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精选(九篇)

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

第1篇: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一、提高综合素质,精通党务知识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期加强党建的重点工作任务。新的形势任务和我们集团公司的发展要求,对党支部的党建工作提出的标准越来越高,对党支部书记的整体思想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党支部书记要克服以往存在的重行政、轻党务的思想;克服创造性、主动性不强,担当不到位的现象;克服应付差事,当甩手掌柜,工作乏力等现象。切实提高素质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一是要加强学习。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党章党规、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党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认真学习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学习集团公司“实优强富”新枣矿建设和本单位重点工作任务目标。要加强党建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党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党建工作内容,精通党务工作有关流程,熟悉党内政治生活如何规范,“三会一课”如何开展,不合格党员如何处置等。要加强生产经营知识的学习,在抓好主业的同时,也要掌握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以便更有效地融入中心开展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二是要加强党性修养。按照“党支部书记应该是政治上绝对忠诚”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宗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四种意识,始终站稳政治立场,坚持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发声、敢于碰硬,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三是要严以律己,率先垂范。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用自己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赢得威望、赢得尊重。

二、抓好主责主业,落实党建任务

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支部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让党支部在基层工作中站主角,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在当前加强党建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下,作为党支部书记应切实明确职责,抓好主业,按照集团公司过硬党支部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制度措施,不断提高支部党建工作水平,发挥好基层党务工作“班长”、“领头雁”的作用。

一是要严肃党内的政治生活。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基本制度,严格执行“党员主题活动日”、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落实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任务。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凝聚力、实效性。

二是要不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员日常教育,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搞好党员的学习培训,抓好党员承诺、践诺、联系群众等活动。抓好“四强”“四优”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严把党员“入口关”,做好组织发展工作。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三是融入中心服务工作。按照融入中心不偏离的工作要求,围绕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做到“融入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搞好支部示范品牌建设,发挥“一个支部一座堡垒,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的作用,积极为党员搭建创先争优平台,开展好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创新创效等活动,发挥好党员在安全生产、提质增效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是搞好思想稳定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关心职工生活,解决实际问题。抓好党员群众思想中的焦点难点,当好“辅导员”、“教育员”、“疏导员”,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疏导工作,理顺情绪,凝聚人心,维护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三、改进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水平

第2篇: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责任担当教育;内涵;方法

一、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来诠释大学生责任担当内涵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二十四个字简明扼要的概括了当代我国积极培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要明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含义,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是责任担当教育。大学生的责任意识融汇在24个字的价值理念之中,做到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集中国力,立足于世界之林的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观念是整个价值观的基础,是实现人生个人价值的保障。“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实践证明的真理。大学生必须时刻牢记国家赋予我们的责任与义务,为祖国的富强贡献一份力量。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凝聚民心、永葆生机、长久发展的保证。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入发展,依法治国方针扎实贯彻,民主法治意识增强,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大学生作为国家发展的先进群体,祖国未来的栋梁,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行为层面的要求,具有高度的凝练性,系统性,规范了公民基本道德行为,是公民必须恪守的道德准则。大学生要继承爱国主义精神,切身关注国家的发展,维护国家的利益,承担起爱国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学生要努力学习提高自身能力,爱岗敬业,拼搏进取,承担起自己对事业的责任。大学生要坚持诚信和友善,承担起自己对人际环境的责任,以此来塑造和谐的人际关系,这也是开展学习和工作的有利条件。

国家的强盛离不开人民的团结进取,努力拼搏,同时社会主义社会为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需要高校教育者的引领和关怀,也需要大学生的主观努力。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着力点是加强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个人层面等不同层面诠释了不同的责任担当以及行为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需要全社会全民的努力,大学生作为党和国家发展的后备军,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先进集体,更要坚定不移的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规范自身的行为,设定自身的目标。而进行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会让大学生更加清楚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承担的责任。进行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可以让大学生自觉的、主动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更加深刻的领悟。

当大学生明确自身的责任担当时,其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领悟会更加透彻,而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是让大学生了解自身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应该培养大学生具有关心国家发展的意识,促进社会进步的意识,承担对于集体的责任的意识等等,而且,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不只是其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了解和领悟,更为关键的是要落实到每一天的学习工作中,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以行为作为反馈会更加深刻的领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的进步,不断的提升,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模式

1、大学生责任意识的整体概况

整体来看,当代大学生普遍具有责任意识。但是,也有部分大学生责任意识不强,不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 自我意识已明显强化。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多元文化的冲击,当代大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相对较强,多数大学生是独生子女,在享受家庭资源上独占意识较强,很少去主动分享,导致的最终结果是性格比较自我,以自己为中心,缺乏对集体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意识。

(2) 家庭责任感充分。大学生从家庭里得到最多的关心与关爱,随着年纪和阅历的增长和感性意识的增强,对这种爱越来越能够感同身受,很多大学生表示,想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回馈父母,主动分担家庭压力,承担部分责任,其中部分大学生通过做兼职或自主创业等形式来赚取生活费,随着社会化进程加快,大学生对未来事业和家庭也有自己的准备。

(3)他人责任感极易忽略。随着大学半社会化的增加,学生之间的竞争意识增强,从奖学金评比、保研、考研等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自己利益的时候,主动让步的情况较少,这也严重的制约了交际范围和交际深度,对自己的长期发展也会产生一些影响。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

大学生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先进集体,整体上看普遍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但是,仍有少部分大学生存在着责任意识模糊,责任感不强,奉行个人享乐主义等等,对大学生的形象造成了影响。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当代大学生应该努力的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关心国家的发展,关心社会的进步,承担自身的责任。同时,这也需要社会、学校、家庭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1)突出责任担当教育的重点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大学生责任担当教育的内容也应该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比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学生对于国家的责任感。进行理想信念的教育,教育学生增强对事业的责任感。加强家庭美德的教育,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可以通过这些教育内容,使学生肩负时代使命,自觉地投身到艰苦的环境中 ,主动为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献计献策。

(2)选择更加合理的教育方法。我们可以建立合理的教育机制,比如建立奖惩机制,使责任意识强的大学生得到相应的褒奖,使责任意识差的大学生得到相应的惩罚。可以在大学课堂上直接进行责任担当的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自身的责任担当,也可以运用体验式教学方法,比如,带领学生去敬老院做义工,去山区支教,多参加一些慈善活动,多参加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等等。

【参考文献】

[1] 责任意识的培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基础[J].河北: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

[2] 袁晓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路径与现实意义[J].党政干部论坛,2013(5).

[3] 刘振洪.论当代大学生的人生价值与历史责任[J].内蒙古: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

第3篇: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射在这繁华的世界之中,每个人生而如一张白纸,需要之后的你在上面涂抹绘画,只有承担好画好自己这幅图画的重任,才能让生命之花绽放夺目的光彩。和大家分享相关的学会当担事迹资料,欢迎你的参阅。

学会当担事迹材料一

小时候常常去外公家玩,记忆中总是外公忙里忙外,洗衣做饭,甚至修理门窗什么的。而外婆呢,却习惯于坐在沙发上看看电视,或下楼去院子里悠悠然散会儿步,与其他老人聊聊天,一天的日子就平淡而悄无声息的度过了。每每看到这样的情景,我总是很不解,幼小的我还暗暗为外公抱不平,多辛苦啊,跟保姆似的天天围着外婆转,外婆还常常不满。可是我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时,外公常常是憨憨一笑,用手摸摸我的脑袋,笑眯眯地说:“那有啥?这是我应该做的!”而此时的外婆,早已收起她抱怨唠叨的话语,带点少女般的羞涩,一动不动地望着电视,仿佛专心致志的样子。但我知道,她什么也没有看进去。

随着时间流逝,我愈发能感觉到外公对外婆那虽然平淡质朴却深沉执著的感情,这种感情已不仅仅是夫妻上的情意,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亲的呵护。外婆还不到40岁就患上了心脏病,从此与医药为伴,坐着的时间比动的多,还时不时要吸吸氧气,量量血压什么的,而所有这些都是外公一人操办,他也仿佛从中得到许多快乐。他像一个小伙子似的一天到晚风风火火,买菜还骑个小摩托,为外婆制订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的清淡食谱,中午外婆午休,他会坐在一旁看报纸,看着看着,脑袋就往下垂,我忍不住笑出了声,他猛的惊醒,轻拍我一下,压低嗓子半开玩笑地呵斥到:“去,到别处玩去!”原来,他是为了防止我闹出什么声响才坐在那儿的啊。

学会当担事迹材料二

在日本的小学里,根本就没有什么班干部。有的只是——担当。

为什么要叫担当呢?

因为你要担当起责任,班级里的每项工作都有分工,每个人都要担当一到两项工作,过段时间就轮流一下,你担当什么,就得对什么负责。

我喜欢担当这个词,它不是职务,不是官帽子,没有班长威风,甚至连小组长的威信也没有,但它是一个明细的分工,一个具体的职责。在一个集体中,每个人都必须担当点什么,而一旦担当了,就得负责到底,担当起一份责任!

无论你担当什么,首先担当的,应该是一份责任!

我觉得我们生物2班也应该实行这样的担当,让每个人都体会到担当,而不是固定的那些人在担当班里的责任!一个班是一个集体,而我们是集体的一份子,那么就该担当起这份责任。

担当是一种责任,担当是一种态度,担当,更是一种精神!担当是墨梅放弃了绚烂的夏夜,在飘雪的冬季,散发着一缕幽香;担当是黄花在秋天失去光彩,无声无息的零落成诗,毫无怨言;担当是雾罩的清晨,阳光照在斑驳石壁上,那一份苍老后的古韵古香……

昭君出塞,她担当起维护和平的重任。用一生的幸福换取战乱中的和平,她是大漠狂风中的那一抹梅之幽香……然而我们无需如此,我们目前只是学生,首先要担当的就是周围需要自己担当的,自己能担当的,而不是空口痴学。

学会当担事迹材料三

你是否看见一株松柏,在皑皑冰雪中显示着树的担当?

你是否看见一株腊梅,在凛冽的寒风中彰显着花的但当?

你是否看到那一个又一个普通人,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担当?

曾说,勇于担当,坚守责任,是共产党人的责任和使命,而中国复兴号这艘巨轮,也在每个人的担当之下驶向远方。

担当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保尔柯察金曾说,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射在这繁华的世界之中,每个人生而如一张白纸,需要之后的你在上面涂抹绘画,只有承担好画好自己这幅图画的重任,才能让生命之花绽放夺目的光彩,残疾人海伦凯勒,身受宫刑的司马迁,瘫痪的霍金,根本不都是在最艰难的困境中承担起对自己的责任,昭示着对生命的担当吗?在这担当之中,心灵因此而璀璨,灵魂因此而升华。

担当是对社会应尽的一份义务,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因此每个社会成员都对整个社会负有责任,当老人摔倒在路边的时候,当道德绑架愈演愈烈的时候,当伪捐诈捐骗捐建成常态的时候,你是选择站出来还是选择退缩?退缩是一种懦弱,而站出来则是一种担当,就是没有担当的虚伪和欺骗,将会横行,真善美将会被抛弃,若是没有担当,那么社会将变成污浊的染缸,丑恶和厄运将会腐蚀人的心灵,只要人人有一站出揭露种种不公,我们的社会才能多一些温暖,多一点爱。

担当是对国家最好的回报,从古至今,无论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张载,还是受光于庭户见一堂,受光于天下照四方的魏源,他们都怀有一颗赤诚心,为他人,社会乃至国家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而如今我们有让中国标准成为世界标准的高铁,有史无前例的国产大飞机,c919,有重获新生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更有体现大国智慧的亚投行,我们可上九天逐月可下五洋捉鳖,取得这一项成就,哪个不是因为一代又一代的人的付出和担当?哪个不是因为炎黄子孙蓬勃的爱与梦想?

曾说,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人生区区数十载,只有一份担当能让生命绽放光彩,无论是为自己,为他人,抑或为国家,一份担当,让人生在历史长河中奏出乐章,多么壮丽,多么恢弘。

      学会当担事迹材料四

担当即一种责任,一种对社会、对他人、对时代的责任。学会担当,才是人生价值的体现,勇于担当,是中国时代精神的彰显。

勇于担当,是一个人道德修养的体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慷慨激昂,他将救亡图存归为自己的责任,也有多少个仁人志士如同他这般勇于担当。“巾帼不让须眉”的花木兰,一位奇女子,担负起原本不属于她的责任,替父从军,正是有了这份担当,她的忠、孝、义、才得以彰显,他们所体现的道德修养也是一个时代的展现。

勇于担当,是一个人有深深责任感的体现。作为一名中国人,著名京剧影员程砚秋就有他自己的使命感,承担着他作为一名中国人的责任,面对日本特务机关的强迫,他当即拒绝,不卑不亢,爱国、高尚这些崇高的民族气节也是他责任感的体现。勇于担当,不是象征着一个人的勇敢,而是彰显了整个名族的高尚气节。

勇于担当,成就了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王昭君,主动要求嫁到匈奴和亲,这位文弱的女子,用她瘦弱的身躯抗起本就不属于她的责任,她用她的智慧换取了汉朝与匈奴之间长达60年之久的和平,她用她的智慧打动了单于,开辟了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权,她用她的努力使汉朝的发展繁荣昌盛。这位奇女子,担负起的责任,使她赢得了尊重与爱戴。一个人的勇于担当,可能就为整个国家乃至整个民族的发展提供了好的条件。

勇于担当,是一个国家与民族精神的体现,“第一夫人,她担当起防艾宣传,消除歧视的责任,她探访艾滋病村时与艾滋病患者拥抱,给予他们鼓励与希望,以她特有的担当,在国际舞台上展现自己的风格与魅力,她的勇于担当,是中国高尚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勇于担当,担当的不一定是你爱做的事,但正是因为有了一份深深的责任感,那份担当才显得宝贵与珍重。勇于担当,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

学会当担事迹材料五

成长,伴随着生长的疼痛;发展,面临着风雨的考验;兴亡,掺杂着历史的辛酸……无可置疑,面对这些,我们必须挺起坚实的脊梁,勇于担当。

历史之钟,悠悠传响。勇于担当,是一种历史使命。生死是个两难选择,可是,当司马迁仰首皓月,想起父亲临终前的遗愿,又想想宫刑那种男儿之奇耻大辱,他又能怎样选择呢?他紧紧攥住了那本未完成的书,选择了忍辱负重,他担当起了父亲的责任,担当起那个时代历史的使命,选择牺牲个人名誉,顶着流言蜚语,完成了有“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之称的《史记》。相比之下,项羽的乌江自刎着实让人扼腕慨叹,江东父老的厚望,虞姬的真爱,他都辜负了,逃避了历史的使命,何其悲哉!“江东子弟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项羽不明白这个道理,于是历史将重任给予刘邦,终成一代霸业。

竹深照林,感动中国。勇于担当,是无悔的付出。还记得李桂林夫妇么?或许你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但却被他们的行动感动着。十八年在山区的路上,或守望或目送那些孩子们,他们得知这些山区孩子在教育相当普及的今天,仍无法学的知识时,他们没有退却,也没有像其他装作不知道的人一样,而是毅然放弃了大城市灯红酒绿的奢华生活,担当起山区支教的重任。这一任,就任了十八年,担出了白发和深深的皱纹,拿着微薄的工资,批改着几个年级的作业……怎能不感动中国呢?那勇于担当之光,从深处,散发出温暖微弱却又无比伟大的耀眼的光芒。

亲情之歌,轻轻吟唱。勇于担当,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清晰地想起那双在镜头里不停奔跑的双脚,边跑边说着:“我要赶回去给奶奶做饭呢!”对,是他,那个失去双亲却依然坚强乐观,主动承担起照顾奶奶的责任的马鹏飞,七岁起,因患病无法照顾自己的奶奶愈发病重,他不但自己不劳烦奶奶,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还在奶奶生日那天,开始照顾起奶奶——他的亲人。我不知道,一个小小身体内究竟蕴藏着多大的力量,让他又勇气来担当如此重任?或许是血浓于水的亲情,但更应该是那种不可推卸的责任,让他积蓄起连一个成年人都无法拥有的力量,像那最动听的音乐,直达内心深处,拨动心弦,为之震撼。

第4篇: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关爱学生,相信学生,激活学生,成就W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做家长的闺密好友。”这是我一生的追求,“点亮心灯,守望幸福,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不给学生留不便,不给家长留非议,不给社会留隐患。”这是我庄严的承诺。丰富多彩的教学经历,复杂多变的人生历程,我逐渐形成了一种“为全体学生终身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的教育理念,让每一个学生的生命潜能和价值取向有目的、有计划、有策略地拓展与延伸。

一位哲学家说过:“责任是一种催人奋进的力量,是一种担当的情怀。”人生是一种担当,做好教育工作更是一种担当。敢于担当的人生,书写着伟大,镌刻着璀璨。有无担当精神,是衡量一个人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生活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人们原有的一些价值观、人生观也在发生着改变。曾几何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成为某些人追求的生活方式。许多人开始不讲理想、不讲奉献、不讲责任、不讲义务;只讲索取、只讲利己、只讲物欲、只讲享受。社会环境的这些变化对正处于成长期的学生来说,其产生的诱惑力更为普遍,更为强烈,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也在发生着悄然的变化,攀比、高消费,只讲索取,不讲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具体表现在:学生面对作业,被动应付、字迹潦草,积极主动、按时按量完成得少;面对错误,强调理由、推卸责任得多,主动认错、勇于担责得少;面对困难,选择逃避、绕道而行得多,直面困难、解决困难得少。这实际上是学生责任心不强,不想、不敢担当。这对学生将来的发展会造成诸多的影响,对学生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它会导致学生对事物的认识存在偏激,在成长过程中不能从自身找原因,缺乏解决困难的勇气,出现信念不坚定、意志力减退、生活萎蘼不振等现象。如果进一步发展还可能出现埋怨他人,怨恨社会不公,向病态心理或犯罪心理转化。

其实,出现这些现象,不仅仅是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家庭教育也有不小的影响。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家长负担也同时增加,教育时间缺乏,为生活所迫,父母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甚至出现家庭教育的“真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家庭条件过分优越,对孩子过于娇宠,学生经历困难磨练和解决困难的机会减少,养成了依赖心理,缺乏担当的勇气。当然我们的应试教育也在“推波助澜”,它使教师过分注重分数,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心理素质的培养。如何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尤其是班级管理与集体生活中,帮助学生树立责任意识,学会担当,敢于担当,怀抱理想,感恩尽责,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

敢于担当对教师而言,是一种责任、一种勇气、一种能力。借此机会,我着重向大家汇报三点体会:一是做一名敢于担当的教师;二是履行好教书育人的天职;三是注重培养学生的担当意识。

一、做一名敢于担当的教师

要做敢于担当的教师,必须懂得教育的终极目的。苏霍姆林斯基指出:“教育应该成为每个人获得幸福的有效途径和工具”“理想的教育是培养真正的人,让每一个从自己手里培养出来的人都能幸福地度过一生,这就是教育者应该追求的恒久性、终极性价值。”这既是教育的终极目的,又是基础教育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基于此,我们要认真学习,认真钻研,潜下心来搞调查和研究,不断积累知识,做到厚积薄发。只有不断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才有敢于担当的自觉,才有善于担当的本领。

首先敢于承担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为一线老师,“担当”就是兢兢业业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上好每堂课、批好每本作业、管好每个学生,尽职尽责完成自己的岗位工作,做实每件事、做细每件事、做好每件事,全心全力做好服务工作,为学生成长服务、为老师进步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面对教育责任,我们是责无旁贷的,是无法逃避的。时间追溯到2006年下期,我刚刚调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中学,新接手了0605班语文教学工作。有一个名叫黄XX的同学,她在读完小学之后因为家庭贫困原因辍学了,后来出社会工作两年,在生活中遇到了许多因缺少文化而尴尬的现实问题,于是她产生了重返校园的念头。我记得陈光明校长带她到我面前报名那天,我连续问她几个问题:“你选择重返校园的理由是什么?你一定是遇到什么事情才鼓起勇气做出这个决定吧?……”她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没有文化是多么的可怕!”

说实话,作为她的老师,遇到她是我们之间的缘分,也是我的幸福。我也懂校长为什么特意要我收下,是因为他相信我!于是我决心一定要把她教好,让她成为我的好朋友。刚接触她,就感觉她是一个非常任性的女孩子,毕竟她出社会已有两年,比一般的学生要成熟、要现实。初次教育她,感觉她不简单,经常和我唱反调,我说东,她说西。作业很工整,可惜全是复制别人的,特别是拓展延伸题。她表面上服从我,内心里反抗我。让人担心的是,她还不只有一个男朋友。我装作不知道,但心里一直对她没有放弃,以一个老师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去教育她,去感化她,我坚信总有一天她会明白我的良苦用心!

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一月一月地过去,一个学期一个学期地过去,一件一件的事实证明我的预想是正确的,她被感化了,慢慢地开始接受我对她的教育,看着她一步一步按照我的预想走上正轨,心里也是挺欣慰的。是啊,谁没有犯过错,每个人都不可能做到完美,但只要肯去接受它、面对它,迟早有一天石头也会开花的。这个与我有缘分的女孩子最后让心回到了课堂,开始认认真真读书,作业也按时完成。寒暑假我也会帮她介绍些适宜的工作,她也慢慢懂得了感恩。在我的引导下她完成了初中的学业,三年后凭自己的勤工俭学交完学费,中专也顺利毕业。现在的她已经工作四年多了,每年都会回来看望我,还时不时会带些小礼物。多年过去了,其实在我的心里还是留有一些遗憾,如果我们早点结缘,或许她可以发展得更好。

我想说,教育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若没有爱、没有担当、没有责任感,那设计得再好的蓝图,只不过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罢了。

二、履行好教书育人的天职

我认真品读过谢云的《幸福教师的五项修炼――禅里的教育》这本书,受益匪浅。谢老师在书中不遗余力地诉说柔软的温度,智慧的力量,宽容的成全,担当的重要性。在他笔下,教师应该是温润的、柔软的、宽仁的,如禅师一样淡泊宁静,智慧超然;学生是娇嫩的花朵,不染尘埃的天使,充满生命张力的雏鹰。教育,就是要用教师超强的人格魅力和温润的精神光辉去感染和点亮学生,让他们慢慢地觉醒、成长、找到自己。

我是一名担任了25年班主任的老师,担当教书育人之重任,面对教育发展你追我赶、千舸竞发的局面,我们要勇于担当、坚守担当、奉献担当。也就是说教师要担当起善待学生,帮助学生塑造心灵的责任。对学生心灵的塑造是否成功,是衡量对教育成败的主要标尺。学生稚嫩的心灵需要我们去呵护、去培育。

@让我想起了2015年的11月23日,那天正好是周一,由于东田中学搞语文教学比武,我早上7点钟离校,晚上7点半才返校。还没有进房间放下背包,班长、学习委员等四人就给我一张书纸,上面写着:“贺老师,不管怎么样,我只要一到岸,我就把你这‘张’灯打灭了!”我问纸的来历,班长说:“是毛老师同学从刘XX的心理健康教育读本上撕下来的!”

等他们走了之后,我冷静地思考一下,然后就到教室找刘XX,并领到办公室,问他:“我为什么找你?”他点头并说出原因。我再追问他为什么会写这些话,他回答很直接:“我上个星期四午休与XX写纸条,讨论读书有什么用,不就是声音大点吗,我有什么错?我想不通,你就是与我过不去吧,有什么了不起,所以想找个机会报复你!现在又不是时候,所以我就下了决心再说……”

听他这么一解释,我恍然大悟,原来如此。于是我拿出班主任工作笔记本冷静地把他一年多来违纪事件列举出来,然后告诉他:“老师接纳、原谅、宽容你的机会太多了,与黄XX同学相比,你是花我时间最多的人,如果你还不服,你就反思一下,好吗?”我问他是愿意在校反思还是愿意回家反思?他害怕了,因为他的软肋就是要面子,害怕村里的舆论。从他眼神中我看到了铁骨中点点的柔情,他马上说:“我在校反思,老师,对不起,对不起,我错了,你怎样惩罚我都可以。”说完还三鞠躬。

我抓住这个机会,追问:“你想怎样做呢?”他还对自己说:“刘XX,你错了!下次要改了!”眼泪也流下了,我问他“疼吗”,他说:“不但脸疼,心更疼!”说实话,看到他这样我也有点心疼的。因为自己打自己,如果不是真正想悔改,是很难打疼自己的。看到情况这样,我想也该给他台阶下了,我没有说话,只是用手示意他回教室,他边擦眼泪边离开办公室!时间整整过去一年了,如今的他与过去判若两人,成绩直线上升。我想,明年的永州市毕业会考他一定会不负众望。

我们的每一个决策,每一个回应,每一个举动都会让学生看到我们的心和灵魂。是不是能善待学生,还要看我们能不能厚待学困生、潜能生。厚待体现在哪里,恰恰体现在我们是否能带着老师们一起看到所谓的“笨孩子”身上的聪明、“坏孩子”身上的优点、“怪孩子”身上的纯真。看到他们的尊严和潜能,知道他们的兴趣和活力,感同他们的悲伤和恐惧。善待学生就是善待了我们自己,我们会因为仁慈而感到幸福。

如果,我们把教书育人的职业,当成终身的事业追求,投身其中,倾心相爱,即便是烦琐艰辛,困难重重,也会乐此不疲的。正如谢云老师所言:“正因山峰高迈,才需要我们不息攀登;正因道路险远,才需要我们不断跋涉;正因教育艰难,才需要我们始终坚持。教育的复杂,决定了教师的尊严;教育的艰辛,决定了教师的价值。”因此,我们需要不断修炼。今天我们勇于担当,明天学生就会收获幸福。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担当意识

(1)强化责任意识。责任既是保证社会规则有序进行的凭证,又是保证个人有所成就的可靠基础,也是为人处世所必备的基本要素。责任是美德的表现和基础,伴随人的一生。一个人没有责任感就不值得信赖,一个没有强烈责任意识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为此,我们应当在课堂内外有针对性地通过理论知识讲解、理性分析引导、创设情境激发、行为习惯养成、实践应用体验等途径,使孩子们在中学阶段就能够使责任意识得到形成、发展、巩固、提升。

(2)弘扬传统文化。对中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为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保驾护航。无论是课堂上,还是在课外活动中,我们尽可能多地加强对孩子们的传统文化教育。例如:通过《论语》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典故,来让学生在故事中感受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并让学生不再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态度,而是设身处地地去和别人相处,和别人交流,和别人一同成长,从而为将来长大成人、成才打下坚实基础。通过这样一系列的传统文化教育,最终培养学生遇事既要想到自己,也要想到别人,更要想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的能力。

(3)参与社会实践。尊重学生的自身发展规律,让学生在“情感体验”中培养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为学生的知行统一保驾护航。学习的成果只有融入社会并进行实践,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实现真正的价值。我们让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主动融入社会,并让学生体会到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让他们在社会实践中观察世间百态,分析人情冷暖,从而逐步明辨是非、分清善恶,并慢慢明白世间发生的大小事情,无论自己是否参与,都与自己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样,只有树立起“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才能做一个对自己、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才能成为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减少“本该是学生与家长共负的责任却推卸到学校与班主任的身上”的这种悲剧的发生。

(4)树立榜样标杆。常言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就要求班主任处处以身作则。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学生不做的,首先自己不做,事事做学生的模范,时时做学生的表率。例如,我教每一届学生,都会遇到他们对学习没有信心的时候,他们说:“我不是读书的料,家里的祖坟没有葬好,它不会冒青烟的,更不会保佑我庇护我……”这时候,我就用自己的成长之路的故事告诉他们:“我曾经在初中毕业会考地理前一个月考过4分的故事。班主任找我谈话,给我鼓励,说我一定行的。受到鼓励之后,我不敢松懈,结果我以60分毕业!现在我不是也在教你们吗?”还告诉他们“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的道理,学生虽然半信半疑,但是学习比以前积极了。

同时与他们一起商量共同努力,等我拿到各种荣誉证书时我都给他们展示一下,证明我是说话算话的人。有一次,我把全国模范教师的的荣誉证书给他们展示时,他们“一窝蜂”上来,有的孩子忍不住用手抚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那个公章,感叹:“我的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咧!”班主任的榜样会对学生起到无声的鞭策作用,将不断鼓舞学生进步,使他们终生受益。相反,如果班主任言行不一致,或自己的实际行动与对学生的要求不相符,那不仅会自己抵消自己的教育效果,更会在学生年轻的心灵上严重投下表里不一、言不由衷的阴影。

朋友们,责任与担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这是对亿万苍生的责任与担当;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是对整个蜀国的责任与担当;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这是对华夏民族的责任与担当;老师“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管做教学”,这是对整个中华民族未来的责任与担当……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地学习先进经验,不断积极探索,不断采用科学民主的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任小艾老师说:“把普普通通的事做精致,就是不普通;把平平凡凡的事做完美,就是不平凡。”让我们积极地行动起来,做一名勇于担当的老师,培养勇于担当的学生,为他们将来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第5篇: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识别能力;过失责任?

作者简介:孙毅(1970-),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副教授,从事民商法研究;王先平(1983-),男,安徽安庆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B516.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6)05-0076-05收稿日期:2006-03-11?

?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作为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不仅涉及民事主体制度的相关内容,而且也与民事责任的构成休戚相关。对这一基础性的概念,我国学者在认识上却有很大的分歧。本文试图对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进行一下反思,并以此为基点,重新认识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

一、对传统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反思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并以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之根据[1](P74-75)。由此观之,民事责任能力在传统民法的视域里,只是寄存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能力。因而,如果民事主体无意思能力,其必然无行为能力,亦无民事责任能力[2]。虽则尚有其他观点认为在民事责任能力标准的认定上应有其他标准,如年龄标准注:侵权行为能力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识别能力相联系。这种观点以识别能力的概念降低了意思能力的标准,并以行为能力的年龄分段为工具,具体建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可参阅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财产标准注:该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财产状况相联系,认为出于衡平原则的考虑,在例外情况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参阅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但民事责任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前提,以意思能力或者识别能力为核心的制度架构却未发生根本动摇。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者侵权行为能力,是多数学者的认识。然而这一认识却与民法的相关理论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以下分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未在监护制度上贯彻始终

为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保护,民法上设有监护制度。监护制度之设立,在于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之欠缺,着眼点在保护被监护人之合法权益。但是当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很多国家规定了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制度,即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也有一些国家的立法,如《德国民法典》的第832条,《日本民法典》的第712至714条,《瑞士民法典》的第333条,《意大利民法典》的第2047条在监护人责任上奉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过失负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13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注: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相对的无过错责任或者减轻的无过错责任。这种立法例强调保护受害人却又不失公平,这是符合当代民法发展趋势的。可参阅刘士国:《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那么,在这里监护人所承担的不是因自己疏于监护而承担的过错责任,而是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一种终极的替代责任,因为监护人即使已尽监护之职责,仍不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都需承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自己责任。然而,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根据,所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因其无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无法成立侵权行为,侵权民事责任便无从发生。既然此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害行为并不能产生民事责任,那么何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该替代责任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因此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便与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制度发生了矛盾与冲突。

(二)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无法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协调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既然以识别能力为判断标准,实际上就是能否产生过错的能力。甚至有学者直接将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过错能力[3]。更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演绎而来,因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自无民事责任能力制度适用的余地[4]。对此认识加以引申,一方面,无识别能力之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将不受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责任能力仅仅是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无识别能力行为人因没有责任能力的前提要求,就可以独立承担过错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将不能成立。甚至会导出有学者说的: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荒谬悖论,就像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享有民事权利一样[5]。例如,甲之子乙(13岁)放学途中,偷走并驾驶丙之汽车撞伤了行人丁,那么该案件中致害人乙是否承担责任呢?首先,因循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侵权行为。其次,交通事故责任属于危险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和行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按照前面的逻辑,乙应当独立承担对丁的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监护人甲的替代责任无从产生。这一案件的分析结论将矛盾暴露了出来:一方面致害人因无民事责任能力,其不会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致害人又因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承担终极的侵权责任。甚至导致受害人丁无法要求监护人甲承担替代责任,不能受到充分保护。这一不合理的结论产生于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能力”局限于承担过错责任场合的错误逻辑。人为制造了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矛盾冲突。?

(三)承担公平责任的责任能力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因其无民事责任能力,当无民事责任的产生,此时若监护人已尽必要之注意义务,按照德国法,监护人责任也无从发生,这时受害人便得不到赔偿。然而,此时若致害人具备相当之赔偿能力,或致害行为置受害人于非常窘迫之境地。法律于此情形下,多基于衡平事由,而课以致害人一定的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依法“不负责任的人,在受害人不能向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取得损害赔偿时,以衡平事由依情形,特别是依当事人的情况,要求赔偿损害,并且不剥夺其为适当的扶养以及当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所需的资金为限,仍应赔偿损害”。我国台湾“民法”第187条第3项:“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也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民事责任能力,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律又基于衡平之事由,让其分担一定的损失,这又不免再现了前述的没有民事责任的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逻辑矛盾。实际上,有责任能力的人才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就意味着有民事责任能力。这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承担了民事责任,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承担公平责任的资格也属于民事责任能力的范畴,否则就意味着承担公平责任不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的民事责任能力而是因为主体财产的多寡差别。但是,以财产多寡决定主体某种资格显然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平等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以行为能力为前提,以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民法的许多制度和理论产生了矛盾。矛盾存续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逻辑地演绎过来的,民事责任能力中识别能力注:关于意思能力与识别能力,有学者认为是应该予以区分的。董安生先生在区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时指出,行为能力规则仅为行为人有理解力地从事意思表示而设,对于行为人的意思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而责任能力则仅为违法行为而设,对行为人仅有极低的识别能力要求。这样,在他看来,识别能力的标准低于意思能力。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版,第147页。龙卫球先生也持此种看法。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版,第240页。标准是与过失责任主义一脉相承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首次确立近代民法的过失责任原则。由于法国民法典的世界性影响,我们便可以在世界各大洲的民法典中看到过失责任的踪迹[6](P66-68)。这也标志着过失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在近代侵权法领域的最终确立。正是因为过失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侵权人的过错这一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所以成立侵权行为,并课以加害人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便是加害人具有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认知自己行为的健全的心智,其主观的意志状态便不具有道德的可非难性,不能成立过错并据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我们便不难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具备识别能力,无法成立过错,便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基于这种认知,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就形成了以行为能力为前提,以识别能力为核心的范式架构。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民法自身理论的发展,这一范式架构的合理性逐渐消退,相反,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民法的许多制度和理论产生的矛盾与冲突日益暴露出来。那么,民事责任能力究竟如何界定,方能跳出矛盾冲突的羁绊,并能与侵权法的诸理论并行不悖呢?我们认为,只有归入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才能对民事责任能力正确定性。

二、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

传统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结构的形成受到近代侵权法过失责任主义的影响。可以说过失责任主义是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最后“避难所”。在归责原则多元化的今天,民事责任能力只有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加以定性,才能指引相关制度的设立和完善。

(一)侵权法的发展为我们重新认识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提供了契机

在19世纪,整个欧洲刚刚摆脱封建制度的羁绊,获得了自由发展,社会推崇的是个人主义。而过错责任原则在伦理上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个人的行为,即自己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是个人的错误,自己对自己的错误负责。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本身就是个人主义的自然要求[7](P4)。正是由于个人主义的勃兴,在过错的认定上多采主观说,即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这样,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便应该去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从而民法实现了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1](P43)。另外,由于在人类活动及接触极为频繁之当前之工业时代,主观过失说的基本构想显然不足以适应现代社会需要。此时便出现了过错责任的客观化趋势,客观责任形态也成为通说[8](P80)。另一方面,过错责任的中心地位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危险责任的兴起,保险制度的分散风险机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甚至在个别国家建立了基于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政策的统一救济制度[9]。

同时,过错客观化排斥了对于心理和智力处于特殊状态下的人加以考虑的必要性,未成年人的情况亦是如此。客观过错判断标准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使某人负法律责任是因为他没有像其他人那样行为”,所以,区分不同类型智力缺陷是困难的,区分那些因偶然的愤怒,衰弱无力,疲倦或年龄,性别,教育以及智力影响某人的判断能力是无逻辑性的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译《外国民法文选》第372页以下,转引自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抽象过失之下,行为人即使依个人能力实施行为也不得免责,因为其必须实施对平均人所要求的行为方可豁免。这样,归责的根据不是对行为者个人的责难可能性,而是追究对平均人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违反这一行为的危险性。所以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即便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其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其便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得以未成年或心智不健全进行抗辩。这样,在客观过错的情况下,这些在传统民法中没有过错责任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便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其也应该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又由于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这些责任大多都转移到了社会,于此情形下,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会过于严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发展,客观过错的观念都在改变着传统民事责任能力概念赖以产生的一元化主观过错归责主义的土壤。赋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民事责任能力是与侵权法的发展趋势相契合的,这也为我们将民事责任能力从它的“避难所”里解放出来,复归其真正地位创造了条件。

(二)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

民事责任能力究竟该如何定性?让我们从“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入手,或许能获得正确的答案。一般说来,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义务载体的能力”[10](P781)。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为民事主体无差别地、普遍地享有。近代民法以此为工具,完成了近代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塑造,这也被誉为近代法制文明的最辉煌的成果之一。对于“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有学者指出,“民事权利能力”,应当称之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才比较确切。不过,由于民法尊奉权利本位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从权利的角度加以说明。因此“民事权利义务能力”被简称为“民事权利能力”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2页。先生也持此种见解,他指出:“所谓权利能力,不但指享有权利之能力而言,即负担义务之能力亦包含之。不过我国‘民法’原则上系采权利本位的立法,故从权利方面立论,而称之为权利能力耳。但依鄙见,似以改称‘权义能力’为适当”。:《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7页。。既然自然人都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当其违反义务时,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责任是对于义务的担保,没有责任保障的义务不是真实的法律上的义务。既然自然人应当于违反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便应当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而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架构因囿于过失责任主义,未给予民事责任能力以真正的地位,不免产生许多的逻辑悖谬。随着过错的客观化、危险责任的兴起以及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权利能力已经扫清了一切障碍。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事责任能力就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当然部分,这才是民事责任能力的本来面目。?

作为权利能力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民事责任能力。这可避免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逻辑悖谬。首先,在监护制度上,因为人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便能成立侵权行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也有了基础。其次,作为权利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不会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再次,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可避免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承担公平责任所带来的逻辑矛盾。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将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民事权利能力,使得传统民事责任能力理论带来的一系列矛盾迎刃而解。所以,赋予每个自然人以民事责任能力,既符合理论又符合实际需要。

当然,赋予每个人以民事责任能力,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实际地承担民事责任,其道理便如同人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非意味着人人均实际地享有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一样。因为法律上的所谓能力仅仅表明一种可能性。因而,当某一民事主体有不承担某一具体民事责任的原因时,其民事责任虽已经产生,但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却不一定是行为人本身。这时便会有替代责任的发生。这样既不会发生理论上的冲突,又于受害人的损害的救济非常有利。

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民事权利能力后,尚有一问题需要解决,即传统的作为民事责任能力核心的识别能力标准该何去何从。在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中,一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认定主体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时进行了一次考察,这时的民事责任能力本身是作为认定行为人过失的前提条件出现的;另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又进行了一次考察。这时它是以过失的内容出现的。这样便产生了重复考察的矛盾。我们认为,在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权利能力之后,识别能力等主观因素仅在过错责任的范围内发生作用。可将其归入“过责能力”的范畴。过责能力不能再和责任能力划等号。另外,在过失认定上采用客观注意义务标准的场合,识别能力也将无适用的余地。

三、结论

1.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以行为能力为前提,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架构未在监护制度上贯彻始终。该理论也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发生冲突。无责任能力人可以承担公平责任的事实说明无责任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

2.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近代侵权法的过失责任主义的逻辑演绎,在当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伴随侵权法的发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过错判断的客观化、替代责任的广泛利用都为我们将民事责任能力回归其本来面目提供了契机。

3.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其既合乎理论,又切合实际。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人人都实际地承担民事责任。传统民法中的识别能力因素已失其原本意义。

?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田土城.论民事责任能力[J].郑州大学学报,2000,(6).

[3]欧世龙,刘浪.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实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7).

[4]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J].法学研究,2001,(6).

[5]任清.民事责任能力本质反思[J].侵权法评论,2004,(1).

[6]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7]麻昌华.侵权行为法地位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邱聪智. 民法研究(一)[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第6篇: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担当精神;责任心;教职工;能力培养

所谓责任心,是指一个人对自己、对家人、对单位乃至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态度,它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的一种基本素质,也是做好一件事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责任心是谋事之本、成事之基。而担当精神,是勇于承担、敢于负责的优良品格,是一个人富有责任心、具有责任感的高度体现。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担当精神,多次强调责任重于泰山,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能够担当。教职工有无担当精神或担当精神强弱,直接影响学校科学发展、和谐稳定和人心向背。因此,培养担当精神,养成责任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热点,一个历久弥新的重难点课题,各个地方、单位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与实践,寻求有效方法与途径。

一、充分认识培养担当精神对教职工责任心养成的重要性

⒈培养教职工的担当精神,是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内在需要

敢于担当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从《周易》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到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孙中山的“勇往直前,以浩气赴事功,置死生于度外”,等等,古人先贤的嘉言懿行,都生动地诠释了中华民族敢于担当的内在禀赋。学校重视培养教职工“铁肩担道义”的担当精神,既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也是对校园文化的有效构建。学校要着力强化教职工辛勤耕耘、恪尽职守、敢于承担的意识,树立教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发教职工的正能量与责任心,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2.培养教职工的担当精神,是迎接困难和挑战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内外环境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更好地适应干部教育培训的变化规律,是单位领导和每位教职工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每位教职工只有常怀忧患意识、进取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做到服从大局、服务中心工作、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才能遇到矛盾不怕事,碰到问题不回避,敢于直面矛盾,敢于挑起责任。而不是遇事能拖则拖,能推则推;见困难能躲则躲,能逃则逃。这样才能做到适应形势变化,更好地服务干部教育并取得本单位事业的新发展。

3.培养教职工的担当精神,是教职工责任心养成的前提条件

迎接挑战并取得成功的一条重要内因是教职工具有良好的工作责任心。当前,教职工总体上爱岗敬业、踏实肯干、热于奉献,富有担当精神,但是不少教职工的敬业态度、担当精神与岗位职责、学校转型发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有的安于现状,贪图安逸,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有的缺乏“钉钉子”的精神,遇到困难矛盾绕道回避,缺乏闯劲,缺乏钻劲;有的怕得罪人,信奉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哲学,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这种种现象若任其发展蔓延,势必影响学校的未来发展,也会阻碍教职工的自身成长成才。可见,培养担当精神是当前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教职工责任心养成的前提条件。

二、担当精神的本质内涵是忠诚履责、勇于担责、敢于负责

担当精神的内涵和要求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忠诚履责、勇于担责、敢于负责。正如同志所强调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讲实话、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这既是要求,也是工作方向。

1.忠诚履责是担当精神的基本要求

忠诚履责是学校对教职工的基本要求,是教职工担当精神的基本体现。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任其职就要尽其责。不能抱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对工作马虎了事、敷衍塞责,而应该有“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的责任意识,敬畏责任,忠诚履职,踏踏实实做实事,兢兢业业干工作,抓大事、做细事,把本职工作做好。

2.勇于担责是担当精神的内在核心

勇于担责,就是积极主动承担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尤其是困难复杂或临时交办的任务),是担当精神的核心所在。坚决摒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要直面难题顽疾,不躲不绕不拖,以舍我其谁的气魄,敢于碰硬,敢作敢为,把重任扛下来,把难题担下来。

3.敢于负责是担当精神的关键所在

敢于负责,既体现在认真负责干好工作上,更体现在有了问题、出现失误,敢于承认,主动承担,不回避、不遮掩、不推诿,及时纠正和改正。干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成功,特别是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时,工作中的失误和挫折在所难免。我们不能一味为自己的失误找理由,而要在出现问题失误时敢于负责,善于在总结汲取教训中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切实培养担当精神,养成教职工良好的工作责任心

一个教职工是否具有担当精神,内因取决于有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没有应有的工作能力;外因取决于有没有一个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突出抓好思想教育、能力培养、制度建设和氛围营造。

1.加强思想教育,使教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认识到位,敢于担当便会成为自觉行动,不用扬鞭自奋蹄。一是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武装教职工的头脑,促使其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校可以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部门学习等方式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给教职工上党课,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精神,加强理论武装。二是培养教职工敢于担当的无私襟怀。“心底无私天地宽”,无私才能无畏,无私才敢担当。要通过征文比赛、主题论坛、座谈会、校领导与教职工谈心等多种途径,教育引导教职工心胸开阔、志存高远,始终心系学校、服从大局,自觉站在学校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正确看待个人的进退得失,正确对待金钱名利,以敬畏之心对待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树立爱岗敬业、建设学校的决心。

2.加大教职工培训投入力度,努力提高教职工的履职能力

教师要想担当、敢担当,还要善担当、能担当,这就需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职工履职能力。一要加大教职工培训资金保障力度。把教职工培训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教职工进修、培训、再学习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二要丰富培训内容。不仅加强基础知识培训,也注重教职工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使教职工掌握丰富的岗位知识和和过硬的履职能力等。三要创新培训方法。采取课堂培训与学习考察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专家授课和业务技能实践相结合等方式,着力增强培训效果,使培训成果切实转化为教职工履行责任的工作能力。

3.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制度与考核强化教职工担当精神

担当精神的培养不仅要有引导与教育,还要辅以规范与监督,考核与评价。学校要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以岗位责任制的强制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培养和提升教职工的担当精神。学校要把岗位责任制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部分,促使教职工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有效培养教职工的担当精神。

第7篇: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一、工作中要树立敢于担当的意识

实现凝聚亿万人民梦想的中国梦,需要党的坚强领导,作为治党管党的主体,党委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也是执行者、推动者。对于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来说,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的意识,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领导班子,核心在于党委书记。党委书记要站在对党负责的高度,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责任意识,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主动当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要不断提升敢于担当的能力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解决问题,核心在于引领示范。党委书记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做到态度鲜明、敢抓敢管,围绕用人责任、纠正责任、监督责任、支持责任和管理责任,促进主体责任内容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履职重点,自觉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践行者、引领者和示范者。党委书记个人要自觉接受纪委对自己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并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证。在工作实践中,强化廉政教育,强调廉政意识,提醒廉洁自律。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紧扣重点,持续发力,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作风在抓、腐败在查、风气在变。然而,面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如果各级党委淡化责任、放松要求,就不可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各级党委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始终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自觉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才能种好“责任田”。只有党委从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层面负起主要责任,纪委从监督主体、执纪主体、问责主体层面负起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进行细化,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才能使其体现在惩治和预防的各项重点工作中,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敢于担当要有创新的落实到工作中

第8篇: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面对手中如此“强有力”的工具,以传播文化为责任担当还没有上升为电视人的完全自觉,在议程设置上显示出逐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的选择,二是栏目的设立。电视需要娱乐,也需要娱乐精神,关键是娱乐的内容,它应是积极的、健康的,有利于审美和教育的。《第一次心动》《美丽新约》为何被喊停整顿或明令禁止制作播出,原因就在于节目传达出来的价值观偏离了主流。在栏目的设立上,是否有收视率是电视管理者首先要考量的。于是,“收视率”成了风向标,“电视台为追寻收视率而用简单代替复杂,用浅薄代替深沉,用媚俗代替独立,用近视代替宏观”。这些节目照顾了部分观众的利益――寻求感官刺激以获得短暂愉悦,而忽视了大众利益――精神愉悦和文化需求,缺乏文化自觉和责任担当。

电视作为主流媒体,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就是文化传播的责任担当。这里所说的文化是广义的,它既包含自然科学也包含社会科学的范畴,简单地说就是能启迪人的心智,激荡人的心灵的东西。这使我们想起了《东方时空》《面对面》《大家》《百家讲坛》等优秀节目。之所以说它们优秀,是因为这些节目传导出来的东西至今还让人回味,文化的力量和积淀还在影响着我们今天对人和事的判断与喜好。

当下,电视媒体正在苦苦思索突围之策,并在不断提升自身与纸质媒体、网络媒体以及同业的竞争力。其实在突围的过程中我们在做着一个骑着马找马的怪异游戏,而良策就在身边――传播文化,这是电视与其他媒体竞争的一个优势内容。文化的东西有着最为广泛的群众性和最为深刻的生命力,不论何时它都不会失去光泽和风采,《百家讲坛》的老少皆爱就是一个铁证,《探索发现》的引人入胜和《人与自然》的生动精彩都是有力的佐证,越是文化的越有高的收视率已为事实所证明。在议程设置上,电视媒体要有一种勇于担当的精神和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将文化传播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逐渐固化和常态化。“如果没有成熟的敢于承担责任的主体意识,如果没有明确而清晰的文化身份、文化定位、文化角色的确立,就很难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成就自我,也就很难获得广大观众的认同、信任和尊敬。”其实,电视媒体文化传播的责任担当也是其实现社会形象再造的客观需要,是在当下获得观众认知、认同的一把钥匙,或者说是一个品牌标识。

要让电视媒体有文化责任的担当,就必须改进电视文化传播的理念和语态。在传播理念上,传播者和受众应是平等互信的――观众既不是上帝,也不是“奴隶”。不把观众战战兢兢捧在手心,也不对观众颐指气使不当回事,双方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可以建立起传播与接受两者之间的真诚互信,进而产生良性互动。从节目语态来说,要改变节目说话的方式,既要让观众看得懂也要让观众喜欢看、爱看,观众情绪的调动是实现文化传播效果的关键。电视是做给人看的,没有人欣赏的节目做得再好也是无用功,那是孤芳自赏。

文化传播的电视责任担负与自身的现实利益,“从根本上应当没有冲突,处理得好,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声誉就是金钱,口碑就是财富。一时的利益满足,恰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可能破坏电视媒体的文化生态,制造出更多的不和谐。”文化传播的电视媒体责任担当,绝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或者宣言,更不是唱高调,而是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责任感使然,是文化传播的责任自觉,是和谐媒体的前提和基石。

第9篇:责任与担当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 补充责任 顺位性 效力

侵权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一种,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1]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责任,产生对宾馆的赔偿义务。在这个案例中,顾客是受害人,也是赔偿权利人;犯罪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宾馆便是补充责任人。

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古老的侵权责任形态,早在罗马法时代便已经存在。在古罗马时代,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市民开始从事旅馆业和贩运业。罗马法认为,当流动商贩住进旅店时,旅馆业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要采取措施保护好客人的财产,防止客人的财产被强盗盗劫。如果旅馆业者没有保护好客人的财产,致使第三人盗窃了该客人的财产,应当对其客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我国关于侵权补充责任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1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侵权连带责任是由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一种责任形态,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例如甲乙两人经预谋后,一起将丙殴打成重伤,此时侵权人甲乙对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丙可以要求两人或者选择甲乙中任意一人请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3]。如甲抢夺乙的手提袋,内装有一名贵花瓶,甲刚得手又被丙夺去,丙不慎将花瓶砸碎,甲、丙对乙各自承担独立的侵权赔偿责任,甲、丙之间便发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此时乙均可对两人提起侵权之诉,两人对乙之损失均独立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责任无先后之分。

可见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的核心是侵权补充责任具有顺位性,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之“补充”两字的含义就是“顺位性”。因此研究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效力对于正确理解侵权补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效力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探讨。

2 侵权补充责任的实体顺位效力

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效力直接影响直接责任人、补充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对侵权责任人来说,实体顺位效力是要解决赔偿的范围问题;对赔偿权利人来说,实体顺位效力是要解决可以取得受偿金额的多寡问题。因此,在实体上探讨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效力可以分为对侵权人的效力和对赔偿权利人的效力两方面进行。

2.1 对侵权人的实体顺位效力

一般认为补充责任分为无限补充责任和有限补充责任。无限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人对债权人不能满足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如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实质上承担的是一种无限补充责任,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须对未清偿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有限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人只对责任限额内赔偿权利人未获得清偿的损失承担责任,而非对赔偿权利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的侵权补充责任既不属于有限补充责任,也不属于无限补充责任,而是两者的结合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根据我国的法律,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取决于其过错程度,即“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若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侵权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即负无限补充责任;若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侵权补充责任人只就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受害人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之无关,即负有限补充责任。

例如,设甲某为一年满18周岁的社会青年,一日闯进附近一所中学的某一教室,挥刀砍伤乙同学,该同学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8万元。法院认定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6万元。赔偿权利人乙应当首先请求甲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若无法确定加害人或者甲没有承担任何债务的能力,则可转而请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的赔偿责任以6万元为限,其余12万元赔偿款学校不予承担;若甲只承担了10万元,学校的赔偿责任仍以6万元为限,其余2万元赔偿款学校不予承担;若甲承担了17万元,学校只承担1万元即可②。当然学校承担的上述赔偿款仍可以向甲行使追偿权。

有的学者认为此种规定存在问题,因为现今两大法系国家的侵权损害赔偿法都实行全部损害赔偿的原则,即要求被告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在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范围时,法律不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4]。但是笔者认为确定补充责任是一个利益衡量的结果。全部损害赔偿的原则可以实现对受害者实施较为全面的保护,使受害者在民法领域内受偿的可能性得到最大的保障,但是对补充责任人则有负担过重之虞。这是因为一般地说在实际生活中承担补充责任人不是诸如学校、幼稚园、公园之类带有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便是诸如企业、个体工商户之类的经营性主体,若对带有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要求进行全部损害赔偿,则会阻碍公共事业的发展,从而减少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若对经营性主体适用全部损害赔偿原则,则会使经营者动辄得咎,人们对从事经济活动望而却步,这样就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亦降低了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因此,采用过错程度作为衡量依据,将有限补充责任和无限补充责任的优点聚合在一起,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所以,我国采用过错程度作为补充责任衡量依据的立法模式,应该说是比较科学的。

以上论述表明,侵权补充责任人究竟要承担多少责任,决定于三个因素:一是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二是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能力的大小;三是侵权补充责任人自身过错的大小。

2.2 对受害人的实体顺位效力

受害人应当受到多少赔偿应该看赔偿权利人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违约诉讼请求抑或是侵权诉讼请求。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失,这种责任是对他人的损失进行一种恢复性的补偿,这当然包括对他人的人身损害进行恢复性的补偿。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对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了损害,同时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心理也造成了一种创伤。因此,当事人若提起侵权之诉,既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又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提起侵权之诉赔偿权利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各种财产损失,而且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果赔偿权利人以违约补充责任人,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是直接责任人造成的,但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补充责任人必须先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与主张侵权责任的顺序刚好相反③。当然,补充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就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向直接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补充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范围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限,即赔偿权利人因为补充责任人违约造成了多少财产方面的损失。因此赔偿权利人提起违约之诉不仅可以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可以要求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但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在订立之时的可预见范围。

现在的问题是,赔偿权利人以违约补充责任人获得违约赔偿后,是否可以在就侵权行为再向直接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赔偿权利人在先行了直接责任人后,发现直接责任人无力或不能全部赔偿,可否再就违约向补充责任人提讼?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行为和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责任竟合。

3 侵权补充责任的程序顺位效力

侵权补充责任的程序顺位效力又可以分为诉讼顺位效力和执行顺位效力两方面。

3.1 诉讼顺位效力

3.1.1 顺位的确定

因补充责任系多个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在诉讼时,须根据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决定各责任主体的承担责任的顺序。例如某学校将校园内的一个摊点出租给甲经营仙草冻,一日学生乙在其摊点上吃仙草冻时,歹徒丙将乙砍伤。这时对受害人乙承担责任的顺序应当是丙――甲――学校,丙为直接责任人,甲为补充责任人,学校为次补充责任人。这是因为甲和学校虽然都是补充责任人,但是相对于学校而言,甲与乙的受害结果联系更为密切,甲更容易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1.2 各种诉讼形态中的顺位效力

各责任主体在承担侵权责任中的顺位不同,决定了其在侵权之诉中是否应参加到诉讼中来,以及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诉讼形态,产生不同的顺位效力。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所谓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受害人可以单独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但不能单独补充责任人。若单独补充责任人,法院必须追加直接侵权人合并审理,并且一并作出裁判,除非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从而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被诉,方可依顺位补充补充责任人[5]。《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补充赔偿责任时的诉讼结构为:“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其诉讼结构属一种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6]。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享有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权,即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和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的权利。

(2)普通共同诉讼。直接侵权人能够确定时,赔偿权利人可以先直接责任人,而不必追加补充责任人为被告。此时,由于该诉讼结果与补充责任人的利益具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故补充责任人有权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若直接侵权人无力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权利人转而向补充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则补充责任人亦享有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权,即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权利。

3.2 执行顺位效力

只有在执行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判决时,才有讨论执行顺位效力的意义。法院审理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时,作出的判决有两种:一是在判决中明确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应对赔偿权利人承担多大的责任的同时,法院执行机构应先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执行,只有在直接责任人执行不能或直接责任人无力履行赔偿责任时,才可对补充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二是只在判决中明确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应对赔偿权利人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法院执行机构应先对哪一个责任人进行执行。在第一种的情形下,若法院执行机构先对补充责任人进行执行,毫无疑问,补充责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在第二种的情形下,法院是否可向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具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执行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就没有多大的区别了,法律设置补充责任制度意义则丧失殆尽。故即使在判决没有明确法院执行机构应先对哪一个责任人进行执行的情形下,补充责任人仍然享有执行异议权。

注释

①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65条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被剥夺了充分受偿的权利,受害人将来发现直接责任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然可以行使请求权。

③在此法律关系中,称补充责任人是不恰当的,应当称之为合同义务人,但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姑且仍称之为补充责任人。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30.

[2] 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27.

[3] 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J].法律适用,2003(207):18.

[4] 张民安.过错任权贵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96.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