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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是指由不同地方税种组成的统一体。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可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保障地方政府正常有效运转,促进各地方经济的健康稳定。我国现行地方税收体系是由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成的。但由于地方税体系的构建选择了渐进式的路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矛盾日益凸显。河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从2016年5月份全面实施营改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收体系格局,归入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更加剧了河南省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必须深化河南省地方税体系改革,重构地方税收体系,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影响
(一)“营改增”降低了河南省的地方财政收入
首先,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将不复存在,河南省的地方政府不但要流失营业税的税收收入,还会流失原按营业税一定比例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种附加费收入,而且,“由于河南省的服务业不是特别发达,服务业的销项税额的增加不足于弥补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因此,“营改增”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其次,“营改增”后,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的有进项税抵扣标准,因此,很多企业开始细化运营和生产方面的管理,在票据管理方面也更加规范化,从而获得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资格,减少应交增值税额,这样使分配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的增加额不足于弥补营业税的减少额,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营改增”促进了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重构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停征,地方税体系中其他的小税种的税法规定还不完善,无法支作为替代税种撑起地方税收体系,也无法弥补停征营业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冲击,会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平衡加剧。因此,地方税体系的不完善和财政收入的减少增加了河南省重构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后河南省地方税体系构建面临的挑战
一、国外房地产税制比较
(一)德国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德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对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登记的状态和价值确定,一年一缴;房地产税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至5%征收;不动产交易税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2%至3.5%征收。其中,对土地和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并实行“指导价”制度,只允许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指导价”的合理区间浮动。
3.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房地产税对居民住宅与其他买卖和经营性质的土地、房屋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缴纳房地产税,只缴纳房屋所在的土地税;对参加住房储蓄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对自建房和购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税收调控政策。为抑制房价上涨,德国通过税收手段加大不动产交易成本,对不动产的买卖除了征收土地税、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外,还征收15%的不动产买卖差价盈利税;2009年起用于出租的不动产,对租金收入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
(二)新加坡房地产税制
地方税体系是指由不同地方税种组成的统一体。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可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保障地方政府正常有效运转,促进各地方经济的健康稳定。我国现行地方税收体系是由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成的。但由于地方税体系的构建选择了渐进式的路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矛盾日益凸显。河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从2016年5月份全面实施营改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收体系格局,归入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更加剧了河南省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必须深化河南省地方税体系改革,重构地方税收体系,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影响
(一)“营改增”降低了河南省的地方财政收入
首先,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将不复存在,河南省的地方政府不但要流失营业税的税收收入,还会流失原按营业税一定比例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种附加费收入,而且,“由于河南省的服务业不是特别发达,服务业的销项税额的增加不足于弥补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因此,“营改增”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其次,“营改增”后,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的有进项税抵扣标准,因此,很多企业开始细化运营和生产方面的管理,在票据管理方面也更加规范化,从而获得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资格,减少应交增值税额,这样使分配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的增加额不足于弥补营业税的减少额,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营改增”促进了河南省地方税收体系的重构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停征,地方税体系中其他的小税种的税法规定还不完善,无法支作为替代税种撑起地方税收体系,也无法弥补停征营业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冲击,会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平衡加剧。因此,地方税体系的不完善和财政收入的减少增加了河南省重构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后河南省地方税体系构建面临的挑战
制造业中的小微型企业的创办者多数是从大企业脱离出来的人员,他们掌握着某项核心技术,或有着比较广阔的人脉,能够笼络原单位大批的技术人才和销售人员。在这种背景下竞争是必然的,如果政策制定得好会形成行业优势,反之可能导致企业安危不定,胜负无常。因此小微型企业普遍关心的是企业如何尽快做大做强以及在技术创新方面有所作为,这样才能摆脱低层次上的价格竞争进而形成行业优势。在利润巨大、竞争激烈的建筑业,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一项工程的初期尤为严重,因此在融资方面希望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可见,小微型企业需要比大企业针对性强、范围广、方式灵活的优惠政策,需要对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小微型企业的支持,需要鼓励私人投资和风险投资,还需要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小微型企业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现行的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很多,但出台于不同经济背景下的不同时期,多数是以补充规定、文件、实施条例的形式,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另外,税收政策中缺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一致的小微型企业的界定,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关于小微型企业的界定与其也有很大出入。目前针对小微型企业的税种几乎是大细则、小条例,透明度不高、稳定性差,减免规定不规范,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法律规定,其后果是随意性大、人为因素多,减免规定被滥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税收优惠具有局限性
我国对大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几乎涉及所有的主体税种,形式多样。对小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税率优惠,而且大多数局限于所得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很少。即使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减计收入等一些其他减免方式,但力度仍然不够,基本上是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为了解决困难和就业等社会问题而给小微型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忽略了小微型企业自身的特殊性,针对性不强,达不到扶持小微型企业的效果。
(三)征管不科学,税费负担重
摘要:纳税征管效率是评价税收征管效果重要的指标,纳税征管效率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义,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效率对于税收征收工作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从解释税收征管效率的定义出发,在理清税收征管效率定义的基础上,探讨纳税服务岁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纳税服务;税收征管效率;影响;优化
税收征管又叫作税收稽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税收征收工作进行管控,确保纳税工作有序开展。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成本与税收收入在某段时间内之间的比率。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税收征管效率能够反映出税收征管数量和质量;从微观层面来看,税收征管效率主要是指税收行政效率。此外,税收征管效率还能够用税收行政成本与税收收入之比进行表示,而税收成本涵盖纳税人的纳税损耗和纳税机关的征税损耗。
一、纳税服务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
(一)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理念的深入贯彻,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革新纳税服务理念。一方面,税收机关想要提高纳税服务就需要从税收人员工作环境和硬件配套设施方面入手,将税收系统与信息技术进行融合,虽然在短期内会增加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税收工作不但效率会显著提高。税收环境的改变也会让纳税者提高对税收工作人员的好感度,大幅度提高税收工作效率[1]。另一方面,优质的纳税服务能够有利于稽查和处罚工作的开展,由于以往税务部门的服务理念落后的原因,税收工作人员在进行稽查和处罚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收集纳税人信息,工作效率极低。而纳税服务的改进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通过运用多部门公共配合快速收集纳税人的各种交税信息,提高税收稽查和处罚工作的成效。
(二)纳税方式更加多元化移动通信技术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税务机关也不例外。随着各地区税务机关开通手机移动端App,以及网上缴税业务的推出和电子发票的应用,网络渠道的开通,不但也让税收工作更加便捷,也让纳税人办理缴税业务有了更多的选择,避免了以往传统缴税高峰期需要长时间排队等候的情况发生,有效提升了税收工作效率[2]。秉承精简、效能的税收工作原则,开展“一站式”缴税业务办理服务,对缴税业务进行集中化处理,对于纳税任提出的合理需求,应该予以遵从。以往传统税务缴纳需要纳税人必返回归属地缴税,这对于一些从事跨行政区域经营的纳税人需要专门回到归属地缴纳税款,无形之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税务机关通过开通跨行政区域缴税业务办理,可以让纳税人在任何地区缴纳税款,使得纳税方式变得更加多元化。
(三)优化纳税遵从度增加税收收入纳税遵从度是指纳税人在缴税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程度。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纳税人在发现自身遭受不平等待遇时,也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一,国家在修订、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或座谈会,重视公众反应强烈的税收法律法规修改意见,使得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能够充分体现出纳税人的意志,提高纳税遵从度[3]。第二,提高缴税工作透明度,税务工作的开展应该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为着力点,通过信息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纳税人维权意识,实现缴税工作的透明、公正、便捷,努力实现让纳税人交“放心税”。第三,在税务工作开展过程中,纳税人产生异议的主要是原因存在着税收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这些异议时,应该耐心地对纳税人进行讲解,使得纳税人能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完成税费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