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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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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1篇: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范文

见义勇为个人先进事迹申报材料:

事情主人公,男,于1963年7月27日出生,家住得胜街10---123号,现是市有限公司在职职工。事情发生在11月4日早上8点10分左右,正好路过得胜街20号环城北路社区社区门口,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中年女子在打电话,该女子电话讲完后1分钟左右,从西陵一路发现走过来一个手拿两块砖头30多岁的中年男子,砖头男指向打电话的中年女子问是谁,那个中年女子就指向旁边一男一女两位70多岁的老年男子说道,就是”他”,只见砖头男就一脚踹在70多岁的老年男子胸前,老年男子随即被踹倒在地上,动弹不得,这时已经引起了很多路人围观,社区主任任等几位同志也闻声赶了出来制止,并及时打110报警,旁边路人也不时有个别正义感强的劝架,其中有位60多岁的劝架男子也被砖头男一掌推倒在地,再也没有爬起来,紧接着中年男子好象还不解恨,又折回身将前面70多岁的老年男女分别又踢到,并用手中的砖头狠狠的砸向老年男子的头部,老年男子的眼镜当时就砸碎了,头部鲜血直流,而砖头男还在边跑边打,丝毫没有停住的意思,就在这关键时刻,一旁的出手相救了,只见他一把抱住砖头男并将其摔倒在地上,并死命将其抱住,在地上拉扯不让砖头男逃跑,可砖头男又用砖头砸向了,社区主任任同志的头部和腰部,导致他们都负伤了,就在这时砖头男在、社区主任任同志他们负伤的情况下逃跑了,可同志在满脑是血的情况下,顾不得疼痛就又朝西陵一路砖头男逃跑的方向追去,大约追了50米左右,他将砖头男追上了,砖头男看见华又追上了他,就又从地上捡了砖头砸他头部,华不顾个人安危一把扑了上去,两人一起倒地后将砖头男按住,压在身下,正在这时有个路人看见了及时出手帮忙,终于制服了这名砖头男,直到警察赶到现场把砖头男带去了派出所,事情才得以平息。签于同志一身正气,置个人安危和生命财产于不顾,帮助弱势群体,弘扬正气,见义勇为,精神可嘉,我社区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同志见义勇为。此呈,请批示!

社区居委会20__、1、16

第2篇: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范文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治安灾害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民政、教育、财政、卫生、社保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中表现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或见义勇为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打印后经所属乡镇党委或乡镇综治委审查后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含外地人员在我县),由见义勇为所在的乡镇或*派出所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上报。

(三)县直单位报送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属的单位党组(或支部)向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含从事个体运输、文化娱乐、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民)的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送前要经县、私营企业协会或有关主管行业审查后,方能报送。

(五)外来务工人员中见义勇为事迹的报送,有明确隶属单位的,须经用工单位审查批准。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见义勇为所在地*机关负责审核后,按程序报送。

(六)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综治办填报《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基金和基金会

第七条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虽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确认、奖励和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通过集中表彰、媒体表彰等方式进行奖励。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九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拨款;

(二)接受县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及个人的捐赠;

(三)通过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各种途径增值。

第十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

(三)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一条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支出在壹仟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审定;壹仟元以下(含壹仟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公民,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奖金贰万元至叁万元。

(二)在见义勇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发给奖金伍仟元以下贰仟元以上的奖金。

(三)在见义勇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发给奖金贰仟元以下伍佰元以上的奖金。

第十三条对组织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单位,根据其事迹授予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壹仟元至壹万元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保密。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职的就近就医。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

第十六条在见义勇为中负伤需要急救或者住院治疗的,免收挂号费、诊查费、输血费、检查检验费、床位费、抢救费、手续费。其它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受益人依法承担;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资助;

(四)不足或者见义勇为人员不能负担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贰万元)。

(五)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本县(户籍属于本县)见义勇为人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由见义勇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供养的亲属发给生活费。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办理社会残疾人证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免除学杂费。参加初考、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对需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3篇: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范文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媒体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确认、奖励、保障、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县公安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向县公安局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材料。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确认的申请或举荐,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当予以确认: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00元的奖金;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2000元的奖金;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协调小组评定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500元至800元的奖金;

(五)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由协调小组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并发给200元至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建议意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非常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该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保障。见义勇为基金采取财政拨款、慈善基金捐助、企业及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独立建帐,民主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各级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协调小组帮助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有关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有关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剩余费用经协调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其经费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的应给予伤残等级鉴定,见义勇为人员待伤势基本稳定后,可凭县公安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或介绍信,直接到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及时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县民政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坐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不予救援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范文

中国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赵实,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覃志刚、李屹,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杨承志、左中一,中国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夏潮和文艺家代表、中国文联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河北省文联、沧州市文联、青县县委宣传部及青县文联的有关同志近400人出席报告会。

报告会上,赵实向韩雪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讲话,李屹宣读了《中国文联关于授予韩雪同志“见义勇为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决定》,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音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徐沛东代表艺术家发言;与会人员观摩了韩雪先进事迹短片,青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玉环介绍了韩雪的先进事迹。报告会由覃志刚主持。

陈玉环在会上介绍说,韩雪是中国音协会员、河北省作协会员、省音协会员、现任青县文联主席。今年6月15日,他奋不顾身在青县古运河救起一名落水儿童,事迹传出后得到了各方的好评和赞扬。身为一名基层文联的负责人,在他的团结带动下,青县文联连续8年被评为沧州市先进文联。而作为一名文艺工作者,他时刻不忘自己身上的责任,专注于音乐文学和儿童文学创作,还广泛涉猎其他文体的创作。先后在省以上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各类文艺作品2400余件,公开出版歌词集、儿童诗集、寓言集7部,在省级以上征歌、征文比赛中获奖70多次。他还热心帮助有困难的群众,被受到帮助的群众尊称为“写书的好人”。

韩雪的救人事迹在网上后,很快引起了赵实等中国文联领导的极大关注。赵实第一时间指示《中国艺术报》就韩雪及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中国艺术报社立即派出记者,随河北省文联人员一起赶赴青县进行实地采访。6月27日,报社与中国文联理论研究室开设“践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优秀文艺工作者风采”栏目,首先推出了关于韩雪的报道。在头版头条刊发的通讯《书写美丽动人的道德诗篇——记勇救落水儿童的河北青县文联主席韩雪》,以及配发的题为《道德的倡导者,首先要做践行者》的评论文章,在全国文艺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之后,中国文联又派人专程赶赴青县,考察学习韩雪的先进事迹,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关于表彰韩雪的决定。

赵实在讲话中说,韩雪同志是近年来我国文艺战线和文联系统涌现出来的一名先进典型。他在文艺创作实践中,认真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注重贴近生活、扎根基层、深入群众,创作出了大量深受群众喜爱的文艺作品;他在基层文联工作岗位上,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兢兢业业、不辞辛苦,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他在日常生活中,注重修身养德,一身正气,在人民群众的生命遇到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体现出高尚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

赵实指出,学习韩雪同志,就是要学习他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就是要学习他关注现实、潜心创作的艺术追求,就是要学习他爱岗敬业、扎根基层的工作作风。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各单位要以学习韩雪同志为契机,举荐和推出更多的文艺界先进典型,把学习先进典型与学习践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与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文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大力营造礼敬楷模、礼赞善举,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浓厚氛围。(讲话见本版)

覃志刚在主持报告会时说,赵实同志的讲话高度评价了韩雪同志在危急关头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了韩雪同志在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带领基层文联围绕大局、勤奋创作等方面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并向文艺界发出学习韩雪同志的号召。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赵实同志的讲话精神,努力学习韩雪同志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关注现实、勤于创作的执着追求,爱岗敬业、热心服务的职业精神,自觉遵守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大力践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徐沛东表示,韩雪同志的事迹给文艺创作的启示也是重要的、直接的。这一道德典型说明,我们的身边时时有“大美”,处处有“大美”,需要的是一双双发现美的眼睛。文艺工作者只有怀着满腔的热情和敬意,用真诚的心去发现生活中的暖流,用真实的情去抒写身边的感动,才能将时代楷模的精神实质、人民群众的心底期盼呈现出来,才能创作出优秀的文艺作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取向,激发人们的道德自觉,进一步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每一个人的力量。

“韩雪不愧是文艺工作者的楷模,他的先进事迹很感人,让人很受教育。文艺本身就是一种精神产品,是一种宣传和讴歌,我们文艺工作者就应该具备这种品质。如果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都能从身边小事做起,关爱他人,那么定能形成社会新风尚。”歌唱家万山红和吴碧霞这样表达她们听完报告会的感受。著名古筝演奏家王中山说:“韩雪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很好地诠释了作为一名文艺工作者所应有的职业操守。今天的报告会上韩雪受到了多方赞扬,但他在发言中并没有对自己的事迹做过多的渲染,韩雪那个纵身一跳的瞬间,在他自己看来虽然算不上什么,但所产生的道德力量却是十分巨大的,这让我的心灵很受震动。我们的文艺创作应该多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身边这些平凡而伟大的模范,热情讴歌他们的崇高品质。”青年舞蹈演员苟婵婵表示,今天这个报告会她很受感动,韩雪的事迹平凡中更显伟大,给年轻文艺工作者做出了好的榜样。作为一名“80后”舞蹈演员,今后会以韩雪为榜样,努力做到德艺双馨。68岁的魔术表演艺术家罗秉松感言,在文艺界积极践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出现了一个像韩雪这样的先进文艺工作者典型,非常令人欣慰,也很值得骄傲。这个报告会的举办一定会号召更多文艺工作者特别是年轻的文艺工作者向韩雪学习。

第5篇: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范文

来源于八一学习网

道德经有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与道。通过今天课前讨论对长江大学见义勇为群体的英雄事迹的学习,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去年,长江大学15名学生结“人链”救人的英雄事迹在神州大地引起强烈反响,3名牺牲大学生的事迹更是感动了无数人。为救两名落水少年长江大学十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3名大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三个风华正茂的生命就这样走了,走得悄无声息又惊天动地,走得大义凛然却又令人痛惜;两名落水少年获得了新生,他们却献出了生命。换作是我,我不知道我有没有他们的勇气,把生的希望带给他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用生命的壮举发出时代的青春宣言,但他们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发自内心的去尊敬,去学习!长江里的“人梯”精神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之中,英雄的事迹会永远记录,不会消逝!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大学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家华表示,“这是一个英雄的壮举。人需要"义利观",义在利之上。”“一个人的本质,不仅仅是简单的存在,更应该是一种超越的价值和追求。这种精神的信仰,就体现为大义。任何社会都需要提倡这种大义。”见义勇为是当前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现实中既有象魏青刚似的英雄给人们带来的感动,又有“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心痛,还有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而献身让人们感动和心痛的同时开始的反思。对于这个救人事件,尽管人们依然会质疑大学生们救人方式的科学性和生命价值的对等性,但是,这并不能否定见义勇为作为一个时代命题的价值和意义。见义勇为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正义不是自然而然地降临到我们的生活中的,它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竭力维护。社会是一个联合体,只有相互搀扶,相互为善,世界才可以变成一个美好的人间。这些大学生为我们树立了典范。

此时此刻,我读懂了臧克家的那句话:“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在陈及时等英雄身上,我找到了这句话的深刻含义。作为光荣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员,对任何对于国家和人民有利的事,我们都将义不容辞。“有国才有家,有家才有爱。”舍小家,为大家。今天,何东旭、方招和陈及时随滚滚江水去了,但他还活着,活在我们每个人心中,并活在国家精神文化的无价宝库中。长江大学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学生英雄集体的事迹,着实教育了广大青年学生一番,也将引导我们自觉以英雄楷模为榜样,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6篇: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范文

2009年4月18日,南京市白下区常府街发生一起抢劫案件。两名歹徒持刀抢劫一名刚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女子,多名群众见义勇为对歹徒围追堵截,但见义勇为的市民于葆林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南京各媒体对于葆林等见义勇为群众的英雄事迹和高尚品德进行了大篇幅、高密度的连续报道,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学习英雄、弘扬正气的舆论高潮。分析这一时期南京媒体对4・18劫案中见义勇为壮举的报道(以下简称“4・18报道”),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

官方积极引导,主导“议程设置”

4月18日案发当晚,南京市委宣传部和南京市公安局召开新闻会,及时公开信息,介绍案件情况,希望市民提供破案线索。当晚,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杨植、市委宣传部部长叶皓,慰问见义勇为献身的英雄于葆林的家属和受伤的张定华老人,号召广大市民向见义勇为的英雄学习。

案发第二天,南京市委机关报《南京日报》在4・18案件及市民见义勇为事迹报道的同时配发评论,党委机关报在首次对4・18见义勇为的报道中,就把英雄的壮举,提升到城市文明和市民精神的高度。这也成了日后南京各家媒体报道的基调。

随后,南京市领导及政府部门的表态和行为,都成了各媒体报道的热点,规格高、频次密、影响大,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正是通过这样的积极引导,把舆论的主导权始终抓在手中,在社会上创造了一种崇敬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氛围,弘扬人间正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把这提升到城市文明和市民精神建设的高度。

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还成功地实现了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4・18案发前5天,4月13日晚,南京还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南京一名114路公交车司机,因为和公司领导有矛盾,为泄愤故意开车撞人,将一名骑助力车的男子拖行5公里后才停下,死者身体已残缺不全。这件事被国内多家媒体密集报道,给刚当选文明城市不久的南京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4・18劫案发生后, 通过对4・18报道的引导,也可以将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从此前的公交司机为泄愤撞死人案件中吸引过来,转移到弘扬见义勇为的主流价值观宣传当中,转移到南京城市精神的正面宣传当中。

传播者与受众良性互动,弘扬主流价值观

媒体对4・18劫案中市民见义勇为壮举的持续报道,引发了公众对见义勇为英雄的深切关注和崇敬之心,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反过来,广大受众在这种舆论氛围的影响下,积极参与到关爱英雄、学习英雄的活动中,他们的种种举动,又成为新的报道题材,进一步推动了媒体的4・18报道向纵深发展。

4月18日案发时,除了被歹徒捅死捅伤的见义勇为英雄于葆林和张定华之外,现场还有多位群众见义勇为。50岁的桂花鸭集团职工朱银富就是其中的一位,他当时也参与了和歹徒的搏斗,但后来一直没有跟任何人说起过。4月18日起,媒体大规模地对于葆林和张定华的英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当时和朱银富一起在现场的那名同事给媒体打电话,提供了朱银富见义勇为的报道线索,希望媒体能宣传报道一下这名没有受伤的见义勇为英雄。记者随即对朱银富进行了宣传报道,朱银富所在的单位桂花鸭集团在看到报道后,为了表彰他的高尚品德,专门在公司为他开了表彰会,颁发了一万元奖金,号召集团全体员工向他学习。各家媒体随即又对这个表彰会进行了报道,进一步弘扬了崇敬英雄、学习英雄的主旋律。

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见义勇为英雄于葆林和张定华被歹徒捅伤后,私家车主黄凯夫妇见状,以最快的速度开车把伤者送到医院抢救,没留下姓名就悄悄离开。媒体发起了寻找热心救人的私家车主的活动,很快,根据大家提供的线索,黄凯夫妇被找到并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黄凯的单位宝钢梅山公司给黄凯颁发7千元奖金,并授予他特等功,号召公司万名职工向他学习。黄凯妻子的单位也做出了类似的举动。交管部门主动表示,黄凯夫妇在开车送伤员到医院抢救闯了3个红灯,这样的违章免于处罚。南京市一家公墓管理处在看了媒体对于葆林英雄事迹报道后,愿意免费为英雄提供安息之地,还发动员工向于葆林家属捐款。对于见义勇为受伤的英雄张定华,南京政府部门已经表态负责其全部医疗费用,但是救治他的总医院表示,医院决定免除他的一切费用。这些事情是在媒体大规模进行4・18报道中发生的,同时又为媒体的4・18报道增添了新的鲜活素材。伴随着媒体大规模的4・18报道,在英雄精神的感召下,很多市民去医院看望慰问张定华及于葆林的家属,向他们表达对英雄的崇高敬意,并献上爱心。

如果说,前面所说的政府在媒体4・18报道中各种积极引导的行为,体现的是政府对英雄见义勇为壮举的高度重视和肯定,那么,在传播者与受众良性互动模式下,4・18报道中形成的社会广泛参与,则反映了包括广大市民在内的社会方方面面对见义勇为高尚品德发自内心的认可和崇敬,体现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结语

4・18案件发生后,南京的所有媒体都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报道中。从4月18日开始一直到4月底,10余天的时间里,各家媒体集中地对市民见义勇为壮举进行了大规模的报道,每家媒体的发稿都在30条以上, 为了让自己的报道出彩,各家媒体的记者使出浑身解数,深入英雄人物所在的单位、社区,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挖掘英雄人物的光荣事迹。报纸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评论特长,以《南京日报》为例,在4・18报道中,它以编后、短评、评论员文章等形式,先后发表了多篇评论配合新闻刊发,这些评论对市民见义勇为的壮举所反映出来的精神进行提炼和升华,体现了思想和理论的深度。电视媒体发挥其声画一体、感染力强的优势,用电视手段表现出很多让人印象深刻的细节。广播电台则充分发挥自己反应迅速的优势,随时插播最新的消息。

第7篇: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机制

根据法学专家的阐释,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其中,事迹突出的人员被称为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人员存在着人身、财产等受损甚至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单独立法,也未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受害人)与加害人、见义勇为人员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加害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利益的赔偿或补偿,因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加害人、受益人不良的经济状况等原因,常常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根据见义勇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首先应该是国家和政府承担。对于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其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往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社会救助。

1 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以调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内容。有资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英雄,却因无法得到实际救济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境。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明确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列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缘故。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选择主义为主要价值取向,其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为其提供暂时性、补偿性和紧急性的社会救助。由于见义勇为人员是主动介入这些意外事件,即其行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可能获得受益人或加害人的民事方面的补偿、赔偿,可能不致“陷入生存困境”,受选择主义价值取向的制约,他们因此很难被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之中。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都没有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条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主要是参照保障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项目进行,如比照社会保险项目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治疗费用等进行报销;或者比照社会优抚中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我国没有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明确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服务项目与内容。

部分省市地方人大对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多数地方省市政府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条例。如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重庆市的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万元的奖励,而有的地方仅有5000元。这样的奖励保护措施的适用地域性强,具有明显的暂时救助特征,难以真正解决其实际困难。

2 救助工作的实际难题

(1)管理部门不确定。过去,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主要针对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在治安事件中实施的合法援救行为,公安部门也就自然成了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单位。近年来,见义勇为界定范围逐步扩大,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扩大到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多数省市将该事务的管理归口于综合治理办公室。目前我国见义勇为事务的管理部门主要存在4种情形:一是政府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是公安部门,三是民政部门,四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前两种情形占大多数。在实际管理与救助工作中,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责权利规定,以及受管理该事务的相应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工作任务繁重等因素的影响,管理、救助见义勇为常被视为这些部门的附带职能,工作难免懈怠,从而影响工作成效。

(2)多元执行主体。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事迹与性质的认定和奖励等工作中,多个部门、同一部门不同级别的单位参与其中,出现了多元执行主体。而实际工作中不同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晰、协调性不够、工作随意性大等问题,也使得救助迟迟难以到位。如公安部门对与治安有关的见义勇为事件负有法定责任,可以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性质进行鉴定,但是对于非治安事件的行为事迹及其性质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就没有统一的规定。又如,事发之时见义勇为人员严重受伤,面临生命危险而被送进医院,但身无分文,医院是否有必须施救的法律责任,认定机构能否在事发后最短时间内掌握充分的材料认定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并提供救治费用或开通紧急救助通道,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等在整个救助过程中如何协调彼此的工作,以及时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具体困难等等。

(3)善后工作不尽如人意。全国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标准,但目前救助水平偏低是基本事实。从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救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和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痛,对于受伤致残、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来讲,其生活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继续治疗费用往往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事后长远的善后工作,如致残人员的再就业、子女的入学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慰问等问题,普遍关注不够。

(4)救助经费不足。调研表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助。管理见义勇为事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获得一笔数额不大的办公经费,这笔经费通常就用于奖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召开表彰大会和给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有的省市在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的条例中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或见义勇为专款,基金与专款主要来自社会捐助。目前来自社会的捐助,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当时,或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特别困难而被媒体报道之后,平时向见义勇为基金库捐资的还比较少。另外,街道、镇政府的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往往通过年初对辖区内的单位征收一笔经费用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

3 建立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鼓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就绝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为此,必须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

(1)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选择主义理念的制约,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中。在目前一些省市颁行的条例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及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法规,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一切后续事宜如伤残救治的资金出处、再就业、子女人学就业、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定期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等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要妥善合理有效处理好事中、事后、近期与长远的善后与长效保障工作,一定要让见义勇为人员无后顾之忧,并深切感受到政府对其无微不至的关怀。

(2)加强舆论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奖励、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社会风尚,舆论宣传是重要途径。首先,要大力宣扬奖励、保护、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大力宣传政府对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鼓励他们奉献爱心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其次,对于见义勇为事件个案,要大力宣扬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感人事迹,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奖励、救助和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宣传。

(3)明确主管部门的责权利。针对目前不同省市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多样化,国家应通过颁行法规明确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明确其管理职责权限,解决好相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编制、办公经费等问题。鉴于见义勇为界定范围的扩大,为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最为合适的主管机构,若能归口管理并解决好该机构及其编制问题,明确其工作职责,将十分有助于提高救助工作的实效。

(4)建立救助联动机制。针对存在多元执行主体问题,为避免彼此推诿,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联动机制。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事发之后,每一部门包括医院、110、民政、劳动保障等都应该以最短时间迅速参与救助,形成一条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绿色通道,以保证见义勇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由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见义勇为者的认定、表彰、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

(5)建立稳定充足的救助基金。从发生的可能性来看,见义勇为具有不确定性;从受助者的情况来看,不同见义勇为人员由于致伤致残情形不同,也十分复杂,因此仅靠财政拨款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足额到位,必须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可由财政拨款、社会(包括公民个人)捐助等组成,各级财政应将救助见义勇为资金列入预算,并保证资金划拨到位。同时,通过大力宣传,鼓励境内外企业或人士捐资。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应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苏振芳.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5.

[2]周永康.在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公安部网站,2005—11—16,

[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z].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8篇: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范文

2021年7月7日,组织全体教师深入开展学习王红旭同志先进事迹师德专题会议。 

会上马书记传达了教育部追授王红旭“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及哈尔滨市教育关于深入开展向王红旭同志学习的通知,详细讲述了王红旭舍已救人的事迹。

王红旭同志,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09年8月参加工作,生前系大渡口区育才小学体育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级教师。

2021年6月1日下午,在长江大渡口万发码头段,两名儿童溺水被冲入江水中。正在江边游玩的王红旭同志,放下自己三岁的孩子,与其他市民义无反顾跳进江中奋力施救。第一个跳入水中的王红旭同志先救起一名女孩,传递给江边的接应市民,再次转身游向已被江水冲远的另一名男孩,救起男孩回游中,耗尽全力将小孩推向接应人员。最终,两名小孩在其他市民帮助下成功上岸,王红旭同志因体力严重透支,被卷入江中漩涡,他将生的希望留给了孩子,自己却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年仅35岁。连日来,王红旭同志的英雄义举深深地感动着每一个人,他舍己救人的事迹被广大干部群众广为传颂,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告别悼念活动中,数千名群众自发前往送别、悼念。6月11日,教育部追授王红旭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王红旭同志在生死关头,舍生忘死,挺身而出,用年轻的生命谱写了一曲感天动地的英雄赞歌,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好老师的模范代表,是新时代教育工作者的先进典型,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榜样。他用自己的英雄行动传承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诠释了人民教师“大爱无疆”的高尚品格。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营造铭记英雄、崇尚英雄、学习英雄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发扬王红旭同志不畏艰险、敢于担当的英雄精神,激励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师立足新阶段、开创新时代,哈尔滨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广泛开展向王红旭同志学习活动。

马书记号召全体教师向王红旭同志学习,并进行了交流研讨,教师们认真学习先进事迹,并做好笔记,每人结合事迹撰写了心得体会,并在教师工作群开展了交流活动。

教师们在学校工作群里发表感言,还纷纷表示,王红旭老师在危难关头,毫不犹豫、舍生忘死,勇救落水儿童,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要积极学习王红旭的事迹,学习他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学习他正直无私、助人为乐的优良品质,学习他舍已救人、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学习他乐于奉献、敢于献身的高尚情操。充分认识开展学习王红旭同志先进事迹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学校营造学习英雄、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

第9篇: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范文

红色足迹离我们并不遥远。从机关步行不久,就能到达著名的北大红楼。红楼并不起眼,却因为是的“总(文秘站:)司令部”和新文化运动的发祥地而青史垂名。陈独秀、、,这些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和领导者都在红楼工作过。离我们如此之近的北大红楼,无愧为中国革命红色足迹的一个起点:的爆发,标志着一场新的伟大的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开始,并由此引起一场广泛的深层次的马克思主义传播运动。

在离红楼不远的景山东街2号,有个鲜为人知的 “亢慕义斋”。“亢慕义”是德文“共产主义”的译音。成立于1920年的“亢慕义斋”,是中国最早的马克思经典著作研究团体,在这里,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组织青年搜集马克思学说的各种资料,建立收藏共产主义著作的图书馆。穿越历史的时空,我们可以想象,当年的北大红楼,当年的“亢慕义斋”,作为新思想、新文化的家园,作为进步青年魂牵梦绕的圣地,会是一种多么热气腾腾的场面,而战斗在红楼的第一代满腹经纶、学贯中西、才华横溢、勇于探索、不怕牺牲的共产党人,则永远是我们年轻一代的榜样和骄傲!

红色足迹其实就在我们的身边。国务院参事室位于东交民巷。这里,是从天安门广场向东延伸的一条宁静的小街;这里,曾是老北京最长的一条胡同;这里,也见证了《辛丑条约》后中国近现代历史的种种屈辱;同样在这里,也发生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早期最惨痛的一幕。

1926年,奉系军阀的军队在北京城贴满了“宣传赤化,主张共产,不分首从,一律死刑”的标语。《京报》主笔邵飘萍等进步人士相继被杀。避居在东交民巷苏联大使馆西院旧兵营内。1927年4月6日,不顾国际公例,派大批军警包围位于今东交民巷18号的苏联大使馆,将等人逮捕。1927年4月28日,在西交民巷京师看守所内,第一个走上绞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