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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制全文(5篇)

税收管制

第1篇:税收管制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征收管理;改革途径

引言

从目前增值税改革来看,做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的关键。结合当前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在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提高覆盖面,应当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发挥增值税的积极作用,同时,应加强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使增值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能够有明确的依据作为支持,解决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以及征收手段单一的问题。因此,拓宽增值税征收管理渠道,对整个增值税征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影响。

一、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作为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重点,保证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提升增值税征收管理效果显得至关重要。为满足现代化税收行业实际发展要求,还应对增值税征收范围实施扩大处理,发挥征税范围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作用效果,严防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推进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掌握增值税的特点,分析试点取得的成绩我国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为了提高增值税的征收效果,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试点,对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预估,保证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实现与营业税的有效过渡。从目前增值税的征收来看,增值税改革已经全面落地,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有效推行,对增值税的增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增值税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如何提高增值税的征收效果,既反映出了税务机关的征收能力,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结合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要求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以及征收规则等信息,在增值税征征收管理过程中,应当掌握增值税的基本特点,对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取得的成绩进行全面分析,掌握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征收要点,为整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同时,通过对增值税征收管理试点城市的分析,能够总结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便于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提前采取解决措施[1]。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高覆盖面基于增值税的优势以及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效果,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明确增值税改革的意义和重要性,根据增值税的特点,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高增值税的覆盖面,使增值税能够在所有行业中得到有效实施,为整个增值税的征收奠定良好的基础,按照增值税改革的要求,将增值税替换传统的营业税,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增值税改革的侧重点。基于这一特点,在增值税改革中,按照增值税的要求,以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际,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够解决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手段不足的问题,同时通过征税范围的扩大,使增值税的覆盖面得到扩大,保证了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需要对征收手段和征收方式进行不断的优化,解决增值税的征收问题,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征收需要,推动增值税征收的有效进行[2]。

二、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应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为满足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不仅需要按照各项具体要求制定合理征收管理制度,还应强化生产型增值税转变力度,使得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向着消费型增值税方向转变,以此提高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将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各项问题的概率降到最低。而且在生产型增值税向着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时需要考虑的基础因素也比较多,这就应按照具体要求对各项因素展开研究分析,以为推进增值税转变稳步开展。

(一)了解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的特点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涵盖了生产型的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作为增值税的重要种类。结合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实际,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发展方向。根据现阶段增值税的征收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实际,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增值税的类型、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确定增值税适应的行业,并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做好增值税的征收,在具体的征收管理中,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具体特点和增值税的征管要求进行征收,避免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增收手段不配套以及征收管理出现问题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提高增值税征收效果,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这种要求[3]。因此,了解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特点,对增值税征管手段的优化具有重要影响。由于不同时期增值税征收管制特点存在很大差异,应保证相关人员在考虑增值税征收管制特点条件下对其开展完善处理,并在各项标准化制度支持下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着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目标,避免各项增值税在相互转变条件下出现问题。凸显各项增值税的特点和现实作用,有效调整我国增值税征收管制缺陷,继而将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管制特点和征收内涵全面表现出来,使得增值税实际征收管制问题可以得到优化改善。

(二)注重增值税的改革增值税在改革过程中,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目标。之所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同时,通过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实现增值税的一次征收,避免发生增值税反复征收的现象,影响增值税的征收效果。按照增值税的征收需要,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提高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效果,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按照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要求推动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序进行,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具备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按照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合法征收,避免增值税在征收中出现方法不对应以及征收管理手段失误的问题,影响增值税的征收效果。从这一点来看,注重增值税改革,并将消费型增值税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向,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趋势[4]。为推进增值税改革顺利开展,在开展增值税改革之前必须遵循标准流程对相关人员展开有效培训,以此加深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了解,以为增值税改革稳步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方向改革时需要考虑的基础因素也比较多,这就应保证相关人员对各项基础因素有所了解,以此避免各项在实际改革时因基础制度不合理和相关条例不完善而出现问题。有效彰显增值税改革的现实意义和现代化内涵。在落实生产型增值税向着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目标时,有效强化增值税征收管制水平。

三、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应加强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建设

在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时,不仅需要考虑增值税实际表现形式和征收管理要求,还应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建设力度,避免现代增值税征收因外在因素干扰而出现问题,彰显各项制度现实作用,确保现代化增值税征收水平有所提高。而且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时,现代化增值税征收管制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现阶段税收征管制度的特点目前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加强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建设,对整个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从目前增值税征收管理来看,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增值税具有税种新、征收比例差异化以及征收范围特殊等特点,为了保证增值税征收管理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增值税征收效果,在增值税征收中必须要对增值税征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性,保证税收征管制度能够发挥其指导作用,为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从目前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来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影响了税收征管制度的实施,使整个税收在征收管理中,无法得到完善的制度支持[5]。因此,在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中,应当认识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按照增值税征管的要求,做好征管制度建设。一般来说,增值税征收管制过程中各项制度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效果存在很大差异,这就应强化相关人员对各项制度掌握力度,在全面了解各项制度特点条件下开展增值税征收管制工作,发挥管制工作及其相关制度在增值税征收问题调整中的作用效果,彰显增值税征收管制现代化内涵,有效控制增值税征收管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到外在因素干扰。在对各项制度实施优化完善条件下,强化相关人员对各项制度表现形式和实际特点的了解,还能避免各项制度优化完善时出现问题,继而保证增值税征收管制的现代化属性全面表现出来。

(二)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基于税收征管制度的特殊性,及其对税收征管制工作的指导作用,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征管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对涉及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按照增值税征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制度完善,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目标,能够在增值税的规范性、增值税的征收效果以及增值税的征管需要等方面,解决增值税征收问题,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征收需要,发挥税收征管制度的指导作用。这一方式能够解决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增值税在征收中能够在完善性以及具体征收行为的规范性方面达标,满足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按照各项具体要求对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实施完善处理,则可以发挥各项制度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作用效果,降低增值税征收难度,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供有效参考依据。在进行增值税征收征管制度完善处理条件下,必须强化相关人员对增值税征收征管要求和各项规章条例有所了解,避免各项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发挥各项制度在增值税征收征管制中的作用效果,这对于促使增值税征收管制顺利开展也有重要作用。

结语

从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来看,在增值税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手段,提高增值税税收征管效率,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在增值税税收征管中能够取得积极效果。具体应当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及对征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等方面入手,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果,使税收征管工作在实施中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焦倩芳.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J].科技信息,2012(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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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丽娟.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征管风险与防范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9.

[4]刘新芹.对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论述[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7):67–68.

第2篇:税收管制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情报交换;反避税;争端解决机制

一、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提出

自2013年主席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形成“一带一路”倡议后,国内许多企业纷纷到沿线国家或地区进行对外投资和工程承包等活动,以此拉动经济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正一步步深入推进,税收不断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4月18日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我国浙江乌镇召开,此论坛以“加强税收合作,改善营商环境”为主题,成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加强税收的合作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跨境贸易和投资壁垒的消除、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合作以及税收政策的深度沟通具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为了促进“一带一路”合作方的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以及经济增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官方合作机制,它是对现行多边税收合作机制和国际税收体系的有益补充。该机制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和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支柱,为积极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助力。

二、税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性

自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但是由于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各有不同,在投资与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免不了会产生税收方面的风险和争议,或者企业通过税收协定存在的漏洞进行国际避税,因此加强税收征管合作,通过税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尤为重要。

(一)减少税收风险,提高区域合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其经济水平与税收制度有很大差异,各国在税收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各不相同,并且在近年来BEPS(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落实下,许多国家也在进行税法改革,因此风险处理经验少的企业在投资时所面临的税收风险也相应增加,从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减少投资带来的经济收益。所以,沿线国家应增加税收政策交流,完善税收协定,加强税收征管合作,以规避税收风险,互利共赢。

(二)税收合作可避免恶性税收竞争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税收制度的差异使生产要素趋于向条件更有利的国家流入,为此国家的税制改革容易引起税收的恶性竞争,破坏税收中性,使得税收负担扭曲。加强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可以在税收问题有争议的时候根据提前达成的共识进行解决,抵制有害税收竞争。

(三)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可以有效抵制国际避税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进行贸易与投资必然会有企业通过国家间不同的税收制度或者税收协定的漏洞进行国际避税,从而侵蚀税基,这不利于国际税源的管理与监控,损害税收权益。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加强国际征管合作,及时交换税收情报,共享税收信息,进行征管互助,以打击国际避税。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一情报交换无法满足征管需要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正在有序进行,情报交换数量也不断增加。尽管税收情报交换的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沿线国家尚未建立普遍的法律体系与机制,仍有部分国家没有签订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并且国家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所需时间较长,不利于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对外投资的增加,税收情报交换需求也在增加,目前国际上专业的税收情报交换平台较少,专业人才不足,对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操作不流畅,不利于涉税信息共享,无法满足高要求的征管需要。1.情报内容单一。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情报交换主要是实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方面,这使得涉及的相关税种、情报的类型、范围都比较单一。近年来,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不断增加,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社会保险费用等。但是我国仍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情报内容主要以企业的境内外的涉税信息为主,较为单一化。2.情报交换形式单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规定税收情报交换的形式有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访问等。然而,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基本上都是专项情报交换,其他形式很少涉及。但是专项税收情报交换需要配备更高水平的征管能力。就目前沿线国家的情况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税收情报交换经验不足,配备更高效率的征管挑战也很大,而自动情报交换所需要的交换成本较低,频率也比较低,对征管水平的要求也更容易达到,但是我国与沿线国家对自动情报交换的使用极少。

(二)税收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1.税收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贸易和对外投资不断增加,“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有专门的税收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的对外贸易和跨境投资提供专门的资金支持与信息服务。税收服务水平跟不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则会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降低业务效率。同时,各个国家目前都处于缺乏税收专业人才的状况,缺乏专业业务能力强的对口税收服务人才,这将难以对跨国投资的企业提供专业帮助。2.税源管理难度较大。由于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众多,进行跨境投资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更多,以目前的税收服务状况对于这些企业还做不到专业的分类、录入全面的信息与档案,查找也不方便,更不利于掌握企业跨境投资的具体情况。从我国的层面看,对于沿线国家的独立税源我国缺少具有针对性的预测制度,导致税源信息出现“被动接受”局面。另外,税务机关在进行对外投资监控时缺乏法律支撑,这不利于税源的管理,损害了税收权益。

(三)避税信息不完善、不对称

“一带一路”建设合作的国家众多,各国税务部门对于反避税的措施实施情况各不相同,对于跨过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投资信息了解的程度各不相同。而国际反避税的合作需要沿线各国税务部门全面协助,提供跨境企业的全面纳税信息。但是,目前国际上还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加之各国的政治经济现状不同、对于信息的垄断程度也不同,使得跨国企业进行避税活动有充分的探寻空间,比如各国税法的漏洞、沿线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等。

(四)当前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

目前,我国与沿线国家采用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主要有相互协商程序(MAP),这是一种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相互协商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前提,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能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国家税收主权,协商结果也能够得到当事国的认可和执行,正因为如此,相互协商程序明显具有“软解决”的性质,在面对重大税收争端问题时,相互协商程序往往不能有效地解决争端。1.相互协商程序效率较低。相互协商程序被各国广泛接受为解决国际税收争端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国在该程序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对于税收争议何时解决、如何解决均由各国自主决定,这也造成了通过该种程序解决税收争端问题所需时间的不确定性,各国为保护税收主权,往往趋利避害,愈重大的税收争议在当事国之间往往愈难以形成各方一致的结果。“一带一路”税收争端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如国家之间对居民定义、来源地规则、税种类别、税基范围和税率高低、纳税年度等概念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单纯依靠仅有争议当事国参与的相互协商程序,意味着当事国需要自主地就某些重要的传统税收理念进行转变或让步,但这一转变或让步在短期内并不容易实现。2.相互协商程序对纳税人利益保护不足。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纳税人虽可以通过向其居民国或国民国申请启动程序,但作为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纳税人不但不能直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也不能直接就争议问题与国家协商,多数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中,也没有赋予纳税人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和旁听协商程序的权利,纳税人在程序中的参与度不足导致了相互协商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较低。

四、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合作的建议

(一)推进与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我国与沿线国家应在现有税收情报交换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作出改进,完善税收情报交换系统,进一步夯实信息系统,丰富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及形式,提高税务人员专业素质,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平台。1.夯实情报交换基础。首先,我们应在信息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强各国政府间合作,统一标准建立信息共同体,使沿线国家的税收信息系统水平整体提高。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提高情报交换效率。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征税实践经验,在提高信息化水平的基础上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把信息化程度、征管水平、税收情报交换方式与沿线国家基本国情相结合,扩宽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除个人、企业所得税以外增加增值税、消费税、机动车使用税等,多使用自动情报交换方式,使税收情报交换多元化,促进税收情报交换的进一步发展。2.创建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平台。随着2019年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税收合作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联合“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亚洲税收论坛”以及“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等平台,建立一个综合性强的专项平台,定期开展征管合作理论研讨会,及时沟通交流、反馈情报交换信息,落实多边税收协定的签署。另外,沿线国家应该建立独立的税收情报交换领导小组,与其他税务部门、海关及其他机构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情报交换、互联互通,提高情报交换效率,形成完善的税收情报交换体制。

(二)提高国际税收服务水平

1.建立税务人才合作培养机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给走出去企业带来的巨大契机,国家与企业应培养更多的知晓国际税收与精通小语种的专业型人才,加强对相关税务人员的培训,更多地引进新型全能人才。同时,可以建立贸易区工作岗位与人才对接制度,实现人才岗位一对一供需均衡。其次,优化人员考评机制。各国都应该积极建立稽查与员工考核评级机制,结合业务特点分批分类地管理与审查,促使税务人员主动学习新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变化,提高业务水平。2.加强税源管理专项平台建设与税源管理力度。首先,应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为国际贸易与对外投资规范运行做好后续保障,明确对企业涉税项目进行归类,对资料申报流程、内容等进行详细列明,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减少企业的违规行为。其次,沿线国家应深度合作建立专项税源档案库,将税务机构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银行等的资料信息分类整合,从而把纳税人税号与境外经营情况、税务项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相联系,进而对税源进行跟踪,防止流失。同时,构建纳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内容及标准,对税源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管理。最后,利用数字经济时代的大数据优势建立一个可以精准预测税源的分析体系,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的预测能力,使税源信息的局面由被动变主动。

(三)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

首先,在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反避税条款建设,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可以在条例上列举经典案例以供参考,明确事前、事后义务,增加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为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提高我国税收的国际竞争力。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反避税的成功经验,强化税务部门的优先处置权,政府有权处置不正当税务行为。在纳税人避税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不配合,当事国税务部门就有权按照市场正常尺度自行决定该笔交易价格并调整利润,该种调整不受其他当事国的举证责任约束。再次,强化我国的税务执法力度,完善税务司法监管机制,提高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建立一支专业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熟练的队伍,提高稽查人员比重。而且,为了保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我国还需要加强司法解释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

(四)提升争端解决的效率与效力

当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对于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而争端解决机制是否高效又会直接影响到对外投资决策。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进一步配置资源,进一步合作以提高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双边涉税争议解决效率,呼吁更多的沿线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对于涉及多国的复杂税收争议,进一步探索寻找一个具有可行性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1.建立和完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截至2017年5月,我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54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我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相互协商条款时,应赋予纳税人部分参与相互协商程序的权利,这有利于保护我国跨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税制、法治欠发达的国家进行国际社会监督,保证相互协商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执行。2.启动税收仲裁程序。将税收仲裁程序作为相互协商程序的补充性争端解决方式,同时建立与完善税收仲裁程序条款解决“一带一路”税收争议。一方面,引入税收仲裁条款有助于保护我国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单一的相互协商程序并不能满足保护纳税人的需求,税收仲裁程序作为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为纳税人参与争端解决程序、高效解决税收争议、保证税收争议结果公平等方面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引入税收仲裁条款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某些情况下仅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税收争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与这些国家进行相互协商解决税收争端时就会显得力不从心,适时引入税收仲裁程序条款,通过中立仲裁机构以及公正的仲裁规则,能够促使我国在解决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争端问题上占据主动权,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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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军.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J].国际税收,2019(04):5-7.

[3]邓力平.国际税收治理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J].国际税收,2019(04):12-18.

[4]廖体忠.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助力“一带一路”建设[J].国际税收,2019(04):33-35.

第3篇:税收管制范文

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社保费征缴概况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继1983年的“利改税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第三次重要变革。此次改革是新时代背景下征管体制的一次优化调整,社保费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逐步由双重征缴模式转变为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模式。

(一)改革前社保费征缴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见图1),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收支规模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4—2018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入累计28.36亿元,年均增长23.47%,社保基金支出24.44亿元,年均增长20%,社保资金结余逐年增长(见图2)。

(二)改革后社保费征缴情况1.改革后基本情况。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9.67亿人13.54亿人、2.05亿人、2.55亿人和2.14亿人,均高于2018年参保人数,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见图3)。受减税降费政策影响,2019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入81506.30亿元,较2018年下降0.17%;社保基金支出74000.51亿元,较2018年增长8.15%。2019年,全国社保基金共入库社保费30360.38亿元,占社保基金收入的37.24%,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主。2.改革后社保费征缴流程。以山东省为例,按照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职业年金除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两险”)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日正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保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暂缓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缴入库流程为: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征缴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然后根据提示完成缴费,客户端目前支持三方协议缴费、银行端凭证缴费和网银缴费方式,具体流程见图4。城乡居民“两险”保费征缴入库流程为:居民“两险”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无须社保部门审核,可通过税务局办税大厅、“山东省电子税务局”APP、“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采用POS机刷卡、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缴费,比机关事业单位更加灵活和多元化。以微信缴费为例,具体流程见图5。3.改革效果分析。一是征缴集中归口,实现“收支两条线”。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社保费、非税等各项财政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集中归口,由国库进行全面监管,为最终实现“国库一本账”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目标创造了条件。同时,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社保基金,社保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发放,社保基金收、支严格分离,真正实现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二是缴费效率提高,居民满意度提升。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税管理”,借助税务部门的征缴平台,可通过税务办税大厅、网上平台、移动支付等多种途径缴费,征缴渠道更为多样。缴费登记、申报征缴、权益记录等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传输,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资金的归集和划转,从缴费到入库最迟T+1日便可完成,资金拨付可实时到账,减少了社保部门归集时间和商业银行资金流转在途时间,进一步提高了资金划转效率。

二、改革对国库监管工作的影响

2019年全国国库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推进国库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中央银行经理国库水平”,当前信息化建设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特别是社保费划转国库后,业务量显著增加,对国库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和运维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一)国库在改革中的职能定位一是国库服务是征缴改革顺利进行的有力支撑。社保费征缴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保费不再直接缴给社保部门,而是由税务人员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缴款人通过银行代收代扣、自助终端等渠道缴入银行专户,再由受理银行将社保费汇总缴入国库,各级国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电子划款指令或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准确地将社保费划转至相应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具体流程见图6。同时,国库承担着反映社保征缴情况的职能,征缴改革客观上要求国库信息能够全面、动态地反映各项社保费用征缴的情况,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国库监督是推动征缴改革的有力抓手。一方面,为进一步确保征缴改革执行的精准性、合规性,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十分必要。国库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没有逐利动机,具备客观、公正依法实施监督的条件。另一方面,国库在征缴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将成为监督链条上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对商业银行社保征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社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能够对社会公共资金管理发挥“经理国库”的监督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的监督职能将越来越重要,必将成为征缴改革中监督评价工作重要的信息提供者。

(二)国库监管在改革中面临的挑战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库监管制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新《预算法》仅对国库的基本职责、不同级别政府对国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内容作了规定,未明确国库的监督权力。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难以满足改革的监管需要。以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相关的《国家金融条例实施细则》为例,当时虽对国库监督作了相应规定,但时间久远、基层制度不够细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二是社保费预算科目设置有待完善,国库监管内容不准确。目前,社保费征收品目有社保滞纳金和罚款,但预算科目无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社保费滞纳金只能入到相应险种的正常收入科目下,导致核算不准确、对账困难。此外,各项社保费利息收入统一上划至一个预算科目,难以实现有效细分监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保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社保费缴库延迟,国库监管入库效率有待提高。按照缴费流程,人社系统确认缴费后,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系统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山东省威海市为例,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从申报开票到社保费入库需要两天时间,而城乡居民则至少需要三天时间。另外,因个别财政部门资金问题,造成社保费延迟入库。在整个社保费入库过程中,国库部门仅充当社保名义上的“出纳”,“钱来入账,钱不来无关”,无法有效实施入库效率监管。四是信息化程度不足,国库监管手段相对落后。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对国库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库系统面临功能不足、监测较弱等问题,大部分监管工作仍以手工操作方式为主,导致监管效率低,无法实时监控国库业务处理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库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五是基层人员结构不合理,国库监管能力相对滞后。基层国库人员呈现“沙漏化”结构,干部队伍存在青黄不接、人员数量短缺等问题,难以抽出精力从事国库统计分析及监管工作。以山东省威海市某县支库为例,该支库设于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服务管理科,该科现有员工6人,其中,30岁以下3人,30—50岁1人,50岁以上2人,人员结构呈明显的“沙漏化”特征。同时,年轻员工存在对金融方针政策掌握有限等问题,人员更新换代过渡可能会制约国库监管水平。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确保监管有法可依一是明确监管地位。考虑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税务、国库部门在征缴改革中的监管地位,构建“税务征收、财政统筹、社保支出、国库监督”四位一体的运行管理体系。二是实现“法”“务”同步。完善国库业务制度,将改革事项新增内容涉及的管理规定等及时补充到现行制度中,全面覆盖、不留空白。

(二)规范科目设置,确保监管内容精细准确一是据实设置科目。根据实际发生项目规范设置预算科目,对收缴资金类别和划转项目进行细致区分,确保资金缴库核算和过程监管的准确性。二是提高对账效率。监管过程中,依据资金来源审核资金去向,确保资金来去一致,做好各部门间的对账工作,提高资金监管的准确性。

(三)优化共享平台建设,确保监管及时有效一是构建共享平台。建立“税务征收、国库接收、财政统筹、社保跟进”的信息化联动平台,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业务技术规范,实现系统互联共通和信息共享。二是优化征缴流程。提高信息共享平台与金三系统的接容程度,在社保费拨付到位后即发起入库申报,实现四方数据实时对账。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确保监管手段先进有效一是提升国库信息系统处理能力。联合科技部门和外部力量,实现相关业务办理电子化,全面实现国库核算处理信息化,提升服务质效。二是加强国库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尽快研发与国库会计业务电子化同步的国库监督电子化手段,尽可能地将手工监管转化为电子化自动监督,提高监管效率。

第4篇:税收管制范文

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社保费征缴概况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继1983年的“利改税”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第三次重要变革。此次改革是新时代背景下征管体制的一次优化调整,社保费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逐步由双重征缴模式转变为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模式。

(一)改革前社保费征缴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见图1),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收支规模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4—2018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入累计28.36亿元,年均增长23.47%,社保基金支出24.44亿元,年均增长20%,社保资金结余逐年增长(见图2)。

(二)改革后社保费征缴情况1.改革后基本情况。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9.67亿人、13.54亿人、2.05亿人、2.55亿人和2.14亿人,均高于2018年参保人数,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见图3)。受减税降费政策影响,2019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入81506.30亿元,较2018年下降0.17%;社保基金支出74000.51亿元,较2018年增长8.15%。2019年,全国社保基金共入库社保费30360.38亿元,占社保基金收入的37.24%,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主。2.改革后社保费征缴流程。以山东省为例,按照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职业年金除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两险”)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日正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保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暂缓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缴入库流程为: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征缴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然后根据提示完成缴费,客户端目前支持三方协议缴费、银行端凭证缴费和网银缴费方式,具体流程见图4。城乡居民“两险”保费征缴入库流程为:居民“两险”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无须社保部门审核,可通过税务局办税大厅、“山东省电子税务局”APP、“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采用POS机刷卡、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缴费,比机关事业单位更加灵活和多元化。以微信缴费为例,具体流程见图5。3.改革效果分析。一是征缴集中归口,实现“收支两条线”。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社保费、非税等各项财政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集中归口,由国库进行全面监管,为最终实现“国库一本账”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目标创造了条件。同时,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社保基金,社保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发放,社保基金收、支严格分离,真正实现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二是缴费效率提高,居民满意度提升。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税管理”,借助税务部门的征缴平台,可通过税务办税大厅、网上平台、移动支付等多种途径缴费,征缴渠道更为多样。缴费登记、申报征缴、权益记录等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传输,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资金的归集和划转,从缴费到入库最迟T+1日便可完成,资金拨付可实时到账,减少了社保部门归集时间和商业银行资金流转在途时间,进一步提高了资金划转效率。

二、改革对国库监管工作的影响

2019年全国国库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推进国库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中央银行经理国库水平”,当前信息化建设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特别是社保费划转国库后,业务量显著增加,对国库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和运维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一)国库在改革中的职能定位一是国库服务是征缴改革顺利进行的有力支撑。社保费征缴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保费不再直接缴给社保部门,而是由税务人员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缴款人通过银行代收代扣、自助终端等渠道缴入银行专户,再由受理银行将社保费汇总缴入国库,各级国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电子划款指令或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准确地将社保费划转至相应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具体流程见图6。同时,国库承担着反映社保征缴情况的职能,征缴改革客观上要求国库信息能够全面、动态地反映各项社保费用征缴的情况,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国库监督是推动征缴改革的有力抓手。一方面,为进一步确保征缴改革执行的精准性、合规性,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十分必要。国库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没有逐利动机,具备客观、公正依法实施监督的条件。另一方面,国库在征缴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将成为监督链条上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对商业银行社保征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社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能够对社会公共资金管理发挥“经理国库”的监督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的监督职能将越来越重要,必将成为征缴改革中监督评价工作重要的信息提供者。

(二)国库监管在改革中面临的挑战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库监管制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新《预算法》仅对国库的基本职责、不同级别政府对国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内容作了规定,未明确国库的监督权力。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难以满足改革的监管需要。以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相关的《国家金融条例实施细则》为例,当时虽对国库监督作了相应规定,但时间久远、基层制度不够细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二是社保费预算科目设置有待完善,国库监管内容不准确。目前,社保费征收品目有社保滞纳金和罚款,但预算科目无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社保费滞纳金只能入到相应险种的正常收入科目下,导致核算不准确、对账困难。此外,各项社保费利息收入统一上划至一个预算科目,难以实现有效细分监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保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社保费缴库延迟,国库监管入库效率有待提高。按照缴费流程,人社系统确认缴费后,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系统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山东省威海市为例,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从申报开票到社保费入库需要两天时间,而城乡居民则至少需要三天时间。另外,因个别财政部门资金问题,造成社保费延迟入库。在整个社保费入库过程中,国库部门仅充当社保名义上的“出纳”,“钱来入账,钱不来无关”,无法有效实施入库效率监管。四是信息化程度不足,国库监管手段相对落后。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对国库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库系统面临功能不足、监测较弱等问题,大部分监管工作仍以手工操作方式为主,导致监管效率低,无法实时监控国库业务处理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库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五是基层人员结构不合理,国库监管能力相对滞后。基层国库人员呈现“沙漏化”结构,干部队伍存在青黄不接、人员数量短缺等问题,难以抽出精力从事国库统计分析及监管工作。以山东省威海市某县支库为例,该支库设于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服务管理科,该科现有员工6人,其中,30岁以下3人,30—50岁1人,50岁以上2人,人员结构呈明显的“沙漏化”特征。同时,年轻员工存在对金融方针政策掌握有限等问题,人员更新换代过渡可能会制约国库监管水平。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确保监管有法可依一是明确监管地位。考虑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税务、国库部门在征缴改革中的监管地位,构建“税务征收、财政统筹、社保支出、国库监督”四位一体的运行管理体系。二是实现“法”“务”同步。完善国库业务制度,将改革事项新增内容涉及的管理规定等及时补充到现行制度中,全面覆盖、不留空白。

(二)规范科目设置,确保监管内容精细准确一是据实设置科目。根据实际发生项目规范设置预算科目,对收缴资金类别和划转项目进行细致区分,确保资金缴库核算和过程监管的准确性。二是提高对账效率。监管过程中,依据资金来源审核资金去向,确保资金来去一致,做好各部门间的对账工作,提高资金监管的准确性。

(三)优化共享平台建设,确保监管及时有效一是构建共享平台。建立“税务征收、国库接收、财政统筹、社保跟进”的信息化联动平台,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业务技术规范,实现系统互联共通和信息共享。二是优化征缴流程。提高信息共享平台与金三系统的接容程度,在社保费拨付到位后即发起入库申报,实现四方数据实时对账。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确保监管手段先进有效一是提升国库信息系统处理能力。联合科技部门和外部力量,实现相关业务办理电子化,全面实现国库核算处理信息化,提升服务质效。二是加强国库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尽快研发与国库会计业务电子化同步的国库监督电子化手段,尽可能地将手工监管转化为电子化自动监督,提高监管效率。

第5篇:税收管制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智能化;税收负担;减税降费;税务智能

近年来,减税降费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这显示了减税降费政策初具成效。但与此同时,这也是首次扭转了我国常年持续的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局面。由于减税降费政策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具有现实意义。税收从根本上决定于经济,但现实中税收直接决定于税收征管模式,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长期实行“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模式(冯海波,2009),即税务机关以计划的税收数额为目标开展征管活动,这使得税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较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宏观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如何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代表的观点认为税收计划的制定,会传导征管压力,进而影响企业税收负担(薛伟等,2020)。现有研究文献从税收征管机制层面解释了如何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但较少文献从税收征管的执行层面来进行讨论。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

税收征管智能化往往会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的应用来理解,但这两者存在区别与联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构思设计应用于商业智能,其具备数据读取与分析、红色报警、报表展示等功能,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得到应用。智能是从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模式及其变化的能力。而税务智能是基于税收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和理论模型,利用数据仓库、OLAP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大量的涉税数据进行推理、归纳和演绎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总结潜在规律和经验,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决策的程序系统。税收征管智能化则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在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得包括税收分析、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在内的税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的共同之处在于依托以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税收征管智能化侧重于过程,而税务智能更侧重于结果。随着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税务智能的普遍应用。

二、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阶段发展和推进的,可以划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申报纳税和涉税信息、资料、数据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搜集、记录、储存、查阅涉税数据,为进一步的分析积累大数据。在大数据作为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后,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针对具体实际业务设计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操作平台,将大量的重复性、低风险、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台上完成,逐步实现办理业务的自动化、后台化、高效化。同时,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级阶段,税务机关会有意识地运用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税收风险管理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风险指标体系为主导,计算机随机选取为辅助,开展重点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进入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专业人工智能已经普及应用。税务智能会深度挖掘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背后的行为模式和偏好,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另外,税务智能会参与到税源管理工作和决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增长和经济运行状况,对税收征管做出预测、规划、判断和辅助决策。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区块链技术也得到充分应用,首先会实现政府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税务智能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比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智能可以自动调取、比对海关部门的报关数据,再次验证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而防止出现海关无报关记录,而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三个阶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进行重新划分,初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因此,税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划分为低智能化阶段、半智能化阶段和高智能化阶段。

三、税收征管智能化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

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面临主要的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一方,依法征税时享有要求纳税人提交准确纳税资料的权利,而纳税人须要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但现实中,纳税人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将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利润告知税务机关,甚至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方法,作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而税务机关由于自身技术条件以及执法队伍规模的限制,无法对众多的纳税人逐一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时,也出现了传统税务检查方法落后、不能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独立验证等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实现在事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事中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在事后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风险进行评估管理,这将大大改善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管智能化改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后,由于企业无法继续隐瞒收入或者转移利润,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将有所提高,同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也将有所提高,且提高的幅度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税收负担按照承担税负的主体和范围的差异,可以划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国(地区)税收收入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而微观税收负担是某个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的比值。由于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所以宏观税收负担也可以通过将微观税收负担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由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提高将影响所有企业的微观税收负担,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波动较小,因此宏观税收负担也会受到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影响。由于名义税率短期内不会变动、长期内不会大幅变动,因此税收与经济之间会保持一个基本固定的比例,进行同步增长。但现实中,早期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无法征收到企业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往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少于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这形成了早一期与晚一期之间的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会因为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逐渐提高而逐步缩小,在这个逐步缩小过程中,税收征管智能化会给税收带来了一个额外增长。这也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常年来税收超经济增长的现象。图2反映了我国2004~2018年税收收入与GDP的整体变动情况。从图1中可知,各省平均税收收入增速常年高于各省平均GDP增速,但在2009年、2015年和2016年这三个年份税收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前者是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大量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下滑,税收收入明显减少;而后者则是在2015年《预算法》出台后,税务机关逐步开始放弃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征管模式,而是逐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智能化建设,因此当年的税收收入有所调整,进而影响税收收入增速。

四、结语

税收征管智能化是税收征管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税务部门面临着较大的征管压力,主要体现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带来的税收征管难度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税源建设问题上。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于税务部门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不失为一剂“良药”,本文为此提出以下两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破解传统税收征管难题,因此首先要完善“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坚持税务行政人员主导、人工智能辅助、税收法定的理念,为税收征管智能化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其次,税务部门须要引进懂得税务智能的技术型人才,培养一批既懂得税收征管、又通晓税务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税收征管智能化提供人才保证。二是辨证理解加强税收征管与减税降费政策的关系。通过本文分析可以知道税收征管智能化会提高企业税收负担,这似乎与减税降费政策的初衷相矛盾。但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减税降费政策通过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并且取消大量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目的是激发企业经营活力。这绝不意味着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少缴或者不缴,企业依法纳税是义务,也是红线,一旦越过红线就是偷逃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意义就在于将传统征管方式无法触及的地方暴露出来,杜绝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使企业自觉诚信纳税,让应收的税“应收尽收”。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提高,税务机关才能了解到企业真实的税收负担,对于进一步设计减税降费政策、科学合理调整税率和税制结构、降低政策设计与实际偏离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冯海波.计划型税收收入增长机制的形成机理及其影响[J].税务研究,2009(10):28-31.

[2]薛伟,刘骏.税收征管压力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J].税务研究,2020(06):104-109.

[3]孙溪海.A省地税局税务管理信息化案例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0.

[4]刘骏,刘峰.财政集权、政府控制与企业税负———来自中国的证据[J].会计研究,2014(01):21-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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