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环境保护税法精选(九篇)

环境保护税法

第1篇: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T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2篇: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为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立法回避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听证阶段,所针对的主体为主持听证及调查人员。对于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进程中,立法回避制度应适用于整个立法主体。该部法律涉及以下主体间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民众与政府部门等。税收具有法定性,由环境保护费到保护税的变革在于地方政府的收入由收费变成收税,地方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支持这样的制度改革。为了追求地方经济的增长,地方政府对环保指标的执行与控制并不是太感兴趣。环保部门与税收部门之间执行权的交叉,民众环保意识与环境质量要求增强及其对政府积极采取治理措施的意愿与要求等。通过分析可得,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除受技术性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既定利益的分配格局是又一大症结所在。因此,在对环境保护税进行立法起草时,涉及不同主体之间利害关系,影响立法公正程序与结果的主体应实行立法回避。回避的方式可以依所及主体自行申请,也可依对该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决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参与立法主体的利己利益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立法更公平。

2 立法回避制度与立法博弈机制并不矛盾

立法博弈机制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交互、制约、抗衡最终达成相对平衡的制度。很多人担忧在环保税征收的立法进程中引入立法回避制度会损害不同利益主体意见的有效表达。以立法起草为例,有学者提出立法起草权应对外开放。作者赞同这一观点。为了减少部门利益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的渗入与干扰,立法起草工作应向社会开放,有利益关系的主体不得参与涉及其自身相关的法律条款的起草工作,由其他部门或者委托专家起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将利益部门拒之门外,其提出的相关立法建议应充分考虑并讨论研究,依旧保证不同主体间观点的博弈与交锋。立法回避制度的适用根基在于我国国情,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使环境保护税法不受利益干扰,真正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与效用。

3 相关专家学者的有效参与

《环境保护税法》是一部极具特殊性的法律,其涵盖内容不仅包括法学原理,还涉及很多自然科学领域的内容,需要多门学科知识作为理论背景。为保证立法公平,立法回避制度的采用更应重视专家学者的有效参与,被回避的部门主体可以委托专家学者对其利益诉求进行分析,提出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建议报告,可以有效避免征税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使立法真正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不使任何相关主体的意见被忽视。这样的法律才更具备民主性、规范性、合理性与可行性。

4 研究小结

第3篇: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摘要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开征,我国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污费改革而来,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环境保护税的背景、总结环境保护税特点,提出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平稳过度的建议,并探讨环境保护税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排污费 费改税

一、环境保护税的背景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雾霾问题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普遍关注。2017年2月5日,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统计结果显示,全国范围内仅有13.6%的城市空气质量为优,43.2%为良,而21.3%为轻度污染,8.2%为中度污染,11.2%为重度污染,2.5%则为严重污染。如何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如何进行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让排污者付费是从经济的角度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就是基于这一目的产生的。

1982年开始,我国根据让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政府部门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是我国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的起点。2003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规定,排污费应该按照排污量征收,标志着我国的排污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201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经过了30余年的发展,排污费管理制度不管完善,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排污费征收比率较低,低于企业的治污成本,无法发挥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污染治理;二是排污费征收效率较低,虽然排污费也是有国家行政部门征收的,但是其规范性远远不及税费,征收过程中有的企业甚至与行政部门之间议价现象;三是由于排污涉及到的范围较广,企业众多,环保部门往往力不从心,人力物力的不足,使得排污费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往往不能全面的发挥作用;四是由于排污费的管理并没有税费管理严格,很多基层环保部门环保经费不足,存在挪用现象,并未全部用于环保。由于排污费存在着这些局限,开征环境保护税势在必行。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税延续了这一制度。2007年,我国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首次提出了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经过多年的筹备与探讨,2015年6月,我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制度。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环境保护税正式成为税种之一。环境保护税出台后,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已较为完整,形成了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其他税种为辅助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涉及的税种包括:(1)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该税种主要针对的是排污,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及噪音污染的调节起着重要作用。(2)资源税。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保护我国的矿产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3)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这些征税范围中的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征收消费税,对抑制高耗能产品的消费起着重要作用。(4)其他税种。在我国其他税种的征收也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因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在税收优惠的设置上考虑了环保因素,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

表1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

税种 征收对象

环境保护税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资源税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卤水)

消费税 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

其他税种 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行业发展。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特点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征收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包括以下特点:

(1)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不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税收负担。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污费改革而来,为了保证费改税的顺利进行,环境保护税沿袭了排污费的大量内容,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这种“税负平移”导致了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会使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2)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管理是由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完成的。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共同实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3)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的规定考虑到了各地的具体情况。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排污费的征收上也存在很大差异,环境保护税税率在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二氧化碳暂不纳入征税范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是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征税,如美国、丹麦都征收二氧化碳税,在我国由于对二氧化碳征税存在很大争议,所以二氧化碳暂未纳入征收范围。

三、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过渡建议

环保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无论是企业还是征收部门都应该做好准备,实现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过度。

(1)税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合作制度与机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部门,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部门则为税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则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因此要实现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过渡,这两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就是必不可少的了,只有税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合作机制,建立共享的信息系统,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才能顺利完成。

(2)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宣传教育工作。环境保护税主要的征收对象是单位,税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工作,让企业了解环境保护税,了解其与排污费之间的关系,掌握环境保护税的办税流程等,以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3)做好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环境保护税的全面征收。监控难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与排污费一样,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涉及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实时监控,随着我国大数据与物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实时监控逐渐成为可能,税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应该积极推动这些基础设施建设,以便于更好地进行征收管理。

(4)积极发挥第三方在环境保护监管中的作用。近年来,环境审计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渐渐将环境审计作为一个新业务,接受企业的委托为企业出具环境审计报告。利用市场的力量可以克服行政部门时间和精力上的局限性,实现更加全面的监督。

(5)不断完整法律制度,逐步提高税率。税率过低则起不到监督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作用,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污费改革而来的,其税率并未在排污费的基础上进行增加,排污费费率低的不足,在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过程中也是存在的,应该逐步提高税率,以促进企业减少污染排放,e极治理污染。

四、环境保护税的账务处理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了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排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该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相关税金不再计入管理费用,应计入“税金及附加”。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因此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排污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根据以上的政策分析,根据现行准则与制度的规定,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应将环境保护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参考文献:

第4篇: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一、环境税收的内容及真意义

(一)环境税收的基本内容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作为其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一个以纠正市场失效、护环境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境税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飞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本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环境的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仁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飞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丁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其次,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问题是入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过度地

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危及农、林、牧业的发展,而且使自然灾害更为频繁地发生。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矿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而机动车辆的增加则使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环境问题正在我国重演。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申的环境保护结施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消费税。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增值税。

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3.内资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夕卡国企业所得税。

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森林保护、高效低残留农药、城市煤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规定了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征税。

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二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些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将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

旧的规定。

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帆才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设想

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一举措对于遏制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偏低,调控力度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飞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不够理想。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以便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

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4)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且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第5篇: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下面拟就环境税立法中的主要问题谈谈我们的几点思考。

一、“环境税”的征税客体和法定名称问题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在环境税法定名称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再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类型;界定朝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扣减进项增值税额等,也是属于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第6篇: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在建设“美丽中国”道路上,这部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法有何意义?对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影响几何?能否缓解环境污染之忧?

呼唤绿色税收体系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6年12月25日获表决通过的环保税法,开宗明义确立了“绿色税法”的定位。

环保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环保税法的出台进一步展示了我国注重环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环保费改税,上升到立法层面,彰显国家对环境整治的重视与决心,促使我们企业更重视环保、更坚定减排降污的方向。”重庆市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张国军说。

在资源开采环节,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增加资源环境使用成本;在生产环节,运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在流通环节,完善“两高一资”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在消费和财产保有环节,使用消费税、车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近年来,我国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绿色税收”体系正加快构建。

“以税收手段治理环境不能单靠一种税,而要建立综合的税收调节体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环境保护税的出台无疑是这一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值得关注的是,环保税法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环保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收加快从行政手段向法制化转变,为下一步修订个税法、出台房地产税法、增值税法等树立范本。

由费改税

作为完善“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制定环保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我国自1979年确立排污费制度,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其中,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以排污费倒逼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际执行中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将发挥多重功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表示,税相较于费影响不可同日而语,有助于提高执行力度,提高透明度,减少征管腐败,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收率。

此前草案审议过程中,部分不同意见聚焦在法律名称上,认为仅对排污行为征税,与“环境保护税”这一名称尚有距离。对此,专家指出,使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为未来扩大征税范围和整体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开征步骤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但今后可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和细化,不排除未来把二氧化碳排放和光污染征税植入环境保护税,充分体现其‘绿色税制’功能。”刘剑文说。

倒逼企业绿色发展

从2018年开始,排污企业开始缴纳环境保护税。新税种对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影响几何?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绍,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基本相同,明确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

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万元。

“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既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又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各省份可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王清说。

“谁污染,谁就要付钱来弥补社会的损失。”李旭红说,征收环保税多排放必然多缴税。但目前因从排污费转型而来,税负平移不会增加企业负担。环保税不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不会直接增加消费者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因为已征收车船税、消费税、车辆置税等,为避免重复征税,环保税法明确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还增加了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的政策。

此外,为防止排污企业认为交税后就可肆意排放,环保税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在“史上最严环保法”之下,刘剑文建议,环保税的税率设置应在现行排污收费基础上适当提高,以促进重污染企业转型,税率应该实行差别化,让环保税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环保税务联动征管

“环境保护税法落地的最大挑战就是征管环节,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如何协作关系税法执行效果。”刘尚希说。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在两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关键要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以便出现纳税争议时有依据解决。”刘剑文说。

第7篇: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一、“环境税”的征税客体和法定名称问题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在环境税法定名称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

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再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类型;界定朝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扣减进项增值税额等,也是属于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第8篇: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关键词:环保法;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2014年11月3日,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形成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2015年8月5日,环境保护税法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年1月1日实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法”),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表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表示我国的“绿色税制”更加完善。

1.“环保法”的税务处理

“环保法”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1.1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排放量的确定按照纳税人安装符合规定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确定;未安装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确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无法计算的,相关部门抽样测算确定。下文中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量的确认也是按照这一方法确定就不一一赘述。有多个或者没有排放口的,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1.2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1.3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排放量×税额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1.4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税额“环保法”除规定如何计算缴纳税款外也规定了部分减免税情况:其中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的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纳税人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以及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而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2.“环保法”的会计处理建议

“环保税”和资源税等小税种类似,以前小税种中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一部分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2016年12月为适应全面实行“营改增”“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包含了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也就是说以前计入“管理费用”的小税种调整进入“税金及附加”中核算。依据此思路建议“环境保护税”也计入“税金及附加”。“环保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那么根据是否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税款会计处理的方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的计提的时候依照其他税种的处理计入“应交税费”,在“应交税费”下单独设置“应交环境保护税”二级明细科目,不定期的可以在缴纳时直接计入“银行存款”具体会计处理为:

2.1环境保护税定期计算申报的会计处理。

计算出环境保护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贷记“银行存款”即: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贷:银行存款

2.2环境保护税不定期计算申报的会计处理

环境保护税按次申报缴纳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即:借: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

结束语

第9篇:环境保护税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结构性减税;宏观税负;优化税制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25日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由于过度依赖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忽视了环境以及资源的实际承载力,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资源短缺、环境防治任务艰巨,这也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瓶颈。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举措是全球关注的焦点。但由于我国收缴排污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和治理效果会大打折扣。并且,部分排污费项目已具备“费改税”的条件。因此,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5年6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方面税种的研究,更多的关注是以环境保护税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即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也降低或消除了负外部效应,以期达到环境改善与非环境目标的双重效应,这也就是“双重红利”效应,双重红利效应也是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特点。目前,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已成定局,且我国税制改革也不完善,因此就本文而言,我们主要依据“强势双重红利论”来实现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与税制优化的联动。开征环境保护税,实现环境保护的专门目的,使得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达到最优,是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二、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收入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阶段,现行税制逐渐在进行完善,并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种,只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而2003年收缴的排污费是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收费制度。

(一)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

1、资源税。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及资源的有偿使用,在税目设置以及执行过程中间接体现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通过提高开采资源的成本来“倒逼”资源开采者节约资源,提高利用率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发挥资源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

2、消费税。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筹集财政收入。虽说最初目的在于筹集财政收入,但其税目中又属于过度消耗环境资源的产品,也体现了引导环保消费的产业结构方向。并且从2008年与2014年的燃油税费改革,,通过提高成品油使用成本,促使消费者节约或减少石油资源的消费从而达到节能环保的作用。

3、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主要作用是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且有利于车船的管理、合理配置和调节居民的财富差距。2012年执行的车船税是按照排放量的分级差别进行征收的,通过税收手段引导社会居民节能减排的消费方向,对低排放量家用车征轻税,对高排量车征以高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减少高耗能高排量车的消费、缓解能源危机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根据2014年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仅对新能源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进行免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所征收的车辆购置税就是为了促进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环保收费制度,它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提高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目前现行环境收费制度主要由排污费和其他相关收费制度构成。

1、排污费。自1978年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后,经过1982年、1986年和1989年修改,在1991年《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使得我国标准的排污费制度建立起来。而2003年改革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使得排污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把排污费征收由单因子超标收费为主转变为多因子总量收费为主,在总体上实行“排污收费、超标处罚”的制度,这样就可以鼓励和刺激企业消减污染物,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目前,我国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按照定额征收排污费。

2、其他收费制度。在自然资源禀赋较高的省份,通常会征收资源开采和生态补偿方面的一些收费项目。云南省在磷矿开采环节征收磷资源保护资金,由开采者缴纳,按每吨20元征收。而山西省对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按照开采的原煤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进行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

(三)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收入结构。随着我国GDP的高速增长,我国税收收入也保持着较快增长,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收入也不例外,保持着快速增长趋势;随着生态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以及普及范围越来越完善,近年来的排污费收入规模也保持着增长趋势,2000年到2013年的排污费的平均增长率保持在20%,具体数据见表1。(表1)因此,综合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收入与排污费收入分析得出,我国关于环境税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0.94%,其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0.89%,排污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0.05%,具体数据见表2。(表2)

三、开征环境保护税对宏观税负的影响分析

目前,随着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已是箭在弦上。它的征收,会引起宏观税负的增加。根据征求意见稿征收标准,通过对比排污费与征求意见稿中的定额税率可以看出,基于平稳过渡的考虑,相对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环境保护税征收意见稿中大气污染物与水污染物的定额税率分别提高了0.5元、0.8元外,其他税目的征收标准未发生变化。那么,在其他税种的税负不变的前提下,若按照征求意见稿征收环境保护税,则环境保护的开征会导致整个社会宏观税负的上升。

而结构性减税,是指“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下侧重于减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旨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通过一系列“减法”措施,对税制结构做进一步优化,从而使税收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减税”,降低税负水平;二是强调“结构性”,是有选择的、带有强烈优化结构的意图减税安排。因此,我们必须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依据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进行调整以达到优化税制,以期达到顺利开征环境保护税及优化税制。

四、结论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并且在经济下行压力和税收总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得到“双重红利”,使得生态环境得以尽快修复保护,整个税制也得到优化完善。

为了落实好结构性减税这一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调整:(1)加强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宣传引导,收集企业以及公众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2)应尽快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费改税”,使得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法规范化,并且整合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税种税目,相应地增加到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中,对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进行适当扩围;(3)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适时依据不同征税对象,分别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或比例税率征收,并且提高相应的税率;(4)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前提下,既可以进行结构性减税的“减法”,既依据税制改革方向选择一些特定税种来削减其税负,也可以通过结构性加税,即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来弥补减税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因此,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应该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适时减少其他税种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负担,逐渐优化税制,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丽.开征环境税:结构性减税中的“加法”效应研究.税务研究,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