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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税收政策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

中外税收政策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

摘要:本文从高校把握我国正在深化教育改革契机的前提下,通过了解国外高校税收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特别是资金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的国外公立高校,在税收政策上碰到的问题,以及现行税收政策的引导方向,同时与国内高校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总结现行税收政策对国内高校筹集资金影响,国内高校如何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提高学校税务管理能力,为实现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提供经济保障。

关键词:高校;税务;管理

目前,我国高校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弥补传统渠道教育经费的不足,高校资金来源渠道已由原先单纯的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逐步扩大到捐赠收入、服务性收入等多个领域。收入来源的多样性,使得高校原本具有的免税理由不能再完全适用,从而高校在取得上述收入的过程中,涉税问题逐步凸显出来。

一、中外高校在涉税业务中的身份认定

在其他一些国家,明确将公立高校界定为非营利组织或慈善机构,公立高校即可合理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教育、科研收入,还是学校提供其他服务收入,只要与教育谜底相关,均可享受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美国:州立大学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的规定,通过填写免所得税申请登记表,即可完成“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称为享有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待遇的收入,包括“任何与大学免税目的(教育目的)有实质关系的捐赠或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英国:法律界定高校属于慈善机构,可以享受到适用于慈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所有“用于慈善目的”的收入均免于征税。法国:法国《税收总法典》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只要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收取报酬(不管是临时或经常)就必须上缴增值税,但有若干服务类型可以免征,其中包括“社会福利、教育、文化、和运动组织,那些哲学宗教政治爱国市民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并未将高等学校真正视为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单独一类纳税人。目前高校在更换税务登记过程中,其纳税人身份被登记为“其他内资企业”,但高等学校较之“其他内资企业”而言,显然是大有区别的。

二、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的有关特点

(一)政策制订过程中,仍有空白地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均归属国务院管辖。财政部主要制定并执行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国家财政政策,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管理税收方面的具体问题。但在具体工作中,二者虽常有联合行文,但并非每每如是。当执行一方单独出台的政策时,有时会出现涉及另一方管辖领域、但却规定不明的空白地带。

(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税收政策碎片化

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极少数税种是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立法来进行规范,我国绝大多数所谓“税法”其实仅是由国务院、财政部的暂行条例、暂行办法等。包括增值税、关税,以及占据流转税重要地位多年而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营业税,这些已经非常成熟的重要税种,均是如此。税收法律级次低,从根本上导致了税收制度的软化,不利于其贯彻实施。同时,税收优惠政策每每以零零散散的文件的形式存在,法律层次低,不利于树立其权威性,也不利于纳税人周知和应用。其中,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和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并存,而前者常常被用来作为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在改革开放之初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税法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来看,其公平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的行业细分不够

网上纳税申报所需填报的年度财务报表,多年来仅有一般企业和小企业两种格式可选,而高校执行的是《高等会计制度》,其自身财务报表体系与企业的完全不同,为了完成纳税申报,不得不削足适履,分析填报。在2015年,税务部门的网上纳税申报体系中开始单独设置事业单位类财务报表,但仍有部分报表行次无法对应填报。(四)税务政策培训力度不够,政策解答不一致在基层履行征税工作过程中,涉及纳税人范围广、对象多、政策复杂、不宜理解等问题。税务部门在组织讲解培训力度不够,且在解答环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产税有“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两种计算方法,并列明“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区县之间、不同局所之间、甚至同一局所内不同专管员之间,均存在政策选取不同的现象。

三、对于我国高校涉税事项的有关建议

(一)完善有关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高等学校当然概莫能外。但“依法纳税”所依之法,应当是公平合理、清楚明晰、具有可执行性的。从我国目前税收体系的特点可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方兴未艾,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此过程中,建议充分考虑到包括高校有关情况在内的诸多细节,加强立法执法、明确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只有当纳税依据能充分贴合纳税人的业务实际、合理适用,才能使纳税人心悦诚服、有章可循地履行纳税义务。

(二)统一税务机关的裁量标准

高校较之普通企业有许多特殊情况,纳税人无法简单套用企业标准,需经税务机关指导和裁量;指导是否到位、裁量是否统一,对高校涉税业务影响巨大。幸而,随着国地税合并的机构改革逐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推进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和信息系统的全面整合优化工作,致力于建成不分国税地税的一套制度体系、一套运行机制、一套岗责流程、一套信息系统,努力使税收征管体系更加优化和高效,从根本上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执法口径不统一等问题。

(三)明确高校纳税身份的界定

高等学校作为纳税人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特点不该长期得不到正视。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高等学校明确界定为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纳税主体,如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同时,对高等学校应当免税和应当纳税的不同行为进行详细的界定。如果说国地税合并有利于税收执法口径统一于“一把尺子、一个声音”,那么希望这“一个声音”里面,含有能体现出高校业务特殊性的音符。

(四)细化税收征管的操作办法

目前,高校在管理模式、业务内容、会计制度等方面,较之企业都有非常大的区别。在税收征管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思维模式,往往囿于企业的运行规律,在事项裁量时难免对特殊问题顾及不周。要避免此类现象发生,需在具体税收征管层面,转变和更新对高等学校这类特殊纳税人的认知。

(五)加强高等学校自身管理

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时,应区分服务对象,将不同种类的收入分开核算,以通过会计语言来分别记录和计量高校应免税和应纳税的不同行为。

参考文献:

[1]易智敏.高校税务风险管理模式研究[J].纳税,2018(02).

[2]覃如媛.高校税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管理的对策[J].纳税,2017(25).

[3]蒋莉平.高校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模式初探[J].会计之友,2017(17).

[4]朱光武,印尧.税务风险及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商论,2017(15).

[5]肖娜辉.高校内部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1).

作者:邢嵘 张江涛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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