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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体制革新探讨

养老保险体制革新探讨

本文作者:许玉蓉 单位: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既要考虑到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也要着眼于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发展。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但针对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加快研究解决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实施,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和政策方面的参照依据。从制度一体化的角度考虑,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与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主体部分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保持衔接。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是既要统一制度,又要以政策调控方式适当照顾既得利益,以减少改革阻力。因为制度设计必须是统一的、连续的和稳定的,而政策则具有相对的随机调控性。

公务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模、个人缴费比例及其计发办法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替代率水平也应保持在58%左右。对在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应有过渡性养老金,并建立公务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的问题。按照以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的退休待遇应是其基本养老金与退休津贴之和,目标替代率在80%左右。

由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应纳入公务员养老保险体系;由财政部分核拨经费和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系。对后两类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模式。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施分类管理。由国家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机关公务员退休津贴的办法和标准建立补充养老金;其他事业单位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执行,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标准。

科教文卫都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以专业人员为主,他们是国家富强的根基。实行阳光工资后,各地事业性质人员收入已远落后于公务员的收入,更低于一些搞活后的国有企业,其整体收入顶多能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线。在岗时挣的并不多,而退休时又大幅降低工资待遇标准,很难安心工作。长此以往,其结果必然导致人才严重流失。事业单位创造的主要是社会效益,它们的价值无法用经济效益来衡量,因此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应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有所差别。当然,这种差别主要通过补充保险的形式体现,而且必须在一个可控制、可接受的范围内。

总之,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是,这项改革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分步骤分阶段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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