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企业所得税计算精选(九篇)

企业所得税计算

第1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事业单位是国家建立的以公益为目的社会组织,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各事业单位为了弥补财政补助的不足和自身发展需要,都在不断的拓宽业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现阶段已发展成为了收入来源多样、多种性质和更加市场化的经济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专门或者非专门从事了生产、经营的单位,有经营应税收入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虽都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建立的,但其公益性质和市场化程度差异很大,收入来源的性质和渠道多样,目前推出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分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与一般企业不同,财务核算方法特殊,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调整事项较多,增加了计算的复杂程度,如何依照税法要求正确和准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摆在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面前的一大难题,再加上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不熟悉,使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不但会无意中漏交少交税款,还可能造成偷逃税款的严重后果。为此,本文梳理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和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拟从以下方面来浅析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及要点,以供同行人员参考。

一、确认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收入来源较多,其中部分收入与财政和公益属性直接相关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最大不同之处,正确划分收入类别,区分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是准确计算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前提。

(一)正确划分收入类别

事业单位收入是当年收到的各种类型资金,无论是财政性资金,还是其他资金收入,均应计入单位当年收入总额,只有一种情况特殊,即属于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除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按各类资金的性质结合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区分为不征税收入和经营性应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的确定既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也是难点,由于各事业单位间收入个体差异较大,就是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取得收入是否应征税都可能不一样,所以在确定不征税收入时不是依据单位性质对收入进行的划分,而是根据收入本身的性质来确定,税法使用的是列举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在具体确认时应分析资金来源和性质,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强调了资金来源渠道和预算管理的性质,资金来源必须是经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且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直接向上级部门报领的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强调了收费的合法性,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收费和不纳入财政管理由单位自由支配的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三、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的内容看起来很广泛,但实际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内容也作了进一步规定和限制,单位在确认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和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必须注意这三个条件要缺一不可,不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收入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看出,所得税法对这部门资金要求实际还是比较严格的,单位财务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和资金拨付部门勾通,及时全面的收集取得所需文件资料,以免多交税款。

将税法不征税收入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比可看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其他非经营收入则不能简单认定,应对照税法规定具体分析是否纳入了财政管理,是否由税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

2.经营性应税收入

经营性应税收入等于当年事业单位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应注意,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可享受国家统一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事业单位除了确认不征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外,还可根据自己单位生产经营内容,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确认经营性应纳税支出

经营性应纳税支出是事业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各项合理的支出和耗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经营支出的确认原则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了经营支出的合理性和配比性,实际合理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和耗费允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出。在会计核算时应严格区分应税和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能直接认定区分的应以合理方法进行分摊,这点不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财政资金合规使用的要求,由不征税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及形成的资产的摊销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调整

在正确划分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后,应对税法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差异进行调整,这里仅阐述事业单位会计与税法特有的差异。

(一)收入支出确认原则差异调整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由此可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收支确认原则上存在差异,如果事业单位以收付实现制确认经营收支,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当按照税法统一要求调整为权责发生制。这点在很多事业单位都有不同情况存在:一是事业单位收支大多习惯于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将本应使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的经营性收支也一并使用了收付实现制;二是由于对合同管理的不到位,没有及时根据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经营收入和计提相应成本费用,所以对合同管理制度不建全的单位,尤其应注意此调整事项。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等会计核算调整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引入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是对原制度的一大进步,财务处理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 “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也类似于固定资产,不再列具体会计分录详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可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资产购置后何时确认费用存在差异,应当进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资产购入时全额计入了相关支出科目,再依据应提取提折旧和摊销额冲减相关基金科目,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资产的购置成本是不允许一次性直接进入当期支出进行抵扣的,应根据折旧年限分年摊销计入费用,所以应按照税法要求将全额计入费用的购置成本调出,并将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金额调进可抵扣的费用总额。

三、 确认应交所得税及要点

经过上述对经营性收入和支出正确归集和调整后,将经营性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得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会计科目来说就是用“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加减调整事项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金额,这是理论上情况。但在实务中常规情况是大多数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收入和事业收入都是一套人马和同一办公场地,交叉作业,考虑管理的成本效益,并没有达到理论上的核算要求,无法有效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准确确定扣除项目,会计科目“经营结余”所映的金额就不准确了。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提出了解决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实务操作中,因总费用不能有效区分,当然也不能有效区分经营性支出中工资,招待费、广告费、职工福利费等费用,从而进行纳税调整,通常做法是先对单位全部成本费用按照所得税法相关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将调整后的总费用再按应税收入占单位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得出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应交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计算是一项综合而复杂的工作,事业单位因其特殊性质和会计核算方法,增加了其计算的难度和复杂性,但只要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资料收集,正确划分不征税收入和经营性应纳税收入,分别做好对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并结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特点做出恰当的差异调整,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就能化繁为简,轻松解决。

参考文献:

第2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会计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这些企业中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一定要熟悉相关的会计税收政策,以保证企业所得税计算科学、准确。

一、坚持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发展《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的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来。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体系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和完善,但还是要以企业才会会计制度为基础。在进行生产经营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的确认或是生产成本的计算与分摊等方面,均需要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一致。

二、坚持企业会计准则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的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我国企业的会计计算准则更加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相比于基础作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具有更多实质性的变化。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作用正在逐渐消除,《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会计来说主体地位日益显著。特别是对其中的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统一。

三、坚持将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作为主要依据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方法和便准以及相应的所得额计算方法和税收优化进行了统一,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企业所得税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不同,导致其在一些项目的确定及计算方法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同一企业相同时间段内的计算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其中最主要的差异是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前者主要是由于某些收入或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与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一致,导致该时间段内纳税所得和睡前会计利润之间存在差额,且在往后的各个时期转回。对于此种现象,可以在进行计算时,将容易影响本阶段的金额延期或分配到不同时期进行计算,以便得到真正的企业所得税。后者与前者最大的不同便是出现的差额仅在该时间段内发生,不会再次往后时期内转回。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进行项目确认时收支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因此在计算时,要将罚款或是被没收的财产等作为损失从原有部分中扣除。

四、坚持将一般的会计核算原则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计算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其主要内容有十三条,我们对其中几种原则进行举例分析。

(一)真实性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坚持真实性原则就是要做到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它是计算工作的基本质量要求,因此在计算的各个阶段都应遵循。

(二)一致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遵循一致性原则主要是指在前后各期计算方法都要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这样做的好处便是可以使企业对不同时间的信息进行比较,以便对企业的发展情况有一个具体详细的了解。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计算确认的时间基础,也就是说要根据收入是否归属该时间段,是否由该期间负担来确定收入或是费用是否计入该时间段内。对于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或是应经承担或应该承担的费用,不管收支没有,都要计入当期的收支项目中。对于不属于当期的收支费用,即使已经收付,也不能计入到当期费用中。该原则可以将收入与费用相结合,使得损益计算的结果更加真实、合理。

(四)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主要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值支出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只和本会计年度有关。如果不仅与本会计年度有关,还与其他数个会计年度有关,则是资本性支出。比如企业购建了一项固定资产,由于它在所有权期间与企业整个经营发展均有关,因此属于资本性支出。在进行计算时,不能将其作为当期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而一次性全部扣除。在计算时,一定要准确的划分出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不然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额错误。

五、结语

总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熟悉掌握,并在其基础上进行计算。除此之外还要对地方政府所颁布的相关法律也有所熟知,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所得税进就行精准计算。

参考文献:

第3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 会税差异; 纳税调整; 汇缴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与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比,由于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不少税收新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2009年度有关收入费用的调整,保证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下列纳税调整事项。

一、汇算清缴的要求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

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新政策

(一)收入类

收入类除国债利息不征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专项财政性资金不征税。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余额纳税。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扣除类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的纳税调整,除了应当对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关注外,更应当关注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总体要求。

1.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法有差别。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上限。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以内;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以内;一般企业按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限额。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广告宣传费部分行业扣除增加。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投资者未到位资金利息不得扣除。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加速折旧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同时对缩短折旧年限年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即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文件同时规定,对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既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而对于加速折旧法,同样既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也可以采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7.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有条件。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资产类

1.资产损失分自行扣除和审批后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将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可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有六种,而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有四种,即:(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上述四种原因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外,其他的如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都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2.贷款损失准备金分四类。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做好涉税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依据会计利润作纳税调整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依适用税率求得的,然后减去按月(季)的预缴额,等于应补(退)税额。假如对当年或上年查增(减)的会计利润只作补缴所得税额,不作调整“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计提应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形式上已缴所得税了,实际上可能出现明补暗退现象。不仅如此,一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因忽视账务调整工作,存在成本费用的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现象,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得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出现继续征税的情况,不仅增加企业的负担,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8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9]11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9]3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29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27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72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S].国税函[2009]312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国税发[2009]81号.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70号.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57号.

第4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摘 要 为帮助会计人员理解所得税核算准则,本文通过讲解资产负债观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分析暂时性差异的实质,对所得税核算进行探讨,便于相关人士进行所得税核算。

关键词 资产负债观 暂时性差异 会计处理

为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2008年我国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随着它的实施,掌握新的所得税核算方法摆在了所有会计人员面前。这一新的核算方法较之以前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其理念、分析思路和处理方法都有较大变化,鉴于理解和掌握新的所得税核算方法有一定难度,本文从加强新所得税核算的理论认识出发,通过分析暂时性差异的实质确定暂时性差异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正确核算企业所得税作一探讨,旨在帮助相关人士更好的理解所得税核算。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核算的思路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首先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分析每一项应税业务,比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和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额按本质区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确定应交所得税,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核算最关键步骤便是分析差额的实质,然后判断递延所得税核算应运用的会计科目,从而正确核算企业所得税。

在核算所得税时,要先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注意暂时性差异的发生与转回一般只会造成当期所得税费用与递延所税之间互相转换,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费用总额,它只存在时点缴纳的差异,本文中的“多缴”,“少缴”只是相对当期而言,暂时性差异是站在未来的角度定义的,也就是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它们对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相反。

二、暂时性差异的实质分析

暂时性差异包含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具体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许多书上都列举了判断暂时性差异的方法,但与实务工作者常规思路不一致导致理解上的难度,本文拟从解析核算所得税相关概念的角度将资产、负债与收入、成本联系起来,从适应会计的常规思维定势角度分析差异实质。

(一)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分析

资产具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潜力,同时,资产在占有使用过程中会慢慢损耗转化为企业的成本。

从资产产生潜在收入的角度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理解,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企业持续使用及最终出售该资产时会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核算所得税时,为方便记忆可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形象的取得“未来收入”的能力大小。

从资产转化为成本的角度对资产计税税基础进行理解,资产的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抵税的经济支出总金额,在所得税核算时可以将计税基础形象的看作“未来成本”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税基础都是其取得成本,二者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在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由于会计和税收规定的不同将导致纳税在时间上的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即“未来收入”大于“未来成本”,增加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将来应“多缴”税,当期则“少缴”,对当期来说,少缴的部分将来应缴纳,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即“未来收入”小于“未来成本”,导致抵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可以少“缴税”,当期应“多缴”,多缴的部分将来可抵扣,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存货的账面余额10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则该存货有产生90万元未来收入的能力,出售时可按购入成本100万元抵税,形成100万元的未来成本,该项资产在所得税核算时形成-1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

(二)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分析

负债账面价值是指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实质是确认负债时的“全部经济支出”,为计算所得税可形象的将其理解为“全部成本”。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也就是说,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按照税法规定当期可抵税的金额。为计算所得税可形象的理解为“当期成本”的金额。

负债暂时性差异的理解相对较简单,它实质上是因为该项负债有未来可予抵扣的金额存在。即从费用中提取了负债,属推迟确认费用,存在“未来成本”。“未来成本”=“全部成本”减“当期成本”。

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负债的计税基础,即“全部成本”大于“当期成本”,二者之差“未来成本”大于0,未来成本可抵减未来收入,意味着未来期间利润减少,将来可以少“缴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负债的计税基础,即“未来成本”小于0,将导致增加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将来应“多缴”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这种情况少见。

例:甲公司2009年末预提产品保修费用100万元(预计负债)假设保修费用在实际支付时抵扣,账面价值=全部成本100万元,计税基础=当期费用=0,形成“未来成本”100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分析可比照资产和负债的分析方法

三、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将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数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其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其思路:分清暂时性差异类型的基础上计算当期递延所得数期末数;计算出期末数减期初数的差额,即为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发生额;利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递延所得税倒挤出所得税费用数额。

对于当期应交所得税,由于涉及到纳税调整,可以利用下面的公式,这个公式不需要象传统的做法那样去分析前期的所得税在本期是否转回,只需关注递延所得税的发生额,比较简单,具体用公式表述如下:

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需纳税永久性差异-不纳税永久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税率-其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税率-其期初余额

需纳税的永久性差异: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扣除的费用+税务认可而会计上没确认的收入

不需纳税的永久性差异: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免交税的收入+税务认可而会计上没认可的支出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如为正,则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如为正,则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者如为负则相反,应交所得税在贷方,按照借贷平衡账务关系可倒挤出所得税金额。

例:某企业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购入一台新设备并投入使用,原值20万元,无残值,税法规定折旧年限4年,会计上按2年计提折旧;2009年末一项存货原值60万,已提存货跌价准备6万元;2009年为某产品提供保修服务,预计负债10万无;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5万元;因违反税法规定被罚滞纳金5万元;09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余额10万。计算2009年所得税费用。

分析如下:

1.当期递延所得税

暂时性差异: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设备的账面价值10万,计税基础15万,可抵扣差异:15-10=5,存货账面价值54万,计税基础60万,可抵扣差异60-54=6万,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计税基础10-10=0,可抵扣差异10-0=10万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5+6+10)×25%-期初10=-4.75万。

2.当期应交所得税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0+违法罚款5-国债利息收入10)×25%-4.75=19万元应交所得税:19万元

3.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19-(-4.75)=23.75万

最后编制的分录如下:借:所得税费用237500元,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7500元;贷:应交所得税190000元。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核算具有综合性强,时间跨度长的特点,需要在透彻理解所得税会计核算原理的基础上详细解读税法及其条例,把会计知识和税法知识融会贯通。

参考文献:

第5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计税基础 暂时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标志性变化,也是所得税会计一次重大改革。该准则废止了应付税款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实务所采用的方法,要求统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对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与实务将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是笔者对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计税基础的确定

2006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采用债务法中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改变原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债务法为利润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什么是计税基础呢?简单地说,就是税法中规定计算所得税的依据。计税基础包括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负债的计税基础。

1.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五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无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以前期间按税法规定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金额。在资产后续持有期间,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税法规定已经在税前列支的金额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成本扣除按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列支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后的金额。例如:①某公司2007年末存货账面余额12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则存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但按税法规定跌价准备不能税前列支,所以,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20万元。②某项机器设备,原价为12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会计期末,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120-120-100=860万元,计税基础=1200-240-192=768万元。

2.关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六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为零,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会计上对于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多在实际发生时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形成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时性差异。例:①某公司2007年末预计负债账面金额为100万元(预提产品保修费用),假设产品保修费用在实际支付时抵扣,该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0万元,即负债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100万元=0。②假如企业因债务担保确认了预计负债1000万元,但担保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担保方并未就该项担保收取与相应责任相关的费用。该负债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0万元-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0=1000万元。该负债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尽管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但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关于暂时性差异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一,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则存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出售存货时,可以抵税的金额为100万元,则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所以,存货的账面价值9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00万元的差额10万元,称为暂时性差异10万元。

第二,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会计期末,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8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1000-100-100-80=720万元,计税基础=1000-200-160=640万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万元。

三、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用公式表示: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预计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包括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应税所得为限,包括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税所得是指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2)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4)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关于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所得税的核算

1.关于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尽管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出的税前利润是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主要依据。应税所得额与税前利润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其中:“税收调整项目金额”为上述暂时性差异金额。

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所得税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进而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一种方法。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即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会计上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年税资产”两个账户进行核算。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再倒挤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某公司有一项固定资产,其原值为1600万元,会计上折旧年限为8年,税法折旧年限为4年,均采用直线法。会计每年的折旧额为20万元,税法上每年的折旧额为40万元,假定当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益1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税所得额=1000-20-10=970万元,应交所得税=970×25%=242.5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25%=[(1600-20)-(1600-40)] ×25%=5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242.5+5=247.5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4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2.50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

综上所述,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关键是如何确定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当期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参考文献:

[1]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编委会 编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

第6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那么,小企业纳税申报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我们认为,作为会计纳税申报人员应从所得税的计算、纳税调整内容、纳税调整方式及纳税调整时间等诸方面掌握清楚,以期做好纳税申报工作。为此,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所得税的计算

(一)所得税的计算原则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其所得税计算原则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而不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一句话,小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二是,小企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为所得税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按应付税款法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小企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存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应纳所得税之间的直观等额勾稽关系。即“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与“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相同。

(二)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要求,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通常可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亦即,

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纳税调整内容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小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税法不一致的项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如下:

(一)收入类项目的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要求,并结合目前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构成小企业纳税调整收入类项目主要有:

1.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小企业的免收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2.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与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企业减计收入本身,就是减计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计所得税。

3.减、免项目所得。减、免项目所得分为减税项目所得和免税项目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扣除类项目的调整

构成小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额的项目主要有11项,具体包括:

1.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小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实际超过14%,则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小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超过2.5%部分,则在当年将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再将超过部分调减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条规定,小企业当年发生的工会经费实际超过2%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且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且不允许再将超过部分调减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7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论文摘要]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本文从税务处理规定出发,分析了企业合并、分设、清算的筹划策略。

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资产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为适应企业资产重组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税收管理,先后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为我们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如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股权支付70%、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0-850=150万元,缴纳150×33%=4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10-7)=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150÷(10-7)=50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种支付方式,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66万元。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第8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 收益表债务法; 递延法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演进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相应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初期的利润分配理念到市场经济体制深入下的费用理念,从收益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过程。

(一)把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进行核算(1983年以前)

我国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初期,所得税被作为企业已获收益的一部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第一项内容就是计算缴纳所得税,和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一样,视同为支付给政府的“股利”。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二)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1983—1993年)

应付税款法是费用观下的第一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一个会计期间内,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额应当按照税法口径来计算,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加上或减去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当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额。本期会计上所得税费用就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付税款法虽简单易行,但在利润表上所得税费用项目金额的计算口径(按照税法)与其他项目金额的计算口径(按会计制度)不一致。

(三)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1994—2006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性质属于企业的一项费用,对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金额按照会计口径计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按照税法口径计算),差额通过“递延税款”处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能使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与财务报表的目标相一致,即坚持按照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资产与负债)和固有程序(权责发生制)进行有关会计确认和计量,避免财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误解。

(四)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2007年至今)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准则,取代了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它以资产负债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侧重暂时性差异,将所得税费用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合理分摊,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而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也比较准确。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金额按照会计口径计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按照税法口径计算),差额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的大小与经济业务的复杂程度相关,但更重要的是与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力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政治成本。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规模越大,其政治敏感性就越强,其因业务量大、涉及面宽、资金流动频繁、盈利水平较高而更容易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由于政治成本的存在,企业难免会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借助于会计核算将现在的盈余递延到将来,进行收益平滑,这就促使企业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偏向于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

(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

随着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不断变革和演进,其概念抽象深度、程序复杂程度和技术操作难度也在不断提高,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财务人员大约有1 300多万人,其中占绝大多数的是从事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披露的普通财务人员,约有1 200万人,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资产评估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财务人员为数很少,约有11万人。由此看来,具有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并不多,而普通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职业判断能力、专业技术水准和实务操作能力等都还很欠缺,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偏向于选择简单容易的应付税款法。

(三)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

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其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具有相关性。对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来说,企业纳税仍然是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因此,主观上更倾向于选择简单容易的会计政策,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更容易选择应付税款法。而对于某些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来说,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盈余管理,如企业采用所得税会计方法不同,所计算的会计报表指标也就不同。当会计利润小于税法利润且存在暂时性差异时,采用纳税影响法比应付税款法可以少计所得税费用,多计税后利润,从而提高公司的每股净收益,同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左边递延税款,相对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对于公司的筹资等十分有利,因此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更愿意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

(四)簿记成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簿记成本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一般情况下,企业涉及的大多数交易或事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其簿记成本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对于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则区别较大,因为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中,应付税款法核算程序简单,操作方法容易掌握,簿记成本相对较低。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程序复杂程度要大得多,操作技术难度较大,簿记成本核算相对较高。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会考虑选择应付税款法,以降低簿记成本。

(五)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与计量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关键。通常在只存在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是相等的。因此,企业如果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较少时,不会选择核算程序复杂的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六)国家宏观调控

国家在组织税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时离不开合理的会计核算,因为会计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内部管理和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而会计信息系统主要是立足于微观经济主体(即会计主体),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这是由会计本身特性所决定的。但作为企业来说,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主要还是从企业自身的利益出发,为了能使企业利益最大化,有时会进行利润操纵,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为了加强监管,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国家有必要对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一些强制性规定。

三、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现实选择

在所有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中,应付税款法简单易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中最为科学的一种方法。由于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会计主体的利益,也要考虑国家的宏观管理需要,既要考虑会计主体自身条件,又要考虑客观因素的影响,所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各方面因素权衡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应付税款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两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中进行选择。具体分析如下:

(一)小微企业应选择“应付税款法”

中国经济学家郎咸平把小微企业定义为: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小,投资者较少,业务较为简单,核算成本较低,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很少,会计人员基本上都是普通财务人员,没有收益平滑等管理的需要等。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小微企业会计核算应力求简单,因此,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最为合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可进行适当的简化处理,减少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从而有利于降低会计核算成本,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和把握。

(二)大中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应付税款法”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大中型企业规模较大,经济业务比较复杂,核算成本较高,企业不仅要重视生产技术的提高,还要重视对企业资金流动和使用的管理,因此,规范会计核算,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提升企业生产能力等成为目前大中型企业关注的焦点。在此情况下,企业采用何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更为合适,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盈余管理、簿记成本、暂时性差异和会计人员素质等。如果企业没有收益平滑等盈余管理的需要,暂时性差异不多,高素质会计人员不到位,有必要降低簿记成本,就应选择“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如果企业需要进行收益平滑等盈余管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较多,拥有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就应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这样,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

(三)上市公司应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严格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得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和原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既有助于企业加强和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从而避免短期行为,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又能顺应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发展潮流,使得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但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确认所得税费用时是采用间接的方法,可以按规定对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企业有可能利用资产负债表操纵盈余管理,在盈余管理方面比应付税款法隐蔽性更强,盈余管理的幅度可能更大,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经历了从把所得税归属于利润分配到采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等过程,由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一定的难度,所以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企业应根据自身现实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应付税款法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使之既符合国家宏观管理要求,又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1] 孙红梅.如何理解暂时性差异的产生与流向[J].财会月刊,2012(7).

[2] 顾爱春.企业所得税会计中暂时性差异核算的分析[J].商业会计,2011(23).

[3] 庞丹丽.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费用核算的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1(8).

[4] 黄银红.浅论《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知识经济,2011(14).

[5] 张向东.浅谈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7).

第9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结后,在规定的时间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确定了纳税人当年所须缴纳的所得税额后,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部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行为。通俗地说,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要将企业一年来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来说,涉及到整理纳税调整事项;办理特殊事项鉴证;到税务机关备案、审批;纳税年报的申报等等许多复杂的环节。

首先,梳理纳税调整事项。各企业应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当年税务机关下发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梳理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判断分析是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对一些大型企业来说,财务机构人员较多,核算分工明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收会计要与各岗位会计保持良好沟通,全员动员,分工合作,做好所有纳税调整事项的台帐。所得税虽然是年度终了才汇算清缴,但企业领导层应要求相关人员对平时所做的需调整的特殊事项进行登记,并定期做好汇总与整理工作,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让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避免出现偷税、漏税及逃税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做好相关事项的鉴证、备案、审批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些事项需要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的鉴证,如:非正常财产损失,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折旧年限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等等,要求企业将需要鉴证事项的相关资料,按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至专业部门进行鉴证。按照汇算清缴要求,对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的事项要及时备案,如:财产损失。对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事项,特别是一些税收优惠的落实,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节能环保安全设备按投资额10%抵扣所得税额等,按要求送审,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应取得鉴证、审批意见,防范税收稽查风险。最后,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对纳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及时上报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指出的问题所在及时进行沟通解释或整改,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合法合规,规避税收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在完成了汇算清缴工作后,还需要对已做纳税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等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对时间性差异要进做账务处理,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建立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的台帐。主要登记纳税调整的时间,年度内的增减变化及期末留存的递延资产和递延负债。这样有利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衔接,而且有了台账,即使税务会计换岗、离岗,也不会遗漏调整事项,可以有效规避税收稽查风险。

二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纳税调增事项,如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费用化,在发生当年做了纳税调增,次年起,即使没有处置这些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费用化的固定资产仍旧可以按折旧年限计提税务折旧,逐年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