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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论文全文(5篇)

小微企业论文

第1篇:小微企业论文范文

(一)曲解纳税义务

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普遍通过账务处理配合法人调整纳税,主观上认为纳税义务由账务处理产生,与企业经营过程无关。从税收法律关系视角思考,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可见,企业纳税义务由企业经营过程的法律事实决定,财务人员的职责、作用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事实正确核算、报缴税款。账务处理调整纳税无法改变纳税义务,反而会加大纳税风险,造成企业偷税。

(二)税法与税收政策难于掌握

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政出多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繁多,企业要应对国、地税两套征纳系统,又因为对同一方面的要求在国、地税规定标准不同,导致纳税人很难正确划分业务类型、选择正确计税方法。加之,税法多处界定不明确,导致财务人员很难准确理解把握,造成依据失真的会计信息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准、税率选择不当、使得税款计算错误。现阶段,我国不具备推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政策体系,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为法规中零散列示条款,形式为通知或补充规定。多数政策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制定的临时规定,调整频繁,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稳定性,透明度低,导致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对国家及地方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不能有效运用到实际中。

(三)会计制度与所得税税法间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间的差异,在小微企业经常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小微企业财务人员为弥补资金短缺,在实操中普遍不按照相应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人为调节利润实现时间,拖延纳税。如在账务处理时随意计提准备金,通过调低会计利润减少预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据以不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进行纳税调增申报。依税法规定,企业缴纳年度所得税总额不变,一旦改变预缴时间,同样要缴纳滞纳金。二是为避税、减少工作量,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普遍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因此,导致虚增企业利润与资产。如大量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导致利润超额分配。即便计提折旧,在计提折旧时,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大多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折旧以避免纳税调整,这样操作不免会丧失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

(四)小微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缺失

小微企业内控中财务制度建设缺失是引起纳税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账务处理改变不了纳税,靠财务人员调账进行纳税筹划,失败风险较大。财务人员脱离企业经营过程管理,对经营环节没有明确的制度建设,无法从纳税义务产生的根源上做到节税。财务人员有必要针对税法中的争议性问题,依据相应的制度建设参与到经营过程管理,做到纳税筹划节税。

二、小微企业纳税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高纳税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小微企业法人与财务人员思想、法律教育,使其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偷税、漏税的危害性,从本质上解决纳税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问题,形成纳税光荣理念。在企业经营管理上财务人员要树立与经营人员构建良好沟通的理念,运用税法相关知识帮助经营人员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把纳税义务作为重要经营决策指标,以促进决策时财务与经营目标统一,有效防范纳税风险。

(二)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动

小微企业财务人员一方面要正确把握现有税收政策,防止错用税收政策产生纳税风险,另一方面要关注税收新政策的出台,及时跟进学习,根据政策的更新变化及时调整企业涉税事项,防止采用过时政策带来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在税收征管中,财务人员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与当地所属税务机关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营造良好的税务环境,并针对自身薄弱的税法基础,结合企业的相关业,务咨询当地所属税务机关,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并不断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以便及时了解税法、税收政策新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涉税业务、做出合理政策选择。

(三)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企业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利用培训、进修等多种渠道,帮助财务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及会计业务知识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纳税风险奠定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健全小微企业内部控制财务制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合同管理。合同条款制定不同会导致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以企业销售结算方式条款制定为例,如果合同规定是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货款凭证当天;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当天;托收承付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办妥托收手续当天。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合同签订工作时必须做到加强管理,把税收成本考虑到合同制定中,保证从纳税义务产生根源即合同签订环节做到减少税收成本。另一方面,财务人员应重点针对税收争议问题加强基础财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分类标准的确定,存货合理损失的界定,通讯、交通补助标准,差旅费补助标准等方面。范围、标准界定不明确,财务人员操作的选择空间就比较大,可以对资产、费用进行不同确认,不同账务处理,产生不同税负。因此,财务人员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当地政府没有明确界定标准之前,依靠制度建设制定企业合理的标准,用制度防范风险。

三、结语

第2篇:小微企业论文范文

第一,根据企业类型与特点创建企业网站。一般企业网站都有着宣传的功能,但小微企业应首先审视自身的特点与需求,将企业网站设定为企业形象展示或是企业商品服务的在线交易窗口,据此进行网站创建策划。同时,结合企业的LOGO、理念、宗旨确定网站的风格和主色调,给网站用户呈现视觉体验。第二,研究行业核心关键词优化网站结构。小微企业的名气不如大型知名企业,通常用户并不知晓特定小微企业的存在,若要使得普通用户锁定自身,小微企业便需要在搜索引擎中排名位置领先,才能得到关注,因此,小微企业网站的SEO优化(即搜索引擎优化)必不可少,在网站建设中研究行业核心关键词、优化网站结构,在搜索引擎中获得良好排名。第三,更新产品服务信息传递最新资讯。企业网站结构搭建之后,网站内容应该随着产品服务信息的变化进行实时更新,只有不断填充新鲜内容才能有效吸引访问者,促使用户持续关注以及增加访问量,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网站在搜索引擎中排名提前。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然而,自行建站对大部分小微企业而言,营销成本高、营销效果低,这些弱点促使了小微企业对知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需求。所谓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独立于买卖双方,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交易、支付、配送等买卖服务的网络商务平台。入驻资费是小微企业首先关注的问题,表1列出了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的入驻资费情况,尽管像天猫、当当、一号店等入驻资费相对较高,但像淘宝、亚马逊等门槛低,且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上涉及到各个行业领域,小微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另一方面,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有种类之分,大概可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客户)、C2C(客户对客户)、O2O(线上对线下),小微企业若要有效营销,应根据自身营销对象和行业类别选择相应的种类。首先,B2B商务方式,一般生产型的、提供原材料的小微企业以及行业特色鲜明的垂直类企业可以入驻此类B2B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慧聪网、商机网、万国商业网等等,这些网络平台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基本的商业信息和外贸交易等支持,还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和融资服务。其次,B2C商务方式,这是企业直接面向普通客户,偏向零售业,代表平台有综合性商城天猫、百货类商城京东、当当、亚马逊等等,规模较小的经营直销产品的小微企业可选择这类平台,不仅可快速扩大业务交易范围、降低交易信息成本、缩减流通环节。第三,C2C商务方式,这种方式是客户关系营销,商品信息直接推送至消费者,包括淘宝网、拍拍网等,通常是经营底端产品的微型企业选择这一方式。最后,O2O商务方式,即线上对线下的营销关系,通过打折促销、服务预订,将线下商品信息推送至消费者,主要有拉手网、聚划算、美团网等,对于拟进行促销活动的小微商户可通过该平台消息,从而将拉手网等线上的用户转化为线下用户。

三、移动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第3篇:小微企业论文范文

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小微企业可知银行的经营情况,而银行却因小微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公开、不透明,可信度不高而难以做出科学决策。信息不对称同样存在于银政、银银、政企之间,加之法律约束不足、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等外部因素,进一步加剧了小微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造假获取贷款,最后又失信违约的机会主义倾向。

二、城商行在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风险控制的认识不到位,风险管理意识僵化

个别行存在对客户集中度、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调整方向等缺乏足够的重视,面对风险主动退出意识不强,甚至以存量客户即将到期等为由倒逼审批,丧失风险管理机遇。基层行对所营销的业务缺乏精细化测算,只在乎短期能否带来存款,不在乎是否真正盈利、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更不在乎未来能否全身而退。个别信贷人员在调查环节不能尽职、在审批环节敷衍塞责,甚至不说真话、更有甚者为企业支招试图绕过审批。

2.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评估水平不高

城商行尚未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从实际情况看,城商行在风险评估体系的指标设计并不能完全反应小微企业真实的生存、发展状态。城商行在信用风险分析方面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不足,打分卡、交叉检验等先进的方法运用不足,难以精确地计量各类授信资产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科学合理地确定授信额度。

3.贷后管理环节相对薄弱

基层行落实贷后管理松懈,检查记录对客户信息挖掘不够,流于形式,信贷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完整、不详细。信用风险预警体系不够完善。相对于贷前调查和贷款清收工作,银行对于如何进行动态监测和识别贷后风险却不够关注,使原本能够掌握的一些风险预警信号未能及时发现、掌握。

4.城商行的问责机制尚不完善

银行在责任追究范围定位、客观区分主次责任人、落实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界定责任认定标准、划分管理权限、严格追究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仍存在模糊之处,风险问责的管理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使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更强。问责不应仅限于不良贷款已经发生的情形,应贯穿于信用风险管理的始终,逐步由当前的事后问责向过程问责改变。

三、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1.结合小微企业特征,不断完善银行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估体系是一个综合型系统性体系,包括评价方法以及模型的选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小微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等。银行应注重小微企业财务信息和软信息方面的收集和分析。鉴于小微企业信息不完整、财务报表不全面的实际情况,应设计简易的风险评估报表。财务数据分析应强调以现金流为核心的信贷理念,回归信贷本质,通过交叉检验了解企业真实情况,通过查看流水账、快递单证、盘点存货等着重分析小微企业客户的现金流情况。

2.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风险预警体系

预警指标体系的设置和信用风险的评分,应能够体现借款人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提前预见借款人未来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应及时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根据时间差别适时、合理调整预警体系,注意收集客户的各类信息,对数据进行及时更新,以便对模型参数做出适度的调整,以求及时、真实地反应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

3.完善持续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缓释机制

当前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压力不容乐观,城商行应进一步完善持续的跟踪监测机制,结合相关部门的行业风险提示,准确把控贷款形态变迁趋势,从而前瞻性做好风险预判,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在此基础上调结构,做好风险缓释。

4.将信贷人员绩效考核纳入贷后管理范畴

将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质量与客户经理的当期经济利益挂钩,使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者当期就有经济损失。例如客户经理考核办法引入贷后管理工作质量考核,包括贷后检查以及五级分类的按时完成情况,资料的完整性和报告质量,专项检查的按时完成情况和报告质量,授信客户的预警报告情况,关注类贷款监控表是否按时报告等项,每项考核都与客户经理收入直接挂钩。

5.全面提升信贷人员素质,做好信用风险管理

第4篇:小微企业论文范文

由于VC/PE发债门槛高、募集有限,因此,VC/PE发债存在的主要问题导致其难以成为主流募资模式。相反,激活民间资本,可以助推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闲置资金高达10万多亿元,更有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而中小微企业、工商个体等却融资困难。反差强烈的供求矛盾,以及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系列政策推动,湖南省“中亿佰联”应势而生,为民间投融资双方架起了一座“金”桥。该种模式具有安全可靠、灵活高效、互利共赢三大特点。确保以借贷双方合法、有效的抵押程序来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创立了一套严密的法人客户信用调查体系,帮助民间富余资本安全、合理地流入市场;采取十分灵活高效的方式,一般三日内为“借贷”双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以解决个体户贷款难之又难的问题;以坚持“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合法利率”之原则,长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产抵押和信誉管理。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担保机构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担保机构,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需要由国家出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为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以增强其融资能力,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稳定健康增长。同时,也可以建立由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财政担保具有资金来源稳定、依托政府信用等较多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财政担保可以剔除传统行政管理对资金供需双方的不当干预,并将财政直接投入转变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成立独立核算或成立依托政府某一部门的农业担保机构,或者由政府提供农业担保资金成立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委托其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和开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3.搭建信息平台与融资平台以在银行和企业之间牵线搭桥

各地政府在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服务企业发展同时,努力构建适合企业投资和发展的环境,重视向大企业提供服务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联合发展,提高融资能力和资信水平。政府还要通过搭建信息平台,一方面将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提供给银行,另一方面将银行的金融产品推介给企业,让银行和企业双赢,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政府也要积极搭建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可以尝试建立以财政资金主导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加快区域中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建设。

4.切实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第5篇:小微企业论文范文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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