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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

第1篇: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在整体运行机制、福利院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五保供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一)明确供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核发《农村五保供养证》,建立五保供养数据库,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各乡镇办按标准进行审核,并与五保对象所在村签订供养协议,所在村必须明确包养人,并签订包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对自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经各乡镇办按标准审核同意后入住福利院,并由各乡镇办与供养福利院签订供养协议,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办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农村福利院建设计划并将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窗口重点扶持;要解决好农村福利院住房建设用地,并按国家规定集中供养对象人平不低于0.5亩的标准落实生产基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充分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多方筹措资金,新建和维修改造一批福利院,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条件,使床位使用率达到100%;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走失、人身伤亡等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选聘农村福利院院长,会同市民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农村福利院院长尽可能由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要合理配备福利院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原则上按1:10的比例配备。积极探索建立“以钱养事”购买服务的新机制,做到福利院服务管理人员能进能出,保障福利院服务人员的报酬,服务费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水平。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全市农村福利院基本达到省级模范福利院标准。

(三)完善基础设施。市民政部门要大力争取上级建设项目和资金,改善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危房纳入改造规划,改善供养对象居住条件。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主干公路连接福利院的道路纳入农村道路硬化项目,应尽一切努力改善农村福利院交通基础设施。市水务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饮用水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筹安排解决,确保农村福利院用水安全。市生态能源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沼气池建设纳入计划,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市供电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供电线路及设施纳入计划予以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市广电部门要将农村福利院有线电视线路建设纳入规划予以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四)提升服务水平。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要建立农村福利院建设与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市卫生部门要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农村福利院建立合作关系,帮助农村福利院建立医务室,上门为五保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医疗和心理保健服务。市广电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作为送电影下乡的放映点。市文化体育部门要为农村福利院分期分批配置健身器材,建立图书室,并指导开展院民文化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文化娱乐生活。

(五)营造工作氛围。市宣传部门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及典型事迹的宣传,褒扬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营造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市老龄办要切实维护老年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强老年人的自我维权意识,广泛开展尊老爱老敬老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切实营造浓厚的孝亲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落实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市教育部门要将农村福利院作为中小学校的德育基地,引导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三、落实保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运行

(一)保证经费来源。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补助经费。在供养对象生活费和农村福利院公益经费方面予以保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民营企业捐助资金,并引导有农村集体收入的行政村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先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畴,对16—59岁,无缴费能力的五保人员,由政府部门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做到应保尽保。市农业、科技等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作为科技示范点,将一些新品种、新科技引入生产基地,帮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增加院办经济收入,改善和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第2篇: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我市现有农村福利院11所(进行法人登记10所),总占地面积达556亩,其中建筑面积41883,生产基地315亩,固定资产达3000多万元,都是从2003年开始由原来闲置学校、乡政府、卫生院改扩建整合而成的,基础设施非常陈旧,安全隐患非常突出。2015年6月,河南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火灾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民政局等8个单位抽调40多名干部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我市11个农村福利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十二五期间,我们虽然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对全市农村福利院进行了不同程度改扩建和危房维修改造,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上级维修改造项目额度较小,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福利院的长效发展,导致部分危房不能及时得到维修,既是维修,也是修修补补,小打小闹,缺乏统一规划,整体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不相匹配,供养能力和供养水平已落后于其他周边县市。

一是有政策支持。有精准扶贫政策。根据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__政办发【2015】63号“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精神,为有效解决当前财政资金使用分散、社会资金合力不强、扶贫开发效益不高的问题,集中财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全省扶贫攻坚“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各地以县为主体,全面统筹,整合资源,彻底打破“撒胡椒面”和“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困局,化零钱为整钱,集中财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筹资金的主要权利在县级,县级政府可根据扶贫开发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划调整和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省市有用相关部门须积极支持配合。有特困供养制度要求。根据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要大力提升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达标,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提供条件。有新的审计理念。根据__审财发【2016】8号“__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大力推进财政专项统筹和扶贫资金整合的意见”精神,审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挪用资金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将整合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

二是有项目支撑。根据“十三五”民政专项建设规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规划及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精神,纳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农村福利院,可以按照每个床位补助,中央投资力度较大。

三是有实际需求。镇处农村福利院亟需建设。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是被认定的精准扶贫对象,并且是精准扶贫对象中最困难的群体,特别是农村五保对象。现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1198人,其中集中供养528人、分散供养630人,分散供养对象占53%。大部分分散供养对象由于镇(处)村监护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他们生活状况和居住环境都非常差,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们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也给民政部门的监管带来了难度和风险。一方面是分散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有待改善,急需保障他们的住房安居(精准扶贫四保障内容之一),另一方面是我市现有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陈旧,大部分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供养水平和供养能力有限,不能保障全市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应需求。我市农村福利院急需提档升级,实现救助兜底脱贫。同时,脱贫任务艰巨,时间紧迫,2017年我市贫困人口和贫困村要全部出列。

根据__政办发【2015】63号、国发【2016】14号、__审财发【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体系现状,建议整合精准扶贫易地搬迁资金,以现有农村福利院为依托,合理布局,统筹安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提供集中安置托养点。由市政府统一负责,扶贫办、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将我市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扩建,提档升级。

一是各项政策要衔接好。精准扶贫易地搬迁资金用于建设农村福利养老机构,发改、扶贫、财政部门要办好规划调整和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手续,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民政部门要监管好。以农村福利院为依托,集中托养散养五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要严格按照政策审核把关,实行动态管理,并制定出台相关制度,防止政策走样。

三是项目资金要整合好。充分利用历史机遇,将扶贫资金、发改项目资金、民政维修改造资金整合。

第3篇: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收入管理

卫生院收入是指卫生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及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一)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单位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业务计划及医疗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来确定收入总额。

为了促进收入预算顺利实现,单位应每季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价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完成好坏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保证全年总收入预算的顺利完成,并为编制和执行下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各项收费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发生巧立名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及时检查和收集收费情况,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

收费票据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和自制票据。乡镇卫生院的门诊、住院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可使用自制或外购收款票据。所有收费票据和自制收款票据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实行领用核销制度。不得出借、出让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

(三)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卫生院的收费部门主要由财务科、挂号室、门诊收费处和住院结算处组成,开展的业务收费由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收费处负责,其他各种收费由财务科统一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病人或单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挂号、门诊及住院收费处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存入银行,或及时上交出纳人员,同时编制“收费日报表”,并将“收费日报表”及附件(收支票据存根联等)送交财务部门,出纳应根据收入凭证及时入账,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严禁业务科室截留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卫生院也不得将收入转到三产、工会、食堂等部门。

(四)加强对医院收入的控制

卫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稽核、审计人员,加强对各收费部门报来的收入凭证和存根的审核,如是否少收或多收、日报表金额是否与所附存根金额合计数一致、是否足额交库等;药品收入应注意是否与药房处方合计数一致;是否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有无使用其他票据而使资金出现外流等现象。

(五)为合理扩大卫生院业务收入寻找途径

业务收入是卫生院补偿消耗的主要手段,卫生院要增加业务收入,除了按收费标准规定收费外,还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潜力,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条件,扩大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卫生院应根据实际开展每季度业务收入完成情况的分析。根据收集的财务信息,从医疗业务工作量和收费水平二个因素影响着手,结合全年各个时期收入进度、水平,通过与预算对比,与上年同期实际对比,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查找差距原因,预测发展趋势,为改进工作和决策提供依据。

二、支出管理

卫生院的支出是指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中的资金耗费,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卫生院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预算管理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行,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以计划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情况、开支定额和标准、物价因素等为基本依据。

卫生院要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控制。为了确保预算的顺利完成,根据卫生规模可将预算分解成部门预算,并加强对各项支出的事前和事中控制,每季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运用一定的方法考核分析各因素对支出完成的影响程度,抓住关键问题,研究对策,降低成本,促进工作。

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正确划分费用支出(正常业务开支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属成本范围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二)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专项资金包括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医院内部形成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卫生院对专项资金支出,要根据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凡是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及基建等项目,须经卫生院有关人员共同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二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和效益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办理相关手续;各投资项目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及项目进度支付款项,大型基建项目须在竣工半年内办理决算手续。卫生院应开展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经营管理、挖掘潜力、提高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

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登记备查簿,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卫生院要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救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单位职工食堂的补助及国家规定可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等,要有计划安排列支和对支出进行决算,并要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率

卫生院应制定资金收支审批制度,并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对差旅费、交通费、业务培训费、其他费用等与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消耗支出,应严加控制,尤其是招待费,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要求进行控制列支。资金的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

第4篇: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履职情况

一年来,我按照岗位要求严格履行着研究院副院长的职责,积极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始终做到在思想、行动上与研究院同心同德。工作中能够按照轻重缓急认真安排和妥善处理各项工作。管理上做到了办事不越权、不越位,工作不拖沓、不含糊,矛盾不上交、不下压,责任不躲避、不推诿。协助正职发挥好决策参谋、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四大职能”,用全新的管理理念,简化办事程序,提升层次,真正做到了让领导放心、上下级称心、全体员工顺心。

(一)制定本院的财务目标和财务年度经营计划。在今年的年初,我对昨年的财务情况做出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结合对我院的财务要求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院2014年的财务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在财务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中制定了对各个部门的收支预算目标和财务目标,督促各个部门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制定了全院财务、人事工资、后勤保障、职工福利等管理制度。2014年,根据全院财务、人事工资、后勤保障、职工福利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了这些方面的管理制度。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我不断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同行业的财务、人事工资、后勤保障、职工福利等情况进行了分析,综合全院所有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摘取同行财务、人事工资、后勤保障、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最后制定出了适合我院财务人事工资、后勤保障、职工福利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合同签订及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在2014年中,我对本院的工程项目的合同的签订工作作出了认真的审查,对合同中的条条款款认真的做出思考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合同文本的管理中,根据时间和合同的重要性,对合同文本进行分类管理,保证了合同文本管理的规范性。

(四)对分管部门的机构人员的配置、调整、任免、奖惩有向院长提出建议的权利。在2014年中,我认真对分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从思想道德到工作情况做出了考察,从同事的意见到自己的观察,了解了他们的特长和工作状态,认真思考了他们能否适应现在的工作,以及某方面是否工作人员的缺失,现在某职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该调到其他的工作岗位等等,并针对这些情况向院长提出了对某些职位工作人员的配置、调整、任免、奖惩的建议。

(五)履行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审核制度,严明财经纪律,保证财务管理真实性。积极按照研究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组织专人全面完成财务审计自查任务,及时上报财务审计自查报告。并就审计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地进行剖析,找出存在问题原因,及时地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研究院财务科。扎实做好“小金库”自查自纠及“回头看”工作。根据研究院年初制定的政务实施方案,对财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干部关心的重要事项按照省研究院财务公开办法中明确的财务公开程序、范围、时限要求,通过会议传达、研究院内网站等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公开,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益,实现财务管理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财务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保证了严明财经纪律,财务管理真实性。

(六)在院长外出期间可院长行使职权,并在院长归来后汇报期间工作情况。在院长外出的过程中,我代替了院长行使职务,保证了我院工作的正常运行,在遇到重大问题需要解决时,及时的组织员工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探讨,保证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并在院长回归以后向院长进行他离开时的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与时俱进,职务适应能力强

研究院副院长工作汲及面广,工作节奏快,知识理论性强,如果固步自封、疏于学习、不思进取,就会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自担任研究院副院长一职以来,我就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干好工作的基础,严格要求自己围绕工作重心时时学习、处处学习,不断调整学习思路、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学习了业务办理工作方面知识,也学习和了解其他方面、其他领域的知识,既讲究了学习方法,端正了学习态度,更注重了学习效果,既做到了向书本学,更向实践学。向领导、同事学,不断更新知识、气势磅礴知识储备、拓展知识领域,在学习实践中积累经验,经受锻炼,增长才干。通过学习,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活跃了思维,树立了一定的超前意识,具备了较快的接受新生事物,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打开新的工作局面的岗位适应能力。

三、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的打算

回顾过去的工作,有成绩,也有差距,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的管理工作仍有待加强,业务拓展能力有限。作为研究院副院长,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不足: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有时工作急躁,急于求成,工作力度和措施还不够,这些都有待于我在今后工作中去完善和提高。

今后,我要继续加强学习,掌握做好作为副院长应该必备的知识与技能,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自己,衡量自己,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奋发努力,攻坚破难,把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研究院的发展,做出我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今后,我要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好研究院的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工作本领,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公正公平。

(二)加强财会人员管理。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做好人的工作,制定合理的学习教育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教育活动,整顿思想,增强工作责任心,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可借鉴“三讲”教育经验开展类似的学习教育活动,并加强考核,把学习效果与工资、资金挂钩,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三)加强研究院财务、办公室、后勤方面的制度建设。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学习同行业乃至不同行业的财务、办公室、后勤方面方面的先进制度,不断听取员工的工作意见,加强研究院财务、办公室、后勤方面的制度建设,为研究院的工作人员谋福利,提高管理的规范性,让研究院的工作更加井然有序。

第5篇: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县是一个贫困农业人口大县,现辖3镇16乡,306个行政村,46.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3.1万人。行政区划调整前全县共有敬老院18所,五保老人1600多名,其中:集中供养五保老人126名,占五保老人总数的7.8%。我县的农村敬老院全部建于90年代初,由于建设时间较早,在建设规模、设施配套、安居环境上,都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要。为改变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混乱,服务水平低等问题,我县结合实施“星光计划”,加强对敬老院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多方筹资,建管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撤乡并镇后的闲置资源,对部分乡(镇)农村敬老院进行撤并调整,合并为现在的6所。扎实地推进“敬老院改造工程”的建设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版权所有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敬老院建设

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落后现状直接影响到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把实施“敬老院改造工程”,作为全县“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列入县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敬老院改造领导小组,民政局成立了业务办公室,实行局长全面抓,分管局长具体抓,业务人员盯着抓,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五保服务网络,为开展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改造工程”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统筹规划,全面提升敬老院档次和规模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的统一要求,我县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各乡(镇)全面调查敬老院的现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类实施、统筹规划,制定了总体建设方案,分三年时间,完成全县6所敬老院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任务。今年已完成2所(新建1所、改扩建1所),新增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床位100张,投入资金约100万元,五保户集中供养率首次突破14%;计划利用2-3年时间完成剩余4所敬老院改扩建工程,新增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床位200张,投入资金约200万元,争取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25%以上。

在规划建设中,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工作思路,严格“三个标准”和“一个目标”:即在建设档次上,立足上区一、二级院的等级;在建设规模上,要求可容纳本乡(镇)25%以上的五保户集中供养;在功能配套上,着眼形成多功能、综合型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确保敬老院建设水平10年不落后的目标要求。为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要求新建敬老院的规划及设计方案,都要经过政府审定后,方可进行建设,从而保证了发展规划不变、建设标准不降。版权所有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版权所有

为推动工程项目的实施,县上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兴隆镇和偏城乡中心敬老院,作为全县“敬老院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试点。通过典型引路、点面结合的做法,加快全县“敬老院改造工程”的建设步伐。兴隆镇敬老院严格按区一级敬老院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在兴隆镇单家集工业园区征地10亩,新建房屋40间800平方米,配备了活动室、医疗室、餐厅和卫生间等辅助设施,院内实行花园式修建,达到了绿化美化环境的效果,现已投入使用。同时,还制订了一套敬老院管理制度,规范了敬老院的管理。偏城乡敬老院是利用撤乡并镇后,利用原乡政府驻地的闲置资源进行改扩建而成,交通方便,环境优美,占地面积12亩,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现有成套居住房50间,活动室、餐厅一并齐全,我县已于2004年底将五保老人搬迁新居。兴隆镇、偏城乡“敬老院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为全面促进全县敬老院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目前,我县“敬老院改造工程”建设正朝着既定的计划和目标迈进,可望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多方筹资,确保敬老院改建工程顺利实施

实施“敬老院改造工程”,资金是重点,工程质量是关键。为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我县在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采取多渠道筹措的方式,落实敬老院建设资金。主要采取“四个一点”的做法:一是在县级财政和福利资金统筹安排一点;二是争取区级财政和福利资金配套一点;三是乡镇自筹并发动社会捐助一点;四是争取上级民政部门支持一点。经过上下的共同努力,2004年全县筹积资金50多万元,从而保障了“敬老院改造工程”建设方案按计划实施。

为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加强督查力度,要求各乡(镇)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一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既要按时交付使用,更要保证建设质量;二是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乡(镇)的主要负责人为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同时与建设部门共同承担工程的指导和监管责任;三是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大对敬老院的建设资金的监督和审查力度,确保敬老院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五、建管齐抓,全面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

第6篇: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为了规范医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院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财务管理。

3.管理职责

3.1财务科

3.1.1负责年度预算数据的提供。于预算编制前(通常是每年10月份左右)提供本年度各预算科室实际收支数据,供各科室编制下年度预算参考。

3.1.2每月将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各责任科室,季度作详细总结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3.1.3协助院长对年度预算进行布置,对各预算科室上报的预算进行汇总,上报院长审核。

3.2各科室主任(主管)

3.2.1根据医院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科室的预算。

3.2.2对本责任范围内的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带领本科室人员努力完成预算指标。

3.2.3对本责任范围之内的预算执行差异进行分析,对不利差异提出整改办法并贯彻执行。

3.3各线分管领导

3.3.1院级各分线管理领导,负责对本分管线各科室的预算进行审核,保证预算按医院总体目标开展。

3.3.2对各分管线的科室预算执行中的不利差异进行分析,指导相关科室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3.3.3对因情况变化,需要超预算开支的,负责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4院长

3.4.1负责组织医院各科室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开源节流,促进医院卫生事业的发展。

3.4.2负责全院汇总预算的审核,确保预算按院务会的要求进行展开。

3.4.3对超年度预算5%c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3.5院务会

3.5.1负责对院长提交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核,确保医院顺利完成职工会确定的经营目标。

3..5.2负责对超过年度预算5~15%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批。

3.6职工大会

3.6.1对年度医院经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针目标,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3.6.2负责医院年度汇总预算的审议和批准。

3.6.3对超过年度预算15%以上的开支重新进行审议批准。

1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4.1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医院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根据预算收入,安排相应支出,保证医院卫生事业计划能够顺利完成。

4.2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要按照上年度的执行情况,考虑预算年度的可变因素,将收入打足,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分别轻重缓急,将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4.3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要广开财源,增收节支,力争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5医院预算的编制依据

5.1依据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卫生事业发展计划。

5.2依据以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

5.3依据本院职工会通过的业务规划及工作目标。

6医院预算的内容

编制医院预算是通过编制预算表来实现的。包括基本数字表;大型购置明细表;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表;维修费用预算明细表;收入支出预算表以及专项计划开支预算表。这几个表格相互衔接,组成医院预算体系。

7.医院预算的编制方法

7.1基本数字表的编制

7.1.1床位数

预算年度病床数=年初病床数+新增病床数×使用月数÷12-减少病床数×减少月数÷12

7.1.2病床使用日数

病床使用日数=开放病床数×全年病床工作日×年度病床使用率,

(上式中,全年病床工作日一般为365天。)

7.1.3门诊人次

门诊人次=平均每日计划门诊人次×门诊工作日

7.1.4职工人数

职工人数=年初实有人数+计划增加人数×月数÷12-计划减少人数×月数÷12

或职工人数=按定员比例一张病床所需工作人员数×年平均病床数

7.2大型购置预算表的编制

预算年度大型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逐一按设备名称填写在“大型购置预算表”中,形成预算年度的大型购置预算。

7.3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

由各需要部门提出,填写“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表”。

7.4收入预算表的编制

7.4.1门诊收入

门诊收入预算数=每人次计划收入标准×计划门诊人次

门诊收入预算中的挂号费、化验费、治疗费等,都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

7.4.2住院收入,

住院收入预算数=计划每床日收费标准×计划病床使用日

住院收入预算中的住院费、化验费、治疗费等,都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

7.4.3制剂收入、其他收入

制剂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数可以根据上年实际执行水平,参照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素而定。

7.4.4药品收入(分西药收入、中草药收入)测算办法:

门诊药品收入=每人次平均费用×计划门诊人次

住院药品收入=计划每床日平均费用×计划病床使用日

7.5支出预算编制(另)

7.5.1工资

工资预算根据全年各类人员平均人数和各类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预算数=预算年度各类人员年平均工资总额×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

7.5.2补助工资

补助工资包括临时工资、卫生津贴、交通补贴等。应先根据职工人数和每一职工人数平均开支水平,逐一求出补助中的明细支出预算数,然后将这些明细支出预算汇总成补助工资预算数。

7.5.3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包括福利费、工会经费、独生子女补贴等。其预算数的编制可比照补助工资。

7.5.4公务费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其预算一般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数,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而定。

7.5.5药品费

药品费可根据药品收入预算数剔出药品进销差价后编制。具体按相关表格填写,西药和中草药分开填列。

7.5.6原材料

原材料预算根据上年原材料占制剂收入的比例,结合本年具体情况而定。按相关表格填写。

7.5.7卫生材料(另)

卫生材料包括血、氧气费、化验材料、敷料等。其预算数可根据上年各类材料占相应收入的比例,适当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确定。按相关表格填写。

7.5.8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

按预计使用数分明细项目填列。其预算一般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数,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而定。

7.5.9业务费、其他费用

编制方法参照其他材料低易品的编制方法。

7.5.10修费用预算表的编制

维修项目由各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提出,按相关表格填列。属于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财务部门按医院的大型设备原值×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平衡。

7.5.11行政后勤部门费用预算,根据往月开支情况,结合未来的业务量或工作计划进行测算。

7.5.12专项开支预算(另)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

8.财务报表

8.1预计资产负债表(另)

8.2预算收入支出表(另)

8.3资金收支预算表(另)

第7篇: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应付福利费自身带有浓厚的行政味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付福利费逐渐变脸,与当初的出发点背离,失去其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1.应付福利费反映了国家、所有者、职工三者的分配关系。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时代中,工人既是企业的职工又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开支必然会在职工福利方面有所倾斜。但随着私营企业的壮大,私营企业所有者在权衡国家税费、工人待遇与自身利益方面,必然会更多考虑自身利益。事实上,职工福利性支出越大,国家与股东分配到的利益就越少,这使得企业实际发放的福利费会少于计提数,或计提了不发。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成为企业抵税的手段。

2.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比过去有所减少。企业不再自办医院、浴室、理发室、幼儿园及托儿所,节约了福利性开支;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大病、工伤、生育等费用的发生变得非常均衡,企业很少再出现因职工医药费报销金额过大,造成应付福利费不够用的现象。同时,随着职工收入水平的增长,应付福利费也水涨船高。因而,应付福利费出现大量结余。此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一些应税收入,由于比较隐蔽、容易忽视,对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也带来一定困难。

3.体现不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关系。会计核算上企业损益的核算基于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税法上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法更明文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减值准备必须按实际支出予以抵税,只有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这三种带有行政色彩的费用可以按计提数抵税。这使尚未成为企业真正费用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也能够起到抵税作用。因此,应付福利费结余实质上成为企业免费使用的一项资金来源。由于应付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利润、股东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付福利费的不公平、不合规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控。

4.应付福利费成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建立“秘密准备”,留待未来释放以提升业绩,这种情况比较隐蔽,不易察觉;二是利用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虚增利润,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发现。上市公司通常通过这两种方法调节利润。

5.应付福利费成为企业利润的储水池。企业利润经常放在利润分配反映,但有时企业为基于调节利润或为弥补福利费缺口的考虑,将利润转到应付福利费反映,用以发放职工福利或弥补福利费不足的缺口,或留待以后从应付福利费转出调增利润。

由于企业应付福利费在实行过程存在种种问题,社会上不断有改革应付福利费制度的呼声。经过再次立法,应付福利费在计提方面、支出方面均有变动。

首先是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接着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第四条有以下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这表明新准则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职工薪酬据实列支。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再没有涉及职工福利费这个概念。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就颁布新财务通则答记者问时介绍: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并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就应付福利费作出相应规定。

二、经过多个法规的多次规定,职工福利费核算方法已经发生质的改变,具体如下

1.取消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要求

新规定取消了原来按工资总额的14%计计提的标准,应付福利费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并入职工薪酬核算,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但据实列支也有限额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开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医疗保险外,其他福利费还是可以先行计提再作调整。即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提取比例,先提取后使用,如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实际支出数,应予冲回;如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小于实际支出数,可以补提。

2.明确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除外)、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另外,对用于全部或部分职工支付福利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也禁止由企业承担。这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企业不能再以暗补的形式变相提高人员工资。

3.明确企业非货币利支出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4.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明确辞退福利须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才予以确认:(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辞退福利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在新旧衔接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进行明确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但在过渡时期,考虑到应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标准计提的习惯,在会计处理上还存在缓冲,并存在着职业判断的空间。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就是将原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结转为零,增加损益。但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作具体规定,“企业实际情况”怎样,“职工福利计划”的内容如何,在会计处理上尚存在职业判断的空间与运作空间。由于职工福利费涉及的企业实际情况与福利计划并不需要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上注明,故在缺少这部分资料的情况下,也无从分析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

此外,法规关于如何消化职工福利费余额方面还对某些行业行了宽限。新《企业财务通则》虽然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但通则不适用于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适用财政部2007年3月30日财金[2007]23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对于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贷方余额,即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职工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可见,金融企业应付福利费结余的会计处理,比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的规定详细,甚至具体提及了更为广泛且尚未开放着的用途。如支付给职工购买为职工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这正是一般企业不能享受的。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新旧衔接会计处理的技巧重点不再是取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问题,而是如何消化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财会[20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篇: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宏观总量控制,微观放权搞活;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校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确保财务运作安全,预防财务风险。

学院财务年度预决算报告,应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室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的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全院财会人员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年审的《会计证》,对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财会人员必须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学院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的重大开支,应经学院党政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日常开支,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 综合预算原则。将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和其他资金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 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三) 强化绩效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管理,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每年9月,学院财务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市财政局下发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指导数,编制学院下年度预算建议数,向学院教代会征求意见,并提交学院院务会议审议决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

下年度1月财务室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数,编制我院预算草案数,1月10日前将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一)院级预算由财务室编制。

(二)财务室在报送预算计划时,要同时报送学院的概况文本,阐述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对学院的主要收支项目作详细说明。学院各部门必须无条件地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三) 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9]5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历年收入情况并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学院的各项收入,不得虚报瞒报,确保应收尽收。

(四)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份。

① 基本支出预算是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是事业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按其性质分为基建类项目、会议类项目、专项设备购置类项目、其他类项目。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凡是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室根据市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贵港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贵财[2019]89号)及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随学院预算草案(二上)一并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及调整

(一)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部门预算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二)学院的预算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确定的项目和科目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支出项目或支出科目的,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费工作由财务室归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事业收入,按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规范操作。

收费票据由财务室统一归口管理,按规定申购、使用和缴销,按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科研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纳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报销凭证,财务处集中核算的办法。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或改善学院办学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一般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

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相关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一般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由学院业务部门、财务室、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赢、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学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费、党团会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项等。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三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9篇: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法定公益金制度;职工集体福利;会计体现

一、法定公益金制度及其会计体现

(一)我国的法定公益金制度规定

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公益金不能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应由企业统一安排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如购建企业职工住房、职工浴室、食堂、医务所、学校等各种集体福利设施。1993年12月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其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丹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沣定公益金”。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1999年和2004年我国的《公司法》经历了两次修正,但其中有关法定公益金的条款仍然予以保留。公益金法定化,可以说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特色,是我国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顺应国情的创造。因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法的公积金制度中都没有“法定公益金”规定,而是以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公共设施制度达到我国法定公益金欲达到的目的。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应从净利润中提取公益金用于购建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企业职工的工资中没有完全包括必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的内容,其中尤以职工住房最为突出。1993年《公司法》诞生,其负载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便是国企改革,正如第1条所说“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是国企改革的中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自然承担着更多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功能。然而《公司法》出台之际,各项配套改革如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并未随之妥善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公益金应运而生,以解决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的资金来源。第二,考虑到企业的效益与企业职工的努力程度密切相关,安排好企业职工的衣、食、住、行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这一初衷也导致了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第三,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归属于所有者,这是企业的基本制度,也是所有者投资于企业的根本动力所在。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性要求企业的利润分配不能完全将企业职工排除在外,于是便有了法定公益金这种折中的制度安排: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二)我国法定公益金制度的会计体现

1992年5月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六十六条:“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在与其配套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规定,企业应设置"312集体福利基金这一股东权益类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1992年11月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1998年1月财政部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应设置“3121盈余公积”这一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并在其下设置“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三条:“……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3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在与其配套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规定,企业应设置“3121盈余公积”这一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并在其下设置“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

二、法定公益金制度的废止必然性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有法定公益金的相关条款。主要基于两个原因:

(一)环境变化使法定公益金制度已无必要

法定公益金的一项主要功能是承担企业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国家包、低租金、高补贴、福利制的实物分配制度。其主要特征是:住房由国家和职工所在单位包下来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象征性地收取低租金;由国家和单位补贴维修、管理等费用;住房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提供给职工;住房分配以实物分配为主。这种住房制度带来了显而易见的弊端:住房建设投资不能实现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不能从机制上制约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导致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风;没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抑制了职工个人投资建房、买房的积极性,导致消费结构不合理;住房供给不足与职工的住房需求不断扩大之间的矛盾,造成了严重的住房紧缺问题等等。因此,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势在必行。1988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1991年《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住房建设应推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投资机制;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又提出,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紧接着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上述住房制度改革,使得企业从统包建设职工住房的负担下解脱出来,由此导致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

法定公益金再无用武之地。

法定公益金的另一项功能是用于兴建职工浴室、食堂、医务所、学校等各种集体福利设施,反映了“企业办社会”这种我国

特有的社会现象。“企业办社会”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一大特色,即企业建立和兴办了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机构和设施,承担了产前产后服务和职工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表现为企业自我封闭、自成体系、自我繁衍、自我调节。其存在使得企业背负了日益沉重的包袱,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鉴于此,国家开始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1995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的途径和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多数企业应先将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交由政府管理”。2002年4月2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失时机地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逐步将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上述“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举措,使得用于兴建职工浴室、食堂、医务所、学校等集体福利设施的法定公益金失去存在的意义。

(二)公司制度决定法定公益金制度不合理

环境变化导致公益金存在已没有必要。同样,法定公益金制度本身的缺陷也使得其存在的合理性遭到质疑,主要表现为:

1 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相矛盾

1993年《公司法》“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但其中关于法定公益金的条款却与这一立法目的相矛盾。

首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企业要有明确的投资者,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拥有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台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投资者与职工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公司法》只规定了公益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及公益金的用途,并没有明确公益金的性质。但按照规定公益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一种资产收益,其所有权当然应归属于企业投资者,我国的会计制度亦将公益金列为所有者权益类。因此,公益金的法定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即用公益金购建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而职工拥有集体福利设施的使用权,即职工是公益金所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受益人,这无疑违背了产权制度中“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使得产权关系不明晰。

其次,强制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不利于公司灵活使用资金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益金的提取与公积金的提取不同,没有最高额限制,而且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当公司亏损严重,其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都已用于弥补亏损,此时公司为挽救颓势仍急需增加资本,但面对可能是巨额的公益金,公司的经营者却不敢冲破法律的,这无疑束缚了公司的财务手脚。此外,公益金所转化的集体福利在发放中的平均主义,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浪费,这也与公司的经营利益相悖。

再次,投资者承担着企业资本侵蚀的风险,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投资者理所当然地应获得全部的剩余索取权。既然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归投资者所有,那么从中硬性地提取一部分作为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实际上是将投资者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强行剥夺了,从而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此外,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资金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有抵税作用;而法定公益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能作为抵税基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定公益金制度有违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精神,也会有损于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与公益金的提取初衷相背离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职工的收益主要包括工资和福利两方面内容。从工资方面看,职工的工龄、学历、技术水平决定了职工的收益,而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努力程度、劳动成果则与收益并无直接关系;从福利方面看,职工以福利形式获得的消费基本上是按平均主义原则来进行分配,与职工的努力程度及劳动成果的相关度更小。公益金作为福利方面支出,被企业职工利益均沾和无差别地分享着用公益金所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努力程度、劳动成果等对职工分享由公益金转化的集体福利设施并没有什么影响。由此可见,法律试图用提取公益金来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这一初衷难以实现。

尽管职工拥有公益金所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使用权并从中受益,但是否动用公益金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决定权却在于企业所有者或其人。既然公益金的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也就意味着企业不存在法定的支付义务。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企业所有者因此没有足够的动机将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法律只规定了公益金提取的方法、用途等,而没有规定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使用公益金购建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事实上,如果企业的投资者只提取公益金而不用于购建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就算公益金提取的数额再巨大,职工也未能享受任何福利,以提取公益金来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的初衷也不能实现。

伴随着法定公益金制度的废止,在会计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立,便取消了盈余公积中关于“法定公益金”的明细核算。2006年3月15日,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