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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病假条精选(九篇)

单位病假条

第1篇:单位病假条范文

关键词:劳动者;病假;诚信原则

近年来,部分劳动者一方面享受休病假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却借休假之机出外兼职、旅游等,被用人单位解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屡见报道。现实中,劳动者休病假应遵循什么原则呢?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那又应如何预防劳动者休病假期间行为不当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呢?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建议。

一、案例回放

2011年12月25日,休病假归来的B被用人单位A解雇了。后B不服被解雇,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经仲裁委查明,2011年12月10日,B向单位称患肺炎而请病假休养14天获准。12月23日B被单位发现其于12月20日出国旅游的照片出现在互联网上。原来B隐瞒了12月18日病愈出院的事实,继续借休病假之机与家人出国旅游。劳动仲裁庭认为,B隐瞒病愈出院事实,一方面享受单位病假福利待遇,另一方面与家人出国旅游,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最终裁决驳回B的仲裁请求。

二、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未明文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认为劳动者休病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案例中B隐瞒病愈出院事实借休病假之机与家人出外旅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由如下:

(一) 劳动者有休病假的权利, 但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1995年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下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因此,案例中的B休病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两个条文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受限于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而案例中的B休病假而隐瞒病愈出院事实借休病假之机与家人出外旅游滥用劳动法律赋予的休假权利,侵害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二) 劳动者休病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犯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弘扬道德观念,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立法宗旨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该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引用的案例中,用人单位保障了B的身体健康权和基本经济权利,B应在痊愈后为用人单位提供合同约定劳动义务。但B隐瞒痊愈真相,却以休病假为由继续与家人出国旅游,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最终自食其果终被单位解雇。

三、 法律建议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结合劳动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增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内容。

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二十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 用人单位有义务不断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有义务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布告栏或用人单位内部互联网上公示,或者通过开会、发放书面资料等形式直接告知劳动者;

(2)在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劳动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工会或职工不同意见,针对重大问题可以通过召开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三)《劳动合同法》增加用人单位有权利作劳动者职业诚信情况记录并入档的内容。

第2篇:单位病假条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

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

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

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

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

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

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

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月工资的8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

计发;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事假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每请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资;

2

、超过5

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1

、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

、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

、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3篇:单位病假条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稻壳儿有限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执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稻壳儿有限公司劳动考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稻壳儿有限公司实际,制定《稻壳儿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全公司在册在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实习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由考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实施,根据公司现有机构设置考勤管理机构和考勤监督机构。

(一)设立考勤管理领导小组。

长:

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支部负责人;

责:对考勤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办法》

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设立考勤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展日常事务工作,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综合管理人员作为考勤管理员。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日常考勤的管理。

2.负责考勤工作的执行及解释。

3.对公司考勤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处罚,确保考勤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考勤管理监督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室兼任,党群、综合、人资部门参与。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考勤工作的执行;

2.根据检查情况反馈违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3.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公司对应的总站成立考勤管理工作小组,支部书记兼任小组长,负责如实考核上报本单位的考勤情况;

第三章

考勤认定

第五条:工作时间界定。工作时间:公司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周末加班调休除外),

09:00

—17:00(中午半小时午餐时间),驻外单位员工参照执行(注:执行应急抢险、防汛任务、抗凝保通等特殊工作任务及现场施工作业员工,由单位自行安排工作时间,须遵守事前报告,事后完善手续);

第六条:违反劳动考勤的行为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其它不遵守劳动考勤纪律的行为。

定性标准:迟到指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早退指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脱岗指工作时间未经领导书面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和假办公事为名在规定的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的;旷工指无任何手续无故不在岗、未经领导书面同意、拒不服从工作调整不到岗位的(以公司文件调整时间为起始时间),有特定情形的可先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再完善相关手续。特定情形是指不可抗力因素(直系亲属或本人突发性重大疾病、临时安排陪同领导非因公外出、突发性自然灾害、非因公突发性安全事故等)导致不能到岗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劳动考勤行为的处理。

1.迟到、早退按1分/次绩效分值予以扣处(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一月内出现

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按双倍叠加予以扣处绩效分值,一个季度超过六次的,计一个工作日旷工处理。

2.脱岗一次按2分/次绩效分值予以扣处(超过

30分钟

的作旷工处理),一周内出现两次(含两次)的,按双倍叠加予以扣处绩效分值;一个月内超过三次的,计一个工作日旷工处理。

3.旷工一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季度累计旷工两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不再计发当季季度奖;半年累计旷工三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外、不再计发当季季度奖和半年奖;全年累计旷工四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外、不再计发当季季度奖和半年奖,并由人力资源部岗位召回学习三个月,学习期间根据属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公司应发福利待遇不予享受,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学习结束后,另行安排接收单位;全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其它情形: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等)提供虚假考勤记录的,当月绩效为零;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以旷工条款时间界定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造成缺勤的按旷工时间界定处理(注:国家明确规定须解除劳动合同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的视为脱岗处理(短信、微信、QQ信息等不作为请假的书面依据,特定情形除外)。

第八条:考勤方式,以考勤机提供的人脸考勤记录为主要依据,特定情形附单位或部门提供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考勤采集

第九条:考勤记录采取工作日每天两次打卡,上班打卡时间为9:00以前,下班打卡时间为17:00以后,为便于驻外补贴的发放,驻外职工在20:30-22:30内再打卡一次。

第十条:考勤的收集上报,每月5号以前报上月考勤记录,如遇延迟按绩效考核督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病事假

第十一条:事假是指公司员工因私事、其他个人情况等非因公原因请假。

1.员工事假须提前一天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逐级批准后交至人资部备案方为有效,因特定情形未能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查室确认后予以认可,未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2.员工(含二级站负责人)请事假三天以内,由二级站报总站批准、部门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含临时负责人、享受同级待遇的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工作日以上十五个工作日以内报总经理批准,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须报总经理

会研究;凡经批准的事假按5分/工作日扣处绩效分值,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

3.员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2天,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须提前提交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病假是指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治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期,并按病假规定计发工资。

第十三条:病假分两类:短期是30天以内,长期病假:超过30天。

一至三天由总站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四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30天以内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0天由总经理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不能上班请假时,必须提供本人亲笔书写的请假条、出具社保机构指定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药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检查费、治疗费、检查结果)方为有效。急诊的需盖有医院的急诊章,方可有效。病假员工居住地在市州所在地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以上医院证明,居住地在县级所在地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当月病假在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期间绩效以2分/工作日扣处,当月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扣处实际考核数的一半;

第十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内,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员工岗位工资确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十六条:员工因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员工患重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伤情比较严重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医疗期间的,由人力资源部提交总经理会研究决定。

(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内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65%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75%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85%计发;

4.连续工龄满30年,未达退休年限的的,按本人岗位工资90%计发

5.以上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80%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6.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病假工资,已包含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住房公积金等部分。

7.职工患重大疾病或经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人力资源部提交总经理会研究同意后,医疗期内岗位工资全额发放,每月生活补贴照常发放。医疗期满仍不能返岗工作的,符合社会统筹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病退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由单位补足;不符合社会统筹病退条件的,员工可提出退岗休养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请总经理会审批。

8.工伤认定与假期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工伤离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绩效考核分值按所在部门的部门绩效考核分值及权重确定。

第七章

工伤假

第十七条: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致人身伤害不能工作的可请工伤假。

第十八条:员工请工伤假,须持医生出具需要医疗休息的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员工请工伤假期间,事故责任人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等赔偿的,公司不再支付相应费用。若未得到事故责任人赔偿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第八章

加班

第二十条:加班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完成任务占用正常工作时以外的个人时间。

1.加班需如实填写《考勤表》,根据权限进行审核,每月提交人资部作为考勤认定的依据;

2.加班或值班时间可用于补休或冲抵病事假,要写明具体加班的时间段;

3.国家法定节日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员工假后上班应及时向直接主管提出销假。

第二十二条:《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查实由纪检监察室提请稻壳儿有限公司总经理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4篇:单位病假条范文

第1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请假程序:

第2条 员工需要请假时,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

第3条 请假人填好《请假单》有关项后,按照《请假规定》呈请各级领导批准,将批准后的《请假单》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4条 办理工伤假审批手续,必须查验下列证件(材料):

1、由当事人提供工伤事故的经过报告;

2、由安全小组提供的工作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和病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致残等级的,必须出具有效鉴定伤残等级证明。

第5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6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7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类别: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丧假,长假;

四、请假规定:

第8条 凡因病、事、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9条 员工请假应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如有发现弄虚作假且影响恶劣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10条 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第11条 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高层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12条 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 请假单必须由本人填写,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14条 未请假、请假而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第15条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来电、函等形式请假,并于事后次日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旷工处理。

第16条 员工的请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时,其主管领导有权不予准假,或酌情减少准假时间;

第17条 如果员工请假时弄虚作假,不能实事求是,一经查出,按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假期说明

第18条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19条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条 非法定假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21条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1、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数工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2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1、有薪事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事假。

2、有薪事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每满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过7天(含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条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凭医院的医疗证明填写请假条,由医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事假审批权限报批;病假的医疗期及待遇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4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因员工个人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规定执行,员工因公负伤,需治疗休养者,须履行工伤假审批手续。

第25条 婚假:员工符合结婚条件,需请婚假者凭结婚证填写请假条,经计管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婚假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假期改发补肋工资。

第26条 生育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需请生育假的,按请婚假审批程序审批;请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其假期及津贴补偿按《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7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天丧假;请丧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丧假期间改发补肋工资

第28条 长假:员工请假超过15天即为长假,请长假员工不在归属车间管理,由办公室直接管理,期满后需续请的,须通过办公室来办理。

六、附则

第5篇:单位病假条范文

本期嘉宾

联邦快递国际货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经理 倪辉红

上海光明乳业物流事业部 人事主管 陈招群

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薪酬福利经理 张生敏

上海环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人事主管 屠蓓莉

点评专家

劳达集团 咨询中心总监 李 伟

案例一:

张某是应届毕业生,2013年7月正式应聘至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张某入职10天左右,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随后张某根据医院证明休了2个多月的病假。张某出院后,距离试用期届满已经不足10天。由于张某在入职时的主要工作只是熟悉业务,并未实际独立从事财务工作,公司也没有足够时间考查其工作能力。为此,公司通知张某将试用期延长2个月。

话题一:如何应对试用期中的长病假

陈招群: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试用期员工也享有相应期限的法定医疗期。在本案例中,该公司面临着两个难点。第一个是延长试用期,它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第二个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就操作层面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解决:首先,中止约定。即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约定哪些情形下可中止劳动合同,并在相应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转正条件。明确约定员工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转正,且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延长试用期。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

屠蓓莉:案例中的这种情形在我公司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我们在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程序,基本可以确认员工的健康状况,即便员工入职后突发疾病,公司还有一个医院复查程序,需要进一步确认员工的病假的真实性。如果试用期员工短期内无法康复返岗,就要根据复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内与其中止劳动合同。

张生敏:就本案例而言,难点在于如何平衡“试用期”和“医疗期”。如果病假期限短于试用期的,此时可以协商中止;但假设该员工算准时间,试用期满当天病假才结束,此时是转正还是解除呢?我个人认为,对于试用期的长病假,最可取的处理方法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如果员工不愿意协商,此时就按照法定的医疗期满解除进行处理。

倪辉红:就我们公司的业务模式而言,如果发生案例中的这种情形,我们一般会以协商方式,沟通交流,晓之以理,最终实现劝退的目的。而对于部分特殊人员,比如打算“泡病假”的个别员工,最佳的处理方式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李伟:对于此类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有效应对:一个是协商,另一个是加强日常考核。

就此案例来讲,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中止情形的方法很有必要,这是预防此类问题很有效的方法之一。当然此类约定需要界定清晰,即在试用期内休长病假且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可以中止,这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上海却没有规定。既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便是可行的。在中止期间,双方可以就社会保险的缴纳进行约定。为了实现操作的可行性,一般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中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可以就员工的缴纳义务予以明确。

如果有些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中止情形,或者说担心约定可能存在风险,那么还有另一种操作方法,就是在员工的录用条件中明确,试用期内出勤率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约定可作为公司谈判筹码,提高公司协商中止合同的成功率。当然,这个操作方法也存在一定风险。

入职体检在现实工作中是比较可取的。对于体检,有一个问题,即企业在体检中发现问题后不予录用会存在就业歧视的风险,除了食品行业外,体检真正发挥的作用不大,反而给企业增加了成本。体检对用人单位有利的一面体现在提前发现员工健康方面的问题,可以建议其先进行治疗;同时也可延迟其入职时间,这样一来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就相应后延了。

退一步说,如果案例中的情形实际发生又没有在合同中进行过上述这些约定,此时就需要通过协商来处理。要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要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也可以通过加强试用期的考核,严把考核关来应对。当下,很多用人单位都面临一些员工“分段请假”,即上几天班再请几天病假,如此反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考核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且缩短考核周期,制作考核记录或者是考核面谈记录,且部门领导和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为公司将来处理该员工提供必要的纸质证据,处理上会相对更有利一些。

案例二:

A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在员工管理上较为人性化。李某是A公司的员工,已经在A公司工作至少5年。自2012年2月起,李某开始隔三差五地向公司提交病假单,病因不是腰肌劳损就是颈椎不好,每次请假周期在半个月到一个月不等。销假后再回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然后再找其他借口申请病假,如此反复多次。按照惯例,员工申请病假公司一律批准,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其正常出勤工资的70%发放(李某的病假工资在5000元/月左右)。由于李某经常请病假,不仅影响了单位工作,而且越来越多的员工也开始效仿,给公司管理带来难度和挑战,于是公司准备严肃处理李某。

话题二:如何应对“泡病假”员工

陈招群:就这个案例,我谈谈几点看法:

第一,用人单位要加强审核。审核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对医疗期的审核,把握清零规则;二是对病假真实性的审核,即关于病假的审核。用人单位可以到定点医院详细了解员工的患病情况。此外,对于提供虚假病历,骗取病假和医疗期的员工,公司可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公司对于员工的病假审批,其实是没有主动权的,是病假就应该批准。但是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进行合理复查。

第三,对于病假员工,公司可以安排工会成员或所在部门直属领导前去探望,既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也可以全面了解员工病假期间的实际情况。

第四,从请病假的原因出发,就本案例的描述可知病假是有利可图的。所以公司可以从调整薪资结构这一角度进行防范,降低员工的病假工资,控制在法定最低标准。

倪辉红:对于控制员工病假期间工资的操作方法,并不是所有地方的法规都允许。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如青岛),就明文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这个方法并不能普遍适用。

张生敏:对于长病假,可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若员工请3天以上的病假,则可设置一些具体约束条件,比如要求其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病假证明等。在员工提交合规病假证明的前提下,如果公司仍怀疑其真实性,可以要求员工去复查,或者找开具该病假证明的医生了解情况,并通过录音等方式将有关证明材料加以固定。

李伟:就刚刚大家的讨论,实操中很多应对病假的方法都已经提及,我补充两点:

第一,对于病假这个问题,值得用人单位反思。为什么请病假、泡病假现象越来越普遍?就病假来说,我个人将其划分为两类:“天灾”和“人祸”。所谓的“天灾”,是指员工确实患病的;所谓“人祸”,是指员工“泡病假”。员工为什么会“泡病假”呢?原因无外乎有二:一个是员工工作不开心,另一个则是生活所迫,想另觅高职。无论出于哪种原因,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确实需要深究原因,进行必要的反思,从源头上解决员工泡病假的问题。

第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曾有过这样一项法律规定:员工应当提供公司指定医院的或者公司医务室的病假单。由于医疗机构发展迅速,指定某家医院并不现实,但是公司规定医院的等级还是可行的,此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医务室,尽管实践中碰到的类似案例不多,但既然法律曾有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一试。

关于医疗期规定,国家层面确有“累计清零”一说,但在上海则有特别规定,即从员工第一次病假开始即可累计计算员工的法定医疗期。一旦达到法定期限,公司就可以做出处理。关于病假工资问题,建议秉承就低原则。

如果员工出现不配合复查的情况,建议如下:首先,要求员工复查需要有一个站得住的理由,不能无缘无故提出要求,否则容易导致员工的不满;其次,在对此类行为的处理上,病假仍需批准,但是公司可以就其不配合的行为给予违纪处分。

综上,在病假的操作上,特别是针对“泡病假”的个别现象,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控:第一,严格请假的流程和手续;第二,病假工资,尽量根据法定标准就低操作;第三,医疗期上,及时累计和处理。这些都是应对“人祸”的,对于那些不可避免碰到的“天灾”,在实际处理上,建议企业将正常法定的“补偿系统”和人性化的“救济系统”区分,避免混淆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还可以从“企业文化”角度出发,对员工进行正面的引导。

案例三:

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2003年11月20日入职,最近一份合同至2013年10月30日到期(2008年后只签过一次合同)。由于王某无法适应公司发展需要,2013年10月9日,公司找到王某,告知其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并下发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王某当场签收。10月15日,王某因病住院,次日其家属将病假条送至公司。公司认为,王某已经在终止通知书上签字,且提交的病假条不符合公司规定(需三级甲等医

院以上),所以对此不予认可。王某则认为,自己的合同到10月30日才终止,自己目前仍是公司的员工,且自己提供的是正规医院的病假证明(尽管级别不够),相应的病假待遇应当享受,而自己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

话题三:即将离职员工患病怎么办

倪辉红:我们公司曾经碰到过类似事件。我们基本上就是到顺延至医疗期满。当然最终我们是通过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为员工确实患病,公司提供的相关补偿也比较到位。

陈招群:就这个案例,我个人认为有几个操作不是很稳妥:第一个是关于“三级甲等医院”的规定,就医是员工的自,公司制度限定不妥;第二个是在劳动合同期未满时公司出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有单方解除之嫌;第三个是员工已然患病,出现了法定顺延的情形,应按照顺延操作。

张生敏:我有一个问题,协商解除和终止,在经济补偿金上是否存在多一个之说?

李伟:这是不一定的。在本案例中,如果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从2003年开始计算,而终止劳动合同,只要从2008年开始计算即可。

倪辉红:其实很多情况下,决定该员工留与不留的决定权在用人部门,并非人力资源部,所以只要用人部门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那基本也没有问题。

陈招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人力资源部门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领导并不是专才,对人力资源管理并不在行。若人力资源部门能将利弊分析清楚,我想领导还是会接受的,所以人力资源还是需要发挥其风险防控作用。

李伟:在本案例中,员工合同即将期满,公司通知终止,且提前了近一个月时间,不管是否需要提前,至少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至于说该通知是终止通知还是到期不续签通知,问题不大,当然后者更容易让员工接受。但本案例中,员工患病住院,此时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医疗期满或者疾病痊愈回来上班时终止。即待王某病好后公司也是可以终止,只是习惯上,我们一般理解为医疗期满。此时公司可以给员工发一个通知,告知其合同即将于什么时候到期,但基于出现法定顺延情形,故合同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样一来,不管是医疗期满还是疾病痊愈,公司都可以及时进行终止处理。

第6篇:单位病假条范文

第二条 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习时间、任务的完成。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其工资全额计发。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从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按在职工资全额计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其他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照发。

2、机关人员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扣发工作性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3、事业人员连续事假在1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部津贴、补贴。

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的,机关人员在6个月以内津贴补贴按在岗时标准执行,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事业人员在6个月以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工作人员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五、工作人员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工作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

六、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七、因病长期请病假的人员。单位应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其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而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八、婚、丧假:正常婚、丧假按国家规定各给3天假期。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另奖假15天(包括假期内公休日),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按事假办理。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故去可休假7天,家属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3个月,晚育和剖腹产者另奖(增)假30天;非计划内生育不给假,并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凡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受上级检查得到肯定或有关单位表彰的,视情经研究后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7篇:单位病假条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第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假 期 第六条 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条 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条 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 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第十四条 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五条 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七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十八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四章 考勤及结果适用 第二十条 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第二十一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8篇:单位病假条范文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9篇:单位病假条范文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