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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论文精选(九篇)

跨国公司论文

第1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文化是社会生活的总和,它包括诸如一般行为、信仰、价值观、语言和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等要素,它也是某区域内人们的价值观、特性或行为的特征表现。不同文化间的社会规范是不同的。跨国保险公司管理者首先要识别和区分文化差异,才能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文化差异是在各种人类关系中都存在的,它不只限于语言,还包括非语言沟通、宗教、时间、空间、颜色、数字、美学、风俗习惯、身份意识和食物偏好等,所有这些对不审慎的公司都是潜在的陷阱。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霍夫斯蒂特(GeertHofstede)认为文化不是一种个体特征,而是具有相同经验、受过相同教育的许多人共有的心理过程。接受教育的不同,经历的生活不同,使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们拥有不同的心理过程——不同的文化。霍夫斯蒂特根据他对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为同一跨国公司工作的16万名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提出了描述文化差异的四指标说,即:权力差距、防止不肯定性、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价值观念的刚性与柔性。权力差距,指社会中权力弱或无权利者相信并接受“权力的分配是不公平的”这一观点的程度。相信与接受的程度越高,权力差距就越大。在权力差距大的文化中,下属对上级有强烈的依附性,公司多是集权型的。在权力差距小的文化中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度高。防止不肯定性,是指在不确定性防止高的文化中,人们对安全(职业保障)有高度民主需求,十分相信绝对忠诚和专业知识;员工缺乏冒险精神。个人主义指人们只顾及自己及他们的家庭的倾向,集体主义指人们归属集体的倾向。价值观念的刚性是指一种以成功、金钱观念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价值观念的柔性是指关心别人关心生活质量占主导地位的情形。

文化因素影响保险公司跨国营销与管理

文化差异影响跨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从设立合资保险公司谈判到保险客户的搜寻、销售,从保单设计、投保、核保、交费到后续服务全过程。同时文化影响市场选择及进入市场的方法等。

文化影响市场选择

对一个国家文化的理解,将影响跨国保险公司经营战略中对市场领域的选择。国际上一些著名学者对这一问题有以下认识:市场营销专家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创新倾向主要取决于国与国之间的文化传统和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创新波及理论认为,新思想的传播或交流,在文化背景相同的群体内部较容易,否则很困难。社会学家认为,世界文化分为“高背景”和“低背景”两大类文化类型。在高背景文化中,内部同文同种,约定俗成相同,因此信息容易传播。而在低背景文化中,社会内部差异大,存在许多“亚文化”相互独立。这样信息既不易传播,也不易被接受,在保险上表现为新险种的创新过程中模仿者较少。跨国保险公司究竟选择那些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必须结合各国的文化背景。

保险谈判过程的跨文化观点

谈判是至少两个团体试图就各自利益问题达成契约的过程,谈判包括两个范畴:谈判主题和谈判过程。在异质文化中,谈判过程是谈判中的关键障碍。不同的文化体系产生不同的谈判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在对主题的会谈开始以前,首先要确定谈判过程。谈判的经典观点把谈判划分为四个阶段:无任务探索阶段、任务阶段、说服阶段和定约阶段。虽然所有的谈判都包括这四个阶段,但是当谈判双方来自不同的文化时,每个阶段的战略、技巧、内容、持续时间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将是不同的。

保险市场营销调研中文化因素

保险营销调研本质上是指收集、分析和展示与保险营销有关的信息。一般而言,调研的工具是一样的,但是所处的文化不同时,调研的环境和得出的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保险市场调研可以利用直接数据或间接数据,直接数据是通过个人访问、调查、目标小组、观察和实验等方式采集,间接数据是已经存在的、公开的关于某地市场的资料。在这里面,文化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对直截数据的获得,上述五种数据采集方法都有潜在的文化缺陷并有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因此,跨文化调研的基本问题是市场分析所得的结论的真实性和实际应用中的可行性。

保险产品设计、定价中的文化现象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险种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的文化习惯。保费的确定是受诸如成本、需求条件和国家的法律等因素的影响。每一种文化对定价策略以及方法的应用都有其文化偏好。保险产品的费率、理赔率、回报率以及所在的文化也许将成为主要决定因素。收入、文化习惯和消费者偏好在国与国之间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的文化面前,不同的保险费水平及赔付水平也许会被接受或拒绝。

文化因素对营销方式的影响

目前,保险促销策略主要包括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网上营销等促销方式。每一种促销方法都有其适用性,文化对于沟通和信息的反映方式是不同的,如现今很多国家兴起的网络保险营销深受保户青睐,而一些国家的保险消费者却更加习惯人员上门推销。其营销方式的设计应随着文化的不同而不同。

个人推销保险的文化问题

个人推销保险是市场营销组合策略中最大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遵循的文化规范不同,世界各地的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和要求是不同的,而满足这种需求和要求的过程——个人销售过程也是不同的。在个人推销过程中,往往由于文化上的失礼而陷入困境的不乏其例,特别在人寿保险营销中,在有些国家一些忌讳的语言一定要避开。保险营销人员应该对文化差异有敏感性。另外,宗教和文化信仰常常会影响推销过程,以及处于跨文化的影响下风俗和习惯,都会为推销过程带来影响,譬如头衔的使用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加以注意。

保险售后服务中的文化因素

保险竞争日益激烈,保险服务日益成为保户关心的问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上门调查理赔。售后服务是整个产品的重要组织部分,如果没有协调一致,产品形象将受到极大损害。售后服务是国际竞争的强大武器,不仅能留住客户,而且能扩大收入。不同的文化背景决定着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对需求内容的期望值和认同感,决定着他们怎样沟通、怎样交流、双方注重什么和如何反馈等。

管理者与当地员工之间的文化差异

管理是“管”与“理”的有机统一。如果跨国保险公司管理者不相信员工,只“管”他们,而不会“理”他们,就会造成管理者和职工关系的疏远和社会距离的增加,就会影响沟通,甚至造成沟通中断。管理者如果不能正确面对这种文化冲突,对职工采取情绪化的或非理性的态度,职工也会采取非理性的行动,这样,误会越多,矛盾越深,对立与冲突就成为必然,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文化差异难于实现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者与保险营销队伍的良好沟通。

文化差异对跨国保险公司组织机构运转效率的影响

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同一公司内部便会产生文化冲突。随着跨国保险公司经营区位和员工国籍的多元化,这种日益增多的文化冲突就会表现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上和外部经营中。在内部管理上,人们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生活目标和行为规范必然导致管理费用的增大,增加组织协调的难度,甚至造成组织机构低效率运转。

解决文化差异下跨国保险公司营销的策略

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本土化

跨国经营的用人策略主要有母国化、东道国化、国际化等,但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应实行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本土化策略。要本着“思维全球化和行动当地化”的原则来进行跨文化的管理。通常跨国保险公司在海外进行投资经营,就必须雇用相当一部分的当地职员做管理人员及保险人,利用当地雇员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市场动态以及政府方面的各项法规,而且和当地的消费者容易达成共识,雇用当地雇员无疑方便了跨国保险公司在当地拓展市场、站稳脚跟。“本土化”有利于跨国公司降低海外派遣人员和跨国经营的高昂费用、与当地社会文化融合、减少当地社会对外来资本的危机情绪;有利于东道国在任用管理人员方面,主要考虑的是该雇员的工作能力及与岗位的匹配度,选用最适合该岗位的职员。随着全球营销中产品的快速创新和多样化,以及人类种族之间的空前交往和融合,本土化策略有利于按照当地文化习惯开发产品、实现保险销售。

根据各国文化习惯发展保险电子商务

保险电子商务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在通往这个最终目标的过程中,跨国保险公司需根据东道国的语言、信仰、价值观等,设计网上营销流程。电子商务将使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由价格竞争转向技术与服务的竞争。保持与客户长期的、紧密的一对一方式的关系,一直是现代金融服务业追求的目标。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向客户提供自动化的、专业的和个性化的咨询与产品组合,随时了解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甚至还可以让客户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酌情定制保单,使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得到统一。

加强保险管理人员和推销人员的培训

大多数公司一般注重对员工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推销技巧的培训,常常忽略文化差异的培训,跨国保险公司要建立员工的跨文化培训制度,对全体员工,尤其是非本地员工,进行文化敏感性训练。这种训练的目的是加强员工对不同文化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能力。培训通常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包括:文化知识培训;语言培训;模拟培训;跨文化研究;心理培训;外交技能的培训。

在保险产品设计、定价中结合文化因素

在不同文化中的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营销的最重要因素就是理解消费者观念、价值观和保户需求的差异。由于营销本身是基于满足客户的需求的,当这个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以文化为基础时,所以成功的保险营销应该努力去理解所要开拓的市场文化规范。如果保险险种不被接受是因为其价值观或习惯没有充分满足人们的需求、或者没有充分满足特定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公司就必须根据市场需要制定新的险种。保险险种的设计、定价,必须符合当地的文化习惯。

第2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一、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现状与特点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起步较晚。从总体上看,大多数企业尚处于跨国经营的初级阶段。经营方式包括了商品出口、劳务出口(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直接投资等方式。据统计,到1998年底,中方海外投资存量63.3亿美元,在全球的比重微不足道。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呈现出以下特点:

1、行业与区域分布

目前,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涉足160个国家和地区,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式发展到资源开发、生产加工、交通运输、工程承包、医疗卫生、餐饮旅游以及咨询服务等领域。从行业分布看,中国在海外投资的行业依次为贸易、资源开发、生产加工、交通运输等。

从地区分布来看,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大量涉外企业集中在港澳、东南亚、独联体等相邻国家和地区。原因是地理位置和人文的相近,相对而言风险较小,开拓市场比较容易。其次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低级阶段,比较优势尚不突出,投资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邻近国家和地区往往更容易使比较优势得到发挥。二是欧美发达国家所占比重近年明显增长,且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也反映出发达国家成为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地位重要性日益增强。(见下表)

1998年中国企业跨国投资区域分布(含港澳地区)

地区投资额(亿美元)比例(%)

我国港澳地区35.959

北美洲8.914

大洋洲4.57

亚洲3.76

欧洲3.25

非洲3.15

拉丁美洲2.54

2、跨国投资的主体结构

目前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主体有四类。

(1)外贸专业公司和大型贸易集团。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直属的外贸专业公司和大型贸易集团,如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等。这些贸易大公司的优势是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海外市场网络,掌握熟练的营销技巧,有灵通的信息系统,稳定的业务渠道,融资便利。这类贸易性大公司是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主力

(2)生产性企业或企业集团。如首钢集团、海尔集团公司、格兰仕集团等著名企业。此类大型生产性企业从事跨国经营的优势是,有外贸经营权,有相对成熟的生产技术和一定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在国内有庞大的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这些大企业跨国投资一般都是避开国际大跨国公司的锋芒,在国际市场的不同部分,技术的不同层次,生产的不同工序,产品的不同类型上向国际市场渗透。这些企业的跨国经营战略大多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提出,并逐步实施的。由于他们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因而这类生产性企业集团的海外经营起步虽晚,但正以较快的发展速度向海外扩张。

(3)大型金融保险多功能服务公司包括中国银行等五大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等。这些公司资金雄厚,提供专业化服务,有良好的信誉,经营规模较大。

(4)中小型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数量多,投资规模小,经营品种单一,但在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而且近年来发展迅速。

二、中国公司国际化的路径和战略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上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林立,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道路并不平坦,以什么方式发展壮大自己?与国外跨国公司在国际舞台上共舞,出发前,该如何寻找好切入点?出征后,应怎样不断调整,在竞争中保持和发挥自己的优势?是中国企业国际化道路上需要不断思索的问题。

企业实施跨国经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经营扩展的区域也是从一个国家到几个国家再到全球的过程,在跨国经营的发展历史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对于很多中国企业来说,虽然跨国经营是自觉或者不自觉的选择,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进行有效的、长远的战略规划是在国际市场的长期竞争中获胜的重要基础。战略主要涉及组织的远期发展方向和范围,追求在理想状况下,是资源与变化的环境,尤其是市场与消费者或者客户相匹配,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即使规模达不到,但先有目标与战略规划,仍是非常重要的。战略失误不仅会导致国际成长目标难于实现,而且还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陷入重围。

企业国际化经营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初始位置,基本决定了该企业跨国发展与全球战略形成的路线、策略和行为。也就是说,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初始位置不同,基本决定了跨国发展与全球战略在路线、策略、行为等方面的不同。企业国际化经营与跨国发展的位置是由企业所处行业国际竞争状况和企业自身技术自主程度所决定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市场比较晚,我国的跨国公司开始国际化时,其行业的国际市场中已充满了跨国公司,并且这些企业的核心技术主要是从外国引进的,基本属于后发展型跨国公司。因此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动机方面,普遍重视技术和信息的获取;在组织形式方面,较多的采用部分股权;在跨国经营的区域选择方面,往往优先选择与本国的“相近性”较大的国家和地区,这种“相近性”包括地理上的和经济文化等方面。

1、进入国际市场的地区选择

中国企业的国际化之路,目前已经有两种模式凸现出来:一种是以海尔为代表的“先难后易”式;另一种则是以TCL为代表的“先易后难”式。

海尔是国内最早开始国际化的企业之一,也是在国际上影响力最大的中国家电企业。海尔一开始即把目标对准了美国、意大利等欧美发达国家,试图以美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来锻炼自己并得到成长,并希冀这些高难度市场的成功能够带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的成功。海尔的国际化策略对它的品牌形象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海尔模式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产品创新力,因为只有品牌和产品才是支撑市场的最锐利武器。另外,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往往是品牌意识非常强的群体,新品牌进入之初很难被消费者认可与接受,这就决定了发达国家市场开发需要一个漫长的周期,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要能承受得起暂时的挫折乃至一定时间内的亏损。

日前有证券分析人士对海尔国际市场的资本研究后发现,海尔在国际市场上的现金流可能是负数,这也就更加确认了对于一个采用“先难后易”模式进入国际化的企业来说,它必须承受得起“阵痛”。美国的《商业周刊》曾刊文《海尔的艰难国际化之旅》,对海尔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市场上的艰难探索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以下两个结论:海尔,较索尼、松下、惠而浦、GE等国际品牌形象来说,有一定的差距,目前仅仅是占据了发达国家的低端市场的一部分份额;另一点是,海尔的研发还有一定距离,这些国家的市场是一种成熟的市场,对于市场的细分需求是很关键的,这要求企业不断推出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和个性化的市场群体。

对于中国的大多数企业来说,采用海尔模式的投入巨大风险也相对较大。因为美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家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其技术力与产品力都远远超过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一个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向最发达国家输出技术与产品,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事实也是这样,中国企业真正在美国市场取得成功的还不多。当然,换个角度来说,像海尔这样的中国企业进入美国这样的市场也有其便利的一面:这些国家的市场秩序非常成熟,非市场因素对企业的干扰很少,只要企业具备真正的实力,这样的市场开发起来反而相对容易一些。

TCL模式与海尔模式恰恰相反,是典型的“先易后难”模式。TCL先从与中国文化背景比较相近的东南亚国家着手,比如越南、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然后一步一步向发达国家扩张和渗透。TCL彩电经过3年的拼搏,在越南市场已经做到第二位,仅次于索尼。在菲律宾市场,TCL彩电成长也很快。联系最近TCL收购德国彩电企业施耐德一事,表明TCL向更大范围扩张已经初显端倪。

像TCL这样模式的企业在国内家电业比较多,比如说海信、荣事达等。这种模式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小,而益处显而易见:第一,释放了其强大的产能过剩的压力,更加突出规模经济,弥补国内市场的相对需求不足。第二,中国企业国际化最大的障碍,是缺乏国际化人才以及对国际贸易规则的了解。这种方式能够使中国企业积累国际化经验,储备在全球经营的国际化人才,熟知国际化规则等。第三,进退方便。避免其大规模的投资和企业资源的浪费。从目前TCL的情况来看,效果比较理想。2001年,TCL出口创汇达到7.16亿美元,2002年前7个月达到5.69亿美元,预计全年将超过10亿美元,成为国内国际化效益最显著的企业。这种模式有点像爬楼梯,一步一步往上攀,越攀越高。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较大的弊端:其一,对于这些第三世界国家和东南亚国家来说,日本产品占据着其高端市场,国内企业只能占据中、低端市场,而这些国家里中、低端市场的利润空间非常低,在一段时间里,甚至是赔本赚吆喝。其二,由于进入的是发展中国家,对这些有望进入国际品牌的企业的品牌形象来说,有一定弱化影响。不管是这些市场的不发达还是在这些市场所占据的位置来说,不利于其今后进入欧、美等发达国家。

仔细研究这两种国际化之路,结合世界制造业产业转移的战略特点可以看出:像索尼、松下、惠而浦等企业跟海尔的国际化模式很类似,都是先入主发达国家市场,而一些处于成长性的企业则跟TCL的模式很类似。也就是说,海尔模式更适合于成为世界跨国公司的战略,而TCL模式则更适合于准备打持久战的企业。

2、中国企业国际化路径选择

低成本扩张,境外收购、合资、独资建厂,进行境外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上跨国公司盛行的投资方式和跨国经营方式,也是发展最快、最有前途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变产地为销地,有利于突破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迅速形成规模,降低成本,扩大品牌影响力,直接开拓目标市场。

根据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企业获取优势的最基本战略有两种:低成本和差异化。我国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一般都不掌握核心技术而难以搞产品差别化,因而大多数都会选择低成本战略以成长。当企业以规模经济行为基础实现低成本优势时,往往会选择海外发展,以进一步实现规模经济性,在我国的企业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行业如电子、食品、纺织服装等很大一部分都是以这种模式成长为跨国公司的。所以先以规模经济实现低成本优势,在跨国发展成为我国跨国公司的成长的主要模式。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企业应当是海尔集团,1984年组建时规模很小并亏损,90年代中期成长为中国最大的家电企业,具备了低成本优势。1996年起在海外建厂,东南亚、美国、西亚、北非、欧洲都有海尔的足迹。规模和范围是相辅相成的,规模是产品的规模,范围是经营的范围,这两个在战略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双方都带来各自的积极性,也就是能带来规模经济,范围能带来范围经济。追求规模目的,主要是通过大的规模形成规模经济,更好的降低成本。海尔就因此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增强了低成本优势,也使原在国内的售后服务和品牌优势扩展到国际范围。但是低成本扩张的战略并不一定是和所有的中国企业,这个模式的特征是必须在全球获得规模上的优势,要远远大于竞争对手,才有可能整合全球市场。但是不同的行业,其成本结构是不一样的。对于电器行业60%是制造成本,还有品牌、渠道等方面的成本,所以只有像海尔这样得大公司才比较容易利用这种方式取得成功。而对于产品差别性比较小,品牌要求比较低的行业就有很大的不同。比如作为集装箱行业的中集集团通过整合国内市场,在采购、生产、运输上获取巨大的成本优势,然后再整合这个行业,进军国际市场。现在已经占有全球集装箱市场的46%。另外东道国的地理位置和国内环境也会对跨国公司的成本造成影响。所以中国企业在利用低成本优势进入国际市场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以更大的把握实现扩张。

在当今的国际市场,收购与兼并已成为跨国资本流动的最主要的方式。这也将是中国企业打通国际市场的主要手段。收购与兼并比新建自己的企业能更快地进入海外市场。收购现成的企业通常意味着收购合格的员工,当地的管理人员,得到当地市场知识和同当地顾客和政府的关系。在一些市场上,如果当地的工业已饱和,容不下更多的竞争对手,收购与兼并也许是唯一的进入方式。中国企业在利用收购与兼并的途径进军国际市场,在选择行业时,首先要看这个企业有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行业结构,还有就是进入壁垒比较高。不仅获得成本上的优势,而且也能获得进入的价值。中国企业通过收购进入一个行业,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行业的成本结构,就不能排除竞争对手用同样的方式跑到中国来,对中国企业进行收购,改变它的成本结构、获取新的竞争优势,最终被人家以牙还牙。同低成本战略一样,收购和兼并也要根据行业的不同做出适当的选择对于品牌、技术、进入壁垒比较高,同时生产成本特别是劳动力成本高,不仅仅在组装上的成本优势,而且在整个价值链上的劳动力成本优势都很高的行业就具有比较好的并购基础。比如那些有品牌或专利上进入壁垒的制造行业,虽然现在行业利润可能很低,但如果放到中国可能还有30%-40%的成本下降空间,可以通过降低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这样的企业,在美国或欧洲,可能是相对比较小的、本地化的企业,因为很大的企业,可能早就跑到中国来了。由于长期的竞争已经提高了进入门槛,通过收购和兼并来进入这些企业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中国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案例已经有很多。今年11月4号TCL和汤姆逊正式签订协议,双方合并DVD和彩电的资产及业务,成立TCL汤姆逊电子公司,其中TCL国际控股成为合资公司的主要股东,占67%的股份,汤姆逊则占33%的股份,TCL汤姆逊因此将一举成为全球彩电行业最大的制造商。TCL认为欧美市场更为成熟并且已经被其它品牌所垄断。在这些地方发展自己的品牌意味着更高的投入和更多的风险。采取兼并当地企业的方式降低了自己的成本和风险。

第3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管制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由在母国设立的母公司和在东道国设立的诸多子公司所组成。在法律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又相互联系着,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子公司。母公司为了其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在中国,2005年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由此可知,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对此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该进行统一的国际监督和管制,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二、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四、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分析

4.1.1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

4.1.2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内容、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

五、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交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

六、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应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七、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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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盛杰民:《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第4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垂直分离制造业产业集群

一、引言

全球化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再分工的加速。我国由于社会政治稳定、市场容量巨大、人力资源丰富、生产成本较低,正成为全球跨国公司制造业加速转移的重要区域。2002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FDI)已超过长期居于全球第一位的美国,这一势头还将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的进一步兑现得以持续。特别是我国一些大型都市进行了一系列的功能性改革,为承接国际制造业的垂直分离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我国进入买方市场以来,制造业整体上呈现出需求低迷、产能过剩、竞争过度、竞相杀价的不良格局,我国制造业企业已陷入空前的困境(刘志彪,2000)。制造业如何摆脱衰退的困境?除了要探讨其陷入衰退的原因外,更要寻求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如何实施制造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战略。分析制造业衰退的原因,既要从经济运行的内生性因素去探寻,又要在研究中摆脱单一的宏观总量分析方法;既要从封闭的微观经济框架内去分析制造业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又要从开放的角度去寻求如何获得制造业的新生。

从经济全球化的视角来看,当前国际制造业有一种垂直分离的趋势。大型全球化跨国制造企业,虽然横跨了制造业的许多领域,但正快速地收缩其自行设计和生产的产品领域,它们正将其主要精力转向核心业务。大型跨国制造企业目标的转移,在全球制造业中产生了大量的专门化供应商,使得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产品价值链发生了异化,伴随着多样化的制度创新和在不同经济中的实践,使得制造业全球化垂直分离趋势在加速。

如何克服我国制造业的结构性过剩?如何形成我国优势产业集群?如何与跨国公司制造业垂直分离的国际趋势对接?对于此类问题,亟需研究与探讨。

二、垂直分离的内涵、现象与理论解释

20世纪80年代以前,垂直一体化占据主导地位,而90年代以后,垂直分离则是跨国制造业的主流趋势。制造业垂直分离,又称制造业专门化,或称生产的垂直非一体化、“价值链切片”、“碎片化生产”、“蜂群分巢”、“工序分细”、“垂直专业化”和“工序外包”等。

垂直分离作为一种与垂直一体化相反的过程,是指将某些生产环节,主要是制造环节,从原来一体化企业中分离出去的过程。原生产企业仍然从事产品研发和设计,仍然承担市场开发和营销,但是将产品的加工制造工作分离出去,由专门的制造企业来承担。

企业究竟采取哪种组织形式?首先取决于产业本身的技术特点和工艺上的可分性。如果生产的各环节在技术工艺或者在所使用的机器设备上具有较强的不可分性,由此而将各个生产环节集中在一个企业内进行,称作垂直一体化。如果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在工艺或机器设备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可分性,因而各个环节的生产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进行,这就是所谓的垂直分离。

通常,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成本的下降,有助于垂直分离的发展。跨国公司商业活动的日趋复杂,大型机构考核员工业绩成本的上升,科技革新的日新月异,虚拟网络的快速发展,市场信息费用的日趋下降等,都对垂直分离起推动作用。

垂直分离在产业本土化的地区更加突出。在过去的十多年里,许多政治家、经济学家和经济地理研究者都曾预言,在未来的世界区域经济将会重新复苏,相互联接的各专业化企业在一个地区的集中,能够成为全球竞争的集团势力。而且,不少学者都将精力集中于小企业的模块研究。众多的小企业在一个产业中虽然具有不同的生产工艺,但处于相关的专业化阶段。因此,在这些研究者看来,地区的优势,柔性专业化生产,并不来自单个企业的能力,而是来自该地区整个产业体系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专业化的产业集聚是实现外部范围经济的地理手段。随着市场容量的扩大,可能会出现两种效应:一方面,为了获得范围经济,企业内部分工日益深化,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在等级管理体系下的国际分工体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的组织方式是垂直一体化的;另一方面,某些产品由于受到内在技术限制而不能达到范围经济,致使各个局部劳动过程出现分离,最终会形成独立的专业化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的组织方式是垂直分离的。跨国公司的垂直分离,使企业内部分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分工。

尽管集群内的企业在发挥其专业化生产的优势时,存在着对劳动特许权的分割,但一体化劳动,模块化的产业集群,将它们铸造成比单个企业碎片有更强的集合力。这种垂直分离的再一体化过程,在台湾的集成电路产业、美国的硅谷、东南亚的半导体装配业中十分流行。这些产业并不是由少数垂直一体化的大公司占据主导地位,而是由许多小企业分别瞄准各自的目标市场,并以不同的身份加以合作。

这一产业体系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容易进行企业编队,形成企业航母。这要求新加入的企业,必须树立开发新产品的观念,而不干扰整个生产流程的其他环节。

垂直分离的动因有哪些?哪些行业最有可能发生垂直分离?比如,当企业无法将劳动过程整合到一个统一的系统时,它自然会分裂为专业化的生产单位吗?如果产品市场不稳定或不可预料,为避免市场的不稳定,通过公司的垂直安排能传递信息,生产者会选择垂直分离吗?再比如,经由一些熟悉专业管理或拥有专门知识的公司来提供所需的中间产品,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这些中间产品可能由一些理想的最小经营规模的工厂来完成,这些最小经营规模的工厂又是如何依赖其上下游垂直关联企业来支撑的?垂直分离的情形在高技术产业中十分普遍,因为高技术产品结构变化快,更新周期短,高科技产业频繁发生垂直分离的机理何在?

学者们从成本节约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模块中各独立企业相互联接的再一体化,产生了系统内的相互适应性,提升了新企业成长的速度,增强了企业抗拒破产的能力。那么在产业集群的这些企业模块形成过程中,技术因素和市场因素分别起着怎样的作用呢?

从技术因素来看,企业集中的关键优势并不体现在静态的外表上,而是体现在动态的技术创新上。

新的技术、新的作业方式,乃至新的产业组织模式,能够在动态的再一体化过程中得以成长。垂直分离的成功,劳动虽然发挥着核心作用,但合适的制度构架和集体行动的秩序,对于企业模块的形成至关重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柔性生产系统的发展,信息和通讯技术的扩散,以及全球贸易自由化,深刻地改变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全球化改变了大企业的组织方式,使商品价值链发生了垂直分离:一部分保留在发达国家内,另一部分则扩散到发展中国家。全球化还带来中小企业的互动,使市场加厚,既改变了大型企业或机构的联系方式,也改变了它们获得国际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人们认识到,全球经济中典型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即企业的地理集聚或产业集群,直接与国家竞争优势有关。遗憾的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制造业垂直分离还没有被系统地研究。

从市场因素来看,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费用对制造业的垂直分离起着关键的作用。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机制比较完善,专业化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易于形成外部供货,企业多以非一体化形式来组织生产。垂直分离之所以能在许多企业推广,有其必然性:它强化了核心能力和比较优势,实现超分工组合;解决了大组织的管理问题,有利于发展规模经营,增进了效率;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经营中,优化了资源配置。制度经济学虽然能解释垂直一体化,但不能很好地解释转包关系。Grossman和Hart(1986)意识到交易势力作为专用性投资的重要性,引入了管理者激励因素,分析了垂直一体化和垂直分离的动因,但也不能对跨国公司制造业的垂直分离给出完整的解释。

虽然交易成本是解读产业集聚理论的基础,但对垂直分离与产业集聚的研究,更多的是见诸于产业地理学文献。高技术产业群的形成,主要源于生产中的分工、公司间交易活动的结构以及由地方化发展而来的集聚经济。垂直分离的过程,预示着产业联合体的产生,围绕精心设计的公司间或工厂间的交易来联系组织。交易关联的结构,包括面对面的接触和信息的远程交流,长期和短期的转包和再承包,物质的投入产出等。这些交易联系,在地理上通常有依赖的成本结构,单位交易活动的成本越大,与之联系的制造商在空间上将聚集,降低成本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制造业的垂直分离,通过虚拟的企业网络联接,这种类型的产业组织被描述为“灵活的专业化”。现实中,许多产业都具有灵活的专业化趋势,甚至在传统的大批量生产行业,比如汽车和钢铁,也存在灵活的专业化。一个产业从垂直一体化向垂直分离的灵活专业化生产转变,会使生产活动和劳动力市场在空间上重新再定位。一个产业的空间布局和单一公司的定位决策,必然会引起地方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变化,从而强化它们的集聚行为。

从产业地理经济学来看,地方外部经济不应被假设为源于市场规模或市场指向效应。垂直分离的外部经济与“大推进”工业化模型中想象的外部经济相似,可以利用外部经济和互补性降低投资风险。

克鲁格曼将这些外部性看做是“难以捉摸的”容易模拟的金钱外部性,他在对地方群集解释时援引某些类似马歇尔式的外部经济,但忽略了技术知识溢出效应的外部性(Krugman,1995)。

总之,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发生在不同地区的垂直分离与产业集聚作了各种探讨。从1970年代中期起,就开始了一场关于“制造业扩散化”的争论。所谓扩散化,就是将原先集中在一个企业内进行的生产任务,分解给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来完成,这些承包方多半是一些小企业。这里,先进的批量式样设计,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高技术的控制过程,高质量低成本的产品投入,都是与制造业垂直分离相一致的。但对制造业垂直分离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地理学或产业地理学的层面,更多的要纳入理论经济学或产业经济学分析范畴。因此,对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制造业垂直分离这一新的动向,理论界应予以关注。

三、垂直分离发生的机制与利益协调

关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制造业垂直分离的发生机制,有学者认为,全球化中由于贸易的一体化导致了制造业的垂直分离,贸易一体化与制造业的垂直分离是一种内生关系(Feenstm,1998)。随着中间投入品贸易比例的上升,垂直分离程度也在上升;国家之间的相似程度越高,中间品贸易比例也越高。

全球化使得投入品供应商更容易搜寻外部购买者,提高了事后成交指数,使得市场安排更加有效。跨国公司的活动影响着国际化市场的测度,因而国际化对垂直分离价值链有重要影响。通过网络供应链的相互联接,使得跨国公司制造业垂直分离成为产品生产的国际化过程。

跨国公司制造业垂直分离的过程同时也是各制造商利益博弈的过程。如果某制造商选择生产的垂直一体化,他就不必受对付上下游厂商激励冲突的烦扰。然而,在寡占市场,制造商之间的利益不协调,使得制造商必须考虑垂直分离。这时,制造商可以通过收取特许权费,尽可能多地攫取关联厂商的剩余,使价格高于单位制造成本。垂直分离的选择,正是出于制造商的集体利益,使得垂直分离均衡时的利润高于垂直一体化时的均衡利润。可见,探索垂直分离的机制问题,就成为研究制造业垂直分离的一个重要主题。

Bonanno和Vickers(1988)在探索垂直分离的利益动机方面具有开创性。他们利用简单的双头寡占模型,揭示了制造商销售其产品时,通过独立的零售商(垂直分离)而不是直接销售(垂直一体化)。垂直分离更有利可图是因为它不仅能从其竞争者友好的行为中分享利润,还可以通过从销售商那里收取特许权费,挤压零售商的剩余。垂直分离不仅出于制造商的个人利益动机,也是制造商集体利益之所在。

Lyons和Sekkat(1991)通过假定工资和投人品价格均不可变,认为无论是垂直一体化还是转包合同都是基于私人偏好,对社会无所谓效率可言,并且与组织选择和资产专用性无直接的联系。垂直分离能够作为一种提高谈判地位的机制,是企业家权衡成本与收益后对某种制度安排取舍的结果。

垂直分离使价格偏离生产成本有利可图,可以通过收取特许权费来实现,而垂直一体化则要受到价格等于成本条件的硬约束。在制造业垂直分离博弈过程中,反应函数正是通过变量的灵活选取改变的。战略替代(价格变量)和战略互补(产量变量)战略选择的不同,将产生不同的结果。

虽然Vickers早期认为,垂直分离是基于单个制造商的利益,而不是出于集体利益,但在垂直分离是各主体利益协调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当特许权费为负,即由上游制造商支付特许权费给下游厂商时,价格将低于成本。虽然垂直分离的战略优势仍然存在,但改变了博弈中的决策变量,其本质会迥然不同。

通常,上下游的厂商,包括制造商与零售商,当然也包括制造商与制造商。但是,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垂直分离主要考虑的是交换结构,而制造商之间的垂直分离则不仅要考虑交换结构,还要考虑技术方面的因素。

企业间的垂直关联主要包括三种,即产权关系、契约关系和网络关系。垂直一体化主要涉及产权关系,垂直分离则不仅涉及产权关系,更多的要涉及契约关系和网络关系。既然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垂直分离辅之以适当的契约,能够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战略动机,那么,通过引导竞争性制造业企业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更大程度的垂直分离的契约激励。

一些著名的战略承诺文献,检验了垂直分离的各种方式,支持了这一假说。但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和网络理论对于制造业垂直分离的解释力是不同的。

虽然现实中垂直分离发挥作用也有成本,但作为一种战略承诺方式,垂直分离确实具有一些优点。

比起内部激励和组织设计以取得相同的战略目标,垂直分离使得承诺更易观察,而且很难逆转;比起战略投资改变成本,垂直分离并不扭曲要素选择以及恶化内部效率。因此,制造业的垂直分离,值得我们从战略视角作进一步的研究。

当竞争性企业战略决策的需求方案适度相关时,非对称均衡将会发生,此时只有一个企业决定前向一体化,而它的竞争者则选择垂直分离。然而,当需求方案高度相关时,对称均衡将会发生。因为企业将会从模仿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不选择同其竞争者进行抵触。因此,厂商的垂直分离,更可能接近企业生产高度替代品的垂直一体化(Gal-Or,1999)。可见,采用逆向归纳方式对制造业垂直分离的研究,极富有挑战性。

制造业的垂直分离是一种极其复杂的行为过程。伴随着规模经济,垂直一体化企业通过对下游竞争企业的供给,能够降低上游企业的成本,这些竞争者可以选择不从一体化企业购买,除非一体化企业的中间品价格比其替代供给品价格低很多。在简单的动态规模经济的模型中,通过学习效应,均衡的垂直非一体化即垂直分离将会发生。当且仅当整个产业垂直分离时的利润高于垂直一体化时,垂直分离才得以发生。垂直分离行为是整个产业的群体的观点,值得推敲。

企业哪些投入品应该“外购”?哪些则要通过“自制”来完成?Yu(2003)引入了一个两阶段模型,认为范围经济是核心,各种投入品的差异程度来自产品的不同外购方式以及中间产品投入相对于最终产品的范围经济。该模型采用了两分法,即只讨论了垂直分离和垂直一体化的两种极端状态,而没有考虑二者的混合状态。Grossman和Helpman(2002,2005)对垂直一体化与外包关系进行了产业均衡分析,对外包与国际贸易一般均衡地方化转包关系的决定因素进行了研究,认为外包是不完全契约中对合作伙伴的搜寻和关系专用性投资活动。

Jansen(2003)进一步给出了上游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选择垂直分离,在何种情况下应选择垂直一体化的系统均衡模型。垂直分离企业在固定的契约成本和战略契约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当两个以上古诺寡头的供给品相互替代时,垂直一体化和垂直分离将会共存。当垂直一体化和垂直分离共存时,社会福利可以通过减少垂直分离企业的个数得以改进。而这种共存的范围经济,在假定的可观察性和承诺条件被放松时递减。

四、跨国公司制造业垂直分离的社会效应垂直分离较之于垂直一体化,是否侵害消费者剩余?不同的学者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垂直分离能增进社会福利,有人对此提出质疑(Ordover,1990)。

由于下游企业后向一体化提高了中间品的投入价格,从而对下游非一体化企业和消费者不利,因此,垂直一体化不可取,应当垂直分离。Riordan(1998)基于产业经济学市场结构一行为一绩效(SCP)范式,重新评价了垂直合并对产业的行为和绩效的影响,认为产业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企业的后向一体化,由于提高了中间品的价格,从而可能严重地降低社会福利和资源配置效率。

Fontenay(2004)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虽然大多数观点都在肯定垂直一体化的正面效应,其实这些观点多数是错误的。他的观点与Ordover类似,认为垂直一体化在侵害消费者的福利,只有垂直分离才能增进消费者福利。目前,垂直分离能够增进社会福利的观点,已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垂直分离能否导致产业的本土化和产业集群效应?Kie(1996)指出,大量的地理经济学文献的结论是,当前的制造业以生产的垂直分离和小型制造业的集群为特征。作者在评价Scott交易费用和产业区位理论以及柔性生产和垂直分离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垂直分离不是某个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制造业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学者们通过引入信息机制、协同效应等,肯定了垂直分离对优化资源配置的社会效应。他们讨论了垂直合并和垂直分离不同的竞争性效应,认为垂直一体化是厂商信息隐藏而不是信息发送的利益动机。他们还以博弈论为工具,从战略投资利益协同的角度,论证了垂直一体化的市场溢出效应。由于一体化企业在其内部开展贸易,而不是通过可观察的公开市场交易,所以一体化企业将先前公开的市场资料转化为企业的私人信息,导致一体化企业的成本不能确定,最终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

五、垂直分离的实证研究与生命周期理论目前,对于制造业垂直分离的实证研究几乎是空白。具有典型意义的是Holmes(1999)对垂直分离的研究,作者利用购买投入占产出价值的百分比,即以购买投入强度(PII)作为垂直分离程度的指标,并引入本地及邻近地区就业水平虚拟变量,得出了产业地方化与制造业垂直分离正相关的结论。但作者只考察了整个制造业的平均关系,没有考虑到具体的产业特性,得出的结论较为模糊,其借鉴难度较大。

关于垂直分离的产业生命周期理论,斯蒂格勒的研究具有奠基作用。他依据亚当.斯密的“市场容量限制劳动分工”原理,提出了垂直分离应当是成长性产业的典型特征,而垂直一体化则是衰退产业特征的重要命题。他还指出,如果我们观察产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必然能发现,占主导地位的趋势是垂直非一体化。按照斯蒂格勒的解释,在幼稚产业,企业应当垂直一体化,因为生产水平在任何一个阶段都太小,不能支撑专业化企业和中间品市场。然而,随着需求扩张,企业达到新的生产阶段,专业化递增的报酬能够提供市场所需的产品数量;当需求下降时,这一过程将会相反。

斯蒂格勒还认为,是市场变化的速率,而不是企业成长、衰退或市场容量决定着制造业的垂直分离程度。虽然这一差别在分析企业内部的劳动分工时是非本质的问题,但对制造业垂直关系的分析至关重要。考虑到市场容量和市场变化两个维度,大容量市场下经济的微小变化将导致低度的垂直一体化;而经济的快速变化,垂直一体化的程度将会提高,市场容量越大,这种效应越明显。依赖市场变化的速率,我们可以观察大市场与小市场中垂直分离的程度。斯蒂格勒的研究还发现,伴随着企业的成长,不同阶段制造业垂直一体化的程度有所降低,他的这一发现与他的假设是吻合的。

Elberfeld(2002)在企业组织是内生的产业结构均衡模型内,重新审视了斯蒂格勒的假设,认为斯蒂格勒假设在市场完全和自由进入的条件下才能得到证实。然而,当进入中间品市场被严格限制时,或者中间品制造商串谋时,垂直一体化将伴随着市场而成长。可见斯蒂格勒命题中的假设很重要,他的这些重要结论是在市场完全和自由进入两大限制条件下得出的。如果将斯蒂格勒的研究放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必然会有新的发现。

六、垂直分离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启示

目前,国内对制造业垂直分离的研究尚为空缺,但学者们已经在关注跨国公司制造业的垂直分离现象。刘东对生产的非一体化经营有效性的原因、交易费用条件等进行了讨论(刘东,2001)。刘志彪不仅给出了垂直专业化的概念界定和测度方法,还分析了垂直专业化发生的原因和机制,并从价值链管理模式和从内部垂直一体化到虚拟垂直一体化的价值链变迁角度,分析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制造业组织和分工形式的演化过程(刘志彪,2001)。

毕竟垂直分离是在近一二十年才被经济学家逐渐认识到的现象,因此对跨国公司制造业垂直分离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垂直分离的实践,在一定程序上对垂直分离的研究成为发达国家的专利。就目前西方对制造业垂直分离的研究而言,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从研究的对象来看,目前的研究成果中,关注的大多是发达国家及其制造业,而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产业关注的极少。因此,跨国公司制造业垂直分离给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究竟会带来多大的影响,不得而知。

从研究的目的来看,发达国家学者对跨国公司垂直分离的研究,都是为本国利益服务的,如认为跨国公司垂直分离可能会对本国非熟练工人产生冲击,造成本国产业的外移和“产业空心化”,因此要求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规范法律以保障跨国公司的利益。

从研究的方法来看,尽管已有的文献使用了理论分析、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但很少有文献综合运用上述分析方法,对垂直分离的研究尚未形成体系。

从研究的内容来看,已有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对垂直分离现象的描述上,对制造业垂直分离发生的机制、利益协调、社会效应及实证研究的较少。

跨国公司垂直分离的生产模式是有国家利益的。在这种模式下,发达国家不仅可以把一些传统产业,特别是那些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以及污染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将“高级”产品的低级生产环节外包出去,甚至会出现一种极端情形,即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只从事新知识、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全部生产环节都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由于从事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生产函数是收益递增的,这类产品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垄断性,因此跨国公司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并拥有这些新兴产业的绝对控制权。而发展中国家加入跨国公司垂直分离的生产链条,仅仅是通过劳动获得应有的报酬,却要面临上下游厂商的多重挤压,风险是很大的,不仅可能会沦为,而且可能导致产业的畸形发展。

理论的发展也是有国家利益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内市场就是国际市场,企业的国内竞争事实上已经成为同发达国家企业的国际竞争。跨国公司制造业的垂直分离不仅引起了发达国家自身的就业和收入再分配,而且这种就业和收入差异扩大的风险,将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跨国公司垂直分离虽然对东道国的产业集聚、劳动力流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带来正面效应,同时也将产生各种消极影响,如对东道国企业和市场的冲击、人才的流失与贫富分化、技术逆向外溢、技术依赖以及环境问题等。

因此,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和发展中国家,要顺应跨国公司制造业垂直分离的趋势,必须重视产业的本土化,优先发展产业集群。同时,我国企业在加入跨国公司垂直分离的生产贸易链条时,必须对合作时机、合作伙伴加以选择,对垂直分离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综合权衡,还要关注跨国公司制造业的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委托代工)、ODM(OriginalDesignManufacture,深度代工)、OBM(OwnBrandManufacture,品牌经营)、EMS(ElectricManufactureService,电子制造服务)等经营模式的转移,在积极参与跨国公司的垂直分离时,要抓住时机树立企业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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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管辖冲突;解决

一、跨国公司管辖冲突的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繁荣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通过其位于世界各地的众多组成实体开展贸易、投资等日益频繁的国际商务活动,正如它的名称一样,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管辖下,它的行为突破了任何单独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

一方面,跨国公司作为国内法的产物,是国内法人,必须受到国家管辖和管制,另一方面,由于跨国公司从事跨国投资经营活动,又导致有关国家间的管辖冲突。

二、跨国公司管辖冲突的产生原因

分析管辖冲突的产生原因,首先应当明确东道国和母国的管辖权依据。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对跨国公司实施管辖权的依据,目前国际上一致公认的原则是:

1.领域原则。毫无疑问,在东道国领土内成立的子公司应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事、物及行为行使管辖权,这是国际法明确给予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权利,也是得到国际社会最普遍承认的原则。在法律上,东道国政府的及管辖权是不应受到任何外来力量影响的,不管这种力量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子公司在东道国的境内,首先应适用东道国有关外资的法律。如果子公司与东道国发生争端,有权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应先是东道国,这是行使领域管辖权的最基本的体现。

2.国籍原则。各国通常采用的以及国际法基本接受的有两种,即“成立地说”和“住所地说”(即主事务所所在地说),作为确立法人国籍的标准。有些学者以在有些国际法文件中出现的“外国控制”一词,进而主张在国外成立的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本国可以对该外国公司行使管辖权。然而,这种观点并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国际法院在著名的“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就以法人成立地作为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而拒绝了比利时提出的依股东控制的求偿要求。因此,作为东道国行使国籍原则管辖权的依据应是公司或立地及公司住所地原则。

从跨国公司母国的角度来看对跨国公司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世界上最主要的跨国公司大都来自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大国,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主要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其基本目的是为了促使自由与公正的竞争,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禁止一系列的不公平商业活动以及对贸易的垄断等等。反托拉斯域外性的法律根据除以反垄断政策的需要为理由外,更主要的是根据所谓的“领土效果地原则”。著名的常设国际法院对“荷花号案”的判决常被美国引为法律根据。这一原则后来也为欧洲其它国家所接受。“荷花号案”确定的原则是:如果在一国境外的行为的直接结果对该国产生了有害的影响,而且该行为人进入该国领域内,该国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而“效果原则”不论造成的是直接效果还是间接效果,不论行为人的所为是否是犯罪行为,也不论外国公司是否在本国领土内,都可以对其行使管辖。这势必会与别国的领域管辖权发生冲突。侵害别国及利益。而且一个事件或一个公司的行为可能同时对多个国家产生效果,如依此原则,这些国家都可以对同一行为行使管辖权,这样就会造成管辖权的严重冲突和混乱。

2.“揭开面纱说”。

“揭开面纱”,即在某种情况下,当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作为一个实体行动时,就将其各自具有的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撇开不管,而把它们当作一个实体,对之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大多数是采取多数控股作为标准。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一起案例是要求适用“揭开面纱”说,这就是“巴塞罗那公司案”。而法院拒绝了比利时政府依据股东控制权提出的求偿要求。以“揭开面纱”为根据对具有他国国籍的公司行使管辖权,是对国籍原则的否定,也必然会与东道国发生激烈冲突。

3.对敌通商法。

以国家安全为借口,美英都先后颁布了对敌通商法。该法强迫在国外的子公司遵守母国政府的政策。美英政府不仅赋予该法具有域外效力,而且也造成了与东道国政府的冲突。美国曾运用此法禁止其在加拿大的子公司与我国的贸易(1957年)。美国也曾在法国“弗鲁霍夫公司案”中,对法国子公司适用对敌贸易法,阻止其与我国的贸易。冷战时期,美国也一度将社会主义国家视为敌国。

引起东道国与母国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跨国公司具有双重影响性和国际关联性,面临对不同实体形式的管辖时引起冲突。

跨国公司不同于仅仅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一般国内公司,其对于母国和东道国来说,其影响都是双重的,而现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拥有着“母国”和“东道国”的双重身份。随着海外投资的增加,各国逐渐意识到对海外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是一件迫在眉睫的问题,因为各国的海外企业大部分己经融合于其他国家的企业之中,甚至和外国跨国公司也会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联系也会对本国经济产生影响。如果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海外企业的活动自然不可能很好体现母国的总体经济经营和发展战略,这促使各国纷纷主张对本国跨国公司在境外实体的管理和控制。另外,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的关联行为其进行法律规避创造了条件,母国和东道国为了最大限度地对抗跨国公司的一系列规避行为,都渴望延伸本国的法律管辖权范围,相向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在跨国公司行为的连接作用下出现碰撞和冲突。

在具体实践中,国家之间针对不同实体导致的管辖冲突有:

(1)对母公司的管辖冲突。

所谓母公司,就是通过掌握其它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该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严格控制的关键是掌握子公司的股票数额。比如,在美国根据1935年的“公共事业控股法”的规定,任何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中如果有10%或更多的数量为另一公司所掌握时,该公司即为另一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公司即为该公司的母公司。由于各国确定何为母公司的法律规定不同,如果母国要求对子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在识别子公司的母国时,就会引起冲突。

(2)对子公司的管辖冲突。

子公司一般是由母公司全部所有或占有多数股权的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成立、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法人。但有些国家规定,国外子公司要为两个主人服务,既要服从于东道国也要服从于母公司。这无疑也会引起东道国和母国的管辖冲突。

(3)对分公司的管辖冲突。

所谓分公司,只是母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仅是母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一般具有总公司或母公司本国的国籍。母国可以根据国籍原则对该分支机构行使管辖,而东道国也可以根据领域管辖权原则对其管辖。这时东道国和母国都会同时对该分公司主张管辖权。

2、各国法律不一致所引起的管辖冲突。

各国根据原则在规定本国管辖权时,并不能在立法上排除别国与其平等平行的管辖权,以致发生不少涉外纠纷存在多个国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造成管辖权冲突。当各国以不同的管辖权根据确定立法管辖权时,形成了各种重叠但内容不同的法律规则,这既为跨国公司规避有关国家法律管制提供了机会,同时又导致了立法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例如瑞典法律禁止瑞典在境外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在南非投资,但该子公司所在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此禁令便不可能直接适用。

由于跨国公司纠纷往往关系到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因此很多国家都将跨国公司的某些行为规定为内国专属管辖,排除他国的管辖。由于专属管辖往往体现了国家及其属民的重大利益,各国对此种类型的管辖权行使权力的立场十分坚定。对于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商务活动的不同内容规定的专属管辖,不仅不能为规范跨国公司确立统一的行为规则,反而加深了各国管辖权的深层矛盾。

3、有关国家将其经济法规域外适用,在域外行使管辖权。

在一国领土内成立的公司,其组成情况是由该所在国法律决定的,该国对公司的行为不仅在其领土内适用本国法,而且也试图使其某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如美国就曾以“领土效果地原则”为借口使其反托拉斯法具有域外性的法律特征。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实施的证券交易法、对敌通商法及出口管理法等等,都力图使一国法律产生域外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母国与东道国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国际民商事领域,跨国公司的行为将各国的立法管辖权冲突和司法管辖权冲突紧密结合在一起。具体表现在,根据传统国际司法实践,一国法院对某国际民商事案件确立管辖权后,对于案件的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对于实体问题则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该实体法并不一定是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但是如果国际社会对该实体问题缺少立法时,各国都倾向于直接采用本国的实体法。由于目前各国立法还很少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本国法院可以争取到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那么就可以为本国法律的适用争取到更大的可能性,势必造成各国积极争夺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跨国公司的活动不仅仅局限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同时涉及到限制竞争行为,逃避外汇管制行为等属于国家经济法管制的领域。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美国、欧盟、德国等国家以“领域原则”、“国籍原则”和“效果原则”等管辖标准为理论根据,开始寻求本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行使对跨国公司的“域外管辖权”。这些相向的经济法“域外管辖权”的行使也造成了各国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冲突。

从国际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各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实质上是将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等经济法的效力在空间上做出对外扩展。“领域原则”本是限制内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一项传统管辖权原则。但是,在传统领域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主观领域原则”和“客观领域原则”为内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主观领域原则”,一国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在内国开始但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根据“客观领域原则”,一国法律可以适用于在外国开始但在内国完成的行为。“国籍原则”是国家为保护本国公民或法人的利益,提供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它作为内国刑法或民事法律域外适用的依据,这己经为国际法所确认。一些国家逐渐开始把国籍原则作为其主张经济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在贸易政策、外汇和出口管制规章等领域更为常见。英美法系国家主张灵活的管辖权标准更为他们扩大内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主张对跨国公司的域外管辖权提供了借口和理由。例如根据“效果原则”,受影响的国家都可以将本国的法律适用于造成影响的跨国公司的同一行为,这势必造成相关国家管辖权冲突以及法律适用的混乱。

总之,各国对跨国公司或其他实体所进行的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主张本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是目前国际法律中最敏感和最有争议的一个问题。跨国公司行为涉及广泛和丰富的法律领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跨国公司行为对所在国及其属民利益的影响程度深浅各异,造成国家在主张域外管辖权态度上的截然不同,此类管辖权冲突呈现多样化特点。

三、解决管辖冲突的原则

(一)属地管辖优先原则

遵循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符合传统的管辖权的行使都是以地域观念作为根本基础的理念。一般而言,属地管辖中的人、物和行为直接处在国家的支配之下,可以立即现实地行使对他们的管辖权。根据传统的国际法,一个国家拥有绝对的在本国领土内主张管辖权的权力,只要国际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则来阻止这种要求同时,除非国际法或是国际习惯法以及条约、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一个国家不得在其他国家的境内主张管辖权。当冲突产生的时候,属地原则的优先适用是建立在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中所确立规则的基础之上的。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第2条、198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迎诺公约》第2条都采用了这一原则。

被告住所地等地域连接因素是确立对跨国公司司法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最重要依据。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在它们进入某国以后,就处于该国领域管辖之下,要服从所在国法律和政策。其行为是否违法,要依所在国法律来进行衡量,即使它们在受本国管辖时,也不得违反所在国依据属地管辖权为基础确定的法定义务,这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前提条件。英国学者施米托夫认为,依国际跨国公司法,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益无论何时发生冲突,后者必须优先,这是一个原则。如果平行地适用两种管辖权,势必会造成激烈的冲突,无法协调。因此,只有坚持属地原则优先才是合理可取的,能够明显突出公司与法院所属国之间的实际联系,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

(二)确立统一的管辖原则

统一的管辖权原则对于本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一国法院只有拥有合格的管辖权,其法院判决才会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对于原判决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判断标准,除了印度、巴基斯坦、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等国采取依原判决国国内法规定的做法外,绝大多数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英国、美国等均要根据本国国内法一一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来衡量原判决国是否享有管辖权。如果不符合这些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就会被排除。众所周知,利益的差异导致国家之间的间接国际管辖权标准和原则存在很大的分歧,不利于实现判决在国外的顺利流通,而在国际社会确立统一的管辖权根据和原则,就可以统一各国的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标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对跨国公司引发的垄断问题以及内部交易、母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等法律规避行为,如果仅以行为是否属于域内行为来决定本国的法律适用与否,往往无法使法律的效能得以充分实现。例如不能有效遏制干扰市场自山竞争的垄断行为,无法使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秩序的理想现实化。因此如果仅仅单纯地坚持属地原则的管辖权规则,可能为公司的此类行为逃避相关国家法律管辖提供机会。

可见,考虑到跨国公司个案的复杂性,为了更有效地规范跨国公司行为,在坚持属地原则优先的基础上,还应当积极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丰富灵活的管辖权标准,确立能实现实质公正的管辖基础。即本着协调和便利对跨国公司司法怜辖的角度,采取灵活和适宜的管辖权标准,保证确定司法管辖权的政策和标与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管辖权标准的政策和目标一致,确保管辖权原则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辅助当事人选择相关法院提讼,帮助法院明确案件和法院地之问具有重要的联系,其做出的判决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正的要求,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

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的“合理原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因为由于各个国家通过自身立法来确定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带有扩大国家法院管辖权的嫌疑。但是,较之刚性僵硬的传统管辖权规则,合理原则具有弹性化的特点,要求法院管辖权的行使要建立在综合权衡各种相关的个人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使蕴涵在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利益和价值在司法裁判中都得到体现。如果各国在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时,能够确定符合和顺应国际社会众多国家所肯定和追求的价值和利益的“合理”的判断标准,在合理原则的弹性特点之外,完善和健全其明确性的特点,合理原则就可以逐渐演变成为国际性的管辖权原则,对国家之间的管辖权进行正确合理的分配,避免冲突的出现。这便符合国际法院的成员在GeraldFitzmaurice在BarcelonaTraction一案的判决中所言“在目前的情形下,国际法没有对国家施加硬性的严格的划定国家管辖权范围的规则,但它确实给每个国家设定了一个义务,即在处理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中,将适度和克制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限度,并且避免对属于其他国家行使的更为适当或者更适宜的管辖权的不当侵犯。”笔者认为各国可以通过交流协商,在本国的立法中确立“合理原则”以及其他统一的直接管辖权标准,使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可以在各国之间得到科学的配置。

(三)明确管辖根据的涵义和适用次序

管辖根据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等价值和效能的实现,在国际层面意义的管辖权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跨国公司案件的复杂性和立法的差异,各国对于类型众多的连接因素的利益考虑和取舍也各不相同,造成管辖根据的非统一性现象,这是导致管辖权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确立了统一的管辖原则后,有必要明确管辖原则赖以构建的管辖根据的具体涵义,否则各个国家仍旧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来使用各种管辖根据,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随着国家间资金、商品和人员流通的不断深入,传统管辖原则越来越显现出其机械和呆板,不符合国际民商事交流日益频繁和多样化的需要。因此,各国应根据互谅互让的精神,平等协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反映时代特点并能被国际社会接受的统一管辖权根据。

统一管辖根据,就是通过立法明确各种管辖根据,即各种连接因素的数量、涵义和适用效力次序。在跨国公司个案中,国际社会应该致力于综合考虑与跨国公司案件中法律关系相关的各种连接因素,避免规定过分宽泛的管辖权根据,造成本国法院管辖权的日益膨胀,为各种管辖根据的法律术语制定统一定义,排列出各种连接因素之间的轻重优先次序,便利当事人诉讼,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和公正。根据这些要求设立的管辖权原则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要义,不仅综合考虑和分析了法院与跨国公司案件之间相关联的各种事实要素,同时增加了管辖标准本身的灵活性,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需要,选择出可能适用的各种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对跨国公司案件做出最佳判决。

四、解决管辖冲突的途径设想

对如何给解决跨国公司法律冲突问题下一个结论,确实是比较困难的,即便用尽了各种的制度设计(无论是国内法意义上的或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然而对问题的解决仍然不是那么理想。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呢?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必须正面的一个现实就是国际协调的道路是漫长和曲折的,但并非就束手无策,而是依然可以提出一些想法或建议来促使或者说便利协调的进行。下面笔者将针对协调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制的问题提出一点想法。

(一)借助世贸组织的平台协调跨国公司的法律冲突

从理论上来讲,跨国公司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一部分所以应纳入投资的国际协调中,然而在投资领域,区域法制与国际法制呈畸形发展。在区域法制蓬勃发展的同时,国际法制却相对萎缩。这可以从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数量与规模中窥见一二,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拉美一体化协会、安第斯集团、中美洲共同市场、加勒比共同市场等这些都是调整多边投资法制的重要的区域性经济组织。虽然说区域集团化与全球化是相互促进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区域化却阻碍了全球化的进程。投资的国际法制的相对薄弱在某种意义上是区域化加强的结果。随着区域化实力的不断增强,就会形成一个个的强有力的利益群体,这就给国际协调带来了麻烦。

鉴于投资的这种现实,笔者认为,要促进跨国公司的法律协调必须要借助于一个国际平台,而这个国际平台首选就是世界贸易组织。

首先从世贸组织的宗旨和职能来看,它是为了促进成员向一个一体化多边贸易制度的实行,为了有效调整国际贸易政策,为了成员间商讨和解决各种贸易关系问题,提供一个便于利用的场所。虽然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是协调贸易领域的问题,但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中,它已经把触角伸向了投资,在这次会议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大协议。这就为在世贸组织的平台上讨论跨国公司问题提供了一个依据。

其次从跨国公司本身来看,其在世界经济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大,不仅构成了投资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占据了世界三分之二的贸易,所以由世贸组织来协调跨国公司的法律冲突是合理可行的。把协调跨国公司的法律冲突问题纳入世贸组织的内容中,可以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优势:为促进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收集和传播信息,提供一个各国可以自由表达本国立场观点的场所,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行动,提供各国共同做出决策的场所,同时为执行这些决策提供行政机制。

(二)解决跨国公司域外管辖权冲突的具体方法

1、单边方法

属地管辖权是一国的重要属性。未经有关国家同意就赋予该法域外效力,从而在别国领土上行使自己的,这无疑侵犯了别国的属地最高权。当然在坚持领域管辖权优先的同时,各国也对自身的管辖权进行了限制,以避免引起对跨国公司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引发的冲突。

(1)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对涉外民商事争议有管辖权,但法院认为审理该争议无论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或者不方便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主动放弃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苏格兰的司法实践,之后在美国法院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作为英美法上特有的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对本身存在管辖权行使的原则性自我限制。

(2)合理管辖原则

合理管辖原则即在决定本国法具有域外效力时以结果的“合理”与否作为判断依据。该原则的最大特点在于考虑到本国利益与外国利益的平衡。如外国利益明显大于本国利益,则不能适用域外管辖。“合理管辖原则”在美国国内得到广泛的赞同,美国司法部曾表示将依此来考虑今后可能提起的公诉案件。其1977年的《国际交易反托拉斯执行指南》就坚持认为美国反托拉斯法“只适用那些对美国商业有着实质性的和可预见的影响的国际交易”。

2、双边方法

事实上,美国与欧共体在竞争法域外适用方面,从早期的互相对抗、抵制发展到近年来的互相协调与合作,这是因为美国与欧共体都认识到双方竞争法的冲突,尤其是竞争法域外效力的冲突将严重阻碍国际自由贸易。美国在1976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别与西德、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三国签订了相互协商与合作的双边条约,以后又与法国及欧共体签署了竞争法领域合作的双边协议。其中美国与欧共体在1991年签订又在1995年重新修订的《美国与欧洲共同体关于它们竞争法适用的协定》最引人注目,该协定被认为是继1986年《经合理事会(OECD)建议》及双方原有的反托拉斯协商机制之后的革命性变化。

3、多边方法

在国际层面上,协调与合作是至今为止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最好途径,国际组织在国际文件中也努力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经合组织的《多国企业指导方针》、贸发会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原则与规则》,以及《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都包括政府间合作协商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某些冲突问题。由于管辖权问题牵涉到国家是个敏感问题。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主要取决于有关国家的主观态度。因此,一国不能把本国法当成国际法,把本国司法程序和判决强加于别国,只要坚持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就可以使冲突得以避免和解决。《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共71条,当有关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辖产生冲突时,守则促请有关国家以双边或多边的方式采用彼此可接受的原则和程序,在平等和尊重相互利益的基础上,解决这种冲突。

五、我国的应对措施和借鉴经验

鉴于我国当今良好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以及稳定有序的发展前景,各国纷纷通过跨国公司等形式来我国开展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目前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增加投资规模,投资行为日益系统化,一些跨国公司把我国作为长期投资的战略重点,并将中国从亚太地区中分离出来成立了一个与美、欧同级的独仅地区总部,而且收购、兼并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重要方式。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我的企业也开始纷纷跨出国门,寻求海外市场,建立海外企业。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跨国公司域外管辖权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第二十五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作为确立对跨国公司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至于与反垄断、跨国破产的管辖权直接相关的立法,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国际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发展,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案件逐渐增多,尽快完善我国的管辖权制度,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于中国跨国公司的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完善本国关于跨国公司域外管辖权的立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体现密切联系原则与利益分析,根据案件与中国联系程度和因素多少,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案件与国家利益的关联度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利益分析原则,是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把握中国与跨国公司案件的联系,从而确定中国司法管辖权。二是根据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具体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积极推进区域内谈判,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进行规制,通过国际合作协调来避免管辖权冲突。

【注释】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大、高教出版社,2004版,43-44页。

[2]刘丹著:《国内法律规制跨国公司的冲突及其解决》,载《江苏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5月。

[3]程宗璋著:《论跨国公司的国际关联对法律冲突的影响》,载《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6月

第6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1.1源于跨国公司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在源于跨国公司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市场导向被认为是重要影响因素。Javorcik对立陶宛的研究结果表明东道国国内市场导向型的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东道国技术创新具有更为显著的影响[5];但Jabbour和Mucchielli的研究认为出口市场导向型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西班牙企业产生了明显溢出效应。此外,跨国公司来源地也被认为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朱华兵等、隆娟洁等的研究结果表明来源不同地区的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存在差异。Abraham和Konings研究发现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东道国溢出效应受外资来源、结构、出口企业行业特征等因素影响[9]。

1.2源于东道国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在源于东道国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中,Blomstrm和Kokko、Kathuria的研究结果均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依赖于东道国的学习活动,东道国学习投入越多,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就越大;与此相似,Joseph的研究同样表明东道国企业自身研发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提高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12]。Griinfeld的研究结果发现,内资企业的吸收能力是决定其是否受益于外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键因素[13]。此外,Zhu和Jeon、Marcin和Kolasa、Krammer等研究东道国信息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压力和市场开放程度等因素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东道国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毕克新等实证检验了绿色创新资源投入在FDI流入影响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能力的过程中具有完全中介作用[17]。

1.3源于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共有的影响因素研究在源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共有的影响因素研究中,Grima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技术差距存在倒U型曲线的关系,只有技术差距超过一定门槛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才能对东道国技术创新产生积极影响。Sohinger认为技术差距较大则意味着学习能力较弱,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效果也会受到限制[19];而Chen、Cheung和Lin等研究结果显示技术差距缩小有利于跨国公司技术对我国工业行业的溢出效应。郑慕强认为跨国公司技术转移通过吸收能力对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溢出效应[22]。Crespo和Fontoura研究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内资企业的地理位置差异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综上所述,现有关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为进一步研究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影响因素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在参考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选择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为研究对象,探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

2影响因素选择及其作用机理

由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绩效的过程中受到众多因素影响,应对这些因素进行取舍,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参考现有文献研究成果和考虑数据可得性,本文主要探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和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三个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系统绿色创新绩效与上述三个因素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2.1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机理(1)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跨国公司技术转移过程中总是在自愿或非自愿情况下对东道国企业产生技术溢出。从影响效果来看,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大小和方向受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方式影响。当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化手段进行技术转移时,跨国公司凭借其内部化获取的技术领先优势建立或增强其市场垄断地位,进而挤占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对我国制造业产生负向技术溢出。当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许可、特许经营、技术援助等手段进行外部化技术转移时,我国制造业企业可通过逆向工程、“看中学”等方式获取正向技术溢出。(2)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跨国公司的绿色产品、绿色管理理念等作为现实的证据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绿色创新活动提供了创新方向;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导致的竞争效应则有助于增强市场机制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而以跨国公司员工为载体的绿色创新知识流动有助于增加绿色创新系统的绿色创新知识存量。此外,跨国公司的本土化中间产品配套战略将导致中间产品供应商形成聚集,有利于技术知识和创新信息的交流和融合[24],从而促使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提升。

2.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机理(1)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跨国公司进行R&D相关的FDI引起了东道国国家创新系统的结构性变化,丰富绿色创新系统的社会网络资本。在开放经济系统条件下,跨国公司设立研发机构成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组成部分,并与内资制造业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构形成不同程度的相互作用,从而增加了绿色创新系统的复杂性,使得绿色创新系统从相对复杂的封闭系统向更加复杂的开放系统转变,拓宽了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社会结构资本[25]。此外,跨国子公司通过与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主体互动形成关系嵌入,促进了绿色创新系统关系资本和认知资本的形成。(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不仅有助于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主体之间形成紧密的关系网络,从而提供获取关键资源的正式渠道与非正式渠道;也有助于绿色创新系统内部形成良好合作氛围,维系和加强绿色创新系统与外部实体间的联系,为绿色合作创新提供信任基础,增强绿色合作创新的强度与稳定性;还有助于降低绿色创新风险和成本,增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绿色创新动力。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下的信用关系增加了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知识交流、共享的深度与广度以及知识交流的真实性,有利于激发突破性绿色创新。

2.3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机理(1)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可分为绿色技术获取能力、绿色技术消化能力和绿色技术整合能力[26]。从绿色技术获取能力来看,跨国公司进入有利于充实绿色创新系统的行为主体,提高经济环境开放性,这不仅扩大了外部绿色技术搜寻范围,也增加了获取外部绿色技术的积极性和成功率;从绿色技术消化能力来看,跨国公司为更快融入当地产业链和利用本土资源将不断加强与当地企业的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从而提高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技术消化能力;从绿色技术整合能力来看,跨国公司不仅提供了先进的新技术和高水平的机器设备,同时带来了管理理念、技术选择等非物化技术,从而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有效整合外部技术,甚至二次创新具有良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2)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绿色技术获取能力不仅有助于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获取外部绿色新技术,也有助于绿色创新系统内不同创新主体间绿色技术的相互转移和流动,从而增加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的知识来源以及知识存量。绿色技术消化能力有助于从外部绿色技术中获取内涵的缄默知识,内化外部知识为系统内部知识储备,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提升依赖于对所获取技术的分析、处理和运用的消化过程。绿色技术整合过程事实上是一个结构性理解过程,通过探索所获取绿色技术的原理和诀窍,实现新旧绿色技术的融合,形成具有新兴功能的绿色技术结构,从而提升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

3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3.1灰色关联模型构建灰色关联分析是研究系统中各因素关联程度的常用方法。其优点在于样本量的多少与样本数据的正态分布没有严格要求,且计算方便易行[27]。因此,本文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剖析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灰色关联分析主要通过序列数据变化的一致程度探寻系统内各因素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若两个因素在系统发展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变化,则两变量的关联程度就高,反之,关联度低[28]。

3.2指标选择与数据说明(1)指标选择。为了系统、全面地衡量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以及各影响因素,本文均采用多指标的衡量方式。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指标选择方面,从内部化技术转移和外部化技术转移两个维度,选择跨国公司在华R&D经费支出额、跨国公司在华技术开发项目数量、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数量、跨国公司在华R&D机构规模、跨国公司在华产学研合作程度、FDI占总产值比重等6个指标综合衡量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指标选择方面,从绿色研发绩效、绿色制造绩效和绿色营销绩效三个维度,用绿色专利授权数增长率、绿色科技成果转化率、绿色新产品(工艺、服务)占新产品(工艺、服务)总量比重、单位产值资源消耗降低率、单位产值能源消耗降低率、三废综合利用产值占总产值比重、绿色技术改造率、绿色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总额比重、绿色产品(工艺、服务)出口创汇率、绿色产品(工艺、服务)顾客满意度等10个指标综合衡量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指标选择方面,用跨国公司绿色技术转让合同数、跨国公司绿色技术联盟合作程度、跨国公司绿色技术扩散程度3个综合指标衡量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在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指标选择方面,用绿色产业链整合程度、绿色创新系统主体间协同程度、绿色产业集群规模、绿色企业集群规模、绿色制度建设水平5个指标综合衡量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在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指标选择方面,用绿色创新系统绿色技术获取能力、绿色创新系统绿色技术消化能力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技术整合能力3个指标综合衡量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2)数据说明。本文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等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研网等相关数据库。由于2005年以前部分行业数据缺失严重,而2011年以后我国制造业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文选择的样本数据为2005-2011年的面板数据。同时,由于烟草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数据缺失较大,因此,本文的样本行业为28个制造业行业。

3.3实证检验结果(1)基于熵权法的指标合并。由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均采用了多指标的综合衡量方式,因此,需要将多指标合并为单指标。本为采用熵权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合并[29]。(2)基于灰色关联的实证检验结果。根据灰色关联的计算步骤,本文分别计算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3个影响因素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灰色关联度,以及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之间的灰色关联度,结果如表1所示。

4结果探讨

为便于比较,本文将关联度系数分为5个维度(如表2所示),从而衡量3个因素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过程中作用的重要程度,以及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性。

4.1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关联性分析(1)制造业整体的关联性分析。如表1所示,从关联度均值来看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分别为0.707和0.694,说明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过程中具有较大作用。相比较而言,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略高于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此外,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均大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两者的关联度系数,意味着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过程中的最重要因素。(2)分制造业行业的关联性分析。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方面,大多数行业中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较高。其中,纺织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个行业的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88、0.807和0.8,意味着在这3个行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十分明显;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23个行业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说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这些行业中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也较为明显;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影响较弱的行业主要为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个行业,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12和0.586。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方面,医药制造业的关联度系数最高,为0.828,意味着在医药制造业中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十分明显;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25个行业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说明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也较为明显;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较弱的行业主要为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个行业,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86和0.566。

4.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关联性分析(1)制造业整体的关联性分析。如表1所示,从关联度均值来看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分别为0.681和0.607,表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也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但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在三个影响因素中最低,意味着其产生的影响最小。此外,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明显高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2)分制造业行业的关联性分析。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方面,大多数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较高。其中,家具制造业、医药制造业2个行业的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851和0.834,意味着在家具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很显著;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23个行业的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也较为明显;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影响较弱的行业主要为食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个行业,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42、0.524和0.51。在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方面,大部分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较低。在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6个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关联度系数均低于0.6,表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弱;而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在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等12个行业中的关联度系数介于0.6与0.8之间,意味着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为明显。

4.3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关联性分析(1)制造业整体的关联性分析。如表1所示,从关联度均值来看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分别为0.689和0.687,表明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也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在三个影响因素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排名居中。此外,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和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异。(2)分制造业行业的关联性分析。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方面,大多数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较高。除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外,其余26个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为0.514和0.568,意味着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较弱。在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方面,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相似,大多数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较高。除农副食品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外,其余25个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在农副食品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为0.545、0.575和0.595,意味着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弱。

4.4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性分析从制造业整体来看,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均值为0.684,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具有较大影响。从制造业各行业来看,家具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的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838和0.859,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家具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橡胶制品业等24个行业中的关联系数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在这些行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在食品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弱,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38和0.567。

5结论及政策启示

第7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财务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分支,是一种特殊的管理功能。它是指经营主体对其理财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以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法进行处理,以保障理财活动安全正常开展,保证其经济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过程。财务风险的实质就是企业财务成果的风险和财务状况的风险,是企业未来财务收益不可能实现的概率。相应的,财务风险管理的实质,就是在财务风险和财务收益之间进行权衡,以便能做出科学的财务决策,将财务风险控制在企业所能承受的限度之内,努力提高企业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价值。

一、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外汇风险

1.外汇风险的定义和分类。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支出的价值量增加或减少,从而发生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在进行财务管理及经营的全过程中贯穿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跨国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在国际范围内收付大量外汇或拥有以外币表示的债权债务。一旦汇率发生变动,,将会给公司运用外汇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外汇风险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1)交易外汇风险。交易外汇风险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及经营中以确定的外汇进行交易,在交易与价格结算期间内,因汇率发生变动影响企业收入或支出金额的可能性。交易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己经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应付款项目。

(2)会计风险。会计风险是由于汇率变动使企业的资产价值在进行会计结算时可能发生的损益。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的外币资产、负债、收益和支出等,均需转换成本国货币来表示。境内母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期末需将境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成汇总报表,在将子公司报表以东道国货币计价的会计科目折算成母国货币的过程中,由于汇率变动有可能给境外企业带来损失。由于外汇市场的汇率频繁波动,使会计账目中的本币数也会发生相应变动,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收益。

(3)经济外汇风险。经济外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引起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业务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变动而产生的经济损益的风险。

2.外汇风险的防范控制和管理措施有以下几点:

(1)管理策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外汇市场情报系统,及时掌握外汇汇率现状和预测汇率变化,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具体投资行为做好预测工作。(2)生产策略。公司应选择生产要素成本较低的地域并通过灵活的采购政策,以抵制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获得生产上的相对成本优势。同时加强研发力度来提高产品差异化程度,维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减少外汇风险影响。(3)市场策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调整产品定价、促销以及多元化等市场策略来规避外汇风险。

二、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的定义和分类。

(1)组织风险。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面临与本国截然不同的经营环境,内部组织机制与外部环境变化的冲突再所难免。无论企业由于惰性而保持原来的组织结构,还是为了适应新的竞争环境而变革,都必然充满风险。这种风险的表现形式随着企业对外投资成长阶段的不同而变化,依次表现为领导权风险、自风险、控制权风险、组织作风风险和企业再造风险

(2)财务管理风险。企业对外投资不仅包括实业投资,也包括金融投资,在此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复杂,包括资金的来源管理、资金的运用、境外筹资管理等各个方面,加上企业会计制度与东道国制度或是国际惯例的差异,使得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也相当复杂。

(3)人力资源风险。企业的人力资源投资是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投资的内容主要包括员工招聘投资、培训投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投资、劳动力配置投资等多个环节。与企业物质投资风险不同的是,人力资源风险不仅来源于市场,更主要来自于主观因素。

2.管理风险的防范控制和管理。

(1)管理制度风险防范。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方式;第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国内母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控制;第三,加强企业的外部监督和约束,降低资产经营风险。

(2)财务风险防范和管理策略。第一,建立财务风险的审查制度,确定海外投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第二,依据风险的类型,选择适当的资本结构,强化资金流动的管理;第三,强化资金融通的管理;第四,选择多个投资方案的组合,利用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财务方法防范风险。

(3)人力资源风险与文化风险的防范。第一,重视跨文化理解与沟通;第二,创建共同的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第三,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四,利用外部资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三、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经营风险

1.经营风险的定义和分类。

(1)宏观经济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宏观经济运行失调,发生不景气变动,出现如通货膨胀、债务危机、经济衰退等现象,从而给外国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东道国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同时也反应其政治风险的大小。

(2)微观经济风险。即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境外投资企业微观经营环境如市场、价格、汇率等因素的变化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的可能。微观经济风险与东道国经济或产业的竞争程度和企业对市场信息的掌握与应变紧密相关。主要有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价格风险等等。

(3)企业运营风险。企业运营风险是指海外投资企业自身由于对海外投资项目的选择、论证以及在市场开拓和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出现偏差而引发的运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市场进入风险。由于国际营销环境的错综复杂,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国家间文化的差异,任何境外投资企业不可能完全适应市场的要求。因此,如何选定目标市场,以何种模式进入目标市场,这一过程必然充满风险。第二,产品风险。是指企业产品在开发过程和其后的商业化过程中因受产品的各个层次因素和与产品相关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产品价值波动的不确定性。

2.经营风险的防范控制和管理。

(1)系统分析财务管理的经营环境。由于我国跨国公司普遍缺乏财务管理的经验,因此在财务管理的时候首先一定要重视项目投资前的可行性分析,必须做到对海外市场的经营环境的全面分析和评估。评估重点在于对企业在东道国经营影响重大的经济政策、制度的稳定性,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质量,社会环境,法律体系,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各方面因素。其次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先选择东道国大型竞争对手不太重视的产品市场,以优异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打开市场,条件成熟后,进一步进入主导产品市场。在区域策略上,先选择竟争对手势力薄弱的周边市场,积累经验和实力,然后向核心市场发展。

(2)培养公司全球业务活动的整合能力。我国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产业主要集中在贸易、资源开发和制造业等全球性产业,这在客观上需要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有效的协调,以获得全球竞争效率,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企业全球资源的整合,可以更好的利用国际机会,通过利用海外子公司与国内母公司的整体优势和有效协调增强应对风险和危机的综合能力。

(3)建立全球学习能力。跨国公司为保持在海外市场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危机,必须形成自己的全球学习能力。我国跨国公司经营管理者必须以一种不断质疑、挑战、激励和创新的态度,促使企业整体积极面对市场的变化,保持企业在激烈竞争的环境里的忧患意识和替觉意识。四、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的定义和分类。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市场上竞争各方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从而产生竞争优势的高低。技术水平低的国家或地区会出现由于缺乏技术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竞争中各方在创造和使用技术后产生的不平衡风险。其实质是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技术等综合因素的作用,导致企业技术研发、取得和运用活动中的失败、中止、延期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1)产品开发风险。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需要根据东道国市场需求的特点,开发相应的产品。而新产品的开发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的,无论是自行开发还是合作,是购买还是引进关键技术,都是高风险的项目。特别是当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技术研发能力不足,产品开发风险很大。

(2)技术保护风险。技术是一个企业的生命,但由于受到东道国或第三国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非法的侵害,境外投资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会遭受巨大损失。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技术保护主要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来进行。但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力,企业就会面临技术外泄的巨大风险。同时企业专有技术是无法通过法律形式保护的,因为其技术内容和诀窍处于机密状态,不能让其他经营机构知晓。但企业在技术管理上的漏洞往往会被利用,竞争对手会利用对方企业少数人的疏忽大意或功利心理,采取各种办法达到窃取技术机密的目的。

(3)技术引进风险。技术产品存在无形损耗,因此先进技术也只能在一定时间内才能发挥效用。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引进技术的风险主要包括:企业一哄而上,重复引进:对引进的技术项目不加论证,导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技术开发后,应用效果并不明显;引进的技术作价过高而且成熟度低:技术合同落入专利保护期或专利循环等不利于企业的境地;使用许可技术生产的产品受到返销限制,造成企业法律上的侵权。

(4)技术壁垒风险。技术壁垒风险是指一国或地区以维护国家及地区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越来越多的被用作贸易和投资的保护手段来限制国外商品和投资对本国产业的冲击,技术壁垒己成为实施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的高级形式,已经成为各国企业对外投资不可忽视的重要风险之一。

2.技术风险的防范控制和管理。

(1)重视技术研发、转移、保护等方面的论证和咨询。对外直接投资总是伴随技术的输出,从而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因此,在技术外移之前,应该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财务专家、投资专家等对投资项目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先进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的可行性论证,充分估计技术实施后的问题和困难,对结果进行预测。

(2)健全技术开发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其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特别是对人员接触机密技术、携带资料出入、样品送检、技术交流、技术档案借阅、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提高技术研发的关键科研人员的待遇,防止人才流失带来的技术流失。

(3)加强投资项目的技术保险。对于风险较小、无法投保的技术项目,对我投资的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投资赢利水平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保险基金以补偿可能发生的损失。对风险较大的技术项目,则需要去东道国或母国保险公司投保。同时,为降低境外技术风险程度,还可以选择资信好的东道国企业进行联合技术研发,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转移技术风险。

(4)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技术壁垒的风险。首先加快产品和技术的国际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素质和质量,产品按国际标准生产,考虑以国际先进技术标准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方向,并积极参与国际上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工作。其次,加强与国内和国外技术咨询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东道国技术壁垒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薛媛媛: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及其选择[J].技术经济,2003,(02)

第8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区域经济一体化互动关系

跨国公司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今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两股最重要的力量。两者共同之处在于都促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推动国际分工深化和规模经济实现,推动生产要素价格在全球均等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向前发展。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跨国公司是微观经济一体化,由市场力量推动,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为主要形式,从事国际规模的生产和销售以代替通常的商品出口。这种一体化构成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微观基础。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则属于宏观经济一体化范畴,是成员国基于市场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鉴定协议来为资本在本地区扩张扫除障碍,促进本地区分工深化和创造本地区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还可能形成政治方面的合作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构筑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宏观基础。由于这两种一体化在运行层次和运作机制上的不同,形成了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两个主要动力源。但是,这两者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向前发展。本文旨在研究跨国公司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互动关系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跨国公司蓬勃发展的原因

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蓬勃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自市场经济生产方式在全球确立以来,资本积累速度的加快及资本逐利的本性受单个国家尤其是小国的资源与市场局限无法满足资本扩张的需要,战前的殖民地开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矛盾。但列强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通过战争方式获得的资源与市场很可能再通过战争的方式失去。另外,战争也破坏了生产力和资本扩张的机制,破坏了生产力和资本向纵深进一步发展的环境条件。显然,从战争转向合作是解决这一矛盾更可行的途径,于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调节,由资源争夺转向资源共享,从军事竞争转向经济竞争,逐步成为战后各国的共识,这在实际上便构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化在战后迅速发展深层次认识的基础。

科技革命和生产力在战后的迅速发展又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发展提供经济基础。由于生产力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强烈地逾越国界的要求时,实际上使一国市场无法承受如此分工与规模经济,另外,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使新技术和新产品的R&D费用不是一个企业甚至是一国所能承受的。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跨国性的集体力量或协调来解决,经济一体化组织成了解决这种问题的一种较好选择。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只构成一体化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甚至唯一条件。一体化还需要有下述条件才能形成:一是当生产力发展到产生逾越国界的要求却遇到来自其他地区对商品、资本流动设置的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这种障碍又难以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双边谈判予以解决时,才有可能率先在本地区形成区域经济组织,以便在局部范围内妥善加以解决;二是当生产力发展的逾越国界要求退到了来自其他地区商品与资本的严峻挑战时,需要依靠地区组织来保护其成员国产业,确保对本地区市场的占有;三是组成一体化的成员国必须同处于一个经济区域中,而不是困于纯粹地理意义上的区域,经济区域是指区内诸成员国经济具有竞争性(可以实行产业内分工)或互补性(可以实行产业间分工),有长期交往传统,否则,即使在同一地理区域里形成一体化组织,也难以获得真正发展,这是一体化形成的基础条件(欧共体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便是典范)。战后蓬勃兴起的遍及五大洲的一百多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多或少与上述条件有关。

这就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生产力逾越国界的国家都能具备实施一体化的条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发达国家都能与其他国家成立一体化组织。在有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中,主要是选择跨国公司的微观一体化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种矛盾(这也是跨国公司大多产生于发达国家的原因)。跨国公司把R&D、生产、销售、服务等诸价值链增殖环节分解到世界上各个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国家,把生产力发展与资源和市场的矛盾分散化,充分利用东道国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市场等优势来解决一国无法承担的生产力逾越国界的要求,跨国公司也利用规模化生产和各国要素价格优势组合出价格最低,且最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劳务,跨国公司遍布世界的子公司和营销网络,把市场交易内部化,使生产力发展大公司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区域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排外倾向,区外的跨国公司通过对区内的大量投资来绕过这种人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在实际上也促进了战后跨国公司在全球的扩张。早在欧共体成立不久,美国工商界便提出“把工厂迁到欧洲去”的口号,以避免欧共体的歧视性关税降低其产品的竞争力,以1966-1977年这一时期为例,在1966年美国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向世界市场上出口的制成品总额中(不包括返销美国部分),有46%是设在欧共体的分支机构生产的,到了1977年这个比例上升到64%;北美自由贸易区刚刚运作,日本跨国公司便把投资重点转向墨西哥,企图通过这块跳板来减少美国关税对其不利的影响。

战后通讯和运输的迅速发展及其服务费用迅速下降,为世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世界银行、IMF和GATT(WTO)等机构的成立及其对国际经济的协调也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其他如联合国的调节、多边国际协定的执行等,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跨国公司的微观一体化推动区域经济宏观一体化

跨国公司作为一种市场的力量,其触角遍及全球各个角落,不局限于民族利益和国家疆界,通过跨国经营活动,追求全球性的机遇、抉择和效果,以获得企业全球战略的实现和最大限度的利润。如果跨国公司在某一区域不断投资,便会促进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展。这就是说,作为微观层次的跨国公司,其市场机制力量能够推动作为宏观层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

纵观当今最成功的两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共体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立主要是由于跨国公司在区内大量投资,使区内比较优势上升,从而为推进一体化创造条件。

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为何能与发达国家美、加实施经济一体化,主要原因便是美、加跨国公司对其多年扩张和渗透的结果。1955-1989年间,美国在墨西哥的直接投资总额从6.07亿美元增加到70.79亿美元,增长了10.7倍,分别占当年对拉美投资总额的9.2%和11.5%。事实上,美国一直是墨西哥最大的投资者,在墨西哥的外国直接投资中,美国资本占60%以上,1980年在墨西哥的2349家国外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中,美国和加拿大分别占总数的79.7%和2.6%。美国和加拿大跨国公司多年来在北美一直属优势的投资比例,使得北美三国贸易自由化和生产一体化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之前已悄然出现,美加墨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已很高。这说明,跨国公司在区内的扩张已为其创造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条件。

为什么跨国公司微观一体化能够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基础条件的实现,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跨国公司在一个区域内投资促进了区内国家比较优势的提升。跨国公司在区内扩张,将传统的国家产业间分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产业内分工,这种分工形成的规模经济使该区内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在这个过程中,区内各国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来重新定位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为跨国公司以本地区为出发点重构企业的区位优势、技术垄断优势和经济资源优势,还可以使那些本来不具备比较优势的或者优势并不明显的国家通过跨国公司的投资,使跨国公司优势定位外化在国际比较优势中,让其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可能性。

2.跨国公司的区内投资趋同了国际经济游戏规则,进而趋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基本的规则。如果经济纯粹在一国之内而不发生跨越国界的要求时,国际经济活动并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规则,它往往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带有很大的随机性,这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当资本开始国际化时,东道国在根据自己国情吸引外资时,也逐渐改变国内立法,接受国际惯例,对跨国公司活动的游戏规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予以认同,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既给自己带来了利润,又实现了其区域战略和全球战略,也使东道国实行更开放的对外经济发展政策,优化了国内的法律、政治和人文环境……这些变化都是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

3.跨国公司的区内投资深化了区内市场。比较优势、国际分工、规模经济仅仅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潜在条件,拥有一个巨大的或潜在的购买力市场,可以将潜在条件转化为现实条件,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投资是自己与东道国分享互惠互利,区内的大规模相互投资将使区内市场深化和扩大,从而使区域经济一体化得以实现。

如果该区域经济发展遇到外来的阻碍和威胁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便会很快建立起来。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充分利用自己的经济比较优势,优化制度环境,吸引跨国公司来本国投资以强化自己的经济优势以及相互优势,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走出困境的便捷之路。

三、区战经济一体化促进跨国公司的微观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形成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微观一体化,这是因为:第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引发了投资创造和投资转移效座。这是与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相对应的现象。投资创造主要是指,关税同盟建立以后产生的贸易转移现象,使区外的企业产品进入该市场变得困难,因此,区外大量直接投资涌入区内,在那里建立分支机构和占领成员国市场。而投资转移则指先前进入的企业,为了利用市场统一以后所提供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的机会,对该地区的生产经济活动进行重新布局,即进行生产合理化方面的投资;第二,区域一体化使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发生了变化,并且为跨国公司实行复合一体化的经营战略提供便利。传统上,对外投资作为要素流动的一种形式,与商品流动之间存在着某种替代关系。可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刺激资本的国际化和一体化。因而,区域经济一体化最重要特征便是在宏观层面从制度上保证了跨国公司在区内的微观一体化的顺利实现。因为一旦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通过区内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政策的推动,使区内的跨国公司在这块已经“围起来”的商场上较易占据优势地位,使其在区内扩张更具有便利的条件。而且,一体化组织还会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微观一体化的实现。如欧共体执委会在70年代曾援用《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有关条款对美国大陆崩头公司吞并一家荷兰公司实行了严厉的制裁,80年代还制定了一项10年的“欧洲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战略计划”,目标是将西欧在世界技术市场的占有比重从那时的10%提高到90年代的30%,这些倾斜政策一定程度上削弱区外的竞争对手,有利于共同体成员国的跨国公司对这些重要行业的渗透。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保证还表现在,如关税同盟是实现对内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对外统一关税,关税消除后,市场随之扩大并向纵深发展,为区内各国产业间分工转向产业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国无法再运用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市场;必须面对区域内其他成员国之间的激烈竞争。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不败,各国公司便加速对区内直接投资的步伐,成员国之间资本的相互渗透也会加快,这样便促进了跨国公司在区内的微观一体化。例如,在欧共体内,1959中的西德私人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5.47亿美元,其中在西欧的投资为1.97亿美元,而到1978年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318亿美元,其中对西欧的投资增至212亿美元,分别增加57.1倍和106.6倍,英国1971年对欧共体的直接投资总额为985亿英镑,占全部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4.8%,1973年加入欧共体,1974年对欧共体直接投资总额达到22.82亿英镑,占全部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21.9%,分别较1971年增加1.3倍和上升7.1个百分点。

到了80年代,由于对内部统一大市场的预期,四大流通尤其是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给区域经济微观一体化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从1984年开始的6年时间里,成员国之间的相互投资从405亿埃居猛增到3534亿埃居,平均每年以54%的速度增加,这一不平衡发展趋势的直接结果是,成员国相互投资在对外投资中所占比重迅速增大,从1984年的19%上升到1989年的52%。这种状况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反过来又促进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宏观一体化对微观一体化推动作用发生的根本前提仍然是区内各国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这里宏观一体化的作用仅是在为潜在的微观一体化显性化扫清障碍。当前不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一体化实践由于缺乏微观经济一体化的坚实基础,所以比较脆弱。一些发展中国家企图用协议分工和协议投资的方式进行一体化实践,更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准则,其困境的出路是必须在区内形成比较优势之后才能实行一体化。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之间的互动与进一步融合

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与跨国公司的形成和发展是互相促进,相互依存的,即跨国公司的形成推动了区域经济在宏观领域实现一体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又反过来推动跨国公司在微观领域的进一步扩张。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形成既促进了区内跨国公司的扩张,也促进了区外跨国公司的对内扩张,因为大市场形成给区内跨国公司带来的发展优势是区外跨国公司所没有的,区外跨国公司不得不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来取代传统的商品出口,这使跨国公司在规模和素质上都得到提高;而不同区域内跨国公司的相互扩张又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疆界上的扩大,加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身的自我加速机制,使区域经统一体化组织在边界和深度上都获得很大的发展,两者互动的结果,便是跨国公司规模和区域经济组织疆界的扩大。

第9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

(一)发达国家的成本论

内部化理论:1976年Buckley,Casson在借鉴Coase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市场内部化理论,在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前提下,跨国公司内部化可以规避市场不完全而造成的交易成本偏高的问题,其内部化理论也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区位选择问题:跨国公司倾向于选择在内部化成本低于市场成本的地区开展直接投资。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本质是企业管理、控制权的扩张,通过跨国公司的内部机制代替不完善的外部市场机制,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克鲁格曼、赫尔普曼认为,到东道国开展直接投资的一个目的是为了减少直接贸易带来的运输成本,绕开当地的贸易保护。Friedman等也认为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地理距离大小直接影响到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绩效,跨国公司倾向于就近投资,以降低运输成本、搜寻成本。

(二)发达国家的优势论

1.垄断优势理论

1960年美国学者Stepsen Hymer首先提出“垄断优势”理论,70年代后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Kinderburger做了补充和发展。在东道国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排斥自由竞争,获得超额利润。他们认为市场的“不完全”性是跨国公司利用垄断优势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前提。指出“不完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产品市场不完全,主要是商品性能、商标、市场技能存在差异;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性,各种生产要素的性能存在差异;由于规模经济引起的市场不完全;还有由政府关税等政策造成的市场不完全。他们认为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主要体现在:市场垄断优势,如产品性能差别、特殊销售技巧、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等;生产垄断优势,如经营管理技能、融通资金的能力优势、掌握的技术专利与专有技术;规模经济优势,通过一体化生产,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信息网络技术优势。垄断优势论解释了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所具有的垄断优势,也从另一个角度解释跨国公司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的决定因素所在。跨国公司要根据自身的垄断优势决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应选择在能发挥自身的生产、市场、规模经济等垄断优势的区位。

2.相对优势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由美国学者Vernon提出来的。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每一个产品都要经历创新阶段、成长阶段、标准化阶段和衰退阶段,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产品的市场需求、要素密集度、生产区位都是不断变化的。在产品的创新阶段,产品市场需求较小,需要大量的资本、研发投入,产品生产区位位于创新国,有少量的产品出口;当产品走向成长阶段时,产品的需求、生产量开始上升,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到一些对该产品需求旺盛、技术资金较好的发达国家进行生产投资;当该产品进入标准化阶段,产品的创始国放弃在本国生产该产品,因为该产品的国内市场需求接近饱和,将产品转移到其他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生产;当产品步入衰退阶段,产品已经老化,不能适应市场需求,该产品就会完全退出世界市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指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应主要基于产品的生命发展周期,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是不同的。

3.比较优势论: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是由日本的小岛清教授提出的。边际产业扩张理论的主要内容:对外直接投资应从本国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即边际产业开始,逐渐依次进行。与以往支持发达国家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垄断优势等理论不同,边际产业扩张理论强调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时,应选择投资国具有比较劣势的产业,将其投向能将该产业转化成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东道国,这将引起本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进出口组成结构的变化,而这一产业将在东道国演变成比较优势的产业。边际产业扩张有利于投资国优化资源配置,重新调整产业结构,对东道国而言,接受了投资国的技术、管理、资本,有利于形成新的比较优势产业。边际产业扩张理论从产业比较劣势的角度阐述了投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依据,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应是本国具有比较劣势的产业,选择海外投资的区域应是能把该比较劣势产业转化成比较优势产业的国家或地区。该理论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转移一些标准化产业到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解释了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国家之间投资的情况。

(三)发达国家的综合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该理论是由英国瑞丁大学教授邓宁提出来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吸收有关国际投资的垄断优势理论和内部化理论等的基础上,结合区位理论解释跨国公司从事对外直接投资问题。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必须满足三个优势条件: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所有权优势指的是一国企业所拥有的而国外企业所没有的优势。如一国企业所拥有的技术诀窍、研究开发、销售技巧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企业所拥有的规模经济优势,大公司所具有的先进管理能力,企业家才能,大公司所具有的金融与货币优势;内部化优势指的是为避免不完全市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诸如对外交易成本较高,外部买者对技术出售价值的不确定,将其所拥有的资产加以内部化而保持企业所拥有的优势,它指出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必要性;区位优势指的是东道国在投资环境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包括诸如东道国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很好的市场发展潜力,东道国的贸易政策等。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时必须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三者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特别强调了区位优势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性,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

(四)有关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Louis Wells从发展中国家角度提出“小规模技术理论”,说明发展中国家凭借“小规模技术优势”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能性。他认为发展中国家拥有为小市场需要服务的劳动密集型小规模生产技术,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生产成本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取得地位。还有学者从“心理距离”的角度,阐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决定因素,例如John Cantwell认为,发展中国家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距离”的影响,其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于首先选择周边国家,然后是发展中国家,最后是发达国家这样的区位选择顺序。

二、研究进展:利用新视角分析

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

(一)基于微观视角

传统的有关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理论多把不同类型的跨国公司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宏观角度来研究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近些年来,有些学者从更微观的角度来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问题。从企业异质性的角度:他们以跨国公司企业间存在异质性为前提,具体分析异质性企业的区位选择。关于企业的异质性,最初Bernard,etal.通过分析美国微观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的经济规模、生产率、资本和劳动密集度等经济数据,发现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存在异质性;Metliz后利用主流框架研究企业异质性,一般把各企业的生产要素差异作为衡量异质性的主要标准;Chen,M.and Moore,M.从微观角度分析了法国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法国各跨国企业生产力的不同直接影响各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法国高生产率的跨国企业更倾向于在那些市场潜力较小,较高单位劳动成本,较低劳动生产率,较低进口关税的地区开展直接投资。谢冰认为不同性质的企业存在很大的差异,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因其创新能力强、产品生命周期短、定制化程度高而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应针对其特点来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问题。王方方在经典的企业异质性理论框架基础之上,构建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动力机制框架,论证企业异质性对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结论证明由企业异质性所带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数量、模式的扩展及其企业异质性的空间效应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有直接的影响。

(二)基于跨国公司全球发展战略视角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世界经济出现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理论界一些观点认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要和全球经济的发展结合在一起,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要考虑跨国公司在全球的生产经营战略,跨国公司应当在全球范围内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国家内去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安排生产、销售,谋求全球长期的、全面的利益。例如,跨国公司要整合全球生产,协调各部分的价值链。价值链最早是由波特提出,他认为企业的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两者构成了价值链,基本活动主要包括后勤、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支持性活动包括人事、财务、计划、研究与开发、采购等。全球生产价值链理论要求企业要综合全球的比较优势,安排生产、投资,取得最大的利益,价值链理论对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刘伟全认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将一些失去竞争力的价值环节重组到发展中国家,其本身重点关注高附加值的价值链环节,低端嵌入价值链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可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地理上靠近先进厂商分享技术扩散的好处,实现价值链升级。”

(三)基于空间组织发展模式的视角

Porter在阐述其竞争优势理论时,首次提出产业集群概念,竞争优势所需要的关键要素的地理集中性,直接导致相关产业地理集聚的出现,比如美国的硅谷,英国的拍卖业,意大利的纺织业等。Porter在有关跨国公司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还建议跨国公司到相关产业集聚的地区投资,便于利用产业集聚带来的技术、规模等效应。现在,产业集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主要产业组织模式,也成为引导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一个新趋向,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嵌入产业集群体系中,才能更好地获得集群创新资源,这种集群优势是其他区位优势难以具备的。Nachum L.,Keeble.D.等认为,单凭借跨国公司内部获得知识存在着局限性,跨国公司必须进入集群网络,因为集群拥有更多的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跨国公司子公司开展对外直接投资要尽可能地融入当地集群里,以便于获得更好的创新资产。Teece D.J研究外国跨国公司选择在美国硅谷投资的原因时发现,跨国公司之所以选择在硅谷进行直接投资是为了利用硅谷集群产生的知识技术溢出效应。

(四)基于投资动因———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视角

近些年,学者为了弥补传统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不足,提出了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包括影响直接投资的各种直接要素:资本、劳动力、科学技术、管理等,也包括间接要素:文化、制度等。这些要素无论是在投资国还是东道国都成为影响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因素,由此而产生资本寻求型、技术寻求区型等区位选择动因。寻求影响直接投资的直接要素。如市场寻求动因:Bevan &Estrin认为东道国市场规模大,能够使直接投资者扩大产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实现规模收益。Braunerhjelm &Svenson,Venables认为,东道国市场规模越大,其对外来投资者的吸引力就越大。国内学者江小涓认为更好地贴近海外市场是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原因之一。丁祥生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内市场发育不成熟,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国内市场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较好的途径是开拓海外市场;寻求资源的动因:Dunning认为寻求和获得持久的生产资源也是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江小涓认为,中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以便于更多地参与国外资源的开发;寻求效率的动因:主要寻求东道国相对廉价、充裕的劳动力、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2006年的《世界投资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有三个方面:寻求市场,寻求效率,和母国政府对国有跨国公司的战略要求;寻求战略资产:跨国企业到国外进行直接投资可以吸收较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品牌、经销网络等战略性资产以获得比较优势。Deng认为,寻求战略资产(如品牌和市场网络)构成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因;Buckley,et al.认为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弱势企业可以从发达的企业那里获得技术优势,弥补自身的不足。寻求影响直接投资的间接要素,包括东道国或投资国优惠的投资政策、制度环境、文化、双边协定等非经济要素。如寻求有利于投资的规章制度:当选择是否进入一个国家的市场进行投资时,东道国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否是投资企业主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来说,投资企业总是选择那些外资管制制度较宽松的地区进行投资,这使得跨国企业较容易适应当地的规章制度。现有的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到有利于吸引外资制度的地区投资(如稳定的经济政策、保护财产安全、较少限制所有权、较少腐败)对跨国企业在该国进行直接投资具有积极的作用。邓明认为,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母国的制度环境也对其企业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选址产生很大的影响。Meyer,et al.认为,中国所具有的与别国完全不同的、不断变化的制度环境,使得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众不同。如果中国与引资国的制度差异大,即相对于中国的引资制度,东道国的引资制度较宽松,对吸引外资较友好,那么,中国的跨国企业就会倾向于选择东道国与中国制度差异大的地方进行直接投资。柴忠东认为,母国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既促使一部分新兴市场企业退出本国市场投资海外以规避高昂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这些企业在与母国相类似环境中从事经营的优势。因此,制度的差异会导致OFDI选址分布的不同。倘若中国政府给跨国企业制度上的支持,中国跨国企业也会投资于风险较大的地区,进而获得投资利益。宗芳宇、路江涌、武常歧等认为,双边投资协定是促进投资的特殊机制,能够替代较差的东道国制度环境。发展中国家与潜在投资目标国家的制度环境往往差距较大。制度较差的东道国法制薄弱、政策多变,外国企业的投资很难得到东道国一般性制度的有效保护,外国企业的风险很大,投资协定能够保护其利益,减少投资风险。Spender&Grevesen认为,跨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在东道国需要获得和维持其合法性,因此面临当地制度环境的同构压力;寻求较小文化价值观差异:东道国已经形成的价值观、标准会制约着跨国组织行为。跨国企业需要树立和培养当地的社会认知体系,因其更容易遭受当地利益群体的攻击,还要面对当地已经形成的各种约定成俗的标准。Kostova &Zaheer认为,树立当地的社会认知体系恐怕比遵守当地的法律制度更困难,因为社会认知已经根深蒂固。Yiu &Makino认为,文化差异是主要的海外投资障碍,对投资选址有强烈的影响。东道国与母国的文化差异越大,跨国企业越难获得东道国的文化认可。因此,从这点来说,跨国企业倾向于在那些与母国文化差异较小的东道国投资。关于文化差异的衡量,现普遍使用Hofstede提供的方法,Hofstede归纳出比较不同文化价值观的四个维度:权力差距、不确定性的规避、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男性度与女性度。Buckley,et al.基于1998—2004年间中国企业在世界上49个国家政府批准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数据,发现市场规模更大,与中国文化相似性更强的东道国能够吸引更多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五)基于习惯效应的视角

Scott认为,一种行为被多次重复,会视作习惯。在投资选址中,赶时髦、随大溜效应会起一定的作用。东道国与母国交易的频繁性可以通过两国之间的贸易额体现。大的双边贸易额体现了东道国与母国经济来往频繁。不断重复的交易被视作习惯,这会影响投资企业选择与其母国有频繁交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因为,投资国企业会感到与其有频繁交易的国家信誉更好,更有安全感。中国学者胡昭玲,宋平应用动态VAR模型和面板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进行检验,结果表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存在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是良性互动的,这说明,与中国有频繁贸易联系的国家越能吸引中国企业的直接投资。

三、评价及展望

(一)评价

1.从多个视角、采用多种方法研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

从对经济因素到对非经济因素的研究。传统的有关区位选择理论主要是从经济因素方面考虑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问题。如成本论、优势论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出现后,新理论尝试从多视角阐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如从非经济因素中的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的制度状况(双边协定、贸易政策,双边文化差异等)的角度,探寻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原因;还有从心理距离、习惯效应、投资动因等角度阐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如何进行区位选择的问题。从宏观到中观到微观的研究。传统理论主要把跨国公司看做是无差异的整体,研究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近些年来,很多学者是从较为微观的角度具体研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问题,如把企业看做是异质性的,研究异质性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同的区位选择问题;还有基于中观的视角,研究不同产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还基于全球化视角,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区位纳入全球的经营战略,考虑价值链的协调整合因素;空间组织模式的创新,认识到产业集聚给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带来的利益,跨国公司区位选择和产业集聚联系在一起。研究方法不断创新。由于数学的应用,从一般的理论分析发展到实证分析,心理学、制度学等学科也逐渐渗透到投资理论里,理性经济人的纯粹经济学理论假设前提,逐渐被社会人所取代,投资区位选择理论更趋向于接近实际,结合心理学、制度学、管理学等学科方法研究投资国、东道国的制度、心理等因素对投资的影响等。

2.现有理论研究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独立的体系

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专门的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理论体系,现有的区位选择理论主要是主流投资理论的附属品。相关跨国公司区位选择依据的研究较为片面、分散。仅仅凭借一种或几种因素来决定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是不够的,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分析应该是综合的,既要考虑投资主体情况,主体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的各种优势、投资动因、战略导向等,也要考虑东道国的客体情况,诸如制度、环境、文化、市场规模;既要从宏观上研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的区位选择问题,也要从中观、微观具体分析不同产业、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体制、不同性质企业的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因其研究较全面,还是值得借鉴的,但是该理论主要是指导早期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实践,无法说明在经济、文化全球化发展的当今社会里,文化、制度、全球化生产组织模式等新因素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在现有的研究中,虽然有学者结合制度、心理等学科研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但是这些研究还处在较边缘的位置,尚未纳入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理论的主流。

3.现有理论的研究一般有局限性

目前在有关跨国公司区位选择的研究中,对发达国家区位选择的研究占上风,对发展中国家相关问题的研究较少,现有关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区位选择问题的研究主要建立在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理论基础之上,未能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质,提出开创性理论,原因之一在于发达国家是跨国公司的创始者,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历史较长,相关理论研究也较为丰富。关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区位选择的“小规模”技术优势论,也不能解释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对外投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基础设施落后,综合实力不强,其“小规模”技术优势已经日益被发达国家地方化的跨国生产所瓦解。西方盛行的小规模定制模式也有取展中国家凭借“小规模”技术优势投资的趋势,适应时展需要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特有理论体系尚未形成。由于中国开展大规模的对外直接投资时间还很短,国内学者相关理论研究缺乏创新性。中国在该方面的研究还没有太大的突破和创新,大多是对西方现有直接投资理论的分析和验证,他们在西方经典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基础上,利用单纯的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所用数据往往忽略了一些个体差异,存在偏差,不能很好地对企业的投资情况展开实地调研,尚不能完全反映现实的有关投资的问题,不能很好地指导中国企业实际开展对外直接活动。国内研究建立在西方有关投资理论的基础上,忽略本国特有的政治、文化、制度特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对外直接投资有特殊性,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也应该有自己的特点。

(二)展望

1.区位选择在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作用将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区位选择是否影响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从实际情况来看,好的区位选择有利于跨国企业规避投资风险、各种制度缺陷、利用当地丰富的资源、技术等优势,取得巨大的投资利益,反之,亦然。从现在的研究情况来看,就区位选择和跨国企业投资质量的关系的研究往往被忽视,实质是“舍本逐末”。重视研究区位选择和投资质量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未来研究的一个趋势。

2.系统研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等理论来指导和验证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实践是脱离实际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凭借垄断优势、比较优势理论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并进行区位选择,而发展中国家自身相对不具备上述的竞争优势,近年来却也开始对外直接投资。进入21世纪,新兴市场国家①对外直接投资尤其成为世界经济领域里的一个亮点,这些“后发”企业凭借在母国开发的“非传统型能力”,更早、更快地开展国际化经营,追赶发达国家的“先行”企业。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更迅猛,中国的企业能够到发达国家开展投资,以劣势产业收购强势产业的现象很多。中国的联想收购IBM笔记本,双汇收购美国的肉类加工商Smithfield Food,并购规模达到70多亿美元,吉利汽车公司收购了美国老牌汽车公司沃尔沃。跨国并购投资也不再是大企业的专利,中国小企业也开始进行并购投资,2013年10月青岛的一家藻业集团就成功地并购了澳洲的一家大的海藻公司。系统研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为什么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如何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理是怎样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有何特殊性等是未来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一个主要的研究方向。

3.综合、具体地研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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