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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精选(九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1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中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常年井下作业;

(二)人工锻打、油槽车清洗、化工行业的清釜作业;

(三)仓库笨重物的搬运和矿山、钢铁厂中人工搬运、装卸矿石、铁块作业;

(四)专门从事大件造型或经常性土石方作业;

(五)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六)其它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国家确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 已婚未育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挥发性的铅、纯苯、汞、二硫化碳等有毒有害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铅、汞、镉、铍、砷、苯、磷、氯及其化合物、氰化物、二硫化碳、氨气、乙烯雌酚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一般不得安排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其每班工间休息一个小时,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增加产假的,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产假,其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室(休息室)内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经医生证明为体弱婴儿和在暑期满周岁的婴儿,哺乳时间可在婴儿满一周岁后延长一至三个月。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铅、汞、锰、镉、砷、氟、苯、二硫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和浴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三条 有女职工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并可以每月每人发给适量的月经卫生用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至少每两年安排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并对患病者给予及时治疗。

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按本办法中指出的有害于女职工和后代健康的物质,提出本单位禁止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的具体工种名称。征求工会意见后,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规定》和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 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2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农民轮换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对报名应招的女性应与男性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招用条件或拒不招收女职工。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也不得因为女职工享受国家有关婚姻、生育等法定休假而任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第六条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一至二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标准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二)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五)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八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九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第十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务部门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时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标准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上夜班。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因哺乳擅自休假。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隔一至二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并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

凡有医院、医务室(所)的单位,都应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六条  凡女职工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单位或其它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

新建、改造、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改善生产劳动条件,设置女工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  女职工保护经费的列支(一)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二至四元(按每人不少于零点二五公斤卫生纸发放或实物折价)。此项开支,企业在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二)妇科病检查费、孕期及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女职工卫生设施费,企业从更新改造奖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执行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者,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按照《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是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

第3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局坚持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与县妇联密切配合,在广大妇女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一、加强领导,进一落实工作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落实“男女平等”国策和建立和谐__*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局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不放。一是建立组织,成立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__*同志任组长,各位副局长,办公室、职介科、人才中心、就业培训科、劳动科、劳动监察大队、企业保险科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安排《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工作。二是明确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将维护妇女农村劳动力、女职工的权益突出出来,做为工作重点,列出详细规定,落实责任科室,并逐步督导到位。三是严格考核。将《妇[找文章到大秘书-/-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女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做为责任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做为局内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因工作不力的,适成拖欠女职工工资、女工保护不落实、歧视女劳动力就业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科室进行严肃处罚。通过领导的重视和同志们的努力,全局上下形成了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常抓不懈,保障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一是着力提高农村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建立了覆盖全县、规范统一、相互联通的职业培训网络,针对市场需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女性举办适合他们操作的技能培训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两年来,我们举办地毯编织、娟花制作、酒店管理、餐饮服务等轻体力技能培训班__期,培训女性劳动力____人。二是为妇女求职提供良好服务。为方便女性求职,设立了“女士专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查询电脑,配备女性职业指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提高女性就业成功率。近两年来,有__*名经过职业指导,实现了就业。在就业总人数中,女性比例占__*%。三是着重维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加强就业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招用工中的性别歧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用工单位招用女职工必须要签定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一律取予以取销,视为无效合同,并督促重新签订。目前,维护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已成为单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四是积极帮助女性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出台了《关于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三种家庭实施再就业帮扶的意见》,重点解决40岁以上的女职工和50岁以上的男职工的就业问题。在认定就业困难对象时,优先考虑女性人员,安排公益性劳动岗位,并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此外,我们还针对制约妇女就业的瓶颈问题,定期展开调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就业问题年年有新的突破。目前社区以保洁、保绿、家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公益性劳动岗位,已成为安置女性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县已有__*名女性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实现再就业总人数的__*。

(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是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印制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发放到女职工手中,使广大企业女职工全面掌握和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实行联合制约。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近几年我们明确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企业考核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法人评先评优和申报劳动模范时,凡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劳动监察大队始终把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作为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劳动条件恶劣、雇佣女童工、女职工“四期”保护和随意降低女职工待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题监察。两年来,共检查企业36家,查出并督促改正隐患5起。历次检查表明,本县大部分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较好,女职工的合法权遇得到基本保障。

(三)全力维护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我县自1995年就实施了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近年来,我局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缴为突破口,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 综合采取明确目标责任、社保稽核、强化督导等有力措施,使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截止到目前,我县有__名企业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结余__万元,累计为为__名女职工报销医疗费和产假工资待遇__万元,有效地保障了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使她们及时重返工作岗位。二是按政策积极办理到龄女职工办理退体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退体的制度,对年满50周岁的女工人和55周岁女干部,在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后及时办理正常退休审批手续;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按照政策规定提前五年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她们实现了老有所养。目前,我县共有__名女职工享受离退休待遇,占离退休人员总数的__*。

三、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工作

第4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二、劳动保护的主要依据文件

目前,处理劳动保护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劳动法》第4、6、7章,《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营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

三、了解和规范劳动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西电东送”和“西部大开发”逐步实施,企业生产、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劳动保护就显得愈为迫切、重要,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必须对劳动保护又一个初步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政策规定,当职工劳动保护权利受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因此,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就有关劳动保护的内容和企业存在的一些劳动保护的情况作一个说明。

(一).劳动保护的内容有: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2.特殊岗位待遇和加班加点工作待遇,3.劳动保护用品,4.女职工保护,5.职业病。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包括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日休息、工作间隙休息、探亲假休息、年休假休息的时间等。

(1)、劳动者每天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五天),一周内休息两天。《劳动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时,一般情况下,职工加班加点每天不得超过1个小时,最多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劳动法》第42条还规定,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如:自然灾害、事故等。针对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和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像企业中有院领导层、野外工作的部门、驾驶员等职工。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既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由部门主任、工程(项目)组掌握,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日休息,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日休息时间;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按现行规定,有的单位职工每周休息一天半,有的单位每周休息两天;节日休息,《劳动法》第40条和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工作间隙休息,是指职工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探亲假休息,国务院1981年3月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年休假休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执行。

违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的法律则任,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法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二款规定进行处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标准处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对在有害气体、蒸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适用的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对在有噪声、弧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分别提供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防护帽等;对于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对在高处作业的工人应当提供安全带;对电气操作工人应当提供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对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晒、防雨的用具;对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应当提供御寒用品;对在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场所的工人应当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目前,我国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共有19种,现列与我院有关的劳保用品:

(1).安全帽类。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

(3).眼防护具。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防护鞋。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5).防护手套。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6).防护服。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7).防坠落护具。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8).护肤用品。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3.女职工保护

现今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越来越重要,它不仅仅是对女职工本身的保护,而且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全民族素质的大事。对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九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等。具体有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女职工"五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实施全面保护。(一)、(1)女职工月经期保护;(2)女职工孕期保护;(3)女职工产期保护;(4)女职工哺乳期保护;(5)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3)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4)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5)女职工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具体有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4.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违反职业病有关法律责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是(1)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2)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3)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一般企业劳动保护情况

有的企业总以为,我们是知识型企业,是机关单位,不存在劳动保护的问题,只有工厂才会存在劳动保护问题。其实你看了上述的劳动保护内容,才会猛然醒悟,原来劳动保护离我们很近。

1.由于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的逐步推进,近几年工程任务重加重,延长上班时间的情况会有发生,(1)、未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没有严格执行一天延长不得超过1小时,最多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的规定;(3)、一般工作日加班、假日加班没有给予劳动报酬等。

2.一般野外工作职工定期可领到劳保鞋、劳保服、墨镜等,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由于野外工作性质的关系,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避免了加班加点的争议,同时由部门主任和工程项目部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以适当安排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企业领导由于工作需要,如应酬、谈判等,有时也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也可采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以保证单位领导的休息、休假权利。

4.有的企业有辅助生产部门,如机关有印刷厂,印刷厂存在有职业病范围目录内损害健康的项目: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氨中毒;4.苯中毒;5.放射性疾病;6.苯所致白血病;7.溃疡等。在劳保用品方面,印刷厂职工一般有口罩、手套、墨镜等。在待遇方面,由于在2002年薪酬制度改革时集团公司明确取消了岗位性津贴,如有“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但要坚持每四年一次的职业病健康体检。

5.在女职工保护方面,根据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氨等,印刷厂在孕期的职工应得到此项规定的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企业女职工在孕期必须执行此项规定。企业女职工在孕期有检查假、在产期有产假、在哺乳期有哺乳假等带薪假权利。

6.驾驶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时也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控制,亦可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以适当安排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采用不定时工作制避免了加班加点的争议。

7.值班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不可能按标准时间作息,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也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

第5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6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

【正 文】    福州市总工会下辖5区8县(市)总工会和14个市级产业工会,现有女会员37.6万人,女职工委9946个。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根据女职工权益维护的不同需求不同重点,认真探索女职工维权的新方法,切实开展分类维权,做到着眼整体、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力求实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了贡献。

   

一、对国有企业女职工开展“协商维权”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女职工的经济、就业等权益面临着许多问题。我们以平等协商为抓手,不断推动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履约责任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国有企业女职工的各项权益。一是努力实现女职工素质整体的提升。素质的提升是从根本上的维权。我们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与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结合起来,开办女职工周末学校109所、举办女职工素质教育流动课堂系列活动5000多场,引导女职工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建立女职工素质档案的单位有3400多个,已达标女职工13400多人。不断提高女职工学习、创新、竞争、创业能力,达到三个促进:促进素质提升机制的完善,促进企业与职工共谋发展,促进企业多元化教育平台的形成。二是维护好女职工经济技术创新的权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把女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名师带高徒、评选首席工人和技能尖子,看成是适应新形势,实现对女职工技能维权的有效形式和载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女职工群体结构的特点,创新女职工经济技术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市总女职工委连续四年开展了女职工计算机操作员的培训、鉴定和比赛,共培养2000多名女职工操作能手。台江福来首饰公司的女职工陈而萍,2004年完成三个项目技术创新,为企业增创效益180万元。三是维护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我们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女职工禁忌劳动等特殊保护,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到集体合同之中,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标准。通过参与企业平等协商,让女职工该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四是维护好女职工的就业权益。我们通过与劳动部门联合采集和开发岗位,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开展技能培训,举办“为了母亲的微笑”等多场下岗再就业供需见面会和“姐妹献爱心”、“金秋送岗进社区”、“送温暖”等活动,为下岗失业女职工做好“五送五帮”工作:送政策,帮助她们转换观念;送资金,帮助她们解决生活困难;送技能,帮助她们提高就业竞争力;送岗位,帮助她们进行岗位对接;送温暖,帮助她们寻找帮扶对子,落实一对一帮扶对象。三年来,为下岗女职工举办计算机操作、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厨师烹饪、插花艺术等各类培训班210多期,配合有关部门安置下岗女职工19025人。

   

二、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开展“强化维权”

第7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卫生、经贸、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工会、妇联等有关团体和单位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及女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场所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二十条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有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应当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有10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用具;对从事流动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单人自用冲洗用具。有5名以上妊娠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孕妇休息室。

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随意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的;

(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对歧视、虐待、侮辱女职工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8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

未婚先孕者合同期限也可顺延

张小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置业公司担任销售员,她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 2月 7日到期。2007年 12月 24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2月9日,张小姐到置业公司上班,置业公司通知她劳动合同已到期,移交手续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张小姐告诉公司自己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坚决不同意。张小姐提起了仲裁,并且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庭审中,公司认为,张小姐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她也没将怀孕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不应享受上述待遇的说法于法无据,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期内怀孕理应享受产假工资

陈女士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04年 5月 17日进入一家医院担任护理工作,与医院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至 2007年 5月 16日止。陈女士上班至 2006年 8月 30日并领取了该月工资,此后陈女士住院生孩子,未再上班。2006年 9月,该单位向劳动局办理了陈女士综合保险的退工手续。2007年 1月,陈女士因支付产前假工资、产假工资、补缴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等事宜,与单位发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中,陈女士称,其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可单位以生孩子为由,让其办理了回家休息的相关手续,之后才被告知已被辞退。而单位则称,办理辞职手续是陈女士本人的意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本人填写了“人员离职登记表”,但从该表来看,并不能反映出是由陈女士提出辞职的事实,且“辞职申请书”中的内容(字样)并非陈女士本人书写,故对该“辞职”系由陈女士提出的事实不予认定。由于该争议中陈女士未提出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在休假期满后,亦没有回单位上班,故认定双方在劳动者休假期满前存在劳动关系。裁定单位应支付陈女士产前假工资和产假工资,为陈女士办理2006年 9月至产假期满期间的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费。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孕妇也受保护

2006年春天,成女士进入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2007年 1月,成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一直在公司工作到 3月份。4月初,成女士病休了一段时间。谁知,等病休结束来上班时,却被公司告知已被辞退。为了要一个说法,成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由公司为成女士办理招工手续,并支付相应钱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成女士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公司为成女士补办招工手续,并支付相应钱款。

【释疑】

孕期歧视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近年来,女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笔者对女职工较为关心、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集中支招,以期能够给女职工们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王小姐:我结婚已好几年,至今还没有孩子。现实告诉我们,公司里只要有女职员怀孕了,很快就会有人顶上你现在的位子,你 “休息”,就等于自己炒了自己。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年签一次劳动合同,等我生产完后劳动合同续签是否会受到影响,我该如何维权?

支招:有的企业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采取歧视政策,有些是直截了当的,有些是隐性的。

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除非职工本人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与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常女士:好不容易在一家化妆品公司找到了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可工作了近一年,公司却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总说急什么,钱不少你就是了,我也无话可说。上个月,我查出怀孕了,心里相当高兴,可仔细一想,又有点矛盾,生怕被“炒”。几天之后,还是被单位“炒”了,没有任何补偿。找公司说理,公司说没签合同不能给钱。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支招:常女士所在化妆品公司不和职工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受处罚。从常女士提供的情况看,她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在这期间怀孕依然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不能被辞退。常女士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值得提醒的是,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如平时的考勤卡、发工资的小条子、加班记录等,以及周围同事、包括平时所接触的客户的证明材料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9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

一、以“五个增强”,提升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

增强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必须从工作方式上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做到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工作环境、领域、对象、内容、方式方法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新形式,必须着眼于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增强五种意识:

增强参与意识。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是女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切实担负起这一神圣职责,就必须通过多种渠道认真履行各项建议权和参与权。作为企业工会妇委会主任,不但要代表女职工主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全过程,还要积极参与企业监事会和理事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确保职代会中,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与女职工总数相适应。这既是实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合法权利、积极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增强发展意识。没有企业的发展,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中国革命建设几十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工人运动、工会、妇女工作,始终都是与党的事业、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特色优势,最大限度地激发、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她们的力量和智慧凝聚到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技术革新、创先争优、降耗增效,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上来。

增强责任意识。全力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但是法律赋予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权利,也是妇女组织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处处替女职工着想,全身心地积极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当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敢于大胆的站出来替她们说话,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当好女职工利益的维护者。

增强创新意识。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实现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不断开拓前进的不竭动力。始终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维、市场经济的理念来审视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既要继承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优良传统,又要面对新形势,在工作方法、发展思路上,敢于实现新突破;既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意见,又要善于在创新发展中不断创造新经验。

增强服务意识。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是女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根植于女职工群众的组织。要牢固树立妇女工作无小事的思想,热心为女职工服务。凡是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女职工需要帮助的事,无论大时小情,都要竭尽全力地尽快为她们积极争取,办好事、办成事,使工会女职工组织真正的成为广大女职工可以信赖的“娘家人”。

二、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作为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作为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矛盾调处等环节,进一步加强维权机制,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永葆工会女职工组织旺盛生命力的根本所在。为此,应重点切实抓好一下三项工作。

第一,在建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长效机制上实现新突破。工会女职工组织,既要积极参与企业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又要积极参与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工作协调机制、企业民主管理等监督制约机制,全过程参与女职工权益保护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确保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在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认真落实《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女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不断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企业女职工“孕、产、哺乳”期间的劳保福利待遇难问题。

第三,在为女职工办好事实事上要有新举措。坚持为女职工特别是为困难女职工群体办好事实事。以积极开展“姐妹献爱心”活动为载体,带着深厚的感情为困难女职工说话办事,排忧解难献爱心。尤其是做好单亲困难女职工子女“帮扶送教育”工作,及时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子女上学难问题。以开展与困难女职工“结对帮扶”活动为契机,积极为困难女职工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认真推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和女职工“四病”互助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减轻患病女职工家庭的经济压力,积极帮助困难女职工尤其是单亲、特病、特困女职工家庭尽快走出困境。

三、提高素质推动工会女职工组织创新

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是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的基础。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女职工的头脑,大力倡导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深入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使广大女职工认清国企改革的大趋势,正确对待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调整问题;引导女职工发扬“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精神,自觉克服自卑依赖心理,牢固树立以提升素质求发展,以贡献求地位的思想,在干事创业中她们的自我发展的自信心。

文化和技能素质,是女职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其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创业能力的关键。以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为切入点,在女职工中积极宣传终身学习的科学理念,大力营造团队学习、全程学习的浓厚氛围。通过主动进位,协助企业创办夜校、周末学校、业余学校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提供平台。当她们工作取得成绩的时候,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及表彰奖励;对素质过硬的女职工,积极培养、推荐到领导位上来,积极为她们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全面提高女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创新才能和激烈市场竞争的能力。

抓理论创新。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抓好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女职工吸引到工会组织中来。按照“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的原则,努力做到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有工会女职工组织。选好配强妇女干部,将那些热爱女职工工作、素质高、能力强的女职工干部充实到妇女工作岗位上来,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工作考核标准,不断推动工会女职工组织工作创新、管理创新、发展创新。