗略,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另外,尽管作为用益物权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缺乏处分标的物的权能,但权利人有权对权利本身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等,这也应视为权利本身的内容。故而,完整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分为权利人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对权利本身的处分,以下分别予以阐述。

(1)占有

在物权法中,占有是特定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和管领的客观事实,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的占有同样如此。据此,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占领和控制林地,并排除他人的非法进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权利人可以在合法的限度内,采用设置篱笆、设置岗哨、安装监控设备等措施。

(2)使用

所谓使用,即权利人对林地加以事实上的利用,以实现林地的使用价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权利人在使用林地时,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在实践中,权利人可以为林业发展而合理挖掘或者开垦林地,种植林木以及其他植物,利用林地、林木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者饲养繁殖家畜,并对森林景观进行开发利用。

(3)收益

所谓收益,即权利人可以享有因为使用林地、林木等所产生的利益或者林地、林木等产生的天然孳息,包括取得林木的所有权、取得林木之天然孳息的所有权、依法采集野生植物并取得其所有权、依法取得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饲养繁殖的家畜的所有权、依法捕猎野生动物并取得其所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有权捕猎野生动物并取得其所有权。

(4)处分

在此所谓的处分,即权利人在法律意义上处置林地承包经营权,对该权利进行转包、转让、互换、赠与、出租、入股、抵押等,即通常所谓的林权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上述处分形态要由《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司法》等综合调整。根据实践需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下文主要讨论转包、转让、抵押这三种最常见的处分形态:

第一,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即承包经营权人在自己承包经营的林地上为他人再通过承包的方式设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为首次承包关系,由此产生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为初始权利,正是基于该权利,承包人能作为转包人和次承包人通过协商建立第二次承包经营权关系,由此产生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谓是次级权利。为了确保转包行为有效,转包在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要件:其一,转包关系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其报发包人备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3]其二,转包人只能在自己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期间等限度内,为次承包人设定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否则,该转包就属于无权处分,转包行为的效力待定(《合同法》第51条)。

第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承包经营权人将权利转让给他人,自己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而由受让人和发包人之间直接建立承包关系的行为。显然,与转包不同,转让消灭了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不会在同一林地上产生双重或者多重的承包关系。转让应符合的法律要件为:其一,转让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经发包人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其二,非家庭承包的其他方式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在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后,方可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其三,转让的对象是法律允许流通的林地权利(《森林法》第15条)。

第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49条和《物权法》第128、133条,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竞价或者公开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没有这样的限制。之所以有如此的区别,就在于立法者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不成熟。[4]由此,以农村林地为对象的承包经营权尚不具有完全的商品属性,无从获得在市场中变价的机会,不能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然而,在针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与农民安身立命最为紧密相关的是耕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的功用并未达到如此的高度;而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确立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体制。从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的角度看,林农手中的林地的抵押无疑是符合该要求的。[5]另外,以国有林地为对象的承包经营权,既不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那样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而且通常是采用竞价或者公开方式而设定的,具有完全的商品流通属性,应当可以抵押。故而,法律似乎没有必要限制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3.地役权

地役权是可以普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4章确立了地役权制度,它当然能规范建立在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地役权,兹不赘言。

(三)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在我国,不动产及其权利不能成为质权和留置权的客体,故林地承包经营权所能负担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在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普遍的市场流通性的基础上,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具有抵押权的一般特性和内容,抵押权人可以据此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抵押标的价值的保全和恢复权等。

二、有关林木的物权体系

(一)所有权

1.林木所有权的平等地位

根据《森林法》第27条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林木所有权可以归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这三种林木所有权的区分标准是不同的所有制形态,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在实践中,我国对非国有林控制得更严格,形成了一种歧视非国有林的政策体系,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和政策没有平等对待所有权的通病。[6]对此,我们应给各种所有权平等的法律地位,即无论所有权的所有制基础是什么,权利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发生冲突时,针对各种主体适用平等规则来解决纠纷;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平等保护各种权利主体。《物权法》第3条第3款和第4条也体现了这个规则。

给各种林地所有权以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林业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实践要求,也是建设、健全林业物权体系特别是林木所有权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必须引起规则制定者的高度重视。不过,在此所谓的平等,不是绝对的等同和机械的平均,而是针对各类不同的林地所有权,不刻意根据所有制的形态来预设和区分高低不同的法律地位,而是要一视同仁,首先忽略它们的所有制差别,赋予平等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根据客观需求和实践价值,着眼于它们的差异之处,具体而微地加以调整和规范。如为了激励权利主体积极的造林和交易,也为了维护国家的林业生态利益,国有林应承担更多的“公共品”功能,基于这样的角色定位,法律应更严格限制国有林木的流通。

2.林木所有权的限制

在所有的物权种类中,所有权是权利内容最完全的物权,也是效力最强的物权,但这并不表明所有权是不受限制的物权。恰恰相反,为了减弱所有权的上述特性给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法律普遍规定了限制所有权的措施,要求所有权人在保有和行使所有权时要照顾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同样适用于林木所有权,而且,由于林木融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于一体,国家有更充分的理由对林木所有权加以限制。在我国,法律对林木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大多数的权利人没有采伐林木的自由,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取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限额的额度内,按照法定的采伐方式进行采伐,在采伐后要负担更新或者重植的义务(《森林法》第29—3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28—34条);而且,在林木采伐后,权利人还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运输证件,才能将木材运出林区进行市场交易(《森林法》第37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37条)。

应当承认,林木是负载着维护地域性生态安全和自然环境之公共使命的特殊商品,在此意义上,它已经不是所有权人的自家之物,还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为了防止滥伐而引起生态失衡、环境破坏等问题,国家采用正当法律措施限制林木所有权,应为当然之理,也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经验。[7]然而,确定正确的方向,只是达到正确结果的第一步,如果不采用正确的措施,结果也难以尽如人意。

我国法律对林木采伐以及木材运输的限制,旨在通过国家之手来限制林木所有权,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以平衡与此有关的各种利益关系。这个方向是促使人和自然和谐以及各方利益和谐的正确方向,但既有规定所采用的限制林木所有权人采伐林木和运输木材之权利的方式,未必是正确的措施,因为在实践操作中,在欠缺必要制约措施的情况下,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件的颁发掺杂大量的权力和人情因素,一直维系着整个林业体制运行的限额采伐制度在现实中带来的消极甚至反面作用远远大于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义。[8]而且,采伐和运输是林木所有权人实现其所有权的必需手段,也是所有权之处分权能的主要体现。如果权利人在这两个方面没有一定的自主性,林木所有权将发生异化,这不仅增大了权利人的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还有悖于《物权法》在物权法定基础上对所有权的界定。

故而,有必要对现有的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许可机制进行反思。由于问题的症结是法律没有完全直接针对当事人设定限制性措施,而是经由主管机构来事先决断和裁量相关证件是否可予颁发,那么,取消或者大幅改革这种授权性的许可机制,在恢复林木所有权之完全性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合理限制。具体而言:首先,法律应肯定林木所有权人普遍享有自主决定林木采伐并在采伐后将木材运输出林区的权利,将之复位为林木所有权的必要内容。其次,法律明确禁止采伐或者限伐的林木种类,明确采伐的方式以及权利人的更新或者重植义务,明确规定林木所有权人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这些规定是法律对林木所有权的直接限制。再次,权利人在采伐林木时,根据自己的经营计划和种植计划,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采伐的地点、林种、面积等,只要采伐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主管部门即应准许,不得再附加条件进行裁量。一言以蔽之,法律应对林木所有权进行限制,但必须在限制中大幅限缩行政权力的范围,将建立在采伐限额基础上的采伐许可变为采伐自由基础上的采伐备案,并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作为规范林木所有权人行为的屏障,在此基础上取消木材的运输许可制度。

(二)用益物权

以林木为对象的用益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林木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实践经验,林木的用益物权应指林木使用权,其主体可以为国家、集体或者私人,客体是他人所有的林木,内容是占有林木并加以使用、收益,如采果、采脂等。

(三)担保物权

由于林木在法律中属于不动产,故以林木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对此,《担保法》第42条第3项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即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林木抵押权的内容及其行使要遵循《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P487-495

[2]周珂,侯佳儒.论林农合法权益保护[J].法学杂志,2006,(2).

[3]不过,该规定仅仅为倡导性的规定,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4]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p44

[5]周珂.物权法贴身保护林农权益[N].中国绿色时报,2007-03-23.

[6]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P9-10

第9篇:林地承包范文

一、我省承包大户造林基本情况

据各市上报材料的不完全统计,我省现有承包造林面积200亩以上的大户680多户,共承包宜林“三荒”639817亩,完成治理面积404542亩,占总承包面积的63.2%;治理面积中经济林占124131亩,占治理面积的30.7%;投入资金5580.71万元。

宜林地承包使用期在10—80年不等,其中30—50年使用期的有568户,占总承包户数的83%。承包大户承包荒山时有合同、协议的669户,占总承包户的97.8%;承包合同经过司法公证的570份,占承包合同总数的85.2%。承包大户与集体签订合同后,有林权登记的118户,占承包合同总数的17.6%。

(一)、承包造林形式

1、承包责任制

承包责任制是指承包者通过按年向集体交纳承包费、或取得效益后与集体利益分成、或在一定期限内绿化荒山等条件,取得承包期内的宜林“三荒”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形式。

在我省,承包户向集体交纳的承包费每亩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即便同等立地条件下,承包费也有一定差距。承包户与集体利益分成的比例从2:8到4:6都有,大头归承包户。集体一般要求承包户在1-5年内将荒山绿化,若逾期不能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完成绿化,集体将收回使用权。

在我省造林大户通过承包责任制形式流转的宜林“三荒”面积达31万多亩,其中已经完成治理面积22万多亩。

2、买断经营权

买断经营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拍卖”,它是承包责任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承包者通过竞标方式买断宜林“三荒”使用权,一次清宜林“三荒”使用期的费用,使用期内有经营自、收益权。

在我省拍卖主要有两种方法:①先治理后拍卖:对于面积较大,立地条件较差,仅靠群众自己集资治理有困难的宜林“三荒”,由集体统一规划治理,然后进行拍卖。如滦平县火斗山乡边营村将集体治理开发的2万亩经济林拍卖给北京部队空军某部经营管理。先拍卖后治理:对分布散碎,面积较小,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三荒”,先拍卖后治理。这种形式多适于农村中家庭农户。

由于我省还没有出台规范拍卖宜林“三荒”的法规政策,所以拍卖的程序不统一,价格从几元到数百元相差较大。目前,我省通过拍卖给造林大户实现流转的宜林“三荒”已达33万多亩,其中完成治理面积18万多亩。

(二)、承包造林大户主体形式

在我省承包造林大户的主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家庭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购买宜林“三荒”造林,有的家庭农户以山为家,搞庄园式开发。

2、联户经营:由几个家庭农户联合承包购买宜林“三荒”进行造林,风险利益均摊。

3、公司:公司将承包绿化宜林“三荒”作为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增长点。如定州市奇林艺苑有限公司、易县云蒙山林果建设开发公司等。

4、股份制:几个农户或单位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联合开发治理宜林“三荒”,如隆化县商爱民等5人组成股份制果园。

5、域外开发(社会化开发):外县市、外省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参与宜林“三荒”治理开发。如上海三昶公司在保定易县、唐山鞋城和北新集团合股在青龙县治理荒山。

6、下岗职工:由于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许多职工下岗后参与到开发宜林“三荒”的队伍中来,曾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7、妇女:妇女承包大户以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在承包造林大户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如临城县王秋鱼在本村组织了一支60多名妇女参加的“三八绿化队”,治理荒山6000余亩。大名县武想兰开发的1000多亩河滩曾三次被洪水冲没,但她仍然在这片土地上执着的追求着。

二、承包大户治理宜林“三荒”中取得的经验

1、出台和完善政策性文件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鼓励群众承包造林和稳定林权的政策性文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①明文规定治理宜林“三荒”坚持“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和“谁造谁有,长期不变”的政策;②在承包购买使用期内,允许继承、转让等;③使用期适当延长,并且治理开发初期一定年限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集体提留等各种税费;④治理宜林“三荒”的用工可以适当折抵义务工;⑤给承包造林大户提供贷款;⑥允许承包大户为治理宜林“三荒”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建房、打井、修渠、养殖、产品加工等活动。

2、依法公证合同

为保障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集体与承包大户都签订了合同协议、并进行了司法公证,避免和减少了合同纠纷的发生。据统计,我省承包大户签订合同率达97.8%,合同公证率达85.2%。

3、积极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

各级政府、林业和水利等部门通过提供无偿资金、工程造林补助款、贴息贷款、林果科技推广建设专项基金等方式帮助解决资金;无偿提供树苗、种子、炸药、水泥、化肥等生产物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承包大户的资金困难问题。

4、技术指导

林业技术人员主动成立下乡工作组,包片包点,深入基层第一线为承包造林大户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群众ABT生根粉、地膜覆盖、抗旱保水剂、育苗等先进技术,编发林业技术手册,提高造林水平。林业技术人员还帮助群众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的路子;以林、农、牧相依托,乔、灌、草相结合的格局,实现以山养林、以林养山的良性循环。

5、荣誉鼓励

为支持和鼓励群众造林,各级政府和部门授予治理宜林“三荒”成绩显著的承包造林大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有的承包造林大户还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创造了良好的鼓励群众造林的社会氛围。

6、促进了林业发展

承包大户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地调动了群众造林积极性,推动了林业的发展。尽管造林承包大户所治理的面积不大,但治理的速度是快的,仅仅十多年的时间,治理面积达到承包面积的63.2%。照这样的速度,全省绿化速度肯定会加快。同时,也说明承包大户起到了带动和推动造林进程的作用,是一种新的造林机制,是绿化的新动力。

三、承包造林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承包、拍卖程序有待规范

有些地方承包、拍卖程序不公开,搞内幕交易、低价交易、欺诈操作、仗权拍卖等行为。因此,有必要出台规范承包拍卖的法规政策,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竞标。

2、规范合同,司法公证,确权 发证

当前,许多承包拍卖合同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完善,造成在兑现时出现争议和纠纷。因此,合同要写明荒山四至(附图表说明)、使用权限、治理标准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合同后要进行司法公证,林业部门要及时核发林权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亟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由于缺少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和监督交易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致使承包拍卖宜林“三荒”的价格相差甚大,有的故意低价交易,造成集体财产严重流失;治理标准的兑现认定有分歧,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省亟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4、承包拍卖金有待统一管理

目前,有些地方将承包拍卖金纳入农村基金会管理,有的由乡政府管理,甚至有的由村委会代管,资金管理混乱。承包拍卖金取之于民,应用之于宜林“三荒”治理,专款专用,应由统一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管理,防止集体财产流失。

5、后劲不足,亟待解决?

承包大户承包荒山造林后,相当一部分大户因经济基础薄弱,把全部积蓄都投入到造林中去,还有相当一部分户向银行贷了款。因营造林木多属用材林或公益林,见效慢,十年八年难以见到效益,造成欠债多、负担重,后劲严重不足,有的濒于家破财空。这种情况亟待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积极的对策,帮助大户度过难关。

四、承包大户治理宜林“三荒”成果与营林机制改革的探讨

据各市上报材料统计,我省承包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大户共承包宜林“三荒”近64万亩。然而,这个数字是远远低于实际数字的,一是各市搜集的材料有局限性;二是200亩以下的承包面积未作统计,而200亩以下的承包面积数肯定是相当大。勿庸置疑,承包大户在我省开发治理宜林“三荒”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我省林业建设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然而,相对于我省有待绿化治理的宜林“三荒”面积来说,承包造林大户的数量和积极性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需要。

影响承包造林大户积极性的外因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治理宜林“三荒”的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群众不敢冒风险;二是怕政策不稳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缺少营林技术,经营管理不善,得不到效益;四是自然灾害、人为和牲畜的破坏随时可能发生;五是造林资金困难。

然而,制约宜林“三荒”绿化进程的内在原因和矛盾焦点主要是现行营林机制责、权、利不够分明,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结合不紧密,影响了承包大户的造林积极性。国家有限的资金投入又不能满足宜林“三荒”开发治理的需要,造成过去“放羊”式生产方式,集体出工不出力,只管栽树不管栽活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治理宜林“三荒”的质量和进度。要扭转这种被动的社会局面,就必须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营林机制,把治理宜林“三荒”与群众自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调动群众的造林积极性。从根本上把绿化宜林“三荒”从单纯依靠国家拨款转向依靠国家、集体、群众、全社会共同筹资;把绿化宜林“三荒”由单纯的政府行为真正转变为全社会行为、群众自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