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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全文(5篇)

金融监管法

第1篇:金融监管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现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成了我们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且成功占据了小额支付市场的大半比例,除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外,阿里巴巴和微信是现在支付市场中的“领头羊”,它们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齐了带头作用。(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人使用的是花呗借呗等网络小额贷款。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能够快速便捷融资的网络融资平台,由于它办理的手续非常简便,所以P2P平台出现的不法现象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善。(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主要是对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实时获取和分析,方便快捷的向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我们将其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做出相应的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及时抵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尝试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借鉴使用数据平台的云计算平台,来弥补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不足[1]。(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法规缺失与不明晰。目前,我国其实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行法律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导致不明晰,甚至会产生金融风险。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相应的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有保障,平台的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假设出现类似于平台破产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时间,不仅是平台用户就连平台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很短,金融监管体系还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一定的依据,使得管理起来有些困难。像我国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和工商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它们不直接参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正是由于体系的不完整才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网络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诈骗等风险事件[2]上述说明构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三)现行法律中的条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像交易和获利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如果想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整个体系的运行更为顺利。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性质等制定有关规定,尤其对于平台的职能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其次,要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退出限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彻底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协助相应金融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规范[3]。(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我们要对消费者进行一些列的宣传活动,从消费者的心理出发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信息严肃查处,严格禁止非法吸资的活动出现。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完善自家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制定反洗钱制度等,要岩加强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完善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资信透明化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审核力度,从而形成信息的评级市场,以至于可以对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四,从第三点得到启发,我们要加大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真实的网络安全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步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将各自监管的信息分享出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成本。第二,监管部门要成立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制度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更高一级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各个级别从低到高层层把控,共同监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料到其存在着很多巨大的潜在风险,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者有法可监管,信用体系才会更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位置,如何更高难度的分析此体系仍需探讨。

参考文献

[1]梁栋.浅谈大数据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R].北京大学经济学院,2019(4).

第2篇:金融监管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央行支付结算监管;问题;对策

央行支付系统属于各银行部门支付体系的有效链接,这对全国性的支付业务来说具有一定的促进性、支撑性、转化性效用。在金融领域中,如果应用互联网技术一定会对当前支付系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则是从支付方面开始的,所以不管金融产品和服务或是金融工具怎样不断创新,在互联网金融下的支付也需要合理的划分到央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范围,同时还需要由我国央行进行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央行支付结算监管问题

(一)监管体系发展落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均是依据各监管规定的相应监管标准来实施实际监管工作的。因此,业务的复杂性,使得在各属性混合在一起的情况下,尽管合理划分了监管机构与监管界限,然而,具体的立法细节却未制定和颁布。

(二)监管制度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央行出台很多支付上的管理办法,然而,在此当中却仍有不能改进的一些方面。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企业的支付服务接入和规范经营,存在法律层面低、处理不到位和调整范围小等问题。我国尽管已对金融支付管理和监督进行具体详细的要求,并同时也对相应规章制度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优化,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未看到显著的行为对策,而且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此根本无法对金融支付做到有效监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尽管已经有了具体的监管机构,但是作为监管机构却还需对相应的法律授权做好规范。

(三)支付监管模式和手段较落后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企业数量变得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对于金融类产品创新与快速更新具备非常好的促进性作用,所以在此情况下,新商业模式与运营状态正在加快创新速度。最近几年,从我国央行所出台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能够发现,支付监管在不断调整与完善中。但是,与网上银行相比,其却缺少有效的预期与监督,而且效率也较落后,由此造成监管存在严重滞后性,如此造成缺少合理的监管机制。此外,还造成很多P2P企业与互联网企业打破业务上的局限,以代表的公众名义,不合法的售卖基金、高利贷、保险和贷款,及非法性的吸收存款,如此对金融业安全形成较大威胁。

(四)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能力薄弱随着各种新支付方式的相继出现,对我国央行的第二代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处理效果及安全性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及标准。央行是主要负责管理支付清算的一个机构,所以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是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有效监管,能够有效维护好金融支付体系安全性和可靠性,由此保证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下央行支付监管对策

(一)健全法律规范为了使互联网金融的支付可以正常有序进行,在遵从相应规律的基础上,一定要先设置合理的法律规范,由此更科学的对组织形式、风险防范及经营管理范围实施规范。除此之外,还需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方法,确定贷款者、出借者及支付平台各方具体责任,构建网络资金的监管体系、信息保护与身份认证等相应对策,由此确保互联网金融支付朝着健康稳固的方向不断发展。

(二)健全监管体系首先,结合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的特点,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会议下,所涉及的一些银行、保险、证券等相应金融产品,分别都由央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等部门来监管,但是在此当中,央行则是作为代表单位来进行监管的,主要负责研究互联网金融整体发展计划。其次,监管机构需与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间加强沟通,特别需确定中央与地方监管责任,避免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最后,监管机构需与公安部门加强联系,确定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金融诈骗及非法股票与正常网络金融的具体界定标准,依据相应法律来整顿非常规性的网络金融行为。

(三)确定分业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对于普惠金融发展非常有利,其所具备的低成本优势发展前景非常良好,然而却需把持好安全底线,由此确保其可以良性有序发展。一方面,需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央行主要对网络支付进行监管,充分划分好支付业务与借贷业务,针对小额借贷企业来说,仅可以经营一些借贷类的金融业务,但是在此期间需制定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好网络金融资金监管工作。另一方面,构建合理的准入机制。为互联网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由此解决“无照经营”这一局面,同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四)推动支付工具和服务创新第一,央行需及时认清包容监管理念的重要性,并同时积极引导支付工具与支付技术进行大力创新,可借鉴和引用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同时,促进全新支付模式与其他业务上的合作,由此构建大金融支付模式,提升地区、小微企业及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实施效果,从而使支付普惠金融服务能够得到高效地发展。第二,推动网络业务不断创新,与我国中央所提出的“互联网+”政策保持统一,促进网络金融企业与监管部门加深联系和沟通,防止二维码支付风险的出现,结合风险防范和业务创新共同实施的原则,对网络新金融产品进行合理评估,同时控制好风险,并同时稳步推行新金融产品。

(五)对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的准入与退出加强监管其一,需对准入监管标准进行完善。首先,需要由央行对其准入资格进行深入的审核,在核实以后向其发放网络业务准许证书,严禁资质和信用都不合格的企业经营网络金融业务,这对规范管理第三方支付业务秩序非常有必要。其次,由别的监管机构来对其业务实施监管。其二,需构建市场的退出监管机制。在我国央行所制定的针对非金融支付服务的相应管理的规定当中,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行业进行合理的规范,同时,也要求对客户权益进行维护,然而却没有对具体该怎样维护进行具体说明。客户资金存于第三方机构在银行的户头上,这些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客户。所以,第三方机构退出尽管是企业行为,然而却与公众利益相关,为此,需制定出合理的退出制度,以更高效地对互联网企业退出实施单独监管,从而保障客户信息与利益。

(六)重视实名制的有效落实和账户监管首先,需重视实名制。最大限度应用人脸识别系统及虹膜技术的切实应用,只有如此才可以使支付更为安全,同时提升互联网金融实名制成效。其次,央行需以实名制是否有效落实为参考,来明确账户安全等级与安全系统及权利和额度标准,协调好线上实名制账户认证与线下账户实用制间的联系,以随时对线下制度进行合理的调整与优化,从而对网络银行与虚拟电子账户加强监管。

(七)健全征信系统与互联网金融相匹配的征信系统如果不健全,一定会造成互联网信贷出现大量的坏账现象,从而对消费者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所以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下的征信系统进行完善,同时,把网络征信同央行征信系统进行有效的对接,从而有效做好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的有效评估,让双方信息达到对称性。除此之外,还需对交易双方开放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平台,如此对信息的查询与提供创设条件,并同时引导个人与企业不断提升自身信用等级。

(八)对网络支付风险加强监测首先,需对对备付金进行合理管理。因网络结算存在延时性,为此,网络支付平台需与央行的网上支信清算系统做好连接,由此更高效的提升资金流动性,防止金融脱媒情况的出现。其次,通过使用技术性手段,利用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合理构设风险预警,从而使网络支付平台上的所有数据分析能力都可以获得有效提升。最后,需做好互联网信息的风险预测。对于各企业内的网络支付业务来说,需对其信息和风险进行公开,切记不要承诺具体收益。

(九)以支付系统来提升服务水平支付系统属于央行建设及各银行参与的一种金融机构设施,是企业与机构资金支付的重要平台,具有资金流动作用,所以保证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第一,需提升软硬件效率,保证其技术上的高效性,同时,不断提升其稳定性及速度性;第二,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系统内每个操作人员其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并同时遵从支付清算原则,以更高效的提升服务水平。

三、结语

总体来说,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下的央行支付结算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如此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有了全面的了解,之后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下央行支付监管的具体对策,这样不但对央行适应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服务和监管具有促进性作用,并且还可为央行支付服务和监管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支持,由此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加良性健康的发展和壮大。

参考文献:

[1]宋晓.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及第三方支付规范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2016(10):8-12.

[2]彭景,卓武扬.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特征、成因及监管[J].西南金融,2016(10):3-7.

[3]李丹丹.互联网金融对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挑战及应对策略[J].金融会计,2016(7):64-67.

第3篇:金融监管法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风险防控

互联网的应用是把“双刃剑”,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融性使得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借助互联网完成工作和生活需求,互联网金融模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就互联网金融本身其存在的风险性远远超出人们的可控范围,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监管手段必不可少。因此,结合我国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就成为重中之重。而要大规模地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影响,首先就要结合当下社会形势和法律法规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风险,从而发挥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最大优势。其次,在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宏观管控下,提升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理体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发展过程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于1995年成立于美国。所谓互联网金融,通俗来讲就是利用网络作为载体,达到资金流通和金融服务的目的。其主要有:网络借贷平台、发动群众力量筹措平台、互联网数据分析和金融网络化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1.自从全球首家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后,直至2003年,网络银行的资金交易蓬勃发展。截至目前,世界上可以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的机构已趋于普遍。而我国的招商银行也于20世纪90年代成立第一家网上银行。2.21世纪初,传统的金融机构充分融合互联网的优势不断完善相关业务,与此同时,部分互联网行业逐渐发展金融业务。这一时期的互联网公司主要是利用新型技术将业务范围拓展到金融领域。3.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驶入快车道,传统的金融机构均已完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转型。并且由于网购的快速兴起,各行各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迭见,互联网金融模式已成为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柱。

二、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有:P2P模式、大众筹资模式、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等。

(一)P2P模式

P2P模式的具体含义是指利用第三方的网络平台进行钱款借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个体对个体的融资行为。这种模式的形成完全摆脱了以往融资媒介的控制,同时,欠款出借方能够直接利用互联网得知借款方的个人信息和欠款去向。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P2P模式已经由简单的“线下”模式转为“线下”“线上”混合模式。因此,P2P互联网借贷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这种借贷模式起源于国外,发展且流行于北美及欧洲部分地区,特别适用于征信体系完善且较发达的国家,其社会价值主要是满足人们当下的资金需求以及提升闲置资金的运用率。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在上次金融危机,国内信贷行业由于严重缺乏资金流通,加之当时国内各行业不景气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给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当下,国内已成立500家左右的网贷平台,并且广泛分布于我国物产富庶,经济基础较好的沿海等一线城市。

(二)大众筹资模式

众筹起源于20世纪末的大西洋沿岸某发达国家,并在此繁荣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全世界的众筹平台融资钱款同比增长已超过100%,金额接近30亿美元。大众筹资模式指的是筹资项目发起者结合网络的广泛传播性,将大众资金集中至某处的融资模式。大众筹资平台是刚刚成立的企业获取资金最高效的方式,通过在平台上展示,从而获取钱款方面扶持。众筹在当下已经变为非营利性质的项目融资,为初创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众筹平台的基本运转模式主要是筹资方将项目规划在众筹平台上进行展示,并经平台审核,面向公众。规则分为三项:第一,每个项目须明确标注筹资的金额目标和筹资时长;第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目标金额的筹资,发起人才能获得钱款,倘若未达到筹资金额则需要将已获资金无条件原路退还;第三,众筹区别于传统捐款,支持者会获得相应的回报。另外,平台会从众筹中抽取部分服务费。

(三)大数据金融模式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大数据金融模式的衍生和累积提供了保障基础,主要具备以下三点优势:第一,提供准确快捷服务,放贷效率快。他的评估以长期的信用度和流水数据为本,并利用网络支付的方式,实时掌握信用评分,把控贷款及还款期限,同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融资需求以及服务项目。第二,相对运营成本较低,且业务群体日益壮大。因为这类资金融通是利用大数据的自动演算而来,并不需要人工干涉,进而成本相对来说较低,同时,还能根据企业运转自主控制贷款期限。大数据金融不仅可以将客户的各类需求进行有效整合,而且还能够拓展客源。第三,能科学控制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风险略高,但大数据金融模式的特殊性能够结合分布式计算对风险进行评估。以大数据金融为依托的科学决策可以快速高效地规避不良借贷的风险。

(四)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通过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并且采用与银行签约的途径,以互联网为连接,在客户与系统间创建的新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起源于网络支付但并不受限于网络,成为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支付宝、财付通是我国当下第三方支付的杰出代表。网络平台主要依靠于第三方支付,具体流程是客户先将货款交于平台代为收取,并且在买家完成验货、收货的流程之后,再将货款下发至卖方账户。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成本低

对于资金业务中的买卖双方完全能够实现以网络平台作为媒介,从而自行达到信息查找、理解、辨别、交易等目的。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在营业点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人力投入以及运作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在完全透明的平台上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金融产品,有效规避了传统金融模式的繁琐流程,同时可最大限度地节约自身的时间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效率高

因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业务全部由网络进行解决,其中的操作过程较为固化,业务完成速度有效提高,并且节省了客户原本需要排队的时间,将用户体验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覆盖面广

在当下,顾客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来打破时间与地点的局限,直接通过互联网查找自身所需的资源,金融产业服务不断完善,客户群体基础也在快速增长。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高速

随着当前电子商务和大数据技术的崛起,互联网金融已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余额宝来讲,在余额宝上线的第18天,产品用户已超250万,其中,资金转入总量已超过66亿元人民币。成为当下金融领域最庞大的公募基金。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和风险特点

本部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以及在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具体如下。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1.互联网金融模式管理手段不够完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不具备完善的入门标准和行业标准,致使整个金融行业需要承担来自国家政策和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暂且还未进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因此还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险调控、合理规划和清收清欠制度,相比较下更容易诱发各式各样的风险。例如,大众所熟知的众贷网、网赢天下等网络借贷平台相继破产倒闭。2.互联网金融模式信用风险大。在我国,由于目前阶段的信用体系还有待调整,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而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相对来讲比较低,这就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集资和合伙诈骗的平台,引发黑心骗贷、骗款逃跑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3.互联网金融模式网络安全风险大。区别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完全是依靠网络系统的支撑而开展相关业务,其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本操作对电脑或者每一种移动设备均有很强的依赖性,而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一旦被网络黑客攻击成功,就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威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此同时也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度困扰。

(二)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技术与业务有效结合的表现形式,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讲更为超前,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核心层面是传统金融,互联网只是运用的手段,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会面临传统金融中出现的问题,甚至遇到比传统金融更为难以掌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取决于互联网的自身特质。第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扩散速度远比传统金融快。一旦遇到风险危机,其危机的扩散速度是人为无法控制的。互联网金融尽管能通过利用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来进行高效地处理远程工作,保障了金融服务业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科技性也能够提升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金融风险的覆盖面。第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手段有更高的要求。由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买卖过程、支付渠道和售前售后服务均可脱离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利用互联网使得买卖双方意愿达成,虽然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与交流,但与此同时,交易对象不再具体,金融监管部门无法确切地掌握金融机构资产的实际盈亏情况,对于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也将无法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和监管方式,从而致使金融风险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第三,互联网的交互性导致金融风险互相影响的概率增大。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多家金融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相互融合,同时业主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频率也愈发上升,或将不可避免地形成各类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以及各个国家间的风险相互关联。

五、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分析

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初级阶段,相关的监管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但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市场门槛监管、运转流程监管和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第一,市场门槛监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立进行合法的审批过程,并且严格要求这些金融机构遵守市场准入原则。审批机构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意义和是否具备企业生存能力等方面进行考量,借此提前预防金融风险的到来。第二,运转流程监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转过程中的实时监管,主要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资金量、机构的流动性、企业质量、有无市场风险等。第三,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是对部分严重违反金融行业的体制或法律以及即将破产的机构所实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金融监管以维护投资者的实时利益,对部分退出的机构进行收购、代管、重新注入启动资金、盘算清整等。

六、经济法视角下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

(一)提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管理

提升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效率,从源头上推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加大对各方面信息技术的风险管控工作,增加互联网金融各类设施的资金投入,从而满足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各项标准。并在此过程中,以经济法为支撑引入国外极具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促成各类法律法规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逐渐研造出高科技金融监管工具和手段,以此辅助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流程。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金融风险,则需要依托经济法的相关法规条例来进行合理优化,在经济法视角下提升互联网金融系统的运转协调性,以此有效预防各种来自经济方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影响。只有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可靠性,才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蓝图。

(二)制定标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领域广,国家监管部门应注重于建立相应的监管体制,联合相关的金融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和商务部门协商监管,明确各自监管工作和完善合作体系。重点针对网络支付来开展相关工作,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体系中的龙头老大,主要担负着金融行业的标准制定和流通货币的设计、印刷、发行以及管理工作,理应承担起网络支付、货币网络化的监管重任。而以支付机构为主应运而生的基金产品、保险产品以及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与证监会、保监会合作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进行监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时,须以标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作为监管基础,并不断缩小制度条例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间的差距,增强我国各项条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管控中的实施成效,规避经济法视角下经济因素对互联网金融造成的冲击。在完善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同时,确保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人员对其管理体制的高度认同与全面认识,并形成自己独到的见解,以此保障工作人员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出金融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对处理经济风险过程中的优势。作为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应结合现行法律给予互联网金融行业关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支持。

七、结语

第4篇:金融监管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项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

(三)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物交易相比,互联网金融交易属于虚拟内容,消费者难以直观全面地了解金融机构,双方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目前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负责,但该法律法规适用于传统商品与传统服务,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就此,政府部门可出台专门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权益保障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特点,法律法规需明确如下责任与义务:1.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为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需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向监管部门及社会群众披露产品信息、企业发展现状、资产状况与资金安全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需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及全面性原则,如果金融机构表现出刻意隐瞒或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无条件撤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2.隐私保障责任。在互联网普及背景下,信息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由信息渠道负责,一旦双方出现失误行为,将会使信息渠道的密封性受损,引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及财产权。就此,需通过专项立法,明确金融机构的隐私保障责任。首先,针对众筹类或P2P类互联网金融平台,需在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后,提交申请,由公安部门开展审查,颁布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书》,方可开展互联网金融交易;然后,通过专项立法,实施如下条例:如果消费者在交易期间,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无条件撤销,并根据隐私权侵害的程度,追究金融机构的刑事责任。3.风险警示义务。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的风险,金融机构需全面展示给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对金融产品有理性认知后,再产生交易行为。就此,金融机构需根据互联网金融现状,划分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如果金融机构并未提供风险警示,导致消费者出现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保障自身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为由,向相关机关提出法律救济[4]。同时,政府部门还需制定完善的救济制度,由于我国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提及电子证据,导致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部门需增添电子证据的相关条例,为消费者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就此,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公益诉讼等手段提出法律救济。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与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矛盾。而为了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管控成效,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宁宇,秦晶.法律风险防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2):352.

[2]孙勇.助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防范法律风险[N].检察日报,2019-01-14(003).

[3]孙美玲.风险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探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10):241.

第5篇:金融监管法范文

(1)票据结算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形成了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支付方式。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支付数量的日趋上升,以结算票据为主要支付手段的结算业务给银行带来了诸多风险。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诸多环节失控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主要表现是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现金业务形成短款风险,虚假列支造成银行利润不实的风险。

(3)会计监督风险。会计监督风险是指由于金融会计监督职能相对软弱,无法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而造成的风险。有一些金融机构只要求存款规模,讲究信贷管理,却忽视和放松会计监督。

(4)联行风险。联行往来是银行间资金划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由于联行核算手续不严密,因错发、漏发、延发联行报单等失误行为,而造成银行资金的直接损失。

(5)会计人员风险。由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或在执行会计制度过程中发生人为偏差、违规操作,或因会计岗位设置缺乏应有的互相制约和牵制,使金融机构资金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2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1)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如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等等。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账面投资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涌入。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再加上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各地金融机构剧增,违规经营、从事非法活动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银行会计风险日趋增大。

(2)金融管理模式不完善。在宏观管理上,按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不够,缺乏相应制度;在微观管理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不严。从会计岗位设置来看,缺乏应有的相互制约,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如:任意开立账户、重要空白凭证及印押证保管不善、支付凭证审查不严等,这些均为银行会计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低。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增长较快,在短时期内吸收了大量的会计工作人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会计人员受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侵蚀,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参与犯罪,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防范金融会计风险的措施

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加强会计内部管理,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有效防范会计风险。按照“规范化原则、授权分权原则、监督制约原则、账务核对原则和安全谨慎原则”,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授权控制制度和职务分离制度”,为防范风险打下治本的基础。及时发现、查处违章违纪操作现象,把风险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2)完善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机制。根据《会计法》和金融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需要,在内部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会计行为再监督机制。围绕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等内容,引导会计行为规范化,使会计工作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3)建立会计行为风险预警系统。随着会计行为风险的日益增加,有必要在电子化网络的基础上开发预警系统软件,将预警与核算建立在一个平台上,在核算数据录入的同时,预警系统能够及时跟踪分析。通过会计定出预测技术和方法,对会计核算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研究分析,对带苗头性、有疑点的问题实时报警,实现有效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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