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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据我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7.3%,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1.4%。据专家预测,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数将达到4.87亿,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在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的现实背景下,养老保险作为保障老年人年老后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险种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养老保险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和物质基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及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管更成为关注的热点与焦点。近年来,国家相继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34号)(以下简称《2012年审计结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667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对养老保险基金加大监管力度的举措。因此,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是应对我国人口结构快速转变的客观需要,更是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现实要求。国外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早,不仅着眼于绩效审计,还对养老金与经办机构的关系颇有研究。Gendro(2011)认为加拿大政府把绩效审计作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方法,为了达到更高的公共服务要求,政府审计必须提高审计水平和服务水平。E.PhilipDavid(2012)首次以荷兰为例,。而国内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集中在创新审计手段,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上。张永杰(2012)认为,应运用计算机和数据库资源,探索社保基金联网审计新模式,以提高基金监管的技术水平。邱玉慧(2013)提出,养老保险审计职能应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拓展至政策执行情况审计,其指标体系应转向以政策分析为主要功能的指标构建。赵爱玲(2016)认为我国社保基金审计由于存在缺乏统一标准而导致审计胜任能力不足,亟需构建社保基金审计风险控制体系。虽然国内外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是将审计视角与基金监管进行结合研究的较少。因此,以审计为视角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进行研究,既能依据审计工作流程对基金收支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又能参照基金监督主体,准确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及时调整、规范现行制度和相关政策,丰富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为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提供经济来源和财力支持的重要作用。2010—2017年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和累计结余分别从13420亿元、10555亿元、15365亿元增长到46614亿元、40424亿元和50202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9.49%、21.15%和18.43%,已呈现出基金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对基金征缴、管理及发放各环节监管力度不大,对违法乱纪行为惩治不严等因素,导致基金收入增幅减缓、基金支出增幅提高。这将势必造成基金的支付压力、缩小基金的发展空间。因此,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可改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现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浪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基于审计视角,根据现行政策、统计数据资料、审计结果公报和相关案例,对基金监管现状进行归纳总结,从而揭示存在问题并提出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相关政策、构建全方位的基金监管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二、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虽然随着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多、基金规模逐年扩大,为保障老年人在年老时的基本养老生活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基金监管工作中,在征收、管理、运营、支出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在基金征收环节,对应缴未缴情况监管不严

根据2016年华康财富网的报道: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其一项研究课题中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到2030年,养老金缺口将达4.1万亿元;35年后,这一缺口会比2030年多出两万亿元。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十年按10%的标准上调基本养老金标准(2018年为5%),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同时,国家颁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将逐渐降低缴费比例。因此,如果不在基金来源上严格把关,对于基金应缴未缴情况监管不严,将形成“基金收入减少、支出增多”的收支失衡局面。《2012年审计结果》显示:截止2011年底,有3个省、15个市和66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9.31亿元;3个省、10个市和28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80亿元;28个省、240个市和988个县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保费51.40亿元;4个省、16个市和66个县隐瞒欠费74.03亿元;1个省、1个市和3个县擅自核销欠费2186.21万元。由此可见,养老保险基金的应缴未缴情况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涉及地区众多、累计金额巨大,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造成了巨大压力。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惩治力度不大现象。如2011年至2012年,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院通过将部分员工并入中介公司账户申报缴纳的方式,少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8月,审计部门把相关审计结果传达给该地人社局。同年十一月,该局追回损失约一百三十八万余元。但是对于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并未详细说明,这样就容易导致其他企业和部门因为惩治力度缺乏威慑力而再次触碰底线,纵容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二)在基金管理环节,对贪污挪用彻查力度不够

为确保有效发挥基金作用,既要求劳动者和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又要求经办部门做到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对于经办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基金的情况,向来是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监管工作中,存在对基金贪污挪用的违法现象发现不及时、调查不全面、审查不彻底等情况,导致相关责任人利用职务之便对养老保险基金长期违规操作,造成了大量基金流失。此外,一些审计人员因惧怕得罪相关责任人而对真实情况包庇隐瞒,从而纵容了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如2012年,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广州10亿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至今尚有6.6亿元养老保险基金和0.27亿元工伤保险基金尚未收回。2013年,审计部门查出在2003———2006年间,时任时任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吴永文,因多项违法乱纪问题而落马,其中就有挪用社保基金一项。根据《2012年审计结果》,有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7亿元。其中,用于基层工作经费1.10亿元、平衡县级财政预算273.81万元、购建基层办公用房等3262.23万元、委托理财5218.03万元。虽然在发现对基金贪污挪用的情况后,相关部门都及时做出了补救措施,对违规操作资金已经大力追回。但事后补救的效果远比不上事前防范和事中终止,对那些尚未追回的资金,最后只能由政府买单,最终受害者还是广大劳动者。不论是广州这样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还是内地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在审计部门对基金贪污挪用问题的审查中,均存在发现不及时、审查不彻底、力度不够大、审查范围不全面等问题。

(三)在投资运营环节,绩效审计的实施效果欠佳

绩效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目前,绩效审计已成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政府审计走向现代化的标志。但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中,绩效审计的效果不太理想。一方面,绩效审计取证难度较大。由于审计时间长、涉及部门多,涵盖财务数据繁杂,因此迫切需要一个集信息收集、存贮、分类和汇总于一身的强大数据库,再将原始数据进行细致分类、分析并得出最后结论。但目前,我国审计环境的信息化发展和科学规范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仍不完善,这无疑加大了绩效审计的取证难度。再加之绩效审计中的很多问题本身就难以量化,只能通过审计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和以往经验进行评判,从而增加审计风险,存在审计结果与真实情况存在偏差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发展历程短,缺乏相关的绩效审计经验。自广东和山东将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后,截止2018年6月,全国已经有14个省(区、市)与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签署了委托投资合同。但是,由于目前投资运营时间短,缺乏相应的绩效审计经验,这对我国的绩效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对基金的预计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进行审核,还要对基金收益的真实性、收益去向和用途进行跟踪,同时要对投资运营方是否合理科学地优化投资风险、是否制定符合投资规律的投资方案进行考察,是否有对基金收益中饱私囊等情况等都要进行审计。这无疑增加了审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难度,导致绩效审计效果欠佳。

(四)在基金给付环节,对骗取冒领问题审查不清

在对领取者享受条件的真实性以及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上,存在错发多发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的现象。如2014年,江西吉水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对该县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过程中,发现并查处有41名离退休已故人员家属存在冒领养老金行为,涉及金额共计二十二万余元。2012年底,广东省饶平县粮食集团人秘部主任余勇智利用职务之便,为妻子制造虚假材料,因骗取养老金8.3万余元而自首。2012年,时任呼市铁路局财务科科长王玉文在经办养老保险工作中,冒用部分已故人员身份骗取社保基金2323.66万元。此外,根据《2012年审计结果》,截止2011年,有15个省、95个市和338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金2.32亿元。由于对不符合养老保险基金领取条件和范围,钻养老基金审计的空子,故意骗取、冒领养老金的情况审查不清,才会导致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众多、涉嫌金额巨大,违规操作多年,造成了大量的基金受损流失。尽管审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每年固定为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时间认定、领取范围和领取条件都有相应规定,但仍有冒领和骗取养老金等行为。同时,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时,由于各种利益因素驱使,使其认为钻养老保险的空子是占了便宜,或者认为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不犯法,并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审计部门不会详细彻查,即使被有关部门发现以后,也认为责任追查部门不会积极有效的将资金追回。这就使得相关人员及其家属不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从而加大了对养老金领取的查证和追缴冒领养老金的工作难度。

(五)在监督追踪环节,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审计署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工作的重视,相继了《2012年审计结果》、《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结果》(2016年第8号公告)和《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结果》(2017年第1号公告)等公告,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已初见成效。但对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结果尚未,且已有的审计公报也存在透明度不高等问题。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公报不及时。根据2016年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667号)的相关规定,“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目前,除了2007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和审计署公布的《2012年审计结果》以外,其他报告对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内容并未涉及,更未有按照规定每年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审计并公布结果。这严重损害了广大民众对养老保险基金基本情况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现有审计报告内容不具体,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在已公布的较为全面的《2012年审计结果》中,对于一些违法乱纪的部门和地区,并未具体点名是哪些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只是以“一些地方”、“部分机构”和“某省”指代。例如,在报告中称“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共17.39亿元。部分经办机构审核不严格,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或报销费用共18.52亿元。”等,大大降低了审计监督的警示作用。再如,2009年至2011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基金经理杨奕因职务之便,与张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对社保组合基金非法投资操作,谋取暴利。正是由于对基金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透明,才导致部分人员钻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的空子,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相关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使得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未能得到足够的法律支持,横向上对相关部门、纵向上对地方政府,都存在监督不力问题,极大影响了审计效果和监督权威。一方面,目前出台的法律文件大多以“办法”、“条例”为主。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14)外,其他出台的文件大多以“办法”和“条例”形式出现。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等。由于法律效力和威慑作用较低,使得不法分子有钻法律空子的可乘之机,也导致审计工作缺乏具体的规范性指导。另一方面,部分文件更新修改不及时,部分内容不适应现展的需要。如《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1995)、《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999)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等颁布较早的文件现在依然行之有效。此外,计算机审计已成为审计工作的发展趋势,但在这些颁布较早的文件中并未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二)政府行政监管过度,审计部门独立性较弱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即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模式,也是垂直管理与水平合作并存的监管模式。但在现阶段主要采用政府集权管理,以行政力量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因此在基金监管过程中,政府既充当了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又充当了基金运营的管理者,还充当了对基金监管的监督者,即自己制定游戏规则、自己参与游戏过程、自己检查游戏结果。这就使基金审计的一整套流程被政府连接在一个顺畅密闭的体系中,因此政府权利将无形扩大,从而弱化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中,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又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样虽说在管理上具有双重监督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因多头管理而造成权责不清现象。而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导致政府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时会有所顾虑,不会轻易将问题向公众披露,从而严重削弱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如果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不高,就会滋长或参与基金挤占挪用及贪污贿赂等违法乱纪行为,或害怕如实反应违规情况得罪相关责任人,使自己受到报复而故意瞒报真实情况,严重制约了监督效果;如果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达标,就不能对基金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彻底排查以及有效处理。如2017年宁波市对部分参保人员的审核不严格,导致1个区县(市)有55人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哈尔滨因审核把关不严,致使7户企业少缴单位统筹部分养老保险费947.43万元,造成了大量的基金损失。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数据库建设还不完善,信息共享程度不发达

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信息系统在统一性、通用性和完善性方面还有待提高。首先,我国的计算机审计还有很大发展空间,相关软件开发技术不够高,使计算机的优点与审计工作的特点无法有效结合。其次,社保经办机构、审计部门以及各负责银行之间的联网兼容度较差,且数据库信息共享率不高,导致了因信息无法畅通共享而造成基金浪费现象。如浙江省苍南县等14个市县社保信息系统存在未标识被征地农民参保、参保人员身份证信息错误、未设置预警提示功能、火化数据共享不及时等问题,造成提前或重复发放养老待遇等共计609.89万元。最后,各经办机构之间的相关数据也未充分共享,仍有17个省,226个市以及1823个县还没有与其他银行、民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建立数据沟通机制。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信息资源分散或重复建设,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信息系统,导致各个部门出具的信息不一致,阻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缺乏科学规范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一方面,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目前官方的有关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较少,且大部分评价体系的受众对象是企业而非养老保险基金。如《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1995)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等。从整体来看,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一个完整的绩效审计体系。另一方面,我国与资本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不管是在绩效审计理论,还是在绩效审计实践经验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国外早在20世纪60年代起就对绩效审计进行研究,而我国对绩效审计的研究起步较晚。况且我国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长期将重点放在合法性与合规性的传统收支审计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保值增值的绩效审计上重视程度不够,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四、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制建设

有章可循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有效进行的前提和保证。首先,要制定全面具体、明确惩罚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如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中的招标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署的权责划分进行详细规定。其次,对于现有规定中内容陈旧的部分要及时修定。随着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很多法律条文可能不再适应现在的工作情况,因此要及时废除或修订与现在工作不相适应的部分、更新并完善新的法律内容与新的工作情况适应。及时更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内容,例如可添加计算机审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在修订法律法规时应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审计监管部门的意见,增强法律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对审计人员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审查不力的,可在审计体系内部专门建立一个对审计人员和审计业务进行内控的监督体系;建立细化的审计人员的业务考评制度和职业道德评判标准,强化审计人员的口碑意识;严格落实审计人员的回避制度,若发现有审计人员存在失职现象,鼓励举报;同时要明确惩罚规定,审计人员因包庇或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对其进行不同的严惩。另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通过开展审计工作,发现并揭露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但对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并无处罚或处分权利,只能通过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交审计报告的方式间接地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制约。可根据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追究的对象,充分行使监督权和调查权,在有足够证据的前提下加大执法力度,使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争取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充分落实审计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效果进行监督。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的综合实力的提升,我国的养老保险的基金审计也将与国际接轨,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模式与思路必将受到冲击。因此,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从审计方法的创新性、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分析问题的准确性等方面入手,要采取规范、合理、科学的考试制度,并配以职业道德测试考核,严格把好准入关;通过加强工作人员的岗前和岗中培训,提高新、老审计人员的工作水平;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把追求工作效率作为更高追求目标;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失误的工作人员奖惩分明;在分配审计工作时,应注意审计人员与所涉及审计工作的亲疏关系,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过程监督,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打造出一支依法审计、审计为民、国际复合型的高水平审计队伍。

(四)积极完善审计手段并创新审计方法

一方面,要将多种审计方法相结合。首先,试点审计与全面审计结合,先在上一年度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和部门进行试点,摸清思路并积累经验,为开展全面审计工作奠定基础。其次,在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同时,结合对基金保值增值情况的绩效审计。最后,要将政府审计与社会组织审计相结合。可将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基金数据委托给经严格审核通过的社会会计组织审计,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全面加大计算机审计的建设力度,加快养老保险的数据库建设和信息共享程度。通过加快开发通用的审计软件,减少因软件不兼容导致的数据不共享问题;制定统一的财务数据接口标准,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助力信息在各环节之间的畅通;加快养老保险的数据库建设,搭建全省或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快绩效审计体系建设

第一,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绩效审计经验。如向英国学习,为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建立专门的工作部门或者小组,定期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年份的审计效果进行评级。同时健全养老保险绩效审计的立法、执法体系和完备的司法体系。第二,要采用合适的绩效审计方法,重点分析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的异常变动指标。综合运用有观察、查询、审阅、函证和分析等方法,对被审计数据的重要比率和发展趋势,以及预测值与实际发生值的差异分析重点把握。第三,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评价体系。通过成立专门的绩效审计小组,确定绩效评价标准,并对评价标准进行赋权,并对预算年度差异率、资金到位率、预算内资金支出增长率、保险费用实际征收率与支出率、投资收益率、财务管理状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率等方面进行重点评价。第四,发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优势,将具体指标设置成代码,以便数据的识别和录入,使绩效审计的数据信息和审计结果为计算机审计的信息系统扩充数据。

(六)提高监管工作的信息公开透明度

为了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情况真实、准确、及时的反馈给公众,首先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扩大审计结果的公开面。其次,公开的审计报告内容应全面具体、语言应通俗易懂。审计和人社等部门可在网站上设置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专栏,并配以专家分析和解读,以便公众易于理解公报内容。再次,对审计有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不留情面,明确指出是哪些部门在哪些关节造成了多大的损失,使相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对违法乱纪行为有所忌惮。最后,对有问题的部门要进行后续跟进检查,实行动态审计。对于已经把损失金额追回、制定相应配套措施进行积极补救的部门,和审计曝光后仍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政策的部门进行动态的跟进审计和后续报道,给有关部门对问题处理的态度、时间和效果上造成一定的压力。

五、结论

本文基于审计视角,通过借助相关审计结果与实际案例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进行反思与总结。本文揭示了在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在征收环节,对应缴未缴情况监管不严;在管理环节,对贪污挪用彻查力度不够;在投资运营环节,由于取证难度大、相关经验缺乏而导致绩效审计的实施效果欠佳;在给付环节,对骗取冒领问题审查不清;在监督追踪环节,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存在审计公报不及时和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等。鉴于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健全基金监管法制建设、对审计工作人员和被审计责任人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严把准入、岗中培训和奖惩分明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审计手段相结合,积极完善审计手段并创新审计方法、加快绩效审计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等对策建议,旨在助力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的物质基础作用、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并减少基金浪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管,不仅是广大劳动者对基金的使用去向,投资运营情况和对违规操作、挤占挪用基金的相关责任人以及后续的处罚力度行使知情权的需要,更是促进国家稳定和谐的现实需要。审计监管部门不仅对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及时防范或终止违法乱纪行为、对审计结果进行及时公开的义务,还肩负着对已违规的补救工作进行后续监督的职责。只有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全覆盖、全方位和全过程的严格监管,才能进一步提高基金运行管理的安全性,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作者:饶丹 苏钊贤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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