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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工程造价论文

施工企业工程造价论文

一、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原因

1.合同主体的变更过于频繁

工程施工项目通常是合作开发的项目,各个合作方采用合同协议的方式确定各个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招投标等一般由土地提供方负责,在完成相关的建设手续之后再由出资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部分出资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又擅自将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方,使得整个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承包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办理签证时没有考虑合同的实际签字人,只是从其中的任意合作方获得签证,导致在费用结算过程中合作单位不认可,造成造价纠纷。

2.业主方和监理方缺乏必要的法律与专业知识

因为业主与工程监理缺乏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相关知识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导致业主和监理方没有考虑到工程的实际造价,盲目地采取低价竞标的方式选择承建方。同时,当前工程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业主通过借助这种优势,在招投标过程中随意压低承建报价,导致施工方利润大幅度降低,增大了施工方在后期出现施工缺陷、工程追加等风险。部分施工方利用业主和监理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缺乏的机会,在签订合同时加入不合理的内容,接受报价之后利用其中的不合理条款在建设中期要求业主单位接受合同价格修改,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3.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确

实践过程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常将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两年之后的30天内,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但是,若施工单位没有对该项内容予以关注而直接签订合同,将可能导致该部分的保修金不能拿回来,这对主要利润就在该5%的施工企业而言,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因此,在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所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时间限制。通常,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是保修金的预留时间,但是部分施工单位因为不注意,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是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例如约定在保修期满两年后的30天内由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给乙方,这时将容易产生纠纷。因为质量保修期是基于工程项目期限的不同而确定的,而工程项目期限包括地基工程保修期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两个部分,究竟是以哪个日期为标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予以明确约定。

二、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纠纷解决对策

1.保证合同严密、可行

工程建设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双方都必须基于“风险平均分摊”的基本原则,优势方不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制对方承担更大的风险。若合同一方的风险过大,将导致合同出现难以履行的问题,会给双方都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某项目的合同工期约定为三年,而建设单位则强制要求材料费用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价款来确定总价合同,并在任何时候将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但是,在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因为材料价格变动过大,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而停工,造成开发建设单位也不能如约将工程交付业主,从而造成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直接影响房屋的销售,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直接的工程造价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必须基于实际情况以及合同持续履行的基本原则,对合同的严密性和可行性予以保证。

2.保证签证规范

规范的签证内容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其一,签字人必须规范,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必须明确甲方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权限范围,在履行合同之前,应该将签证权限的人员名单下发至承包人。若没有下发,则承包人必须主动向发包人索取。当发包人变更签证人时,承包方必须在获得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之后,才能接受新的签证人签证。其二,签证的内容必须规范:所有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具体,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费用支出计算。内容的表述必须清晰,使用的符号必须加注具体的意义说明[2]。其三,签证程序必须规范:签证的办理必须按照合同中的规定程序进行对应的操作,例如申报、审核与批准等。

3.形成明确的质证意见构成

质证意见对工程纠纷的有效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从专业角度提出异议。例如,工程计量存在错误,定额、取费标准不当等,这些都是专业的技术问题。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异议,例如对鉴定材料的选择,对于单方面制订、没有对方代表签字和盖章的文件,审核方不能作为认定材料。再次,对于存在的异议进行总结,且在存在异议的基础上提出对应的处理要求[3]。例如,要求进行鉴定的补充和说明、错误鉴定的纠正以及重新鉴定等。这些都是为合理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的有效方式。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之间围绕工程造价产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不断完善和探索,因此对于因工程造价产生的纠纷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政府职能部门要因势利导,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予以调解和仲裁,维护好纠纷双方的应得利益。

作者:王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