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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分析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分析

摘要:食品安全犯罪呈现传统与新型手段相交织、网络与物流方式相结合、局域向全球辐射转变、个别向多样品种延伸的发展态势。食品安全意识欠缺、管理缺位、法治滞后、打击疲软、宣传短板是导致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根源。我国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域外食品安全管理和立法经验,通过完善立法、全覆盖防控与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全方位配合与协作共治食品安全犯罪,重构和规范全社会共同治理食品安全的格局。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我国对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从相对放任到逐步规范,从影响恶劣事件发生倒逼政府重视并加以严惩,从粗放立法多部门配合打击到完善立法合并执法部门的过程。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各类食品违法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食品安全犯罪仍屡禁不止,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笔者试从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分析问题的根源所在,比较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和立法,提出重构和完善立法、规范打击和治理举措的建议,以期增强食品安全犯罪防控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

(一)传统与新型手段相交织犯罪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制售假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原先借助实体店、传统点对点交易,向广泛应用电子邮件、QQ、微信等互联网所提供的虚拟平台,进行实时、在线的交流沟通、产品展示、销购确认、资金支付等形式转变,由少数受众向大量涉众犯罪转变,呈现传统犯罪方式和新型犯罪手段叠加、网上犯罪与网下犯罪交织、犯罪活动立体空对接的复杂犯罪趋势。新型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游离于传统监管视野之外,既便捷、高效,又幕后、隐蔽,仅采取日常检查、产品抽检等常规方式,难以及时发现查处和打击惩罚。

(二)网络与物流方式相结合犯罪

互联网、物流成为食品违法犯罪的主流渠道。食品违法犯罪人员一方面借助互联网,既能将产品通过实时拍照、视频等方式供受众体挑选、购买,又能在短时间内将不同区域的原材料、生产线、包装材料、仓储空间等要素迅速相连;一方面借助发达的物流配送,将假劣违法食品快速输送到任何地方。与此同时,个别物流寄递企业受利益驱使,主动采取代收货款等方式与制假、售假食品人员暗中合作,加速销售网络的扩张,形成跨区域、跨国境的长距离犯罪链条。由于网上沟通方便,网下运输方便,且各个环节线上结合、线下独立,线上交叉、线下分离,易为违法人员所操控。食品违法犯罪呈现犯罪低龄化、高智能化、技术化的趋势。

(三)局域向全球辐射犯罪转变

互联网跨时空、无区域的“地球村”特点,为食品违法犯罪各个环节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从点对点、面对面的小数量、小区域营销违法假劣食品,延伸到点对面、大批量、跨区域甚至跨国境,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一些农村偏远山区成为犯罪的“洼地”,老少对象容易上当受骗,成为不法分子的首选。校园尤其是中小学校周边的摊点,一些摊主为谋私利,利用学生辨别能力低、只图口味好的情况,不顾学生正值身体发育时期,蒙昧良心加工出售过期或劣质食品,严重影响学生健康安全,一些地方曝光出的学校学生食品安全问题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四)个别向多样品种犯罪发展

食品安全犯罪是市场经济追寻高利润、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不利因素综合反应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中产生的“一切向钱看”思想作怪,一些商人置百姓健康而不顾,食品安全新领域、新问题、新特点、新情况、新类别不时发生,手段不断翻新。过去高发的食品安全犯罪如病死猪、注水肉、地沟油、瘦肉精、配方乳粉、松香脱毛等仍屡禁不止,新型的肉制品、水产品、果蔬品、豆制品、火锅品和酒类、饮品类等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防不甚防、打不甚打。

二、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根源透析

(一)食品安全意识欠缺

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经济考核指标推动下,一度偏面追求GDP的快速增长,忽略了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等事关民生长远的安全问题。在数十年里,政府食品监管较为缺失,食品安全思维有所扭曲,食品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甚至个别地方政府以营造宽松投资环境为“幌子”,抱着“一下子吃不死人”观念,公然漠视群众健康安全,导致一些商家、厂家缺乏畏惧感,常常不择手段或变本加厉地经营违法违规食品。消费者大多没有较强的食品安全意识,加之许多劣质食品真假难辨,导致广大消费者不懂、不知、不愿、不会、不敢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二)食品安全管理缺位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一,细化不够,识别难度大。食品安全管理整体协作机制不健全,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食安、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和公安等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相互交叉,相互间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不够,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常常出现管理真空,导致管不胜管,防不胜防。于是食品安全管理进入出现问题——上上下下查处问题——出台某项管理措施——再出现问题——再上上下下查处问题——再出台某项管理措施的“怪圈”。“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毒面粉”、苏丹红饲料“喂出”的红心鸭蛋、三聚氰胺超标奶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将食品安全管理推到风口浪尖,倒逼政府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如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交叉职责部门进行了合并与重组,以期发挥管理功效。

(三)食品安全法治滞后

在高密谋、群聚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扰下,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审视发现,虽以法律形式对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进行框架控制,但规定得过粗、过泛,较为笼统、模糊,对食品违法犯罪真正用法律进行规制、约束、打击、惩处、震慑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对食品犯罪入刑的定性没有上升到应有高度,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寥寥无几,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速度滞后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变化,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在刑法适用上常令办案者为难,打击不尽人意,处罚难以服众。食品安全问题点多面广,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多在十年前或二十年前制定的,数量少,标准低,滞后严重,一些新推出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没有法律强制力,导致对一些新型食品安全犯罪侦破不力,打击不力。

(四)食品犯罪打击疲软

1.食品犯罪行为和手段多元和隐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门槛较低,产业结构分散。因此,食品犯罪作案地点从城市转向偏远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往往有各种掩护,难以发现;作案人员从四方招集向亲友、同乡转化,实行攻守同盟,难以取证;作案产品从原先单一向多品种齐下,多方发送,难以检测;作案时间从白天或全天候转向夜间或随机性,难以跟踪;作案工艺从原始的固定模式转向适时翻新,相互传授,扩散速度快,难以定性;作案对象的年龄两极化趋势明显,老少受害者即便知道上当,也极少报案,致使办案单位案源不足。

2.食品安全犯罪办案瓶颈凸显。

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大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和作坊加工器材,这些涉案物品往往体积庞大,容易腐烂变质,如需查扣,则涉及保管储存和送检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办案单位出现检测不容易、保管无条件,处置要求高,销毁很棘手等现象,影响了办案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食品安全案件检测能力较落后,特别是对非法使用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缺少科学有效的检测手段,对这类违法添加的物质成分检测无法全面到位,成为办案瓶颈。

3.食品犯罪侦查基础薄弱。

面对点多、面广、量大的食品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抽调了专门人员或组建了专门机制进行防控打击,但食品犯罪打防工作的基础跟不上食品犯罪的发展,突出体现在办案人员、办案经费保障明显不足。食品犯罪案件侦查任务大多由公安治安部门承担,在警力部署、人员精力和工作安排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一些必需装备,如现场快检器材、检验鉴定设备、现场勘验特种车辆等等,基本需靠向外借力来侦查办案,打击食品犯罪的“拳头”效应无法形成。

4.食品犯罪打击协作机制不健全。

原先食品监管部门多涉及食品药品、质监、工商、卫生、农业、公安等较多部门,职责过于分散,容易出现利益纷争,对本部门有利的或易办的争先恐后,对需要倒查责任或难办的推诿扯皮,协作往往流于形式,给食品犯罪留下空间。近年来,国家对食品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市级以上的监管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均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些基层食药所与工商所合署办公,形成了监管合力,但在许多县级“三合一”机制改革尚未理顺,职能整合不到位,协调融合不够紧密,各自运行愈加不顺畅,无法发挥原先改革试图达到1+1+1>3的效果,整体打击食品犯罪合力不强。

(五)食品安全宣传短板

食品安全宣传,在地域上,城市覆盖面较广,城乡结合部少;在年龄上,中青年获取信息方式方法多,而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的老幼群体往往成为宣传教育的盲区。由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没有入耳、入脑、入心,致使许多食品业主自律性不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

三、域内外食品安全管理和立法规定

(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及立法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着手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专门立法。1983年制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步入了法治化的轨道;我国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在分则的第143条和144条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定罪量刑,加以打击惩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经不完全统计,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有30多部,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出现的已超过100部。1995年10月30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正式颁布施行。该法历经26年,尤其是2005年和2008年相继爆发的“苏丹红”、“三鹿奶粉”等事件将食品安全立法完善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在大家迫切期盼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审议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被提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与此同时,国家各层面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的制定和出台进入一个快节奏时期。国务院2012年6月23日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8月28日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卫生部2010年10月12日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12月9日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卫生部、农业部和商务部2010年11月3日联合出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0月15日出台《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月3日出台《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同时,各行政与司法部门立足本职对如何抓好食品安全管理都进行了专门部署和安排,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3月1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等。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正朝着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大步向前进。

(二)域外食品安全犯罪入刑的主流范式

当前各国对于食品犯罪的定性、查处、打击、追责、惩罚等不尽相同,在立法上往往从责任区分和追究上入手,追责范围较为宽泛,且都在摸索中前行。

1.公共卫生犯罪型。

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当中,比较典型的国家有新加坡、美国、西班牙、挪威等。西班牙将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违反公共卫生之罪”;一些国家甚至上升为恐怖袭击,如美国将食品安全犯罪称为食品安保事件,定义为恐怖袭击的刑事案件的一种。

2.公共安全(危险)犯罪型。

认定食品安全犯罪属于损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比较典型的国家为泰国、越南、意大利、英国、丹麦、希腊等。丹麦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安排在引致公共危险犯罪中,意在强调此类犯罪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比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同时将无偿提供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行为也纳入犯罪领域,以达震慑效果。泰国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明文规定陈列有损健康的食品行为也属于犯罪范畴。

3.损害公民健康犯罪型。

认定食品安全犯罪属于损害公民健康犯罪,其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在于强化对公民健康权益的有效保护,对犯罪对象、调整范围、适用标准方面都进行了界定,比较典型的国家为日本、芬兰、俄罗斯等。芬兰将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危害健康和安全犯罪的一种。俄罗斯对运输、贮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也纳入犯罪范畴。日本将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调整范围扩展至不符合标准和规格的添加剂、有毒器具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

四、重构与规范: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一)全角度审视与完善立法

1.立法理念定位在消费者至上。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都需考量其所需保护的客体。重新审视食品安全立法的定位,应从食品消费者能否真正获得安全这一层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顾客是上帝”不再是一句华而不实的口号,进而通过行之有效地顶层设计和立法框架加以重构,对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投诉权、举报权、报案权、追偿权等一系列权利加以体现、尊重和保护。

2.以重典入刑。

对一些国外食品犯罪打击的先进立法理念和条文,可以大胆地取其精华,剔除糟粕,加以借鉴和吸收。从国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比较分析来看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并实际宽泛行为模式,是许多国家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①相比国外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损害公共卫生犯罪或造成公共危险犯罪,我国只是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在刑法分则的第143条和第144条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定罪量刑,可见立法的初衷只是作为市场经济秩序加以规范,并未上升为公共安全的高度加以定性和惩处。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客观方面成立的前置条件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度较大,各地标准不一,执法权威容易受到挑战。笔者以为,目前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不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作为第143条适用的前置条件可以取消或用更易司法操作描述进行规定;同时建议将刑罚量刑门槛降低、适用范围扩大、惩罚幅度提升,以增大犯罪成本,减轻打击压力,达到震慑犯罪。

3.现行法律优化。

现行法律之所以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有时显得苍白无力,其关键是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优化。一方面,要提升惩罚力度。除在刑法中加大量刑条款外,对犯罪行为的生产、制造、销售等过程中的原料、产品以及使用工具都应当视情节增加没收财产刑;要按照2015年10月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凸显“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做到标准更严、监管更严、处罚更严、问责更严。另一方面,要细化法律规制。针对新常态尤其是互联网时代食品安全犯罪发展的新特点,要从网上、网下两个层面考量,厘清容易滋生食品安全犯罪的各个环节和问题重点,对网上新产品、支付结算平台,网下生产许可、货物流通环节等都要详细地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食品安全保护有法可依、有法能用、违法能究、执法能严。同时,要以法律形式强化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得,使食品安全更加透明,消费者更加放心。

4.行刑衔接完善。

食品安全监管是社会管控的保底性工程,需要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以法律形式,统一、刚性规定衔接程序,避免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受领导的重视程度或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性等因素影响,防止日常监管松懈、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和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

(二)全覆盖防控与惩治犯罪

1.狠抓源头治理,在“防得住”上下功夫。

在加快职能转化的基础上,食安、农业、工商、质检、食药监和公安等部门要逐步树立信息共享、源头共治理念,主动将关口前移,从食品产业安全的基础和源头入手,严密防范措施。其一,要注重检测食品生产、加工中有否非法添加违禁药物,会否直接造成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食品源头环节污染,会否直接危及食品产业安全、危及群众餐桌安全、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其二,要注重对生产经营食品作坊、企业加强联控联查,力争及时查处违法经营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其三,要注重对流通渠道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展销促销会、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及时排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其四,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抬高网络售卖食品的注册和开店门槛,合理划定销售禁区,规范网上销售行为。大型电商平台、即时通信平台、网络支付平台、搜索引擎等互联网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许可证件审查、实名登记、交易监控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食药安全预警系统,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最大限度地挤压制假售假者的网上活动空间。

2.狠抓风险监测,在“控得紧”上下功夫。

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前瞻防控体系,是现阶段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比较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尽快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制,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和鉴定评估,确定评判标准并作为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科学增设监测点,最大限度扩大监测种类和范围,全面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研判,严格监测质量控制,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的预警能力和水平。

3.狠抓机制创新,在“打得准”上下功夫。

其一,注重摸规律。

通过个案解剖、系统分析,从中发现和研判出带有普遍性的、趋势性的、动态性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大胆揭开和突破行业深层次的潜规则,及时摸清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强化新打法,不断提升打击能力和水平,努力构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长效机制。

其二,注重出重拳

。要以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始终坚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对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关主体责任人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使企业不敢违法;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增强震慑效果。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的组织者、获利者,对发现的一些隐蔽性强、危害大、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要及时介入,主动防控和打击,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其三,注重打重点。

食品安全犯罪点多、线长、面广,在目前机制不顺和警力有限的制约条件下,全面出击、面面俱到不现实也不太可能,需要分门别类,找出重点,各个击破。当前要紧紧围绕群众天天都需要消费和最为关注的食用油、肉类、酒类、调味品、水产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民俗特产等市场热销食品,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等食品安全案件,集中优势警力,严查、严管、严打,快侦、快破,提升打击针对性,努力打出新成效。

其四,注重强机制

。要进一步增强网络思维,建立健全网上网下共同治理工作机制,通过运用网络技术和网络手段,实现互联网海量信息与公安专业信息有机关联,将传统侦查手段与互联网技术手段有机结合,推动银行、网购、电信等各方面信息整合共享,全方位巡查与防控,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跟踪追查、固定证据,依法严惩,掌握打防工作主动权。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更趋隐蔽化、网络化、动态化和复杂化,要建立食品安全技术侦查机制,充分赋予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权力,为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三)全方位配合与协作共治

1.公共治理。

维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根本,必须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强化共治思维,积极依托部门监管和各方力量共同防范、打击和治理。一方面,行政和司法监管等专门部门要不拘一格,主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协作工作机制,在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日常联系、执法保障、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落实鉴定的机构、结论和费用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之间日常要定期与不定期、多形式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及时发现苗头性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之间对移送涉及食品犯罪案件的案件和线索,要深化沟通协调,力争有案必查,有移必破,有诉必追,并及时研究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依法从快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民力无穷,大力发挥群防群治优势,积极相信群众、发动群众、宣传群众、依靠群众,让全民广泛参与到食品安全共同治理当中,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2.警力合成。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食品犯罪的“拳头”作用。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内部指挥情报、治安、经侦、刑侦、网安等各警种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职能定位,做到任务明、责任清、分工细,有效整合警种资源、统筹警力分配,确保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注重打整体战、合成战、信息战,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整体作战能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树立全国公安机关“一盘棋”思想,重点加强区域性警务协作,合力开展重大专项行动,要善于联勤联动,深入经营食品犯罪案件,做到同步开展案侦工作,最大限度地扩大战果,切实形成整体联动合成、协同作战的良好打击食品犯罪格局。

3.信息共享。

一方面,在各部门间要进一步夯实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基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为一体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各部门要将掌握的食品安全和执法办案等信息适时、完整录入,并及时将销售假劣食品卖家信息列入黑名单,实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的及时有效对接,努力做到信息对称共享,快速发现苗头、快速查处问题、快速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作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主力军的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引领警务实战理念,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及内部各警种之间要建立定期化、常态化会商研判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分析案情、排查梳理线索,力求打得精、打得准、打得深、打得狠。

4.宣传培育。

食品安全在社会形成共识,并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治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性工程。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资源,有效推进网络以及微博、微信、微视和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平台应用,多渠道、全方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其一,要大力宣传培育业主的食品自律意识。对其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促进其牢固树立诚信和守法经营为荣和以贪小利、失信和违法,甚至蒙昧良心生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为耻的社会意识,切实增强业主自律性,有效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食品发展环境。

其二,要大力宣传培育百姓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多渠道披露食品安全犯罪相关信息,普及百姓食品安全知识,通过以案释法形式揭示食品犯罪手段和方法,不断增强百姓食品安全观念,提高警惕性。

其三,要大力宣传培育全民食品维权意识。现阶段要大力推行举报有奖制度,激发全民维权热情,增强全民维权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学会收集、保存证据,勇于投诉举报,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行政司法机关及时调查取证、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作者:黄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