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

第1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电建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M24 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随着企业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光明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益繁杂。专利申请、审查、维持过程中的大量法律期限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控,大量文档的传递、归档、通知发送等需要电子化。在这种背景下,该公司利用IT技术自主创建的电建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使信息传递畅通无阻,流程高效运行,零散信息系统化。通过建立专利管理系统,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为知识产权管理专家、数据分析专家、专利战略提案专家,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达到进攻和防御的平衡。

2电建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创建

2.1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总体架构图

电建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总体构架图见图1所示。

图1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总体构架图

2.2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核心功能

①专利信息管理子系统。专利信息管理的重点是专利检索与分析、专利申请与奖励、专利许可与实施、专利纠纷与诉讼等。提供专利案件从提案申请、受理、实质审查、登记、公告、年费缴纳、放弃、直到权利终止整个过程的管理,通过工作流技术,实现内部管理过程的流程化审批。

②商标管理子系统。商标管理的重点在于设计选择、及时注册、商标使用等。管理方式与专利管理子系统类似,提供受理管理、申请管理、期限管理、综合检索等功能,根据商标的管理特点,增加了商品分类、期满后续展期限、续展履历、商标图样管理等,并能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方便灵活的设定,自动计算各种期限日期。

③版权信息管理子系统。版权管理的重点在于对域名、软件及作品创作、开发、购买、使用的管理。管理方式与专利管理子系统类似,对版权受理管理、申请管理、期限管理、综合检索等功能,并能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方便灵活的设定,自动计算各种期限日期。

④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管理的重点在于对保密制度、保密文档、保密等级、保密协议等进行管理,根据专利管理人员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制定业务管理流程进行管理。

⑤统计分析。对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项如专利、商标、版权申请所涉及到的申请量、费用、资助、奖励以及法律状态等进行统计,对申请量整体或某一时间范围变化趋势、部门及发明人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为企业经营战略、科技发展、专利战略的决策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系统提供可自定义统计报表工具,支持普通列表、明细报表、分组报表、交叉报表、组合报表、套打报表等多种报表类型,提供数据统计图形功能,可生成柱状图、饼状图等,便于直观分析。

⑥期限预警。系统专利管理人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各种期限的提前报警时间。当专利管理人员登录后,系统自动根据当前专利管理人员权限及设定提醒专利管理人员近期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的各种期限,如中间期限、实审请求期限、登记费缴纳期限、年费期限、商标续展期限、外国各种期限等;结合强大的详细检索功能,随时把握各种期限及案件状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期限,避免造成损失。

⑦系统管理。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审批流程管理、表单管理、基础数据维护管理等功能。基础数据维护包括知识产权项目及分类、机构、法律状态、期限类型、周期等基础参数进行维护。

2.3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特点

①设计合理。由知识产权管理行业专家指导系统设计,准确地把握政府政策导向,深入地理解知识产权在专利管理人员单位内部管理重要地位,将知识产权基本信息和日常工作事务有机地融合起来,使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往来文件、通知、任务、费用等繁杂事务贯穿于整个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过程之中,达到有序管理的目的,切实地满足专利管理人员管理需求。

②先进的技术架构。基于J2EE多层架构B/S模式开发,从架构上保证了系统的灵活、高效,具有跨平台性,专利管理人员端使用浏览器方式进行系统访问和维护,专利管理人员操作简单、培训容易,支持远程办公。

③严密的安全机制。系统提供严密的权限控制,专利管理人员只能访问自己权限范围内的系统数据、文件资料。提供安全日志功能,对专利管理人员操作进行记录、跟踪。

④支持海量信息的集中管理与快速检索。系统提供了先进的信息搜索引擎,具有查询不同类型的数据源、准确分词、快速返回结果以及支持海量数据大并发访问的能力。

⑤多媒体数据库支持。支持大文本、图片、声音和视频等多媒体数据。

⑥强大的期限预警。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各种期限的提前报警时间,并提供系统短消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提醒方式。

⑦详细的费用管理。管理向知识产权局、事务所等所支付的各种款项。能按不同案件、部门、事务所等条件输出费用一览,进行费用的统计分析。

⑧完善的奖励金管理。系统可根据对各种案件的评估等级设定不同的奖励金标准,并可根据不同发明人所占比例,自动计算出奖励金的分配方案,打印通知书,详细记录奖励金的发放情况,并提供奖励金的统计分析功能。

⑨全面支持专利管理人员自建库。 数据库除保持对基础数据表的支持外,扩展支持专利管理人员自建数据库。允许专利管理人员自行将获取到的国内、国外专利数据导入自建数据库中,作为内部公共资源检索、分析。

3电建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成效

3.1有效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核心理念

通过电建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创建使公司员工强化了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进一步关注和重视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效构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商务管理的核心理念,并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贯穿进企业管理运作的全部进程。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的创建,规范了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了公司的技术创新,提升了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

3.2切实提高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通过电建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创建,使公司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实现规范管理,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在申请、注册、登记、受理、审查、授权等全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3促进了企业标准化管理融入知识产权管理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构建,使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从申请、注册、登记、受理、审查、授权等各个环节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布局,构建了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将知识产权的风险降到了最低程度,有效提升了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程度,真正的促进了企业标准化管理融入知识产权管理。

3.4探索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工作流程

结合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光明公司对科研生产各环节进行了梳理,将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分别体现在各环节上,力求从制度上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并绘制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流程图》,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阶段,都依照既定流程开展工作,从而明确了科研项目在立项、实施、验收乃至结题后各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成果形式,有利于推动在项目全过程中落实知识产权的工作。

3.5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化平台并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积极与有关单位合作,重点针对试点项目开展关键技术领域的检索与查新工作。同时,在局域网内建成了专利与非专利信息系统,并与已建成的专利信息分析系统结合使用,为科研人员提供技术检索和专利信息分析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并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供信息保障。知识产权信息化平台的建立,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便捷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4结论

光明公司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取得电建市场独占权和领先地位,通过知识产权的信息化管理能洞察电建行业技术发展最新情报,监视对手动向,跟踪行业技术动态,制定技术发展战略;有效利用专利信息,提高研发创新起点;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对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毅.企业资源计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第2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治理多元主体 中介组织

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私权,市场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激励主体。同时,知识产权又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政府必须介入知识产权的供应和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国家公共管理模式因权力的单向性和一维性而走入困境,以开放协商、分散治理为特征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笔者认为针对公共领域的公共治理模式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本文提出知识产权治理这一概念,提倡社会主体积极让人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从而形成多元治理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认为应当明确界定多元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合理构建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主体三者的良性合作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善治目标。

一、知识产权治理概念

罗豪才教授认为:“所谓公共治理,就其构成而言,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民参与元素整合而成。”开放的公共管理具备集体选择优势,公民参与拥有个人选择优势,将集体选择和个人选择进行整合的治理模式能兼具两者的优势。把这种治理模式引入到公共产扫领域中来,就形成了知识产权治理。笔者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治理,是指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基于多元化参与主体平等协商、良性互动而形成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知识产权治理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强调多中心的治理,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来源;其次,强调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再次,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希望在管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最后,在治理手段上,政府摒弃单一的权力手段依赖,积极开发新的管理工具,以不断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本文主要从治理的主体多元性特征出发来研究知识产权治理问题,这一特征也是知识产权治理的本质特征所在。这种研究不仅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还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知识产权治理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主体,包括正式政府组织及政府授权的组织。二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基于利益驱动而从事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三是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实现多元治理的依据

(一)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或者可能是以一种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方式进行,市场机制自身并不足以实现所有的经济职能。”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垄断。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独占权和专有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利,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这种法定的垄断权常常被滥用,滥用形式包括拒绝许可、搭售行为、差别对待、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等行为,其目的在于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市场主体缺乏投资动力,导致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不足。对于一些基础领域和战略领域来说,由于研发周期比较长,投资比较多,投资效益不确定,投资风险比较大,很多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投资。这样在市场机制就无法提供足够的利益驱动力来带动市场主体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创造。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异化。由于专利丛林现象的存在,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组成专利联盟实现内部的专利交叉许可,专利由最初的激励创新的工具异化为阻碍竞争的工具。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基础相对狭窄而较少得到机会与大型公司实行专利交叉许可,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第四,市场的不完全性。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知识水平和技术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市场信息交流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交流的时滞及中间产品供给的不稳定”,技术产品价格难以反映出真实的市场供需,这源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因此难以依赖市场本身而得到改善。上述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表明知识产权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能仅仅依赖市场,必须有其它力量的介入。

(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政府失灵

有学者认为,政府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事实上,市场失灵并不能为政府干预提供充足的理由,政府本身同样存在着失灵现象,市场做不好的事情,政府不见得能做得更好。美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在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法使私人的不良行为变为符合公共利益行为的地方,可能也很难构造看得见的手去实现这一任务。”反映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政府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效率不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下存在着多头执法、政出多门、执法部门之问缺乏有效沟通等等弊端,降低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效率。除了体制方面的原因,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升、专利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专利管理人才缺乏等因素也导致知识产权管理效率低下。第二,决策信息缺乏。在信息爆炸时代,政府由于难以充分占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从而导致决策失灵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公共政策失效。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政策供给往往并不取决于市场需求,而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判断。由于政府的决策能力有限,往往凭长官意志决策,或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影响,从而导致公共政策失效,政策与实际市场需求相脱节。第四,寻租与腐败。在知识产权领域,政府的大规模介入同样会产生寻租和腐败问题。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方面,企业在争取政府官员的政策支持过程中极有可能通过寻租活动以获取较其它企业更为有利的资源。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要求实现多元治理

知识产权领域内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要求寻找其他途径实现有效治理。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有学者主张引入社会中介组织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缺陷。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中介组织并不能作为公共产品主要提供者。基于资源不足、人才缺乏等各方面的因素限制,它们只能作为有限的替代途径。当前很多国家都在尝试多元治理模式,比如欧洲专利局针对当前专利系统失灵的现状,对2025年的专利系统提出了四种规划方案:以市场为导向的灰色方案、以国家为导向的红色方案、以社会为导向的绿色方案和以技术为导向的蓝色方案。其中任何一种规划方案都不可能单独起作用,而是市场、政府、社会和技术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而协同产生效用。当前,社会主体的在知识产权治理的作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不仅包括商会等行业协会还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如专利机构、商标机构等。这些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成为了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促进知识产权合理流动和扩散的重要社会力量。因此,在当前如何发挥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之间构建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使三者在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形成一个多元治理结构,是当前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多元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地位及其功能

1.政府的地位及其功能

笔者认为,当前政府在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中应当居于主导地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有着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国企业在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和公共需求,“这些公共需求无法或难以依赖企业自身满足,因而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说:“政府无疑还是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代表国家的合法政府仍然是正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国家及其政府仍然是国内和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主体,处于独占鳌头的地位。国家及其政府在社会政治过程和公共治理中依然具有核心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积极维持和发挥政府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作用,当前任何削弱政府地位的企’图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政府重要职能之一在于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改革和完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采购政策等各项相关政策等。在制度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立法比较分散,并不能适应高新技术发展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因此政府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第一,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轨;第二,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执法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模式的良好对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第三,提供资金,打造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所需要的技术平台,如在大型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信息通讯等领域,政府直接资助以提供公共产品;第四,督促企业和各级地方地府积极推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五,打造电子政府、数字政府,加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以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第六,组织科研攻关等。

2.企业的地位及其功能

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力量。企业是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主要主体。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国际竞争能力较弱、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企业整体经济实力不强、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有待于进一步改革、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产品的能力和动机非常有限。

要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可以通过几下途径进行:第一,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形成自身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由懂技术、会管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人员组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御措施,专责把握技术研发动态,关注与本企业有关的国际技术的发展新趋势,处理涉知识产权事务;第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注重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体系化;第三,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研发,建立技术战略联盟等;第四,加强产学研的合作,以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此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

3.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地位及其功能

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提供知识产权产品补充和推动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成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将研发、推广与应用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和诉讼等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功能。同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信息咨询服务,突出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的职能,细化评估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越是发达的地方,知识产权中介组织越是活跃。当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对这类机构和服务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接受社会服务的观念,企业习惯性地接受政府服务;二是社会自治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本身支撑能力不强,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必须积极培育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增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并加强对其引导、规范和管理,使其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过程的重要力量。

(二)多元参与主体合作机制的构建 首先,推动政府、企业及社会主体的合作。这种合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和社会主体的知识产权活动中来,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关系,必要时为之直接提供资金支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来协调企业与社会团体之问的利益关系,促进和加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推动“产学研介”战略联盟的建立。第二,政府通过采购行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在企业投资失灵的领域政府直接投资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产品。第三,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支持体系,大力促进孵化器的发展。第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等等。

另一方面,企业和社会主体可以充分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企业、社会可以用其拥有的市场信息或专业知识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企业和社会主体可通过听证会或座谈会的方式,广泛参与政府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决策过程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使政治系统的政策产出更具有合理性和回应性。

第3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叔信托 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第4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在功能上可以分为否定性功能、积极性功能和惩罚性功能。“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无立法规定,须借助于学理解释,它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以及公共道德等诸多方面。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使用“公共利益”概念方面,还存在非一致性缺陷,需要通过修订立法予以克服。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解释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对于这个概念的内涵及功能,学界至今尚无系统的论述。本文试图对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做一较全面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并求教于各位方家。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类型和功能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类型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在知识产权法中出现的频率较高,尤其是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兹举其要者如下。 (1)《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7)《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 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8)《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按其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被分为两类: (1)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所谓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都分布在知识产权法的总则部分,例如《著作权法》第四条、《专利法》第五条都属于这一类。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并非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政策宣示的意味较浓,其内容最为抽象。 非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知识产权法上绝大多数的“公共利益”概念分布在知识产权法总则以外的其它条文当中。非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大多数属于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功能 无论是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还是非总则性的“公共利益”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1.消极性或否定性功能 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消极功能或否定功能的发挥,将会使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知识产权行为不能够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如《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该规定中,“公共利益”与“宪法和法律”并列,同时作为限制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标准,也就是说,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若“损害公共利益”会产生与“违反宪法与法律”相同的后果。再如《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某人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妨害公共利益,也不会获得专利权。 2.积极性功能 在知识产权法中,有些公共利益条款是以一种积极的指引形态存在的,它们一般作为构成某些知识产权行为的积极条件而发挥作用。例如《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在这里,公共利益成了构成指定使用的重要条件。又如《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该条的规定,公共利益是构成强制许可的一项条件。 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上述积极性功能,乃是由其本身特性决定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这种成果是在人类 已有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本身就曾得益于社会,因此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做出适当限制,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另外,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发和促进新成果的产生和使智力成果得以实际利用,如果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就会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为此,需要对知识产权做一定的限制,包括对财产权的时间限制和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限制是指为了国家或公共的利益,行使了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行为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211)。 3.惩罚性功能 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惩罚功能是指将违反公共利益要求作为引起法律责任的条件。例如《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条文中,损害公共利益是构成著作权行政责任,使著作权人受行政处罚的必备条件。 二、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的各种立法高频率地使用了“公共利益”概念,但是,考察各种立法,我们找不到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解释。这无疑是立法者的一种有意安排,以便保持知识产权法在适用上的适度弹性,使法律更好地适应变化中的具体社会情境。然而,在理论上,我们必须对这个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以便能够为知识产权法的执行者提供有效的指引和规范。 对于“公共利益”或者类似概念的解说,在法哲学领域已经有所涉及。美国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曾经为确定共同福利或公共福利这类基本概念的内容和范围指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他认为,共同福利或公共福利不能被认为是个人欲望和要求的总和,同时,“我们也不能同意将共同福利视为是政府当局所作的政策决定”。(298)另一位美国学者庞德也曾将法律秩序所应保护的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且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他所提出的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141)。 这些论述对于我们理解反垄断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无疑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不过,只靠法哲学的解释,我们还不能具体地把握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还有待到更近的法律领域中去寻找答案。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尽管人们也承认知识产权法的独特性,但是大多将其放在民法体系当中,因为知识产权的制度框架与民法一样是以规范平等主体的活动为基础展开的。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要想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首先还得向传统民法理论寻求依据。 在各国民法中,存在大量的包含“公共利益”或近似概念的条款。我国《民法通则》有两处直接使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措辞:其一是该法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也曾在第49条规定,“实施目的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中,与此相近的用语较多情况下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词。如《法国民法典》使用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用语。其后的《德国民法典 》第138条规定,“(1)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但各国民事立法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等概念做出解释。在民法对此类概念的理解全赖司法实践和学理上的解释。 在西方国家,理论界有时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统称为“公序良俗”。按照法国判例法的观点,公共秩序分为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为传统的公序,包括关于国家的公序、家庭的公序及道德的公序;经济的公序为现代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日本学者也将公共秩序分为宪法秩序、刑法秩序、家庭法秩序等.关于善良风俗,各国立法也未见阐述。法国审判实践往往将善良风俗与道德准则相联系;德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以“社会道德学说”作为对善良风俗的最新解释。(281) 从纵向发展来看,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公序良俗基本上是以保护社会主要组织即国家和家庭为目的,因而被称为政治上的公序。直到二战结束以来,公序良俗才被赋予更广泛的含义,在传统的政治公序之外,加上了经济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又被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前者是统制型经济的产物,旨在从私人契约关系中排除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成分,后者是指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弱者的公序。(70) 社会主义国家使用的“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等概念被关注得较少,其含义尤感含糊。不过,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和作用方面与西方国家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概念大体上是相当的。(71) 我们可以上述论述为基础来确定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至少要把握以下两点: (1)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既是开放的,又是有限制的。其开放性在于,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并没有确定的答案,其具体含义不仅包罗广泛,而且还随着具体情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其限制性在于,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存在某种基本的社会认同,它并不认可无限任意的理解。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既有政治和道德性内容,也有经济性内容。政治和道德性内容包含了从国家利益、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到法律法规的普遍原则要求等一系列的具体意义;经济性内容则包括对社会整体经济的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持,对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弱者的尊重,等等。 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概念的完善 尽管“公共利益”概念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勿庸讳言,相关立法在使用“公共利益”概念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产权法使用“公共利益”概念的非一致性问题。 从法理上分析,知识产权法的诸种立法之间具有内在的协调性要求,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在使用共通概念上应该保持一致。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 中,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使用,三部基本知识产权法之间还存在较严重的非一致性。 依《著作权法》第四条之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将“公共利益”与“宪法和法律”并列,认同了“社会公德”包含在“公共利益”概念中的理念。而依《专利法》第五条之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很明显,这里将“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并列,显示出立法者认同的是“公共利益”不包含“社会公德”的立场。由此可见,相关立法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对“公共利益”概念内容的理解。如果我们将“公共利益”概念理解为包含社会公德,那么它所包含的内容就包括政治、经济和道德诸方面,而如果我们将社会公德内容剔除出“公共利益”概念,那么,“公共利益”概念将仅包含政治和经济内容。 上述非一致性不应当被看做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它不仅有损立法本身的严谨程度,而且由于“公共利益”概念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重要地位,也由于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公共利益”概念的这种非一致性会造成知识产权法适用上的消极后果。 要消除这种非一致性缺陷,须通过修订法律来实现。我们应以前述对“公共利益”概念的通常理解为基础,将知识产权法上“公共利益”概念的使用统一起来。这主要牵涉到修改《专利法》第五条,将该条的现有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参考文献: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梁彗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A].民商法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徐国建。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李国海

第5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 《商标法》;功能;公权;“淡化”理论

法的功能即法内在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①。《商标法》的功能即《商标法》所应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换而言之,即《商标法》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商标法》律关系作出调整,立法者期望《商标法》在多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我国《商标法》将商标管理作为其功能定位,这一作法存在偏差;此外,在关于《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的讨论中,许多学者坚持将“淡化理论”作为《商标法》的指导理论,该观点与《商标法》的基本功能不符。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以还《商标法》之本来面目,增强其立法的科学性。

一、我国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一)我国立法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几乎所有的法律的第一个条款都会开宗明义地表明其立法的宗旨,即立法者制定该法的目的。我国《商标法》从结构上看就像是一个金字塔,立法宗旨构成了塔顶,各项具体制度构成了塔基。作为塔顶的立法宗旨规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理解和领会《商标法》的总向导和总依据;作为塔基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对立法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对任何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都不能违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反映着立法者的立法思路,进而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行。②由此我们可以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大体窥见《商标法》的功能。

从历史上看,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一般工商业的专用商标的专用权,制定本条例”;1963年3月30日的《商标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为“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宗旨是“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从而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立法宗旨条款做了细微的调整,规定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商标法》宗旨的认识呈U字形,《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将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其首要的目的;但随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的完成,我国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生产与市场割断。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于是商标自然就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质量和规格的标志。到了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便完全将商标作为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进而将《商标法》作为产品质量管理法对待。1983年的《商标法》则综合了上述两个条例的精神,其一方面强调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另一方面仍然要求商标使用人应保证其商品质量,其最终的思路仍然是将商标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工具,然后才是对商标权的保护。虽经1993年和2001年的修改,但这种思路仍维持不变。在立法者的眼里,《商标法》应该发挥着这样的几个功能作用:第一是加强商标的管理,《商标法》很大程度上成了商标管理法;第二才是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第三是通过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是随着对商标性质的认识而演变的。从商标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标的产生一开始是为了便于追究劳动者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逐渐成为了区别商品出处的标志,再到后近现展成为兼具商标使用人商誉的载体。商标,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其具有了双重属性,其中,区别作用是其自然属性,商标在实现这一功能时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务;表彰作用则构成了商标的社会属性,在实现这一功能时,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③相应地,商标理论从传统的“混淆”理论发展到“淡化”理论,对商标权的保护逐步从防止混淆发展到反淡化。随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展开,许多学者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商标权保护的重点”④,纷纷呼吁将“淡化”理论成果吸收到《商标法》中去,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的功能重在反淡化。

二、《商标法》功能的偏离

(一)《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⑤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才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公共权力的痕迹。从商标发展史来看,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管理的内容,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只不过早期的《商标法》侧重于采取行政管理手段,而近现代《商标法》则偏重于通过商标权人维护其权利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我国《商标法》则将商标管理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法》成了《商标管理法》,商标成了实施社会管理的工具,《商标法》呈现出较为浓重的公权色彩。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商标管理法》的性质显然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不相符合。具体讲来,《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至少投影在以下两个方面:限制注册商标的修改、课以商标权人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1.限制商标修改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一个中国特色在于其中存在大量的对商标权人自行改变商标标识的限制。如83年、93年《商标法》第14条和2001年《商标法》第22条皆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83年、93年《商标法》第30条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和2001年《商标法》第44条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的规定不论市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是都是缺乏支撑的:

对于商标显著性特征,《商标法》所依据的是混淆理论。如果商标权人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造成与其他商标的混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因此而撤销注册商标于理不足;如果商标的修改影响到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则该注册商标已经转化为了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某商标后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其他未注册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商标局以此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同意于理不足。若对原注册商标的修改导致其与其他注册商标混淆,也是修改后的商标的错,与原注册商标是无干的。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追求美观等的需要,对注册商标进行细微的修改是再所难免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意图对大量存在的细微修改进行严格执法,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世界范围看,除我国外,几乎没有国家规定该行为将导致“撤销注册商标”的严重后果。恰恰相反,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都认为只要所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就可以成为使用注册商标的一种证明,同时商标权人可以向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是重新申请注册。

2.有关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对商标使用人课以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如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六条和2001年《商标法》的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25、26、31、34条和2001年商标的第、39、40、45、48条分别规定商标受让人、商标权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如果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此,有学者认为质量保证功能是商标功能之一,其理由是:商标的质量信誉是商标价值的本质体现,是消费者在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进行选择的基础,生产商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然要努力保持和增强自己商标的信誉和对顾客的吸引力,就必须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这样客观上就起到了防止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商标起到了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⑥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勿庸质疑,商标可以表征一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是否就意味着商标就应该保证质量呢?实际上,商标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不是源于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是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认为商标应保证商品质量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低劣的商品,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用手和用口投票,进行投诉或提讼。而政府则完全可以依据《商标法》以外的法律对不良厂商进行查处。一般讲来,名牌产品与非名牌产品,其质量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它们所使用的商标的价值却有天壤之别。假设商标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那么是否就应该意味着名牌产品的质量就必须比非名牌产品的质量要高出许多?这显然是无法说通的!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完全是历史遗留的产物。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当时并设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因此承担了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光荣使命。但随着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商标法》继续规定商标权人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则有越俎代庖之大嫌。从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对83年、93年的第六条规定中“监督商品质量”的删除,可以探知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但不知道为何又留下了这样一个大尾巴。

(二)淡化理论对《商标法》功能定位的影响

针对《商标法》的不足,很多学者对《商标法》第三次的修改完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商标法》的指导思想定为“淡化理论”,认为可以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然而笔者认为该作法将可能对《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产生消极的影响。毋庸质疑,《商标法》的首要功能应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淡化”理论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用“混淆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淡化理论”仅对驰名商标适用,对淡化理论的讨论仅限于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在成千上万个商标中,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商标而言,其基本的功能仍是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即使是驰名商标,其首先也是商标,其次才是驰名商标。之所以对驰名商标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表彰的社会属性具有竞争的优势。大体上来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基于两个理论,即传统的混淆理论和现代的淡化理论。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却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并且造成了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损害。由此可见,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混淆理论是《商标法》的理论,而淡化理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⑦诚然,我们应该顺应需要,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吸纳淡化理论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在《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保护的重点。实际上,为商标权人提供保护除了《商标法》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在《商标法》里体现淡化理论并不等于我们对驰名商标就不保护了,也不等于着我们不吸纳淡化理论;《商标法》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

三、《商标法》功能的回归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一部法律都有其不同的使命和任务,我们不能期望通过一部法律来囊括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全部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不同的法律一起分工合作,共同配合,从而实现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个法律之间的功能定位分工。对于《商标法》而言,其应将“混淆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将《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为“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通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商标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应大包大揽。我们应借此次《商标法》修改的良机,将《商标法》中不合时宜的商标管理色彩抹去,还《商标法》本来的面目,同时注意不要让“淡化理论”将《商标法》引入新的歧途。

注释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4.

②董葆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4.

③黄晖.商标权利范围的比较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④冯晓青.《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中华商标,2007(4).

⑤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⑥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567;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267.

⑦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11.

参考文献

[1]邓宏光.从《商标法》立法宗旨谈《商标法》的完善.知识产权,2005,15(89).

[2]侯淑雯.商标权利属性的法理辨析.中华商标,2004(9).

[3]汤跃.中国《商标法》精神的法治价值取向―――私权优位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4]邓宏光.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制定与修正.电子知识产权,2007(2).

第6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叔信托 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第7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叔信托 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钊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症下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  (一)明确权属

    知识产权信托的运行机制应为,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即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继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委托人即原权利人成为受益权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应当在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这种割裂信托财产权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的制度设计大大提高了信托管理的效率。武汉市专利信托业务开展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信托法》,所以当时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不明确。武汉市专利信托机构采取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此合同交由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来保证此信托行为生效。不难看出这种合同形式使专利“所有权”并没有在法律上予以转移,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受托人没有有效的专利处置权,所以在专利的转化实施中无法以专利权人的名义去谈判转让或许可实施事宜。另一方面委托人扔然拥有专利所有权。这使他们很难尊重信托投资公司对专利的经营管理,他们可以撇开信托公司,借助信托效应进行私下交易。这极大的影响了专利信托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体系

    知识产权信托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问题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以及给受益人、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不能转化等情况几乎难以杜绝,这些都会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受托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要防范各种风险,最重要的是提高受托人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知识产权就像金融资产一样,有时是价值大而风险小,有时却是价值诱人但风险更大,受托人在受理知识产权信托时,应谨慎选择、认真挑选知识产权项目。但是,百密一疏,谁都不可能是商场上的常胜将军,因此,有必要引进保险制度,也就是信托公司与保险机构共同设计知识产权信托保险,当知识产权信托遭遇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时,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进行承担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三)完善信托登记,确立信托登记机关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扰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套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涉及的内容也方方面面,如信托登记机关、登记范围、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等,在这些内容当中,最核心的就是知识产权信托登记主管机关的确定。有不少学者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但笔者更赞同在原有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下进行信托登记。

    首先,基于信托公示制度的需要。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包括知识产权财产的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在整个知识产权信托运行过程中,只有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是不够的,还需要向第三人表明其财产已信托的事实,即信托公示,与是信托登记应运而生。

第8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创业能力;对比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78-03

1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毕业生这个群体越来越大,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99万人,比2012年增加19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走上了创业的道路。但是实际情况并不理想,近日一份数据显示,中国大学生每年选择创业的比例为5%,创业成功率平均为3%,这一数字与美国的大学生创业成功率20%有7倍的差距。大学生自主创业,大都没有雄厚的资金和物质基础,唯有利用专利、专业技术或者高新技术成果等进行创业,这就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此研究提高我国毕业生依靠知识产权创业的成功率就显得很有必要。

2相关概念界定

2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概念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尔第所发展,到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后知识产权的概念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22创业

创业是一个发现和捕获机会并因此创造出某些有价值的新事物的过程。创业的两个最核心的概念是“新颖”和“价值”。

3中外高校毕业生创业现状的对比分析

31国外大学生和中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现状对比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自主创业非常普遍,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创新能力最强也是最注重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国家。“二战”以来,美国政府为大学的研发活动提供了大量的投资,从物质上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建设上提供了保障。美国有成熟的资本市场,风险投资资金充足,信息服务行业发达,各种咨询服务机构齐全。美国高校的创业教育不仅起步得最早,成绩也最引人注目,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的学科体系,在过去的近 30 年中,创业学成为美国商学院和工程学院发展最快的学科领域,1999年有超过1100所学院和大学开设这一领域的课程。美国的教育是服务型、开放型的,学生具备了较强的独立意识和竞争性格,大学生创业的比重就高达20%~23%。英国、荷兰、瑞典、印度、日本等国家政府与高校也非常重视创业教育,各有特色,毕业生创业成功率也较高。

在我国,IT行业创业与国外毕业生差别不大,创始人一般都是高学历,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比如网易的丁磊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腾讯马化腾毕业于深圳大学、盛大网络陈天桥毕业于复旦大学,阿里巴巴马云毕业于杭州师范学院外语系、新浪王志东毕业于北京大学、巨人网络史玉柱毕业于深圳大学软件科学系、奇虎360周鸿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理学院系统工程系,还有百度、搜狐、优酷土豆等知名企业创始人均是国外留学生创业成功的典范。但在其他领域内中国毕业生创业成功率非常低,就一些分析数据来看,本科生创业成功率不到1%,研究生的成功率也仅达5%。大学生自主创业虽然一次次被大众所关注,却始终未成气候。我国有超过70%的高校均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机构。甚至没有开设任何一门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产权课程。有的高校即便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其效果也不理想。大学生知识产权素养普遍较差,在一些发达国家,创业计划大赛往往是优秀学生创业者诞生的摇篮,但在中国却出现了差异。在四年前的第四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计划竞赛中做了一次大型的问卷调查,有528%的人声明参加竞赛的目的是增加工作经验和结识工商界精英,这无疑表明,过半的人参加计划竞赛并不纯粹是为了创业,而是为了给找工作时增加筹码。

32中外高校毕业生依靠知识产权创业的不同之处

(1)创业的领域不同。美国大学生一般选择高科技领域创业,比如IT、电子、自动化等,而中国的高校毕业生则有相当是从事家教、开小店、网吧、农业养殖等创业活动。

(2)创业的类型不同。中国高校的毕业生很大比例的创业都属于生存性创业。从1999年大学扩招后,每年数量庞大的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使很多大学生无法找到合适岗位而不得不面对要么待业,要么创业的选择。相较之下发达国家的高校毕业生很大比例都属于主动型创业。其特点是谋定而后动,不打无准备之仗,或是掌握资源,或是拥有技术,一旦行动,成功概率通常很高,比如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苹果创始人乔布斯、惠普创始人威廉・休利特及戴维・帕卡德、DELL创始人迈克尔-戴尔、Facebook社交网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等都是依靠知识产权创业成功的典范。

(3)创业模式不同。西方高校起步早,且崇尚创新和个人价值,大学生的创业计划多数都具有可行性。而在中国,虽然各高校BBS创业论坛有大量"创业宣言"和寻求创业合作的帖子。但大多数创业者仅构思了一个大概的方向,对运作模式、盈利点、投入产出、计划书等一些创业应该考虑的基本问题,基本无法给出清晰解释。

4中国高校毕业生依靠知识产权在创业中存在的问题41知识产权意识弱,知识产权常识少

(1)学校教育方面投入不足。创业相关的教育启动较晚,发展缓慢,创业相关的选修课较少,相应的师资能力也比较弱,从事相关研究的老师少,有经验的更少。

(2)社会推动方面投入不足。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虽有大政方针,但是细则、宣传、执行等方面还是欠缺,较少在高校内部做相关的普及投入。

(3)创业者个人的重视程度较低。很多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相关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少主动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

42我国毕业生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弱的原因

(1)个人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的利用需要研究清楚知识产权的政策细则,专业度较高,依靠个人能力处理相关事宜较难。

(2)无法承担相关的费用成本。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跟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合作,需要产生费用:比如专利等的申请费用,费用,维持费用。创业者没有相对应的资金,无法获得这些合作。

(3)无法承担相关的时间成本。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需要较长的申请时间。专利的申请需要半年甚至一年,而企业在创业前期无法预估存活的时间,可能不到一年企业就消失了。

此外,中国资本市场落后,创业投资处于起步阶段,融资相当困难。加上中国的教育是管理型、封闭型的,大部分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不多,普遍缺乏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且过于注重学习的过程与形式,而忽略了学习的目的,因而走出校园谱写创业史的不多。

5提高我国高校毕业生依靠知识产权创业能力的措施及政策建议51高校

(1)对高校学生进行普及型的教育,比如通过选修课,大课,演讲等方式;在必修的公民修养课(含法律基础知识)中增加知识产权教育内容,专章讲授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在文献检索课中,补充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特别是要增加专利文献检索运用方面的知识。开设集法律、管理、经济等学科知识为一体的知识产权选修课并突出课程的实用性。为此,可邀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专家讲授专利申请、审查、侵权诉讼等实务技能知识。

(2)对毕业生创业期的公司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针对性辅导,加强学习掌握知识产权创业能力模型,探索―转化―开发能准确地刻画知识产权创业能力的过程机制与核心特征,知识产权创业能力由获取能力、维护能力和运营能力三方面所构成,三方面能力联系密切互为补充,获取能力是前提,维护能力是保障,运营能力是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价值、促进企业成长与创业成功的关键环节。可见知识产权创业能力是三个方面的集合体,只有三个方面协同发展,企业创业实践才能顺利运行。创业毕业生应该加强学习并掌握好这个模型。

知识产权创业能力模型

52政府机构

(1)加强宣传,免费提供相关咨询,降低相关行政费用,提高落实力度。近年来,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全国各地也都推出了相应的政策。频频举行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大学生创业大赛以及各地的青年创业实习基地等,都为大学生创业大开方便之门。但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尤其在经营领域、融资渠道和税收优惠等关键问题上,有“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

(2)对创业期公司进行针对性辅导,引导毕业生创立的企业进入大学科技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园区。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城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比如西安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西安市政府批准成立,在西安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领导下,专门为西安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器。以扶持西安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具有公益性、示范性和专业性,以信息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3)政府部门应简化相关政策的处理流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集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创业手续办理,项目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常设机构,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毕业生找准创业项目,成功创业;此外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加强创业引导。通过多方联动,加强教育,树立创业意识,打破家长传统的思维模式,有意识地在大学毕业生中灌输创业的思想。

参考文献:

[1]王孟津,徐凯,蔡承宇,对创业大学生的知识产权应用教育[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10.

[2]王文佐,张建卫,陈卫华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探析[J].市场论坛,2006(3):204

[3]刘杨,傅红从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的运营和发展谈大学生创业教育[J].中国市场,2010(40):49-51.

[4]TSSimcoe,SJGraham,MPFeldmanCompeting on Standards? Entrepreneurship,Intellectual Property,and Platform Technologies[J].Journa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Strategy,2009,18:775-816

[5]王重鸣,薛元昊知识产权创业能力的理论构建与实证分析――基于高技术企业的多案例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1-13.

第9篇: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资本 资本形态 产权 价值分配 法人资本 投资 融资功能

一、引言

从经济发展史来看,以产业结构为划分依据,世界经济大体分为三种经济形态: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18世纪60年代之前,一直是农业经济(Agricultural Economy)占主导地位;之后,发生的三次产业革命将世界经济推进到工业经济(Industrial Economy)时代;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逐渐进入以高科技(生物工程、微电子技术、宇航工程等)为支柱产业的经济发展阶段――知识经济(Knowledge Based Economy)时代。经济结构的变迁促进了经济理论的发展,并在现代经济理论的内容中得到体现。现代经济理论认为,生产要素除包括传统经济理论中的劳动力、土地、材料、能源和财务货币资本之外,知识也应列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除此之外,经济学领域和财务学领域的理论研究者开始将这些重要的生产要素冠以资本的头衔,越来越多的人都在关注资本。经过教授学者们的助推和众人的谈论,衍生了许多新的资本形态――人力资本、技术资本、知识资本、信息资本等。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可知,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之所以出现了如此之多的资本形态,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在价值发现、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等价值产生过程中,人力资源、技术、知识、信息等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变得似乎与财务货币资本同等重要乃至超出其重要性。这一现状也使得企业和整个社会在重视财务货币资本投入的同时,更加注重人力资源、技术、知识、信息等的投入。

二、资本与法人资本

( 一 )资本涵义的分解和延伸 财务货币资本、物质实体资本之后,不仅出现了人力资本、技术资本、知识资本、信息资本等生产力资本,而且衍生了社会资本、制度资本、组织资本等生产关系资本。资本形态的多样性和不确定的变化发展,使资本的涵义变得日益模糊。赫尔南多•德•索托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指出:资本是具备经济潜能的资产;所有权制度作为一种机制,能确定资产的潜能,把资产转换成资本。前一认识与马克思的“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有异曲同工之妙,赫尔南多•德•索托所讲的经济潜能实质指创造剩余价值。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资源成为资本,是因为该数量生产要素资源的投入能够产生比该数量生产要素资源的价值更大的价值,即能够产生剩余价值。这是资本的第一层涵义。后一认识说明资本与所有权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资源视为资本,是将其称为某人或者某企业的资本,换言之,资本是某人或者某组织的资本,即资本是资本所有者的资本。资本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主体。这是资本的第二层涵义。创造剩余价值、具有确定的所有权主体和产权属性,是资本形成的两个前提条件,但不是根本原因。资本形成的根源是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产权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资本参与和主导了剩余价值的创造,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产权也必然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资本的这一特性是资本实至名归的关键所在。如果凭借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产权,所有权主体不能享有剩余价值的分配权,资本将名不副实,只能是一般的生产力资源,不能将其称为“资本”。剩余价值分配权是资本的第三层涵义。资本的上述三层涵义是资本的静态描述,不能揭示资本形态不断涌现和资本流动的原因。资本投资之后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资本的静态涵义必须通过投资行为才可以在实践中得到动态表达。资本是有目的性的,只有用做投资目的的生产力资源才有机会成为资本,用做消费目的的生产力资源只能是消费品。资本的投资功能是资本的第四层涵义,这是资本的动态涵义之一。资产可用货币计量,各形态资本作为创造剩余价值的资产也可用货币计量。财务货币资本是资本形态的货币,因此,非财务货币资本可以用财务货币资本进行互换和计量。非财务货币资本的价值创造过程必须有财务货币资本的参与,并且各非财务货币资本形态之间彼此合作。加之上述涵义决定了资本的第五层涵义――融资功能。这里的“资”包括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能够充当权益资本的有财务货币资本、物质实体资本、人力资本、技术资本、知识资本、信息资本等生产力资本。

( 二 )法人资本 根据归属和占有主体不同,所有权区分为原始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原始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是指企业的投资者对所投财产拥有的法律权利。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实施一定市场行为的财产基础。财产根据其所有权的区分可以分为法人财产和私人财产;法人财产是名义上归企业法人所有,企业法人能够依法独立支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投资者将私人财产投入企业之后,私人财产便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对于特殊的财产或资产――资本而言,亦可根据所有权的归属对其进行划分,具体划分为法人资本和私人资本(股东资本)。私人资本投入企业之后,企业成为其法人所有权主体。资本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所以这些法人所有权主体占有使用下的“资本”(或称为资产)并非全部是法人资本。法人资本的形成方式有两种。第一方式是企业之外的个人和组织将私有资本投入企业之后形成的,这是法人资本形成的最初方式。第二种方式是随着企业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企业本身逐渐形成的,主要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以及研发等形成的技术资产,自身积累的人力资产、知识资产和信息资产。当前我国企业在人力资产、技术资产、知识资产、信息资产的确认、核算和计量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确切的标准,因此,我们的法人资本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在资本涵义的表述过程中,我们强调了投资和资本形成的关系――投资行为的发生才会产生资本,企业的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比较明确(企业将资产投入到其他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由于资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长期投资属于企业的法人资本,而短期投资只能属于流动资产,被排除在法人资本之外;而企业的对内投资却是隐性的,并没有以类似“对内投资”的科目标示。企业以负债方式筹集的财务货币资本,尽管也以企业为法人产权主体,但是,这些财务货币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主体对企业收益的分配是在税前进行,它们并没有参与企业剩余收益(或剩余价值)分配,不符合我们对资本所下的定义。企业法人资本是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资本,具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企业自身,但也是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是股东的企业,也是全体员工的企业,在保护股东的利益的同时,全体职工的利益也应得到保障,对其利益范围进行确定是对他们贡献和价值的认可。对职工贡献和价值认可的最好方式,是职工全体以人力资本的身份成为企业的股东。全体职工成了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对象,企业职工收入将获得很大的提高,这有助于国家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贫富差距的缩小。众所周知,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但劳动者得到的收入(形式是工资)却远远低于其所创造的价值,没有分得任何的剩余价值,价值分享与价值创造不符。根据马克思的价值创造原理,全体职工的劳动创造了企业的价值,所以全体职工理应是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对象。这一观点体现了劳动价值理论与资本理论的融合。我们通常认为,资本是不被侵蚀的。但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会随时间而消耗殆尽。因此,当前股东的股权在其不追加投资情况下保持不变是不合理的。另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自身积累的人力资产、技术资产、知识资产和信息资产形成企业的法人资本后,也会对企业股东的股权构成一定的稀释作用,也应参与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

三、新形态资本的投资与融资功能

( 一 )新形态资本的投资 资本的剩余价值分配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企业的股权。这从侧面告诉人们,能够换取企业股权的任何生产力资源都可称之为资本。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将货币、机器设备、厂房、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投入企业以换取企业的股权,此时,货币衍变成财务资本(或货币资本);机器设备和厂房衍变成物质实体资本;商标权衍变成知识资本;专有技术衍变成技术资本。当前很多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国有企业的股权,进而参与国有企业的分红,这些董事长和总经理对企业而言就是人力资本。知识和信息是一对很难区分的抽象概念,但二者有一点区别是明显的,即具有不同的新鲜度,信息要比知识新鲜。信息比知识新鲜,这是信息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这决定了信息具有不稳定性,不易被储存,信息随时都有可能变得不新鲜,而信息的价值主要在于它是新鲜的东西。信息不新鲜之后,将变成知识。由于二者的这种联系,再加上信息新鲜程度的把握和新鲜的停留时间的不确定性,使知识和信息之间变的有点模糊。相对应之下,知识资本和“信息资本”的关系也变的有点扑朔迷离。信息具有不稳定性,随时会失去它应有的价值,而企业的股权是稳定的,可以持续享有企业的剩余价值,二者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匹配。用一个不稳定的信息去换取企业稳定的股权似乎变得不现实。笔者认为,信息要衍变成“信息资本”是比较难的,因为它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也只是暂时的,用这种暂时性的贡献去换取持久的分配权,对其它资本形态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信息资本形成的难度要比其它资本形态形成的难度大的多。但并不是不可能,笔者认为,信息资源能否衍变成信息资本关键在于信息资源的垄断、保密、需求程度以及创造价值的大小,如果其垄断(甚至可以理解为独家供应)、保密和需求程度极其的高,并且获取该信息后将创造极大的价值,信息资源成为信息资本完全是有可能的。信息资源的垄断和保密程度越高,代表其供给越少。供给极少,需求极大,这是信息资本形成的前提。信息资本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信息能为企业创造极大的价值。除了信息自身能够形成信息资本之外,从事信息和情报搜集的人力资源以及经费支出也是信息资本的落脚点。技术资本投资和知识资本投资的某些方面已然比较成熟。许多国际知名大酒店的商业模式就是利用拥有的知识资本进行经营和扩张。如英国的洲际国际酒店集团,在世界各地进行扩张经营的时候,是与当地的企业进行合作,合作的方式是当地企业提供酒店,洲际向当地企业投资的是“洲际”这个品牌和管理模式。“洲际”作为一个品牌属于知识资本,洲际国际酒店集团特有的管理模式属于“管理资本”,也属于知识资本。管理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需要在实践中运用,一个人即便对管理学理论多么的精通,也不见得一定能够将自己的管理工作做好。当管理涉及到一个团队时,管理就需要彼此的分工、协调和配合等,此时,管理的实践知识色彩变得更强。可见,洲际向企业投资的是品牌知识资本和管理模式实践操作方面的知识资本。利用新形态资本进行投资经营的例子有很多。耐克是将知识资本“耐克”品牌和技术资本耐克鞋的设计方案与其它企业进行合作。可口可乐公司,是将“可口可乐”这个知识资本和“原液”这个技术资本与全球各地的企业进行合作生产可口可乐。从上述论述可知,核心技术资本对外投资和核心知识资本对外投资,是企业获得绝对对外控制权的一个很好的途径。新形态资本的投资组合有点像资产投资组合,资产组合理论中的资产投资组合是为了避免风险,新形态资本投资组合也是为了避免投资风险。如洲际只投入“洲际”品牌知识资本,被投资企业很可能没有能力将酒店经营好;只投入管理知识资本,酒店不管经营多好,都只在为别人做嫁衣,没有“洲际”这个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经营将面临高消费客户资源不足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经营风险。新形态资本的组合投资比较适用于知识资本之间和知识资本与技术资本之间,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知识和技术之间的亲缘关系――技术的产生是建立在一定的知识基础之上,技术是一系列和一连串不同知识的组合和集合。这种知识资本和技术资本的组合投资方式可以对外实现控制权,在实现控制权的过程中,财务货币资本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所以,新形态资本的组合投资方式是非财务货币资本在公司控制权方面向财务货币资本发起的第一次挑战。

( 二 )新形态资本的融资功能 资本具有投资功能,投资之后才会创造价值,闲置和静止的资本不能创造任何价值,甚至会贬值和失去原有的所有价值。这是资本先天具有的功能。资本的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是融资功能。资本之所以可以融资,是因为资本能够创造价值、资本有未来创造的价值为依托,即资本以未来创造的剩余价值为抵押物。资本的融资功能在现实中还没有得到完全地发挥。例如,我们国家的个人贷款,很多情况下必须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但自身的劳动力不能作为抵押物,而事实是,劳动力可以成长为人力资本,特别是具备一定技能和知识的劳动力,劳动力资本的价值是它所创造的未来剩余价值的现值。尽管如此,此种情况下人力资本的融资功能没能实现。笔者认为,很多资本形态的融资功能没有实现主要是因为各形态资本是否能够创造剩余价值和创造剩余价值的大小充满不确定性,或者说,各资本形态被称之为资本还没有一个确定的衡量标准,我们不能判定其是否属于资本。当前各资本形态的地位之间有所差别,通常非财务货币资本受雇于财务货币资本。目前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公司和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包含财务货币资本,注册资本的形式范围已经涉及到了技术资本、知识资本等资本形态。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将注册资本的实质范围扩展到人力资本、技术资本、知识资本等资本形态,即单纯的某一非货币资本形态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非货币资本形态的组合都可以形成注册资本;我们只需要在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文件中注明具体的资本形态是什么以及各资本形态的特征描述和各自所代表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所需的货币资金,可以由成立后的企业以市场交易的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例如向银行借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等。如此以来,各资本形态之间就会以一种相对公平的态势发展,能够更大程度地鼓舞像技术资本、知识资本、信息资本等资本形态的产业化经营,从而促进技术的创新、知识的积累、信息和情报的搜集等。这对技术资本、知识资本、信息资本等的持有者而言,是一种尊重和肯定,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各资本形态的创造力。另外,这也可以抑制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拜金行为,让更多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劳动者专心搞技术研发,使更多从事知识学习和理论研究的人专心学习知识、做研究,让更多从事基本技能操作的人员熟练地进行操作。因为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以一种资本形态的身份出现,也必然会受到社会和企业的重视和认同。对于注册资本不包含货币资本(全部是非货币资本形态)的企业,或许人们一方面担心此类企业是否能够从企业之外筹集到所需要的货币资金,即融资风险;另一方面担心提供资金一方的投资风险。笔者认为,这些担心大可不必。当从公司法和企业制度方面对此类企业认可和规范的时候,此类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将是市场行为,市场会对此类企业及其市场行为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如果企业的股本结构是单纯的某一种非财务货币资本,此类企业的市场风险较大。但两种及两种以上非财务货币资本形态组合下的股本结构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注册资本不含财务货币资本的市场风险。另外,笔者认为,降低非财务货币资本形态注册资本企业的市场风险,关键是各非货币形态资本的经营和运作。非货币形态资本的经营和运作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独立的组织机构或部门来执行。非货币资本形态注册资本企业的市场风险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风险,而且是资金供应方和整个社会的风险,是一个社会责任和信用问题。与一般企业相比,注册资本不含货币资本的企业的市场风险较大,此类企业必将使我国资本市场、金融系统放宽向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限制,同时也会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国外大量风险投资基金的涌入。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货币资本是一种最基本的资本形态,财务货币资本、物质实体资本、人力资本、技术资本、知识资本、信息资本等资本形态,在不同企业和同一企业不同的生命周期,其重要性是不同的。在企业价值发现、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过程中,各形态资本共同发挥作用。必须根据企业盈利过程的发展变化,适时准确地判断资本形态的主要矛盾,是价值创造的关键因素,否则,只能是浪费资源的投入,却达不到盈利的目的。尽管这些资本形态已经在理论上和社会生活中发芽和成长,但还没有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资本,究其原因是其投资功能、融资功能和参与价值分配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和实现,特别是融资功能极需得到发挥和应用――融资功能更能体现资本形态的确认和信用。本文能为这些新资本形态走向资本化的道路起到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罗福凯:《要素资本平衡表:一种新的内部资产负债表》,《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第2期。

[2]刘国武、李卫星:《知识企业的主导生产要素:知识资本――基于“概念格”理论的推论》,《财经研究》2006年第12期。

[3][秘鲁] 赫尔南多•德•索托 著,王晓冬译:《资本的秘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